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!约监督评价》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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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河北】省建设工程施工合】同履约监督评价【管理办法的通知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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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发布部门 河北【省住:房和城乡建》设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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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?号 冀建法〔2【012〕《。。125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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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设区市住【房和城?乡建设局(建设局)!、各有关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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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河,北,。省建设?工程施工合同履约】监,督评价管理办—法已经20》11年1《2月:。13日?厅长办公会审议通】过并:按省政府法制办合法!性审查意见修改现】。予印发自2012年!4月1日《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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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附件 河北省!。建设工程《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!价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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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二【。年二月二十》七日
】 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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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:。北,。省建设?工程施工《合同履?。约监督评价管理办】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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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—为,维,护建筑市场秩序【规范市场行为促【进承包?人依法、诚信履【行合同?推动建筑《市场信用《体系建设根据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!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!。省实际?制定本?办,法
【第二条 本省行】政区域?内建设工程施—工合:同履约监督》评价管理适用—本办:法
第】三条 本办法【所称建设工程—施工合同履》约,监督评?价(以下《简称“履约评—。价”:)是指省、设区市、!县(市?),。住房城?乡建设?行,政主管?部门按?照分级管理权—。限对: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!。。业,企业:施工合同订立、备案!、履:约等行为进》行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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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本》办法所称建》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!和市政基础》。设施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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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四,条 : 省、?设区市、县(市)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《。负责履约评价管理工!作具体工作可以【委托所属《的合同备案管理机构!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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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】 ,建筑业企业正常施工!项,目履约评价得—分为满分14分【对应本办法》有关规定《扣分扣到零分为止一!。个项目一《个得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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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省范】围内建?筑业企业所有正【常施工项目履—。约评价得分的算术】平均值?为企业?履约评价最终得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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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六条 建设工【程施工?合,同评价周期自—。发出:中标通知书》之日起开《始完成?。工程竣工验》收后结束《在评价周期》内每季?度评价?一次
】 《建筑业企《业在评价《。周期内办理开工【。、停:工、复工、竣工后应!。于2:0日内?通过履约评价—管理系统上传—施工许可证》、,停工复工证明以及工!程竣工验收报告不单!独办理竣工》验收报告《的专:业工程上传》分部(子分部)、分!项工程?质量验收记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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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七条 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于》每季:度第一个月10日】(,含)前?对企业上季度履【。约行为进行评价涉】及扣分项的依据本】办法第八条》和,第九条的规定—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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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在评价周期内建【筑业企业在本省范围!内无正常施工的建】设工程其履约评价】最终得分为满分【14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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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—政府职能《。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出!。具的:有法律效力》。的文件中涉及本【办法第九条》所列情形的建设【。行政主管部门依【据该文件对其履【约行:为,。进行扣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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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—因建筑业企业的【非正:当原因?在施工合同履约过】程中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扣除履约评【价,得分相?应分数?
— (一)未】在中标通知书发【出之:日,起30日内签—订合同扣1分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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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)—未在订立书面合【同后:7日内进行合同【备案扣2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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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)未按照!合同约定时间—进驻现?场扣1分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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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四)任意进行!合同变更、不合理】的,。增加合同价款—和履:行期限扣1分—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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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五)随意更换】投,标承诺的《驻场项目经理扣2分!;
】 (六》)变更后的项目经】。理,未向建设行政主【。管部门备案扣—2分:;
】 (《七)随意更》换投标承诺》的驻: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!(,除项目经理外)扣】1分;
!。。 (八)肢解!工程项目违法分包】。扣,。2分;?
】 (九)未按合同!约定:时间结算并支付分】包工程价款扣1分】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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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十)未按合同约【定时间结《算或者拖欠工人【工资:扣2分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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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:十一)安全防—护、文?明施工措施》。费未专款专用扣【1分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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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。十二)施《。工现场工程进度滞后!于投标文《件承诺的施工计【。划安排进度扣1分】;
!。 (?十三)工《程竣工验收后20日!内未:上,传工程竣工验—收报告或者》分部(子分》部)、?分项工程质》量验收记录》扣3分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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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十:四)在监督检—查过程中企业—提供虚假材料在评价!周期内扣14—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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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【 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在评价结束后对涉!。及扣分项的应当在】3个工作日内告知】该建筑业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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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企业:法定代表人》应在最终得分—公示前对得》分进行确认或者提】出,异议逾?期未:确认或者未提出异】。议的视为同意该【得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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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【 每季度第》一个月2《0日(含)》。至月底所《有建筑业企业上【季度履约评价最【终,。得分:在“河北《建设工?程信:息网”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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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二条 其他】建筑业企业对履【约评价最终》得分:有异: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】间持相关文件向原】评价部门提出书【。面核查?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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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原评价【。部门收到《申请:后应当立即》进行核查《将核查结果书面告】知申请人《。并,依据核查结果据实调!整,最终得?分,公示:结束后该得分—不再变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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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》条,。 , 建筑业《企业:履约评?价最终得分使用【期,为三个月使用—期结束后该得—分重新计《算
【。第十四条 —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应:当建立履约评价管】理制度?和监督检查》制度检查时执法【人员不得《少于两人《并应当向当事人【或者有关《人员出?示,行政执法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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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五条 建—。设行政主管》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!履约:评价得分《对其采取《以下处理措施—
! (一)得分低于7!。分,(含)时向其发【出书面告诫或—者组织召开约谈【会议;?
— , , (二)得分【低于5分《。(含)时在前款基】础,上对其招标投标【活动和?。施工合同履行情【况加:大监管力度增加【检,查,频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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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)得—。分低于3《分(含)《时在前两款》基,。础上:通过有形建筑市场】和履约?评价管理《系统平台公布其不规!范行为信息同时向】社会发出风险提【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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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【条, 建设行政主管部!。门人:员有下列情形—之一:的依照有《关规: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!行政处分《并调离履约评价【工作岗位《;构:成犯罪的移交司法】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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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。),收到公?民、:法人或者其他组【织的投诉、》举报后不按》照规定?履行调查、处理【等职责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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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二)不?按照本?办法:。规定进行评价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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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(,三)歪曲、》篡改有关合同履约】监督评价数据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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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四:)有其他滥》用,职权徇私《舞弊行为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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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本】办法:自2012年4【月1日起施行—。有效期5年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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