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》。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!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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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河北!。省建设工程质量巡】查办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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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?部门 河北》省建设厅《
文号 !冀建:法,[,20:。。。05]317—号
各】。设区市建设局、规划!。局、城管(公用【)局、园林局、房】管局扩权县(市【。)建设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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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河北省建设工程!质量:巡查办法已》经于200》5,年6月13日第五次!厅常务会《。议,审议通过现予印发】自,2005年7—月15日起施—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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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》〇五年七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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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一条 为—加强全省建设工程】质量监督管》理确保有《关法律法《规,和技:术标准的贯彻—。执行提高建设工程质!量整体?水,平依:据,国务院建设工程质】量管理?。条例、河北省—建筑:条例等?法律法规制定本【办法
第!二,条 本办法所【。称建设工程质量巡】查,(以下简《称,质量巡查《)是指建设》行政主管部》门和其他有关部门】依据有?。关法:律、:法规、规章和技术标!准对本行政》。区域内?建设工程实体质量】、,。。各方责任主体质量】行为及下级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和其他【有关:部门:落实建设工程—质量法律法规政策】情况:实施的不定》期、随机的检查【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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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— 省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负责全省质》量巡查管理工作委托!省建设工程质量【监督机构负》责全省质量》巡查的有《关具体工作省水【利、交?通等有关部门按照】。省政府规定的—职,。责,分,。工,负责对全省的有!关专业建设工程的】质,量巡查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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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区】市、县(《市,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质量巡查管理工【作设区?市、:县水利、交通—等有关?部门在各自》职责范围内》,负责对本》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!。设工程的质》量巡查?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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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— 本?办法适用《于,对本省行政区—域内房屋建筑—工,程及市政基》础设施工程的—质,量巡查活《动
第】五条 各级建设】行政主管部》。门,或其委托的建—设工程质量》监督机构负》责组织质量》巡查组具体实施【质量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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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: 质量巡查—。组应由两名以—上持有县《级以:。上人民政《府行政执法证—件的:人员组成必》要时可?聘请专家参加质【量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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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参】加质量巡查》的专家应符合以下】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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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一)从事勘察、设】计、施工、》。监理、建《设工程质《量检:测和建设工》程质量监督等工作8!年以上从事施工【图设计文件审查工】作3年以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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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二)具?备相应专业高级工】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!术职称或取得—相应专业工》。程师职称《。5年以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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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》三)熟悉和掌握国家!、省有关法律—、法规?、规章和相关技术规!范、标准有较—。强的组织协调能【力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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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(四:)原则?性,、责任心强有良好的!职,。业道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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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五)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规】定的其他《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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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》 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!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!督机构可以根据工程!质量:的具:体情况不定》期,确定质量巡查的时】间和区域并定—。向,或随机确定被巡查】的,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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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! 建设行政主管部】。门在进行《质量:巡查时有权》采,取下列措《施
【 (一—)进入?。被检查单位》的施工现场》和其他工《作场所?。进行检?查,;
】。 (二)—查,阅与监督《检,。。查事项?有关的文件和资【。料;
】 ? (三)向被检查】的单位和有关—人员调查了》解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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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(四)?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!的问:题和安全《隐,患时: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!时停:。止施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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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(五)可【以进行现场检—测、:拍照、?录音:和摄像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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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》条 ?被,查工程参建》各方责任主体及【相关部门、机构【应主动配合巡查【组的工作自觉接【。受,检查
】第十条 质量巡查!按以下程序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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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 , (一)—质量巡查组》随机确定被》查工程后向被查单位!下发建设工》程质量巡查通知书】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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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 (二)质量—巡查组进入》工程现?场出: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!份后:进行检查;检查【结,束应制作《质量巡查结》果笔录并由巡—查人员、《当事人签字》;当事人拒绝签字】。的,质量巡查组人—员应在笔录》上注明情况;
【
!(三)质量巡查【组针对检查》情况形成处理—意见或建议并书【面送达有关当事【人;
】。 《(,四,)质量巡查组将【质,量巡查情况及处【理意见或建议—书面通?报当地建设》行政主管部》门
【第十一条 质量巡!查应:当包括?以下主要内容
】
【。 (一)工程实体】质,量重点是《国家强制性标—准和技术规范的【执行情况
】
(【二)建设《单位、勘察设计单】。位、监理《单,位、施工单位、工程!检测机构等》责任主体及》。施工:图设:。计文件?审查机构的质量责】任和义务落》实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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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三)建设《行政主管《部门、建设工—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!工作人员落》实国家和《省有关质量管—理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的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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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二条 质量巡查】组对发现的问—题区分不《同情形?按下列方式进—行处: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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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—被,查工:程有质量隐患—需立即处理或责任主!体,质量行为不规范需】进行整改的应当场下!。达改正或暂时停止】施工的书《面通:知工程?所在地建《设行政主管》部,门应:对责:任主体的改正情况】进行监督
】
? ?(二)对于违—法违规?行为以?书面形式交工程【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进行查处—其中违法违规行为】情节严重的交—派出巡查组的单【位查处质量巡查组应!将违法违规》情况:。和行政处罚查—处,建议书交当地建设】主管部门和派—出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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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【程所在地《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对责任主体的整!改情况?和处罚?结果应按《时,向派出巡查组的单】位,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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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! 在质量》巡查中?发现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、建?设工程质量》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!员在建?设,工程:质,量,监督管理《。工作中有《玩忽职守、滥用【职,权、徇?私舞弊等行为的应】。当向派出《质量巡查组》。的,单位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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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【巡查结束后1—5日内质量巡查组应!。当向:派出单位提交质【量巡查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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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【 :质量巡查组派出单】位应当建《立,质量:巡查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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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应》当定期将建》设工程?质量:巡查情况进行通报】并可以向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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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六条? 质量巡查人【。员,在巡查过程中违反】国家有?关法律、法》规规:。定玩忽职守》、滥用职权、徇私】。舞弊的?由相应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依法《给予行?政处分?;情:节严: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!交司法机关》处理
】第十七条 —水利、交通等—有关专业建设工【程的质量巡查办法可!。参照本办《法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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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八条 》本办法自二〇〇五】。年七月十《五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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