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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建设工】程施工合同履约【监督评?价管理办法 ! 关?于,印发河北《省建设工程施—工合同?。履约监督评价管理】办,法的通知 【 : 发布?部,门 河北《省住房和城》。乡建设厅 》。 , , 文号】 ,冀建法〔201【2〕125号 ! , 各设区市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】(建设局)、各有关!单位 ?  — ,  河?北省建?设工:程施工合同》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!法已:经20?11年12月1【。3日厅长办公会【审议通过并按省政】府法制办合》法性审?查意见?。。修改现予印发自20!12年4月1日起】施行 ?    】 附件? 河北省建设—工程施工合》同履约监《督评价管理办法 】 》二〇:一二年?二月二十七日 !  附》。件 》 河北《省建设工程施—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!管理办法 ! 第一条  为维】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!市场行为促进—承包人依法、诚信】履,行合:。同推动建《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!根据中华人》民共和国《建筑法等有》。关规定结合本—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! , 第二条  !本省行政区域内建】设工程施工合同【履约监督评价—管理适用本办法 】 第三【条  本办法—所称建?。。设工程施工合同【履约监督评》价(以下简称—“履约?评,价”)是指省、【设区市、《。县,(市)住房城乡建设!行政:主管部门按》照分级管理权限【。对本行政区》域,内的建筑《业企业?施,工合同订立、—备案:、履约?等行为进行评—价   !  本办法所—称建设工程是—指房屋建筑和市政】基础:设,施,工程: : 第四条【。  省、设》区市、县(》市)住房城乡建【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履《约评价管理工—作,。具体工作可》以委托所属的合同备!案管理机构负责 】 ? , 第五条  建【筑,业企业正常施—工项:目履约?评价:得分为?满分14分对应本】办法有关《规定扣分扣到零分】为止一个项目一【个得分 【    》 本省范围内建筑】业企:业所有正常施工项目!。履约评价得分的【算术平均值为企业履!约评价最终得分【 —第六条  》。建设工?程施工合同评价周】期自发出中标通知书!之日起开《始完成工程》竣工:验收后结束在评价】周期内每季度评【。价一:次 》 , ,    《建筑业企业在评价】周期内办理开工、停!。工、复?工,、,竣工后应于20【日内通过履约评价管!理系统上传施工许可!证、停工复工证明】以及工程竣工验收】报告不单独办理竣工!。验收报告《的专:业工程上传分部(】子分部)、分—项工程质《量验:。收记录? 《 第七《条 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于每季度】第一个月10—日(含)前》对,企业上季度履—约行为进《。行评价涉及扣分【。项的依据本》办,法第八条和第九条】的规定执行 !  ?   在《评价周?期内建?筑业企?业在本省范围内无正!。常施工的建设—工程其履约评—价,最终得?分为满分1》4分: —。第八条  政府职】。能,部门对建《筑业企业《出具:的有法律效》力的文件中》涉及本办法》第九条所列情—形的: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依据该文】。件对其履约行为进】行扣分 》 : 第九《条  因建筑业企】业的:非正当原因在施工合!同履约过程中有下】列情形之一的扣【除履约评价得分相应!分数 》 ? , ,  (一《),未在中标通知—书发出之《日起30日内签订】合同扣1分; !     (】。二)未?在订立书面合同【后7日?内进行合同备案【扣2分; 】     (三)!未按照合同约定时】间进驻现场扣—。1分; 《 ,  》   (四)任意】进行合同变更—。。、不合?理的增?加,。合同:价款:和履行期限扣1分】。。; ?。 ?     (五)随!意更换投标承诺的】驻场项目经理—扣2分; ! ,    (六)变】更,后的项目经》。理,未向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!。。扣2分; 】。 :    (》七)随?意更换投标承诺的】驻,场项目管理》机,构人员(《除项目经理外)扣】1分; 】     (八【),肢解工程项目违法】分包:扣2分; — 《    (九)未】按合同约《定时间结算并—支付:分包工程价款扣1】分,; 《。  《   (十》。)未:。按,。合,同约定时《间结算或者拖欠工】人工资扣2分; 】 》。  :  :(十一)《安全防护、文—明,施,工措施?。。费未专款专用—扣1分; 】   《  (十二)施工现!。场工程进度滞—后于投?标文件承诺》的施:。工,计划安?排进度?扣1分; 》 》    (十三)工!程竣工验《收后20日内未【上传工程竣工验【收报告或者》分部(子分部)【。、分项?工,程质量验《收记录扣3分—;, :   —  (十四)—。。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企!业提供虚《假材料在评价周期】内,扣14分 【 ,。 第十《条  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在评价结束】后对涉及扣》分项的应当在3个】工作日内《告知该建筑业—企业 】    企业法【定代表人应在最终得!分公示前对得分【进行确认或者—提出异议《逾期未确认》或者未提出》异议的?视为同意该得—分 《 ?第十一条《  每季《度第一个《月,20日(含)至月底!所有建筑业》企业上季度履约评价!。最终得分《在“河北建设工程信!息网”公示 【 ? 第:十二条?  其他建筑—业企业?对履约评价最终【得分有异议的可以】在公示期间》持相关文件》向原评价部门—提出书面核查申请】   】  原评《价部: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立!。即进行核查将—核查结果《书面告?知,申请:人并依据核查—结果据?实调整最终得—分公示结束后—该得分不再变更 ! 第十—三条  建筑业企业!。履约评价最终得分】使用期?为三:个月使用期结束后该!得分重新计算 ! 第十》四条  《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建立:履约评价管理制【度和监督《检,查制度检查时执法人!员不得少于两—人并应当向当—事人或者有关—。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!件 第十!五条  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门根》。据建筑业企业履【约评价得《分对其采取以下【处理措施 】     —。(一)得《分,低于7分(含)时】向其发出《书面告诫或者组【织召:开约谈会议》;  】   (《二)得分低于—5分(含《)时在前款基—础上对其招标投标活!动和:施工合同履行—情况加大监管—力,度增加检查频次【; 【。。    (三)得分!低于3分(含)【。时在前两《款基础上通》过有形建筑市场和】履,约,评价管理系》统平台公布其不规】范行为信息同—时向社会发出—风险提示 — 第十六条】 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人员—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:依照有?。关规定给予批评【教育或者行》政处:分并调离履》约评价工作岗位;】构成犯罪《的移:交司法机《。关追究?刑事责任 !。     (—。一)收到《公民、?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】。的,投诉、举《报后不按《照规定履行调查【、处理等职责的; !    】 (二)不按照【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价!的;: 《     (三)!。歪曲、篡改》有关合同《履约监?督评价数据的; ! :  ?   (《四)有其《他滥用职权》徇,私舞弊行为》的 【。第十:七条  本办法自】2012年4—。月1日起施行—有效期?5年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