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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】住房公?。积金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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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》省人民政府令〔2】00:8,〕第14号
!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!理办法已经200】8年12月29日】省政府第2》5次常务会议通过】现予公?布自2009年2】月,1日:起,施,行
代《省,长 : 胡春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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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二○○八年》十二:月三十?日
第一章总【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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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》为加强住房》公积金管理维—护住房公《积金所有者的—合法权益促进城【镇住房建设提—高城:镇居:民的居住《水,平根据国《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!条例和其他相关法】律,、法规的规定结【合本省实《际,制定本办《法
第二条本】办法:。适用于本《省行政区域内—住房公积金的—缴存、提取、使【用,、管理和监》督
第三—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!机关、国有》企业、城镇集体企业!、外商投《资企业、城镇私【营企业?及其:他城:。镇企:业、事业单》位,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!社会团体(以下统称!单位)及其在—。。职职:工共同?缴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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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有,条件的城镇单位聘】用进城务工人员用】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!存住房公积》金,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!由职业人员可以申】请缴存住房公积金】
第四条—职,工个人缴存》的住:房公积金和职工所】在,。单,位为职工《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!属于职工个》人所有?
职工】有要求所在单位按】规定为其设立住【房公积?。金账户和按期足【额缴存住房公—积金的权利
—
第五条》住房公积金应当【用于:缴,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!、城镇个《体,工商户和自》由职业人员(以【下统称缴存人)购】买,、建造?、翻:建、大?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!。和个人?不得挪作他用
【
第六条省人民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!。及中国人民银行省】级机构负《。责本省行政区域【内住:。房,公积金管理》法规、政《策执行?情况:的,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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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任何单】位和个人有权揭发】、检举、《控告住?房公积?。金缴存、提》取、使用《、管理和监督—中的违法行为
【
,。第二章机构》及其职责
第八!条设区的市应当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!立住房?公积金管理委员会(!以下简称管理委【员会)作为住—房公积金《管理的决策机构设立!住房公积金管理【。中心:(以:。下简称?管,理中心)《负责本行政区域【。内,。住,房,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!县(市?、区)不《设立管理中心
】 第九条《管理委员会在—住房:公积金管理方—面履行下列职责
】
(—一)依据有关法【律,、法规和《政策制定和调—。整住房公《积金的具体》管理措施《并监督实施;
! (二)拟订住!房,公积金?的,具,体缴存比例;
! , :(,。三,)确定住房公积金的!最高贷款《额度;
【 (四)确—。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!积金金融《业务的商业银行(以!下简:称受委托银行)【;
— ,(五:)审批住房公—积金归集、》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!情况的报告;
! (六》)审议?住房:公积金增《值收益分配方—案,;
:。
》(七:)听取?同级财政部门、中】国人民?银行分支《。机构对住房》公积金进行财政【监督、金融业—务监:管情况?的通报和管理中心】根据审计报》。。告进行整改情—况的:汇,报并: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!处,理意见;
》
》(八)审议管理中心!提,出的住房公积—金呆账、坏账核【销申请和拟向社会】公布的住房公—积金:年度公?报;
》 (九)—需要决策《的其他事项
【 ,。第十条管理委员会】拟定的?章程或者议》事规则应当》报设区的市》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!通过:后的会议决议—应,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!府、省?人民: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和财《。政部门、中国人民银!。行省级?机构备案
— 管理委【员会的办公室设立在!设,区的市人民政府办】公室(?厅)负责管理委【。员会的?会议筹办、决策事】项督办等工作
【
:第,十一:条管理中心依法履】行下列管理职—责
? (一)【拟定住房公积—金具体管《理办法并监督—执行;
— ?(二)?。编制、执行住—房公积金《的归集、使用—计划并组织执行编】报计划执行情况的】报告;?
》 (三)审》。批,个人住?。房公积金的提—取和个人住》房贷:款的发放按管理委】员会审议《批准的比例》购买国?债;
】(四)负责记载职工!住房公积金的缴存】。、提取?、使:。用等:情况;?
》 (五)负责住【。房公积金《的核算指导》、,监,督分支机构的内部】。核算:;
》 (六)》提出:住房公积金增—。值,收益分配方》案经同级财》政部门审核报—管理:委员会?审议后执行》;,。
(七)!负责住房公》。积金的保值和归还】;
《 ?(八)负责》对分支机构和业务】经,办网:点业务管理的授权;!
?。 (九)组织建!立管理中心》及其所属机》构的业?务管理信《息系统并与上级【住房:。公积金行政监管部】门联网;
— ? (十)承办管理】委员会决定的其他】事项
第十【二条管理中心是【直属设?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具!。。有公共管理》。职能的事《。。业单位?管理中心《不得挂靠任何部【门或者单位不—得与任何部门—或者单位《。合署办公不得—经办或者参与—经,办各类经济》实体
管!理,中心工作人员不得】兼任其他行政、事】业单位和经济组织】职务
第十三】。。条管理中心可以根】据业务需要按精【简效能、合理布局的!原则在符合规—定条件的县》(市)设立分支机】构或者业《务,经,办网点;在设区的市!的区可以设立业【。务经办网《点不设立《分支机构《。。
设立分!支机构的应当—提交管?理委员会《审议同意经》省人民政府建—设,行政主管部门—审核:后报省人民政府【批,准,设,立业:务经办网点的—。应当报?管,理委员?会批准?
分【支机:构和业务经办网点】不,是独:立的事业法人不单】独登记设立在—管理中心授权范围】内,。履行职责不》得超出授权范围【从事业务活动或【者由其他机构代管】业务
第十四】条上:级政府机关及—石油、煤炭等—跨设:。区的市特大型独立】工矿区和铁路系统住!房公:。积金管?理机构的设置、职责!。和业务范围按国【家,。和,省人:。民政府有关规定【执行:
第十五条【管理中心应当推行】电,子,政务与分支机构【、业务经办网点建立!统一的?电子网络业》务,管理:系统在网《站上公?布业:务办理?程序和相《关规定?为住房公积金的【账户设立、缴存、】提取:、贷款等事》项办理提供方便
】
第十六条管理中!心应当与受委托【银行签订委托合同】明确双?方的权利、义务【和责任委托合同应当!使用由省人民政【府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!同财:政部门、中国—。人民银行省级—。机构制订《的合同示范》文本
《 第十七条》。省人民政《府建设行《政,主管部门应当会同】财政部门对管理中】心业务管理》工作进行考核将其】工作成?效与奖惩挂钩—提高管理和服—务水平
《
第三?章缴存
第十】八,条管理?中心应当全面、【。准确:地掌握单位及其职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!。相关信息有》关行政?管,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!
第十九条单】位应:当到管理中心—办理: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!并办理账户设立手】续或:者经管?理,。中心登记《审核后到受委托银】行办理账户设立手】。续
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!由职业人员》。缴存住房《公积金的应》当持身份证件、居】住证明和合法收【入等证明材料到当地!管理:中心办?理缴存?登记:、账户设立等—手续
》。第二十条单位发生合!。并、分立、撤销、破!产、解散或者改制等!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!缴未:缴或:。者少缴的住房—公积金单位合并、】分,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!住房公积金的—。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!缴存主体才能办理合!并,、分:立,。和改制等《相关事项《单位撤销、解散或】者被依法宣告—。。破产的?其未缴?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!金应当列入所—欠职工工资》清算时应当列—入财产的第一清偿】顺,序,
?第二十一条职工住】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!。为职工本《人上一年度月平【均工资乘《以职工住《房公积金缴存—比例
?
单位为职!工,缴存的住房公积金】的月:缴存额?为,。职工本人《上一年度《月平均工资》乘以单位《住,房公积?金缴存比例
】第二十二条城镇个体!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!员申请缴存住房公】积,。金的:月缴存额的》工,资基数按缴》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!纳税收入计算—也,可以:按,其所在设区的市【统计:。。部门:公布:的,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!平均工资计》。算
第二—十三条单《位和职工住》房,公积金?缴存比例均》不得低于上一—年,度月平均《。工,资的百分之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!适当提?高缴存?比例具?体缴存比例的确定】和调整由管理委【员会拟订经本—级人民政府审核后】报省人民政府—批准:
第二十四条单!位内部提前离岗的】职工住房公积金【应,当缴存到国》家法定退《休年龄已办理离休、!退,休、退职手续的【。不再缴?存
【职工按当《地最低工资标—准领取工资的职【工个人可《以免缴住房公积【金但职工所在单位应!当按:规定缴存《比例为职工缴—存,。住房:公积金?
第二十—五条住房公积金【自存入缴存人个人住!房公积?金账户?之日:起按国家规定—的利率和《计息办法《计息
《 第二十六条—管理中?心,。应当:建立:缴存人?个人住?房,公,积,金明细账记载职工】的住房公积金缴【存、提取等》情况
?。
第二十七条【单位应当按》规定:时间足额缴》存住房公积金不得】逾期缴存或者少缴】存不得截留》职工的住房公积金】不缴存
】 连续亏损两年【。且单位职工平均【工资水?平低于当地职工【上一年度月平均【工资百?。分,之,。五十的单位》可以申请降低住房】。公积:金缴:存比例单位职工【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!地,职工:上一年度月平均工】。资百分?。之三十?的单位可以》。申请:缓缴住房公积金待】单位经济效益—好转后应当再提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】缴缓缴?的住:房公积金经》依法:批准缓缴养老—。和失业?保险金?的可以同时申请降】低住房公积金缴【存比例和缓》缴住房?公积:金
《 单位申请降低!缴存比例或》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!应当经?。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!或者工会《讨论通过并》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!理委员会批准—后执行单位降—低缴存比例或者【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!一,年超过一年的—。应当:重新办理审》批手续
《
:第,二十八条缴》存人在本《省设区的市内变动工!作的应当申请—办理住房公积金【账户转移手》续;到本省另一【设区的?。市工作的《应当申请办理住房公!积金账户异地转【移手续有关管理中心!应当按规定及—时予以办理》
: 《 缴存人》到外省(区、市)】工作的?原缴存地管理中【心应:当协助办理相关转】移手续
》第四章提取与使用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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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【缴存人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可以》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!户内的存储余额
!。 : (?。。一)购买、建—造、翻?建、大修《自住住房的;
【
: (二)离休、!退休:、退职的;
【。。 (》三,)出境定居的;
】
(四【。)偿还购房》贷款本息的;
】 ? (:五)被纳入当—地城镇居《民最低生活保障【范围的;
— ?。 (六)房》租支出占家》庭收入的比》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!定的;
— (七)—遇有:突发事件《造成:家庭生活严重困难】的,;
《 (八)—在集中封存》账户管?理两年以上未—继续缴存或者未办】理转移的;
】 (九)完全丧!失劳动能力并—与单位终止》劳动关系的;
! (十)因【参军、上学并与单位!终止劳?动,关系的;
】 , (十一《)被判处刑》罚并与单位终止劳】动关系的;
—。
(十【二)其他依法允【许提取的《情形
【 缴存人死亡或【者被宣?告死亡的《缴存人?的继承人、受遗【赠人可以提取—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!户内的存储余额无】继,承人:也无受遗赠人的缴】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!。内的存储余额—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!值收益
第【三十条职工符合【规定情形《申请提取其》住房公积金账户【存储余额的》职工所在单》位应当予以》核实并出具提取【证,。明提取证明以—。外的其他《所需证?明和资料由职工个人!提供并对其真实【性负责未经职工同意!单位不得提取职工住!。房公积金账》户的存储余》额
:
城镇【个体工?商户和自由职业人】。员符: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!。其住:房公积?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应!当出具相关证明和资!料
管理!中心应?当自:受,理提取申请之—日,起,三日内作出准予【提取或者不准—提取:的决定并通知申【请人;准予提取的由!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!手续
?
第三十一条缴】存人:。在购买、建造、翻建!。、大修自住》住房时?可,以向管理《中心申请住房—公,积金贷款贷款人在未!偿还清贷《款本息?前不得再次》申请贷款
【 管理中心应】当自受理之日—起十五日内作—。出准予贷《。款或者不准予贷【款的决定并》通知:申请人;准予贷【款的由受委托银行】办理贷款手续
【
住房公】。。积金贷?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!承担
第—三十二条《缴存人申请住房【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!真实:有效的?证明或者《资料并提供》担保
】管理中心不得指定】或者变相指》。定担保单位或者【机构
第—三十三条缴存人在】缴存: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!外的设?。区的市?购买自住住房的可】以向购房所在地管理!中心申请住房公【积金贷款《购房所在《地管理中心应当【视同本?地缴存人办理—住房公积金贷—款缴存?住房公?积金所在地》管理中心应当提【。供缴存人缴存住【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!查缴存人还款能力】和个人信用等情【况
第三—十四条?任何:单位和个人》不得阻挠符合—条,件的:缴存人申请》、使用住房》公,。积金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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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开!发企业开发建设【。。。商品住房、经济【适用住房的应—当为:缴存人使《用住房公《。积金贷款购房提【供便利不得阻挠、】拒绝
《 第三十五》条住房公积金应当依!法使:用管理中心不得【向任何单位和个人】提供担保不得将住房!公积金?用,于出借和房地—产投资、经营股【票,、期:货交:易等活动
— 第:三十六条管理中心在!保证:住,房公积金提取—和,贷款的?前提下经管》理委员会批》准可以在国家和【本省规定比例内将住!。房公积?金用于购买国—债管理?中,心只能?在银行间《债券市场或者—商,业银行柜台》购买:一级市?场新发行的国债并】持有:到,期,
管【理,中心: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!从事国债回购或者】委托理财业》务不得将购买的国债!用于质押、抵押等担!保行为
》 第:三十七条住房公积】金,的增值收益应当【。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!托银行?设立的增《值收益专户用于【建立住房公积金贷】款风险准备金—、管理中心管—理费用和城市廉租】住房的补《充资金
《
贷—款风险准备》。金,。和廉租住房》补充资金《的具体管理使用按国!家和本省《有关规定执行
!第三十八条管—理中心的《管理费?用实行收支两条线】。管理由管《理中心?按规定的标准编【制全年预算支出【总额报本级财政部】门批准后《从住:房公积金增值收益】。中上交本级》财政由本级财政按计!划拨付使用
】。 ? 管理中》心的管理费》用标准由省人民政府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会同财政部【门按:略高:于国家规《定的本级事业单位】费用标准制定并适当!增加管理中心事业发!展的资金
第五】章监督管理
】第三十九条省—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《应当建立住》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!息系统对管理—中心业务运行—情况进行《实时:监控并会同省人民政!。府财政部门》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!机构组织《开展对设区的—市贯彻执行住房公积!金管理法律》。、法规及政策情【况进行?监督检查并》适时提出完善住房公!积金管理《制度的政策措—施对查证属实有【违法违规行》为的应当依》法予以处理
】。 省住》房公积金监督管理】机构具体负责住房】。公积金监督》管理的日常》。工作
第—。四十条设区的市人民!政,府财政?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!政区:域内住房公》积金归集、提取和使!。用的监督并向本级】人民政府的管理委】员会通报
》
《 管:理中心在编制住房】公积:金归集、《使用计?划时应当征求财【政部门的《意见
】管理委员会在审【批住房公《积,金归集、使用计划】和计划?执行情况的报—。告时:必须有设区》的市人?民政府财政部门参】加
第四—十一条?中国人民银》行,省级机构应》。当加强对受委—托银行承办住—房公积金金融业务】的监督管理督促【受委托银行严格【执行相关金融法【律法规、政策履【行与管?理中心签订》的委:托协议
第四十!二条审计部》门应当对住房—公积:金管理和使用情况】的真实性、合—规性、效益性进【行审:计监督并对》。管理中心负》责人进行经》济责任审计》
第四》十三条管理中心【应当定期向》管理委员《会和本级财政部门报!送财务报告并在结算!。年度终了两个月【内将经管理委员【会审议后的财—务报告?如实向社会公布【。接受社会监督—。。
—管理中?心应当按规》定向省人民政府建】设行政主《管,部门、财政部—门报送住房公积金统!计,。。报表、会计》报表:等业务数据》资料
》第四十四条》。管,理中心?。和职:工有权?督促单位按时履行】下列义务《
《 (一《)住: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!或者:变更、注销》登记;
】。 (二)住房公【积金:账户的设立转移或】者封存;
【 (三)按规定!调整计算住房公【积,金月缴?存,额的月工资》额和缴?存比例;
! (四)足额缴存】住房公积《金
第》四,十,五条管理中心可以】对未按规定缴存【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!行监:。督检查
】 单位?应当如实提》供,用人情?况以及工资、财务报!表等与缴存住房公】积金有关的资—料管理中心应当【对单位提供》的,。资料予以保密
】。 第四十六条管【理中心应当督促【受委托银行》及时: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!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!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!协助管理中心—。催缴住房公积金催收!逾期住房公》积金贷款定期向管理!中心提供相关的业务!。资料
【 受委?托银行在拨付住房】公积金时对不符合政!策规定使用方向【的有权不予办—理并及?时向设区的》市管:理委员会、省人民】政府建设《行,政主管部《门和中国《人民银行省级机构】报告
第四【十七条管理中心【应当为单位和缴存】人发放缴存住—房公积金《的有效凭《证
? : 管理《中心应当每年与缴存!单位和?缴,存,人对账?向社会发布》住房公积金》对账公?。告向缴存单位和【缴存人发放住房公积!金对账?凭证
【 缴:存单:位,和缴存人有权—查,询本单位、》本人的住房公积【金缴存和提取情【况管理中心、受【委托银行《不得拒绝不》得收取费用缴存单】位和:缴,存人对住房公—积金账?户内的存《储余额有异议—的可以?申,请管理?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!进行复?核管理中心》、受:委托:银行应当自收—到申:请,之,日起五日内给予【书面答复《
第六《。章法律责《任
第四—十八条管《理委员会的决策违】反有关?法律、法规和政策】规定的由省》人民政府建设—行政: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!门依据管理》职权责?。令限期改《正
第四十九条!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!员违反本办法—规,定有下列情》形之:一的由?省人民?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依据管》理职权?责令限期改正;对】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!和其他直《接责任人员依—法给予行政处—分取消行政执法【。资格;?构,成犯罪的依法—。追究刑事责任
】 (》一)对?应当由管理》委员会决策》的事项自行决策【或者不执行管理【委员会依《法做出的决策情节较!严重的;
! (:二,)违反?规,定挪用住房》公积金或者》对批准挪用住房公积!金行:为不予抵制也未【向,监督部门及时报【告的;
】 (三)《向社会公《布虚假财务报告的】;,
(四)!向他人提供》担,保的;
》 (五)拒绝!或者阻扰监督部门】依法实施监督的;】
(六)!。。连续3年未通过【业务管理工作考核的!;
【(七)兼任其—他行政、事》业单位和《经济组织职》务的;
《
(—八)有其他滥用【职,权、玩忽职》守,、,徇,私,舞弊等行《为的
《 第五?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!十,七条、第三十条规】定单位有下列—情形之一《的由管理中心责【令,限期改?正处一千《元以下的罚款;用于!经营活?动有违?法所得的《。处违法所《得三倍以下罚款【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!元没有违法》。所得的处一》万元以?下罚款?
(一)!截留职工住房公积】金,。不缴存的《;
《。 ?(二)未经职工同】意提取?职工住?房公积金账》。户存储余额的;
! (三)为职!工申请?住房公?积金提取出具虚假】证明的
《。
, 第五十《一条:违反本办《法第三十条规—定缴存人《提供虚假证明—或者资?料提:取住房公积金—账户存?储余额的由管理中】。心责令限期改—正,。;逾期不改》正的处?一千:元以下的罚款—
?。第,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!。第三十二条规定缴】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!者资料骗取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】由管理中心责—令限:期改:正,处一:千,元以下的《罚款;用于》经营活动有违法【所得的?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!罚款但最高不得超】过三万元没有—违,法所: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!款;构成《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《责任
第五【十三条违反本办法】第三十四条第二【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!业阻挠、拒》绝缴存人使用住【房公积金贷款购【。房的由?县级:以上人?民政府房地产开发】主管部门责》。令限期改《正;逾期不改—正的予以《通,报并进行不良行【为记录
第七章】附则
》第五十四条本—办法自2《009年2月1日】。起施行?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