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唐山市城】市排水管理》办法(试行) 【 唐山市【人,民政府?令, [20【08]4《号 【 唐山市城市排】水管理办法(试【行)已经2008】年9月18日市【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!通过现予公布自2】008年12月1】日起施行《 市长陈国—鹰, ? 二OO八年九月】二十:八日 第》一章 —总 则 》第一条 为加强城】市排:水管理保障城—市排水设施安全【正常运行控制—城市水污《染改:善生态环境结—合本市实际制定【本办法 ! 第二《条 :本办法适《用于本市行》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!规划、建设、管【理和:城市排?水设施?的,保护、?养,护和使用 【。    《 本办法《所称城市排》水是指直接或间接向!城市排水设施排放】。雨水:、污:水,的活动及雨》水、污水的》接纳、输送和处理 ! , 第【。三条 城《市排水坚持》统一:。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!的原则 《 》。 , 第:四条 市、县—(市)、区》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!责,本行政区域》内城:市排水的管理—与监督工《作  —  : ,规划、发展和改革】、建:设、环保、水务【、房管、交通、【公安、电力、通【讯等:部,门在各自的职责范】。。围内配合城市—排水管理工》作 : 第】五条 鼓励》。城,市排水的科技创【新引进和推广—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!、新材?料提高城《市排水的科学技【术水:平 《 :。 第六条— 任何?单位和个人均有保】护城市排《水设施的义》务有依法使》用城市排水设施的】权利有权对违—反本:办法的行《为进:行,制,止和举?报 :。 ,第二章 规划与!。建设 第七条【 规: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!根,据本区域城》市总体规划和—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!计划:会同城市管理行政】部门编?制本区域城》市排水规划》报本:级人民政《府,批准后实施》 《  :  编制城》市,。排水规?划时:应当征?求公共排水设—施维护管理单位的】意见 》 《 第八条 》。在进行城《市规划和建》设时:应当预留《泵站、雨污》水管网、污水处理】厂、养护站点—、再:生水:利用设施、污泥【转运站、污》泥最:。终处置?设施等城市排水【设施的规划用地 】。 【。第九条 编制城市】排水规划和建设城】市排水设施应当遵】循雨水、污水—分流和收集、输送】。、处理?。、再生利用》并重的原则》    【 ,建设工程《的排水系统应当【按照排水规划实【施雨水、污水分流】     原!有的城?市排水设施应当按】照城市排水规划加快!雨水:、污水分流改造 】 : 第十条 !新建、改建和扩【建项目应当》按照城市排水规划】同时建?设排水设施 】     建—设单位应当到本【级规划部门办理排】水规划审批手续排】水工程施《工图在施工前—报本:级城市管理》行政部门备案 ! ? 第十《一条: 纳入公共排水设】。施管理范围的新【建排水设施》建设单位应当—按,规定持有《关资:料到本级《城市管理行政部【门办理城市》排,水接管纳网审批【手续   】。  纳入公》共排水设施管理范】围的排水设施工程竣!工后:建,设单位应当向公共排!水,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办!理验收交接手续【并按规定承担工程质!量保:。。修等责任未》经验收?。移交或验收不合格的!由建设单《位负责维护管理【并承担?相应的法律责任【 第三章》 排水?。许可 《第十二?条, 直接?或者间接向城市排】水,设施排放污水—。的排水户应》当取得本级城—市管理行政部—门的排水许可— 第!。十三:条 :申请排水许可应【当,符合下列条件 !     (—一)污水《。排放口的《位置符合城市排【水,规划要求; 【    》 (二)排放的【。污水符合《污水:。排入城市《下水道水质标准(】CJ3802)等】有关标准和规定;】     】(三)已按照规【定,建设相应的》污水:处,理设施;《 ?     (四)】已在排放口设—。置专用监测井; ! : 《第十四条 下—列情形申请排—水许可的除应—具备第十三条规【定的条件外》还应符?合以下规定 】   ?  :。(一)经由城—市排水管网及其附】属设施不进入污水处!理,厂直接排《入水体的污水—应,当,符,合污水?综合排放《标准(GB8978!)或者有关行业标准!; ?  ?   ?(二)排放污—。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!及其附属设》施正常运行造成【危害的重点排—污企业应当》在排放口安装—能够对水量、P【H、CODc—r(或T《OC)进行检测【的在线?检测装置《;其他重点排污工业!企业和重点》排污户应当》。具备检测水量、PH!、COD《c,r、:SS和氨氮的能力及!制,度; 《     (三)!各类施工作业临【时排水中有沉淀物】。且足以造成排水【管网及其附属—设施:堵塞或者《损坏:的应当修建预沉【淀设施 【 《第十五条 排—水户申?请排水许可应当如实!提交下?列材料? 《    (一)规】划部:门批准的《排水平面布置图【、规划红线图、【项目平?面图;  】   ?(二)生产产品种类!、主要?原料和用水量; ! ,   ? , (三)污水排【放,口位置、管径和【排水的水质、水量、!水温、水压等—情况; —。     (四)污!水,处理:。设施和工艺; 【 ,。     (五)!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项目与排水有关!。的设计文件; 】     (六】),发展和改革、规划等!部门批准的有关接户!文,。件 《 , ? 第十六条 城【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!在受理申请》之,日起20《日内作出如下—书面决定 【     》(一)对符》。合排水水质标准【和水量要求的核【发城市?排水许可证书有效】。期,为五年; 【     (二)对!建设:施工需要向城市排】水管网临《时排:放污水?的发放临时许可证】期限不?超过施工《。期;  【 ,  (三)对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】应,当作出不《予许可的书面—决定: , 【第十七条 在排水许!可证有?效期内出现》下列情?形之一的《。排水户应当提前15!日申请?。变更排水许》可 :     (一!)日排水量增加【20%?。以上:; ?     (二】)排水方《向、方式、》排水口位置、—高程发生变化;【     (!三)主要污》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!者浓度?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!化,; 》  :  (四)因—其他情况导致—排水条件发生变化】 《    城市管理】行政部门应当—在受理申请之—日起15《。日,内作出书《面决定情况》紧急:需要临时变更排水许!可内容的排水户【应当及时向城市管】理行政?部门:报告并采取相应的】防范措施 ! , 第十八条 【城市排水许可证【书有效期满需—继,续,排放污?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!效期届?。满,前30日向城市【管理行政部门提出】延续申请 】 第十九条】 本办法实施—。前的排?水户应当按》照规定申《请办理城市》排水许可证对符合】许可条件的予以核】发城:市,。排水许可证》。;对不符合许可条】件,。的由城市管理—行政部?门责令限期》改,正符合条件后发放】城市排水许可证 】 : : 第二十—条 :城市排水应当—。。。服从城市防汛的【统一调度 【    《。。 在汛期或者因意】外情况造成污水排放!量超过公共排水【设施排?水能力?时城市?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对!排水户采《取限制排《放,量或者调整》排放时?间,的临:。时措施 》第四章? 监:督检查 第二【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!政部门应当对公共】排水设施维护管【理,、城市污水处理、】排,水户排水行为等实施!监督检查 【     城市管】理行:政部门应《当委:托,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!水质监测机构对【排水户?。排入城市排水设施】的污水水质、水量进!行检:测并建立排水检【测档案   !  受?委托的排水监测【机,。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!为被检测的》单位保守技术秘密】 第!二十二条《 城市?管理行政部》门在监督检查—时,有权:。采取下列措施 】     (一】)进:入现场开《展检查; 》 , :。    (二)要】求被检查《的单位出《示城市排《水许可证; 】     (三)查!阅、复制有关—文件和?。材料;   !。  (四《)要求被检查的单位!。就有关问题做出【说明:; ?     (五】)纠正违反有关法】律、法规和本办【。法规定的行为 【 《 第二十三条】 排水户《应当:遵守:。下列规定 【     (一【)接:受污水水质检测和】检,查并如实提供材【料;:   —  (二)》在,。。城市排水管网覆盖】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将!雨水、污水》排入城市排水设【。施;城市排水管网】未,覆盖区域的排水【。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!。规划自建排水—设施:并按照规《定将污水排入指定的!区,。域; 》     (三)按!照许可规定》的水质、水量等【排放污水; —    — (:四)未达到污—水排:放标:准的:应当按照规范和【标,准建设污水预处【理设:施并进行预处理;】     】(五)有污水预处理!设,施,的排水户其污—水预处理设施应【当正常运行》因,特殊情况《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水!户应当及时报告城】市管理行政部门【并在规定期》限内恢复运》行;  【   (六)在【汛,期或发生其他—特殊情况时接受统一!调,度 《 : , 第?二十四?。条 城市污水集中】处理企业应当—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!。常运行不得擅自减量!运行:或者停止运行因突】发情况需减量运行】或停止运《行的应当《及时报本级政府批】准     !城市污?水集中处理企业应】当安装在《线监测设《备并接?受环境保护行政【部门的监测 【   《 , 城市污水集—中处理企业》不得排放《未经处理的污—水处理后的》尾水水质应当符【合,国家规定《的城镇污水》处理厂污染物排放】标准(GB18【918-2002】) 》 第二十五】条 凡在城市范围内!用水:的单位和《和个体经营者均应与!城市污水处》理费征收单位签订】缴费协议按规定【。缴纳:污水处理费 ! : :。第二十六条 —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!当依法对可能造成环!境污染?的排水户排》放的污水和城市污】水集中处理企业处理!的,。尾水水质《进行监?测 第《五章 《 排水设施的【保护与?养护 第二十七】条 城市排水—。。设施的防护范围【。为 》 ,   (一)排水】干、支线的防护范】围按:城市工程管》线综合?规划规范的规—定执行?; 《    《 (:二)排水沟(渠【)护坡两《侧各3米《以内; —    《 (:。三)泵站、污—水处理厂等排—水设施的防护范围】以规划、土地部【。门确定的用》地,红,线为准? : 》 第二十八条 在城!市,排水设施《。防,护范围内进行埋【。设管线等施》工活动?的建:设单位应当》制定排水设》施保护方案经—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!意,按照城市管网统【一规:划进行施工 】  : ,  建设工程需【。要,改动或?者迁移城市排—水设施的《应当先征得规划行】政部:。门和城市《管理行政部门的同意!结合城?市排水规划和有【关标准设计》、施:工所需费用由建【设单位支付 【 :    建设—单位从事第一—款、第二款规定的活!动前应当告知公共】排水设施维护管理】。单,位,双方签定书面协【议, ? 《 第二十九条 任何!单位和个人》。不得从事《下,列,行为 ?     【(一)在城》市排水?管道:覆盖:面上:建设构筑物、种植】树木等; 》 ,     (二)!擅自在排水》设施防护范围内【建设构筑《。物、种植树木、取土!、,设障等; 》 :     (三)向!城市:排,水,设施排放《有毒有害、易燃【易爆物; 【     (四)擅!自拆除、改动—和穿凿城《市排水管《网及其?附属设?施; ?。  《。   (五)向【排水管?道加压排《水; —    (》六)在雨水、污水分!流的区域《混接雨水、污水管网!或雨:水,、污水?混排;  】   ?(七)占用、堵塞、!填埋城?市排水设《施,; :     (八!)向:城市排水设》施,倾倒垃圾等》; 《   ?  (九)擅—自启动?闸,门、移动井盖; 】   》 , (十)其他—有害城市排水设施的!。行,为 】 ,第三十条 城—市排水?设施:的维护管理按—照下:列,规定执行 》 ?。  :  (一《),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!管,理,行,政部:门委托的《具有相应资质—的公共排水设施【维护单位负责; !  ?   (二)自建的!排水设施由》产权单?位,负责; —。     (三【)实行物业管理的】住宅小?区其排水设施由【业主委托的》物业:服务企业负》责;未实行物业管】理的住宅小区排【水设施由房》产管:理部门、市政管理单!。位,、产:权单位?依据各自权限负责】。 】第三十一《。条 公共排》水设施维护管理【单位应当履》行下列职责》。 :  ?   ?(一)定期向—城市管?。理行政部门》提供排水户》的排水水质》、,水量等相关信息;】   —  (二)按—照国家、省、市【的技术标准对—排水:设施定?期进行养护维—修保:证设施的完好—和正常运行并承【担相应的法律责【。任; —    (三—)在发?现污:水外:。溢、:。管道堵塞、设施损】坏或:者接到报《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疏!通、:维修等措施》。尽快:恢,复设施的《正常运行并》进行地面清》。洁; 《 : 《第,三十条第二、三项】规定的维护管理【单,位,应当:按照相关技术标准】履行:维护管理《职责:并接受公共排水【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!业务指导 ! 第三十二【条 :公共排水《设施维?护,。管理单位《维,护、抢修城市排【水设施?或者进行特殊维【护作:业时应?。当根:据作:业,。需,要向沿线《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!关,设施时间《并在:限,定时间内恢复设施正!常运行沿线用—户应当?按,照通告要《。求暂停使用相关【排,水设:施 《 ,。  :  公共排水设施养!护维护人《员上路作业应当【穿戴:警示服专《用车辆和《。机具应当设置明显】标志  【  : 在养护维》。修作业?时,公安交通管》理部门应《。当在作业占道—、维护交通秩序等】方面:提,供,便利交通《。、建设、电力、通讯!等其:他有关?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! ,。第六章 — ,法,律责任 第三十三!条, 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由城市管理【行政部门责令—限期改正并处—一万元罚款 ! ,   ?(,一)违?反本办法第十条【第,一,款规定未建设城市】排,水设施的; — :     (二【)违:反本办法第十条【第,二款、第十一条【。第一款规定不—办理规?划,手,。续、排水工程—施工图备案手续【或者接管纳网—审批手续《的;    ! (三)《。违反本办法第十二】条规定未取得排【水许可擅《自排水的; !    (四)违反!本,办法第二十三条规】。。定排:水户进行超标排水】。、不接受《调度强行排水等行】为的; 《     (】五)违反本办法第】二十四条第一款规】定污水?集中处理企业擅【自减量?运行或停止运—。行等行?为 《 第三十】。四条 任何单—位和个人《违反本办法第二【十九:条,规定由城市管理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】改正: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!    【 (一)违反第【一项、?第二项规定的—处二:千元罚款; 【     (二)!违反第?三项至第七》项,规定的处一万—元罚:款;:     】(三)违反第八【项至第十项规—定的处五百》元以上二千元—以下罚款 — , 第—三,十五条 《。。有下:列情形之一》的由环?。境保护行政部—门责:令改正并依》法予以处罚》 《。 ,   (《一)排水户向城【市排水设《施以外区域》排放污水造成—环境污染的;—    【 (二?),污水集中处理企业】超标排?放出厂污水的—;     !(三)其他违—反环境保护的—行,为 :。 : 第—三十:六条 ?违反本办法规—。定造:成城市排水设—施损坏?、堵塞的应当依法】承担疏通、维修责】任,以及相应的赔—偿责任 【 第三十【七条 盗窃、—损毁:城市排水设施或者】以,。暴力、胁《。迫等手?段,拒绝、阻挠行政执法!人,员执行公务的由公】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!共和国?治安管?。理,处罚法?的规定予《以,处罚;?涉嫌犯罪的移送司】法,。机关处理《 ?。 : 第三十八条 !行政管理《。相对:人对具体行》政行为不服的可以】依法申?请行政?复议或者提起行政】。诉,讼逾期不申》请复:议、不?提,起诉讼?又不履行具》体行:政行:为的: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!的行政机关申请人】民法院强制执行【 【 ,第三十九条》 城市?管理行政部门及【其,工作人员有下列【情形之一的由其【上级行政机关—或者监察《机关责令改正;【情节严?重的对直接负—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!予行:政,。。处分:。 :     (一】)对符合法定条件的!。申请不予办理或【者不在法定期限【内作出准予》许,可,决定的; 【   ? , (二)对不符【合法:。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!可或者超《越法定职权》作,。出准予?许可决定《的,; 》    (三)在办!理行政许《可或者实《施监督检查时—索取、收受他人财物!或,者,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!;  —   (四)—发现在城《市排:水中有违法行—为不及?时依法查处的 ! 《 第:四十条 行》政执法人员》在排水管理中—滥用职权《、玩: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!由其所在单位—、上级行政机关或】监察:机关依法给予—行政处分《;涉嫌犯罪的移送】司,法机关处理 【第七章 【附则 第四十【一条 本《。办法所?称城:市排水设施是指排水!管网:、泵站、污水处理设!施、污泥转》运和最?终处置设施》。以及其他相关设【施(沟渠、池塘【)包括?由,财政投资或其—他渠道投资建设【后移交城市管理行】政部门统一管理的】公共排水设施和产】权单位自《行,投资建设和管理【的自建排《水设施以与公共排】水设施管网交汇【的第一座检查井【为界 》     本办【。法所称排《水户是指直接或间接!向城市排水设—施排放雨水》、污:水的:单位和个体经—营者: ? ?第四十二条》。。 本办法自20【08年12月1日起!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