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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河北省建设!工程劳?务管理规定 【 关于《印发河北省》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!。定的通知 》 发布部门 】河北省建设厅 ! 文?号 :冀建法[2》005]149【号 : 各:市建设局《、规划局、城—管(公?用)局、《园,林局:、房管局、扩权县】建,设局  《 河:北,省建设工《程劳务?管理规定已经二○○!五年三月三日厅第2!次常务会《讨论:通过现予印》发,自200《5年:4月20日起施行 ! 二○○五年三】月三:十日 《第一章 总 —则 第一》条 为加强建设】工程劳务的管—理,规范建筑行业用【工行为维护建筑市】场秩:序保障建筑企业和】。劳动者?的合法权益根据建】筑法、河北省建【。筑条例、房屋建【筑和市政基》础设施施工分—。包管理?办法等有关法律、】法规、规章制—定本:规定 】。 第二条 在本!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建!。筑劳务企业(—以下简称“劳务【。企业”)《从事施工生产活【动,以及从事建设工程劳!务作业活动》实施对该活动—。的监督管《理适:用本规定 》 : : 第三》条 省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负》责全省建设》工程劳务的》监督管理《设区市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本行政区域内—建设工程劳务的监督!管理 第》二章 建《设工程劳务人员的】培训及组《织 第四条 【 建筑施工企业【需要劳务工人—时,企业应直接委—托具:有培训能《力的学校培训劳务】工人或集中招—收培训学校》的合格学员 【 第【五条 凡》。具备教学场》地,、设备、师资、【实习基地的学校【、大中型企业—均可以?进行建筑劳务—。工人的培《训 《 《 第六条 —建筑:劳务职业技能培训】工作按?照统一教材》、统:一试题、统一标【准,、,统一证书的原则实施!具体:标准及鉴定程序【。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!。主管部门和省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的【有关:规定执行 ! 第七条 【 建筑劳务工人必】须持建设职业技能】岗位证?书或职业《资格证书《上,岗 】 第八条 各【县(市)《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对建筑劳务—人员:的输:出实行规范化管【理负责建筑劳务人员!的筛选、组织、培训!通过有资质的—建筑劳务《企,业统一?。组织输出并》进行跟踪《管,理 :  《   各设区—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加强对—本行政区域》县(市)建筑劳务企!业及劳务人员的管】理工作建立》信息网络发布—供求信息协》调供求矛盾监督【检查建筑企业的用工! 第三《章 发包和承包 !第九条? 全?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!或者国有资金投【资占控?股比:例的建设工程建筑业!总承包企业》、专业?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!。所在:地的:有,形建筑市场交—易中心确定劳务【企业;?其它投资《形,式,。的建设工《。程,建筑业总承包企业、!专业承包企业选【定劳务企业的地点】由双方确定 【    》 ,有,。形,建筑市场交》易中心不得对建【筑业总包企业、专业!。承包企业确定劳务】。企业活动收取交易费!用 :     依】法确定?的劳务分包企业应】当到工程所》在地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【(或委托机构—)备案备案机关或机!构不得收取费用 】  :   ?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对?依法实施的确定劳】务企业的活动进行】非法干?预 第十【条 建筑业总承【包企业投标建—设工程?时应:。在,投标书中载明拟【由劳务企业分包施工!。的主要工程内容【中标企?业与建设单位—签订的承包合同【中应确定《需发包?的建:筑劳务作业任务 】 , , ,第十一条 —建筑业总承包—。企,业、专业承包企业】应当依法分包—劳务作业任务建筑业!总承包、专业承包】企业在?自有建筑劳务工人】不足时必须使—用具有相应资质的】劳务企业禁止—将劳:。务作业?分包给个人》。或不具备劳务资质】的企:。业 》第十:二条 选用劳务企业!时建筑?业总:承,包企业、专业承包】企业应查验下列内容!    》 (一)《劳务企业资质及【经营范围; 【 , , , (二)劳》务,企业的?营业执?照;:     (三)!劳务企业的安—全,。许可证; 》。    《 (四)《进入施工现场工人的!建设职业技能—岗位证书或职业【资格:证书持有率是否按规!定,。达到了?。100% 】第十三条 》 建筑业《总,承包企业和劳务企】业或者专业承包【企业与劳《务企业之间必须依法!签,订劳务分《包,合同并按照合同约】定履行义务  】   ?分包合同必须—约定支付《分包工程款的时间、!。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!。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!保分包工程款支【付 :     分包【合同订?立后七个工作日内建!筑劳务发包单位应】持分包合同到—当地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或【。其,委托机构备案 【 第十》四条 ?建筑业总承包企业】和专业承包企业可】以,就,分包合同的履行要】求劳务企业提供【分,包劳务?工程履约担》保;:劳务企业在》提,供担:。保后要求建筑业【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!。。包企:。。业同:时提供分包劳务【工程付款担保的【建筑业总承包企业】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!提供 第【十五条 《 劳务?企业必?。须,使用:。自有劳务工人完成】承揽的劳务任—务不得将劳务任务】再次分包 第!。十六:条 劳务企业应】对分包工《程的工程质量—、安全生《产对建筑业总承包】企业和专业承包【企业负责并》应当服从建》筑业总承包和—专业承包企业对施】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!。     》建筑业总《承包:企业或专业》承,包企业和《劳务: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工!。程质量安全生—。产,承担:连带责任《 第四章 建设工!程劳:务的:使,。用,。和管理 第十七条! :劳务企业应依—法与劳务工》人签订?劳动合同合同中应】。明确合?同,期限、工作内容、】工作条件、》工资标准《。、支付方式》、支付时间、合同】终止条件、双方【责任等?  》   禁《止劳务企业招—用,未成:年人:和不具?备从业资《格的:人员从事《建筑劳务活动 】 ? ?第十八条《 劳务企业应【依法保障劳务人员】的合法权益 !    劳》务,企业应当定期—对劳务工人应得工资!进行核算、公布接】受劳务工人》的,监督并按照》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!支付劳务工人的【工资不得以》工程款拖欠、结【算,纠纷、垫资施工等】。理由随意克》扣或无故拖欠 !     发—生侵害劳务工—人的合法《权益、拖欠人工工】资等情况劳务企【。业应:。。负直接?责任:。    【 建筑?业总承包企业、【专业承包企》。。业应对劳务企—。业的合?法用工、保障劳【务工人的合法权益】、工人工《资支付情况》负责监?督检查 《 第】十九条 劳务【。企业应当将建—筑业总承包企业【、专业承包企业【支付劳务《工程款情况、本【。企业向劳《。务工人支付工资【情,况以及?企业劳务工人情况】按月工程所在地【的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!告由建设行》政,主管部?门录入河北省建【筑业:企,业信息管理系统【 《 《第二十条 》 劳务企业应依法与!建筑业总承包企【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!订劳务?分包合同《及保障所雇》佣劳务工《人权益?。的责任书 【 《 第:二十一?条 建筑业—总承包企业、—。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!照有关?规定为劳《务企业提供符—合安全、《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!并遵守有关法律【法规的规《。定, , , 《 第二十二条 !建筑业总承包企业】、专业?承包:企业应当建立建筑】劳务用工档案并【应以单?项工程为《单位按月将企业【自有建?筑劳务的情况—和使用的分包劳务企!业情况向《工程所在地建—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报告》 :第五章 监督管理】 第二十三条【。 , ,建设工程《劳务企业实行动态管!理   【 ,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应建立监《督检查?制度:建筑业总《承包:企业、专业承包企业!建,筑劳务分包情况、】劳,务企业施工质量、安!全、使用建》筑劳务工人、工人】工资支?付情况及其》它遵:守法律、法规情况进!行监督检查 】 第二【十四条 劳务企业!的企业?情况、?使用劳务情况、施工!质量安全情况及【劳务人?员工资?。支付:情况应由规定的【建设行政《主管部?门纳入建筑》市场监督管理—信息系统统一管理】 ?。 《。 ,第二十五条 — 劳务企业》未依法与劳》务工人签订》劳动合?同或:未按规?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报告企业劳—务工人情况》视为雇佣零散建筑劳!务工人建《。。设,行政主管部门—应按有关规定对【有该行为《的企业予以》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!。录入:河北省建筑业—企业信?息管理系《统 【 第二《十六条 劳务企】。。业有下列侵》害劳务工人合法【权益情形的由建设】行政部门提请劳【。动和社会《保障行政主管部门】依法查处并作为【不良行为记》入河北省《。建筑业企《业信息?管理系统 —     (一】)克扣或无故拖欠劳!务工:人工资;《  》 ,  (二)》低于当地最》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务!工,。人工资的《;    】 ,。(三)违反》劳动合同或与劳务】工人解除《劳动合同后未依照规!定支付经济补—。偿,的; 》   ?  (四)其他违反!有关法律、法规【行为的; 】 第二十七条! 企业有下列情形!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依照有关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】定根据情况分别给予!责令整顿《罚款停止施》工停业整顿》。及降低?资质等级处分情节】严重的停《。止其参与投标活动】直至吊销其资质【证书 —    (一—)违法分包》施工任务的;—    【 (二)严重违反国!家工程建设强—制性标准的》; 》    (三)【发生过三级以—上工程建设重大【质量事?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!上四级工《程建设质量安全【事故的?;  —   (四)—隐瞒或者谎报、拖】延报:告工程质《量安全事故或—者破坏、事故现场、!阻碍对事故调—查的; 》。     (【五,。),。按照:国家规定需要持证】上岗的技术工种【作业人?员未:经,培,训、考核未取得证书!上岗情?节严重?的,。; ?     (【六,)违反国家和—省有关安全》生产规定和》安全生产技》术规程; 】   ? (七)其他违反法!律、法规《、,规章的行为 ! 第》二十八条 对使用!不,具备相应资质劳务企!业从事施工生产活动!的依法?责令改正《没收违法所》得处工程合同—价款0.5》%以上1%》以下:罚,款;可以责》令,停业整顿《降低资质等级;【情节严重的》吊销资质证书 第!六章 ?附 则 》第二十九条 — 企业自有建筑劳务!是指与建《筑业总承《包企:业、专业承包—企业依法签》订劳动?合同企业依法—为其:办理社?会保险的从》事施工?生产的人员 — : 第三十条! 抢险救灾及其他!临时性房《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!层住宅、军用—房屋建筑《工程建筑活动—不,适用本规定》 ? 《。 第三?十一条? 本规定由—省建设行《政主管部《门负责解释 】 《 第三十二条 各设!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可以根据本规【定制定本《行政区域的建—设工程劳务管理【实施细则 】 : 第三十三条 !本规:定,自二○○五年四【月二十日起施行【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