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河北省》机动车排气污染【防治: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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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?北省人民政府令【〔2012》〕第:。9号:
【。 河:北省: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!办法已?。经2012年—11月22日省【政府第11》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!予公布?自2013年2月1!日起施行《
省?长 张庆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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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】12月3《日
第一章】 总 则
第!一条 《为防:治机动车排》气污:染,保护和?改善大气环境保障】人体健康根》据中华人民》共,和,国大气?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!律、:法规的规定结合本】省实际制定》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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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—。。 :本办法适《用于本省行》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!气污染防治》及其监督《管理工?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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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条 》 本办法所称机动】车,是指以内《燃,机驱动或者牵引【在道路上行》驶的供人《。员,乘用、运送》物品或者《进行工程《作,业的车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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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本办法—所称机?动车排气污染是【指机动车排放—氮氧化物、碳氢【化合物、颗粒物和一!氧,化碳等?污染物造成的大【气环境污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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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条 —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应当加强—。对机动车排气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】。导建立?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!防治工作协调机制、!相关行政执法部门】信息共享《机制和?高,污染排放机动车【提前退出《经济补偿《机制为机动》车排气污染防治【工作: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!保护和改善》本地的大气环境质量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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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条》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环境保护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对本行政区域内【的机动车排气—污染防治《工作实施统一监【督管理
】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?其他有关行》政主管部门》按规定的职责做好】机动车排气污—染,防治:的相关监《督管理工作
【第二章 《 预:防与控?制
第六条— ,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!当,采取措施鼓励清洁燃!料、使用清洁能【源的机动车和机【。动车排气污染防【治先进技《术的研发《。、生产及使用并禁】止生产、《进口或者销售—未达:到国:家标准的《机动车燃料和排【气污染物《排放:未达到当《地采用的国家标准的!机动车
! 第七条 【设,区,的市人民政府及【其,有关:部门应当加快淘【汰未:达到:国家:第一阶段《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!和未达到国家第三】阶段柴油车》排放标准的》机动车加强对营运车!辆,强制报废的管理和】监控工作在国—。。家和本省规定的【期限内完成机动【车氮氧化物排—放总量的削减—目,标和高污染》。机动车的淘》汰任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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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八条 机动车【排气污染物的排【。放应当?达到本省采用的【国家第三阶》。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!排放标准《具备条件的设区【的,市可以提前执行国】家下一阶段的—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!放标准
— 《 对排气污染—物排放未达到当地】采用的国家标准【的机动?车公安机《关交通管理部门【不予办理注册登记】和转入登记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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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九条 机动车燃料!销售企业销售的【燃料质量应当达【到国家标准并在【销售场所《的显著位置公示燃】料的质量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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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,条 设区的市【人民政府《应,当采取高污染机动车!限,行措施?根据本地大气环境质!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!污,染防治工作的需【要确定主城区内禁止!或者限制高污染【机动车行驶的区域】和,时段
】 第十《一条 机动车所有!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!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!装,置的正?常运行不《。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装!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!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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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二条? 设区的市和【县(:市)应当《优先发展公共—交通事业根》据,本地实?际设:置公交车辆》专用道路和公—交车辆优先》通行信号系统鼓励公!众,选,择对环境无污染【的,出,行方式并逐步改善】城市道路的》自行车行驶和行人】步行条件
第三章! 检验与治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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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在】用机:动车应当按》期进行环保检验环】保检验?应当与?机动: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一!并进行?
: 《 新购机》动车排气《污染物的《排放达到《当,地采用?。的国家标准》的免:予进行环《保检:验直接?领取:环,保检:验合:格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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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】 机动车环保检验!工作由省《环境保护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委托并取得质量】技术监督《部门:。颁发的计量认—证证书的机动车环】保检验机构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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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!条 设区》的市人?民政:府应当根《据本省的机动—车环保检验机构【发展:规划确定本行政【。区域机动车》环保检验机》构的:布局和数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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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六条 省环境】保护:行政主管部门—。。应当根据《国,家有关标《准的规定确定本省】采用的机动车排气】污,染物排放检》。验方:。法并向社会公—布后: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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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七条 机!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!当,遵守下列规定
】 》 (一)《。。建立健全环保检【验工作?制度制定并落实便】民服务?措施提高检验工【作效率;《
】(二)?按国家有关规定【报请法定计量检定机!构对环保检验设【备进行定期检定或】者校准;《
《 (三)按】本省采用《的机动车排》气污染物《排放:检,验方法进《。行检验并出具公正、!准确的?环保检验报告—;
? 《 (四)向—当地环境保护行【政主管部《门,即时传送环》。保检验数《据和视?频,影像信息;
! (》五)按?。规定:组织检验人员进行】培训:不得安排未取—得相应资《格的人员上岗工【作;
】 (六《。)不得开展机—动车:。排气:污染维修治理业务】;
》 (七)【在检验场《所的显著位》置公示其机动—车环保?定期检验委托证书、!计量:认证证书以》及机动?车排气污染物排放】检验:的方法、程序、【。。排放限值和投诉【举报电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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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!条 在用机—动车经环保检验【合格: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即时发放】环保检验合》。格标志;经》。环,。保检:验不:合格的应当进行维修!并在维修后进—行复检对复检—合格的?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!。主,。管部:门应当即时发放环】保检验合格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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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】条 ?对未依?法,取得: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!机,动车公安机关交通】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!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!格,标志交通运》输行政主管部门【不予办理营运车【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!
【 未依法《取,得环保检验合格【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!道路行驶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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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。 第二十条 环!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!粘贴在?机动车前窗右上角】不得故意《遮挡或者污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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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一条 禁【止伪造、变造—或,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!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!。。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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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监【督管理
》第二十二条 环】境保:护行:政主:管部门?可以在公共停车【场、专用停车场【。等机:动车停放《场所对在用机动【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!况进行?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不!收,取费用
! :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!门进行监督》。抽测时应当出示【行政执法证件机动】车所有人或者使用】人应当予以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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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三条 》 在:用机动车经监督【抽测不合格的环境】保,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立即收回其环—保检验合格》标志该?机动车在维修后经】环保检验机构复【检合格的环境保【护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即时》发,放环保?检验合格《标志
《。
第【二十四条 环境】。保护行政主管部【门,应当通过监督性检】查、网?络监控等《方式对机动车环【保检验工作的公【正性、准确性进行监!督检查?并将: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!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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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《五条 ? 公安?机关:交通管理部门在【实施:道路交通安全管【理时应当查验—机动车?的环:保检验合《格标志?。对未取得环保检验】合格标?志的机?动车不得《允许其上路行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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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六—条 商《务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依》。照本省有关规定【做好报废《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!的监督管理工作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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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七《条 交通运输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将机:动车排气污染防【。治,纳,入对:车辆营运《的,监督管理《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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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八条《。 质量《技术监督部门、工】商行政?管理部门应》当加强对机动车燃料!生产、?销售的监督》。管理及时查处生产】、销售不合格燃料】的违法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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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九:条 ?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!门应:当建立机动车排【气污染投诉举报【制度向社会公—开相关电《话对投诉举报的【内,容依法?进行:调查处?理并为投诉举报【。人保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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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条 环》境保护行政主管【。。部门可?以聘请社会监督员】协助开展机》动,车排:气污染防治的监【督管理工《作
第五章 】法律责?任
第三十一【条 对违反—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!。民,共,和国大气污》染,防治法等有关法【律、法规已》经规定法律责—任的从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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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二条 》环境保护《行政主管部》门和其他有关行【政主管部门的—。工作人员有下列【行为之一的依法【给予:处分;?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《刑事:责任
— ? (一)不依法【办理相?关行:政许可的;
! 《(二)对违反—本办法的行为不依】法处理的;
! 《(三)其他滥用职权!、玩忽职守》、徇私舞弊》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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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?三十:三条 ? 违反本《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!规定的由环境—保护行政主管部【门责:令改正并移送交【通,运输:。等行政主管部门依】法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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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四条 》违反本办法 第【十九条?第二款规定》的由公?安机关交通管理部】门予以?警告并处以》。二百元罚款
第】六章 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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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 【 中国人民》。解放军和中国人民】武,装警察部《队在编机动车排气污!染防治及监督—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!。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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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六:。条 本办》法自20《13年2月》。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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