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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建设【。工程质量巡》查办法 【。 :关,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!程质量巡查办法【的通知 【 , 发:。布部门 河北—省建设厅 ! 文号 冀建法【[2005》]3:1,7号 【 各设区市建设【局、规划局、城管】(公用)局、园林】局、房管《局扩:权县(市)》建设局 《    】河北省建设》工程质量巡查—办法已?经于200》5年:6月1?3日第五次》厅常务会议》审议通过现予印【发自2005年7月!15:日起施行 】 , 二〇〇五年七月】三日 》。 第一条  】为,加强全省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!理确保有关法律【法规和技术标准【的,贯彻执行提高建设】工,程质量整体水平依据!国务院建设工程质】量管理条例、河北】省建:。筑条例等《法律法规制》定本办法 【 : 第二?条,  本?办法所称建》。设工程质量巡—。查(以下《。简称质量巡查—)是指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:和其他有关》部门依据有关法律、!法规:、规章和技术标【准对本行政》区,域,内建设工程》实,体质量、各方责任】主体质量行》为及下级建》设行政?主管:部门和其他》有关部门落实建【设工程?质量法律法规—政策情况《实施的不定期、【。随机的检查活动 ! 《第三条 《 省建设行政—主管:部,门负责全省质量【巡查管理工作委托省!建设工?程质量监督机构【负责全省《质量巡查的有关具体!工作省水利、交通等!有关部门《按照省政府规定的】职责分工,负—责对全省《的有关专业》建设工?程的质?量巡:查,工作 《   —  设区市、县(】市,)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负责本?。行政区?域内:质,量,巡查管理工作—设区市、县》水利、交通等有关】部,门在:各自职责范围内,负!责对本?行政区域内的—专业建设工程的【质,。量巡查工作》 《 第四条  【本办法适用于—。对本省行政区域内】房,屋,建筑工?程及市政基础设施】工程的质量巡查【。活动 【 第五条  各【。级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—或其委托的建—设工:程质量?监督:机构负责组织质量】巡查组具体实施【质量巡查 】  ?   质量巡查【组应由?两名:以上持?。有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《行政执?法证件的人》员组成?必要时可聘请—。专家参加质》量巡:查 : :。 第六条 【 参加?质量巡查的专家应】符合以下条》。件 ? ,    — (一)从事勘【。察、设计《、施工、监理、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】和建设工程质量【监督等工作8年【以上从事施工图设计!文件:审查工?作3年以上》;   !  (二)具备【相应专?业高:级工:程师及其以上—专业:技术职称《或取得相《应专:。业工程师《。职,称,。5年以上《;   !  (三)熟悉和】掌握国家、省有【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。和相关技术规范【、标准?有较强的组》织协调能力; !   》  (四)原—则性、责任心—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!。; :     !(五)建设行—政主管?部门规?定的其他《。条件 — 第七条  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!质量监督机构可【以根据?工程质量的具—体情况不定期—确定质量《巡查的时间和—区域并定向或随【机确定被巡查—的工程?。 《 第八条》 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在进行质】。量巡查时有权采取下!列措施 【  ?。   (一》)进入被检查单【位的施工《现场:和其他工作场所进】行检查;《 ?     【(二)查阅与监督】检查事项有关—的文件?和资料?。;   !  (三)向被检查!的单:位和有?关人员调查了解【情况; 】    《 (四)发现有影响!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!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!正或者暂时》。停止施工; 】 ?。    《(五:)可以进《行现:场检:测、拍照、录音【和摄:像,等 ? , 第九条  】被,。查工程参建各方责】任主体及相关部门】、机构应主动配合巡!查组的工作自觉接受!检查 【 第十条《  质量巡》查按以下程序进【行 —     (一【)质:量巡查组随机确定】被查工程后向被查】单,位下发建设》工程质量巡查通知】书;  !  : (二)质量巡查组!进,入工程?现场出?示执法证件》并表:明,。身份:后进行检查;检【查结束应制作质【量巡查结果笔录并由!巡,查人员、当事人签】字;当事人拒绝【签字的?。。。质量巡查组》人员:应在笔录《上注明情况; 】 :     (三】)质量巡查》组,针对检?查情况?形成处理意》见或建议并书—面送达?有关当?事人; !    (四)质】。量巡查组将质量【巡查情况及》处理意?见或建议书面通【报当地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 — , 第十一条  】。质量巡查应当包【括以下主要》内容 ? , 《 ,   (《一)工程实体质量】重点是?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!术规范的执》行情况?。 》     (二)建!。设单位、勘察设【计单位、监理—单位、施工单—。位、工?程检测机构》等责:。任主体及施工图【设计文件审查—机构的质量》责任和义务落实【情况:  【   (三)—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、建设!工程:。。质量监督机构及【其工:作人员落实国家和省!有关质量《管,理法律、法》。。规、规?章的情况 — 第十—。二条  《质量巡查组对—。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!情形按下列》方式进行处理 【  — ,  :(一)?被查工?程有质量隐患需立】即处理或责》任主体质量行为【不规范需进》行整改的应当—场下:达改:正或暂?时停止施工的书面】通知工程《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应?对责任主体》的改正情况进行【监,督   !  (二)对于违】法违规行为》以书:面形式交工程—。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进行查》处其:中违法违规行—为情节严重的—交派出巡查组—的单位查处质量【巡查:组应将违法违—规情况和行政处罚查!处建议书交当地【建设主?管部门和派出单位】。   】  工程《。所在地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。门对责?任主体的整改情况】和处罚结果》应按时向《派出巡?查组的单位》报告: ? 第十三条 】 在质量巡查中发】现建设行政主—。管部门、建设工【程质量?监督机构及其工作】。人员在建《设工程质量监督管】。理工作中有玩—忽职守、滥》用,职权:、徇私舞弊》等,行为的应当向派出质!量巡查组的单—位报告 — ?第十四条《  巡查结束后1】5,日内质量巡》查组应当向派—出单位提交质量【巡,查报告 !第十五条  质【量巡查?。组派出单《位应当?建立质量《巡查档案 【 :     建—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定期》将建:设工程质量巡查【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!向,社会公?。布 《 : 第十六条》。  质?量巡查?人员在巡查过程中违!反国家有关》。法律、?。法规规定《玩忽职守、》滥,用职权、徇》私舞弊的由相—应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依法给予》行政处分;情节严重!构,成犯:罪的依法移交—司法机关《处理: 《 :。第十七条《  水利、》交通等有关》专业建设工程—的质量巡查办法【可参照本《办,法制定 》 第十—八条  本办法自】二〇〇五《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!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