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》。建,设,工,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!工图:审查:。。机,构监督检查管理办】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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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《于,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!。勘察设计企业—和施工图审查—机构监督检查管【理办法的通知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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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发布部门 河北省】建设:。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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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号 冀!。建法〔2006【〕014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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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各市建?设局、华北石—。油,管理局各扩》权县(市)建—设局省直有关部【。门,。
》
河北【省建设工程勘察设】计企:。业和:。施工图审查机构监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】经2005年12】月14日第9次【厅常务会议审议通】过现予印发自200!6年1?月31日起施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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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【。。〇六年?一月:十,二日
】第一条? 为加强对建【设工程?勘察设计企业、施工!图审查机《构,的,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!序和:公,。共利:益确保建《设,工程: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!关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结合本省实—际制定本办法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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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《 在?本省行政区》域内对建设工—程勘察设计企业【、施工图《审查机?构实施监督检查适】用本办法
—。
第三条【 省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!从事建设工》程勘察设《计、施工图审—查活:动的勘察设计—企业、施工图—审查机构实施监【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!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的指导—和监督
!。 :。 设区市》、,县(:市)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对在本行政区域【内从事?建设工程勘察设计、!施工:图审查活动的—勘,察设计企业、施工图!审查机构(以下【简称:“被:检单:位”)实《施,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!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的》指导和监督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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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》 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,实施监督检查—时应当组《成监督检查组检查】组应当有3名以上监!督检查人员其中【至少应有两名行【政机:关或者?依法接?受委托单位》的工作人员监督【。检查人员应》当具备下列》条件
—
》 (:。。一)非行政机关【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单!位的专业《技术人员应当从【事工:程,勘察、工程设计【。、施工图审查工【作5年以《上并具有注册执【业资格或者高级技】术职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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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(,二)熟悉相关法律、!法,规、规?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!、资格?标准;
【
《 (三)具有良好!的职业道德恪—尽职守坚《持原则
《
第—五条 ? 建设行政主管部】。门应当按照》监督:检查人员条》件从:行政:管,理部门及工程勘【察设计企业》、施工图审查机【。构推荐的人员—中选择相《应人员作为专家建】立专家库根》据检查内容的需【要,从专:家库中选《取相关专《业的专家进行监【督检查
《
!。检查人员与被—检单位有利害关系的!在检查时应》当回避
》。
第六条 】 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对被检单位【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!检查以下《内容:
— , ㈠资》质条件
】。
, 1》.现有资质》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!资质证书的资—质等级?标准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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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现有!专业技?术人:员的:人事关系聘用关系】注,册关系及社》会保险是否》合,法有效;
】
: 3.资【质证书是否超—过有效期限;—
— 4.注册资!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!足资质标准要求;
!
》 ? 5.?内,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!证体系是否健—全;
》
? 6》.经营业绩情况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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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是!否存在弄虚作—假或者以欺骗等不正!当,手,段取得资质》证书行为;》
】 ㈡市场行为
】
【 1.是否存在超!越资质证书许—可的范围《承揽业?务的:行,为;
《
《 2.是否】存在伪造、转—让、出借、出卖、涂!改资质证书和注【册资格执业证书【的,。行为;
】
? 3.是》否存在允许其他【单位或者个》人以本单位》名义承揽业务—的行:为;
! 4.是否存】在以其他单位—名义承揽业务的【行为;
《
》 , 5《.,。施工图审查机构【是否存在《使用不具备审—查资格人员进—行施工图审查—的行为;《
?
6.!。。施工图审查人员【是,否存:在跨专业审查及代】审代签行为;
】
,
:
, 7.在施工!图,审查中?是,否执:行了回避《制度;
《
《
》8.是否《存在与建设单位签订!违法业务合同的行为!;
【 , 9.工商注】册地在本省的工【。程勘察设计企业【是否存?在,签订承揽工程勘【。察、工?程设计业务》合同后不在》工程所在地建—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备案的行【为;
—
1【0.工商注册地不在!本省:的工: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河!北省行政《。区域内承揽业—务签订合同》后是:否存:在未:到,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备案的行为;
!
1!1,.是:否存在不正》当竞争?行为;
《
】。 12.其他违反】法,律、法规《和规章的行为
!
【㈢工作质量
】
— 1.工程》勘察报告、工程设计!文件和施工图—审查依据是否合法】有效;
】
《 2.工程勘察【报告、工程设—计文件深度和内【容是否符合国—家规定的要求;签】。字、盖章《是否齐全、》合,法有效;
!
》3,.工程?勘察报告、》工程设?计文件?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!制性标准《、,存在安全隐患;
!
】4.工?程,勘察报告《、工程设计》文件:中采用可能影响质】量安全且没有国家和!省技术标准的—新技:术、新工艺》、新:。材料是否经》过,省级以上主》管部门组织》的建设工程技术专】家委员会的》审定;
《
《
》5.工程勘察报【告,、工程设计文件和施!工图审查原始记【录与计算《资料:是否齐?全有:。效;:
【 6.施工图审!查质量是否符—合现行规《定要求是否》存在:错,审、漏审问题—;
:
》 7.档案管!理是否符合要求存】档资料是《否齐:全,有效;
】
? 8.施工图审】查合格书和审查报】。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!造行为
—
《 ?9.法律、法—规、规章及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规》定的其他事项
】
第七条【 进行监》督检查可以》采取下?列形: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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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(一)集中监!督检查由省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!署的:全省范围内的监【督检查;
!
: (二)抽查和!巡查各级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随机】进行的抽查和巡【查
—
》
》
第八条 建设】行政主管部》门实施?。监督检?。查时应当《按以:下程序进行
【
— ㈠制定监督【检查方?案其中集中监督检】查方案应予以—公布;
! ㈡》组成检查组;—。
【。 ㈢上级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》监督检查时应通知】当地建设行》政主: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《应当予以配》合;
—
㈣【到,被检单位后应首先】明确:监,督检查内容随机【。。抽,取被检资料被检单位!应如实提《供相关文件资—料;
—。
? ㈤《检查人员《应,当将检查情况—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!位,负责:人和检查人员—签字确认;
】
》 ㈥检查组—在监督?检查中发现被—检单位资质条件【达不到资质等级标】准或者?有发现其他违—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!全问题的应当—。现场核准《事实取得相关证据】依,法提出行政处—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!议
】 ㈦《检查组或《。者检查?人员应?当将检?查情况、有》关行政处《理,或者行政处罚的建】议告知当地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;
】
》 ㈧检》查组应当《将汇总检《。查情况连同有—关行政处理》或者行政《处罚建?议向:派出机?关报告
—
第九条 【 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!。施进行监督检查
】
》 ? (一)《进入被检单位工【作,场所监督检查—;
【 (二—)就监督《检,查事项?询问有关人员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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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 查阅!与监督检《查事项有关的文【件和资?料,;
》。
(四】) 向被《。检查的单《位和有关《人员:调,查了解情《况;
—
—(五)? 发现有影》响工程质量》的问题和安》全隐患时责》令立即?改,正;
《
】(六)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规定可以】采取的其他》监督检查措》施,
—第,十条 对》资质条?件、:市场行为、工作质量!不规范?的勘察设计企业和】施工图审《查机构可以随时进】行重点监督检查【
第十】一条 《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—在监督?检查时发现工—程,勘察设计企业和施】工图审查《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!当依:法核准事实、—取,得相关证《。据按照行政管—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!、行:政处罚或者提出处】理,建议报?上级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
】 设区市、】县(:市)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对工商【注册:地在本行政区—域以外?的本省工程》。勘察设计企业和【施工图审查机构的】处理结果应当—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!地设区市、县(市)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;对工商《。注册地不在本—省行政区域的省【。外工:程勘察设《计企业和施》工图审查《机构的处理结果及有!关,证据材?料应当?报省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由—省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。报国务院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?门同时抄告其工【商注册地省、直辖市!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,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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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任】何单位?和个人发现工程勘】察,设计企业、施工【图,审查机构及从业【人员违法从事经【营活动的有》权向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举报、投】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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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三条 建设行政【主管:部门应当对监督【检,查情:况进行通报并可以将!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!上公示
《。
《
第十四条 —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应》当将工程《勘察设计企业和【施,工图审查机构—及其注册《执业人员受到行政】处理和行政处罚【的情况?记入企业不良行【为,记,。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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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五条 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】施,监督检查时不得【妨,碍
】 被检查单位的!正常经营活动—不得索取《、,收受任何财物或者】谋取其他利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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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《条 工程勘—察设计企业和施工】图审查机构每半年】应,当进行一次自—查,并将自查结果—。报注册地设区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;设区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将自查】。。。结果汇总报省—。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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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七条 》 国家机关工作人】员在实施监督检【查过程中《违反有关法律—、法规、规》章及有关规定有玩】忽职:。守、滥用职权、徇】私舞弊行为》的由派出机》关给予?行政处分;工—程勘察设计企业、】施工:图审查机构推荐的专!家有违?反本办法《规定的清出专—家库;情节严重【构成:犯罪的?移交司法机关—依,法追究刑事责任
!
第十八条】 本办法自—200?6年1月《31日起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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