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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】省住房公《。积金管?理办法 》 河北省人民!政,府令:〔,200?8〕第14号 】 河?北,省住房?公积金管理办法已】经2008年12】月29?日省政府第25【次常务?会议:通过现予公布自20!09年2月1—日起施行 —代省长 《 胡春华 二!○○八年十二月【三十日 第一章】总则: 第《一条为?加强住房公积金【管理维护住房公【积金所有者的—。合法:权益促进城镇—。住房建设《提高城镇居民—的居住?水平根据国务院住】房公积?金,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!法律、法规的规【定,结合本省实际制【定本办法《 第二条本办】法适:用于本省《。行政区域《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!、,提取:、使用、管理和监】督 第》三条住?房公积金由国家机】。关、国有企业、城】镇集体企业、外【商投资企业、城镇】私营企业及》其,他城镇企业、事【业,单,位,、民办非企业单【位、社会团体(以】下,统称单位)及其在职!职工共?同缴存 》    《有条件的城镇单【位聘用进城务—工人员用工单位和】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!积金城镇《个体工商《户和:自由职业人员可以】申请缴存住房公【积金 ? 第四条职—工个人缴存的住房】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!位为职工缴存的住】房公积金《均,属于职工个人所【有 :     职工有要!求所在单位》按规定?为其设?立住房公积金—账户和?按期足额缴》存住:房公积金的权—利 《第五条住房》公积金应当用于缴】存住房公《积金的职工》、城镇个体工—商户和自由职业【。人员(以下统称缴存!人)购买、》建造、翻建、大修】自住住房任何—单位和个《人不得挪作》他用 第六条省!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会同财【。政部门?以,及中国?人民:银行省级机构负【责本省?行政区域内住房【公积金?管理法规、政策执行!情,况的监督《。 第《七条任何《单,位和个人有权揭【发、检举、控告【住房公?积金缴存、提取、】使用、管理和监督中!。的违:法行:为 第二章机【构及其职责》 第八》条设区的市应当依照!国家有关规》定设立住房》。公积金?管理委员《会(以下简称管理】委员会?)作:。为住:房,公积金管理的决【策机构设立》住房公积金管理【中心:(以下简称管—理中心)负》责本行政区域—内住房公积金的管】。理和运作《县(市、区》)不设立管理—中心 第九【条管理委员会—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】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!。     (一)依!据有关法律、—法规和政策制定【和调:整住房公《积,金的具体管理措施】并监督实施;  !   (二)拟订】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!存比:例,;, ,    《 (三)确》定住房公积》金的最?高贷:款额度;   】  (四)确—定受委托办理—。住房公积金金融【业务的商《业银行(以》。下简称受委托银行)!; ?    (五)【审批住房《公积金归集、使用计!划及计?划执:。行情况的报告—;  《   (六》。)审议住房》公积金?增值收益分配—方案;   【  (七)听取【同级财政部门—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!机构:对住房公《积,金,。进行财政监督、【金融业务监管—。情况的通《报和管?理中心根据》审计报告进行整改情!况的汇报并作出【相应的决议或者处】。理意见;   】  (八)审—。议管理中心》提出:的住房公积金呆【账、坏账核销申请和!。拟向社会公布的住】房,。公积:金年度公报;—   《  (九)需要决策!的其他事项 】第十条?。管理委员会》拟定:的章程或者议—事规则应当报设【区,的市人民政府备【案后执行通过—后的:会议决?议应当报设区的市】人民政府、省人【民,政府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和财】政部:门、中国《人民银行省》。级机构备案 【 ,   ?管理:委员会?的办公?室设立?。。在设区的《。市人民政府》办公室(《厅)负责管》理,委员会的会议筹办、!决,策事项督办》等工作 《 , 第十一《条管理?中心依法履行下列】。管理职?责, :    (一—)拟定住房公—积金:。具,体管理办法并监督执!行;     】。(二:)编制、执行—住房公?积金的归集、使用计!划并:组织执行《编,报计划执行情况【的报:告;:     (【三)审?批个: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!和个人住房》贷款的发放按—管理委员会审—。议批准的《比例购买国债—;  《  : (四?)负责记载职工住】房公:积,金的缴存、提—取、使用《等情况;  【   (《五)负责住房公积】金的核算指导—、监督分支机—构的内部《核算;     !(六:)提出住房公积金】增值收益分配—方,案经同级财政—部门审?核报管理委员—会审议后执行—;     【(七)负责住—房公积金的保值【。和归还; —。    (》八)负?。责对分支机》构和:业务经办网点—业务管理的授权; !   ?  (九《)组织建立管理【中,心及其所属机构【的业务管理信—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!公积金行政监管【部门联?网,;     【(十)承办管理【。委员会?决定的其他事项【。 第十二条管理!中心是直属设区【的市:人民政府的具有公】共管理职能的—事业单位管》理,中心不得《。挂靠任何部门或者单!位不得?与任:何,部门或者单位合【。署办公?不得经办或者参【。与经办各类经济实体!  ?   管理中心工】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!行政、事业单位和】经济组织职务— 第十三—条管理中心可以根据!业务需要《按精简效能》。、合:理布局的原则—在符合规定条件【的县(市)设立分】支机:构,或者业务经办网点】。;在设区的市的区】可以设?立业务经办网点【不设立?分支机?。构     【设立分?支机构的应当提【交管理委员》会审议同意》。经省人?。。民政府?建设行政《主管: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!政府批准设立业务】经办网点的》应,当报管理委员会【批,准    — 分支?机构和业务经办网】点不是?独立的事业》法人不单《独登记设立在管理】中心授权范围—内履:行职责?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从!事业务活动或者【由,。其他机构代》管业务 第十四!。条上级?政府机关及石油、煤!炭等跨?设区的市特大型独】立工矿区《和铁路系统住房【公积:金管理机构的—设置、?职责和业《。务范:围按国家和省人民政!府有关规《定执行 第【十五条管理》中心应当推》行电子政务与分【支机构、业务经办网!点,建立统一《的电子网络业务【管理系?统在网站上公布【业务办理程序和相关!规定为住房公积金】。。的账户?设,立、缴?存、提取、贷—款等事项办理提供方!便 第十六条】管,理,中心应当《与受委?托,银行签订委托—合同明确双》方的权利、义务【和,。责任委托合同应【当使用?由省: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主管:部,门会同财政部—门、中?国人民银行省—级机构制订的合【同示范文本 — 第十七条—省人民政府建—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会同财政】部门对管理》中心业务管理—工,作进:行考:。核将其工《作成:效,与奖惩?挂钩提高管》理,和服:务水平 》第三:章缴存 —第十八条管理中【心应当全面》、准确?地掌握单位及其职工!缴存住房公》积金的相关》信息:有关行政管理部门】应当:予以协助 》。。 :第,十九条单位》应当到管理》中心办理住房公积】金缴存登《记并办理账》户设立手续或者经管!理中心登《记审核后《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账!户设立手续   !  城?镇,个,体工商户和》自由职业人员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!当持身?份证件、居住证明】和合法?收,入等证明材料到当】。地管理?中心办理缴存—登记:、账户设立等手续 ! 第二《十条:。单位发生合并—。、分立、《。撤销、破产、解散或!者改制等情形的【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!或者少?缴的住房公积金单】位合并、分立和改制!时无力?补缴:住房:公积金的应当—明确住?房公积金缴》存主体才《能办理合《并、分立和改—制等:相关:事项:单位:撤销、解散或—。者被依?法宣告破产》的其:未,缴,或者少缴的》住房公积金》应,当列入?所欠职?工工资清算时应当列!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!序, : 第二十一条职【工住房公积金—的月缴存额为—职工本人《上一年度月平均工】。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!金缴存比例》   《  单位为职工缴存!。的住房公积金的月】缴存额为职》工本人上一年度【。月平均工资乘以单】位住房?公积金缴存比例 】 第二十二条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!由职业人员申—请,缴存住房公积金【的,月缴存额的工—资基数?按缴存人上一年【。度月平均纳税收入】计算:也可以按《其所在设区的—市统:计部:门公布的上一年度】在职职工月》平均工资计算— 第二十三【条单位?和职工住房公—积,金缴存比例均不【得,低于:上,一年度?。月平均工资的百【。分之五有条》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!高,缴,存,比例具体缴存—比例的确定和—调整由管理委员会拟!订经本级《人民政府审核后【报省人民政》府批:准 第二十四】条单位内部提—前,离岗的职工》住房公?积金应当缴》存到国?家法定退休年龄已】办理离休、》退,休、退职手续—的不再缴《存,     职工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】。准领取工《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!缴住房?公积:。。金但职?工所在?单位:应当按规定》。缴存比例为职—工缴:存住房公积金— , 第二十五条住房!公积金自存入缴【存人个?人住:。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!按国家规定的利【率和计息办法计息】 第二十六【条管理中心应—当建立缴存人个人】住房公积金》明细账记《载职工?的住房公积金—。缴存、?提取等情况 【 第二十七》条单位应《当按规定《时间足额《缴存:住房:公积金不得逾期缴】存或者?少缴存不得截留【职工:的住房公积金不缴】存  《   连续亏损【两年且单位》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!。于当地职工上—一年度月平均工【资百分之五十的【单位可以申》请降低住房公积金】缴,存比例单位职工【平,均工资水平低—于当地职工上—一,年度月平《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!。单位可以申请—缓缴住房《公积金待单位经【济效益好转后应当】再提高缴存比例【或,者补缴缓缴的—住房公积金》经依法批《准,缓缴养?老和失业保险—金,的可以同《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!金缴: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!积金:     —单位申?请降低缴存比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!金的应?当经本单位职工【代表大会或者工会】讨论通?过并经管理中心【审核报?管理委员会批准后】执行单位降低—。缴存比例《或者缓缴《的期限不得超过【一年超过一年—的应当?重新办理审批手【续 第二十八】条缴存人在本省设】区的市内变动工【作的应?。当申:请办理住房》公,积,金账户转移手续;到!本省:另一:设区的?市工作的应当—申请办理住房公积】金账户异地转移手】续有关管理》中心应?当按规定及时予【以,办理    ! 缴存人到外省(区!、市)?工作的?原缴存?地管理中心应—当协助办理相关转】移,手续 第四章提取!与,使用 ? 第二十九条缴】存人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》。可以提取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】。内的存储余额—     —(一)购买、建造】、翻建、大修—自住住房的; 【    《 (二)离》休,、退休、退》职的;     !(,三)出境定居—的;     (!四)偿还《购房贷款本息的; !  :   (五)被【纳入当地城镇居民】最低生活《保障范?。围的;?   《  (?六):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!的比例高于》管理委?员会规定的;—     (【七)遇有突发—事件造成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!;  《   (八)在【。集中封?存账户?管理: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!或者未办理转移的】; : ,    (九)完】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!单位终?止劳:动关系的;   !  (十)因参军、!上学:并与单位终止劳【动关:系的;     !(十一)《。被判:处刑:罚并与单《位终止?劳动关系的; 【     (十二】),其他依法《允许提取的情形【  ?   缴存人死【亡或者被宣告—死亡的缴《存人的继承人—、受遗赠人可以提】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!账户内的《存储余额无》继承人也无》受遗赠人的》缴存人住房公积金】账户:内的存储余》额纳入?住房公积金的增值】收益 第三【十条职工符合—规定情形《申请提?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!存储余额《的职工所在》单位应当《予以核实《并出具提《取证明提取证明以】外的其他所需证明】和资料由职工个人提!供并对其真》实,性负责未经职—工同意单位不得【提取职?工住房公积》金账:户的存储余额—     城【镇个:。体工商?户和自?由职业人员符—合规定?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!公积:。金账户存储余额【。的应当出具》相关证明和资料 !  :  管理中心应【。当自受理提取申请】之日起三日内作出】准,予提:。取或:。者,不准提取《。的决定并《通知申请人;准予提!。取的由受委托银行】办理支付手续 !第,三,。十一条?缴存人?。在购买、建》造、翻建、大修自】住,住房时可以》向管:理中心申《。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】贷款人在《未偿还清贷》款本息前不得再次申!请贷款    】 管理中心应—当自受理之》日起十五日内—。作出准予《贷款或者不准—。。予,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!请人;准予》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!办理贷款手续  ! , , 住房公积金贷款】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!担 ? 第三十二条缴存人!申请住房公积金贷】款应当提《。供真:。。实有效的证明或【者资料并提供担【保     【管理中心不得指定或!者变:。相指定担《保单位或《。者机构? : 第:。三十三条缴存人【在缴存?住房:公积:金所在地以外的设】区的市购买自—住住:房,的可以向购》。房所在?地管:理中心申请住房公】。积金贷款购房—。所在地?管理中心应当—视同本?地缴存人办理—。住房公积金贷—款缴存住房公积金】所在地?。管理中心应当提供缴!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!证,明协助调查》缴存人还款能力和个!人信用等情况 】 第三十四条任何】单位和个人》不得阻挠符合条件】的缴存人申》请、使用住房—公积金贷款 — , ,   房地产—开发企业开发建设】商品住房、经济适用!住,房的应当为缴存【人使用住《房公积金贷款购【房提供便《利不得阻挠、拒绝 ! 第三十五条住】房公积金《应当依法使用—管理中心不得向【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!担保不得将住—。房,公积金用《于出借和房地产投】资、:经营股票、期货交易!等活动 —。第三十六条管—理中心在保证—住房:公积金提《取和贷款的前提【。下经管理委》员会批准可以在国家!和本省?规定:比例内将《住房公积金用—于购买国债管理【。中心只能《在,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!商业银?行柜台购买》。一级:。市场:。新发行的国债并持】有到期     !管理中心不得使用】住房公积《金从:事国债回购或者委】托理财业务不得将购!买的:国债用于质押、抵押!等担保行为 【 第三?十七条住房》公积金的《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!。理中心?在受委托《银行设立的增值收】。益专户用《于建:立住房?公积金贷款风险准】备金、管理中心管理!费用和城市廉—租住:房的补充资金  !   贷款风险准】备金和廉《租住房补充资—金的具体管理使用】按国家和本》省有关规《定,执行 》第三十八条管理【中心:。的管理费用实行【收支两条线》管理:由,管理中心按规定【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!支出总额报本级【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!房公积金增值收【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!本级财?政,按计划拨付使—用 ?     管理中!心的管理费用标【准由省人民政府【建设行政主》。管部门会同财政部】门按略高于国家规】定的本级事业单位费!用标准制定并适当增!。加管理中心事业【发展:的资金 第五章监!督管理 第【三,十九:条省人民《政府:建,设行政?主,管部门应当》建,立,住房公积金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!管理:中心业务运行情【况进行实时》监控并会同省人民政!府财政部门》和中国?。人民银行《省级机构组》织开展对设区—的市贯彻《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!法律、法规及政【策情况?进行:监督检查并适时提】出完善住房公—积金:管理制度《的政策措《。施对查证属实有违法!违规行为的应当【依法予以《处理  》。   省住房公积金!监督:管理:机构具体《负责住房公》积金监督管理—。的,日常工作 — ,第四十条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!政部门应当》加强对本《行,政区域内《住,房公积金《归集、提取和使用】的监督并《向本级人民》政府的管理委员【会,通报 ?     管理中】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!归集、使用计—划,时应当征求财政部】门的:意见     管!。理委员?会在审批《住房公?积金归集、使用计】划和:计,。划执行情况的报【告时必须有设区的市!人民政府财》政部门参加 【 ,第四十?一条中国人民—银行省级机构—应当加强对受委托银!行承:办住房公积》金金融业务的监【督管:理督促受委托—银,行严格执行》相,关,金融法律法规、政策!履行与管理》中心签订的委—托协议 第四十!二条审计部门应当对!住房:公积金?管,理和使?用情况的真实—。性,、合规?性、:。效益性进《行,审计监督并》对管理中心负责人进!。行经济责任审计 ! 第四十三条管理中!心应:当定:期向管理委员会【和本级财政部门报】送财务?报告并在《结算年度终了—两个月内《将经: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!财,务报告如实向—社会:公布接受社》会监督 《     管理【。中心应?当按规?定向省人民政府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、财政!。部门报送住房—公积金统计报表【、会计报表等业务】数据:资料 第—四十四条管理中心】和职工有《权督促单位》按时履行下》列,义,。务 ?   ? (:。一)住房公积金的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、!注销登记;》     (二)!住房公积《金,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!封存;   【。  (三)》按规定调整计算住房!公积金?月缴存额的》月工资额和缴—存比例; —。    (四)足额!缴,存住房公积金— 第四十五条管!理中心可以对未按规!定,缴存住房公积金【的单位进行监督【检查     单!位应当如实提—供用人?。情况以及《工资:、,。财务报表等》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!关的资料《管理中心《应当对?。单位提供的》资料予以《保密 第四十】六,条管:理,中心应当督促受委】。。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!合同约定《的,。业,务受委托银行应【当根:据,委托合同的约定【协,助管理中心催缴住】房公积金催收逾期住!房公积金贷款定【期向管理中心提供】相关的业务资料 !  :  受委托银行【在拨付住《房公积金时对不符合!政策规定使用方向】的有权不予办—理,并及:时向设区的市—管理委员会、省人民!政府建设行政—主,管,部门和中国人民银】行省级机构报告 ! 第四十七条—管理中心应当为单】位和缴存人发放缴】存住房公积金—的有效?凭证  》   ?管,理中心应当每年与缴!存单位?和缴存?人对账向社会发【布住房公积金对【账公:告向缴存单》。位和缴存人发放【住房公积金对—账凭证    】 缴存单位和缴存】人有权查《询本单位、本—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!和提:取情况管《理中心、受委托【银,行不得拒《绝,不得收取费》用缴存单位》。和缴:存人对住房公积金】账户内的存》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!申,请,管理中心《或者受?委托银行进行复核】管理中心、受—委托银行应》当自收到申请—之日起五日》内给予书面答复 】 第六章《。法,律责任 第四】十八条管理委员会】的决策违反》有关: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!定的由省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!依据管理职权—责,令限期改正 — 第四《十九条管理中心及其!。工作人?员违反本办法规【定有:下列情形《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依据管理—职权责令限期改正;!对负有责任的—主,管人员和其》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!给予行政处分取消】行,政执法?资格;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:责,任 ?  :  (一)对应【。当由管理委员会【决策的?事项自?行决策或者》。不执行管理》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!策情节较严重的;】     (二)!违反规定挪用住房公!积金或者对批—准,挪用住房公积金行】为不:予抵制?也未向监督》部门及?时报告的《;     (三!)向:社会公?布虚假财务报告【的;     (!四)向他人提—供担保的;  】   (五》)拒绝或者阻扰监督!部门依法实》施监督?的;:    》 (六)连续3【年未通过业务—管理工作考核—的; 《 ,   (七》),兼任其他行》政、事业《单位和经济组—织职务?的;  》。  : (八)有其他滥用!职权、玩《忽职守、《徇私舞?弊等行为的 【 第五十条违反本】办法第二十七条、】第三十?条规定单位》有下列情形之一【。的由管?理中心责令限—期改正处一千—元以下的《罚款;用于》经营活动《有违法所《得的处违法所得【三倍以?下罚款但最高不得】超过三万元》没,有违法所得的处【一,万元以下罚款  !  : (一)截留职工】住房公积金》不缴存的;》。 ,     (二)未!经职工同《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!。金账户存储》余额:的;   —  (三《)为职工申请住【房公积?金,提取出具虚假证明的! 第《五十一条违反本【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缴!存人提供《虚,假证明或者资料提】取住:房公积金账户存储】余额的由管理中心】责令限期改正—;逾期?不改正?的处一?千元以下的罚—款, 第五十二【条违反本办法—第三十二条规定缴存!人提供虚假证明【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!积金贷款的由管【理中心责令限期改】正处一千《元以:下的罚款;用于【经营活动《。有,违法所得的处违法】所得:三倍以下罚款—但最高不得》超过三万《元没:有违法?所得的?。处一万元以下罚【款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? ,第五十?三条违?反,本办法第三》十四条第二款规【定房地产开发企业】阻,挠、拒绝缴存人使】用住房公积金贷【款购房的由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—房,地产:开发主管部门—责令限?期改正;逾期—不改正的予以通【报并进行不良—行为记录 第【。七章附则 第五!十四条本办》法自2009年2月!1日起施行 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