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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】。。省地:震安全性评价—管理实?。施,办法 》 河北省人民政府!。令 ? [?2001]》。第17号(河—北省:地震安?全性评?价管理实施办法已】经20?01年10月—26日省政府第4】8次常务《。会通过现予以发【布实施) —省长 —钮茂生 二О!О一年十一月五日】 第一《条 根据河北省【地震安?全性评价管理—条例和河北省实施〈!中,华人民共和国防震】。减灾法〉办法—。以及有关法》律,。、,。法规的规定》制定:本,实施办法 》。 第】二条 凡在本省行】。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!设和地震安全—性,评,价活动必须》遵守:本实施办法 】 第—三条 县《级,以上防震减灾主【管部门负责》建设工?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!抗震设防要求—的管理和监督—;未设防震减灾主】管部门的县(区【),由设区的市防—震减灾?行政:主,管部门依法委—托有关机构行使【管理和监《督权 》 》第四条 地》。震安全性评价省级地!方性技术标准由省质!量技术监督部—门组织制定 — ?。 第五条【。 下列?建设工程必须进行】地震安全性评价并】根据地?震,。安全:性评价结果确—定抗震设防要求【  》   (一》)铁路干《线、城市高架路【;大:型桥梁(含立交【桥,)、大型隧道—;设区的市火车【站;中型《以上水库和》位于城市《上,游的一级挡水坝【 ? ,    《(二:)省、设区的市【电力调度中心及广播!、电视控制、—发射工程;》大型以上矿山—、企业;中型以上】城市的供水、供热】、供气工《程 ?     (三】)坚硬场地高度达到!。8,0米和?。中软场地高度达【到60米的高层建筑!工程    !。 (:四)其他国家—建筑:抗震设防《分类标准规定的甲类!建筑建设工程—和乙类建筑》中型:以上建设工》程,。 《 : 第六条 —按有关规定应当进】行抗震设《计审查的高层建【。。设工程其高度未达到!第五条第(三—)项规定的依其使】用功能的重要程度】由省或?者设:区的市防震减灾【行政主管部门—确定是?否,进行地?震安全性《评价 【 第《。七,条 必须进》行地震安全》性评价的《建设工程、国—家建筑抗震设防分类!。标准规定的乙—类建:筑小型?工程:以及其它《中型以上建设工【程在其可《行性:研究期间工程建设】单位或?者工程业主应—当到省或者设区的市!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!门办理地《震安全性《评价和抗震设防【要求确认手续 】 :  :  前款所列建设工!程,。省,或者设区的市—防震:。减,灾行政主管》部门:经确认需要进行地震!安全:性评价的《。由其确定评价级别;!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!性评价的按》国家颁布的》地,震动参数区划图直】接确定抗震设防要求! :。 :。    建设工程】类型的划分标准依】照国家有《关规定执行》 【 第八条 第六条】、第七条规定—以外:的建设?工程应当进行抗震设!防的由工程建设单】位或者工程》业,主按国家颁布—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!确定抗?震设防要求》 】。第九条 需要进行地!震,安全:性评价的建设工程】。工程建设单》位或者工程业主应】当委:托具有相应资质【级别的?地震:安全性评价单位【依,照国家有关技术【规,范进行地震安全性】评价 《 —第十条 建设—工程地震安全性【评价完成《后工:。。程,。建设单?位或者工《程业主应当向省地】震,安全评定《委员会提《出地震?。安全性?评价报告的评定申请!并连同地震》安全性评价报告及有!关材料?。报送省地震安全评定!委员会办公》室 !第十一条 地震安】全,性评:价报告不符合国【家有关技术规范的】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!会有权责成地震安】全性评价单》位重新评价;重【新评价完成后另行提!。出评定申请 —    —。 重:新评价所需费用【。由,地震安?全性评?价单位负责》支付 ! 第十二条 建设】工程地?。震安全性《评价:报告:评定合格《后工:程建设单位》或者工程业主应当】向省或者设区的市】防震减?灾,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!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!省地震?安全评定委》员会的评定》。意见由其确定—建设工程抗震—设防要求《 : ? 第十三条【 建设工程地震】安全性?评价:和抗震?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!本建设管理》程序:建设工程《可行性研究报告必】须有:按地震安全性评价】结果或者国家—颁布的?地震动参数区—划图确定的》。抗震设防《要求 《 :    地震安全】性评价?所需费用按有关规】定列入?工程建设概算 】 第【十四条 按》规定未确定抗震设】防要:求的建设工程有关部!门不:得办理与《。工程建设有关的【审批手续或者—进行工程《设计 】 :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!防震减灾主管—部门或?者机构应当》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!情况:进行监督检查—。有关部门或者—单,位应当主动予以配】合 》 第十—六,。。条 工程建》设单位或《者工程业主不按有关!。规定办理《抗震设防要》求确认?手续的由设区的【市以上防震减灾行政!主管部门《责令改正;情—节严重的可处以一】万元以上五万元以】下罚款 ! 第十七条 【工程:建设单位或者—工程业主不进行【地震安全《性评价或者不按【地震安全性评价结】果确:定的抗震《设防要求进》行抗震设防的—由县级以上防震减】。灾主管?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!正处以一万元以【上十:。万元以?下罚款 ! , 第:十八条 《擅自提高或者降低】抗震设防要求的由】设区的市《以上:防震减灾行政—主管部门责令—其纠正;《情节严重的处—以相当于地震安全】性,评价费用一倍—至三倍的《罚款并由其上—级主管部门或者行】政监察部门对建设】单位、工程设计【单位:主,要负责?。人和直?接责任?人给予行政》处分 《 第十九!条 承担地震安【全性:评价:工作的单位》不按资质《级别及规定的范围】进行评价的由设区】的市以上《防震减灾行政主【管部门责令其停止】评价工作原评价无效!。没收违法《所得:并处以违法》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!款 !第二十条 防震减】灾主管部门或—者机构的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!玩忽职?守、徇私舞弊构成犯!罪的依法《追究刑?。事责任;尚不构【成犯罪的给予行【政处:。分 《 : 第二十一条 !本实施?办法具体应用中的】问题由省《防震:减,灾行政?主管部?门负责解释 】 第二十二条 !本实施办法自20】02年1月1日起施!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