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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河北省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】条,例(修正)
【
省人大》。关于修改河北—省村镇?规,划建:设管理条例》的,决,。定
河北省】人大常委《会公告第69号【
经河北省第九届!人,。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第二十六】次会议?于2002年3月3!0日通过现予公布】自2002年4月】。30日起施行
】2002年3月3】。。0日
】河北: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!六次会?议对省人民政府提交!的关于河北省村【镇规划建设管理条】例修正案(草—案)的议案》进行了审议决定【对河北省村镇规【。划建设管理条例【作如下修改将—第二十?九条关于“本—条例第二十条规【定的建设项目—竣工:后必须报县级—人民政府建》。设行政主管部门或】者由其委托的—乡级人民《政府:验收”的规定修改为!“本条例第二十【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!竣工后建设单位【或者村镇居》民,应当:向县级人民政—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或者:由,其委托的乡》级人民政《府备案”
!。 本《决定自20》02年4月30日】。起施:行,
: 》 河北?省,村,镇规划建设管理【条例根?据本:决定:作,相应:修改后重新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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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【
河北省村镇】规,划建设管理条例【(修正)
】 :(1997》年4月25日河北】省,第八届人民代—。表大会常务》委员:会第:二十:六次会议通过— ,1997年》4月25日公布 1!997年10—月,。1日起施行 —2,002年3月—30日河北省—第九届?人民代?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第二十六《次会议修正)—。
第一章 总 】则
第一》条 为加强村—镇,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!镇的生产、生活【环境促进经济—和社会发展》根据国家《有关法律《。、法规的规》定结合本《省实际制定本条例】
】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!于村庄、集》镇规划建设管理【和,县城、设市城市【建,成区以外建制—镇的建设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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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三条 村镇和规划!建,设,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科!学,。布局因地制宜—。。节约用地有利—生产方便生活—量力而行分》。步实施实现经—济效益?、社会效益和环境】效益的?统,一
【。。 第四条 —省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】全省的?村镇规划建设管理】。工作:
设!区的市和县级人民】政府:建设行政主管部【。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!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!工作
— 乡》级人民政府负—责本行?政区域内《的村镇?规划建设管》理工作并《应,当,根据国家《规定建立《村,镇规划建设管理【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!理人员
】 村民》。委员会协助乡—级,人民:政府开?展本村?庄的规划建》设管:理工作
! 第五《条, ,地处洪涝《、地震、滑坡等自】然灾害易发》地,区的村镇应当—按照国家和本省【的有:关规定在村镇—总体规划中制定【防灾减?灾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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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六:条 各级人民—政府应当加强—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对!在村镇规《划建设管理中作出突!出贡献的《。。单位和个人给予【表彰和奖励
【 ? 各级人民政】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:应当:树,。立服务意《识忠于职守加强村镇!规划建设《的科:技工作结合当—地特:点推行新工艺、新材!料、新?结构
《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!制定
第七—条, 村镇必须编制【规划村镇规划包【。括乡(镇)》。域规划、集镇—建设规划和村—庄建设规划》
】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!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标!。准,和本省有关技—术,规范:组织编?制
!第八条 编》。制村镇规划》应当以县(市)【域规划、农业区划】、土地利用总体【规,划为依据与有关部门!的专业规划相协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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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, 第九《条 乡(镇》)域规划《期限为十年至十五】年集镇建设规划和村!。庄建:设规:划期限为五年—至十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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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条 乡》(,镇)域规划》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!乡级人?民,。代,表大会审查同—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!县级人民政》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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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村庄建设—。规划须经村民会议】或者村?民代表会《。议讨论同意乡—级人:民政府审查》后报县级人民政【府批准
《
《
第十一—条 :村镇规划批准后【由,乡级人民政府公布
!。
: 根据社】会经济发《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!十条规定经》乡级:人民代表大会或【者村民会议或者【村民代表会议同意】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!村庄、?集镇规?划,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!。级人民政府备案涉】及村:庄、集镇的性质、规!模,、发展方向和总体】布局重大变更的【依据本条例第—。十条规?。定的程序《。办理
《 —村镇规划期满前应当!续编:
第三章 村镇规!划的实施
第【十二条 在村镇规划!区内:进行建设必须—。符合村镇规划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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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三条 村》镇居民在规划区【内建:住宅的应当先—向村镇集体经济组】织,或者村民委》员会提出建》房申请经《村民会议或者村【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!后按照下列审批【程序办理
!。 ?(一)需要使—用耕地的经乡级人】民,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!。府建:设行:政,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】并出具选址意—见书后?依照国家有关—规定:报批执行
— 《 (二)使用原】有宅基地、村—内空闲地的》由乡级人民》政府:。根据村?镇规划?和土地利《用规划在收到居民建!房申请之日起十五日!内批复
》。 村镇】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!镇规划区内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!土地建住宅的—应当经其所》在单位或者》居民委员会同意【后依照前款第(一)!项规定的审批程【序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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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回原籍村镇—落户的?职工、退伍军人和离!休、退休干》部以及定《居的归?侨、港澳台同胞在】。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!用集体?所有:的土地建《住宅的依照本条第】一款第?(一)?项规定的审》批程序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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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四,条 村镇建设—应当:充分:利用原有宅基地、空!闲,地和荒?。地严格控制占—。用耕地各级人—民政府应当制定措】施节约用地鼓励农村!居,民,建设二层以上住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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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兴!建村镇?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!占用耕地《的严格遵守国—家有关法律、法【。规的规定经乡级人民!政府审核、》县级人?民政府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】同意:并出:具选:址意见?书后依照国家有【关规:定报批执行
【 , ? 兴建《村镇企业占用耕地】的,应严格控《制必须持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批【准的设?。计任务书《或,者其:他批准文件向县级】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主管部?门,申请选址定点—并按前款规》定的程序办》理其他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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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六?条 兴建村镇企【业、公共设施、公】益事:业使用?原有宅基地、村内】空闲地的《由乡级人民》政,府审核依据国家有】关规定报《批执行
】。
第十》七条 在村》镇规划区内临时占】用非耕地必须报经乡!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!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!用地手续临时用【地使用期满后应当】及,时拆:除临:时建筑物清理场地恢!复原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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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批!。准的临时用地—上不:得建设永久性建【筑物、构筑物和【其他设施
!。。。
: 第:十八:条 国道、省道沿线!村镇其所有村镇建设!项目必须在》公路:的一:侧进行建设临近公】。路建筑物的边缘与】公路边沟外缘的【间距应当符合—国家和本省的有关】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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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十九条《 乡级人《民政:府因实施规》划做出的拆除—建筑:物、构筑物和其它设!施的决定任何单位和!个人必?须服从
! 因拆迁给单位或!。者个人造成经—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国!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!以补偿
》第四章 《村镇建设的》设计、施工管理【
第二十条—。 建筑设计应当【贯彻适?用、经济、安全和】美观的原则保持地方!特色和民《族风格与周围环境相!协调
》 , 《农村居民住宅设计】应当符合紧凑、【合理:、卫生和安全的【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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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一条 【跨度、跨《径在九米以上—。或者:。高度在四点》五米以上的》厂房、?公,共,。设施和公益事业建】设项:目以:及二:层以上的住宅必【须由取得相应设计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!设计或者选用—标,准设计?、通用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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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二条 【在村镇从事施工的单!位,必,须持有施工资质等】级证书从事建筑业经!营的个体《工匠必须《持有从业资格证【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!范围承揽施工任务】
【 第二?十三条 施工单位和!个体:工匠承揽本条例【第二十一《条所规定的建设【项目应?当按照设计图纸施】工图纸确需修改【的必须经原设计单】位同:意并出具变》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!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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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四条 施工单】位和个?体工匠必《须保证施工质量按】照国家有《关的技术规范、【标准施工不得偷工】减料:不得使用不符—合工程质《量,要求的?建,筑材料和建筑—构件以保《障施工安《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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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第《。二十五条《 在村镇《规划区内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企业、公共】设施和公益事业等】建设项?目建设单位或—者个人开工前必须经!乡级人民政府—同意向县级以—上人:民政府建设》行,政主管部门》。申请办?。理开工?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或【由其委托的》乡级人?民政:府现场定《位,、,验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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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县级人民政!府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在收到开工申】请手续之日起三【十日内予《以批复
! 建设《。单位或者个人—自取得?开工:许可证?。之日起六个月内未】开工、又未办理延期!手续的开工许可证】。自,行失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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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!条 :村镇居民新建、改】建,、扩建住宅开—工前应当《持宅院平面示意【图,或者:二层以上住》宅的设计图纸—向乡级人《民政府或《由其委托的村—民委员?会,。提出开工申请经审】。查批准并现场定【位确定标高》后方:可开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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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《十七条? 村镇建设不—。。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!国家:设立的各种标志和】界,桩不得妨碍交通【、供排水和毗邻建筑!的通风、采》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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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】条 村镇建设项目】竣工后施工单—位或者个体工匠应】当,及时拆除临时建筑清!理平整施工现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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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九》条, 本条例第二—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!目竣工?后建:设,单位:或者村镇居》民应当向县级人【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或者由其委托—的乡:级人民政府备案
】
— ,第三:十条: 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在办?理村镇企业、—公共设施、公益【事业和经营性住宅】建设选址意见—书、:开工许可证和个体工!匠从业?资格证书时可收取工!本费具?体收:费标准由省财—政、:物,价部门会同省建【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制《定,
第五章 —房屋、公共设施、村!镇容貌和环境—卫生管理
第三】十,一,条 村镇房屋—实,行产:权登记制度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建设:。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加强村》镇房屋产《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!房屋所有人的房屋】所有权房《屋产权证书由县【级人:。民政:府颁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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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第三十二《条 :任,何单位和《个人应当《遵守国?家和:本省有关村镇房屋、!公共设施管理—的规:定,维护房屋《的使用安全》和公共设施》的正:常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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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》三条 各级人—民政府?应当制定优》。惠政策鼓励单位【和,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!设施
! 村镇自筹资—金建设的供排水和】环境卫生等》基础设施经乡—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实!行有偿使用》
第!三十四条 在建【制镇、集《。镇规划区内除居【。民自建住《宅、中小学校和幼儿!。。园、:民政:福利设施《外其:他建设项目应当缴】纳公用设施》配套费收费标准【。按省人民政府有关】规,定执行
— 公用设】施配套费必须专项】用,于该建?制镇和?集镇公用设》施建设?不得挪作他》用,。
》
: 第三十五条 从建!制镇、集镇收—取的城市维护建设】税必须按照国家【规定用于《建制:镇、集?镇,的公用设施建设【任何:单位不得《截留、挪用
【
》 第三十六条— 乡级人民政—府,和,。村民委员会》应当采取措施保护】村镇的饮用水源【禁止在公共饮用水源!。保护区内建厕所、】畜禽圈?以及堆放垃圾—和其他废《弃物严禁向》。饮用水源《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原!。有的要逐步搬迁【。或改造达到》规定的标准
—。
具】备条件?的村镇应当实行集】中供水并使》。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!家规定的生》活饮用?水标准?
】第三十七条 —村镇的主要街道和】学校:、广场、《。市场、车《站等公共场所应【当保持整《洁不得随意堆放粪便!、垃圾、柴》。草和建?筑材料等
】
第三十八】条 乡级人民政【。府和:村民委?员会应当《。加强村镇《。容貌、环境卫生的宣!传,管理:工作制定具体措【施鼓励单位和个【人种:植花草树木美化【。环境
《
《。 第三十九条 】任何单位和个人【都不得损坏村—镇内的文物古迹、】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!、军事设施、防汛】设施以及国》家邮电、通信、输变!电、输油管》道等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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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!条 乡级《人民政府应》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!对村镇规划建设【。管理形成的具—有保:存价值的文件、图纸!、资:料等及?时整理归档》、妥善保管
第】六,章, 法律?责任
第四十【一条 在《村镇规划区内未【按规划实施审批程序!。批准而取得》建设用?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!。的,批准:文件无?效占用的土》地由乡级以上人民】政,府责令退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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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十二条 在村】镇,规划区内未按规划】实施:审批程序批准或【者违反规《划进行建设严—重影响村《镇规:划的由县《级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门或:者乡级人民政府【责令停止建设—限期拆除或者没收】违法建筑《物、构筑物和其【他设施;《影响村镇规划尚可】采取改正措施—。的由县级《。人民政府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或】者乡级人民政—府责令限期改正【处以:相当于建筑物、【构,筑,物和其他《。。。设施工?程,。造价总额百分之一到!。百分之五的》罚款
】 , 村镇规划区—内的居民《未按规划审批程序】批准或?者违反规划》的规定建《。。设住宅的乡级—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】前款规定予以处【罚
【 第四十三条【 违反本条例—第二十一条、第二】十二条、第二十三】条、第二十四条、第!二,十五条第一》款规定?的由县级人》民,政,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停止—设计或者施》工限期?改正没收违法所【得;情节严》重的处违法所得【。一倍:至五:倍的罚款《并,。可吊销?资质:证书
】 第四十四—。条 违反本》条例第?十七:条和:第十九?条第一款规》定的由乡《级,人,民,政府责令《限期拆?除
【。 :第四十五条 违【反本条例第》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!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!者村民委员会—责令纠?。正造成?损失的按实际损【失予以赔偿》
《
: 第四十》六条 违反本条例】第二十七条》、第三十九条—规定的?由有关部门按照国】家和:。本省有关规定予以】处罚
! 第四十七》条 当?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!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!议或者提起》诉讼逾?期不申请复议—、也不向人民—法院起诉、又不履行!处罚决定的》作出处罚《决定的机关可以申】请人民?法院强制执行或【者依法?强制执行
】
第四十八条! 村镇规划建设【管理人员《。玩忽职守《、滥用职权、徇【私舞弊情节轻微的】由其所?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!部门给?予行政处分;—构成犯罪《的,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
《。
第七章《 附 则
第【。四十九条 》。未设行政建制的【工矿区、国有农【场、林场、牧场【场部及其基层—。居民点的规划—建设管理由其主管】部门参照本条例执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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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》十条 本条例自【199?7年10《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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