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《。省建设工《程勘察设计企业和】施工图审查机构监】。督检查管理办—。法
《
关于印—发河北?。。省建设工程勘察【。设,计企业和施工图审】查机构监督检查【管,理办法的通知
【
?
发?。布部门 河》。北省建设厅
!
《
文号 冀建—法〔:2006〕014】号
—
各市建设局、【华,北石油?管理局各扩权县(市!),建设局省《直有关部门
—
!河北:。省建设?工程勘察设计—企业和施《工图审查《机,构监督?检查管理办法—。已经200》5年12月14日第!9,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!过现予印《发自2006年【1,月31日起施行
!
二〇〇六】年一月十二日
】
第一条 】 为加强对建—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!、施工图审查机构】的监督管理维—。护市场秩序和—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!程勘察设计质量【根据有关法律、【法规、规章结合本省!实际制定本办—法,
第二】条 在本省行政区!域内对建设工程【勘察设计企业、施工!图审查机构实—施监督检查适—用,本办法
】
第三条 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对在全省行—政区域内从事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】、施工图《审查活动的勘察设】计企业、施工图【审查机构实》施监督检查并接受】国,务院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的指导【。和监督
—。
》。 设?区市、县(市)建】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对在本行政区域内】从,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!、施工图审查活【动的勘?。察设计企业、—施工图审查机构(】以下简称《“被检?单位”)实施—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!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的【指导和?监,督
【第四条 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实,施监: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!督检查组检查组【应当有3名以上监督!检查人员《其中至少应有两【名行:政机关或者依—法接受?委托单位的工—作人员?监督检?查人员应当》。具备下列条件
!
《 (一)非【行,政,机关或者依法接受】。委托单位的专—业技术?人员应当从事工程】。勘察、工程设计【、施工图审查工作】5年以上并具有注】册执业资格或者【高级技术《职称;?
【。。 ?(二)熟悉相关法律!、法规?、规章和技术规范及!资质、?资格标准;》
【。 (《三)具有良好的职】。业道:德恪尽职《守,坚持原则
】
第五条 建】设行政?主管部门应》当按照监督》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!管,理部门及工》程勘察设计企—业、施工图审查机构!推荐的人员中选择相!应人员作为专—家建立专家库根据检!查内容的《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!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!监督:检查
》
? 《检查人员与被—。。检单位有利害关系】的在检查时应当【回避
》
,。
:第六条 《 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对被检单位实】施监督?检查时主要检—。查以下内容
】。
【㈠,。资质条件
!
1.现】有资质?条件是否《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!的资质等级标准【;
—
:。 2《.现有专业》技术人员《的人事关系聘用关】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!险是否合法》有效;
【
3【.资质证《书是否超过有效期】。限;
】 , : ,4.:注,册资:金和办?公场所?。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!求;
》
《 ?5.内部管》理制度和质量保证】体系是否健全;【
— 6.经营】。业绩情况;
】
7】.是否存在弄虚作假!或者以欺骗等不【正当手段取得资质】证书行?为;
! ?。㈡市:。场行为
》
1!.,是,否存在超越资质【证书许可的》范,围,承揽业务的行为;】
《
: 2.是否】存在伪造、转让、出!借、出卖、》。。涂改资质证》书和注?册资格执业证—。书,的行为;
—
【 ,。3.:是否存在允》许其:他单位或者个人以】本,单位名义承揽业务】的行:为,;
! 4?.是否存在以—其他:单,位名义承揽业务的】行为:;
》
《 5.施工图审查!机构是否存》在使用不具》备审查资格人员进行!施工图审查的行为;!
,
】 6.?施工图?。审查人员《是否:存在跨专业审查及代!审代签行为;
!
,。
,
》。7.在施工图审查中!是否执?行了回避制度;【
》。
8.【。是否:存在与?建设单位签订违【法业务合《同的行为;》
《
《 9.工商—注册地在本省—的工:程勘察设计》企,业是:否存在?签订承揽《工程勘察、》工程设计业务合【同后不在工程所在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备案的行为;
】
!10.工《商注册地不》在本:。省的:工程:勘察设计企业—在,河北: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!务签订合同》后,是否存在未到省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!行为;
》
》 11.是否存!在不正当《竞争行为;
!
1【2.其?他违:反法律、法规和规章!的行为
》。
?
㈢—工作质量《
】 1.工程勘察报!告、工程设计文【件,和施工图审查依据】。是否合法有效;【
】 2.工》程勘察?报告:、,工程设计文件深度】和内容是《否符合?国家:规定的要求;签字、!盖章是否齐全、合法!有效:;
?
3!.工程勘察报告、工!程设计文件是否【违反工程《建设强制性标准、】存,在安全隐患;—
,
— 4.工—。程勘察报告、工程设!计文件中采》用,可能影?响质量?安全:且没有?国家:和省技术标准的新技!术、:新工艺、新材—。料是否经过省—级,以上主管部门组【织的建设工程技术】专家委员会的审定;!
! 5.工程勘—察报告、工》。。程设计?文件和施工》图审查原始记录与】计,算资料?是否齐?全有效;
【
? 6.—施,工图审查质量是否】符合现?行规定?要求是否存在—错审、漏审问—题,。;
! 7.档》案管理是否符—合要求?存,档资:料是否齐全有效;
!
,
:。
: 8.施【工图: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!告,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!行为
! : 9.法律》、法规、《规,章及建设行政主管部!。门规定的其》他事项
》
第》七条 进》行,监督:检查可以采取下列】形,式,
【 (一)集中监!督检查由省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!部署的全《省范围内的监—督,检查;?
!。。 (:二)抽查《和巡查各级建—设行政主《管部:门随机进行的抽【查和巡查《
?
《 ,
—
第八条 建】。设行政主管》。部门实施监督检查】时应当按以》下程序进行
—
【 ㈠制定监督检查!方案其中《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!。予以公布;
!
: : , ㈡组成检》查组;?。
,
》 , ㈢上级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监【督,检查时应通知当地】建,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当地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应《当予以配合;—。
,。
— ㈣《到被检?单位后应首先明确】监督检查内》容随机抽取被—检资:。料被检单位》应如:实提供?相关文件资料;【
,
!㈤检查人员》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!。记录并由《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!查,人员签字确认—;,
【 ㈥检查组在监!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!位资质条《件达不?到资:质,。等级:。标准或者有发现【其,他违法行为和—重大质量安全问【题的:应当现场《核准事实《取得相关证》据依:。法提:出行政处《理或者行政处罚的】建,。议
《
㈦】检查组或者检查人】员应当?将检:查,。情况、有《关行政处《理或者行政处—罚的建?议告知当地建设行政!主,管部门?;
! ㈧检查组应当将!汇总检查情》。况连同?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!政处罚建议向派出机!关报:告
第】九条 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有—权采取下列措施进行!监督检查《
】 (一)》进入被检单位工作场!所监:督,检查;
【
《 (二)就监督检!查事项?询问:有关人员;
—。
】 (三) 查阅【与监督检查事项【有关:。的文件和资料;
】
》 ? ,(四:), 向被检查的单【位和有关《人员调查了》解情:。况,;
! , (五) 发现【有影响?工程质量的问题【和安:全隐患时责令立即】改正;
》
《 : , (六)法律—、法规?、规章规定可—以采取的其他—监督检查措施
】
第十条 !对资质条《件、:市,。场行为、工作质量】不规范的勘察设计】。企业和施工》图审:查机构可以》随时进行《重,点监督检查
【
第十—一条 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门在监督【检查时发《现,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!施工图审查机构【。有违法行为》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!、取得相关证据【按照行政管》理权限进行行—政处理、《行政处罚或者—提出处理建议报【上级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《
】 设区市》。。、县(市)建设行】政,主,管部门?对工商注册地—在本行政区域以【外的本省工》程勘察设计企—业和施?工图审?查机构的处理—结果应当同》时抄告其工》商注册?地设区市、》县(:市)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;对工商!注册:地不在?本省行政区域—的省:外工程?勘察:设计:企业和施工图—审查机构的处理结果!及有关证《据材料应当报省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!建设行?政主:管部门报国》务院建设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同时抄告其—工商:注册地省、直辖市】、自:。治区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
】
第十》二条 ?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!。现工程勘察设计企】业、施?工,图审查机《构及从业人员违法从!事经营活动的有权】向建:设行政主管部—门举报?、投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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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。。应当对监督检查情】。况进行通报并可以】将处理?。结果在有《。关媒体上公示
!
第十四条 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企!业和施工图审查【机构及其注册执【业,人员受到行政处【理和行政处罚的情】况记入企业不—良行为记录
!
第?十五:条 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在实》施监:督检查?。时不得妨《碍
! 被检查单位的正!常经:营活动不得索取、】收受任何财物或者】谋取其他《利益
【
第:十六:条 工程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!图,审查机?构每半年应》。当进行一次自查并】将自查结果》报注:册地设区市》建,设,。行政主管部门;设】区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!自查结果汇总报省】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
】
第:十七:条 国家机关【工作人员《在实施?监督检查过》程中违反《。有关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及有关规定有!。玩忽职守《。、滥用职权》、徇私舞弊行为的由!派出:机关给予行政处分;!工程勘察设》计企业、施工—图审查机构推荐的】专,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!的清出专家库;情节!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】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!刑事责?任
第】。十八条 本办法】自2006年1月3!1日起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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