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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【。山市:城市排?水管:理办法(试行)
!
:
,唐山:市人:民政府令《
: [2008【。]4号
【
唐山市【城,市排水管理办法(】试行)已经2008!年9月18》日市政府《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!。。。现,予,公布自2《00:8年12月1日起施!行
市长陈国【。鹰
二OO】八年九月二十—八日
第》一章: 总 —则
第一》条 :。。为加强城《市排水管理》保障城市《排水设施安全正【常运行控制城市【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!结合本?市实:际制定本办法
【。
》 :第,二条 本办法—适用于本市行政【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规!划、:建设:。、管理和城市排水】设施的保护、养护】和使用
】 ?本办法所《称城市排《水是指?直,接或间接《向城市排水》。设施排放雨水—、污水的活动—及雨水、污水的接纳!、输送和处》理
!第三条 《城市排水坚》持统一?规划建?设与:管理并重的原则
】
:
《 第四条 市、县】(市:)、区城市管理【行政部门负责本【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】水的管?理与监督《工作:
,
: : 规划、—发,。展和改?革、建设《、环保、水务、房】管、交通、公安、】电力、通讯等部【门在各自的职责【范围内配《合城市排水管理工】作
?
》 第五条 鼓—励城:市排水?的科技创新引进和】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!工艺、新材料提高】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!水平
》
? 第六《条 :任何单位和个—人均有保护城—市,排水设施的义—务,有依法使用》城市排?水设施的《权利有权对违反【本办法?的行为?进行:制止和举报》。
第二章 规!划与建设《
第七条 规划行!政管理部《门应当根据本区【域城市总《体规划?和国民经《济,及社会?发展计划会》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!编制本区域城—市排:水规:划报:本级人民政府—批准:后实施
【 编制城【市排水规划时应【当征求公共排水设】施维护管理单—位,的意见
》 ,。
? 第八条 —在进:行城:。市规划和建设时【应当预留泵站、【。雨污水管《。。网、污水处》理厂、养护站点、再!生水利用设施、污泥!转,运站、污《泥最终处置设施【等,城,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!。地
:
《
第九条 【。编制城市排》水规划和建设城【市排水?设,施应当遵循雨水【、污水分流和收【集、输送、处理、再!生利用并重的—原则
《 建设工!程的排水系统应【当按照排水规划实施!雨,水、污水《分流:
】原有:的城市排水设施应】当,按照城市排》水规划加快雨水【、污水分流改造【
】第十条 新》建、改?建和扩建项目应当按!。照城市?排水:规划同时建设排水设!施,
,
《 : 建设单《位应当到本级规划部!门办理排《水规划审批手续排水!工程施工图在施【工前:报,本级城市管理行政部!门备案
》
第十一!条 纳?入公共排水》设施管理范围—的新建排水设—施建设单位应当按规!。定持有关资料到本】级城市?管理行?政部:门办理?城市排水接管纳【网审批手续
】 纳入公】共排水设施管理【范围的排水设施工】程竣工后建设单【位应当向公》共排水?设施维护管》理单位办理验收【交接手续并按—规定承担《工程质量保修等责任!。未经:验收移交《或验:收,不合格的由建设单】位负责?维护管理并承担【相应:的法律责任
第】三,章 排水许可
】第十:二条 ?直接或者《间,接,向城市排水设施排】放污水的排水户应】当取:得本级城市管理行】政部门的排水—许,可
—
, 第十三条 申】请排水许可》应当符合下列—条件
》 (一)污!水排:放口的位置符合【。城市排水规划要【求;
— (二)【排放的污水符—合污水排入》城市:下水道水《质标准(CJ38】02)等有关—标准和规定》;
!(三)已按照规【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!理设施;
》
《。 : (四)《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!监测井;
】
:。 第?十,四条 下列情形【申,请排:水许可?的除应具备第—十,三条:规定的条件外—还应符?合以下规定
【 》 (一)经由—城市排水管网及【其附属设《施不进入污》水处理厂直》接排入?水体的?污水:应,当,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!准(:GB:。8978)或—者有关?行业标准;》
? (二)排!放污水易对城市排】水管网及其附—属设施?正常运行造》成危害的重点排污】企业应当《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!。水量:、PH、《CO:Dcr?(或T?OC:。)进行检测的在【线检:测装置;其他重【点排污工业企业和】重点排?污户应当《具备检测水量、P】H、CODcr、】SS:。和氨氮的能力及制】度;
!。 (:。三)各类施工作业】临时排水中有—沉淀:物且足以《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!属设施堵塞或者损】坏的应?当,修建预沉淀设—施,
— 第?十,五条 排水户申【请排水许可应当如】实提交下列材料【
》。 , (?一)规?划部门批准》的排水平面布置【。图、规划红》线图、项目平面图;!
【 ,(二)生产》产品种类、主要原料!和用水量;》
(!三)污水排放口【位置:、管径和排水—的水质、水量—。、水温、水压等情况!;
:
: ? , ,(四)污水处—理设施和工艺—。;
【 , (五?)新:建、改?建、扩建项目与排水!有关的设计文件;】
(!六)发展和改—革、:规划等部门批准的有!关接:户文件
! 第十六条 城市!。管理:行政部门应当—在受理申请之—日起20日内—作出如下书面—决定
》 (一)对!。符合:排水水质标准—和水量要求的—核发城市排水许【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!;
!(二:)对建设《。施工需?要向城市《排水:管网临时排放—污水的发放临时【许可:证期限不超过—施工期;
》
, (三】)对不符合》申请条件《的应当作出不—予许可的书面决【定
!第十七?条, ,在排水许《可证有效《。。期内出现下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】。户,应当提前1》5日申请变更—排,水许可
】 (一)日排水!量增加2《0%以上;
【 (二】)排水方向、方式、!排水口位置》、高程发生变化【;
? 》 (三?。。)主要污染》物种类发生变化【或者浓?度增高排水水—质发生变化》;
!(四)因其他—情况导致《排水条件发生变【化
】 城市管理行政【。。部门应?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!15日内《作出书面决》定情况紧急》需要临时变更排【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!应当及时《向城:市管理行政部门报】。告并采取相应—的防范措施
】
第十八】条 城市《排水许可证》书有效期满需继【续排放污水的—排,水户应当《在有效期届满前30!日向城市《管理行政部门提【出延续申《请
《
第—十九条 本办—法实施前的排水户应!当按照规定申请【。办,理城市排水许—可证对符合许可【条件的予以核发【城市排水许可—证;对不符》合许可?条件的由城市管理】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!正符合条件后—。发放城市排水—许可:证
】 第:二十条 城市排水应!当服从城市防—汛,的统:一调度
】。 , 在汛期或—者因意外情》况,造成污水排放量超】过,公共排水设施排水能!力,时城市管理行政部门!。。可以对排水户—采取:限制排放量或者【调整排放《时间的临时措施
】
,第,四章 监督检查
】
,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!理行政部门应当【对公共排《水设施维《护管:理,、城市污水处理、排!水,户排水行《为等实施监督检查
!
》 城市管理行【政部门应当委托具有!。计量认证资格的水质!。监测:机构对排水》户排入城市排水设】施的污水《水质、?水量进行检测并【建立排水检测档案
!
》 受委托的排水监!。。。测机构及其工作人】。员应当为被》检测的单位保守技术!秘密
?
—。 第二十《二,条, 城市管理行政部】门在监督检查时【有权:采取下列措施
】 —。(一)进入》现场开?展检查;
【 , (二)【要求被?检查的单位出—示城市排水》许可证?;
《 (三)】查阅:、复制有关文件【和材料;
! (《四):。要求被检查的单位】就有:关问题做《出说明;《
》 ?(五:)纠正违反有关法律!、法规和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】。
【。 第:二十三条 》。排水户应当遵守下列!规定
! (一)接受—污水水?质检测和检查并如】实提:供材料;《
? (二)在!城市排水管网—覆盖范围内的排水】户应将雨水、污水】排入城市排水设施】;城市排水管—网未:覆盖区域的排—水户应当按照—城市排水规划—自建排?水设施并按照—规,定将污水排入—。指定的区域;
! 《 (:三)按?照许可规定》的水质、水》量等排放污水;
】
: : ?(,四)未达到污水排】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规!范和标准建设污【水预处理设施并进行!预,处理;
》 (【。五)有污《水预处理设施的排】水户其污水》预处理设《。施应当正常运行因】特殊情况不能—正常运行《的,排水户应《当及时报告城市管】理行政部门并在规】定期限内恢复运行】;
:
(六!)在汛期或发生【其他特殊情况时接】受统一调度
—
第二!十四条 城市污水集!中处理企业应当【保,证污水处《理设施正常运—行不得擅自》减量运行或者停【止运行因突发情【况需减?量运行或停止运行的!应当及时报本—级政府批《准
【 城市污水集中】处,理,企,业应当?。安,装在线监《测设备并接受环境保!护,行政部门的监测【
【 城市?污水集中《处理:企业不得排》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处!理后的尾水水质应当!。符合国家规》定的城镇污》水处理厂污染物【排放:标准:(GB1《8918-2002!)
!第二十?。五条: 凡在城《市范围内《用水的单位和和个体!。。经营者均应与城【市,污水处理费征收【单位签订《缴费协议按规定缴】纳污水处《理费
《。
》 第二十《六条 环境保—护行:。政部门应《当依:法对可?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排!水户排放的》污水和城市污水集中!处,理,企业处理的尾水水】质进行监测
第】五章 排【水设施的《。保护与养护
【第二十七《条 城市排水—设施的防护范—围为:
】(一:)排水干《、支线的《防护范围《按城:市工程管线》综合:。。规划规范的规定【执行;
— (二)】排水沟(渠)护【坡两侧各3米以【内;
】 (三)泵站、污!水处理厂等排水设】施的防护范围以规划!、土地部门》确定的用地红线为】。准
!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!排水设施防护范围】内进:。行埋设管线等施工活!动的建设单位应【当制定排水设施【。保护方案《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!同,意按照城市管网统】一规划进行施工
! —建设工程需要改动或!者迁移城市排水【。设施的?应当先?征得规划行政部门和!。城市管?理行:。政部门的同意结合城!市排水规划和有【关标:准设计、施工所需】费用由建设单—位支付
— , 《建设单位从事第【一款、?第二款规《定的活动前应—当,告知:公共排水设》施维护管《理单位?。双方签?定书面协议
【
第【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得从事【下,列行为
!。 (一)在城市】排水:管道覆盖《面,上建设构筑物、种】植树木等;》
— :。(二:)擅自在排》水设施防护范围内】建设构筑《物、种植树木、【取土、设障等;【
—。 (三)》向,城市排?水设施排放》有毒有害、易燃易】爆物;
【 (四)擅自!拆除、改动》。。和穿凿城《市排水?管网及其附属设施;!
(!。五)向排水管道加】压排水;
》
(】六)在雨水、污水】。分流的区域混—接雨水、污》水管网或雨水、污水!。混排;
! , (七?)占用、堵塞、填】埋城市排《水设施;
— 》 (八)向城市排水!。设施倾倒垃圾等;】
: (九)!擅自启动闸门—、移动井盖》。;
《 《 (十)其》他有害城市排水【设施的行《为,
第!三,十条 ?城市排水《设施的维护管理按照!下列规定执行
】 (一)!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!管理行政部门—委托的具《。有相:应资质?的公共排水》设施维护单位负【责;
《 , , ? (二)《自建的排水》设施:。由产权单位负责【。;
:。
【(三)实《行物业管理》的,住宅小区其排水【设施由业主》委托的物业服务企】。。。业负责?;未实行《物业管理的住宅【小区排水设施—。由房产?管理部门《、,市政管理单位、【产权:单位依据各自权限负!责
:。
?
? 第三?十一条 公共排水设!施维护管理单—位应当履行下—。列职责
》 ? (一)定【期向城市管理行政】部,门提供排《水,户的排?水水:质、水量等相—关信息;《
》 (二)—按照国?家、省、市的技【术标准对排水设【施定期进行养—护维修保证设施【的完好和《正常运行并承担相】应的法律责任—;
》 ? (三)在发现污水!外,溢、管道堵》塞、设?施损:坏或者接到报告【后应当?立即采取疏》通,、维修?。等措施尽《快恢复设施的正常运!行并进行地面—清洁;
! 第三十》条第二、三》项规:定,的维护管理单位应】。当按照相关技术【标准履?行维护管理》职责并接受公—共排水设施》维护管理单》位的业务指导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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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第三十二【条 公?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!。单位维护、抢修【城市排水设施或【者进行特殊维—。护作业时应当根据】作业需要向》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!用,相关设?施时:间并在限定时—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!行沿线用户应当【。按照通告要求—暂停:使用相关排水设施】
— 公共《排水设施养护—维护:人,员上路作业应当【穿戴警示服专用车辆!和机具应当设置【明显标志
— , 》在养护?维修作业时公安交通!管理部门应》当在作业占道—、维护交《通秩序等方面提供便!利交通、建设、电力!、通:讯等其他有关部门应!当积极配《合
第《六章 》 法律责任
第三!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由《城,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!限期改正并处一【万元罚款
【 》。(一)违反本办法第!十条第?一,款规定未建设城市】排水设?施的;
】 (二》)违反本办法第十条!第二款、第十—一条第?一,款规定不《办理规?划手续、排水工程】施工图?备案手续或者—。接管纳网《审批手续的;
】 , 《 (:三)违?反,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!未取得排水许—可擅:自排水的;
【 —(四)违反本办法第!二十三条规定排水户!进行超标排水、不】接受调度强行—排水等行《为的;?
— (?五)违反本办法【第,。二十四条《第一:款规:。定污:水,集中处理企业—。擅,自减量运《行或停止运行等行】为
?
第三十!四条 任《何单位和个人—违反本办法第—二十九条规定由城市!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!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!定处罚
— 》(一)违反第一项】、第二?项规定的处二—千元罚款《;
? (二】)违反第三项至第】七项规定《的处一万元罚—款;
?
? : (三)违反第】八项至第十项—规定:。的处: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!下罚款
】。
, 第三十》五,条, 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!政,部门责令改正并依】法予以处罚
—
【(一)?排水户向城市排【水设施以外》区域排放《污水造成环》境污染的;
】 》(二)污水集—中处理企业超标排放!出厂:污水的;
【 (—三)其他违》反,环境保护的》。。行为
【
第《三十六条 违—反本办法规定—。造,成城市排水》设施损?坏、堵?塞的:应当依法承》担疏通、维修责任】以及相?应的赔偿责任—
第!三十七条 盗窃、】损毁城市排水设施或!者以暴力、胁迫等手!段拒绝、阻》挠行政执法人员【执行公?务,的由公?安机关依《照中华人民共—。和国治安管》理处:罚法的规定》。予以处罚;涉嫌犯罪!的移送司法》机关处理
》
第三!十八条 《行政管理《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!。为不服?的可以依法申—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!行,政诉:讼逾期不申请—。复议、不提起诉讼】又不履行具》体行政行为的—由做出具体行政【行为的行政机关申】请人民法院》强制:。执行
?
【第三十九条 —。城市:。管理行政部门及其工!作人员有下》列情形?之一的由其上级【行政:机关:。或者:监察机关《责,令改正;情》节严重的对直接负】责的主管人员和其】他直接责任》人员依法给予行政】处分
】 :(一)对符合法定】条件的申请不予【办理或者《不在法定期限内【作出准予《许可决定的;
】 《 (二)对不【符合法定《条件的申请准予【许可或者《超,越法:定职权作出准予许】可决定?的;
【。 (《三,)在办理行》政许可?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!索取、?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!取其他非法》利,益的;
《
: (四)发!现在城市排水—中有违法行为—不及:时依法查处》的
《
第四【十条: 行政执法人员在】排水:管理中滥《用职权、玩忽—职守、徇私舞弊的】。由其所在单位、上】级行政机《关或监察机》。关依:法给予?行,政,处分;涉嫌犯罪【的,移送司法机关—处理:
第七章 !附则
第四十一】条 本?办法所称《城,市排水?设施是指《排水:管网、泵站、污【水处理设施、污【泥,转运:和最终处置设—施以及其他相关【。设,施(沟渠、池塘)】包括由财政投资或】其他渠道投资建设后!移交城市《管理行政部门统【一管:理,的公共排水设施和产!权单位?自行投资建》设和管理的自建排水!设,。施以与公共排水设】施管网交汇的第一座!检查井为《界
》 ? 本办法所》称排水户是指直接或!间接向城市排水设】施排放?。雨,水、:污水的单位和—个体:。经营:者
?
《第四十二《条 :。本办:法自2008年12!月,1日:起施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