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】省建设工《程劳务管《理规:定
:
?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!工程劳务管理规定】。。的通:知
发—布部门 河》北省建设厅
!
文号 冀建法[2!005?]149号》
各?市建:设局、规《划局、城管(公用)!局、园林局、—房管:局、:扩权县?建设局
河【北省建设工》程劳务管理规定已经!。二○○?五年三月三》日厅第2次常务会】讨论通过现予印发】自2005年—。4月20日》起施行
二○○!五年三月三十日【
第一《章 总 则
—
第一条 为加】强建设工程劳务【的管理?规范建筑行业用【工行为?维护建筑市场秩序】保障建筑企业和劳】动者:的合法权《益根据建筑法、河】北省建筑条》例、房屋《建筑和?市政基?础设施?施工:分包:管理:办法等有关法律、】法规、规章》制定本规定
【。
第【二条 在本省【行政区域《内使用?建筑劳务企业(【以下简称“劳务企】业”)从事施工生】产活动?以及从?事建设工程劳务作】业活动实施对该活动!的监督管理》适用本规定》
:
?
第《三条 省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负责全省建设工程】劳务:的监督管《理,设区市建设行政【主,管部门负责》本行政区域》内建设?工程劳务的监督管】理
?第二章 建设工【程劳务人员的培训】及组织
第四条 !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!劳务工人时企业应】直接委托具有培训能!力的学校培》训劳:。务,。工人或?集,中招收培《训学校的合格学【员
》
第五条 】 凡具备教学场【。地、设备、师资、】实习基地的学校【、大中型《企业均?可以进行建筑—劳务工人《的培训
》
》。 第六?条 建筑劳务职】业技:能培训工《。。作按照统一教—材、统一试题、统一!。标准、统一证—书的原则实施具【体标:准及鉴定程序按【照,国务院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和省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的有关规定执】行
:
— 第七条 建筑劳!务工人必须持—建设职业技能—岗位证书或职业【资格:证书上岗
!
第八》条 ?各县(市)》建设:行政主管《部门:对建筑?劳务人员的》输出实行规范化管理!负,责建筑劳务人员的筛!选、组织、》培训通?过,有资质的建筑劳务】企业统一组织输出】并进行跟踪》管,。理
】 ,各设区市建》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!区域县(市)建筑】劳务企业及劳—务人员?的管理工作建立信息!。网络发布供求信【息,协调供求《矛盾:监,督检查建《筑企业?的用工
《
第三章 发包【和承:包
第《九条 全部使用】国有:资金:投资或者国有资【金投资占《控股比?例的建设工》程,建筑业总承包企业】。、,专业承包企》业应当在工程—所在地的《有形建筑市场交易】中心确定劳务企业;!其它投资形式的【建设工程建》筑业总承《包企业、专业承包】企业选定劳务企业的!地点由双《方确定
《
: 有形建筑!市场交易《中心不?得,对建筑业总包企【业、专业《承包企业《确定劳务企业活【动收取交易费用
! —依法确定的劳务分包!企业应当到工程所】在地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(】或委托机《构)备案《。备,。。案机关或机构—不得收取费用—
任【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对依?法实施的《确定劳务企业—的活动进行非法干】预
:
第《十条 建筑》业总承?包企业投标建设【工程时应在投标书中!载明拟由劳务企【。。业分包?施工的?主要工?程内容中标》企业与?建设单位签》。订的承包《合同中应确定需发包!的建筑劳务》作业任务
】。第十一条 建筑业!总承包企业、专【业承包企业应当【依法分包《劳务作业《任务建筑业总—承包:、专业承包企—业在自有建》筑劳务工人不足时】必须:使用具有相应资质】的劳务企业禁—止将劳务《作业分包给》个,人或不具备》劳,务资质的《。企业
《
第十《二条 选用劳—务企业时建筑业总】承包企业、专—业承包企《业应:查,验下列内容
【 : (?一)劳务企业资质】及经营范围;
【
(二【)劳:务企业的营业—执照;
【 (三)劳务企业!的安:全许可?证;
》 ?(四)进《入施工现场》。工人的建《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!或职业资格证书持】。有率是否按规定达到!了100%
!第十三条 建【筑,业总承包企业和【劳务企业或者—专业承包企》。业与劳务企业之间必!须依法签订劳务【。分包合?同,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!义务
?
《 分包合《同,必须约定支付分包】工,程款的时间、结算方!式以及?保证按期支付—的相应措施确保分】。包工程款支》。。付,
分【包,合同订立《后七个工《。作日内建筑劳务【发包单?位应持分包合—同到当地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!托,机构备案
【
第十四条》 建筑业总承包企】业和:专业:。承包企?业可以就《分,。包合同的履行—要求劳?务,企业提供分包—劳,务工程履约》担保;?劳务企业在提供担】保,后要:求建筑业总》承包企业和》专业承包企业同时提!供分:包劳务工程》付款担保的建—筑业总承包企业和专!。业,承包企业应当提供
!
第十五条 】 劳务企业必须【使,用自有劳务工—人完成承《揽的劳?务任务不得》将劳务?任务再次分包—。
,
第十六—条 劳务企业应】对,。分包工程的工程质】量、:安全生产对建筑【业总承包企业和专业!承包:。企业负责并应当【服从建筑业》总承包和专业—承包企业对》施工:现场的监督管—理
— 建筑业总承—包企业或专》业,承包企?业和:劳,务,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工!程质:量安全生《产承:担连带责任
【。第四章 建设工程劳!务,的,使,用和管理
第十七!条 劳务企—业应依法与劳务【工,人签订劳动合同【合同中?应,。明确合同期限、工作!内容、工作条件、工!。资,标准、支《。付方:式、支付时间—、合同终止条件、】双方责任等
—。
禁止!劳务企业招用未成】年人和?不具备从业资—格的人员从事建筑劳!务,活动
》
第十八】条 劳务》企业:应,依,法保障劳务》人员的合《法权益
》 —劳务企业应》当定期对劳务工人】应得工资《进行核算、公布接受!劳务:工人的监督并按照劳!动合:同约定?的日:期,支付劳务工人的【工资不得以工程【款拖欠?。。、结:算纠:。纷、:垫资施?工等理由随意—克扣或无故拖欠
! 发生】侵害劳务工人的合法!权,益、拖欠人》工工资等情况—劳务企业应负直接】责任
】 建筑业总承包】企业、专业》承包企业应对劳【务企业的合法用工】、保障劳《务工人的合法—权益、工人工资支】付情况?负责监督检查
【
第】十九条 劳务企业!应当将建筑》。业总承包《企业、专业承包企】业支付劳《务工程款情况、【本企业向《劳务工人支》付,工资情况以及企业劳!务工人情况按月工】程所在地《的建:设行:。政主管部门》。报告由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录】入河北省建筑业【企业信?息管理?系统
》
? 第二十条— 劳务企业应依法!与建筑业总承包企】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!订劳务?分包:合同及保障所雇佣】劳务工人权》益的:责任:书
【 第二十》一条 建》。筑业总承包》企业、?专,。业承包企业应当【按照有关规定为劳】务企业提供符合安全!。、卫生标《准的生产环境—并遵守有《。关法律法规的规【定
】 第二十二条 】建,筑业总承包》企,业、专业《。承包:企业应当《建立建筑劳务用工】档案并应以》单,项工程为单位按月】。将企业?自有:建筑劳务的情况和使!用的分包《劳务企业《。。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!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报告
—
第:五章 监督管—理
第二十—三条 《建设工程劳》务企业实《行动:态管理
《
: 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建立监督检查—制,度建筑业总承—包企业、专》。业承包企《业建筑劳务分包【。情况、劳《务企业施工质—量、安全、使用建】筑劳务工人、工人】工资支付情况及【其它遵守法律—、法规情况进行监】督检查
》 :
第二十四条! 劳务企业的企业!情况、使用劳务【情况、施工质量安全!情况及?劳务人员《工资支?付情况应由》规定的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纳入建—筑市场监督管—。理信息系统统—。一管理
! 第?二,十五条 劳务【。企业未?依法与劳务工人签】订劳动?合同或未按规—定向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。。报告企?业劳务工人情况【视为雇佣零散建筑】劳务工人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应按有【关规定对有该行为的!。企业予以《处理:并作为不良行为录】。入河:北省建筑业企—业信息?。管理:系统
【
,。 第二十六条【 劳务企》业有下列侵害劳务工!人合法权益》情形的由建设—行政部门提请劳动】和社会保障行政【主,管部门?依法查处并作—为不良?行为记入《。河北省?建筑业企《业信息管理系统
! (一】)克扣或无故拖欠劳!务工人工资;
】 (二】。)低于当地最—低工资标准》支付劳务工人—工资的;
》
, 《 (?三)违反劳动合同或!与劳务工人解除劳】。动合同后未依照规】定,支付经济补偿的【;
:
《 (《四,)其:他违反有关法律、法!规行为的;
!
第二十【七条 企业—有下列情形的由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!有关法?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!据情况分别给予责令!整顿:罚款停止《施工:停业:整顿及降低资质等级!处分:。情,。节严重?。的停止其《参与投标《活动直?至吊:销其资质证》书
》 《(一)?违法分?。。包施工任《务的;
— (二【)严重违反国家工】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!;
:
(三!)发生过三级—以上工程建设—重,大质:量事故或《者,发生过两《起以上四级》工程建设质量安全】事故的;
】 (四)隐】瞒或者谎报、拖【。延报告?工,程,质量安全事故或【者破坏、《事故现场、》阻碍对事故》调,查的:;
《。 (—五)按照国家规定】需要: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!作业人员未经—培训、考核》未,取得证?书上岗情节严重【的;:
? (—六)违反国家和省有!关安: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!产技:术规程;
】 (七)其他!违反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的行》为
《
》第二十八条 对使!用不具备相应—资质劳?务企业从《。事施工生《产活动?的依法责令改正【没收违法所得处工】程合同价《款0:。.5%以上1—%以下罚款;—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!低资质等《级;情节严重的吊销!资质:证书
第六章【 附 则
》
第二十九条 企!业自有建筑劳务是】指与建筑业总承包企!业、专业承》包企:业依法签《订劳动合《同企业?依法为其办理—社,会保险的从》事施工生产的人员】
—。 第三十条 】抢险救灾及》其他临时性房—屋,建筑和农民》自建低层住宅、【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!。筑活动?不适用本规定
!
《 第三十一条 】本规定由省建—设行政?主管部?门负责?解释
! 第三十《二条 各设区市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!根据本规定制—。定本行政区域—的建设工程劳务管】理,实施细则
》
第三!。。十三条 本—规定自二○○五年四!月二十?日起施行《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