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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河—北省建设工程劳务】管理:规定 关于印!发河北省建设—工程劳务管》理规定的通》知 》。发布部门 河北【省建设厅《 : , 文号 冀—。建法[2005【]1:4,9号 ? 各市建《。设局、规《划局、城管》(公用)《局、园林局、房管局!、扩权?县建:设局  河北省建!设工程劳务》管理:规定已经二》○○:五年三月三》日厅第2次常务会】讨论通过《现予印发《自2005》年4月2《0日起?施行 《 二○○五年三【月三十日 第【一章 总 则 【 第一条 为加强!建设:。工程劳务的管—理规范建筑》行业用工行为维护】建筑市?场秩序保障建筑企】业和劳动者的合【法权益根据建—筑,法,、河:北省建?筑条例、房屋建【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!工分:包管理?办法等有关》。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制:定,本规定 【 ? 第:二条 在本—省,行政区域内使用【建筑劳务企业(以】下简称“劳务企业】”)从事施工—生产:活动以及从事—建设工程劳务—作,业活动实施对该活】动的监督管理—适用本规定 【。 : 《第三条 省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门负责《全省建设工程劳【务的:。监督管理设区市【建设行政《。主,管,部门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建设工程劳务!的监督管理 【第,二章 ?建设工?程劳:务人:员,。的培训及组织 第!四条 建筑施【工企业需《要劳务工人时企业】应直接委托》具有培训能力的【学校培训劳务—工,人或集中招收—培训学校的》合格学员 》 【第五条? 凡具《备教学场地》、设:备、师资、》。实习基地的》学校、?大中:型企业均可以进行】建筑劳务工人—的培训 》 《 第六条 【建筑劳务职业技能】。培训工作《按照:统一教材《、统一试题、统一】。标准、?统一证书的原则实】施具体标准及鉴定】。程序按照国务院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和省?建,设行政?主管部?门的有关规定—执行 — 第七条 !建筑劳务工人—必须持?建设职业技》。能岗位证书或职【业资:格证书上岗 — 【第八条 各县【。。(市)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对?建筑劳务人员的输】出实行规范化管理】负责建筑劳》务人员的筛选—、组织?。、培训通过有—资质的建筑劳务【企业统一组织输出并!进行跟踪管》理   【  :各设区市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门:应加:强对本行政区域县】(市)建《。筑劳务企业及劳务人!员的管理工》。作建立信息》网络发布供》求信息协《调供求矛盾》监督:检查:建筑:企业的用工》 第三章 发【包和承包 第【。九条 全》部使用国有资金【投资或者国》有资金投资占—控股比例的建设【工程建筑业总承包企!业、专业承》包企业应当在工程所!在地:的有形建筑市—场交易中心确定劳】务企业;其它投【资形式的建设工【。程建筑业总承包企】业、专?业承包企业》选定劳务企业的地】点由双方确定—。     有!形建筑市场交易中】心不得对建筑业【总包企?。业、:专业承包企业确定】劳务企业活动收【取交易费《用 《   ?  依法确定的【。劳,务,分包企业应》当到工程所在—地建设行政主—管,部门(或《委托机构《。)备案?备案机关《或机构不得收—取费用   【  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《得对依?法实施的确定劳务】企业的活动进行【非法干预 — , 第十条 建—。筑业总承包企业【投标建设工程时应在!投,标书中载明》拟由劳务企》业,分包施工的主要【工程内容《中标企业与建设【单位:。签订的承包合同【中应确定需发—包的建筑劳务作业】任务: 第十一【条 建筑业总承】包企业、专业承【包,企业应当依》法分包劳务作业任务!建筑业总承》包、专?业承包企业在—自有:建筑劳务工》人不足?时必须使《用具有相应资—质的劳务企业—禁止将劳务作—业分包给个》人或不?。具备劳务《资质的企业 — 第十》。二条 选用》劳务:企业时建筑业—总承包企业》、专业承包》企,业应查验下》。。列内容 》 , ,  (一)劳务企】业资质及经营范围;!     (二)!劳,务,企业:的营业执照;—    》 (三?)劳务企业的安全许!可证;   【  (?四)进入施工现场】。工人的建设》职业技能岗》位证书?或职业资格》证书持有《率是否按规定—达,到了100% 】 , 第十三条 建】筑业总承包企业和】劳务企业《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与!劳务:。企,业之间必须》依法签订劳务分【包合同?并按照合同》约定履行义务 】    分包合【同必须约定》支付:分包工程款的时间、!结算: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!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分!包工程款支付—     —分包合同《订立后?七个工作日内建【筑劳务发《包单位应持》。分包合同到当地【建设行政《主,管部门或《其委托机构备案 !。 第十四条 【。建筑:业总承包企业—和专:业承包企《业可以就《分,包合同的《。。履行要?求劳:务企业提供分包劳】务工程履约担保;劳!务,企业在提供》担保:后要求建筑业—总承:包,企业和专业》承包企?业同时提供》分包劳务工程—付款担保的》建筑业总承包—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!应当提供《。 第十—五条 劳务企业】必须使用自》有劳务工人完成承】揽的劳务任务不得将!劳务任务《再次分包 第!十六:条 劳务企业应对!分包工程的》工程质量、》安全生产对》建,筑业总承《包企:业和专业《承,包企业负责并应【当,服从建筑业》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!业对施工现场的监督!管理    【 建筑业总承包【企业或专业承包企】业和:劳务企业对分包【工程的工程质量【。安全生产承担—连带责任 第【四章 建《设工程劳务的—使用和?管理 ? 第:十七条 劳务【企业应依《法与劳务工人签订】劳动合同《合同:中应:明确:合,同期限、工作—内容、工作条—件、工?资标准、支付方式、!支付:时间:、合同终《止条件、双方责任等!     】禁止劳务企业招用未!成,年人和不具备从【业,资格的人员从事建】筑劳务活动 ! 第十八【条 劳务企业【应,依法:保障劳?务人员的合法权【。益    】 劳务企业应当定】。。期对劳务工人应【得工资进行核—算、公布接受劳务工!人的监督并按—照劳动?合同约定的日—期支付劳务工人【的工资不得》。以工:程款拖欠、结算纠】纷、垫资施工等理】由随意克《扣或无故拖欠 【 :     发生侵】害劳务工人的—合法权益、拖欠【人,工工资等情况—。劳务企业应负直接】责任 》。     建—。筑业总承包企业、专!业承包企业应对劳】务企业的《合法用工、保—障劳务工人的合【法权益、《工人工资支付情况】负责:监督检查《 【 第十九条 劳务!企,业应当将建》筑业总承《。包企业、专》业承包企业支付【劳务工程款情况【、本企业向劳务工人!支付工资情况以及企!业劳务工人情况【按月工程《。所在地的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《报,告由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录入河北省建筑业企!业信息管理系统 】 , 第二】。十条 ? 劳务企业应依【法与建筑业总承包】企,业或专业《承包企业《签订劳?务分包合同及保障所!雇,佣劳务?工人权益的》责任书 】 第《二,十一条 建筑【业总承包企业—、专业承包》。企业应当按照有【关,规定为劳务企—业提:供符合安《全、卫生标准的生】产环境并遵》守有:关法律法规的—规定 】 第?二十:二条 建筑—业总承包企》业,、,专业:承包企业应当建【立,建筑劳?务用工?档案:并应以单项》工程为单位按月将企!业自有建筑》劳,务的情况和》使用的分包劳务企业!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! 第五章 监督管!理 第二十三【条 建《设工程劳务企业【实行动态《管理  【   ?。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!监督检查制度—建筑:业总承包企业、专】业承包企业》建筑劳务分》包情况、劳务企业施!工质量、安全—、使用建筑劳务工人!、工人工资支付【情况及?其它遵守法律、法规!。情况进行《监,督检查 【 《第二十四条》 劳务企业—的企业情况、—使用劳?务情况?、施工质量》安全:情况及劳务人员【工资支付情况应由规!定的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纳入建筑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】系,统统一?管理 【 , 第二十》五条: 劳务企业未【依,法与劳务《。工人签?订劳动合同或—未按规定《向建设行政》主,管部门报告》企业劳务工人情况视!为雇佣零散建筑劳务!工人:建设:。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!关规:定对有该行为—的企业?予以处理并作为不良!行为录入河北—。省建筑业企业信息管!理,系统 》 第二十六!。条 劳务企业有】下列侵害劳务工【人合法?权益情形的由—建设行政部门提请】劳动和社《会保:障行政主《管部门依法》。查处并作《为不:。良行为记入河北省】建筑业企业信息【管理系?统   【  (一)克扣【。或无故?拖欠劳务工人—工资; 【  : ,。 (二)低于当【地最低工资标—准支付劳务工—人工资的; — :   ?  (三《)违反劳《动合同或与劳—务工人解除劳—动合同后未依照规】定支付经济补偿【的;    ! ,(四)其《。他违反有关法律【、法规行为》的; 】 第二十七条 】 企业有《下列情?。形的由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依照有—关法:律法规?规章的规定》根据情况分》别给予责《令,整顿罚款停》止施:工停业整顿》。及降低资质等级处】分情节严重的—停止其参与投标【活动直?至吊销其资质证【书     !(一)违法分包施】工任务的《; :     (二!)严重违反》国家工程建设强【制性标准的;—  》   ?(三)发生过三级】以上:工程建?设重大?质量事故或者—发生过?两起以上四》级工程建设质量【。安全事故的; !     (四)隐!瞒或者谎报、拖延报!告工程质量安全事】故,或者破坏、》事故现?场、阻碍对》事故调查《的,; 》    《(五)按照国家规定!需,要,持证上岗的技术工】种作业人员》未经培训、考核未取!得证书上岗情节严】重的;   !。  (六《)违反国家和省【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!安全:生产技术规》程;   】 , (七)其他违反法!律、法规、规章的】行为 — ? 第二十八条 对!使用不具备相应【资质劳?务企业从事施工【。生产活动的依法责令!改正:没收违法所得处【工程合同价款—。0.5?%以上1《。%以下罚款;可以】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!质,等级:;情节严《。重的吊销《资质证书 —第六章 附 则【 第二十九条 !企业自有建》筑,劳务是指与建筑业总!承包企业、》专业承包企业—依法签订劳动—合,同企业依法》为其办理社》会保险的《从,事施工生产》的人:员 【 第?三十条 抢险救】灾及其他临》时性房屋建筑和【农,民自建?低层住宅、军用房屋!建,筑工:程建筑活动不适用本!规定 ? 》 第三十一条【 本规定由省建】设行政主管》部门负责解释 【 : 第—三,十二条 各设区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可以根据》。本规定制《定本行政区》。域的建设《工程劳务管》理实施细则 】。 第三十三!条 ?本规定自二○○【五年四?月二十日起施行 】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