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河北省建设【。。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】和施工图《审查机构监督—检查:管理办法 》 《 关于印发河—北省建设工程勘【察设计企业和施工】图审查机构监督【检查管理《办法的通知 ! 发布部门— 河北?省建设厅   【 《 , 文:号 冀建法〔20】0,6〕014》。号 《。 各市建设【局、: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!权县(市《)建:设局省直有关部【门  】  : 河北省建设工程】勘察设计《企业:和施工图《审查机?构,监,。。督检查?管理办法已经—2005《年,12:月14日第9次【。厅常务会议审议通】过现予印发自20】06年1月31日起!施行 《 : 二〇〇六年一】月十二日《 第一】。条  为加强—对建设工程》勘察设?计企业、《施,工图审查《。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!市,场,秩序:。和公:。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!勘,察设计质量根据【。有关: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结合本省实!际制定本办法 】 《第二条  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!建设工程勘察—设计企业《、施工图审查机【构实施?。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! 第三条!  省建《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对在全省【行政区域内》从事建设工程勘【察设计、施》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!设计企业、施工图】审查机构实》施监督检查》。。并接受国《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的指导和监—督 【    设区市、县!(市)?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对在本【行政:区域内从《。事建设工程勘察【。设计、施工图审查】活动的勘察》设计企业、》。施工图?审查机构(》。以,下简:称“被检单位—”)实施监督检【查并:接受上级《建设行政《主管:部,门的指?导和监督 ! 第四条《 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。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!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!组应当有3名—以上监督检查人员】。其中至少应》有两:名行政机关或者【。依法接受《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!监督检查人》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!。 ?     (】一,)非行政机关或者依!。法接受委托单位的专!业技:术人员?应当从事工程勘察】、工程设计》、施工图审》查工作5年以上并具!有注:册执业资格》或者高级技术职称】; 》    》 (二)熟悉相关法!律、法规、规章【和技术规范及资【质、资格标》准; 》 ?    《(三)具有》良好的职《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!原则 》 第五条—  建?设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按】照监督检查》人员:条件从行政管理部】门及工程勘》察设计企业、施【工图审查机》构推荐的人员中【选择相应《人员作为专家建立】专家库根据检—查,内,容的:需,要从专?家库中选取相—关专业的专家进行】监督检查 》     !。检查人员与被检单】位,有利害关《系的在检查时应【当回避 《 第六【条  建《设行政主管》。部门对被检单位【实施监督检查时【主要检查以》下内:容 —   ?  ㈠资质条件 !    【 1.?现有资质条件是【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!书的:资质:等级标准; !     2.现!有专业技《术人:员,的人事?。关系:聘用关系注册—关,系及社?会保:。险是否合《法有效; 【。。。 , :    《3,.资质证书是否超】过有效期限》;  】   4.注—册资金和办公场【所是否?满足资质标准要求】; 》     5【.内部管理制度和质!量保证体系是否【健全; 》 ,  《  : 6:.经营业绩》。情况; 《   【。  7.是否—存在:。弄虚作假或》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!段取:得资质证书行为【; ?    【 ㈡市场行为 】。     】1.是否存在超越】资,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!揽业务?的行为; 》  —   2.是否【存在伪?造,、转让、《出借、?出卖、涂《改资质证书》和注:册资:格执业证书的行【为; 【    《。 3.是否存在【允许其他单位—。或者:个人以?本单位名义承揽业】。务的行为; 【 , , :    4.是否存!。在以其他单位名【义承揽业务的—行为:; ? ?     5.施工!图审查机构是否存在!使用不具《备审查资格人员【进行施?工图审查的行为;】 ,    】 6.施工》。图审查人员是—否存在跨专业审查及!代审代签行为; !  》   ?7.在施工图审查】中是:否,执行了回避制度【;  】   8.是—否存在与《建设单位签》订违法业务合同的】行为; 》 :     9.工!商注册地《在本省?的工程勘察设计【企业是否存在签订】。承揽工程勘察、工程!设计业务《合同后不在工程【所在地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的行为; ! ?  :。  10.》工商注?。。册,地不:在本省的工程—勘察设计企业—在河:北省行政《区域内承《揽业务签《订合同后是》否存在未到省建【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备《案的行为;》 : ,     1】1.是否存在不【正当竞争行》为; 【 ,    12—。.其他违《反法律、法规和【规章的行为 【 :  ?   ㈢工作质量】 》     1.【。工,程勘察报《告、工程设计文件】和施工?。图审查?依据是否合法有效】。; : ?     —2.工?程勘察报告、工【程设计?。。文件深度和内容【是,否符合国《家规定?。的要求;签》字、盖章是否齐全】、合法有《效,; 【    3.工程】勘察报告、工程设】。计,文件是否违反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!、存在安全隐患【; —  :   4.工程勘察!报告、工程设计【文件中采用可能影】响,质量安全且》没有国家和省技术】标准的新《技术、新工》艺、新材料是否【。经过省级以上—主管部门组织的【建设工程《技术专家委员会【的,审定; 》   — , 5.工《。程勘察报告、—工程设计文》件和施?工图:审查:原始记录《。与计算资料是否齐全!有,效; 【     6—.施工图审查—质,。。量是:否符合现行规定要求!。是否存在错审、漏】审问题; 》 》。。    《7.档案《。管理是否《。符合要求存档资料】是否齐全有》效;  !   8.施工【图审:查合格书和》审查报告是否—存在虚?假或伪?造行为 》     】。9.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及《建设行?。政主管?。部门规定的》其他事?项 — 第七条  进行】监督检查可》以采取下列形—式 :    】 (一)集》中监督检查由—省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!全省范围内的监【督检:。查;  !。   (二》)抽查和巡查各级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!机进行?的抽查和巡查— 《     — 第八】条  ?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实】施监督检查时应当】。按以下程序进—。。行 《  《。   ㈠《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!。中集中?监督检查方》案应予以《公布; !    ㈡组成检查!组; 】    《㈢上级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监督检—。查时应通知当地【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当地【建设: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予以—配合; !    ㈣到被检单!位后应首先明确监督!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!检资:料被检单《位应如?。实提供相关》。文件资料;》   】  ㈤?检查人员应当将检】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!被检单位负》责,人和检查人》员签字确认》; ?     ㈥!检查组在监督—检查中发现》被检单位资质条件】达不到资《质等级标准》或者有发现》其他违法行为和重】。大质量安全问—题的应当现场核准】事实取得相关证【据依法提出行—政处理或者行政【处罚的建《议, 》。     ㈦检【查组或者检查人员】应,当将检?查情况、《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!政处罚?的建议告知》当地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; 】 , : :  :  ㈧检查组应【。当将汇总检查情【况连同?有关行?政,处理或者行》政处罚建议向派【出机关报告 】 第九》。条  建设行政主管!部,门有权采取下列【措施:进行监督检查— ?     【。。(一)进入被检【单位工作场所—监督:检查; — :     》(二)就《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!。关人员; —    【 (三) 查阅与】监督检?查事项有关的—。文件和资料;—。 ,   【  (?四) 向《。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!人员调查了》解情况?; 《     【(五) 发现—有影:响工程质量的问题】和安全隐《患时责?令立:即改:正; 《。     】(,。六)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规定可以—采取的其他》监督检查措施— , 第十条】 , 对资质条》件、市场行》为、工作质量—不规范的勘察—设计企业和施—工图:审查机构可以随时进!行重点监督检—查 — 第十一条  【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在监督检—查时:发现工程勘察设【计企业和施工图【审查机构有违法行】为的应当依法—核准:事实:、取得?相关证据按照—行,政,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!理、行政处罚或【者提出处理建议报】。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 【    设区市、县!(市)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对工商注册地—在,本行政区域以外的】本省: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!施工图审查机—构的:处理:结果应?当同时抄告》其工商注册》地设区市、县—(市)?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;】对工商?。注册地不在本省行】政区域的省外工程勘!察设计?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!构的处理结》果及有关证》据材料应《当报省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由省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报国务【院建:。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!抄告其工商注—册地省?、直辖市、自治区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 ! , 第十二条 】 任何单《位和个人发现工程】勘察设计企业、施工!。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!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!。的有权向建》设行政主管》部门举报、》投诉 —。 第十三条 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对监督检查情况】。。进行通报并可以【将,处理结果在有—关媒体上《公示 第!十四:条 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将》。工程勘?察设计企业和—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!注册执?业人员受《到行:政处理和行政—处罚的情《况记入企业》不良行为记录 ! 第十五条  !建设行?。政主管部门》在实施监《督检查时不得妨碍 !    】。 ,被检查单位的—正常经营《。。活动不得索取—、收受?任,何财物或者谋取【其他利益《 《 第十六》条  工程勘—。察设计企业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每!半年应当进行—一次自查《并将自查结果—报,注,册地设?区市建?设行政?主管部?门;设区市建设行政!。主管部门应当—将自查结果汇总【报省建设行政—主,管部门 》 , , 第十七条—  国家机关工作】人员在实施》监督:检查过程中》违反:。有关法?律、法规《、,规章及有关规定有玩!。忽职守?、滥用职权、徇私】舞弊行为的由派出】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】;工程勘察设计企业!、施:工图审查机构—推荐的专家有违反本!办法规定的清出专】家库:;,情节严重构成—。犯罪的移交司—法机关依法追—究刑事?责,任 : 第十八条!  本?办法自2《006年《1月31日起—实施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