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】省住房公积金管【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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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—省人民政府》令〔2?008〕第14【号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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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住房】公积金管理办法【已经2008—年1:2月:29日省政府第2】5次:常务会议通过—现予:公,布自:。。2,009年2月1日起!施行
代》省长 胡春华
! :二,○○八年十》二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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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总则
!第一条为加》强住房公积金管理】维护:住房公积金》所,有者的合法》权益:促进城镇住房建【设提高城镇居民【的居住水平根据国】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!条例和其他相关【法律:、,法规:的规定?结合本省实际制定】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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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本办法】适用于本省》行政区域《内住:房公:积金的缴存、—提取、使用、管【理和监督
— 第三条住房—公,积金由国家机—。关、国有企》业、城镇集》体企业、《外商投资企业、城】镇私:营企业及其他城【镇企业、事业单位、!民办非企业单位【、社会团体(—以下统称单位—)及其在《职职工共同》缴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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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有条件的城镇单位】聘用进城务工人员】用工:单位和职工可—以缴存?住房公积金城镇【个体工商户和自【由,职业人员《可以:申请缴存住》房公积金
— 第四条职工个【人缴存的住》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!。。单位为职工缴存【的住房?公积金均《属于职?工个人?所有
职!工有要求《所在单?位,按规定为其设立【住,。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!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!的权利
第五条!住房公积金》应当用于缴》存住房公积金的【职工、城镇个体【工商户和自由职业】。人员(以下统—称缴存人)购买【、建造、翻建、【大修自?住住房任《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!作,他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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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省人民政!府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会同?财政部门以》及中国人民银—。行省级机构负—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!房公积金管》理法规、政策执行】情况的监督
】第七:条任: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!发、检举、》。控告住房公》积金缴?存、提取、使—。用,、管理和监督中【的,违,法行为
第二章机!。构及其职责》
第八条—设区的市应当依照国!家有关规定设立住】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!(以:下简称管理委员会)!作为:住房公积金管—理的决策《机构设立住房公【积金管理《中心:(以下简称管理中心!)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住房公积金的—管理:和运作县(市、区)!。不设立管理中心【
第《九条管理委员会【在住:房公: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!列职责
— (一》)依:据有关法律、法【规和政策《制定和调整住—房公:积金的具体》管理措施并》监督实施《;
(二!)拟订住房公积金的!具体缴存比例—;
(三!)确定住房》公积金?。的最高?贷,款额度?;,。
(【四,)确定受委》托办理住《房,公,积金:金融业务的》商业银行(以下简】称受委托《银行);
【 (五)审批住!房公积?金归集、使用计【划及计划执行—情况的报《告,;
【(六)审《议住房公积金增值】收益分配方案—;
《。 (七)—听取同级财政—。部门、中《国人民银《行分支机《构对住?房,公积金进行财政监】督、金融业务监管】情况的通报》和管理中心根据【审,计,。报告进行《整,改情:况的汇报并作出相应!的决议或者处—理意见;
》
: (八)—审议管理中心—提出的住房公积金】呆账、坏账核—销申请和拟》向,社会公?布的住房公积金年】度公: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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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(九)需要决策的!其他事项
【第,十条管理委员—会拟定的章程或【者,议事规则《应当:报设区的市人民政】。府备案后执行通【过后的会议决议应当!报设区的《市人:民,政府:、省人?民政府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和财政部门、中国】人民银行《省级机构《备案
管!理委员会《的办公室设立—在设区的市人民政】府办公室(厅)负】责管:理委员会的会议【。筹办、决策事—项督:办等工作《。
: 第:十一条?管理中心《依法履行下》列管理职责
】 , :(一)?拟定住房公》积金具体管理办法】并监督执行;
】 , : (二)编制、执行!住,房公积金《的归集、使用—计划并组织执—行编报计《划执行情况的—报告;
》 (三)【审批个人住房公【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!房贷款的发放按管理!委员:会审:议批准的比》例购买国债;
】 《(四)负责》记载职工住》房公积金《。的缴存、提取、使用!等情况;
! (五)负责住房公!。积金的核算指导、】监督分支机构—的内:。部核算;《
》 (六)提出住房】公积金增值收—益分配方案经—同级:财政部门审》核报管理委》员会审议后执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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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七)负责住房公积!金的保值《和归还;
【 (八》)负责对分》支机构和业》务经办网点》业务管理的》授权;
!(九)组织建立【管理中心及》其,所属机?构的业?务管理信息系统【并与:。上级:住房公积金》行政监管部》门联网;
】 (十)承办管】理委员会《决定的其《他事项?
: ,第十:二条管理中心—是直属设区的市人民!政府的具有公共管理!职能:的事业单《。位管理中心》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!者单位?不得与任《何部门?或者单?位合署办公》不得:经办或者参与—经办各类经》济实体
》 ? ,管理中心工》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!行政、?事,业单位?。和经济组《织职务
—。。第十三?条,管理中?心可以根《据业:务需要按精简效能、!。合理布局的原则【在符合?规定条件的县—(市)?设立分支机构或【者业务经办网点【;在设区的市的区】可以设立业务—经办网点不设立分】支,。机构
》 : 设立分支机构的】应当提交管理委员】。。会审议同意》经省人?民政:府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审核后报》省人:。民政府?批准设立《业务经办网点的应当!。报管:。理委员会批准
! : 分支?机构和业务经—办网点不是独立【的事:业法人不单独—登记设立在管理中】心授权范围内履【行职:责不得超出》授权范围从》事业务活动》或者由其他机构代】管业务
《
, 第十四条上级政】府,机关及石《油,、煤:炭等跨设区的市特】大型独立工矿区和铁!路系统住房公—积,金管:。理机构的设置—。、职责?和业务范围按国【家和省人民政府有】关规定?执行
第十【五条:管理中心应当推【行,电子政务与分—支,机构、业务经—办网点?建立:统一的电子网络业】。务管理系统在网【站上:公布业务办理程序和!相关规定《为住房公积》金,的账户设立》、缴存、提取、贷】款等事项办理—提,供方便
第十】六,条管理?中心应当与受委【托银行签《订委托合同》明,。确双方的权利、【义务和责《任委托合《同应当使用由—省,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会》同财政部门、—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!构制:。订的合同示范文【本
第十七条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】财政部门对管理中】心业务管理工作进行!考核:将其工作成效—。与奖惩挂钩提高管】理和服务水平
【
第三章缴存
!第十:八条:管理中心应当全面】、,准确地?掌握单位《及,其职工缴存》住房公积《金的:相关信息《有关行?政管理部门应—。当,。予以协助
第】十九条单位应当到管!理中:心办理?住房公积金缴存【登记并办理账户设】立手:续或者经管理中心】。登记审核后》到受委托银行办理】账户设立手》续
? 城》。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!职业人员缴存住【房公积金的》应当持身《份证件、居住证明】。和合法?收入等?证明材料到》。当地管理《中心办?理缴存登记》、账户设立》等手续
—第二:十条单位发生合【并、分立、撤销【、,破产、解散或者【改,制等情形的应—当为职?工,补缴未?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!积金单位合并、分立!。和改制时无力补缴】住房公积金》的应当明确住—房公:积金缴存主体才能办!理合:并、分立和》改制等相关事—。项单位撤销、—解散:。或者被依《法宣告破产》的其未缴或者少【缴的:住房:公积金应当》列入所欠职工工【资清算?时应当列《入财:。产的第一清偿顺【序,
第二十一【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!月缴:存额为?职工本?。人上一年度月平均】。工资乘?以职工住《房公积金缴存比例
!
《 单:位为职?工缴存?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!。存,额,为职工本人》上,一年:度月平均工》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!金,缴存比例
第】二十二条城镇个体】工商:户和自由职》业人员申请缴—存住房公积金—的月缴存额》的工资基数按缴存】。人,上一:年度:月平:均纳税收入计—算也可以按其—所在设?区的市统计部门公布!的,上,一年度在职职工【月平均工资计算
】。
, 第二十《三条单位《和职工住《房,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!得低:。于上一年《度月平均《工资的?百分:之五有条件》的,城市可以适当—提高缴存比》例具体缴存比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】管理委员《会拟订经本》级人:民政:。府审核后报省—人民政府批准
【
第二《十四条单位》内,部提:前,离岗的?职,工住:房公积金应当缴存】到国家法定退休【年龄已办理离休、】退,休、:退职手续《的不再缴存》
—。职工按当地最—低工资标准领取工】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!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!所,在单位应《当按规定缴存比【例为职工《缴存住房《公积金?
?第二:十五条住房公积【金自存入缴存人个人!住房公?积金账户之日起【按国家规定的—利率和计息办—法计息
《
, 第二十六条管【理中心?。应,当建立缴存人个人住!房公积金明细—账记载职《工的住房公积金【缴存、?提取等情《况
? 第二十七条单位】应当按规定时间足额!缴,存住房公积》金不:得逾期缴存或者【少缴存不得截留职】工的住?。房公积?金不缴存
】 连续亏损—。两年且单位职工平】。。均工资水平低于【当地职工上》一年度?月平均工资》百分之五十的单位】可,以申请降低》住房:公积:金缴存比例单位【职工平均工资水【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!年度月平《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!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!。。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!效益好转后》应当再?提高缴存比例—或者补?。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!经依法批准缓缴养】老和失?业保险?金的可以同时申【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!存比例和缓缴住【。房公积?金
单位!申请降低缴存—比例或者缓缴—住房: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!位职工代表大会或】者工会讨论》通过并经管理中【心审核?报管理委员会批准】后执:行单位降低》。缴存比例或者缓缴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】年,超过一?年的应当重新办【理审批手续》。
?第二十八条缴—存人在本《省设区的《市内变动《工作的应《当申请办理住房【公积金账户》转移手续;到本【省另一设区的市【工作的?应当申请《办理住房公积—金账户?。异地转移手续有关】管理:中心应当按规—。定,及时予以《办理
【 缴存人到外省!(区、市)工作【。的原缴存地》管理中心应当协助办!理相关转移手续
!第四章提《取与: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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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。。第二:十九:条缴:存人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可以提》。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!内的存储余额
! (一)—购买、建造》、翻建、大修自住】住房的;
】 (二)离休【、退休、退职的;】。
(三】)出境定居的;【
(【四)偿还《购房贷款本》息的;
》 (五)【被纳入当地城—镇居民?最低生活保障范围】的;
》 (六)房租】支,出占家庭收》入的比?例,高于:管理委员会》规定:的;
【 (七)遇有—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!活严重困难的;
】
《。 (八)《在集中封存账户管】理两年?以,上未:继续缴存或者—未,办,理转移?的;
?
(—九)完全《丧失劳动能力并【与单位终止》劳动关系的》;
》 (十)》因参军、上学并与单!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!。
: (十一)】被判处?刑罚:并与单位《终止劳动关》系的:;
》 , (十二《)其他依法允许提取!的情形
!缴存:人死亡?。或者被宣告死—亡的缴?存人的继《。承,人、受?遗赠人可以提取【缴存人住房公积【金账:户内的存储余额【无继承人也无—受遗赠人的》。缴存人住房公—积,。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!纳入住房公积金的】增值收益《
第三十条职】工符合规定情—形申请提《取,其住房公积金账【户存储余额的职【工所在单《位应当予以核—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提!取证明以外的其他】所需证明《和资料由职工个【人,提供并对《其真实性《负责未经职工同意单!位不:。得提取职工住房公】积金账户的存储余】额
— 城镇个《体,工,商户和自《由职业人员符合【。规定:情形申请提取其住】。房公积金《账户存储余额的应当!出,具相关证明和资料】
《 管理《中,心应:当自受理提取申【请之日?起三日内作出准【予提取或者不准【提取的决定并通【知申请人;准予提】取的由受委托银【。行办理支付》手,续
第》三十一条缴存人【在购买、建造、翻建!、大修自住住房时可!。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!房公积金贷款贷【款人在?未偿还清《贷款本?息前不得再次—申请贷款
! 管理中心应当【自,受理之日起十五【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!者不准予《贷款的决定》并通知申请人—;准: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!。行办理贷款手续【
住房公!积金贷?款的风险由》。管理中心承担
!第三十二条缴存【人申:请住房?公积金贷《款应:当提供真实有效的】证明或者资料—。并,提供担保《
管理】中,心,不,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!担保单位或者机构】
第三十—三条缴存人在缴【存住房公积金—所在地以外》的设区的市购买自住!住房的可以向购【房所在?地管:理中心申《请住:房公:积金贷款购》。房所在地管理中心应!当视同本地缴—存人办理住》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!房公积金所在地【管理中心应当—提供: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!金,证明协助调查—缴存人还款能力和】个人信用等》情况
第三【十四条任何单位和】。个人不得阻挠—符合条件《的,缴存人申请、使【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
!
? 房地产》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!品住房、《。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!为缴存人使用住房】公,。。积金贷款购房—提,。供,便利不得阻挠、【拒绝:
: 第三?十五条住房》公积金应当依法【使用管理中心不得】向任何单《位,和个人提供担保【。不得:将住房公积金用于】出借和?房地产投资》、经营股票、期货交!。易等活动《
第《三,十六条管理中—心,在保证住房》公积金提《取和贷款的前提【下经管理委员—会批准?可以在国家和本省】规,定比例内将住—房,公积金用《于购买国债管—理中心只能在银【行间债?券市场或《者商:业银行柜台购买【一级:市场:。新发行的国债并持】有到期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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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管理中心不得【使,用住房公积》金从事国债》。回购或者委托理财业!务不:得将购买的国—债用于质押、抵押等!担保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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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—条住房公积金—的增值收益应当存】入管理中心在—受委托银行设立的增!值收益专《。户用于?建立住房公》积金贷款风》险准备金、管—理中心管理》费,。用,和城市廉租住—房的补?充,资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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贷款【风险准备金和廉【租住房补《充资金的具体管理使!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!规定执行《
第三十八【条管理?。中心的管理费—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!理由管理中心按规】定的标准编制全【年,预算支出总额—报本级财政部门【批准后从《住,房公积?金增值收益中上交】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!按计划拨付》使用
】 管理中》心的管理费用标【准由: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会》同财政?部门按略《高于国家规定—。的本级事《业单位费用标准制】定并适当增加管理】中心事业发展的资】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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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监督管理】
第三十—九条省人《民政府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建立:住房公积金监督管】理信息系统对—管理中心业务运行】情况进行实时监控】并会同省人民政府财!政部门?和中国人《民银:行,省级机构组织开展】对设区?的,市,贯彻执行住房公积】金管理法律、法规】及,政策情况进行监【督检查并《适,时提出完善住房公积!金管理制度的—。政策措施对查证属】实有违法《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!予以处?理
【省住房公《积金监督管》理机构具体》负责住房公积金监】督,管理:的日常?工作
第四十条!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!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!行政区?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!、提:取和使用的监督并向!本,级人民政《府的:。管理委员会通报【
—。管理中心《在编制住房公—积金归集、使用计】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!门的意见《
管理】委员会在审批—住房公积金归集、】使用计划和计划执】行情况的《报告时必须有设区的!市人民政府财—政部门参加》
第四十一条中!国人民银行省—级机构应当加—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!住,房公积金金融业务】的监督管理督促受】委托银行严格执行】相关金融法律法规、!政策:履行与管《理中心签订》的委托协议
第!四十二条审计部门应!当对住房《公积金管理》和使用情况》的真实?性,、合规性、效—益性进行审计监【。督并对管理中心负责!人进行经济责—任审计
第四十!三条管理中心—应当定期《向管理委员会和【本,。级财政部门》报送财务《报告并?在结算年度终—了两个月内将经管理!委员会审议》后的财务报告如【实向社?会公布接受社会监】督
管】理中心应当按规定】向,省人民政《府建设行《政主管部《门、财政《部门报送住》房公积金统计报表】、,会计:报表:。等业务数据资料【。
第四十四【条管理中心和职工有!权督促单位按时【履行下列义务
!。 (一》)住房?公,积金的缴存登记【或者变更、注销登】记;
— (二)住房公积!金,账户: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!;
(三!)按规定调整计算】住房:公积金月《缴存额?的月工资额和缴存】比例;
— (四》)足额缴《存住:房公积金《
,
第四十五—条管理中心》可以对未按规定缴】存住房公积金的【单位进行《监督检查
【 :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!。用人情况以及工【资、财务报表等【与缴:存住房?公积金有《关的资料管理—中心应?当对单位提供—的资料予以保密
】
第四《十六:条管:理中心应当督促受】委,托银行及《。时办理委托》合同约定《的业:务,受委托?银行:应当根据委托合【同的约定协》助管理?中心催缴住房公【积金催收逾》期住房公积金贷款】定,期,向管:理中心提供相关的】业务资?料
受委!托银:。行在拨付住房公积金!时,对不符合政策规定】使,用方:向的有权不予办理并!及时向设区的—市管理委员会、【省,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和中国人【民银行省《级机构报《告
第四十【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为!单位和?。缴存人发放缴存【住房公积金的有【效凭证
》。 管理—。中心应当每年与【缴,存单位和《缴存人对《账向社会发布—住房:公积金?对账公告向缴存单】位和缴存人发放住房!公积金对账凭证
! ?。 缴存单《位和缴存人》。有权查询本单位、】本人的?住房公积金》缴存和提取情况管理!中心、?受委托银《行不得拒绝不得收取!费,用缴存单《位和缴存《人对: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!存储余额有异议的】可以申请管理—中,心或者受委托—。银行进?行,复,。核管理中心、受【委托银行《。应当自收到》申请之日起五日内】。给予书面答复
】第六章法《律,责任
第—四十八条管》理委员会的决策【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!和政策规定的由省】人民政?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会同财?政部门依据》管理职权责令限【期改正
第四十!。。九条管理《中心:及其工作人》员违:反本办法规定有【下列:情形:之一的由省人民【政府:建设行政《。。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!权责令限期》改正;对《负有责任的》主管人?。员和其他直接—责任人?员依法给予行政【处分取消行政执【法资:格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事责任【
(一】)对应当由管理【。。委员会决策》的事项?。自行决策或者不【执行管理《委员会依法》做出:的决:策情节较严重的;】
,
, (二)违】反规定挪用住房公积!金或:者对批?准挪用住房公积金行!为不予抵制也未向】监督部门《及时报告《的;
》 (三)向【社会:公布虚假财务—报告:的;
— :(四)向他人提【。供担保的;
【 (》五)拒绝或者阻扰】监督部门依》法实:施监督的;
【 (六)【连,。续3年?未通过业《务管理工作考核的;!
,
? (七)》兼任其他行政、事业!单位和经《济组织职务》的;
】(八)有其》他滥用职权、玩忽】职守、徇私舞弊等行!为的
第五十条!违反本办《法第二?十七条、第》三十:条规定?单位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由管理【中,心责:令限期改正处一千】元以:下的罚款《;用:于经:营活动有违法—所得的处违法—所,得三倍以《下,罚款但最高不得超】过三万元没》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!元以下罚《款
? ? (一)截留—职工住房公积—金不缴存的;
【
, ? (:二,)未经职工同意提】取职工住房公—积金账户《存储:余额的;
— 《(三)?为职工申《请住:房,公积:金,提取出具虚假证明的!
第五十一条】违反:本办法第三十条【规定缴存人提供虚】假证明或者资料提】取住房公积金账【。户存储余额的由【。管理中心《责令限期《改正;逾期不改正】的,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!
第五十—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!。十二条规定缴存人提!供虚假证明或者资】料骗取住房公—。积金贷款的由—管理中心责令—限期改正处一千【元以下?的罚款;用于经营活!动有违法所得的【。处违法所得三倍【以下罚款但最—高不得?超过三万元没有【违法所?得的处一《万元以下《罚款;?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
第五!十三:条违反本办法—第,三十四条《第二款规定房地【产开:发企业阻挠、拒绝缴!存人使用《住房公积金》贷款购房的》由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房地》产开:发主:管部门?责令限期《改正;逾期不改正】的,予以通报并进—行不良行为记录
!第七章附则》
第五十四条本!。办法自2009年2!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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