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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!住,房和城乡建设系统】。规范行政《许可、非行政许【可审批自由》裁量行为办法(【试行) 》 :。 关于?印发河北省》住房和城乡》建设系统规范—行政许可、非行【政许可审批自由【裁量行为《办法(试行)的通】知 发—布部门 河北省住】房和:城乡建设《。厅, 文—号,。 ,冀建:法〔2012〕1】6,5号 【 日期 各—设,区市:住,房和城乡《建设局(《。建设局)、城—乡规划局、城管【局(城管委、综合执!法局、公《用局)、《住房保?障和:。房产管理《局,。。住房公积金》管理中心石》家庄、张家口—市园林局 —    河北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】系统规范行政许可、!非行政许可审批【自由裁量行为—办法(试行》)已经河北》省住房?和城乡建《设厅常务会议审议】同意并报请省—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!现予印?发请遵?照执行 — :。     附】。件,河北省?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!规范行政许》可、非行政许可审】批自由?。裁量行为办》。法,(试行) 【二○一二年》三月:十九日 附件 !河北省住房》和城乡建设》系统规?范行政许可》、非行政许可—审批自由《裁,量,行为办法(试—。行) 第》一条 为规范【住房城?乡建设行政许可【、,非行政许《可审批自由裁量权】。行为促进严格—、依法、《规范、公正》、文明?执法保护公民、【法人:和,其他组织《的合法权益》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!行政裁量权》基,准制度的指导意【见(:冀[2?。010]152号】)结合本省住房【城乡建?设系统实际制—定本办法《 《 第二条 本!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!具有行政许可、【非行政许可审批权的!。。行政机关(包括行政!机关、?法律法规《授权组织和》依法受?委托的行政机关【以下统称住房城乡建!设主管部门)在【职权范?围内:行使行政许可、非】。行政许可《审批:的自由裁量权应当】遵守:本办法 — 《 第三?条 : 住房?城乡建?设主管部门应当根】据相应?的,裁,量基准做出》行政:许可、非行》政许可审批决—定 》 第四条 】 ,。省、设区《的,市、县(《市)住房城乡建设主!管部门应当按照【下列规定执行有关行!政许可?、非行政许》可审批的裁量—基准 —    (一)对省!、设:区的:市、:县(市)三》级均有权行使且【有自:由裁:量性质的行》政许可、非行政【许可审批事项—各级住房城乡—建设主管《部,门应当?统一:执,行河北省住房—城乡:建设系统行政—许可裁量基准—。、河北省住房城乡】建设系?统非行政许可审【批裁量基准(—见附件) 】    (二)【对设区的市、—县(市?)两级均有权行使】、且有自由裁量【性质的行政许可【、非:行政许?可审批事项应当执】行设区的市住房城】乡建设?系统有关主管—部门在权限范围内】统一制?定的:行政:许可、?非行政?许可审批裁量基准】 【 第:五条 住》房城乡建设》主管部门实施行政】许可、非行政—许可审?批应当依照法定的权!限、范围、条件和程!序     !实施基?本相同的行政许可、!非行政许《可审批事项时不得针!对不同的管理相对】人在条件、》程序、时限等—方面:适用不同标准 ! 第六条 ! 法律、法规和规章!已,经规定行政许可、】非许可行政》审批具?体条件的实施相【。关行政?许可、?非行政?许可审批的住房【城乡建设主》管部门不得擅自增加!和减少审批条件 !     法律、!法规和规章》规,。定的行政许》可、:非许可行《政审批条件中已【经赋:予行政机《关自由裁量》权的实施相关行政许!可、非行政许可审批!的住房城乡建设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!律、法规设定行政】许可、非行政—。许可审批《的目的排《除干扰因素行使自由!裁量权 》 《。 :。第七条 法—。律、法规和规—章已经规定行—政,许可、非许可行政】审批具体程序的实施!相关行政《许可、非行政许可审!批的住?房城乡建《设主管部门》不得擅自调整审【批程序限制和—剥夺管理《相,对人权利增加管理】相对人?义务 ! 第八?条 法律、法规】和规章?已经规?定行政许《可、非许可行—政审批时限的实【。施相关行政》。许可、?非,。行政许可审批的住】房城乡建《设主管部门可—以本着高《。效便民的原则—根据具?体情况适当压—。缩审批时限》但不得擅自延长【行政审批时限— ? , : 第九条 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!门在作出不予受【理、不予许可—。。或不予审批决定时】应当:向管:理相对人说明—具,体理由并告知救济途!径避免?行政争议 】 ? 第十条《 住房城乡—建,设主管?部门可以在行—政许:。。可,、非:。行政许?可审批?裁量基?准制度的基础—上进一步落实便【民,措施完善办》事流程简化》办事:程序提高办》事效率?提供优质的服—务, 第!十一条 上级住房!城,乡建设?主管部门应当加【强对下级部门实施】行政许可、非行【政许可审批裁量基准!制度的情况的监督】检查发现问题—。及,时纠正 》。   《  下级住房城乡建!设主管部门应—当对实施行政许可】、非行政许》可审批裁《。量基准制度的情【况进行总结》于每年2月1日前将!书面材料报上—一级住房城乡建设】。主管部?门 】 第十二条》 本办法自二〇】。一二年四月一日起试!。行 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