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建设工程!勘,察设计企业和施【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!查管理办《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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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—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!设计企?。业和施工图审查【。机构监督检查管理】办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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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 】河北省建设厅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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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号》。 冀建法《〔200《6〕01《4号
各!市,建设局?、华北石油》管理局各扩权县【(市)建设局省直有!关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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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河北—省建设工《。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!。工,图审查机《构,监,督,检查管理办》法已经2《005年12—。月14日第9—次,厅常务会议审议【通过现予印发自2】006?。年,1月31日起施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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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〇六年!一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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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一条: 为加强》对建设工程》勘察设计企业、施】工图审查机构的监】督管理维护市—场秩序?和公共利益确保建】设工程勘《察设计?质量根据有关法律、!法规、规章结合本】省实际制定本办【法
【第二条 《 在:本省行?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!勘察设计企业、施工!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!检查适用本办法【
第三条! 省建《设行:政主管部门对在【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!建设工程勘》察设计、施》工图审?查活动的勘察设【计企:业,、,施工图审查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】并接受国务院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—的指导?和监督?
】 , 设区市、县(【市)建设行》政主管?部门: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!。事建设工程》勘察设计、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!察设计企业》、施工?。图审查机构(以下简!称“被检单位”【)实施?监,督检:。查并接受上级建设】行,政主管部门的指导】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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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【。 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实施监督【检,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!查组检查组》应当有3名以—上监督检查人员其中!至少应有两》名,行政机关或者依法】。接受委?。托单位的工作人员监!督检查人员应当具】备下列条件
】
(一!)非行政机关或者依!法接受委《托,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!应,当从:事工程勘察、工程】设计、施《工图审查工作5【年以上?并具:有注册执业》资格或者高级—技术:职,称;
】 : (二《)熟:悉相关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和技术—规范及资质、资格标!准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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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【)具有良好的职业道!。德恪尽职守坚—。。持原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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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!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,按照监督检》查,人员条件从行—政管理部门》及工程?勘察设计《企业、施工图审查】机构:推荐的人员中选【。择相应人《员作为专家》建立专家库根据检】查内容的《需要从专家库中选】取相关专业》的专家进行监—。督检查?
! ,检查人员与》被,检单:位,有,利害关系《的在检查时应当【。。回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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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》条 建《。设行政?主,管部门对被检单位】实施监督检查—时主要检查》以,下,。内容
】 ㈠资质【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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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1.现有资】质条件是否》符合:已取得资质证书的】资质等级标》准;
! 2.现有专】业技术人员的人事】。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!系及社会保险是否合!法有效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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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,
: 3.资质【证书是否《超过有效期限;
】。
】 ,4.注册资金—和办公场所是—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!;
《
,
5.】。内部管理制度和【质量保证《体系是否健全;【
— ? 6.经营业绩情】况;
《
:
《 7.是》否存在弄虚作—假或者以欺骗—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!质证书?行为:;
《
:
《 ,。㈡市场行为
【
,
:
1—.是否存《。在超越资《质证书许可的—范,围承揽业务的—行为;
《
—。 2.是否存在!伪造:、转让、《出借、出卖、—涂改资质证书和【注册资格执业证【书,的行为;
—。
:
3.是!否,存在允许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】以本单位名义承揽】业务的?行为:;
—。。
4.【是否存?在以其他单》位名:义,承揽:业务的?行为;
《
】。 5.施工图审查】机,。构是否存在使—用不具备审查资格人!。员进行施工图审查】的行为;
【
》 6.施工—图审查人员是否存在!跨专业审《查及代审代签—行为;
】
? 7.《在施工图审查中是否!执,行了回避制》度;:
】 8.是否存在与!建设单位《签订违法业务—合同:的行为;
—
【 9:.工商注册》地在本省《的工程勘《察设计企业是否【存在签订承揽工程】勘察、工程设计业务!合同后不《在工程所在地建设】行,政主管部门备案【的行为;
!
10【.工商注册》地不在本省》的,工程勘?察,设计:企业在河北省—行政区域内承—揽业务签订合同后】是否存在未到—省建:设,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的行为;
》
:
11!.是否存在不—正当竞?争行为?;
?
?
》1,2,.,其,他违反法律、—法规和规章的—行为
《
》 : ㈢:工,作质量
】
1.【工程勘?察报告、工程设【。计文件和施》。工图审查依据是否合!。法有效?;
】 , 2?.工程勘察报告、】工程:设计文件深度和【内容是否符》合,国家规定的要求;】签字、?盖章是否齐全—、合法有《效;
! ?3.工程勘察报告、!工程:设计文件是否违反工!程建设强制性—。标准:、存在?安全隐患《。;
!。 4.工程勘察】报告、工程设计文件!中,采用可能影响—质量安全且没有国】家和省?技术标?准的:新,技术:、新工艺、新材料是!否经过省级以上主】管部门?组织的?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!员会的审定;
】
?
《 5.工程勘察报】告、工程设》计文件和《施工图审查原始【。记录与计算资料【是否齐全有效;
】
》 ? 6.施工图审查质!量是否符合现行【。规定要求《是,否存在?错审、漏审问题;】
《
7.】档案管理《是否符合要》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!有效;
! : , 8.施工图审查】。。合格书?和审查报告》是否:。存在虚假《或伪造行为
!
9.法!律,、法规、《规章及建设行—。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!他事项?
第【七条 ?。 进行监《督检查可《以,采取下列形式
】
】(一)集中》监督检查由》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统一部署《的全省范围内的监】督检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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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:二):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!行的抽查和巡查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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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
第八条 】建设行?政,主管部门实》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!以下程序进行
】
,
? ㈠制定监督!检,查方案其中集中【监督检查方案—应予以公布;
!
㈡】组成检查组;—
— : , ㈢上级建设行政】。主管部?。门监督检查时应通知!。当地建设《行政主?管,部门当?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予以配》合;
?
?
㈣到被!检单位后应》首,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!随机:抽取被检资料被检单!位应如实提供—相关文?件资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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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?
, ㈤检查人】员应当将检查情况】予以记录《并由被检单位—负责:人和检查人员签【字确认;
—
— ㈥检查组在监督!检查中发现被检【单位资质条件达不】到资质?等,。级标准或者》有发现其他违法【行为和重大质量安】全问:。题的应当现》场核准?事实取?。得相:关证据依法》提出行政处理或【者行政处罚的建议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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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—㈦检查组或者检【查人员应当将检查】情况、有关行—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!的建议告知》当地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—;
【 ㈧检查组】应,当将汇总检查情况连!同有关行政处—理或者?行,政处罚建议向派【出机关报告
【
第九条 】 建:设行政?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!列措施进行》监督:检,查
【 (一)【进入被检单》位工作场所监督检】查;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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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】就监督?检查事项询》问有:。关人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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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【), 查阅与监》督,。。检查事项《有关的文件和资料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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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四) 向被检查的单!位和有关人员调查】了解情况《;
】 (五) 发】现有影响工程质【量的问题和安全隐】患时:责,令立即改《正;
【
(六)法!律,。、法规、规》章规定可《以采取的其他监【督检:查措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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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,十,条 对资质条【。件、市场行为—、工作质量不规【范的:勘察设计企业和施】工图审查《机构可以随时进行】重点:监,。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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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!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,在监督检查时—发,现工程勘察》设计企?。业和施工图》审查:机构有违法行为【。的应当依法》核准事实、》取得相关证据—按照行?政,管理权限进》。行行政处理》、行政处罚或者提】出处理建议报上【级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
】 : 设区市、县(市!)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对工商注册地在【本行政区域以—外的本省《工程勘察设计企【业,和施工?图审查机构的—处理结果应当—同时抄告其》工商注册地设—区,。市、县(市)建设】。行政主管部》门;对工商》注册:地不在本省行—政,区域的省外工—程勘:。察设计企业和—施工图审查机构【的,处理结果《及有关证据材料【应当:。报省建?设行政?主,管部门由省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!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!其工商注册地省、】。直辖市、自治区建设!行,政主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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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任!何单位和个人发现】工程勘察《设计企?业、施工图审查机构!及从业人员违—法从事经营活动的】有,权,向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举报、—投诉
】。第,十三条 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!监督检查情况—进行通报并》可以将处理结—果在有关媒体—上公示?
—第,十四:。条, 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将工程—勘察设计企》业和施工图审查【机,构及其注册执业【。人员受到行政处【理和:行政:处,罚的情况《记,入企业不良行为【记录
第!。十五条 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在实【施监督检查时不【得妨碍?
】 被检查单位的】正常经营活动不【。得,索取、收《受任:何财物或者》谋取其他利》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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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六:条 ?工程勘察设计企业】和施工图审查机构】每,半年应当进》行一次自《查并将自《查结果报注册地设区!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;?设区市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应当将自查结果【汇总:报省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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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七条? 国家机关工作】人员在实《施监督检查》过程中违反有—关法:。律、法规、规章及】有关规定有》玩忽职守、》滥用职权、徇私【舞弊行为《的由派出机》关,。给予行政处》分;工程勘察设计企!业,、施工?图审查机构推荐的专!家有违反本办法【规定的清《出专家?库;情?节严重构成犯罪的】移交司法机关—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
!第十八条《 :本办法自2006年!1,月31日《起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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