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河北省—机动:。车排气污染防—治,办法 — 河北省人民【政府令〔2012】〕第9号 !。 河北》省,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!办法已经《2012年11月】22日省政》府第11《2次:常务会?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!013年2月1日】起施行 省长【。 张庆伟《 , 《2012年12月】3日 ? ?第一章 总—。 则? 第一条 为】防,治机:动车排气污染—保护和改善大气【环境保障人》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!。共和国大气》污染防治法》等,。有关:法律、法《规的规定结合本省】。实际制定本办—法 — 第《二条 本办法【适,用于本省《行政区域内》的机动车排气污染】防,治及其监督》管理工作《 【 第三条 本【办法所?称机动车是》指以:。内,燃机:驱动或者牵引在【道路:上行:驶的供人员乘用、】运送物品或者进行工!程作业?的车辆? ?  :   本办法—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!是指:机动车排放氮氧【化物、碳氢》化合物、颗粒物和】一氧化碳等污染【物造成的大气环【境污:染 : : ? 第四条 — 县级?以上人民《政,府,应,当加:强,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!治工作的领导建立】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!防,治,。工作协调机制、【相关行?政执法部门信息【共享机制和》高污染排《放机动车提前退【。出经:济补:偿,机制为?机动车排气污—染防:治工作提供必要的资!金支持保护和—改善本地的大气【。环境质量 】 第五条 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环,境保护行政主管部】门对本行政区域内】的机动车排气污【染防治工作实施【统,一,监督:管理:    【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。其他有关行》政主管部《。门按规定《的职责做好机动车排!气污染防治的相【关监督管理工作 】 第二章《 预?防与控?。制 : 第六条 县级】以上人民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!当采:取措施鼓励》清洁:燃料、使用清洁能】源,的,机动: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!防治先进技术的研】发、生产《。及使用并禁止生【产、:进口或者销售—未达到国家标准的】机动车燃料和排气污!染物排放未》达到:当地:。采用的国家标准【的机动车 ! , 第七条 【设区的?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!部门应当《加快淘汰未》达到国家第一阶段】轻型汽油车排放标】准和未达到》国家第三阶段柴油车!排放标?准的:机动车加强对营运】车辆强制报废—。的管理和监控工作在!国家和本省规定【的期限内完成机动车!氮氧化?物排放总量》的,削减目标和高污染机!动车的淘汰任务 ! 第八条! 机动车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】应当达到本》省采用?的国家第三》。阶段机动车》排气污染《物排:放标准?具备条?件的设区《的市可以《提,前执行国家下—一阶段的机动车【。。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! ,  《。   对排气污染】物,排放未达到当地采】用的国家标》准的机动《车公安?机关交通管理部【门不:予办理注册登记和】转入:登记手续 】 ? 第九?条 机动车—。燃料销售《企业:销售的燃料》质量应?当达到国家标准并在!。销售场所的》显著位?置公示燃料的—质量标准《 — :第十条 》设区的市《。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】高污染机动》车限行措施》。根据本?地大气环《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!排气污染防》治工:作的需要确定—主城区内禁止或者限!制高污染《机,动车行驶的》区,域和时段 【。 第十【一条 机动—车所有人和使用人】应当保?证机动车排气污【染控制装置》。的正:常运行不得擅自拆】除或:者,改装机动车排气污】。染,控制装置 【 第十【二,。条 设区的市【和县(市)应当优】先发展公共交—通事业根据本—地实际设置公交车辆!专用:道路和公交车辆优先!通,行信:。。号,。系统:鼓励公众选择对环】境无:污染的出行方式并】逐步改善城市道路】的自:行车行驶和行—。。人步行条件》 第三章 【检验与治理》 :第十三条 在用】机动车应当按期【进,行环保检《验环:保检验应当与机【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!一并进行 》  《   新购机动车排!气污染?。物的排放达到—当地采用的》国家标?准的免予进》行环:。保检:验直接领取环—保,检验合格标志 】。 第十】四条 ? 机动车环保检验工!作由省环《境保护行《政主管部门委托并取!得质量技术监—督部门?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!的,机动车环保检验【机构承担《 :。 第【十五条 设区【的市人?民,政府应当根》据本省的机动车环】保检验机构发展规】划确定本行政区域】机动车环保检验【机,构的布局和数量【 ? 《 第十六条 省】环境保护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应当根据国家有】关,标准的规定确定本省!采用的机动车排【气污:染,物排:放检:验方法并《向社会公布后—实施 【 第十七—条 机《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!当遵守下列规定 】。 ,    》 (一)《建立:健全环保检验工作制!度制定并落》实便民服务措—。施,。提高检验工》作效率; 【     (二【),按国家有《关规定报请法定计】量检定机构对环【保检验设《备进:行定期检定或—者校准; 》  《   (三)按【本省采用的机—动车排气污》。染物排放检验—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!公,正、:准确的环《保检验报告; 】 :    (四)【向,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!管部门?即时:传送环保检》验数据?和视频影《像信息;  !   (五》)按:规定组织检》验人员进《行培训不得》安排未?取,得相应资格的人员】上岗工作; 】     (六)不!得开展机动车—排气:污染维修治》理业务; —     (【七)在检验场所的】显著位置公示其【机动车环保定期检】验委托证书、计量】认证证书以及机【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!检验的方法、程序、!排放限值和投—诉举报电话 【 》。。 第十八条》 在用机》动车经环保》检验合格的环境保】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即,时发放环保》检验合格标志;经】环保检验不》合,。格的应当进》行维修?并在维修后进行【复检:对复检?合格的机《动,。车,环境保护《行,政主管部门》应当即时发》放环保检验合—格标志 》 第【。十九条 对—未依法取得环—保检验合格标志的】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!管理部门不》予核发?机动车安全》技术检?验合格?。标志交通运输—。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!理营运车辆定期审】验合:格手续 【    未依—法取得?环保检验《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!得上道路行驶— — , 第二十条》 环保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】粘贴在机动》车前窗右《。上角不得故意遮挡或!者污:损 《 《 第二十一》条 : 禁止伪造、变造或!者使:。用伪造、变造的机动!。车环:保检验合格标志 !。第四章? 监督《管理 第二十二条! :环境保护行政—主管部门可以在公共!停车场、专用停车】场等机动车停放场】所对: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】染物排?。放状况进《行监:督抽测监《督抽测不收取—费用  【 ,  环?境保护?行政主管部门进行】监督:抽测时应当出—示行政?执法证件机》动车所?有人或者《使用人应当予—以配合? 《 第二十【三条 在用机【动车经监督》抽测不合格的环境】。保护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立—即收回其环保检验】合格标志该》机动:。车在维修后经环保检!验机构?复检合格的》环境:保,护行政主《。管部门应当》即时发?放环:保,检验合格标志— — 第二《十四:条 : 环境保护行政主】。管部门应当》通过监督《性检:查、网络监控等方】式对机动车环—。保检验工作的—公正性、《准确性进行监—督检: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!向社会公布 ! 第二十五条! 公安机》。关交:通管理部门在实施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】时,应,当查验?机动车的环保检验】合格标?。。志,对未取得环保—检,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!不得允?许其上路行驶 】 ? 第二十六条】 商务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依照本省有!关规定做好报废机】动车回收拆解行业】。的监督管理工—作 《 第—二十七条 交【通运输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将机动车【排气污染防治—纳入对?车辆营?运的监督管》理内容 》 ? 第二》十八条? , 质量技术监—督部门、工商—行政管理部门应【。当加:强对机动车燃料生】产、销售的》监督管理《及时查处生》产、销售《不合:格燃料的《违法行为 》 , , 第—二十:九条 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】部,门应当建立机—动车排气污》染投诉举报制—度向社会公开相关电!话对投诉举》报的内?容依法进行调—查处理并为投诉举】报,人保密 》 —第三十条 环【境保护行《政主:管,部,门,可以聘请社会监【督员协助开》展,机,。动,车排:气污染防治》的监督?管,理工:作 : 第五章 法律】责任: 第三十一条 】 对违反本办法【的,行为中华《人,。民共和国大气污【染防治法《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】已经:规定法律责任的【从其规?定 !第三十二条 环】境保护行政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!行政主?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!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!给予处分《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  —。   (一》)不依法《办理相?关行政许《可的:; : ?    (》二):对违反?本办法的行为不依】法处理的; !   ? (三)其他滥【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!徇,私舞弊的《行为 ? 【第三十三条 违反!本办法第《十七条第六项—规,定的由环《。境保护行《政主管部门责令【改正:并移:送交通运《输等行政主管部【门依法处理 ! , , 第三十四条 】 违反本办法 【第十九条第二—款规定?的由:公安机关交通—管理部门予以警告】并,处,以二百元罚款— 第六章 附 ! 则 第》三十五条 —中国人民解放—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!察部队在编机动车】。排,气,污染防治及监—督管理工作》不适用本办法 ! : 第三十六条】 本?办法自2013【年2月1《日,起施: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