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建—设工程勘《察设计企业和施【工图审查机构监【督检查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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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》于印发河北省建设】工程勘察设计—企业和施工图审【查机:构监督检查管理办】法的:通知
【
发:布部:门 河?北省建设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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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号【 冀建法《〔2006〕0【14号
!。各市建设局》、华北石油管理【局各扩权县(市)】建设局省直有关【部门:
《。
河北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!企业和施工》图审查机构》监,督检查管理办—法已经200—5年12月14日】第9次?。厅常务会《议审议?通过现予印发自2】006年1》。。月31?日,起,施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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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〇—六年:一月十二《。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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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加】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!计企业、施工图审】查机:构的监?督管理?维护市场秩》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!设工程?勘察设?计质量根据有—关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结合—本省实际制》定本办法
》
》第二条 在—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!设工程勘《。察设计企《业、施工图》审查机构实施—监督检查适》用本办法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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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【 省建设行—政主:管部:。门,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!从事建设工程勘【察设计、施工图审】查活动的勘》察设计企业、施工】。。图审查?机构实施监》督检查并接受—国务院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的指—导和监督
》
《
设—区市、县(市)【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!内从:。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!、,施工图?审查活?动的勘?察设计企业、—施工:图,审查机构(以下【简称“?。。被检单位”》)实施监《督检查并接受—上级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的指导—。和监督
】
第四条 建设行!政主管?部门实施监督检【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!查组检查组应当有】3名以上监督检查人!员其中至少应有两】。名行政机关或—者依法接受》。。委托单?位的工作人员监督检!。查人:员应当具备下列条】件
《
》 :(一:)非行政机关或者】依法接受委托单位】的专业技术》人员:应当从事工》程勘察、工程—设,计,、施工图审查工【作5年以上并具有注!。册执业资格或—者,高级技?术职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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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?)熟悉相《关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和技—术规范及资质—、资格标准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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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(三)具有》良,好的职业道德恪尽】职守坚?持,原则
【
第五条 》 ,建设行政《主管:部门应当按照—监督:检查:人员条件从行政【管理部门及工程勘察!设计企业、施工图】审查机构推荐—的人员中选择相应人!员作为专《家建:立专家库根据—检查内容《。的需要从专家—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!专,家进行监督检查【
— , : 检查人员与被【。检单位有利害关系】的在检查时》应当回避
》
第六条 !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对被检单位》实施监督检查时主】要检查以下内容
】
》 : , ㈠资质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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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。 1.现有资质【条件是否符合—已取得资质证书【。的资质等级标准【;
】 2.》现有专业《。技,术,人员的?。。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!册关系及社会保险是!否合:法有效;《
— 《3.资质证书是【否,超过有效期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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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!。.,注册资金和》办公场所是否—满足资?质标:。。准要求;
【。
5.!。内部管理《制度:。和,质量保?。证体系是否》健全;
】
6.【经营:业绩情况;
】
7】.是否存在弄—虚作假?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!手段取得资》质证书行为;
!
【㈡市场?行为
—
—1.是否存在超越】。资质证书许可—的范:围承揽业务的行为】;,
【。 , 2.是》。。否存在伪造、转让】、出借、《。出卖、涂《改资质证《。书和注册资格—执业证书的》行,为;:
【 : 3.是否存在【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!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!业务的?行为;
》
,。
【4.是?否存在以《其他单位名义—承揽:业务的?行为;
】
《 5.施工图审查机!构是否存在使用【不具备审查资格【人员进行施工—图审查的行为—;
】 6.施工【图审查人员是否存】在跨专业审查及代】审代签行为;
】。
》 7.在施【工图审查中是—。否执行了《回避制度;
—
:
? 《8.是否存在与建】设,单位签?订违法业《。务合同的行》为;:
【 9《.工商注册地在本】省的工程勘察设计】企,业是否存在》签订承揽工》程勘察、工程设【计业务合同后不在】工程所在《地建设行政》。主管部门《。备,案,的行为;
》
》 10—.工商?。注册:地不在本省的工程勘!。察设计企业在河北省!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!签订合同《后是否存在未—到省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备案的?行为;
》
,
》。 1?1.是否存在不正当!。竞争行为;
!
12.!其,他违反法律、法规和!规,。。章,的行为
! 《㈢工作质量
—。
】 1.工程勘察报告!、工程设《计,文件:和施工图《审查依据是》否合法有效;
】
】2,.,工程勘察报告、工程!设计文件深度和内容!是否符合国》家,。规定的要求;签字、!盖章是否齐全、合法!有效;
! 3.工程】勘,察报告、《工程设计文》件是否违反工—程建:。。设强制性标准、存在!。安全隐患;
】。
4.!工程勘察报告、工程!设计文件中采用【可能影响《质量安全《且,没有国家和省技术标!准的:新技术、新》工艺、新材料是否】经,过省:级以上主管部门【组织的建设工程【技,。术专家委员会—的审定;
!。
: 5.工程勘察!报告、工《程设计文件和施工】图审查原始记录与计!算资料是《否齐全?有效;
【
6.施!工图:审查质?量是否符合》现行规定要求是否】存在错审、漏审问题!;,
:。
:。
7【.档案管理是否符】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!齐全有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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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。
: 8.施工】图审查合格书和审】。。查报告是《。。否存在虚假或—。伪造行为《。
【 9.法律、法!。规、规?章及建设行政主管部!。门规:定的:其他:事项:
—第七条 》。进行监督检查可【以采取下列》形,式,
:
:。
(一】)集中监督检查由】省建:设行政主管》部门统一部署的全省!范围内的监督检查;!
,
!(二)抽查》和巡查各级建设行】政主管?部,门随机进行的抽【查和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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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—
第八条《 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实施监督检—查,时应当按以下程【序进行
【
㈠制定!监,督检: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!检查:方案应予以公布;】
】 ㈡组成检查组】;
?
【 ㈢上?级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!检查时应通知当【地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。当地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应?当予以配合;
【
?
㈣到】被检单位《后应首先明确监督】检,查内容?随机抽取《被检资料被》检单位应如实提【供相:关文件资料;—
! ,。㈤检:查人员?应当将检查情—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!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!。员签字确认;—。。
?
? ㈥检查【组在监督检》查中发?现,被检单位资质条件达!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或!者有发现其他违【法行为和重大质量】安全问题的应当现场!核准事实《取,得相关证据依法【提出行政《处理或者行政处罚】的建议
】
? :㈦,检,。查组或者《检,查人员应当将检查】情况、有《关,行政处理或者行政】。处罚的建议告知当】地建:。设行政?主管部门;
】
,
《 ㈧?检查组应当将汇总】检,查情况连《同有关行政处理【或者行?政处罚建议向派出】。机,关报告
—
,
第九条 — 建:设,。行政主管部门有【权采取?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!查
】 : (一)进入被检单!位工作场所监—督检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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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二)就监督检查事!。项询问有关人员;】
】 (三)》 查阅与监督检查事!。项有:关的文件和资—料;
! (四》。) :向被检查的单位和】有关人?员调查了解情况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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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! ,发现有?影响工程质》量的问题和安—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!正;
】 (》六)法律、法—规、规章《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!监督检查措施
】
第》十条 对资质【条,件、:市场行为《、工作质量不—规范的勘《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!审查机构可》以随:时进行重点监—督检查
!。第十:一条 建设—。行政主管《部门在监督》检查时发现》工,。程勘察设计》企业和施工图—审查机构《有违法行为》的应当?依法核准《事实、取得相关证据!。。按照:行政管理权》限进:行行政处理、行政】处罚或者《提出处理建议报【上级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
! 设《区市、县(市—)建设?行政:主管部门对工商注】册地在本行政区【域以外的本》省工程?勘察设计企》业和施工《图审查?机构的处理结果【。应,当同时抄告其工商】注册地设区市、县】(市)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;对工商注!。册地不在本省—行政区域的省外【。工程:勘察设计企》业和施工图审查机】构的处理《结果及有关证据材料!。应当报省建设—行,政主管部门由省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报,国务院建设》行,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!其工商注册地省【、直辖市、自治区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
第十!二条 任何单位和!个,人发现工程勘察设】。计企业、施》工图: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!违,法从事经营活动【的有权向《。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举报、投【诉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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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三条 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门应当?对监督检查情况进】行通报并可》以将处理结果在【有关媒?体上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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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四条 建设—行政主管《。部门应当将工程勘察!。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!查,机,构及其注册执业【人员受到行》政处:理和:行政处罚的情况记入!企业不良行》为记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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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五条: , ,建设:。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!监督检?查时不得妨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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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被《检查单位《。的正常?经营活动《不得索取《、收受?。任何财物或者—谋取其他利》益,
第十】六条 ? ,工程勘?察设计企业和—施工图审《查机构每半年应【。当,进行一次自查并【将自查结果报注【册地设区市建设行】。政主:管部门;设》区市: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应当将自查结【果,汇总:报省建?。设行政主《管部门
【。
第?。十七条 国家机】关工作人员在实施】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!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及有关规定有玩忽!职守、滥用职—权、徇私《舞弊行为的由派【。出机关给予行政处分!;工程勘《察设计企业》、施工图审查—机构推荐的专家【有违反?本办:法规定的清出专【家库;情节》。严,重构成犯罪的移交】司法:。机关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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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八条 本办法自!2006《年1月?31日起实施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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