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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唐:山市: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!暂行办法 【 政府令》〔,。2006〕第—2号 —唐山市城市再生水】利,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!2006年9月8】日第46次常务会议!通过现予公布自【2006年1—1月1?日,起施行 》市 长张耀华 !。 二Ο?Ο六年九月二十六】日 《 第一—条 :为促:进,再生水有效利用【改,善水:体环境?质量提高《水资源利用》率保障用水安全促】进循环经济发展【根据本市实》际制定?本办法 — ? : 第二?条 本办法》适用于本市行政【区域内再生》水利用的《规,划、:建设、经营和—。管,理 》。 》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!再生水?是指城市工》业,污水和?生活污水经二级处理!或深度处理后达到国!家及行业水质标准】可在一定《范围内使用的—非饮用水  】  本《办法所?。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!。指污水处理设施和再!生水输水《管,网、加压泵站、【计量设施、维修【站点和其他相关【设,施 】 ,。 第四条 市县!(市、区)》水行政部门负责【。再生水的宏观—管理和?调配工作;市县(市!)、区城市》管理行政部门负责】本市再生《。水利:用的管?理工作 《 ? 《。 ,第五条 政府鼓【。励开展再生水利用】的,科学研究以及—先进技术、工艺的引!进和:应,用鼓励再生水利用】设施的建设并在政】策和资?金上:给,予支持 【 第六条 !再生:水利用规划由市规划!行政部?门,会同市水《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!行政部门组》织编制报市》人民政府批准后【实,施 》。 第—七,条 编制城市规【划或者进《行城市?建设应当预留再【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!用,地,新,建、改建、扩建城】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!水利用规划的要【求铺设再生水利用】管线 》 《。 , 第八条 符—合再:生水:利用:。条件的下《列用(取)水户应当!使用:再生水 — , , (一《),日用水量在50立方!米,以上的工业企业; !  》  (二)园林、!。绿化、景《。观、建筑《、,养护单位;》    】。 ,(三)其《他可以利《用再生水的单—位 ?。  《  应当》利用再生水》的项:目不得使用地表【水或取用《。地下:水 《。 ,    再生【。水用户经备用—。水源行政部门批准】可以保留备用水源】紧急情况下启用【备用:水源的应当》按照管?理权限报经备—用,水,。源行政部门同意【 《 第九!条 应?当使用再《生水的用(取)【水户应当按照再生水!利用规划和建设规】。范、标准建设再生水!管道及其附》属设施 《 】第十:条, 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项目按照规定应】当利用再生水的其再!生水利用设施或者再!生水利?用管道?及其附属设》施,。应当与?主体工程同时—设计、同时施—工、同?时交付使用 】 第【十一条 城市管理】行政部门《应当委?托,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!定期对再生水的水质!进,行监测 】。 : , 第十二条 再生水!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!全水质检测制度【保证再生水》水质、?水压和水量符合国家!及行业标准》 , — 第十三》条 单位利用自【建再:生水利用设施处【理的再生水应—当符:合国家?及行业标准 !。 第十【四,条 再生水经—营单位应当保证不间!断供水?因,工,程,施工维修等原—因暂:停,供水的应提前2【4小时通知用户并及!时排除设备故障发】生紧急事故不能【提前:通知用户《的应当在抢》修的同时《通知用户《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!施并报告城市—管,理,行,政,部,门, 》 第》十五条 再生水【价格由再生水—经,营单位提出申请经】价格:行,政部门核定》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!后执行 — 》 第十六《条 :再生水?管道、?水箱等外部设施表面!应当涂成浅绿色并】按国家规定》在出口处标注“非】饮用水”标》识 》 : 第十七—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!从事下列《。行,为    (!一)互相《连接再生水与自来】水,。管道;  !  (二》),改变再生《水用途; 》   —。 (三)提—取公共河道》中由再生水经营【单位提供《的景观用水 ! 第】。十八条 单位或【个人有?下列行为之一的由】城市:管理:行政部门责令—改正并?处1000元—。罚款:。    — (一)违反—第八条规定不使【用,再,。生,水的; 《  》  (二》)违反第九条—规定:不建设再生水利用】设施或?者再:生水利用《设,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!求的; 【    (三)】违反第十二条—。规定再生《水经营?单位供水水质不【达,标,的; 》    》 (四)违反—第十:七条规定的》 】 ?第十九条 当事人】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!的可以?依法申请行》政复议?或提起行政诉—讼当:事人逾期不》申请:行政复议不》起,诉,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!为的由作出具体行】。政,行,为的机关申请人【民法:院强制执《行 ? — 第:二十条 《行政执?。法人员滥用职权、】徇私舞弊的由—其上级主管机关或】者所在单位给予行】政处:。分;涉?嫌犯罪的《移送司法《机关:处,理 — 第》。二十一条 》本,办法自2006【年11月1日起施行! 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