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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唐山市经《济适用住房管—理办法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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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唐山市人民政府令】[2011]第【3号
《唐山市经《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!已经20《11:年,6月3?日市政?。府第52《常务会议通过—现,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!施行
市长陈国鹰!
2011年!6月14《日
?第,一章 总则
!
第:。一条 ? ,为进一步《规范:经,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!城镇低收入家庭【住房困难根据国家】。、省:有关规定结合本【市,。实际制定本办法
】
第二!条, 本办法所—称经济适用住房【是指: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!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!格按:照规定标准建—设,面向城?镇,低收入住房困—难家庭供《应,具,有保:障性:质的政策性住—房
—。
?第三条 》本,市,行,政区域内经》济适用住《。房的:申请、销售、交易及!。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!
,
第四!条 : 市住房和城—乡建设?行政部门负责—全市:经,济,适用住房《工作:的指导和监督市住】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!路南区?、路北?区、高新技术—开发区(以下简称市!。中心区)《经济适用住》房管理?的具体组织实施【工作
— 市》中心区以《外其他县(》。市)、?区住房和城》乡,建设行政《部,门负责?本行:政区域内《经济适用住》房的管理工作县(市!)、区政府》确定的非营利性住】房保障管理》机构负责《本行政区域》内经济适用住房管】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!作
? ? , 市民政部门负】责全:市申请购买经济适】用,住房:家庭收入《、资产核《定工作的指》导和监?督县(?市)、区民政部【门,负责本行政区域【内申请购买经—济适用住房家庭收】入、资产的》核定工作
!。 , 发展《和改革、监察—、财政、规划、国】土资源、价格、税】务、公安、统计【、金融?管理:等行政部门及住房公!积,金管理机构根据职】责分工负责经济适】用住房的相关工【作
:
, ? , , 各县(市)、【。区,街道办事处(镇【人民政府)及社区】居民委员会按各【。自,职,责做好?。相关工作
第二】章 申请》条件与资格
第五!条 城镇低收入】基本家庭申请购买】经济:适用住房应当同时】符合下列条》。件:
《。 (【。一)基本家》庭成员?具有本市常住—户籍其中《至少有1人》满5年以《上;
! (二?)基本家庭》无住房或现住房【人均住房面积(指】建筑面积下同)在1!5平方米以下且住】房总面?积在50平方—米以下;
! (三)基【本家庭上年度—人均可支配》。收,。入一人户为》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!适用住房保障人均收!入标准的1.5倍】。以下:二人户为标准的1】。.2倍以下三—人及以上家庭—为标准?的,1,倍以下且《。家庭资产符》合规定的标准—
— 经?济适用住房保—障人均?收入标准按照当地】。经济发展水平、财政!。承受能力、居民住】房平:均水平、城》镇低:收入家庭经济承受】能力等因《素确定
—
第六条】 本办法》所称家庭是指两个】以上成员基于—婚姻、血缘》、收养而产生的【法定的赡《养、扶养和抚—养关系的社》会生活单《。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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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家庭内可—包含:多,个基本家庭本办法】所,。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!男女及其未婚—子女组成的》家庭
【
第七条— 基本家庭年度可!。支配收入是指其家】庭成:。员的年?收入总和包括工资】、奖金、津贴、补】贴等:工资性收入储—蓄存款?利息等财产性—收入经营净收—入和转?。移性收入
】 : 基本家庭—资,产是指其家庭成员】名下的动产和不动】产包括房产、汽【车及现金《、有价?证券、投资(—含,股份)、存款—、,债权等离婚人员原】住房析产部》。分产权?列入其资产
【 ,
第八【条 家庭》无现住房的其基本家!庭为:无住房家庭
—
, —有现:。住房的家庭含两个】以上基?本家庭的其》无现住房《的基本家《。庭,为准无房家庭—其住房困难程度按家!庭所有?成员的现住房总面】积除以全部家庭成】员,的人数计算》
《 有现—住房的基本家庭按现!住房面积除以—基本家庭成员—。的人数计算其—住房人均面》。积低于保障标准的】为现住房《困难家庭
— 》 现住房包括自有产!权(含共有产权)住!。房和承租公有住房
!
: 1—999年12月【31日停止》。。福利分房后以—出,。售、赠与等形—式转移给他人的自】有,住房计入现住房但经!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!殊原因?确需转让住房—的可不计入
! 《申请人的父母—或子女有两套以【上住房且《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!独,立居住?的应:当计入?基本家庭住房—面积
! 第九条 经济】适用住房《的申:请人应当是申—请购买经济适用住】房的家庭《中具有完全民—事,行为能?。力的成员《
》 : 年满3《5周岁以上单—身人员?按基本家庭对待【其中离异《人,员需离异三年以上方!可,。作为申请人
—
《
?第十条? 已购买》经济:适用住房《的基本家《庭不:得再次申请保障【性住房?
— 退?出租赁性住》房保障符《合,当年:或当批经济》适用住?房,销售:条件的可以申请购】。。买经济适《用住房
! 第?十一条 住房和城】乡建设行政》部门根据年度经济】适,用住房可销售数【量、住房需求状况】等情况按照住房困】难程度、收入水平】等因素排序轮候【的原则?拟定当年或》当批经济适用住房】销售的?无住房、现住房【困难和准无房等各类!住房困难群体的【具体标准经本—级,人民政府批》准,。后公布执行
第】三章 预》登记:、申请与核准—
第十二条—。 对申请购买【经济适用住房的【家庭实?行预:登记制度
】 申》请人持户口簿、身】份证、房屋》所有权证、租赁证】明、收入《证明、资产》证明等材料向—当地住房和城乡建】设行政部《门提出书面申请【,对申报材料进【行形式审查,经审】查符合条件的—家庭, 由住—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!门核发预《登记:。证明
?
取得!预登记证明的家庭】其家庭成员、住房】和收入?等情况发生变化的,!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!和城乡建设》行政部门申》报,
【 ,。住房和?。城乡建设行政—部门依?据人均住房》面,积,、家庭?结,构、人口数》量、户籍年限—和收入水平等因【素按不?超,过当年或当批可【供销售经济》。适用住房数量—120%的比—例确定预《销售对象并向—社会公布
根!据房源?。供应数量首先保【障无住房家》庭再分别确定—现住房困难及准无】房家庭的供应数量】现住房困难类预销售!对象应当《按,基本家?庭现住房人均—面积计?算确定;准无房类】。预销:售对象?根据:房,源及申请人的数【量情:况可以?按,。。家庭现住房人均面】积计:。算确定也可》以通过公《开,摇号的方式确—定
? ? 被公布—家庭应当在规—定期限内提出—。购房申请逾》期未:申请的,取》消预:。登记资格取》消资格?后仍需申请经—济适用住房的,应】当重新预登记
】
》 第十三条 【预销:售对象?申请:购买当年或当批经济!适用住房应当提【。交以下材料
】 (—一)预登记》证明;
【 (二—)购买经济适用【住房申?请表;
! (三)家庭成员!户口簿和身份—证;:
(!四):婚姻状?况证明材料;—
? (五【)家庭收入情况证明!材,料和资产申报材料;!
: 》 (六)家庭住【房状况?。证明材?料;
》 (七)】诚,信承诺书、同意接】受住房?和经济状《况核查且核查—结果予以公示—的书面文件;
【。
《 (八)应【当提交的其他—材料
【
第十四条 】 ,对预销售对象—提出的申请及—有关材料《进行审核和公示
】
— ,(,一)申请人户口所】在地街道办事—处或镇?人民政府负责购【买经济适用住房【申请的受理、初【审及:初审公示;
! , (二)路【南区:、路:北区、高新》技术开发区住房【。保障:管理机构负责本区】购买经?济适用住房》申请的复审;—市住房保障》管理机构负责市中心!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申请的?审核、公《示,、,核准;
!。 (三)除市中】心,区以外的其他县【(市)、《区住房和城乡—建设:行政:。部门负责本行—政区域内购买经济】适用住房申请的审】核、公示《、,核准:。;
? 》 (四?)县(?市)、区民政—部门负?责审核申请购—买经济适《。用住房的家》庭收入和资》产
!第十五条 初【审单位自受理之日起!15日?内提出初审意—见
— ?经初审符合经济适】用住房?销售条件的》将申请人《申报的基本情况和】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!籍所在地《(现居住地)或工】作单:位,公示7日《
— , 公示期《间有异议的初—审单位应当进行查】证公示期满符合经济!适用住房销售条件且!公示无异议或经查】证异议不成立的将】初审:意见和申请材—料一:并报送收入审—核单位
— 初审单位可以组】。织居民?委员会从《。事经济?适用:住房:。初审:的具体工作
!
《第十六条 收入审!核单位应当自—收到申?请材料之日起10】日内就申请人家【庭,收入、资产》。是否符?合经济?。适用住?房销售条件提出审】。核意见?连同申请材料一并】送同级审核(复【。审):。单位
】 第十七条 】复审单位自收到申请!材料之日起15日】内,就本区?申,请人是否符合经【济适:用住房销《。售条:件提出复审意—见;对符《。合条:件的连同《申请材料一同报审核!单位
》
《 第十八条 【审核单位应当—自收:到申请材料》之日起15日内提出!审核意见
! 对符合—。。经济适?用住房销《。售条件的申请人基本!情况在当地媒体和户!籍所在地(现—居,住地)或工作单【位公示7日》公示期内有异—议的审?。核单位应当会同【收入审核单位和【初审(复审)单位进!行查证?
】公示期满对符—合经济适《用住房销售条件且公!。示无异?议或经查证异议不】成立的予以》核准并核发经济【适用:住,房准购证明》
《 核发准购】证明:的数量低于当年【或,当批可售经济适【用住房套数时空额】部分可按照第十二条!。的相关?规定排序依次递【补也可列入下批【销售
! 第十九条》 对申请材料不】规范、?不,齐全、不《真实或者不符合经济!适用住房销售条件的!各受理?和初:审,、复:审、:。审核单位应当书面告!。知申请人并说—明理由
《
, —对申请材《料不规范、》不齐全?的申请人应当在【收到书面《告知之日起5—日内规范、补全申请!。材料
】 第二十条 各!受理:、初审、复》审、审核、核准单位!可以通过入户—。调查、邻里》访问以及信》函索证等方》式对申请《人的:家庭:人,口,、,收入、资产和—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!申请人及有》。关单位和个人应【当予以配合如实提】供有关?情况
— ,。 : 在受?理、:审,核过程中情况复杂】、当批销售》房屋数量较》大的可适当延长时限!并,提前向?社会公布
第四章! 销售与产—权登记?
第二十》。一条 《市、县(市》),。、区住房保障管理机!构直接?组织:建设的经《济,。适用住房《平,均销售价格由市、】县(:市)、区价格行政部!门会同住房和—城乡建设行政—部门根据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】管理相?关规定核定
—
: ? 房地产开—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!济适用住房项目【平均销?。售价格不得高于中】标,。价格招标价格—底价由价格行政部门!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!行政部?门依据?经,济适用住房》价,格管理的有关—。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!、,管,理成本?和利润?等因素的基础上【确定
— , 单套住—房销售?价格:应当以平《均,销售价?格,为,基础由经《济,适,。用住:房建设单位》根据楼层、朝向等因!。素确定
】
: 第二十二条 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!当明码标价不—得在标价《。之外:收取:任何未?予标明的费用经【济,适,用住:房价格确定》。后应当向社会—公布
! ,第二十三条 经】济适用住房实行【预售:许可制度经济适【用住房建设单—位,进,行经济适用住房【预售应当《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!政部门申请预—售许可
】 ?预,售,经济适用住》房,的销售单位及其开】户金融机构应当【与住房和城》乡,建设行?。政,部门签订销售款使】用监管协议》。。在所:建经济适用》住,房准予?房屋:初始登记《前,销售:单位不得将售—房款挪作《他用:
【 项目销《(预)售由市、【县(市)、》区住:房保障管理机—构代理也可》由市、县《(市)、区住房和城!。乡建设行政部门【监督开发《企,业组织
! 第?二十四条 购买经!济适用住《房可以按规定—。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!。、,办,理住房公积》金贷款、申请商业性!贷款
】 :第二十五条》 经济适用住房】。实行公开销 (预】)售市、县(市)】、区住房和城乡【建设行政部》。门,应当将房《源信息向社会公【告公告内容应当包】括开发建设》单位名?称,、,销(预)售时间、房!源位置、《总,。建筑面积《、总套数、每种套型!的套数、《建筑面积、销—(预)售价》格、申请期限—、申请购买》条,件、审核时限—与公:示时:间等
—
《第二十?六条 符合条件的!家庭凭经济》适用住房准购证明选!购,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!用住房销售单位【应当向持有经—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!的家:庭销售经济》适用住房
【 经济适】用住房准《购证明持有人—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!住房供应数量时按照!第十:。二条的相关规定【进行排序或采取摇】号等方式确定购买】人
》 《因可售?经济:适,用,住房数量《限制取?得经济适用住房准】购,证,明而未买《到经:济适用?住房的应当》直,接购买下批经济【适用住房一》年之内未《买到经?济适用住房》的按原审核程—序进行复查已列入】当期或当批购买经济!适用住房因个人【原因:而不购买的取消购房!资,格两年内不得—。重新:预登记
】
第二十—七条 《销售的经《。济适用住房》面积分为供应面积和!保障面积供应面【积为
》 , (》一)多层《住宅家庭《成员为一人的—不超过5《0,平方米?;家庭?成员为二人的不【超过60《平方米;家》庭成员?为三人及《以上的?不超过65平方米;!
》 (《二)高层、》小高层住宅可以在多!层住:宅标:准上分别增加5【平方米
【 保障面积为!供应:面积减去现住房面】积用经济适用住【房价格购买
! 《实际购房面积—减去保障面积部分】按届时同地段或【相邻地段普通商品】住房:市场评估价格购买这!部分:购房款中《应当扣?除对应?。的土地使用》权出让金待上市【交易时补交
】
》第二十八条 — 经济适用》住,房,购买人对《所购经济适》用,住房拥?有有限产权
】 : 住房和城乡建!设、国土资源行【政部门在办理—权属登记时》应当分?别注明“经》济适用住《房”、“《划拨土地”、“保障!面,积以外部分的—基本情况”及保障】面积的“《政,府投资?比例”等内容—
,
,第五:章 交易管理
】
第二十九条— 所购《经济适用住房上市】交易:的应:当同时具备以下【条件
— (》一)经济《适用住房购买须满5!年现售房上》市期限从《缴清购房款之日起计!算预售房上市—期限从?办,理入住手续之—日起计算;
】 (二)取!得经济适用住房【房屋所有权证—和,土地使用权证;
】
— (三)补交保障面!积的增值收益和土】。。地使用权出让金
】
保】障面积?的增值收益按照购买!经,济适用住房时的准成!本价格与交》易时同地《段普通商品房市场评!估价格?差价:的政府投资》比例计算保障面积以!外部分的房款已按】市场价交纳的该部分!的增值收益不再补交!
— :土地出让金按分摊】占地面积缴纳缴纳】标准按经济适用住】房,交易时土地基准地价!的4:0,%计算
《
:
《 第三十条 — ,所购:经济适用《住房达到上市年【限后产权人可—以按第二十九条【规定补交相》关费用取得普—通商品房房》屋所:。。有权证和出让性质的!土地:使用:权证
—
《第三十一条 【在限制上市交易期】限内:不得将所购经济适用!。住房转卖、兑—换、赠与、作价入股!
: , 在—限制上市交易年限】。内因特殊原因确【需转让经济适用【住房的可以由—。政府按照原价格回】购并按同期贷款【利,率计息
】 未按上市交】易规定?。补交相?关费用?。。的所购经济适用住】房不得出租经营【
第!三十二条 因法】院裁定、判决、【调解和抵押等—原因处分经济适【用住房的需先—按上市交《易规:定补交相关费—用,后再办理房屋—所有权转《移登记手《续
《。 因继【承、离婚发生—经济适用住房权【属转移的《可办理?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!属,性质、限制》上,市起始日期不变
】
》 第三《十三条 政府【免收的每平方米住】房各种行政事—。业性收费和政—府,性基金(《简称:政府减免费用)【的,数额由?。。经济:适用住房项目建设】单,位计算报价》格行政部门》审核确?认
? 经济适!。用住房准成本—价格为经济适—用住:房平均售价》与每平方《米政府投入资金之】和政府投入资金为】政府减?免费用
》 政府】投资:比例:为每平方米政—府投入资《。金,与经济适用住房准成!本价:。格之:比;个?人投资比例》为经:济适用住房平均【售价与经《。济,适用住房准成本价格!之比
! 经济适用住—房建设单《位,将经济适用》住房平均售价、【政,府减免费用、政府及!个人投资比例等【资,料在销售前分—别报住房保障—管理机?构和房屋《产权登记机》构建档管理》
】第三十四条 【收回的土地》出让金?。、增值收《益以及保障》。面积以?外部分的售房款【扣除成本后的—。余额应当《上交本级财》。政专项?用于住房保障—
第六章 监】督管理?和法律责任
第三!十五条 《。 市、县(市)【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!行政部?门,应当对?经济适用住房申【请、销售、使—用管理?、交易等情况进行】监督检查
】。 市、县【(市)、区住房和城!乡建设行政部—门及其他有》关部门对违反经【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!规定行为《。的举报?或控告应当及时受】理并核查、处理
】。。
《
:。 第:三十六条 房地产!开发企业在》。经济适用住房—销,售或预售中有下列】。行为之一的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!政部门给予警告责】令,停止违法行为限【期改正并《。处3万元罚款永久禁!止该企业参与本【。市的经济适用住【房项目法人》招投标其《开发资质证书有效】期满后属本市审批】的核发机关不予延期!;不属本市审批的】向核发机关提出不】。予延:期的建议
! (一)违反本!办法:第二十三条第—一,款规定未取得—预售许?可预售?经济:适用住房的;
】 ? (二)—违,反第二十三条—第二款规定将售房款!挪作他用的;
】。 ? : (三)违反本办法!第二十六条第一【款规定向非持有经】济适:用住房准购证明的家!庭销售经济适用【住房的
—
第—三十七条《 , 购买人违反—本,办法第三十一条规】。定在限制上》市,交易期限内将—所购住房转卖、【兑换:、赠与、作价入股或!未,补,交相关费用出租【经营的由住房—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!给予警告责令—停,止违法行《为;属非经营性行】为的可处一千元罚款!。;属经营性行为且】有违法所《得的可处五》千,元以上三《。万元以下罚款—没有: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!元以下罚《款同时该经济适用住!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!行政:部门按原价格—收回
—
第》三十八条 》 申请人提》供虚假材《料的:。三年内不得再申请】保障性?住,房
【。 :以欺骗?等手段?已购买经济适—用,住房未领取经济适】用住房房《。屋所有权证、土【地使用权证的—不予:核发;已领取经济适!用,。住房房屋所有权证、!土地使用《权证的?由当地住房》和,城乡:建设、国《土资源行政部门以公!告形:式,予以注销由当—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!政部门?收回已购住房—或责令其限期按当时!。市,场价格?补交相?关费用?;不退回已购住【房或不?补交相关费用的申请!人民法?院强制?执,行
《 , 为申请人】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!关部:门、单位追》究当事人《及主要负《责人:的责任视情节—轻重予以行》政处分涉嫌犯罪的】。移交司法机》关处理
》 :。
:。 :第三十九条》 行政管理相对】。人对行政部门作【出的具体行》政行为不服的可以】依法申请行政—复议或提起行政【诉讼逾?期不申请复议—、不起诉《。、,。又不履行具体行【政行为?。的由:作出具体行政行为】。的行政机关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】执行
?
?
第》四十:条 ?国家机关工作人【员在经济适用住房】管理中滥《用职权?、玩忽职守、徇【私舞:弊,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责令改—。正,;情节严《重的对责《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涉嫌犯罪—的,移交司法机关—处理:
》 (一)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!请不予受理的或者】不在:规定:期限内做出决定【的;
?
(二!)不在规定场—所公示应当公—示材料的《;
【 , (三?)未按规定》说明不受理申请或】者不予批准理由的;!
】(四:)对不符合规—定条件的申请人【。准予购买经》济,适用:住房的;
】 (五)索】取或者收《。受他人财物或者谋】取其他利益的
【
第七章 —。。附则
第》四十一?条 集资合作建房!的管理办法》按照:经济适用住房—的有关?规定:执行
《
第四】十,二条 ?。 ,本办法实施前已租】赁,的经济适用住房【应当限?期购买或《转入租赁性》住房保障
【 》本办法实《施前已购经济—适用住房的交易按照!唐山市?中心区已购经济适】用住房交易管理规定!(唐政办〔201】0〕46号)相关】规定执行
】
第四十【三条 各工—业,区、开发区、管【理,区等政府派出机构】所辖区?域经济适用》住房的管理按—照本办?法执行
《
— 第四十四条— 住房和城乡建设!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!可按各自职责根据】本办法制定实施【细则
》
第四十五条 !。 本办法《自公:布之日起施》行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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