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!机动车排气污染【防治办法
—
河北省【人民政府令〔20】12:〕第9号
【。
河北【省,。机动车?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!经2012年1【。1月22日》省政府第112【次常务会议通—过现予公布自201!。3年2月1日起施】行
省长 张庆】。伟
2【0,12年?。12月3《日,
第一—章 总 —则
第《一条: 为防治机动车】排气污染《保,护和改善大气—环境保障人》体健康根据中—华人民?共和国大《气污染防治法—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】的规定结合本—省实际制定本办法
!
《
第二》条 本办法适用】于本省行政区域内】的机动车排气污【。染防:治及:其监:督管理?工,作
【 第三条 本办!法所称机动》车是指以《内,燃机:驱动或者牵引在道】路,上行驶的供》人员乘用、运—送,物,品或者?进行工程作业的车辆!
】本,。办法所称机》动车排气污》染,是指机动车排放氮氧!化物、?碳氢化合物、颗粒】物和一氧化碳等【污染物造成的大气】环境:污染
—
《第四条 县—级以上?人,。民政府应《当加:强对机动《车排气污染防—。治,工作:的领:导建立健全机动【车排气污染防治【工,作协:调机:制、相关《行政执法《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!高污染排放机动车】提前退出经济补偿】机,制为机动车排气【污染防治工作—提供:必要:的资金支《持,保护和改善本地【的大气环境质—量
!第五条 》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《环,境保护行《。政主管部门对—本,行政区域内》的机:动,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!实施统?一监督?管理
?
, , 》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《其他有关行政主【管部门按规定的【职责做好机》动车排气污染防【治的:相关监督《管理工?作
:
第二章 预防与!控制
第六条 !县级以上《人民:政府及其有》关部:门应当采取措—施鼓励?清洁燃?。料、使用清洁能【源的:机动车和机动车【排气污?染防治先《进技术的研》发、生产及使用【并,禁止生产《、进口?或者销售未达到国】家,标准的?机动车燃料和—排气:污染:物排:放未达到当地采用】的国家标准的机动】车
—
第七条 设!。区的市人民政府【及其有关《部,门应当加快》淘汰未达到国家【第一阶段轻型汽油】车排放标《。准和未达到国—。家第三阶段柴油车】排,放标准的机动车【加强:对营运车辆强—制报废?的管理?。。。和监控工作在国家和!本省规定的期限内完!成机动车《氮氧化物排放总量】的削减目标和—高污染机动车的淘】汰任务
! 第?八条 机动车排气!污染物的排放应当】达到本省《采用的国家第—。三阶段机动车排【气污染物《排放:标准:具备条件的设区的】市可以提前执行国】家下一阶段的机动】车排气污染物排【放标准?
【 对排气污染物【排放:未达:到当地采用的国家】。标准的机动》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!部门不予《办理注册登记和转】入登记手续
—
第九!。条 机动车燃【。料销:售企业销售的燃料质!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!并在销售场所的显】著,位,置公示燃料的质量】标准
—
,。。
第十条 【 设区?。的市人民政》府,应,当采:取高污染机动—车限:行措施根据本—地大气环境》质量状况《。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!治工作的需要确【。定主城?区内禁止或》者限制高污染机动车!行,驶的区域和时—段
【 :。第十一条 机动车!所有人和使用人应】。当保证机动车—排气:污染控制装置的正】常,。运行:不得擅自拆除或【者改:装,机动车排气污染控】制装置
! 第十二条— 设区的》市和县(市)—应当优先《发展公共交》通事业?根据本地实际—设置公交车》辆专用道路和公交车!辆优先通行信号系统!鼓励公?。众选择对环》。境无:污染的出行方式并】逐步改善《。城,。市道路的自》行车行?驶,和行人步行条—件
第《三章 ? 检验与《治理
《第,十三:条 在用机—动车应当按期—进行:环保检?验环保检验应当与机!动车的安《全技术检验》一并:进,行
!新购机动《车排气污《染物的排放达到当地!采,用的:国,家标准?的,免予进行环保检验】直接领?取环保?检,。验合格标志
【
?
?第十四条《。。 , 机动车环保检验】工,作由省?环境保护行政主【管部:门委托并取得质【量技术监督部门颁】发,。的计量认证证书的】机动:车环:保检验机构承担
! :
第》十,五条 ?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!应当根?据本:。省的机?动车环保检验—机构发展规划确定】本行政区域机动车】环保检验机》构的布局和》数量
《。
》。 第十六条》 :。。省环境?。保护: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根据国家有》关标:准,。。的,规,定确:定本省采用的机动】车排:气污:染物排放检验方法并!向社会公《布后实施
—
第【。十七条 》机动车环《保检验机构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】
【 ,(一)建《立,健全环保《检验工作制度制【定并落实便民服【。务措施提高检验工】作,效率:。。;,
】。(二)按国家有关】规定:报请法定计》量检定机构对—环保检验设备—进行:定期检定或者校【准;:
【 (三)按》本省采用的机—动车排气污染物排】放检验方《法进行检验并出具公!正、准确《的环保检验报告;】
》 (《四,)向当?地环境保护行政主】。管部门即时》传送:环保检?验,数据和视《频影像信息;—
(!五,)按规定组织检验人!员进行?培训不得安排未取】得相应资格的人【员,上岗:工作;
】 (六)不得】开,展机动车《排气污?染,维修治?理业务;
! , (七)在检验】场所的显著》位置公示其机动车环!保定期检验委—托证书、《计量认证证》书以及机动车—排气污染物排放检验!的方法、《程,序、排放限值和【投诉举报电话—
?
:
第十》八条 在用机动】车,经环保?检验合格的环—境保护行政主—管部门?。应当即时发放环【保检验合格标志【;经:环保检验不合格的应!当进行维修并在【维修:后进行复检对复【检合格的机动车环境!保护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即时发放【环保检验合格—。标志
》
第—十九条 》对未依法取得环保检!验合格标《志的机动车公—安机:关交通?管理部?门不予核发》机动车安《全技术检验》合格标志交》通运输行政》主管部门不予—办理营运车辆—定期:审验合格手续
】 —未依:法取得环保检验合】格标志的机动车【不得上道路行驶【
,
《
第《二十条 环保【检验合格《标,志应当粘贴》在机动车《。。前窗:右上角不得故意【遮挡或者污损
】
?
, 第二十一条 】。 禁止伪《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!造、变造的机动【车环:保检验?合格标志
—第四章 《 监:督管理
》。第二十二条 — 环境保护行政主】管,部门可以《在公:共停车场、专用【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!场所对?在用机动车》。排气污染物排放状】况进行监督抽测【监督:抽测不收取费用【
,
? 环》境保护?行政主管部门进【行监督抽测时应当】出示行?政,。执法证件机动—车所有人或者使【用人应当予以配合
!
第二!十三条 》在用机动车经监【督抽测不合格的【。环境保护行》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!收,回其环保检验合格】标志该机动》车在维修后经环保】检验机构复》。检合格的环境保护行!政主管部门应当即时!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!志
—
第二十四条】 , 环境保护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—通过监督性检查、网!。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!。。车环保检《验工作的公正性【、准确性进行监【督检查并将》监督检查情况向【社会公布《
【 第:二十五条 公安】机关交通《管理部门在实—施道路交通安全【管理时应当查验机动!车的环?保检验合格标志对】。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!标志的机动》车不得允《。许其:上路行驶
】
第二十六条! 商?务行政主《管部:门应当依《。照本:。省有关规《定做好报废机动【车回收拆解行业【的监督管理工作
! , ,
? 第:二十七条 交【通运输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将】机动车排气污染【防,治纳入对《车辆营?运的监督管理内容
!
第】二十八条 质量】技术监督部门、工商!行政管理部门—。应当加强《对机动车《。燃料生产、销售的】监督管理及》时查处生产、销售】不合格?燃,料的违法行》。为
【 第二十九条 !环境保护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!排气污染投诉举报】。制度向社会公开相关!电话:对投诉举报的—内容依法进行调【查处理并为投—诉举报人保密
【。
,
《 第三十条— 环境《。保护行政《主管部?门可以聘请社—。会监督员协助—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!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!
:第五章 法—律,责任
第》三十一?条 对违反本办法!的,行为:中华人民《共,和国大气污染防治】法等有?关法律、法》规已经规《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!定
!第三十二条》 :环境保护行政主管】部门和其《他有关行政主管【部门的?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?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!犯罪的?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—
,
? (一—)不依?法办理相关行政许】。可的;
》 ? (二)对【违反本办法的—行为:不依法处理的;【
》 (三》)其他滥用职—。权、玩忽职守—、徇私?舞弊的行为
!
第三—十三条 》违反本办《。法第十七条第六【项规定的由环境保】护行政主管》部门:责令改正并移送交通!运输等行政主管【部门依法处理
】
—第三十四条 违反!本办法 第十—九条第二《。。款规定的由》公安机关《交通管理《部门予以《警告并处以二百元罚!款
第六》章, 附 则
第!。三,十五条 中国人】民解:放军和中国人民【武装警察部队在编】机动车排气污—染防治及监》督管理工《作不适用本办—法,
【 第:三十六条 本办】法自201》3年2?月1日起施行
】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