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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河北省住房和!城,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!许可、非行政许可审!。批自由裁量》行为:办法(试《行): 关于印发!河北省住房和城乡】建设系?统规范行《。政许可、非行—。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!行为办法(试行)】的通知 《 发布部门【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!建设:厅 ? ?文号 冀《建法〔?2012〕》165号 ! 日期?。 各?设区市住房和—城乡建设局(建【设局)、城乡规划】。局、城管局》(城管委、综—合执法局、》公用局)、住—房保障和房产管【理局住房公积—金管理中心》石家庄、张家口【市园:林局  》   河北省—住房和城乡》建设系统规范—行政许?可、非行政许可审批!自,由裁量行为办法(】试行)已经河—北省住房和》城,乡建设厅常务会【议审议同意并报请】省政府法制办—审查通过《现予印发请遵—。照执行?。 : —  :  附件河北—省住房和城》。乡,建设系?统规范?行政:许可、非行政许【可,审批自由《裁量行为《。办法(试行) 【 二○一二年三】月十九日 附【件 河北省住房】和城乡建设》系统规范《行政许可、非行政】许可审批《自由裁量行为办法(!试行:) 第一条 【 为:规范住房城乡—。。。建设行政许可、【非行:政许可审《批自由裁量》权行为促进严—格、依?。。法、规范、》公,正、文明执》法保护公民、法【人和其他组织—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!府关于建《立行政裁量权基【准制度?的指导意见(冀【[2010]15】2号)结合本—省住房城乡建设系】统,实际制定本办法【 — 第?二,条 :本省住?房城乡建设系统具】有行政许可、非行】政许可审批》权的行?政机:关(:包括行政机关、法律!法规授权组织和依】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!以下统称住房城乡建!设主管部《门)在职《权范围内行使行【政许可、非行政【许可审?批的自?由裁量权应当遵守】。本办法 】。 第三条 】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!门应当根据相应的】裁,量基准做《出,行政许可、非—行政许可审》批决定 】 , 第四《。条 省、设区【的市:、县(市)住房【城乡建设主管—部,门应当按照》下列规定《执行有关行政许可、!非行政许可》审批的裁量基准【 ?   ?  (一《)对省、设区的市、!县,(市)三级均有【权行使且《有自由裁量性质的】行政许?可、非?行政:许可审批事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】设主管部门应当统】一执行河北省—住房:城乡建设系统行政】。许可裁?量基准?、,河北省住房城乡【。建设系?。统非行政许》可审批裁量基—准(见附件) 【    — (二)对》设区的市《。、县:(市:)两级均有》权行使、且》有自由裁量性—质的行政《。许可、非行政许可】。。审批事项应当执行】。设区的市住房城乡】建,设系统?有关主管部门在权】限范围内统一制定的!行政许可、非行政许!可审批裁量基—准 ? —第五:条 住房》城乡建设主管—部门:实,施行政许可、非行政!许可审批应》当,依照法定的权—限,、范围、条件和【程序    ! 实:施基本?相同的行政》许可、?。非行政许可》审批事项《。时不得针对》不同:的,管理相对人在条件、!程序、时限等方面适!用不同标《准 】 ,第六条 法律【、法规和规章已【经规定行政许可【、非许可行政审批】具,体条件?的实施相关行政许可!、非行政许可审【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!管部:门不得擅自》增加和减少》审批条件《   —  法律《、法规和规章规定】。的,行政许可、非—许可行政审批条件】中已经赋予行政机】关自由裁量》权的实施相关行政许!可、非?行政:许可:审,。批的住?房城乡建设主—管部门?应当按照法律—。、法规设《定行政许《可、非行政许可审批!的目的排《除干扰因素行使自由!裁量权 】 第七条 】法律、?法规和规章已经规】定行政?许可、非许可行【。政审批具体程序的】实施相关行政—许可、非行政许可】审批的住房城乡建】设主管?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审!批程序限制和剥【夺管理相对人权利】。增加管?理,相对人义务 】 ? 第八条 — 法律、法规和规】章已:经规定行政许可、非!许可行?政审:批时限的实施相关行!政许可、非行政许可!审批的住《。房城:乡建设主《管部门可《。以本着?高效便民的原则【根据具体情》。况适:当,压缩审?批时限?但不得擅自延—长行:政审:。批时限 — 第—九条 住房城【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作!出,不予受?理,。、不:予许可或不予审批决!定时应当向管—理相对?人说明具《。体理由并告知救济】。途径避免《行政争议 — —第十条? 住房城乡建设】主管部门可以在行】政许可?。、非行政许》可审:批裁量基准制度的基!础上进一步落—。实便:民措:施完善办事流程简化!办事程序提高办【事效:率提供优质的—服务: , 》 第十一条 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!管部门?应当加强《对下级部门实施【行政许可《、,非,行政许可审》批,裁量:基准:制度的情况的监督检!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!   —  下级住房城乡】建设:主管部门应当对实】施行:政许可、非行政【许可审批《裁量基准制度的情】况进行?总结于每《年2月1日前将书面!。材料报上一级—住房城乡建设—主管部门 — , 《 第十二条》 本办法自二〇】一二年四月一日起】试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