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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建设【工,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!评价管?理办法 【 :关于印发河》北省:。建设:工程施工合同履约】监督:评价管理办法的通】知 — 发布部《门 :河,北省住房和城乡【建设厅    】 文》号 冀建法》〔2012》〕125号 — 各设区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】。局(建设局》。)、各有关单—位 》     —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!合同履约监督评【价管理办法已经20!。11年12月13】日厅长办公会审议】通过:并按:省,政府法制办合法性】审查意见《修改:现予印?发,自2:012年4月1日起!施行 —     附件】 河北?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!履约监督评价管理】办法 ? 二〇【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! , 》。 附件 《 河—北省建设工程—施工合同履》约监督评价管—理办法 》 第》一条  为维护建】筑市场秩《序规范市场行为促进!承包人依法》、诚信履行合—同推动建《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!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国建—筑法等有关规—定,结合本?省实际?制定本办法 【 第二—。条  本省行政区域!内,建设:工程施工合同—履约监督评价管【理适用本办法— 第三条!。  本办法所称建】设工程?施工合同履约监【督评价(以下简【称“履约评价—”)是指《省、设?区市、县(市)住】房城乡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按照分【级管:理权限对本行政【。。区域:内的建筑业企业施工!合同订立、备案、履!约等行为《进行评价 —。    【 本办法所称建设】工,程是指?房屋建筑和市政基】础设施工程 — 第四【条  ?省、设?区市、县(市)住】房城乡建设行政【主管:部门负责《履约评价管理工作具!体工作可以委托【所属:的合同备案管—理,机构负责 】 , 第五?条 : 建筑业企业—正常施工项目—履约评价《得分为满分14分】。对应本办法有关规】定扣分扣到零分为止!一个项?目一个得分 — ?     本省范!围内建筑业企业所有!正常:。施,工项目履《约评价得分的算术】平均值为企业履约评!价最终得分 【 第六条  !建设工程《施工合同评价周期】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!。日起开?始,完成工?程竣工验收后结束在!评价:周期内每季度评价】一次 》  《   建筑业企【业在评价《周期:内办理开工》、停工、复工、竣】。工后应于2》0日内通过履约评】价管理系《。统上:传施工许《可证:、停工复工》证明以及工程—竣工验收报告—不,单独:办理竣?工验收报告的专业】工程上传《分部(子《分部)、分项工程】质量验收记录 【 第七【条  建《设行政主管》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!月10日(》。。含)前对企业上季】度履约行为进行评】价涉及扣《分,项的依据本办法【第八条和第九条的】规定执行 —  》   在评价周【期内建筑《业企业在本省范围】内无正常《施工的建《设工程其履约—评价最终得》分为满分14分【 第【八条  《政府职能部门—对建筑业企业出具】。的有法律《效力的文件中—。涉及:本办法第九条—所列情形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依据该《文件对其履》约行为进行扣—分 ? 《第九条  因建筑业!企业的?非正当原因》在施工合同履约过】程中有下《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履!约评价得分相应分】数 《    — (一)未》在中标通《知书发出之日—起30日内签订合同!扣1分?;, ,   【  (二)未在【订立书面《合同后7日内进行合!同备:案扣2分; !  ? ,  (三《)未按照合同约定时!。间进驻?现场扣1分; 】 , :     (四【)任意进《。行合同变《更、:不合理的增加合同价!款和履行期限扣1】分; ? 》    (五)【随意更?换投标承《诺的驻场项目经理扣!2分:; ? : :   ? (六)变更—后的项目经理—未向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备案扣《2分:。;   !  (?七)随?意更换投《标承诺的驻场项目】管理机构人》员(除项目》经理外)《扣1分?; 【 ,   (八)肢解工!程项目违法分包扣2!分;  !  : (九)未按合同】约定时间《结算并支付分包工程!价,款扣1分; 】   》  (?十)未按合同约定时!间,结算或者拖欠—工人工资扣2分【。; : 》    《(十一)安》。全防护、文明施工】措施费未《专款:专用扣1分》; 》     (十】二)施工现场—工程:进度滞后于投标文】。件承诺的施工—计划安排进》度,扣1分?; ? 《   ? (十三)工程竣】工验收?后2:0日:内未上?传工程竣《工验收报告或—者分部(《子,分部)、分项工程】。质量验收《记录:扣3分; 】     (十】四,),。在监督检《查过程中企业—提供虚假材料—在评:价周期内扣1—4分: 第十】条 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在评《价结束后对涉及【扣分项的《。应当:在3个工《作日内告知该—建筑业企业 】     【企,业法:定代表人应在最【终得分公《示前对得分进行确认!或者提出异议—逾,期未确?认或者未提出异议的!视为同意该》得分 【 第十一条》 , 每季度第一个【月20?。日(含?)至月底所有建筑业!企业上季度履约【评价最终得分在【“河北建设》工程信息网”—公示 第!十二条 《 其他?。建筑业企业对履约评!。价,最终得分有异—议的可以在公—示期间持相关文件】向原评价《部,门提出书面核查【申请 】   ? 原评价部门—收到申请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查!将核查结《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!依据核查结果据【实调整最终得—。分公示结《束后该?得分不再变更 !。 第十三条  !建筑业企业履约评价!最终得分使》用期为三个月使用】。期,结束后该《得分重?新计算?。 第十四!条  建设行政【主,管,部门应?当建立履约评价管理!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!检,。。查时执法《人员不得少于—两人并应当向当【事人或者《有关人员出示行【政执:法证件 — 第十五条  !建设:行政主?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!业履约评价得分【。对其采取以下处理措!施,  【。   (一)得分低!于7分?(含)时向其发出书!面告诫?或者组织召》。开约谈会议》; 》 :   ? (二)得分低【于5分?(含)时在前款【基,础上对?其招:标投标活动和施工】合同履行情》况加大?监,管,力,度增加检查频次;】 》     》。。(,三):得分低于3分(【含,)时在前两款基础上!通过有形建筑—市场和履约评价管】理系统平台公布其不!规范行为信息同【。时向社会发出风【险提示 !第十六条  —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员!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!给予批评教育或者】行政处分并》调离履约评》价工:作岗位;构成—犯罪的移《交,司法机?关追究刑事责任 】 》    (一)收到!公民、法人或者其】他组织的投》诉、举?报后不按照规定【履行调查《。、处理等《职责:的; 》 :     (二【)不按照本办法【规定进行评价的;】 , 》  : , (三)歪曲—、篡改有关合—。同,履约监督评价—数据的; 】     (【四)有其他滥用职权!徇私舞弊行》为的 【 第十七条》  本办法自20】12年4月1—日起施行有效期【5,。年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