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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。 河北省住【房公积金《管理办法 — 河北省【人民政府令〔2【008〕第》。1,。4号 ? , :河北省住《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!经200《。8年12月2—9日省政府第—25:次,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!布自2009年2月!1日:。。起施行 代—省长 胡春华【 二○○八年!十二:月三:十,日 第一章总【则 : 第一《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!管理:维护住房公积金【所有者的《合法权?益促进城镇住房建】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!住水平根据国务院】。住房:公积金?管理条?例和其他相》关,法律、法规的规【定,结合:本省实际制定本【。办法 第二条本!。办法适用于本省行】政区:域内住房公积—金的缴存、提—取,、使用、管理和监】督, 第三条住房公!积金由国家机关、】国,有企业、《城镇集体企业、外商!投资企业、城镇私营!。企,业及其?他,城镇企?业、事业《单,。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!、社会团体(以下统!称单位)及其在【职职工共同缴存【 ,     》有条:。。件的城?镇单位聘用进—城务工?人员用工《。。单,位和职工可以缴【存住:。房公积金城镇个体】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!员可:。以申请缴存住房公】积金 ? 第四条》职,工个人缴存》的住房公积金和职】。工所在单《位为职工缴存—的住房公积金均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!     职工有要!求所:在单位按规定为其】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!。和按:期足额缴存住房公】积金的权利 第!五条住房公积金【应当用于缴存住房】公积金的职工、【城镇个体工》商户和自由》职业人员(以下统称!缴,存人:)购买、《建,造、翻建《、大修?自,住住房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!用 第六条省】人民政?府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会同财政部门—以,及中国人民银行省级!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!。域内住房公积—金管理法《规,、政策执行情况【的监:督 第七条任】何单:位和个人有权揭【发、检举、控告住房!。公积金缴《存、:。提取、使用、管理】。和,监督中的《违法行为 —第二章机构及—其职责? : 第八?条设区的市应当依】照国:家有关?。规定设立住》房公积金《管理委员会(以【下简:称管理委员会)【作为住房公积金管】理的决策机构设立】住房公积金管理【中心(以下简称管理!。中心)负责本行政】区域内?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!运作县(市、—区)不设立管理中】心 第九—条管理?委,员会:在住房公积金管【理方面履行下列【职责  》   (《一)依?据有:关法律、法》规和政?策制定和调》整住房公积金的【具体:管理措施并监—督实施;    ! (二?)拟:订住:房公积金的具体【缴存比例;   !  (三)确定【住房:公积金的最高—贷款额?度; ?     (四)确!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!积金金?。融业务的商业银【。行(以下《简称受委托》。银行);  【   (五)审批住!房公积金归集—、使: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!。况的报告《;     (六!)审:议住房公《积金:增值收益分配方案;!     —(七)听《取同级财政部门、中!。国人民银行分—支机构?对,住房公积金进行【财政监督、》金融业务监管情况】的通报和管理—中心根?据审计报《告进行整改情—况的汇报并》。作,出相应的决议或者】处理意?见,; : ,    (八)审议!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!公积金呆账、坏【。账核:销申请和拟向—社会公布《的住房公积金年度】。公,。报; ?  :   (九》)需要决《。。策的其他事项— ?第十条管理委员会】拟定的章程》或者议事规则应当】报设区?的市:人民政府备案后【执行通?过后的会议》决议应当《报设区的市人民【政府、省《人,民,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和《财政部门、》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!构备:案    — ,管理委员《会的:办公室设立在设【区的市人民政府【办公室(《厅):负,责管理委《员会的会议筹办、决!策事项督办》等,工作 第十【一条管理中心—依法履行下列管理】职责 《    (一—。)拟定住房公—积金具体《管理:办法并监督执行; ! ,。。    (二—。)编制、执行住房】公积金的归集—、使用计划并组【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!情况的报《告;    【 (三)《审批个人住》房公积金的提取和】个人住房贷款—的发放按管理委【。员会审议批准的比】。例购买国债;—     (四)!负责记载职》工住房公积金的缴】存、提取、使—用等情况; —    《 (五?)负:责住房公积金的【核算指导《、监督?分支机构的内部核】算; 《  :  :(,六)提出住房—公,积金增值《收益分配《方案经同《级财政部门审—。核,报管理委《员会审?议,后执行;    ! (七)负责住【房公积金的保值和】。归还;    】 (八)《负责对分支》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!业务管理的授—权,;  《。   (九)—组织建立管》理中心?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!管理信息系》统,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!行政监管部门联网;! :    (》十)承办《。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!他事项? 第十二—条管:理中:心是直属设》区的市人民政府【的,具有公?共管:理职能?的事业单《位管理中心不得挂靠!任何部门《或者单位不》得与任何《部门或者单位合署】办公:不得经办或者—。参与:经,办各类经济实体 】     管理中】心,工作人员不得—兼任其他《。行政、事业》单位和?经济组织职务 】 第十?三条管?理中心可以根据【。业务需要《按精简效能、合理】布局的?原则在符合规定【条,件的县(《市):设立分支机构—或者业?务,经办网点;在设区】。。的市的区可》以设立业《务,。经办网点不设立分支!机构 《    设立分支】机构的应当提交管】理委员会审》议同意经省人民【。政府建设行政—。主管部门审核—后报省人民政—府批准设立业务经办!网点的?。应,当,报管理?委,员会批准 》     》分支机构和》业务经办网》点不是独立的—事业法人不单独登记!设立在管《理中心授《权范围内履行—职责:不得超出授》权范围从《事业务活《。动或:者由其他机构代【管业务 《 第十四条上级政!府机关及石油、煤炭!等跨:设区的市特大型独】。立工:。矿,区和铁路系统住【房公积金管理—机构的设置、职【责和业务范围按国家!和,省人民政府有关【规定执行 第十!五条管理中心—应当推行《电子政务与分支机构!、业务经办》网点建立统》一的电子《网络业务管理系【统在网站上公布业】务办理程《。。序和相关规定为【。住房公积金的—账户:设立、缴存》、提取、贷款等【事项办理提》供方便 》 ,第十:六,条管:理中心应当》与受委?托银行签《订委托合《同明确双方的权利】、义务?和责任委托合—同应当使用》由省人民政》府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会同—财政部门、中国【。人,民银行省级机构【制订:。的,合,同示范文本 【 第十七条省人【。民政府建《。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》。。会同财?政部门对管》理中心业务》管理工作进行考【核将其工《作成:效与奖惩《挂,。。钩提高管理和服务】水平 《第三章缴存 【 第十八条》管理中心应》当,全面、?准确地掌握单位及】其职:工缴存住《。房公积?金的相关信》。。息有关行《政管理部门》应当予以《协助 第十九条!单位应当《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!公积金?缴存登?记并办理账户—设,立手续或者经管理中!。心登记审核后到受委!托银:行办理账户设立【手续    【 城镇个体》工,。商户:和自由职业人—。员,缴存住房公》积金:的应当持身份—证件、居住》证明和?合法收入等》。。。证明材料《到当地管理中—。心办理缴存登记【、账户设立等手续 ! :第二十条单位—。发生合并、》分,。立、撤销《、破产、解》散,或者改?制等情形的应—当为职工《补缴未缴或者少【缴的住房《公积:金单位合并》、分立和改制时【无力补缴《住房公?积金的?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!缴存主体才能—办理合并、分立【和改制?。等相关事项单位【撤销、解散或—者,被依法宣告破产的】其未缴或者》少缴的?住,。房公积金应当列入】所欠:职工工资《清算时应当列入财产!的第一清偿顺序【 第二》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!金的月缴存额为【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!平,均工: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!金缴存比例  】   单位为职工】缴存的住房》公积金的月缴存【额为职工本》人上一年度月平【均,工资乘以单位住【房公积?金缴存比例 第!二十二条城镇—个体工商户和自由】职业人员申请缴【存住房公《积金的?月缴存额《的工:资基数按缴存—人上一年度》。月平均纳税》收入计?算也可以按其所在设!区的:市统计部门公布【的上一年度在—。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!算 《第二十三条》。单位和职工》住房公积金》缴存比例《均,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!平,均工资?的百分?之五有条件的城市】可以:适当提高《缴存比例具体缴【存比例的确定和调】整由管理委员—会拟订经本级—人,民政:府,审核后报省》人民政府《批准: 第二》十四:条单位?内部提前离》岗的职工住房公积】金应:。当缴存到国家法定退!休年龄已办理离【休、:退休:、退职手续的不【再缴存     !。职工按?当地最?低工资?标准领取《工资: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!住房公?积金但职工所在【单位应当按规定【缴,存比例为职工—。缴存住房公积—金, 第《二十五条住房公【积金自存入缴存【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!户,之日起按国家规定】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!息 :。 第二十六—。条管理中心应当建】立缴:存人个人《住,。房,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!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!、提取等情》况 : 第二十七条单】位应当按规定时间足!额缴存住房公积【金不:得逾期缴《存或者少缴存不得截!留职工的住房公积】金不缴存《 :    连续亏损两!年且单位职工平均】工资水平低于—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!平均工资《百分之五十的单位可!以申请降《低住房?公积金缴存比—。例,。单位职?工平均工资水平【低于当地《职工上一《年度月平均工—资百分之三十的单】位可以申请缓—缴住房公积金待【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!应当再提高缴—存,。比例或者补缴缓缴】的住房公积金—经依法批准缓缴养】。老和失业保险金【的可以同时申—请降低住房公积金】缴,存比例和缓缴住房】公积金   【  单位申请—降低:缴,存比例?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!的,应当经本单》位职工代表大会或】者工会?讨论通过并经管理】中心审核《报,管理委员《会批:准后:执行单位降低缴【存比例或者缓缴的】。期限:不得超过一年—超过一?年的:应当重新办理—审批手续 》。 第二十八条缴】存,人在本?省设区的市内—变动工作的应当申请!办理: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!手续:;到本省另》。一,设区的?市工作?的应当申请办理住房!公积金账《户,异,地转移?手续:有关管理中心—应当按规定及—时,予以办理 —     缴存】人到外省(区、市)!工作的原缴存地管】理中心应当协助办】理相关转移手续 】 ,第四章提《取与使?用 第》二十九条缴》存人:有,。下列:情形:之一的?可以提取其住—房公积金《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!     (一)】购,买,、建造、《翻建、大《修,自住住房的; 】    《(,二)离休、退休、退!职的;?     (三)!出境定?居的;  —   (《四)偿还购》房贷款本息的—;,  ?。。 ,  (五)被—纳入当地城镇—居民最低生活保【。障范围的; 【   ? (六)房租支出占!家庭收入的比例高】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!;    — (:七)遇有突发事【件造:成家庭生《活严重困难的—;   》  (?八)在集中封存【。账户管理两年以【上未:继续缴存《或,者未办理转移—的;     】(九)完全》丧失劳动能》力并与单位终止【劳动关系的》; :  :   ?(十)因参军、上学!并与单位终止劳【动关系的《;  《   (十一)【被判处刑《罚并与?单位终止《劳动关系的》; :     (十二)!其他依法允许提【取的情形 —    缴存—人死亡?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!存人的继承人、受】遗,赠人可以提取缴【存人住房公积—。金账户?内的存储余额无继】承人:也无受遗《赠,人,的缴:存人住房公积金【账,户内的?存储余额纳入住【房公积?金的增值收益 !第三十条职工符【合规定情形》。申,请提取其住房公积】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职!工所在?单位应当予以—核,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提!取证明以《外的其?他所需证明和资料由!职,工,个人提供并》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!职工同意《单位不得《提取职工住房—公积金?账户的存储余—额     城镇!个体:。工商户和自》由职:。业人员符合规—定情形?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!金账:户存储余《额的应当出具—相关证明和资料 !    管理中心】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!之日起三日内—作出准?予提取或者不准提】取的:决定并?通,知申请人;准予提】取的由受委托银【。行,办理支付手续 !第,三,十一:条缴存人在购买、建!造、:翻建、大修自—住住房时可以—向,管理中心申请—住房公积金贷款【贷,款人:在未偿还清贷款【本息前?不得再次申请贷款 !     管理中】。心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!五日内?作出:准予:贷款或者不准—予贷:。款的决定并通—知申请人《;准予贷款的由受委!托银行办理》。贷款手续《     住房公!积金贷款《的风: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! 第三《十,。。二条缴存人申请【。住房公积金贷款应】当提:供真:实有效的《证,明,或者资料并提供担保!  ?  : 管理中心不得指】定或者变相》指,定担保单位或者机】构 第三十【三条缴存人在缴存】住房公积金》所在地以外的设区的!市购买自住住房的】可以向购房》所,在地管理中心—申请住房公》积金贷款购房—所在地?管理:中心应当视同本【地缴存人办》理住房?公积金贷款》缴存住房公积金【所在地管理中心应当!提,供,缴存:人缴存住《。房公积金《证明协助调查缴【存人还款能力和个人!信用等情况》 第三》十四条任何单—位和:个,人不得阻挠符合条】件的缴存人申请、】使用住房公积—金贷款 《 ,    房地产开发!企,业开:发建设商《品住房、经》济适用?住房:的应当为缴存—人使用住房公积金】贷款:购房提?供便利不得》阻挠、拒绝》 第三十五条】住房公积金》应当依法使用管理中!心不得向《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!担保不得将》住房:公积金用于出借【和,房地:产投资、经营股票】。、期货交易等—。活动 ? 第三《十六条管《理中心?。。在,保证住房公积—金提取和贷》款的前提下经管【理委员会批准可【以在国家和本—省规定比例内将住】房公:积金用于《购买国债管》理中心只《能在银行间》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!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!新发行的国债并【持有到期 — ,   管《理中心不得使用住房!公,积金:从事国?债回购或者委托【理财业务不得将购】买的国?债用于?质押、抵押等担保行!为 ? 第三十七条住房】公,积金的增《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!中心在?受委托银行》设立的增《值收: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!公,积金贷款风险—准备金?、管理中心管—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!房的补?充资金  —   贷款风险【准备金?和,廉租住房补充—资金的?具体管理使用—按国家?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! 第《三十八条管理中心的!管理费用实行收【支两条线管理由【管理中心按规定的】标准编制全年预【算支出总《额报本?级财政部门批—准后从住房》公积金?增值:。收益中上交》本级:财政由?本级财政按》计划拨付使》用  —   管理中心的管!理费用标准由省【人民政府建设—行政主管《部门:。会,同,。财政:部门按?略高于国家规定的本!级,事业单位费用标准】制定并适当》增加管理《中心事?业发展的资金 】第五章监督管—理 ? 第:三十九条省人民【政府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门,应当建立住》。房公积金监督—管,。理信息系统对管【。理中心业务运行【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!会同省?人,民政府财政部门和】中国人民银》行省级机《构组织开展对设【区的市贯彻执行【住房公积金》管理法律《。、法规?及政策情况》进行:监督检查《并适时提《。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!理制度的政》策措施对查证属实有!违,法违规行《为的:应当依法《予以处理    ! 省住?房公积金监督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!房公积金《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! 第四十条设区!的市人民政》府财:政部:门,应当加强《对本行政《区域内住房公—积金归集、提取和】使用的?监督并向本级人民】政府的管理》委员会通报 【   ? 管理?中心在?编制住房公》积金归?集、使用计划—时,应,当,征求:财,政部门的意见—    》 ,管理委员会在审【批住房公积金归集】、,使用计划和计划执】行情况的报告时【必须:有设区的市》人民政府《财政部门参》。加 ?。 第四十一条中国人!。民银行省《级,机构:。应当加强对》受委托银行承办【住房公积金金融业】务,的监督管理》督促受委托银行严】格执:行相:关金融?法律法规、政策履】行与管理中心签订】的委托?。协议 》第四十二条》审计部?门应当对住房公【积金管理和使用【情况的真实性—、合规性、》。效益:性,进行审计监督并对】管理中心负责人【进行:经,济责任?审计 第四【十,三条管理中心—。应当定期向管理委员!会,。和本级财政部门报】送财:务报告并在结—算年:度终了?两个月内将》经管理委员》会审议后的财务报告!如实向社会公布【接受社会监督— :。    管理中【心应当按《规定向省人》民政:府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、《财政部门报送住【房公积金统计报表、!会计报?表等业务数》据资料 第四十!四条管?理中心?和职工有权督—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!义务  》 , , (一)住房公【积金的?缴存登记或者变更、!注销登记;》     (【。二,)住房公《积金: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!封存; 》   ? (三?)按:规定调整计》算住:房公积?金月缴存额的月工资!额,和缴存比例; 】    (四)足额!缴存住房公》积金: : 第四十五条管【理中:心可以?对未: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!金的单位进行—监督检查 —    单位应当如!实提供用人情况以】及工资、财》务报表等与缴存住】房公积金有关的资】。料管:理中心应当对单【位提供的《资,料予:以,保密 第四【十六条?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!委托:银行及时办理委【托合同约定的业【。务受委?托银行应当根据委托!合同的?约定:协,助管:。理中心催缴住房【公积金催收逾期住】房公积金《贷款定期向管理【中心提供相关的业】务资料 《     受—委托银?行在拨付住房—公积金时对》不符合政策规定【使用方?向的有权不予—办,理,并及:时向设区的市—管理委员会、省【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门和中国》人民银行省级机构】报告 第四【。十七条管理》中心应当为》单位和缴存人发放】缴存住?房公积金的有—效凭证 》    管》理中心应《当每年与缴存—单位和缴存人对账】向社会?发布住?房公:积金对账公告向【缴存:单位和缴存人发【放住房公积》金对账凭《证     【缴存单位《和缴存人《有权查询《。本单位、本人的住房!公积:金缴存和提取情【况管理中心、受【委托银行不》得拒绝?不得收取费用缴存】单位和缴存》人对住房公积金账】户,内的存?储,余额有?异议的可以》申请:管理中心或者—。。受委托?银行进行复核—管理中心、受委托】银行应当自收到申】请之日起五日内【给予书面答复 第!六章法律责任 !第四十八《。条管理委员会的决】。策,违反:有关法律、法—规,和政策规《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建!。设行政主管部门会】同财政部门依据管】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!。 第四十九条】管理:中心及其《工作: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!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!建,设行:政主管部门依据【管理职权责令—限期改正《;,对负有责任的主【管人:。员和其他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】给予行政处分取【。消行政?。执法资格《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     (一【。)对应当由管理委】员会决策的事—项自:行决策或者不执行】管,。理委:员会依法做出的【决策情节较》严重的?;   》  (二)违反规定!挪用住?房公积金或》者对批准挪用住房】公积金行为》不予抵?制也未向《监督部门及时报【告的; 《   ?  :(三)向社会公布虚!假财务报告的—。。;     (】四)向他人提—供担保的;  】   (五)拒绝】或者阻扰监督部【门依法?实施:监督的; 》。     》。(六)连续3年未】通过业务《管理工作《考核的;   】。  (七)兼—任其他行政、—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!职务的;   】  (八《)有其他滥》用职权、玩》忽职守、《徇,私舞:。弊等:行为的 —第五十条违反—本办法第二十—七条、第三》十条规定单位有下】列,情,形之一的由管—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!处一千元以下的【罚款;用于经—营活:动有违法所得的【处违法所得三倍以】下罚款但《最高不?得超过三《万元没有《。违法所?得的处一万元—以下罚?款   》  :(一)截留职—工,住房公积金不—缴存的?;,  ?   (二)未【经职工同《意提: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!户存储余额的; 】    《 (三)为职工申】请住房公《。积金提?取出:具,。虚假证明的 第!。五十一条违反—本,办法第三十》条,规,。定缴存人提供—虚假:证明或者资料提【取住房公积》金账户?。存储余额《的由管理中心责令】限期改正;逾—期不改正《的处一千元以下的】罚款 》第五十二条违—。反,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!定缴存人提供虚【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!。住房公积《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!责令限?期改正处一千—元,以下的罚款》;用:于经营活动有—违,。。。法所: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!以下:。罚款:但最高不得》超过三万《元没有违法》所得的?处一万元《以下罚款;》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 《 第五十三条—违反本办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!规定房地产开发企】业阻挠、拒绝缴【存人使?用住房公积金—。贷款购房的由县【。级以:上人民政府》房地产开发主—。。管部门责《令限:期改正;逾期不改】正的予以通报—并进行不《良行为记录 — 第七章附》则 ?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!自2009年2月】1日起施《行 ?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