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!住房公积金管理【办,。法
河北!省人民政府令〔20!08:〕第:1,4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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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住【房公积金管理—办法已经2008】年12?月29日省政府第2!5次常务《会议通过《现予公?布自2009年【2,月1日起施行
代!。省长 胡春华
! 二○○八—年十二?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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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总》则
第一—条为:加强住房公积金管】理维护住房公—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!益,促进城镇住》房建设提高城镇【居民的居住》水平根据国务院【。住,房公:积金管?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!律、:。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!。实际制定《。本办法
第【二条本办《。法,适用于本省行—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!的缴:存、提取、使用、】管理和监督
】第三条住《房公积金由国家【机关、国《有企业、《城镇集体企》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、!城镇私?营企业及其他—城镇企业、事业【单位、民《办非企?业单位、社会—团体(以《下统称单位)—及其在职《职,工共同缴《存
有】。条件的城镇单位聘】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!单位和职工可—以缴:存,住房公积《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!自由职业人员可以】申请缴存住房公积】金
第》四条:职工:个人缴?存的住房公积金和】职工所在单位—为职工?缴存:的住房公积金均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】
职【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!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!积金账?户,和按期足额缴—。存住房?公积金?的权利
第【五条住房公积—。金,。应,当用于缴存住房公积!金的职工、城镇个体!工商户和自由职【业人员(以》下统:称缴存人)购买、建!造、翻建、大—修,自住住房任》何,单位和个人》不,得挪作他用
第!六条省人民政府【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会同?财,政部门?以及中国人民—银,。行省级机构负责本省!行政区域内》住房公积金》管理法规、》政,。策执行情况的—。监,督
《第,七条:任,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!发、检举、控告【住房公积金》缴存、提取、使【用、管理和》监督中的违法行为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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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机构及其】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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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八条设区—的市应当《依,照国家有关》规定设立住》房公积金《管理委员《会(以下简称—管理委员会》)作为住房公积金管!理,。的决策?机构: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!中,心(以下简称管理】中心)负责本行政区!。域内住?房公积金的管—理和运?作县(市、区)不设!立管理中心
】第九条管理委员会】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!面履行下列职责
】
《 (一)依据有关】法律、法规和政【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!积金:的具体管理》措施并?监督实施;
】 , (二)拟订住房!公积金的具》。体缴存比例;—
—(三)确定住房公】积金的最高》贷款:。额度;
】 (四)《确定:受委托办理住房【公积金金《融业务的商业银行(!以,下简称受委托银【。行);
》 : (五)》审批:住房公积金归—集、使用计》划及计划执行—。情况的报告;
】 (六)【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!收益分配方案;
】
《 (七)听取同级财!政部门、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】机,构对住?房公积金进行财政监!督、金融《业务监管情况—的通报和管理中心】根据审计报告进行】整改情况的汇—报并作出相应的【。决议或者处》理意见;
》
(—八)审?议管理中心提出【的住房公积金呆账】、坏账核《销申请和《拟向社会公布的住】房公积金年》度公报;
》
(—九)需要决策的其】他事项
《
第十条管理委员!会拟定的章程—或者议事规则应当报!设区的市人民政【府备案?后,执行通?过后的会《议决议应当报设区】的市人民政府、省】人民:政府建设行》政主:管部门?和财政部《门、中国人民—银行省级《机构备案
! 管理委员》会的办公室设—。立,在设区的《市人民政《府办公室(厅)负责!管,理委员会《。的,会议筹办、决策事项!督办等?工作
《 第十一条》管理中心《依法履行《。下列管理职责
!。 ?(一)拟定住—房公积金具体—。管理办法并监督【执行;
【。 :(二)编制》、,。执行:。住房公积金的—归,集,、使用计《划并组织执行编报】计划:执行情况《的报告;
【 , (三)审批【个人住?房公积?金的提取和个人住】房贷款的发》放按管理委员会审】。议批准的比例购【买国债;
】 (四《)负责记载职工【住房公?积金的缴存、—提取、使用等情况】。;
(五!)负责?住房公积金的—核算指?导、监督分支机【构的内部核》算;:。
(六】)提出住房公积金】增值收益分配—方案:经同级财《。政部门审核》报管理委员会审【议后执行《;
? , (七)负责】住房:公积金的保值和【归还;
】 (:八):负责:对分支机构和业【务经:办网点业务》管理的授《权;
【。 (九?),组织建立《管理中心及》其所属机构》。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!并与上级住》房公积金《行政监?管部门联《。网;
】(十)承办》管理委员会》决定的其他事项【
: 第十二条管—理中:。心是直属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!具有公共管理职【能的:事业单位《管理中?心,不得挂靠任》何部门或者单位不】得与任何部门或者单!位合署办《公不得经《办,或者参与经办—各类经济实体
! : 管理中心》。工,作人员?不得兼?任其他行政》、事业单《位和经济组织职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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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三条管理中心可】以根据?业务需要按精—简效能、合理—。。布局的原则在符合】规定:条件的县(市—)设立分支》机构或?者业务经《办网:。点,;在设区的市的区可!以设立业《务经办网点不设【立分支机构》
设立】。分支机构的应当提】交管:理委员会审议—同意经?省,人,民政府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!后报省人民政府【批准设立业务经办】网点的应当》报管理委员会批【准
分支!机构和业务经—。办网点不是》独立的事业法人不单!独登记设立在管【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!行职责不得》超,出授权范《。围从事业务活—动或者由其他机构】代管业?。务
第十四条上!级政府机《关及石油、煤炭等跨!设区的市特大型独】立工矿区和铁路系】。统住: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!设,置、职责和业务范围!按国:家和省人民政府有】关规定执行
】第十五条《管理:中心应当推行电子政!务与分支机构、【业务经办网点建【立统一的电子—网络:业务管?理,系统在?网站上公《布业务办理程序和相!关规定为住》房公积?金的账户设立、缴】存、提?取,。、贷款等事》项办理提供方便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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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六条管理《中心应当与受委托】。银行签订委托—合同明确双方—的权利、义务—和责任委托合—同应当使用由省人民!政府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会—同财政部门、中国人!。民,银行省级机构制订】的合同示范》文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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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省人】民,。政府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】。财政部门《对管理中心业务管】理工:作进行考核将其【工作成效《与奖惩挂钩》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!
第三章缴存
! 第十八条管理【。中心应当全面、【准确地掌握单位及其!职工缴存住房公积】金,的相关信息有—。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!予以协助
— 第十九条单位【应,当到管理中心办理】住房公积金缴存【。登记并办理》账,户设立手续或者经管!理中心登记审核后】到受委托银行办【理账:户设立?手续
— 城镇《个体工商户和—自由职?业人员?缴,存住房公《积金的应当持身份证!件、:。居住证明和合法收入!等证明材料到—当地管理中心办理缴!存登记、账户设立】等手续?
,。
第二《十条单位发生合【并、分立、撤销【、,破产、解《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!应当为职工补—缴未:缴或者少缴的—住房公积金单位合】并、分立和改制【时无力补缴》住房公积《金的应当明确住【房公:积金缴存主体—才能办?理合并?、分:立和改?制等相关《事项单位撤销、【解散或者《被依法宣告破—。产的其?未缴或者少缴—的住:房,公积金应当列入所】欠职:工,。工资清算时应当列】入财产?。的第一清《偿顺: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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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《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!金,的月缴存额为—职工本?人上一年度月—平均工?资乘以职工住房【公积金?缴存比例
【 单位为职工缴!存的住房公积—金的月缴《。存额为职工本人上】一年度月平均—工资乘以单位住【房公:。。。积金缴?存比例
《。
第二十二条城】镇个体工商》户和自由职业—人员申请缴》存住房公积》金的月?缴存:额的:。工,资基数按缴存人上】一年度月《平均:。纳,。税收入计算也可【以按其所在》设区:的市统计部》门公:布,的上一年度在职【。职工:月平:均工资计算
—
第二十三条单】位和职?工,住,。房公积金缴》存,比例均不得低于【上一年度月平均【。工资的百分之五【有条: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!高缴存比《例具体缴存比例【的确定和调》整由:管,理委员?会拟订?经本级人民政—。。府审核?后报省人民》。政府批准
第】二十四条单位内部】提前离岗的职工【住房公积金应当缴】存到国家法》定退休?年龄已?办理离休、退—休、退?职手续的不再缴存】
职工按!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】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!可,以免:缴住房?。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!位应当?按规定?。缴存比例为》职工缴存住房—公积金
》 第二十五条住房】公积金自存入缴存】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!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!的利率和计息办【法计息?
第二十六条】管理中心应当—建立缴存人个人住房!公积金明细账—记载:。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!存、提取《等情况?
第二十七条单!位应:当,按规定时间足额缴】存住房公积金—不得:逾期缴?存或者少《缴,存不得截《留职工的住房公【。积金不?缴,存
【连续亏损两年且单】位职工?。平均工?资水平低于当—地职工上一》年度月?平均工资百分之【五十的单位可—以申请降低》。住房公积《金缴存比例单位职】工平:均工资水平低于当】地,职工上?一年度月平》均工资百分》之三十的《。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!房公积金待单—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!当再:提高缴存比》例或者?补缴缓缴的住房【公积金经依》。法批:准缓缴养《老和失业《保险:金的可以同时申【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!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!积金
— 单位申请降低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】住房公积金》的应当经本》单位职工《代表:大会或者工》会讨论通过并经管】理中心审核》报,管理:委员:会批准?后执行单位》降低缴存比例或者】缓缴的期限不得【超过一年超过—一年的应当重新办】理审批手续
—
,。 ,第,二十八条缴存—人,在本省设区的—市内变?动工作的应当—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!账户转移手》续;到本省》另一设区的市工作的!应,当申请办理住房【公积金账户异—地转移手续有关【管理中心应当按规】定及时予以》办理
《 ? 缴《存人到外《省(区、市)工作的!原,缴存地管《理中:心应当协助办—理相关转移手续【
第四章提—取与使用
【第二十九条》缴存人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?可以提取其住房公】积金账户内的—存储余额
【 (一)—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】、大修自《住住房的;
【 (二)离休!、退休、退职的;】
(三】。)出境定居的—;
?。 (四—)偿还购房贷款本】。息的;
】 ,(五)?被纳:入当地城镇居—民最低生活》保障:。范,围的;
】 (六)房租支出占!家庭收入的比—。例高: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!;
— (七)遇》有突:。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!。。严,重困难的;
—
《 (八)在》集中封存账》户管理两年以上未】继续缴存或》者,未,。办理转移的;
】 (》九)完全丧失劳动】能力并与《单位终止《。劳,。动关系的;》
—(十)因参军—、上学并与》单位终止劳动关系】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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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一】)被判处刑罚—。。并与单位终止劳【动关系的;
【 (》十二)其他依法允许!提取的情形
! 缴存人死亡或】。者被宣告死亡的【缴存人的继承人、】受,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!人住房?公积金账《。户内的存储余—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!赠人的缴存人住【房公积金账》户内的?存储余额纳》入,住房公积《金,的增值收益
第!三十条职《工符合规《定情形?申请提取其》住房公积金账户存】。储余额的职工所【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!并出具提取证明提】取证明以《外的其?他所需?证明和资料》由职工个人提供并】对其真实性》。负责未?经职工同意单位【不得:。提,取,职,工住房公积金—账户的存储余额
】
城镇个】体工商户和》自由职?业人员?符合规定情》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!积金:账户存储余额—的应当出具》相关证明和》资料
》 管《理中心应《当自受理提取申请】之日起三日内作出】准予提取《。或者不准提》。取的决定并通知【申请:人;准予《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!办理支付手续
!第三:十,一条缴?存人:。在购买、建造、翻】建、:大修:自住住房时可—以向管理中心申【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!款人在未《偿还清?贷款本息前》不得:再次申请贷》。款
【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!之日起?。十五日内作》出准予贷款或者不】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!知申请人《;准予贷款》。的由受委托银—。行办理贷款手续
! 住》房公积金《贷款的风险由—管理中?。心承担?
第三十—。二条缴存人》申请住房公积—金贷款?应当:提供真实有效的证】明或者资料并提【供担保
】 管理?。中心不得《指定:或者变相指》定担保单位或—者机构
》 第三十《三条缴存人在—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!地以外的设区的【市购:买自住?住房的可以向购房】所在地管理》中心申请住房公积】金贷款购房》所在:地管理中心应当【视,同本地缴存》人办理住房公积金】。贷款缴存住》房公积金所在地管】理中心应当提供缴存!。人,缴存:。住房公积金证明【协助调查缴存人【还,款,。能力和个人》信用等情况》
?第三十四条》任何:。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!符合条件的缴存人申!请、使用《住房:公,积金:贷,。款
房】地产开发企业开【。。发建设商品住—房、经?济适用住《。房的应当为缴存人使!用住房公《积金贷款购房—提供便利不得—阻挠、拒《绝,
第三十—五,条住房公积金应当依!法,使用:管理中心不得向【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!担保:不得:将住房公积金—用于出借《和,房地产投资》、经营股票、期货】交易等活动》
: 第三十六条管【理中心在保证—住房公积金提取和】。贷款的前《提下:经管理委员会批【准可以在国家和【本省规定《比例内将住房公积】金用于购买国—债管理中《心只能在银行—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!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!场新发行的国—债并持有到》期
【管理中?心不:得使用?住房公积金从事国债!回购或者委托理财业!务不得将《。购买的国债》用于质押、》抵押等担《保行为
》 第三十七》条住房公积金的【增值收益应当—存入管理《中心在受委托—银行设立的增—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!住房公积金贷款【风险准备《金、管理中心管【理费用?和城市廉《租住:房的补充资金
【
《 ,贷款风险准》备金和廉租住—房补:充资金的具体管【理使用按国家和本】省有关规定》执行
第三【十八条管《理中心?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!两条线管理由管【理中心按规定—的标准?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!额报本级财政部门】批准后从住房公【积金增?值,收益中上交本级财】。政由本级财政按计划!拨付使用
! 管理中心的管!理费:用标准由省人民政府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会,。。同财政部门按略【。高于:国家规定的》本级事?业单位费用》标准制定并适当增加!管理:中心事业发展—的资金
第五【章监督管理
第!。三,十,九条省人民政府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建:立住房?公积金监督》管理信息系统对管】理中心业务》运,。行情况进行实时监】控并会?同,省人民政府》财政部门和中—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!组织开展对设区【的市贯彻执行住房公!积金管理《法律、法规及—政策情况《进行监督检》查并适时提出完善】住房公积《金,。管理制?度的政策措施对查证!属实有违《法违规行为的—应当依法《予以处理
! 省住房公积金监督!管理机构具体负责】住房公积金监督管】理的:日常工?作
第四—十条设区的》市人民政府财—政,部门应当《加强对本行政—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!集、提取《和,使,用的监督并向本级人!民政:府的管?理委员会通报
! 管理中心【在编制住房》公积金?归集、使用计划【时应当征求》财政部门的意见
】
《 ,管理:委,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!。金归集、《使用计划和》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!时必须有《设区的?市人民政府财—政部门?参加
第—。四十一条《中国人民银行省级】机构应当加》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!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!的监督管理督促受委!。托银行严格执行相关!金融法律法规、政策!履行与管《理中心签订的—委,托协议
—第四十二条审计【部门应?当对住房公积—。金管理?和使用情《况的真实性、合规】性、效益《性进:行审计监督》并对:管理中心《负,责人进?行经济责任》审计
第四【十三条管理中心【应当: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和!本级财政部门报【送财务报告并在结】算年度?终了两个月内将【经管理委员会审议】后的财务报告如【实向社会公布—接受社会监督
! 管《理中:心应当?按规定向省人—民政: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、财政部门报送住】房公积金统计报表】、会计报表》等业务数据资料【
: 第四?十四条管理中心和职!工有权督促单位【按时履行下》列,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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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》)住房公积金的【缴存登记或》者变更、《注,销,登,记;
【 (二)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】设立转?移或者封存;—
(三】)按规?定调整计算住房【公积金月缴》存额的?月工:资额和缴存比例;
!
(四)】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!
第四》十五条?管理中心可》以对未按规定缴存住!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!监督检查
》
单位应当!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!及工资、财务报表等!与缴:存,住房公?积金有关的》资料:管理中心应当对单】位提供?的资料予以保密
! ,第,四十六条管》理中心应当》督促受委《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!合同约定的》业务受委托银行应】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!定协助管理中心催缴!住房公积金》催收逾期《住房公?积金贷?款定:期向管理中》心提供?相关的业务资料
! ? 受委托银行在拨付!住房公积金》时,对不符合政策—规,定使用方向的有【权不予办《理并及时向》设,区的:市管:。理委员会、省人民】政,府建设行《政,主管部门和中国【人民:银行省级《。机构报?。。。告
第》四十七?条管理中心》应当为单位和—缴存人发放缴存住房!公积金的有效凭证
!
管理中】心应:当每:年与缴存单》位和缴存《人对账向《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!对账公告《向缴存单《位和缴存人发放【。住房公积《金对账?凭证
— 缴存单位—和缴存人有权查询】本单位、本人—的住: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!情况:管理中心《、受:委托银行不得拒绝不!得收取费用缴存单位!和缴存人对住房公积!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!有异议的《可,以,申请管理中心或【者,受委托银行进行复】核管理中心、—受委:托银行?。应当自收到申请【之日起?五日内给予书面【答复
第六章法律!责,任
? 第四十八条管理】委员会的决策—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!和政策规定的由省人!民政府建设行—政主管部《门会同?财政部门依据—管理职权责令—限期改?正
第四—十九条管理中—心及其工《作人员违反本—办法:规定有?下列情形之》一的由省《。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门依据管理—职权责令限》期改:正;对负有责任的】主,管人:员和其他直接—责,任人员?依法给予行》。。政,处分取消《行政:执法资格;构成犯罪!。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任
! (一)对】应当由管《。理委员会决策的事】项,自行决策或者不执行!管理委员会依法【做出的决策情节【较严重的;
【 ? (二)违反规定】挪用:住房公积金或者对】批准挪?。用住:。房公积金行为不【。予抵制也未》向,监督部门及时报【告的;
》 ? (三)向社会公】布虚假财务报—告的;
》 ? (:。四)向他《人提供担《保,。的;
(!五)拒绝或者阻扰】监督部门依》法实施监督的;【
,
(六)连!续3年?未通过业务》管理工作考核的;】
(【七)兼任《其他:行,政、事业单位—和,经,济组:织职:。务的;
— (八)有其】他,滥用职权、玩忽职】守、徇私舞弊—。等行为的
》
第?五十条违《反本办法第》二十七条、第三【十条规定单位有下列!情形之一《。的由管理中心责令】限期改正《处,一千元以下的—罚款;?用于经营活》动,有违:法所得的处违—法所得三倍以下罚】款但最高不得超过】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!的处一万元》以下罚款《
(一)!截留:。职工住房公积金【不,缴存的;《
》 (:二)未经职工同意】。提取职工住房公积】金账户存储余—额的;
— (三》)为职工申请住房】公积金提取出具虚假!。证明的
第【。五,十一条?违反:。本办法第三》十条规定缴存人提供!虚假证明或者—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!账户存储《余,额的:。由管理中心责令【限期改正《。;逾期不《改正:的处一千元》。以下的罚款
】。第五十二条》违反本办法》第三十二条》。规定缴存人提供虚】假证明或者资—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!款的由管理》中心责?令限期改正处一【千元以下的罚款;】用,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!得的处违《法,所得三倍以下—罚,款但最高不》得超过三万元没有】违法所得《的处一万《。元,以下罚款;构—。。成犯:罪的依法追》究,刑事责任
— 第五?。十三条违反本办法】。第三十四条》第二款规定房地【产开发企业阻—挠、拒绝缴存人使用!住房公积金贷—款购:房的由县级以—上人民政《。府房地?产开发?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!正;逾期不改正的】。予以通报并进行不】良行为记录
【。。第,七章附?则
第》五十四条《本办法自《2009年2月1日!。起施行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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