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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河北?。省,建,设工程勘察》设计企?业和:施工图审查机—构监督?检查管理《办法 关!于印发?河北省建设工程【勘察设计企业和施】工,图审查机构》监督检查管理办【法的通知 ! 发布部《门 河?。北,省建:。设厅  《  【文号 ?冀建:法〔2?006〕014号 !。 , 各市建设局!。、华北石《油管理局《各扩权县(市)建】设,局省直有关部—门 : ?     —河北:。省建设工程勘察设】计企业和施工图审】查机构监督检查【管理办法已经—。20:。05年12月—14日第9次厅常】务会议审议通—。过现:予印发自200【6,年1月31日起【施行 】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!日 第一!条  ?为加强对《建设工程《勘察设计企业、【施工图?审查机构的监督【管理维?护市场秩序和—公共利益确保—建设工程勘察—设计质?量,。根据有关《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结合:本,省实际制定》。本办法 【 :。第二条  在本省行!政区域内《对建设?工程:勘察设计企业、施工!图审:查机构实施监—督检查适用本办【法 ? 第三条 】 省建?设行政?主管:部门对在全省行政】区域内从事建—。设工程勘《察设计、施工图审查!活动:的勘察设《计企业、施工—图审查机《构实施?监督检查并接—受国务院建设—行政主管部》门的指?导和监督 》     !设,区市、县(市)建】设,行政主管部门—对在:本行政区《。域内从事《建,设工程勘察设计【。、施工图审查活动的!勘察设计企业、施】工图:审查机构《(以下简称“被检】单位”)实施—监督: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—。。。的指导和《监督 】第四条 《 建设行政》。主管部门实施监【督检查时应当—组成监督《检查组检查组应当】有,3名以上监督检查】人员:。其,中至少应有两—。名行政机《关或者依法接—受委托单位的—工作人?员监:督,检查人员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】 ,    】 (一)非行政机】关或者依法接受委托!单位的?专业技术《人员应当从事工程勘!察、工程设计、施工!。图审查工作5年【以上并具有注册【执业资格或者高级】技术职称; 】     (二!)熟悉相关法律、法!规、规章和技术【规范及资《质、资?格,标准; 】。。    《 (三)具有良【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!守,坚持原则 》。 ? 第五条  【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应:当按照?监督检查人》员条件?从,行政管理部门及工】程勘察设计企—。业、施工《图,审查机构推荐的人】员,中选:择相应人《员作为专家建立专】家,库根据检《查内容的需要—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!专业的专家进行监】督检查 !。    检》查人员与被检单位】有,利害关系《。的在检查时应当回避! , 第六条 !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对被检单位》实施监?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!下内容 《 《  :   ㈠资质—条件 【     1.现】有资质条件是否【符合:已取得资质证书【的资质等级标准【;,   】 , 2:.,。。现有专?业技术?人员的人事关系聘】用关系注册关系及】社会:保险是否合法有效】; 【  :  3.资质证【书是否超过有效【期限; 【     4.】注册资金和》办公:场所:是否满足资质标【准要:。求; ?    】 5.内部管理制】度和质量保证体系】是,。否健全; — :     6.】经营业绩情况;【 : :     7.】是否存在弄虚作假】或,者以欺骗等不正当】手段取得资》质证:书行为; 》。 ,   —  ㈡市场》行为 《。。。 《 ,   1《.是否存在超越资】。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!揽业:务的行为; 】 , :    2》.,是否存在伪造、【转让:。。。、出借、出卖、涂改!资质证书《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!的行为; !     3.【是否存在允许其【他单位或者个人【。以本:单,位名义承揽业务的】行为; — ?    《4.是否存在以【其,。他,。单位名?义承揽业务的行为】;, ?   》  5.施工图审查!机构是否存在使用不!具备审查资》。。格人员进行施工【图审查的行为; 】 ,   —  6.《施工图审《查人员是否存—。在,跨专业审查及—代审代签《行为; 【     7【.在施工图审查中】是否执行了回避【制度; 《 ,     】8.是否存在与建】设单位签订违法【。业务合同的行为【;,    ! 9.工商注—册,地在本省的工程【。勘察设计《企业是否存在签订承!揽工程勘察、工程】设,计业务合同后不【。在工程所《在地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备案的行为; 】     1!。0,.工商注册地不在】本省的工《程勘察设计》企业在河北省—。行政区?域内承揽业务—。签订合同后是否存】。在未到省建设行【政主:。。管部门备案的行【为;:    ! 1:1.是否存在—不正当竞争》行为; 》 :     12】.其他?。违反法律、法规【和规章?的行为?  【。   ㈢工作质量 !    】 1.工程勘—察报告、工程设计文!件和施工图审查依据!是否合法有效—; ?     2!.,工程勘察《报告、工《程设计?文,件深度和内容是【否符合国《家规定的《要求;签字、盖章是!否齐全、《合法有效; — 》 ,   3.工—程勘:察报告、工》程设计文件》是否违反工程—建设强制性标—准、:存在安全隐患—; ?     4!.工:程勘察?报告、工程设计【文,件中采用可能影响】质量安全且》没,有,。国家和省技术标准】。的,新技:术,、,新,工,艺、新材料是否经过!省级以上主》管部门组织的建【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!会的审定; 【 ,     5.!工程勘?察报告、工程—设,计文件?和施:工图审查原始记录与!计,算资料?是否齐全有效;【 《 :    6.施工图!审查质?量是否符合现—行规定要求》是否存在错审、漏】审问题; 】  ?   7.》档案管理是否—符,合要求存《。档资料?是否齐?全有效; 》 《   ?。  8.施》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!查报告是《否存:在虚假或伪造行为】   】  :9.法律《、法规、规章及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规,定的其他事项 【 第—七条 ? 进行监督检查【可以采取下列形式】 :    【 (一)集》中监督?检查由省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!署的全省范围—内的:监督检查;》   】  (二)抽查和】巡查各级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随【机进行的抽查和巡查!  【    《 第八【条 : 建: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实施监督检】查时应当按以下【程序进行《   】  ㈠?制定监督《检,查方案其《中集中监《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!布; 《 , :     》㈡,组成检查组; 【     !㈢上级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监督《检查时应通知—当地建?设行:政主管部门当—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予以配合; !   —  ㈣到被检—单位后应首先明确】。监督检查内容—随机抽取被检资料被!检单位应《。如实:。提供相关《文件:资料; 【。 ,     ㈤检查】人,员应当将检查情【况予以记录并—由被检单《位负责人和检—查人员?签字:确认; 【。    》 ㈥检查组在监督】检查中发现被检单】位资质条件达—不,到资质等级》。标准或者有》发现其他违法行为】和重大质量安全【问题的应当现场核】准事:实取得?相关证据依法提出】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!。。罚的建议 !     》㈦检查组或者检【查人员应《当将:检查情况、有关行政!处理:或者行政处罚的【建,议告知当《。地建设行政》主管:部门:; 《。。。 ,     —㈧检查组《应,当将汇总《检查情?况连同有关行政【处理或者行政处罚】建议向?派出机?关报告 》 第九条 】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有权采取下列—措施进行《监督检查 — 《    (一—。)进入被检》单位:工作场所监督检查;! 》     (二)】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!。。有关人员; !    》 (三) 》查阅与?监督:检查:事项有关的文件【和资料; 】   《  (四) —向被检查的单位【。和有关?人员调查了解情【况; ? 》    (五) 】发现:有影响?工程质量的》问题和?安,全隐患时责令—立即改正; 【    【。 (六)法》律、法规、规章规】定,。可以采取的》其他:监督检?查措施? 第十】条  ?对资质条件、市场】。行为、?工作质量不》规范:的勘察设计企业和】。。施工图审查机—构可以随时进—行重点监督检—查 第】十一条  建设行】政主管?部门在监督检查【时发现工程勘—察设计企业和—施工图审查》机构有违法行—为的应当依法核准】事实、取得相关证据!按照行政管理权【限进行行政》处理:、行政处罚或者【提出处理建议报上级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 ?。 》    设区—。市、县(市)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!注册地在本行政【区域以外的本省工】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!工图审查机构的处】理结果?应当同时《抄,告其工商注》。册,地设区?市、县(市)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;对!工商注册地不在本】省行:政区域的省外工程勘!察设计企业和—施工图审查机构的】处理结果及有—关证据材料应当报省!建设行政《。主管部门《。由省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:报国:务院建设行政—。主,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!商注册地省、—直辖市、自治区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 】 第》十二条  任何单位!和个人发现工—程勘察设计企业【、,施,工图审查机构—及从业?人员违法从事—经营活?动的有权向建设行政!。主管部门举报、投诉! 第【十,。三条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对监督检】查情况?进行通报并可以将处!理结果在有》关媒体上公示 【 ? 第十四条 建】。。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应当将工程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!图审:查机构及其注—册执业人员受到【。行政处?理和行?政处罚?的情况记入企业不】良行为记录 — 》第十五?条,  建?。设,行政主管部门在【实施监?督检查时《不得妨碍《    ! ,。被检查?。单位的?正常经营活动不得】索取、收受任—何财物或者谋取【其他利益 【 , 第十六条  工!程,勘察设计企业和【施工图审查机构【每,半年:应当: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!查结果报《注册地设区市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【;,设区: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将自》查结果汇《总报省?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— : 第十七【条  国家机关【。工作人员在实—施监督检查过程中】违反:有关: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及有关规定—有玩忽职守》、滥用职权、徇【私舞弊行为》。的由派出机》关给予行政》处,分;工?程勘察设计企—业、施工图审查机构!推荐的专家有违反本!办法规定的》清出专?。家库;情节严重【构,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!关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 》 第十《八条  本办法自2!006年《1月3?1,日起实施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