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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河北省住房【和城乡建设系—统规范行政许可、】非,行政许可《。审,批自由?裁量行为办》。。法,(试行) 】。 关于印发》河北省住房和城【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!许可、?非行政许可审—批自由裁量行为办法!(,试,行)的通知》 《发布部门 河北【省住:房和城乡《建设:厅 文号 !冀,建法〔2《01:2〕165号 】。 《。。日,期 各设》区市:。住房和?城乡:建设:局(建设局》)、城乡规》划局、城管局(城】管委、综《合执:法局、?公,用局:)、住房保》障和房产《管理局?住房公积金管—理,中心石家《庄、张家《口,市园林局 》     河北省】住房和?城乡建?设系统规范行—政许可、非行政【许可审?批自由裁量行为办】法(试行)已—经河北省《住房和城乡建设【厅常务会议审议同】意并报请省政府法】制办审查《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!执行 】     附件】河北:省住房和城乡建设】系统:规范行政《许可、非行政许可审!。批自由裁量行—。为,办法(试行) 【 二○《一二年三月十—九日 附件 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!设系统规范行—政许可、非行政【许可审?批自由裁量行—为,办法(试行) 第!一条 为规范住】房城乡建设行—政许可、非行政许】可审:批自由裁量权行为促!进严格、依法、规】范、公正、文明【执法保护公民—、法:人和其他《组,织的合法《权益根据省》政府关于建立行【政裁量权基准制度】的指导意见》(,冀[2010—]152号》)结合本省住房【城乡建设系统实【际制定?本办法 《 第二!条 本省住房城乡建!设系:统具有行政许可【、非行政许》。。可审批权《的行政机关(包【括行政机关、法【律法规授权组织和】。依法受委托的—行政机关以下统称住!。房城乡建《。设主:管部门)在职权范围!内行使行政许可【、非行政许可审【批的自由裁量—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! ,。 , , 第三—条 住房城乡【。建设主管《部门:应当根据《相应:的裁量基准做出行政!许可:、非行政许可审【批,决定: — :第四条 省、设区!的市、?县(市)住房城【乡建设主管部—门应当按照下列【规,定执行有关》。行政:许可、非行》政许可审《批的裁量基准 】    》 (一)对省、【设区的?市、县(市)三级均!。有权行使且有自【由裁量性《质的行政许可、非行!政许可审《批事项各级住房【城乡建设主管部【门应当?统一执行河》北省住房城》乡建设?。系统行政许可裁【量基准、河北—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!。非行:政许可审批》裁量基准(见附【件) ? :    《 (二?)对设区的市、县(!市)两级均》有权行使、》且有自由《裁量性质的》行政许可、非行政许!可审批事《项应当执行设区的市!住房城乡建》设系统有关》主管部?门在权限范围内【统一制?定的行政许可、【非行政许可审批【裁量基准 【 , 第》五条 ? ,住房: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】实施行政许》可、非?行政许可审》批应当依照》法定的权《限、范围、》。条件和程序 !。    实施基【本相同的行》政许可、《非行政许可》审批事?项时不得针对不同的!管理:相,对人在条《。件、程序、时—限等方面适用不同】标准 》 《 第六条 法律、!法规和规章已—经规定?行政许可、》非许可行政审批【具体条件的实—施相关行政许可【、非行政许可审批】的住房?。城,。乡建:设主管部门不得擅自!。增加和减少》审批条件  !   法律、法规】和规章规定的—行政许可、》非许可行政》审批:条件中已经赋予行政!机关:自由裁?量权的实施相关行】政许可、非行政许】可审批的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!。门应当按照》法律、法规设定行政!。许可、非行政许可】审批的目的》排除干扰因素行使自!由,裁量权 ! :第七条? :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已!经,规定行?政许可、《非许可?行政审批具体程【序的实?施,相关行政许可、非】行,政许可审批的住【房城: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!擅自调整审批程序】限制和剥夺管理【相对人权利增加【。管理:相对人义务 ! 第八条【 法?律、法规和规章已】经规定?行政许可、》非,。许可行?政审批?时,限的实施《相关行政许可、非行!政许可审批》的住房?城乡:建设主管部门—。可以本着高》效便民的原则根据】具体情况适当压缩审!。批时限但不》得擅:。自延长行政审批时】限 】 第九条 —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!门在作出不予受理】、不:。予许可或不予—审批决?定时应当向》管理相对人说明具体!。理由并告知救济途】径避免行政争议 】 : ? 第?十条 住房城乡建!。设主管部《门,可,以在行政许可、非行!政许可审批裁—量基:准制度的基础—上,进一:步落实?便民措施完善办事】流,。程简化办事程序【提高办事《效率提供优质—的服务 》 第十一!条 ?上级住房城》乡建设主管部门应】当加强?对下:级部:门实施行政许可【、非行?政许可审批裁—量基:准制度的情况的【监督检查发现—问题及时纠》正  —   下级》住,房城乡建设主—管部门应当对—实施行政许可—、非行政许可—审批裁?量基准制度的情【况,。进行总结于每年2】月1日?前将书面《材料报?上一级住房城乡建】设主管?部门 ? , 第【十二条 《。 本办法《自,二,〇一二年四月一日】起试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