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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河?北省水资源》。费征收使用》管理办?法,。。 —河北省政府》令〔2010〕第】16号 【 河北省水—资源费征《收使用管理》办法:已,经2010年12月!14日省政府第【7,6次常务会议通过】现予公布自》2011《年2月?1日起施行 ! 二〇一〇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! 第一【条为规范《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!管理促进水资—源合理开发、利用】、节约?和保护根据中华【人民共和国水—。法、国务《院取水许可》和水:资源费征收》管理条例等法律、】法规的规定结合【本省实?际制定本《办法 — :第二:条在本省行政—区域内征收》、使:用管:理水资源《费必:须遵:守,本办法 】。 第三条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》水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:水资源?费征收的组》织实施 【     县级】。以上人?民政府财政、价格主!管部门和水行政主】管部门按《各自职责分工共【同做好水资》源费使用的管理【和监:督工作? , ,。 第四—条利用取水工程【或者设?施直:接,从河:流、洼淀、湖—泊,、水库或者地—。下取用水资》源的单位和个人除】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!办法的规定缴纳【水资源费 !     》(一)?农村集体《经,济组织及其》成员从本集》体经济组织的—水塘、水库中取水】的; ?    】。 (二)《在城乡供水管网【未覆盖的区域因【。居民家庭生活需要分!散取水的; !     —。。(三)零星散养、】圈养畜?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!;, ? ,     (【四)为?保障:矿井等地《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!产安全必《。须进行临时》应,急取(排)水的;】   】。  (五)法—律、行政《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! 第五条!。农业生产《取,水量在规定限额【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!取水量?超过农业生》产,用水限额的》超过:部分的取水由取水单!位或者个人缴—纳,水资:源费 《 :     农【业生产用《水限额的标准和超】限额:的水资源费》征收办法由省水行政!主管部门会同省财】政、农业、》价格主管《部,门作出规定》报,。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!行 第六!条水资源费》由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水行:政主管部《。门按取水许可—审,批权限?负责征收其中由【流,域管理机构审批取】水的水资源费由【省水行政主》管部门?代为征收《    ! 上级水《行政主管部》门可以?委,托下级水行政—主管部门代为—征收水?资,源费委托征收—应当采用书》面形:式 【第七条取水单位或】者个人应《。当依照国家技—术标:准安装?计量设施水》资源:费按实际取水量计征!水力发电用水(含抽!水蓄:能,发电:用水)和《火力发电贯》流式冷却《。。。用,水可以根据实—际发电量计征—水资源费 【   》  取水单》位或者个人应当【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!门提供与《取水有关的》资,料 【    无》计量设?施以及计《量设施不合》格或者?运,行不:正常的由水》行政:主管部门按日最【大,。取水能力《核定取?水量:计征水资源费 ! , , 第八条水资源费的!征,收标准由省》价格主管《部,门,会,同省财政、水—行政主管《。部门制定《报省人?民,政府批准后执行【并向国务院有关【部门:备案 — 第九条取水【单位或者个人必须】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!准,的计:划取水超计划取【水的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按下】列规定?累进加价《征收水资源》费 : : ?    (一)对】取水量超过计划百】分之:二十以下的》。超,。过部:分按:水资源?费征收标准的—一点五倍征收—; :。    】 (二)对取—水量超过《计划:百分:之二十至百分—之四十的《。超过: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!标准的二倍征收【; ?。   —  (三)对取【水量超过计划—百分之四十以—上的超过《部分:按水资源费征—收标准的三倍—征收 》     未】经,水行政主管部门【。批准取水的按—水资源费征》收标准的四》倍追缴水资源—费 》 第十条》经批准在地》下水超采区》取用地下水的按水资!源费征收标准的【。二倍征?。收在地下水》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!水的按水资源费【征收标准的》三倍征?收 第】十一条水行政主【管,部门应?当按月向取》水单位或者个—人送达河北省水【资源:费缴纳?通知单取水单—位或者个《人应:当自收到缴纳通知】单之日?起7日内《按,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!资源费不得拒不缴纳!、拖延缴纳》或者拖欠水资—源费对水《资,源费月缴费额不【足一千元的》可以按季征收 【。  —  : 河北?省水资源费缴—纳通知单式样由【省水行政主管部门】统一制订 ! 第十二条》征收:。水资源费应当持有同!级价:。格主管部门核发的】收费许可证和使用】省财:政,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!票,据 【第十三条取水单位】或者个人缴纳—的水资源费企业可】计入成本行政事业】单位从部门》预算正常经费中列支! , 第十四条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财政、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!资源费征收的—监督管理确保—水资源费《。足额征收《对下级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征收而【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!收的上级水》行政:主管:。部门可以《直接:征收 — 第十五条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得—擅自减免水资源【费,因特殊困难确需减免!水资源费的取水单】位或者?个人向负责征收的水!行,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!申请经收《到申请的水》。行政主管部门会【同同级财政、价【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由!省水行政主管—部门会同省》财,政、:价格主管部门—提出意见后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】 ? 第《十六条设《。区的市、县级—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征收的水—资源费按《省人民政府及—其财政部门规定的缴!。费方式和比》例解:缴 【第十七条水资源费】。应当:全额纳入财政—预算管?。。理专款?专用不得侵占—、,截留、挪用、坐收】坐支:和瞒报 —  《   ?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。按同级?财政部门的要求【编制水?资源费的支出—预算申报《年度使用计划财政】部门按批准的部【门财政预算》统筹安排 》 :     水资!源费使用涉及固定】资,产投资的应当—纳,入固定资产投资【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! 第十【。。八条征收的水资源费!应当:专项用于下列支【出 : ,     】(一)水资源调查】评价、规划、分【配及:相关标准制定; ! , ,     (【二)取水许可的监】督实施和水资—源调度; 【     (】。三)江河《湖库:及水源地《保,护和管理; 【    【 ,(四)水《资源管理《信息系统建》设和水资源信—息采集与发》布; —     (【五):节约用水的政策法】。规,、标准体系建设以及!。科研、新技》术和产品开》。。发推:广; 》 ,     (六】),节水示?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!点工程?的拨款补助和贷款】贴息; !  :  (七)水资源】应急事件处置—工作补助; 【 《    (八)节约!、,保护水资源的—宣传和奖《励;: ,  —   ?(九)?水资源的合理开发】   】  水资源费年【终结余结《转下年度使用 【 第十九】条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:部门、其《他有关部门及其工】作人:员有下列行为—之一:的由其?。上级行政机》关或:者监察机关责—令改正;情节严【重的对直《接负责的《主管:人员:和其他直接责任【。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】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,究刑事责任 【     】(一)不按规—定征:收、上解、核拨【水资源费的; ! ?    (》二)不按规》定用途使用》。水资源费《的; 《  》 ,  (三)侵占、截!留、:挪用、?坐收坐支和瞒报水资!源费的?; ?    【 (四)擅自批准】减收、免收水资源费!的; 》     (】五)其他《玩忽职守、》滥用职权《、徇私舞弊的行【为 【    被侵占、截!留、挪用、》坐收坐支和瞒报【水资源费应》当依法予以》追缴: 第二十!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!条第: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!主管部门依》。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水法的有关—规定:。予以处罚;情节严】。重的责?令停止取水》 —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!法规定阻碍》水资源费征收、【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!。务的由公安机—关依照中华人民【共和国治安管理处】罚法予以处》罚;构成犯罪的【依,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第二】。十二条本办法自2】011年2月—。1日起施行1—988年7月—27:日省人?民政府公布施—行的河?北省县城及以下地】区征收水资源费【暂,行规定?同时:废止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