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水资源】费征收使用》管理办法《
河北省!政府令〔20—10〕第1》6号:。
—河北:省水资源《费征收使用管—理办法已经2—010年《12月14日省【政,府第76次常务会议!通过现予《。公布自2011年】2月1日起施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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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二〇:一〇年十二月二【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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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】为规范水资》源费:的征收使用管理【促进水资源合理【开发、利用、节约和!保护根?据中:华人民共《和国水法、国—务院取水许可和水】资源:。费,征收管理条例等【法律、法规的规【定,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!办法
】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!域,内征收、使用管理】水资源费必须遵守】本办法
】
,第三条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水资源【费征收的组织—实施
《。
—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,府财政、《价格主管部》门和水?行政主管部》门按各自职责—分工共同做好—水资:源,费使:用的管理《。和,。监督工作
【。
第四》条利用取水工程或】者设施直《接从河流《、洼淀、湖泊、【水库:。或者地下取用水【资源的?单位和个人》。。除下列情形外—均应按本办法—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!
— : (?一)农村集体经济】组织及其成员从【本集:体经济组《织的水塘、水—库中:取水:的;
【
(二)在!城乡供水管》网未覆?盖的区域因居民家】。庭生活需要分—散取:水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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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—(三)零星》散养:。、圈养畜禽饮用等】少量取?水的;
】
(四)为!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!施工安全和生—产安全必须》进行临时应急—取(排)水》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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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五)法律、】行政法规规定的其】他情:形
第五!条农业生产取水量】在,规定:限额:内,。的不缴?纳水资源费》取水量?超过农业生》产用水限额》的超过部《分的取水由取水单】位或者个人缴纳水资!源费
》
? , 农业生产用水!限额的?标准和超限额的水资!源费征?收办法由《省水行政《主管部门会同—省财政、农业—、价格主管部—门,作出规定《报省:人民政府批准—。后,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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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水资源】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水行政《主管:。。部门按取水》许可审批权限负责】征收其中《由流域?管理机构《审,批取水的水资—源费由省水行—。。政主管部门代—为征收
】
》上级: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可以《委托下级水行—政主管部门》代为征收水》资源费委托》征收应当采用书面形!式
第七!条取水?单位或者个人应【当依照国家》技术标?。准安装计量》设,施水资源费》按实际取水量计征】水力发电用水(含】抽水蓄能发电用水】)和火?力发电?贯流式冷却》用水可以根据实际发!。电量:计征水资《源费
! 取水》单位或?者,个人应当如实向水行!政,主管部门提供—与,取水有关的资—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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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无计量设】施以及计量设施【不合格或者》。运行不正常的—由水行政《主管部门按日最【大取水能力核定取】。水,量,计征水资《源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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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水资】。源费:的征收标准由省价】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!政、水行《政主管部门》制定报?。省人民政府》批准后?执行并向国》务,院有关部门备案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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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取—水单位或者个人必】须按水行政主管部】门批准的计划取【水,。超,计划取?水的:水行政主管部—门,应,当按:下,列规定?累进加价征收水资】。源费
】。 ,。 (《一):对取水量超过计【划百分之二十以下的!超过部分按水资【源费征收标》准的一点五倍—。征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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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? (二)对取水!量超过计《划百分?之二:十至:百分之四十的超【过部分?按,水资源费征收标【准的二倍征收—;
! :(三)对取水量超】过计划?百分之?四,十以上的超过部【分按水资源费—征收标?准的三倍征收—
,
— ?未经:水行政主管部—门,批准取水的按水【资源费征《收标准的《四倍追缴《水资:源费
》
第十》条经批准在地下水】超,采区取用地下水的】按水资源费征收标】。准的二倍征收—在地下?水严重超采》区取用地下水的按水!资源费?征收标?准的三倍《。征收
】第十一条水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应当按《月向取水单位或者】个人送?达河北?省水资源费》缴纳:通知单?。取,水单位或者个—。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!知单之日起7日内】按通知单的规—定缴:纳水资源《费不得拒《不缴纳、拖延—。缴,纳或者拖欠》水资:源费对水资源费【。。。月,缴费:额不足一千元的可以!按季征收
【
》 河?北,省水资源费缴纳通知!。单式样由省水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!订,。
》
第十二条征收水】资源费应当持有【同级价格主管部【门核发?的收费许可》证和使?用省财政部门—统一:印,制的专用票据
!
第十三条取水!单位或?者个人缴纳的水【资源费企《业可计入成本行政】事,业,单位从?部门预?算正常经《。。费,中列支?。
第【十四条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财政、水】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加强对水—资源费征《收的监?督管理确保水—资源费足《额征:收对下级水行政【主管部门应》当征收?而不征收《或者未足额征—收的上?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!以,直接征收
!
第十五条任何【单位:和个人不得》擅自减免水资—。源费因特殊困难确】需减免水《资源费的取》水单位或者个人【向负责征收》的水行政主》管部门提出书面申】请经收到申请—的水行?政主管?部门会同同级财【政、价格主管—部门审核并由省水】行政主管部》门会同省《财政、价《格主管部门提—出意见后报省人【民政府?批准:
,
》第十六条设区的市】、县级人民政府水】行政主管部门征【。。收的水资源费按省】人,民政府及其财—政部门规定的缴费】方式:。和比例解缴
【
第十七【条,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!入财政预算》。管理专款专用不得】侵占、截《留,、挪:用、坐收坐支和瞒报!
【 水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按同》级财政?部门的要求编—制水资源《费,的支出预算》申,报年度使《用计划财政部门按批!准的部?门财政预算统—筹安排
【。
》 水资源费》使用涉及固定资产投!资的应当纳》入固定资产投资【计划统筹安》排使用
》
第》。十八条征收的水资】源费应?当专项用于》。下列支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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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水】资源调查评价、规划!、分配?及相关标准制定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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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二)《取水许可的监督【实,施和水资源调—度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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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三)江河湖库【及水源地《保护和管《理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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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?)水资源《管理信息系统—建设和水《资源信息《采集:与发布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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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五?)节约用水的政策】。法规、标准体系建】设以及科研、新【技术和产品开—。发推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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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】节水示范项》目和:。推广应用试点工程】的拨款补助和贷款】贴息;
】
: : (七)《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!工作:补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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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八?)节约、保》护,。水资源?的宣传?和奖励;
】
? (九)水资源!的合理开《发
! :水资源费年终结余】结转下年度使用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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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九条?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管部门、【其他有关《部门及其工作—人员有下列行—为之一?的由其上《级行政机关》或者监察机关—责令改正;情节【严重: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【管人员和《其他直?。接责任人《员依法给予》处分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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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,一)不按《规定征收、上—解、核拨水资源【费,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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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!。不按规定用途使【用水资源费的;
】。
!(三)侵《。占、:截留、挪用、坐【收坐:支和瞒报水资—源费的;《
【 (四》)擅自批准减—收,、,免收水资源费的;
!
— , (?五):。其他玩忽职守—、滥用职权、—徇私舞弊的行—。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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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!侵占、截留》、挪用?、坐收坐支和瞒报水!资源费应当依—法予以追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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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二?十条违反本办法【第十一条《第一款规定的由水】。行,政主管部门依照【中华:人,民共:和国水法的》有,关规定予以》处罚:;情节严《重的责令停止取水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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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《十一条违反》本办法规定阻碍水】资源费征收、管【理人:员依法履《行职务?的由公?安机关依照中华【人,民共和国治安管【理处罚法予以处【罚;:构成犯罪的》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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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二条本办《法自201》1年2月1日起【。施行:1988年》7月27日省人【民政府公《布施行的《河,北省县城及以下地】区征收水资源费【暂行规定同时废止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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