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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河北省土》地登记?办法 》 河北《省人民政《府,令〔20《09〕第1》1号: 河北—省土地登记办—法已经2009【年,11月1《7日省政府第46】次常务会议通过【。现予公?布自2010—年1月1日起施【行 省长 胡】春,华 二—○○九年十一月二十!。三日 第一】章 总则《 第一条 为【规范土地登记—行为维护土地—权利人的《合,法权益根据中华【人民共和国物权【法、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】等法律、《法规的有关》规,定,结合本省实》。际制定本办法 【 : ? 第二条 本【办法所称土地—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!使用:权、集体土地所有】。权、集体土地—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!、,地役权以及依—照法律?、法规规定需—要登记的其他—土地权?利记载于土地—登记簿公示的—行为 — 第三条 在!本省行政区》域内:进行土地《。登记应当《遵守本办法 】。   ?  林地《、,草原的所《有,权、使用权和水面】、滩涂?的养殖使《用权以及土》地承:包,经营权的登》记分别依照》森林、草原、渔【业和土地承》包法律、法规的【有关:规定办理 》。 : , 第四条【 省:、设区的市》和县(市《)人民政府国土资】。源,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!行政区域的土地登记!和相关监督管—理工:。作 : 》 第五条 —土地登记实》行属地登记》原则    ! 进行土地登记当】。事人:应,。当依法向《土,地,所,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!(市)国土》资源:行政主管《部门提出《申请经设区的—市或者县(市)人】民政府批准》后登:记造册核发土—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!押权、?地役权由设区的【市,或者县(《市)国土资源—行政主管部门—直接登记造册核发】土地他项《权利证?明书: 第!六条: 土地以宗地为【单位进行登记— , :     宗地是指!被土地权属界—线,。封闭:的地块或者空—间 !第七:条 设区《的市和县(市—)国:土资源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建《立本登?记辖区内统一的土地!登记簿 《     土】地登记簿是》土地权利归》属,和内容的根据土地】权利的设立、变更】、转让和《消灭依法《应当登记的》自记载于土地登【记簿时发生效力 】     土地!。登记簿?应当加盖《设区的市、县(市】)人:民政府?的印章或者土地登记!专用章并永久保存 ! , —第八条 土地—登记审批表、—土地登记簿等土地】登记资料应当按规定!填写并如实记载 !     任何单!位和个?。。人不得伪造、涂改土!地登:记资料、土》地权利?证,。。书 ?。 , 第—九条 本《省实行土地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】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!核,。和,登记审查《的工作人员》。应当取得《。国务:院,国土资源行政主管】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!上岗证?书 第二章土地】登记申请 第十】条 土地登》记,依当事人申》请进行但法律—、法规、规章另有】规定的除外 — 《 第十一条 土!地登:记应当由当事人【共同: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,可以单方申】请   【  (一《)土:地,总登记; 】    (二)国】有土地使用权、【集体土地所有权、集!体土地使用权的【初始登记; !    《(三)因继承或者遗!赠取得土地》权利:的登:记;: ? ,    (四—)因人民《政府:已经发生法律—效力的土地》权属争议处理决定】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!。记; ?     【(,五)因人民法院、仲!裁机构已经发—生法律?。效力的法律》文书:而取得土地权利的】登记;   !  (六)更正【。登记或者《异,议登记;  !   (七)名【称,。、地址或者用—途变:更登记?;,    【 (八)土地权利证!书的补发或者—换发; 》    》 (九)其》。他按规定可以由当事!人单方?申,请的情形 】 第》。十二条 两个以上】土地使用权人共同】使用:一,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!请土地登记 !。 《第十:三条 集体》。土地:属于村?农民集?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!济组织?或者村民委员会申】请土:地登记;已经分【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!农村集体经》济组织?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!。村内各该农村集【体经济组织》或者村民小组申请土!地登:记;属于乡(镇)】农民集体所有—的由乡(镇》)集:体经济组织或者乡(!。镇,)人民政府申请土】地登记  】   宅基地使用权!由依法享有该宅【基地使?用权的?当事人申请登记【 》 ?第十四条 》省直机?关,和财:政,全额拨款的省—属事业单《位土地使用权登记的!申,请办法由省》人民政府《管理机关《事务工作的机构会】同省:国土资?源部门及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! 【第十五条 城—镇基础设施、—。市政公用设施的【土地:使用权?由,。其经营管《理单位申请登记经营!管理单位不》具备法?人资格的由其—主管部门或者具备】法人资格的上级主】管单位申请》登记 《 《 第十《六条 与地表土【。地使:用,权分离的经批—准,独立使用《的地上或者》地下空间可以—由当事人单独申请地!上、地下空间—的土地使用》权登记? ? 》第,十七条 申请土地登!记应当?根据不同的登记【。事项提交下列材料】。。 ,   》  (一《)土地登记申请【书;   】  (二)申—请人身份证明—材料;?    【 (三)土地权属】来源依据、证明等材!料共:同使用一宗土—地的一?并提交共《同使用该《宗土地的合同—或者其他材料; 】     【(四)符合》。国家有关技术规程】要求的?地,。。籍调查表、宗地【图及宗地界址坐标】; :    — (五)《地上附着物》的权属证明;—。。   — , (六)《法律、法规》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!税凭证;  !   (七)—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规定的其他材—料 ?。 第十】八条 前条第四【项规定的《地籍调查表、宗地图!及,宗,地,界址坐标可》。以委:托,具备:相应资质的专—业技术单位经地籍】调查获得  !   在进行地【籍,。调查时当《事人和?相邻利害关系—人应当共同在—现场:指认拟申请登记的】土地:权,属界线?相邻利害关系人【无正当理由》未到现?。场指认土地权属【界线或者拒绝在地】。籍调:查表上签字的负责地!籍调查的《单位:可以根据有》关地:籍资料、《。现状界址及当事人指!认的土地权属界线】确定拟申《请登记的土地权属界!线并以书面送达【或者公告送达的【方式通知相邻利害关!系人:相邻利害关》系人自收到通知【之日:起15日内未提出异!议的按?地,籍调查结《果认定拟申请—登记的土地权属【。界线;提出异议的】依照土?。地管理法律、—法规:和国家其《他有关?规定处理 — 》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!的土地?权利应当由其监护】人代为申请》登,记申请办理未成年】人土地登记的—除提交本办法第【十七条规《定的材?料外还?应当向国《土资源行政主—管部门提交监护【人的身?份证明材料 】 : 第《二十条委托代理人申!请进行土地登—。记的,除提》交本办法第十七【条规定的材》料外还应《当向国土《资,。源行:政主管部门》。提交授权委》。托,。书和代理人的身份】证明材料 — :。。 第二十【一条申请《土地登记提交的材料!应当:是原件?不能提交原件—的应:当提交与原》件一致的复印—件    】 申请人应当对提交!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!性、有效《。性负责不得》隐瞒真实《情况或者提》交虚假?。材料 — 第二十【二条国土资源—行政主管《部门对申请人提出】的土地?登记申请应当依【照下列?规定处理《    【 (一)申》请,。登记的土《地不在本登记辖区】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!的决定并告知—申请人向有》管辖权的国》土,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提出:申请; —   ?  (二《)申请材料不—符,。。合要求但可》以当场更正》、补:充的允?许,申请人?当场更?正,、补充;申请材料不!符,合要求且不能当场更!正、补充的当—场或:者在5日内一次【性告知申请人需【要,更正、补充的全【部材料;  !   (三》)申请材料符—合,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规!定更正、补充并提交!。全部:申,请材料的《。应当:。受理:申,请人的土地登记【申请 ? 第三章土地权属】审查:与注:册登记 第二十】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!。主管部门受》理土地登记申请后】应当依法对申—请材料进《行审查在审》查过程中可》以就有关登记—事项询问申》请人也可以根据登记!工作:需要对相关土地【进行实地查看— 》 第《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!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自受理土—地登:。记申请之日起20日!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!手续:有特殊情况需要延】期的经本部门负责人!批准后可以延长1】0日并将延长期【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!     对!土地所有权和使用】权登记的《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!管部门对申请材料】。审查确认《。后按规?定向:设区的市或》者县(市《)人民政府提出【审查意见设》区的市或者县(市)!人,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!查意见?之日起10日—内作出准予》或者:不予登记《的决:定;对土地抵—押权、地役权等其他!土地权利登记的【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!。管部:门对申请材料审查确!认后直接作出—准予或者不》予登记的决定 【 — 第二十五条— 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不予《办理土?地登记  】   (一)—土,地权属?存在争议的》; 《 ,    (二)【土地违?法违规?。行,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!处理的; — : ,   (三)—未依法缴纳》相关税、费的—;    】 (四)申请登记的!土,。地权利超《过规定期限的; 】 ?    (五—)土地权利依法被司!法机关、行政机【。关限制的; ! ,   (六)申【请登记土地的—使用用途《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!的; 《     (七】)依法不予办理土】地登记的其他情形】  》 ,  不?予办理土地登—。。。。记的国?土资源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!形,式,向申请人说》明理由? 【 第二十六》条 设区的市—和县(市)》人,民政府可以在一定】时,。间内:对本行政《区域的全部土地或】者特定区《域的:土,地进:行总登记 【     在进行】土地总登记30【日前应当向社会【发布通?告 【 第二十七条【 有下列《情形之?一的在有关法律【文件生?效或者事实》发生后当事人—应,当,向国土资源行政【。主,管部门?申请土地权利初【始登记?    【 (一?)依法以划拨—。、出让?、,。国有:土地:租赁、国有土—地使用权作价出【资或者入股、国家】。授权经营等方式取】得,国有建?设用地?使,用权的; 》     (二!),划拨国?有建设用地使用【权依法转为出让国】有建:设用地使用》权的;  】 ,  (三)依—法使用集体土地【进行:建设的;  !   (《四)集体土地所有】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!用地使用《。权入股、联营等【。形式兴办企业—的; —  : , ,(五)依法抵—押土地使用权—的; 》  :。   (《六)在土地上设【。定地役权后当事【人申请登记的;【 :   《  (七)法—律、法规、规章规】定的其他情形 【     农】民集: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!依法申请集》体土地所《有权初?始登记 】 第《二,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在有关—法律文?件生效或者》事,实发生后当事人应当!向国: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!申,请土地权利变—更,登记 》     (一)依!法以出让、国—。有土:。地租:赁、:作价出资或者—入股方式取得—的国有建《设用地使用权转让】的;:。 , ?    (二)【因依法买卖、—交换、赠与地上【建筑物、构筑物【及其附属设施涉及】建设:用地使用《权转移?的; 《 ,  :   (三)因法】人或者其他组织【合并、分《立、:兼并:。、破产等原因—致使: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!的; —    (四)因处!分抵押?财产而取《得,土地使用权》土地使用权抵押【期间土地使》用权依法《发生转让或者经依】。法登记的土》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!转让而转让》的; 》   ?  (五《)因人民法院、仲】裁机构?生效:的法律文书》或者:因继承、受遗—赠,取得土地使用权【的; ?  《  : (六)《已经:设定地役权的土地】使用权转移后—当事人申请登记【的;:    【 (七)土地权利】人的姓?名或:者名称、地址—发生:变化的; 》     (】八)土地用途发生】变更的; 》。     【(九)法律、法规、!规,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! 第二!十九条 在国有【土,地上依?法开发销售的住宅或!者其他建《筑物投?入使:用,后房地产开发—企业或者其他有【关,单位应当《统,一向:。国土资源《行政主管部门申【请办理业主的—土地权利分割变更】登记因房地产—。开,发,。企业或者有关—单位破产、解—散等原因《。。。不能统?一办:理或:者业主选《择自行办《理土地权利分—割变:更登记的业主可以】持房屋所有权证书】和身份?证明材料直》接,向国土资源行—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!土,。地权利分割变更【登记 — 第》三十条 有下—。列情:形之一?的在: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!者事实发生》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!管部:门按:规定直接办理土【地权利注销登记 ! : ,   (一)—国有土?地使用权被依法收】回的:;  —   (二)农【民集体?土,地被依法征收的; !     (】三)因人《民,法院、仲裁机构的】生效法律文》书致: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!事人未办理注—销登记的 】 第三十一】条 有下《列情形之《。一,的在有关事实发生后!。当事人应当》在规定期限内向国】土资源行政主—。管部门申请》。土地权利《注销登?记     !(一)因自然灾害等!原因造成土》地权利?消灭的; 】 ,   (二)非住】宅,国有建设《用,地使用权《期限届满未申请续】期,。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!准的; —  :   (三)—土地抵押权、地役权!终,止的; 【    (四—)法律、法规—、规:章规定的其他情形】 ,。     当】事人未按前款规【。定申请?注销登记的国土资】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责令其限期办理并】交回土地权利证书】;逾期不办》理的经国土资源【行政主管部门—报本级人民政府【批准后进行注销【公告公告期满后直接!办理:注销登记 ! 第三十二条 !土地抵押期限届【。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!使用权抵押》注销登记的除设定】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!期限届满外国土【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不,得直接?注销土地使》用权抵?押登记? ? 《 第三十三条—。 土地登记注销后土!地权利证《书应当?收回;确实无法【收回的国土》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在?土,地登记簿《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!止 — 第三十四条】 ,国,土资源行《政主管部门发现【土地登记簿记载【的事项确有》错误的应当报本【级人:民政府批准》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以!书面形式通知当【事人在?规定期限《内办理换发或—者注销原土地—权利:证书手续当》事,人逾期?未办:理,的经国土资源—。行政主管部门报【本级人民政》府,批,准并:公告后原土地—权利证书《废止 《。 ,。     更正登记!涉及:。土地权利归》属变化的国土—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将更正登—记结果予《以公告 》 第三十!五条 土地权利【。人认: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!事项:。错误的可以》持原:土地权利证书—和证明土《地登记簿记载事【项错误的相》关,材料向国土资源【行,政主管部门》申请更?正登记利害》关系人认为土—。地登记簿记》载事项错误的可【以,持土地权《利人书面同意更【正的证?明,。文件和证明》土地登记簿》记载事项错》误的相关材料—。。。向国土资源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】更正: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》对相关材料审查核】实并:报本级人《民政府批准后办【理更:正登记 《 , ? 第《三,十六条 《。利害关系人认为土】地登记簿《记载的事《。项错误申请更正登】记但土地登记簿记】载,的土地权利人不同】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!系人可以向》国土资源行政主【。管部门申请异议登】。记 《。     国土【资源行政主》管部门接到异—议,登记申请后对—。符,合异:议登记?条件的应《当,向申:请人:颁发异议登记证【明将相关事》项记载于《。土地登记《簿并以书面形式通】知土地登记簿—记载的土地》权利人   !  异议登记—。。期,间未经异议登—记申请?人同意不得》办理土?地权利的变更登记】或者:。。设定土地抵押—权 】 第三十《七条: 当事人《签订土地权利转【让协:议后:可以按双方约定【并持土地《权利转让协议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!部门申请预》告,登记对符合预告登记!条件的?。国土资?源,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向当事《人颁发预告登记【证明将相关事项记载!于土地登记簿— , 》 第三《十八条 国土资源】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根据人民法院生效!的土地使用权—查封或者预查封裁定!书,和,。协助执行通知—书将土地查封或者预!查封情况记载于【。土,地登记?簿 ? ,  :   ?。查封、预查》封期限届《满或者人《民法:院解:除查封的《。查封:、预查封登记—失效国土资源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直接办理!注销查封、预查【封,登记    ! 对被?人民法院《依法查封《、预查封的土地【使用权在查封、预】查封期间不得—办理土地权利的【变更登?。记或:者土地?抵押:权、地?。役权登记《。 第四章》法律责任 第【三十:。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!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!在土地登《记工作中《有下列行为之—一,的依法给予处分;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 》 ,     (一【),因失职造成登—记,工作失误给当事人】造成经济损失的;】     (!二)在填《写土地?登记资料时弄虚【作假的?;, 《 ,   (三)无正】。当,。理由拒不办理土【地登记或者》无正当?理,由超过规定》。期限办理土地登记的!; ?。     (四)!收,受或者索取贿—赂的; 【    (五)违】反规定收取土地登】记费的; 】    《(,六)其他滥用—职权:、,玩忽职守、徇—私,舞,弊的行?为 》 第四十【条 伪造、涂改土】地权利证书》的其:证书无效由国—土资源行政主—。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!、,。涂改的土地权利证】书并处以五百—元以上一千元—以下的罚款》;,给他人造《成经济损失的依法】承担民事责任;情节!严重: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 ! 《 :第四十一条》 因登记错误—给他人造成损害【的应当?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!可在赔偿后向造成】登,记错误?的,人追偿 【。 :。 第四十二条【 当事人在申请【办理土?地登记时《隐瞒真实情况—或者提交虚假材料】造成登记错误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】。主管部门依法办理】更正或者注》。。销登记并对属于【非经营活动的处【以一:千元以下的罚款对】属于经营活动的【处以一千元》以上一?万元以下的》。罚款;给他人—造成经济损失的依】法承:担,。民事责任 第五章!附则 第四—十三条 土地—登记申请人应当按】国家有关规定—缴纳:。土地登记费 —。 》 第四十四条 】土地登记中依法需要!向,社会公告的应当【在当地主《要媒体或《者政府网站上进【行公:告公:告的期限不得少于】1,5日法?律,、法规?。、规章对《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!按其规定执》行 【。 第四《十五:条 本办法》自2010年1【月1日施行19【96:年3月2《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!的河北省土地登记】办法同时废止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