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山市!经,济适用住房管—理办法
】唐山市人民政府【令[2?011]第3—号
唐山市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!法已经20》1,1年:6月3日市政—府第52《。常务会议通过—。。现予公布自公布之】日起施行
市长陈!国鹰
—2011年6—月14日
—第一:章 ?总则
》
第一条《。。 为进《一步规范《经济:适,用住房?管理解决城》。镇低:收入家庭住》房困难根据》国家、省有关规【定结合本市》实际制定本》办法
》
第二条】 :本办法所称经济适】用住房是《。指政府提供》政策: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!销售价格按照—规定标?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!入住房?困难:家庭供应具》有保障性《质的政策《性,住房
! 第三条 》 本市行政》区域内经《济,适用住房的申请、】。销售、?交易及监督管理适用!。本办法
《
《
第四》。条 ?市,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】。政部门负责》全,市经济?适用住房工》作的指导和监督市】住房保障管》理机构负责路南【区、路北区、高新】技术:开发区(以下简称市!中心:区)经济《适用住房管理的【。具体组织《实施工作
】 市中心区以!外其他县(市)、区!住,房和城乡建设—行政部?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,内,经济适用《住房的管理工作【县(市)《、,区政:府确定的非》营利:性住:房保障管理机构【负责本行《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!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!施工作
》。 —市民政部门负责全】市申请购《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!收入、资产核定工】作的指?导和监督县(—市)、区民政—部门负责本行—政区域内《。申请:购买经?济,适用住房家庭收入、!资,产的核定工作—
【。 发:展,。和,改革、监察》、财政、规划—、国土资源、—价格、税务、公【。安、统计、金融【管理等?行,政部门及《住房: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!职责分?工负:责经:济适用住《房的相关工作
! 各县【(市)、《区街道办事处(镇】人,。。。民,政,府):及社区居民》委员会按各自职责】做,好相关工作
第二!章 ?申请条件与资格
!第五条 》城镇低收入基本【家庭申请购买经济】适用住?房,应当同时符合—下列条件:
—
(】一):基本:家庭成员具有—。本市常住《户籍其中至少有【1人满5年以上【;
!(,二)基本家庭无【住房:或现住房人均住【房面:积(指建筑面积下】同,)在15《平方米以下》且住房总面》积在50平》方米以下;
【 , 》(三)基本家庭上年!度人均可《支配收入一人户为当!。地政府确定的经【济适用住《房保障?。人均收入标准的1】。.5倍以下二人【户为标准的1.2倍!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!为标准的1倍以【下且家庭《。资产符合规定的【标准
?
》 经济适用—住房保障人均—收入标?准按照当地经—济发展水平、—财政承受能力—、居民住房平均【水平、城镇低—收入家庭《经济承受能力等【因素确定
》。
第六!条 本办法—所称家庭是指—两个以?上,成,员基于?。婚姻:、血缘、收养—。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!、扶: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!生活:单位
! 家庭?内可包含多个基本家!庭本办法所》称基本家庭是指【已婚:男女:及其未婚子》女组成的家庭
!
》第七条 基本家】庭年度?可支配?。收入是指其家庭成】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!工资、?奖金:。、津贴、补贴等工】资性:收入:储蓄存?款利息?等财产性收入经营】净收入?和转:移性收?。入
》 《基本家庭《资产是指其家—庭成员?名下的动产和不【动产:包括房产《、,汽车及现金、有价】证券、投资(含股】份)、存款、—债,权等离婚人员原【住房析产部分产权】列入:其资产
】
第八条 家!。庭无现?住房的其基本—家庭为无住房家【庭
— :。。 有现住房的—家庭含两个以上基本!家庭的其无现—住房的基本家—庭为准?无房家庭其住房困难!程度按家庭所有成】员的现住房》总面积?除,以全部?家庭成员的人—。数计:算
》 《有,现住房的《基本:家,庭,按现住房面》积除以基本》。。家庭成员《的人:数计算其住房人均面!积低于?保障标准的为现住】房困难家庭
【 : 现》住房包?括,自有产?权(含共有产权)】住房和承租》公有住房《
】1999年12【月31日停》止福利?分房后以出售、【赠与等形式转移给】他,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!住房但经审核认定】属医疗等特殊原因】确,需转让住房的—可不:计入
! 申请人的父母或】子女有两套以上住】。房且能满《足每个基本》家庭独立居》住的应当计入基本家!庭住房面积
【
第九条! :经济适用住》房的申?请,。人应当是申请—购,买经:济适用住房的—家庭中具有完—。全民事行《为能力?的成员
— , 年满35】周,岁以上单身人员按基!本家庭对《待其中?离,异,人,员需离异三》年以:上方可作为申—请人
》。
第十条】 :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的基本家《。庭不得再次申请保】障性:住房
】 退?出租赁性住房保【。障符:合当年或当批—经济适用住》房销售条件》。的可:以申请购买》经济适用《住房:
第!十一条 住》房和城?乡建设行政部—门根据年度》经济适用《住房可销售数量、】住,房需求?状况等情况按照住】房困难程度、收入水!平等因?素,。排序轮?候的原?则拟定当年或当【批经济适用》住房销售《的无住房、》现住房?困难和?准无房等各》类住房困《难群体的具体标准】经,本级人民政府—批准后公布》执行
第》三,章 ?预登记、申请—与,核准:
,
第十?二条 对申请购买!经济: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!预登记制度
—
申请!人,持户口簿《、身份证、》房屋所有权证、租】赁证明、收入—证,明、资产证明—等材:料,向当:地住房和城乡—建,设行政部门提出书面!申请,对申报材料】进行形式审》。查,经审查符合条】件的家庭, 由【住房和?城乡建设行政部【门核发?预登记证明》
: 《 :取,得预登记证明的家】庭其家庭成员、住房!和收入等情况发生变!化的,应《当及时向《当地住房和》城乡建设行政部门】申报
》 , 住房和城】乡建设行政部门依据!人均住房面积—、家:。。庭结:构、人口《数量、户籍年限和】收入水平等因—素按不超过》当年:或当批可《供销售经济》适用住?。房数量1《20%的比》例确定预销售对象】并向社会公布—
根》据房:。源供应数量首—先保障无《住房:家庭再分别确—定现:住房困难及准无【房家庭的供应数量】现,住房困?难类预?销售对象应当—按基本家庭现住【。房人:均面积计算》确定;?准无房类预销—。售,对象根?据房源及申请人的】数量情况可以按【家庭现住房人均面积!计算确定《也可以通《过公开摇号的—方式确?定
!被公布家庭应当在规!定期限内提出购房申!请逾期未申请的,】取消预登记资—格取消资格后—仍需申请经济适用】。住房的,应当重【新预登记
【
《 第十三条 预销!售对象申请购买【。当年或当《批,经济适用住房应当】提交以下材料
【
(】一):预登记证明;
】 (二)!购买:经济:适用住房申请—表;
《 (三】),家庭成员户口簿和】身份证;
》
(】四,)婚姻状况证—明材料;《
】(,五)家庭《收入情况证》。。明,材料:和资产申报材料;】
》 ,。 (六《)家庭?住房状?况证明材料》。;
【 (七)诚—信承诺?书、同意《。接受住房和经济【状况核查且核—查结:果,予以公示的书面【文件;
【 , , (八)应当提交!的其:他材料?
: :
? 第十四条 【对预销?售对象提出的—申请及有关材料【。进行审核和公—。示
【 , (一)申》。请人户口所》在地街道办事处【或镇人?民政府负《。责购买经济》适用:住房申请的受理、初!审及初审公示;【
《 (二)路】南区:、路北区、高新技】术开:发区住房《。保障管理机构—负责本区购》买经济适用住房申】请的复审;市—住,房,。保障管理机构负责】市中心区购买经【。济适用住房申请的】审核、?公示、核准;
】 (三)!除市中心区以外的其!他县(市)》、区住房和城乡【建,设行: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购买经济适【用住房申请的审【核、公示、核准;】
【 ,(四)?县(市)《、区民政部门负责】审核申请购买经济】适,用住房的家庭收【入和资产
》
》 第十五》条 初《审,单位:自受理之日起15】日内提出初审意见】
《 经初审【符合经济《适用住房销售条【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!基本情况和初—审意见在申请人户】。籍所在地(现居【住地)或《工作单?位公示7日》
【。 公示期间》有异:议的初审单位应当进!行查证公示期—满,符合经济适》用住房销售条件【且公示无异议—或经: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!初审意见和申—请材料?一并报?送收入审核单位【
: 初审单》位可以组织居民委】员会:从事经济适用住房】初审:的具体工作
【 :
? 第十六条 收入!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!。申请:材料:之日起10日—内就申请《人家庭收入》、资产是否》。符合经济适》。用住:房销售条件》提出审核《意,见连同?。申请材料一并送【同级审核(》复审)单《位,
— 第?十,七条 复审单【位自:收到申请材》。料之日起15—日内就本《区申:请人是?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!销售条件提出复审意!见;对符合条件【。的连:同申请材料》。一同报审核单位【
《。
: 第十八条 】审核单位应当自【。。收到申请《材,料之日起1》5日:。内提出审核意—见
】 对符合经济适用】住房:销售条件的申请【人,基本情况《在当地?媒体和户籍所在地】(现居住地》)或工作单位公示7!日公示期内有—异议:的审核单位应—当会:同收入审核单—位和初审(复—。。审)单位进》行查证
【 公示期【。。满对符合《经济适用住》房销售条《件且公示无异议【或经:查,证异议不成立的予】以,核准:并核:发经济适用住—房,。准购证明
》
: ,。 核发—准购证明的数量低于!当年或当批可售经济!适,用住房套数时—空额部分可》。按照第十二条的【相关规?定排序依次递补【。也可列入《下批销售
— :
第十九条 ! 对申请材料不【规范、不齐全、【不真实或者不符【合经:济适用住房销—售条件的各受理【和,初审、复审、—审核单位应当—书面告知申请人【并说明理《。。由,
》。 对申请材【料不规范、不齐全的!申请人应《当,在收到书面告知【之,日起5日内规范、补!全申请材料
】
第二十条! 各?。受理、初审、复审】、审核?、核准单位可以通】过入户调查、邻【里访问以及》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!请人的家庭人—口、收?入、:资产和住房状况【。等进行核实》申请人?及有关单《位和个?人应:当予以?配,合如实提供》。有关情况
》
在】受理、审核过程【中情:况复杂、当》批,销,售房:屋数量较大》的可适当延长时【限并提前向社会公布!
:第四:章 销售与—产权:登记:
第二十一条 】 市、县(市)、区!住房保障管理机构】。直接组?织建设的经济适【用住:房平:均销售价格由市【、县(市《),、区价格行政—部门会同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】政部门根据经—济适用住房价—格管理相《关规定?核定
《。 —房地产开发》企业:开发建?设的经济适用住房】项目平均《销售价格不得高于】中标价格《招标价格底价由价】格行政部门会同【住房:和城乡建设行—政,。部门依据《经济适?用住:房价格管《理的有关规定—在综合考虑建设、】管理成本和》利润等因《素的基础上》。。确定
》 单套【住房销售价格—应,当以:平均销售价格为基】础由经济适用住房】建设:单位:根据楼层、朝—向等:因素确定
【
《 第:二十二条 经济】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明!码标价不得在标【价之外收《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!用,经济适用《住房价格《确定后应《当向社会《公布:
?。
第—二十三条 》 经济适用》住房:实行预售许可制度经!济,适用住?房建:设单位进行经—济,适用住?房预售应当》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!政部门?申请预?售许可
! 预售《经,济适用住房的—销售单位及其开【户,金融机构应当与住】房和城乡建设行政】部门签订销售款【使用监管协议在所建!经济适用住》房准予房屋初始登记!前销售单位》不,得将售?房款:挪作他用
! 项目销(预】)售由市、县(【市,)、区住房保—障管理机构代理【也可由?市、县?(市)、区》住,。房和:城乡建设行政部门】监督开发《企业组织
】
第二十四条! 购买经济适用】。住房可以《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!公积:金、办理住》房公积金贷》款、申请商业性贷】款
】 第二十五条 【 经济适用住房实】行公:开销 ?(预:)售市、县(市)】、,区住: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!门应当?将房源信息向—社会:公,告公告内容应—当包:。括开发建设单位名】。称、销(预)—售,时间、房源》。位置:、,总建筑面积》。、总套数《、每种套型的—套数、?建筑面积、销(预)!售价格?、申请?期限、申请购买条件!、审核?时限与公示时间等
!
第二!。十六条 符合条件!的家庭?凭经:济适用住房准购证】明选购经济适用住房!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!位,应,当向持有经济适【用住房准购证—明的家庭《销售:经济适用住房
! 《 经济适《用住房准购证明持有!人的数量多于经【济适用?住房供应数量—时按照第十》二,条的相关规定进【行,排序或采《取摇号等《方式确定购买人
! 因可售!经济适用住房数量限!制取得?经济:适用住房准购证明】而未买到经济适【用住房?的应当直接购买下批!经济适用住房一年】之内未买到经济【适用住房《的按:原审核程序进—行,复,查已列入当期或当批!购买经济适用住房】因个人原《。因而不?购买的取《消购房资格》两年内不得重新预】登记
?
,。 :
? 第二十七条 销!售,的,经济适用住房面积】分为供?。应面积和保障面积供!应,面积为
】 (《一)多层住宅家庭】成员为一人的—不超过50平方米;!家庭成员为二人的不!超过60平》方米;家庭成员【为三人及《以上的不《超过65平方—米;
》 《 ,(二)高层、小高层!住宅可以在多层【住宅标?。准上分别《增加5?。平方米
! , 保障面积为供应】面积减去《现住房面积用经济适!。用住房价格购买【
— 实际购》房面积减去保障面积!部分按届时同—地,段或相邻地段普通商!品,住房市?场评估价格购—买这部?分购房款《中应当扣《。除,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出!让金待上市交易【时补交?
【 第二十八条 】经济适用住房购【买人:对所购经《济适用住《房拥:有有限产权》
—。 住房和城乡建】设、国?土资源行政部门在办!理权: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!明“经济适用住房”!、“划拨土地”、】“,保障面积以外部分的!基本情况”》及保障面积的“政府!投资比例《”等内容《。
第五章 —。。 交易管理
—。
第二?十九条 所购经】。济适用?住房上市《交易的应当同时【。具备:以下条件《
,
, —(,一)经济适》用住房购买须满5】年现:售房上市期限从缴清!购房款之日起—计,算预售房上》市期限从办》理,。入住手续之日起计算!;
:
? ? (二)《取得经济适用住【房房屋所有》权证和?土地使用《权证;
— 》(三:),补交保障面积的【。增值收益和》土地使用权》出让金
】 保障面—积的增?值收益按照购买经济!适用住房时的准【成本价格与交易时同!地段普通商品房市】场评估价格差价的】政府投资比例—计算保障面积以【外部分的房款已【按市场价《交纳的该部分的增值!。收益不再《补,交
】。 ,土,地出让?金按分摊占地—面积缴纳缴》纳标准按经济适用住!房交易时土地基【准地价的40%【计算
! 第三十条》 :所购经济适用住【房达到上市》年限后产权人可以】按,第二十九条》规定补交相关—费用取得普通商品】房房屋所有权证和】出,让,性质的?土地使用《权证
《
第三】十一条 在限制上!市交易期限内不得】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!转卖、兑《换、赠与、》。作,价入股?
— 在限制上市交易!年限内因《特,殊,。原因确需《转,。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!以由政?府按照原价格—回购并按同期贷款利!率计:息
】 未:按上市?交易规?定补交相关》费用:的所购经济适用【住房不得出租经营】
】第三十二条 — 因法院裁定、判决!、调解和抵押等原】因处分经济适—用,住房的需先按上市】交易:规定补?交相关费《。用后再?办理房屋所有权转】移登记手续
! 因继承【、离婚发《生经济适用》住房权属转移的可】办理转移《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性!质,、限制?上,市起始日期不变【
】第三十三条 【政府免收的每平方米!住房各种行政—事,业性:收费和政《府性基金(简称政】府减免费用)—的数额由经济适【用,住房项目建设单【位计:算报价?格行政部《门审核?确认
?
经】济适用住房》准成本价格为经济】适用住房平均—售价与每平》方米政?府投入资金之和政府!投入资金为》政府减免费用
! 政府投】资比例为每平方【米政府投入资金与】经济适用住房准【成本价格之比;【个人投资《比例为经《济,适用住房平均售价与!经济适用住房准成本!价,格,之,比,
经!济,适用住房建设单【。位将经济适用住【房平均售价、政府减!免,费,用、政?府,及个人投资比—例等:资料在销售前分【别报住?房,保障管?理机构?和房屋产权登记机构!建,档管:理
?
第【。三十四条 收回】。的土地出让金—、增:。值收益?以及保障面》积,以,外部分的售房款【扣除成本《后的余额应当上交】本级财政《专项用于住房保障】
第?六,章 监督》管理和法律责任【
第三十五—条 ?市、县(市)—、,区住房和城》乡建设行政部—门,。应当对经济适—用住房申请》、,销售、使用管理、交!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!查
】 市:、,县(市)、区住房】。。和城乡建设行政【。部门及其他有关部】门对违反经济适用】。住房管理《有关规定行》为的举?报或控告《应当及时受理—并核查、处》理
!第三十六条 房】地产开发企业—在经济适《用住房销售或—预售中?有下列?行为之一的由住【房和城乡《。建,。设行政部门给予【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!为限期改正并处3万!元罚:款永久禁止该企业】参与本市的》经济适用住》房项目?。法人:。招投标其开发资质】证书有效期满—后属本市审批的核】发机关不予》延期;不属本—市审批的向核—发机关提出不予延期!的建:议
— (《一,)违反本办》法第二?十三:条第一款《规,定未取得预售许可】预售经济适用住【。房的;
》。 》。 ,(二)违反第二十】。三条:第二款规定将售【房款挪作他用的【;
!(三:)违反本办》法第二十六条第【一款规定向非持【有经济适用住房准】购证明的家庭销【售经济适用住房【的
】 第三十七条—。 购买人》违反本办法第三【十一条规《定在限制上》市交易期限内—将所购?住房转卖、兑—换、赠与、作价入股!或未补?交相关费《用出租经营的由【住房和城乡》建设行政部门给予警!告责令停止违法【。行为:;属非经营》性行为的可处一【千元罚款;属—经营性行为且—有违法所《得的:可处五千《元以上三万元以【下,罚款没有违法—所得的可处一万元】以下罚款同》时该经济《适用住房由住—房和城?。。乡建设行政部门按原!价格收回
!
: ,第三十八《条 申请》人提供虚《假材料?的三年?内不得?再申请?保,障性住房
— 》 以欺骗等手段已购!买经济适用住房【未领取经济适—用住:。房房:。屋所有权证、—土地使?用权证?的不予核发;—已领取经《。济适用住房》房,屋所有权《证、土地使用权【。证的由当地住房【和城乡建设》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!以公告形式予以【注销由当地住房【。和,城乡:建,设行:。政部门收回已购住】。房或责令其限—期按当时《。市场价格补交相关费!用;不退回已购【住房或不补交相关】费用的申《请人民?法院强制执行
【。
: 为—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!的由有关部》。门、单位追》究当事人及主要负责!人的:责任视情节轻重予】以行政处分涉—嫌犯罪?的移交司《法,机关处理
》
,。
》 ,第三十九条 行】。政管理相对人对【行政部门作出—的具体行政》行为:。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!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!诉讼逾期不申—请复议、《不起诉、又不—履行:具体行政行为的【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!的行政机《关申请人民法院【强,制执行
】
第《。四十条 国家【机,。关工:作人:员在经济适用住【房,管理:中滥用职《权、玩忽职守、【徇私舞弊有下列【情形:之一的?责令改正《;情节严重的—对责任?人员依法给予—行,政处分涉嫌犯—罪的移交司》。法机关处理》
? (一【)对:符合规?定条件的申请—不予受理的》或者不在规定期【限内做出决定的;】。
,。。
, (二)!不在规定场所—公示应?当公示?材料的;《
(!三)未按规定—说明不受《理申请或者不予批】准理由的;
【 《 (四)对不符合!规定:条件:。。的申请人准予购买经!济,适用住房的;
!。 , (五)索】取或: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!谋取其他利益的
】
,第七章 》附则
第》四十一条 》 集资合作建—房的管理办》法,按照经?济适用?住房的有关规定【执行
【
: 第四十二条 】本办:法实施前已租—赁的经?。济适用住《。房应当限期购买或】转入租?赁性住?房保障?
— 本办法实施前】已,。购,。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!。按照唐?山市中?心区已购《经济适?用住房?交,易管理规定(唐政】办〔:2,01:0〕46号)—相关规定执行
!
《 第四?十三条 各工【业,区、开发区、管理区!等政府?派出机构所辖—。区域经?济适:用,住房的管《理按照本办法执【行
:
第】四十四条 住【房和城乡建》设行政部门》。和民:政部门?可按各自职责根【据本办?法制定实施细则
】
?
第四十五条 】 本:办法:自,公布:之日起施行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