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【山,市城市排《水管理?办法(试《行)
》
唐山市》人民政府令
![2008]—4号
】 唐山市城市排水!。管理办?法(试行)》已,。。经2008年—9,月18日市政府【第九次常务会议【。。通过:现予公?布自200》8,年,12月1日起施【行
市长》陈国:鹰
二OO八!年九月?二十八日《
第一《章 总 则
!
第一条 为加【强城市排水管理保】障城市排《水设施?安全正常运行控制】城市水污染改—善生态环境结合本】市,实际制定本办法
】
》 :第二条 本》办法:适用于本市行政区】域,内城市排水的规【划、建设、》管理和城《市排水设施的保【护、养护和使用【
,
, 本办法!所称城市排水是指直!接或间?接向城市《排,水,设施排放雨水—。、污水的活动—及雨水、污水的接】。纳、:输送:和处:理,
】第三条 城市排水坚!。持统:一规划建设与管理并!重的原则《
】第四:条 市、县(—市)、区城市管理行!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城?市排水的管》理与监?督工作
】 规划、发【展和改革、建设【、环保、水务、【房管、交通》、公安、电力、通】讯等部门在》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!合城市排《水管理工作》
— 第五《条 鼓励城市排【水的科技创新引进】和推广?先进技术《。采用新工艺》、新材料提高城市排!水的科学技》术水平
—
》第六条 任何单【位和个人《均,有保护城市排水【设,施的义务有依—法使用城市排水【设施的权《利有:权对违反本办法的】行,为进行制止和—举报
第二章【 , 规?划与建设《
第七条 规【划行政?管理部门应当—根据本区域城市总体!规划和国《民经济及社》会发展计划》会同城市《管理行政部门—编制本区域城市排水!规划报本级人民政】府批:准后实施
】 ? 编制?城市排水规划时应当!征求公共排水设【施维护?管理单位的意见
! :
第》八条 在进行城【市规划和建设时【应当预留泵站、雨】污,水管网、污水处理厂!、养护?站点、再生水利用】设施、?。。污泥:。转运站、污》泥最终处置设施等】城市排水设施—的规划用地
!
第九—条, 编:制城市排水规划和建!设城市排水设施【。应,当遵循雨水、污水】分流和收集》、输送、处理—、再生利用并重的】原则
《 , 建设工程!的排水系《统应:。当按照排水规划实】施雨水、污水分流
!
》 原有的城市排】水设施应当按照【城市排水规》划,加快雨水、污水【。分流改造
—
第十条! 新建、改建—和,扩建:项目应当《按照城市排水规【。。划,同时建设排水设【施
? 建设】单位应当到本—级规划部门办—理排水规划审批手续!排水工程施工—图在施?工前报本《级城市管《理,行,政部门备案》。
第!十一条 纳入公【共排水设施管理范】围,。的新建排水设施建】设单位应当》。按,规定持有关资—料到本级《城,市管:理行政?部门办?理城市?排水接管纳网—审,批手续
】 : 纳入公《共排水设施管理【。范围:的排水设施工程竣工!后建设单位应当向】公,共排:水设施维护管理【单位办?理验收交接手续并】按规定承担》工程质?量保修等责任—未,经验收移交》或验收不合格—的由建设单位—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!相,应的法律责任—
第三章 排【水,许,可
:
第十二《条 直接或者间【接向: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!。水的排水户应当【。取得:本级城?市管理行政》部门:的排水许可
—
— 第:十三:条 申请排水许【可应当?符合:下列条件
】 (一)污】水排放口的位置符合!城市排水规划要求】;
》 , (二)排【放的污水符合污【。水排:入城市下水道—水质标准(C—J3802)等【有关标准和》规定;
!。 (三《。)已按照规定建设】相应:的污水处理设施【;
》 (四)已】在排:。。放口设置专用监测井!;
!。第十四条《 下列情形申请【排水许可《的除:应具备第《十三条?规定的?条件外?还应符合以下—规定:。
: : (一—)经由城市排水【管网及其附》属设施不进入—污水处理厂直接排】入水体的污水—应当符合污水综【合排放标准(—GB8978)【或,者有关行业标准;
!
, 》 (:二)排放污水易对城!市排水管网及—其附属设施正常【运行造成危》害的:重点排污企业应当】在排放口安装能【够对水量、P—H、CO《Dc:r(或T《OC)?进,行检测的在》线检测装置;—其他重点排污工业】企业和重点排污户】应当具备检测水【量、PH、CODc!r、SS《和氨氮的能力及制度!;,
— (三《)各:类施:工,作业临?时排水中有沉—淀物且足以》造成排水管》。网及其附属设施堵】塞,或者损坏《的应当修建预沉【淀设施
】
第十五—条 排水户申请排】水许可应《当如实提交》。下列材?料
? , 》(一)规《划,部门批准的排水平面!布置图、规划红线图!、项:目,平,面,图;
?
(】二)生产产品种类、!主要原?料和:用水量;
! (三)—污水排?放口位置、管径和排!水的水质、水量、】水温、水压等—情况;?
《。 , (四)污水处!。理,设施和工艺;
】 》 (五)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项目与排水】有关的设计文件【;
? : (六)【发展和改革、规划】。等部门批《准的有关接户文【件
?
?
第十六条 】城市管理行政部【门应当在受理申请】之日起20日—内作出如下书面【决定
《 《 (一)对符合排!水水质标准和水【量,。要求的核《发城市排水许—可证书有效期为【五,年;
《 (二)!。对建设施工需要向城!。市排水?管网临时排放—污,水的发放《。临时许可证期—限,不超过施《工,期;
— (三)对不!符合:申请条件的》应当作?出不予许可》的书面决定
—
:
》第,十七条 在》排水许可证有效【期内出现下列情形】之一的排水户应当】提前15日申请【变更排水许可
】 ? (一)—日排水量《增加20%以—上;
?。
? (二)排】水方:。向、:方式、排水口—位置、?高程发生变化—;,
? (三)主!要污染物种类发生】变,化或:者浓度增高排水水】质发生变化;
】 ? : (四)《因,其他情况《导致排水条件发生】变化
?
? 《城市管理行政部【门应当在《受理申请之》日起15日内—作出书面决定情况紧!急需要临时变更【排水许可内容的排】水户应当及时向【城市管理行》政部门报告》并采取相《应的防?范措:施
:
第十!八条 城市排水许】可证书有效期满需继!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!应当:在有效期届满前【。30日向城市—管理行政部》。门提出延《续申请?
,
, :
第十—九条 本《办法实施《前的排水户应当按】照规定申请办—理城市排《水许:可证对符合许可条】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!水许:可证;对不符—合,许,可条件的由》城市管理行政—部门责?令限期改正》。。符合条件后》发放城?市排水许《可证
! ,第二十条 城—市排水?。应当服从城市防汛】的统一调度》
,
— 在汛期或》者因意外情况—造成污水排》放量超过公共排水设!。施排水能力时城市管!理行政部《门可以对排水—户采取限制排放【量或者调整排放【。。时间的临时措施【
第四章 —监督检查
》
第二十一条 城】市,管理行政部门应当】对公共排水设—施维护管理、城市污!水处:理,、排水户排水—行为等实施监督检】查,
》 ?城,市管:理行政?部门应?当委:托具有计量认证【资格的水质》。监测机构对》排水户排入城—市排水设施》的污水水质、—水量进行《。检测并?建立:排水检测档案
【
: 《 受:委托的排《水,监测机构《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!被检测的单位保守技!术秘密
】
: 第二?十二条?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!在监督检查时—有权采取下列措施】
《 (一—)进入?现场开?展检查?;
《 (二)】要求:被,检查的单位》。出示:城市排水许》可证:;
:
(】三)查阅、复制有】关文件和材料;
】
(四!)要求被检》查的单位就有—关问题?做出说明;
!。 (五)【纠正违反《有关法律《、法规?和本办法《规定:的行为
—
》。第二十三条 排【水,户应当遵守下列规】定
【 (一)接受污水!水质检测和检查并如!实提供?材料;
《
,。 (二】),在城:市排水?管网覆盖范围—内的排水户应—将雨水、《污水排入《城市排水设》。。施,;,城市排水管网—未覆:盖区域的排水—户应当按照城市排】。水规划自《建排水设施并按【照规定将污水排入】指定的区域;
! 《 (:三)按照许可规定】的,水质、水《量,等排放污水;
】 (四)!未达到污水排—。放标准的应》当按:。照规范和标准建设污!水预处理设》施,并进行预处理;【
—。 (五)有污【水,预处理设《施的排水户其污水预!处理设施应当—。正,常运行因《特殊情?。况不能?。正常运行《的,排水户应当及时报告!城市管理行政—。部门并在规》定期限内恢》复运:行;:
》 (六》)在汛期《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!时接受统一调—度
】 第二十四条— 城市?。污水集中处理企【业应:当保证污水处理【设施正常运行—不,得擅自减量运行【或者停止运行因突发!情况:需,减,量运行?或停止运行的—应当及时报》本级政府批准
! ?。。。。 :城市污水集》中处理企业》应,当安装在《线监测设备并接受】环境:保护行政部门—。的监测
!。 , 城市污《水,集中:处理:。企业:不得排放未经处【。理的:污水处理后的—尾水水质应当符【合国家?规定的城《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!排放标准(G—。B1891》8,-2002)
!
》第二十五条 凡【在城市范围》。内用水的单》位和:和,个体:经营者均应与城市】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!。签订缴费协议按规定!缴纳污?水,处理费
! 第二十六条 】环境保护《行政:部门应当依法对【可能:造成环境污染的【排水户?。排放的污水和城市】污水集中处》理企业处理的尾【水水:质进行监测
【第五章 》 , ,。排水设施的保护与养!。护
第《二十七?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!防,护范围为
【。 (一)排!水干、支线的防护范!围按城市工程管线】综,合,规划规范的规定【执行;
《
, 《。 , (二)排水沟(】渠)护坡两侧各3】米以内;
】 , : (三)泵站、【污水处理厂等—排水设施《的防护范围以规划】、土地部门确定的用!地红线?为准
【
第二十—八条 在城市排【。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!行埋:设管线等施工—活动的建设单—位应当制定排水设】施保护?方案经城《市管理行政部门【同意按?照城市管网统一【规划进行《施工
】 建设工程需【要改动或者迁移城】市排水?。设施:的应当先《。征得规?划行:。政部门和城市管理】行政:部门的同意结—合城:市排水规划和—有关标准设计、施】。工所需费用》由建:设,单位支?。付
】 ,建设单位从》事第一款、第二款】规定:的活动前应当告【知公共?排,水设施维《护管理?单位双方签定书【面协议
】
第二十九条 !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从《事下列行为
!。 : (一)在—城市排水《管道覆盖面上建设】构筑物、种植树木】等;
《 《 (二)擅自在排!水设施防护范—围内建设构筑物【、种植树木、—取土、设障等;【
】(三)向城》市排:水设施排放》有毒有害、易—。燃易:爆物;
》 《 :(四)?擅自拆除、改动和穿!凿,城市排水管网—及其附属《设施;
《
(】五)向?。排水管道《。加压排水《。;
》 (六)在】雨水:、污水分流的区域混!接雨水、污水管【。网或雨水、污水混】排;
》。 (七【)占用?、堵塞、填埋—城市排水设施;
】
》 (?八):向城市排水设—施倾:倒垃圾等《;
— (九)擅自启!动闸门?、移动井盖》;
【 :(十)其他有害城市!排水设施的行为
! ,
:
第三十—条, 城市排水设—施的维护《管理按照下》列规定执行
—
— (一?。)公共排水》设施由城《市管理行政》部门委托的具—有相:应,资质的公共排水【。设施维护单位—负责;
! (二)》。自建的排《水,设施由产权》单位负责;
】。 : ?(三)实行》物业管理的住—宅小区其排水设【施,由业主委托的物【业服务?企业负?责;未实行》物业管理的住—宅,小区排?水设施由房产管理】部门、市政管—理单位、产权单位依!据各自权限》负责
【。。
:。 第三?十一条 公共排水设!施维:护管: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!职责
— : :。(,一)定期向》城市管理《行政部门《提供:排水户的排水水质】、水量等《相关信息;
【 : (二)按】照国家?、省、市的技术标准!对排水设施定—。期进行养护维修保】证设施?的,完好和正常运行并】承,担相应的法律责任;!
? 《 (三)在发现【污水外溢、管道【堵塞:。、设施损坏》或者接到《报告后应当》立即:采,。取,疏通、维修》等措施尽快》恢复设施的正—常运行并进行地面】清洁;?
《。
,。
第三十条第】二,、三项规定的维护管!理,单位应当按照—相关技术标准履行维!护管理?职责并接受公共排水!设施维护管理单【位的业务指导
【
,
?
第三十—二条 公共排—水设施维护管理【单位维护、抢—修城:市,排水: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!护作:。业时应当根据作【业需要?向沿线用户通告【暂,停使用相关》设施:时间并在《限定时间内恢复【设施正常《。运行沿线用户应当】按照通?告要求暂停使—用相关排水设—施
】。 公共?排水设施养护—。维护人员上》路作业应《当穿戴?警示服专用车辆和机!具应当设置明显标】志
】 在养护维修作业】时公安交通管理部】门,应,当在:作业占道、维护【交,通秩序等方面提供】便利交通、建设【、电力、《通讯等其他》有关部?门应当积极》配合
《第,六章 《。 法?律,责任
《第三十?。三,条 有下列情形之】一,的由城市管理行政】部门责令限期—改正并处一万元罚】款
— (一)—违反本办《法第十条《第一款规定未建设城!市排水?设施的;
— ? : (二)违反—本,办法:第十条第二款—、第十一条》第一款规定不办理】规,划手:续、排水工程施【工图备案手续或者】接,管纳网审批手续的;!。
《 (三)违反!本办法第十二条【规定未?取得排水《许可擅自排水的;】
— (?。四)违反《本,办法:第,二,。十,三条规?定排:水户进行超标排【水、不接受调度【强,行排水?等,行为的;
】 (五)违】反本办法第二十四】条,。第一款规定》污水集?中处理企业擅自减量!运行或停《止运行等行为
!
》第三:十四条 《任何单位和个—人违反本办法—第二十九条规定由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】责令限期改正并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
!
— (一)违反第【。一项、?第二项?规定的处二千—元,罚,款;
《 》 (二)《违,反第三项至第七项规!。定的处一万元罚【款;
! (三)违》反第八项至第—十项规定的处—五百元以上二—千元以下罚款
【
— 第三十《五条 有下列—情形之?一的由环境》保护行政部门责令改!正并依法予》以处罚
》 (【一)排?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!。以外:区域排放污水造【成环境?污染的;
【 《 (二)《污水集中《处理企业超标排放出!厂污水的《;
!(三)其《。他违反环境保护的】行为
—
,
第三十六【条 违反本办—法,规定:造,。成,城市排水设施损坏、!堵塞的?应当依?。法承担疏通、维【修责任以及相应【的赔偿责任》
》
第三十—七,条 盗窃《。、损毁城市排—水设:施或者?以,。暴,力、:胁迫等手段拒绝【、阻挠?行政执法人员—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!关依照中华人—民共和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!定予以处罚;涉【嫌犯罪的移送司法】机关处理
】
第》三,十八条 行政管【。。理相对人对具体【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!依法申?请行政?复议或者提起—行政诉讼逾期不【申请复?议、不提起诉讼又】不履:行具:体行政行为》的由做出具体行政】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!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】
?
》。。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!理行政?部门及其工作人员】有下:列情形之《一的由其上级行【政机关或者监—察机关责令改正;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!责的主管人员和【其他直接责任人【。。员依法给予行—。政处分
》 》 (一)《对符合法定条件【的申请不予办—理或者不《在法定期《限内作出《准予许可决》定的;
《
【(,二)对不符合—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!许可或者超越法定】职权作出《准予许?可决定的;》
,
(】三)在办理行—政许:可或者实《施监督检查》时索取、收受—他人财物或者谋【取其他非法利益的】;
【 (四)》。发,现,在城市排水中有违】法行为不及时依法】查处的?
?
第四十条! 行政执法人员【在排水?管理中滥用》职权、玩《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!由其:所在单位、上级行】政机关或监察—机关依法给予—行政处分;涉嫌犯罪!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!。
:第七章 《 附则》
第四十一条 】本办法所称城市排】水设施?是指排?。水管网、泵站、污】水,处理设施、污泥转运!和最终处置设—施以及其他相关【设施(沟渠、池塘】)包括由《财政投?资或其他渠》道投:资建设后移交城市】管理行政部》门统一管理》的公共排水》设施和产权》单,位自行投资》建设和管《理的自建排水设【施以与公共排水设施!管网交汇的第—一座检查井为界
!。 本【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!直接或间接向—城市:排水设施排放—雨水、污水》的单位?。和个体经《。营者:
,
第—四十二条《 本办法自2008!年12月1日—。起施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