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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河北省机动》车,排气污?染防治办法 【 河北—省人民政府》令〔2?012〕第9号 ! ? 河北省机动】。。车排:气污:。染防治办法已—经,2012年11月】2,2日省政府》。第1:12次常务会议通】过现予公布自20】13:年2月1日起施【行, ,。 省长 张庆—伟 —201?2年12《月,3日: 第一章 !总, :则 ?第一条 为防治机!动车排气污染—保护和改善大—气环境保《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!人民共和国大—气污染防治法等【有关法律、法—规的:规定结合《本省实际制》定本办法《 , ? 第二条【 本?办法适?用于:本省行政区》域内的机动》车排气污染防治及其!监督管?理,工作 ! 第三条 本【办法:所称机动车是—指以内燃机》驱,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!行,驶的供人《员乘用、运送物品或!者进行工程》作,业的车辆  !   本《办法所称机动车排】气污染是指机动车】排,放氮氧化《。物、碳氢化合物、颗!粒物和一氧化碳【等污染物造》成,的大气环《境污染 ! 第四条 【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!排气污染防治—工作的领导建—立健全机动车排【气污染?防治工作协调—机制、相《关行政执法部—门信息共享机—制和高污染排放【。机动:车提前退出》经济:补偿机?。制为机动车》排气污染防治—工作:提供必要的资金【支持保护和改善本】地的大气环》境质量? ?。 第五条】 县?级以上?人民政府《环境保护行政—主管部门对本行【政区域内的机—动车排气污染防【治工作?。实施统一《监督管理 【 , ,   县级》以上人民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】主,管,部,门按:规定的职责》做好机动车排气【污染防治《的相关监《督管理工作》 第二章 预】防与控制 第【六条 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!应当采取《措施鼓?励清洁?燃料、使用清洁【能源的机《动车:。和机:。。动车排?气污染防《治,先进:技术的研发、生产及!使用:并禁止生《产、进口《或者销售未达到【国家标?。准的机动《车燃:料和:排气污染物排放【未达到?当地采用的国—家标准的机动车 ! 第七条!。 设区的市人民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!当加快淘汰未达到】国家第一《阶段轻型汽油—。车排放标《准和未达《到国家第三阶段【柴油:车排放?标准的机动》。。车加强对营运车【辆强制报废的管理】和监控?工作在国《家和本省《规,定,的期限内《。完成机动车氮—氧化物排放总量的】削减目标和高污染机!动,车,的淘汰任务 ! , 第八》。条 :。 机:动车排气《污染物的排》放应当达到本省【采用的国家第—三阶段机动车排气】污染物排放标准具】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可!以提前执行国—家下一阶《段的机动车排气污染!物排放标《准 ? ,    《 对排气污染物排放!未达到当地采用的国!家标:准的机动车》公安机关交通管【理部门不予办理注】册登记?和转入登记手续 ! , 》第九条 机—动车燃料销售企业销!售的燃?料质量应当》达到国家标准—并在销售场所的【显著位?置公示?燃料的质量标准 ! 第十】条 ?设区:的市人民政府—应当采取高污染机】动车限行措施—根据本?地大:气环境质量状况和】机动车排气》污染防治工作—的需要确《定主城区内禁—止或者限制高污染机!动车行驶的区域【。和,时段 ? 》 第十《一条: 机动车所有人】和使用人应》当保证机《动车:。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!正常运行《不得擅自《。拆除或者改装—机动车排气污—染,控制装置《 :。 —第十:二条 ? 设区的市和县(】市)应?当优先发展公—共交通事业》根据本?地实际设《置,。公交车辆专用道路和!公交车辆优先—通行信号《系统鼓励《公众选择《对环境无污染的【出行方式并逐步改】善城市道路的—。自行车行驶和行人】步行条件 第三】章 检《验与治理 第【十三条 在—用机动车应当按期进!行环保检验环保【检验应当与机动车】的安全技术检验一】。并进:行,    【 新购机动车—排气污?染物的排放达到当】地采用的国家标准的!免予进行环保—。检验直接领取—环保检?验,合格标志 ! ,。 第十四条 机!动车环保检验工作】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!管部门委托》并取: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!颁发:的计量认证证书【的机:动车:环保检验机构承担】 】第十五条 》 ,设区的市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】本省的机动车—环保检验《机构发展《规划确定本行政区】域机动车环保检验】机,构的布局和数量 ! , 》第十六条《。 省环境保护行】。政主管部门应—当根据国家有—关标准的规定确定本!省采用?的机动车排气污【染物排放检验方【法,并向社会公布后【实施: 》 ,。 第十《七条 机》动车环保《检验机构应》当遵守下列规定 !  ?   (《一)建立健全—环保检验工作制【度制定并落实—便民服务措施—提高检验《工作:效,率;  【   (二)按国】家有关规定报请法】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环!保检验设备进行定】期检定或者校准;】 ?     (—三)按本省》采用的机动》车排气污染物排放】检验方法进》行检验并出具公正】、准确的《环保检?验,报告; 《     (四!)向当?地环境保护行政【主管部门《即时传送环保—检验数据和》视频影像信息—; 》。    (五—)按:规定组?织检验人员进行培训!。不得安排未》。取得相应资》格的人员上岗工作;! :     (六)!不得:开展机动车排气【污染维?修治理业务;—    【 (七)在检验场所!的显著位置公示其机!动车环保定期—检验委托《证书、计量》认证证书以及机动车!排气污?染物排放检验—的方:法、程序、排放【限,值和投诉举》报电话 【 , ?第十:八条 《在用机动车经环【保检:验,合格的?环境保护行政—主管部门应》当即时?发放环保检》验合:格标志;经》。环,保,检,。。验不合格的应当【进行维修并在维【修后进行复》检对复检合格的机动!车,环境保护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即时发放环保】检验合格标志 【 — 第:十九条? 对未《依法取得环保检验】合格标志的机动【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!部门不予核发机【动车安全技术检验】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!。政主管部门》不予办?理营:运车辆定《期审验?合格手续 】   ? 未依?法取得?环保检验《合,格标志的机》动,车不得上《。道路行?驶 【 :第二:十条: 环保检验—合格:标志应当粘贴—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!不得:故意遮挡或者污损 !。 ? 第二十【。一条 《禁止:伪造: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!、变造的机》动车环?保检验合《格,标志 第》四章 ? ,监督:管理 第》二十:二条 环》境保护行政主—管部:。门可以在公共停车】场、专用《停车:场等机动《车停放场所对—在用机动车排—气污染物《排放:状况进行监督抽【测监督?抽,测不收?取费用 【    环境保护行!政主管部门进—行监:。督抽测时应当出示行!政执法?证件: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!用人应当予以—配合 】 第二十》三条 在用—机动车经监督抽测不!合,格的环?境保护行政主—管部门应《当立即收《回其环保检验—合格标志该机动【。车在维修后》经环保?检验机构复检合【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即—时发放环保》检验合格《标志: — ,。 第:二十四条 》 ,环境保护行政—主管部?门应:当通过监督》性检查?。。、,网络监控等》方式对机动车环【保检验工作的公【正性、准确性—进行监督《检,查并将监督》检查情?况向社会公布 】 》 第二十五》条 公安机关【交通管理《部门:在实施道路》。交通安?全管理时应当查验】机动车的环保检【验合格标志对—。未取得环保检验【合格标志的》机动车不《得允许其《。上路行驶 【 ? , 第二十六条 】商务行?政主管部门应当【依照本省有关规定做!好报废机《动车回收拆解行【。业的:监督管理工作 !。 ? 第二十七条【 :交通:运输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—将机动车排气污【染防治纳入对车【辆营运?的监督管理内容【 : : 《第二:十八条?。 质量技术监督】部门:、工商?行政:管理部门《应当加?强,对,机动车燃料生产、销!售的:监督管理及时查处】生产、销售不合【。格燃料的违》法行为 《 第】二十九条《 环境保护行【政主管?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!排气污染投诉举【报制度向《。社会公开相关电【话对投诉举报—的内容?依法进行《调查处理并》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! — 第三十条 环】境保护行《政主管部门》可以聘?请社会监督员协助】开展机动车排气污】染防治的监督管理】工作 第五—章 法律》。责任 第》三,十一:条 : 对违反本办法的】。行为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大气污染防治】法等:有关法?律、法规已经规定】法律责任的从其【规定 】 第三《十二:条 环《境,保护行政主管—部门和其他有—关,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!人员有下列》行,为之一?的依法给《予处分?;,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 —   (一)不依法!办理相关行政许【可,的; ? ?    (二—),对违反本办法的【行为不依法处理的】;  —   (三)—其他滥用职权—、玩:忽职守、徇》私舞弊的行为 】 , 》第,。三十三条《 违反本办—法第:。十七条第《。六项规定的由环境保!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改正并移送交通运输!等行政主管部门依】法处理 》 第三】。十,四条 违反—本办法 《。第十九条第》二款规定的》。由公安机关交—通管理?部门予以《警告并处以二百【元罚款 第六章 ! 附 则》 第?三十五?条 中国》人民解放《军和:中国人民武装警【。察部队在编机—动车:。排气污染防治及【监督管理工作不【适用本办法 【 : 《第三十六条 — ,本办法自2013】年2月?1日起施行 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