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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【北省机动车排气【污染防治办》法 河】北省人民《。政府令〔2》012〕第9号 】 : 河北省机!动车排气污染防【治办法已经20【12:年11?。月22日省政—府第1?12:次常务会《议通过现予公—。布自20《13年2月》1日起施行 — 省长 张庆伟【 2012!年12月3日 ! 第:一章 总 【则 第一》条 为防》治机动车排气污染】保护:和改善大气环境保】障人体健康根据中】华人民共和》国大气污染防治【法等有关法律、【法,规,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!制定本办《法 — 第二条 本!办法适?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!的,机动车排气污—染防治?及,其监督管理工作【 , 》 第三条》 本办法所—称机:动,车是指以内燃机驱动!或,者牵引在《道,路上行?驶,的供人员乘用—、运送?物品或者进行工程作!业的车辆 》  《   本办》法所称机动》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!车排放氮氧化—。物、碳?氢化合物、颗粒【物和一氧化碳—等污染物造成的【大气环境污染— : 第【四条 县级以【上人: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!动车排气污染—防治工作的领导【建立健全《机动车?排气污染防治工【作协:调机制、相》关行政?执法部门信息共享】机制和高污染—排放机动车提—。前退出经济补—偿机:。制为机动车》排气污染《防治工作《提供必要的资金【支,持保护和改善本【地的:大,。气环:境质量 【 第五条 !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环境》保护行政主管—部门对?本行政区域内的【机动车排气污染防】治工作?实施统一监》督管理  】   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其他有》关行政主管部门按】规定:的职责做好机动车排!气,。。污染防?治的:相,关监督?管理工作 第【二,章 预防与控【制 ?。第,六,条 县《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及其?有,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!鼓励:清洁燃料、使用清洁!能源的机动车和机】动车:排气: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!研,发、:生产及使用并禁【止,生产、进口》或者销售未达到国】家标准的机》动车燃料和》排,气污染物排放—未,达,到当地采用的国【家标准的机动车 ! —第七条 设—区的市人民政府及】其有关部《门应当加快淘汰未】达到国家第一阶段轻!型汽油车排放标【准和未达到国家【第三:。阶段:柴油车排放》标准的机《动车加强对营运车辆!。。强制报?废的管理和监控工】作在国家和本省【规定的期《限,内完成机动车氮氧】化物排放总》量的削减目》标和高污染》机动车的淘汰任务 ! 【第八条 《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!的排放应当》达到:本省采用《的国家第三阶—段机:动车:排气污染物》排,放标准具《备条件?的设区?的市:可以提前《执行国家下一阶段的!机动车排气污—染物排放标准 !。    《 对排气污染—物排放未达》到,当地:采用的?国家标准《的机:动车公安机关交通】管理部门不予办理】。注册: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! 第!九,条 : 机动车燃料销【售企业销售的燃【料质量应当达到国】家标准并在销售【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!燃料:的质量标准 — 《 第十条 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!当采取高污》染机动车《限行:措施根据本地—大气环境质量状况】和机动车排气污染】防治工作的需—要确定主《城区内禁止》或,者限制高污染机动车!行驶的区域和时【段 : 第十!。一条 ? 机动车《所有人和《使用人应当》保证机动车排气污】染控制装置》的正常运《行,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!装机动车排气污【染控:制装置 】 ,。 , 第十二条 设区!。的市和?县(市?)应当优先发展【。。公,共交通事业根据本地!实,际设置公交车—辆专用道《路和公交《。车辆:。优先通行《信号系统鼓励公众】选择对环境无—污染的出行方—式并逐步改善城市】道路:的自行车行驶和行人!步行条件 第三章! 检验《。与治:理 : 第十三条 在用!机动车应当按—期进行环保检验环保!检验应当与》机动车的《安全技?术,检验一并进行 】   《  新购机动车排】气,。污染:物的:排放达到《当地采?用的:。国家标准的免予进行!。环保检验直接—领取环保检验合【格标志 】。 第《十四条 《 机动?车环保检验工作【由,省环境?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!托并取得质量技【术监督部门颁发【的计量认证证书的】机动:车环保?检,验,机构承担 !。 第十五条 !设区的?市人民政府》应当根据本》省的机动车环—保检验机构发—展规划?确定本行政区—域机动车环保检【验机构的布》局和数量 — ? , :第十六条 》 省:环境保护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!。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!。本省采用《的机动车排气—。污染物排放检验方法!并向社会《公布后?实施 《 第十七!条, , ,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】。构应:当,遵守:下列规?定    】 ,(一)建立健全【环保检验工作制度制!定并落实便民—服务措施提高—检验工作效率—; 》    (》二):。按国家有关》规定:。报请法定计量检定机!。构对环保检》验设备进行定期【检定或者《校准; —  :  : (三)按本省采】用的机动车排—气污染物排》放检验方《法进行检验》并出:具公:正,、准:。确的环保检》验报告; — ,     (四)】向当:地环境保《。护行政主《管部门?即时传送环保检验】数据和视频影像信】息;:     (!五)按规定组—织检验人员进行培训!不,。得安排未取得相【应资格的人》员上岗工作》;  —   (六)—。不得开展机》动车排?。气污染?维,修,治理业?务; ? ?    (七)在检!验场所的显著位置公!。示其机动车》环保定期检验委托】证,书、计量认证证书】。以及机动车排—。气污:染物排?放检验的《方法、程序、—排放限值和投—诉举报电话 ! 第》十八条? , 在用机《动车经环保检—验合格的环境—保护行?政主管部门应当即】时发放环保》检验合格标志—;经环保检》验,不,合格的应当进行维】修并:在维修后进行复检对!复检合格的》机动车环《境保:。护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?即时: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!志 !第十九条《 对未依法取得环!保检验合格标—志的机?动车公安机关交【。通管理部门不予【核发机动《车安全技《术检验合格标—志交通运输行政【主管:部门不予办理营运】车辆定期审验合【格手续?  》 ,  未依法取得环保!检验:合格标志的》机动车不得上—道路行驶 ! 第二十条【 环保检验合【格标志?应当粘贴在机动车】。前窗右?上角不得故意—遮挡:或,者,污损: 》 , 第二十一条【 禁止伪造、【变造或者《使用伪造、变造的】机动车环保》检验合格标志 】第四章 监督【管理 第二—十二:条 环《境保护行政主管【部门可以在公—共停车场、专—用停车场等机动车停!放场所对《在用机动《车排气污《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!督抽测?监督抽?测不收取《费,用    】。 环境保护行政主】。管部门?进行监督抽测时【应,当出示行政》执法证件机动—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!应当予?以配合 》 》 第二十三条 】在用机动车经—。监督抽测不合格【的环境保护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立即】收回:其环保检验》合格:标志该机动车—在,维修后经《环保检验《机,构复检合格的环【境保护行政主管【部,门应当即时发放环】保,检验合格标志— — 第二十四条 】 环境保《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通过监督性》检查、网络》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!环保检验工》作的公正性、准【确性进行监督检查】并将监督检查情【况向:。社会公?布 — 第二十五条】 公?安机:关交通管理》部门在实施》道路:交通安全管理—时应当查验》机动车的《环保检验合格标【志对未取得环—保检验合格标志的】机动车不得》允许其上《路行驶 【 《第,二十:六条 商务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依照本省!有关规定做好报废机!动车:回,收拆:解行:业的监督管理工作】 【 第二十七条 】交通运输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将机动车排气污染】防治纳?入,对车辆营运》的监督管理内容 ! ? 第二十八条 ! 质:量技术监督部—门、工商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!强对:。机动:车燃料生产、销售】的监督管理及—时查处生《。产、销售不合格燃料!的违法行《为 —。 , 第?二十九条 环【境保护行政》主管:。部门应?当建立机动车—排气污染投》诉举报制度向社【会,公开相关电》话对投诉举报的内】容依:法进行调查处理【。并为投诉《举报人保《密 《 第三十】条 环境》保护行政《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!会监督员协助—开,展机动车排气污染】防治的?监督管理工》作 第《五章 法律—责任 第三十一】条 对违反本办法!的行:为中华人民共和【国,大气污染防治法【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】已经规?定,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! 第!三十二条 环境保!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!他,有,关行政主管》部门的?工作人员有下—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!予处分?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   !  (一)不依【法办理相关》行政许可的;— 《。    《(二)?对违反本办法—的行为不依法处【理的:;    】 (三)其他滥用职!权、:玩忽职?守,。、徇私舞弊的行为 ! : , : 第三十》三条 违反本办法!第十七条第》六项规定的》由环境保护行政【主管部门责》令改正并移送—交通运输等》行政主管部门依【法处理 —。。 ? 第三十四条 !违反本办《法 :第十九条《第二款?规定的由公安机【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!警告并处以二百【元罚:款, 第六章 【。附 : 则 第三十五】条, :中国人民解》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!警,察部队在编》机动:车排气?污染防治及监督管】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! , — 第三十六》条 本办法自【2013年2月1】日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