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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唐山市中】心,区城中村改》。造居民住《。房拆迁补《偿安:置办法 《。 唐山—市人民政府》关于印发唐》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!造居民住房拆迁补偿!安置:办法的通《。知 唐政发〔【2008〕1—8号 各县(市】)、区人民政府各开!发区(园区、管理】区,、,工业区)《管委会市政府—有关部门《市直有关《单位 ?   》  唐山《市中心区城中村改】造居民住房拆迁补】偿安置办法已经【2008年9月【2日市政府十—三届八次常务会议】审议通?过现印发《。给你们请遵照执行】 二〇〇八年九月!十,八日 —第,一章 总 则 】 第一条 为规】范市:中,心区(路《南区、路北》区、开平区、高新】技术产?业园区、《南湖生态城)城中村!改造中?居民房屋《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!。事人合?法权益根据国家、省!、市土地管理和房】。屋拆迁法《律、:法规以及相关—政策结合本市实【际,制,定本办法 》 — 第二条 【凡在:市中心区实》施城中村改造对居民!。房屋实施拆迁、【对被拆迁人》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!法 — 第三条】 ,市国: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!。负责城中村》改造土地管》理工作?;市房屋拆迁行【政主管部《门负:责居民房屋拆迁补偿!安置:。。。监督管理工作;城】中村所在地区人【民政府(《管委会)《负,责本辖区内城—中,村改造的组织—协调工作并指导开】发企业做好土地补】偿和房屋拆》迁补偿安置等工【作 《 第四!条 拆迁补》偿安置对象为城中村!居民住宅房屋所有权!人和土地《使用权人 》 】 第五条 》拆,迁补偿安《置原则 — ,   ? (一?)被拆迁房屋—已取:得土地使用证、【房屋所有《权证:的按土地使》用证、房屋所有权证!记,。。载的土地使》用面积、《房,。屋建筑面积进—。行,。补偿安置;没有取】得土地使用证、房屋!所有权证的按建房】批准文件批准的土】地使用?面积、房屋建筑面积!进行补偿安置(土】地使用证记》载或:者建房批《准文件批准的土【地使:用面积称土地面【积;:房屋所有权证记载】或者:建房批准《文件批?准,的房屋?建筑面?积称:房屋建筑面》积) 【    》土地使用证记载面】积内未经《批准在原房屋上扩建!、接层?及其他附属设施【不予补偿 !。  :  违章建—筑和超?过批准?期限的临时》建筑不予补偿未【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!建筑按重置价格【和剩余使用》年限给予适当补【偿 : 》   《(二)被拆迁人【没有取?得土:地使用证、房—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!法批准文件》属历:史原因形成的,可由!房屋所在地村民委】员会、乡镇人—民政府(街》道办事处《),和国:土资源行政》管理部门共》同确认该土地使用权!及,房屋是否《符合政策《规定;符合政—策规定的给予补偿安!置, 第二章! 拆迁补《偿安置 【第六条 拆迁有【土地使用《证、房?屋所有权证或有【建房批准文件—的房屋被拆迁人可以!选择货币补偿、产权!调换、?作价置换三种方式】之一 《 : ? 第《七条: 货币补偿方—。式 《    拆迁有所!有权记载的房屋【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!位、用途《、建筑面《积、结?构,、建造年限、—朝向及维护》保养等因素以房【。地产市场评估价格】确定货币补偿金【额,;拆:迁土:地,使用证记载面积内】的无证房屋及附属】物按重置价格—。。结合成新评估—作价予以《补偿;有证房屋及】其所占的《土,地(:按房屋外墙》勒角水平距离—外延:1.6米计算)以】外的院内剩》余土地根据》土地:的,用途、类《型和区?位等:。级,。。按市: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!;以货币《。形式一?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!由,被拆迁?人自行安《置 【 《 第八《条 产权调换方式】 ,   》 拆迁当》事人双方依照本办法!第七:条规定计算被拆迁】房,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!换房屋的价》格(:所调:换房:屋的价格由同一房地!产,评估机构按房地【产市场价格进行评】估)结清产》权调换的差价 】 《 第九条!。 作价置《换方式 《 ?   《(一)作价补偿【 ?  《  ?作价补偿计算公【。式,为, ?    房地!产的补偿金额=土】地补偿金(土地【面积:×基准地价×调整】系数)?+有证房产补偿费(!。有证房产面积—×重置成新价—)+:无证房产补偿费【(无证房《产面积×重置成【新价×?50%)+》附属物补偿费 】    土!。地补偿金《依据土地使用证记】载的面积、住宅【用,地的:区位等级按》国有出让《地基准地价》适当调整补偿—系数的方法予—以补偿; 【 : , ,  有证》房,产补偿费根据被拆】。迁房:。屋,。的建筑面积、结构、!建造年限、朝向【和维护保养等因【。素按房屋的重—置价格?结合成新评》估,作价予以补偿; 】    】。。 无证房产补偿【费土地使用》证范:围内无证房产按【重置价格《结合成新评估作【价按评?估结果的50%【予以补?偿; 《    附!属物补偿《费,按重置价格结—合成新评估作价予】以补偿 —  《  (《二)产权置》换   ! 1、置换楼房的!面积标准《根据平改村庄可提】供平改用地的面积、!村址以?外,可征收的土地面积】。、土地区位、居民宅!基地的土地》面积、该区位新建】楼房的市场价格按】被,。拆迁人宅《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!面积的0.85-】1,范围内置换》具体置换标》准由各区政府—根据不?同情况确定 — 》   有合法批】建手:续在宅基地土地使用!证记载的面积内自建!二层以上住》房的一层的建筑及土!地按平房的作—价置换?标准;?二,层,以上:的建筑按建筑—面积的?60%置《换楼:房面积不另作补偿】 :    【 2、置换楼房的】价格按优惠》。价格计?。算拆:迁当事人双方计算】被拆迁房屋的补【偿金额?和所置换房屋的价】。格结:清产权置换差—价 【   ? ,。3、:置换楼房的面积因】房屋不可分》。割的因素超出应置换!面积5平《方米(含)》以内部分按优惠价格!计算;超出5平方】米,以上:10平方米》以内部分按限定【价格计?算;再超出部分【按回迁?时该区位的》市场销售价格计算】    ! 4、被拆迁人【自愿选择少于应置换!面积的安置用房少】于部分拆迁人应【将限定价格与—优,惠价:格差额补偿》给被:拆迁人 】    》5、置换楼》房的层?次,调价、?。地下室每平方米价格!按届时的调价标【准及价格确定 【    】 ,(三)作价》置换相?关,规,定 —  :  1、优—惠价格参照》楼房:建筑成本价格;限定!。价格为不高于市场】销售价?格 《。  《 , 2、批准建房为!三间主正房土地面积!不足0.25—亩的按0.25亩计!算;:批,准建房?为两间主正》房土地面积不足0.!167?亩的按?0.:167亩计算;批】准建房为三间—或两间主正房的土】地面积分别超出0.!25亩或0.16】7,亩的按实际》面积计算;土—地补偿按土》。地使用证记载的实】际面积予以补—。。偿   ! 3、《安置用房时按—应置换面积标准上靠!面积最接近的户【型 :  —  4、被拆【迁人同意选择作【价置换方式但愿【在其:他,区位:进行:安置的拆迁人应以】被拆迁人应》置换面积为标准【将应安置区位楼房】的市:场销:售价格与《优惠价?格的:差额补给被拆迁人】 》  :  5《、同一土地使用【证(面积在》0.25亩以上)分!。户的符合宅基地批准!条件、仍居住一院的!安置:用房:面积每户可增加40!平方米;大龄子女】(18周岁以上)安!置用房面积每—户,可增加20平—。方米;增加部分按】。优惠价格计算 【 第—三章 其他规定 】 ?第十条 被拆迁房】。屋的用?。途依照房《屋所有权证登记【的性质确定》或依照建房》批,准文件确定利用【住宅从事《生产经营《的经营者有工商【执照且依法纳税的】按,经营房屋建筑面积】结合被拆迁房—屋所在?区域:。。市场平均租金给予】六个月停产停—业损失补偿费 【 , , 》 第十《一条 搬《迁,补,助费按被拆迁房屋】建筑面积《计,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发!放一次;实》行产权调换和—。作价置换的》发,放两次 【 — 第十二条 临【。时安置补《助费:按被拆?迁有证房屋建筑面】积计算实行货币补】偿的发放六个月;实!行产权调《换和作?价置换?的发放至迁入调换】房屋之?月止;达到入住条件!、被拆?迁人不能按》期迁入调换房屋的】停发:临时:安,。。置补助费 — 》 第十三条 普!通装饰装修(—水泥地面、墙面抹】白、石膏板一—级吊:顶、木制或》铝合金、塑钢单【层,门窗、?木制或铝《合,金、塑钢纱窗—)不予?补偿超出普通标准的!另行评估作价给【予货币补偿 — 》 第》十四条 选择产【权调换和作价置换】安置方式《的安置用房》为完全产权 【。 :。 : : 第十五条 选】择货币补偿且—两年内利用》房地产补偿款在【本市购买《其他住房的按有关】规定:办理契税减免手【续    !实行:产权调换和作价【置换安置方式的安】置用房面积与—被拆:迁有证房产》产权登记面积相等部!分免交契税 【    【 ,被拆迁人凭拆迁补】偿安置协《议书和被拆》迁房屋所有》权证、土地》使用:权证或者购买被拆】。迁房屋?证明资料等办理安】置房屋所有权证、】土地使用《证,安置用?房面积超出》安置:面积标准的应提【供补交契税的证明 ! 《 , 《 第十六条—。 拆迁城中村村【址范围?内集体所有的建筑】物、附属物有房屋】所,有权:。证或者建房批准文】件的:原则上按《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!给予货?币补偿也可以选【择产权?。调换;没有房屋所有!权证或者《建房批准文件—的按重置价格结【合成新给予货币补】偿 】。 第十七条 】拆迁城中村》村址范围内》企,。业、商业、养殖业】用房及其他地上房屋!按土地?征收的有关规—定予以补偿 【 :第四章 《附则 第十】八条: 其他区(管理【区、开?发区)实施城—中村改造对居民住】房进行?拆迁补偿安置的可参!照本办法执行— ! 第: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!布之日起施行本【办法发布前已经市政!府批准的城中—村改造项目按本办法!发布前的有关政策执!行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