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山市!城市排水管理办【法(试行)
】
唐?山市:。人民:。政府令
》 :[2008》],4号
】 , 唐山市城市排水管!理办法(试》。行)已经《2008年9—月18日市政府第】九次常务会议通【过现予公布自—2,0,08年?12:月1日起施行—
:市长陈国鹰
—
?二O:O八:年九月二《十,八日
?。
第一?章 总 则】
第一条 为加强!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!市排水设施安—全正常运行控制城】市,水污染?改善生态环境—。结合本市实际制【定本办法
【
:
?第二条? 本办法适用于【本市行政区域内城】市排水的规》划、建设、管—理和城?市排水设施》的保护、养护和【使用
!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!水是指?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!水设施排《放雨:水、污水的活动及雨!水、污?水的接纳、输送【和处理
【
第三条 】城市排水坚持统一】规划:建设:与管理并重》的原则
—
:
第四条 市】、县(市)》、区城市管理行政】部门负责《本行政?区域内城市》排水的管理与监督工!。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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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划!、发展和改》革、建设《、环保、水务、房】管、交通《。、公安、电》力、通讯等部—门在各自的职责范】围内配合城市排水管!理工作
》
—第五条 《鼓励城市排水的科技!创新引?进和推?广先进?。技术采用新工艺、】新材料提《高,城,市,排,水的:科学技术水平
】
第【六条 任何单位【和个:人均有保护城—市排水设《施的义务《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!设施:的权:利有权?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!进行制止和举报
】
第:二章 规划与】建设
?
第七条 》规划行?政管理部门》应,当根据本区域—城市总体《规划和国民经—济及社会发》展,。计划会同城》。市管理行政部—门,编制本区域城市排】水规划?报本:级人民政府》批准后实施
—
: 编制【城市排?水规:划时应当《征,求公共排水设—施,维护管理单位—的意见
! 第八《条 在进《行城市规划和建【。。设时应当预》留泵站、雨污水【管网、污水》。处理厂、养护—站点、?再,生水:利,用设施、污泥—转运站、污泥最终处!置设施等《城市排?水,设施的?规划用地
!
第九条— 编:制城市排水规—划和建设城》市排水设施应—当,遵,循,雨水、污水分流和收!。集、:输送、处理、再生利!用并重的原》则
【 建设工》程的排水系统应当】按照排水规划实施雨!水、污水分》流
》 , 原有的城【市排: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!排水:规,划加快雨水》、污:水分流改造》
》
第十条 【新建:。、改:建和扩建项目应当按!照城市排水规划【同时:。建设排水设》施
《 《 建设单位》应当到本《。级规划部门办—理,排,水规划审批手—续排水工《。程,施工图在《施工前报本级城【市管理行政》部门:备案:
?
:
?第十一条《。 纳入公共排水设】施管理范围》的新建排水设—施建:设单位应当按规【定,持有关资料到—本级城市管》理行政部门办理城市!排水接?管纳网审批手续【
《 ,。 纳入》公共排?水设:施管:理,范围的排水设施工程!竣工后建设单位应】当向公共排水设施】维护管理《单位办?理验:收交接手《续并按规《。定承担工程质量【保修等?责任未经验收移交或!验收不合格的由【。建设单?位负责维护》。管理并承担相应的】法律责任
第【三章 排水许可
!。第十二条 》直,接或者间《接向城市排水设【施排放污《水的排水户应当取得!本级城市管理—行政部门的》排水许可
【
第十三】条,。 ,申请排水《许可:。。应当:符合下列条件
! : (一)—污水排放口的—位置符合城市排水】规划要求;》
? (二)排!放的污?水符合污水排入城】市下水道水》质标准(C》J3802》)等有关标》准和规?定,;
《 (三【)已按照《规定建设相应的【污水处理设施;
! ? (四)已在】排放口设置专用监测!井;
?
第】十四:条 下列情形申请排!水许可的除》应具备第十三—条,规定的条件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!
》 (一)经【由城市排水管—网及其?附属设施不进入污】水处:理厂直接排入水体】的污水应《当符合污水》综合排放标准—(GB8978)】或者有关行业标准;!
: ? (二)—排放污水易对—。。城市排水《管网及其附属—设施正?常运行?造成危害的重—点排污企《业应当在排放—口安:装能够对水量、PH!、CO?Dcr(《或TO?C)进行检测的【在线检测装置—。;其他重点排—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!污户应当具备检【测水量、PH、【CODcr、S【S和氨氮的》能力及制《度;
》 ? (三《)各类施工作—。。业,临时排水中》有沉淀物且足—以造成?排水管网及》其附属设施堵—塞或者损坏的—应当修建预沉淀设施!
》
, , ,第十五条 排—水户申请排》水许可?应当如实提》交下列材料
! , (一)规划部!门,批准的排水平面布置!图、规划红线—图、项?目平面图;
】 (二)】生产:产品种类《。。。、主要原料和用水量!;
!(三)污《水排放口位置—、,管径和?排水的水质、水【量,、水温、水压等情】况,。;,。
】(四)污水处—理设施和工》艺,;
!。。(五)?新建:、改建、扩建项【目与排水有关的设】。计文件;
》
: (六【)发展和《改革:、,规划等部门批—准的有关接户文件】
《
: , 第十六条 城【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!在受理申《请之日起20日内作!出如下书面决定【
】(一:)对符合排水水【质,标准和水量要求的】核发城市排》水许可证书》有效:期为:五,年;
》 (二)对!。建设施工需要向【城市排水管网—临时:排放污水的》发放临时许可—证期限不超过—施,。工期;
— (—三)对不符合申请条!件的应当《作出:不予许可的书—面决定
》
》 第十七条 在排】水,许可证有效》期,内出:现下列情《。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!提前15日申请【变更:排水许可
! (一)—日排水量《增加:2,0%以上;
—
— (二)排水方【向、方式、排—水口位置、高—程发生变化;
】 , ? (三)主要【污染物种类发生【变化或者浓度增【高,排水水质发生—变化;
】 (四)—因其他情况》导致排水条件发生】。变化
【 ?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!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!15日内作出书面】决定情况紧急需要】临时:变更排水许》可内:容的排水户应当【及时向城《市管理行政部—门报告并采》取相应的防》范措施
《
《
?第十八条 城市【排水许可证》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排!放污水的排水户应】当在有效期届—满前30日向—城市管理行政部门】提出延续申请
【
?
《第十:九条 ?本,。办法实施前的—排,水户应当按照—规定申请办理城【市排水许可证对符】合,许可条件的予—以核发城市排水许】可证;对不符合许可!条件的由《。城市管理行政—部门责?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!。后发:放,城市排水许可证【
,
《
第二十条 城!。市排水应当服从城】市,防,汛的统一调度—
,
, 》 在汛?期或者因意外情况造!成污:水,排放量超过公共【排水设施排水能【力时城市管》理行政部门可以对】排水户采取限制排】放量或者调整—排放时?间的临时措施—
第四章 监督检!查
第二》十一条 城》市管理行政部门【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!维护管?理、城市污水处理】、排水户排水行【。为等实?施监督检查》
: —城,市管理行政部—门应:当委托具有》计量认证资》格,。的水质监《测机:构对排水户排—入城市排《水设施的污水水质】、水量进行》检测并建立排—水检:测档案
》 ? : ,受委托的排水监测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】。应当为被《检测的?单位保?守,技术秘?密
:
《
第《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!行政部门《。在监督检《查时有权采》。取下:列措施?
: 》 (:一):进入现场开展—检查;
! , (二)要求被检查!的单位出《示城市排水许—可证;
— , (三—。)查阅、《复制有?关文件和材料;
】
, : (四)要求!被,检查的单《位就有关问题做【出说明;
【。 (五)】纠正违反有关—法律、法规和本办法!规定的行为
】。 ,
,
: 第二十三条 排水!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!
》 (一》)接受污水水—质检测?和检查并如》实,提供材料《;
— (二)在【城市排水管》网覆:盖范围内的排水【户应将雨水、污水排!。入城市排水设—施;城市排水—管网未覆《盖区域的排水户应】当按照?城市:排水规划自建排水】设施并按照规定【将污水排《入,指定的区域;
【
? ,。 ?(三)按《照许可规《定的水质、水量等排!放污水;
— , (四)】未达到污水排放【标准:的应当按照规范【和标准建设污—水预处理设施并【进行预处理;
【
【(五)有污水预处理!设施:的排水户其污水【。预处理设施应当【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!不能:正常运行《的排水户应当—及时报?告城市管理行政部】门并在规定期限【内,恢复运行;
】 , 《(六)在汛》期,。或发生?其他特?殊情:。况时:。接受统一调度
】 ,
第二十四!条 城?市污水集中处理【企,业应当保证污—水处理设《。施正常运行不得【擅自:减量运行《或者停止运行因【突发情况需减—量,运行或停止运行的】应当及时报本级政】府批准
】 , ,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!企业应当安装在线监!。测设备并接受—环境保护行政部门】的,监测
》 城—市污水集《中处理企《业不得排放未经【处,理的污水《。处理后的尾水水质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】的城:。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!排,放,标准(?G,。B18918-2】。002)
】
第》二十五条 凡在城】市范围内《用水的单《位和和个《体经营者均应与城市!污,水,处理费征收单位签】订,缴费:协议按规定》缴纳污水处》理费
—
第二十六条!。 环境保护》。行,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可!能造成环境污—染的排水户排放【的污水?和城市污水》集中处理企业处理】的尾水水质进行监】。测
第五章 ! 排水设施》的保护与养护
】。第二十七条 城【市排水设施的防护】范围:为
!(一)排水干、支】线的防护范围按城市!。工程:管线:综合:规划规范的规定执】。行;
— (二)排水!沟(渠)护》坡两侧各《3米以内;》
,
? (》三)泵站、污水处理!厂等排水设施的【。防,护范围以规划、土】地部门确《定的用地红线为准】
— 第二十》八条 在城市排水设!施防:护范围内进》。行,埋设管线等》施工活动的建设【单位:应当制定排水—设,。施保护方案》经城市管理行政部】门同意按照城市管】网统一规划进—行施工
】 建设工—程需要改动或者【迁移城市排水—设施:的应当先《征得规划《行政部门和城市【管理:行政:。部门的同意结合城市!排水规划和有关【。标,准设计、《施,工所需费《用由建设单位—支付
?。
:。 》建设单位《从事第一款、第【二,款规定的活动前应】。当告:。知,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!理单位双《方签定?书,面协议
【
: 第?二,十九条 《任何单位《和个人?不得从事下列行【。为
》。 , (一》)在城市排水—管道覆盖面上建设构!筑,物,、种植树木》等;
》 》(二)擅自在—排,水,设施防护范》围内建?设构筑物、种—植树木、取土—、设障等;
! : (三)向城市排!。水设施?排放有毒有害—、易燃易爆物;
! —(四)擅自拆除、】。改动和穿凿》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!属设施;
— (五)!向排水?管道加压排》水;
】 (六)在雨【水、污水分流的区域!混接:雨水、?污水管?网或雨水、污水混排!。;
? (七】)占用、堵塞、填】埋城市排水》设施;
》。 (【八)向城市排水设】施倾倒垃圾等;
】
【(九)?擅自启动《闸,门、移动井》盖;
【 (十》)其他有害城—。市,。排水设施的》行为
—
第三十条 !城市排水设》施的:维护管理按照—下列规?定执行
】 ?(一)?公共排?水设施由城市—管理行?政部门委托的具有】相应资质的公—共排水设《施维护单位负责;】
《。 (二)【自建的?排水设施由产权【。单位负责;
】 (—三)实行物业管理的!住宅小?区其排?。水设施由《业主委托的物—业服务?企,业负责;未实行物】业管理的《住宅小区排水设【施由房产管理部门】、市:政管:理单位、产权单位依!据各自权限负责【
第!三十一条《 公共排《水设施维《护管理单位应—。当履:行下列职责
】 : (一)—定期: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!提供排?水户的排水水质【、水量等相关信息】;
》 , (二)按照国!家、省?、市:的技术标准对排水设!施定期进行养护【维修保证设施的完好!和正常运行并承【担相应的法律责任;!
》 (《三)在发《现污水外溢、管道堵!塞、设施损》坏或者接到》报,告,后应当立即采取疏通!、维修?等措:施尽快恢复设—施的正?常运行并进行地面清!洁;
】 , 第三十条》第二、三项规定【的维护管理单位【应当按?照相关技《术标准履行维护【管,理职责并接受—公共:排水设施维护管【理单位?的业务指导
】
第三【十二条 公共排水】设,施维护管《理单位维护、—抢修城市排》水,设施或者进》行特殊维护作业【时应当根据作业需】要向沿线用户—通,。告暂停使用相关设】施时间并《在限定?时间内恢复》设施正常运行沿线】用户应当按照通告】要求暂停使用相关排!水设施
》。 《。 , 公共?排水设施养》护维护人员上路【作业应?当穿戴警示服专用】车辆和机具应—当设置明显标志
】
, ? ?在,养,护维修作业时公【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!在作业占道、维护】交通秩序等方面提】供便:利交通?、建设、电力—。、通讯等其他—有关部?门应当积极配—合
?第六章 【。法律责?任
第三十三条 !有下列?情形之?一的由城市管—理行政?部,门责令?限期改?正并处一万元罚款
!
《 : (一)违反本办法!第,十条第一款规定未】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!;
【 (二《)违:反,本办法第十条第【二款、第十一条第一!款规定不办理规划手!续,、排:水工程施工图备【案手续或者接管【纳网审批手续的;
!
》。 (三)违反本办!法第十?二条规定未》取得排水许可擅【自排水?的;
】 (四)违反本】。办法第二十三—条规定排水户进【。行超标排《水、不接受调—度强行排水等行为】的;
《。 《 (五《)违:反本办法第二—十四条第一款—规,。定污水集中处—理企业?擅自减量《运行或停止运行等行!为
:。
第三!十四条 任何—单,位和个人违反本【办法第?。。二十九条规定由【城,市管理行政部门责】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!列,规定处罚
— (一】)违反第一》项,、第:二项:规,定的处二千元—罚款:;
:
: (二【)违反第三项至第七!项规定?的处一万元罚款【;
:
(三!)违反第《八项至第十项规定】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!元以下罚款》
第!三十五条 有—。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!境保护行政部门【责令改?正并依法予以处【罚
? : : (一)排—水户:向城市排水》设施以外区域排放污!水造成?环境污染的》;
《。 , (二)污】水集中处理》企业超标排放出【厂污水的;
—
? ? (三)其他违反】环境保护的行为
!
?
第三十六【条 违反本办法【规定造成城市排【水设施损坏、堵塞的!。应当依法承》担疏通、维修责【任,以及相应《的赔:偿责任
》
第三十!七条 ?盗窃:、损毁城市排水设施!。或者以暴力、—胁迫等手段》拒绝、阻《挠行政?执法人员《执行公务的由公【安机关依《照中华?人民共和国治安【。。管,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!处罚;涉嫌犯罪【的移送司法》机关处理
】
? 第三十《八条 行政管—理相对人《对具体行政》行为不服的可—以,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!者提:起,。行政:诉讼逾期不》申请:复议、不《提起:诉讼又不履行具体】行政行为的由—做出具体行政行【为的行政机关申请】人民法院《强制执行
》
第】。三十九?条 城?市管:。理行政部门》及其工作人》员,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由其上级行—政机关或者监—察机关责令改—正;情节严重的对直!接负责的主管—人员和其《他直接责《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
?
《 , (?一)对符合法—定,条件的申请不予办】理或者不《在法定期限》内作出准予许可【决定的?;
?。 —(二)对《不符合法定条件【的申请准予》许可或者超》越,法,定职权作《出,准予许?可决定的;
—
(三!)在办?理行政许可》或者实施监督检查】时索取、收受—他人财物或》者谋取其他》非法利?益,的;
【 (《四)发现在城市排水!中有违法《行为不及时》依法查?处,的
《
第四【十条 行《政执法人员在排水】管理:中滥用职权、玩忽】职守、徇私舞—。弊的:由其所在单位、上】级行政?机,关或监?察机:关依法给予》行政:。处分;涉嫌》犯罪的?移送司?法机关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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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附!则
第四十一条】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!水,。设,施是:指排:水管网、《泵站、?污水处理设施、污泥!转运:。和最终处置设施【以及其他相关—设施(沟渠、池【塘)包括由》财政投?。资或其他渠道—投资建设后》移交城市管理—行政部门统一管【理的:公共排水《设施和产权单位自行!投资建设和管理的】自建:排水:设施以与公共排水】设施管网交汇的第】一座:检查井为界
! 本》办法所称《排水户是指直接或】间接向城《市排水设施排—放雨:水、污水的单位【和个体经《营者
【
第四十二条 【本办法自2》008?年12月1日起施】行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