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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》北省住房《公积:金管理办法》
河北省!人民政府令〔200!8〕第14号
【
, 河北省住房公积!金管理?办法已经200【8年12月29【日省政府第2—5次常务会》议通过现《予公布自2009年!2月1日《起施行
代省长】 , 胡春华
【 二○○八年十二月!三十日
《
第一?章总则?
第《一条为加强住—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!房公积?金所:有者的合法权—益,促进城镇住房—建设提高城镇居【民的:居住水平根据—国务:院住房公积金管理】条例和其他相—关,法律、法规的规【定结合本《省实际制定》本,办法
第二条本!办,法适用于本》省行政区《域内:住房公积金》的缴存、提取、使用!、管理和监督
【
第三条住房【公积金由国家机【关、国有企业、城】镇集体?。企,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】、,城镇:。私营企?业及其他城镇企业】、事:业,单,。位、民?办非企业单位、社】会团:。体(以下统称单【位)及其在职—职工共?同缴:存
《 : 有条?件,的城镇单位聘用进】城,务工人员用工—单位和职工可以缴】存住房?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!户和自由《职业人员可以申请】缴存住房公积金
!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!存的住房公》积,。金和职工所》在单位为职工缴存】的住房公积金均【。属于职工个人—所有
】职工有要求所在单】。位按规定为》。其设立?住房:公积金账户和按期】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!。的权利?
第五》条住房公积金应当】用于缴存住房公积】金的职工、城镇【个体工商户和自【由职:。业人员?(以下统称》缴存人)购》买、建?造、翻建、大修【自住:。住房任何《单位和?个,。人,不得挪作他用
】 第六条省人—民政: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会同《财政部门以》及,中国:人,民银行?省级机构负责—本省行政区》。域内住?房公积金管》理法规?、,政策执行情况的【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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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七:条任何单位和个【人有权?揭发、检举》、,控告住房公》。积金缴存、提取【、使用、管》理和监督中的—。违,法行为
第二【章机构及其职责【
: 第八条设区—的市应?当,依照国?家有:关规定设立住—。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!。(以下简称管理委员!。会)作?为住房公《积金管理的决—策机构设立住—房公:积金管理中》心(以下简称管理】中心)负责本行政】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!管,理和:运作县(市、区【)不设立管理—中心
第九条管!理委员会《在住房?公积金管理方面【履行下列职》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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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依据有【关法:。律、法规和政策制】。。定和调?。整住房公积金—的具:体管理措施并监督】实施;?
—(,二):拟订住房公积—。金的具体缴存比例】;
? 《(三)?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!高贷款额度;
】 , ?(四)确定受—委托办理《住房公积《金金融业务的商【业银:行(以?下简称?受委托银行);【
《 :。(五)?审批住房公积金归】集、使用计》划及:计划:执行情况的报告【;,
—(六)?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!。收益分配方》案;
【 (七)听取同级】财政部?门、中国人民银行】分支:机构对住房公积金】进,行财政监督、金融】业务监管《情况的通报和管理中!心根据审计》报告进行《整改情况的》汇报并作出相应的】决议:或者处理《意见;
】 (八)《审议管理中》心提:出的住房公积金呆账!、,坏账核?销申:请和:。拟向:社会公布的》住房公积金年度【公,报;
】(九)需《要决策的其》他事项
第十条!管理委员会拟定【的章程或者议事规则!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!政府备案后》执,行通过后的会议决议!应当:报设区?的市人民政》府、省?人民:。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和财政部《门、中国人民—银行省级机构备案】
管理】委员会?的办公室设立在设】区的市人民政—府办公室(》厅)负责《。管理委员会》的会:议筹办、决策—事项督办等》。工作:
,。
第十一条管理中!心依法履行》下,列管理?职责
》 ?(一)?拟定住房公积—金具体管理办法并监!督执行;
》
》(二)编制、执行住!房公积金的归集、使!用,计划并?组织执行编报计划】执,。行情况?的报告;
! ,(三)审批个—人住房?公积:金的提取和》个人住房贷款的发】放按管理委员会审议!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!;
? (四—)负:责记载?职,工住:房,公,积金:的,缴,存、提取《、使用等情》况;
— (五)负责住房!。公积金的核算指导、!监督分支《。机构的?内部核算;
】 (六)提【出住房公《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!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!核,报管理委员会审议后!执行;?
: (七)负责!住房公积金的保值】和归还;
— 《(八)负《责对分?支机构?和业:务经:办网点业务管理的】授权;
【。 , (九)组织—。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!属机构的业务管理】信息系统《并与上级《住房公积金行政【监管:部门:。联网;
】 (十)承》。办管理委员》会决:定的:其他事?。项
:
第十二条管【理中心是直属设区】的市:人民:政府的具有》。。公共:管理职能的》事业单位管理中心】不得挂靠任何部【门或者单位不—得与任?何部:门或者单位合—。署办公?。。不得经办或者参【与经办各《类经济实体》
管理中!心工作人员不得【兼任其他行政、【事业单位和经济组】织职务
第十】三条管?理中心可以根据业】务,需要按精简效能、合!理布局的原则在符】合规定条件的县【(市)设《立分支?机构:或者业务《经办网点;在设【区的市?的区可以设立业务】经办网?点,不,设立分支《机构
》 ?设立分支《机构:的应当?提交管理《委员会审议同意经】省人:民政:府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核: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!设立业务经》办网点的应》当报管理委员会【批,准
【分支机构《和业务经《办网点不是独立的】事业法人不单独登】记设立在管理中心】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!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从!事业务?活动或者由其—他机构代管业—务
第十四【条,上级政?府机关?及石油、《煤炭等跨《设区:的市特大《型独立?工矿区和铁路—。系统住?房公:积金管理机构的【设置、职责和—业务范围按》国家和省人民—。政府有?关规定执行
】第十:五条管理中》心应当推行电子【政务与分支机—构、业务经办网【点建立统一的—电子网络业务—管理系统在网—站上公布业》务办理程序》和相:关规定为住房公积金!的账户设立、缴存】、提:取、贷款《等,事项办理提供方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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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六条管理中心应【当与受委《托银行?。签订委?托合同明《确双方的权利—、,义务:和,责任:委托合?同应:当使用由省人民政】。府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会同?财,政部门、《中国人民银行省【级机构制订的—合同示范文本
【
第十七条省人】民政府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!同财政部门对管理】中心业?。务管理工作》。进行:考核将其工》作成效与奖》惩挂:钩提:高管理和服务水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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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缴》存,
: 第十?八条管理中心应当全!面、准确地掌—握单位及《其职工缴《存住房公《积,金的:相关信息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!当予以协助
第!十九条单位应当到】管理:中心办理住房—公积:金缴存登记并办理】。账户设立手》续或者经管理中【心,登记审核后》到,受委托银行》办理账户设》立,手续
】城镇个体工商户【和自由职业人员缴】。存住房公积》金,的应:当持:身份证件、居住证明!和,合法收入等证明【材料到当地管理中心!办理:缴存登?。记、账户设立等【手续
》第二十条单位发生合!并,、分立、撤》销、:。破产、解散或者改】制等情?形的应?当为:职工补?缴未缴或者少缴【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!并、分立和改—制,时无力?。补缴住?房公积金的应—当明确住房公积【金缴存?主体:才能办理合并、分】立和改制等相关【事项单位撤销—、解散或者被—依法:宣告破产的》其未缴或《者少缴的住房公积】金应当列入所欠职】工,工资清算时应当【列入财产《的第一清偿顺序
! ,第二十?。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!的月缴存额为职工】本人上一年度月平】均工资乘《以职工住房公—积金缴?存比例
】 单位为职》工缴:存的住?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!为职工?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!工资乘以单位住房】公积金缴存比例【
?第二十二《条城镇?个,体工商户《和自由职业人员申】请缴存住房》公积金的月缴存【额的:工资基数按缴存人】上一年度《月平均?纳,。税收入计算》也可以按其所在【。设区的市统计部门公!。布的上?一年度在职职工月】平均工资计算
】 第二十三条单位】和职工住房》公积金缴《存比例均不得低于上!一,年度月平《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!条件的城市可—以,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!体缴存比例的确定和!调整由管《理委员会《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!审核后报省人—。民政府批准
第!二,十四条?单,位内部提前离—岗的职工住房—公积:。金应当缴存到—国家法定退》休年龄已办理—离休、退休》、退职手续的不再缴!存
? 职工按当】地最低工《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!工个人可《以免缴住房》公积金但职工所【在单位应当按—规定缴存《比例为职工缴存【住,房公积金
【第二十五条》住房公积金自—存入缴存人》个人住?房公积金账户—之日起按国家—规定的利率和—。计息办法计息
!。第二十六条管理中】。心应当建立缴—存,人个:人住房?公积金明《细账:记载职工的》住房公积金缴存、】提取等?情况
第二【十七条单位应当【。按规定时《间足额缴存》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!缴存或?者少缴存不得截留】职工的住《房公积金不》缴存
《 : 连续《亏,损两年且单位职工平!均工资水平低—于当地职工上—。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!分之五十的单位可以!申请降低住》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!位职工?。平均工资《水平:低于:当地职?工上一年《度,月平:均,工资百?分之三?十的单位可以申请】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!位经济效《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!缴,存比例或者补—缴缓:缴的:住房公积《金经依法《批准缓缴《养老和失业保险【金的:。可以:同时申请降低—住房公积金缴存比】例和:缓缴住房公积—金
单】位申请降低缴存比】例或者缓缴住房【公积金的《。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!表大:会或者工会讨—。论通过?并经:管理:中心审?核报管理委员会批准!。后执:。行,单位降低缴存—比例或者缓缴的期】限不:得超过一年超过【一年:的应当重《新办理审批手续
】
第二十》八条缴存人在本【省设区的市内变动工!作,。的应当申请办理【住房: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!;到本省《另一设区的》市工作的《。应当申请《办理住房《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!手续有关管理中心】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!办,理
】 缴:存,人,到外省(区、市)】工,作的原缴存地管理】中心:应当协助《办,理相关?转移手续《。
第四章》提取:与使用
》 第二十《九条:缴存:人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!住房公积金》账户内的存储余额
!
? (一)购买、】建造、?翻建、大修自—住住:房的;
》 (二)【离休、退休、退【职的;
!(三:)出境定居》的;
《 : (四)偿—还购房贷《款本息的;
】 (五)被【纳入当?地城镇居民最低生】活保障?范,围的;
》。 《(六)房租支出占】家庭收入的比例高】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!;
(七!)遇有突发事—件造成家庭生—活严重困《难的:;
:
: (八)在集】中封:存账户管《理两年以上》未继续缴存》或者未办理转—移的;
【 (九《)完全丧《失,劳动能力《并,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!的;
】。(十)?因参军、《上,学,并与:单位终止劳动关系】的;
【 (十一)被判处】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!动关系的;
【 《(十二)其他—依法允许提取的【。情形
?
缴存人】死亡或?者,。被宣告死亡的缴【存,人的继承《人、:受遗赠人可以提【取,缴存人住房》公积金账户内—的,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!。无受遗赠人的缴【存人住房公积金账】。户内的存储余额纳】入住房?公,积金的?。增值收益
第三!十条职?工,符合规定《情形申请提》取其住房公积金账】户,。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!单位应当《。予以核?。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提!取证明以外的其他所!需,证明和资料由职工个!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!负责:未经职?工同意单位不得提取!职工住房公积—金账:户的存储余》额
城镇!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!业人员符合规定情形!申请提取其》住房公积金账—户存储余额的应当】出具相关证明和【资料:
《 :管理:中心应当自受理【提取申请之日—起三日内作出—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!取的决?定并通知申》请,人;准予提取—的由:受,委托银行办》理支付手续
第!三十一条缴存人【在购买、建造、翻建!、大修自住住房时可!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!房公积?金贷款贷款人在未】偿还清贷款本息前不!得,再次申?请,贷款
》 管理》中心应当自受—理之日起十五日内】作出准予贷》款或者不《。准予贷款的决—定并通知申请人;】准予贷款的由受委】托银行办理贷款【手续
【 ,住房公积《金贷款?。的风险由管理中心】承担
第三十】二条缴存人申请住】。。房公积金《贷款应?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!明,或者资料并提—供担保
— 管理中心不得!指定或?者变相?指定担保单》位,或者机构
第】三十三条缴存—。。人在:缴存住房公》。积金所在地以外【的设区的市》购买自住住》房的:可以向购房所在【地,。管理中心申请住【房公积金《贷款购房所》在地管?理中心应当视同本地!。缴存:人办:理,住,房公:积金贷款缴存—住房公积金所—在地管理中心应当提!供缴存人缴存住【房,公积金?证明协助《调查:缴存人还款》能力和个人信用等】情况
》第三十?四条: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阻?挠符合条件的缴存】人,申请、使用》住房公积《金贷:款
— 房地产开发企业】开,发建设商品住房、经!济适:用住房?。的应当?为缴存人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!购房提供便利—不得阻挠、》拒绝
第三十五!条住房公积金应当】依法使用管理—中心不得向任何单】。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!得将住房《公积:金用于出借和房【地产投资《、经营股票》、,期,货,交易等?活动
》第三十六条管—理中:心,在保证住房公积【金提取和贷款—的前提下经管理委员!会批准可以在—国家和本省规定【比例内将住》。房公积金《用于购买国债管【理中:。心只能在银行间【债券市场或者—商业:。银行柜?台购买一《级,市场新发《行的国债并持有【到,期,
: 《管,理中心?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!从事国债回购或【。。者委托理财》业务不得将购买【的,国债用于质押、抵】押等担保行为
!第三十七条住房公】。积金:的增值收益应当存】入管理?。中心在受《委托银行设立的【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!立住房公积金—贷款风险准备金【、管理中心管理费】用和城市廉租住房的!补,充资金
【 贷款风险准备金!和廉租住《房,补充资金的》具体管理使用按国家!和本省有关》规定执?行
《第三十八《条管理中《心的管理费》用实行?收支两?条线管理由管—理中心按规定的【标准编?制全年预算》支出总额报本级财】政部:门,批准后?从,住房:公,积金增值收益—中上交本级财—政由本?级财:政按计划拨付使【用
《 《 管理中心的管理费!用标准由省》人民政?。。府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会同财—政部门按略高于国】家规定?的本级事《业单位费用》标准制定并适当【增加管理《中心事业发展的【资金
第五章【。。监督:管理
?
,。 第三十九条省【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应《当建立住房公积【金,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!管理中心业务运行】情况:进行:实,时监控并会同省【。。人民政府财政—部门和中国人民【。银行省级机》构组织开展对—设区的市贯彻—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!法律、法规及政策情!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!时提出完善住—房公积金管理制【度的政策《措施对查证属实有】违法违?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!以处理
》 ?。 省住?房公:积金监?督管:理机构具体》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!管理的?日常工作
第四!十条设区的市—人民政府财政部【门应当加强对—本,行政区?域内住房公积金归】集、提取和使—用的监?督,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!。管理委员《会通报
— 管理中心【在编:制,住房公积金归集、】使用:计划时应当征—求财政?部门的?意见
》 管理委员会在!审批住房公积—金归集、使用计划】。和计划?执行情况的报告时】必须有设区的—市人民政《府财:。政部:门参加
第【四十一条中国人民银!行,省级:机构应当加强对【受委:托银行承办住房公】积金金融业务的【监督管理《督促:。受委托银行》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!律法规?、政策履行与—。管理:中心签?订的:委托:。协议
》。第四十二条审计部】门应当对住房公积金!管理和?使用情?况的真实性》、合规性、效益性】进行审计监督并【对管理中心负—责人进行经济责【任审计
第四十!三条: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!管理委员会和本【。级财政部门报送财】。。务报告并在结算【年度终了两》个月内将经管理委】员会:审议后的财务报告如!实,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!监督
【 管理中心应—当按规定向省人【民政府建《。设行政主管部门、财!政部门报送住房【公积:金,统计报表、会计报】表等业?务数据?资料
《 第四十四条管理中!心和职?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!履行下列义务
【
(—一):住房公积金》的缴存登记或—者变更、《注销登记;
!。 (?二)住?房公:积金账户的》设立转移《或者封存;
—
(三【)按规定调整计算住!房公积金月缴存【额的月?工资额和缴存—比例;
!。(四)?足额缴存住房—公积金
第四】十五:条管理中心可以对未!按规定缴存住房【公积金的单位进行】监督检查
— 单》位应当如实提—。供用人情《况以及工资》、,财务报表等与—缴存住房公积—金有关的资》料管:理中:心应当对单位提【供的资料予以保【。密
第四十【六条管理中心—应当:督促受委托银行【及时办理委》。托合同约《定的业务受》。委托银?行应当根《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协!助管理中《心催缴住房公积金催!收逾期住《房公积?金贷款定期向管【理中心提供相—。关的业?务资料
】 受委托银行在【拨付:。住房公积金时对不】符合政策规》定,使用:方,向,的有权?不,予办:理并:及时向设区的市管理!委,员会、省人民政府建!设行:政主:管部门和中国人【民银:行省级机构报告
! 第四十七》条管理中心应—。当为单位和缴—存人发放缴存住【房公积金的有效【凭,证
:
》管理中心应》当每年与缴存—单位和缴《存,。人对账?向社:会发布住房公积金】。对账公告向缴存单位!和,缴存人?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!。凭证:
—缴,。存单:位和缴存《人有权查询》本单位、《本人:的,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!取情:况管理中心、—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!不得:收取费用缴存单【位和缴?。存人对住房公积金账!户内的存储》余额有异议的可【以申请管理》中心或者受委托【银,行进行复核管理中】心、受委托银行【应当自收到申—请之日?起五:日内给予书面答复】。
第六章》法律责任
》
第四十八—条管理委员会的决】策违反有关法律、法!规和政策规》定的由省人民—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会同财政部门依】。据,管理职权《责令限?期改:正
第四十九】条管理中心及其【工作:人员违反本办—法规:定有下列情》。形之一的《由省人民《政府: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依据管理职权责】。令,限期改正《;对负有责任的【主,管人:员和其他《直,接责任?人员依法给予—。。行政:处分:取消行政执法资【格,;,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刑事—。责任
《 (一)对】。。应当由?管理委员会决—。策的:事项自行决策或者不!执,。行管理?委,。员会依法《做出的决《策情节较《。严重的;
】 (二)违反规定!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!对,批准挪用住房公积】金,行为不予抵制也【未,向监督部《门及时报告的;
! (三)向】社会公布虚假财务】报告的?;
(四!)向他人提》供担保的;
—
? ,。 (五)《拒绝或?者阻扰监督》部,门,依,法实:施监督的;》
—(六)连续3年未通!过,业务管理工作考【核的:;
【。(七)兼任其—他行政、事业单【位,和经济?。组织职务的;
! ?(,八):。有其他滥《。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】、,徇私舞弊等行为的】
第五》十条违反本办法【第二十?七条、?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有!下列情形之一的【由管:理中心责令限期【改正处一千元以下】。的罚款;用于—经营活动有》。违法:所得:的处:违法所得三》。倍以:下罚:款但最高不得超【过三万元《。没,有,违,法,所得的?处,一万元以下罚—。款
? 《(一)截留职工住】房公积?金不缴存《的;
《 (二)未经!职工同意提取职工】住房:公积金?。账户:存储:余额的;《
《 :(三)为职工申请住!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!假证明的
第】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!第三十条规定缴存人!提供虚假证》明或者资料提取住房!。。公积金账户存—储余:额的:由管理中心责令【限期改正;逾—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!以下的罚款》
,
第五十二条违反!本办:法,第三:十二条规定缴存人】提供虚假证明或者】资料骗取住房公积】金贷款的由》管理: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!一千元以下的罚款】;用于经营活动【有违:法所得的处违法【所得三倍以下—罚款但最高不得【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!所得:的处一万《元以下?罚款;构成犯罪【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第《五十三条违反本【办法第?三十四条第二款【规,定房地产开发—。企业阻挠、拒—绝缴存人《使用住房《公,积金贷?款购:房的: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。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!责令限?期改正;逾期不【改正的予以》。通报:并进行不良行为记】录
第七章附则】
第五》十四条本办》法自2009年2】月1日起《施行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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