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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唐山市经济【适,用,。住房管理办法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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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山市人民政府!令[2011]【第3号
唐山市经!。济,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!经2011年—6月:3日市政府》第52常务会—议通过?现予公布自公布之】日起施行《
:市长陈国鹰》
2011】年6月?14日
第—一章 总则
!
第一条 为进】一步规范《经济适用住》房管理?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!住房困难根》据国家、省有关规定!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!办法:
:
—第二条 本—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!房是指政府提供政】策优惠限定套—型面积和《销售价格按照—。规定标准建》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!房困难家庭》供应具有《保障性质的》政策性住房
【。
—第三:条, , 本市行政》区域内经济适用住】房的申请、销售【、交易及监》。督管理适用本办法】
】第四条 《 市住?。房和城乡建》设,。行政部门《。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!。房工作的《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!障管理机构负责【路南区、路北区【、高新技术开发区(!以下简称市中心区】)经济适用住房管】理的具体组织实【施工作
《
《 市中心区以外!其他县(市)、【区住房?和城:乡建:设行政部门负责【本行政区域内经【济适用住房的—管理工作《县(市)、区政府确!。定的非营利性住房】。保障管理机构负责】。本行: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!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!施工作
【 《。市民政部门》负责全市申请购买】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!入、:资产:核定工作《的指导?和监督县(市—。)、区民政部门负】责本行政区域内申】请购买经济》适用住?房家庭收入、资产】的核定工作
—。
发】展和改?革、监察《、财政?、规划、国土资【源、价格、》。税务、公安、统计、!金融管理等》行政部门及住房公积!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!分工负责经济适【用住房的相关—工作
】 各县(市)、区!街道办事处(镇人民!。政府)及《社区居民《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!好相关?。工作
第二章 !申请条?件与资?。格
?。第五:条 ?城镇低收入基—本家庭申请购买经济!适用住?房,应,当同时符合》下列条?件,:
:
(一!)基本家庭成员具】有本市常住户籍其中!至少有1人满—5年以?上;
《 —(二)基本家庭无住!房,或现住房人均住房面!积(指建筑面积下】同)在15》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!面积在5《0平方米以下—;
【 (三)基本家】庭上年?。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!人户为当地政—府,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!保障人均收入标【准的:1.:。5倍以?下二人户为》标准的1.2—倍以下?三人及以上家—庭为标准的1倍以】下,且家庭资《产,符合规?定的标?准
— 经济适用住房!保障人均收入标【。准,按,照当地?经济发展水平、【财政承受能力—、居民住《房平均水平、城【镇低收入《家庭经?济承:受能:力等:因素确定
—
第【六条 本办法所】称家:庭是指两《。个以上成《员基:于婚姻、《血缘、收养》而产生的法》定的:赡养、扶养和—抚养关系的社会生】。活单位
》 ? 家庭》内可包含多个—基,本,家庭本办法》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!婚男女及其未婚【子女组?成的家庭《
— 第七条》 基本家庭—。年度可?。支配收?入是指其家庭—成员的年《收入总和包括—工资:。、奖金、津贴、补】贴等工资性》收入储蓄《存款利息等》财产性收入经—营净收入和转—移性收入
》
,。 基本】家庭资产《是,。指其家庭成员名下】的动产和不》动,。。产包括房产、汽【。车及现金、有价证券!、投资(含股份)、!存款、债《权等离婚人员原住】房析产部分》产权列入《其,资产
《
第八条!。 家?庭无现?住房:的其:基本家庭为无—。住房家庭
— —有现住房的家庭含两!个以上?基本:家,庭的其无《现住房的基本家【庭,为准无房《家庭其住房困难程度!按家庭所有》成员的现《住,房总面积除以—全部家庭《成员的人数计算
! , , 有现住房的!基,本家庭按现住—房面积除以基本家庭!成员:的人数计算》。其住:。房人均面《。积低于保障标准的为!现住房困难家庭
】
, 》 现住房《包括自?有,产权(含《共有产权)住房和】承租公有住房
【
》 1999—年12月31日【。停止福利《分房后以出售—。、赠与等形式转【移给他?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!住房但经《。审,核认定属医疗—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!。住房的可不计—入
【 申请人的父【母,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!房且能满《足每个?。基本家庭独》立,居住的?应当计入基本家庭住!房面积
【
: 第?九条 《经济适?用住房的《申请人应《当是申请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】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!事行为能力的成【员
!。年满35周》岁以上单身人—员按基本家》庭对待其中离—异人员需离异三年】以上方可作为—申请人
》
》 第十条《 已购买经济【适用住房《的基本家庭不—得再次申请保—障性住房
【。 ? 退出租赁性【住房保障符》合当年?或当:。。批,经济适用住》房销售条件的可以申!请购买经济适用【住房
—
: 第十《一条: 住房和城乡建【设行政部门根据年度!经济适用住房可销】售,数量、住《房需求状况等情【况按照住房困难程】度、收?入水平等因素—排序轮候《的原则拟定当年或】当批经?济适:用住房销售》的无住房、现住房困!难和准无房等各【类住房困难群—体的具体标准—经本级?人,民,政府批?准后公?布执行
第—。三章 《预登记、申》请与核准
第十二!条 对申请购【买,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!实行:预,登记:制度
! 申请人《持户口簿、身份证】、房屋所有》权证:、租赁?证明、收《入证明?、资产证明等材料】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!设行政部《门提出书面申—请,对申报材料【进行形式审》查,经审查符—合,。。条件的家庭, 由住!房和:。城乡建?设行政部门》核,。发预登记证明
! : 取得预登记证!明的家庭其家—庭成员、住》房和收入《等情况发生》变化:。的,应当及》时向当地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!。部门申?。报
【 住房和城乡【建设行政部》门依据人《均住:房面积、《家庭结构、人口【数量、户籍年限和收!入水:平等因素按》。不超过当年或当批可!供销售?经济适用住房数量】1,20%的比》例确定预销售对象】并向社会公布—
根》据房源?。供应数量首》先保障无住房家【庭再分?别确定现《住房困难及准无房】家庭的?供应数量现住房【困难类预销售对象应!当按:基,本家庭现住房人均面!积计算确定;—准无房类预销售对象!根据房源及》申请人?的数量情况可以按】家,庭现住房人均面积计!算确定也可以—通过:公开:摇号的方式确—。定
《 《 被:公布家?庭应当在规定期限】。内提出购房》申请逾?期未申请的》。,取消预登记资格取!消,资格后仍需申请经济!适,。用住房?。。的,应当重新预登记!
第!十三条 《 ,预销售?对象申?请购买?当年或当批经济【适用住房应当提【交以下材料
【 —(一)预登记证明】。;
【 (二)购买经】济适用住房申请【表;
! (三)家庭成员户!口簿和身份》。证;
】 (四)婚姻状况!证明材料;
—
(】五)家?庭收入情况》证明材料和资产申报!材料;
《
《 (六)—家,庭住房状况》证明材料;
—
: ? (七)诚—信承诺书、同—意接受?住,房和经济状况核查】。且,核查:结果予以公示的【书面文件;
【 (【八)应当提交的其他!材,料
:
, :。
第十四条】。 ,。 对:预销售对象提—出的申请及有关【材料进行审核和【公示
《 (一)!申请人?户,口所在地街道—。办事:处或镇人民政府负】责购买经《济适:用,住房申请的》受理、初审及初审】公示;
— (二)路!南区、路北区、【高新技术开发区【住房保障管理机构】负,责本区购买经—济适用住房》申请的复审;市住】房,保障:管理机?。构负责市中心区【购买经济适》。用住:房申请的《。审核、公示、—核准;?
《 , (三)除【。市,中心区以外的—其他县(《。市)、区住房和【。。城乡建设行政—部门:负,。责本行政《区域:内购买?经济适用《。住房:申请的审核》、公示、核准;【。
】(四)县(》市)、?区民政部门负—责审核申请购买【经,济适用住房的家庭】收,入和资产
!
第《十五:条 初审单位自】受理之日起15日内!提出初审意见—
【 经初审《符,合经济适《用,住,房,销售条件的将—申请人申报的基本】情况和初审》意见在申请》人户籍所在地—。。(现居住地》)或工作单》位,公示7日
】 ? 公示期间有异【议的:初审单位应》当进:行查证公示期满符】合经:济适用住房》销售: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!经查证异议不成【立的将初审意见【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!收入:审核单位《
初审—单位可以组织—。居民委员会从事经】济适用住房初审【的具体工《作
》
第十六条】 , 收入审核单位【应当自收到申请【材,料,之,日起10日内就【申请人家庭收—入、资产《是否符?合经济?适用住房《销售:条件提出《审,核意:见连同?申,请材料一并》送同级审核(复审)!单位:
第!。十七条 复—审单:位自:收到申?请材料?之日起1《5日内就本区—申请人是《否符合经《济适用住房销售【条件提出复审意见】。;对符合条件的【连同申请《材料一同报审—核,单位
?
《
: 第十?八条 《审核单位应》当自收到申请材【料之:日,起15日《内提出审核意见【
》 对符》合经济适用住房销】售条件的申请—人基本情况在—当地:媒体和户籍所在【。地(现居住地)或】工作单位公示7日】公示期内有异议【的审核单《位,应当会同收入审【核单位和初审(复审!)单位进行查证
! —公示期?满对符?合经济?适用住房销售条【件且公示无异—。议或:经查证异议》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!核发经济适用—住房准购证》。明
》 核发准购证!明的:数量低于当年或当】批可售经济适用【住,房套数时空额部分】可按照第十》二,条的:相关规定排序依次】。递补也?可列入下批销售
】
:
》第十九条 对申请!材,料不规范、》不齐全、不》真实或者不符—。合经济适用住房销】售条件的各受理和】初,。审、复审、审核单位!应当书面告》知申请人并说—明,理由
— 对申—请,。材料不?规范、不齐全的申请!人应当在收》到书面告知》之日起5《日内规范、补—。全申请?材料
》 ,
《第二十?条 ?各受理、初审、复】审、审核、核准【单位可以通过—入户调查、》邻里访问以及信函】。。索证等方《式对申请《人,的家庭?人口、收入、资【产和住房状况等【进,行核实?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!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!实提供有关》情况:
】在受理?、审核过《程中情?况复杂、当批销售房!屋数量?较大的可适当延【长时限并提前向社会!公布
《第四:章 销《售与产权登记—
第?二十一条 市【、县(市)、—区,住房保障管理机【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!济适用住房平—均销售价格由市、】县(市)、》区,价格行政部》门会同住房和城乡】建设行政部门根【据经:济适用住房价格管】理相关规定核—定
《 房地【产开发企《业开发建设的—经济适用住》房项:目平均销《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!价格招?标价格?底价由价格行—政,。。部门会同住》房,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!依据经济《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!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!。。建设、管理》。成本和?利润等因素的基【础上确定
— 单【套住房销售价格应】当以平均销售—价格为基础由—经济适用住房建【设单位根据》。楼层、朝向》等因素确定
【
第二】十二条 经济适】。用,住房销?售应当明码标价【不得在标价之外【收取任?何未:予标明的《费用经济适用住【房价格确《定后应当向》社会公布《
】第二:十三:条 经济适用住】房实行预售许—可制度?经,济适用住《房建设?单位进行经济适用】住房预售应》当向住房和城—乡,建设行政部门申【请预售许可
【 预售】经济适用住房—。的销售单位》及其开户金融机构】应当:与,住房和城《乡建设行政部门签】订销售款使》用监:管协议?在所:建经济适用住房【准予房屋初始登记】。前销:售单:位不得将《售房款挪作他用【
? 》项目销(预)—售由市?、,县(市)、区—住房保障《管理机构代》理也:可由市、县(—市)、区住房和【城乡建设行政—部门监督开发企业组!织
》
? 第二十四条 】购买经济适用住【房可以按规定提取个!人住房公积金—、,办理住房公积金【贷款、申请商业性】贷款
《 :
?。 第二十五条 经!济适用住房实—行公开销《 (预)售市、【县(市?)、区?住房和城乡建设【。行政部门《应当将?房源信息向社会公告!公告内容应当—包括开发《建,设单位名称、销(】预)售时间》、,房,源位置、总建筑面】积、总套数、—每种套?型的套数、建—筑面积、《销(预)售价格、申!请期限?、申请?购买条件、》审核:时限与公示时间等
!
《
, 第?。二,十六条 符合【条件的家庭凭经【。济适用住《房准购?证明选?购经济适用住房经】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!应,。当向持有经济适用住!。房准购证明》的家庭销售》经济适?用,住房
— : 经济《适用住房准购—证明持有人的—数量:多于:经济适用住》房供应数《。量时按照第十二条】的相关规《。定进行排序或采取摇!号等:方式确定购》买人
— : 因可《。售经济适用》住房数量限制—取得经济适用住房】准购证明《而未买到经济适【用住房?的应当直《接购买下《批经济适用住房一年!之内:未买到经济适用【。住房的按原审核程序!进行复查已列入【当期或当批购买经】济适用住房因个人原!因而不购买的取消】购房资?格两年内《不得重新《预登记
》
》。 第二?十七条 》销售的经《济适用住房面积分】为,供应面积和保障面】积供应?面积为
《
:。 : (一)—多层住宅家庭成员为!一人的?。不超过50平方米】;家:庭成员为二人的不】超过60平方米;】家庭成员为》三,人及:以上的不超过6【5平方米《;
? , : (二)—高层:、小高层住宅可以】。在多层住宅》标准上分别增加5平!方米
— 保》障面积为供应面积】减去现?住房面积用》经济:适用住房价》格购买
— 实际购】房面积减去》。保障面积部分—。按届时同地段或相】邻地段普通》商品住房市场评估】价格购买《这,部分购房款》中应当扣除对—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!金待上市交易时补交!
,
第】二十八条 经济适!用住房购买》。人对所购经》济适用住房拥—有,有限产?权
!住房和城乡建设【、国土资源行—政部门?在办理权属登记时】应,当分别注明》“经济适用住房【”、“划拨》土地:”、“保障面积以外!部分的?基本情况”及—保障面积的“政【府投资比例”等内】容
:
第五?章 交易管理【
第二十九条 】 所购经济适用住】房上市交易的应【当同时具《备以下条件
】。 (—一)经?。济适用?住房购买须满5年现!售房:。上市期限从缴清购房!款之日起计算—预售:。房上市期限从办理入!住手续?之日起计《算;
— (二)【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!屋所有?。权证和土《。地使用权证;—
》 , , (三?)补交保障面积【的增值收益和土【地使用权出让金
】
? 保障—面积的增值》收益按照购买经济适!用住房时的准—成本价格与交易【时同地段《普,通,商品房市场评估价】格差价?的,政府投资比例计算保!障面积以外部—分的房?款已按市场价—交纳的该部分的增】值收益不再补交
】
土】。地,出让金按分摊占地面!积缴纳?缴纳标准《按经济?适用住房交易时土地!。基准地价的40%】计算
】 :第三十条 —所购经济《适用:。住房达?到上市年限后—产权人可以》。按第二十九条规【定补交相关费用【取得:普通商品房》房屋所有权证和【出让性质的》土地使用权证—
:。
第三十!一,条 在《限制:上市交易期》限内不得将所购经】济适用住房转卖【、兑换、赠与、【作价入?股
:
, 》 在限制上市交【易年限内因特—殊原因确需》转让:经济适用住房的可】以,由政府按照原价格】回购并按同期贷款】利率计息
! ?未按上市交易规【定,补交相关费用的所】购,经,济适用住房不得出】租经营
》 ,
第三十】二条 因法院【裁,定、判决、调解和】。抵押等原因处分【经济适?用住房的需先按上市!交,易规定补交相—关费用后再》办理: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!手续
《 ? 因《继承、离婚发生经济!。适用住房权属—转移:的可办理转移登记】手续房?屋权属性质、限【制上市?起,始日期不变
—
《
?第三十三《条 政《府免收的每平—方米住房各种行政】事业:性收:费和政府《性基金?(简称政《府减免费用)的数】额由经济适用—住房项目建设单位】计算报价格行政部门!审核确认
!。 : 经:济适用住房准成【本价格?为经济?适用住房平均售【价与每平《方,米,政府:投入资?金之和?政府投入《资金为政府减免费用!
【 政府投资比例【为每平?方米政?。府投入资金》与经济适用住房【准成本价格之比;个!人投资比例为经【。济适用住房平均【。。售价与经济适用住房!准,成本价?格之比
】 ?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!位将经?济适用住房》平,均售价、《政府减?。免费用、政》。府及个?人投资比《例等资料在》销售前分别报住房保!障管理机构和房屋产!权登记机构建档管理!
《
第三十【。四条: 收回《的土地出让金、增】值收益?以及保?障面:积以外部分》的售房款扣除—成本后的余额—应当上?交本级财政专项【用于住房《保障
第六章 !监督管理和法律责】任
第《三十五条 市、县!(市)?、,区住房和《城乡建设行政—部门应?。当对:经济适用《住房申请、》销售、?使用管理《、,。交易等情况进行监】。督检查
— : ,。 市?、县(市《)、区住房》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!及其:他有关部门》对违反经济适用【住房管理有关—规定行为的举报【或控告应当及时受】理并核查、处—理
?
—第,三十六条 房地产!开发企业在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】或预售中有下列行为!之,一的由住房和—城乡:建,设行政?部门给予警告责令】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!正并处3万元罚款】永久禁?止该企业参与—本市的经济适用住】房项:目,法,人招投标其开发资】质证书有效期满【。后属本市《审批的核发机关不】予,延,。期;不属本市—审批的?向核发机《关提出不予延—期的建议
】。 (一)【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!条,第一:款规:定未取得预售—许,可预售经《济适用住房的;
】
, , (—二)违反第二十三条!第二款规《定将:售,房款挪作他用的;】
》 (三)—违反本办《法第二十六》条第一款规定向非持!。有经济适《用住房准购证明【的家庭销售经—济适用住房的
】。。
第三】十七条 购—买人违反本办—。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!。限制上?市交易期《限内将所购》。住房转卖、》兑换、赠与、作价入!股或未补《交相关费用出租经营!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!行政部?门,给,予警告责令停止【违法行为;属非经】营性行为的》可处一千元》罚款;属经营性行为!。且有违法《所得的可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】元以下罚款没有违】法所得的可处—一万元以下》罚款同时该》经济适用住房由住】。房和城?乡建设行政部门按原!价格收回《
《
第三—。十八条? 申请人提供虚】假材料的三年—内不得?再申请保《障,性住房
《
, 以欺骗!等,手,段已购买经》济适用住《。房未:领取经济《适用住?房房屋所有权证【、土地使用权—证的不予核》发;已领《取,经济适用《住房房屋所有权证】、土地使用权证的由!当地住房《和城乡建设、国【土资源行政部门以】。公告形式予以注销由!当地住房《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!收回已购住》房,或责令其《限期按当时市场价格!补交相关费用;不退!回,已购住房《或不补交相关费用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!执行
?
为】申请人出具虚假【证明的由有》。关,部门、单位追究【当事人及主要负责】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!予以行政处分—涉嫌犯罪的移交【司法机关处理
【。
》 , 第三?十九条 行政【管理相对《。人对行政《部门作出的》具,。体行政行为不服【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!议或提?起行政诉讼逾—期不:申请复议、》不起:诉、:又不履行具体行【政行为的由作—。出具:体行政行为的行【政机关?申请人民法院强制】执行
?
第四!。十,条 ?国家机关工作人【员,在经济适《用住房管理》中滥:用职权、玩忽—职,守、徇私舞弊有【下列情形《之一的责《令改正?;情:节严重的对责任人】。员依法?。给予行政处分涉【嫌,犯罪的移交》司法机?关处理
《
《 (一)对符合!规定条?件的申请不》予受理的或者不在规!定期限内做》出决定的《;
》 (二—)不在规《定场所公示》。应当公示材料的【;
!(三)未按规定说明!不受理申《请或者不予批准【理由的?;
— (《四)对不《符合规定条件的申】请人准?予购:买经济适用住房的】;
《 (五【)索取或者收受他人!财物或者谋取其他】利益的
》第七章 附则【
第四《十一条 集资【合作建房的管理办】法按:照经:济,。适用住?。房的有关规定—执,行
【 第四十二条 !本办法实施前已租】赁的:经,。济适用?住房应当限》期购买或转入租赁性!住房保障
【 本办法实!施前已购经济适用住!房的交易按照唐山市!中心区已购经—济适用住房交—易,管理规定(唐—政办〔2《010〕46号)】相关规定执》行
【 , 第四十三条 【。 各:工业区、开发区、】管理区等政府—派出机构所辖区【域经济?适用住房的管理【。按照本办法》执行
【
?第,四十四?条 住《房和城乡建设—行政部?门和民政部门可【按各自职责》根据:本办法制定》。实施细则
》
第四【十五条 本办法自!公布之日起施—行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