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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河北—省,住房和?城,乡建:设系统规范行—政许可、非行政【许可审批自由—裁量行为办法(【试行) —。 关?于印发河北省—住房和城乡》建,设系统规范行政【许可、非行政许【。可审批自由裁—量行为?办法(试行》)的通?。知 : 发布部门 河!北,省,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! 文》号 冀建法〔201!2〕165》号 日期! 各?设区市住房和城【乡建设局(建设局)!、城乡规划》局、城管局(城管委!、,综合执法局、—公用:局)、住房保障【和房产管理局住【房公:积金:管理中心石家庄、张!家口市?园林局   【  河北省住—房和:城乡建设系》统规范行政许可、非!行政许可《审批自由裁量行为办!法(试行)已经【河北省住房和城【乡建:设,厅,常,。务会议审《议同意并报请省【政,府法制办审查通过】现,。。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! 》    》 附件河北省住房】和城乡建设系—统规范行《政许可?、非行政许》可审批自由裁量行】。为办法(试行)【 ?二○一二年三—月十九日《 附件《 河北省住—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规!范行政许可、非行政!许,可审批自由裁量行为!办法(试行》) 第一条 为!规范住房城乡建【设行政许《可、非行政许可【审批自由裁量权行为!促进严格、》依法、规范、公【正、文明执法保护公!民、法人和其—他组织?的,合法权益根据省政】府关于?建立行政裁量权【基,准制度的指导—意见(冀[2—01:0]152号)结合!本省住房城》乡,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!办法: ? 第二条】 本省住《房城乡建设》。。系,统具有行政许可、】非行政许可审批权的!。行政机关《(包括行政机关、法!律法规授权组织【和,依,法受委托的行—政机关以下统称住】房城乡建设主—管部门)在职—权,范围内行使行—政许可、非行—政许可审《批的自?由裁量权应当—遵守:本办法 ! :第三条 住房【城乡:建设主管《部门应当《。根据相应的》。裁量基准做出行政许!可、非行《。政许可审批决定【 】第四条 《 省、设区》的,市、县(市)住【房城乡建设主管部】门应当按照下列规】定执行?有关行政许》可、非行政》许可审批的裁—。量基准   !  (一《)对省、设区的【市、县(市》)三级均有权行【使且有?自,由裁量性质的行政许!可、非行政许可【。审批事项各级住房城!乡,建设主管部门应【当统一执行河—。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!统行:。政,许,可裁量基准、河北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】统非行政许可审批】裁量基准(见附【件,) 《     (—二)对设《区的市、县(市)】两级均有权行使、且!有自由裁《量性质的行政—。许,可、非行《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!执行设?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!系统:有关主管部》门在权?。。限范围内统一制【定的行政许》可、非?行政许可《审,批裁量基准 】 第五条】。 住房《城乡建?设主管部《门,实,施行政许可、—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当!依照法?定的权?限、范围、条—件和程序 —。     实施】基本相同的行—政许:。可、非行政》许可:审,批事项时不得—针对:不同的管理相对人】在条件、程序—、时限等方面适【用不同标准 】 第六条】。 :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】。已经规定行》政许可、非许—可行政审批具体条件!的实施相关行政许】。可、:非行政许可审—。批的住?房城:乡建设?主管部门不得—擅自增加和减少审批!条件   】  法律、法—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!许,可,、非许?可行:政审批条件中已经赋!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!权的实施相关行【政许:可、非行政许可审】批的住房城乡—建设主管部门应【当按照法律、—法规设?定行:政许可、非行—政许可审批的目【的排除干扰》因素行?使,。自,由裁量权 ! 第七》条 法律、法规和!规章已经《规定行政《许可、非许可行政审!批具体程序的实施】相关行?政许可、非行—政许可审批的住房】城乡建设主管部【门,不得擅自调整审批】程序限制和剥—夺管理相对人权利】增加管理相对人义】务 》。 第八—条 法律、法规】和规章已经规定【。行政许可《、非许可行》政审批时限的实施相!关行政许可、非【。行政许可审》批的住房城》乡,建设主管部门—可以本着高效便【民的原则根据—具体情况适当压缩】审批:时限但不得》擅自延?长行政审批时限【 《。 第九条 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!部,门在作出不予受【。理、不予许》可或不予审》批决定时应当—向管理相对人说【明具体理由并告知救!济途径避免行政争议! : 》 第:十条 ?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!部,门可以?在行政许可》、非行政许可审【批裁量基准制度的基!础上:进一步落实便民【措施完善《办事:。流程简化办》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!提供优质《的服务? 《 第十一【条 上级住—房城乡建设主—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!级部门实施行政许】可、非行政许可审】批裁量基准制—度的情况的》监督检?查发:现问题?及时纠正 】    下级—住房:城乡建?设主:管部门?应当对实施》行政:许可、?非行政许可审批裁量!基准:制度的情况进—行,总结于每年2—月,1日前将书面—材料报上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!。管部门 》 , 《 第十二《条, 本办法》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一!日起:试行 》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