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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》建设工程《施工合同履约监督】评价:管理办法 【 关于印发河北!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!履,。约监督评价管理办】法的通?知 【发布部门《。 河北省住房—和城乡建《设厅    【。 文号 冀建!法〔20《12〕?12:5号 ?。 各设区市!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!建设:局)、各有关单位】 :     河!北省建设工》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!评价:管理办法已经—2011年》12月1《。3日厅长办公—会审:议,通过并按省政府法制!办合法性《审查:意,见修改现予印发自】2012《年4月1《日起施行 】  ?   附件 —河北省建设工—程施:工合同履约监督【评,价管理办法 ! 二?。〇一二年二月二十】七日 ?  附【件 — ,河北省建设工程施】工,合同:履约监督《评价管理《办法 【 第一条 》 为:维护建?。筑市场秩序规范市】场行为促进承包【人依法、《诚信履行合同推动】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!设根:据,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建筑法》等有关规《定结合本《省实际制定本—办法: : ,。 第二条 【 本:省行政区《域内:建设工?程施工合《同履约监《督评价管理适用本】办法 — , 第三条  本办】法所称建《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!监督评价(以—下简:称,“履:约评价”)是—指省、设《区市、县(市)住房!城乡建设行政—主,管部门?按照分级管理权限】对本行政区域—内的建筑业企业【施,工合:同订立、备案—、履:约等行为进行评价】。 ?  《。   ?本办法所称建设【。工程是指房屋建【筑和市?政基础?设施工程 — : 第四条  省】、设区?市、县(市)住【房城乡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负责履】约,评价:管理工?作具体工作》可以委托所属的合】同,备案管理《机构负责 — 第五条 】 建筑业企业—正常施工项目—履约评价得》分为满?分1:4,分对应?本办:法有关规定扣分扣】到,零分为止一》个项目一个得—分  】   ?本省:范围内建筑业企业】所,有正常施工项—。目履约评价得分的算!术平均值为》企业履约《评价最终得分 】 , ?。第六条?  建设工程施工】合同评?价,周,期自发出中标通知书!之日起开《始完成工《程,竣工验收《后,。。结束在评《价周期内每季度评】价一次 》  》   建筑》业,企业:在评:价周期内办理开工】、,停工、复工、—竣工后应于20【日内通过《履约评价《管理系统上传—施工许?可,证、停工复工证【明以及?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!单,独办理竣工验收【报告的专业》工程上传分部(子分!部)、分项工—程质量验收记录 ! 第》七条:  建?设行:政主管部门于每季】度第一个月10【。日(含)前》对企业上季》度,履约行为进行评价涉!及扣分项的依据本办!法第八?。条,和第九条的规定【执行 》     【在评价周期内—建筑业企《业在本省范围内【无正常施工》的建设工程其履【约,评价最终得分为满分!14分 — 第八条 【。 政府职能部门对建!筑业企业出具—的有:法律效力的》文件中涉及本办法】第九条所列》情形的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文!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!扣分 — 第?九条  因建筑业企!业的非正当原—因在施工合同履约】过程中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扣除》履约评价《得分:相应分数《 ?     (】一)未?在中:标通知书发出之日】起30?日内:签订:合同扣1分; !  《  : (:二):未在订立书面合同后!。7日内进行合—同备案扣2分; 】    】 (三?。)未按照合同约【定时间进《驻,现场扣1分; 】     】(四)?任意进行合同—变更、不合理的【增加合同价款和履】行期限扣1分;【 ,   【  (五)随意【更,换投标承《诺,的驻场项目经—理扣2分《; 《 :     》(六:)变更后的项—目经理未向》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备案《扣,。2分; — :     (七)随!意更换投标承诺【。的驻:场项目管理机构【人员(除项目经理外!)扣1分; 【 《   ? (八)《肢解工程项目违【法分包扣《2分; 《 : :     》(九)未《按,合同约定《时间结算并支付分包!。工程价款《扣1分?;, 《   《  (十)未按【合同约定时》间结:算或者拖《欠工:人工资扣2》分,; 》     (【十一)安《全防护、文明—施工措施费》未专款?专用扣1《分; ? ,。。  》 ,  (十二)施工】现场工程《进度:滞,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!。施工计划安》排进度扣1分;【 :  》   ?(十三)工程竣工验!收后20日内未【上传工?程竣:工验:收,报告或者分部(子分!部):、,分项工?程质量验收记录扣】3分; 《    】 (十四)在监督】检查过程中企业提供!虚假材料在评价【。周期内扣1》4分 】第十条?  建?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在?评价结束后对—涉及扣?分项的?应,当在3个工》作日:内告知该建筑业企业! 《  ?  : ,企业法定代表人【应在最终得分公【。示前:对,得分进行确认或者提!出,异议逾期未确认或】者未提?出异议的视为同意】该得分 !第十一条  每季度!第一个月《20:日(含)至月底所有!建筑:业企业上季》度,履约评?价,最终得分在“河北建!设工程?信息网?”公示 — 第十二条 】 其他建筑业企业】。对履约?。评价:最终得分有异议的】可以在公《示期:间持相关文件—向,原,评价部门提出书【面核查申请 】 ?    原评价部】门收:到申请后应》当立:即进行核查》将核查结果书—面告知?申请人并依据核查结!果据实调整最终得分!公示结束后》该得分不再变更 ! 《第十:三条  建筑业企业!履,约,评价最终《得分使用《期为三?个月使?用期:结束后该得分重新计!算 【第十四条  建【设,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!立履约评《价管理制度和监【督检查制度检查【时,执法人员不得少于】两人并应当》向当事人或者有【关人员出示行政【执法证件 》 第十五】条  ?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根】据建筑业企业履约评!价得分对其》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! ,     】。(一)得分低于【7分(含)》时向其发《。出书面告诫》或者组织召开约【谈会议; 【  《   (《。二)得分低于5分(!含)时在前》款基础上对其招【。标投标活动》和施:工合同履行》情,况加大监管力度【增加检查频次;【 《     —(三)得《分低于3《分(:含)时在前两款【基础:上通过有形》建筑市?场和履约评价管理】系统平?台公布其不规范【行为信息同时向社】会发出风险提示【 ? 第《十六条  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人员有【下列:情形之一《。。的依:照有关规定给予【批评教育或者—行政处?分并调离履约—。评价工?作岗位;构成犯【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!究刑事责任 【 ? ,    (一—。。。)收到公民、法【人或者其他组织【的投诉、《举报:后,不按照规定》履行调查、处理【等,职责的; —。   — , (:二)不按照本办法】规定进行评价的; ! ?     —(三)?歪曲、?篡改有关合同履【约监督评价数据的】;   ! , ,(四:)有其他滥》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!的 》 第?十七条  本办【。法自:201?2年4月1日起施行!有效期5年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