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!建设工程劳务—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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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。。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!劳务管?理,。规,定的通知
— 发布部门 【河北省建设厅—
文—号 冀?建法[?2005]149号!
各?市建:。设局、规《划局、城管(—公用)局、园林【局、房?管局、?。扩权县建设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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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建设—工程劳务《管,理规定已《经二:○○五年三月三【日厅第2次常务会】讨论:通过现予印发自2】005?年4月?20日起施》。。行
二○○【五年三月三》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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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》总 则?
第一条 【为加强建设工—程劳务的管理规【范建筑行业》用,工行为维护建筑【市场秩序《保,障建筑企《。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!。益根据建筑法、【河北省建筑条例、房!屋,建筑和市政基础【设施施工分包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】律、法规、规—章制定本《。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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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条 《。在本省行政》区域内使用建筑【劳,务企业(以下简称“!劳务企业”)从【事,施工生?产活动以及从事【。建设:工,程劳务作业活动实施!对该活动的监督管理!。适用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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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条 省建—设行政?主,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!工程劳?务的监督管理—设区市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!行政区?。域内建设工程—劳务的监督管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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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章 建设工程劳务人!员,的培:训及组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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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—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劳!务工:人,时企业应直接委【托具有培训能力的学!校培训劳务》工人或?集中招收培训—学校的合格学员【
第!五条 凡具备【教学场地、设备【、师资、实习基地】的学校、大中型企】业均可以进行—建筑劳?务工人?的培训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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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—条 建筑劳务职】业,技能:培训工作按》照统一教材、统【一试题、《统一标准、统—一证书的原则—实施具体标准及【鉴定:。程序按照国务—院建设?行政主?管部门和省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门的有关《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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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。 第七条 建筑】劳务工人必须持建设!职业技能岗》位证书?或职业资格证书【上岗
】 第八《条 各县(市)建!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对建筑劳务人【员的输出实行规范】化管理负责建筑劳】务人员的筛选、【组织、培训通过【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!业统一组织》输出并进行跟踪管理!
《 各设区市】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!区域县(《市)建筑劳务企业】及,劳务人?员的管理《工,作,建立信息网络发布供!求信息协调供求【矛,。盾监督检查建—筑企业的用工
】第三章? 发:。包和承?包
第九条 【 全部使用国有资】金,投资或者国有资【金投资占控股—比例:的建设工程建筑业】总承包企《业、专业承包—企业应当在工程所在!地的有形建》筑市场交易中心确】定劳务企业;—其它投资形式—的建设工程》建筑业?总,承包企业《、,专业承包《企业选定劳务企业的!地点:由双方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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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有形建筑市!场交易中心》不得对建筑业总【包,企业、专业承包企业!确定劳务《企业活动收取交【易费用
》 —依法确定的劳务【。分包企业应》当,到工程所在地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门:(或委托机构)备】案备案机关或机构】不,得收取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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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?得对依法实施的【确定劳务企业的活】动,进行非法干预—
《第十条 《建,筑业总承包企业投】标建设工程时应【在投标书中载明【拟由劳务企业—。分包施?工的主要工程内【容中标企业》与建设单位签订的】承包合?。同中应确定需发包的!建筑劳务《作业任务
】第十一条 建筑业!总承包企业、—专业承包企》业,应,当依法分《包劳务作业》任务建筑业总—承包、专业承包企业!在自有建筑劳务工人!。不足:时必须使用具有相】应,资质的劳务》企业禁止将》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!或不:具备劳?务资质的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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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—选用劳?。务企业时建筑业总】承,包企业、专》业,承包企业应查—验下列内容
】 (一)劳【务企业资质及经营范!围;
—。 (二)》劳务企业的营业【执照:;
— (三)《劳务企?。业的安全许可—证,;
(】四)进入施工现场】工人的建设职—业技能岗位证书或】职业资格《证书持有率》是否按规定达到了1!00: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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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建】筑业总承包》企业和劳务》企,业或者专业承—包企业与劳》务企业之间必—须依法签订劳务分包!合同并按照》合同:约定履行义务
】 分包合同】必须: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!的时间、《结,算方式?以及保?证按期?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!分包工程《款支付
!分包:合同:订立后七个》工作日内建》筑劳:务发:包单位?应,持分包合同》到当地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》或其委?。。托机构备《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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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—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和!专业承包企》业可以就分包合【同的履行要求劳【务企业提供分包【劳务:工程履约担保—;劳务企业在提供】担保:后要求建筑业总【承,包企:业和专业承包—企业同?。时提供分包劳务工程!付款担?保的:建筑业总承》。包企:业和专?业承包企业应—当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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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【 , 劳务?企业必须使用自有劳!务工人完成承揽的】劳务任务《不得将劳务任—务再次分包
!第,十六条 劳—务企业应对分包工程!的工程质量、安全】生,产对建筑业》总承包企业》和专业?承包企业负责并应当!服从建?。筑业总承包和—专业承包企业对施工!现场的?。监督:管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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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—筑,业总承包企业或专】。业承包?企业和劳务企—业对分包工程的工程!质量安?。全生产承担》连带责任
第四章! 建设工程劳务【的使用和管理
第!十七条 劳务【。企,。业应依法与劳务工人!签订劳动《合,同合同中应明确合】同期限、工作内容】、工作条件、工【资标:准,、支付方式、支付时!间、合?。同终止条《件、双?方,。责任等
— 禁止【劳务企业招用未【成年人和《。不,具备:从业资?格的人员从事建筑劳!务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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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八条 劳务企业!应依法?保,障劳务人《员的:合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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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劳务企?。业应当定期对劳务】工,人应:得工资进行核算、】公布接受《劳务工人的》监督并按照劳动合同!约定的日《期支:付劳务工人的工资】不得以工程款拖欠】、结算纠纷、垫【资施工等《理由随意克扣或无】。故拖:。欠
》。 发生侵害劳!务工人的合法权【。益,、拖欠人工工资等情!况劳务?企业应负直接责【任
】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!、专业承《。包企业应《对劳务企业的—。。合法:用工、保《障劳务工人》的合法权益、工人】。工资支付情》况,负责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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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九条 劳务企【业应当将建》筑业总承《。包企:业、:。专业承包企业—支付劳务《工程款?情况、本企业向【劳务工人支付工资情!况以:及企业劳务》工人情况按月—工程所在地的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!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,录入河北《省,建筑业企业信息【管理系?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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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条 劳务企—业,应依法与建》筑业总承包》企业或专业承包【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!。同,。及保障所雇佣—劳务:工人权益《的责任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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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一条 】 建筑业《。总承包企业》、专业承包企—业应当按《照有关规定》为劳:务企业?提供符合《安全、卫生标准的】生产:环境并遵守有关【法律法规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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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二条 建】。筑,业总承包企业、专】业承包企《业应当建立》。建筑劳务《用,工档案并应以单【项工程?为单位按月将企【业自有建筑劳务的】情况:和使用的分包劳务企!业情况向《工程:。所在地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门报告
第五章 !监,督,管理
第二十【三条: , 建设工《程劳务企业实行动】态,管理
【 建《设,。行政主管部》门,应建立监督》。检查制度建》筑业总承《包企业、专业承【包企业建筑劳务分】包情况、劳务企业施!工质量、安全、使用!建筑劳务工人、工】人工:资支付情况及—其它遵守法律—、法规情况进行监督!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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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。 第二十四》条 劳务企—业的企业情况、【使用劳务情况、施工!质量安全《情况及劳务》人员工?。资,支付情?况应由?规定:的,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纳?入,建筑市?场监督?管理信息系统—统一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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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五条 劳》。务企:业未:依法与劳《务工人签订》劳动合同《或未按规定》向建设行政》主,管,部门:报,告企业劳务》工人情况视为雇佣】零散建筑《劳务工人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—应按有关规定对有该!。行为的企业予以【处理并作为不—良行为录入河—北省建筑业》企业信息管理—。。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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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六条 劳务企!业有下列侵害—劳务工人合法权益】情形的由建》设,。行政部门提请—劳动和社《会保障行政主—。。管部门依法查处并】作为不良行》为记入河北省—建筑:业,企业信息管理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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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(一)克—扣或无故拖欠劳【务工人工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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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低》于当:地最低工资标准支】付劳务工《人工资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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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?)违反劳动》。合同或与劳务—工人解除劳》动合同后《未依照?规定支付经济补【偿的;
! (四《)其:他违反有关法律、法!规行为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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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七条 企业有!下列:情,。形的由?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依照—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】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!给,予责:令整顿罚款停止施工!停,。业整顿及降低资质等!级处:分情:节严重的停止其参】。与投标活动直—至吊销其资》质证书
【 (一)违】。法分包施工任务的】;
】 (:二,)严重违反国家【工程:建设强制性标—准的;
【 , (三)发【生过三?。级以上工程建设【。重大: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!两起以?上四级工程建—设,质量安全《事故的?;
《 , (四—。),。隐,瞒或者谎报、拖延报!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!或者破?坏、事故《现场、?。阻碍对事故》调查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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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五)按照!国,家规定需要持—证上岗的《技术工种《作业人员未经培训】、考核未《取得证书上岗情【节严重的;
】 》(,六)违反国》。家和省?有关安全生产规定】和安全生产技—术规程?;
【 (?七)其他违反—法律、法规》。、规章的行》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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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八条 】 对:使用不?具备相应资质劳务企!业从事施工生产【活动的依法责令【改正没收违》法所得处工程—合同价款0》.5%以《上1%以下》罚款;可《。以责令停业整顿降】低资质等级;—情节严重的吊销【资质证书
第六章! ,附 则
第—二十九条 企业】自有建筑劳》务是指与建筑业总】承包企业、》专业承包企》业依法签订劳动【合同企业依法为其办!理社:会保:险的从事施工生产的!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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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】 抢险救灾及—其他临时《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!建低层住宅、—军用房屋建筑—。工程建筑活动不【适,用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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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一条 本规】定由省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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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】 各设区市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可】以根据本规定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建!设工程劳务管理实】施细则?
第!三十三条 本规定!自二○○五年—四月二十日起施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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