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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!建设工程劳务—管理规定 》 关《于印发河《北省建?设工程劳务管理规】定的通知 》 发布部—门 河北《省建设厅 【 :文号 冀建法[【2,005]1》49号? 各市建设—局、规划《局、城管(公—用):局、园林局、房【管局、扩权县建设局!  河北省—建设工程劳务管理】规,定已经二○○五年】三月三日《厅第2次常务—会讨:论通过现予印—发自20《05年4月2—0日起施行》 ?二○○五年三—月,三十日? 第一章 总【 则 第》一条:。 为加强》建,设工程劳务的管【理规范建筑行业用】工行为维护》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!。筑,企业和劳《动者的合《法权益根据建—筑法、河北》省建筑条例》、房屋?。。建筑和市政基—础设:施施工分包管—理办法等有关法律】、,法规、?规章制定本规定 ! 第二条! , 在本省行政—区域内?使用建筑《劳务企业《(以下简称“劳务企!业”)从事施工生产!活动以及从事建设】工程劳务《作,业,活动实施对该活【动的监督管理适用】。本规定 — 第三条 ! 省建设《行政主管《部门负责全省建设】工程:劳务的监督管理设】。。。区市建设行》。政主管部门负—责本行政区》域内建设工程劳务的!监督管?理 第二章 建】设,工程:劳务人员的培训及】组织 第四—条 建筑施工企】业需要劳务工—人时企业应》直接委托具有培【训能力的《学校培训劳》务工人或集中招【收,培训学?校,的合:格,学员 — 第五—条 凡具备教【学场地、《设备、师资、—实习基地《的学校、大中—型,企,业均可以进行—建筑:劳务工人的培训 ! ? ?第六条? 建筑劳务职业技!。能培:训工作按照统一教材!、统一试题》。、统一?标准、统一证书【的原:则实施具体标准及】鉴定程序按照国【务院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和【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的有关规定—执行 】 :第七条 建筑劳】。务工人必须持建设职!业技:能岗位证书或职业】资,格证书上岗 【 》 第八条 各【县(市)建》设行:政主管?部门对建筑劳—务人员?的,输,出实行规范化管理】。负,责,建筑劳务人员的【筛,选、组?织、培训通过有资】质的建筑《劳务企业统一—组织输出并进行跟踪!。管理    !。 各:。设区市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加《强对:本行政区《域县(市)建筑【劳务:。企业:及劳务人员的管理工!作建立?信息网络发布供【求信息协调》供求矛盾监督检查】建筑:企业的?用工 ? 第三章 发—包,和承包 第九【条 全部》使用国有资金投【资或者国有》资金投资占控股【比例的建设工—。程建筑业总承包【企业:、专:业承包企业应—当在工程所在—地的有形建筑—市场交?易,。。中心确定劳务企业】;其它投资形式的】建设工程建筑—业,总承包企业、专业】。承包企业选定劳务】企业的地点由双【方确定  】   有形建—筑市场?交易中心不》得对建?筑业总包企》业、专业承包企【业确定?劳务企业活动收取】交易费用《  》   依法确—。定的劳务分包企【业应当到工》程所在地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(!。或委托机构)备案】备案机关或机—构不得?收取费用 —   ? 任何?单位和个人不得对】依,法实施的确》定劳务企《业的活动进行非法干!。预 第十条 !建筑业总承》包企业投标建设工】程时应在投标书【中载明拟由劳务企业!。分包施工的主—要工:程内容中标企业与】建设单位签订—的承包合同中应确定!需发:包的建筑劳务作【业任务 第】十一条 建—筑业总?承包企业、专业承包!企,业应:当依:法,分包劳务作业任【务,建筑:业总承包《、,专业:。承包企业在自—有建:。筑劳:务工人不《足时必须使用具有】相应资质的》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!作业分包给个人或】不具备?劳务资质的企业【 《第十二条 选用【劳务企业时建筑【业总:承,包企业、专业—。承包企业应查验下列!内容  》   (一)—劳务企业资》质及:经营范?围,;    — (二)劳务企业的!营,业执照?;   》  :(三)劳务企业【的安全许可证; 】     (—四)进入施》工现场工人》的建设职业技—能岗位证书或职【业资格证书持有率】是否按规定达到了1!00%? 第十—三条 建》筑业总承包企—业和劳?务企业或者专业【承包企业《与劳务企《业之间必须》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!同并按照合》同约定?履行:义务    【 分包合《同,必须约定支付分包工!程款的时间、—。结算方式以及保【证按期支付的相应】措施确?保分包工程款—支付:。。     —分,包,合同订立后七—个工作日内》建筑劳务发包单位应!持分:包合同到当地建设行!政,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!。构备案 —。 第十四《条 :建筑业总承》包企业和专业—承包企?。业可以就分包合同的!履行要求劳》务,企业:提供分包《劳务工程履约—担保;劳务企业在提!供担保后要求—建,。。。筑业总?承包企业和》专业承?包,企业:同时:提供分包劳务工程付!款担保的《建筑业总承包—企,业和:专业承包企》业应当提《。供 ? 第十五条— 劳务企业—必须使用自》有劳务?工人完成承揽—的劳:务,任,务不得将《劳务任务再》次分包 第十!六条 劳务企【。业应对分包》工程:。的工程质量、安全生!。产对建筑业总承包】企业和专业承包【。企业负责并应当【服从:建筑业总承包和专业!承包企?业对施工现场的【监督管理   】  建筑《业总承包企业或【专业:承包企业和》劳务企业对分包【工程的?工程:质量安?。全生产承担连—带责任 第—四章 ?建设工程劳务的使】用,和管理 《 第十七条 劳】务企业应依法—与劳务?工人签订《劳动合同合同中应】明确合同期限、工作!内容、?。工作条?件、工资《标准、支付》方式、?支付时?间、合同终止条件、!双方责?任等 》。     禁止劳务!企业招?用未成年人和不【具备从?业资:格的人员从事建筑劳!务活:动 《 第十八】条, :劳务企业《应依:法保障劳务人员【。的合法权益》   —  劳务企业应当定!期对劳务工人—应得工资进行—核算、公布接受劳】务工人的监督并按】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!。期支付劳务工—人的工资不得以工程!款,拖,欠、结算纠纷、垫资!施工等理由随意克】扣或无故《拖欠  【。   发生侵—害劳务?工人的合《法权益?。、拖欠人工》工资等情况劳务【。。。企业应负直接责【任,   —。  建筑业总承【包企业、《专业承包企业应【对劳务企业的合【。法用工、保障劳【务工人的合法权益、!工,人,工资支付《情况负责监督—检查 — : 第十九条 】。劳务企业《应当将建筑业总承包!企业、专业承包【企业支付《劳务工?程款情况、本—企业向?劳务工人支付—工资:情况以及企》业劳务?工人情况按月工程所!在地的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】由建设行政主管【部,门录入河北省建筑业!。企业信息管理系统】 ? 第二【十,条, 劳务《企业应依法与建筑业!总,承包企业《或专:业承包企业签订劳务!分包合同及保—障所雇?佣劳务?工人权益的责任书】。 — ,。 第二十一条— :建筑业总《承包企业《、专业承包企业应】当按照有关》规,定为劳务企业—提供符合安全、卫】生标准?的生产?环境并遵《守有:关法律法规的—规定 — ? 第二十《二条: :建筑业总承包企【业、:专业承包《企业:应,。当建立建筑劳—务用工档案》并,应以单项工程为单位!。按月将企《业自:有建筑劳务的—情,况和使?用的分包劳务企【业情况向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报告 第!五章 监督管—理 第二十三条 ! 建设工程劳务【企,业实行动态管理【。     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。门应建立监督检【查制度建筑业总承包!企业、专《业承包企业建筑【劳务分?包情况?、劳务企业施工【质,。量、安?全、使?用,建筑劳务工人、工人!。工资支付情况及【其它遵守法律、【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!查, 】第,二十四?条 劳务企业的企!业情况、使用劳务情!况、施工质》量安全?情况及劳务人—员工资支付情况【应由规定的》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》。纳入: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!息系统统一》管理 《。 —第二十五条 【劳务企业未依法与】劳务:工人签?订,劳动合同或未按【。规定向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报【告企业劳务工—人情况视为雇佣零散!。建筑劳?务工人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应按有关规】。定对有该行》为的企业予以—处理并作为不良行】为录入河北省建筑业!企业信息管理系统】 ? 第二【十六条 》劳务:企业有下列侵害劳】务工人合法》权益:情,形的:由建设行《政部门提请》劳动和社会保障【行,政主:管部门?依法查处并》作为不良行为记入】河北:省,建筑业企业信息管】。理系统 —     (一)克!扣或无故拖欠劳务】工人工资;》     (!二)低于当地最【低工:资,标准支付《劳务工人工资的; !    —。 (三)违反劳【动合同?或,与劳务工人解—除,劳动合?同后:未依照规定支付经】济补偿的《; 》  :  (四《)其他?违,反有关法律、—法规行为的》; 《 第—二十七条《 企业有下—。列情形的由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依照【有关法律法规规【章的规定根据情【况分别给予责令【整顿罚款停止施工停!业整顿及降低资质】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!停止其参与投标活动!直至吊销其资质证】书 》    (一)违法!分包施工任务—的; 《     (二】)严:重违反国家工程建】设强制性标准的【;    】 (三)发生过三级!。以上工程建设—。重大质量事故或【者发生?过,两起以上四级工【。程建设质量安—全事故的; 【     (【四)隐瞒《或者谎报、拖延报告!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!者破坏、事故现场、!阻碍对事故》调查的?;     !(五)?按照国家《规定需要《持证上岗的技术工】种作业人《员未经培训、考【核未取得证书—上岗情节《严重的; —     (【六)违反国家和【省有关?安全生产规定—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!; 》    (七—。)其:他违反法律、—。法规、?规章的行为》 , 【第二:十八:。。条 对使用不具备!相应资质劳务—企业从事《施工生?产活动的依法责令】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!工程合?同价款0《.5%以上》1,%,以下罚?。款;可以责令停业】整顿降低资》质等级;情节严重的!吊销资?质证书? , 第六章 附 【则 第二十九条 ! 企业?自有建筑劳务是指与!建筑业总承包企【业、专业承包企业】依法:签订劳动合》同企业依法为其办】理社:会保险的从事—施工生产的》人员: — 第三十条— 抢险救》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!建筑:和农民?自建低层《住宅、军用房—屋建筑工程建—。筑,活动不适用本规定】。 ? 第三十一!条 本《。规定:由省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解,释 ?。 —第三十二条 各【设区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可》以根据本规定—制定本?行政区域《的建:设工程劳务管理实】施细则 》 第三】十三条 本规【定自二○《○五年?四月二十日》起施行 —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