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?北省建设工程—施,工合同履约监—督评价管理办—法,
关于印!发河:北省建?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!监督评价管》理办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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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 河!北省住房和城乡建】设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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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号 》冀建法〔2012】〕125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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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—设区:市住房和城乡建【设局(建设》局)、各有关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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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【北省建?设工程?施工合同履约—。监督评价管理办法】已经20《11年12》月13日厅长办公会!审议通过并按省政府!。法制办?合,法性:审查意见修》改现予印发自—2012年4月1日!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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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】件 河北省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】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!法
二】。〇一二?年二月二《十七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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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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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河,北,省建设?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!督评价管理办法【
—第一条 为—维护建?。。筑市:场,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促!进承包人依法、【诚信履行合同—推动建筑《市场信用体系—。。建设根?据,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建筑法《等有关规《定结合本省实际制】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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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二条 》本省行政区》域内建?。设工程?施工合同《履约监督评价管理适!用,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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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条 本办法所】。称建:设工程?施工合同履约监督】评价(以《下简称“履》约评价”)是指省】、设区市、县(市】)住:房城乡建设行—。政主管部门按照【。分级管理《权限:对本行?政区域内的》建筑业企业施工【合同订立、备案、】履,约,等行:为进行?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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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本办法所称建设【工,程是指房屋建筑【和市政基础》设施工程
】
第四条》 省、设》区市、?县(:市)住房城乡建设行!。政主管部门负责【履约评价管理工作】。具体工作可以委托】所属的合同备案管理!机构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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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》 建筑业》企业正常施工项【目履约?评价得分为满—分,。14分对《应本办法《有关规定扣分扣到零!分,为止一个项目—一个得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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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省范!围内建筑业》企业:所有正常施工—项目履约《。评价得?分的算?术,平均值为《企业履约《评价最终得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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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六条 建设—工程施工合同—评价周期自发—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!开,始完成工《程,竣工验收后结束【在评:价周期内每季度【评价一次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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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—筑业企业《在评价周《期,内办理开工》、,停工、复工、—竣,。工后:应于20日》内通过?履约评价《管理系统上传施工许!可证、停《工复工证明以及【工程竣工《。验收报?告不单独办》理竣:工验收报告的专业】工程上传《分部(子分部)【、分项工程质量【。。验收:记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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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七条 建》设行:政主管部门于每季】度第一?个月10日(含)】前对企业上季度履约!。行为进行评价涉及】扣分:项,的依:据,本办法?。第八条?和第九条《的,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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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在?评价:周期内建《筑业企业在本省范】围内:无正常施工的建【设工程其履约评价最!终得分为满分—14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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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?条 政《府职能部门对建筑】业企业出具的有法律!。。效力的文件》中涉及本办》法第九条所列—情形的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依,。据该文?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!扣分
【。
第九条 因【建筑业企《业的非正当》原因在施工合同履约!过程:中有下?列情形之一的扣除】。。履约评价《得分相应分数—
— (一)未】在中:标通知书发出—之日起?30:日内签订合同扣【1分;
【
: 《(二)未在订立书面!合同:后7日内进行合同】备案扣2分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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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)未按照!。合同约?定时间进驻》现场扣?。1分;
! (四)任意!进行合同变更、不合!。理,的,增,。加合同价款和履行】期限扣1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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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五)随意更换投!标承诺的驻场项目经!理扣2分;
【
— (六)变更【后的项目经理未向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扣2分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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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》(七)随意更换【投,标承诺的驻场—项目管?理机构人员(除项目!经理外)扣1分;】
!。 (八)肢解工【程项目违法分包扣2!分;:
》
(九)未!按合:同约定时间结算【并支:。付分包工程价—款扣1分;
—
:
》。 (十)》未按合同约定时间】结算或者拖欠—工人工资扣2—分;
】 : , (十一)》安全防护、文明施工!。措施费未专款—专用扣?1分:;
【 ? (十二)施工现】场工:程进度?滞,后于投标文件承诺】的施:工计划安排进度【扣1分;
【
? (十三【)工程?。竣工验收后》20日内未上传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!者分部(子分—部):、分项工程质量验收!记录扣3分;
【
— (十四)【在监督检查过程【中企:业提供虚假材料在评!价周期内扣1—4分
】第,。十,条 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在评价》。结束后对涉及扣分项!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!内告:知该建筑《业企:。业
【 企业法【定代表人应在最终】得,分公:示前对得分进行确】认或者提出》异议:逾期未确认或—者未提出异议的视】为同意该得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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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一条 《 每季?度第一个《月,20日(含)—。至月底所有建筑业企!业上季?度履约评《。价,最终得分在“河【北建设工程》信息网”《公,示
?。
第十—二条 《其他建筑业》企业对?履,约评:。价最终得分有异议】的可以在公》示期间持《相关文件《向原评价《部门提出《书面:核查申?。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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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原评:价部门收到》申请后应当立即进】行核:查,将核查结果》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依!据核查结果据—实调整最终得分【公示结束后》。该得分不再变—更
【第十三条 —建筑:业,企业履约评价最终得!分使用?期为三个《月,使用:期,结束后该《得分重?。新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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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四条 建设行政!。主管部门应当建【立履约评价管理制】度和监督检查制【度检查时执法人员】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!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!员出示行政执法【证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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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五条 建设行!政主管部《门根据建筑》业企业履《约评价得《分对其采取以下【处理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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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)得分低于7分(】含,)时向?其发出?。书面告诫或》者组织召开》约谈:会,议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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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》。二)得分低于5分(!含)时在前款—基础上对其招标投标!活动和施工合同【履行情?况加大监管力度增】加检查频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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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《)得分低于3分(含!)时在前两》款基础上通过有形建!筑市场和《履约评价管理系【统平台公布其不【规范行为信息—。同时向社会》发,出风险提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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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— 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人员有—下列情形《之一的依照有关【规,定给:予批评教育或—者行政处分并调离】履约评价工作—岗位;构成犯罪【的,移交司法机关追【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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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收到公民!、法人或者》其他组织的投—诉、举报《。后不按照规定履行】调,查、处理等职责【的;
《
【。 ,(二)不按照本【办法规定《进行评价的》。;
! , (三)歪曲—、篡改有《关,合同履约监督评价数!据的;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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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(四)有其他滥】用职权徇私舞弊行】为,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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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》条 : 本办法自201】。2年4月《1,。。日起施行《。有效:期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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