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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山市经【济适用住房管理【。办法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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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唐山市人民》政府令?[2011]第3号!
唐山市经济【适,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!2,011年6月3日】市政府?第52常务会议通过!。现予公布《。自,公布: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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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长?陈国鹰
2】0,11年6《月14日
第【一章 总则
【
第《。一条 为进—一步规范经济适【。用住房管理解—。决城镇?低收:。入家庭住房困—难,根据国家、省有【关规定结合本市【实际制?定本办?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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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,条 本办法所称】经济适用住房是【指政府提供政策【优惠限定套型—面积和销售价—格按:照规定标准》建设面向《城镇低?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】供应:具,有保障性质的—政策性?住房
【
第三条 本!市行政区域内经济】适,用住房?的申请、销售、交】易及监督《管理适用本办法
】。
【第四条 市住房和!城乡建设行政部【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!住房工?作的指导和》监督市?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!责路南区、》路北区?、高:新技术开发区(以下!。简称市中心区)【经济适用《。住房管理的》具体组织《实,施工作
— 《。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!县(市)、区住房和!城乡建设行政部门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!济适用住房的管【理工作县(》市):、区政府确定的非营!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!构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!理的具体组织实【。施工作
— 市民政】部门负?责,全市申请购买经济适!。用住房家庭收入、资!产核定工作的—指导和监督县(【市)、区《民政部门《负责本行政区域【内申:请购买?经,济适用住房家庭收】入、资产《的核:定,工作
》 发—展和改革、监察、财!政、规划、国土【资,源、价格《、税务、公安、【统计、金融管理等】行政部门及住房【公积金管理机—构根据职《责分工负责》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!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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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各县(市)、区【街,道,办事:处(:镇人民政府)—及社区居民》委员会?按,各自职责做》好相关?工作:
第二章》 , ,。申请条件与》资格
《第五条 城镇低】收,入基本?家庭申请购买经【。济适:用住房应当同时【符,合,下,。列条:件:
】 (一《)基本?家庭成员具》有本市常住》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!满5年以上;
【
,。 》。 (:二)基本家庭无【住房:或现住房人均住【房,面积:(指建筑面积—下同)在15—平方米以下》且住房总面积在50!平,方,米以: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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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三)基本家》。庭上年度《人均可?支配收?入一人户为当地政】府确定的经济—适用住房保障人均收!入标准的1.5倍】。以下二人户》为,标准的?1.2?倍以下?三人:及,。以上家庭为标准的1!倍以下且家庭资产】符合规定的》标准
》 经济适用!住房保障人》均收入标准》按照当地《经济发?展水平、财政承【受能力?、,居,民住房平《均水平、城镇低收入!家庭经济承受能力】等因素确定
—
第六!。条 本办法—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!上成员基于婚姻、血!缘、收养而》产生的法定的赡【养、:扶,。养和抚养关》系的:社会生活单》位
【 家庭内可包含】多,个基本?家,庭,本办法?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!婚,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!成的家庭
】
第七条 】 基本家庭》年度可支配收入是】指其家庭成》员的年收入总和【包括工资、奖金、】。津贴:、补贴等《工资性收入储蓄【存款利息《等财:产性收入《。经营净收入和转移性!收入:
【 基本?家庭资产是指其【家庭成员《。名下:的动产和不动产【。包括房产、》。汽车及现金、有价】证券、?投资(含股份)【、存款、债》权等离婚人员—原住房析产部分【。产权列入其资产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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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—条 : 家庭无现》住房:的其基本家庭为无住!房家庭?
【 有现住房的家庭】含两:个以上基本》家庭的其无现—住房:的,基本家庭为准无房】家庭其住房》困难程度按家—庭所有?成员的现住》房总面积除以全部】家庭成员的人—数计算
】 有现住房的】。基本家庭按现住【。房面积除以基本【家庭成员《的人数计算其住房人!。均面积低于保—障,标准的为现住—房困难家庭
! 现住—房包括自有产—权(含共有》产权)住房和承【租公有住《房
《 1—999年《12月31日停止福!利分房后以出售、】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!人的自?有住房计入》现,住房但经审核认定】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!。需转让住《房的可不计》入
!申请人的《父母或子女》有两套以上住房且】能,满足每个基本家庭】独立:居,住的应当计入基本】家庭住房面积
】
第【九条 经》济适用住《。房的:申请人应当》是申:。请购买经济适用住】房的家庭中具有完】。全,民,事行为能力的成员】。
,
? 《年满35周岁—以上单身人员—按基本家庭对待其中!离异人员需离异三年!以上:方可作为申请—人
—
第十》。条 已购买经【济适用?住房的基本家庭不得!再次:申请:保障性住房
】 退—出,租赁:性住房保障》符合当?年或当?批经济适用》住房销售条》件的可以申请购买】经济:适用住房
》
《
第十一条 】住房和?城乡建设行政—部门根据年度经济】。适用住房《可销售数量、住【房需求状况》等情:况按照住房困难程】度、收入水平等【因素排?序轮候的原则拟【定当年?或当批经济适用【住房销售《的无住房、》现住房困难和准【无房等各类住房困】难群体的具体—标准经本级人民政】府批准?后公布执行》
第三章 — 预登记、申请与】核准
第十—。二,。。。条 对申请购【买经济适用住—房,的家庭实行预登记】制,度
《 申请人】持户口?簿、身份证》、房屋所有》权证、租赁证明【、收入证明、—资产证明等材料【向当地住《房和城乡建设行政】部门提出书面申【请,对申报材料进行!形式审查,经—审,查符合条件的家庭,! ,由住房?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!核发预登记证—明
》 取得预登】记证明的家庭其家庭!。成员、?住房和?收入等情况发—生变化的《,,应当及时向当地【。住房和城乡建—设行政部门申—报
》 住》。房和城乡建设—行政部?门依据?人,均,住房面积、家—庭结构、人口数【量、:户籍年限和收入水平!等因素按不超过当年!或,当批可供《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数!。量120%的比例确!定预销?售对象并向社会【公布
《 根?据房源?供应数量《首先保障无住房家】庭再分别确定现住房!困,难及准无房家庭的】供应:数量现住《房困难类预销售对象!应当按?基,。本家庭现《。住,房人均?面积计算确定;准】。无房类预销售对【象根据房源》及申请人的数量情】。况可以按家庭—。现住房人《均面:积,计算确定也》。可以通过公开摇号】的方式确定
【 被公布!家,庭,应当:在规定期限》内提出购房申请【逾期未?申,请的:,取消预登记资格】取消:资格后仍需申请【经济适用住房的,应!当重新预登记
】
第十】三条 预销售【对象申请《购买当年或当批【经济适用住房应【当,提交:以下材料
! (一)预登记!证明;
》 ? (二)购【买经济适用住房申】请表;
》 (三】)家庭成员户口【簿和身份证;—
? , (四—)婚:姻状况证明材料;】
: (五】)家庭收入》情况证明材》料和资产《申报材料;
】 》(六)家庭住—房状况证明》材料:;
【 , (七)诚》信承诺书、》同意接受住房—和经济状况核查且】核查结?果予以公示的书【面文件;《
(!八):应当提交的其—他材料
】
第十四条 】 对预销售对象提出!的申请及有关材料】进行审?核和公示
》
: (一)】申请人户口所—在地街?道办事处或镇—。人民政府《负责购买经济—适,用,住房申请的受—理、初审《及初审公《示;:
(!。二)路南区、路北区!、高新技术开—。发区住?。房保障管理机构负】。责本区购《买,经济:适用住房申》请的复审;市—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!责市中心区购买【经济适用住房—申请的审核》、公示、核》。准;
《 (【三)除市中心—区以外的《其他县(市》)、区住房》和,。城乡建设行政—部,。。门负责本行》。政区域内购买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】的审核、公示、核】准;:
】。(四)县《(市)、《区民政部门负责【审核:申,请购买?经济适用《住房的家庭收入【和资产
—
《 第十五条》 , 初审单位自受理】之日起1《5日内提出初审【意见:
《 经》。初审符合经》济,适用住房销售条件的!将,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!况和初?审,意见在申请人户【籍所在地(》现居住地)或工作单!。位公示7日
】 ? 公示期间有【异议的初审》单位应当进》。行查证公示期满符合!经济适用《住房销?售条:。件且公?示无异?议,或经查证异》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!见,。和申:请材料一《并报送收《入审核?单位:
? 初审单位可以组】织居民委员》会从:事经济适用住房初】审的具体工作
】。
—第十六条 收入】审核单位应当自【收到申请材》料之日起1》0日:内就申?请人家?庭收入、资产是否符!合经济适用住—房销:。售,条件提出审核意见】连同申请《材料一并送同级审】核(复审)》。单位
?
?
第十七条 ! 复审单位自—收到:申请材料之》日起15日内—就本区申请》。人是否符《合经济适用住—房销售条件提出复审!意见;对符合条件】的,连同申请材》料一同?报审核单位》
:
》 第十八条 审】核单位应当》自收到?申请材料之》日起15日内提出】审,核意见
》 : 《对,符合经?济适用住房销售条件!。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!当,地媒体和户》籍所在地《。(现居住地)或工作!单位公示7日—公示:期内有异议的审核单!。位,应当会同收入审核单!位和初审(复—审)单位进行查证
!
公】示,期满对符《合经济适用住房销】售条:件且:公示无?异议或经查证异【议不成立《。的予以核准并核发】。经济适用住》房准购证明
—
? : 核?发准购证明的数【量低于当《年或当批可售—。经济适用住房—套数时空额》。部分:可按照第十二—条的相关规》定排:序依次递补也可列】入下批销售》
,
》 , ,第十九条 对【。申请材料不规范、不!齐全:。、不真实或者—不符合经济适—用,住房销售条件的【各受理和初》审、复审、审—核单位应当书面告知!申请人并《说明理由
! 对申请材料不!规范、不齐全—的申请人应当—在收到书《面告知之《。日起5日内规范、补!全,申请材料
》
《
第二十—条 各受理—、初审、复审—。、审核、核准单位】可以通过入户调查】、邻里访问以及信】函索: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!家庭人?口、收入、资产和】住房:状况等?进,行核实申请人—及有关单位和个【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!提供有关情况
】 在受】。理、审核《过程:中,情况复杂、》当批销?售房:屋数量较大的可适当!延长时限并提前【。向,社会:公布
第》四章 销》售与产权登》记
第二十—一条 《。市、县(市)—、区:住房保障管理机构】直接组织建设—的经济?。适,。用住房平均销—售价:格由市、县》(市)、区价格【行政部门会同—。。住房和?城乡建设《。行政部?门根据经《。济适用住房价—格管理相关规—定核定
! , ,房地产开发企业开】。发建设?的经济适用住房【项目平均销售价格】不得高于《中标:价格招标价格底【价由价?格行政部门》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!行政部门《。依据:。经济适用住》房价格管理的—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!建设、?管理成本和利润等因!素的基础《。上,确定:。
》 ?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应!。当以平均销售价格为!基础由经济适—用住房建设单位根据!楼层、朝向》等因:素,确,定
【 第二十二条 !经济适用《住,房销售应当》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!之外收取任何未【予标明的费》用经济?。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!应,当向社会《公布
》
第二十三!条 经济适—用住房实行预—售,许可制度经济适【用住房建设单位【进行经济适用住房】预,售应当向住房和【城乡建?设,行政:部门申请预售许【可
? 预售经!。济适用住房的销售】单位及其开户金【。融机构应当与住房和!城乡建设行政部【门签订销售款使【用监管协议》在所:建经济适《用住房准《予房:屋初始登记前—销售单位不得将售房!款挪作他用
! 项》目销:(预)售由》市、县(《。市)、区住房保障管!理机构?代理也可《由市、县(》市)、?区住:房和城乡建设—行,政,。部门监?督开:发企业组《织
》
: :第二:。十四条 《 购买经济适用【住,房,可以按?规定提取个人住【房公:积金、办《理,住,房公积金贷款、申】请商业性贷款
】
第二十!五条 经济—适用:住房实?行公开销 (预)售!市、县(市)、【区住房和《城乡:建设行政部门—应当将房源信—息,向社会公告公—告内容?应当:。包括:开发建设单位名称】、,销(预)售时—间、房源位置—、总:建,。筑面积、总套数【、每种套型的套数】、建筑面积、销(】预)售价格、申请期!限、申请购买条【件、:审核时限与公示时】间,等
《
? :。第二十六条 【。符,合条件的家庭—凭经济适用》住房准购证明选购】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!用住房销《售单位应当向持有】经济适用住房—准购证明的》家庭销售经济适【。用住房
—。 经—。济适用住房》准,购证明持有》人的数量多于经【济适用住房》供应数量《时按照第《。十二条的相关规【定进行排序或—。采取摇号等方式【确定购买人》
【 因可?。售,经济适?用,住房数量限制取【得经济适《用,住房准购证明而未】买到:经济适用住房的【应当:直,接购:。买下批经济适用住】。房,一年:。之内未买到经济适用!住,房的按原审核程【序进行?复查:已列入当期》或当批购买经—济适用住房》因个人原因而不【购,买的取消购房资格两!年内不得重新—预登:记
!第二:十七条 销—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面!积分为?供应面积和保障面】积供应面积为
! (—一)多?层住宅?家庭:。成员:为一人?的,不超过50平方米;!家庭成员为二人的】不超过60平—方米;家庭成员为】三人及以上》的不超过6》5平方米;
【 , ? (二)高层、】小,高层住宅可以—。在多层住宅标准上】分别增加《5平方米
— ?。。 :。 保障面《积为供应面积减去现!住房面积用经—济适:用住房?价格购买《
》 实际购房【面积减去《保障:面积部分按届时同地!段,或相邻地《段普通商品》住房市场评估价格】购买这部分》。购,房款中应当扣除【对,。应的土?地,使用:权出:让金待上市交易时】补交
【
第二十八条 ! 经济适用住—房购买人对所购经济!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!权
:
, , 》住房和城乡建设、国!土资源行政部门在办!理权属登记时—应,。当,分别注?明“经济适用住房】”、“划拨》土,地”、“《保障面积以》外部分?的基本情况》”,及保:障面积的“政府投资!比例:。”等内容
第五章! , 交易管理
第】二十九条《。 所购《经济适用住房上【市交易的应当—同,时具备以下》条件
?
—。 (一?。)经济适用住房购买!须满5年现》售房上市《期限从缴清购房款之!日起计算预售—房上市期限从办理入!住手续之日起—计算;
《
》。 (二)取得【经济适?用住房房《屋所有?权证和土地》使用权证;
—。
(三!。),补交保障《面,积的增值收》益和土地使》用权出让金
【 ? 保障》面积:的增值?收益:按照购买《经济适用《住房:时的:准成本价格与—交易时同地段—普通商品房市场【评估价格差价的政府!投资比例计算—保,障面积?以外部分的房—款已按?市场价?交纳的?。该部:分的:增值收益不》再补交
】 : 土地出让金按【。分,摊占地面积》缴纳缴纳标准按经】济适用住房交易时土!地基准地价的40%!计,算
:
《
第《三,十条: 所购经济—适用:。住,房达到上市年限【后产权人可以按第】二十九条规定补交】。相关费?用取得普通商品房】房屋所有权证和出】让性质的土地使【用权证
】
: 第:三十一条 —在,限制:上市交易期限—内不得将《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!卖、兑换、赠与【、作价入《。股
【 在限制上市交】易年限内因特—殊原因确需转让经】济适用住房的可以】由政府?按照原价格回购【并按同期贷款利率】计息
》。 未按【。上市交易规定补交相!关,费用的所购》经济适用住房不【。得出:租经营?
,
?
第三十二】条 因法院裁定、!判决、调解和抵【押等原因处分—经济适用《住,房,的需先按上市交【易规定补交相关【费用后?再办理房屋所有权】转移登记手续
】。 《 因继承、离婚】发生:。经,济适用住房权属转移!的,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!房,屋权属性质、限【制上市起始》日,期不变
【
第三十三条! 政府免收—的每平方米住房各种!行政事业《性收费和政府性【基金(?简称政?府减免费用)—的数额由经济适用住!房项目建设单位计】算报价格行政部门审!核,确认
?
, 》。 经济适用住房准】成本价格为经济【适用住房平均售价】与,每平方米政府投入资!金之和政府投入【资金为政府减免【费用
《 政府投!。资比例?为每平方米政府投入!资金与经《济适用住房准—成本:价,格之比;个》人投资比例为经【济,适用住房平》均售价与经济适用】住房:准成本价格之—比
《 》经济适用《住房建设《。单位:将经济适用住房平】均售价、政府减免】费用、政府及个人】投资比例等资—料在销售前分别报】住房保?。障管理机构和—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建!档管理
【
: 第三十四条 !收回的土《地出让金《、增值收益以—及保障面积以外部分!的售房?款扣:除成本?后的余额应当—上交本级财政专【项用于住房保—障
第六章— 监督管理和法律!责任
第三十五条! :市、县(市》),、区住?房和城乡建设—行政部门应》当对:经济适用住房—申请:、,销售:、使用管理》、交:易等情况进》行监督?检,查
》 市》、县(市)、区住房!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!及其他有关》部门对?违反经济适用住房】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!举报或控《告,应,当,及时受?理并核查、》处理:
:
第三】十六条 房—地产开发企》业在经济适用住【房销售或预售中有下!列行:为之一?的由: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!部门:给予:警告:责令停?止违法行《。为限期改正并—处3万元罚款永久禁!止该企业参》与本:市,的经济适用住—。房项目?法人招投标其开发】资质证书有效—期,满后属本市审批的核!发机关不予》延期;?。不属:本市审批的向—核发机关提出不予延!。期的建议
【 (—一)违反本办法第二!十三条第一》款,规定:未,取得预售许可—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!;
? , 》(二)违反第—。。二十三条第》二,款规定将售房款挪】作他用?。的;
》 (三【)违:反本办法第二十【。六条第一款规定向】非持有?经济适用住房准购】证明的家庭销售经济!适用住房的
!
第三十七条! 购买人》违反本?办法第?三十一条规定—在限制上《市交易期限内—将所购住《房转卖?。、兑换、赠与、作价!入股或未补交相关费!。。用出租经营的由【住,房和城乡建》设行政部门给予警】告责令停《止违法行为;属非】经营性行为的可处一!千元罚款《;属经?营性行为且有违法】所得的可处》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!下罚款?没有:违法所得的》可处:一万元以下罚款同】时该经?济适用住房由住【。房和城?乡建设行政》部,门按:原价格?收回
—
第三十八】条 申请人提【供虚假材料》的三年?内,不得再申请》保障性住房
【 : 以欺骗等手!段已购买经济适用住!房未领?取经济适用》住房房?屋,所有权证、土地使用!权证的不予》核发:;已领取经》济适用住房房屋所】有权证、土地使【。用权证的《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!。设,、国土资源》行政:。部门以公告形式【予,以注销由当地住房和!城乡:建设行政《部门收回已购住【。房,或责令其限期按当】。时市场价格补—交相关费用;不退回!已购:住,房或:不补交相关》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!强制:执行
! 为申请人出—。具虚假证明的由【有关:部门、单位》追究当事《人及主要负责—人的责任视》情节轻重《予以行政处分涉【嫌犯罪的《移,交司法机关处—理
?
—第三十九条》 行政管理相对】。人,。对行政部门作—出,的具体行政行为不】服的可以依法—申请: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!诉讼逾期不申请复】议、不起诉》、又不履行具体行政!行,为的由?作,出具体行政行为的】行政机关申》请人民法院》。强制执行
!
第四十条 】 国家?机关工作人员在【经济适用住房管理】中滥:用职权、玩》忽职守?、徇私?舞弊有下列情形之】。一的责令改正—;情节严重》的对责任人员—依法给予《行政处分涉》嫌犯罪的移交司法】机关:处理
?
》 :(,。一)对符合规—定条件的申请—不,予受理的或者—不在:规定期限《内做出?决定:。的;
【 (二)—不在规定场》所公示应当公示材料!的;
— ? (:三)未?按规定说明》不受理申《请或:者不予?批准理由的;
】 : (四)对不!符合:规定条件的申请【人准予购买经济适】用住:房的;
— :。 (五)索【取或者收受他人财】物或者谋取其他【利益的
第—。七章 附则
【
第四十一条— 集?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办!。法按照经济适—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!行
】 第四十二条 本!。办法实施前》已租赁的经济适用】住房应当《限期购买或转入租赁!性住房保障
!。 本办法实】施前已购经济适用】住房的交易按照【唐山市中心区已【购经济?适,用住房?交易管理《规定(唐政》办,〔2010》〕46号)相关规】定执行
—
第四十】三条 各工业【区,。、开:发区、管理》区等政府派出机【构,所辖区域《经济:适用住房的管—理按照本办法执行】
?。
:
: 第四十四条 住!房和城乡建设行政】部门和民政部门【可按:。各自职责根据本办法!制定实施细则
!。
第四十五条】 本办法自公【布之日起施》行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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