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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:北省建?设工程施工合—同履:。约,监督评价管理—办法
】关于:。印发河北省建设工】程施工?合同履约监》督评价管理办法【。的通知
!发布:部门 河《北省住房和城乡建】设,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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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号 冀建法【〔2012〕1【25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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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设区【市住房和城乡—建设局(《建设局)、》各有关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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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河》北省建设工程施【工合同?履,约监督?评价管理办法—已,经2011》年12月13日厅长!办公会审议通过【并按省?政府法制《办合法性审》查意见修改现—予印发自20—12年4月》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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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—件 :河北省建设工程施】工合同?。履约监?督评价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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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二》年二月?。二十七?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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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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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建设工程施!工合同履约监—督评价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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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】 为维护建筑市】场秩序规范市—场行为促进承—包人依法、诚信【履行合同推》动建筑市场信—用体:系建: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,。建筑法等有关—规定结?合本:省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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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【。省行: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!。工合同履约监督评】价管理适用》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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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【办法所称《建设工程施工—合同履约监督—评价(以下简称“】。履约评价《”)是指省、设区】市、县(市)—住房:城乡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《按照分级管理—权限对本行政—区,域内的建筑业—企业:施工合同订立、备案!、履约等行为进【行评:。价
】 本办法—所称建设工程是指】房,屋建筑和市政—基础设施工》程
第】四条 省、设【区市、县(市)住】。。房城乡建《设行政主管》部门负责履》约评价管理工作【具体:工作可以《委托:所属的合同》备案管理机构负责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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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五条 建》筑业:企业正?常施工项目履—约评价得分为满【分14分《对应本办法有—关规定扣分扣—到零分为止一个项目!一个得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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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省】范围内建筑业企【业所有正常施工【项目履约评》价得:分的算术平》均值为企业》。履约评价最终得【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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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《 建?设工程施工合同【评价周期自发—出,中标通知《书之日起开始—完成工程竣工—验收后结《束在:评价周期内每季度】评价:一次
】 , : ,建筑业企《业,在评价周期》内办理开工》、停工、复工、【。竣工后应《于20日内通过履约!。。评价管?理系:统上传施《。。工许:可证:、停工复工证—明以及?工,程竣工验收报告不】单独办理竣工验收报!告的专业工程上【传分部(《子分部)《、,分项工?程质量验收》记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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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—于每季度《第一个月10日(】含)前对企业—上季度履约行为【进行评?价涉及扣《分项的依据》本办法?第八条?和第九条的规定执】行
】 在评价—周,期,内建筑?业企:业在本省《范围:内无正常施工—的建设工程其履约评!价最:终得分为满分1【。4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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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八,。条 政府》职能部门对建—筑业企业出具的有法!律效:。力的文?件中涉及本办法第】九条所列《情形的建设行政主】管部:门依据该文件—对其履约行为进【行扣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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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九条 因建筑业企!业的非?。正当原?因在施工合同—履约过?程,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扣除履约评价得分】相应:分数
! (一)未在中!标通知书《发出之日起30【日内签订合同扣【1分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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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!)未:在订立书面》合同后7日内进【行合同备案扣—2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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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三)未按》照合同约定时间进】驻现:场扣1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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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(四)任—意进行合同变更、】不合:理的增加合同价款】和履行期限扣1【分;
【
: , (五)随意【更换投标承诺的驻】场项目经理扣2分;!
》
(六)】变更后的项目—经理未?向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备,案扣2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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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七)随意!更换投标承诺—的驻场项《目管:理机构人员》(除:项目经理《外)扣1分》;
【 (八)肢】。解工:程项目违法》分包扣2分;
【
— , (九)未—按合同约定》时间结算并支付分包!工程价款扣1分;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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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十)未》按,合同约定时间结算】或,者拖:欠工人工《资扣2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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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十一)安!全,防护、文明施工措施!费未专?。款专:用扣1分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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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十?二)施工现场工程进!度滞后于投标文件】承诺的施工计—。。。划安:排进度扣《1分:;,
【 ?(十三)工程竣【工验收后《。20日内未上—传工程?竣工验?收报告?或者:分部:(子分部)、分项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】。扣3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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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十四—)在监督检查过【程中企业提供—虚假材?料在评价《周期内扣14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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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】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—在评价结束后对涉及!扣,分项的应当在3个】工,。。作日内告知该—建筑业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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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企业法》定代表人《应在最终得》分公示?前对得分《进行确认或者提出异!议,逾期未确认或者未提!出异议的《视,。为同意该得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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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一条 ? 每季度《第一个?月20日《(含)至月底所有】建筑业企业上季度履!约评价最终得分【在“河北建设工程信!。息网”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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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《条 其他建—筑业:企业对履约》评价:最终:得,分有: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!间持相关文件—。向,。原评价?部,门提出?书面:核查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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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评价!部门收到申请—后,应当立即进行核【查将核?查结果书面告知【申请人?并依据核查结果【据实调整最》终得:分公示结束后—该,得分不再《变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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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三条 《建筑业企业履约评价!最终得分使用期【为三个月使用—期结束后该》得分重新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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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应当建立履约评价管!理制:度和:监督检?查,制度检查时执—法人员不得》少于两人《并,。应当: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!员出示行政执法【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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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五条《 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!企业履约评》价得分对其采取【以,下处理措施》
— (一—)得分低《于7分?(含)时向其—发出书面告诫—或,者组织召开约谈【会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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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)—得分低于《5分(含)》。时在前款《基础上对《其招标投标》活,动和施工合同履【行情:况加大监《管力:度增加检《查,频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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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三)得》分低于3分(含)时!在前两?款基:础上通过有形建【筑市场和履约评【价管理系统平—台公布其不规—范行为信息同—时向社?会发出风险提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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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】。条 ?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人员有—。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!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!。。育或:者行政处《分并调离《。履约评价工作岗位;!。构成犯罪《的移:交司:法机关追究刑事责】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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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】收到:公民、法人或者【。其他组织《的投诉、举报—后不按照规定履【行调查、《处理等职责的;【
【 , :(二)不按照本办】法规:定,进行评价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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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(三)歪》曲、篡?改有关?合,同履:约监督评价》数据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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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四)有】其他滥用职权—徇私:舞弊行为《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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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七条《 本办法》自,2,012年4月1【日起施行有效—期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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