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《。省建设工程质量巡】查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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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!河北省建《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!的通知
!发,布部门 河北—省建设?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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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?号 冀建法》。[2005]3【17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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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:设区市建设局、规划!局、城?管(公用)局、园林!局、房?管局扩权县》(,市,)建设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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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河北省建设工程】质量巡查办》。法已经?于2005年—6月13日第五次厅!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!予印发自20—05年7月1—5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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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二〇〇五年》七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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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条 为加强全【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!管理确?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技!术标准的贯彻执行】提高: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!平依据国务》院,。建设工程质》量管理条例》、河北省建筑条【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!办,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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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】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!程质量巡查(以【。下简称质量巡—查)是指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和其他有关部—。门依据?有关: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和—技术标?准对本行政区域【内建设工程实体【。质量、各方责任主体!质量:行为及下《级建:设,行政主?管部门和其他—有关部门《落实建?设工程质《。量法律法规政策【情,况实:施的不定期、随机的!检查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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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三条 省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!省质量巡查管—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!程质量?监督机构负责—全省质量巡查的有关!具体工作《。省水利、交通—等有关部门按照省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】工,:负责对全省的有关】专业建设《工程的质量巡查【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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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【。区市、县(市—)建设行政》。主管部门负责—本行:政区域?内质量巡查》管理工作设区市、】县水利、交通等有】关,部门:在各自职责范围内】,负:责对:本行政区《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!的,质量巡?查工作?。
—第,四条 本办法适用!于对本省行政—区域内房屋建筑【工程及市《政基础设施》工程的质量巡查【活动
第!五条 各级—建设行政主》管部:门或其委托的建设】工程:质量监?督机构负责组织【质量巡查组具体【实施质?量巡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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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巡】查组应由两名以【上,持有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行政执法证件的【人员组成必要—时可聘请专家—参加质量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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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】 参加?质量巡?查的专?家应符合以下—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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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—)从事勘《察、设计、施工、】监理、建设工程质】量检测和建设工程】质量监督等工作【8年以上从事施工图!设,计文件审查工—作3年以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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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二)具备相应—专业:高级工程师及其【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!取得相应专业工程】师职:称5年以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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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熟悉和【。掌握国家、省有关】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!相关技术规范、标准!有,较强的?组,织协调能力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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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】)原则性、责任心】强,有良好?的职业道德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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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(五)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!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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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或【其委托的建设—工程质量监督机【构,可以根据工程—质量的具体》情况不定《期确定质《量巡查的《时间和区域》并定向?或随机确定被巡查的!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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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!行质量巡查时有权采!取下列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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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)进入被检查】单位的施工》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!进行检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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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查!阅与监督检》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!资料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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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向!被检:查的:单,位和有关人员调【查了解情况》;
【 (四—)发现有影》响工程质量的—问题:和安全隐《患时:责令立即改正—或者暂时停止施【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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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五,。),可,以进行现场检测、】拍照、录音和摄像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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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【 被查工程参—建各方责任主—体及相?。关部:门、:机构应主《动配:合巡查组的工作自】觉接受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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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条 质量—巡查按以下程序【。进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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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《质,量巡查组随机确定被!查工程后《向被:查单:位下发建设》工程质量巡查通【知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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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(二)质量巡查组进!入工程现场出示执法!。证件并?表明身份后进行检】查;检查《结,束应制作质量巡查】结果笔?录并由巡查人—员、:当事人?签字;当事人拒【绝签:字的质量《巡查组人员应在笔录!上,注明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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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】。)质:量巡查组《针对检查情况形【成处理意《见或:建议并?书面送?达有关当事人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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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四)质?量巡查组《将质:量巡查情况及处理意!见或建议书面—通报:当地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
第十!一条 ? 质量巡查应当【包括:以下:主要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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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)工】程实体?质量重点《是国家强制性标【准和技术《规范的执行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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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!)建设单位、—勘察设计单位—、监理单位》、施工单《位,、工程检测机构【等责任主《体及施工图设—计文件?审查机构《。的质量?责任和义务落实情况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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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三)建】设,行政主管部门、【建,设工程质《量监督?。机构: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国!家和省?。有关质量管》。理法:律、法规、》规章的情《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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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二:。条 质量巡查【组对发?现,的问:题区分不同情形按】。下列方式进行处理】
】 (一)被查【工程有质量隐患【需立即?处理或?责,任主体质量行—为不规范需进—行整改的应当—场下达改正或暂【时停止施工的书面】通知工程所在—地建设行政》主管部?门应对责任主—体,的,改,正情况进《行监督?
【 (二)对于违!法违规行为以—书面:形式交工程所—在地:建,设,行政主管部门进行】查处其中违法—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!交派出巡查》组的:单,位查处?质量:巡查组应将》违法违规情况和【行,政处罚查处建议书交!当地建设主管—部门和派出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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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工程所在地建【设行政?主管部门对责—任主体的整改情【况和处罚结果—。应按:。。时向派出《巡查组的单位—报,告
第】。十三条 》在质量巡查中发【现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!建设工程质》量监督机构及其【。工作人员在建设工】程质:量监督?管理工?。作中有?玩忽职守、》滥用职权《。、徇私舞弊》等行为的应当向【派出质量巡查组的】单位:报告
第!十四条 巡查结】束后15日内质量巡!查组应当向》派出单位《。提交质量巡》查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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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】。 质量巡查》。组派出单位》应,。。。当建立质量巡查档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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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建设行政主管】。部门:应当定?期将建设工程—质量巡查情况进【行通报并可以—向社会公布》。
第十六!条 质量巡查人员!在巡:查过程中违反—国,家有关法律、—法规规定玩忽职【守、滥用职权—、徇私舞《弊的由相应》建设:行政主管《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!分,;情节严重构成犯】罪的依?法移交司《法机:关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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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水利!、交通等有》关专业建设》工程的质量巡查【办法可参照》。本办法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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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八,条 本办法自【二〇:〇五年七月十五日起!。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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