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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【省机动车排》气污染?防治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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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》人民政府令〔2【012〕第》9,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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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河北省机动车排气!污染防治办法—已,经201《2年11月22日省!。政府第11》。2次常务会议通过】现予公?布自2013年2】月1日起施》。行
省长》 张庆伟
!。2012年12月】3日:。
第一章【 总 》则
第一》条 为防治机动车!排气污?染,保护和改善大气环】境保:障人体健康根—据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大气污—染,防治法等《有关法律、法规的】规,定结合本省实际【制定本?办法
】 ,。 第二条 》 本办法适》用于本省行政区【域,内的:机动车?排,气污染防《治及其监督管理【工作
】 第三《条 本办法所称】机动:。车是指以内燃机驱】动或者牵引在道路】上行驶?的供人员乘用、【运送物品或者进行】工程:。作业的车辆
【 本办】法所称机《动,车,排气污?染是指机动车排【放氮氧化物、碳氢化!合物、颗粒物和一】氧化碳等污染—物,造成的大气环境【污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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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条 县【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应当加—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!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!健全机?动车排气《污染防治工作协【。调机制、相关行政】执法部门信息共享】机制和?。高污染?排放机动《车提前退出经—。济补偿机制为机动】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!提供必要的资金【支持保护和改—善本地?的大气环境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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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条》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环:境保护?行,。政主管部门》对本行政区》。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!染,防治工作实施统一】监督管?理
— ?。县级以上《人民政?府其: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!按规定的职责做【好机动车排气—污染防治《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!。
第二章 预】防与:控制
第六条【 县级以》上人民政《府及其有《关部门应当》采取措施鼓励清洁燃!料、使用清》洁能源的机动车和】机动车排气》污染防治先》进技术的研发、【生产及使用并禁【止生产、进口或者】销售未达到国家标】准的机动《车燃:料和排气《污染物排《放未:达到当地采》用的国?家标准的《机动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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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! 设区的市—人民政府及其有【关,部门应当加快淘【汰未达到国家第一阶!段轻型汽油》车排:放标:准和:未达到国家第三阶】段柴油车排放标准】。的机动车加强—对营运车辆》强制报废的》管理和监控工作在国!家和本省规定的【期限内完成机动车】氮氧化物排放总【量的削减目》标和高污染机—动车的淘汰任—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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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八条 机动车排!气污染物《的排放应当达到本】省采:用的国家第三阶段机!动车:。排气污染《物排放标准具备【条件的设区的市【可以提前执行国【家下一阶段的机动】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!。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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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对《排气污染物排放未达!。到当地采《用的国家标准—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!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!注册:登记和转入登记手】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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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九条 机动车燃料!销售:。企业销?。售的燃料《质量应当达》到国家标准》并在销售场所的【显著位?置公示燃料的质量标!准
!第十条 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!当,采取高污染机动【车限行措施根据本】地,大气环境质量状况】和机动车排气污染】防治工作的需要【确定:主,城,区内禁止《。或者限制高污染机】动车行驶的区域【和时段
! 第十一》条 机动车—所有人和《使用人应《当保证机动》。车排:气污染控制装置【的正常运《行不得擅自拆除【或者改?装机动车《排气污染《控制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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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十《二条 《设区的市《和,县,。(市)应当优先发展!公共交通事业—根据本地实际设置公!交车辆专用道路【。和公交车辆优先通】行信号系统鼓励公】众选择对环境无污染!的出行方式并—逐步改善城市道【路的自行车》行驶:和行人步行条件【
第三《章 检《验与治理
第十三!条 在用机动车应!当按期进行环保检】。验环保?检验应当《与机动车《的安全技《术检验?一并进行
【。 新购【机动车?排气污染物的—排放达?到当:地采用的国家标准】的免予进《行环保检验》直接领取环》保检验合格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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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?四条: 机动车环保检】验工作由省环—境保护行政主管【部门委托并取得【质量技术监督—部门颁发的计量认】证证:书的机?。动车环保检验—机构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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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五条— , 设区的市人民【政府应当根据—本省的机《动,车环保检验》机构发展规划确定本!行政区域机动车环保!检,验机构的《布局和?数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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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【 省环境保护【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!家有关标准的—规定:确定本省采》用的机动车排—气,污染物排放检验【方法并向社会—公布后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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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七条 《机动车环《保检验机构应—当遵守下列规—定
【。 (一)建立【健全环保检验—工作制度制定—并落实便民服—务措施提高检验工】作,效率;
— , 《(二:)按国家有关规【定,报请法?定计量检《。。定机构对环》保,检,验设备进行定期检定!或者:校准;
! (三)按本省采!。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!物排放检验方法进行!检验并出具公—正、准?。确的环保《检验:报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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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:四)向当地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!门,即,时传送?环保检验数据和【。视,频,影像信息《;
? 》 (:五):按规定组织检验【人员进?行培训不得安排未取!得相应资格》的人员上岗》工作;
【 (六)不】得开展机动车排气】污染维修治理—业务;
— (—七)在检验场所的显!著位置公《示其: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!委托证书、计量认证!证书以?及机动车《排,气污染物排放检验的!方,法、程序、排放限值!和投诉举《报电话
】
?第十八条 在用机!。动车经环保检验合】格的环境保》护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?即时发放环保—检验合格《标志;经环保—检验不合格的—应当进行《维修并在维修后【进行复检对复检合】格的机动车环境保】护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即时【发放:环保检验《合格标志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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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九条 【对,未依:法取得环保》。检,验,合格:标志的机动》车公安机《关交通管理》部门不予核发—机动:车安全技术检验合】格标志交通运输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!理,。营运:车辆:定期审验合格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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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未依?法取得环《保,检验合格《标志的机动车—不得上道路行驶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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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条 环《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!粘贴在机《。动,车前窗右上角不得故!意遮挡或者污—损
!第二十一条》 :禁止伪造、》变,。造或: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!机,动车环保检验—。合格标志
—第四章 监督【。管理
《第,二,十二条? , 环境保护行政【主管部门可以在【公共停?车场、专用》停车场等《机动车停《。放场所对在用—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!放状况进行》监督:抽测:监督抽测不收取【费用
】 环?境,保护行政《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抽!测时应当出示行【政执法证件机动车】所有人或者》。使用人应当》。予以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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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。十三条 》在用机动车经监督】抽测不合格的环境保!护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立:即收回其环保检【验合格标志该机动车!在,维修后经环保检验机!构复检合格的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即时发放【。环,保检验合《格标: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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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四条? :环境保护行政主【管部门?应当通过监督性检】。查,、网络监《控等方式《对机动车环保—检验工作的公—正,性、准?确性进行监督检【查并将监督检查情】况向社?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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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五条 公安!机关交通管理部【。门在实施道》路交通安全管理【时应当查验机—动车的环《保检验合格》标志对未《取得:环保检验合格—标志的机动车不【。得允许其上路行驶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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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?六条 ? 商:。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依照本省有关规【定做好报废机动【车回:收拆解?行业的监《督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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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七条 】 交通运输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—将机动车排气污【染防治?纳入对车辆》营运的监督管理【内容
】 第二十》。八条 质量技术】监督:部门、工商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!强对机动车燃料【生产、销售的监【督管理及时》查处生产、销售不】合格燃料的违法行】为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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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:二十九条 —。。环境:保护行?政主管?部门:应当建立机动—车排气?污染:投诉举?报制度向社会公开相!。关电话?对投诉举报》的内容依法进—行调查处《理并为投诉举—报人保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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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?三十条 环境【保护行?政主管部门可以【。聘请社会《监督员协助开展机】动车排气污》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!作,。
第?五章 法律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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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十一条 》 对违反本》办法的行为》中,华人民共和国大气】污,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!、法规?已经规定法律—责任的从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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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三十?二,条 环境保护【行政主管部》门和其他有关行【政主管部门的工作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依法给予处分;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:事责:任
】 (一)不》依法办理相关—行政许可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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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(二)对违!反本办?法的行为不依法【处理:的;:。
】。(三)其他滥用【职权、?玩忽:职守、徇私舞弊【的行为
! , ,第三十三条 【违反本办法第—十七:条第六项规定的【由环境保《护行政主《管部门责令改—正并移送交通运输】等行政主《管,部门依法处》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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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【四条 违》反,本办法? 第十九条第二款】规,定的由公安机—关交通管理》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!二百元罚款
第六!章,。 附 则
】第三十五《条 中国人民解放!军和中国《人民武装警察—部,队在编机动车排【气,。。污染防治及监督管】理工作不《。适用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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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十六?条 本办》法自:2,013年2月—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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