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:河,北省建设工程勘察】设计企?。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!监督检查管理办法】
关于印!发河北省建设工【程勘察设《计企业和施工图【审查机构监》督检查管理办法【的通:知
—
发布部《门,。 ,河北省?建设厅 》
【文号 冀建》法〔:2006〕014】号
?
各市—建,设局、华北》石油管理局各—扩权:县(:市):建设局省《直有关部门
!
河北】省,建设工?程勘察设计企—业和施?工图审查机构监【督检查管理办—法已经200—5年12《月14日第》9次厅常务会议审】议,。。通,过现予印发自200!6年1月31—日,起,施行
《
二》〇〇六年一》月十二日
—
《第一条 为加【强对建?设工程勘察设—计企业、《施,工图:审查机构《的监督?管理:维护市?场秩序和公共利【益确保?建设工程勘察设计】质量根据《有关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结合》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!
,
,
第二—。条 : 在本省行》。政区域内《对建设工程勘—察设计企业》。、,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!监督检查《适用:本办法
《
第三条】 省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对在全省行政!。区,域内从事《建设:。工程勘察《设计、施工图审查】活动的勘察设计【企业、?施工图审查机构【实,施监:督检查并《接受国务院》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?的指导和《监督
! 设《区市、县(》市)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对在本行—。政区域内《从事建设工程—勘察设?计、:施工: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!计企业、《施工图审查机构(】以下简称“被检单位!”)实施监》督检查并接受上【级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的指【导和监督
—
第四条 !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实施》监督检?查时应当组成监督】检查组检查组应【当有3名以上—监督检查人》员其中?至少应有两名—行政机关或》者依法接《。受委托单位的工作】人员监督检》查人员应《当具备?下,列条件
《
,。
》 (一)非【行政:机关或者依》法接受委托单位【的专业技术人员应】当从事工程勘察、工!程,设计、施工图—审查工作5年—以,上并具有注册执业】资格或者高级技【术职称;《
?
(】二,。)熟悉相关法律、】法规、?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!质、:资格标准;
—
— (三)具有】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!职守坚持原则—
?
第五》条 : 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!检查人员条》件从行政管理—部门及?工程勘察设计企业】、施工?图审查机构推荐【。的人员中选择相应人!员作为专家建立【专家库?根据检查内容—。的需要从《专家库中选取—相关:专业的?专,家进行监督检—查,。
— 检查人员】。与被检?。单位有利害关—系的在检查时应【当回避
】
第:六条 建》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对被检《。单,位实施?监,督,检查时主要》检查以下内》容
?
㈠!资质条件
!
》1.现有资》质条件是否符—合已取得资质—证书:的资:质等级标准;—
:
,
2】。.现有专业》技术人?员的人事关系—聘用关系注》。册关系及社会保【险是否合法有效【;
! :3.资质证书—是,否超过有效期限【;
:
!4.:注册:。资金:和办公场所是—否,满足资质标准要【求,;
—
: 5.》内部管理制度—和质量?保证体?系是否健全》;,
! 6.经《营业绩情况;
【
?
《 7.是否存在】弄虚作假或者—以欺骗等不正—当,手段取得资质证【书行为;
【
《 ㈡市场行【为
:
?
1.】是否存?在超越资质证—。书许可的范围承揽业!务的行为;
—。
《
2.【是否:存在伪造《、转让、出借—、出卖?。、涂改?资质证?书和注?册资格执《业,证书的行为;
【
【 3.是否存在允!许其他单位或者个】人以本单位》名义承?揽业务的行为—;
《
,
4.是!否存在?以其他?单位名?义承揽业《务的行为;
】
— 5.?施工图审查机—构是否?存在使用不具—备审查资格》人员进行施工图审】。。查,。的行:为;:
》
6.【施工图?审查人员《是否存在跨专业审查!及代审代签行—为;
《
— 7.在施工图审!查中是否《执,行了回避制度—;
?
,
8.!是否存在《与建设单《位签订违法业务合】。同的:行为;
《
?。
9【.工商注册地在本省!的工程勘察设计企】业是否存在签—订承揽工程勘察、工!程设计业务合—同后不在工程所在地!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备案的《行,为;
?
!10.?工商注册地不—在本省的工程勘察】设计企?业在河北省行政【区域内承揽业务签订!合同:后是否存在未到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备案的行》为;
【
? 11《.是否存在不正当】竞争行为;》
》
: 12.其他违!。反法律、法规和【规,章的行为
【
— ㈢工作《质,。量
》。
1.工!程勘察报告、工【程设计文件和施【工图审查《依据是否合法有效;!
,
— 2.工程勘】察报告、工》程设计文《件深:度和:内容:是否符合国家—规,定的:要求:;签字、《盖章:。是,否齐全?、合法有效》;
《
,
》 3.工程勘察【报告、工程设—计文件是否违反工程!建设强?制性:标准、存在安全【隐患;?
:
【。 4.工程勘察【报告、?工程设?计文:件中:采用可能影响—。质量安全且没有【国家和省技术—标准的新技术、【新工艺、新》材料是否经》过省级以上》主管部门《组织:的建设工程技—术专家委员会的审】定;
《
】5.工程勘察—报告:、工:程设:计文件和《施工图审《。查原始记录与计算】资,料是:否齐全有效》;
】。 6.施工图】。审查质量《是否符合现行规定要!求,是否存在错审、漏审!问题;
】
《 7.?档案管理是否符合】要求存档资料是【否齐全有《。效;:。
》
, 8》.施工图审查合格书!和审查报告是否存在!虚假或?伪,造行为
】
》。9.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及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:规定的其他事项
】
第七条】 进行《监,督检查可以采取下】列形式
《
— (《一)集中监督检查由!省建:设行政主管》部门统一部署的全】省范围内的监—督检查;《
?
《 (《二)抽查和巡查各】级建设?行,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!的抽查?和巡查
!
—
第》八条 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实施监督【检查时应当按以【下,程序进行
】
㈠制】定,监,督检查方案其—中集中监督检—查方案应《予以公?布;
—
》 ㈡组成检》查组;
》
》 ㈢上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】。门,监督:检查时应通知当地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当地建设《。行政:主管部门应》当予以配合;—
:
《 ㈣到被检】单位后应首先明【确监督检查》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!料被检单位应如【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!;
?
,
《 ?㈤检查人员应—。当将检查情况予以】记录并由被检单位】。负责人和检查人员】签字:确认;
】
㈥—检查组在《监督检查中发现【被,检单位资质条—件达不到《资质等级标准或【者有发现其他违法】行为和重大质量安】全问题的应当现【场核准事实取得相】关证据依法》提出行政处理—或者行政处》罚的建?议,
— ㈦》。检查组或者检—查人员应当将检查】情况、有关》行政:处理或者《行政处罚《的建议告知当地【建设行政《主管:部门;
!。 《㈧检:。查组应当将汇总【检查情况连同有关行!政处理或者行政【处罚建议向派出【机关报告
【
,。
:第九条 建设行】。政主管部门》有权:采取下列措施进行】监督检查
【
,
—(一)进入被检【单,位工作场所》监督检查;
【
— (二)就监督检!。查,事项:询问有关人员;【
!。 (三)《 查阅与监督检查】事项有关的文件和】资料;?
》
》(四) 向被检查】的单位和有》关人员调查了—解情况?;
! (?。五) 发《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!问题和安《全隐患时责令—立,即改正;
》
!(六)?法律、法规》、规:章规定可以采取的】其他监督检查措施】
》
第十?条 对资质条【件、市场行为、工】作质量不规范—的勘察设《。计企:。业和施工图审查【机构可以随时进行重!点,监督:检查
—
第?十一条 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。在监督?检查:时,发现工程勘察设【计企:。业和施工图审—查机构有违》法,行,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!实、取得相关—证据按照行政管理权!限进行行政处—。理、行政《。处,。罚或者提出处理【建议报上级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
!
设区市、!县,(市)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对工商注—。册地:在本行?政区域以《外的:本,省工程勘察设计企】业和施工图》审查机构的处理结】果应当同时抄—告其工商注册地【设区市、县(市【)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;:。对工商?注册地不在本省行】政区:域的省?外工程勘察设计企】业和施?工,图审查机构的处理】结果及有关证—据,材料应当报省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由】。省建设行《政主: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同【时抄告其工》。商注册?地,省、直辖市、—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
】第十二条 任何】单位和?个人发现工程勘【察设计?企业、施工图审【查机构?。及从业?人员违法《从事经营活动的有权!向建设行政》。主管部门举报、投】诉
》
第十三条 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,应当对监督》检查情况进行通报】并,可以将?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!上公示
》
《第十四?条 建设行政主【。管部门应当将—工程勘察设计企【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!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受!到行政处理和行【政处罚的情况记入企!业不良行《为记录
》
《第十五条 》 建设行政主管【部,门在实?。施监督检《查时不?得,妨碍
】 ,。 : 被检查单位—的正常?经,营活动不得》索取、收受任何【财物或者谋取其他】利益
》
第十六条 】 工程勘察设计企】业和:。施工图审查机构每半!年应当?进行一次《自查并将自查—结果报注册》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;设区市建】设,行政主管《。部门应?。当将自?查结果汇《总报省建设》。行政主管部门
】
第十—七条 《国家机关工作—人,员在实施监督—检查过程中违反【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及有?关规定有玩忽职【守、滥?。。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】行为的由派出—机关给予行政—处分;?工程勘察设计企【业,、施工图审查机构推!荐的专家有违—反本办法规定的清】出专家库;情节严】重,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!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
—
,第十:八条: 本办法自2【0,0,6年1月31日起】实施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