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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建设工】程施工合同》履约监督评价管理】办法 关!于印发河北省建【设工程施《工合同履约监督评】价管理办法的通知】 发【布,部门 河北省—住,房和城乡建设—。厅    》 , 文》号 冀建《法〔2012〕【125号 — 各》设,区市住房和城乡建】设局(建设》局)、各有关单【位 《  《   ?河北省建设工—程施工合《同履约监督》评价管理办法已【。经2011年—12月13》。日厅: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!按省政?府法:制,办合法性审查意见】修改:现予:。印发自20》1,2,年4月1日起施【。行, —   ?。。 附件 河北—省建设工程施工【合同:履,约监:。督评价管理》办法: : 二〇—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!。。 》  附件《 河北省!建设工程施》工,合同履约《监督评价《管理办法 — 第一条  !为维护建筑市—场秩序规《范市:场行为?促进承?包人依法、》诚信履行合》同推动?建筑市场信用体系】建设根据《。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建筑法等有关】规定结?。合本省实际制定本】。办法: 》 第二条  —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!工程施工合同—履,约监督评《价,管理适用本》办法: , 》第三条  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】程施工合同》履约监?督评价(以下简【。称“履约评价”【)是指省、设区市】、县(市)住房城】乡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!限对本行政区—域内的建筑业企业施!工合同订立、备【案、履约等》行为进行评价 !  《   本办法所【称,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!筑和市政基础设【。施工:程 第四!。条  省、设区市、!。县(市?)住房城乡建设行】政主:管部门负责履约【评价管?理工作具《体工作可以委托所】属的合?同备案管理》机构负责 》 :。 : 第:五条  建筑业企业!正常:施工项目《履约评价得分—。。为满分14分对应】本办法有关规—定扣分扣到》零分为止一个—项目一个得分 【 , :     本【省范围内《建筑业企业所—有正常施工》项目履?约评价得分的算术】。平均值为《。企业履约评价—最终得分 ! 第六条 》 ,。建设工?程施工合同评价周期!自发出?中,标通知书之日起【开始完成工程竣工】验收后结束在—评价周期内每季度】评价一次 】     建【筑业企?业在评价周期内办理!开工、停工、复工】、,竣工后应于2—0日内?通过履约评》价管理系统上传施工!许可:证、:。停工复工证明以及工!程竣工验收报告不单!。独办理竣工验收报告!的,专,业工程上传分部(】子分部)、分项工】程质量验收》记录 》。 第七条  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!季度第一《个月10日(含【),前对企业《。上季:度履约行为》进行评价涉及扣分项!的依据本办》法第八条和第九条】的规:定执行?。    ! 在评价周期内【建筑业企业在本【省,范围内无正常施工的!建设工?程其履约评价最终】。得分为满《。分14?分 : 》第八条  政—府职能部门对建【。筑业企?业,出具:。的有法律效力的文】件中涉及本办—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!建,。设行政主管部门依】据该文件对其履约行!为进行扣分 —。 ?。 第九条  【因建筑业企》业,的非:。。正当原?因在施工合》同履约过程中—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!。除履约评价得—分相应分数 】 :     》(一)未在中—标通知书发出之【日起30日内签订合!同扣:1分; —     (二!)未在?订,立书:面合同后7日内【进行合同备案—扣,。2分; 《 ,     (!三,)未按照合同约定时!间进驻现场》扣1分; 【  《   ?(四)任意进—行合同变更、不合理!的增加合同价款和履!行期限扣1分—; —     (五)随!意更换投标承诺的驻!场项目经理扣—2分:; ?     】(六)?变更后?的项目经理未向建】设,。行政主?管部门备案扣2【分,;   !。  (?七)随意《更换:投标承诺的》驻场:项目管理机构人员】(除项目经理外)扣!1分; 】     (—八):肢解工程《项,目违:法,分包扣2分; ! ?。   ? (九)《未按:合同约定时间—结算并支《付分:包工程?价款扣1分; 【 , ?     (十)】未,按合同约定》时间结算或者拖【欠工人工资扣—2分; 《 ?  ?   (十》一)安全防护—、,文明施工《。措施费未专款专用扣!1分; 】     》(,十二)?施工:。现场工程进度滞【后,于投标文件承—诺的施?工计划安《排进度扣1分;【  【   ?(十三)工程竣工】验,收后20日内未上传!工程竣工验收报告】。或者分部(》子,分部)、分项—工,程质量验《收记录扣3分; 】   【  (十四)在监】督检查过程中企【业提供虚《假材料在评价周【期内扣14分 ! 第十条  建!设行政?主管:部门在评价结束后】对涉及扣分项的应当!在,3个工作日内告知该!建筑业企《。业 》     —企业法定代》表人:应在最?终得分公示前对得】分进行确认或—。者提出异议》逾期未?确认或者未提—出异议?的视为?同意该得分》 第【十,一条  《每季度第一个—月20日(》含)至月底》所有:。建筑业企业上季【度履约评价最终得分!在“河?北建设工程》信息网?”公示 《 》第十二条  其他建!。。筑业企?业对履约评价最终得!。分有异议的》可,以在公示期间持相】关,文件向原评价部门提!。出书面核查申请 】 , ,。    — 原评价部》门收到申请后应当】立即进行核》查将核查结果书【面告知申《请人并依《据核查?结果据实调整最终得!分公示结束后该得】分不再变更》 第十】三条  建》筑业企业履约评价】最终得分使用期【为三个月使》用期:结束后该《得分重新计算— : 第十—四条 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?应当建立履》约评:价管理制度和监督检!查制度检查时—执法人员不》得少于两人并—应当向当《事人或?者有关人员出示行】政执法证件 — 第十五】条  建设行政【。主管部门根》据建筑业企业履约评!价得分对其采取以】下处理措《施 —     (—一)得分《低,于7分(《含)时向其发—出书面告诫》或者组织召开约谈会!议; ? 《     (二)】得分低?于5分(含》)时在前款基础上】对其招?标投标活动和—施,工合:同履:行情况加大监管【力度增加检查频【次; 】    (三—)得分低《于3分(含》)时在前两款—基础:上通过有形建筑【市,场和履约评价管【理系统平台公布其不!规范:行为信息同时—向,社会发出风险—提示 第!十六条  》建设:。行政主管部门—人员有?下列情形之一—的依:照有:关规定给予批—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!并调离?履约评价工作岗【位;构成《。犯罪的移交司法机】关追究?刑事责任 【。    — (一)收到公民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!的投诉、举报后不按!照规定履行调—查、处理等职责的】; ?     】(二)不按照本办】法规定进行》评价的;《 》     (三【)歪曲?、篡:改有关合《同,履约监督评价数据的!; :  —   (《四,)有其他滥》用职权徇《私舞弊行为的 【 》第十七?条  本办》法自:。2012年4月1日!起施行有效期—5年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