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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》。。建设工程勘察设【计,企业和施工》图审查机构监督【检查管理办》法 【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!工程勘察设计—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!构监:督检查管理办法的】通知 【。 发:布,部门 河《。北省建设厅 —   《 文》号, 冀建法〔20【。06〕014号 】 》各市建设《局、华北石油—管理局各扩权县(】市)建设局》省直有关部门 !。     河】北省建设工程勘【察设计企业和施工】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!管理办法《已经2005年1】2月14日》第9次厅《常务会议审议—通过现予《印发自2《。006年1月31】日,起施行?。 , 》二,〇〇六年一月十二】日 第】。一条  为》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!。设,计企业、施工—图审:。。。查,。机,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!。场秩:序和公?共利益确保建—设工程勘察》设计质量《根据:有关法律、法规【。、规章结合本—省实际制定本—办,法 — ,第二条?  在本省》行政区?域内对?。建设:工程勘察设计企【业、:施工图审查机构实】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!法 : , ? 第三?条  省建设—行政主管《部门对?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!事建设工程勘察【设,计、施?工图审查活动的【勘察设计企业、【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!监督检查并》接受国?务院建设行》政主管?部门的指《导和:监督 ?。     !。设区市、县(市【)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对在本【行政区域内从事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、!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!察,设计企业、施工【图审查机《构(以下《简称“?被检单?位,”)实施监督检查并!接,受上级建设行—政主管?部门的指导和监【督 ? 第》四条 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实》施监督检查时应【当组成监《督检查组检查组应】当有3名以上监【督检查人员其—中至少应《有两名行政机关【或者依法接受—委托单位的》工作:人员:监督:检查人员应当—。具备下列条件— —。    (一)非】。行政机关或》者依法?接受委?托单位的专》业,技,术人员应当从—事工:程勘察、工程设【计、施工图审查工作!5年以上并》具有注册执业—资格或者《高级:技,术职称; 【 ?    (二)熟】悉相:关法:律、法规、规章【。和技术规范及资质】、资格标准; 】 , ,     (三)!具有:。。良好的职业道—德恪尽职守坚持【原则 》 第《五条 ? ,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按照】监督检查人员—条件从行政》管理部门及工程勘察!设计:。企业、施工图—审查机构推荐的人员!中选择相应人—员作为专家建立【。专家库根《据检查?内容的?需要从专家库中【选取相关专业的【专家进行监》督检查? 》     》检查人员《与被检?。单位:有利害?关,系的在检查时应【当回:避 第】。。六条 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!施监督?检查时主《要检:查以下内容 【 ?    《。 ,㈠资质条件 】   》  1.《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!合已取得资质证书】的资质等级标—准; 【     2.现有!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!。关,系聘用关系注册关】系及社会保险—是否合法有效; !  》   3.资—质证:书是否超过》。有效期?限; ? ,  》   4.注册【资,金和办公场》。所是否满足资质标】准要求; 》     !5,.内部管理制度和】质量保证体》系是否?健全; —     6】.经营业绩》情况;? 》    《 7.是否存在弄虚!作假或?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!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!;  】。   ?㈡市场?行为  !   1.》是否存在超》越资质证书许可【的范围承《揽业务的行为—;  】   2.是否【存在伪造、转让、出!借、出卖、涂改【资质证书和注册【资格:执业证书的行—为; 】    《3.是否存在允许其!他单位或者个人以】本单:位名义?承揽:业务:的行为; 【。     4】。.是否存在》以其他?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!行为:; 》     5.】。施工:图审查机构是—否存在使用不具备审!查资格人员进行施工!图审查的《行为; 《 《     6.施】工图审查人》员是否存在跨专业审!查及代审代签行为】;  】   7.》在施工?图审查中是否执行】了,回避制度; !     8.是!否,存在与建设》单位签订违法业【。。务合:同的行为;》 —    9.工【商注册地在本省的】工程勘?察设计企业是否存】在签订承揽》工程勘察《、工程设计业务合】同后不在工程所【。。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备案的行》为; 《 《    10.工】商注册地不》在本省的工程勘【察设计?企业在河北省行政】区域:内承揽?业务签订合同后【是否存在未到省【建,。设行:政主管部《门备:案的:行,为; 》    — 11.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】争行为; —  》   1《2.其他违反—法律、法《规和规章《。的行为 】  :   ㈢工作质【量, 《   《  1.工程勘【察报告、工程设【计文:件和施?工图审查依据是【否合法?有效;? ?。。 ,     2【.工:。程勘察报告》、工程设《计文件深度和内容是!否符合国《家规:。定的要求;签—字、盖章是否齐【全、:。。合法有效; !   《  :3.工程勘》察报告、《工程设计文件是否违!。反工程建设强—制性标准、存在安】全隐患; 【   》。  4.工程勘察】报告、工程设计文】件中采?。用可能影响》质量安全且没—有国家和省》技术:标准的新技术、新工!艺,、新材料《是否经过《省级以?上主管?部门组?织的建设工程技术】专家委?员会的审定; 【     !5.工程《勘,察报告?、工程设计文件【和施工图审查原始记!录,与计算资料是否齐】全有效; 》 , , ,  ?  :。 6.施《。工图审查质量—是否符合现行规定要!。求,。是否存在错审、【漏审问题; 】 ,     7【。.档案管理是否【符合:。要求存档资料—是,否齐全?有,效; 【。     8.施】工图审查《。合格书?和审查报告是否存在!虚假或伪造行为【。 ?。     【9.法律、法规、】规,章及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规】定的:其他事项 — 第七条  !进行监?督检查可以采—取下列形式 !     (【一):集,。中监督检查由省建设!行政主?管部门统一》部署的全《省范围内的》。监督检查; 【 :    》 (二)抽查和巡查!各级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随机—进行的抽查和—巡查 》。  《。   ? 第八】条  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!施监督检查时应当】按以下程《序进行?   】  ㈠制定监督检查!方案:。其中集中《监督检查方案应予】以公布?; 》 :。    《㈡组成检查组—;, 》     ㈢上级】。。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监督检查—时应通?知,当地建设行政—。主管部?门当:地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予以?配合; 《    】 ,。㈣到被检单位后应】首,先明确监督检—查内容随机》抽取被检资料被检】单位应如实提供【相关文件资料;【 —    ㈤检—。查人员?应当将检查情—。况予以?记录:并由被检《单位负责人》和检查人员签字【确认;? : :。 : ,   ㈥检查组在监!督检查中发现被检】单位资质条件达【不到:资质等级标准或者有!。发,现其他违《法行为和重大质量】安全问题《的应当现场核准事】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!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!政处:罚的:建议 ?    】 ㈦检查组或者检查!人员应当将检查【情,况、有?关行政处《理或: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!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; 《    】 ㈧检查组应—当将汇总检》查情况连同有关行】政处理或者行政【处罚建议向派出【机关报告 ! 第九条《 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!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! 》     (一【)进入被检单—位工作场所监督检查!;  】   (二)就【监督检查事项—询问有关人》员; ? 》  :  (三)》。 查阅与《监督检?查事项?。有关的文件和资料】; 《   》  (四) 向被】检查的?单位和有关》人员:调查了解《情况; 】。     (五【。) 发现有影响工程!质量的问《题和安全隐患—时责:令立即?改正;? ,。 :  《   (六)法【律、法规、规—章规定?可以采取的》其他监督检查措施】 》 ,第十条  》对资质?条件、?市场行?为、工作质量不规范!的勘察设计企—业,和施工图《审,查,机,构可以随《时进行重《点监督检查 ! 第十一条—  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在监督》检查时发《。现工程勘察》设计:企业和施工图—审,查,机构有?违法行为的应当依】法核准?事实、取得相关【证据按照行政管理】权限进行《行政处理、行政【处罚或者提出—处理建议报上—级建设?行政主?管部门 —  《   设区市—、县(市)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对工商注】册地在本《行政区域以外的本】省工:程,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!图审查机构的—处理结果应当同【时抄告其工》。商注册地设区市、】县(市)建设行政】主,管部门;对工商【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!区域的省外工程勘】察设计企业和施工】图审:查,。机,构的:处理结果《及有关证据》材料应当报省—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由》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报国务院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!告其工商《注册地省、直辖市】、自治区《建设:行,政主管部《门 《。 , 第十二条—。  任何单位和个】人发现工程勘—。察设计企业、—施工图审查机—构及从业人员违法】从事经营活动—的有权向《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举报:、投诉 — 第十三条 】建设行政主管—。部门应?当对监督检》查情况进行通—报并可以《将处理结果在有关】媒体上公示 — 第十四】。条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!工程勘察设计企【业和施工图》审查机构及其注册】执业人员《受到行政《处,理和行政处罚的情况!记入企?。业不良?行为记录 【 第《。十五条  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在—实,施监督检查时—不,得妨碍 《 , :    》 被检查单位—。。的正常经营活动不】得索取?、收受任何财物【或者谋取其他利益】 《 第十六条  工!程勘察设计》企业和施工图—审查机构每半—年应当进行一次自】查并将?自查结果报注册【。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?;设区?市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:将自:查结果汇总报省建设!行政主管部》门 第】十七条  国家【机关工作人员—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!中违反有关法律【、法规、规章—及有:关规定有玩忽职【守,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!弊行为的由派出机】关给予?行政处分;工—程勘察设计企业、】施工:图审查机构》推荐的专家有—违反本?办法:规定的清出专家【库;情?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!交司法?机关依法《追究刑事责任— , , 第十八【。条  本办法自【200?6年1月31日起】实,施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