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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河北省?住房:公积金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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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人民!政府令〔2》008〕第14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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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河北省住房公积】金管理办法已经【2008《年,12月29日省政】府第25《次常务会议通过【现予公布自2009!。年2月1日起施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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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省长《 胡春华
【 二○○八年十】二,月三十日
》
第一章总则
【
第一条为—加强住房公积金【管理维护住房公【积金所有者》的,合法权益促进—城镇住房《建设:提高城?镇居民的居住—。水平根据国务—院住房公《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!相关法律、》法规的规定结合【本省实?际制定本办法
【
第二《。条本办法适用于【本省行政《区域内?住房:公积金的缴存—、提取?、使用?、,管理和监督
】第三:条住房公积金由【国,家机关、国有企【业、:城镇集?体企业、外商投【资,企业、城镇私—营企业及其他—。。城镇企业、事业单】位、民办《非企业单位、社【会团体(以下—统称单?位)及其在》职职工共同缴存
】
》有条件的城镇单【位聘用进《。城务工人员用—工单位和职》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!金,城镇个?体工商户《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!申请缴存住房公【积金:
: 第四条《职,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!积金和职工所在单】位为职工缴存的住】房公:积金均属于职—工个人所有
【 职工—有要求所在单—。位按规定《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!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!。住房公积金的—权利
第—五条住?房公积金应当用【于缴存住房》公积金的职》工,、城镇个体工商户】和自由职业人—员(以下《统,称缴:存,人)购买《、建造、翻建—、大修自住住房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挪作他用
【第六条省人民政【府建设行《政主管?部门会同财政部门】以及中国人民银【行省级机《构负责?本省:行政区域内住房【。公积金管理法规【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!督
:
第七条》。任,何单位和个人—有权揭发、检举、】控告住房公积—。金缴存、提取、【使用、管理和监【督中:的违:法行:为
?第二章机构及其【职责
第八条设!区的市应《当依照?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住!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!(,以下简称管理—委,员会)作为》住房公积金管理【的决策机构设立住】房公积金管理中心】(以下简称管理中】心)负责《本行政?区域内住房公积【。金,的管理和运作—县(:市、区)不》设立:管理中心
第九!条管理委员会在【住房公积金管理方】面,履行下列职责
】。。 ,。 (一》)依据?有关法律、法规【和政策?制定和调整住房【公积金的《具,体管理措施并监督】实施;
】 (二)拟》订住房公《积金的具《体缴存比《例;
】(三)确定住房公积!金的最高贷款额度】;
— (四)《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!公积:金,金融业务的》商,业,银行(以下简称【受委托银《行);
—。 (五)审【批住房?公积金归集、—。使用计划《及计划执行情—况的:报告;
《。。
》(六)?审议住房公积金增】值收:益分配方案;
】 (七—),听取同级财政部【门、中国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】对住房公积金进行】财政监?督、:金融业务监》管,情况的通报和管理】中心根据审计报告】进行整改情况的汇报!并作:出相应的决议—或者处理意见—;
:
(八)】。。审议管理《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!金呆账?。、坏账核销申请和】拟向社会公布—的住房公积》金年度公报;
【
》(九)需要决策的】其他事项
— 第十?条管理委员会拟定】的章程或者议事【规则应当报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!案后执行通过后的会!。议决议应当报设【区的:市人民政《府,。、省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》和财政部门、中【国人:民,银行省?级机构备《案
? 管》理委员会的办公室】设立:在设区?的市人民政府—办公室(厅)负责】管理委员会的会【议筹办、决策—事项:督办:等工作
》 第十一条管—理中心依法履—行下列管理》职责
》。 : (一)拟定住【房公积金具体管【理办法并监督—执行:。;
(】二)编制、执—行住房?公积金的归集、使】用计划并《组织执行《。编报计?划执行?情况的报《告,;
》 , (三)审》批个人住房公—积金的?提取和个人住房贷】款,的,发放按?管理委员会》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!国债;
】 (四)《负责记?载职工住《。房公积金的缴存【。、提取、《使用等情况;—
(【。五)负责《住房公积金的核算指!导、监督分支—机构的内部核算;
!
(六)】提出住房《公积:金增值收益》分配方案经同级财】政部门审核报管理委!员,会审议后《执,行;
?。
《 (七)负责住房】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!;
》 (八)》负责对分支机构和】业务经办网》点业务管理的授权;!
(【九)组织建立管理中!心及其所《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!息系统并《与上级?住房公?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!网;
【 (十)《承办管理《委员会决定的—其他事项
》
第十二条管理中!心是直属《。设区的市人民政【府的具有公共管理职!能的事业单位管【理中心不得挂—靠任何部门或者单位!不得与任何部门【。或者:。单位合署办公不得经!办或者?参,与经办各类》。经济:实,体
管理!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兼!任其他行政、事业】。单位和?经济组织《职务
第十三】条管:理中心可以》。根据业?务需要按精简效能、!合理布局的原—则在符合规定条【件的县(《市)设立《分支机构《或者业务经办网点】;在设区的市的区】可以设立业》务,经办网点不设立分】支机构
!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!提交: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!经省人民《。政,府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审【核后:报省:人民政府批准设【立业务经办》网,点的应?当报管理委员—会批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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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分,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!点不是?。独立的事业》法人不?单独登记设》立在管理中心授权】范围内履行职—责不得超出授—权,范围从事业务—。活,。动或者由其他机构】代,。管业务
《
第?十,四条上?级政府机关及—石油、煤炭等—跨设区的市特大【型独立?。工矿区和铁路系统】住房公?。积,金管理机构》的设置、《职责和业务》范围按国家和—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!执行
第十【五条管理中心应当】推行电子政务—与分支机构、—业务经办网点建立】统,一的电子《网络业务管理系【统在网站上》公布业务办理—程序:和相关规定》为住房公积》金的:账户:设立、缴存、—提取、贷款等事项】办理提供方便
【
第十《六条管理中心应【当与受?委托银行签订委【托合:同,明确:双方的权利、义【务和责任委》托合同应当》使用由省《人民政府建设—行,政主管部门》会同财政《。部,门、:中国人?民银行省级机构制】订的合同《示范文本
第十!七条省人民政府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。会,同,财政部门《对管:。理中心业务管理工】作进行考核》将其工作成效与【奖惩挂钩提高管【理,和服务水平
第】三章缴存
—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!应当全面、准—确地掌握《单位及?其,职工缴存住房—公积金的相关信息有!关行: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!协助
《 第十九条单位【应,当到管理中》心,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!登记:。并办理?账户设立《手续或者经管理中心!登记审?核后到受委托—。。银行办理账户设立】手续
《 城》镇个体工商户和【自由职业人员缴存】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持!身份证件《、居住?证明和合法》收入等?证,明材料到当地—管理中心办理缴存】登记、账《户设:立等手?续
第二十条单!位发生合并、—分,立、撤销、破产【、解散或《者改:制等情形的应当【为职工补缴未缴或】者少缴的住房公积】金单位?合并、分立和—改制时?无力补缴住房公【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!公积:金缴存?主体才能办》理合并、《分立和改《制等相关事项单【位,撤,销、解?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!产的其未缴或者少缴!的住房?公积金应当列—入,。所欠职?工工资?清算时应当》。列,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!序
第二十【一条职工住》房公积?金的月缴存》额为职工本人—上一年度月平—均工资乘以职—工住房公积金缴存】比例
》 :。 单位为职工—缴存的住房》。公积金的月缴存【。额为职工《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!工资乘以单》位住:房公积金缴存比【例
? ,第二十二条城镇【。个体工商户和—自由职业人员—申请缴存住房公积】金的月缴存》额的工资基数按缴存!人,上一年?度月平均纳税—收入计算也可以按其!所在设区的》市统计部门公布的】上,一年度在职职工月】平均工资计算
】 ,第二十三《条单位?和职工住房公积【金缴存比例均不【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!均工资的百分之【。。五有:条件: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!缴存比例具》体缴存比例》的确定和调整由管】理委:员会拟订《经本级?人民政府审核—后报省人民》政府批准
第二!十四条单位内部提前!离岗的职工住房公】积金应?当缴存到国家—法,定退休年龄已办【。理离休、退休—、退职手《续的不再缴存
! 职工按当地最!低工资标准》。领取工资《的职工个人可以【免缴住房《公积金但职》工所在?单位应当按规定【缴存比?例为职工缴存—住房公积金》
第二》十五:。条住房公积》金自存入缴存人【个人住房公积金【账户之日起按国【家,规定的利《率和计息办》法计息?
第二十六条管!理,中心应当建立—。缴,存人个人住房—公,积金明细账记载【职工的?住房公积金》缴存、?提取等?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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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》七,条,单位应当按规定【时间足额缴存住房公!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!者少缴存不得截留】职工:的住房?公积金不《缴存:。
—连续亏损两年—。且单:位职工平均工资水】平低:于当地职工》上一年度《月平:均,工资:。百分之?五十的?单位可以申请降【低住房公积金—缴存比例单位—职工: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!地职:工上一年度月平均】工资百分之三—。十的单位可以—申请缓缴住》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!效益:好转后应《当再提高缴存—比,例或者补缴缓—缴的住房公积金【经依法?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!保险金的可》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!公,积金缴存《比例和缓《缴住:房公积金
】 单位申请降低缴!存,比例或?者缓缴住房公积金】。的应当经《本单位职工》代,表大:会或者工会》。讨论通过《。并,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!理委员会批》准后执?行单位降低缴存【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!。。不得超过一年超【。过一年的应》当重新办理》审批手续
【第二十?八条缴存人在本【省设区的市内变【动工作的应》当,申请办理住房公【积金账户转移—手续;?到本省另一设区的市!工作的应《当申请办理住—房公积金账户异【地转移手《续有关管理》中心应当按规定【及时:予以办理《
》 缴存》人到:外省:(区、市)工作的】原缴存地管》理中心应《当协助办理相关【转移手续
第【四章提取与》使用:
第二十九【条缴:存,人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可:以提取?。其住房公积金账【户内的?存储余额
【 (《一)购?买、建造、翻建【、大修自住住房【的;:
》 (二)离休、退休!、退职的;
—
: (《三):出境定居的;
【
? (四)》。偿还购?房贷款本《息的;
》 : (?五)被纳入当地【城镇居民《最,低生活保《障范围的;
—
(六【)房租?支出占家庭收入【的比例高《于,管理委员《会规定的;
! (七)遇有突】发事件造成家庭【生,活,严重困难的》;
》 (八)》。在集中封《存,账户管理《两,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!者未办理转移的;
!
(九)】完全丧失劳》动能力并与单位终】止劳动关系的;
! (十)因参!军、上学《并与单位终》。止劳动关系的;
! (十一)被!判,处刑罚?并,与单位终止》劳动:关,系,的,;
(十!二)其?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!形
》 缴存《人死亡或者被宣告】死亡的缴存人的【继承人、受遗赠人】。可,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!积金账户内的—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!。无受遗赠《人的缴存人住—房公积金账户内的】存储余额纳入住【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!
第三》十,。条职工?符合规定情形申请】提取其住房公积【金,。账户:存储余额《。的职工所在单位应】当予:。以核实?并出:具提取证明提—。取证:明,。以,。外的其他《所需证?。明和资?料由职工个人提供并!对,其真实性负责未经】职工同意《单位不得提取职【工住房公《积金:账户的存储》余额
城!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!职业人员符合规定情!。形申请提取其住房】公积:金账户存储余额的】应当出具相》关证明和《。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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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—理中心应当自—受理提取申请—之日起三日内作出】准予提取或者不准】提取的决定》并通知申请》人;准予提》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!理支付?手,续
第》三十一条缴存人在购!买、建造、翻建、】大修自住《住房: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!请住房?公积金贷款贷款人在!未偿:还清贷?。款本息前《不得再?次申:请贷款
—。 管《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!日起:十五日内作出—准予贷款或者—不准予贷《。款的决?定并通知申请人【;准:予贷:。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!理,贷款手续
】 住?房公:积金贷款的风险由】管理中?。心承:担
?。 第三十二条缴存】人,申请住房《公积金贷款应当【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!或者资料并提—供,担保:
》 管:理中心不《。得指定或者变—相指定担保单—位或者机构
【 第三十三》。条缴存人在缴存住房!公积金所《在地以外的设区【的市购买自住住房的!可以向购房所—在地管?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!金,贷款购房所》在地管理中心应【当视:同本地缴存》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!款缴存住房公—积金所在地管理中】。心应当提供缴存人缴!存住房?公积金证《明,协助调查缴存人【。还款能力和个人【信用等情况》。
第三十四【条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阻挠《符,合条:件的缴存人申—请、使用《住房:公积:。金贷款
【 房地产开—。发企:业开发建设商品住】房、经济适》用住房的应当—为缴存人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!购房提供便利不得阻!挠、拒绝
【第三十五条住—房公积金应当—依法使用管理—中心不得向任何单位!和个人提供担保【不得将?住房公?积金用于《出借和?房地产投资、经营股!票、期货交易—等,活动
第三十六!条管理中心在保证住!房公积金提》取和贷款《的前提下经管理委员!会批:。准可以在国家和【本省:规定比例内将—住房公积金》。用于购买《国债管理中心只能】。在银行间债》券市场或者商—业,银行柜台购》买一级市场新发行】的国债并持有—到期:。
: 管理中心】不,得使用住房》公积金?从,事国债回购或者委】托理财业务不得将购!买,的,国债用于质》押,、抵押?等担保?。行为
第—三十:七条住房公积金的】增,值收益应《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!。委托银行设立—的增值收益》专户用于建立住房】公积:金贷款风险准备【金、管理中心管理】费用:和城市?廉租住房的补充【资金
》 贷款风—险准备金和廉租住】房补充?资金的具体管—理使用按国家和本】省有关规定执行【
第三十八【条管理中心的—管理费用《实行收支两条线【管理由管《理中心按规定的标】准编制全年预算支】出总额报本级—财政部门批准后【从住:房公积金增》值收益中上》交本级?。财政由本《级财政按计划拨付】使,用,
: 》 管理中心的—。管理费用《。标准由省人民政【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会?。同财政部门》按略高于《。国家规?定的本级事业单【位费用标《。准制定并适》。当增:加管理中心》事业发展的资金【
第五章监督【管理:
第《三十九条《省人:民政府建设行政【。主管部门应当建【。立住房公积金监【督管理信息系统【对,管理中心《业务运?行,情况进行实时—监,控并会?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!门和中国人民银【行省级机《构组织开展对设区】。的市贯?彻执:行住:房公积金管理法【律、法规及政策情】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!时提出完善住房公】积金管理制度的政】策措施对查证属实】有违法违规》行为的应《当依法予以处理
】
《 省住房公积—金监督管理机构具体!负责住房公积金监】。督管理的日常—工作
第—四十条设区的市人民!政府财政部门应【当加强对本行政【区域内住房公积金】归集、提取和使用的!监督并向《本级人?民政府的《管理委?员会通报
— : 管理中心在编】制住:房公积金归集、使】用,计,划时:。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!意,见
【管,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!公积金归集、使用】计划和计划》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!须有设区《的市人民政府财【。政,部门参加
》
第四十一条中国!。人民银行省级机构】应当加强对受委托】银行承?办住房公积》金金融?业务:的监督?管理督促受》委托银行严》格执行相关》金,融法律法规》、政策履行与管【理中:心签订的委托协议
!
:第四十二条》审计部门应当对【住房公积金管理【。和使用情况》的真实性、合规性】、效益性进行审【计监督并对管理中】心负责人进行经济】责任:。审计
第四十三!条管理中心应—当定期?向,管,理委:员会和本级财政【部门报送《财务报告并在结算年!度终了两个月内将】经管理委员》会审议后的财务报】告如实向社会公【布接受社会监—督
》 :管理中心应当—按规定向省人民政】府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、】财政部门报送—住房公积《金统计报《表、会计报》表等业务《数据资料
【第四十四条管理中心!和职工有权》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!。列义务
《
(一【。)住:房公积?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!更,、注销?登记;
!(二:)住房公积金账户的!设立转移或者封存】。;
?。 (三)按规!。定调整计《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!额的月工资额—和,缴存比例;
! (四)》足额缴存《住房公?积金
》第,四十五条管理中心】可以对未按规定【缴存住房《公积金?的单:位进行监《督检查
】 单位?应当如实提供用【人情况以及工资【、财务报《表等与?缴存住房公积—金,有关的?资料管理中心应当】。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予!以保密
第四】十六条管《。理中心应《当督促受《委托银行及时—办理委托合》同约定的业》务受委?托银行应当根据委托!合同的约定》协,助管理中心催—缴住房公积金催收逾!期住房公积金贷款】定期向管理中心【提供:相关的业务》资料
》 受委托银行在!拨付住房公积—金时对?不,。符合:政,策规定使用》。方向:的有权不《予办理并及时向设】。区的市管理》委员会、《省人民政《。府,建设行?政主管?部门和中国人民【银行省级机构报告】
第四十七【条,管理中心应当为单位!和缴存人发放缴存】住房公积金的—有,效凭证
》 管》理中心应当每年与缴!存单位和缴存人对】账向社会发布住【房公积?金,对账公?告向缴存单》位和缴?。存人:发放住?房,公积金对《账凭:证
缴】存,单位和缴《存人有权查询—本,单位、本《人的住房公积金【缴存和提取情—况管理中心、受委】托银:行不得拒绝不得收】。取费用缴存单位和缴!存人:对住:房公:积金账户内》。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!可以申请管》理中心?或者受委托银—。行进行复核管理【中心、受《委,托银行应当自收到申!请之日起五日内【给,予,书面答复
第六章!法律责任
》
第?四十八条《管理委?员会的决策违反【有关法?。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!的,由省人民政府建【设行政?。主管部门会》同财政部门》。依据管?理职:。权责令限期改正
】
第四十九—条管:理,中心及其工作人员】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!列情:形,之一的由省人民【政,。府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!职权责令限》期改正;对负有【责任:的主:管人员和其他—直接责任人》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!取消行政《执法资格;构成犯】罪的依法追》究,刑事责任
】 (一)对应【。当由管理委员—会决策的《事,项自行决《策或者不执行管【理委员会依法—做出的决策情—节较严?重的;
《
(—二)违?反规定挪《用住房公《。积金或者对批—准挪用住房》公积金行为不予抵】制也未向监督部门】及时报告的;—
(三】)向社会公布虚假】财务:报告的?;
:
? (四)向他人】提供担?保的;
— (五)拒绝或!。者,阻扰监?督,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!;
— (六)连续—3年未通过》业务管理工作考【核的:;
(】七)兼?任,其他行?政、事业单》位和经济组织职务】的;:。
(八】)有其他滥用职权】、玩忽?职守、徇私舞弊【等行:为,的
第五十条违!反,本办法?第,二十七条、第三十条!。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!之一:。的由管?理中心?责令限期改》。正处一?千元以下的》罚款;用《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!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!。以下罚款但最—高不得超过三万元】没有违法《所得的处一万—元以下罚款
! (一)截留【职工住?房,公积金不缴存的【;
》 (二)未经【职工同意提取—职工住?房公积金账户存储】余,额,的;
【 (:三)为职工》申请住房公积—金提取出具虚—假证:明的
》第五:十一条违反本办法】第三十条规定缴存人!。提供虚假证明或者】资料提取住房公积】金账户存储》余额的?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!改正;?逾期不改正的处【一千元以下的—罚款
?
第五《十二条违反》本办法?第三十二《条规定缴存人—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!料,骗取住房公积金【贷款:的由管理中心责【。令限期改正处—一千元以下的罚款】;,用于经营活动有【违法:所得的?处违法?所得三?倍以下?罚款:但最:高不得超过三万元】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!万元以下罚款—;构成犯《罪的:依法:追究:刑事责任
第】五十:三条违反本办—法第:三十四条第二款【规定房地产开发【企,业阻挠、拒绝缴存】人,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!购房的由县级以【。上人民政府房地产】。。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!期改正;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!报并进行不良—行为记录
第【七,章附则
》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!自20?09年?。2月:1日起施行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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