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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6 ? ,工程质量《事故(问题)监督】处理 【 6.1  工程质!量,事故(?问,题)监督处理是指监!督机构依据》有关工程建设法律、!法规和?强制性标准对工【程质量事故(问题】)处理过程》进行:监督的?活动  》   —   6!.2  工程质量事!故处理的《监,督,内容:及要求  !      6.】2.1  工程建】设重大质量事故发】生后事?。故发生单位必须【在24小时内—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!的监督机构》和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各监督机构收到质量!事故报?告后应立即向上【级,监督机?构,报告工?程建:设,重大质量事故调查】处理权限遵》循现行有《关,规定  —   》   6.》2,.2  《监督机构对发—生工:程建设重大质—量事故的《。工程应?及时发出《建设工?程局部停工通—知书  《 :    —  6.2.3【  :监督机构认为—。工程质量《事,故处理的程序和技】术处理方案已符合】有关规定的》应及时?签发建设工程复工】通知书  ! ,。   ?  6.《2.4  一般【质量事故发生—后监督机《构应:及时派人到》现场了解事》故情况督促相关单】位调查分析》、制定技《术处理方《案并报?监督机构《  —。     》 6.】。3  监督》机,构应:及时将以下主要【。资料:收集整?理并归入监督—档案:   】   ? (1)《事故发生单位的【事故报?告;  !。。     》(2)工程质量事故!。的调查报告;  ! , ,   《 ,  (3)事—故的处理方案;  !    】  (4《)有:关单位的《验收记录等; 【    !  (5)工程质量!事故处理监》督记录  !。     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