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!。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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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印发:河北省建设》工程劳务《管理规定《。的通知
发】布,部,门 河?北省建设厅 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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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号 冀建法[2!005]149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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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?建设局、《规划:局、:城管(公用)局【、园林局、房管【局、扩权《。。县建:设局
河—北省建设工程劳【务管:理规定已经》二○:○五年三月三日厅】第2次常务会讨论通!。过现予印发自—2005年》4月:20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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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《五年三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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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《 总 则
第一条! 为加强建设工】程劳务的管理—规范建筑行》业,用工行为维护—建筑市场秩序—保障建筑企业—和劳动?者的合法权》益根据建《筑法、河《北省建筑条例、【房屋: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!。施工:分包管理办》法,等有关法律、法【规、:规章制定本规—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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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!在本省行政》区域内使用建筑劳】。务企业(《以下简称《“劳务企业”)【从事施工《生产活动以及从事建!设工程?劳务作业活动实【施对该活动的监督】管理适用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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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条 省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全省建设—。工,程劳务的监督管理】。设区市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负,责本行政区域内建】设工程劳务的监【督管理
》第二章 建设工程劳!务人员?的培:。训及:组织:
:第四条 建—。筑施工?企业需要劳》务,工,人时企业应直—。接委托具《。有培训能力的学校培!训劳务工《。人,或集中招收培训【学校的合格学—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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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【 , 凡具备教学场地】、设备、师》。资,、实习基地的—学校:、大中型企业均【可以进行建筑劳务工!人的培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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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【 建筑?劳务职业技》能培训工作》按照统一教材、【统,一试题、《统一标准、》统,一证书的原则实施】具体标准及鉴定程序!按照: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和?省建:设,行政主管《部门的有关规定【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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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七条 建筑劳【务工:。人必须持《建设职业技能—岗位证书或职—业资格证书上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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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八条 《各县:(市)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对建筑劳务!人员的输出实行【规范化管理负责【建筑劳务《人员的筛选、组织】、培:。训通:过,有资质?的建筑劳务企业统一!组,织输出并进》行跟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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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各设区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《应加强对本行政区】域县(市)建筑劳务!企业及劳务人—员的管理工》作建立信《息网络发布供求信息!。协调供求《。矛,盾监督检《查建筑企业的—用工
第三章 】发包和承包
第】九条 ? 全部使用国有【资金投资《。或者国有资金—投资占控《股比例的建设工【程建筑业总》承包企业《、专:。业承包企《业应当?在工程?所在地的有形建筑】市场交易中心确定劳!务企业;其它投资形!式的建设工程建筑业!总承包企业、专业承!包,企业选定《劳务企业《的地点由双方—确定:
《 有形建【筑市场交易中心【。不得对建筑业总【包,企业、专业》承包企业确定—劳务:企业活动收》取交易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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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依法确》。定的劳务《分包企业应当到【工程:所在地建设》行政主?管部门(或》。委托机构)备—案备案机关或—机构不得收》取,费,用
》 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对依【法实施的《确定劳务企业的活】动,进行:非法干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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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建筑业!总承包企业投标【建设工程时应—在投标书中载明【拟由:劳务企业分包—施工的?主,要工程内容中标企】业与建设单位签【订的承包《合同中应确定需发】包的建?筑劳务作业任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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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一条 ? ,建筑业总承包企业、!专业:承包企业应当—依法分?。。包劳务作《业任务建筑业—。。总承包、专业承包企!业在自有建》筑,劳务工人不足时【必须使?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!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!业,分包给个人或不【具,备劳务资质》的企业?
第十二【条, 选用劳务企业时】建筑业总承包企业】、专业承包企业应查!验,下列内?容
【(一)劳务企业【资,质及经?营范:围;
(!二)劳务企业的营】业执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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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三)劳务】企业的安全许—可证: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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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四)进入《施工现场工人—的建设职业技能【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!。证书持有率是否按规!定达到了《10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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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建】筑业:总承包企业和—劳务企业或》者专业承《包企业与劳》务企业之间》必须:依,法签订?劳务分?包合:同并:按照合同约定履行】义,务
分】包合同必须约定支】付分包工《程款的?时间、结算方—式以:。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!应措施?确,。保分包工程款支【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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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分包合同订!立,后七个工《作日内?建筑劳务发包单位应!持分:包,合同到当地建—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或其委托机构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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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【 建筑业总》承包企业和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】就分包合同的履行】要求劳务企业提供分!包劳务?工程履约担》保;劳务《企业在提供担保后】要,求建筑业总》承包企业和》专业承包企业同【时提供分《包劳务工程付款【担保的?建筑:业总承包《企业和?专业承包企业应【当提:供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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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劳!务企业必须使用自】有劳:务工人完成》。承,揽的劳务任》。务不得将《劳务任务再次分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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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【 劳务企》。业应对分包》工程:的工程质量、安【全生:产对建筑业总承【包企:业和专业承包企业】负责并应当》服从建筑业总承包】和专业承包企—业对施工现》场的监督管》理
建】筑业总?承包企业或专业承】。包,企业和劳《务企业对《分包工?程的工程质量—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!。。任
第四章 建设!工程劳务《的使用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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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— 劳务企《业,应依法与劳务工【人签订劳动合同【合同:中应明?确合同期限、工【作,内容、工作条—件、工资标》准、支付方》式、支付时间、合】同终:止条件、双方—。责任:等
【。 :禁止劳务企业招【用未成年人和—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!员从:事建筑劳务》活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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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八条: 劳务企业—应依:法保障?劳务人员的》合法:权,益
【 劳务企业应当】定期对劳务工人【应得工?资进行核算》、公布接受劳—务工人的监督并【按照劳动《合同约定的》日期支付劳务工人的!工资不得以》。。工程款拖欠、结算纠!纷、垫资施工等【理由:随意克扣或无故拖】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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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生!侵害劳务工人的合法!权益、拖《欠人工工资等情况】劳务:企业应负《。直接责任
! , 建筑业总承包企!业、专业承包企业应!对劳务?企,业的合?。法用工、《保障:劳务工?。人的合法权益、【工人工资支付—情,况负责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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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九条 — 劳务企业》应当将建筑业—。总承:包企业、专业—承包企业《支付劳?务工程?款,情况、本企业—向劳:务工人支付工—资情况以及企业劳务!工人情况按》月工:程所:在地的建设》行政主管部》门报告由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录:入河北省建筑业【企业:。信息管理系》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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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:十,条 劳务》企业应依法与建筑】。业总承包企业或专】业承:包企业签订劳务【分包合同及保障【所雇佣劳务工人权益!的责任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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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》一条 建筑—。。业总承包企业、【专业承包企业应【当按照有关规定为】劳务:企业提供符合安全】、卫生标准的生【产环境并《遵,守有关法律》法规:的,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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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二条《。 建筑业总—承包企业、专业承包!。。企业:应当建立建》筑劳务用工档案并】应以:单项工程为单位【按月将企业自—有建筑劳务的情况】和使用的《分包劳?务企业情况向工程】所,在,地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报:告
第五章 【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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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三条 建设【工程劳?务企业实行》动态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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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建设行《政主:管部门应建立监督】检查制度建筑业【总承包企业、专业】承包企业建筑劳务】分包情?况、劳务企业施工质!。量、安全《、使用建筑》劳务工人、》工人工资支付情【况及其它《遵守法律、法规情】况进行监督》检,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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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! 劳:务,企业:的企业情《。况、使?用,劳,务情况、施工质量安!全情况及劳务—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应!由规定的建》设行政主《管部门纳入》建筑市场监》督,管理信息系》统统一?管理
! 第二十五条 】劳务企业未依法与劳!务,工人签?订劳动合同或未按】规定向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报—告企:业劳务工《人情:况视为雇佣零—散建筑劳务工人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应按有关规定【对有该行为的—企业予?以处理并《作,为不良行为录入【河北省建筑业企【业信息管《理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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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六条? :。劳务企业有下列侵】。。害劳:务工人?合法:权,益,情形的由建设行【政部门提请劳动和社!。会保障行政主管【部门依法《查处并作为不良【行为记入《。河北省建筑业企【业信息管理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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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克】扣或:无故拖欠劳务工人】工资;
】 , ,。 (二)低于当地】最低工资标准—支付劳务工》人,工,资的;
】 , (三)违反【劳动合同或与劳务】工人解除劳》动,合同:后未依照规定支付】经济补?偿的;
— 》。(四)其他违—反有:关法律、法规—行为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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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!条 : 企业?有下列情形的由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!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!定根据?情况分别给予责【。令,整顿罚款停止施工】。停业整?顿及降低《资质等级处》分情节严重》的停止其参与—投标活动直至吊【销其:资质证书
— —(一)违法分包施工!任务的;
! (二)严重】违反国家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!。的;:
【 (三)发生过【三级: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!量事故或《者发:生过两起以上四级】工程建?设质:量,安全:事故的;
】 (四)【隐瞒或者谎报、拖延!报告工程质量安全】事故或者《破坏、?事,故现场、阻》碍对事故调查的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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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!)按照国《家规定需要持证上】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!。员,。未经培?训、考核《未取得证书》上岗情节严重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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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!),。违反:国家和省有关安全】生产规定和安全生】产技术规程;—。
— , (七?)其他违《反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《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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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。八条 《对使用不具》备相应?资质劳务《企业:。从事施工生产活动】的依法?责令改正《。没收违法《所,得处工程合同价【款0.5%以上1%!以下罚款;可以【责令停业整顿—降低资?质等级;情节严重的!吊销资质证书—
第六章 附 则!
第二十》九条 企》业自有建《筑劳务是指》与建筑业总》承包:。企业、专业承—包企业依法签订劳动!合同企?业依法为其》办,理社会保《。险的从事施工生产】的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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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十条》 抢险救灾及【其,他,临时性房屋建筑和】农民自建《低层住宅、军用房】屋,建筑工程建筑活动不!适用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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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十一条 本规】定,由省建设《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解【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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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!条, 各设区市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】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!。政区:域的建设《工,程劳务管《理实施?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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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【。条 本规定自二○!○五年四《月二十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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