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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?北省: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!业和施工图审查机】构监督?。检查管?理办法 !关于印发《河,北,省建设?。工,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!工,图审查机构监—督检查管《理办:法的:通知 》 , 发布部门 河】北省建设厅  【  ? ,。 文《号 冀建法》〔2006〕01】4号: , 》各市建设局》、华北石油管理局各!扩权县(市》)建设局省直有关】部门 ? : ,  ?   河北省建设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】和施工图审查—机构监督检》查管理办法已经20!05年?12月1《4日第9《次厅常务会议—审议通过《现予印发自》2006年1月3】1,日起施行《 , ? :二〇〇六年》一,月十二日 ! 第一条  为加强!对建设?工程勘察设计—企业、施工图审查机!。构的监督管理维护】市场秩序和》公共:利益确保《建设工?程勘察?设计:质,量根据有关法律、】法规、规章结合【本省实?际,制,定本办?法 第】二条  在本—。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!工程勘?察设计企业、—施工:图审查?机,构实施监督检查【适,用本办法 — 第三条【。 , 省建设《行政主管《部门:对在全省行政区【域内从事建》设,工程勘察设计、施】工图: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!企业、?。施工图?审查机构实施监【督检:查并接受国务—院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。的,指导和?监督:   】  设?区市:、县:(市)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《对在本?行政区域《内从:事建设工程勘察【设计、施工图—审,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!业、施?工图:审,查机构(《以下简称“被—检单:位”)实施监督检查!并接受上《。级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的指:导和监督 》。 《 第四条  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!督检查时应》当组成监督检—查组检查组应当【有3名以上监督检】查人员其中至—少,应有两名行政机关或!者依法接《受委托单位的工作】人员监督检查—人员应当《具备下列条件 【  —   (一)—非行政机《关,或者依法接受委【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!员应当?从事工程勘察、【工程设计、施工【图审查工《作5年以上并具有】注册执?业资格或者高级技】术职称; 【     【(二)熟悉相关法】。律,、法规?、规章和技术规范】及资质、资》格标准?;,    ! (三)《具,有良好的职业道【德,恪,尽职守坚持原则 ! 第五条 】 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应》当按照监督检查【人员条件《。从行政管理部门及】。工程勘察设计企【业,、,。施,工,图审查机构推荐【的人员?。中选择相应人员作】为专家?建,立专家库《根据检查内容—的需要?从专家库中》选,取相关?专业的专《家进行监督》检查 【     检—查,人,员与被检单位—有利害关系的在检】查时应当回避— ? 第六条  】建,设行政?主管部门对被检【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!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! ? :    ㈠资质【条件 《 ,。 ,。。     1.】现有资质条件是否】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!的资质等《级,标准:;   !  2.现》。有专业技术》人员的?人事关?系,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!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!效; 《 ?    《 3.资《质证书是否》超过有效期限; ! 《    4》.,注册资金和》办公:场,所是否满足资质标】准要求; — , ?   ? 5.内部管—理制度和质》量保:证体系?是否健全; — 《    《。 6.经营业绩情】况; 》 : ,    7.—是否存在弄》虚作:假或:者以欺骗等不正当】。手段取得资质证书】行为; 》    【 ㈡市场行》为, 《 :    1.是否】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!可的范围承揽业务】的,行,为; 】    2.是否存!在伪:。造、转让、出借【、出卖、涂改—资质证书和注册【资格执业证》书的行为; 【     3!。.是否?存在允许其他单【位或者?个人:以本单位《名义承揽业》。。务的行为; 】。    — 4.?是否存在以其他单】位名义承揽》。业务的?行为; 】 ,    5.施工】图审查机《构是否存在》使用不具备审查资格!人员进行施工—图审查的行为—; ?     6!.施工图审》查人员是否存在【跨专业审查》及代审代《签行:为; ?     !7.在施工》图审查?中是否执行了回【避制度; 】 ,     8.是】否存在?与建设单位签订违法!业务合同的行为;】 : , :     9—.工商?注册地在本》省的工程勘察—设计:企业是否存在签订】承揽工程《勘察、工程设计业务!合同后不《在工程所《在地建设《行,政主管部门备—案的行为; 】  《   10.工商注!册地:不在本省《的工程勘《察设计企业在河【北省行?政区域?内承:揽业:务签订?合同后是否》存在未到省建—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备案的行为》; 【    11—.是否存《在不正当《竞争行为; 【  》。。   ?12.其他违—反法律、法规和【规章的?行为 》。     ㈢】工作质量 — , ?    《1.工?程勘察报告、—工程设?计文件和施工图审】查依据?是否合法有效; ! : ,  :   ?2.工程勘察—报,告、:工程设计《文件深度和内容是】否符合国家规定【的要求;签字、盖】章是否齐全、—合法:有,效; 】    3.工程勘!察,报,告、工程设计文【。件是否违反工程建设!强制性标准、存在】安全:隐患;? —    《4.工?程勘察报告、工程】设,计文件中采用可能】影响质?量安全且没有国家】。和省技术《标准的新《技术、新《工艺、新材料是【否经过省级以上【主管部门组织—的建设工《程技术专家》委员会的审定; !   —  5?。。.工程勘察报告、工!程,设计文件和》施工图?审查原始记》录与:。计算:资料是否齐全有效;! 《     6.】施工图审查质量是否!符合现行规定要【求是:否存在错审、漏审】问题;? :。 ?。     》7.档案管理是【否符合要求存—档资料?是否:齐全有效《; 《 ?    8》.施工图审查合格书!和,审查报告是否存在】虚假或?伪造行为 —  》 ,  :9.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及?。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规定的其他事【项 》。 第七条》  进行监督检查】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! 《     (—一,)集中监督检查【由省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!全省范围内的监督检!查; 《 ,   》  :(,二,)抽查和巡查各级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随机进行的抽【。查和:。巡查 》 ,     — —。第八条 《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实施:监督检查时应当【按以:下程序进行》  【   ?㈠制定监《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!监督检查方案应【予以公布《; : 》    ㈡组成检查!组; ? , ?     ㈢—。上级建设行政—主管:部门:。。监督检查《时应通知当地建设】行政主管部》门当:地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予以配合【;   !。  ㈣?到被检单位后应首先!明确监督检查—内容随机抽取被【检资料被检单位【应如实提供相关文件!资料; !    《㈤检查人员应当将】检查情况予以—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!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!确认:; 【    ㈥检—。查组: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!检单位?。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!等级标准或者有【发现其他《违,法,行为和重大质—量安全问题的应【当现场核准事实【取,得,相关证据依》法,提出行政处理或【者行政?处罚的建议 !     —㈦检:查组或者检查—人员应当《将检查情《况、有关行政—处理或者行政—处罚的建议告知当】地建设行政》主管:。部门; 】     ㈧检【查,组应当将汇》。总检查情况连同有关!行政处理《或者行政处罚建议】向,派出机关报》告 》 第九条》  建设行》。政主:管部:门有:权采取下列措—施,进行监督检查 【 ,     (!一)进入被检单位】。工作场所监督检查】; —     》(二)就监督检查】事项询问《有关人?员; 】    (三) 】查阅与监督检查事】。项有关的文件和资】。料; 》    —。 (四) 向—被检查的单位—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!情况:; ?。    【。 (五)《 发:现有影?响工程?质,量的问题《和安全隐《患时责令立即改正;!   】  (六)法律、】法,规、规章规定可【以采取?的其他?监督检查措》施 《 第十条 【 对资质条件—、市场行为、—工作质量不规范【的勘察设《计,企,业和施工图审—查机构可以随—时进行重点监—督检查 《 , : 第十一条 【 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!。时发现工程》勘,察设计企业和—。。施工图审查机构【有违法行《为的应?当,。依,法核准事《实、取得相关证据按!照行政管理权—限进:。行行政处理》、行政处《罚或者提出处—理建议报《。上级建设行政—主管:。部门 —     —设区市、县》(市)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对?工商注册地在—本,行政区?域,以外的本省工—程勘察设计企业和】施工:图审查机构的处理结!果应当?同时抄告其工商【注册地设区市、县(!市,)建设?行政:主,。管部:门;对工商注册【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!的省:。外工程勘察设计【企业: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!处理结果及》。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报!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由省建设行—政主管?部门报?国,务院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!告其工商注》册地省、直辖市、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 : 第十二条】  任何单位和个人!发,现,工程勘察设计企【业、施工图审—查机:构及从业人员—违法从?。事经营活动的有权向!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举报、投诉! —第十三条 建设【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!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可!以将处理《结果在有关媒—体上公示 》 第十四】条 建?设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工!程勘察?设计企业和施工【图审查机构及其【注册执业《人员受到行政处【理和行?政处:罚的情况记入企业不!良行为记《。录 : 第十五条!  建设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在:实施:监督检查《时不得妨碍 —   【  被检查单位【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!索取、?收受任何财》物或者谋取其他【利益 — 第十六》条  工程勘察设】计企业?和施工图审查—机构每半年应—当进行一次自查并将!自查结果报注—册地设区市建设行】政,主管部门《;设区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应》当,将自查结果》汇总报省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 【 第》十七条  》国家机关工》作人员在实》施监督?检查过?程中违反有》关,法律、法《规,、规:章及有关规》定有玩忽职》。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!舞,。弊行为的由派出【机,关给予行《政处分;工程勘察】设计:企业、施工图审【查,机构推荐的专—。家有违反《。本办法?规定的清出专—家库:。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!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!追究刑?事责任 】。 第:十八:条 : 本办?法,自2:006年1》月31日起实—。施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