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河,北省建?设,工程劳务管理规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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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关于:印发河北《省建:。设工程劳务管—理,规定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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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 】河北省?。建设厅 —
文号 冀建【法[200》5]1?49号
各市建设!局,、,规划局、《城,管(:公用)?局、园林局、房管局!、,扩权县建《设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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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《建设工程劳务管理】规,定,。已经:二○○?五年三月三》日,厅第2次常》务会讨论通过现予】印发自2005【年4月20日起施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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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?○五年三《月三十日
第一章! 总 ?则
第一条 【 为加强建》设工程劳务的管理规!范建筑行业用工【。行为维护建筑—。市,场秩序保障建—筑企业和劳动者【的合法权益根据建】。筑法、?河北:省建筑条例、房【屋建筑和市政—基础:设施施?工分包管理》办法等有关法律【、法:规、规章制定本【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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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条 【在,本省行?政区域?内,使用建筑劳务企业】(以下简称“劳【务企业?”)从事施》工生产活《动以及从事建设工程!劳务作业《活动实施对该—活动的监督管理适】用本规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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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条 省》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全省—。建设:工程劳务的监—。督管:理,。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: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!设,工程劳务的监督【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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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章 建设工》程劳务人员的—培训及组织
第】四条 建》筑施工企业需要劳】。务工人时企业—应直接委托具有【培训能力的学校培】训劳务工人或集中】招,收培训学校的—合格学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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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五?条, 凡具备教学【场地、设《备、师?资、实习《基地的学《校、大?中,型企业均可以进行建!筑劳务工人的培训】
】第,六条 《建筑劳务《职业技能培训工【作按照统一教—材、:统一试题《、统一标准、统一证!书的原则《。。实施具体标准及【鉴定程序按照—国务院建《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和省建设行政】主,。管部门的有》关规定执行》
】第七条 》建筑劳务工人必【须持建设职业技能】岗位证书《或职业?。资格证书上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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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【 各县(市》。)建:设行政主管》部门:对建筑?劳,务人员的《输出实?。行,规,范化管?理,。负责建筑劳务人员】的筛选、组织、培训!通过有资质的建筑劳!务企业统一组—织,。输出并进《行跟踪?管理
! 各设区市》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加强对本—行政区?域县(?市):建筑劳务企业—及劳务人员的管理】工,作建:立信息网《络发布供求信息【协调供?求矛盾监督检查建筑!企业:的用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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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发包和承!包
第九》条, 全部《使用国有资金投【资或者国《有资金?投资占控股比—例的建?设工程建《筑,业总承包企业、专业!承包企?业,应当在工程所—在,地的有形建筑—市场交?易中心确定劳务企业!;其它投资》形式的建设工程【建筑业总承包企业】、,专,业承包?企业:。选,定劳务企业的地【点由:双方确定《。
【 有:形建:筑市场交易》中心不?得对建筑业总包企】业,、,专业承包《企业确定劳务企业活!动收取交易费用
! 依法】。确定的劳务分—包企业应《当到工程所在地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—(或:。。委托机构)备案备案!机关或机构不—得收取费用
【 , 任《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!。依法实施《的确定?劳务:企业的活动进行非】法,。干,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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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建筑业!。总承包企业投标建】设工程时应在投标】书,中载明拟由劳务【企,业分包施工的主【要工程内容中标企业!与建:。设单位签订的承【包合同中应确定需】。发包的建筑》劳务作业《任,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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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》。条, 建?筑业总承包企业【、专业承包企业【应当依法分包劳务】作业:。任务建筑业总承【包、专业承包企业】在自有建筑劳务工人!不足时必《须使用?。具有相应资》质的劳务《企业: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!给个:人或不具备》劳务资质的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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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,十二条 选用劳务】企业时?建筑业总承包—企业:、专业承包企—业应查验《下列内容
! (一)劳务—。企业:资质及经营范—围;
】(二)劳务企业的营!业执照;
》。
? (三)劳务企业!的安全许可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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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【),进入施?工,现场:工人的建《。。。设职业技能岗位证】书或职业《资格证书持有率【是否按规《定达到了1》00%
第】。十三条 《 建筑?。业总承包企》业和劳务企》业或者专业承—包企业与劳务企【业之:间必须依法签订劳】务分:包合同并按照—合,同约定履行》义务
分!包合:同必须约定》支付分?包工程款的时—间、:。结算方式以及保【证按期支付的相【应,措,施确:保分包工程款—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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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?分包合同订立后【。。七个工作日内建筑劳!。务发包单位应—持分:包合同?到当地?。建设行?。政主:。管部门或其委托【机构备案
】第十四条《。 建筑业总承—包企业和专业承包】企业可以《就分包合同的履【行要求?劳务企业提供分【包劳:务工程履约担—保;:劳务企业在提供担保!后要求?建筑业总承包企业】和专:业承包企业同—时,提供分包劳》务工程付《款担保的建筑—业,总承包企业和—专业承包企业应当】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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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十五条? , 劳务企业必—须使用自有劳务【工人完成《。承揽的?劳务任?务不:得将:劳务任务《再次分?包
第十六】。条 劳务企—业应:对分包工程的工【程质量、《安全生产《对建筑?业总承包企业和专业!承包企业负》责并应当服从建【筑业总承包和专【业承包企业对施工现!场的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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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—筑,业总承包企业或【专业承包企业和劳】务企:业,对分包工程》的工程质《量安全生《产承:。担连带责《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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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四章 建》设工程劳务的使用和!管理
第》十七条 劳务企业!应依:法与劳务工人签【订劳动合同合—同中应明《确合同期限、工作内!容、工作条件、工】资标准、支付方式】、支付时《间,、合同终止条件、双!。方责任等
】 ? 禁止劳务企业招用!未成年人和不具【备从业资格的人【员从事建《筑劳:务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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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十?八条 劳务企【业应依?法保障劳务》人员的合《法权: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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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劳务企业】。应当定期对劳务工人!应得工资进行核算】、公布接受》劳,。务,工,人的监督并按照劳动!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!劳务工人的工资【不得以工程款拖欠、!结算纠纷、垫—资施工等《理由随意克扣—或无故拖欠
】 , 发生侵【害劳务工人》的合法权益、拖【欠人:工工资?等,情况劳务企业应负直!接责任
】。 : 建筑业总承包企】业、专业《承包企业应对—劳务企业的合—法用:工、保障劳务工人】。。的合法权益、工人】工资支付情》况负责监《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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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:。九条 劳务企【业应当将建》筑业:总承包?企,业、专业承包企业支!付劳务工程款情况、!本企业向劳》务,工人支付《工资情况以及—企业劳务工》人情况按月工—程所在地的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【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录入河北—省,建筑业企业信息【管理系?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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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二十条 》劳,务企业应依》法与建筑《业总承包企业或【专业承?包企业签订劳—务分:包合同及保障所雇】佣劳务工《人权:益的责任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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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一—条 建《筑业总承包企业、】专业承?包企业应当按照有】关规定为劳务企业提!供符合安全》、,卫生标准的》生产环?境并遵守《有关法?律,法规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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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?二条 建筑业总】承包企业、专业承包!企业应?当建立建《筑劳:务用工档案并应【以单:项工程为单》位按月将企》业自:有建:筑劳务的《情况:和使用的分包劳务】。企业情?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!行,政主:管部:门报:告
第《五章 监《督管理
第二【十三条 建设【工,程劳务企业实行动态!管理
【 ,。 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应建立【监督检查制度建筑】业总承包企业、专】。业承包企《业建筑劳务分包情】况、:劳务企?业施工质量、安全、!使,用建筑?劳务工人、工人【工资支付情况—及其它遵守法律【。、法规情况进行监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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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二?十四条 劳务企业!的企业?情况、使用》劳,务情况、《施工质量《安全情况及》劳务人员工资—支,付情况应由规定【的建设行政》主管部?门纳入建筑》市场监督管理—信息系统《统一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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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五条【 劳务企》业未依法与》劳务工人签订劳【动合同或未按规定】向建设?。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企!业劳务工人情—况视为雇佣零散建】。筑劳务工人建—设行:政主:管部门应《按,有关规定对有—该行为的企业—予以处理《并作:为不良行为录入【河北省建筑》。业企:业信息管理》系,统,
— 第二十六条 !劳务:。企业:有下列侵《害劳务工《人合法权益情形的由!建设行政部门提【请劳动和社》会保障行政》。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!作为不良行》为,记入河北省建筑【业企业信息管—理系统
》 (一)!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务!工人工资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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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!。准支付?劳务工人工资的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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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(三:)违反劳动合同【或与:劳务工?人解除劳动合同后未!依照规定《支付经济补偿的;】
【 (:四)其他违反有关】法律:、法规行为的—;
》。
第二—十七条 《 企业有下列情【形的由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】有关法律《法规规章的规定【根据情况分》别,给予责令整》顿罚款停止》施工停业整顿及【降低资质《。等级:。处分情节严重—的停止其参与投【标,活动直?至吊销?其资质?证书
【 , :(一)?违法分包施工任【务的;
【 (二)【严,重违反?国家工程《建设强制性标—准的;
【 : (三)发—生过三级以上—工程:建设重?大,质量事故《或者发生过两起【以上四级工》程建设质量安—全事故的;
】 , (四)隐瞒!或者谎报、拖延【报告工程质》量安:全,事故或者《破坏、事《故现:场、阻碍对事故【调查的?;
【 (五)》按照:国家规定《需要持证上岗—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!未经培训、考核未】。取得:证,。书上岗情节严—重的;
【 (六—)违反国《家和省有《关安全生《。产规定和安全生产】技术规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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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(七)?。其他违?。反法:律、法规、》。规章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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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!条 对《。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!劳务企业从事施工】生,产活动的依法责令改!正没收违法所得处】工程合同价》款0.5%》以上1%以下罚款;!可以责令停》业整顿?降低资质等级;【情,节严重?的吊销资质证书
!第六章 附 则
!第二十九条 【企业自有建筑—。劳务是指《与建筑业《总,承包企业、》专业承包企业—依法:签,订,劳动合同企业—依法为其办理社【会保:险的从事施工生产的!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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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条 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】时性房屋建筑和【农民:自建低层住》宅、军用房》屋建筑工程》建筑活?动不适用本规—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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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十一条》 本规定由省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!。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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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十二条《 各设区市建设【行政主管《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!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建!设工程?劳务:管理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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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三条 本规【定自二○○五年四月!二十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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