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】省住房公积》金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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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《省,人民:政府令〔20—08〕第14—号
河北省住!房公积金管》理,办法已经2》008年《12月2《9日省政府第25】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!公布自200—9,年,2月1?日起施行
代【。省,长 胡春华—
? 二○○八》年十二月三十日【
第?。一章总则
第一!条为加强住房公【积金管理维护—住房公积金所—。有,者的合法权益促【进,城,镇住房?建,。设提高城镇》居民:的居住水平根据国】务院住房公积金【。管理: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!、,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!实际:制定本办法
第!。二条本办法适用【于本省?行政区域内住房公】积金的缴《存、提?取,、使用、管理—和监督
》 第三?条住房公积金—由国家机关、国有企!业、城镇集体企业】、外商投《资企业、城镇私营企!业及其?他城镇?企,业、事业单位、【民办非企业》单位、社会团体【(以下统称单位)及!其在:职职:工共同缴存
】 ?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!用进城?务工:人员用工单位和【职,。工可以缴存住房【公积金城镇个体工】商户和自由职—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!住房公积金
—
第?四条职?工个人缴存的住房】。公积金和职工所【在单位为职工—缴存的住房公—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!所有:。
:。 职工有要求!所在单位按规—。定为:其设立住房公积【金,账,户和按期《足,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!。权利
《 第五条住房公【积金应?当用于缴存住房公】积金:的职工、城》镇个: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!人员(以下统称缴】。存人)购买、—。建造、翻建、大修】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!个人不得《挪作他用
第六!条省人?民政府建设行—政主管?部门会同财》政部:门以及中国人—民银:行省级?。。机构负责本省行政】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!理法规、政策—执行情况《的监督
《
第七《条任何?单位:和个人?有权:揭发、检《举、控告住房公积】金缴存、《提取、?。。使用、?。管理:和监督中的违—法,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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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章:机构及其职责
【
第八条设区的】市应当依照国家有】关规定设《立住房公积金管理】委员会(以下简【称管理委员》。会)作为住房公【积,金管理的决策机【构设:立住房?公积金管《理中心(以》下简:称管理中心)—负责本行政区—域内住房公》积金:的管理和运》作县(市、》区,)不设立管理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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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《条管:理委员?会在:。住房公积《金管理方面履行下】列职责
》 (一—)依据有《关法律、法规—和政策制定和—调整住房公》积金的具体管理措】施并监?督实施;
》
(二【)拟订?。住房:公积金的具体—缴存比例;
】 (三)确【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!贷款额度《。;
(四!)确定受委》托办理住房公积【。金金融业务的—商业:银行(以下简—称受委托银行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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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审!批住房公积》金归集、《使用: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!的报告?;
? , (六》)审议住房公积金】增值收益分配方【案;
(!七)听取同级—财政部门、中国人】民银:。行分支机《构对:住房公积《金进行财政监督、金!融业务?监管情况的通—报和管理《中心根?据审计报告进行整】。改情况的《汇报并?作出相应的决议或】者处理意见》;
【(八)审《议管理中心提出的住!房公积金呆账—、坏账核销申请和】拟向社会公布的住】房,公积金年《度公报?;
【(九)需要决策的其!他事项
《
:第十条管理委员会】拟定:的章程或《者议事规《则,应当:报设区的市人民【政府备案后执—行通过后《的会议决议应当报】设区的市人民—政府、省人》民政府?。。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!、中国人民银行省】级机构备案
! 管?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!立,在设:区的市人民政府办公!室(厅)负责管理委!员会的会议筹办、决!策事项督《办等工作
第】十一条管理中心依法!履行下列管理职责】
—。(一)拟定住房公积!金具体管《理办法并监督—执,行;
?
(—二)编?。。制、执行住房公积金!的归:集、使用计》划并:。组织执行编》报计划执行情况【。。的报告;《
(三)!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!。的提:取和个人住房贷【款的发放按管理委员!会审议批准》的比例购《买,国债;
】 (四)负责记载】职工住房公积—金的缴存、提—取,、使用等情况—;
— (五)负责住房】公积金的《核算指导、监督分】支,机构的?内部核算;》
(六)!提出住?。房公积金增值收益】分配方案经同级【财政部门审核—报管理委员会审议】后执行?;
— (七)负责住房】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!;
《 (八)负【。责对分支机构和业】务,经办网点业务管理的!授权:;
(】九,),组织:建立:管理:中心及其所属—机构的?业务管理信息—系统并与《上级住房公积—金行:政,监管部门联网;
!。 《。(十)承办管理【委员:会决定的其他事项】
,
第十二条管理】中心是直属设—区的市人民政府【的,。具有公共管理职【能,的事业单《位管理中心不—得挂靠任何部门【或者单位不得与【任何部门或》者单位合署办—公不:得,经办或?者参与经办各类【。经济实体
【 : 管理?。中心工作《人员不得兼任其【他行政、《事业单位和经—济组织职务
第!十三条?管理中?心可以根据业务需要!按,精简效能、合理布局!。。。的原则在符》合规定?。条件:的县(市)》设立分支《机构或者业务经办网!。点;在设区的—市的区可以设立业务!经办网点不设立【分支机构《
—设立分支机构的应】。当提交?管理委员会审—议同意经《省人民政府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核后报省人民政【府,。批准设立业务经【办网点?的应当报管理委员】会批准
】。 分支机构和—业务经办网点—不是独立的事业【法人不单《独登记设立在—管理:中心授权范围—。内履行职责不—得超出授权范围从】事业:务活动或者由其【他机构?。代管业务
【第十四条上级政府】机关及石油、—煤,炭等:跨设区的市》特大型?独立工矿区和—铁路系统住》房公积金《管理机构《的,设置:、职责?和业:务范:围按国家和省人民】政府有关规定执【行
第十—五条管理中心应当推!行电子政《。务与:分支机?构、业务经办网点】建立统一《的电:。子网络业务管理【系统在网站上公【布业:务办理程序和相关】规定为住《房公积金的账—户设立?、缴:存,、提:取、贷款等》事项:办理提供方便
【
第十六条管理中!心,应当:。与受委托《。银行:签订委托合同明【确双方?的权利、义务和责任!委托合同应》当,使用由省《人民政府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会【同财政部门》、中国?人民:银行省级机构制订】的合同?示范:文本
第十七条!省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:主管部门应》当会同财政部—门对管理中》心业务管理工作进行!。考,核将其工作成—效,与奖惩?挂,钩提高管《理和服务水平
第!三章缴存
第十!八条:管理中?心应当全《面、准确地掌握单位!及其职?工缴存?住房公积金的相关】信息有关行政管【理部门应当予以【。。协助
第—十九条单位应—当到管理中心办【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!记并办理账户—设立手续或者经管理!中心登记《。审核后?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账!户设立手续》
城【镇个体工《商户:和自由职业人—员,缴存住?房公积?金的应当持身份【证件:、居:住证明和合法收入】等证明材料到—。当地管理中心办理缴!存登记、《账户设?立等手续
第二!十条单位发》生合并、分立、撤销!、破产、《解散或者改制等【情形的应当为—职工补缴未》缴或者?少缴的?住房公积《金单位合并、分【立和改制时》无力补?缴住房公积金的【应当明确《住房公积金》缴存主体才能办理合!并、分立和改制【等相关事项单—位撤销、解散或者被!依法宣告破产—的其未缴或者—少,缴的住房《公积金应《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!清算时应当列入财】产的第一清偿顺序】
第二十一条】。职工住房公积—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!本,人上一年度》月平均工《资乘以职《工住房公《积金缴存比》例
【单,位为职工缴存的住】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!为职:工本人上一年度【月平均工资》乘以单位住房公【积金缴?存比例
《
第二十二条【城镇:个体工商户和—自由职?业人:员申请缴《存住房公积金的【月缴存?额的工资《基数按缴《。存人上一年度月【平均纳税收入计算】也可以按其所在【设区的市统》计部门?公布的上一年度【在职职工月平均【工资计?算
第二十【三条单?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!。缴存比例《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!月平均工《资,的百分之五有—条件的?城市可以《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!体缴存比例的—确定和调整》由管理?。委员会拟订》经本级人《民政府?审核后报省人民【政府批准
— 第二十四条单位】内,。。部提前离《岗的职工住房公积金!应当缴?存,到国家法《定退休年龄已办理离!。休、退休、退职手】续的不再《缴存
— , 职工按当地最低】工资:标,准领取?工资的职工个人可】以免缴?。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!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!存比例为职》工缴存住《房,公积金
《
第二十五—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!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!金账户?。之日起按国家—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!法计:息
第二十六条!。。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缴!存,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明!细账:记载职工《的住房公《积,金,缴存、提取等情况
!
, 第:二十七?条单:位应当按规定时间足!额缴存住房公积金】不得:逾期缴存或者少【缴,。存不得截留》。职工的住房公积金】不缴存
】 连续亏《损两年且单》。位职工平均工—资水平低于当地【职工上一年度月【平均工资百分—之五十的单位可以申!请降低住房公积金】缴存:比,例单位职《工平均工资水—平低于当《地职工上一年度月】平均工资百》分之三十的》单位可?以申:请,缓缴住?房公积金《待单位经济效—益好转后应当—再提高缴《存,比例或者《补,。缴缓缴的住房公积】金经依法《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!保,险金的?可以同时《申请降低住房公【积金缴存《比例和缓缴住房【公积金?
《 单?位申:请降低?缴,存,比例或者缓》缴住:房公积金的应当经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!或者工会讨论—通过并经管》理,中心审核报管理委】员会批准后执—行单位降《。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!的期限?不得:超过一年超》过一年?的应当重《新办理审批手续
】。
第二十八条【缴,存人:在本省?设区的市内变动工作!的,。应当申请办理住【。房公积金账户转【移手续;到本省另】一,设,区的市工《作的应当《申请办理住房公积】金账户异地转移手续!有关管理中》心应:当按规定《及时予?以办理?
,
》 缴存人到外省】(区、市《)工作的原缴存【。地管理中心》应当协助办理相关】转,移手续
第四章】提取与?使用
?
第二《。十九条?缴存人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可以提取其】住房公积金账户内】的存储余额》
(【一,。)购买、建造、【翻建、?大修自住住房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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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)离休、退】休、退?职的;
》 (三)【出境:定居的;《
—(四)偿《还购房贷款本息的;!
(【五)被纳《入当地城镇》居民最?低生活保障范围的;!
: , (六)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!的比例高于管理【委员会规定的;
】。
《 (七)遇》有,突发事件造成—家庭生活《严重困难的;
】 (八—),在,集中封存账户管【理两年以《上未继续《缴存或?者,未,办理:转移的?;
》 (九)完全丧失!劳动能力并与—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!。;
— (十?)因参?军、上学《并与单位终止—劳动关系的》;
(十!一)被判《处刑罚并与单位【终止劳动关系—的,;
? 《(十二)其他依法】允许提取《。的情形
】 缴存人死》。亡或:者被宣告死亡的缴】存人的继承人、受遗!。。。赠人可以提取缴【。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!内的:存储余额《无继承人也无受遗】赠,。人的缴存《人住房公积金账户】内的存储余额纳【入住房?公积金的增值收益
!
:。第三:十条职工符合规【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!房公积金账户存储】余额的?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!以核实并出具提【取证明?提取证明以外的其】他所需?证明和资料由—职工个?人提供并对》其真实性负责未【经,职工同意单位—不得提?取职:工住房公《积金账户的存储余】额
《。 , 城?镇个体工商户和【自由职业人员符合规!定情: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!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!应当出具相关证【明和资料
— 管理中心应!当自: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!。。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!或,者不准提取的—。决定并通知申请人;!准予提取的由受【委,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!
第三十一【条缴存人《在购买、建》造、翻?建、:大修:自住住?房,时可以向《管理中心《申请住房公积—金贷:款贷款人在》未偿还清贷款—本,息前不得《再次申请贷款—
管理】中心应?当,自受理之日起—十五日内作出准【。予贷款或者不—准予贷款的决定【并,通知申请人;准【予贷:款的由受委》托银行办《理贷款手续
】 住房公积【金贷款的风险由管】理,中心承担
— 第:三十二?条缴存人申请住房公!积金贷款应当提【供真实有效的证【明或者?资料并提供》担保
《 管理中心】不得指?定或者变相指定【担保单位或》者机构?。
: 第三?十,三条缴?。存人在?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!地以外?的设区的市购买自住!住房的可以向—购,房所在地管》理,中心申请住》。房公积金贷》款购房所在地管理】中心应?当视同本《地缴存人办理住房公!积金贷款缴存住房】。公积金所在地管【。理中心应当提—供缴存人缴存住【。房公:积金:证明:协助调查缴存人还款!能力和个人信—用等情?况,
:。 第三十四条—任何单?位和个人不得阻挠】符合条件的缴存人】申请、使用住—房公积金贷款
! 房《地产开?发企业开发》建设:商,品住房、经济适用住!房的应当《为缴:存人使用《住房公?。积金贷?款购:房,提供便利不得—。阻挠、拒绝
【 第:三十:五条住房公积—金,应当依法使用—管理中心不得—向任何单位》和,个人提供担保不得将!住房:。公积金用于出借和房!地产投资《、经营股票》、期货交易》等活动?
第三十六条】管理中心在》保证住?房公积金《提取和贷《款的前提下经—管,理委员会批准可以】在国家和本省规定比!例内将住房公积金】用于购买国》债管理中心》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!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!购,买一级?市场新发行》的国债并持有—到期
— 管理中》心不得使用住房公积!金从事国债回购或】者委托理财业务不】得将购买的国—。。债用:于质押、抵押—等担保?行为
?
第三十七条住房!公积金的增值收益】应当存入管》。理中心?在受委托银行—设立:的增值收益》专户用?于建立住房公—积,金贷款风险准备金】、,管理中心管理费用】。。和城: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!金,
—贷款风?险准备金和廉租住】房补充资金的具体】管理使用按国家和本!省有关规《。定执行
第【三十八条管理中【心的管理《费用实?行收支?两条线管《理由管理中》心按规定的标—准编制全年预算支】出总额报本级—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!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!上交本级财政—由本级财《。。政按:计划拨付使用
! ? , 管理中心的—。管理费用标》。准由省人民政府【建设:行政主管《部门会同财政—。部,门按略高于国家规定!的本级事业》单位费用标准—制定:并适当增加管理中】心事业发展》的,资金
第五章监督!管理:
第三十九【条省:人民政府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建立住?。房公积?金监督?管理信息系统—对管理中心》业务运?行情况进行》实时监控并会同省人!民政府财政》部门:和中国人《民银行省级机构【组,织开展对《设区的市贯彻—执,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!律、法规及政策情】况进行监督》检查并适时提出【完善住房公积金【管理制?度的:政策措?施对查证属实—有违法违规》行为的应当依法予】以处理?
省【住房公积金监—督管理机构具体负】责,。住,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!日常工作《
第四十条设】区的市人民政府【财,政部门应当加强【对本行政区》。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!、提取?和使用的监督并向】。本级人民《政府的管理委员【会通报?。
管【理中心在《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!、使:用计划时应当—征求财政部门—。。。。的意见
《
: , 管理委员会在审!批住房公《积金归?集、使用计划和【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!时必须有《设,区的市?人,民政府财政部—门参加
第四】十,一条中国人民—银行省级《机构应当加强对受委!托银行承办》住房公积金金—融,。。业务的监督管—理督促受委托银行】严格执?行,相关金融法律法【规、政策《履行:与管理?中心签订的委托协】议
第四十【。二条:审计:部门应当对住房公积!。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!真实性、合》规性、?效益性进《行审计?监,督并对管理中心【负责人进行》经济责任审计
【
,。。 第:四,十三条管理》中心应?当定期向管理委员】会和本?级财:政部门报《。。送,财务报告并在结算年!度终了两《个,月内将经管理委【员会审议后》的财务报《告如实向社会—公布接受社》会监督
】 管理中心应—当按规?。定向省人民政府建设!行政主?管部门、财政部【门报送住房公积【金统计报表、会计】报表等业务数据资料!
: 第四十四》条管理中心和职工有!权督促单位按时【履行下列《。义务:
: ? (:一)住房公积金的缴!。存登记或《。者变更、注销登记】;
? ? (二)住房公积金!账,户的设?立转:移,或,者封存;
— , ?(三)按规定调整计!算,住房公积金》。月,缴存额的月》工资额和《缴存比例;》
(【四)足额《缴存:住房:。公,积金
》第四:。十五条?管理中心可以—对未按规定缴存住】房公:积金的?单位:进行监督检查—
单位应!当如实提供用人【情况以及工资—、财务报《表等与缴存住房【。公积金有《关的资?料管理中心》。应,当,对单位提供的资【料予:。以保密?
第四十—六条管理中心应当督!促受:委托银?行,。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!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!应当根据委托合同】。的,约定协助管理中【。心催缴?住,房公积金催》收逾期住房公积金贷!款定期向管理中心提!供,相关的业《务资料
!受委托银行在拨付住!房公积金时对不符】合政策规定使—。用方向的有权不予办!理并及时向设区【。。的市管?理委员会、》省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主?管部:门,和中:。国人民银行省级机】构报告
《
第四十七条管】理中心应当为单位】和缴存人发放—缴存住房公》积金的有效凭—证
管理!中心应当每年—与缴:存,单位和缴存人对账】向社会发布》住房:公积金对账公告【向,缴存单位和》缴存人发《放住房公积金—对,账凭证
— : 缴:存单位?和缴存人有权查询本!单位、本人的住房公!积金缴存《和提取情《况管理中《心、受委《托银行不得拒绝【不,得收取费用缴存单】位和缴存人》。对住房公积》金账:户内的存储余—额有:异议的?可,以申请管理中心【或者受委《托银行进行复—核管理中心》、,受委托银行》应,当自收到申请之【日起五日内给—予书面答复
第】六章法律责任
】 第四十《八,条管理?委员会的决策—违,反有关法律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的!由省人民政府建【设,行政:主管部门会》同财:政部门依《。。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!改正:
: 第四十九条管理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!反本:办法规?。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由省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—依据管理职权责【令限期改正;对【负有责?任的主?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责任人员依法【给予行政处分—取消行政执法资格;!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【
: 《(一)?对应当由管理委【员会决策的事项【自行决策《或者:不执行管理委员会依!法,做出:的,决策情节较》严,重的;
— (二)违反规!定挪用住房》公积金或者对批【准挪用住房公积金】行为不予抵制—也,未,向监督部《门及时报告的;
】
》(三)向社会公【布,虚假财?务报告的;
】 (《四)向他人提供【担保的;
— 《(五)?拒绝:或者阻扰监督—部门依法实施监【督的;
!。(,六)连续3年未【。。通过业务管理工【作考核的;》
《 :(七)兼任其—他行政、事业单【位和经?济组:织职务的;
! (八)有其【他滥用?职权、玩《忽职守、徇私—舞弊等行为的
】 第五十条违—反本办法第二十【。七条、第三十—条,规定单位《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《由管理中心责—令限期改正处一【千,元以下的罚款;用】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!得,的处违法所》得三倍以下罚款【但最高不得超过【三万元没有违法所】得,。的处一万元以—下罚:款,
《 (一《)截留职工》住房公积《金不:缴存的;
【 (二)未经】职,工同意提取职工住】房公积金账户—存储余额的;
】 , : (三)为职工申请!住房公积金》提取出具虚》假证明的
— 第五十一条—违反本?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缴!存人提供虚假—。证明或者资料提取】住房公积金账户存】储余:额的由管理中—心责:。令限期改《正;逾?期不改正的》处,一千元?以下的罚款》
第五十—二,条违反本办》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缴!存人:提供虚假证明—或者资料骗取住【房公积金贷款—的由管?理,。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!一千元?以下的罚款;用【于,经营活?动有违法《所得的处《违法所?得三:倍以下罚款》但最高?不得超过三》万元没有违法所【得的:处一万元以》下罚款;构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
— 第五十《三,条违反本办法第【三十四条第二款规】定房地产开发企【业阻挠?、拒绝?。缴存人使用住房【公积金贷《款购房的由县—级以:。上人民政府房地【产开发主管部门【责令限期改正;【逾期:不改正?的予以通《报并进行不良行为】记,录
第七章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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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五十四条本办】法,。自2:009年2月—1日起施行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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