河北省建—设工程质《。量巡查办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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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?印发河北省建设【工程质量巡查办法】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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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 【河北省建设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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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号 冀建!法[2?005]3》17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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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设区市建】设局、规划局—、城管(公用)【。。局、园林局、房【管局扩权县(—市)建设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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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】省建设工程质—量巡查办法已经于2!0,05年?6月13日》第五次?。厅,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】现予印发《自2005年7月1!5,。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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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二〇〇五年七月【三,。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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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【。 为加强全—省,建设工程《质,量监督管理确保【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!标准的贯彻执行提】高建设工程质量整体!水平依据《国务院建设》。工程质量管理—条例:、河北省建筑条例】等法律法规制—定,本办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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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—本办法所称建设【工,程质量巡查(以下简!称质量巡查》)是指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和】其他有关部门依据】有关法?律、法?规、规章和技术标准!对本行政区域内【建设:。工程实体质量、【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!为及下级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和其【他,有关部门落实建【设工程质《量法:律,法规政?策情况实施的不定】期、随机的检查活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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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全省质—量巡查管理》工作委托省建设【工程质量监督机【构负责全省质量巡查!的,有关具?体工作省水》利、: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!省政府规定的职【责分工,负责对全省!。的有关专《业建设工程的—质量巡查《工作
】 设区市、】县(市)建设—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质量巡查管理工作】设区市、《县水:利、交通等》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!范围内?,负责对本》行政区域内的专业】。建设工程的质—。。。量巡查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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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条 :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!省行:政区域内房屋建筑】工程及?市政基础《设施工程的》质量巡查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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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各【级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或其【委托的建设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!。。责组织质量巡查组】具体:实施质量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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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】量,巡查组应由》两名:。以上持有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行政【执法证件的人—员,组成:必要时可聘请专【家参加质量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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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【条 参加质量巡】查的:专家应符合以下条】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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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一,)从事勘察》、设计?、施工、监理—、建设工程质量【检测和建设工程【质量监督等》工作8年以》。上从事施工图设计】文件审查工作3年以!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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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。二)具备相应专业】高级工程师及—其以上专业技—术职称或取得相【应专:。业工程师职》称5年以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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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)熟悉【和掌握国家、省有关!法律、?。法规、规章和—相关技术规范—、,标准有较强》的,组,织协调能《力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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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【原则性、《责任心强《有,良好的职业道德【;
】 , (五)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。门规定的其他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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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】 :建设行政主》管,部门或?其委托的建设—工程质量监》督机构可以根据【。工,。程质量的具体情况】不,定期确定质》量巡查的《时,间和区域并定向或】。随机确定被巡查的工!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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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—建设行政《主,管部门在进行质量巡!查时有?权采取下列措施【
! (一)进入被检】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!其,他工作场所进行【检,查;
! (《二,)查阅?与,。监督:检查事项有》关的文件和》资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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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(三)向被检查【的单位和有》关人员?调查了解情况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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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(四)发现有—影响工程质量—的问题?和安:全隐患时《责,令立即改正或—者暂时停止施工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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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【)可以进行现场【检测、拍照、录音】和摄像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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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《条 被查工程参】建各方责任主体及相!关部门、机构应【主动配?合,。巡查组的工作自觉】接受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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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。。。条 质量巡查按】以,下程序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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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一)》质量:巡查组随机确定被】。查工程后向》被查单位下》发,建设工程质量巡【查,通知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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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质量【巡查组进入工程现】场出示执法证件并】表明身份后》进行检查;检查结束!应制作质量巡查结】果笔录并由巡—查人员、当》事人:签,字;当事人》拒绝签字的》质量巡查组人员应】在,笔录上?注明:情况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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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 (三《),质量巡查组》。针对检?查情况?形成处?理意见或建议—并书面送达有—关当事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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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质量—巡,查组将质量巡—查,情,况及处理意》见或建议书面通报当!地建设?。行政主管部门
】。
《第十一条 质【量巡:查,应当包括《以,下主要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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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工】。程实体质量重点是国!家强制性标》准和技?术规范的执行情【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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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二)建设》单位:、勘察设计单位、监!理单位、施工—单,。位、工程检测机构】等责任主体及施【工图设计《文,。件审查机构的质量】责任和?义,务,落实: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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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、建设】工,程质量监督机构及】其,工作人员落实国【家和:。省有关质《量管理法律、—法规、规章》的情况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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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质!。量巡查?组对发现的问题【区分不同情形按【下列方式进行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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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—被查工?程有质量《隐患需立即处理或责!。任主体质量行为【不规范需《进行整改《的应当场下达改正或!暂时停止施工的书】面通知?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!主,管部门应《对责任主体的—改正情况《进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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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(二》),对,。于违法违规行为【以,书面形式交工程所】。在地建?设行政主《管部:。门进行?查,处其中违《法违规行为情节【严重的交派出巡查组!的,。单位查处质量巡查】组应将违法》违规情况《和行政处罚查处建】议,书交当地《建设主?管部门和派》出单位?
!。 工程所在地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对责:任,主体:的整:改情况和处罚结果】应按时?向派出巡查》组的单位报》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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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—条 在《质,量巡查中发现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、【建设:工程:质量监督机构—及其工作人员在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!。理工作中有》玩忽职守《、,滥用职?权、徇私舞弊等行为!的应当向派出—质量巡?查组的单位报—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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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四条 巡【查结束?后15日内质量巡查!。。组应:当向派出《。单位提交质量巡【查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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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】质量巡查《。组派出单位》应当建立质》量巡:查,档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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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》定期将建设工程【质量巡查情况进行通!报并可以向社会公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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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质!量巡查人员在巡查过!程,中违反国《家有:关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玩忽职守、【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!的由相应建设行【政主:。管部:门依法给予行政【处分:;情节严重》构成:犯罪的?依法移?交司法机关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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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!。 水利、交通等有】关专业建《设工程?的质量巡查办法【。可,参照本办法制—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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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十八?条, 本办法自二【〇〇五年七月十五】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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