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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《省,建设工程质量巡查】办法 【 关于印发河北省】建设工程质量巡查】办法的?通,知 》 发布部门 河北!省建设厅《 文号】 冀建法《[2005]3【17:号 : 各设区市!建设局、规划—。局、城管(》公用)局、园—林局:、房:管局扩权县(市)建!设局 》 , , ,   河北省建【。设工程质量巡查办】。法已经于《。20:05年6月13日第!五次厅常《务,会议审议通》过现予印《发自2?0,05年7月1—5日起施行 】。 ?二〇〇五《年七:月三日 — :。 ,第一:条  为加强—全省建设《工程:质量监督管理确保】有关法律法规和技】术,标准的贯彻执—行提高建设工—程,质量整?体水平依据》。国务院?建设工程《质量管理《条例、河北》省建:筑条例等法律法规】制定本办法 】 , 第二条 — 本:办法所称《建设工程质》量巡查(《以下简称质量巡查)!是指: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和其他有关部门】依据有关《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和技术标准!对本行政区域内【建设工程实体质量】、各方责任主体【质量行为及下—。级,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!落实建设工程质量】法律法规政策情【况,实施的不定期、随】。机的检查活动 【 第三【条  省建设行政主!。管部门负责全省【质量巡查《管理工作《委托: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!机构负责全》省质量?巡查的有关具体工作!省水利、交通—等有关?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!的职责分工,负责对!全省的有关专业建】设工程的质量巡查】工作 【     设区市】、县(市)建—设行政?主管部门负》责本行政区域—内质量巡查管理【工作设区《。市、:县水利、交通等有】关部门?在各自职责范围内,!负,责对本行政区—域内的专业》建设工程的质—量,巡查工?作 【。。。第四条  本办【法适用于对本省【行政:区域内房《屋建筑工程及市【政基础?设施工程的质量巡】查活动 — 第五条  各!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!质量监?督机构负责组织质量!巡查组具《体实施质《量巡:查 : : :   ?  :质量巡?查组应由两名—以上持有县级—以上:人民:政,府行政执法证—件的人员组成必【要时可聘请专—家,参加质量巡查 【 第—六条  参加质量】巡查的专家应符合以!下条件 — : ,。 ,  : (一)从》事勘察、设计、施】工、监?。理、建设工程质【量检测和建设工【。程质:量监督等工作8年以!。上从事施工》图设计文件审查【工作3年以上;【   】  (?二,)具备相应》专业:高级工程《师,及,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!或取得?相应专业工程师职】称,5年以上; 【。 《    (三)【熟悉和掌握国家、省!有,关法:律,、,法规、规章和—相关技术《规范、?标准有较强的—组织协调《能力; 《 , ?     (四)】原则性、责》任心强有良好—。的职业道德; !。   》  (五)》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! 》。。第七条  建—设行政主管》部门或其委》托的建设工程质量】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!程质量的具体情【况不定期确》定质量巡《。查的时间和区域并定!向或随?机确定被巡查—的工程 》 , 第八条  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在进行质量巡查时!有权采取下列措【施   !。  (一)进入被】检,查单位的施工现【场和:其,他工作场所进行检】。查;  !  : ,(,二)查阅与监—督,检,。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!资料; 【     (【三)向被《检查的单位和有【关人员调查》了解情况; 】     【(四)发现有—影响:工程质?量的问?题和安全隐患时责】令立即改正或—者暂时停止施工【;  】 ,  (五)》可以进行现场检测、!拍,照、录音和》摄像等 【 :第九条  被查【工,程参建各方责—任主体及相关—部门:、机构应主动配合】巡查组的工作自【觉接受检查 — 》第十条 《 ,质量巡查按以下程序!。进,行 ? :    》 (一)质量巡查组!随机确?。定被查工程后向被查!单位下发建设工【程质量巡《查,通知:书; 》 ?。。 ,   (二)质量巡!查组进入工》程,现场出示执》。法证:。件并表明身份后进】行检查;检查—结束应制作质量巡查!结果笔录并由巡查人!员、当事人签—字;当事人拒绝签】字的质量巡查组人员!应在笔录上注明【情况; 【     (【三)质量巡查组【针对检查情况形成】处理意?见或建议《并书:面送:达有关当事人—; ?     (!四)质量巡查组【将质量巡查》情况及处《理意见或建议—书面通报《当地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 — ?第十一条《  质量巡查—应当包括以下主【要内容 《。。 ,    【 (一?)工程?实,体质量?重点是国家强制性】标准和技《术规范?的执行情况》   】  (二)建—设,单位、勘察设计【单位、监理单位【、施工单位、工【程检:测机构等责》任,。主体及施工》图设计文件》审查机?。构的质量《责任:和义务落实情况 !  》   (三》)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!建设:工程质量监督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】落,实国家和省有关【质量管理法律、法规!、规章的情况 】 第》十二条  质量巡查!。组对发?现,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形!按下列方式进行【处理 】    (》一)被查工程有质】量隐患需立即—处理或责任主体【质量行?为不:规范:需进行整改的应当场!下达改正或》暂时停止施工—的书面?通知:工程所在地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应对责任!主体的?改正情?况进行监督 ! :    (》二)对于违法—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!交工程?所在地建设》。行政主管部门进行】查处其中《。违法:。违,规行为?情节严重《的交:派出巡查组的—单位查处质量—。巡查组应将违法违规!情况和行政处罚【查处建议书交当地】建设主管部门和【派出单位 !     工程【所在地?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对责任主体的—整改情况和处罚结果!应按时向派》出巡查组的单—位报告 【 第十《三条  在质量巡查!中发现?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!建设:工程质?量监督机构及—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!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!中有:。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!、徇私?舞弊等?行为的应当向派出】质量巡查组的单位报!告 : : : 第十四《条,  巡?查结束后15日内】质量巡查组应当【向派:。。出单位提交》质,量巡查报《告 《 第十》五条:  质量巡查组【派出单?。位应:当建立质量巡—查档案 《   【  :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定期将建设工!程质量巡查》情况进行通报并可】以向社会公布 【 第十六条! , 质量巡查》人员在巡查过—程中违反国家有【关法:律、法?规规定?玩忽:职守、滥用》职权、徇私》舞弊的?由相应建设行政【主管:部门:。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;情节《严重构成犯罪的【依法移交司》法机关处理 — 》第十七条  水利、!交通等有关专业【建设工程的质量【巡查办法可》参照本办法制定 】 《 ,第十八?条  本《办法自?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!日起施行《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