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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河北省【港口:岸线管理规定 【 《 河北省人》。。民政府?令,〔2012〕第7】号 — 河:北省港口岸线管【。理规定?已经2012年1】0,月25日省政府第1!11:次常务会《议通:过现予公布自—2013年1—月1日起《施行: 省》长 张《庆伟 ? , 2012年1!。1月21《日 ?第一条 为—加强港口岸》。线管理保护和合理】开发利用港口—岸线资源保护当事】人的合法权益根【据中华人民》共和国港口法、河北!省港口条例(以下简!称条例?)等有关《法律法规结合本【省实际制定本—。。规定 】 第二条 本】省行政?区域内港口岸线的】规,划、利用和管理适用!本,规定 》 : ,。 第三条》 港口岸线—的,开发:利用应当坚持科学】规划:、统一管理、严格】。保护、综《合利:。用、集约《开,发和有偿《使用的原则 】 ? 第四条 【省人民?。政府交通运》输主管部门负责全】省港口岸《线管理?工作会?。同省人民政府发【展和改革部》门具:体实施港口深—水岸线使《用的报批工》作省、设区》的市港口《管理部门依照条例】的规:定具体实施港口岸】线管理工作 【     省【港口管理部》门审: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!线前应当征求—省人民政府》发展和改革部门【意见 【 ?第,五条 《港口:岸线的开发》利用应?当符:合,全省港口布局—规,划,和港口?总体规划并与海【洋,功,能区划、当地—城乡规划等》其他有?。关规划相衔接、【协调任何《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!规划:使用:。港口岸线 —。     全省】港口布局规划由省】人民政府组织—编制:港口总体规划应当】符合全省港》口布局规划》主要港口和重要【港口的总体》规,。划,。必须报?省人民?政府批准后方可实】施 【。 第六《。条 建设单—位或者?个人使用港口—岸线建?设港:口项目应当》。在报:送项目?申请报告或者可行】性研:究,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!的设区?的市港?口管理?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!用申请   !  :港口岸线使用申请】提,交的材?料应当符合》条例和国《家有关规《定 : 第七!条 ?设,区,的市港口管》理,部门收到申》请材料后对》申请材?料齐全、《符,合法: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!理;对?申请材料《不齐全?或者不?符合法定形式—的应当当场或者在】2个工作日内一次】告,知申请人需要—补正的全部内容 !。 第八条! 对申请使用【港口深水岸线的【设区的市港口—管理部门受理后应】当在:10个工作日内【对,申请使用的港口岸】。线进行现场》核查核实申请—材,料将:核查情?。况和申请材料—报省港?口管理部门 !    省港口管理!部,门收到申请材—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!审并在10个工作日!内完成征《求省人民政府发展】和改革部门意见提出!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!料报国务院》交通运输主》管,部门:审批 《 , : 第九条 【 对申请《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!的设区的市港口【管,理部门受理后—。应当在2《0个工作日内完成】征求意见、现场核】查、核实申请材【料,工,作报省?港口管理部门审批】 :     省【港口管理部门—。收到申请材料后应】当组:织专家评审并依照】条例的有关规定进】行,。审批: 】第十条 》港口岸?线使用专家评审的内!容包:括 :。。   》  (一)建—设项目是否符—合国家和省产—业发展政策和港口】规划:;, :。。     —(二)建设项—目的必要性分析;】  》   (三)工【程可行?性研究?报告提出的岸—线使用方《案是:。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!和规范; 》     【(四)岸线使—用方案的科学性、】合理性分析; 【   》。  (五)岸线使用!方案是否满》足航道、通》航,安,全的相关要求; 】 ,    》。 (六)法律、法】规和国家规定的【其他要求 — 第十一!条 省港口管【理部门审查决定【批准港口非》深水岸?线使用申《请的应?当出具港口非深【。水岸线使用》批准文件不予—批准的应当书面【告知申请人并且【。说明理由 》 , 第十二!条 经批准使用港!口非深水岸线的建设!项目应当《在建设项目取—得,审,批、核准文》件,后的10《个工作日内持港【口非深水岸线—使用批准文件—和建设项目审批【、核准?文件向省港口管【理部门领取港口【非深水岸线》。使用:证   【  :对港:口深水岸《线使用证《的管理按国家有【。关规定执《行 !第十三条 港【口非深?。水岸线?。使用证包括以—。下内容  】  :。 (一)岸线使【用人; 》 :   ? (二)项目主要建!设内容; —     —(,三):岸线:的位置、范围、长】。度,、用途;  !  : (四?)岸线使用期限【;   【  (五)》。其他有关事项 】。 第【十四条 》批准使?。用港口非深水—岸线的?建设项目应》当,在取:得岸线批准文件之】日起1年《内开工建设》逾期未?开工建设的批—准文件失效》已经领取港口岸线】使用证?的应当予以注销【     】批准文件失》效后如继续建设该】项,。目需要使用港口【岸线:应,。当重新办理港口【岸线使用审批手续】 ? ? :第十:五条 港口—岸线使用人发生变】更时应当按原—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!关审批手续 】。 : 第十》六,条 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省港口管理部门!应当依法办》理港口非深水—岸线使用证的—注销手续 》     【(一)使用期限届】满未延?期的; 【 ,  : (:二)项目法》人依法终止》不再使用港口—岸线的; 】    《(三:)因港口规划调整】建设: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!再作为港口》岸,线的 ? — 第十七条 利】用港口规划区域内】岸线建设的项目应】当由省人民》政府发展和改革【部门会同省》。人民政府交通—运输:。、,国土资源、》环境保护《、城乡规《划等有关部门研究审!。。核提出意见并—。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!方可开?展前期?工,作 ? 第十八!条 港口》岸线批准使用期限按!相关海域、土地【使用及码头主体设计!。规范等因《素确定使《用期限?不得超过50年超过!期限继续使用的【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!在使用期限届满3个!月前向原批准机【。关提出申请》 : —第十九?条 港《口管理部《门应当?及时公开港口岸线使!用情况信息,并在】相关政府网站、新】闻媒:体发布 】 第二十条 】 ,港口岸?线可以?实行有偿《使用具体办法—由省人民政》府财政部门》会,同省人民政府—发展:和改革、交通—运,输等部门依照—有关规定拟定并【按,规定报批后》执行 【。。 : 第二十一条— 鼓励《和支持利用港—口岸线建设、—。经营集装箱和杂【货码头并按有关规】定减免有关费—用 》 , 第二十二条】 县级以上人【民,政府交通运输—主管:部门、港口管理部门!应当建立健全—港口:岸线:资源评估《机,制鼓励和支持港口】经营人通过产权重组!。等方式对利用率低的!港,口岸线进行整合提】高港口岸线利用【率, 《。 第二十三】条, 使用港口—岸线:的港口建设项—目同时占用土地【和海域的应当—由同一主《体使用 ! 第二十四—条 港口建设项目!开工建设时》设区的市《港口管?理部门应当对港口岸!。线的具体坐标位置进!行核定 《 , 第二】十五条 《 建设单位或者【个人依照有》。关规定取得临时【使用港口岸》线批准文件后—,应当按批准—的使用期限、范围】、功能等要求使用港!口,岸线临时使》。。。用期届满或》者因公共利》益需要?拆除临时设施—的建:。设单位或者个人【应当及?时予以拆除 【 : : 第二十》六条 县级—。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】运输:主管部门、港口管理!部门应当加强—对港口岸线资—。源的监督管理—建立健全监》督检查制《。度,及时依法查处港口岸!线使用、管》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!  》   公《民、法人《或者其?他组织?有权举?报违法使用》、管理港口岸—线的行为省人民【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!门、港口管理部【门应当设立举—报电话、《信箱或者电子邮【箱接受公民、法【人和其他《。组织的举报对受理的!举报经调查核—实后应当依法予以】处,理 】 第二十七》条 县《级以上人《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!部门、港口管理部门!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!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对》直,接,负责:的主管?人员:和其他直接责任人】员依法给予处分;】构,成犯罪?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 》  :   (一》。)不按规定的权限】。、程序批准》使用港口岸线的;】    【 (二)违反港口规!。划批:准使:用港口非深水岸【线的;  】   (三)未【取得港口岸线批准】。文件审批或者核准港!口建设?项目的;《   —  (四)其—他,滥用职权、玩忽职】守、徇私舞》弊的行为《 , 》 第二十八条 !擅自改变港口—岸线使用范围或者使!用功能的依》照条例第六十二条】的相关?规定予以处罚 ! : 第二十九》条 本规》定自20《13年?。1,月1日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