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【北省村镇规划—建设管理《条例(修正)
【。
省《人大关于《修改河北《省村镇?规划:建设管理条例—的,决定
—河北省人大》常委会公告第—69号
经河北省!第九届人民》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:第二十六《次会议于20—02年3月30日通!过现:予公布自20—。02年4月30【日起:。施行
2002年!3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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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第!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:员会第二十六次【会议对省人》民政府提交》的关于?河北省村镇规—划,建设管理条例修正】案(:草案)的议案—进行了?审议决定对河北省】村镇规划建设—。管,理条例?作如:下修改将第》二十九条关于“【本条例第《二十条规定的—建设项?目竣工后必须报县】级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主?管部门或者由其委】托的乡级人民政【府验:收,”的规定《修改为“《本条例第二十—一条规?定的建设项目竣【工后建设单位或者】村镇居民应当向县】。。级人民政府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!者由其委托》的乡级?人,。民政府备案”—
《。。 本决—定自2002年4】月30日起施行
】
? 河北省村】镇规划建《设管: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!相应修改后重新公】布
【 , 附
《 河北省村镇规划】建设管理条例(修正!)
【(1997年4月】2,5日河北省第—八届人民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,二十:六次会?议,通过 1997年4!月25日公布 1】997年10月1日!起施行? ,2002年3月3】0,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!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第二十六次【会议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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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一章 总 》则,
第一条 为【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!理改善村《镇的生产、生活环境!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!根据国?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】。。的规定结合本—省实际制定本—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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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条 本条例适用于村!。庄,、集镇规划建设管】理和县?城、设市城》市建成区以外—建制镇?。的建设管《理
!第三条 村镇和规】。划建设管理》坚持:统一规划科学布【局,因地:制宜节约《用地: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量!力而行分步实施实】现经济效《益、社会《效益:和环:。境效益?的统一
】
第四条 【省人民?政府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主管全【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!理,工作
】 设区的市—和县级人民政府建】设行:政主管部门主管【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!规划建设管理工作】
【 乡级人《民政府负《。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!镇规划建设管理【工作并应当》根据国?家规定建立村镇规】划建设?管理:机,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!。人员
》 村—民委员会协》。助乡级人《民政府?开展本村《庄的:规,划建设?。管,理工作?
?。
?。 第五条 地【处洪涝?、,地,震、滑坡等自然灾害!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!按,照国家?和本:省的有关规定在【村镇总体规》划中制定防灾减灾措!施
!第六条 《各级人民政府—。。应当加?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!对在:村镇:规划:建设管理中》作出突?出贡献的《单位和?个,。人给予表彰和奖励】
《 : 各?级人民政府》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应当树立服务【意识忠于职守加【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科!技工作结合》当地特点推行新【工艺、新《材料、新结构
【
第:二章 村镇规—划的制定
第七条! 村镇?必,须编制规划村镇规】划包括乡《(,镇):。。。域规划、集镇建【设规划和《村庄建设规划
【
【村镇规划由乡—级人民政府依—据国家有关标准【和,本省有关《技术规范组织编制】
》
, 第?八条 编制村—镇规划应当以县(市!)域规划、农业区】划、:土,地利用总体规划【为依:据与有关部门的专】业规划相《。协调
! 第九条《 ,乡(:镇):域规划期限为—十年至十五年集【镇,建,设规:划和村庄建》设规划期限》。。为五年至十年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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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乡(!镇)域规划和集镇建!设规:划须:经乡级?人,民代表大会审查【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!报县级人《民政府批准
! 村》庄建设规划须经村】。民会:议或者村民代表会】议,讨论同?意乡级人《民政府审查后报县】级人民?政府批准
》
《
第《十一条 村》镇规划批准后由【乡级人民政府—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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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!社会经济发展需要】依,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!经乡级人民代表大】会或:者村民会议或者村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】级人:民政府可以》对村:庄、集镇规划—进行局部调整并报】县级人民政府—备,案涉及村庄、集【镇的性?。质、规模、发展方】。向和总体布局重大】变更的依《据本条?例第:十条规定的》程,序办理
》 村【镇规划期满》前应当续《编
第三章 【村镇规划《的实施
第—十二条 在村镇【规划区内进行建设】。必须符?。合村镇规划
【
》 第:十三条 《村镇居民在》规划区内建》住,宅的应当先向村【。镇集体经济组织【或者村?民委员会提出—建,房申请经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!表会议讨论通—过后按照《下列审批程》序办理
《
(】一)需?要使用耕地的—经乡级人民政—府,审核:县级人民政府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查同意并出具选【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!。有关规定报批执行】
,
? ? (二?)使:用原有宅基地、村】内空闲地《的由乡级人民政府】根据村镇规划和土】地,利用规划在收到【居,民建房申请之日起】十五日?内批复
】 ?村镇非?农业户口居》。民在村?镇规划?区内需要使用—集体所有《的土地建住宅—。的应当经其所在单】。位或:者居民委员会同意】后依照前款第(【一)项?规定的审批程序办】。理
!回原:籍村镇?落户的职工、退【伍,军人和离休、—退休干部以及定【。居的归侨、港—澳台同胞在村—镇规划区内需要【使用集体所》有的土地建》住宅的依照本条第】一款第(一)项规】定的审批《程序办理《
》
, 第十四条 村镇!建设应当充分利【用原有宅《基地、空《闲地和荒地严格控】制占用耕地各—级人:民政府?应当制定措施节约】用地:。鼓,励农村居民建设【二层以上住宅
! ,
第十五条 !兴,建村镇公共》设施、公益》事,业占用耕地的严格遵!守国:家有:关法律、法规—。的规定经乡级人【。民政府审核》。、县:级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主?管部:门,审查同意并出具选】址意:见书后依《照国家有关规定【报批执行《。
】兴建:村镇企业占用耕地的!应严格控制必须持】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批准的》。设计任务书或—者其他批《准文件向县级人民】政府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!点并按前款规定的】程序办?理其:他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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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六条 兴建】村镇企业《、,公共设施、公—益事业使用原有【宅基:地、村内空》闲地的由《乡级人民政府—审核依据国家有关】规定报批执》。行
】 第十七《条 在?。村镇规划《区内临?时占用非耕地—必须报?经乡级人《。民政府同意》并按照有关规定【办理临时《用,地手:续临时用地》使用期满后应当及】时拆除临时》建筑物清理场地恢复!原貌
! 在:批准的临时用地【上不得建设永—久性建?筑物、?构筑物和《。其他设施
!
?第十八?。条 国道、省—道沿线村《镇其所有村》镇建设项目》必须在?公路的?一侧进行建设临近】公路建?筑物的边缘与公路边!沟外缘的间距—应当:。符合国家和本省【的有关规定
】
? , 第十九条 —。。乡级人民政》。府因实施规划做出的!拆除建筑物、—构筑物和其它设【。施的决定任何单位】和个人必须服从
! —。因拆:迁给单位或者—。。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!应当按照国家和省】的有:关规定予以补偿
】
第四章 》村镇建设的设计、】施工:。管理:
第二十条 建筑!设计应?当贯彻适用、经济、!安全和美观的原【则保持地方特色和】民族风格《与周围环境相协调
!
: 《 农村居民住宅设】计应:当符合紧凑、合理】、卫生和安全的要求!
— 第二十一条 】跨度、跨径在九【米以上或《者高度在四》点五米?以上:的厂房?、公共设施和公【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!二层: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】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!书,的单位?。进行:设计或者选用标准】设计、通用》设计
】。 :第二十二条 在村】镇从: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!有施工资《质等级证书从—事建筑业经营的【个体工匠必须持有】从业资格证书并【按照规定的经营【范,。围承:揽施工任《。。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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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三条 施工单【位和个体工匠承揽本!条例:第二十?一条所规定的—建设项目应当按【。照设计图《纸施工图纸确需修】改的必须经原设计单!位同意?并出具变更设—计通知单《或者图?。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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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四条 施工单位和!个,体工匠必须》保证施工质量按照】国家有关的》技术规范、》标准施工不得偷工】减,料不得使用》不符合工程质量要】求的建筑材料和【建筑构件以保障【施工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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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! 在村镇规划区内新!建、改建、扩建企业!、公共设施和公【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建!设单位或者个人【开工前必须经乡级人!民,政府同意向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!。设行政主管部门【申请办理开工许【可证由县级》以,上人: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!乡级人民政》府现场定位、验线
!
, 县级人!民政府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!开,工申请?手续之?日起:。三十日内予以批复
!
: 建—设单:位或者个人自取【得开工?许可证之日起—六个月内《未开工、又》未,办理延期手续的开工!许可证自行失—效
】 第二十六条— 村镇居民》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住宅开工前应当持】宅院平面示意图【或者二?。层以上?住宅的设计图纸向乡!级人民政府或由【其委:托的村民委员会【提,。出,。开工申请经审—查批准并现》场定位?确定标高后方—。可开工
》
—第二十?七条 村镇》。建,设不得破《坏或者擅自移动【国家设?立的各种标志和界】桩不得妨碍交—通、:供排水?和毗:邻,。建筑的?通风、采光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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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八条 村镇建!设项目竣工》后施工单《位或者个体》工匠应当及时—拆除临?时建筑清理》平整施工《现场
! 第二十九》条 本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建!设项目竣工后建【。设单位或者村镇居民!应当向县级》人民: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或者由其》委托的乡级》人民政府备案—
】第三十条 建—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在办理村镇】企业、公共设施【、公益事业和经营性!住宅建设选址意见书!、开:工许可证和个体工匠!从业资?格证书时可》收取:工本费具体收—费,标准由省财政、物】。价部门会《同省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制定
第五章! 房屋?、公共?设施、?。村镇容?貌和环境卫》生管: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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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》条, 村镇房屋实行产】权登记制度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》建设: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加—强村镇房屋产权【。产籍管理依法保护】房屋所有人》的房屋所有》权房屋产《权证书由县级—人民政府颁》发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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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《二条 任何单位和】个人应当遵守—国家:和本:省有关村《镇房屋、公共—设,施管:理的规定维》护房屋的使》。用安:全和公共设》施的正常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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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三十三》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!。当制定?优惠政策《鼓,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!镇的基础设施—
: 《 村镇自筹资金】建设的供排水—和环境卫生等基【础设施经乡级人民政!府批准可实行有偿使!用,
】第三十四《条 在建制镇、集】镇规划区内除居民自!建住宅、中》小学校?和幼儿园、民政福利!。。设,施外:。其他建设项》目应当缴纳公用设施!配套费收费标准【。按省人民政》府有关规《定执行
— 《 公用?设,施配套?费必须专项》用于:该建制镇和集—镇,公,用设:施建设不得挪—作他用
【
第三—十,五,条 从建制镇、【集镇收?取的城市维》护建:设税必须按》照,。。国家:规定:用于建制镇、集镇的!公用设施建设任何单!。位不:得截留、挪用—
】第,三十六?条 :乡级人民政》府和村民委员会【应当采取措施—。保护村?镇的饮用水源—禁止在公共饮用水】源保:护区内建厕所、【畜禽圈以及堆放【垃圾和其《他废弃?物严禁向饮》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!污水原有《的要:逐步搬迁《或改造达《到规定?的标准
! 具备条》件的村镇《应当:实行集中供水并使】饮,用水的水质达—到国家?规定的生活饮—用水标准
】
第》三十七条《 村镇的主》要街道?和学校?、广场、市》场、车?。站等:公共:场所应当保持—整洁不得随意—堆放粪便、垃圾、】柴草:和建筑?材料等
】
第三十八条】 乡级?。人民政府和》。村民:委员会?应当加强村镇容【貌、环境《卫生的宣传管理【工,作制定具《体措施鼓励单位和】个人种植花草树木美!化环境
【
: :第三十?九条: 任: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!损坏村镇内的文物古!迹,、古树?。名木:和,风景:名胜、军事设施【、防:汛设施以及国—家,邮电、通信、输变电!、输油管道等设施
!
:
:
?。第四十条 乡级人】民政府?。应当按照国家有【关规定对村镇规划建!设管理形成的—具有保存《价值的文件、图纸、!资,料等及?时整理归《档、妥?善保管
《
第六章《。。 法律责任
第四!十一条 在村镇规】划,区内未按规划—实施审批程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】。。。用,地,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!批准文件无》效占用的土地由乡】级以上人民政府【责令退回《
第!四,十二条 在》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!划实:施,。审批程序批》准或者违反规划进】行,。建设严重影响村镇】规划的由县级人【民政府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或】者,乡,级人民政府责令停】。止建设?限,期拆除或者没—收违法建筑》。物、:构筑物和其他设施;!影响村镇规划尚【可采取改正措施【的由县级人》民政府建设》行政主管《部门:或者乡级人民—。政府责令《限期:改正处以相当于建筑!物,、构筑物和其他设】施工程造价总额百】分之一到百分之五】的罚款
— 村镇规】划区内的《居民未按规划审【批程:序批准?或者违反规》划的规?定建设住宅的乡级人!民政府可以依照【前款规定予以—处罚
】 第四《十三条? 违:反本条例第二—十一条、第》二十二条、第—二十:三条、?第二: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!第一:款规定的由县—级人民政府建设【行,政主管部门责令【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!期改正没收违—法,。。所,得;情节《严重的处《违法所得一倍至五】。倍的:。罚款并可吊销—资,质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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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十四条【 违反本条例第【十七条和《第十:九条第一款规定【的由:乡级人民政》府责令限《期拆除
《
》 第四《十五条 违》反本条例第三—十六条第一》款规定的由乡级【。。人民政府或者—村民委员会责—令纠正造成损失【的按实际损失予【以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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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十六条 违—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!、第三十九条规定】的由有?关部门按照国—家和:本省有关规》定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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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】七条 当《事人对行政》处罚决定不服的可】依法申?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!逾期不申请复议、也!不向人民法院起【。诉、又不履行处【罚决定的作》出处罚决《定的机关可以申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】行或者依法强制执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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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十八条 村!。镇规划建设》管理人员玩忽职【守、滥用职权、【。徇,私舞弊情节轻微【的由: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!主管部门给予行政】处分;构成犯罪的】依,法追究刑事责任
!第七章 附 则
!第,四十九条 未设【行政:建制的工矿区、国有!农场、林场、牧场】场部及其基层居【民,点的规划建设—管理由其主管部门】参照本条例执—。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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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!十,。。条 本?。条例自19》97年10》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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