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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河北:省,住房公积金管—理办法 — 河北》省人民政府》令〔:2008〕第14】号 《 河北省住房公【积金:管理办法《已经2008年12!月,29:日省政府《第25?次常务会议通过现】予公布自2009】年2月1《日起:施行 代省长【 胡春华 】。 二○○八年十二月!三十日 》第一:章总则 第一条!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!理维护住《房公积金所有者的】合,法权: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!提高城镇居民—的居:。住水平根《据,国务院住房公积【金管理条例和其他】相关法律、法规的】规定结合本》省实际制定》。本办法 —第,二条本办法》适,用于本省行政—区域:内住房公积金—的缴存、提》。取、使用、管理和】监督 》第三:条住房公积》金由国家机关—。、国:有企业?、城镇集体企业、外!。商投资企业、城镇私!营,企,业及其他城镇企业、!事业单位《。、民办?非企业单位、社会】团体(以下统称【。单位)及其》在职职?工,共同缴?存     有条!件的:城镇单?位聘用进城务工【人员用工单位和【职工可?以,缴,存住房公积》金,城,镇,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!业人员可以》申请缴存住房公积】。金 《第四条职工》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!金和职工《所在单位为》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!金均属于职》工个:。人,所有:   《  职工有要求所】在单位按《规定为其设》立住房公积》金账户?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!公积金的权利— ?第五条住房公积【金应当用于》缴存住房公》积金的职工、—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!由职业人员(以【下统称缴存》人)购买、建造、翻!建、大修自住住房】任何:。单位和个人不得挪】。作他用 第【六条省人民政—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会同财政《部门以及中国—人民银行省级机构】。负责本省行政区【域,内住房公积金管【理法规、政》。策执行情况的监【督 ?。 第七条任何—单位和个人》有权揭发、检举、】。控告住房公积金缴】存、提取《、使用?、管理和监督中的违!法行为 第二章机!构及其?职责 》第八条设区的市【应当依?照国家有关》规定设?立住房公积金管【理,委员会(《以下简?称,管理委员会)作为】住房公积金》。管理的决策机—。构设立住房》公积金管理中—心(以下简》称管理中心)负【。责本行政区》域内:住房公积《金的管理《和运:作县:(市、区《)不设立管理中心 ! 第九条管理委员!会在住房公》积金管?理方面履行下—列职责     !(,一,。)依据有关法—律,、法规和政策制【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!的具体?管理措施并监—督实施?;, , ,    《(,。二):拟订住房公积金的】具体缴存比例;【 ,     (三)确!定住房公积金的最】高贷款?额度:;     (】四):确,定受:委托:办理住房《公积金金融业务【的商业银行(以【下简:称受委托银》行);     !(五)审批》。住房公积金归集、使!用计划及《计划执行情况的【报告;    】 (六)审议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】益分配方案; 】  :  (?七,)听取同级财政【部门、?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!构对住房公积—金进行财政监督【、金融业务监—管情况的《。通报:和管理中心根据审】计报告进行整改情】况的汇报并作出【相应的决议或者处】理意见; —    (八—),审,议管理中心》提出的住《房公积金呆账、坏账!核销申请和》拟向社会公》布的住房公积—金年度公报;  !   ?(九)?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! ?第十:条管理委员会拟定的!章程或者《议事规则应当报设区!的市人民政》府,备案后?执行通过后的会议决!议应当?报设区的市人民政】。府,、省人民政府建【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和财政—部门、中国人民【银行:省,级机构备案》 , ,    管》理委员会的办—公室设?立在设区的市人民】政府办?公室(厅)负—责管:理委员会的会—议筹办、决策事项督!办等:工作 ? 第十一条—管,理中心依法履行下】列管理?职责 ?     (一)】拟,定住房公积金具【体管:理办法并监督—执行;    】 (二?)编制、《执行:住房:。公积金的归集、使】用计划并组织执行】编报计划执行情【况的:报告;   【  (三)审批个】人住:房公积金的提—取和个?。人,住房:贷款的发《放,按管:理委员?会审议批准》的比例购买国债【;   》  (四)》负责记载职工—住房公?积金的?缴存、提《取、使用等情况; !     (五)】负责住房公积金的】核算指导《、监督分支机构【的内:部核算;   】  (六)》。提出住房公》积金增值《收益分配方案经同】级,。财政部门审》核报管理委员会【审议后执行; 】 ,。  : (七)负责—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!归还:;,  ?   (《八)负责对分支机】构和业务经办网【点业务管理的授【权;   —  (九《)组织建《立管理中《心及其?所属: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!。系统并与上级住【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!。门联:网;   —  :(十)承办管理委员!会决定的其他事【项 《第十:二条管理《中心:是直属设区的市【人民政府的具有【公共管理职》能的事?。业单位管理中心【。不得挂靠任》何部门或者单—。位不:得与任何《部,门或者单位合署【办公不?得,经办或者参与经办各!类经济?实体    【 管理中心工作【人员不得兼》任其他行政、事【。业,单位和经济组织职务!。。 第十三条【管理中?心可以根《据业务需要按精简效!能、:合理布?局的原则《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县!(市)设立分支机构!或者业务经办网点】;,在设区的《市的区可以设—立业:务经办?网点不?设立分支机构 【     设—立分支机构的—。应当提交管理委员】会审议同意经省人】民政府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审核后【报,省人民政《府批准设立业—务经办网点的—。应当报管理委—员会批?准 ?。    分支机【构和业?务经:办网:点,。。不是独立的事—业法人不单独登【记设立在《管理:中心授权范围内履】行职责不得超出授权!范,围从事业务》活动:或者由?其他机?构代管业务》 ?第十四条上级政府机!关及:石油、煤炭等跨设】区的市特大》型独立工矿区—和铁路系统住房【公积金管理机构【的设置、职责—和业务范围按国家】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!定执行? 第十》五条管理中心应【当推行电《子政务与分支机构、!业务经办网点建立统!一,。的电子网络业—务管理系统》在网站上公》布业务办《。理程序?和相关规定》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!设立:、缴存?、,提取、贷《款等事项办理—提供:方便 第十六】。。条管理中《心应当与《受委托银行签订【委托合同明确—双方的?权利、?义务和?责任委托合同应当】使用由省人民政府】。建设行政主管部【。门会同财《政,部门、中国人—民,银行:省级机构制订的【合同示范文本 !第十七条省人民【政府建设行》政主:管部门应《。当会同财政部—门对管理中》心业务?管理工作进》行考核将《其工:。作成效与奖惩挂【钩提高管理和服【务水平? 第三《章缴存 《 第?十八条管《理中:心应:当全:面、准确地掌—握,单位及?其职工缴存住房公】积金的相关信息有】关行政管理部门【应,当予以协《助 ? 第十?九条单位应》当到管理中心办理】住房:公积金缴存》登记:并办理账户设立手续!或者经管理中—。心登记审核后到【受委托银行办理账户!设立手续  【   城《镇个体工商户—。和自由职业人员缴存!住房公?积,金的应当持身份【证,件、居住证明和【合法收入等证明材】料到当地《管理中心办理—缴存登记、》账户设立等手续 !。 ,第二:十条单位发生合【并、分立、撤销、】破产:。。、解散或者改制等】情形的应当》为职工补缴未缴或】者少缴的《住房公积金单位合】并,、分立和改》制时无力补缴住【房公积?金的应当明》确住房?公积金缴《存,主体才能办》理合:并、分立和改制等】相关事项单》位撤销、解》散或者被《依法宣?告破产的其》未缴或者少》。缴的:住房公积金应当【列入所欠职工—工,资清算时应当列【入财产的《第一:清偿顺序 第二!十一条职工住—房公积金的月缴【存额为?职工本人上一年【度月平均《工,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!金缴存?比例  》   单位》。为职工缴《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!缴存额?。为职工本人上一【年度月平均》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!积金缴?存比:例 : 第二十二条城】镇个体工商户和【自由职业人》员申请?缴存住房《公积金的月缴—存额的工资基—数,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!平均纳税收入计算】也可:以,按其所在设》区的市统计部—门公布的上一年【度在职职工月平均】工资计算 【第二十三条单位【和职工住房公积【金缴存比例》均不:得低于上一年度月】平均工资的百分【之五有条件》。。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!缴存比例具体缴【存比例的确定和调整!由管理委员会—拟订经本级人民政】府,。审核后报省人—民政府批准 】。第二十四条单位内】部提前离《。岗的职工住》房公积?金,应当缴存到》国家法定退休年【龄已办理离休、【退休、?退职手?续的不再缴存— :    职工按当】地最低工资标准领】取,工资的职工个—人可以免缴住房【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!。位应当按规定缴存比!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!积金 ? 第?二十五条住房—公积金自存入缴存】人个:人住房?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!国,家,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!法计息 第【二十六条管理中【。心应:当建立缴存人个【人住:房,公,积金:。明细账记载职工【的住房公积金—缴存、提取等情【况 : 第二《。十七条单位应当按】规定时间足额缴【存住房公《积金不?得逾期缴存或—者少缴存不得截留】。职工的住房公积金】不,缴存   —  连续亏损两年】且单位职《工平均工资水平低】于当:地职工上一年度【月平均工资百—分之:五十的单《位可以申请降低住】房公积金缴》存比例单位职工平】均工资水平》低于当?地职工上《一年度月平》均工资百分之三十】的单位可以申请【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!位,经济效益好转—后应当再提高—缴存比?例或者?补缴:缓缴的住房》公积:金经依法批准—缓缴养老和失业【保险: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!低住房公积金—缴,存,比,例和缓?缴住房公积金 【  :   单位申请降低!缴存:比,例或者缓《缴住:房公积金《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!代表:大会:或者工?。会讨论通过并经管】理中心审核报管理】。委,员会批准后执—行单位降《。低缴存比《。例或者缓缴的—期限不得超过一【年超过一《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!批手续 《 , 第二十八条缴存人!在本省设区的市内】变动工作的应—当申请办《理住:。房公积金账户转【移手续;到》本省另一设区的市】工作的应当申—。请办:理住房?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!手续有?关管理中心应当按规!定及时?予以办理  !   缴存人—到外省(区、市)工!作的原缴《存地管理中心应当】协助办理相》关转移手续》 第四章提—取,与使用 第二十!九条缴存人有—下列情形之一—的可:以提取其住房公【积,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! ,     》(,一)购买、建—造、翻建、大修【。自住住房的;  !。  : (:二)离休、》退休、退职》的;:     —(三)出《境定居的; 【    (四—)偿还购《房贷款本息》的; ?    《 (五)被纳入【。当地城?镇,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】范,围,的,;     (】六)房租支》出占家庭收入的比】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!定的;? :    《(七:)遇有?突发事件造》成家庭生活严重困】难的;  —   (八)在集中!封,存账户管理两—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!者未办理转移的; !   ?  (九《)完全丧《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!。终止劳动关系的;】 :    (十)【因参军、《上学并?与单位终《止劳动关系的; 】    《 (十一)被判处刑!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!关系的;   】  (十二)其他】依法允许《提取的情形 —     缴—存人死亡或者—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!的继承?人、受遗赠人可以提!取缴存人《住房: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!余额无继承人也【无受遗赠人的—缴存人住房》公积金账户内—的存储?余额纳?入,住房公积《金的增值收益— 第三十—条职:工符合规定情形申】请提取其住房公【积金账户存储—余,额的职工所在单位】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!。提取证?明提取证明以外的】其他所需证》明和资料由职工个】人提供并对其真实】。性负责未经职工【同意单位不得提取职!工住房?公积:金账户的《存,储余额 》    《城镇个体工商户【和自由职业人员符合!规定情形《申,请提取其住房公积】金账户存储余额【。的应当出具》相关:证明和资料》 :  :  管理中心—应当自受理》提取申请之日起三日!。内作出准予》。提取或者《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!知,申请人?;准予?提取的由受委托银】行办理支付手续【 第《三十一条缴存人在购!买、建?。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!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!心申请住房》。公积金贷款贷款【人,在未偿还清贷款本】息前:不得再次申请贷款 !     管理中心!应,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!日内作出准予贷【款或者不准予—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!请人;准予贷—款的由受委》托银行?办,。理贷:款手续   【  住房《公积金贷款的—风险由管理》中心承?担 ? 第三十二》条缴存人申》请住房?公积金贷《款应当提供真实有】效的证明或者资【料并提供担》保 ?    管》理中心不得指定【或,者变相指定担保单位!或者机构《 , 第三十三条【缴存人在缴》。存住:。房公积?金所在地以外的【设区的市《购买:自住:。住房的可以向购【房所在?地管理中心申请【住,房公积金贷》款购房所在地管理】中心应当视》同本地缴《存人办理住房公【积金:贷款缴存住房—公积金所在地—管理中心应》当提供?缴,存人:缴存:住房公?积金证明协助调查】缴存人还《款能力和《个人信用等情况【 第三十四条任!何单位和个》人不:得阻挠?符合条?件的缴存《人申请、使用住房公!积金贷款 》。   ? , 房地?。产开发?企业开发建设商品】住,。房、经济适用住房】的应当为缴存—人使用住《房公积金贷款—购房提供便利不得】阻,挠、拒绝 第】三十五条《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!使用管理中心不得】。向任何单位》。和个人?提供担保不得将【住房公积金用—。于出借?和房:地产投资、经营股票!、期:货交易等活》。动 《第三:十,六条管?理中心在《保证:住房:公积金提取和贷【款的前提《。下经管?。理委员会批准可以】在国家和本省规定比!例,内,将住房?公积金?用于购买国债管理中!心只能在《银行间债券》市场或者商业银行】。。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!发行的?国债并持有到—。。期    — 管:理中心不得使用住】房公:积金从事国》。债回购或《者委托理财业—务不得将购买的国】债用于?质,押、抵押等担—。保行为 —第三十七《条住房公积金的【增值: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!心在受委托银—行设立的增值收益】专户:用于建立住房公积】金贷款风险》准备金?、,管理中心《管理费用和》城,市,廉租住?房,的补充资金 — ,    贷款风【险准备金和廉租住】房补充资金的具【体管理使用》按国家和本省有关】规定:执行 第三十八!条管理中心的管【理费用实《行收支两《条线管理由管理中心!按规定的标准编【制全年预算支出【总额报本《级财:政部门批准》后从:住房公积金增—值收益?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!级,财政按计划拨付使】用   【  管理中心的【管理费用标》准,。由省人民《政府: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会同:财政部门按》略高于国家》规定的?本级事业单位费用】标准制定并适当【增,加管理中《心事业发展的资【金 第五章监【督,管理 第三【十九条?省人民政府》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?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!监督管?理信息系统对—管理中心业务运行】情况进行实时监【控并会同省人民【政府财政部门—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!机构组织开展对设区!。的市贯彻执行住房公!。积金管理法律—、,法规及政《策情况进行》。。监督检查并适时【提出:完善:住,房公积?金管理制度的政策】措,施,对查证属实有—违法:。。违规行?为的: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!     省住【房,。公积金监督》管理机构具》体负责住房公积【金监督管理》的日常工作 】第四十条设》区的市人《民政府财政部门【应当加强对本行【政,区域内住房公积金】归集、提取》和使:用的监督并向—本级人民政府的【管理委?员会通报   】  管?理,中心在编制住房公】积金归集、使用计划!时应当征求财政部】门的意见  【   管理》。委员会在《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!、使用计划和计划】执行情况的报告【时必须有设区的【。市人民政府财政部】。门参加? 第四十一条中!国人民银《行省:级,机构应?当加强对受委托【银行承办住房公【积金金融业》。务的监督管理督促受!委托银?。行严格执行相关金融!法律法规《、政策?。履行与管《理中心签订的—委托协议 》 :。第四十二条审计【部门应当对住房公】积,金管理和使》用情况的《真实性、合》规性、效益》。性进行审计监督并对!。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!经济责任审》计 第四十三条!管理中心应当—定期:。向管理委员会和【。本级财政《部,门报送财《务报告并在结算【年度终了两个月内】将经: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!财务报告《如实向社会》公布接受《社会监督  【   ?管理中心《应当:按规定向省人民【政府:建,设行政主管部—门,、财政部门报—送住房公积金统计】报,表,、会计报《。表等业务数据资料】 ?第四十四条》。管理中心和职工【有,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!下列义务 —    (》一,),住房公积金的—。缴存登记或者变更、!注销登记;   !  (二)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!。。立转移?或者封存; —     (—三)按规定调—整计算住房公积【金月缴存额的—月工资额和》缴存比例; —     (四)足!额,缴,存住房?公积金 第四十!五条管理中心可以对!未按规定缴存—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!行监督检查  】   单《位应当如《实提供用人情况【以及工?资、财务报表等【与缴存住房公—积金有关的资料管理!中,心应当对单位—提供的资料》予,以保密 —第,。四十六条管理中心】应,。当,督促受委《托银:行及时办理委托【合同约定的业务【受委托?银行:应当根据《。委托合同的》约定协?助管理中心催缴【住,房公积金催收逾【期住房公《积金贷款定期向管理!中,。心提供相关》的业:务资料   【  受委托银—。行在拨付住房公【积金时对《不,。符合政?策规定使用方向的有!权不予办理并及时】。向设区?的市:管理委员会、省人民!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,门和中国人民银【。行省级机构报告【。 第四》十七条管理中心应当!为单位和缴存人【。发放缴存住》房公积金《的有效凭证》     管理】中心应当每年与【缴存单位和缴—存人对账向社会发布!。住房公?积金对账公告向缴】存单位?和缴存人《发放住房《公积金对账》凭证:     —缴存单?位和缴存人有权查】询本单位《、本:人的住房公》。积金缴存和》提,取情况管理中心、受!委托:银行:。不得拒?绝不得收《取费用缴存单—位和缴存人对住房】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!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!请,。管理中心或》者,受委托银行进—行复:核管理中心、受委】。。托银行?应当自收到申—请之日?起五日内给予书【面,答复 第六章法】。律责任 第【四十八条管理委【员会的决《策违反有关》法律、法《规和政策《规定的由省人民政】府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!政部门依据》管理职权《责令限期改正 】 第四十九条—管理中心及其工作】人,员违反本办》法规定有下》列情形之《一的由?省人:。民,政,府,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》。依,据管理职权》责令限期改》正;对负《。有责:任的:主管人员和其—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!给予行?政处分?取消行政《执法资格;构—成,犯罪:的依:法,追究刑事责任 】    (一)对应!当由管?理,委,员,会决策的事项自【行决:策或者不执行管理】委员会依法》。做出的决策情—节较严重的》; : ,    (二)违反!规定挪用《住房公积金或—者对批准挪用住房】公积金?。行为不?予抵制也未》向监督?部门:及时:报,告,。的;   —。  (三)向社会】公布虚假财务报告】。的; ?    《 ,(四)向他人提供】。担保的;《     (五】)拒:绝或:者阻扰监督部门【依法:。实施监?督,的;:    》 (:六)连续《3年未通《过业务管理工作考核!的,;   》  (?七)兼任其他行政、!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!职务的;   】  (八)有其他滥!用职权、玩忽—职守:、,徇私舞弊等》行,为的 第五【十条违反本》办法第二十七条、第!三十条规定单位【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由管理中》心责令限期改—正处一?千元以下的》罚款;用于经营【。活动有违法所得的】处,违,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!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!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!一万元以下》罚款 《    (》一)截留《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!存的;     !(二)未经职工【。同,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!金,账户存储《余额:。的,;,。  ?   (三)为【职工:申请住房公》积金提取出具虚【假证明的 — 第五十一条违【。反本办法《第三十?条规定缴存》人提供虚假》证明或者资料提取】住房公积金账户【存储余额的由管理中!。心责令限期改—正;逾期不改正【的处一千元以下【的罚款 第五十!二条违反本办法【第三十二条规定缴】存人提供虚假—证,明或者资料骗取【住房公积金》贷款的由管理—中心责令限》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!的罚:款;用于经营活【动有违法所得的处】违法所得三倍—。以下罚款但最高不】得,超过三万元没有【违法所?得的处一万元以【下罚款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 ? 第五《十三条违反》本,办法第三《十四条?第二:款规:定房地产《开发企业阻》挠、:拒绝缴存《人使:用住房?公积金贷《款,。购房的由县级以【上,。人民:政,府,房地产开发》主管部门责令—限期改正;逾期不】改正的予以通报【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! 第七章附则【 ?第五十?四条本办法自200!9年2月1日起施】行 :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