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【北省村镇《规划建设《管理条例(修正)】
省人—大关于修改河北省村!镇规划建设管理【条例的决定
】。 河北省人大常委】会公告第69号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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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河北《省第九届《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,员会第二十六—次会议于2》002年3月30日!通过现予公布自【2002年4月30!日起:施行
2002】年3:月30日
【 河北省第【九届人?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第二十六次【会议对省人民政府】提交的关于》河北省?村镇规?划建设管《理条例修正》案(草案)的议案进!行了审议决定对【河北省村镇规划建】设管理条例作如下】修改将第《二十九条关》于,“本条例《第二十条《规定的建设项目竣】工后必?须报县级人民—政府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门或者由其委托【。的乡级人民》政府验?收”的规定修改【为“:本条例第二十—一条规定的建—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!位或:者村镇?居民应当向》县级人?。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或者由—。。其委托的乡级—人民:政,府备案”
】 本决—。定自:200?2,年4月3《0日起施行
】 河北省】村镇规?划建设管理条例【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!。。改后重新公布
【
附
!。
河北省村—镇规:划建设管理条例(修!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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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9】97年4月》25日河北》省第八届人民代表】大会:。常务委员会》第二十六次会议【通过 1997年】4月:。。25日公《布 1997年10!月1日起《施行 2《。002?年,3,月30日河北省第】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第—二十六次会议—修正:。。)
第一章 【。总 则
《
第一?条 为?加强村镇规划建设】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!、,生活环境促》进经济?。。和社会发展根据国】。。家,有关法律、法—规的规定结合本省】实际制定本条—。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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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:第,二条 本条例适【用于村庄、》集镇规划建设管理】和县城、设市城【市建成区以外建制】镇的:。。建设管理
》。
第】三条 村镇和规划】建设管理坚持—统一规划科学—布局因地制宜—。节约: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!活量力而行分—步实:。施实现?经济效益、社会【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!一
【。 第四条 省【人民政府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!全省的村镇规划【建设:管理工作
! , :设区的市和县—级人:。民政府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,。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!村镇规?划建设管理工作
! : : 乡级人民政府负!责本:。。。行政区域内》的村镇规《。。划建设管《理工作并应当根【据国家规定建立村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!或者配备专职管理】人员
《 》 ,村民委员会协助【乡级人民政府开展】本村庄的规划建设】管理工作
【
《。 第五?条 地处洪涝、地震!、滑坡等自然灾害】易发:地区的村《镇应:当,。按照国家和本省【的有关规定在村【镇总体规《。划中制定防》灾减灾措施》
】第六条 各级—人民政府应当加【强村镇规划》。建设:管,理对在村《镇,规划建设《管理中作出突出贡】献的单位和个—人给予表彰》和奖励
】 各级》人,民政府?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》树,立服务意识忠—。于,职守加?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科!技工作结合当地特】点推行新工艺、新材!料、新结《。构,
第二章》 村镇规划的制【定
第七条 村镇!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!划包:括,。乡(镇?)域规划、集—镇,建设规划和村庄建】设规划
! 村镇规划由乡】级人民政《府依据?国家有关标准和【本省有关技术规【范组:织编制
《
》 第八《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!当以县(市》)域规?划、农业区划、土地!利用总体规划为依】据与有关《部门的专《业规划相协调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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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【乡(镇)《。域规划期限为十年至!十,五年集镇建设规【划和村庄建》设规划期限》为五年至《十,。年
】 第十?条 :乡(镇)域规—划和:集镇建设规划—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!会,审,查同意由乡级—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!政府批准《
【 村庄建设》规划:须经村民会》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!讨论同意《乡级人民政府—审查后报县级—人民政府批准—
?
第十一】条, 村镇规《划批准后由乡级人】民政府公布》
:。 , 根据【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!照本条例《第十条?。规,定,经乡:级人民代表》大会或者村民会【议或者村《民代表会《议,同意乡级人民—政府可以对村庄、】。集镇规?划进行?局部调整并报县级】人,民政府备案涉—及,村庄、集镇的性质】、规模、《发展方?向和总体布》局重大变《更,的,依据本条《例,第十条规定的程【序,办理
! 村镇规划期满前应!当续编
第三章 !村镇规划的实施
!第十二?条 在村《。镇规划区《内进行建设必—须符合村镇规划
】
第】十三:条 :村,镇,居民在?规划区内《建住宅的《应,当先向?村镇集体经济组织】或者村民《委员会提出》建,。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!者村民代表》会议讨论通过后【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!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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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需要使【用耕地?的,经乡级人民政府【审核县级人民政府】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!同意并出具选址意】见书后依照国家有】关规定报批执行【
(!二):。使用:原,有宅基?地、村?内空闲地的由乡级】人民政府根据村【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!划在收到居民建房申!请之日?起十:五日内批《复
? 村镇】非农业户口居民在】村镇规?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!所有的?土地建住宅》的应当经其》所在单位或者居【民,委员会同《意后依照前款第(】一)项规定的审批程!序办理
《
《 ?回原籍村《镇落户?的职工、《退,伍军人和离》休、退?休,干部以及定居的归】侨、港澳台同胞在】村镇:规划区?内,需要使?用,集体所有的土地【建住宅?。的依照本条第一【款第(一《)项规定的审批程序!办理:
— 第十四条 村镇!建设应当充》分利:用原有?宅基地、空》闲地和荒地严格控】制占用耕地各级【人民政?府应当?制定措施节约用地鼓!励农村?居民建?设二层以《上住宅
—
第十五】条, 兴建村镇公共设施!。、公益事业占用【。耕地的严格》遵守国家有关—法律、法规的规定经!乡级人?民,政府审核、》县级人民《政,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: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!意见书后《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】报批执?行
!兴建村镇企业占用耕!地,的应严格控制必须】持县:级,以上人民政》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!或者其他《批准文件向县级【。人民政府建设行【。政主管部门》申请选址定点并按前!款规定的程序办【理其他手《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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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
: 第十六》条 兴建村镇企业】、公:共设施、公益事业使!用原有宅《基地、村内空—闲地的由乡》。级人民政府审核依据!国家有关规定报批】执行:
》
: 第十七条 在村】镇,规划区内临时占【用,非耕地必《须报经乡级人民政府!。同意并按照有关【规定办理《临时用地手》续,临时用地使用期【满后应?当及时拆除临—时建筑物清理场【地恢复原貌》
》 : 在批准的临时用】地上不得建设永【。久性建?筑,物、构筑物和其他设!施
】 第十八条 国【道、省道《沿线村镇其所有村镇!建设项目必须在公路!的一侧进行》建设临近公路建筑物!的边缘与公路边【沟,外缘的间距应当【符合国家和本—省的有关规定
【
第十!九条: 乡级人民政府【因实施?。规划做出的》。拆除:。建,。筑物、构筑物和其它!设施的决定任何【单位和个人》必须服?从
— 因《拆迁给单位或者个】人造:成经济损失》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】省的有?关规定予以补偿【
第四《。章 村镇建设的设】计、施工管理
第!二十条 建筑—设计应当《贯彻适用、经—济、安全和》。美观的原则保持地方!特色和民族》风格与?周围环境《相协调
《
— 农村居民》住宅:设计应当符合紧凑】、合理、卫生和安】全的要求
—
第【二十一条 》跨度:、跨径?在,九米以?上或:者高度?在四点五米》以,上的厂房、公共【设,施和公益事业建设】。项目以及二层以上的!。住宅必须由取得【相,应设计资质》证书的单位进—行设计或者》选用标准《设计、通用设计
!
第【。二十二条 在村镇从!事,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!施,工资质等级证—书从:事建:筑业经营的个体工匠!必须持有从业资【格证书并按照规定的!经营范围承揽施工任!务
【 第二《十三条 施工单【位和个?体,工匠承?。揽本条例第二十一条!所规:定的建?设项目应《当按照?设计图纸施》工图纸确需》修改的必须经原设】计,单位:同意:。并出:具变更设计》通知单或《者图纸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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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】 施工单位和个体】工匠必须保》证,施,工,。质量:按照:国家有?关的:技术规范《、标:准施工不《。得偷工减料》不得使用不符—合工程质量》要求的建筑材料和】建筑构件《以保障施工》安全
】。 第二十五条 在!村镇规划区内新【建、改建、扩—建企业、公共—设施和?公益事?。业等建设项》目建: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工!前,必,。须经乡级人民政【府,同意向?县级:以上人民政》府建设?行政主管部》门申请办理开工【。许可证由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或由其】委托的乡《级人民政府现场定位!、验线
【 县级—人民: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在收—。到开工申请手续之】日起三十日》内予以批《复
《 《 建设单位或—者个人自取得开工许!可,证之日起六个月内】未开工、又未办理延!期手续的开》工,许可:。证自行失效
【
《 , 第二十六》条 村镇居民新建、!改建:、扩建?住宅开?工前应当持宅院平】面示意图或者二层以!上住宅的设计图纸】向乡级人民政府或】由其委托的村民委员!会提出?开工申?请经审查批准并现】场定位确定标高后方!。可开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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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【条 村镇建设不得破!坏或者擅自移动国】家设立的各种标志】和界桩?不得妨?碍交通、供排水和毗!邻,建筑:的通风、采光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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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:十八:条 村镇建》设项目竣工后—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!匠应当及《时拆除临时建筑【清理平整《施工现场
【
《 第二十九条— 本条例第》二十一条规定—的建设项目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】者村镇居民应当向县!。级人民政《府建设行政主—管,部门或者由其委托】的乡级人民》政府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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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【。 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在办理村镇企业、!公共设施《、公益事业和经【营性住宅建设—选,址意见?书、开工许可—证,。和个体?工匠从?业,。资格证书《时可收取工本费【具体收?费标:准由:省财:政,、物价部门会同【省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制定
第!五,章 房屋、公共设】。施、村镇《容貌和环境》卫生管理
—第三十一条》 村镇?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!度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加【。。强村镇房屋产权【产籍管理依》法保:。护房屋所《有人的房屋所有【权房屋产权证—书由县级人民—政府:颁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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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【二,条, 任何单《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!家和本省《有关村镇房屋、公】。共设施?管理的规《定维护房屋的—使用安全和公共设】施,的正常使用
】。
》第三十三《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!当制定?优惠政?策鼓励单位》和个人建设村—镇的基础设施
【
? 《村镇自筹资金建【。。设的供?排水和环境卫生【等基:础设施经《乡级人民政》府批准?可实行有偿使—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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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三十?四条 在《建制镇、集镇规划区!内除居民《自建住宅《、中小学校》和幼儿园《、民政福利设施外其!他建设项《目应当?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!收费标准按省人民】政府:有关规定执行—
? 公用设施!配,。套费必?须专项用于该建制】镇和集镇公用设施建!设不:得挪作他《用
【 第三十五条【 从建制镇、—集镇:收取:的城:市维护建设税必【须按:照国家规定用—。于建制?镇、集镇的公—用设施建设任何单位!不得截?。留、:挪,用
!第三十六条》 乡级?人民政府和村—民,委员会应《当采取措《施保护村镇》的,饮用水源禁止—在公:共饮用水源保—。护区内建厕》所,。、畜禽圈以及堆放垃!圾,和其他废弃物严【禁向饮用水源保【护区内?排,放污水原有的要【逐步搬迁或改—造,达到规?定的标准
【 具备条件!。的村镇?应当实行集》。中供水并使饮用水】的水: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!活饮用水《标准
! 第三十七条 【村镇的主要街—道和:学校:、广场、市场—、,车站等公共场—所应当保持》整洁不得随》意堆放粪便、—垃圾、柴《草和:建筑材料等》
第!三十:八条 ?乡级人民《政府和村民委员会】应当加强村镇容【貌、环境卫生的【宣传管理工作—制定具体措》施鼓励单位和个人】种植花草树木—美化环境
》
》 第三十九条【。 ,任何单位和个人【都不得损坏村镇内】的文物古迹、—古树名木和风—景,名胜:、军事设《施、防汛《设施以及国》家邮电、通信、【。输,。变电、输油》管道等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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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第—四十条 乡》级人民?政府应?当按照国家有关【规定对?村镇规?划,建设管理形成—的具:有保:存价值的文件、图】纸、资料等》及时整理归档—。、妥善?保管
第》六章 法《律责任
第四【十一条 在村镇规】划区内未按规划实】施审批程序批—准而取?得建设用地批准【文件占用土地的【批准文件无效占用】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!民,政府责令退回—
— 第四十》二条 在村镇规划区!内,未按规划《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!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!严重影响《村镇规划的由县【级人民?政府建设《行政主管《部门或者乡》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!建设限期拆除或者】没收违法建筑物、构!筑物和其他设—施;影响村镇规划尚!可采取改正措施的】由县级人民政—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或者乡级—人民政府责令—限期改正处以相【当于建筑物、构【筑物和其《他设施工程造价总额!百,分之一到百》分之五的罚款—
】村镇规划《区内:的居民未按》。规划审批程序批【准或:者违反规划的规【定,建设住宅的乡级【人,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!规定予以处罚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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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:四十三条 违反【本条例第二》十一条、第二十【二,条、第二十三条、第!。二十四条、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!。定的由县级人民政】府,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!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!正没收违法所得【;情节严重的处违】法,所得一倍《。至五:。倍的罚款并可吊销资!质,证书
【
第四十四条】 违反本条例第【十,七条和第《十九条第一款规【定的由乡级人民政】府责令限期拆—除
《
《 第:四十:五条 违反本—条例第三十六条第】一款规定《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!者村民?委员会责令纠—正造成损失》的按实际损失予以赔!偿
】。 第四?十六:条 违反本条例第】二十七?条,、第三十九条—规定的由有》关部门?按,照国:家和本省有关规定】予以处罚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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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七!。条, 当:事人:对行政处罚决定【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!议或者提起诉—讼逾期不申请—复,议、也不向人民法院!起诉、又不履—行处罚决定》的作出处罚决—定的机关可》以申请人《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!依法: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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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十八》条 村?镇,规划建设管理—人,。员,玩忽职?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!舞弊情节《轻微:的由其所在单位或】者上:级主管部门给予行】政处分;《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《事责任
第七【章 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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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十九条? 未设行政》建,制,的,工矿区、国有农场、!。林场、牧场场—部及其基层》居民点的规划建【设管理由其主管部】门,参照本?条例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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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五十条 本—条例自1997年】10月1《。日,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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