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【北省建设工程劳【务管理规定》
关于印发】河北省建设工程劳】务管理规定的—通知
发布部!门 河北省建设【厅 《
文号 冀建【。法,[2005]149!号
各市》建设局?、,规划局、城管—(公用)局、园【。。林局、房《管局、扩权县建【。设局
》河北省建《设工程?劳务管理规定已【经二○○五年—三月三?日厅第2次》常务会讨论通过现】予印发自2005】年4月20》日,。起施:行
《二○○五年》三月: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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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一章 总 则—
第?一条 《为加强建设》工程劳务的管理【规范建筑行业—用工行为维护—建筑市场秩序保【障,建筑企业和劳动【。者的合法权》益根:据,建筑法、河北省建筑!条例、房屋建—。筑和市政《基础设施施》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!关法律?、法规、《规章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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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! , 在本省行》政区域内使用建【筑劳务企《业,(以下简称“—劳,务企业”《)从事施工生—产活动以及从事建】设工程劳务作业活】动实施?对该活动的监—。督管理适用本规【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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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】省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全省建设工程】劳务的?监督:管理设区市建设行政!。主管部门负责—本行政区《。域内建设工程劳【务的监督管》理
第二章 建】设工:程劳务人《员的培训《及组织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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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建筑】施,工企业需要劳—务工人时《企业应直接委—托具有培训》能力的学校培训劳】务工人或《集中:招收培训学》校的合格学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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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! 凡具备教学场【地、设备、师资、实!习基地的学校、大】中型企业《均可:以,进,行建筑劳务工人的】培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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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六条 《建筑劳务职》业,。技能培训工作按【。照统一教材、统一试!题、统一标准—、统一证书的原则实!施,具体标准及鉴定【程序按照国》务院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和省建设行】政主:管部门的有关—规,定执: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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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】 建筑劳务—工人必须《持建设职业技—能岗位证书》或职业?资格证书上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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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八条《 各县(市)建设!行政:主管部?门对建筑《劳务人员的输出实】。行规范化管理负【。责建筑?劳务人员的》筛选、组织、培【训通过有资质的建】筑劳务企《业统一组织输—出并进行跟踪—管理
】 :各,设区:。市,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!区域县(市)建筑劳!务企业?及劳务人《员,。的管理工作建立信息!网络发布供求—信息协调供求矛【。盾监督?检查建筑《企业的用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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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发—包和承包
第九】条 : 全部使用国有【资金投资或者—国,有,资金投?资占控股比例—的建设工《程建筑业总承—包企业?、专业承包企业应当!在工程所在地的有】形建筑市场交易【中心确?定,劳务企业;》其它投资形式—的建设?工程建?筑业总?承包企?业,、专业?承包企业选定劳务企!业的地点由双方【确,定
— 有形建筑市】场交易中心不得【对建筑业《。。总包企业、专业承包!企业确定劳务企业活!动收取交易费用
! 《 依法确》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!。当到工?程所:在地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(【。或,委,托,机构)?备案备案机》关或机构《不得收取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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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任何?单位和个《人,不得对?依法实施的确定【劳务企?业的活动进行非法干!预
第—十条 建筑业总承】包企业投标建—设,工程时?应在投标书中载明拟!由劳务企业分包施】工的主要工程内容】中标企?业与建设单位—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应!确定需发包的建【筑劳务?。。作业任务
第!十一条? 建?筑业总承包企业、】专业承包企》业应当依法分包劳务!作业任?务建:筑业:总承包、专业—承包企业在自有建】筑劳务工人不足【时必须使用》具有相应资》质的劳务企业禁止】将,劳务作业分包给个】人或不具备》。劳务资质的企—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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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选用】劳务企业时》建筑业总承包企【业,、专:业承包?企业应查验下列内容!
(一)!劳务企业资》。质及经营范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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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(二)劳》务企业的营业执【。照;
(!三)劳务企业的安】全许可证;
! :(四)进入》施工现?场工人的建》设职业技能》岗,位证:书或:职业资格《证书持有率》是,否按:规定达?到了1?0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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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【建筑业总承》包企业和劳务—企业:或者专业承包—企业与劳《务企业?之间必须依法签【订劳务分包合—。同并按照《合同:约定履行义务
!。 , 分包合同必须约!定支付分包工—。程款的时《间、结算方式以及保!证按期支《。付的:。相应措施确保分包工!。程款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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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分?包合同订立后七个】工作日内建》筑劳务发包单位应持!分包合同到当地【建设行政《。主管部门《或其:委托机构备案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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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建筑】业,总承包企业》和专业承包企业可】以就分包《合同的履行要求【。劳务企?业提供?分包劳?务工:程履约担保》;劳:务企业在提供担保后!要求建筑业总—承包企业和专—业承包企业同时【提供分?包劳务工程付—款担:保的建筑业》总承包企业和专业】承包企业应当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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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五条 劳务企】业必须使用》自有劳务工》人完成承揽》的劳务任务》。不得将劳务任务【再次分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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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— 劳务企》业应对分包工程【的工程质量、安全】生产:对建筑业总承包【企业:和专业承包企业负责!并应当服从建筑【业,。总,承包:和专:业承包企业对施工现!场,的监督管理
【 :。 建筑业总—承包企?业或专业承包企【业和劳务企业对分包!工程:的,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!担连带责任
第四!章, 建设工《程劳务的使用和管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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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— 劳务企业应—依法与劳《务工人签订劳—动合同合《同中应明确合同期】限、工作内容、工】作条件、《工资标准、支—付方式?、支:付时间、合同终止】条件、双方责任【等
!禁止劳?务企业招用》未成:年人和不具》备从业资《格的人员从事建【筑劳务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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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八条 劳务企业!应依法保障劳—务人员的合法权益】
》 劳务》企业应当定期对【劳务:工人应得工资进【行,核算、公布》接受劳务工人的监】督并按照劳动合同】约定的?日期支付劳》务工人的工资不得】以工程款拖欠—、结算纠纷》、垫: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!扣或无故拖欠
】 《 发?生,侵害劳务工人的合法!权益:、拖:欠人工工资等情况】劳务企?业应负直接责—任
》。。 《建筑业总承包企业、!专业承包企业—应对劳务企业的【合法用工、保障【劳务工人的合法权】益、:工,人工:资支付情况负责监】督,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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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!劳务企业应当将建筑!业总承包企》业、专业承包企【业支付劳务工程【款情况、本企—。业,向劳务工人支付工】资情况以及企业劳务!工人情?况按月工程所—在地的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!建设行?政主管?部门录入河北省建】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!统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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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条 劳务企业】应依法?与建筑业《总承包企业或专业】。承包企业签订劳务】分包合同及保障【所雇佣劳务工人权益!的责任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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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一条 》 ,建筑业总《承包企业、专业承包!企业应?当按照有关规—。定为劳务企》。业提供符合》安全、卫生标准的】生产:环境并遵守》有关法律法规—。的规:定
【 第二十》二条 建筑业总承!包企:业、专?业承包企业应当【建立建筑劳务—用,工,档案并应以》单,项工程为单位按月将!企业自有建筑劳【务的情况和使用【的分:包,劳务企业情况向工程!所在地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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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。第五章 监督—管理
第二十三】条 ?。建设工程劳务企业实!行动态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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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建立监督检】查制度建筑业总承】包企业、专业承【包,企业:。建筑劳务分包—情况:、劳务企业施工质】量、安全、》使用:建筑劳务工人、工】人工资支付情况【及其它遵守》法,律、法规情况进行】监督: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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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:十,四条 劳务企业】的企业情况、—。使用劳务情况—、施工质《量安:全情况及《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!况应由规定的—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纳入建》筑市场监督》管理信息系统统【一管:理,
第!二十五条 —。劳,务企业?未,依法与劳务工人签】订劳动合同或未按】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:报告:企,业劳务工人情况【视为雇佣零》散建筑劳务工人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应按有关规定对】有该行?为的企业予以处【理并作为不良行为录!入,河北省建筑业企【业信息管《理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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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六,条 ?劳务:企业有下列侵害劳】务工人合法权—益情:。形的:由建设行政部门提请!劳动和社会保障行】政主管部门》依法:查处并作为不—良行为记入河北省】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!系统
! (一)克扣或【无,故拖欠劳《务工:人,工资;
【 《(二)低于当地【。最低工资标准—支付:劳务工人工资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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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三)违反!劳动:合,同或与?劳务工?人,解除劳动合同后【未依照规定支—。付经:济补偿的;
! : (四)其他违反!有关法律、法规【行为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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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:十七条 《 企业有下列情【形的由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依照《有关法律法》。规规章的《规定根据情》况分别给《予责令整顿罚款停】止施工停《业整顿及降低资质】。。。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!。停止其参与》投标活动《直至吊销其资质证】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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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:一)违?法分包施工任—务的;
】 (《。二,。)严重违反国家【工程建设强》制性标准的;—
? (三【)发:生过三?级以上工《程建设重大质—量,事故或者发生过两】起以上四级工程【建设质量安全事【故的;
! :(四:)隐:瞒或者谎报、拖延报!告,。工程质量安全—事,故或者破坏、事故】现场、阻碍》。对事故调查的;【
》 (五)—按照国家规定需【要持证上岗的技【术工种作业》人员未经《培训、考《核未取得《。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!;,
— :(六)违反国家和】省有关安全》生产规定和》安全生产技术规程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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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!)其他违《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的行:。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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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八条《 对使用不具备相!应,资质劳?务企业从事施—工生产活动的—。依法责?。令改正没收违—法所得处工程—合同价款0.5【%以上1%以下罚款!;可以责令》停业整顿《降低资?质等:级;情节严重的吊】销资:。质证书
》第六章 附 —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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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九,条 : 企业自有建—筑劳务是指》与建筑业总》承包企业、专业【承包:企业依法签订—劳动合?。同,企业依法为》其办:理,社会保险《的从:事,施工:生产:的人:员
!第三十条 抢险】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!屋建筑和农民—自建低层住》。宅、军用房屋—建筑工程《建筑活动不适用【本规定
《。
第】三十一条 —本规定由省建—设行:政主管?。部门负责《解释
【
: 第三十《。二条 ?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可《以根据本规定制定】本,行,政区域?。的建设工程劳务管】理实施?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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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第三十?三条 本规定自二!。○○五年四》月,二十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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