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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河北省地震【安全性评价管理实】施办法
】。。河北省人民政府令】
: [2《001]第》17号(河北省地震!安全性评价》管理:实施办法已经—2001年》10月26》日省政府第48次常!务会:通过现?予以发布实》施):
省长 》。 钮茂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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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二ОО一年十一】月五日
第一【条 根据河北省地震!安全:性评:。价管理?条例和河北》省实施?〈中华人民共和国】防震减灾法》〉办法以及有关【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制!定本实施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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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 第二条 凡在【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!工程建?设和地震安全性评】价活动必须遵—守本:实施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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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条 》县级:。以上防?震减灾主管部门负】责建设工程地震安】全性评价和抗—震,设防要求的管—理和:监督;?未设防震减灾主管部!门的县(区)由设区!的,市防震减灾》行政主管部门—。依法委托有关机构】行使管理和监督权】
第!四条 地震安全性】。评价省?级地方性技术标准】由省质量《技,术监督部门组织【制,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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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五条《 ,下列建设工程必【须进行地震安全【性评价并根据地【震安:全,性评价结《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!
】(一)铁路》干线:、城市高架路—;,。大,型桥梁(含立—交桥)?、大型隧道;设【区的市火车站;中】型以上水库和位【于城市上《游的一级挡水坝【
— (二《)省、设区的市电】力调:度中心及广播、电】视控制、发射工【程,;大型以上》矿山、企业;中【型以:上,城市的供水、供热、!供气工程
【 , ? (三)坚硬场【地高度达《到80米和中软场地!高度达到《60米的高层建筑】工,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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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四)其他国家【建筑抗震设防—分类标准《。。规定的甲类建筑【建设工程和乙类【建筑中型以》上建设?。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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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按!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抗!震设:计审查的高层建【设工程其高度未达】到第五?条第(三)项规定】。的依其使《用功:能的:。重要:程度由省或》者设区?的市防震减灾行政】主管部?门确定是否》进行地震安全—性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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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,七条 必须》进行地震《安全性评价的—。建设工程、国家建】。筑抗震设防分类【标准规定的乙类【建筑小型工程以及】其它中?。。型以上建设工程在】其可行性《研究期间工程建【设单位或者工—程业主应当到省或者!设区的市防震减灾】行政主?管部门办理地震【安全:性评价和《抗,。震设防要求确认【手,续
《 前—款所列建设工程省或!者设区的市》防震减灾行政主【管部门经确认—需要进行地》震安全性评价的【由其确?定评价级别;不【。需要进行地震安全】性评价的按》国家颁布的地震动】参数区?划图直接确定抗【震设防要《求
!建设工程类型的划分!标准:依照国家有关—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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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【第六条、第》七条规定以外的建】设,。工程应当进行抗震设!防,的由工?程建设单位或—者工:程业主按国家—颁布的地震动—。参数区划图确定【抗震设?防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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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九条《 ,需,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!价的建设工》程,工程:建设单位或》者工程业《主应当委托》。具有:。相应资质级》别的地震《安全性评价》单位依照国》家有: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!安全性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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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条 》建设工程地震安【全,性评价完《成后工?程建设单位》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向!省,地震:安全评定委员会提出!。地震:安全性评价》报告的评定申请【并连同地震》安全性评价报告【及有:关,材料报送《省地震安全》评定委员会》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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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 第十一条 —地震安全性评—价,。报告不符《合国家有关》技术规?范的省地震安全【评定委员会有权责成!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!重新评价《;重新评价完成后另!行提出评定》申请:
》 ?重新评价《所,需费用由地》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负!责支付
! 第十二》条 建设工程地震】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定!合格后工程建设单】位或者?工,程业主应当》向省:或者设区的市防震减!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!地震:。安全性?评价报告和省地【震安全评定委员会】的评定意见由其【。确定建设工程抗震】设防要求《
【 第十三《条 建设》工程地震安全性评】价,和抗震设防要求【管理纳入基本—建设管理程序建设工!程可行性研究报告】必,须,有按地震《安全性评价结果或】者国:家,。颁布的地震动参数】区,划图:确,定的抗?震设防要求
】 《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!需费用按有关规定列!入,工程建设概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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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四条 按【规定未确定抗—震设防?要求的?建,设,工程有关部》门不得办理与工程建!设有关的审批手续或!者进行工程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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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十五条 县级以【上,防震减灾主管部门】或者机构应》当对建?设工程抗震设防情】况进:行监督检查有关【。部门或者单位—应当主动予以配合】
【。 第十六条 工程建!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!不按有关规》定办理抗震设防要】求确认手续的由设区!的市以上防震减灾行!政主管部门》责令改正《。;情节严重》的可处以一万元【以,上五万元以下—。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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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】条 :工,程建设单《。。位或者?工,程业主?不进行地震安全【。性评价或者不按地】震安全性评价结【果确定的抗震—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!防的由县《级以上防震》减,灾主:管部门或者》机构责?。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!上,。十万元以下罚款【
— 第十八》。条 擅?自提高或者降—低抗震设防要求【的由设区的市—以上防震减灾—行,政主管?部门责令其纠—正;: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当!于地震安全性评价】费用一倍至》三倍的罚《款并由其上》级,主管部门或者行政】监察部门对建—设单位、工程设【计单位主《要负责人和》直接责?任人给予行》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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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十九条 承担地【震安全性评价工【作的单?。位不按?资质级?别及规定《的范围进行评价的】由,设区的市以上防震减!。灾行:政主:。管部门责令》其停止评价工—作原评价无效没收】违法所?得,并处以违《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!罚款
! 第二十条》 防震减灾主管【部门或?者机构的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!玩忽:职守、徇私舞弊构成!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;尚不构】成,。犯罪的给予行—政处分
! 第?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!法具体应用》中的问题由省防震】减灾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《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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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二条 本》。实施办法自》2002《年1月1日起施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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