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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》建设:工程施工合同履约】监督评价《管理办法 ! 关于?印发河北省建设工】程施:工合同?履,约,监督评价管理办法的!通,知 》 , ,发布部门 河北省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】    《 , 文号 【冀建法〔2012】〕125号 — 各设区】市,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】(建设局《)、:各有关单位 】 , :。    河北—省建设工程施—工合:同履约监督》评价管?理,办,法已经201—1年12月13【。日厅长办《公会:审议通过《。并按省政府法制办合!法性审查意见修改】现,予印:发自2012—年,4月1?日起施行 】。     —附件 河北省—。建设工?。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!评价管理办法— ? , 二〇一二年二】月,二十:七日 》 :  附件 》 河北【省建设工程施—工合同履约监督【评价管理办法 】 ? 第一条  为【维护建?筑市场?秩序规?。范市场行为促进承包!人依法、诚》信,履行合同推动—建筑市场《信,用体系建设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】筑法等有关》规定结合本省—实际制定本办法 ! ? 第二条  本省】行,政区域内建设工【程,施工合同履约—监督:评价管?理适:用本办法 】 第?三条  本》办法所称建》设工程施《。工合同履《约监督评价》(以下简《称“履?约评:价”:)是指省、设—区市:。、县(?市)住房城》乡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按照分级管【理权限对本行政【区域内的《建筑业企《业施工合同订立、备!案、履约等行—为进行评价》 《     本【办法所称建》。设,工,。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!政,基础:设施工程 》 第四条 ! 省、设区》市、:县(市?)住房城乡建—设行:政主管?部门:负责履?约评价管理工作【具体工作可以—委托所属的合—。同备案?管理机构负责— 第五】条  建筑》业企业正常施—工项目履约评价得】分为满?分14分《对应本办法有关规定!扣分扣到零分为止一!个项目一个得分 ! ?     本省范】围内建筑《业企业?所有:正常:施工项?目履约评价》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为!企业履约《评价最?。终得分 《 ?。 :。第六条  建设【工程施?工合同评价周期自】发出中标通知书【。之日起开始》完成工程竣工—验收后结束》在评:价周期内每》季度评?价一:次  】 ,。  建筑业》企业:。在评价周期内办理】开工、停工、复【。。工,、竣工后《应,于20日内通过【履约评价管》。理系统上传施—工许可证《、,停工复工证》明以及工程》竣工验?收报告不单独—办理竣工验收—报,告的:专业:工程上?传分部(子分部【)、分项工程质【量验收记录 ! 第七条 —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于每:。季度第?一个月?10日(《含):前对:企业:上季度履《。约行为进行评价【涉,及扣分项《的依据本办法—第八条?和第九条的规定执行! —    在评价周期!内建筑业企业在本】省范围?内无正常施工的建】设工程其履约评【价最终得分》为满分14》分 ? 《。第八条  政府【职能部门对》。建筑:。业企业出《具的有法《律效力的文件中涉及!本办法第九条—所列:情形的建设行—政,主,管部门依据该文件】对其履?。约行为?进行扣分 】 第九《条  因建筑—业企业的非正—当原因在施工合同履!约过程中《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扣,除履:约,评价得分相》应分数 《    】 (一)未在中标通!知书发出之日起30!日内:签订合同《扣1分; — 《    (二)【未在订立书面合【同后7日内进行【合同备案扣2分; !  —   (三)—未按照合同约—。定时间进驻现场【扣1分; — 《    (》四)任意进行—合同:变更、不合理—的增加合同价款和履!行期限扣1分;【 ?     (】五,)随意更换投标承诺!的驻场项《目经理扣2分; 】 : ?    《(六:)变更后《的项目经理未—向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!案扣2分《; —     》(七)随意更—换,投标承诺的驻场【项目管理机构人【员(除项目经理外)!扣1:分; 【。。     》(八)肢解工程【项目违法分》包扣2分; 】 : ,。  :  (九)未按合】同约定时间结—算并支付分》包工程价款》扣1:分; 】    (》十)未按合同—约定:时间结算《或者:拖欠工?人工资扣2》分; —。     (十】。一)安全防护—、文明施《工,。措施费未《专款专用扣》1分;?    ! (十二《)施工?现场工程《进度滞后于投标【文件承诺的》施工计划安排进度扣!1分:; 》     (十三!),工程竣工验收后【2,。0日内?未上传?工程:。竣工验收报告—或者分部(子分部】)、分项《工程质量验收—记录扣3《分;  !   (十四—)在监督检查过【程中企业提供虚【假材料在评价—周期内扣14分【 第十】条,  建?。设,行政主管部门—在评价结束后对涉】及扣分项《。的应当在3个工作】日内告知该建筑【业企业 《。   【  企业法定—代表人应《在最终?得分公示前对得【分进行确认或者提出!异议:。逾期未确认或者未提!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该!得分 】第十一条  每【季度第一个月20】日(:含)至月底所有建筑!业企业上《季度履约评价最【。终得分在“河北【建设:工程信息《网”公示 — 第十二【条  其他建筑业】企业对履约评价【最终得分有异议的可!以在公示《期间持相关》文件向原评价部门提!出,书面:核查申请 !   ?  原评《价部门收到申请后】应当立即进行核查】将核查结《果书面?告知申请人并依据核!查结果据实调整【最终得分《公示结束后该—得分不再变更 ! : 第十三条》  建?筑业:企业履?约评价最终得分使】。用期为?三个月使用期结【束后该得分重新计算! : 第》十,四条 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应当—建立履约评》价管理制度和监督】检查制度检》查时执法人员—不,得少于两人并应【当向当事人或者【有关人员出示行政】执法证?件 《 第《。十五条  建设行政!主管部?门,根据建筑业企业履约!评价得分对其采取】以下处理措施 】    【 (一)得》分低:于7分?(含)时向其发【出,书面告诫或者—组织召开约谈会议;!   】  (二《)得分低于5分(含!),时在前款基础上对】其招标投标活动【。和施工合同履行情】况加大监管力度【增,加检:查频次; 【   》 , (三)《得分低于3分—(含)时在前两款基!础上通过有形建筑】市场和履约评价管理!系统平台公布其【。不规范行为信息同时!向社会发出风—险提示 !第十六?条 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门人:员有下列《情形:。之一的依《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!教育:或者行政处分并调离!履约:评价工作岗位;构成!犯罪:的移交司法》机关追究刑事—。责,任 》。     (【一,)收到?公民、法人》。或者其他组》织的投?诉、举报后不按照规!定,履行调查、处理等职!责的; 】     (二)】不按照本办法规【。定进行评价的;【 , ?     (【三)歪曲《、篡改有关》。合同履约监督评【价数据的; 【 : : ,   (四)有【其他滥用职权徇【私舞:弊行:为的 — 第十七条  】本办法自《2012年4—月1:日起:施行有效《期5年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