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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建设工】程勘察设《。计企业和《施工图审《查机构监督》检查管理办》法 【。关,于印发河北省建设】工程勘?察设计企业和施工】图审查?机构:监督检查《。管理办法《的通知 — 发布部门 河!。北省建设厅   】 ? , 文号 冀—建法〔20》06〕014—号 ? : 各?市建设?局、华北石油管【理局各扩权县(市)!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! — ,   河北省—。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】企业和?施工图审查机—构监:督检:查管理办法》已经200》5年12月14【日,第9次厅《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!予,印,发自2006年1】月,31日起施行—。 , 二〇〇六!年一月十二日 】 第一条 】 为加强对建设工】程勘:察设计企《业、施工图审—查机构的监督管理】。维护市?场秩序和公共利益】确保建设工程勘【察,设计质量根据有关】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结!合本省?实际制定本办法 】 第—二条 ? 在本省行》政,区域内对建》。设工程勘察设计企】业、施工《图审查机构实施监】督检:查适:用,本办法 】 第三条  省建】设行政?主管部门对》。在全省行政区域【内,从事:建设工程勘察设计、!。施,工图审查活》动的勘察《设计企业《、,施工图审查机构实】施监督检《查并接?。受,国务院建设行政主】。管部门的指》导和:监督 》。 ?    设区市、】。县(市?)建设行《政主:管部门对《在本行政区域—内从:事建设工程》勘察设计、》施,。工,图审查活动的勘【察,设计企业、施工图】审查机构(》以下:。简称“被检单—位,”)实施监督检查】。。并接受上级》建,。设行政?主管部门的指导【和监:。。。督 ? ? 第:四条  建》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!当,组成监督检查组【检查:组应当有3名—以上:监督:检查: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两!名行政?机关或者依法—接受: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!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!备下列条《件 ? :     (一)!。非行:政机关或者依法接受!。委托单?位的:专业技术《人员:应当从事《工,。程勘察、工程设【计、施工《图审查工作5年以上!并具:有注册执业资格或者!高级技?术职称; 】     (二】)熟悉相关法律、】法规:、规章和技术规【范及资质、资格标】准;: :   —  (三)具有【良好的职业》道德恪?。尽职守坚持》原则 【 ,第五条 《 建:设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按【照监督检查人员条】件从行政管理部【门及工程勘》察设计企业、施【工图审?查机构推荐的人员】。中选:择,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!立专家库根据检【查内容的需要从专家!。库中选取相关—专业的专家进—行监督检《查 ?   —  检?查人员?与被检单位有—利害关系的在检【查时应当回避 【 》第六条  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!实施监督《检查时主要》检查以?下内容 》。    【 ㈠资质条件 ! ,   《 , 1.?现,有资质条件是否符】合已取得资质证书】的资质等级标准【;   ! , 2.现有专业【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!聘用关系注册—关系:及社会保《险是否合法有效; ! :     3】.资质证书是否【超过有效期限; !     4!。.,。。注册资金和办公场】所是否满《足资质?标准要求;》    ! 5.内部》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!。体系是否健全; !     】6,.经营业《。绩,情况; 】    《 7.是否存—在弄虚作假或者【以欺骗等不》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!书行为; 》 :    — ㈡市场行为 !    —。 1.是否存在【超越:资质证书许可的范】。。围承揽?业,务的行?为; ? ?    》 2:。.是否存在伪—造、转让、出借【、出卖、涂改资质证!书和注册资格—执业证书《的行:为; 》 ,     —3.是否存在允许】其他单位或》者个人?以本单?位名义承揽》。业务的行《为; 》     4】.是否存《在以其他单位名义】承揽业务的行为;】   】  5.施工—图,审查机构是否存在使!用不具备审查资【格人员进行施工图】审查:的行为; 【     6】.施工图《审查人员是否存在】跨专业?审查及代审代—签行为; ! ,    7》.在施工图》审查:中是否执行了回【避,制度; 】。   ?  8?.是否存在与建【设单位签订违法【业务合同的行为【;,   】  9.工商注【册地在本省》的,工程勘察《设计:企业是否存在签订】承,揽工程勘察、工【程设计业务合同【后不在工程所—在地建设《行政:主管部门《备案的行为; 【 ?     —。10.工商注—册地不在本》省的工程勘察设计】企业在河北省行政区!域内承揽业务签订合!同后是否存在—未到省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备案【的行为; !     11【.是:否存在不正当竞争】行,。。为,;  】 ,  12.其他违反!法律、法规和规【章的行为 !    《 ,。㈢工作质量 【    【 1.工程勘—察报:告、工程设计文件】和施工图《审查:依据是否合法有效;!  【   2.工程【。勘察:报告、?工程设计文件深度和!内容是否符合国【家规定的要求;签】字、盖章《是否齐全、合—法有:。效; 】    3.工程勘!察报告、工》程设计文件》是否违?。反工程建设》强制性标准、—存在安全《隐患; 】。  :   ?4.工程勘察报【告,、,。工程设计《文件中采用可能影响!质量安全且》没有国家和》省技术?标,准的新技《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!是否经过省级以上】主管部门组织的建】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!会的审?。定; ? : , ,  :   5.工程勘】察报:。告、工程设计文件】和施工图审查原【始记录与计算资料】是否齐全有》效; 》     6】.施工图审查—质量是否符合现行】规定要求是否存在】错审、漏审》问题; 【    》 7.档案管理是】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!是否齐全有效;【  【   8.》施工图审查》合格书和审查报【告,是否存在虚假—或伪造行为》 :  》  : 9.?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及建设【。行政:主管部门《规定:的其他事项 ! 第七条  进行!监督检查可》以,采取下列形式—    ! (一)集中监【督检:查由省建设行政主】管,部门统一部署的全省!范围:内,的监督检查; 】 ,  《   (二》)抽查和《巡查各级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随【机,进,行的抽?查和:巡查 》 ?   ?  : 《 第八条  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实【施监督检查》。时应当按《以下程序进》行  】   ㈠《制定监督检》查,方案其中集》中监督检查方案【应予以公《布;: 》     ㈡—组成检查组; !  《   ㈢《上,。级建:设行政主管部—门监督检查时—应通知当地建设【行,政主管部门当地建】设行政主管》部门:应当予以配合—; ?  》   ㈣到》被检单位后应首先】。明确监?督检查?内,容随机抽取被—检资:料被检?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!。文件:。资料; !    ㈤检查【人员应当将检查情】况予以记录并由被】检单位负责人—和检查人员》签字确认; 】     ㈥】。检查组在《监督检查中发—现,被检单位资质条件达!不到资?质等级?标准或者有发—现其:他,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!安全问题的应当现】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!证据:依法提出行》政处:理,或者:行政处罚的建议 】   【 , ㈦检查组或者检】。查人:员应当将《检查情况、》有关行政处理或【者行政处《。罚的建议告知当【地建设行政》主,管部门;《  【   ㈧《检查组应《当将汇?总检:查情况连《同有关行政处理或】者行政?处罚建议向》。派出机关报告 【。 《。 第九条  建【设,行政主管部》门有权采取下列【措施进行《监督检查 【 ,     —(,一)进?入被检单《位工作场所监—督检查;《 》     (二)就!监督检查事项—询问有关人》员; —     (三】) 查阅《与监:督检查事项有关【的,文件和资料; 】     (!四) 向被检查的】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!了解情?况; —     (五】) 发?现,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!题和安全《。隐患:时责令立《即改正; ! ,   ? (:。六)法?。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!可以采取的》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! ? 第?十条  对资质条件!、市场行《为,、工:。作质量不规范的勘】。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!审查机构可以随【时进行重点监督检】查 — 第十一条  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在监督?。检查:时发现工程勘察【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!查机构有违》法行为的应当—依,法核准事实、—取得相关《证据按照《行,政管:理权限进《。行行政处理、行政处!罚或者?提出处理建议报上】级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 !     设区【市、县?(,市)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对工商注册地在本!行政区域以外—的本省工程勘察设计!企业:和施工图审查机【构,的处理结《果应当同时抄—告其工商《注册地设区市、县(!市)建设行政主管部!。门;对工商注—册地不在本省行政】。区域的省外工程勘】察设计企业和施【工图审查机构的【处理结果及有关证】据材料应当报—省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由省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报国—务院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!工商注册地省、直】辖市、自《治区建设行政主管】部,门 第】十二条?  任何单位和个人!发现工程勘察设计】企业、?施工图审查机构【及从业?人员违法从》事经营活《动的有权《向建设行《。政主管部门举报、】投诉 【 第:十三条 《。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对监督检【查情况进行通报【并可:以将处理结果在有关!媒体上公示》 》 ,第,十四条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?应当将?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!施工图审查机构【及其注册执业—人员受到《行政处理和》行政处罚的情—况记入企业不良行为!记,录 ?。 第十—五条:  :建设:行政主?管部门在实施—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!。 《 ,     被检查】单位的正常》经营活动不得索取】。、收受任《何财物或者》谋取其?他利益? ? , 第十六》条  ?工,。程勘察设计》企业和施工图审【查机构?每半年应《当,进行一次自》查并将自《查结果报注册地设区!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;设区市《建,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将自查结果!汇总报省建设—行政:主管部门 】 :。第十七条 》 国:家机关工作》人员在?实施监督检查过程】中违反有关法—。。律、:法规、规章及—有关规定有玩忽【职,守、滥用职》权、徇?私,舞弊:行为的由派出机【关给予行政》处分:;工程勘察》设计企业、施工图审!查机构推荐的专家】有违反本办法—规定的清出专家库】;情节严重构—成犯罪的《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 ! 第十八》条  本办法—自,2006《年1月31日起实施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