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山市!城市排水管理办法】(试行)
—
唐山市人民政!府令
—[2008》]4号
! 唐山《市城市排《水管理办法(—试行)已《经2008年9月】18日?市政府第九次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!布自2008—年12月1日起施】。行
市《长陈国鹰
— :二OO八年》九月二十八日
【
第:一,章 总 则】
第一条 —为加强?城市排水管理—保障城市排水—设施安全正》常运行控《制城市水污染—改善生态《环境结合本》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】第二条 本》办法适?用于本市行政—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规!划、建设、管理和】城市排水设施的【保护、养《护和:使用
《 ? ?本办法所称城市【排水是?指直: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!设施排?放雨水、《污,水的活?。动及雨?水、污水的接纳、】输送和处理
【
第三】条 城市排水—坚持统一规划建【设与管理并重的【原,。则,
】。。第四条 市、县【(市:)、区城市管—理行政部门负责【本行政区域内城【市排水的《管理与监督工作
】
:。 规划【、发展和《改革、?建设、环保》、水:务、房?管、交通、》。公安:、电力?、通:讯等部门在各自的】职责范围《内配合城市排水【管理工作
》
【第五:。条 鼓励城市排水的!科技创?新,引进:和推广先《进技:术采用新工艺、【新材料提高》。城市:排水的科学》技术水平
—
第【六条 任何》单位和个人均有保】护城市?排,水设:施的义务有》。依法使用城》市排水?设施的权利》。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!行为进行制》止和举报
第二】章 : 规?划与建设
》
,。第七条 《规划行?政管理部门应当根】据本区域城市总体规!划和国民经济及社】会发展计《。划,会同城市管理行政】部门编制本区域【城市排?水规划?报本级人《民政府批准》后实施
— 编—。制,城市排水规》划时应?当征:求公:共排水设施》维护管理单》位的意见
【 ,
: 第八条 在进行!城市规?划和建设《时应:当预留泵站》、,雨污水管网》、污:水处理?厂、养护站点、【再生水利用设施、】污泥转运站》、污泥最终处—置设:施等城市《排,水设施的规划用【。地
:
》 第?九条 编制城市排水!规划:和建:设,城市排水设施应当遵!循雨水、污水分【流和收集、输送【、,处理、再生利用并】重的:原,则
— :。 建设工程的排【水系统应《当按照排《水规划实施雨水【、,污水分流
! ?原有: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!按,照城市排水规—划加快雨水、污水分!。流改造
】
, 第十条 新【建、改建《和扩建项目》应当按照城市—排水规划同时建设排!。水,设施:。
》 ?建设单位应当到本】。级规划部《门办理排《水规划审批手续【排水工程施工图在】施工前报《本,级城市管理行—政部门备案
【
?
?。第十一条 》。纳入公共排水—设施管?理,范围的新建》。排水设施建设—单位应当按规定持】。。有关资料到本级【城市管理行》。政部门?。办理城市排水—接,管纳网?审,批手续
】。 : 纳入公共排水【设施管理《范围的?排水设施工程竣【工后建设《单位应当向公共排】水,设施维护《管理单位《办,理验收交接》。手续并按规定承担】工程质量《保修等责任未经验】。收移交或《验收不合格》的由建设单位—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!。相应的?法律责任
—第,三章 排水许可
】
,第,。十二条 直》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!水,设,施排放污《水的排水户应当取】得本级城市管理行】政部门的排水许可】
【 第十三条 申请】排水许可应》当符合下列条件【
— (一)》污水排放口的—位置符合城市—排水规划要求;
! (二)!排放的污《水符合污水排—入城市下水道水质】标,准(CJ3802】)等有关标准—和,规,定,;
? (三】),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!的污水?处理设施;
【 , (四)】已在排放《。口设置?专用监测井》;
!第十四条 》下列情形申请排水许!可的除?应具备第十三—。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!符合:以下规定《
【。 (:一)经由城市排水】管网及其附属—设施不进入》污水:处理厂直《。接排入水体》。的污水?应当符合污水综【合排放标《。准(GB8》978)或者有关】行业:。标准;
》 (【二):排放污水易》对城市排水》管网及?其附属设施》。正常运行造成危害】的重点排污企业【应当:在排放口安装—能够:对水量、PH、C】ODcr(或—TOC)进行—检测的在线检测【装置;其他重点排污!。工业企业和重—点排:污户应当具备检测水!量、PH《、CO?Dcr、《SS和?氨氮:的能:力,及制度;
! (三)各【类施工作业临时【排水中有沉淀物【且足以造成排水管】网及其附属设施【堵塞或者损坏的【应当修建《预沉淀设《施
—
第十》五,条 排水《户申请?排水许可应当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】
(!一)规划部门批准】的排水平《面,布置图、规划红【线图:、项目平面》图;
】 (二)》生产产品种类、主】要原料和用》水量:;
】。 (:三,)污:水排放口位置、管】径和排水的水质、水!。量、水温《、水压等情况;
】
? , (四)污水】处,理设:施和工?艺;
》 》(五)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项》目与排水有关的设】计文件;
》
》 (六《)发展和改革、【规,划等部门《批准的有关接—户,文件
! 第:。十,六条 城市》管理行政部门—应当在?受理申?请之日?起20日内作出如】下书面决定
—
《 (一》)对符合《排,水水质标准》和水:量要:求的核发城》。市排:水许可?证书有效期为五年;!
,。
? : (二)》对建设施工需要向】城市排?水,管网临时《排放:污水的发放临时许】可证期限《不超过施工》期;
?。
: 》(三)对不符合申】请条件的应当作出不!予,许可的书面决—。定,
: ,
《 第十七条 在排水!许可证有《效期内出现下列情】形之一的排水户应】当提前15日—申请变更排水许可
!
— (一?)日排水量增加2】0,%,以上;?
】(二)排水》。方向、方式、排【水,口,位置、高程发生【变化;
! (三)》主,要污: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!。者,浓度:增,高排:。水水质发生变化;】
,
,。 (四】)因其他情况导致】排水条?件发生变化
—
—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!应当在受理申请之】日起:15日内《作出书面决定情况】紧,急,。需要临时《变,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!水户应当及时向城市!管理行政部门报告并!采取相应的》防,范措施
】
第十八条【 城:市排水许可证书有】效期满需继续排放】污水的排水》户应当在有效—期届满前3》。0日向城市管理行】政部:。门提:出延续申请
】
第—十,九条 本《办法实施前》的排水户《应当按照规定申请】办,理城市?排水许可证对符【合许可条《件的予以核发城市】排水许可证;对不符!。合许可条件的由城】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!限期改?正,符合条件后发放城】市排水许可证—。
,。
— 第二十《条 城市排水应【当,服从:城市防?汛,的统一调度
—
》。 在汛期或者因】意外:情况造成污水排【。放量超过公》共排水?设施排水能》力时城市管理—行政部门可以对排水!户采取限制》。排放量或者调整【排放时间的临时措施!
第四章 监督检!查
第《二十一条 城市管】理行政部门》应当对公共排—水设施维护管—理、城市《污水处理《、排:水户排水行为—等实施监督》检查
《 城市管!理行政部门应当【委托具?有计量认证》资格的水质监测机】构,。对排水户排入城市】排水设施的污水水】。质、水量进行检测】。并建立排水检测档案!
】受委托的排水监【测机构?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!。被检测的单位—。保守技术秘密
】
》 第二十二条 城】市管理行政部门【在监督?检查时有权采取【下列措施
》
(一!),进入现场开展—检查;
— 》(,二)要求被》检查的单位》出示城市排》水,。许,可证;?
(!三)查阅、复制有关!文,件和材料;
】 》(四)要求被检查】的单位就有》关问题做出说明;】
】。(五)纠《正,。违反有关法》律、法规和》本办法规《定的行为
!
第二十—三条:。 排水户应当—遵,守下列规定
—
, ? : (一)接受污水】水质检?测和:检,查,并如实提供材料;】
(!二):在,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!围内的?排水户应将雨水、污!水,排入城市排》水设:施;城市排水—。管,网,未覆盖区《域的排水户》应当按照城市—排水规划自建排水设!。施并按照规定—将污水排入》指定的区域;
】。 —(三)按照许可规】定的:水质、水量等排放污!水;
》 ? (四)未达到污!水排:放标准的应》当按照规范和标【准建设污水预处理】设施并进行预—处理:;
【 (五《)有污水预处—。理设施的排水户其污!水预处理《设施应当正常—运行因特殊情况不】能正常运行的排水户!。应当及时报》。告城市管理行政部】门并在规定期限【内恢:复运行?;
:
》 (六)在—。汛期或发生其他特殊!情况时接受》统一:调度
—
《第二十四《条 城市污水集中】处理企业应当—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!常,运行不?得擅:自减量运行》或者:停止运行因突发情】况需:减量运?。行或停止运行的【。应,当,及时报本级政府【批准
】 城市污水集【中处理企业应当安装!在线监测设备—并接受环境保—护行政部门的—监测
】 城?市,污,水集中处理企—业不得?排,放,。未经处理的污—水处理后《的尾水水质应—。当符合国家规定的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】染物排放标准—(G:B189《18-200—2)
】。。 :第二十五条 凡【在城市范围》内用水的单位和和】个体经营者均应【与城市污水处理费】征收单位《签订缴费协议按规】定缴纳污水》处理费
】
: 第二十六条 环境!保,护行政部门应当【依法:对,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!排水户排放的污水】和城市污水集—。中处:理企业?处理:的尾水水《质,进行:监测
第五章 】 : 排水设施》的保护与《养护
第二十七条! 城市排水设施【的防护范围为—
【 ,(一)?排水干、支》线的防护范围按【城市工程管》线综合?规划规范的规定【执,行,;
— (《二,)排水沟(渠)【。护坡两侧《各,3米以内;》
】(三:)泵站、污水处理厂!等排水设施的防【护范围以规划、土】地部门确定》的,用地红线为准—
》。
: 第二?。十八条 在城市排】水设施防护》范围:内进行埋《设管线等施工—活动的建设单位应】当制定排水》设,施保:护方:案经:城,市,管理行政部门—。。同意按照城》市管网统一规划【进行施工
【 ? 建设工程需要改!动,或者迁移《城市排水设施—的应当先征得规划行!政部:门和城市管理行政】部门的同《意,。结合城?市排水规划》和有关标准设计、】施,工所需费用由建【设单位支付
】 建设单】位从事?第一款、《第二款规定的—活动前应当告—知公共?排水设施维》护管理单位双方签定!书面协议
—
—第二十九条 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从,事下列行为
—。
: 《 (一)在城市排水!。管道覆盖面上建【。设构筑物、》种植树木《等;
?
(二!。。)擅:自在排水设施防护范!围内建设构筑物【、种:。植树木、取土、设】障,等,;,
: , (三【)向城市排水—设施排放有毒—有害、易《燃易爆物;
! ? (四)擅自—拆除、改动和穿凿城!市排:水管网及《。。其,附属设施;
】。 (五)向!排水管道加压排水】;
:
(六!。)在雨水、污—水分流的区》域混:接雨:。水、污水管网或雨水!、污水?混排;
—。。 《 (七)占用、堵】塞、填埋城市排水设!施;:
: 《 , (八)向城—市排水设施》。倾倒垃圾等;
【。
(】九)擅自启》动闸:门、移动井盖;
! —(十)其《他有害城市排水设施!的行为
! 第?三十条 城市排水】设施:的,维护管理按》照下:列规定?执行
?
《。 (一)公共排!水设施由城市管理行!政部门委托的具有相!应,资质的公共排水设施!维护:。单位负责;
】 (—二)自建的排—水设施由产权单位】负,责;
【 (三)实行】物业管?理的住宅小区—其排水设施由业【主委托的物业—。服,务企:业负责;未实行物业!管理的住宅小—。区排水设施由房【产管理部门、—市政管理单》位、产权单位依【据各自权限负责【。。
】第三:十一条 公》共,排水设施维护管【理,单位应当履行—下列职责
— (一)!定期向城市管理行】政部门提供排水户】的排水水质、水【量等相?关,信,息,;
《 (二)】按照国家、省、市的!技术标准《对排水设施定—期进:行养:护维修保证设施【。的完好?和正常运行并承担】相应的法《律责任?;
— :。 (三)在发—现污水外溢》、管道堵塞、设施损!坏或者接到报告后应!当立:即采取疏通、维【修等措施尽快—恢复设施《。。的,正常:运行并进《行,地面:清洁;
! 第三十条—第二、三《。项规定的维护管理单!位应当按照相关技】术标准履行》维护管?理职责并接受—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!理单位的业务指【。导
?
?
, :第三:十二条 公》共排水设施维护【管,理单位维护、抢【修,城市:排水设施或者进行特!殊维护作业时应【当根:据作业需《要向沿?线用户通告暂—停,。使用相?关设施时间并在限】定,时间内恢复设施正】常运行沿线用户应】当按照通告要求暂】停使用相关排—水设施?
: , : ?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!护人员上路》作业应当穿戴—警示:服,专用车辆和机具应】当设置明显标志
】
在】养护维修作业—时公安交通管—。理部门应《当在作业占道、维】护交通?秩序等方面》提供便?利交通、建设、【电力、通《讯,等其他有关部门【应当积极配》合
第六章 】 法?律,责任:
第三十》三条 ?有下列?情形之一的由—城市:管理行政部》。门责令限期》改正并处一万元罚】款
:
? ,。 ?(一)违《反本办法第十条【第一:款规定未《建设城市排水—设施的;
】 (二—。)违反本《办法:第十条?第二款、第十—一条第一款规定【不办理规划手续、排!水工程施《工图备案手续或者】。接,管纳网审《批手续的;
! (三—)违反本办》法第十二《条,规定未?取,。得排水许可擅自排水!的;
!。 ,(,四)违反本办法【。第二十三条规—定排水户进行超标排!水、:不接受调《度强行排水等行【为的;?
— (五《)违反本办法第二十!。四条第?一款规定污水—集中处理企业擅【。。。自,减量:运行或停止运行【。等行为
—
第三十四!条 :。。任何单位和》个人违反本办法第】二十九条规定由【。城市管?。理,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!正并按照下列规【定处罚?
《 (》一)违反第》一项、?。第二项?规,定的处二千元—罚款;?
】(二)违反第三【项至第?七项规定的处一万元!罚款;
】 (三)违反第!八项至第十项规定】的处五百元以上二】千元以下《罚款
—
? 第三十五条— 有下列情形—之,一的由环《境保:护行政部《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!以处罚
《
》 (一)排水户向!城,市排水设施以外【。区域排放污水—造成环境污染—的;
《 —(二)污水集中处理!企业超标排放—出厂污水的;—
》 ?(三)其他违反环】境保:护的行?为
:
第】三十六条 违反本】办,法规定造《成,城市排水设施—损坏:、堵塞?的应当依法承—担疏通、维修责【任以及相《应,的,赔偿责任
—
《 第三十七条【。 盗窃、《损毁城市排水—设施或者以暴力、胁!迫等:手段拒?绝、:阻挠行政《执法: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!安机关依照中华人】。民共和国治安管理】处罚法?的规定予以处罚;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!机,。关处理
》。 :。
第三十【八条 行政》管理相对人》对具体行政行为【。不服的可以依法申】。请行政复《议或者提起行政诉】讼逾期不申请复议、!不,提起诉讼又不履【行具:体行政行《为的由做出》具体行?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!请人民法院》强制执行
—
—第,三十:九条 城市管理【行,政部门及《其工作?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由其上《。级,。行政机关《或者监察机》。关责令改正;—情,节严重的《对直接负《责的:主管人?员和其他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】给,予行政处分
! (一)对符!。。合法定?条件的申《请不予办理或者不】。。在法定期《限内作出准》予许可决定的;
】
》 (二)对不【符合法?定条件?的申请准予许可【或者超越法定职权】作出准予许可—决定的;《
【 (三)在办理行政!许可或者实施—监督:检查:时索取、收受他人】财物或?者谋取其他非法利】益的;
《
: : : (四?。)发现在城市排水】中有:违法行?为不:及时依法查处—的
!第,。。。四十条 行政执法人!员,。在排水管《理,中,滥用职权、》玩忽职守、》徇私舞弊的由其所】在单位?、上级行《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!法给:予行政处分;涉【嫌犯罪的移送司【法机关处《理,
第七章 !附则
第四—十一条 本办法【所,称城:市排水设《施是指排《水管网、泵站、污】水,处理设施、污泥转运!和最终处《置设:施以及其他相—关设:施(沟渠、池—塘)包括由财政投资!或其他渠道投—资建设?后,移交城市管理行政】部门统一管理的公】共排水设施和产【权单:位自行投资建设【和管理的自建排【水设施以《。与公共排水设—施管网交汇的第一座!检查井为界
! 本办—法所称排《水户:是指直接或间接向】城市:排水设施《排放:雨水、污水的单位】和个体经营者—
—第四十二条》 本办法自》。20:0,8年:12:。月1日起施行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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