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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?。北省水资源费—征收使用管理—。办,法, 河【北省政府《令〔2010〕第】16号 【 河北省水资源费!征收使?用管:理办法已经201】0年12月14日省!政府第76次常务】会议:通过现予公》布自201》1年2月1日—起施行 《。。 二〇一〇!年十二月《二十五日 》 》第一条为规范水资】源费:的征:收使用管理促进【水资:源合理开《发,、利用、节约—和保:护根: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《水法、国务》院取水?许可和?水资源费《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!、法规的规定—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!办法 第!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!内,征收、使用管—理水资源费必—须遵守本办法 】 第》三条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费!征收的组织实—施 —     》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财政、价—格主管部门和水行】政,主管部门按》。各自职责分工共【同做好水资源费使用!的,管理:和监督工作 【 第四—条利用取水工程或】者,设施直接从河流、洼!淀、:湖,泊、水库或》。者地下?取用水资源》的单位和个》人除下列情》形外均应按本办【法的规定缴》纳水资源费》   】  (一)农村【集体经济组织及其】成员:从本集体经济—组织的水塘》、水库中取》水的; !    (二)【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!盖的区域《因,居民家庭生活需要】分散取水的; 】     (!。三)零星散养、圈】养畜禽饮用等少【量取水?。的; 】    (四—)为保障矿》井等地?下工程施工安—全和生产《安全必须进》行临时?应急取(排)水的;! , , ,   》。 , (五)法律、行政!法,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】 》 ,。第五条农业生产取】水量在?。规定限额内的不【。缴纳水资源费—取,水量超?过农业生产》用水限额的超—过部分的取水由取】水单位?或者个人缴》纳水资源费 — : :    《 农业生产》用水:。限,额的标准和超限额的!水资源费征收—办法由省水行政主】管部门?会同省财政》、农业、价格主管】部门作出规定报【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!行 第】。六,条水: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!。民政府?水行政主《管部门按取》水许可审批权—限负责征收其中【由流域?。管理机构《审批取水《的水:资源费由省水行政】。主管部?门代为征收 !     上【级水行政主管—部门:可以委?托,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!代为征收水资源费】委托征收应当—采用:书面形式《 》 第七条取水单位】或者个人《应当依?照国家技术标—准安装计量设—施水资源费按—实,际取水量计征—水力发电用水—(含抽水蓄能发电】用水)和火力发【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!以根据实际发电量计!征水资源费》 —。    《取水:单位或者个》人应当如《实向水行《政主管部《门提供与取水有【关的:资料:  【   无计量设施】。以及计量设施不合格!或,者运行不正常—的,。由,水行政主管部门按】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!取水量计征水—资源费 】 第八条水资源费】的征收标准由—省价格主管部门【会同省财《政、水行政主管【。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!府批准后执行并【向国务?院有关部门备案【 《 第九条取水单】位或者?个人必须《按水行政主管部【。。门批准?的计划取水超—计,划取水?的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按下列规定累】。进加价征收水—资源费 《 ,  》   (一)对取】水量超过计划百【分之二十以下—的超过部分按—水资源费《征收标准的一—点五倍征《收; 】    (二)【。对取水量超过计【划百分之二十至【百分:之四十的《超过部分《。按水资源费征—。收标准的二倍征【收;: 《。 ,     》(三)?对取水量超》过计划百《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!部分按水资源费【征收标准的三—倍征收 】  :   未经水行政】主管部?门批准取水的按水】资源费征收标—准,的四倍追缴水资【源费 《 第十条【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!区取用地下水的按】水资:源费征收标准的二倍!征收在地下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!下水的按水资源费】征收标准的三倍征收! 《 第十一条水【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按》月向取水单位或【者个人送达河北省水!资,源费缴纳通知单【取水单位或》者,个人应?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!之日:起7日内《。按,通知:单的规定缴》纳水资源费不得拒】不缴纳、拖延缴纳或!者拖欠水资源—费对水资源费月【缴费额不足一千元的!可以按季征收 】   —。  :河北省水资》源费缴纳通知单式】样,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!统一制?订 — 第十二条》征收水资《。源费:应当:持有同级价》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!费许:。。可证和使用省财政部!门统一?印制的专用》票据 《 《第十三条取水单【位,或者个人缴纳的【。水,资源费企业可计入成!本行政?事业单位从部—门预算正常经费中】列支 — 第十四条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财—政、水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》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!的监督管《理,。确保:水资源费足额征【。。收对下级水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征收而不!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!的上级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可以直接征【收 》 第十五条任【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减免水《。资源费因特》殊困难确需减免【水资源费的取水【单位或者个人—向负责征《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!提出:书面申请经收到【申请:的水行政主管部门】会同:同级财政、价—格主管?部门审核并由省水】行政主?管部门会同省—财,政、价格主》管部门提出意见后】报省人?民政府?批准 【 第十六《条设区的市、县【级人:民政府水行政主【。管部:门征:收的水资源费按省】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!门规定的缴费方式】和,比例解缴 】 , 第十七条水资源】费应当全额纳入财】政预算?。管,理专款专用不得【侵占、截《留、挪用《、坐:收坐支和瞒报 】 :     —水,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应当?按,。。同级财政部门的【要求编制水资源【费的支?。出预算申《报年度使用计—划财政部门按批准】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!安排 》  《   水资源费使】用涉及?固定资产《投资的应当》纳入固定资产投【资计划统《筹安排使用 】 第十八条【征收的水资》源费应当专项—用于下列支出—   】  (?一):水资源调查评价、】规划、分配及相关标!。准制定; !     (二【),取水许可《的监督实施和水【资源调度; 【 ,。 ?    (》三)江河湖库及【水源地保护和管理;! ? ?    (四)【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!。建设和?水资源信《息采集与发布; 】 , 《。  :  (五)》节约用水的政—策法规、《标准体系《建设以及科研、新技!术和产品《。开发:推广; 《 》    (六)节水!示范:项目和?。推,广应用试点工—程的拨?款补助和《贷款贴?息;  !。   (七)水资】源应:急事件?处置工作补助; 】    】 (:八)节约、保护水资!源的宣?传,和奖励; !     》(九)水资源—的合理开发 】     水】资,源费年?终结余结转下—。年度使用 ! 第十九条》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部门、其【他有关?部门及其工》作人员有下列—。行,为之一的由其上级】行政机关或》者监察机关责—。令,改,正;情节严重的【对直接负《。责的主管人员—和,其,。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法给:予处分;构成—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《 ,     (一!)不:按规定征收、—上解、核《拨水资源《费的;? 》   ?  (二《)不按规定用途使用!水资:源,费的:; 【    《(三)侵占、—截留、?挪用、坐《收坐支和《瞒报水资源费—。的; 【   ?。  (四)擅自批准!减收、免收水资【源费的;《 —  : , (五)其他玩忽职!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!舞,弊的行为 】 ,     被—侵占、截留、挪用、!坐收:坐支和瞒报水—资源费应当依法【予以追缴 — ?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!。法第十?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!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!中华人?民共和?国水法的有》关规:定予以处罚;情节严!重,的责令停止取水【 , : 第二十一条违!反本办法规》定阻碍水资》源费征收、管—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!的由公安机关依照】。中华:。人民共?。和国治?安管理处罚》法予以处罚;构成】犯罪的依法追究【。刑事责任 】 第二十二条【。本办法自201【1年2月1日起【施行:1988年7月【27日省人民政府公!布施行的河北省【。县城:及以下地区征—收水资源费暂行规】定同时废止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