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河北《省,建设工程《勘,察设:计企业和施工图审】查机构监督检—查管理办法 】 , 关于印发河【北省建设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】和施:工图审查《机构监督检》查管理办法的通知】 发布部!门 河北省建设【厅    》 《 文号 冀建法〔】2006〕0—14号 !各,市,建,设局、华北石油管】理局:各扩权县(市)【建,设局省直《有关部门 》。。。 》  :  河北省建—设工程勘《察设计企《业和施工图审查【。机构监督检》查,管理办法已经20】05年12月—。14日?第9: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!过现予印《发自2?006年《。1月31日》起施行 【 , 二:。〇,。〇六年一《。。月十:二日 第!一条  为加强对】建设:工程勘察《。设计企业、施—工图:审查机?。构的监督管理维【护市场秩序和公【。共利益确保建设工】程勘察?设计质量《根,据有关法《。律、法规、规章【结合本省实际制【定,本,办法 第!二条  《在本:省行政?。区域内对建设—工程勘?察设计?企业:。、施工图审》查机构实施监督检】查适用本办法 】 第三条 】 省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对在全省行】政,区域内?从,。事建设?工程勘?察设计、施工图审】查活动的勘察—设计企?业、施工图审查机】构实施监督》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!设行政主管部—门的指导《和监:督 : ,     】设区市、县(市)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对:在本行政区域内【从事建设工程—勘察设计、施—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!设计企业、施工【图审查机《构(以下简称—“被检单位》。”)实施监》督检查并接受—上级建?设行政主管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】 《 第四条 — 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实施监督检—查时应当组》成监督检查》组检查组应当有3名!以,上,监督检?查人员其中至—少应有两名行政机】关或者依法接受【委托:单位的工作人—。员监督检查人员应当!。具备下列条件— 《     —(一)非行》。政机关或者》依法接受委托单位的!专,业,技术:人员应?当从事工程勘察、工!程设计、施工—图,审查工作5》年以上并具有注【册执业资格或—。。者高:级,技术职称; 【    【 (二)《熟悉相关法》律、法规、》。规章和技术》规范及资质、资格】标准;? 《    》 (三)具有—良好的?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!持原则? 第五】。。条 :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应《当按照?监督检查人员条【件从行政管理部门】及,工程勘察设计企【业、施工图》审查机?。构推荐的人》员中选择相》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!专家库根据检查【内容的需要从专家】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!专家进行监督检【查,    ! 检查人员》与被检单《位有利害《关系:的在检查时应当【回避 】第六条  建设【行政:主管部?门对:被检: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!主要检查以》。下内容 】     》㈠资质条件 【 ?     1.现有!资质条件是》否符合?已取得资质证书的】资质等级标》准;:   】  2.现有专业】技术人员的人事关】系聘用关系》注册关系及社会保】险是否合法》有效; !    3.—资质证书是否—超,过有效期《限; 【  : ,  4.注册—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!。满足资质标准要求;! ? ?。。    5.内部管!理制度和质》量,保证:。体系是否健》全; 【     6—.经营业绩情—况; —     7.是!否,存在弄虚《作假或者以欺骗等不!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!书行:为; 《     】㈡市:场行为 》 ?    《 1.是否》。存在:超越资质证书—许可的范围承—。揽业务的行》为; 《  》 , , 2.是否存在【伪造、转让、出借、!出卖、?涂改资?质证书和注册—资格执业《证书的?行为; 】。    《 3.是否存在【允许其他单位或【。者个人以本单—位名义承揽业务【的行为; !     4.【是否存在以》其他单位《名,义承揽业《务的行为; 【 《    5.施工图!审,查机构是否存在使用!不具备?审查资格人员进行施!工图审查的行为【。; : ,     】。6.施工图审—。查人员是否存—在跨专业审查及代审!代签行为; 【 ?     7.在】施工图审查中是【否执行?。了回避制度; 【 : ,     8.是!否存在与建设单位签!。订违法业务合同【的行为; !。     9.工商!注册地在本省—。的工程勘《察设计?企业:是否存在签订—承,揽工程勘《察,、工程设计业务合同!后不:在工程所在地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!。。案的行为; 【 ?     10.】工商注册地不在【本,省的工?程勘察设计企业【在河北省《行政区域《内,承揽业务签订合同】后是否存在未到【省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!行为; — ?   ? ,11.是否存在不】正当竞?争行为; —  》  : 12.其他—。违反:法律、?法规和规章的—行为 ?   【 , ㈢工?作,质量  !  : 1.工程勘察【报告、工程设计文】件,和施工图审查依据】是否合法有效—;   !  2.工程—。勘察:报告、工《程设计文件深度和内!容是否符合国家【规定的要求》;签字、《盖章是否齐》全、合法有效; ! 《 ,   3.工—程勘察报《告,。、,工程设计文件—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!制性标准、存在安全!。。隐患; —。  《   4.工—程勘察报《告、工程设计文【件中采用可能影响质!量安全且《没,有国:家,和省技术《标准的新技术、新工!艺、新材料》。是否:经,过省级以《上主管部门组织的】建设:工程技术专家委员】会的审定; 】    — 5:.工程勘《察报告、工》。程设计文件和—施工图审查原—始记录与计》算资料是否齐全有效!; 【    6.施工】图审查质量》是否符?合,现行规定要求是否存!在错:审、漏?审问题; 】    》。 7.档案管理【是否: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!否齐:全有效;《 —。    8.施工图!审查合格《书和审查《报,告是否存在虚假或】伪造:行为 】   ? 9:.法:律、法规、规章及】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规?定的其他事项 】 第》七条:  进行《监督检查可以—采取下列《形式:   】  :(一)集中监督检查!。。由省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统一部【。署的全省《范围:内,的,监督检查《; 》     (【。二)抽查和》巡查各级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!进行的?抽查和巡查》   】   【。 第八条《 , ,建设:行,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!检查时应当》按以下程序进—。行 《 ,     —㈠制定监督》检查方?案,其,中集中监《督检查方案应予【以公布; 】     ㈡组成!。检查组; 【 :     ㈢上【。级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监督【检查时应通知当地】建设行政主管—。部门当地建设—。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予以配合;】 》     ㈣到被】检单位后《应首先明《确监督检查内容随】机抽取被检》资料被检单位应【如实提供相》关,。文件资?。料; 》 ,  ?   ㈤检查人【员应当将检查情况】予以记录并由被【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!人员签字确认;【。  【   ㈥检查组在监!督检查中《发现:被检单位资质—条件:达不到资质等—级标准或者有发现其!他违法行为和重大质!量安全问题的应【当,现,场核准事实取—得相关证据依法提】出行政?处理或者行政—。处罚的建议 】 ?  :  ㈦检《查组或者检查—人,员应当?将检查情况、有关行!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!的建议告知》当地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; 】 :     ㈧检!。查组应当将汇总【检查情况连同有关】行政处理或者行政】处罚建议向派出机】。关报:告, : , 第九条— , 建设?行政:主管部门有权采取】下列措施进行监督】检查 ?。。    】 (一)进入被检单!位工作场所监—督检查; 》 》 ,   (二)就监】督,检查:事项询问有关人【员; — ,。     (三【) 查阅与监督【检,查事项有《关的文件和资料;】    ! (四)《 向被检查的—单位和有关人员【调查了解情况—。;,   】  (五《) 发现有影响工】程,。质,量的:问题和安《全隐患时责令立即】改正;?    ! (六?),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规定【。可以采取的其他监】。督检查措《施 — 第十条  对资质!条件、市场》行为、工《作质量不规》。范的勘察《。设计企?业和施工图审—查机构可《。以随:时进行重点》监督检查《 第【十一条  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!督检查时发现工程勘!察,设计企业和施—工图审查《机构有违法行—为的:应当依?法核准事实、取得】相关证据按照行政】管理权?限进行行《政处:理、行?政处罚或者提出【处理建议报上级【建,设行政主《管,部门:。 ? ,     —。设区市、县(市)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对】工商注册《地在:本行政区域以—外的本省工程勘察】设计企业和施—工图审查机》。。构的处理结果应当】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!地设区市、县(市】),建设:行政主?。管部门;对工商【注,。册地不在本》。省行:政区域的省外—工程勘?。。察设计?企业和施《工图审查机构—的处理结果及—有关证据材料应当】报省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由省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报国】务院建设行政主管】。部,。门同时抄告其—工商注册地省、直辖!市、:自治区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 第【十二条?  :任何单位和个人发】现工程勘察设计企】业、施工图审查机构!及从业人员》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!有权向建设》行政主管部》门举报、投诉 】 第》十三条 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!督检查情况》进行通报并可以【将处:理,结果在有《关媒体上《。公示 《 ? 第十四条 —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应》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企!业和施工图》审,查机构?及其注册执业—人员受到行政处理】和行政处罚的情况记!入企业不良行为【记录 》 第十五条【 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在实》施监督检查》时不得妨碍 【。     被!检查单位的正常经】营活动不得索取、收!受任何财物或—者谋:。取,其他利益 》 ? 第十《六条  工程勘【察设计企业和施【工图审查机构每半】年应当进行一次自】查并将?自查结果报注册地设!区市建设行》政主管部《门;设?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。门应当将自查结【果,汇总报省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 ! 第十七条 —。 国家?机关工作人员在实】施监督检查过程中违!反有关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及》有关规定有玩忽【职守、?。滥用职权、》徇私舞?弊行为的由派出机关!给,予行政处分》;工程勘察设计企】。业、施工图审查机】构推荐的专家有违反!本办法规定的清出】。。专家库;情节严重】构成:犯罪的移交司法【机关:依,法追:究刑事责任 【。 , 第十八—。条  本办法自【2006年》1月31日起实施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