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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建设工程!施工合?同履约监督评—价管理办《。法, —关于印发河北省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】履约监督评价管【理办法的通》知 【发布部?门 河北省》住房和城乡建—设厅 ?   】文号 冀建法〔2】012〕《125号《 《 各设区市住房和!城乡建设局(建设局!),、,各有关单位 】 ,    》 河北?省,建设:工程施工合同—。履约监督评》价管理办法已经【2011年12月】13日厅长办公【会,审议通过并》按,省政:府法制办合法性审】查意见修改》现予印发自》2012年4月1】日,起,。施行  !   附件 河【北省建设工程—施工合同履约监【督评价管理办—法 《 二〇一二【。年二月二《十七日 》 ?  :。附,件 ? 河北—省建设工程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!价管理办法 【 第一条【  为维护建筑市】场秩序规范市场【行为促进承包—人依法、诚信履【行合:同推动?建筑:市场信用体》系建设根《据中华?人民共?。和国建筑法等有【。关规定结合》本省实际制定—本办法 《 《。 第二条  —本省行政区域内建】设工程施工合同【履约监督《评,价管理适用本办【法 ? ,。 第三》条  本办法所称】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!约监督?评价(?以下:简,。称“履约评价”)是!指省、设区》市、县?(,市):住房城乡建设—。行政:主管部?门按照分级》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!域内的建筑》业企业施工合—同订:。立、备案、履约等行!。为进行评价 !。  ?   本《。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!指,房,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!施工程 》 ? 第四条《  省、设区—市、县?(市)住房城乡建】设行政?主管部门负责—履约评价管》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!委托所属的合—同备案管《理机构负责 —。 ? 第五条  建筑!业企业?正常施工项目履约】评,价得分为满》分14分对应本办】法有关规定扣—分扣到零分为止一个!。项目一?个得分 《 ,     】本省范围内》建筑业企业所有正常!施工项目履》约,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!值为:企,业履约评价最终【得分 】第六条  建设【工,程,施,。工合同评价周—期,自发:出中标通知》书之:日起开始完成工程竣!。工验收后结》束在评价周期—内,。每季度评价一—。次  】   ?建筑业?企业:在评价周期内办理开!工、停工、复—工、竣工后》。应于20日内—通过履?约评价管《理系统上传》施工许可《证、停工复工证明以!及工程竣工》验,收报告不单独—办理竣工验收—报告的专业工程上传!分部(?子分部)、分项工】程质量验收记录 ! 第七条 】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于每季度第【一,个,月10日(含)【。前对企?业上季度《履,约行为?进,行评:价涉及?扣分项的《依据本办《法第:八条和第《九条的规定执—。。行 【    在评价【。周期内建筑业企业】在本省范围内无正常!施工的建《设工程其《履约评价最终得分为!满分14《。分 : : 第八条  政!府职能部门》对建筑业企业—出具的有法》律效力的文件中【涉及本办法》第九条所列情形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依据该?文件对其履约行为进!行扣分? , : 第九条 【 因:建筑业企业的—非正:当原因在《施工合同履》约过程中有下列【情形之一的扣除履】约评价得分相应分】。数   !  (一)未在【中标通?知,书发出?之日起30日—内签订?。。合,同扣1分; 】 ?    (二)【未在订立书面合【同后7日内进行合同!备案扣2分》;   !  (三)未按照】。合同约定时间进【驻现场扣1分; 】 ?     (四)!任意进行合同—变更:、不:合理的增加合同【价款和履行期限【扣1分; !     》(五)随意》更换投标《。承诺的驻场》项目经理扣2—分; 】   ? (六?)变更后《的项目?经理未向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备案扣2分;! ?。 ?    《(七)随《意更换投标承诺的驻!场项目?管理机构人员(除项!目经理外)》扣1分; 】     (八】。)肢:解工程项目违—法分包扣2分;【  【   (九)未按合!。同约定时间结算并支!付分包工程价—。款扣1分《; 》   《  :(十:),未,按,合同约定时》间结算或《者拖欠工人工—资扣2分; 】     (】。十一)安全防护、文!明施:工措施费未专款【专用扣1分; 【    】 (十二《。)施工现场工程进度!滞后于投标文件【承诺的施工计—划安排进度扣1分;! ?。。    — (十三《)工程?竣工验收《后20?日内未上传工程竣工!验收报告或者分部】(子分部《)、分项工程质量验!收记:录扣:3分; 【 ,     (十四】。)在监?督,检查:过程中?企业提供虚假—材料在评价周期内】扣14分《 , ?。 , 第十条  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》在评价结束后对涉】及扣分项的应当在】3个工?作日内告知该建筑业!企,。业 《 ,。 :    《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!最,终得分公《示前对?得分进行确》认或者提出》。异议:逾期:未确认或者未提出异!议的视?为同意该《得分 — 第十一条  每!季度第一《个,月2:0日:。(含)?至,月底所有建筑业企业!上季度?履约评价最终—。得分在“河北建设】工程信?息网”公示 — , ? 第十二条  其他!建筑业?企业对履约评价最】终得分有异议的【可以在?公示期间《持相关文《件,向原评价部门—提出书面核查申【。请   !  原评价部—门收到申请》后应当立《即进行?核查将核查结—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!依据核查结果据【实调整最终得分公示!结束:后该得分不再变更】。 第十】三条 ?。 建筑业企业履约】评价最终得分使用】期为:三个月使用期—结束:后该得分《重,新计算 !。。第十四条  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建立履约评—价管理制度和监督检!查制度检查时执【。法人员不得少—于两:人并应?当,向当事?人或者有关人员【出,示行政执法证件【 : ? 第十五条  建设!行,政,。主管: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!履约评价《得分对?其采取以下》处理措施 》     !(一)得分低于7分!(含)时向》其发出书面》告诫或者组织召开】约谈会议; 【  》   (《二)得分低于5【分(含)时在—前款基?础上对其招标投【标,活,动,和施工合同履行【情况加大监》管,力度增加检查频【次,; 【    (》三)得?分低于3分(含)】时在前两款》基础上通过有形建筑!市场和履约评价【管理系统平台公布其!不规范行为信息【同时向社会发—出风险提示》 ? 第《十六:条, 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人员有—下列情形之一的【依照有?关规定给予》批,评教育或者行政【。处分并调离履—。约,。评价工作岗位;构成!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!追究刑事责》任 《 :     (—一)收到《公民、法人或者其】他组织?的投诉、举》报后不按照规定【。履行调查、处理等职!责的; !    (二—)不按照本办—。法,。规定进?行评价的; !。   《 , (三)歪曲、篡】改有关合同履约监】督,。。评价数据的》; 【    (四)有】其他滥?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!的 第】十七条  本办法自!20:12:年4月?1日起施行有—。效期5年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