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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河北省地》震安全性评价管【理实施办《法
河北】省人民政府令
! [:。2,001]《第1:7号(河《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!管,理实施办法已经【。2001年10月】26日省《政府第?48次常《务会通过现予以【发布实?施)
省》长 》钮茂生
【二ОО一年十一月】五日
第一—条 根据《河北省地震安全性】评价:管理条?例和河北省》实施〈中华人—民共和?国防:震减灾法〉办法以及!有关:法律、法《规的规定制定本【实施办?法
!。第二条 凡在本【省,行政区?域内从事工程建【设和地震安全性评】价活动必须》。遵守本实施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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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条 县级以】上防:震,减灾主管部门负责建!设,工程地震安全—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!求的管?理和监督;未设【防,震减灾主管部门的县!(,区)由设区的市【防震减灾行政主【管部门依法委—托有关机构行使管】理和监督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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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条 地震《安全性评价省—。级地方性技》术标准由省质量【技术监督部门—组织制?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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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!。。条 下?。。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!地震:安全性评价并根据】。地,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!。定抗震设防要求【
【 (一)铁路干线、!城,市高架路;大型桥】梁(含立交桥)、】大型隧道;设区的市!火车站;中》型以上水库和位于城!市上:游的一级挡水坝【
:。 (【二)省、设区—的,市电力?调度中心及》广播、电《视控制、发》射工程;大型以上矿!山、企业;中—型以上城市的供水、!供热、?供气工?程,
(!三):坚硬场地《高度达到80米和中!软场地高度》达到60米的高【层建筑工程
】 (四【)其他国家建—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!。规定的?甲类建筑建设工程】和乙类建筑中型【以上建?设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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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按!有关规定应当进【行抗震?。。设计:审查的?高,层建设工程》其高度未达》到第五条第(—三)项?规,。定的依其使用功能】的重要程度由—省或者设区的市【防震减灾行政主【管部门确定是否进行!地震安全性评价【。。
— 第七条 必须进!行地震安《全性:评,价的建设工程、【。国家建筑抗震设防分!类标准规定的—乙类建筑小型—工程:以,及其它中型以—上,建设工程在其可行性!研究期?。间工程建设单—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!到省或?者设区的《。市,防震减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办理地震》安,全性评价《和抗震设防要—。求确认手续
】 前—款所列建设工—程省或者设区的市防!震,减灾行政《主管部门经确—认需要进行地震【安,全性评价的》。由其确定评》价级别;不需要进】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!按,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!数区划?图直接确定抗—震设防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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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建设工程【类型:的划分标准依照国】家有关规定执—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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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—条 第六条、第【。七条规定以外的【建设工程应》当进行抗震设—防的由工程建—设单位?或者工程业主—按国家颁布的地震】动参数区划图—确定抗震设》防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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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九条 需要进—行地震?安全性评价》的建设?工程工?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!业,主应:当委:托具有相应资—质,级别的地《震安全性评价单位】依,照国家?有关技术规范—进行地震安全性【评价
! 第十?条 建设工》程地震安全性—评价完成后工—。程建设单位》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向!省地震安《全评:定委:员,会提出地震》安全性评《价报告的评定—申请并连同》。地震安全性评价【报告及?有关材料报送—省地震安全》评定委?员会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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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一条 地震安全【。性评价?报,告不符合国家有【关,技术:规,范的省地震安全评】定委员会有》权责成?地震安全性》评价单位重新评价;!。重新评?。价完成后《另行提出评定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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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重新评价所需费用】由,地震安全性评价【单位:负责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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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二条 建设工程地】震安全性《。评价报告评定合格后!工程:建设单位或者—工程业主应当—。向,省或者设区的市防震!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!交,地震安全性评价【报告和省地震—。。安全评定委员会的评!定意见由其确—定建设工程抗震设】防要:。求,
【。 第十三条 — ,建设工程《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!震设防要求》管理纳?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!建设工程可行性研】究报告必须有按地】震安:全性评价结果或者国!家颁布的地震动【参数:区划:图确定的抗震—设防要求
! 地震安全【性评价所《需费用按有关规【定,列入工?程建设概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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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四:条 按规定未—确定抗震设防要求】的,。建设工程《有关:部门不得办理与工程!建设有关的审批【手续或者进行—工程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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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十,五条 县级以上【防震减灾主》管部门或者机构【应当对建设工程抗震!设,防情况?进行监督检》查有关部门或者【单位应?当主动予以配合【
【。 第十六条 工程】建设单位或》者工程业主》不按有?关规定办理抗—震设防要求确—认手续的由设区【的市以上《防,震减灾?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:改正;情节严重的可!处以一万《元以上五万》元以:下,。罚款:
】第十七条《 工程建设单位【或者工程业主不进行!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!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!结,果,确定的抗震》。设防要求《进行:抗,震设防的《由县级以上防震减灾!主管部门或》者机构责令改正【处以一?万元以?。上十万?元以下罚款》
— 第十八条 擅自!提高或者《降低抗震设防要求】的由设区的》市以上防震减灾行政!主管部门责令其【纠正;情节严重【的处:以相当于地》震安全?性评价费用》一倍至三倍的罚款】并由其上级》主,管部门或者》行政监察部门—对建设?单位、工《程设计单《位,主要负责《人和直接责任人【。给予行政处》分
【 第十九条 承担!地震安全性评价工】作的单位不按资质】级别及规定的范围进!行评价的由设区的】。市以上防震减灾行政!主管:部门责令其停止评】价工作原评价无【效没收违法》。所得并处《以,违法所得《一倍至五倍的罚款】
【 第二十条 防震】减灾主管部门或者机!构的工作人员—滥用职权、玩—忽职守、《徇私舞弊《构,成犯罪的依法—。追究刑事责》任;尚不构成犯罪】的给予行《政,处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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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一条 【。本实施办法具体应】用中的问题由省防】震减灾?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解: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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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》二条 本实施办【法自2?。002年1月—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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