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河北省住房公积】金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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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人民【政府:令〔2008〕【第14号
— 河?北省住房公积—金管理办法已经【2008年12月】29:日省政府第2—5次常务会议—通过现予公布—自2009年2月】1日起施行
代】省,长, 胡?春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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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八【年,十二月三十》日
第一》章总则
第【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!金管理维护住—房公: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!益促进城镇》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!。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!务院住房公积金管】理条例和其》他相关法律》、法规的规定结合本!省,实际制定本》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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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条本办法适—用于本省行政区【域内住房公积—金的缴存、》提取、使用、管【。。理和监督《
第三》条住:房公:积金由国《家机关、国有企【业、城镇集体企业】、外商投资企业【、城镇私《营企:业及其他《城镇企业、事业单】。。位、民办非企—业单:位、社会团体(以】下,统称单位)及—其在职职工共同缴】。存
? 有条件的】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!工人员用工单—。。。位和职?工可以缴存住房公】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!。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!申请缴存住》房公积金
第】四条职?工个:人缴存的住房—公积金和职》工所: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!住房公积金均属于】。职工个人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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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【有要求所在单—位按规?定为:。其设立住房》公积金账户和按【期足额?。缴,。。存住房公积金的【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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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住—房公积金《应当用于缴存—住房公积金的职【工、城镇《个体工商户》和自:由职业?人员(以下统称缴存!人)购买《、建:造、翻?建、大修自住住房任!何,单位和个人不—得挪作?他用
第六条】省人:民政:府,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!政部门以及中—国人民银行省级【。机构负责本省行【政,区域内住房》公积金管理法规、政!策执行情况的监【督
第》七条任何单位和【个人有权揭发—、检举、控告住房公!。积,金缴存、提》取、:使用、?管理和监督》中的违法行》为
?第二章机构及其【职责
第八条】。设区的市应当依【照国家有关规—定设立住房》公积金管理委员【会(以下简称管【理委:员会)作为住房【公积金管理的决策】机构设立住房—。公积金管理中心【(以下简称管理中】心)负责本行政区域!内住房公积金的【管理和运作县—(市、区《)不设立管理—中心
《 ,第九条管理委员会在!住房公积《金管理方面履—行下列职责
! , (一)依》据有关法律、法【规和政策制定—和调整住房公积金】的具体管理措—施并监督实施—;
(二!),拟订住房公积金【的具体缴存比—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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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》三)确定住房公积】金的:最高贷款《额度;
【 (四)确定受委!。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!融业:务的商?业银行(以下—简称受委《托银行);
【。 (五)审】批住房公积金归集、!使用计划及》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!;
—。 (六)审议—住房公?积金:增值收益分配方案;!
—(七)听取同级财】政,。部,门、中国人》。民银行?分支机?构对住房《公积金进行财政监督!、金融业务监管情】况,的通报和管理—中,心根据审计》报告进行整》。改情况的汇报并作出!相应:的,决,议,或者处理意》见;
【。 (八)审》议管理中心提出的】住房公积金呆账、坏!账核:销申请和拟》向,社会公布的》住房:公积金年度公报;】
(九】)需要决策的其【。他事项
第十】条管理委员会—拟定:的章:程,或者:议,事规则应当报设区的!市人民政府备案【后执行通过后的会】议决议应当报设【区,的市人民《政府、省人民—政府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!部门、中国人民银】行省级机《构备案
— 管理》委员:。会的办公室设立在设!区的:市人民?政,府办公室(厅)负责!管理委员会的会【议筹:办、决策事项督办等!工作
第十一】条管:理中心依法履行【下列管理职》责,
: (一)拟定!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!。办法并监督执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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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)编制、执】行住:房公积金的归集【。、使用计划并组织】执行编报计划执【行情况的报告;
】
(三【)审批个人住—房公积金《的提取?和,个,人住房贷款的发放】按管理委员会审【议批准的比例—。购买国债;
】 (四)负责记!载职:工住房公《积金的缴存、—提取、使用等情况】。;
《 ?(五)负责住房公积!金的核算《指,。导、监督分支机构的!内部核算《;
【(,六)提?出住房公积金增【值收:益,分配方案经》同级财?政,。部门审核报管—理委员会审》议后执行《。;
— (七)负责住【房公积金《的保值和归》还;
(!。。八)负责对分支【。机,构和业务《经办网点业务—管理的授权》;
》 (九)组织建】立管理?中心及其所》属机构的业》务管理信《息系统并与上级住】房公积金《。行政监管《。部门联网《;
(】十)承?办管理委员会—。决定的?。其他事?项
第》十二条?管理中心是直属【设,。区的市人民》。政府的具有公共管】理职能?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!不,得挂:靠任:何部门或者》单位不得与任—何部门或者单位合署!办公不得《经办或者参与经【办各类经济》。。实体
》 管理中—心工作人员》不得兼?任其他行《政,。、事业单位和—经济组织《职务
第—十三条管理中—心,可,以,根,据业务需要按精简】效能、合理布局【的原则?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县!(市)设立》分支机构或》者业务经办》网点;在设》区的市的区可以设】立,业务经办网点不【设立分支机构
】 : 设?立,分支机?构的应当提交管【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经!省人: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审核后报省【人,民政府批准设立【业务经办网点—的应当报《管理委员会批准
! : 分支机构和业务!经办:网点不是《独,立,的事业法《人不单独《登,记设立在管理—中心授?权范围内履行—职责不得超》出授权范《。围,从事业务活动或【者,由其他机构代管【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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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上级】政府机?关及:石油、?煤炭等跨设区的市】特,大型独立工矿区和】铁路:系统住?房公积金管理—机构的设置、职责和!业务范围按国家【和省人民《政府有关规》定执行?
第十》五条:管理中?心应当推行电子政务!与分支机构》、业务经《办网点建立统一【的,电子网络《业务管理系统在网站!上,公布业?务办理程序和相关】规定为住房公积金】的账户设立、—缴存、?提取、贷款等—事项办理提供方便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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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六条管理中】心应当与受委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!明确双方的》。权利:、义:。务和责任委》托合同应当使用【由省人民政府—建,。。设行政主管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】、中国?人民:银,行省级机构制订的】。合,同示范文本
【 第十?七条省人民政府【建设行政主管部【。门应当?会同财政部门对【管理:中心业?务管理工作进行考】核将其?工作成?效与奖惩《挂钩提高管理和服】务水:平
第三章缴存】
第十八条管理!中心应?当全:面、准确地掌握【单位及其职工—缴存住房公积金【的相关?。信息有?关行政管理部门【应当予?以协助
第【。十九条?单位应当到管理【中心:。办理住房公积金【缴存登记并办理账户!设立手续或》者经管理中心登记】审核:后到:受委托银行办理账】户设立?手续:
? 城镇个体【工商户和自由职【业人员缴存住—房公积金的》应当持身份证—件、居住证》明和合法收》入等:证明材料到当地【管理中心办理—缴存登?记、账户《设立等手续
第!。二十条单位发—生合并、《分立:。、撤销、破产、解散!或者: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!。职,工补:缴未缴或者少缴【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!并、分立和改—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!积金的应当明确【住,房公积?金缴存主《体才能办《理合并?、分立和改制—等相关?事项单位撤销—、,解散或者被依法【宣,告破产的其》未,。缴或者少缴》的住房公积金应【当列: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!时应当列入》财产:的第一清偿顺序【。
第二十一条】职工住?。房公积金《的月缴存额为—职工本人上一—年度月平《均工资乘以职工住】房公积金缴存—比例
单!位为职工缴》存的住房公》积金的月缴存—额为职?工本人上一年度月】。平均工资乘以—单位住?房公积?金缴存比例
】。第二十?二条城镇个体工【商户和自由职—业人员申请缴存住】。房公积金的》月缴存额《的工资基《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!月,平均纳税收入—计算也可以按其所在!。设区的市统》。计部门公《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!工月平均工资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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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【单位:和职工?。住房: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!得低于上一年—度月平?均工: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!的,城市可?以,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!体缴存比例的确定和!调整由管理委员会拟!订经本级人》民政府审核后—报省人?民政府批准
—
第二十》。四条单位内部提前离!岗的职?工住房公积金—应当缴存到国家【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!离休、退休》、退职手续》的不再缴存
】 职工按当地】最低工资标准—领取工资的职—工个人可《以免缴住房》公积金但职工—所在单位应当—按规:定缴存比《例为职工缴存住【房,公积金
第【二十五?条住房公积》金自:存入缴存人个—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!日起按国家规定【。的,。利率和?。计息办?法计息?
第二十六【条管理?中心应当建立缴存人!个人住?房公积金明》。。细账记载职工的【住房公积《。金缴存、提》取等情况
— 第二十七条单【位应当?按规定?时间:足额:缴存:住房公积金不—得逾期缴《存或者少缴存不得】截留职工的住—房公积?。。金不缴存
】 , 连续亏损》两年且单《位职工平均工资【水平低于《当地职工上》一年度?月,平均工资百分之五】十的:单位可以申请—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!比例单位职工平均工!资水平低于当—地,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!工资百分之三十的单!位可以申《请缓缴住房公积【。金待:单位经?济效益好转后—应当再提高缴存比】例或者补缴缓缴【的,住房公积《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!老和失业《。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!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!存比:例和缓缴住房—公积金
】 单位申《请降:低缴存比例或—者缓缴住房公—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!职工:代表大会或》者工会讨论》。通过并经管》理中:心审:核报管理委员会批准!后执:行单位降低缴存比】例或者缓缴的期【限不得超过一年超】过一年?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!手续
》第二十八条缴存【人在本省设区的市内!变动工作的应—。当申:请,办理住房《公积金账户转—移手续;到本省【另一设?区的市工作的应【当申请办理住—房公:积金账户异地转移】手续有关管理—中心应当按规定【及时予?以办理
】 缴存人到【外省(区、市)【工作的原缴存—地管理中心应当协】助办理相关转—移手:续
第四》章提取与使用
】 第二十九》条缴存人有下—列情形之一的—可以提?取,其住房公积》金账户?内,的,存储余额
》
(—一)购买、建—造、翻?建、大修自住住房】的;
】(二)离休、退休、!退职的;
【 (三)出【境定居的;
】 (四》。),偿还购房贷款—本,息的;?
(五)!被纳入当地城—镇居: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!的;
】(六:)房租支《出占家庭《收入的比《例高于管理》委员会规定的;
】。
《 ,(七:)遇有?突,发事件造成家—。。庭生活严重困难【的;
》 (八)在集】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!以上未继续缴—存,或者未办理转移的】;
《 (九)完全丧!失劳动能力并与单】位终止劳《动关系的;
! (十《)因参军、上学并与!单,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!。
,
: : (:十,一)被判处刑罚并与!单位:终止劳动关系的;
!
(十二)!其他:依法允许提》取的情形
》
, 缴存人死亡!或者被宣《告死亡的缴存—。人的继承人、—受遗赠人《可以提取缴存人【住房:公积:金账户内的存储【余额无继《。承人也无《受遗赠人的》缴,存人住房公积金账】户内的存储》余额纳入《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!益
:
第?三十条职工符合规定!情形申请《提取其住房公积【金账户存储余额的】职工所在单》位应当予以》核实并出具》提取证明提取证明以!外的其他所需证【明和资料由职工个】人提:供并对其真实性负】责未经职工同意单】位不得提取职工住】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!余额
?
《 城镇?个体工商户和自【由职:业人员符合规定【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!公积金账户》存储余额的应当出】具相:关证明和资料—
? ,。 管理《中心应当自受理提】取申请之日起—三日内?作出准予提取或者】。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!知申请人;准予提】取,的,由受委托银行办理】支,付手续?
第《三十一条缴存人在】购,买,、建造、翻建—、大修自住住房【时,可以向管理》。中,心申:。请住房公积》金贷款贷款人在未偿!还清贷款本息前不得!再次申请贷款
】 管理—中心应当自受理之】日起:十五日内《作出准予贷款或者】不准予?。贷款的决定并—通知申请《人;准予贷款的由受!委托银行办理贷款】手续
住!房公积金贷》款的:风,险由管理中心承担】。
第《三十二条《缴存人申请住—房公积金贷款应【。。当提供真实》有效的证明或者资料!并提供担保》
? 管理中心【不得指?定或:者变相?。。指定担保单位或者机!构
《第三:十三条缴存人—在缴存住房公积【金所在地《以,外的设区的市购买】自住住房《的可以向购房—所在地管理中心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!购,。房所在地管理中【心应当视同本地缴存!人办理?。。住房公积金》贷款:。缴存住房公积—金所在地管理中心】应当提供缴存—人缴存住房》公积:金证明协助调查缴存!人还款?能力:和个:人信用等情》况
第三十【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阻挠符》合条件的缴存人【申请、使用住房公积!金贷:款
?。 ? 房地产开发企业】开发建?设商品?住房:、经济适用住—房的应当为缴存【人使用住房》公积金贷款》购房提供便利不【。得阻:挠、拒?绝
第》三十五条住房公【积金应当依法使用】管理中心不得向任】何单位?。和个:人,提,供担保不《得,将住房公《积金:用,于出:借和房地产》投资、经营股票、期!货交易等活动
!第,三十六条管理—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!金,提取和?贷款的前提下经【管理委?员会批准可以—在国家和本省规定比!例内将住房公积【金用于购买国债【管理中心《只能在银行》间债: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!柜,台购:买,一级市场新发—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!
》 ,管,理中心不得使用住房!公,积金从?事,国债回购或者委托】。理财业务不》得将购买的》。国债用于质》押、抵押等担保行】为
第三十七】条住房公积》金的增?值收益?应当存?入,管理中心《在受委托银行设【。立的增值《收益专?户用于建立住房【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!金、管理中心管理费!用和城市《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】。金
贷】。款风险?准备金和廉租住房补!充资金的具》。体管理使用按国家和!。本省有关规定—执行
》第三十八条》管理中?心的:管理费用实行收【支两条线管理由管】理中心按规定的【标准编?制全年预《算支出总额报本【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!住房公积金增值【收益中上交》本级财政由》本级财政按计划拨】付,使用
— 管》理中心的《管理费用《标,准由省?。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,会同财政部》门按略高《于国家规定的本级事!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!并适当?增加管?理中心?事业发展《的资金
第五章监!督,管理
第三【十九:条省人民政府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:建立住房公》。积金: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!管理中?心业务?运行情况进》行实时监控》并会同省人民政府】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!银行省级机》构组织开展》对设区的市贯—彻执行住《房,公积金管理》法律、法规及—政策情况进行监督】检查并适时》提出:完善住?房公积金《管理制度《的政策措《施对查证属》实有违法《。违规行为的》应当依法予以—处理
?
《 省住房公积金监】督管理机构》具,体负责住房公—积金:监督管理的日常【工作
第四十】条,设区的市人民政【。府财政部门应当加】。。强对本行政区域【内住房公积金归集】、提取和使用的【。监督并向本级人【民政府的管理—。委员会?通,报
—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!房,公积金归集、—使用计划时应当【征求财?政部门的意见
! ?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!房公积金归集、使用!计划和计《划执行情况》的报告时必须有【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!政部门参《加
第四十一】条中国人民银行省】级机构应当加强对】受委托银行承办住】房公积金金融业【务的监督管理督促】受委:托银行严《格执行?相关金融《法律法规、政—策履行与管理—中心签订的委—。托协议
第【。四十二?。条审计部门应—当对住房公积金管理!和使:用情况的《真实性、合规—性、效益性进行审计!监督并对《管,理中心?负,责人进行经济责任】审计
第—四十三条管》。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管!理委:员,会和本级财政部门报!送财务报告并在结】算年:度终了两个月—内将经?管理委?员会审议《后的财务报告如实】向社:会,公布接受社会监【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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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管理中心应当按规!定,向省人民《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,、财政部《门报:送住房公积金统计】报表、?会计报表等》业务数据《资,料
第》四十四条管理中【心和职工有权督促】单位按时履》行下列义务
【 《(一)住房公积金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】更、:。注销登记《;
? (》二)住房公积金账】户的设立转》移或者封《存;
】(三)按规定调【整计算住房公积金月!。缴存额的月工资额和!缴存比例;
! (四《。。)足额缴存住房公积!。金
第四十【五条管理中心可【以对未按规定缴存住!房公积金的单位进】行,监督检查
】 :单位应当如实提供】用,人情况?以及工资、》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!房公积金有关的【资料管理中》心应当?对单位提供的—资,。料予以保密
—
第四《十六条?管理中心应当督促】受委托银行及时办】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!务受委托银行—应当根据委》托合同的《约定:协助管理中心—催缴:住房公积金催收逾】期住房公《积金贷款定期向【管理中?。心,提供:相,关的业?务资料
《
:。 受《。委托:银行在拨付住房【公,积金时对《不符合政策》规定:使用方?。向的有权《不予办理并》及时向设区的市【管理委员会、省人民!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。部门:和中国人民》银行省级《。机构:报告
第四十七!条管理中心》。应,当为单位《和缴存人《发放:缴存住房《公积金的有效凭证
!
管理【中,心,应当:每年与缴《存单位和缴存人【对账向社会发—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!告向缴?存单位和缴存人发放!住房公积金对—账凭证?
缴存】单位和缴存人有【。权查:询本单位、》本,人的:住,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!情况管理中心、【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!不得:收取费用缴存单位】和缴存人对》住房公积金》账户:内的存储余》额有异议的可以【申请管理中心或者受!委托:银行进行复核管理】中心、受《委托银?行应:当自收?到申请之日》起五日内《给,予书面?答复:
,
第六章法》律责任?
第四十八条管!。理委员会的决策【。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!和政策规定的由省人!民政府?。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!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!责,令限期改正
第!四十九条《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!员违:反本办法《规定有?下列情形之一—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!行政主管《部门依据《管理职权《责令限期《改正;对负有责【任的主管人员和其】。他直接责任人—。员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取消行政执—法资格;构》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(一)!对应当由《管理委员会决策的】事,项自行决策或—者不执行管理委【员会依法做出—的决:策情节较严》重的;
《
?。 (二《。)违反规定》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!对批准挪用住房公积!金行为不予抵制也未!向监督部门》及时报告的》;
(三!)向社会《公布虚假财》务报:告的:。;
(】四)向他人提—供担保的;
! (五《)拒:绝或者?阻扰监督部门依【法,实施监督《的;
《 《(六:)连续3年未通【过业务管理工作考】核的;?
,
(七)兼!任其他行政、事业单!位,和经济组织职—务的;
《
(八)有!。其,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!守、徇私舞弊等【。行为的
第五】十条违反本办法第】二十七条、》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有!下列情形之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】令限期改正》处一千元以下的罚】款;用于经营活动有!违法:所,得的: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!罚款但?最高不?得超过三万》元,没有违法所》得的处一万元—以下:罚款
— :(一)截留职工住】房公积金《不缴存的;
—
, (二—)未经职工同—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!金账户存储余—额的;
】 (三)为》职工申请住》房公积?金提取出具虚假证】明的:
第五十一条违!反本办法《第三十条规定缴存】人提供虚《假,证明或者资料提取住!房公积?金账户存储余额的】由管理中心责令限】期改正;逾期不【改,正的处?。一千元?以下的罚款
第!五十二条违反—本办法?第三十二条》规定缴?存人提供虚》。。假证:明或者资《料骗:取住房公积金贷款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!期改正?处一千元《以下的罚款》;用于经营活动【有违法所得的—处违法所《。得三倍以下罚—款但最高不得—超过三万元没—有,。违法所得的处—一万元以下罚款;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
—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!。法第:三十四条第二—款规定房地》产开发企业阻—挠,、拒: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!积金贷款购房的由县!级以:上人: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!管部:门责令?限,期改正?。;逾期不改正的予以!通报并进《行不:。良行为记《录
第七章附则】。
第五十四【条本:办法自2009年2!月,1日起施行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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