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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地】震安全?性评价管理》实施办法 》
河北省人】民政府令
[!2001《],第17号(河北【省地震安《全性评价管理实【施,办法:已经20《01年10月—26日省政府—第48次常务会【通过现予以发布实】施):
:省长 》 钮茂生
】二ОО一年十一月】五日
第一条 根!据河北省地震安全】。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河!北省实施〈中华人】民共和国防》震减:灾法〉办法以及有关!。法,律、法规的规定制定!本实施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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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第,。二条 凡在》本省行?政区:域内从事工》程建:设和地震安全性【评价活动必须遵【守本实施《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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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《条 县级《以上防震《减灾主管部门—。负责建设工》程地震安全性—评价和抗震设防【要求的管理和监【。督;未设防》震减灾主管》部门的县《(区)由《设区的市防震减【。灾行政?主管部门依法委托】有关:机构行使管理—和监督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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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,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!价省级地《方性技术标》准由省?质量技术监》督部:门,组织制定《。
】第五条 下》列建设工程》必须进行地震安【全性:评价并根据地—震安全性评价结果】确定抗?震设防要《求
《。 》。(一)铁路干线、】城市高架路;大【型桥梁(含立交【桥):、大型隧《道;设区的市火车站!;中:型以上水库和位于】城市上游的一级挡】水坝
】 (?二)省?、设区的市电力【调度中心及》广播、电视控制、发!射工:程;:大型以上《矿山、企业;中型以!上,城市的供《水、供热、》供气工程
! : (:。三,)坚硬场《地高:度,达,。到80米和中—软场地高度达到6】0米的高层》建筑工程
】 (》四):其他国家建筑抗震】设,防,分,。类标准规定的—甲类:建筑建设《工程和乙类》。建筑中型以上建设工!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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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— 按有?关规定应当进行【抗震设计审》查的高层建设工程其!高度未达《到第五条第(三)】项规定的依其使用】功能的重要程—度由省或者设—区的市防震减灾【行政:主管部门确定—是否进行地震安全】。。性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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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!必须进行地震—安全性评价的建【设工程、国家建筑抗!震设:防分类标准》规定的?乙类建筑小型工程以!及其它中型以上建】设工程在其》。可行性研《究,。期,间工程建设单位或】者工:程业:主应:。。当到:省或者?设区的?市防震?减灾行政主》管部门办《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!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!续
【 前款所列—。建设工程省或者设】区的市防《震,减灾行?政主管部《门经确认《需要进?行地震安全性评【价的由其《确定评价级别—;,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!性评价的按国家【颁布的?地震动参《数区划图直接—确定抗震设》防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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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建设工—程类型的划分标【。准依照国家有—关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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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八条 》第六条、第七条【。规定以?外的建设工程应当进!行,抗震设防的由工程】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!主按国家颁布—的地震动参数—区划图确定抗震设】防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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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九条 需要进行】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!设工程工《程建设单位》或者工?程,业主应当《委托具有相》。。应资质级别的地【震安全?性评价单位》依照国?。家有关?技术规范进行地震】安全性评价
】
《 ,。第十条 建设工程】地震安全性》评价完成后工程【。建设单位或者—。。工程业主应当向省】地震安全评定委【员会提出地震安全】性评价报告的评定】申请并连同地震安】全性评价报告及有关!材料报送省》地震安全评定—委员会?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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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一条 地震安【全性评价报告不符】合国家有关》技术规范的省—地震:。安全评?定委员会有权责【成地震安全性评价】单位重新评价—;重新评价完成后】另行提出评定申请】
? 》重新评?。价所需?费用由地震安全【性评价单《位负责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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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二条 【建设工?程地: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!定合格后《工程建设单》位或者工程业主【应当向省《。或者设?区的市防震》减灾行政主管部门】提交地?震安:全性:评价报告和省地震安!全评定委《。员会的?评定:意见:由,其确定建设工程抗震!。设防要求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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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三条 》 建:设工程地震》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!防要求管理》纳入基本建》设管理?。程序:建设工程《可行:性研究报告》必须有按地震安【全性评价结果或者国!家颁布?的地震动参数—区划图确《定的:抗震设防要》求,。
【 地震安《全性评?价所需费《用按有?关规定列入工程建】设,概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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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:十四条 按》规定: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!的建:设,工程有关《部门不得《。办理与?。工程:。建设有关《的,审批手续或》者进行工程》设计:
】第十五条 》县级以上《防震减灾主管部【门或者机构应当对】。建设工程抗震—设防情况进行监【督检查有关部门【或者:单位应当主》动,予以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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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六条 工程【建,设单位或者工程【业主不?按有关规定办理抗】震设防要求确认【手续:的,。由设:区的:市,以上防震减灾行政】主管部门责令—改正;情节严重的可!处,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!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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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七条? 工程建设单位或者!工程业主不进行地震!安全性评《价或者不按地—震,安全性?评价结果《确定的抗《震,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!防的由县级以上防】震减灾主管部门【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!以一万元以上—十万元?以下罚?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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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八条 擅自》提高或者降低—抗震设?防要求的《由设区的市》以上防震减灾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!纠正;情节严重【的,处以相当于地震【。安全性评价费—用一倍?至三倍的罚款并由其!上级主管部门或【者行政监察》部门对建设单位、】工程设计单位—。主要:负责人和直》接责:任人给予行政处分】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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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十,九条 ?承担地震安全—性评价工作的单【位不按资质级别【。及,规定的范围进行【评价的由设区—的市以上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!。门,责令其停止》评价工?作原评价无效—。没收违?法所得并《处以违法所得一【倍,至,五倍的罚《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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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条 防震减灾!主管:部门:或者机构的工作人】员滥用?职权、?玩,。忽职守、徇私舞弊】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;,尚不构?成犯罪的给予行政】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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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!办法具体《应用中的问题由【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!。部门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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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!本,实施办法自2002!年1月1日起施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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