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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河北《省住房公积》金管理?。办法 ?
《。 河北省人民政【府令〔2008〕第!1,4号
河北】省住房?公积金管理办法已】经20?08年1《2月:29日省政府第25!次常务会议通过现】予公布自2》009年2月1日】起施行
代—省长 《胡春华
【二○○八年十二【月三十?日
第一章—总则
》第一条为加强—住房公积金管—理,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!者的合法权益促【进城镇住房建—设提高城镇居民的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】院住房公积》金管理条例和其【他相关法律、法规】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!制定本办法
】第二条本办》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!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!存、提取《、使用、管理和监督!
第《三条住房公》积金由国家机关【、国有企业、城【镇,集体企业、外—商投资?企业、城镇私营【企业及?其他城?。镇企业、事业单【位、民办非企—业单位、社会—团体(以下统称【单位)及其在职职工!共同缴存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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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条【件,。的城镇单位聘用【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!位和职工《可以缴存住房公积】金城镇个《体,工商户和自由职业】人员可以申请缴【存住房?公积金
第【四条职工个》人缴存?的住房公积金和职】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!。存的住房公积金【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!
《 职工有》要求所在单位—按规定为其设立住房!公积:金账户和按》期足额缴存住房公】积金的权利
】。第,五条: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!缴,存住房公积金的【职,工、城?镇个体工商户和自】由职业人员(以【下统称缴存人—)购:买、建造、翻建、】大修自住住房—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《。挪作他用
第六!条省人民政府—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?会同财政部门以【及中国人民银行【省级机构负责—本,省行政区《域内住房公积—金,管理法规《。、政策执《行情况的《监督
第—。七条任何《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!、检举、控告—住房公积金缴存、】提取:、使用、管理和监督!中的违?。。法,行为
《第二章机《构,及其职责
【。第八:条设区的市应当依照!国家:有关规定设立住房公!积金管?理委员会《(以下?简称管?理委员会)》作为住房公积金【管理的决策机—。。构设立住房公积金】管理中心(以下【简称:管,理中心)负责—本行政区域内住【房公:积金的管理》和运作县(市、区】)不:设立管理中心
【
第九条管—理委:员会在?住房公积金管理【方面履行下》列职:责
【(一)?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!。和政:策,制,定和调整住》房公积?金的具体管》。理措施并监》。督,实施;
》 (二)拟】订住:房,公积:金的具体缴存比例;!
: (三)【确定住?房公积金的》最高贷款额》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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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四)确定受》委托:办,。理住房公积》金金融业务的商【业银:行(以下简称受委托!银行)?;,
(五)!审批住房公积—金归集、使用—计,划及计划执行—情况的?报告:;,
(六)!审议住房公积金【增,值收:益分配方案;
【
(七)听!取同:级财政部《门、中国人民—银行分支机构对住房!公积金进行财政监督!。、金融?业务监管情》况的通报和管理中】心根据审《计报告进行整—改情:况,的汇报并《作出相应《的决议或者处理【意见;
【 , (:八)审议管理中【心提出?的住房公《积金呆账、坏—账核销申请和拟【向社会公布》的住房公《。积金年?度公报;
》
》(九)需要》决策的?其他事项
》
:第十条管理委员会】拟,定,的章:。程或者?议事规则应当报【设区的市《人民政府备案后执】行通:过后的会议》决议应当《报,设区的市人民政【府、省人民政—府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!。财政部门、中国人民!。银行省级机》构备案
】 管理委员会的办】公室设立在设区的市!人民政府《办公室(《厅)负责管理委员会!。的会议筹办、决策事!项督:办等工作
第】十一条?管理中心依法履【行下列管理职责
! (一—)拟定?住房公积金具—体管理办《。法并监督执行;
! (二)编制!、执行住房公积金的!归集、使用计—划并组织《执行:编,报计:划执:行情况的报告—;
? (》三)审批个》人住房?公积金的《提取和个人住—。房贷:款的:发放按管理委员会】审议批准的》比例购?买国债;
【 (《四)负责记》载职工?住,房公积金的缴存【、,提,取、:使用等情况》;
》 (五)负责住房!。公,积金的核算指—导,、监督分《支机构的内部—核算;?
: (六—)提出?住房公积金》增值收益分配—方案经?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!管理:委员会?审议后执行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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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七)负责—住房公积金》的保值和归》还;:
》 ,。。(八)?负,责,对分支?机构和业务经办网】。点业务管理的—授权;?
? (九)组织建!立管理中心及其所】属机构的业务管理】信息系统并》与上级住房》公积金?行政监管部门联【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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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)】承办管理委员会决】。定的:其他事项
》
第十二条管理】中心是直属》设,。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具!有公共?管理职能《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!不,。得挂靠?任何部门或》者单位不得与任何部!。门或者单位》。合署办公不得经【办或者参与》经办各类经济—实体
— 管理中心工作人!员不得兼《任其他行政、事【业单位?和经济组织职务
】。
:第十三条管理中心】可以根据业务需要】按精简效能、—合理:。布局的原则在符合】规定条件的县(市】)设立?分支机构或》者业:务经办网点;在设】区,的市:的区可以设立业务】经办网点《不设立分支机构【
设立】分支机构《的应当提交管理委员!会审议同意经—省人:民政:府建设?行,政主:管部门?审核后报省》人民政府批准—设立业?务经办网点的应【当报管理委员会批】准,
分支】机,构和业务经办—。网点不是《独立的事业法人【不单独?登记设立在管理【。中心授权范围内【履行职责不得超出授!权范围从事业务【活动或者由其他机】构代管业《务
《第十四条上级政【府机关及《石油、煤炭等—跨设区的市特大型独!立工矿区和铁路系】统住房公积金管理】机构的设《置、职责和业务范围!按国家和省》人民政府有》关规定执行》
第十五条管理!中心应当推行电【子政:务与:分支机构、业务经办!网点建立统一的【电子网?络业务管理系—统在:。网,站上公?布业务?。办,理程:序和相关规》定为住房《公积金?的账户设立》、缴:存、提取、贷款等】事项办理提供方便】
第十六条【管,理中心应当与受【委托银行签订委托】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!、义务?和责任委《托合:。同应当使用》由省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】财政部门、》中国人民银》行省级机构制订的】合同示范文本
】 ,第十七条《省人:民,政府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门,应当:会同财政部门对管理!中心业务管理工【作进行考核将—其工作成效与奖惩挂!钩提高管《理和:。服务水?平,
第三章缴存
】
第十《八,条,管理中心应当全面、!准确地掌《握单位?及其职工缴存住房】公积金的相关信息】有,关行政管理部门应】当予以协《助,
第十》九条单位应当到【管理中心办理—住房公积金缴—存,。登记并办理账户设立!手续或者经管理【中心登记审》核,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!账户设立《手续
城!镇个:体工商户和自—由职业人员》缴存住房公积金【的应当持身份证件】、居住证《明和合法《收入等证明材料【到当地管理中心【。办理缴存登记、【账户设立等手—续,。
第二十条单位!发生:合并、分《立、撤销《、破:产、解散或者改制】等情形的应当为【职工:补缴未缴或者少缴的!住房:公积金单位合并、】。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!缴住房公《积金的?应当:明确:住,房公积金缴存主【体才能办理合并、分!立,和改制等相关—事项单?位,撤销、?解散或?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!其未缴或《者少缴的住房公【积金应当列入—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!应当列入财产的第一!。。清偿顺序
第二!十一条职《工,住房公积金的月【缴存额为职工—本人上一年度—月平: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!公积金缴存比例【
: 单位为职】工缴存的住房公【积金的月缴》。存额为?职工本人《上一年度月平均工】资乘以单位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!
: 第二十二条城镇】个体工?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!申请:缴,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!存额的工资基数按】缴存:人上一年《度月平?均纳税?收入计算也可以按】。其所在设区的市统】计部门公《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!工,月平均工资》计算
《。 第二十三条单【位,和职工住房公积金】。缴存比?例均不得低》于上一年度月平均】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!件,的城:市可以适当提高【缴存比?。例具体缴存比例【的确:定和调整由管—理委员会拟》订经本级人民政府】审核后报省》人民政府批准
【
第二十四条单】位内部提前离岗的职!工住房公积》金应当缴《存到国家法定退休年!龄已办理离休、退休!、退职手续的—不再缴存
— 职工—按当地最《低工资?标准领?取,工资的职工个人可】以免缴住《房公积金但职—工所在单位》应当按规定缴存比】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!积金
》。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!金,自,存入缴存人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!之日起按国家规定】的利:率和计息办法—计息
第二【十六条?管理中?心应当建立缴存人个!人住房公积金—明细:账记载职工的住【房公积金缴存—、提取?等,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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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单】位,应当:按规定时间足—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!得逾期缴《存或:者,少缴存?不得截留职》工,的住房公积金—不缴存
】 连续亏损两年且单!位职工平均工资【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!一年度月平均工资】百分之?五十的单位可以申】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!存,比例单位《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】。。低于当?地职工上《一年度月平均—工资百分之三十【。的,单位可以申请缓【缴住房公积金—待单位经济效—益好转后应当再提】高缴存比例或—者补缴缓《缴的:住,房公积金经依法【批准缓缴养老—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!。同时申请降低—住房公积金缴存【比例和缓《。缴住房公积金
! ?单位申请降低缴存】比例:或者缓缴住》房,公积:金的应当《经,本单位?职工代表大》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!并,经管理中心审核【报管理委员》会批准后执行—单位降低缴》。存比例或者缓缴的】期限:不得:超过一年超过一年】的应:当重新办《理,审批手续
【第二:十八条缴《存人在本省》设区的市内变动工作!的应:当申请?办理住房公积—金账:户转移手续》;到本?省另一设区的市工】作的应当申请办【理住房公积》金账户异地转—移手续有《关管:理中心应当按规【定及:时予以办理
】 :。 缴存人到外省!(,区、市?)工作的原》缴存地管理中—心应当协助办理相】关,转移手续
第【四,。章提取与《使,用
第二十【九条缴存人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可以提】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!内的:存,储余:额
? (一)购】买、:建造:、翻建、大修自【住住房的;
】 (《二):离休、退休、退职】。的,。;
》 (三)出境定】居的;
— : (:四):偿还购房《贷款本息的》;
》 (五《)被纳入《当地城镇《居民:最低生?活保障范围的—;
(】六)房租支出占【家庭收入的比—例高:于管理委员》会,规定的;
— (七)遇有!突发:事件造成家庭生【活严重困难的;
! (》八)在集中封—存账:户管理两年》以上:未继续缴存或者【未办理转移的;
!。 (九)完】全丧:。失劳动能力》并与单位终》止劳动关系的;【
(【十)因参军》、上学并与单位【终止劳动关系的;】
? (十一)被】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!止劳动?关系:的;
— (十二》)其:他依法允许提取【的情形
》 缴存人死】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!缴存人的继承人、】受遗赠人《可以提取缴》存人住?房公积金账户—内的存储余额无【继承人?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!人,住房公积金账户【内的存储《余额:纳入住房公》积金的?增值收益
【第,。三十条职《工符合规定情形【申请提取其》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!余,额的职工所在单位】应当予以核实并出】具提取证明提取证明!以,外的其他《所需证明和》。。资料由职工个人提供!并对其?真,实性负责未经职工同!意单位?不得提取职工—。住,。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!余,额
【城镇个体工商户【和自由职业》人员符?合规定情形申请【提取其住房公积金】账户存储余额的应】当出具相关证明和资!料
? , ?管理中心应当自受】理提取?。申请之日起三日【内作出准予》提取或者不准—提取的决《定并通知申》请人;?准予提取的由受【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!续,
第三十一条】。。缴存人在购买—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!。自,住住房时可以向管】理中心?申请住房公积金【贷款贷?款,人在未?偿还清?贷款本息《前,不得:再次申请贷》款
— 管理中心应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】五日内作出准—予贷款或者》不准予贷款的决【定并通知申请人;】准予贷款的由—。受委托?银行办理贷款手【续
》 住房公积—金贷款?的风险由管理中【心承担
》 第三十二条缴【存人申?请住房公积金—贷款: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!证明或者资料并提】供,担保
?
管理中心!。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!定担保单位或者机】构
? 第:三十:三条:缴存:人在缴存住房公【积,金所:在地以?外,的设区的市》购买:自住住房的可以【向购房?。所在地管理中心申】请,住房公积金贷款购】。房所在地管理中心应!当视同本《地缴存人办理住房】公积金贷款》缴,存住房公《。积金所在地管—理中心应当提供缴】存人缴存住》房公积金证》明协助调查缴—存人还款《能力和个人信用【。等情:况
第三十【四,条任何单位》和个:人不得阻挠符合条】件的:缴存人申请》、使:用住房公积》金贷款
】 房地产《开发企业开》发建设商品》住房、经济适用【住房的?应,。。。当为缴存《人使用住房》公积金贷款购房【。提供便利不得阻【挠、:拒,绝
:
第三十五条【住房公积金应当【依法使用《。管理中心《不得向任何单—位,和个人?提供担保不得将【住房公积金用—于出借和房》地产:投资、经营股票【、期货交易等活动】
第三》十六条管理中心在保!证住:。房公积金《。。提,取和贷?款的前提下经—管理委员《会批准可以在国【家和本省规定—比例内将住房—。。公积金用于购买【。国债管理中心只【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!或者商业银行柜台】购买一级《。市场新发行的国【债并持有到期
! 管理中心不】得使用住《房公积金《从事国债回购—或者委托理》财业务不得》将购买的国债用【于质押?、抵押等担》保行为
第三十!七条住房公积金【的增值收益应当存】入管理中心在—受委托银行设立【的,增值:收益专户用》于建立住《房公积金贷款风险】准备金、管理—中心管理费用—。和城市廉《租住房?的补充资金
【 贷款风险】准备金和廉》租住房补《充资金的具体管【。理,使用按国家和本省】有关规定《执,行
第》三十八条管理—中心的管理费—用实行收支》两条线管理由管理】。中心按规定的—标准编制《全,年预算支出总额【报本:级财:。政部:门批准后从住—房公积金增值收【益中:。上交:本,级财:政由本级财政按计】划拨付使用
! , 管理中心的】管理费用标准—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管?部门会同财政—部门按略《高于国家规定的本】级事业单位费用标】准制定?并适当增加》管理:中心事业发》展的资金
》
第五章监督管理
!
第三十九—条省人民政府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建立: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!信息系统对管理【。中心业务《运行情况进行实【时监控?并会同省人民政府】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!银行省级机构组织】。开展对设区的—市贯彻?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!法律、法规及政【策情况进行监—督检查并《适时提出完善—住,房,公积金?管理制度的政策措】施对查证属实—有违法违规行为的】应当依法《予以处理
! 省住房公》。积,金监:督管:理机构具《体负责住《房,公积金监督管理的日!常工作
第四】十条:设,区的市?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!当加强对本行—政区域内《住房公积金归—集、提取和使—用的监督并向本级】人,民政府的管理委员会!通报
— 管理《中心在编制住房公】。积金:归集、使《用计划时应当—征求财政部门—的意见?
: 管理委员会!在审批住房公—积金归集、》使用:计划和?计划执行情况的【报告时必须有—设区的市人》民政府财政》部门:参,加
第四十一条!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!构应当加《强对受?委托:银行:承办住房《公积金金融业务的】监,。。督管:理督促受委托银行严!格执行相关金融法律!法规、政策》履行:与,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!协议
第四十二!条审计部门应当【对住房公积》金管理和使用—情况的真实性—、合:规性、效益》性进行审计监督【并对管理中心—负责人?进行经济责任—。。审计:
第四十三条管!理中心应当定期向】管理委员会和本【级财政部门》报送财务《报告并在结算年【度终了两个月内将经!管理:委员:会审议后的财务【报告:如实: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!监督
?
管—理中心?应当按规定向省【人民政府建》设行政主管》部门、财政》部门报送住房—公积金统计》报表、会计》报表:等业:务,数据资料
第】四十四条管》理中心和职》工,有,权,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!列义务
】 (一?。),。住房公积金的缴【存登记?。或者变更、注—销登记;
》
(二)】住房公?积金账户《的设立?转,。移或者?封存;
》 , (《三)按规定》调整计算住》房公积?金月:缴存额的《月工:资额和?缴存比例;
】 (《四)足额缴存住【。房公积金
》。
:。。第四十五条管—理,中心可以对未—按规定缴存住房【公,积金的单位》进行监督检查
!。 单位应当【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!及工资、财务报表】等与缴存住房公【积金有关的资料【管理中心《应,当对单位提》。供的资料予以保【密
《第四: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!督促受委托银行【及时办理委托合【同约定的业务受委】托银行应《当根据委托》合同的约定》协助管理中心催缴住!房公积金《催收:逾期住?房,公积:。金贷款定《期向:管理中心提供相关的!业务资料《
: 受委托银行!在拨付住房公—积金时?对不符合政》策规定使用》方向的?有权不予办》理,。并及时向设区—的市管理《委员会、省》人民政?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和中国人民银】行,省级机构报告
!第四十?七条管理中心应当】为单:位和缴存人发—。。放缴存住房》公积金的有》效凭证
》 管理中【心应当每《年与缴存单位—和缴存人对账向社会!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!公告向缴存单—位和缴存人发—放住房公《积金对账凭》证
》 缴存单》位和:缴存:人有权查询》本单位、本人的住房!公积金?缴存和提《取情况?。管理中心、受委【托银行不得拒绝不得!收取费用《缴存单?位和缴存人对住房公!积金账户内》的存储余额有异议】的,可,以申请管理》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!进行复核管理—中心、受委托银行】。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!起五日内给予—。书面答复《
,
第六章法律—责任
第四【十八条管理委员会的!决策违反有关法律、!法规:和政策?规定的由省》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,主管:部门会?同财政?部门依据管》理职权责令限—期改正
》 第四十九条管【理中心及其工—作人:。员违反本办法—规定有下《。列情形之一》的由省人《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依据》管理职权责令限期】改正;对负有责【任,的主管?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依法给予行政】处分取消行政执法】资格;?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:究刑事责任
】。 :。 (一)《对应当由管理委【员会决策的事项【自行决策或者不执】行管理委员会依【法做:出的决?策情节较严重的;
!
? :(二:)违反?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!或者对批准挪用住】房公积金行为—不予抵制也未—向监:督部门及《。时报告的;
—
《 (三)向社会公】布虚假财务》报告的;
】 (?四)向他人》提供担保《的;:。
: (五)拒绝!或者阻扰监督—。。部门:依法实施监督—的;:
(【六)连续3年未【通过业务管理—工,作考核的;
! (?七)兼任其他行政、!。事业单位和》经济组织职务的;】。
—(八)有其他滥用职!。权、玩?。忽职守、徇》私舞弊等行为—的
第》五十: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!七条、第《三十:条规定单位有下列】情,形之一的由管理中】。心责:令限期改正处—一千元?以下的罚款;用于经!营活动有违法—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!倍以下?罚款但最《高不得超过三万【元没有违《法所得的处》一万元以《下罚款
《
(—一)截留职工住【房公积金不缴存的】;
— (二?)未经职工》。同意:提取职工住房—公积金账户存—储余额的;》
《 (三)为—职工申请《住房公?积金提?取出具虚《假证明的
【。。第五十?一条违反本办—法第三?十条:规定缴存人提供虚】假证明或《者资料提取住—房公积金账户—存储余额的》由管理中心》责令限期改正—;逾期不改正的处一!千,元,以下的罚款
—
, 第五十二条—违反本办法》第三十二《条规定缴存》人提供虚假证明【或者资料骗取住【房公积金贷款—。的由管理中心责【令限期改正》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!;用于经营》。活,动有:违法所得的处—违法所得《三倍以下《罚,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!万元没有《违法所得的处—一万元以下罚款;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
第五!十三条违《反本办法第三—。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!地产开发企》业阻:挠、拒绝缴》存人使用住房公积】金,贷款购房的由县【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!产开发?主管部门《责令:限期改正;》。逾期:不改正的《予以通?报并进行《不,良行为记录》
第七《章附则?
第五十四条本!办法自2《009年2月1【日起施行
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