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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河北省住房公积!金管理?。办法
《
:
河北省》人民政府令》〔200《8〕第14》号
河北【省住房公积金—管理办法已经20】08年12》月,29:日省政府第25次】常务会?议通过现予公布【自200《9年2月1日起施】行
代省长— :胡春:华
《 二○○八年—十二:。月,三十日
第一【章总则
《
第一条为加强住!房公积金《管理维护《住房公积《金所有?者的合法权益促进】城镇住房建设提【高城镇居民》的,居住水平根据—国务院?住房公积金》管理条?例和其他相》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!结合本省实际制定】本办法
第【二条本办《法适用于本省行【政区域?内住房公积金的【缴存、?提取、使用、管理和!监,督
第》三条住房公积金【由,国家机关、国—有企业、城镇集体】。企业、外商》投资企业《、城镇私营企业【。及其他城镇企业、】事业:单位、民《。办非企业单位、社】会团体(《。以下统称单位)【及其在职职》工共同缴存
【 有》。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!进城务工人员—用工单位《和职工可以缴存【住房公积《金城镇个体》工商户?和自由职《业人员可以申—请缴存住房》公积金
《
:第四条职工个人缴】存的住房公积—金和职工所在—单,位为职工缴存—。的,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!工个人所有
】 : 职工有要求所【在单位按规定为【其设立?住房公积金账—户和按期足额—缴存:住房:公积金的权利
!第五条住房公积金】应,当用于缴存住—房公积金的》职工、城镇个体【工商户和自》由,。职业人员(以—下统称缴存人)购买!。、建:造、翻建《、大:修自住住房任何【单,位,和个:人不得挪作他用
】
第六条省人民政!府,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会同财—政部门以及》中国:人民银行省级—机构负责本省行政】区域内住房公积【金管理法《规、政策执行情况】的监督
第七条!。任,何单位和个人有【权揭发、检举、【控告住?房公积金缴存—、提取?、使用、管理和监】。督中的违法行为
!第二章机构》及其职责《
: 第八条设区的市应!当依照国家》有关规定设立住房】公积金管理》。委,员会(以《下简称?管理委员《会)作?为住房公积金管理】的决:策机构设立》。住房:公,积金管理中心(【以下简称《管理中心)负—责本行政区域内【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!运作县(市、区)不!设,立管理中心
【 第九条《管理委员《会在住房《公积金管理方面履】行下列职《责
【(一)依据有关法律!、法规和政》。策制定和《调整住房公积—金的具体管理措【施并监督实施;
】
? (二)拟订【住房:公积金?的具体缴存比—例;
— (三)确定【住房公积金的最高】贷款额度《;
【(四)确定受—委,托办理住房公积【金金融?业务的商业》银行(以下简称受委!托银行);
—
:。 ?。。(五)审批》住房公积金归集【、使用计划及—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!;
— (六)《审议:住房:公,积金增值《收益分配方》案;:
? (七)听【取同级?财政部门《、中国?人民:银行分?支机构对住房公积】。金进行财政监—督、金融业务监管】情况的通报和—管理中心根据审【计报告进《行整改?情况的汇报并—作出相应《的,决议或者处理—意见;?
(【八)审?议,管理中心提》出的住房公积金【呆账、坏账核销【。申请:和拟向社会公—布的:住房公积金年—度,公报;
》 《。(九)需要决策的】其他事项
— 第:十条管理委员会拟定!的章程或者议事【。规则: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!政府备案后执行通过!后的会议决议应当】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!、,省人:民,政府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和财政部】门、中国人民银行省!级机构备案
】 , 管理《。委员会的办》公室设立在设区的】市人民政府办公【室(厅)负责—管理:。委,员会的会议筹办、】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!
第十一—条,管理:中心依法《履行下列管》理职责
!(,一,)拟定住房公积金】具体管?理办法并《监督执?行,;
— (二)编制、【执行住房公》积金的归集、使用】计,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!划执行?情况的报告;—
? (《。三)审批个人住房公!积金:的提取和个人住房】贷款的发《放按管?理委员会审》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!。债,。;
:
(四)】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!积金的缴存、提【取、使用等》情况;
— (五)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】核算指导、监督分支!机构的内部核算;】
(六)!提出住房公积—金增值收《益,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!。部门审核《报管理委员会审议】后,执行;
《
: : (七)负责—住房:公积金的《保值和?归,还;
【 (八)负责对分】支机构?和业务经《办网点?业,务,管理的授《权;
(!九)组织建立—。管理中心及》其所属?机构的业务管理【信息系统并与上级】住房公?积金行政监》。管部:门联网;
【 (十)—承办管理《委员:。。会决定的其他事项
!
第十二条管【理中心是直属设【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具!有,公共管理职能的【事业单?位管:理中心不《得挂靠任何部门或者!单位不得与任何部门!或者单位合署—办公不得《经办或者参》与经办各类》经济:实体
—。 管理《中心工作《人员:不得兼任其他行政】、事业单位和—经济组?织职务
第十三!。条,管,理中心可以》根据业务《需要:按精简效能》、合:理布局?的原则在《符合规定《条件的?县(市)设》立分支机构或者【业务经办网点;在设!区的市的区可—以设立?业务经办网点不设】立分支机构
】 设立分支机构!的应当提交管理【委,员会审议同》意经省人民政府【建设行政主》。管部门审《核后报省人民政府】批准设立业务—经办网点的应当【。。报管理?委员会批准
!。 分支机》构,和业务经办网点【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!不单独登记设—立在管?理中心?。。。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!不,得超出?授权范围从》事业务活动或者【由其他机构代管业务!。
第十四条上】级政府机《关,及石油、煤炭等跨设!区的市特大型—独立工矿《。区和铁路《系统住房公积金管】理机构的设置、【职责和业务》范围按国家和—省人民政《府有关规《定执行
第十五!条管理中心》应当推行电子—政务与?分支机构、》业务经办网》点建立统一的电子】网,络业务管理》系统在?。网站上公《布业务办理程序【和相关规定》为住房公积金的账】。户设:立、缴存、提取、贷!款等事项办理提【。供,方便
第十六条!管理中心应当与受】委,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!明确双方的权利【、义务和责任委【托合同应当》使用由省人民政府】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会同财政部【门、中国《人民银行省级—机构制订的合—同示范文本
第!十七条省人民—政府建设行政—主,管部:门应当会《同,财政部门对管理【中心业务管理工作】进行考核将其工作】成效与奖惩挂钩提】高管:理和服务水平
【
第三章《缴存
第—十八条管理中心【应当全面《、准确地掌握—单位及其职工缴存】住房公?积金:。的相关信息有关【行政管理部》门应当予《以协助
第【十九条单位应当到】管理中?心办: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!记并办理账户—设立手续或者—经管理中心登记【。审核后到受委—托银:行办理?账,户设立手续
【 ? 城镇个体工商户】和自由职《。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!金的:应当持身份证件【。、居住?证明和合法收入等】证,明,材,料到当地管》理中:心办理?缴存登记、账户设】立等手续
第】二,十条单位发生合【并、分立《、撤销、破》产、解散或者改【制等情形《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!缴,或者:少缴的住《房公积金单位—合并、分立和改【制时无?力补缴?住房公?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!公积金缴《存主体才能》办理合并、分立【和改制等相关事项单!位撤销、解散或【者被:依法宣告破产—的其未缴或者少【缴的住房《公积金应《当,列入所欠职工工【资清算时应》。当列入财产》的第一清偿顺序【
第二十一【条职工?住房:公积金?的月:缴存额为职工本【人,。上,一年度月平均工【。资乘以?职工住?房公积金缴存—比例
》 单位为职【工缴存的住房公积】金,。的月缴存额为职【工本人上一年—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!位,住房公积金缴存比】。例
第二—十,二条城?镇个:体工:商户和自由职—业,人员申请缴存住房】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的!工资基数按缴存人上!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!。。入计算也可以—按其所在设区的【市统计?部门公布的上一【年度在职职工月平】均工资计算
第!二十:三条单?位和职工《住房公积金缴存比】例均不得低于上一年!度月平均《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!件的城?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!比例具体缴存比例】。的确定和调整由管】理委:员会拟订《经本:级人民政府审—核后报省人民—政府批准
第】二十四条单位内【部提前离岗的职工住!房,公积金应当缴存到国!家法定退《休年龄已《办理离休、退—休、退职手》续的不再缴存—
职【工按当地最》低工资?标准领?取工资的职工个人】。可以:免缴住房公》积金但职工所—在单:位应当?按规定?缴存比例为职工缴】存住:房公积?金,。
第二十五条】住,房公积金自存入【缴存人个人住—房公积金账户之【。日,起按国家规》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!计息
第二十六!条管理中心应当建】立缴存?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明!细账记载职工的住房!公,积金缴?存、提取等情况【
,
第二十七条单】位应当按规定—时间足额《缴存:住房公积金不得【。逾期缴存或者少缴】存不得截留》职工的住《房公积?金不缴存《
连续亏!损两年且单位—职工平均工资水【平低于当地职工【上一年度《月平均工资》百分之五十》的单位可以申请降】。。低住房公积》金缴:存比例单位职工【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!地,职工上?一年:度月平均工资百【分之:三,。。。十的单位可》以申请缓缴》住房公积金》待单位经济效—益好转?后应当再提高缴【存比例或者补缴【缓,缴的住房公》积金经依法批准【缓,。缴养老?。和失业保险》金的可以《同时申请《降低住房公》积金缴存比》例和缓缴住房公【。积金
?
? 单位申请降【低缴:存比例或者缓—缴住房公积金—的应当经本单—位职工代表大会或】者工:会,讨论通过《并经管理中心审核】报管理委员》会批:准后:执行单位降低缴存】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!不得:超,过一: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!新办理审批手续
! 第二十《八条缴存人在—本省设区的市内变】动工作的应当申请】办理住?房公积金账户—转移:手续;到本省另【一设区的市》工作的应《当申请?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!异,地,转移手续有关管理】中心应?当按规定及时—。予,以办理?
? 》缴存人到外省(【区,、市)工作的原【缴存地管理中心应】当协助?办理相关转移—手续
《第四章?提取与?使用
《 ,第二十?九条缴存人有下列情!形,之一的?可以提取其住房公】积金:账户内的存储余额
!
》(一)购《买、建造、翻—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!;
《 (二》。),离休、退休、退职的!;
》 (三)》。出,境定居的;
—
(—四)偿还购房贷款】本息的;
】 (五)被纳【。入当地城镇》居民最?低生活保障范—围的;?
,。
(六)】房租支出占家庭收】入的比例高于管【理委:员会规定的;
【
(七)遇!有突发事件造成家】庭生活严重困难【的,;
【(八)在集中封存】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!继续缴存或者未【办理转移的;—
,
(九【)完:全丧失劳动能—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!关系的;
【 ?(十)?因参军、上》学并与单位终止【。劳动:关系的;
— (十一)】被判处刑罚并与【单位终止劳动—关系的;
】 , (十二《)其他依法允许提】取的情形
— 缴存人【死亡或?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!人的:继承人、受》遗赠人可以提取【缴存: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!的存储余额无继承】人也无受遗赠人【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!账,。户内的存储余额纳】入住房公积金的【增,。值收益?
第《三十条职工符合【规定情形《申请:。提,取其住房公》积金账?户存储余额的职工所!。在单位应《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!取证明提取证明【以外的其《他所需证明和资料】。由职工个《人提供并《对其:真实性负《责未经?。职,工同意单《位不得提取职工【。。。住房公积金账—户的存储余额
!。 城镇》个体工商户和自由】职业人员符合规【。定,情,形申请提取》其住房?公积金账户存储【余额的应当出—具相:关证明和资料
【
: 管《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!取申请之日起三日内!作出准予《提取: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!并通知申《请人;?准予提取的由受委】托银行办理支—。付手续
《
第三十》。一条缴存《人在购买、建造、翻!建,、大修自《住住房时可以—。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!公积金贷款贷款人在!。。未偿还清《贷款本息前不—得再次申请贷款
! 管理中心应!当,自受理之日》起十五日内作出【。准予: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!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】。人;准予贷款—的由受委托银行【办理贷款手续—
》 住房公积金—贷款的风险由管【理中:心承担
—第三十二条缴—存人申请住房—。。公积金?贷款应当提供—真,实有效的证》明或者资料并提【供担:保
《 管理中心不】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!。担保单位或者—。机构
》第三:十三:条缴存人在缴存住房!。公,积金所在地以—。外的设区的市—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!向购房所在》地管理中心申请【。住房公积金》贷款:购,房所在地管理中心】应当视?同本地缴存人办【。理住房公积金贷款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】在地管理中心应【当提供缴存人缴存住!房公积金证》明协助调《查缴存人《还款能力和个—人信用等情》况
第三十四条!任,何单位和个》人,不得阻挠符合—条件的缴存人申请、!使用住房《公积金贷《款
? 房地—产开发企《业开发建设商品住房!。、经济?适用住房《。的应当为《缴存人使用》住,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提!供便:。利不得阻挠》、拒:绝
第》三,十五条住房公—积金应当《依法使?用管理?中心不得向》任何单位和个—人提供担保不得将住!房公积金用》于出借和房地—产投资、经营股【票、期货交易等活动!
第三》十六条?管理中心在》保证住房公积金【提取和贷款的前【提下经管《理委员会批准可【以在:。国家和本省规定比】例内将住房》公积金?用于购买国债管理】。中心只能在银行间债!券市:场或者商业银—行柜: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!行的国债并》持有:到期
— 管理中》心不得?。使,用住房公积金从事国!债,回购或者委托理【。财业务不得》将购买的国债用【于质押、抵押—等,担保行为
第】三,十七条住房公—积金:的增值收益》应当存入管》理中心在受委托银】。行设立的《增值收?益,专,户用于建《立住:房公积金贷》款风险准《备金:、管理?中心管理费用和【城市:廉租住房的补—充资金
!贷款风险准备金和】廉,租住房补充资金【的具体管理》使用按国《家和本省有关—规定执行
》。
第?三十八条管理中【心的管理费用—实行收支两条线【管,理由管理中心按【规定的标准编—制全年预《算支出总额报—本级财?政部门批准后从【住房:公,积,金增: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!政由本级财政按【计划拨付使用—
》 ?管理中心的管理【费,用标准由省人民政府!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会同财政部门按略高!于国家?规定的本《级事业单《。位,费用:标准制定并》适当增加《管理中心事业发展的!资金
?
第五章《监督管理
【。第三十九条省人民】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建立住】房公积金监督—管理信息《系统对管《理中心业《务运行情况进行实】时监控并会同—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!和中国人民银行省】级机构组织开展对】设区的市贯彻执行】。住,房公积?金,管理法律、法规及】政策:情况:进行:监督检查《并,。适时提出完》善住:房公积金管》理制度的政策措【施对查证属实—有违: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!法予以处《理
省住!房公积金监》督管理机构具体【负责住房公》积金监督管理的日】常工作
》 第四十条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!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!行,政区域内住房—公积金归集》、提取和使用—的,监督:并,向本级?人,民政府的管理委员】会通报
》 : 管理《中心在编制住房公】积金归?集、使用计》划时应当征求财政】。部,门的意见
! 管理委员会在【审,批住房公《。积金归?集、使用计划和计划!执行:情况的?报告时必须》有设区的《市人民政府财—政部:门参:加
:
, 第四十一条中国】人民银行省级—机构应当《加强对受《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!积金金?融业务?的监督管理》督促受?委托银?行严:格执行相《关金融法律法规【、政策?。。履行与管《理中心?。签订:的委托协议
第!四,十二条审《计部:门应:。当对住房公积金管】理和使用情况的真】实性、合规性—、效:益性:进行审计监督并对管!理中:心负责人进行经【济责任审计》
第四十三条管!理中心应《当定期向管理—委员:会和本级财》政部门?报送财务报》告,并在结算年度—。终了两个《月内将经《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!财务报告如》实向社?会,公布接受社会监督】
,
管理中心!应,当按规定向省—人,民,政,府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、财政《部门报送住》房公积金统计报表、!。。会计:报表:。等业务数据资料
】。
第四十四—条管理中心和职【工,有权督促《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!务
《。 (一)住房】公,积金的缴存登记或】者变更、注销—登记;
!(二:)住房?。公积金账《户的设立转移或者】封存:;
》 (三)按规定调!整计算住房公积【金月:缴存额的月》工资额和《。缴存比例;
【 (四—。)足额缴存》住房公积金
】第四:十五条管《理,中心可以《对未按规定缴—存住房?公积金的单位进【行监督检查
【。 单位应【当如实提供》用人情?况以及工资、财务报!表等与?缴存:住房公积金》有关:的资料管理》。中心应当对单—位提供的《资料予以保密
!第四十六《条管理中心应当督】促受委?托银行及《时办:理委托合同约—定的业?务,受委托银行应当【。根据:委托合?同的约定协》助,管理中心催缴住房】公积金催收逾期住】房公积金贷款—定期向管理中—心提供相关的—业,务资:料
受】委托银?行在拨?付住房?公积:金,时对不符合》政策规定使》。。用方向的有权不予】办理并?及时:向设区的市管理委员!会、:。省人:民,。政府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和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!构报告
》。 第四十七》条管理中心应当【。为单位和缴存人【发放缴存《住房公积金的有效】凭证
?
管理中心!应当每?年与缴存单位和【缴存人对账》向社会发布》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!向,。缴存单位和》缴存人发放住房公】积金对账凭证—
缴【。存单位和《。缴存:人,有权查询本》单位、本人的住【房公积金《缴存和提取》情况管理中心—、受委托银行不【得拒绝?不得收取费用缴存单!位和缴存人对住【房公积?金账户内的存储【余额有异《议,的可以申请管理中】心,或者:受委托银行进行【复核管理中心、受】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!申请之日起》五日内?给予书面答复
【
,第,六,章法律责任》
第《四十:八条:管理委员会》的决策违反有—关法律、法》规和政策《规定的由省人民政】府,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会同《财政部门依据管【理职权?责令限期改》正
? 第四十九条—管理中心及其工【作人员违反本—办法规?定有下列情》形之一?。的由省人《民政府建《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。依据管理职权责【令限期改正;对【负有责任的主管人】员和其他直接—责任人?员依法给《。予行:政,处分取消行政执【法资:格;构成犯罪—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!
: (一)—对应当由《管理委员会决策【的事项自行决策或者!不执行管理》委员会?依法:做出的决策情节【。较严重的《;
【(二)违反》规,定挪用住《房公积金或者对【批准挪用住房公【积金:行,为不予抵《制也未向监督部【。门及时?。报,告的;?
: : , (三)向社会公】布虚假财《务报告的;
! :(四)向他人—提,供担保的《;
(五!)拒绝或者阻扰【监督部?门依法实施监督的;!
(【六)连续《。3年未通过业务【管,理工作考核》的;
】(七)兼任其他行政!、事业单位和经济】组织职?。务的;
!(八)有其》他滥用职权、—玩,忽,职守:、徇私舞《弊等行为的
—
第五十条—违反:。。本办法第二十七条】、第三十条》规定单位有》下列情形之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!。。限期改正处一千元】以下的罚款;用于经!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!处,违法所得三倍以【下罚款?。但最高不得》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!所得的处一》万元以下《罚款
?
《 (一)截留职工】住房公积金不缴存】的;
《 ? (二)未》经职工同《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!金,账户存储余》。额的;
— (三)—为职工申请住—房公积金《提取:出具:虚假证明的》。
第五十一条违!反本办法第三十条】规定缴存人提供【虚假证明或》。。者资料提《取住房公积金账户】存储余额的由管理】中,心责令限期改—正;逾期不》改,正的: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!
第五》十,。。二,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!二条规定缴》。存人提供虚假证明】或者: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!贷款:的由管理《中,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!千元以下的罚款;】用于经?营活动?有违法所《得的处违《法所得三《倍以下罚款但—最高不?得超过三万元没【有违法所《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!款;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
第】五十三条违》。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!第二款规《定房地产开发企【。业阻:挠,、拒:绝缴存人《使,用住房公《积金贷款购房的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房地:产,开发主管部门责令】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!正的予以通报并【进行不良行为记录
!
第七?章附:则,
第五十—四条本办法自2【009年2》月1日起施行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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