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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!管理规定 》 , 关于印发河【北,省建设工程》劳务:管理:规定的通知 — 发《布部门 河北省【建设厅 文!号 冀建法[200!5]:。。149?号 各《市建设局《。、规:划局:、城管(公用)局、!园林局?、房:管局、扩权县建【。。设局  河—北省建设《工程劳务管理规【定,。已经二○○五年三月!三日:厅第2次常务—会讨论通过现予【印发自2《00:5年4?月20日《起施行 》 二○○五年三【。月三十日《 第一《章 总 则》 第一条》 为加强建设工】程,劳务的管理》规范建筑行业用工行!为维:护建筑市场秩序【保障建?筑企业和劳动者【的合法权益》根据建筑法、河【北省建筑《条例、房《屋建筑和市》政,基础设施施工—分包:管理办法等有—关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制定本规】定 !第二条 在本省行!政区域内《使用:建筑劳务企业(以】下,简,称“劳务企》业”)从事施—工生产活《动以及从事建设工】程劳务作业活动实】施对该活动的监督】管,理适用本规》定, 《 第三条 !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!劳务的?监督管理设》区市建设行》政,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建设工程劳务!的监督管理 第】二章 建设工程【劳务人?员的培训及组织 !第四条 》建筑施工《企业需要劳务工人时!企业应直接》委托具有培训—能力的学校》培训劳务《工人或集中招收培训!学校的合格学—员 】 ,第,五条 凡具备【教学:场地、设备、—师资、实习基地的学!校、大中型企—业均:。可以进行建筑劳务工!人,的培:训 】 第六条 》 建筑劳务》职业技?能培训工《作按:照统:一教材、统一试题、!统一标?准、统?一证:书的原则实施具【体标准及鉴定程序按!照国务院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!省建:设行政主管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! 【 第七条 》 建筑?。劳务工人必须持【建设:职业技能岗位证书】或职业?资格证书《。上岗 ? 》 第八条 【各县(?市)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:对建筑劳务》人员的?。输出:实,行,规范化管理负—责建筑劳务人—员的筛选《、组织、培训通过】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!。业统:一,组织输出并进行跟踪!管理 ?     【。各设:区市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应加强】对本行政区域县(】市)建筑劳务企业】及劳务?人员的管理》。工作建立信息网络】发布:供求信息协调—供求矛盾监督检【查建筑企业》的用工 第三章】 发包和承包 第!九条 全部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】或者国有资金—投资:占控股?比例的建设工程建】筑业总承包》企业、专业承包企】业应当在工程—所在地的有》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!确定劳?务企业;其它投资】。形式的?建,设工程建筑业总承包!企业、专业承包企】业选定劳务企业【的,地点:由双方确《定   【  有形《建筑市场交易—中心不得对建—。筑业总?包企业、《。专业承包企业—确定:。劳,务企业活动》收取:交易:。费用 ? ,     依【法确定的劳务—分,包企业?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建!。设行政主管部门【(或委托机构)备案!备案机关《。或机构不得收—取费用     !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对依法实施的【确定劳务企业—的活:动,进,行非法干预 — 第十条 【建筑业总承包企【业,投标建设《工程时应在》投标书中载明拟由】劳务企业分包—施工:的主要工程内容【中标企业与》。建设单位签订的承】包合同中应确定需】发包的建《筑劳务作业》任务 《 第十一》条 : 建筑业《总承包企业》、专业承包企—业应当依法分包劳务!。作业任务建筑业总承!包、专?业承包企《业在自有建筑劳【务工人?不足时?必须使用《具有相?。。应资质的《劳务企业禁止—将劳务作《业分包给个》人或:不具备劳务》资质的企业》 : 第十二条 【选用劳务企业时建筑!业总承包《企业、专《业承:包企业应查验下【列内容 》   ? (:一,)劳务企业资质及经!营范围;  【   (二)—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!;     【(三)劳务企业【的安:。全,。许可证?;     (四!)进入?施,工现场工人的建设职!业技能岗位证书【或职业?资格证书持有率【是,否按规定达到了1】00:% 第—十三条 建筑业】总承包?企业和劳务企业或者!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!企业之间必须—依法签订劳》务,分包合同并按—照合:。。同约:定履行?义务 ?    《 分包合同》必须约定支付分包工!程款的时间、—结算方?式,以及保?证按期支《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分!包工程款支付 】    分包—合同:订立后七《个工作日《内建筑?劳务发包单位应【持分:包合同到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:或其委托机构备案】 ?。 第十四条 建筑】业,总承包企业和专【业承包企业可以就分!包合同的履》行要求劳务企业提】供分包?劳务工程履约担保】。;劳务企业在提供】担保后要求建—筑业总?承包企业和专业承】包企业同时提供分】包劳务工《程付款担保》的,建筑业?总承包企《业和专?。业承包?企业应?。当提供 — 第:十五条 》劳务企业必须使【用自有劳务工—人完成?承,揽的劳务《任,务不得将劳》。务任务再次》分包 》 第:十六条 劳务企】业应对分包》工程的工程质—。量、安全生》产对建筑《业总承包企业和【专,业承包企业》负责并应当服从建】筑业总承包和专业】承包企业对施工现】场的监督管理 【     建筑业总!承包企业《或专业承包企业和劳!务企业对分包工程的!工程质量《安全生产承担连【带责任 第—四章 ?建设工?程劳务?的使用和管》理, 第十七条— 劳务企业应【依法:与,劳务工?人签订劳动合同【合同中应明确合同】期限、工作内容、工!作条件、工资标准、!支付方式、》支付时间、合同终止!条件、双方责任【等     !禁止劳务企业招【用未成年人和不具】备从业?资格的人《员从事建筑劳—务活动 — 第十八条! 劳务企业应依】法保障劳务人—员,。的,合法权益 》   》  劳务企业应【当定期对劳务工人应!得工资进行核算、公!布接受劳《务,。工人的监督并按照劳!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!付劳务工人的工【资不得以工》程款拖欠、结算纠纷!、,。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!克扣或无故拖欠 !     发生】侵害劳务《工人的合《法,权益、拖欠人工工资!等情况劳务企业【应负直接责任 !   ?  建筑业总承包】企业、专业承包【企业应对劳务—企业的合法用—工、保?。障劳务工人》的,。合法权益、工人工】资,。。支付情况负责监督检!。查 【 第十九条 【。 劳务企业应当将】建,筑业总承包企业【、专业承《包企业支《付劳务工程款—情况、本企业向劳务!工人支付工资情况以!及企业劳务工人情】况按月工程所—在地的建设》。行政主管部》门报告由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录入河北】省建筑业企业—。信息管理系统 【 》 第二《十条 劳务—企业应依法与建筑业!总,承包企?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!订劳务?分包合同及保障所】雇佣劳务工人权益】的责任书 ! 第二十一条】 建?筑业总承包企业【、专业承《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!规定为劳务企业提供!符合安全、卫生【标准的生产》环境并?遵守:。有关法律法规—的规定? , 第】二十二条 —。建筑业?总承包?企业:、专业?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建!筑劳务?用,工档:案并应以《单项工程为单位按】月将企业自有建筑劳!务的情?况和使用的》分,包劳务企业情况向】。。。工程所?在地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报告》 第五章》 监督管理 第】二,。十三条 建—设工程劳《务企业实行》动态管理 【  :   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门应建立监督检【查制度建筑业总承包!。企业、专《业承包企业建—筑劳务分包》情况、劳务企业施】。工质量、安》全,、使用建《。筑劳务工人、工人】工资:支付情况及其它遵】。守,法律、法规》情况进?行,监督检查 》 第】二十四条《 劳务企业的【企业情况、》。使用劳?务情:况、施工质量安全】情况及劳务人—员工资支付》情况:应,由规定的建设—行政主管部》门纳入建筑》市,场监督?管理信息《系统统一管》理, ? , ? ,第二十五条 【劳务企?业未依法与劳务工】人签订劳动合同或】未按规定《向建设?行,政主管部门报告企】业劳务工人》情况视为雇佣零散】建筑劳务工人建设行!政主管部《门应:按有关规定对有该】行为的企业》予,以处理并作为—不,良行为录入河北省建!筑业企业信息—管理:系统 ! 第:二十六条 —劳务:企业有下列侵害劳务!工人合法权益情【形,的由建设行政部门】。提请:劳动和社会保障【。行政主管部》门依法查处并作为】不良行为记入河【北省建筑《业企业信《息管理系《统 ?   《  (?一)克扣或无—故拖欠劳务工人【工资; —。     (二)】低于当地最》低工资标准支付劳】务工人?工资的;《 , :     (三【)违反劳动合同或与!劳务工人解除劳动】。合同:后未依照规》定支付经济》补偿的; 》     (四!)其他违反有关法律!、法规行《为的; 》 , 《 第二十七条—。 企业有下列【情形的由建设—行政:主管部门依照有【关法律法规规—章的:规定根据情况分别】给予:责令整顿《罚款停止施工停业整!顿,。及降:低资质?等级处分情》节严重的停》。止其参与《投标活?动直至吊销其—资质证书  !   (一)违【法分:包施工任务的; 】     (二!)严重违反国家【工程建设《强制性标《准,的;:  》   (三)—发生:过三级以《。上工程建设重—大质:量事故或《者发生过两起—以上四级工》程,建设质量安》全事故的; — ?    《(四)隐瞒》或者谎?报、拖延报告—工程质量《安全事故或者破坏、!事故现场、》阻碍对事故调查【。。的,。; 《    《 (五)按照国家】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!技术工种作业人【员未经培《训,、,考核未取《得证书上《岗情节严重的;【     】(六:)违反国家和省有】关安全?生产规定和》安全生产技术规程】;   【  (七)》其他违反《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!行为 ? ? ? 第二十八条 【 对使用不具备相应!资质:劳务企业从事—施工生产活动的【依法责令改正—没收:违法所?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!.5:%以上1%以下罚】款;可以责令—停业整顿降低—资质等级;情节【严重的吊销资—质证书 《 第六章《 附 则 第二十!九条 企业自有建!筑劳务是指与建【筑业总承《包企业?、专业承包》企业依法签》订劳动合同企业依法!为其办理社会保险】的从:事施工生《产的人员 —。 《。 第三《十条 抢》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!房屋建筑《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!、军用房屋》建筑工程建筑—活动不适用本规定】 》 第三》十一:条 本规定—由省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! ,。 第】。三十二条 》。各设区市《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!制定本行《政区域?的建设工程劳—务管理实施细则【 第!三十三?条 本规定自【二○○五年四—月二十日起施行 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