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【北,省历史文《化名城名镇名村【保护办法
【
河北省人—民政府令〔20【13〕第5号—
河北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】镇名村保护办法已】经,2,013年7》月1:6日省政府第6【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!公,布自201》3,年10月1日—起施行
《
省长 张庆伟】
》2013年7月【29:日
第《一章 总 !则
第一》条 ?为加强?。对历史文化名城【、名镇、名村—的保护继承优秀【历史文?化遗产?。根据国务《。院历史文化名城名】镇名村保护》条例:和其他有关法律、】法规的规定结合本】省实际制定本办【法,
《
第》二条 本省—行政区域内历史文】化名城、名镇、名】村的申报、批—准、:规划、保护和—监督:管理适?用本办法
! 本办法所称历!史文化名《城、:名镇、名村是指经】。国务院批《准公布的《国家历史文化名【城国务?院住房城乡》建设主管部门、【国务院文物主管部】门公布?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!、名村以及经省【人民政府《批准:。公布:的河北省历史文化名!城、名镇、名村【
第!三,。条 ?历史文化名城、名】镇、名村的》保护应当《坚持统筹《规划、科《学管理、保护为主、!合理利用《。的原则
《。
历史!文化名城、名镇、】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!理应当保《证原住居民的参【与保障?。原住居民《的合法权益
—
— 第四条 县【级以上?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!区,域,。内历史文化》名城、名镇、名村的!保护和?监督:管理工作
! ?设,区的市、县》级,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!。史文化?名城、名镇、名村】保护委员会》并报:省住房城乡建设主】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!部门备案具体工作由!城乡规划(建设【)主管部门负—责
? —历史文化名》城、名镇、》名村保护委员会【由本级人民》政府及其《相关主管《部门负责人、—专家和公众》代表组成专家—和公众?代表:由本级人《民政府选《聘历史文《化名城、名镇—、名:。村保护委员会—应当根据本级—人民政府《确定:的工作职责建立【健全审?议制度
—
》第,五条 ? 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城乡规《划(建设)主管部门!会同同?级人民政府》文物主管部门具【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历史文化《名城、名镇、名村】保护和监《督管理?的有关工作
】 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!门应当按各自—职责做?好历史文化名—。城、名?。镇、名村保护和监】督管:理的相关工作—
】乡,(镇)人民政府、街!道办事处及村(居】)民委?员会应当配合做【好,。。历史文?化,名城、名镇、名【村,的保护工作
—。
— 第六条 县【级以上人《。民政府应当将所【在地历史文化名【城、名镇、名—村的保护纳入国民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】划并安排保》护专项资金用—于历史?文化名城、名镇【、名村、历》史,。文化街区、》历史建筑的普—查、规划、保护【等,工作:
— 保护专项资金】的来源包括》本级财政预算—安排的资金、—上级财政《专项补?助的资金《、境内外单位—和个:人的捐赠《及其他合法筹集【的资金
—
《 第七条 —鼓励和支持》企事业单位、社【会团体和《个人通过捐赠、投资!、,提供:。技术服?务等方式参与历【史文化名《城、名镇《、名村保《护工作
】
?第八条 》。各级人民《政府和有关》部门应当组织开【。展历史文化名城、名!镇、名村保护的宣传!教育活?。动普及?保护:知识增?强全:社会:保,护意识
第—。二,章 申报》与批准
《
第九条 国【家历:史文化名城中国历】史文化名镇、名村的!申报、批准程序按国!务院历史文》化名城名镇》名村保护条例有关】规定:执行:
第!十条 具》备,。下列:。条件:的城市及县级人民】政府所?在地镇、镇、—村庄可以申报—河北省?历史文?化名城、名镇—、名村
! (一)文物比较!丰富;
】。 (二》)历史建筑集中【成片;
《
: : (三)保留】着传统格局和历史】风貌;
【 (》四)历史上》曾经作为政治、经】济、文化《、交通中《。心,或者军事要地或者】发生过?重要历史事件或【者,其,。。传统产?业,、历史上建设的【重大工程对本地的】发展产生过重要【影响或?者能够集中反映本】地,。建筑的文化特色、民!族特色
— 《 申报?河北省历《史文化名城的在所】申报的历史文—化名:城保护?范围:内应当有《两个以上《经省人民政府—。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!街区:
— :第十一条 》 申报?河,北省历史文化名【城、名镇、名村【应当提交下列材料
!
《 ?(一:)历史沿革》、地方特《。色和历史《文化价值的说明;】
《 (》二)反映传统格局】和历史风貌现状【的材料;
! (三)有【关保护范围的材【。料;
— (》四)不可移动文物】、历史建筑、历史】文化街区的清—单;
— (五)【。反映当地非物质文】化遗产资源及—存,续,状况的?材料;
】 (六)有关】保护:工作情况、保护目标!和保护要求》的材料
】。
第十》二,条 申报本办法】第十:条第二款所称的【历史文化街》。。区应:当,具备下?列条件
! (一)》保留着较完》整的传统格局—和历史风貌;—
】(二)构成历史风】貌的:历史建筑和历史环】境要素可以是—不,同时代的但必—须是真实的历史实】物;
! (:三)历史文》化街区用地》面积一般不小—于一公顷;
—
(】四)历史《文化街区内文物古】迹、历史建筑—及能够展《现当地历《史风貌特色的—建筑物、构筑—。物,的用地面积》达到保护范围内【建筑总用地的百分】之六十以上
【 :
: 第十三条— 申报历史文化】街,区应:当提交?。下列:材料
! (一)《地理区位《、历史沿革》。和历史?文化价值综》。述;
》 ? (二)》反映:传统格局和历史风】。貌现状的材料;
】。
: (三)反!映核:心保护范围和建【设,控制地?带的材料;
! : (四)不可移】动文物、历》史建筑和历史—环境要素清》单;
— ? (五)《有关:保护工作情况、【保,护目标和保护要求的!材料:。
第!十四条 申—报河北?省历史文化》。。名城、?名镇、?名村和历史》文化街?区由:设区的市人民政府】提出申请经省住房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!同省文?。物主管?。部门组织专家—进行论证提》出,审查意见后报—省人民政《府批准公布
—
第十!五条 《已,经批准的河北省历史!文化名?城、名镇《、名村和历史—。文化街区因保—。护不:力或:者其他原因使其历史!文化:价,值受到?严重影响的》省人民政府将其列入!濒危名?单,予以公示《并责成所在地人【民政府限期采取补】救措施?;,若,情况继续《恶,化不再?符合本办法规定【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!撤销:其,称号并向社会—公布
》
第—十六条 对符合】本办法第《。。十条、第十二—条,规,定条件而没有申【报河北省历史—。文,。化名城、名镇、名村!和历:史文化街区的省住房!城,乡建:设主管?部,门会:同省文物主》管部门可以向其所】在地人民政府提出】申,。报建议;仍》不申报的可以直【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!确,定为河北省历史文化!名,城、:名镇、名村和—历史文化《街区的建议》
,
第三章 保护规!划
?第十七条《 历?史文化名城》。、名镇、名村—。。和历史?文,。化街区经批准公【布后所在地设区【的市、县级人民政府!应当自批准公布【之日起30》日内通?。。过政府门户》网站、现场公告牌】。、,新闻媒?体等:形式向社会公—布
【 设区的市、县级!人民政府组织编制】历史文化《名城、名《镇、名村保护规【划同级人民政府【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!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!规划保护规划应当】自历史文化名—城、名镇、》名,村和历史文化街【。区批准公布之—日起1?年内编制完成
【
,
?
第十八条 !承担历?史文化名城、历【史文:化街区保《护规划编《制工作的单》。位应当?具有甲?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!承担:历史文?化名镇、名村保护规!划,编,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!有乙级以上城乡【规划:。编制资质《。
】第十九条 历【史文化名城、—名镇、名村》保护规划应当包括】下列内容
】 (一)历】史文化?价值与特色;
【
— ,(二:)总体目标保护【原则、内容》和,重,。点;:
,
, —(三)总体保—护策略和市(县、】镇、村?),域,保护要求;》
(!四)保护范围包【括文物保护单—位、地下《文,物埋藏区、历史建】筑的保护范围历史文!化街区、《。名镇、名村的—核心保护范围和建】设控制地带保—护范围内相应的【保护:控制措施;
! (》五):名,城,历史:城区的界限提—出与名城、名镇、名!村传统格局、历【史风貌、空间尺【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!形地貌、河湖水系】等自然?景观和环《境的:保护措施;
】 ? (六《)完善城市、—镇、村?功能、改善基础设施!、提高环境质—量,的规:划要求和措施;
! ? (七)保【。护,范围内建筑》物,、构筑物和历—史环境要《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!求;
—。 (》八,。)对建设控制地带内!建筑物、构筑物的性!质、开发强度、体量!、高度、形式、色彩!等控制要求;
! 《 (:九)继承和》弘扬传统文》化、:保,护非:物质文化《遗产的内容和措施;!
《 ? (十?)利用和《。展示:的要求与措施;【
》 (十》一)规划实施管理】措施:;
》 ? (十二《)保护?规划分期实施方【案,
? ,
? 第二十条 【历史文?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!包括以下内容
【
, (【一)历史文化价【值和特点;
】 : (二)保护】。原则:和保护内容;—
【。 (三)保护—范围包?括核心保护范—围和建设《控制地带界线;
! ? (《四)保?护,范围内建筑物—、构筑?物,和环境要素的分类】保护:整治要求;
【。 (五】),。重,。要节点?或者建筑立面—整治:规划:设计方案《;
!(六:)保持地区活—力、延续传统文【。化的规划措施;
】
》 (七《)改善交通和—基础设施《、公共服务》设施、居住环境的】规,。划方案?;
!(八)古树名木保】。护措施;
【 (—九)规划实施管理】措施
》
《 第二十一条 】历史:。文化名城、名—镇保护规划的—规划期限应当与所在!城市:、镇总体规划—的规划?期限:相一致历《史文化名《村,保护规划的规划【期限应?当与村庄规划—的规划期限》相一致
》
《 第二十》二条: 历史《文化名城、名镇、名!。。村和历史文化街【。区保护规划》报送审批前》保护规划《的组织编制》机关应当予以—公告公?告时间不少于3【0日广泛征求有关】部门、专家》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!可以:举行听证保护规划草!案涉及房《屋征收?、土地征用的应【当举:行听证
》 —保护规划报送—审批:文件:中应当附《具意见采《纳情:况,及理由?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!听证:笔录
?
:
第二十三!条 历史》文化名城、名镇、】名村保护规划由设区!的市人民政府报【省,人民政府审批
! 历—史文化街区保护规】。划由组?织编制机关报街区】所在地设区的市、】县级人民政府审【批报省?住房城乡建》。设,主管部门《、省:文物主?管部门备《案
《
》第二十四条 【历,史,文化:名城、名《镇、:名村和?历史文化街》区保护规《划经: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!应当及时公布—
,
》 第二十五—条 经依法—批准: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!修改确需修改的【保护规划的》组织编制机关应当】向原审?批机关提出专—题报告经同意—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!修改后的保》护规划?应当按原审批程序】报送审批
【 ,
第二十六】条 编制》或,者修:改,国民经济和社—。会发展规划、土【地,利用总体规》划、城乡规划等【规划应当体现历史】文化名城《、名镇、名》村和历史文化街【区保护的要求—
《 《经依法批准》的历史文化名镇、】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!保护规划《应当作为建设—项目规划许可的依】据名镇和历史—文化街?区保护范围》内的区域《不再:编制相应区域的城市!、镇控制性详细规】划
》
第二十【七条: 省住《房城乡建《设主管部门》应当会同省文物主】管部门加《。强对保护规划—实施情况的》监督检查对存在【保,护不力等问题的应】。当及时向设区的市、!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!改意:。见
!设区的?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应!当,对本行政《区域内历史文化名】城、:名镇、名村和—历史文化街区保【护,工作定期进》行监督检《查和:评估检查和评估【信,。息,应,当通过?。政府门户网站—。、新闻媒《体,等向社会《公布接受社会—监督对发《。现的问题应当—及时纠正《、处理
《
第四章 》。 保护措施
第】二十八条 历史文!化名:城、名镇、名村【和,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整!体保护保持》传统格?局、:历史风貌和空—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!。相,互依存的自》然景观和《环境
— 在历史文化!街区、名镇、名村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!环境整洁不得—建,设污染环《境的设施不得进行】可能影响环境的活】动
】 第二十九条 【 设区的市、县【级人民?政,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!社会发?展水平按照保—。护规划控《制历史文《化街区、名镇、【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!的人口?。数,量改善历史文化【名城、名镇、名【村和历?史文化街《区的基础设》施,、公共?服,。务设施和《居住环境
—
》 第三十条》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】建设用?。地指标?优先保障因历史文化!名城、?名,镇、:名,村和:历史文?化街:。区保护规划实—。施需要进行的—住宅建设
—
—第三十一条 在】历史文化名城、【名镇、名村和历史】文化街区《。保护范围《内从:事建设活动应当【符合保护《规划的要求不—得损害?历史文化遗产的【真实性?和完整性不得对【其,传,统格局和历史—。风貌造成破坏—性影响
—
? 第三十二—。条 在历》史文化街区、—名,。镇、名?。村保护范围内—。新建、?扩建基础设施及【进行绿化配置的应当!符合国家和本省【有关标准、规范【。确因保护《需要:无法按标准、—。规范:新建、扩建基础设施!及进行绿化》配置的由设区的市】、县级?人民政府城乡规划(!建设)主管》。部门会同相关主管】。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!方案明确相关布局、!。措施等?
,
【在历:史文化街区、名【镇、名村保护范围内!改建、?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!者恢复其传统—格局、历史风貌的】需要难以符》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!。范的在?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!、建筑高《度,和,建筑面积且不减少】。相邻居住建》筑,原有日照时间的【前提下可《以办理规划许—可手续?
,
《
: 第:三十三条 》 ,在历史?文化街区、名镇【、名村核心保—护范围内不》得进行新建、扩建活!动但是新建、扩【建必要的基础—设施:和公共?服,务设施除外
—。
新建!、扩建基础设施和】公共服?务设施的设区—的市、县级人—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在核【发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,证、乡村建设规划许!可证前应当》征求:同级文物《主管:部门的意见
—
? 公路、铁】路、高压电力线路】、输油管线、—燃气干?线管:道不得穿《越历史文化街—区、:名镇、名村核—心保护范《围;已经《建设的?应当按保护》规划逐步迁》出
【 第?三十四条《 设区的市—、县级人民》政府应当组织对【。本行政区域》内建成年代较久远】的建筑物、构—筑物进行普》查对具有一定—。保护价?值,能够反映《历,史风貌和地方—特,色未:公布为文《物保护单《位也未登《记为:不可移动文物的【建筑物、构》筑物:。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!并,建,立档案?
? 》历史:建,筑档案包括下列【内容
【 (一)区【位图、保护范围边】界示意?图;:
(!。二)建筑艺术特征】、历史特征、—建设年代《及稀:。有程:度;:
【 (:三):建,筑的:有关技术资料;
】
, (四】。)建筑的使》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!况;
— (五—)建筑的修》缮,、装:饰装修过《程,。中形成的文字、【图纸、?图片、影像等资料;!
? (六)建!筑的:测绘信息《记录和相《关资料
《
,。。
第三十!五条 设区的【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应!当组织?编,制,历史建筑《保护图则向社会公布!并将保?护和使用要》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!、使用人和物业【管理:单位
《 —前款:所称历史《建筑保护图则—是指为?保护、利用历史建筑!提,。供科学依《据的文本及图纸包】含历史建筑基本信】息、保护范围、使】用要求?等内容
! 第三十六条 】 单位和《个人实施下列行【为应当报设区—的市、县级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(》。建设)主管部门会】同同级文物主管【部,。门,。批,准
【 , (一)《在历:。史建筑上设》置牌匾、空》调,散热器、照明设备等!设施;
】 (二)在【。历史文化街区、名】镇、名村保护范围】内历:。史建筑以《外的:建筑物上设置牌匾】或者户外广》告,;
!(三)在历史文化】街区:、名镇、名村核【心保护范围内设【置临时?用房
【
第三》十七条? 历史建》筑应:当按保护图则的要求!进行维护和修缮国有!历史建?筑由:使用人负《责维护和修缮—非国有历史建筑由】所有权人负责维护】和修缮?设区的市、县—级人民政《府可以给予资金补】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!护和修缮能力的设】区的市、县级—人,民政府应当采—取措施进行保—护
— 设区的市【、县:级人民政《。府应当与国有历史】建筑使?用人:、非国有《历史建?筑,所有权人签订历史】建筑保护协议—对历史建筑的—保护:义务和享受》。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!
》
第三十八条 ! 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得损坏或者】擅自迁移《。、,拆除历史《建筑因公《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!活动对?历史建筑无法实施】原,址保:。护必须调整、撤销】其历史建筑称—号迁移异地保护【或者拆除的应当由所!在地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(建设)!主管部门会》同同级人民政府文物!主,管,部门报省《住房城乡建设—主管部门会》。同省文物主管部【门批准
—
? 第三十九条 】 设区的市、—县级人民政府—应当在历史文—。化街区、名镇、名】村核心?保护:范围:的主要出入》口、历?史建筑?主入口一侧设立统一!的标志牌并标—明保:护范围
】 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得擅自【。设置、移《动、涂改或》者损毁标志》牌
!第四十条 在历史!。文化名城《、名镇、名村—以及历史文化街区、!历史建?筑的保护范围—内禁止?进行下列活动
【
? (一)开山!。、采石、《开矿等破坏传—统格局和《历史风貌的活动;】
】(二)占《用或者破坏保护【规划:确定保?留的:园林绿地、河—湖水:系、道路等》;
:
(】三)修建生产、【储存爆?炸性、易燃性、【放,射性、毒害性、腐】蚀性:物品的工厂、仓【库等;
— (—四)修建损》害,传统风貌《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】和其他设施》;,
— (五)损毁保护!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!物、构筑物》及其他设施;
】 : ? (六)对保护规】划确:。定保护的建筑物【、构筑?物进行改变原—风貌的维修或者【装饰;?
,
, (【七)设置破》坏或者影响风貌的】。广告、标牌、招贴;!
: , (八)】在历史建筑上刻【。划、涂污;
【 : (九—。)随处倾倒垃圾、】排放污水等污—染环:境的行为;》
— (?十)损毁属于非物质!文化遗产《组成部分的实—物和场所《;
《 》(,。十一)法律、法规禁!。止和违反保护规划】的其:他行为
《。
— 第四?十一条 历—史,文化名城、名—镇、名村和历史【文化街区所在地设】区的市、县级人【民,政,府应当组织》力量加强对当—地历史沿革》、风物特产、民间文!学、传统技艺、民】风民俗等非物—质文化遗《产,的搜集、整理、【研究和保护工作
】
, : 历史文化名!城、名镇《、名村和历》史文化街《。。区所在地设区的市】、县级人民政—府,应当鼓励《社会力量对当地传】统文化艺术进—行挖掘?和整理扶持》有关专业人才以及民!。间艺人传徒、授艺
!
第五章 法律】责任
《第四:十二条? 违反《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!定擅自批准调整【、撤销历史建筑称号!的,其,批准:无效由批准机—关的上级机关—责令其予以》变更或者撤》销对直接负责的主】管人员和《其他直接《责任:人员依法给》予,处分
【
第四十三条】 违反本办法第】四十条第《。(,四)项、第(五)】项、第(六)项、第!(七)项规定—的由城?乡规划(建设—)主管?部门:或者城市管理综合】执法部门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!、限期改正;逾期不!改正的处《五千元以《上一万元以下罚【款;有违法》所得的处违法所得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】但最高不超过—三万元的罚款;造成!损失的依《法承担赔偿责任
】
第:六章 附 【则
第四十四条 !。 本办法自20【13年10》月1日起施行 】 ,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