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唐山市城市排水【管理办法(试行) !
:
唐山市人民【政府令
【[20?08]4《号,
》
唐《。山市:。城市:排水管理办》法(:试行)已经2—008年9月1【。8日:市政府?。第九次常务会议【通过现予公布自20!0,8年12月1—日起施行
市【长陈国鹰
二!OO八年《九月二十八》日
第一章 】 总 则
第】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!水管理保《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!。正常运?行,控制城市《。水,污,染改善生《态,环境:结合本市实际制定】。本办法
【
《。第二条 本办法适】用于本市行政区域】内城市排水的规划、!建设、管理和城市】排水设?施的保护、养护【和,使用:
》 , 本办法所—称城市排水》是指直接或间接【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!雨水、污水的—活,动及雨?水、污水的》接纳:、输送和处》理
】 第三条 》城市:。。排水:坚持统一规划—建设与管理并—重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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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条 市、县(市)、!区城市管《理行政?部门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管!理与监督工作
!。 , : 规划、发展和】。改革、建设》、环保?、水务?、房管、交通—、公安?、电力、《通讯等部《。门在各自的》职责范围《内配合城市》排水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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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五条 鼓》励城市排水的科技】创新引进和推广【。先,进技术采用》新工艺、新》材料:提高城市排》水的科学技术水【平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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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— 任:何单:位和个人《。均有保护城市排【水设施的义务有依】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!的权利有权对违反本!办法的行为进—行制止和《举报
第二章 ! ,规划:与建设
第—七条 规划行—政,管理部门《应当根据《本,区域城市《总体规划《。和国:民,。经济及?社会发展《计划:会同城市管理行政】部门编制本区—域城市排《。水规:划报本级人民政【府批准后实施
】 ?。 编《制城:市排水?规划时?应当征求公共—排,水设施?维,护管理单位的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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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在!进行城市规》划和建设《时应当?预留泵站、雨—污水:管网、污水处理【厂、:养,护站点、再生水利用!设施、?。污泥转运《站、污?泥最终处置设—。。施等城市排水设施的!规划用地
!
第九条 编制!城市排水《规划和建设城市【排水设?施,应当遵循雨水、污水!分流:和收集、输送、【处,理、再生利用并【重的原则
! 建设工程的排!。水,系统应当按照排水规!划实施雨水》、污水分流
—
《 : 原有的城市排水】设施应当按照城【市排水规《划加快雨水》、污水分流改造【
?
第十【条 新建《、改建和扩建项目】。应当按照城市—排水规划同》时,建设排?水,。设施
! ,建设:单位应?当到本?级规划部《门办理排《水规划审批手—续排水工程》施工:图在施工前报本级城!市管:理行政部门备案
】
《
第十一条 】纳入公共排水设施管!理范围的新建—排水设施建设单【位,应,当按规定《持有关资料到本级】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办!理城市?排水接管纳》网审批?手续
【 纳《入,公共排水设施管【理范围的排水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】设,。单位应?当向公共《排,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!办理验?收交接?手续并按规定承【。担工程质量》保修等责《任未经验《收移交或验》收不合格《的,由建设单位负—责维护管理并承担】相应的法《律,。责任
第》。三,章 :排水许可
第十二!条 直接或者间【。接向城市排水设【施排:放污水?的排水户《应当取?得本级城《市管理行政部门【的排水?许可
《
》 第十三条》 申请排水许可【应当符合下列条【件
】 (一)污水排【放口的位置符合城】市排水规《划要求;
》
(二!。)排放的污水符合污!水排入城市》下水道水质标准【(CJ?380?2)等有关》标准和规定;
【
》。 :(,三,),已按照?规定建设相应—的污水处理》设施;
【。。 (四)已在!排放口设置专用【。监测井;
— ,
? 第十四条— 下列?情形:申请排水许可的【除应:具备第十三条—规定的条件外还【应符合以下规定
! (【。一,)经由城《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!设,施不进入污水处【理厂直接排入水【体的:污水应?当符:合污水?综合排?放标准(GB—8978《),或,者,有关行?业标准;《。
? (二)排!放污水易对城市排】水管网及其》。附属设施正常运【行,造成危害的》重点排污企业应【当在排放口安装能】够对水量、》PH、C《OD:cr(或《TO:C)进行《。检测的在线检测【装置;其他重点排污!工业企?业和:重点排污户》应当具备检测—水量、P《H、CODcr、】SS和氨氮的能力及!制度;
! (三)各类施工!。作业临时排水—。中有:沉淀:物且足以造成排水管!网及其附《属,设施: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!修建预沉淀设施
!
?
第十五—条 :排水户申《请排水许可》应当如实提交下【列材料
】 , , ,(一)规划部门【。批准的?排水平面《布,置图、规划红线【图、项目平面图;】
? 《 (二)生产产【。品种类、主要原【料和:用水量;《
,
【(三)?污,水排放?。口,位置:、,管径和排水的水【质、水量、水—温、水压等情—。况,。;
— (四)污水处!理设施和工艺;【
】(五)新建、改【建、扩?建项目与排》水有关的设计—文件;
】 , , (六)发》展和改革、规划【等部门批准的有【关接:户文件
! 第十六条— 城市?管理行政部门应【当在:受理申请之日起2】0日内?作出如下书面决【定
】 ,(一)对符合排水水!质标准和《水量要求的核发城市!排水许可证书—有效期为五年;
】
《 (二)对【建设施工需要向【城市:排水管网临时排【放污水的发放临【时许:可证期限不超过施工!期;
《。 》。 (三)《。对,不符合申《请条件?的应当作《出不予许可的书面】决定
】 第十七条 在排!水许:可证:有效期内出现下列】情形:之一的?排水:户应当提前15日申!请变更排水许可【
】(一)日排水量增】加20%以》。。上;
— ? (二)排水方向】、方式、排》水口位置、高程发生!变化;
》 —(三)主要污染【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!浓度增高排水—水质发生变化—;
】 (四)因其他情况!导致排水条件—发生变化
— —城市管理行》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!。请之日起15日内】作出书面决定情况】紧,急需要临《时变更排水许可内】容的排水户应当及时!向城市管《理行政部《门报告?并,采取相应的防—范,。措施
! 第十八《条 城?市排水许可证书有】效期满需继》续排放污水的排水】户应当在有》效期届?满,前3:0日向?城市管理行政—部,门提出延《续申请
《
— 第十?。九条: 本办法实施前的排!水户应当按》照规:定申:请办理城市》排水许可证对符合】。许可条件的》予以核发《。城市排?水许可证;》对不:符合许可《条件的由城市—管理行政部门责令】限期改正《符合:条件后发放城市排】。水许可证
【
《 第二十条 —城市排水应当—服从城市防》汛的统一调度
】 在汛】期或者因意外—情况造成污》。水排放量超过公共】排水设施排水能力时!城,市管理行《政部:门可以对排》水户采取限制排【放量:或者调整排放时间】的临时措施
第四!章 监督检》查
:。
第二?十一条 城市管理】行政部门应当对【。公,共排水设施》维护管理、》城市污水处理、排水!户排水?行为等实《施监督检查
! 《城市管理行》政部门应当委托具】有计量认证资—格的水质监测—机构对排水户—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!污水水?。质、水?量,进行检?测并建立《排水检测档案
】 : , , , 受委托《的排水监测机构及】其工作人员》应当为被检》测的单?位保守?技术秘密
【
第二十】二条 城市管理【行政部门在监督【检,。查,时有权采取》下列措施《
,
(一!)进入现场开展【检查;
—。 (—二,)要求被检查的单位!出示:城市:排水许可证;—
,
《 : (:三)查阅、复制有关!文件和?材料;
《
【(四)要求被检查】的单位就有关—问题做出《说明;
! , (五)《纠正违反有关法律】、法规和本办法【规定的行为
!
: , 第二十三条 排水!户应:当遵守下列规—定
】 (:一)接受污水水质】检测和检查》并如实提《。供材料;
》
: (二)在!城市:排水:管网覆盖范围—内,的排水?户应将雨水》、污水排《入城市排水设施;】城市排水管网未覆】盖区域的排》水户应?当按照城市排—水规划自建排水设】施并按照规定—将污水排入指定的区!域;
》 : : (三)按照许可】规定:的水质、水量—等,排放:污水;
《
》 (四)未—。达到污?水排放?标准的应当按照规范!和标准建《设污:水预处理设施—并进行预处理—;
:
【(五)有污》水预:处理设施的》排,水户其污《水预处?理设施?应当正常《运行因特殊情况不能!正常运行的排水户应!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!行政部门并》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运!行;
! (:六)在汛期或发【生其他特殊情—。况时:接,。受统:一调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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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四条 》城,市污水集《中处理企业应当保证!污,水,。处理:设施正常《运行:不得擅自减量运行或!者停止运行因突发情!况需减量运行或【停止运行的应当【及时报本级政府【批准
?
城】市污水集中处理企】业应当安《装在线监测》设备并接受环—境保护行《政部门的《监测
《 —城市污水集中—处理企业不》得排放未经》处理的?。污水处理后的—尾水:水质应当符》合国家规定的城镇】污水处理厂污—染物排?放标准(GB189!18-2《00:2)
】 第二十五条 凡!在城市范围内用【。水的单位和和—个体经营者均应与城!市污:。水处理费征收单位签!订缴费?协议按规定缴纳污水!处理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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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,。。十六条 环境—。保护:行政部门《应当依法对》可能造成环》境污染的排水户排】放的污水《和城市污水》集中处理企业—处理的?尾水水质进行监测】。
第?五章 ? ?排水设施的》保护与养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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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— 城市排水设施的】防护范围《为
】 (一)《排水干、《支线的防护范—围按城市工》程,管线综合《规划规范的规定【执行;
《
》 (二《)排水沟(渠)【护坡两侧各3—米以内;
【 (三)】泵,站、污水处理厂【等排:水设施?的防护范围以规划】、土地部门确—。定的:用地红线为准
! ,
第二十八条!。 在城市排》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!行埋设管线等—施,工活动的建》设,单位应当制》定排水设施保护【方案经城市管—理行政部门同意按】照城市管网统一规】划进行施工
! ? 建设工《程需要改动或—者,迁,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应!当,先征得规《划行政部门》和城市管《理,行政部门的同意【结合城?市排:水规划和有关标准设!计、施工所需费用】由建设单位支付
】
, 《 建设《单位从事第一—款,、第二款规定的活】动前应当告知公【共排水设施维护【管理单?位双方签定书面协】议
》。
第二十九条! 任:何单位?和个人不得从事下】列行:。为
《 (一)在!城市排水管道覆盖面!上,建设构筑物、种植树!。木等;
》 》 ,(二)擅自在排【水设施防护范围内建!设构筑物、种植【树木、?取,土、设障等;
【
(三!)向城市《排水设?施排放有《毒有害?、易:燃易爆物;》
(!四)擅?自拆除、改动和【。穿凿城市排》水管网?及其附属设》施,;
】 (五)向排水管】。道,加压排水;》
】(六)在雨水、污】。水分流的区》域混接雨《水,、污水管网或—雨水、污水混排【。;
】 (七)占》用、堵塞、》填埋城市《排水:设施;
! (八)向城市】。排水设施《倾倒垃圾等;
! (九)】擅自启动闸门、移动!。井盖;
— ? (十)其他有害!城市排水设》施,的行为
! 第三十条 城市!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!按,照下列规定执行【
,
— (一)公共排水】设,施由城市《管理行政部门委托】。的,具有相应资质—的公共排水设施维】护单位负责;
】 《 :(二)自建》的,排,水设施由产权—单位负?责;
【 ?(,三)实?行物业管理》的住宅小区其排水】设施:由业主委托的—物业服务企》业负责;未实行物】。业管理的住宅—小区排水设施由【房,产管理部门、市【政管理单位、产权】单位依?据各自权限负责【
?
第三十】一条 ?公共:排水设施《维护管理单位应【当,。履,行,下,列职责
《
《。 : (一)定期—向,城市管理行政部【门提供排水户—的排水水质、水【。。量等相关信息;
! (【二):按,照,国家、省、市的技术!。标准对排水设施【定期进行养护维【修保证?设,施的完?好和正常运行并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】任;
! (三)在》发现污水外溢、管道!堵塞、?设,施损坏或《者接到报告后—。应当立即采》取,疏通、维《修等措施尽快恢复设!施的正?常,运行并进行地面清洁!;
!第三:十条第二、》三项规定的维—护管理?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!术标准履行维—护管理职责并接受公!共排:水设施维护》管理:。单位的业《务指导
《
【第三:。十二:条 公共《排水设施维护管【理单位维护》、抢修城市排水设】施或:者进行特殊维—护作业时应》当根据?作业需要向沿线用】户,。通告暂停使用相【关设:施时间并在》限定时间内恢复设施!正常运行沿线用【户应当按照通告【。要求暂停使》用相关排水设施【
《 公共排水】设施:养护维护人员—上路作业应当—穿戴警示服专用【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!明显标志《
: —在养护维修作业【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!应当在?作业占道、维护【交通秩序等方面提供!便利交通《、建设、《电,。力、通讯等其他有关!。部门应当积极配合
!。
第六章《 法律责任】
第三十》三条 ?有下列情形之—。一的由城市管理【行政部门责令—限期改正并处一【万元罚款
【 ? (一)违反本】办法第十条》第一款规《定未建设城市排水设!施,的;
《 —(,二,)违:反本办法《第,十条第?二款、第《十一条第一款—规定不办理》规划手?续、排水工程—。施工图备案》手续或者接管—纳网审批《手续的;
】 (三)违】反本办法第十二【条,规定未取《得排:水许可擅《自排水的;》
(!。四,。)违反本办法第二】十三条?。规定排水《。户进行超标》排水:、不接受调度强行排!水等行为的;
【
(】。五)违反本办法【第二:十四条第一款规定】。污水集中处》理企业擅《。自减量运行或—停,止运行等行为
【
?
第三十【四条 任何》单位:。。和个人违《反本办法第二—十九条规定由—城市:管理行?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!并按:照下列规定处—罚
? 》 (一)违反第一】项、第二项》规定的处二》千元:罚款;
【 (二)【。违反第三项至第七】项规定的处一万元罚!款;
】 (三)》违,反第八项至第十项规!。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!千元以下《罚款
! 第三?十五条 有》下列情形之》一的由环《境保:。护行政部《门责令改正并依法】予以:处,罚
》 (一—)排水户向城市【排水设施以外区域排!放污:水造成环境污染【的;
! (二)污》水集中处《理,企业超标排放出厂污!水的;
! (三)其—他违反环境保护【的行为
【
: , 第三十《六条: 违反本办法规【定造成城市》排水:设施损坏、堵塞的应!当依法承担疏通、维!修责任以及相应的赔!偿,责任
【。
第三》十七条 盗》。窃、损毁《城市排水《设施或者以》暴力、胁《迫,等手:段拒绝、阻挠行政执!法人员?执行公务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!华人民共和》国治安管理》处罚:。法的规?定予以处罚;涉嫌】犯罪的移送司法机】关处理
【。
第三十八】。条 行政管》理相对人《对具体行政》行为不?服的可以依法申【请行政复议或者【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!申,请复议、不提起诉讼!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!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!行为的行政机关申】请,人民法院强》制执行
》。 :
第》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!行政:部,门及其工作人员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。由其上级行政机【关或者监察机—关责令改正;情节严!重的对直接负—责的: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!责任人?员依法给予》行政处分
—。 (一】)对符合法定条件的!。申,请不予办《理或者不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!予许:可决定的;》
(!二)对不符》合法定条件的—申,请准予许可》或者超越法定职权】作出准予许可决定】的;
》 ,。 (三—)在办理行政许可】或者实施监督检查】时索取、收受—他人财物或》者谋取其他》。非法利益的;
】 ? (四)发现】在城市排水中有违法!行为不及时》依法查处《的
:。
【第四十条 》。行,政,执法人员在》排水:管理中滥用职权、玩!忽职:守、徇私舞弊的由】其所在单位》、,上级行政《机关或?监察机关依法给予】行政处分《;涉嫌犯《罪的:移送司法机》关处理
第七章 ! , 附则
第四十!一条 ?本办法所《称城市排水》设施是?指排水管网》、泵站、污水—处理设?施、污泥转》运和最终《。处置设施《。以及其他相关设施】(沟:渠、池塘)包括【由财政?。投资或其《他渠道投《资建设后移交城市】管理行政部》门统一管理的公【。共排水设《施和产权单》位自行投资》建设和管理》的自建排《水设施以与》公共排?水设施管网交汇的第!一座:检查井为界
! 本办法【所,称排水户是》指直接或间》接向城市排水设【施排放雨水、污水的!单位和个体经—营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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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二条【 本办法《自200《8年12月1—日起施?行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