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?北省: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!业和施工图审查机】构监督?。检查管?理办法
!关于印发《河,北,省建设?。工,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!工,图审查机构监—督检查管《理办:法的: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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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 河】北省建设厅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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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《号 冀建法》〔2006〕01】4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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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各市建设局》、华北石油管理局各!扩权县(市》)建设局省直有关】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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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河北省建设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】和施工图审查—机构监督检》查管理办法已经20!05年?12月1《4日第9《次厅常务会议—审议通过《现予印发自》2006年1月3】1,日起施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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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二〇〇六年》一,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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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加强!对建设?工程勘察设计—企业、施工图审查机!。构的监督管理维护】市场秩序和》公共:利益确保《建设工?程勘察?设计:质,量根据有关法律、】法规、规章结合【本省实?际,制,定本办?法
第】二条 在本—。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!工程勘?察设计企业、—施工:图审查?机,构实施监督检查【适,用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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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【。 , 省建设《行政主管《部门:对在全省行政区【域内从事建》设,工程勘察设计、施】工图: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!企业、?。施工图?审查机构实施监【督检:查并接受国务—院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。的,指导和?监督:
】 设?区市:、县:(市)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《对在本?行政区域《内从:事建设工程勘察【设计、施工图—审,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!业、施?工图:审,查机构(《以下简称“被—检单:位”)实施监督检查!并接受上《。级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的指:导和监督
》。
《
第四条 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!督检查时应》当组成监督检—查组检查组应当【有3名以上监督检】查人员其中至—少,应有两名行政机关或!者依法接《受委托单位的工作】人员监督检查—人员应当《具备下列条件
【
— (一)—非行政机《关,或者依法接受委【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!员应当?从事工程勘察、【工程设计、施工【图审查工《作5年以上并具有】注册执?业资格或者高级技】术职称;
【
【(二)熟悉相关法】。律,、法规?、规章和技术规范】及资质、资》格标准?;,
! (三)《具,有良好的职业道【德,恪,尽职守坚持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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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】 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应》当按照监督检查【人员条件《。从行政管理部门及】。工程勘察设计企【业,、,。施,工,图审查机构推荐【的人员?。中选择相应人员作】为专家?建,立专家库《根据检查内容—的需要?从专家库中》选,取相关?专业的专《家进行监督》检查
【
检—查,人,员与被检单位—有利害关系的在检】查时应当回避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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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】建,设行政?主管部门对被检【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!主要检查以下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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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㈠资质【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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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】现有资质条件是否】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!的资质等《级,标准:;
! 2.现》。有专业技术》人员的?人事关?系,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!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!效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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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3.资《质证书是否》超过有效期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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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4》.,注册资金和》办公:场,所是否满足资质标】准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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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5.内部管—理制度和质》量保:证体系?是否健全;
—
《
《。 6.经营业绩情】况;
》
:
, 7.—是否存在弄》虚作:假或:者以欺骗等不正当】。手段取得资质证书】行为;
》
【 ㈡市场行》为,
《
: 1.是否】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!可的范围承揽业务】的,行,为;
】 2.是否存!在伪:。造、转让、出借【、出卖、涂改—资质证书和注册【资格执业证》书的行为;
【
3!。.是否?存在允许其他单【位或者?个人:以本单位《名义承揽业》。。务的行为;
】。
— 4.?是否存在以其他单】位名义承揽》。业务的?行为;
】
, 5.施工】图审查机《构是否存在》使用不具备审查资格!人员进行施工—图审查的行为—;
?
6!.施工图审》查人员是否存在【跨专业审查》及代审代《签行:为;
?
!7.在施工》图审查?中是否执行了回【避制度;
】
,
8.是】否存在?与建设单位签订违法!业务合同的行为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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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:
9—.工商?注册地在本》省的工程勘察—设计:企业是否存在签订】承揽工程《勘察、工程设计业务!合同后不《在工程所《在地建设《行,政主管部门备—案的行为;
】
《 10.工商注!册地:不在本省《的工程勘《察设计企业在河【北省行?政区域?内承:揽业:务签订?合同后是否》存在未到省建—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备案的行为》;
【 11—.是否存《在不正当《竞争行为;
【
》。。 ?12.其他违—反法律、法规和【规章的?行为
》。
㈢】工作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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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1.工?程勘察报告、—工程设?计文件和施工图审】查依据?是否合法有效;
!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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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2.工程勘察—报,告、:工程设计《文件深度和内容是】否符合国家规定【的要求;签字、盖】章是否齐全、—合法:有,效;
】 3.工程勘!察,报,告、工程设计文【。件是否违反工程建设!强制性标准、存在】安全:隐患;?
— 《4.工?程勘察报告、工程】设,计文件中采用可能】影响质?量安全且没有国家】。和省技术《标准的新《技术、新《工艺、新材料是【否经过省级以上【主管部门组织—的建设工《程技术专家》委员会的审定;
!
— 5?。。.工程勘察报告、工!程,设计文件和》施工图?审查原始记》录与:。计算:资料是否齐全有效;!
《
6.】施工图审查质量是否!符合现行规定要【求是:否存在错审、漏审】问题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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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
》7.档案管理是【否符合要求存—档资料?是否:齐全有效《;
《
? 8》.施工图审查合格书!和,审查报告是否存在】虚假或?伪造行为
—
》 , :9.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及?。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规定的其他事【项
》。
第七条》 进行监督检查】可以采取下列形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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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(—一,)集中监督检查【由省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!全省范围内的监督检!查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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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(,二,)抽查和巡查各级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随机进行的抽【。查和:。巡查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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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
—。第八条 《 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实施:监督检查时应当【按以:下程序进行》
【 ?㈠制定监《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!监督检查方案应【予以公布《;
:
》 ㈡组成检查!组;
?
,
?
㈢—。上级建设行政—主管:部门:。。监督检查《时应通知当地建设】行政主管部》门当:地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予以配合【;
!。 ㈣?到被检单位后应首先!明确监督检查—内容随机抽取被【检资料被检单位【应如实提供相关文件!资料;
! 《㈤检查人员应当将】检查情况予以—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!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!确认:;
【 ㈥检—。查组: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!检单位?。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!等级标准或者有【发现其他《违,法,行为和重大质—量安全问题的应【当现场核准事实【取,得,相关证据依》法,提出行政处理或【者行政?处罚的建议
!
—㈦检:查组或者检查—人员应当《将检查情《况、有关行政—处理或者行政—处罚的建议告知当】地建设行政》主管:。部门;
】
㈧检【查,组应当将汇》。总检查情况连同有关!行政处理《或者行政处罚建议】向,派出机关报》告
》
第九条》 建设行》。政主:管部:门有:权采取下列措—施,进行监督检查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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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一)进入被检单位】。工作场所监督检查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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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二)就监督检查】事项询问《有关人?员;
】 (三) 】查阅与监督检查事】。项有关的文件和资】。料;
》
—。 (四) 向—被检查的单位—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!情况:;
?。
【。 (五)《 发:现有影?响工程?质,量的问题《和安全隐《患时责令立即改正;!
】 (六)法律、】法,规、规章规定可【以采取?的其他?监督检查措》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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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【 对资质条件—、市场行为、—工作质量不规范【的勘察设《计,企,业和施工图审—查机构可以随—时进行重点监—督检查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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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【 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!。时发现工程》勘,察设计企业和—。。施工图审查机构【有违法行《为的应?当,。依,法核准事《实、取得相关证据按!照行政管理权—限进:。行行政处理》、行政处《罚或者提出处—理建议报《。上级建设行政—主管:。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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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设区市、县》(市)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对?工商注册地在—本,行政区?域,以外的本省工—程勘察设计企业和】施工:图审查机构的处理结!果应当?同时抄告其工商【注册地设区市、县(!市,)建设?行政:主,。管部:门;对工商注册【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!的省:。外工程勘察设计【企业: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!处理结果及》。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报!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由省建设行—政主管?部门报?国,务院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!告其工商注》册地省、直辖市、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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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】 任何单位和个人!发,现,工程勘察设计企【业、施工图审—查机:构及从业人员—违法从?。事经营活动的有权向!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举报、投诉!
—第十三条 建设【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!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可!以将处理《结果在有关媒—体上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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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】条 建?设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工!程勘察?设计企业和施工【图审查机构及其【注册执业《人员受到行政处【理和行?政处:罚的情况记入企业不!良行为记《。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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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! 建设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在:实施:监督检查《时不得妨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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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被检查单位【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!索取、?收受任何财》物或者谋取其他【利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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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》条 工程勘察设】计企业?和施工图审查—机构每半年应—当进行一次自查并将!自查结果报注—册地设区市建设行】政,主管部门《;设区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应》当,将自查结果》汇总报省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
【
第》十七条 》国家机关工》作人员在实》施监督?检查过?程中违反有》关,法律、法《规,、规:章及有关规》定有玩忽职》。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!舞,。弊行为的由派出【机,关给予行《政处分;工程勘察】设计:企业、施工图审【查,机构推荐的专—。家有违反《。本办法?规定的清出专—家库:。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!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!追究刑?事责任
】。
第:十八:条 : 本办?法,自2:006年1》月31日起实—。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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