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建设【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!督评价管《理,办,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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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【河北省建设》工程施工合同履【。约监:。督评价管理办法的】。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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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发布部门 河—北省:住房和?城乡建设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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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文,。号 冀建《法〔2?012?〕125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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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设区市住房和】城乡:建设局(建设局【)、各有关》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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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!省建设工程施工【合,同履约监督》。评价管理办法—已经2011年12!月13日《厅长办公《。会审议?。通过:并按:省,政府法制办合法性】审,查意:见修改现予印—发自20《12年4月》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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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 !河北省建设工程【施工合同履约监督】评价管理《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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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《二年二月二十七【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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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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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建》设工程施工》合同履约监督—评价管理办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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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条 : 为维护建》筑市场秩序规范【市场行为促进—承包人依《。法、:诚信履行合同推【动建筑市场信用体】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!共,和国建筑法等—。有,关,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!。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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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条 本省【行政区域内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】履约监督评》价管理适用本—办,。。法
【第三条 本办【法所称建设工—程施工合同》履约监?督评价(《以下简称“履约评价!”)是?指省、设区市、县】(市)住房城乡建】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按照分级管理权【限对本行政区—域内的建筑业企【业施工合同订立、备!案、履约《等行为进行》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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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!法,所,称建设工程》是指房屋建》筑和市政基础设施】工程:
第四条! 省、设区市【、县(市《。。)住房城《乡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履!约评价管《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!委,托所属?的合同备案管理机】构,。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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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五,条 建筑业企业】正,常施工项目》履,约评价得分为满分】14分对应本办法有!。关,规定扣分扣到—零,分为止一个项目一个!得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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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本省范【。围内建筑业》企,业所有正常施工项目!履约评价得分的算】术平均值为企业【履约评价最终得【分,
第六】条, 建设工程施【工合同评价周期【自,发出中标通知书【之日起?开始完成工程竣工】验收后?结束在评价周期内每!季度评价《一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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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建筑业企业在评【价周期内办理开工】、停工、复工、竣工!后应于2《。0日内通过履约评价!管理系统上传施工】许可:。证、停工复工证【明以及工程竣工【。验收报告不单—独办理竣工验收报】告的专业工程—上传分部(子分部)!、分项工程质量验】收记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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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!。0日:(含)前对企业上季!度履约?行为:进行:评价涉及扣》分项的依据本—办法第八条和第【九条的规《。定执行?
— , 在评》价周期内建筑业【企业在本省范围内】无正常施工的建设工!程其履约评价最终得!分为满分14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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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— 政府职《能部门对建筑业企业!出具的有法律—效力的文件中涉及本!办法第九条》所列情形的》。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依据该文—。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!扣分
第!九,条, 因建筑》业企业的非》正当原因在施工合同!履约过程中》有,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!履约评价得分—相应分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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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(一)【未在中?标通知书发出—之日起3《。。0日内签订合同扣】1分;
》。
— (二《)未在订《立书面合同》后7日?内进行合同备案扣2!分,;
【 (三)未】按照合?同约:定时间进驻现场【扣1: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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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(四)?任意进行合同变更、!不合理?的增:。。加合同价款和履【行期限扣《1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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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五)随意!更换投标承》诺的驻场项》目经理扣2分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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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!变更后的项》目经理未向建—。。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扣2》分;
! : (七)随意更【换投标?承诺:的驻场?项目管理机》构人员(除项目经理!外)扣1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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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。八)肢解工》程项:。目违法分包》扣2分;
【。
(】九,)未按合同约—定时:间,结算:并支付分包工—。程价款?扣1分?;
【。 : (?十)未?按合同约定时间【结算或?者拖欠工人工资【扣2: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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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十一—)安:全防护、文明施工措!施费未专《款专用扣1分;【
— (十二【),施工现场工程进度】。滞后于投标文件承】。诺,的施工计《划安排进度扣1分】;
【 , (《十三)工程竣—工,验收后20日内未上!传工:程,竣工验收报告或者】分部(子分部)、分!项工程质《量验收记录扣—3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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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四!)在:监督:检查:过程中企业提供【虚假材料在》评价周期内》扣14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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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条 建《。设行政?主,管部门在《评价结束后对涉【及,扣,分,项的应当在3个工】作日内告知该建筑】业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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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企业法定【代表人应在最终得】。分公示?前对得分《。。进行确认或》者提出?异议逾期未确认或者!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!意,该得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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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【 每季度第—一个:月20日(含—)至月底所有建筑】业企业上《季度履约《评价最终《得分在“河北建设工!程信息网”》公示
】第十二条 其【他建筑业企业对【履约评价《最终得分有异议【的可以在公示期【间持:相关文件向原评【价部门提出书面核查!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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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原《评价部门《收到申请后应当【立,即,进行核?查,将,核,查,结果书面《。告知申请人并依据】。核查结果据》实调整最终得分公】示结束后该》得分不再变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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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十,三条 建筑业企】业履:约评:价最终得分》使用期为三个—月使用期结束—后该得?分重新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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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建立履约评价管理!制度:和,监督检查制》度检查时《执法人员不得少【于,两人:并应当?向当事人或者有关】人员出示《行政执法《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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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建设!行政主管《部,门根据建筑业企业履!约评价得分对—其采取以下处理【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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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一)得分低—于,7分(含)》时向其发出》书面告诫或》者组织召开约—谈会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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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)得分低!于5分(含)时在前!款基础上《对其:招标投标活动和施】工合同履行情况【加大监?管力:。度增:加检:查频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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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三)得分低于3分(!含)时在前两款基】础上通过有形建筑】市场和履约评价管】理系统平台公—布其:不规:范行为信息同时向】社会发出风》险提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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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》条 ?建设行政主管—。。部门人员有下列情形!之一:的依照有关》规定给予《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!分并调离履约评价工!作岗位;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!机关追究刑》事,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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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一)收到公民—、法人或者》其他组织的》投诉、?举报后?不按照规定履行调】查、处理等职责【的;:
— (二)【不按照本办法规定】进行评?价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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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(三)歪曲—。、篡改有关合—同履约监《。督评价?数据:的,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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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有其他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!为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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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】 :本办法自2》012年4月—1日起施《行有:效期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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