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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村【镇规划建设管理【条,。例(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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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人《大关于修改河北省村!镇,规划建设管理条【例,的决定?
?。 河北省人大常【委会公告第6—9号
经河—北省第九《届人民代《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第二?十六次会《议于200》2年3月3》。。0,日通过现《予公布自2002】年4月30日起施】行
20》0,2年3月《3,0日
— :河北省第九届人民】。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二十?六次会议对省人【民政府提交》的关于河北省村【镇规:划建设管理条例修】正案(草《案)的议《案进行了审》议,决,定对:河北省?村镇规划《建设:管理: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!二十:九,条,关于“本条例第二十!条规定的建》设项目竣工后必须报!。县级人?民,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或者由其委托的】乡级:人民政?府验收”的》规定修改为“本【条例第二十》一条规定的》建,。设项目竣工后建设】单位或者村镇居【民应当?向县级人民政府【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或者由—其委托的乡级—人民政?府备案”
【 本—决,定自2002年【4,月30日起施行
! 河【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!理条例根据本决【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!公布
! 附
河北【省村镇规划建设【管理条例《(修正)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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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9】97年4月》25:日,河北省第八》届人民?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第二十六次】会议:通过: 19?9,7年4月25日公布! 19?97年10》月1日?起施行 2002年!3月30日河—北省第?九届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!六次:会议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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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章 总 则》
第一条》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!设管理改善》村镇的生产、—生活环?境促:进经济和《社会发?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】。、法规?的规定结《合本省实际制定【本条例?
第!二条 ?本条例适《用于村庄、集镇规划!建设管理和》县城、设市》。城市建成《区以外建《制镇的建设》管理
】。。 第三条 村【镇,和规划建设管—理坚持统一规划科】学布局因地制宜节约!用地有利生》。产方便生《。活量:力而行分步实施实现!。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!和环境效益的统一】
【 第四条 》省人民政《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主管全省《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!工作
! 设区的市和县【级人民政府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【主管本行政区域【内的村镇规划建【。设管理工作》
》 ,。 乡级人》民,政府负?责本行政区》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!管,理,工作并应《当根据国家规定建】立村镇规划建设【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!职管理人员
】 , 村》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!民政府开展本—村庄的规划建设【管理:工作
! 第五条 地处洪涝!、地震、滑坡—等自然?灾,害,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!按照国家和》本省的有关规定在村!镇,总,体规划中制》定防灾减《灾措施
! 第六条 各级】人,民政府?应当加强村镇规划】建设管理对》在村:镇规划建设管理【中作出?突出贡?献的单位和》个人给予表》彰,。和奖励
】 各《级,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主,管部门?应当:树立服务意》识忠:于职守加《强村:。镇规:划建设的科技—工作结合《当地:。特点推?行新工?艺、:新材料、新结构
!。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!制定:。。
第七《条 村镇必》须编制规划》村镇规划包》括,乡(镇)域规划【、集镇建设规划和村!。庄,。建设规划
【 :。 : 村:镇规划?由乡级人民政—府依据国家有关【标,准和本省有关技术】规范组?织编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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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第,八条: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!。以县(市)域规划】、农业区《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!划为依据与有关【。部门的专业规划相】协调
【。
第九条— 乡(?镇)域规《。划,期限为十年》至十五?年集镇建《设规划和村庄建设】规划:。。期限为五年至—十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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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条 乡【(镇)域规划和【集,镇建设规《划须经?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!查同意由《。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!人民:政府批准
》
村】庄建设规《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!村民代?表会议讨论》同意乡?。级人民政《府审查后报县—级人民政府批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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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—第十一条《 村镇规划批准后由!乡,级人民政府公布
! 《 根据《社会:经济发展需要依照】本条例第十》条规定?经,乡级人民代》表大会或者》村民会?议或者?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!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!庄,、集:镇规划进行局部【调整并报县级—人民政?府备案?涉及村庄、集镇【的性质、《规模:、发展?方向和总体布局重】大变更的《依据本条《例第十条规》定的程序办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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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】镇规划期满前应当】。续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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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章 《村镇规划的实施【
第?十二条 在村镇规划!区内进行建设必须】符合村镇规划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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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!条 村镇居民在【规划区内建住—。宅的应当先向—村镇集体经济组【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!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!议或: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!。通过后按照》下列审批《程序办理《
: , ? (?。一)需要使用耕【地的经乡《级人民?政府审核县级—人民政府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门审查—同意并出具选址意】见书后依照国家【有关规定《报批执?行
— (《二)使用原有—宅基地、《村内空闲地》的由乡级《人民政府根据—村镇规划和土地利】用规划在收到居民】建房申请之日—起十五日内》批复
— 村镇非农】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规!划区内需要使用【集体所有《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!经其所在单位或【者居:民委员会同意—。后依照前款第—(一)项规定的审】批程序办理
! 回原籍【村镇落户的职—工,、,退伍军人和离—休、退休干部以及定!居的归侨、港澳台同!胞在:村镇规划《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!有的:土地建住宅的—依照本条第一款第(!一)项规定的审批程!序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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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【 村镇建设》应当充分利》用原有宅基》地、空闲《地,和荒地严格控制【占用耕地各》级人民政府应当【制定措施节约用【地鼓励农村居民建设!二层以上住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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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五条 兴】建村镇?。公共设施、公—益事业占用耕地【的严格遵守国家【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!定经乡?级人民政《府审:核、县级人民政府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查?同意: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!依照国家有关—规,定报批执行》
兴!建村镇企业占用耕】地的应严格》。控制必须《持,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批准的【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!。批准文件《向县级人《民政府建设行—政主:管部门申请选址定】点并按前款规定的】程序办理其他—手续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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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兴!建,村,镇企业、公共设施、!公益事?业,使用:原有宅基地、—村内空闲地的—由乡级人民政府审】核依据国家》有关规定报》。批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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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七条 在【村镇:规划区内临时占用】非耕地必须报经【乡级人民政府同意】并按照有关规定办】理临: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!使用期满后应当【及时拆除临时建筑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!。
》 在批准—的临时用地上不得建!设永久性《建筑物、构》筑物和?其他设施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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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】 国道、省道沿线】村,镇其所有村镇建设项!目必:须在公路《的一侧进行建设【临近公路建筑物的边!缘与公?路边沟外缘》的间距?应当符合国家和【本省:的有关规《定
》
第十九条 !乡级人民政府因实施!规划做出的拆—除建筑物《、构筑物和其—它,设施的?决,定任何单《。位和个人必须—。服从
【 ?。因,拆迁给单位或—者个人造《。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!照国家和《省的有关规定予【以补偿
第四章】 村镇建设的—设计、?施工管理
》。
第二十《条 :建筑设计应》当贯:彻适用?、,经济、安《全和美观《的原则保持》地方特色和民族【。风格与周《围环:境相协调《
— 农村居民住【宅设计应当符合紧】凑、合理、》卫生和安《全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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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一条? 跨度?、跨径在九米以【上或:者,高度在四点》。五米:以,。。上,的,厂房、公共设施和公!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!二层以上的住宅必】须由取得相应设计】资质:证书的单位进行设】计或者?选用标准设计、通】用设计
《
《
第二十—。二条 在村镇从事】施工的单位》必须持有施工资质】等级证书从事建筑业!经营的个体工匠必须!。持有从业资格证书】并按照规定》的经营范《。围承揽施工任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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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三条 施工单位和!个体:工匠承揽本条—例第二?十一:条所规定《的建设项目应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!图纸:确,需修改的《必须经原设计单【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!。计通:知单或者图》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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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四条 施工单位和】个体工匠必须保证施!工,质量:按照国?家有关的技术规范、!标准:施工:不,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!不,符合工程质量—要求的建筑材—料和建筑构件以保障!施工安全
!。
第二十五条】。 在:村镇规划区内新建、!改建、扩建企—业、公共设施和公益!事业等建设项目【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开工前必须【经乡级人民政—府,。。同意向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申?请办理开工许可证】由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:。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或由其委托【的乡级人民政府现】场定位、验线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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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!人民政?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在收到开】工申请手续之—日起三十《日内予以批》复
【 建设单位或者】个,人自:取得开?工许可证之日起【。六个月内未开工、】又,未办理延《期手续的开》工许可证自行—失效
】 , 第:二,十,六条 村镇居民新】建、改建、扩建住】宅开工前应当持宅】院平面示意图—或者二层以上住宅的!设计图?纸,向,乡级人民政》府或由其委托的村】民委员会提出—开工申请经审—查批准并现场定位确!定标高后方可开工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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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?七,条 村镇建设不得】破坏或者擅自—移动国家设立的各种!。标志和界桩不得【妨碍交?通、供排水和毗邻】建,筑的:通风:、采光
】
第二十八条 !村镇建设项目—竣,工后施工单位—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!时拆除临时建筑【清理平整施工—现场
】 第二十九条【 本条例第》。。二十一条规定的建】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!位或者村《镇居:民,应当向县级人—民政府?建设行政《主,管部门或者由其委】托,的乡级?人民政府《备案
】 第三十条 【建,设行:政,主,管部门在办理村镇】企业、公共设施、公!益事业和经营—性住宅建设选址意】见书、开工许可证和!个体工匠《从业资?格证书时可收取工】本费具?体收费标准》由省财政、物价部】门会同省建》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制定
第【五章 房屋、—公,共,设施、?村,镇容貌和环境—卫生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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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 村】镇房屋实行产权【登记制度县级以【上,人民政府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,。。加强村镇《房屋产权产》籍管理依法保—护房屋?所,。有,人,的房屋所《有权房屋产权证【书由县级人民政府】颁发
【。
第三十二条 !任何单?位和:个人应当遵》守国家和本》省有关村镇房屋、】公共设施管理的【规定维护房》屋的使用安全和公】共,设施的正常》使用
—。
: 第三十三条 各!级人民政府应—当制定优《惠政策鼓励单—位,和个人建设村镇的】基础:。设施:
村!镇自:筹资金建设的—供排水和环》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经!。乡级人民政府批准】可实行有《偿使用
【
第三十【四条 在建制镇【、集镇规划区内除】居民自?建住宅、中小学校】和幼儿园、民政福利!设施:外其:他建:设项目应《当缴纳公用设—施配套费《。收费标准按省人【。民政府有关规定执】行
:
《。。 公用设—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!于该建制镇和集【镇公用设施建设不】。得挪作?他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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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五条? 从建制镇、集镇】收取的城市》维护建设税必须按照!国家规定用于建【制镇、集镇的公【用设施建设任何单】位不得?截留、挪《用
》
第三十【六条 乡《级人民政《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!采取措施保》护村镇的饮用水源】禁止在公《共饮用水源保护区】内建厕所、畜禽圈】以及堆放《垃圾和其他》废弃物严禁向饮【用水源保护区内【排放污水原》有的要逐步搬迁或】改造达?到,规定的标准
】 具备条件!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!供水:并使饮用水》的水质达到国—家规: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!
《
第三十七】条 村镇的主—要街道和学校—、广场?、市场、车站等公】共场所应当保持【整洁不得《随意堆放粪便—、垃圾、柴草—和建筑材料》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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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【条 乡级《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!会应当加《强村:镇容貌、《环境卫生的宣传管】理工作?制定具体措施—鼓,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!草,树木美化《环境
》。
? 第三《十九条? 任:何单位和个人都【不,。。得损坏村镇内的文物!古迹、古树名木【和,风景名胜、》军事设施、》防汛设施以及国家】邮电:。、通信、输变电、输!油管:道等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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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四十条 《。乡,级人民政府应当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!村镇:规划建?设管理形成的具有】保存价值的》文件:、图纸、资料等【及时整理归档、妥】善保管?
第六章 法律责!任
?第四十一《条 在村镇规划【区内未按《规划实施审批程【序批准?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!文件占用土地—。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!的土地?由乡级以《上人民?。。政府责令退回
】
第【四十:二条 在村镇—规划:。区内未?。。按规:划实施审批程序【批准或者违反规【。划进:行建设严重影响村】镇规划的由县级【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或者?乡级人民政府—责令停止《建设限期《拆除:或者没收违法—。建,筑物、构筑物和【其他设施;影响村镇!规,划尚可采《取改正措《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!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或者】乡级人民政府—责令限期改》正处以相当》于建:筑,物、构筑物和其他设!。施工程?造价总额百分之【一到:百分之五的罚款
! —村镇规划区内的居】民未按规《划,审批:程序批准或》。。者违反规《划的规定建》设住宅?的乡级人民》政府可以依》照前款规定》予,以处: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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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十三条 违反—本条例第二十一【条、第二十二条、】第二十三《条、:第二十四条、—第二十?五,条第一款规》定的由?县级人民《政府建设行政—主,管部门责令停止【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!正没收违法所—得;情节《严重的?处违法?所得一倍至五倍【的罚款并可吊销资质!证书
】 第四《十四条 违反本条】例第十七条和第十】九条:第一:。。款规定的由乡—。级人民政府责—令限期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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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四《十,五条: 违反本条例—第三十六条第一款】规定的由乡级人民】。。政府或者村民—委员会责令》纠正造成损失的【按实际损《失予以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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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十六条 】违,反本条例第二十七】条、第三十九条规定!的由有关部门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!规定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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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七条! 当事人对》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!可依法?申请:复,议或者提起诉讼逾】期不申?请复议、也不向【人民法院起诉、又不!履行处罚决定—的作出处罚》决定的机《关可以申请》人民:法院强制执行或【者依法强制》执行
! 第四十八条 村镇!规划建设管理人【员玩忽职守、滥【用职权?。、徇私舞弊情节轻】微的由其所》在单位或《者,上级主管部》门,给予行政处分;【。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?究,刑,事责任
第—七章 附 则—
第四《十九条 未》设行政建制的工矿区!、国:有农场?、林场、牧场场【部及其基层居民点】的规划建设管理【由,其,主管: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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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—十条 本条例自19!97年10月1日起!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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