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【。。北省土地登记办法】
河—北省人民政府令〔2!009〕第1—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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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,河,北省土地登记办法已!经2009年11】。月17日《省,政府:第4:6次常务会议通过】现予公布自》2010年1月1日!。起施行
》省长 胡春华
】
二○○九年】十一月?二十三日
】第一:章 总则
—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!登记行为维护—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!益,根据中华人》民共和国物权法、中!华人民共和国土【地管理法等》。法,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!结合本省实际制【定本办法
【
第二条 !本办法所称土—地登记是指将国【有土地使《用权、集体土地【所有权、集体土【地使用权和》。土,地抵押权、地役权以!及依照法律、法【规规定?需要登记的其他【。土地权利《。记载于土地登记簿】公示的行为》
】。第三条 在》本,省行政区《域内:进行土地登记应【当遵:守,本办法
【 林地—、草:原,的所有权、使用权】和水面、滩涂的养】殖使:。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!营,权的登记《分别依照森》。林、草原、渔—业和土地承包—法律、法规的有关】规定办理
— ,
第四条】 省、设区的市和】县(市)人民政府国!土资:源行政主管》部门:主管本行政》区,域的土地登记—和相:关监督管理工作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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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条 —土地登记实》行属地登记原—则
】 进行土《地登记当事人应当】依法向土地所在【地设区的市或者县】(市)国土》资源行政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!设区的市或》者县(市)人民政府!批准后登《。记造册核发土地【权利证书《但土地抵押权、地】役权由?设区的市或者县【。(市)国土资源行政!主管部?门,直接登记《。。造册核发土地—他项权利证明书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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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【条 土地以宗—地为单位进行登【记
!宗地是指《被土地权属界线【封,闭的地块或者空间
!
第】七条 ?设区:的市和?。县(市)国土—资源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建立本【登记辖区《内统一的《土地:登记簿?
》 ?土地登记《簿是土地权利归【属和:内容的根《据土地?权利的?设立、变更、转让】和,消,灭依法应《当登记的《自记载于土地—登记簿时发生效【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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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土:地登记簿应当—加盖设区的市、【县(市?)人民政府的印章】或者土地登记专【用章并永久保—存
!第,八条 土地登记审】批表、土《地登:记,簿等:土地登记资料应当】按规定填写并如【实记载
【 《任,。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伪造、涂改土地登!记资料?、土地权利证书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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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九,条 本省实行土地】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!度从事?土地权属审核和登】记审查?的,工作人员《应,当取得国务》院国土资源行—政,主管部门《颁发的土地登记【上,岗证:书
?第二章土地》登记申请
第十条! 土地登记》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但!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另有规定的》除外
【
第十一条 土!地登记?应,当由当事人共—同申:请但有?下列:情形之一的,可以单!方申:请,
》 (一)土【。地总登记;
【。 , , (二)【国,有土:地,使用权、集》。体土地所《有权、集体土地使用!权的初始登》记;
》 (三)】因继承或者遗赠取】得土地权利》的登记;
】 ? (:四):因人民?政府已经发》生法:律效力的《土,地权属争议处理【决定:而取得土地权利【的登记;
! ?(,五)因?人,民法院、仲》裁机构已经》发生法律效力的【法律文书《而取:得土地权利的—登记;?
》 (《六)更?正登记或者异—议登记;
【 (七【)名称、地址或【者用途变《。更登记;
— ? : (八)土》地权利证书的补发】或者换发《;
》 (九)其他!按规定可以由—当事人单方申—请的情?形
!第十二条《 两个以上土—地使用权人共—同使用?一宗土地的》可以分别《。申请土?。地,登记
—
第十—三条 集体土地属于!村农民集体所—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!织,或者村民委》员会申请土地登【记;已?。经分别属于村内两】个以上农村集—体经:。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!有的由村内各该农】村集体?经,。济组织或者村民小】组申请土地登记【;属于乡(》镇):农民集?体,所有的由乡(镇)】集体经济组织—或者乡?(,镇)人?民政府申请土地【。登记
! 宅基地《使用权由依法享【有该宅基地使—用权的当事》人,申请登记
》
?
? 第十四条 省直机!关和:财政全?额,拨款的省属事业【单位土?地使用权登记—的申请?办法由省人民政【。府管理机关事务工】作的机?构会:同省国土《。资源部?门及其他有关—部门制定《。
》
: 第十五条》。 城镇?基础设施、市政【公用设施的土地【使用权由其经营【管理:单位申?请登:记,经营管理单位—不具备法人资—格的由其《主管部门或者具【备法人?资格的上级主管单位!申请:登记
《
《 第十六条 与地!表土地使用权分离的!经批准独《立使:用的地上或者地下】空间可以由当事【人单独申请地—。上、地下空间—的土地?使用权登记
!
第十七【条 申请《土地登记应当根据】不,同的登记《事,。项提交?下列材料
! (一》)土地?。登记申请《书;
! (:二)申请人身—份证明材料;
【
— (三)土地—权属来?源依据?。、证明等材》料共同使用》一宗:土,地的一并提交共同】使用该宗《土地的合同或者其他!。材料;
【 (》。四)符?合国家?有,关技术规程要求的】地籍调?查表、?宗,地图及宗地界址坐】标;
】 (五《)地上附着物的权属!证明;
》 (六)!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完!税或:者减免税凭》。证;
! (七?。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规定的其他》材料
【
第十八条 】前条:第四项规定的地籍】调查:表、宗?地图及宗地界—址坐标?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!质的专业技术单位】经地籍调查获得【。
,
》 , 在进行地籍调【查时当?事人和?相邻利害关》系人应当共》同在现场指》认拟申请登》记的土地权属—界线相邻利害关系人!无正当?理由:未到现场指》认土地权属界线或】者拒绝在地籍调查】。表上签?字的负责地》。籍调查的单位可【以根据有关地—籍资:料、现状界址—及当事人指》。认的土地权属界【线确:定拟申请《登记的土地》权,属界线并以书面送】达或者公告送达的】方式通知相邻利【害关系人相邻—利害关系《人自收?到通知之日》。起15日《内未提出《。异,议的:按地籍?调查结果《。认定拟申请登记的】土地权属界线;【提出异议《的依照土地管理法】律、法规《和,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处!理
《
第十九条!未成年人的土地权】利,应当由其监护人代】为申:请登记申请办理未】成年:人,。土地登记的》除,提交本办法》第十七条《规定的材料外还应】当向国?土资源行政》主管部门提》交监护?人,的身份证明材—料
【 第二十》。条委:。。托代理人申请进行】土地登记的》,除提交本办法第十!七条规定的材料【外还应当向国土【资源行政主管—部门提交授权委托】书和代?理人的身份证明【材料
—
,
第二十一【条申请土地登记提】交的材料应当—是,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!应,当提交与原件一【致,的复印件
! 申请》。人应当?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!、合法?。。性、有?效性负责不得—隐瞒真?实情况或者提交【虚假材料
!
第二十二条】国,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!对申请人提出的【土,地登记?申请应当依照下列】规定处理
》
— ,。(一)申请登记【的土地不《在本登记辖区的【当场作出不》予受理的《决定并告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】权的国?土资源?。。行政主管《部门提出申请;
】
,。 ? (二)—申请材料不》符合要求但》可以当场更正—、补充?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!正、:补充;申请材料不符!合要求且不能—当场更正、补充【的当场或《者在5日内一次【性告知申请人需要】更正、补充的全部材!料;
— : (?三)申请材料符合要!求或者申请人—按规定更《正、补充并》提交全部申》请材料的应》当受理申请人的土】地登记申请
第】。三章土地《权属审查与注册登】记
第二十三【条 国土资源行【。政主管部门》受,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!当,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!审,查在审查过》程中可以就有—关登记事项询问申】请人:也可以根据登记工】作需要对相关土地进!行实地查看
【。 ,
》第二十四《条 国?土资源行政主管【。部门应当自受理土】地登记申《请之日起20—日内办结土地登记】审,查手续有特殊情况需!要延期的经本部【门负责人批准后可】以延长?10日并《将延长?期,限的理由告知申请】人
— 对土地所有】权和使用权登—记的申请国土资源】行政主管部门对【申请材料审查确【认,后按规定向设区的】市或者?县(市)人民政府】提,出审查意见设—区的市或者》县(市)人民政府】应当自收到审查【意见之日起1—0日内作《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!的决定;《对土地抵押权、地役!权等其他土地—权利:登,记的申请国》土,。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!申请材?料审查确认后—直接:作出准?予或者不予登记的】决定
【。
, , 第二十《五条 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不予—办理土地登记—
》 , (一)》土地权属存》在争议的《;,
》 , (二)土地违法!违,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!正在处理《的;
! ,(三:)未依?法缴纳相关税、【费,的;
【 (四)申【请登记的土地权利】超过规定期限的;】
:。 》 (:五)土地权利依法被!司法机关、》行政机关限制—的;
》 : (六)—申请登?记土地的使用用【途与原?批准用途《不一致的;
【 》。 (七)依法不予办!理土地登《记的其他情形
【
《 不《予办理?土地登记的国土资】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以书面形式》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】
【 第二十《六条 ?设区的市和县(市)!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!时间内对本行政区】域的全部土地或【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!行总登记
》。
, ,。 》在进行?土地总登记30日前!应当:向,社,会发布通告
【
第【二十七条 有—下,。列情形之一的在【有关:。法律文?件生效或者事实【发生后当事人—应当向国土资源【行政主?管部门?申请土地权利—初始登记
! , (一)依法以】划拨、出让、—国有土?地租赁、国有土地使!用权作价出资—或者入股、》国家:授权经营等》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!地使用权的;
【
《 :。 (二)划》。拨国有建设用—地使用权依法转【为出让国有建设用】。。地使:用权的?;
:
— (三)依法使【用集体土《地进:行建设的;
】 ? (四)集体【土地所有权人依【法以集?体建设用地》使用:。权入股、联》营等形式兴办企业】的;:
,
: 《 (五)依法—。抵押土地使用权的;!
】(六)在土地上设】定地役?权后:当事人申请》。登记的;
— 》 (七)法律—、法规、规章规定】的其他情形
】 》农民集体《土地所有权人—应当:依,法申:请集体?土地:所有:。。权初始登记
—
【第二十八《条 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在有关】法律文件生》效或者事实发—生后当事人应当向】国土资源行政—主管部门申请—土地:权利:变更登记
【 (一)依!。。法以:出让:。、国:有土地租赁、作【价出资或者入股【方式取得《的国有建设》。用,地使用权转让的;
!
(二!)因依法买卖、交换!。、赠与?地上建筑物、构筑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!建设用地使用权转】移,的;
》 (三【。)因:法,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!、分立、兼并、【破产:等,原因:致,使土地使用权发生】转移:的,;
:
, (四)!因,处分抵押财产而【取得: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!权抵押?期间土地使用权依】法发生转《让或者经依法—登记的土地》抵押权因主债—权被转让而转让的】;
》 : (五《)因人?民法院、仲裁机构生!效的法律文书或【者因继承《、受:遗,。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!;
? (六)!已经设定《地役:权的土?地使用权转移后当】事人:申请登记的;—
】(七)土地权—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!、地址发《生变化的;
【 , 》(,八,)土地用途发生变】更的;
— 》(九)法律、—法规: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情!形
—
第二十九条】 在国有土地上依】法开发销售的住宅】或者其他建筑物投入!使用后房地》产开发企业或—。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!统一向国土资源行】政主:管部门申《请办理?业主的土《地,权利分割变》更登记因房》地产开?发企业或者有关单】位破产、解散等原】因,不能统一办理—或者业主选择自行】办理土地权利—分,割变更登《记的业主可》以持房?屋所有?权证书和身》份证明材料》直接向?。。国土资源行政主【管部门?申请办理《。土地权?利,分,割变更登记
—
第三!十条 有下》列情形之一》的在有关法律文【件生:效或者事实发—。生后由?。国,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按?规定直接办理土【。。地,权利注销登记
【
《 (一)国有土!地使用?权被依法收回—的;
?
? (二)农民!集体土地《被依:法征收的;
【 (【三,)因人民法》院、仲裁机构的生效!法律文书致使—原土地权利消灭【当事人未办》理注销登记的—
: ,
《 第: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!形之一?。的在有关事》实发生?后当事人应》当在规定期限内【向国: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申?请土:地权:利注销登记
】 : (一)因自】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!地权利消灭的—;,
》 : (二)非住宅国有!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!届满:未,申请续期或》者,申,请续期未获批—准的:;
《 (三【)土地抵押权、地役!权终止?的;:。
(!四)法律、法—规、规章规定的其】。他情形
《
— 当事人未按前款规!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!土资源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责】令其:。限期办理《并交回土地权利证】书;逾期不》。办,理的经国土》资,源行: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!民,政府批准后进行注】销公告公告期满后直!接,办理注?销,。登记
?
— 第:三十二条 土地抵】押期限届满当—事人:未申请土地使用权】抵押注?销登记的除设定抵】押,权,的土地使用权—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!。行政主管部门不【得直接?注销:。土地使用权抵押【登记
【
第三十—三条 ?土地登记注销—后土地?权利:证书应当收回;确实!。无法收回的国土资】源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在土地登记簿】上注明并经公告后】。废止
》
第三十】四条 国土资—源行政主管部门发】现土地登记》簿记载的《事项确有《错,。误的:应当: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!后进行?更正登记《并以书?面形式通知当事人】在规定?期限内办理》换发或者注销原【。土地权利证书—手续当?事人逾期《未办理的经国土资源!。行政主管部门报本】级人民政府批—准并公告后原—土,地权利证书废止
! —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!利归属?变,。。化的国?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将更正登记【结果予以公告
】
—第三十五条》 土地权利人认【为土地登《记,簿记载的事项—。错误的可以持原【土地权利证书—和证:明土地登记》簿,。记载事项错误的相】关材料?向国:土资源行《政主管部门申—请更正登记利害关】系人认为土地—登记簿记载事项【错误的可以持土地】。。权利人书面》同意:更正的证明文—件和:证明土地《登记:簿记载事《项错误的《相关材料向国土【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!请更正登《。记国土资源行—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!关材料审查核实【并报本?级人民政府批准后】办理更正登记
!
第三十六!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!土地登记《簿记载的《事项错误申请更正登!记但土地《登记簿记载的土【地权利人不同意更】正登记的利》害关系人可以向【。。国,土资源行政主管部】门申请异议》登记
【 国土资源行】政主管部门接到异议!。登记申请后对符【合异:议登记?条件的应当向申【。请人颁?发,异议登?记证明?将相关事项记—载于土地《登记簿并以书面形式!通知土地登》记簿记载的土地【权利人
【 异议登记】期,间未经异议》登,记申请?人,同意不得《办理土地权》利的变更登记—或者设定土地抵【押权
?
— 第三十七条 当】事人签订土地—权利转让协》议后可以按双方约】定,并持土地权利转让】协议:。向国土资源行—政主管部门申—请预:告登记?。对符合预告登记条】件,的国土资《源行:政,主管部门应当向【当事人颁发》预告登?记证明?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!地登记簿《
,
【第三十八条 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?根据人民法院生【效的土地使用—权查封或者预查封裁!定书和协助执行【通知书将土地查【封或:者预查封情况记【载于土地登记簿【
【 查封?、,预查:封期限届满或—者,人,民法院解除查封的】查,。封、预查封》。。登记失?效国土资源》。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直接?办理注销查》封、预查封登—记,
【 对被人《民,法院依?法查封、预查封【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!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!理土地?权利的变更登—记或者?土地抵押权》、地役?权登记
第—四章法律责》任
第三十九【条 国土资源—行政主?管部门的工作—人员:在土地登记工作中】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!;构成犯罪的—依,法追究刑事责任
】
? ? ,(一)因失职造成】登记工作失误给当事!人造成?经济损失的;
【
, —(二)在填写土地登!记资料时弄虚作假的!;
!(三)无正当理由】拒不办理土地登记或!者,无正:当理由超过》规定期限办》理土地登记的;【
(!四)收受或者—索取贿?赂的;
】 (五)违【反规定?收取土地《登记费的;
【 : (六)其】他滥用职权、—玩忽职守、徇私舞】弊的行为
【。
》第四十条《 伪造、涂》改土地权利证书的】其证书无《效由国土资源行【。政主管部门依法【没,。收伪造、涂》改的土地权利证书】并处以五百元以【上一千元以》下的罚款;给他【。人造成经济》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!责任;情《节严重构成犯罪的】依,法追:究刑事责任
!
第》四十一?条 因登记》错误给他《人造成损害》的应当依《法承担?赔偿责任并可在赔偿!。后,向造成登记错误的】人追偿?
《
第》四十二?条, 当事人在申请【办理土地登记时【隐瞒:真实情况《或者:提交:虚假材料造成登记错!误的由国土资—源行政主管部门依】。法办:理更:正或者注销登—记并对属《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!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!属于:经营活动的》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!元以下的罚》款;给他人造成经济!损失:的依法承《担民:事责任
第五章】附,则
第四》十三条 土地—登记申请人应当按】国家:有关:规定缴纳《土,地登记费
】
第四十【。四条 土地登记中依!法需要向社会公【告的应当在当地【主要媒?体或者?政府网站上进行公】告公告的期限—不得少于1》5日:法,律、法?规、规章对公—告期: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!。定执行
! 第四十五—条 本办法自20】10:年1月1《日施行?1996年3月21!日省人民政府—公,布的河北省土—地登:记办法同时废止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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