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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》建,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!和施:工图审查机构—监督检查管理—办法 关!于印发河北省建【设工:程勘察?设计企业和施工图】审查机?。构监督检查管理办】法的通知 【 发布部门 】河,北省建设厅   】 :。 文号 冀】建法〔2006〕】014号 ! 各市?建设局、华北石油】管理局各扩》权县(市)建设【。局省直有关部门 】。    】 河北省建设—工程勘察设计—企业和施工图—审查:机构监督检查管理】办法已经《2005年12月1!4日第9次厅—常务会议审》议通过现予印—发自2006年1月!31日起施行 】 : 二〇《〇六:年一月十二》。日 — 第一条  —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!察设计企业、施工图!审,查机构的监督管【理维护?市场秩序和公共【利益:确保建设工》程勘察设《计,质量根据有关法律、!法规、规章结合本省!实际制定本办法 】 , 第》二,条  在本省行【政区域内《对建设工程》勘察设计企业、施】工图审查《机,构实:施监督检查适—用本办法《 第三】条  省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对在全—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!设工程勘察设—计、施工图审查活动!的勘察设计企—业、施?工,。图审查机构实施监】督检查并《接受国务院建设行】政主:管部门的指》导和监督 —     】设区市、县》(市)建《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对在本行政—。区域内从事建—设工程勘察设—计、:施工图审《查,活动的勘察》设计企业、施工图】审,查机构(以下简【称“被检单位—”)实施监》督检查?并接受上《级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的指导》和监督 》 第四条 】 ,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实施监督检查【。时应当组成监—督检查组检查组【应当有3名以上监】督,检查人员其中至少应!有,两名行政机关—或者依法接受—委托单位的工作【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应!当具备下列条件【  【   ?。(一)非行政机【关,或者依法接受委托】单,位的专业技》术人员应当从事工程!勘察、?工程:设计、施工图审查工!作5年以上》并具有注册执业【资格或者高级技术】。职称:; 【   ? (二)《熟,悉相关?法律、法规》。、规章和技》术规范及资质—。、资格标准》; —     》(,三)具有良好的职业!道德恪尽职》守坚持原则 — 第五【条  ?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按照监】督检查人员条—件从行?政,。管理部门及工程【勘察设计企业、【施工图审《查机构推荐的人员】中选择?相应人?。员,作为专?家建立专家库根据检!查内容的《需要从专家》库中选取相关—专业的?专家进行监督检【查   !  :检查人员与》被检单位有利害【关系的在检》查时应当回避 】 《第六:条  ?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!。位实施监《督检查时《主要检查《。以下内容 !  : ,  ㈠资质条—件  】   1.现—有资质条件是否【符合:已取得资质证书【的资质等级》标准; 》 : ,    《。 2.现有专业技术!人员的?人事关系聘用—关系注册关系—及社会保险是—否,合法有效;》 》 ,   ? 3.资质》。证书是否《超过有效《期限:; —     4—.注册资金和办公场!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!要求; 《 :  《   5.内部【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!体系是?否健全;《 :。。 ? ,。    6.经营】业绩情?况;  !   7.是否【存在弄虚作假或者】以欺骗等不正当手】段取得资质证书【行为; 】    《 ㈡市场行为 【     !1.是?否存:在超越资质》证书:许可的范围承揽【业务的行《为; 】    2.是否】存在:伪,。造、转让、出借【、出卖、涂》改资质证书》和注册资格执—业证书?的,行为; !    3》.是否存在》允许其他单位或者】个,人以本单《位名:义,承揽业务的》行为; 》    【 4.是否存在以】其,他,。单位名义承》揽业务的行》为; 《   —  5.施工图【审查:机构是否存》在使用不具备—审,查资格人《员进行施工图审查的!行为; !    6.施工】图审查人员是—否存在?跨,专,业审查及代》审代签行为;—    ! 7.在施工图审】查中:。是,否执行了回避制度】; ? , :     8.是否!存,。在,。与建设单位签订违法!业,务合同的行为; ! ,。   》  9.工商注册】地在本?省的工程勘察设计企!业是否?存在签订《承揽:工程勘察、》工程设计《业务合同后》不,在工程?所在地建设》行政:主管部门《备,案,的行为?; 《 :     10.】工商注册《地,不在本?省的工程勘察—。设计企业《在河北省行政区【域内承揽业务签订】合同后是否存在未】到省建设《行政主管《。部,门备案的行为; !    【 11.是》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!为; 】    12—.其他违反法律、法!规和规?章的行为 】    》。 ㈢工作质》量 》     1【.工程勘察报—告、工程设计文件】和施工图审查依据】是否合法有效; 】 》    2.工程】勘,察,报告、工程设计【。文件:深度和?。内容是否《符合国家规定—的要求;签字—。、盖章是否齐全【、合法?有效;? ?     【3.工程勘察—报,告、工程《设计文件是否违【反工:程建设强《制性标准、》存在安全隐》患;: , 《     4—。.工程勘察报告、工!程设计文件中采用可!能影响质量安—全且没有国家和省】技,术标准的新技术、新!工艺、新材料是【。否经过省《级以上主管部门【组织的建设》工程技术专家—委员会的审》定; — :    5》.工:程勘:察,报告、?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!图,审查原始记录—与计算?资料是否齐全有【效; —     6【.施工图审》查质:量是否符合现行规】定,要求是否存在错审】、漏审?问题;? —    7.—档案管理《是否符合要求存档】资料:是否齐?全有效; 》  —  : 8.施《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!。查报告是否存在【虚假或伪造行为 】 ?。     9.法!律、法规、规章及】建设:行政:主,管部门规定的其【他事项? : , 第七》条 : ,进行监督检查可【以采取下列形—式 —     (—一)集?中,监督检查由省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》。统一部署《。的全省范围内的【监督检查; 】 :     (二)抽!查,和巡查各《级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随机进行的抽】查和巡查 !  :  :  第】八条:  建设行》政,主管:部门实施监督检查】时应当?按以:下程序进行 【    【。 ㈠制?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!集中监督检查—方案应予以公布;】 :    【 ㈡组成检》查组; 】     ㈢上【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监督检查时》应通知当地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当地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予以配合; 】 ,     ㈣【到被检单《位后应首先明—确监督?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!检资料被检》单位应如实提供【相关文?件,资料:;   ! , ㈤:检查人员应当将检】查情况予以记—录并由?被检单位负责—人和检查《人员签?字确认?; ? :     ㈥检查!组在监?。督检查中发》现被:检单:位资质?。条件达不到资—质等级?。标,准或者有《发现其?。他违法行为和重【大质量安《全问题?的应当现场核准事】实取得相《关,证据依法《提出行政处理—或者行政处罚—的建议 《 ,     】㈦检查组或》者检查人员应当将】检查情况、有关行政!处理或者行》政处罚的建》议告知当地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; 《 :  :   ㈧《检查组?应当将汇《总检查情况连同有关!。行政处理或》者行政处罚》。建,议向派?出机关?报告: 第九条!。。 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有权】采,取下列措《施进行监督检—查 《。。  《   (一)进入】被检:单位工作场所监【督检查; 】    》 (二?)就监督检查事项】询问有关人员; !    【 (三)《。 查阅与监督检查事!项有关的《文件和资料》。;   !。  (四)》 向被?检查的单位和有关】人员调查了》解情况?;  】   (五) 发现!有影响工程》。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!患时责令《立即改正; !     —(六)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?规定可?。以,采取的其他监督检】查措施 】 第十条  对【资质条件、》市场行为、工作【质量不规范》的勘察设《计企业和《施工图审查》机构可以随时进行重!。。点监督?。检查 》 第十一—条  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在监督—检查:时发现工程勘察设计!企业和施《工图审查《机构有违法行为【的应:当依法核《准事实?、取得?相关证据按照行政管!理,权限进行行》政处理、行政—处罚或者提出—处理建?议报上级《建设:行,政主:。管部门 》 ?。     设区市、!县(:市)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对工商注》册地在本行政区域以!外的本省工程—勘察设计《企业和?。。施工图审查机—。构,的处理结果应—当同时抄《。告其工商《。注册地设《区,市、县(《市):。建设行?政主管?部门;对工商注【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!域的省外工程勘察】设计企业《和施工?图审查机构的处【。理结果及有关证据材!料应当报省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由,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报国务院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门同时抄告其—工商注册地省、直辖!市、自治区》建,设行政主《管部门 !第十二条  —任何:单位和个人发现【工程勘察设计企业】。、施工图审查机构】及从业人员违法从事!经,营,活动的有权》向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门举报、投诉— , : 第十三条【 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!检查情况进行—通报并?可以将处理结—果,在有:。关媒:体上:公示 — 第十四》条 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门应当将工程勘】。察设计企业和—施工图?审查机构及其注【册执业人《员,。受到行?政处理和《行政处罚的情况【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!录 【第十五?条  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!查,时不得妨碍 — :     被】检查单?位的正常经营—活动不得《索,取、收?受任何财《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! —第十六条 》 工程勘察设计企】业,和施工图《审查机构《。每半年应当进—行一次自查并—将自查结果》报注册?地设区市《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;设区市建—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将》自查:结果汇总报》省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 《 第十七条!  :国家:。。机关工?作人员在实施监督】检查过程中违反【有关: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及有关》规定有玩忽职守、滥!用职:权、徇私舞》弊行为的《由派出机《关给予行政》处分;?工程勘?察设计企《业、施工图审—查机构推荐的—专家:有违反?本办法规定的清【出,专家库;《情节:严重构成犯罪的移】交,司法:机关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 —。 第十八条!  本办《法自2?006年1月3【1,。日起实施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