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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河北省!土地登记《办法 【河北:省人民政《府令〔?2009〕》第1:1号 河北】省土地登记办法【已经2009年11!月1:7日省政府》第46次常务会议通!过现予公《布自:2010年1月1】日起施行《。。 省长 胡【春华 —二○○九年十一月二!十三日 《 第一章 总则! 第?一条 为规范—土地登?记行为?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!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!共和国?。物权法?、中华人民共—和国土地管理—法等: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!定结合本省实—际制定本《办法: 】第二条 本》。办法所称土》地登记是指》将国有土地》使用权?、集体?土地所有权、集体土!地使用权和》土地抵押权、地【役权以及依照法【律、法?规规:定需要?登记的其他》土地:权利:。记载于土地登记【簿,公示的行为 ! 第三条 在!本省行政区域内【进行土地登记—应当:遵,守本:办法   】  林地、草原的所!有权、使用权和水面!、滩涂的养殖使用】权以及土地》承包经营权的登记】分别依照森林、草原!。、渔业和土地承包】法律、法规的有关】规定办理《 【 第:。四条 ?省、设区《的市:和县(市)人—民政府国土资源【行,政主:。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!域的土地登记—和相关监督》管理工作 【 , 第五条 土!地登记实行》属地登?记原则   !  进?行土地登《。记当事人应》当依法向土地所在地!设区的市或者—县(市)国土资源行!政,主管部门《提出申?请经:设区的市或者县【(市)人《民政府批准后登记】造册核?发土地权《利,证书但土地》抵押权、地》役权由设区》。的市或者《县(市)国土资源行!。政主管部门直接【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他!项权:利证明?书 】 第六条 土地【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!记 》    宗》地是指被土地权属】。界线:封闭:的地块或《者空间? 【 第:七条 设《区的:市和县(市)国【。土资源?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建立本登记】辖,区内:统一的土地登记簿 ! ?。    土地登【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!和内容的根据土地】权利的设《。立、变更、转让【。和消灭依《法应当登记的—自记载?于土地登记簿时【发生效?力   【  :土地登记簿》应当加盖设区的【。市,、县(市)人—民,政府的印章或者【土地:登记专用章》并永:久保:存 !第八条 《土地登?记审批表《、,土地登记簿》等土地登记资料【应当按规定填—写并如实《记载  【   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:得伪造、涂改土【地,登记资料、土地【权利证?书 ? —第,九条 本《省实行土《地登记?人,。。。员,持证上?岗制:度从:事土地权属》审核和登《记审查的工作—人员:应,当取得?国务院国土资—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!的土地登《记上岗证书 【。第二章土地登记【申请: 第十《条 土地登》记依当事人》申请:。进行但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另有规定的除】外 ? —第十一条《 土地登记应当【由当事人共同申【请但有下列情—形之:一的,?可以单方《。申请 《   《  (一《)土:地,总登记; 》   》  (二)》。国有土?地使用权、集—体土地?所,有权、?集体土地《使用权的初始—。登记; —    《 (三)《因继承或者遗赠【。取得土?地权利?的登记; 】    (四)因人!。民政府已经发生法】律效力的《土地权属《争,议处理?决定而取得》土地权利《的登记?; 》   ?。 (五?。)因人民法院、仲裁!机构已经发生法【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!取得土地权利—的,登记;   !  (六《。)更正?登,记或者异议》登记; 》     (七】。)名:称、地?。。址或者?用途:变更登记;》    【。 (八)土》地,权利证?书的补发或者换发】;   【  (九)其他按规!定可以由当事人单】方申请?。的情形? 《 《。第,十二条 两个以【上土:地使用权人共同使】用一宗土《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!地登记 》 ? 第十三条 集!体土地属于》村农民集《体所有的由》村,。集体经济《组织:或者村民委员会【。申请土地《登记:;已经分别属—于村内?两个以上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】的,农民集体所有的【。由村内各《该农村集体经济【组织或者《村民:小组申请《土地登记;》属于:乡(:镇)农?民集体所有的由乡】(镇)集《体经济组织或者【乡(镇)人》民,政府申请土地登【记  —   宅基地—使用权由依法享有】该宅基?地使用权的当—事人申请登记 ! 《。 第十?四条: 省直机关和财政全!额,拨款的?省属事业单位土【地使:用权登?记的申请办法由【省人民政府管理【机关事务工作的机】构,会同省国土资—源部门及其》他有关?。部门制定 ! 第十五条 】城镇基础设施、【市,政公用设《施的:土地使?用权由其经营管理】单,位申请登记经营管理!单位不具备法人【资格的由其主管【部门或者具备法人资!格的上级主管单位】申,请,。登记 — , 第十六条 与!地表土地《使用权分《离的经批准独立使】用的地上《。或者地下《空间可以由当—。事人单独申请地【。。。上、地?下空间的土地使用】权登记? 【 ,第十:七条 申请土—。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!。。的登记事《项提交下列材料 !    》 (一)《土地登记申请书; !    — (二)申请人【身,。份证明?材料;?  》   (三》)土地权属来源依据!、证:。。明等材料共同—使用一?宗,土,地的一并提交共同】使用该宗土地—的合同或《。者其他材《料; ?     (四!)符合国家有关【技术规程要求的地籍!。调查表、宗地图及宗!地界址坐《标; ?  《   (五》)地上附着》物的权属证明; !     (【六)法?律、法规规定的完税!或者减免税凭证;】。    【 (七)法律、法规!、规章?规定的其他材料 】 【第十八条 前条第】四项:规定的地籍调—查表、宗《地图及宗地界—址坐标可以委托具】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!术单位经地》籍调:。查获得 《  《  : 在进行地籍调查】时当事人《。和相邻?利害关?系,人,应当共同在》现场指认拟申请【登记的土《。地权属界线相邻利】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!未到:现场:指认土地权属界【线或者拒绝在地籍调!查表上签字》的负责地籍调查【的单位可以根—据有关地籍资—。料、现状《界址及?当事人指认的—土地权?属界线确定》拟申请登《记的土地权属界线】并以:书面送达或》者公告送达》的方:。式,通知相邻《。利害关?系人相邻利》害,关系人自收到通【知,之,日起15日内未【提出异议的按—地籍调查结》果认定拟申请—登记的土地权—属界线;提出异【议的依照土地管理】法律:、法规和国》家其他有关规—定处理 】 第十九—条未成年人的土【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!人代为申请登—记申请办理未成【。年人土地登记—的除提交本办—法第十七条规—定的材料《外还应当向国土资源!行政主管《部门提交监护—人的身份证明材料】。 【 第二十条委—托代理人申请—进行土地登记的,除!提交本办法第—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!还应当向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!门提交授权委—托书和代理人的【。身份证明材料— 】第二十一条申请【。土地登记提交的材料!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!原件的应当提交与原!件一致?的复印件《 ?     》申请人应《当对提交材料—的真实性、》合法性、有》。效性负责不》得隐瞒真实情—况或者提交虚假【材,料 !第二十二条国土资】源行政主管》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!土,地登记申请应—当依照下列规—。定处理   ! , (一)申请登【记的: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!的当场作出不—予受理?的决定并告知申【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!土资源行政》主管部门《。提出申请;》 :   《  (二)申请【材料:不符: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!正、补?。充的允许申请人当】场更正、补充;申请!材料不?符合要求且不能当】场更正、补》充,的当场或者在5日】内一次?性告知申请人需【要更正、补充的全部!材料;? ?     (三)】申请材?料符合?要求或者申请—人按:规定更正《。、,补充并提交全部申】请,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!人,的土地登记申请【 第三章土—地权属审查与—注册登记《 第二十三条 】国土资源行政主【管部门受理土地登】记申请后应当依【法对: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!审,查过:程中可以《就有关登《记事项?询问申请人》也可以根据》登记工?作,需要对相关土—地,进行实地查看— — 第二十四条 国!。土,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自受理土地登记】申请之日起20日内!办结:土地:登记审查手续有【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!经,。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!可以延长《10日并《将延长期《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!。  》 ,  对土地所有权和!使用:。权,登记的申请国土资】。源行政主《管部门对申请—材料审查《确认后按规定向设区!的市:。或,者县(市)人民政府!提出审查意见设【区的市?或者县(市)人【民政府应当自收到】。审查意见之日起【10日内作出准予或!者不予登记的决【定;对土《地抵:押权、?地役权?等其他土《。。地权利登记的申请】国,土资源行政》主管部门对》申请材料《审查确认后直接【作出准予或者—不予登记的决定 ! 第二十!五,条 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不《予办理土地》登记   】  (一)土地【权属存在争议的【;,     (!二)土地违法违规行!为尚未处理或者【正,在处理的; 【 ,。     (三)】未,依,法缴纳相关税、费】的;   】  (四)申请登】记的土地权》利超过规定期—限的; 《    — (五)土》地权利依法被司法】机关、行政机关【限制的;《   —  :。(六)?申请登记土地的【使用用途与原—批准:用途不?一致的;《     (!七)依法不予—办理土地登》记,的其他?情形 》  :   不予办理土地!登,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!管部门应《当以书面形式向【申请人?说明理由 》 第】二,十,六条 设区》的,。市和县(市)人民政!府可:以在一定时间内对本!行政区域的全部土地!或者特定区域—的土地?进行总登记 【     —在进行土地总登【记30日前应当向社!会发布通《告 】 第二十七》条 有下列情形【之一:的,在有关?法律文件生效—或,。者,事实发生后当—事人应当《向国土资源行政主】管部:门申请土地权利【初始登?记  —  : ,(一)依法以—。划,拨、出?让、国有土》地租赁、国有—土地使用权作价【出资或者入》股、国家《。授权经营等方式【取得国有建》设,用,地使用权《的; —  :  (二)划—拨国有?建设用地使用—权依法转为出让【国有建设《用地使用《。权的;  】  : (三)依法使用】。集体土地进行建【设的;   !  (四)集体土地!。所有权人《依法以集体建—设用:地使用?权入股、联营等【形式:兴,办企业的; — ?    (五)【依法:抵,押土地?使用权的; —   》  :(六)?在土地上设》定地役权后》当事人申请登记【的; ?   》  (七《)法:律、法规、规—。章规定的《其他情?形    】 农民集体土地【所有权人应当依法】申请集体土》。地所有权初始登【记, 》 第二十八条】 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!。有关法律《文件生效或者—事实:。发,生后:当事人应当向国【土,资源行政主管—部门申请土》地权利变更登记【 ,  《  : (一)依法以【出让、国有土地租】赁、:。作价出资或者入【股方式取得的—国有建设用地使【用权转让的; 】     (二】)因依法买卖—、交换、赠与地上建!筑物、构筑物及【。其附属设施涉—及建设用《。地使用权《转移:的; —    《(三:)因法人或者—其他组?织合并?。、分立?、兼并?、破产?等原因致使土地【使用:权发生转移的; !     (【。四)因处分抵押【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!权土:地使用?权抵押期间土地使】用权依?法发生?转让或?者经依法登记—的土地抵押权因主】债权被转让》。而转让的《; : ,     (【五)因人民法—院,、仲裁机《构生效的《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!。。、受遗赠取》得土地使用权的;】     (!六)已?经设定?地役权?的,土地使用权》转移后当事人—申,请登记的; — :     (—七,)土地权利人的【姓名或者名》称、地址发生变化】的; ? ,    》 (八)土地用【途发生变更的;【 :    》 ,(,九)法律、》。。法规、规章》规定:的,其他情形 【 第二十九!条 在国有土地【上依法开发》销售的住宅或者其】。他建筑物投入使用后!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!其他有关单》位应:当统一向国土资源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!理业主的土地权利】分割变更登记因房地!产开发企业》或者有关单》位破产、解散等原因!不能统一办》理或者业主》选,择自行办理土地【权利分割《变更:登记的业主可以【持房屋所有》权证书?和,身,份证明材料直接向】。国土资源行》政,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!地权利分割》变更登记 》 【第三十?条, 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在有关法律文】件生效?或者:。事实发生后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】管部门?按规定直接办理【土地:权利注销登记—。 ,  《   (一)国有土!。地使用?权被:依法收回的;—。。 《    (二)农】民集体土地被依【法,征收的; 》     【(三)因人民法【院、仲裁机构的生效!法律文?书致使?原土地权利消灭【当,事人未办理注销【登记的 】 第三十一【条 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在有关》事实发生《后当事人应当在【规定期限内向国土】资,源行政主管部—门申请土地权利注销!登记 》     (一【)因自然灾害等原】。因造:成土地权利消灭的】;, :。  ? ,  :。(二)非住》宅,国有建设《用地使用权期限【届,满未申请《续期或者《申请续期未获批准】的;   】  (三)土地抵】押权、地《役权终止的》;, :     (四】)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规定的其他情形】 ,     当】事人未按前款规定】申请注销登记的国】土资:源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责【令其限期办理并【交回土地权》。利,。证书;逾期不办【理的经国土资源【行政主管部》门报本级人民—政府批准后进行【注销:公告公?告期满后直接办理注!。销登记 【 第三十【二条:。 土地抵押期—限届满当事人未申】请土地?使用权抵《。押注销登记的—除设定?抵押权的《土,地使:用权期?限届满?外,国土: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不得直接注销土【。地使用权抵押—登记 ? : 第三十】三,。条 土地登记注销后!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!回;确实《无法收回的国土资源!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在土地登记!簿上注明并经公告】后废止? , — 第三十四条 国】土资源行政主—管部门发《现土地?登记:簿记载的《事项确有《错误的应当报本级】人民政府批准—后进行更正》登记并以书》面形:式通:知当事人在规—定期限内办理换发或!者注销原土》地,。权,利证书?手续当事人逾期未办!理的:经国土资《源行政主管部门【报本级?人民政府批》准并公告后原—土地权利证书—废止   】  更正登》记涉及?土地权利归属变化】的,国土资源行政主【管部:门应当将更正—登记结?果予以?公告 【 , 第三十五条 土!地权利人《认为:土地登记簿》记载的事项》错误的可以持原【土地权利证书—和证明土地登记【。簿记载事项错误的相!关材料向国土资【源行政主管部门申】请更:正登记利害关系人】认为土地登记—簿记载事项错—误,的可以持土地—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!的证明文件和证【明土地登记簿记载】事项错误的相关【。。材料:向国土资源行—。政主管部《门申请?更正登?记国: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:应当对相关材料审查!核实并报《本级人民政》。府批准后办理更正】登记: — 第三十六条 】利害关系人认为土】地登记簿记载—的事项错误申请更】正登记但土地登【记簿记载《的土地权利人—不同意?更,正登记的利害—关系人可《以向国土资源—行政主管《部门申请异议登记 ! ? ,   国《土,资源行?政主管部门接到异】议登记申请后—对符:合异议登《记条件的应当—向申请人颁发异【议登记证明将相关事!项记载于土》地登:记簿并?。以书面形式》通知:土地登记《簿记载?的土地权利人 !。。 ,  :  异议登记期【。间未经异议登记【申请人?同意不得办理土【地权利的变更登记】或者设定土》地抵押?权 ? —第三:十,七条 当事人签订】土地权利转》让协议后《。可以按双方约—定并持土《地权利转让协议向国!土,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申请预告登记对符合!预告登?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!。。政,主管:部,。门应当?。向当事?人颁发预告登记证】明将相关事》项记载于土地登【记簿 】 第三十八条 国!土资源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根据人】民,法院生效的土—地使:用权查封或者—预,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!行通知书将土—地查封或者预查【。封情:况记载?于土地登记》簿,     查!封、预查《封期限届满或者人】民法院解除查—封的查封、预查封】登记:失效国土资源—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直?接办:理注销?查封:、,预查封登记 】。     对被人民!法院依法查封—、,预查封的土地使【用权在查封、预【查,。封期:间不得办理土—地权利的变更登【记或者土地抵押【。权、地?役权登记《 , 第四章法律责任】 第三十九条【 国土资源行政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!在土地?登记工?作中有下列行—为,。之一的依法给—。予,处分;构成犯罪【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 】  ?   (一)因失职!造,成登记工作失—误给当事人造成【经济损?失,的; 》     (二)】在填写土地登记资料!时弄虚作假的; ! : ,   (三)无正当!。理,由拒:不办:理,土地登记《或者无正当》理由超过规》定期:限办理土《地登记的; — ?    (》。。四)收受或者索【。取贿:赂的;  】   (五)违【反规定?收取土地登记费的】;     !(六)其他滥用【职权、玩忽职—守、徇私舞弊的【行为 — , 第四十条 】伪造、涂改土地权利!证书的其《证,书无效由《国,。土资源行《政主管部门依法【没收伪造、涂改的】土地权利证》书并处以五百元以上!一千:元以下的罚款;给】他人造成经济损【失的依法承担民【事责任;情节严重构!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。 》 , 第四十一条 因!登记错误给他—人造成?损害的应《当依法承担》赔偿:责任:并可在赔偿》后向造成登》记错误?的人追偿 【 《 第四十二条— 当:。事人在申请》办理土地登记时隐】瞒真实?。情况或者提》交虚假材料造成登记!错,误的由国土资—源行政主管部门依】法办理更《正或者注销》。登,记并对属于非经【营活: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!的罚款对属》于经营活动》的处以一千元以【。上一万元以下的【罚款;给他人造【。成经济损失》的依法承担民事【责任: , 第:五章:附则: 第四十三条 】土,地登记申请》人应当按国家有【关规定缴《纳土地登记费— 《。 第四十四条! ,土地登记中依法需】。要向社会公》告的应当在当地主要!。媒,。体或者政府网站【上进行?公告公告《的,期限不得少于15日!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!公告:期限:另有规定的按其【规定执行 【 第四【十五:条 本?办法自2010年】1月1日施行19】96年3《月21日省人—民政府公布的—河北省土《地登记办法》同时废止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