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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山市】经济适?用住房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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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山市人民—。政府:令[2011—]第3号《
唐山市经济【适用住房管理办【法已经201—1年6月3日市【政府第52》常务:会议通?过现予?公布自公布》之日起施行
市长!陈国鹰?
2011】年6月14》日
第《一章 总则
【
第一条 【 为进一步规—范经济?适用住房管理—解决城镇低收入家】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!、省有关《。规定结合本市实际】。制定本办法
】
第—二条 本办—法所称经济适用住】房是:指,政府提供政策优惠】限定套型面》积,和销售价《格,按照:规定标准建设面【。向,城镇: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!。供应:具有保障《性质的政策》性住房
《
》 第?三条 《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!适用住房的申请【、销售、交》易及监督管理适【用本办法
》
?
第四条【 市住房和城【乡建设行政部门【负责全市经济—适用住房工》作的指导和监—督市住房《保障管?理机构负责路南区】、路北区、》高新技?术开发?区(以下简称市中心!区)经济适》用住房管理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】作
:
》 市中心区—以外其他县(市)、!区住房和《城乡建设行政部门】负责本行《政区域内《经济适用《住,房的管?理工作?县(:市)、?区政府?确定的非营利性【住房保障管》理,机构负责《本行政区《。域内经?济适用住房》管理的具体》组织实施工》作
— 市《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申!请购:。买经济适用》住房家庭收入、【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!和,监督县(市》)、区民政部门负责!本,行政区域内申—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家庭收入、资产的】核定工?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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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发:。。展和改革《、,监察、财政、—规划、国土资源、】价格、税务、公安】、,。统计、金融管理等】行政部门及住房公】。。积金管理《机构根据职责分【工负责经《济适用住房》的相:关工作?
》 各县》(市)、《区,街道办事处(镇人】民政府?)及社区居》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!做好:相关工作
》。
第二章 申【请,。条件与?资格
《第五条 》城镇低收入基本家庭!申请购买经济适【用住房应当同—时符:合下列条件:
【
— (一)基本家庭成!员具:有本市常住户—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!5,年,以,上;
《 (二】。)基本家庭无住房】或现住房人均住房面!积(指建筑面—积下同)在1—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!总面积在5》0平方米以下;
】。
(】三)基本家庭—上年度人均》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!。当地政府确定的【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人!均收入标准的—。1,.5倍以《下二人户为标准的】1.2倍以》下,三人及以上家庭为】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!庭资产符《合规定的标准
】 , ? 经济《适用住房保障人均】。。收入:标准按照当地经【济发:展,水平、财政承—受能力、居民住【房平均水平、—城镇低收《入家庭经济承受能】力等因素确定—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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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本!办法: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!。上成员基《于,婚姻、血缘、收养而!。。产生的法《定的赡养、扶养【和,抚养关系的社会【生,。活单位?
》 家庭》。内可包含多个—基本家庭《本办法所称基本【家庭是?指已婚男《女及其未婚子女组】。成的:家庭
》。
第七条 ! 基本家庭年度可支!配收入是指其家【庭成员的年收入【总和包括工资、【奖金、津贴》、补贴等工资—性收:入储蓄?。存款利息等财产【。。性收:入经:营净收入和》。转移性收入
! 基》本家庭资产》。是指其?。家庭成?员名下的《动产和不动产—包括:房产、汽车及现金】、有价证券》、,投资(?含股份)、存款、】债权等离《婚人员原住房析产部!。分产权列入》其资产
! 第八《条 家庭无现住房!的其基本家庭—为无住?房,家,庭
》 ? 有现住房》的家庭?含两个以上》。基本家庭的其无现】住房的基本家庭为】准,无房家庭其住—房困难程度按家庭所!。有成员的现住—房总面积除以全部家!庭成员?的人:数,计算
?
有】现住房的基本—家,庭按现住房面—积除以基本家庭成】员的人数计》算,其,住房人均面积低【于保障标准》的为现住房》困难家庭
! 现住房包括自!有产:权(含共有产权)】住,房和承租《。公有住房
! ?1999年12【月31日停止福利】分房后以出售、【赠与等?形式:转移:给他人的《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!但经审核《认定属医疗》等特殊原因确—需,转让住房的可不计】入
? 》 申请人《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!以上住房且能满足】每个基本《家庭独立居住的应当!计入:基本家?庭住房?面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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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九条 经济适【用,住房的申《请人应当《是申:请购买?经济适用住房的家】庭中具有完全—。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!
【 年满?35周岁以》。上,单身人员按基本【家,庭对待其中离异人员!需离异三《。年以上方可作—为申请人
—
?
, 第十条》 已购买经—济适用住房的基本家!。庭不得?再次申请《保障性住《房,。
》 退出租赁【性住房保障符合【当年或当批经济适用!住,房销售?条件的可以申请购】。买经济适用住房【
》
第十》一条: 住房和城》乡建设行政部门根】据年度经济适用住】。房可销售数量—、,住房:需求状况等情况【按,。。照住房困难程度、】收入:水平等因素排序轮】候的原则拟定—当年或当《批经济适用住房【销售:的无住房、》现住房困《难和准无房》等各:。类住房?困难群体《的具体标准经本【。级人民政府》批准后公布执—行
第三章 预!登记、申请与核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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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二条 对申】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。的家庭实行预登【。。记制度
— ? :申请人?持户口簿、身份证、!房屋所有权》证、租赁证明—、收入证明、资产证!明等材料向当—地住:房和城乡建设行【政部门提《出书面?申请,对《。。申报材料进行—形式:审查,经审查符合】条件的家庭》, 由住房和—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核!。发预登记证明
【
, : , 取得预登记证!明的家庭其家庭成员!、住房?和收入等情况发【生变化的,应当及时!向当地?住房和城乡建设【行政部门申》报,
: : ? 住房和城》乡建设行政部门【依据人均住》。房面积、家庭结【构、人口数量、户】籍,年限和收入》水平等因《素,按不超过当年或【当批可?供销售经济适用【住房数量120%】的比例确定》预销售?对象并向社会公【布
? 根据《房,源供应数量首—先保障?无住房家庭再分【别确定现住房困难及!准无房?家庭的供应》数量现住房困难类】。预销售对象应—当按基本家庭现住】房人均面积计算确】定;准无房类预销】售对象根《据房源及申请人的数!量情:况可以按家庭现住】。房人均面积计算确】定也可?以通过公开摇号的方!。式确定
— 被—公布家庭应当在规】定期:。。。限内提出购房申请】逾期未?申请的,取消预登】记资格取消资格后】仍需申请经济适【。用住房的,应当【重,新预登记
!
第十》三条 预销售【对象:申请购买当年或当批!经,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!以下材料
— : (一)预登!记证明;
! (二)购买】经济适用住房—申请表;
【 : (三)家庭】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!;
》 , (四)婚姻状!况证明材料;
【
(】五)家庭收入情【况证明?材料和资《产申报材料;
【
: :。。。 ?(六:),家庭住房状况证明】材料;
》 ,。 (七)诚!信承诺书、同意接】受住房和经济状【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!以公示的书面—文件:;,
,
《 ,。。 (八)应当提】交的:其他材料
】
第十四【条 ?对,预销售对象提出的】申请及有《关材料进行审核【和公:示
!(一)申请人户【口所在地街道—办,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!责购买经济》适用住房申请—的受理、初》审及初审公示;
】
【(二)路南区—、路北区、高新技术!开发区住房保—障管理?机构:负责本区购买经【济适:用住房申请》的,复审:;市住?。房保:障管理机构负责市中!心区:购买经济适用住房】申请的审核》、公示、《核准;
【 (三)【除市中心区以—外的其他县(市【)、区?住房和城乡建设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购买经济适用!住房申?请的审核《、公:示、核准;
—
》 (四)县(市】)、:区民:政部门?负责审核申请购买经!济适用住房》的家庭收入》和资产
《
》 第十五条 】初审单?位自:受理之日《起15日内提出初】审意见
】 经初》审符合经济适—用住房销售条件的将!申,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!和,初审意见在申请人】户,。籍所在地(现居住地!)或工作单位—公示7日
! ?公示:期间有异《议的初审单位应【当进:行查证公示》期满符合经济适【用住房销售》条件且公示无异议】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!的将初审意见—和申:请材:。料一并报送收入审核!单,位
初审单】位可以?组织居民委》员会从事经济适用】住房初审的具体工作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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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十六条【 收入审》核,单位应当自收—到申请材《。。料之:日起10《日内就?申请人家庭收—入,、资:产,是,否,符合经济适用—住房销售条件提【出审核?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!并送同级审》核(复审)单位
!
—第十七条 复审】单位自收到申请材】料,之日起15日—内就本?区申请人是否符【合经济?适用住房销售条【。件提:出复审意见;对【符合条件的连—同申:。请材料一同报审核单!位
?
《 第十八条 【 审核单位应当【自收: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!5日内提出审—核意见
! 对符合经济【适用住房销售条件的!申请人基本情—况在:当地媒体和户籍所】。在地(现居住—地,)或工作单位公示】7日公示期内有【异议的审核单位应】当会同?收入审核单位和【初审:(复审)《单位进行查证—
《。 公》示期满对符合—经济适用住房销售】条件且公《示无异议或》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!。予以核准并核发【经济适用《住房准购证明
】 , 核发准】购证明的数量低【于当年或当批可【售经:济适用住房套数时空!额部分?可按照第十二—条的相关规定—排序依次《递补也可《列入下批销售—
?。
第十九条! 对申请材料不】规范、?不齐全、不真—实,。。或,者不:符,合经济?适用住房销售条件的!。各受理?和初审、《复审、审核单位【应,当,书面告知申请—人并说明理由
【
对申!。。请,材,料不规范、不齐【全的申请人应当在】收到书面告知之【日起5日内规范、补!。全申请材料》
】第二:十条 各受理【、初审、复》审、审核、核—准单位可以通—过入户调《查、邻里访问—以及信?函索证等方式对申】。请人的家庭人—口、收入、资—产和住?房状: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!。及有: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!以配合?如实提?。供有关情况
—
, 在受理!、审核过程中情况】复,杂、当批销》售房屋?数,量较:大,的,可适当延长》时限并提前》向社会公布
【第四:章 销售与产权】登记
第二十一】条, 市、县(市【)、区住房》保障:管理机构直接组织建!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平!均销售?价格由市《、县(市)、区价】格行政部门会同住】房和城乡建设行政】部门根据经济适用】住房价格管》。理相关规定核定【
: 房地】产开发企业》开发建设的经—济适用住房项—目平均销售价格【不得高于中》标价格招标价格底】价由:价格:行政部门会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!政部门依《。据经济适用住房【价格管理的》有关规定在综—合,考虑建?设、管理成本和利】润等因素的》基础上确定
】 单套【住房销售价格应【当,以平均销售》价格为基《础由:经济适用住房建【设单位根《据楼:层、朝向等因素【。确定
《 :
第二十【二,条 经济》适用:。住房销售应》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!价之:。外收取?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!经济适用住房价格】确定后?。应当向?社会:公布
【
, , ,第二十三《。条 经济适用住】房实行预《。售许可?制度:经,济适用住房建设【单位进行经济适用住!房预售应当向住【房和城乡建设行政】。部门申请预售许【。可
《。 预售经济!适用住?房的:销售单位及其—开户金融机》构应当与住房和【城乡建?设行:政部门签订销—售,款,使用监?管协:议在所建经》济适用住房准—予房屋初始登记前】销售单?位不得将售房款挪】作他用
— : , :项目销(预)售【由市、?县(市)、区住【房保障管理》。机构代理也》。可由市、县(市)】、区住房和》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监!督开发企业组织
! :
第二十【四条 购买经济】适用住房可以按规定!提取个人住》房公积金、办理住】房公:积金贷款《、申:请商业?性贷:。款
【 第二十》五条 ? ,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!开销 (预)—售市、县(市)、区!住房和?城,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!将房源信息向社【会公告公告内—容应当包括开发建设!单位名称、销(预】。)售时间、房源【位置、总建筑面积】、,总套数、每种套型】的套数、建》筑面:积、销(《。预)售价格、申【请期限、申请购买】条件、审核时限与公!示时间等
】
第二十六条! 符合《条件的家庭凭经济】适用住房准购证明】选购经济适用住房】经济适用《住房:。销售单位应当向持有!经济适用住房—准购证明《。的,家庭销售经济—适用住房
》
【经济:。适,用住房准购证明持有!人的数量多于—经济适用住房供应】数量时按照》第十二条的相—关,规定进行排》序或采取摇号—等方式确定购买人】
? 》因可售经济适—用住房?。数量限制取得经济】适用住房准购证明而!未买到经济适用住房!的应当?直,接购买下批经济适】用,住房一年之内—未买到经济适用住】。。房的按?。原审核程序进—行复查已列入当期或!当批购买经济—适用住房因个—人原因而不购买【的取消购房资格【两年内不得重—新预登记
!
, , 第二十七条 销!售,的经济适用住—房面积?分为供应面积和保】障面积供《应面积为
【 《。。。 (:一)多层住宅—家庭成员为一—人的不超《过,50:。平方米?;家庭成员为二【人的不超过60【平方米;《家庭:。成员为三人及以上】的不超过65—平方:米;
— (二)【高层、小高层住宅可!以在多层住宅标【。准上分别增加—5平方米
【。 , 《保障面积为》供应:面,积,减去现住房面—。积用: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!买
? :。 : 实际购房—面积减去保》障面积部分》按届时同地段—或相邻?地段普?通商品住《房市场评估价格购】买这部分购》房款中应《当,扣除:。对应的土地使—用,权出让?。金待上市交易—时补交
】
第二》十八:条 经济适用【住房购买人对—所购经济适用住【房,拥有有限产权—。
《。 , 住房》和城乡?建,设、国?土,资源行政《部,门在办理《权属:登记时应《当分别注明“—经济适?用住房”、“划拨】。。土地”、“保障面积!。。以外部分的基本情】况”及保障面积的“!政府投资比例”等内!容
第五章 【 交易?管理
《第二十九条 所购!经济适用住房上市】交易的应当同时具】备以下条件
】 《 (一)经济适【用住:房购买须满5年现售!房上市期限从缴清】购房款之《日起计算预售房上市!期限从办理入住手】。续之日起计算—;
《 (二【)取:得经济适用》住房房?屋所有权《证和土地使用权证;!
(!三)补交保障面积】的增值收益和—土地使用权出—让金:
—。 保障面积—。的,增值收益按照购【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的!准成本价格与交【易时同地《段普:通商品房市》场评估?价格差价的政府投资!比例计算保》障,面积以外部分的【房款已按《市场价?交,纳的:该部分的增值收益】不再补?交
— , 土地出让—金按分摊《占地面积《缴纳缴纳标准按经济!适用住房交》易时土地基准地价的!。4,0,%计:算,
:
?
第三十条【 所?购,经济适用住房达到】上市年?限后:产,权,人可以按第二十九条!规定补交相》关费用取得普通【商品房?房屋:所有权证和》出让性质《的土地使用》权证
?
?
? 第三?十一条 《 在限制《上市交易期限内【不得将?。所购:经济适用《住房:转卖、?兑,换、赠与、作价【入股
《 在限】制上市?交易年限内因—。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!济适用住《房的可以由》。政府按照《原价格回购并按同期!贷款利率计息
【
未】按上市交易规定【补交相关费》用的:所购经济《适用住房不》得出租经营
—
【第三十二条 因法!院裁定、判决、【调解和抵押等原因处!分经济适用住房的】需先按?上市交易规定—补交相关费用后再】办理房屋所有权【转,移登记手续
【 因继】承、离婚发生经【济适用住房权属【转移的可办理转移】登记:手续房屋权》属性质、限制上市】起始日期不变
】
《 第三十》三条 政府免收的!每平方米住房各【种行:政事业性收费和政】府性基金《(简称政府减—免费用)的数额由】经济适用住》房项目建《设单位计算报价格行!。政部门审核确—认
【 经?济适用住房准成本】价格为经济适—用住房平均售价与每!平方米政府》投入资?金之和?。政府投入资金—为政府减《免费:用
— : 政府投资比例为每!平方米政府投入资金!与经济适《。用住房准《成本价格之》比,;,个人投资比例为【经,济适用住房》。平均售?价与经济适用住【房准成本价格之【比
:
: , 经济适【用,。住房建?。设单位将经济—适用住房平》均售价?、政府减免》。费用、政府》及个人?投资:比例等资料在销售前!分别:报住:房保障管理机—构和房屋产权登记】机,构建档管《理
》
《第三十四条》 收回的土—地出让金、》增值收益以及—保,障面积以外部分的售!房,款扣除成本》后的余额应当—上交本级财政专【项用于?住房保?障
第六》章 监《督管:理和法律责任—
第三十五条 !市、县(市)、区】住房和城乡》建,。。设行政部门》应当对经《济适用住房申请、销!售、使用管理—、交易等情况进【行,。监督检查
】 , 市、县(市】)、区住房和—城乡建?设行政部门及—其他有关《部门对违反经济【适用住房《管理有关《规定行为的举—报,或控告应当及时受理!并核查、《处理
【
第三十六条 !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!经济适?用住房销售或预售】。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由住房?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!给予警告《责令停?止违法行《。为,限期改正并处—3万元罚《款,。永久禁止《该企业参与本市【的经济适用住—房项目法人》招投标其开发—资质:证书有效期满后【属本市审批的核【发机关不予延期;】不属本市审》批的向?核发机关提出不予】延期的建议
!。 (一—)违反本办法第二】十三条第一》。款规:定未取得预售许可】预,。售经济适用住房的;!
【 (二)违反第二十!三条:第二款规定将售房款!挪,作他用的《;
— (三)违【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!第一款规《定,向非持有《经济适用住房—。准购证明《的家:庭,销,售经:济适:用住房?的
!。第三十七《条 ?购买人违反本办法】第,三十一条规》定在限制上市—交易:期限内?将所购住房转卖、】兑换、赠《与、作价入股或未】补交相关费用出租经!营的由住房》和城乡建《设行:政部门给予警—告责令?停,止违法行为;属非】经营性?行为的?可处一千元罚款【;属经营性》。行为且有违法所【得,的可处五千元以【。上三万元以下罚【款没有违法所得的】可处一万元以下罚】款同时该经》济适用住房由住【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!门按原价格收回【
— 第?三十:八,。条 申请人提【供,虚假:。材料的三年内不【得,再申请保障性住房】
】以欺骗等手段已购】买经济适《用住房未领取经济适!。用住房房《屋所有权证、—土地使用权证—的不予核发;—已领取经济适用【住房房屋所有权【证、土地《使用权证《的由当地住房和城乡!建设:、国土资源》。行政部门以公—告形:式,予以注销由当—地住房和城乡—建设行政部门—收回:已,。购住房或责令其【限期按当时市—场价:格补交相关》费用;不退》回已:购住房或不补—交相:关费用的申请人民】法,院强:制执行
! 为申请人出【。具,虚假:。证明的由有关部门】、单位追究》当事人及主要负【责人的责任视情【节,轻重予以行》政处分涉嫌犯—罪的:移交司法《机关处理《。
: :
: , 第三十九条 】。行政管理相对人【。对行政部《门,作出:的具体行政》行为不服的可以依】法,。。申请: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】政,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!、不起?诉、又不履》行具体行政行为的】由作出具体行政【行为的?行政机?关申请人民法—。院强制执行》
:。
第【四十条 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!经济适用住房—管理中滥用职权、玩!。忽,职守、徇私舞弊【有下列?。情形之一的责令改】正;情节严重的对责!任人员依法给—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!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!
》。 (《一)对?符,合规定条件的—申请:。不予受理的或者不在!规定期限内做—出决定?的;
《 《 (二)不在【。规定场所公示应当公!示材料的;
】 (三)未!按,规定说明不受理【申请:或,者不予批《。准理:由的;
! , (四)对不符合】规定条件的申请人】准予购买经》济适用住房的—;
:
【(五)?索取或者收受他【人财物或者谋—取其他利益》的
:
,第七章 《 附则
《
第四十《。一条 集资合作建!房的管理办》法按照经济适—用住房的有关—规定执行
!
?第,四十二条 本办法!实施前已租赁的经济!适用住房《应当:限期购买或转—入租赁?性住房保障》
《 , , 本办《法实施前《已,购经济?。适,用住房的交易—按,照唐山市中心区已购!经济适?用住房?交易管理规定—(唐政办〔201】0〕46号)相【关规:定执行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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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十三条 》各工业区、》开发区?、,管理区等《政府派出机构所【辖区域经济》适用住房的管—理按照本办法执【行
》
第四—十四条 《 ,住,房,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!。和民政部门可按各自!职责根?据本办法制定—实施细则
!
第四?十五条 本办法自!公布之日起》施行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