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建设工】程质:量巡查办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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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》发河北省建设工【。。程质量巡《。。。查办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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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 河【北省建?设,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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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号 冀建!。法,[2005]—31:7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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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?设区市建设》局、规划局、城【。管(公用)局、园】林局、房管》局,。扩权县(市)—建设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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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河北省建设工—程质量巡查》办法已经于20【05年6月13【日第五次厅常务【会议审议《通过现予印发自2】。005年7》月15?日起施行《。
二【〇〇五年《七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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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条 为加强全【省建设工程质量【监,督管理确保有关法】。律法规和技》术标准的《贯彻执?行提高建设》工程质?量整体水《平,依据国务院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】条例、河北省建筑条!例等法律法规—制定本办法》
第二条! 本办法所称【建设工程质》量巡查(以下—简,称质量?巡查)是指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】他,。有关部门依据—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和技术《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!建设工程实》体质量、各方责任主!体,质量行?为及:下级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和其【他有关部门落实【。。建设工?程质:量法律法《。规政策情况实—施的不定期》、随机的检查活【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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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】省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负责全】省质量巡查管—理工作?委托省建设工—程质量监督机—构负责?全省质?量巡查的有关具体工!作省水利、交通等有!关部门按《照省政府规定的【职责分工《。,负责?对全省的有关专业】建,设工程?的质量巡《查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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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区】市、:县(市)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》负责:本行政区域内质量】巡查管理工作设区市!、县水利、交—通,等有关部门在—各自职?责范:围,内,负责对本行政区!域,内的专业建设工程的!质量巡查工作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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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【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!行,政区域内房屋建【筑工程及市政基础】设施工程的质—量巡查?活动
第!五,条, :各级建设《行,政主:管部门或其委托【的建设工程质—量监督机构负—责组织质量》巡查组具体实施质量!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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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质量巡查组应【由两名以《上持有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行政执【法证:。件的人员组》成必:。要,时可聘请专家参加】质量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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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】 参加质量巡【查的专家应符合【以下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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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(:一)从?事勘察、设计—、施工、监理、建】设工程质《量检测和建设工【程质量监《督,等工作8年》以上从事《施工图?设计文件审查—工作3年以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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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。(二)具《备相应专《业高级工程师及其以!上专业技术》职称或取得相—应专业工程师职【称5年以上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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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三)?熟悉和掌握国家、省!有关法?律、法规《、规章和相关技术规!范、标准有较—强的组织协调—。能力;
! (》。。四)原则性》、责:。任心强有良好的【职业道德;
】
(五!)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规定的其他条【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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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建!设行政主管部—门或其委托的建【设工程质量监督【机构:可以根据工》程,质量的具体情况不定!期确定质《量巡查的《时间和区域并—定向或随机》确定被巡查的工程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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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【条, 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在》进行质量巡查时【有权采取下列—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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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进入?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!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!行检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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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二)查】阅与监督检查事【项有关的文件和【资料;
】
(三)】向被检?查的单位和》有关人?员调查?了解情况;》
【 (四)—发,现有影响工》程,质量的问题》和,安全隐患《时责令立即》改正或者暂时—停,止施工?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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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。 (五)可以进行!现场检测、拍照、录!音和摄?像等
【
第九条 被【查工程?参建各方《责任:主,体及相关部门—、机构应主动—配合巡查组的工【作,自觉接?受检查
【
第十《条 质量巡—查按以下程序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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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一)质量巡—查,组随机确《定被查工《程,后向被查单》位下发建《设工:。程质量巡查》通,知书;
》
《 (二)【质量:巡查组进入工—程现场?。出示执法证件并【。表明:身份后进行检查【;检:。查结束应制作质量】巡查结果笔》录并由巡查人—员、当?事人签?字;当?事人拒绝签字的质】量巡查组人员应在笔!录上:注明情况《;
《
(三!)质量巡查》组针对检查》情,况形:成处:理,意见或?建议并书面送—达有关当事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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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质!量巡查组将质量巡】查情况及处理意【见或建议《书面通报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
第!十一条 质—量巡查应当包括以下!主要内容
】
? (一》)工程实体质—量重点是国家强制】性,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执!行情况
【
—(二:)建设?单位、勘察设计单位!、监理?单位、?。施工单位、工程检】测机构等责任主体】及施工图设》计文件审查机构【的,质量责?任和义务落实—情,况
【 ? (三)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、建设工》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!工作人员《。落实国?家和省有关质量管】理法律、法》。规,、规章的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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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二条 ? ,质,量巡查组对发—。现的问题区分—不同情形按下列【方式:进行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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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—被查工程有质—量隐患需立》即处理?或,责任主体《质量行为不》规范:需进:行整改的应当场下】达改正?或,暂时停止施工—的书面?通知工程所在地【建,设行:政主管部门应对责任!主,体的改正情况进行】监督:
! (二)对于违法】违规行?为,以书面形式》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进行【查处其中违法—违规行为《情节严重的交派出巡!。查,组的单位查处质量巡!查组应将违法违规】情况和?行政处罚查处建议书!交当地建设主—管,部门和?派出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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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所】在地建设行政主管】部,门对:责任:主体的整《改情况和处罚结【果应按时向派出巡】查组的单位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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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在】质,量巡查中发现建【设行:政主管部门、建【设工程质量监督【机构:及其:工作人员在建—设工程质量》监督管理工作中有】玩忽职守、滥—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】等行为的应当向派】出质:。量巡查组的单位【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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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四:条 巡查》结束后15日内【质量巡查组应当【向派出单位提交质】量巡查报《。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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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五条 质量】。巡,查组派出单位应当建!立质量巡查档案【
! 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定?期将建设工程—质,量巡查情况》进行通报并可—以向社会《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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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】 ,质量:。巡查人?员在巡查过程中违反!国家:有关法律、法规【规定:玩忽职?守、滥用职》权、徇私舞弊的由相!。应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依法】给予行政处分;情】节严重构成犯—罪,的,依法移?交司法机关》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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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】条 水利、交通】等有关专业建设工】程的质量巡查办【法可参?照本办法制定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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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!本办法自二〇—。〇五: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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