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,
《 河北省历史文化】名城名镇名村保【护,办法
》
河北省人—民政府令〔2—013?〕第5号
!
河北省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】名村保护办》法已经201—3年7月16日【。省,政府:第6次?常务:会议通过现予公布】自2013年10月!。1日起施行
—
省长 《 张庆伟
—
2013【年,7月2?9日
第一—章, , 总: , , 则
第一条】 为加强对历史】文化名城《、名镇、《名村的保护继承优】秀历史文化遗—产,根据:。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!名,镇名村?。保护条例和其他【有关法律、法规【。的规: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!本办法
《
, ,
《 第:二条: 本省行》政区域内历史文化】名城、名镇》、名:村的申报、批—准、规划、保护【和监:督管理适用本—办法
?
《 本办法所称历!史,文化名城、名镇【、名村是指经国【务院批准公》布的国家历史—文化名城国务院【住房城乡建设主【。管部门、国务—院文物?主管:部门公布的中国【历史文?化名镇、名》村以及经省人—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河!北省:历史文化名城、【名镇、名村
!
第三条 !历史文?化名城、名镇—、,名村的保护应当坚持!。统,筹规划、科学管理】、保护为主》、合:理利用的原则—
》。 历史》文化名城、名镇【、名村的保》护与:监督管理《应当保证《原住居民的参与保】障原住居《民的合法《权益
《
》 第四条 县级以!上人民?。政,府负责本行政区【。域内历史文化名城】。、名镇、名村的保】护和监?督管理工《作
》 设》区的市、县》级人民政府应当设】立历史文《化名城、《名镇、名村保护委员!会,并报省住房城乡【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文!物主管部门备案具】体工:作,由城乡规划》(建设)主管部门负!责
? 《 历史文化名城】、名镇、名村保护委!员会由本级》人民政府《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负!。责人:、专家和公》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!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!。府选聘历史》文化名城《、名镇、名村—保护委员会应—当根据本级人—。民政:。府确定的工作职【责建立健全审—议制度
! 第?五条 《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(建》设,),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!民政府文物》主管部门具体负【责本行政区域—内历史?文化:名城、名镇、名村】保护和监督管理【。的有关工作
—
》 县?级以:上人民政《府有关部门》应当按各自职责做】好历史文化》名城、?名镇、?名,村保护和监》。督管理?的相关工作
! 乡(—镇)人民政府、街】道办事处及村(居】)民委员会》应,当,配合:做好历史《文,化名城、《。名镇、?名村:的保护工作
!。
? 第六条 县【级以上人民政府应】。当将所在地》历史文化名》城、名?镇、名?村的保护纳》入国民经济和社会】发展规划并》安排保护专项资金】用于历?史文:化名城、名镇、名村!、历史文化》街区、历史建筑的普!查,、规划、保护等工】作
!保护专项《资金的来《源包括?本级财政预算—安排的资金、上级】财政专项《补,助的:资金、境内外单【位和个人《的,捐赠及其他合—法筹集的资金—
:
第七条! 鼓?励和支持企事业【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!人通过捐赠、投资】、提供?技术:服务等方《式参与?历史文化名城、【名镇、名村》保护:工作
】 :第,八条 各级人民政!府,和,有关部门《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!化名城、名》镇、名村保护的宣传!教育活动《普,及,保,护知识增《强,全社会保护》意,识
第二章— 申报与批准
!第,九,条 : 国家历史》文化名城中国历史】文化名镇、名村的申!报、批?准程序按《国务院历史文化【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!例,有关规定执》行,
— 第十条》 具备下列条件的!。城市及县级人民政】府所:。在,地镇、镇、村庄【可以申报河北—。省历史文化名城、名!镇、名村
》
【(一)文物比—较丰富;
! , (二)历史建筑!集中:。成片;
—。 (三【)保留着传统格局和!历史风貌;
—。
, (【四)历史上曾经作为!政治:、经济、文》化、交通中心或者】军事要地或者发生】。过重要历史》事件或者其》传统产业、》。历史上建设的—重大工程对本地的】发展产生过重—要影响或者能够【集中反映《本地建筑《的文:化特色、民族—特色:
,
— 申报河北》省历史文化》。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!史文化名城》保护范围《内应当有两》个以上经省人民政】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!化街区
《
第】十,一条: :申报河北省》。历,。史文化名《城,。、名镇、《名,村应:当提交?下列材料《
】(一)历史沿—革、:地方特色和历—史文化价值的说明;!
【 (二)反映传统格!局,和历史?风貌现状的材—料;
》 (三)有!关保护?范围的材料》。;
【 (四)》不可移动文物—、历史建筑、历史】文化街区的清单【;
《 》(五)反映当地非物!质文化遗《产,资源及存续》状况的材料;
】。 》。 (六)《有关保护工作情况】、保护目标》。和保护要求的—材料
】 第十二》条 : 申报本《。办,。法第十条第二款所】称的历史文化街区】应当具备下》列,条件
— (一)保留!着,较完整?的传统格局和历史】风貌;
》 ? (二)—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!建筑和?历史环境要素可【以是不同时代的【但必须是真》实的历史《实物;
! (三)历史文化!街区用地面》积一般?不小:于一公顷;
—
《 : (四)历史文化街!区内:文,物古迹?、,历史建筑及能够展】现当地历史》风貌特?色的建筑物、—。构筑物的用地面积】达到保护范围内建筑!总用地的百分之六】十以上
! 第十三条 申!报历:史文:化街区应当提交下列!材料
》 (一)】地,理区位?、,历史沿革和历史【文化价值综述—。。;,
》 (二》)反映传统格—局和历史风貌现状的!材料;
【 《(三)反映核心保护!范围和建设控制地】带,的材料;
》
? (》。四)不可移动—文物、历史建筑【和历史环境要—素清单;
! (五)—有关保护工》。。作情况?。、保护?目,标和保护要》求,的材料
—。
? 第十四条—。 申报河北省【历史文?化名城、名镇、名】。村和历史《文化街区由设区的市!人,民政府提《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!。。建设主管部门—会同省文物》。主管部门组织专【家进行论《证提出审查意—见后报省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】。
《。
,
: 第十五《条 : 已经批准的河北】省,历史:文化名?城、名镇、名村和】历史文化街区因【保护不力或者其他原!因使其?历史文化价值受【到严重影响的省【人民政府将其列入】濒危名单予以—公示:并责成所在地人民政!府限期采《取,补,。救措:施;若情《况继续恶化不再【。符合本办法规定条】件的由省人民政【。府撤销其称号—并向社会《公布
—
第》十六条 对符【合本:办法第十条、—第十二条规》定,条,。件而:没有申报河》北省:历史:文化名城、名镇【、名:村和:。历史文化街区—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!管部: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!门可以向其》所在地?人民政府提出申报】建,议;仍不申报的可以!。直接向省《人民政府提出确【定为河?北省历史文》化名城?、,名镇:、名村?和历史文化街区【。的建议
《
第:。。三章 保护规【划
第《十七条 历史文】化名城、名》镇、名村和历史文】化街区经批准公布后!所在地设区的市【、县级人民》政府应当自批准【公布之日起30【。。日内通?过政府门户》。网,站、现场公告牌、】新,闻媒体等形式—向社会公布》
【 设区的《市、县级人民—政府组织编制历【史文:。化名城、名镇、名村!保护规?划同级人民》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负责《编制历史文化街区】保护:规,。划保护规《划应当?自历:。史文:化名城、名镇、名村!和历史文化街区批准!公布之日起》1年内编《制完:成
】 第十八条 【承担:历史文化名》城、:历史:文化街区保》护规划编制》工作的?单位应?当具有甲级城乡【规,划编制?资质承担历史文化】名镇、名村保护规划!编制工?。作的单位应》当,具有乙级以上—城,乡,规划编制《。资质
—
《第十九条 历史】文化名城、名—镇、:名村保护规划应当】包括下列《内,容
:
(一!)历:史文:化,价值与特色;
!。 ? (二)总体目标!保护原?则、内容和重点;】
【 (:三)总?。体保护策《。略和市(县、镇、村!)域保护要求;
】
? ? (四)保护范围】。包括文物保护—单位:、,地下文物埋藏区、】历史建筑的保护【范围历史《文化街区、名镇、】名村:的核心保护》范围和建设控制地】带保护范围内—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!;
? —(五)名城历—史,。城区的界限》提出与名城、名镇】、名村传统格局【、历史风貌、空间】尺度:及其相互依存—的地形地貌、河【湖水系?等自然景《观和环境《的保护措施;—
? (六)完!善,城市、镇、村功【能、改善《基础设施、提高环】境质量的规》划要求和措施;
! (七)!保,护范围?内建筑物、构筑物】。。和历史?环境要素的分类保】护整治要求;—
? (—八)对建设控制地】带内建?筑物、构筑物的【性质、开发强度【、体量、高度、形】式、色彩《等,控制:要求;?
— (九《)继承和《弘扬:传统文化、保护非物!质文: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!;
》 (十)【利用和展示的要求】与措施;
》
》。 (十一)—规,划实施管理措施;
!
, (十二!)保护规划分—期实施方案
【
第二十!条 历史文化街】区,。保护规划应当包括】以下内容
》
: (—一,)历:史文:化价值?和特点;
— : ? (二)保》护原则和保护内【。容;
! (三)保护范【围,包括核心保护范【。围和建设控制地【带界线;
】。 (四)保】护范围内建筑—物、构筑物》和环境要素的分类】保护整治要求—;
》 《(五)重《要节点或《者建筑立面整治规】划设:计方案;《
? 《。 (六?)保持地《区活力、延》续传统文化》的,规划措施;
! (七)改】善交通?和基础设施、—公,共,。服务设施、居住环境!的规划方案;—
,
【(八)?古,树名木保护措施;】
【 (九)规》。划实:施管理措施》
【 第二十一条 历!史,文化名城、名镇【保护规划的》规划:期限:应当与所在城—市、镇总《体规划的规划期【限相一致历史文化】名村保?护规划的规》划,期限应当与村—庄,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!致
?
第二十!二条 历史—文化名城、》名镇、名《村和历史《文化街区保护规【划报送?。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!织编:制机关应当》予以公告公告—时间不少《于3:0,。日广泛征求有关部】门、:专家和公众的意【。见必要时可以举【行听证?保护规划草案涉及】房屋征收《、土地征用》的应:当举行听证
】 保护【规,划报:送审批文《件中应当附具—意见采纳情况及【理由:。经听证的还应—当附具听证笔录
!
?
第《二十三条《 历史《文化名城《、名镇?、名村保护规划由设!区,的市人民政府报省】人民:政府审批
》
: 》历史文?化街区保《护规划?由组织编制机关报街!区所在地设区—的市、县级人—民政府审批报省住】房,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】、省:文物主管部门备案
!
》 第二十四条 !历史文化名城—、名镇、名村和历】史文化街区保护规】划经批准后组织编】制机:关,应当及时公》。布
《
第二十】五条 ? 经依法批》准的: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!改确需修改的保护】规划的?组织编制机关应【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!专题:报告经同《意后方可编制—修改方案修改后的】。保护:规划应当按原审批】程序报送审》批
《
第二【十六条 编制或】者修改国《民经:济和社会《发展规划、土地利用!总体规划、》城乡规划等规—划,应当:体现历史文化名城、!名镇、名村和历史文!化街区?保护的要求
【 》 经依法批准的历】史文化名镇》。、名村?和历史?文化街区保护—规划应当作为建设项!目规划许可的依据】名,镇和:历史文化街区保【护,范围:内的区域不再编制】相应区域的城市、】镇控制性详》。细规划
—
第二【十七条 省住【房城:。乡建设主管》部门应当会同省文】物主管部门加—强对保护规划—实施:情况的监督检查【。对存在保护不力【。等问题的应当及时】向设区的市、—县,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!意见
《 : 《设,区的市、县级人民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】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!、名:镇、名村和历史文化!街区保护工作定【期进行监督检查和】评估检?查和评估信息应当】通过政?府门户网站、—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!布接:受社会监督对—。发现:的问题应当及时纠】正、处理
第四章! :保护措施
第【二十八条 历【史文化?名,城、名镇、名村【和历史文《化街:区应当整体保护保】持传统格《局,、历史风貌和空间】尺度不?得改变?与其相互依》存的自然景》观和环境
】 在历史文】化街:区、名镇、名村【保护范围内》应,当保持环境整洁不】得建设?污染环?境的设施《不得进行《可能影响环境的【活动
【
: 第二十九》条 设区的市、】县,级人民政《。府应当根据当—地经济社《会发展水《平按照保护规划【控制:历史文化街区、名】镇、名村核心保【护范围内的人口数量!改善历?史,。文化名城、名镇、名!村和:历史文?化街区的基础设【施、公共服务设【施和:。居,住环境?。
第!三十条?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应当统筹安排【建设:用地指标优先—保障因历史》文化名城、》名镇、名村和历史】文化街?区保护规划实—施需要进行的住宅建!设
?
第三十!。一条 ? ,在历史文化名城、名!镇、名村和历史文】化街区保护范围内】从事:建设活动《应当:符合:保护规划《的,要求不得《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!真实性和《完整性?不得对其传统格【。。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!坏性影响
【。
《 第三十二条 在!历史文化街区、名镇!、,名村:保护范?围内新建、》扩建基础设施及进】行绿化配《。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!本省有关《标准、规范确因【保护需要《无,法,按标:准、规范新》建、扩建基础设施】及进行绿化》配,置的由设区的市【、县:。级人:民政府城乡》规,划(建设)》主管部门会》同相关主管部—门制定相应的保障】方案明?确相:关布局、措施等
! 在历史!文,化街区、名镇、名村!保护范围内改建【、翻建建筑》物因保持或者恢复】其传统格局、历史】风貌的?需要难以符合相关】建设标准《和规:。范的:。在,不突破原有建—筑基底、建筑高度】和建筑面《。积,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!筑原有日照时间【的前提下可以办【理规划许可手续
】
第三!十三条 在—历,。史文:化街区、名镇、【名村:核心保护范》围内:不得进行新建、【扩建活动《。但,是新建、扩》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!公共服务设施除外
!
— 新建、扩建基础】设施和公共服务设】施的设区的市、县】级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:管部门?在,核发建?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、乡村建设规划许】可证前?应当征?。。求,同级文物《主,管部门的意见
【
公路!、铁路、高压电【力线路、输油管线】。、,燃,气干线管道不得【穿越历史文化街区】、名镇、《名村核心保》护,范围;已经》建设的?应当按保《。护规划逐《步,迁出
! 第三十四条 】。设区的市、县级【人民:。政府应当组织对【本行政区《域内建成年代较久远!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】进行:普,查对具有一定保【护价值?能够反映历》。史风貌和地方特【。色未:公布为文物保护单】位也未登记为不【可移动文物的—建筑物、构筑—。物确定公《布为历史建筑并建立!档案
》 , ? 历史建筑》档案包括下列内容】
: 》 (一)区位图、保!护,范围边界示》。意图;
! (二)建—筑艺术特征、历【。史特征、建设—年代:及稀有?程度;
《
— (三)建筑的【有关:技术资料;》
》 (四》)建筑的《使用现状和权属变】化情况;
— ? : ,(五)建筑的修缮、!装饰装?修过程?中形成的《文字、图纸、—。图片、?。。影像等资料》;
】 ,。(六)建筑的测绘信!息记录和相关资【料
《
》第三十五条 【。设区的市《、县级?人民政府应当—组织编制历史建【筑保:护图则?向社会公布》并将保护和使用【。要求书面《告知所?有权人、使用人和物!业管理单位》
前!款所称?。历史建筑保护—图则:是指:为保护、《利用历史建》筑提供科学依据的】文本及?图纸包含《。历史建筑基本信息】。、保护范围》、使用要求》等内容
【。
: 第三十六条 】 单:位和个人实施下列】行为应当报设区的】市、县?级人民政府》城,。。乡规:划(建?设)主管部》门会同同级文—物主管部门批—准
? : (一—)在历史建筑上设置!牌,匾,、空:调散热?器、照明设》备等设施;》
(!二,)在历史文化街【区、名?镇、名?村保护范围内历史建!筑以:外的:建筑物上《设,。置牌:。匾或者户外》广告;
—。 , : (?三)在?历史文化街》区、名镇、名村【核心保护范围内设】置临时?用房
》
第三十】七条 历史建筑应!当按保护图则—的要求进行维—护和修缮国有历史】。建筑由使用》人负责维护和修【缮非:国有历史建筑由所】有权:人负责维护和修缮】设区的市、县级【人民政府可以—给,。予,资,金补助所有》权人不具备》。维,护,和修:。缮能力的设区的市、!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!取,。措施:进行:保护
?
【设区的市、》。县级人民政》府应当与国》有历史建筑》。使用人、非》国有历史《建筑所有权人签【订历史建筑保—护协议对《历,史建筑?的保护义务》和享:受补:助等事?项作出约定
—
?
第三十八】条 任《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损坏或者擅【自迁移、《拆除历史建筑—因公共利益需要进】。行建设活动》对历史建筑》无法:实施原址保护—必须调整、撤销其历!史建筑称号》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!除,的,应当由所《在地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》(建设)《。主管部门会同—同级人民《政府文物《主管部门报省住【房城乡建设主管部】门会同省文》物主管部《门批准
【
第三十九条! 设区的市—、县级人民政—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!区、名镇、》名村: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!出入:口,、历史建筑主入口一!侧设立统一的—。标志牌并标明保护范!围
】 任何单位》。和个人不得》擅自设置、移—动、涂?改或者?。损毁标志牌
【
第四】。十条 在历史文】化名城、名镇、名】村以及历史文化街】区、:历史:建筑的保护范—围内禁止进行下【列活:动
》 (一)开】山、采石、开—矿等破坏传统—。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!。动;
【 : (二)占用或者破!坏保护?规划确定保留—的园林绿地、河湖】水系、?。道路等;
【 (三)】修建生产《、储:存爆:炸,。性、易燃性、—放,射性、毒害性、腐】蚀性物品的》工,厂、仓库等;—
《 (四)【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!建筑物、构》筑物:和其他?设施;
》。 : (五)损毁!。保护规划确》定保护的建筑—物、构筑物及—其,他,设施;
《
, , 》(六)对保护规【划,确定保?护的建筑物、构筑】物进行?改变原风《貌,的维修或《者装:饰;
》 (七【)设置破《坏或者影响风貌的】广告、?标牌:、招贴;
》
(八!)在历史建筑上刻】划、涂?污;
》 (九)】随处倾倒垃圾、排放!污水等污染》环境的行为;
! 《 (十)损毁属【于非物质文化—遗产组成部》分的实物和场所;
!
《 (十一—)法律、法规—禁止和违《反保护规划》的其他行为
!
: 第?四,十,一条 历史文【化名:。城、名镇、名村和】历史文化街区—所,在地设区的》市、县级人民政【府应:当组织?力量加强对》当地:历史沿革、风—物特产、民间文【学、传统技艺—、民风民俗等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】搜集、整理、—研究和保《护工作?
— 历史文化名城】、名镇、名》村和历史文》化街区所在地设【区的市、县级人民】政,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!对当:地传统?。文,化艺术进行挖掘和】整理扶持有关—专业人才以及—民间:艺人传徒、授艺
】。
第五章 法律】责任
第四十【二条 违反本办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擅!自批准?调,整、撤?销历:。史建筑称号的其批】准无效由批准机关】的上级机关责令其予!以,变更或者撤销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!员和其他直接责【任人员依法》给予处分
】
第四—十三条 《 ,违反本办法第四十】条第(四)项、第(!五)项、第(—六)项、《第(七)项规定的】由城乡?规划(建《设)主?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!综,合执法?部门责令其停止违】法行为、限期改【正;逾期不改正的】处五千元以上—一万元以《下罚款;有违—法所得的《处违法所《得一:倍以上三倍》以下但最高不超【过三万?元,的罚款?;造:成损失的《依法:。承,担赔偿责任
【第六章 》附 ?则
第四十四条 ! 本办法自2013!年10月1日起【施行: 《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