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, 《河北省建设》工程劳务管》理规定 关于!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!劳务管?理规定的通知 !。 发布部门 河北】省建设厅 】 文号 《冀建法[200【5]149号 【 各市建《设局、规《。划局、城《管(公用)局—、园林局《、房管局、》。扩权县?建设:。局 : 河北省建设工程!劳务管理《规定已经二○○五年!。三月三?日厅第2次常务【会讨论通过》。现予印发自》2005年4月20!日起施行 【。二○○五年三—月三十日 第一】章 总 则 —。 第一条 》 为加强建设工【程劳务的管理规【范建筑?行业用工行为维护建!筑市场秩序》保障:建筑企?业和劳动者的—合法权?益根据建筑法、河北!省建筑条例、房【屋建筑和市政—基,础,设施:施工分包管》理办法等有关法【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定!本规定 】。。 第《。二条 在本省行政!区域内使用建筑【劳,务企业(以》下简称“劳务—企业”)从事施工生!产活动以及从事建】设工程劳务作业活】动实施对该活动【的监督管理》适用本规定》 》 第三》条 省建设行【政主:管部门?负,责全省建设》工程劳?务的监督管理设区市!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建设《工程劳务《的监督管理 【第二章 建》设工程劳务》人员的培训及组织】 第四条 建筑!施工企业需要劳【。务工人时《企业:应直接委托具—有培训?能力:的学校培《训劳务工人或集【中招收培训学校【的合格学员 — 》 , 第五条 凡具备!。教学场地、设—备、师资、》实习基地的学校【、大中型企业均可】以进行建筑》劳务工人的》培训 — 《第六条 建—筑劳务职《业技能?培,训工:作按照统一教材【、统一试题、统【一,标准、统《一证书的原则实施具!体标准及鉴定程序按!。照国务院《。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和省建】设行政?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!执行 ! 第七条《 建筑劳务工人】必须持建设职—业技能岗《位证书或职业—资格证书上岗 【 ? 第八条【 :各县(市)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对【建筑劳?务人员?的,输出实行规范—化管理负责建筑劳】务人员的筛选、【组织、?培,训通过有资质的建筑!劳务企业统一—组织输出并进行跟踪!管理 》  :   各设》区市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加强对本行政—区域县(市》)建:筑劳务企业及劳务人!员的管理《工作建立信》息网络发布供—求,信息协调供》求矛盾监督检查建筑!。企业的用工 — 第三?章 发包和承包 !第九条 全部使用!国有资金投》资或者国《有资金投资占—控股比例的建—设工程建筑》业总承包企业、专】业承包企业应当在】工程:所在地的有》形建筑市《场,交易中心确定劳务企!业;:其它投资形》式的建?设工程?建筑业总承包企业、!专业承包《企业选定劳务企业】的地点由双方确【定 :     有形!建筑市场交易中心】不得:对建筑业总包企【业、专业承包企【业确定劳务企业活动!。收取交易费用 】     依【法确定的劳务分【包企业应当到工【。程所在地建设—行政主?管,部门(或委托—机构)备案备案机关!或机构不得收—。取费用   【  :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对依《法实:施的确定劳务—企业的?活动进行非法—干预: 第》十,条, 建筑业总》承包:企业投标建设工【程时应在投》标书中载明拟—由劳务?企业分包施工的主】要工程内容中标【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!的承包合同中应【确定需发《包的建筑劳务作业】任务 第【十一条? 建筑业总承包企!业、专业承》包,企业:应当依法分包劳【务作业任务建筑业总!承包、专业承包【企业在自有建筑【劳务工人不足时必须!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!劳务:企业禁?。止,将劳务作《业分包?给个人或不具备劳】务资:质的企业 — 第十二》条 :选用劳务企业时建】筑业总承包企业、专!业承包企业应查验】下列内容《 :。    (一)劳】务,。企业资质及经营范】围;     (!二)劳务企业的【营业执照;  】   (三)劳【务企业的安全许【可证; 《。     (四【),进入施?工现场工人的建设】职业:技能岗位证书或【职业:资格:证书持?有率是否按规定【达到了?100% 》 第十三条 】 ,建,筑,业,总,承包企业和劳—务企业?或者专业承包企【业与劳务企》业之间必须依法签】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按!照合同约定》履行义务    !。 分包?合同必须约定—支,付分包?工程款的时间、【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!期支付的相应措施】确保分包《工程款支《付 :   ?  分包合》同,订立后七个》工,作日内建筑劳务发包!单位应?持分包合同》到当地建设》行,政主管部门或其【委托机构备案 【 第十》四条 建筑业—总承包企业和—。专,业承:包企:业可:以就分包《合同:的履:行要求劳务企业【提供分包劳务工程履!约担保;劳务—企,业在提?供担保后要》求建筑业总承—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!业同时提供分—包劳务工程付—款担保的建筑业总承!包企业和专业承包】企业应当提》供 《 第十五条 劳】务企业必须》使用自有劳务—工人完成承》揽的劳?。务任务不得将劳务】任务再?次分包 —。 第十六《条 劳务企业【应对分包工程—的工程质量、安【全生产对建》筑业:总承:包企业和专业承【包,企业:负责并应《当服从建筑业—总承包和专》业承包企业对施【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!     建筑业总!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!企,。。业和劳务企业—对分包工程的工程】。质量安全生产—承担连?带责任 第四【章 建设工程—劳务的使用和—管,理 : 第十七《条 劳《务企:业应依法与劳—务工人签订劳动【合同合同中》应明确合同期限、工!作内容、工作条件】、工资标《准、支付《方式、支《付时:间、合同终止条【件、:双方责任等 ! ,。   禁止劳务企业!招用未成年》人和不?。具备从业资格的【人员:从事建筑劳》务活动? 》 第十八条【 劳务企业应依法!保障劳务《人员的合法权益 】   》  劳务企》业应当定期》对劳务工人应得工】资进行核算、公布】。接受劳?务工人的监督并按】。照劳动合《。。同约定的日期支【付劳务工人》的工资不得以—工程款拖《欠,、结算纠纷、垫【资施工等理由—随,意克扣或无故拖【欠   【 , 发生侵害劳务【工,人的合法权益、【拖,欠人工工资等情【况劳:务,企业应负直接责任】     建!筑业总?承包企业、》专业承包企业应对】劳务企业的合法用工!、保障劳务工—人的合法权益、工】人工资支《付情况负责监督检查! 】第,十九条 劳务企】业,应当将?建筑业总承包企业、!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!务工程款情况—、本企业向劳务工人!支付工资情况以及企!业劳务工《人情况按月工程所在!地的建?设行政?。主管部门报告由建】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录入河北省】建筑业企业信—息,管理系统 】 第》二十条 劳—务企业应依法与建】筑业总承包》。企业或专业承包【企,业签订劳务分包【合同及保障所雇【佣劳务工人权益的】责任:书 ? 第【二十:一条 建》筑业总承包企业、】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!照有关规《定为:劳务企业提供符【合安全、《卫生标准的生产【环境并?遵守有关法律—法规的规定 】 第—。二十二条 》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!、专业承《包企业应当建立建】筑劳:务用工?。档案:并应以单项》。工程为单位按—月将:企业:自有建筑劳务的情】况和使用的分包劳务!企业:情,况,向工程所在地—建设行政主》管,部门报告《。 第五章》 监督?管理 《第二十?三条 ? 建设工程劳务企】业实:行动:态管理 —    《 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建立—监督检查制度建【筑业:总承包企业、专业承!。。包企业建筑劳—务分包情况、劳务企!。业施工质量、安【全、使?用建:筑劳务工人、工人工!资支付情况及其它遵!守法律、法》规情况进《行,监督检查 》 :。 第二十】。四条 劳务企业】的企业情况、使用劳!务情况、《施工质量安全情【况及劳务人员工资支!付情况应由规—定的建设《行政:主管部门纳入建筑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!统统一管理 【 》 第:二,。十,。五条 劳》务企业未依法与劳务!工,人签订劳《动合:同,或,未按规定向》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报告企业】劳务工?人,情况视为雇佣—零散建筑《劳务工人《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应按有关规—定对有该行为的企】业予:以处理并作》为不良?。。行为录入《河北省建筑业企【业信息管理系统 ! ? 第《二十六?条 劳务企—业有下?列侵害劳《务工人合法权益情形!的由建设《行政部门提请—劳,动和社会保障行【政主管部门》依法查处并》作为不良行为记【入河北?省建:筑业企业《信息管理系统 】。 , ,    (》一)克?扣或无故拖欠劳务】工人工资;》 ?     (二【)低于当地最—低工资标准支付【劳务工人《工资的; 】    (三)【违反劳动合同—或与:劳务工人解除劳动】合同后未依照—规,定支付经济补偿【的; 《     (四)!其,他违:反有关法律、法【规行:。。为的:; 《 ,。 第二—十,七条 《企业有下列情—形的由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】。律法规规章》。。的规定根据情—况分别?给予责令整顿—罚,款停:。止施工停业整顿及降!低资质?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!停止其参与投标【活,动直至吊销其—资质证书《 ,     (一!)违法分包施工任】务的;  】。   (二)严【重违反国家》。工程建?设强制性标》准的; 【    (三)发】生过三级以上工【程建: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!发生过两《。起以上四级》工程建设质量—安全事故的;— ?   ?  (四)隐瞒或】者谎报、拖》延报告工程》。。质,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!、事故现场》、阻碍对《事故调查的; !     (五)按!照国家规定需要【持证:上岗的技术工种【作业人员未经培训、!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!情节严重的; !     (六【)违反国家》。和省有?关安全生产规定【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!; ?    》 (七)其他违【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的行为 】 第二十八条 ! ,对使用不《。。具备相应资质劳务】。企业从?事施:。工生产活动的—依法责令《。改正没收违法所【得,处工程合同价款0】.5%以上1%以下!罚款;可以责令停业!整顿降低资质等级;!情节:严重的吊《。销资质证书》 第六章 附 】则, :第二十九条 企业!。自有建筑劳务—是指:与建筑业总》承包企?业,。、专业承包企—业依:法签订劳《动合同企业依法为其!办理社会保险—的从事施《工生产的人员— — 第三十条 【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!时,性,。房屋建筑和》农民自建低层—住,宅、军?用房屋建筑》工程建筑活动不【适用本规定 【 《 第三十一条 】 本规定由》省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负责解释 】 第】三十二条 各设区】。市建设行政主—。管部门可《以根据?本规: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!建,设工程劳务管理实】施细则?。 : 》 第三十三》条 本规定自【二○○?五年四月二十—日起施行 —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