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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河北省港口》岸线管理规定— 》 河北省人》民政:府令〔2012【〕第7?号 《 ?河北:省港口岸线管理规定!已经201》2年10月2—5日省政《府第111》次常务会议》通过现予公布—自2013年1月】1日起?施行 —省长: 张庆伟》 :。 2012年】1,1月21日》 第一条 — ,为加强港口岸—线管理保护和合理】。开发利用港口岸【线资源保护当—。事人的合法权益【根,据中华人民》共,和国港口法、—河北省港口》条,例(:。以下:简称条例)等有【关法律法规结合本】省,实际制?定本规定 【 , 第二条 】。 本省行政区—。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!、利用?和管理适《用本规定 —。 , 第三【条 ?港口岸线的开发【利用应?当坚持科学规划、统!一管理、严格保护】、综合利用、集约开!发和有?偿使用的原则 】 《。 第四条 【省人民政府交—通,运,输主管?部,门负责全省港口【。岸线管?理工作会《同省人?民政府?发展和改《。革部门具体实施港口!深,水岸线使用的—。报批工?作省、设区的—市港口管理部门依照!条,例的规定《具体实施港口岸线】管理工作 】    省》港口管理部门审【批使用?港口非深水岸线前应!当征求省人民政府】发展和改革部门【意见 》 : ,。 第五《条 港口》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!符合全省港》口,布局规划和港口【总体规划并》与海洋功能区—划、当地城乡规【划等其他《有关规划相衔接、协!调任:何单:。位和个人不得—违反规?划使:用港口岸《线    】 ,全省港口布》局规:划由省?人民政?府组织编制港口总】体规划应《当符合全《。省港口布《局规划主要港—口和重要港口的【总,体规划?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!准后方可《实施 — 第六—条 建设》单位:或者个人使用港口岸!线建设?港口项目《应当在报送项—目申请报《告或者可行性研究】报告:前向港口《所在:地的设?区的市港口》管理部门提》。出港口岸《。线使用申《请, ,    — 港口岸线使—用申请提交的材【料应当?符合条例《和,。国家有关规定— 】第七条 设区的】市港:口管理部门》。收到申请材料—后对申请材料齐【全、: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!当场受理;对申【。请材料不齐》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!式的应当《当场或者在》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!知,申请人需要补正【的全部内容 ! , 第八条— 对申请使—用港口?深水岸线的》设区的?市港口管《。理部门受理后应当】在10个《工作日内对》申请使用的港口岸】线进行?现场核查核实—申请材料将核查【。情况和申《请,材料报省港口管【理部:门    】 省港口管理部【门收到申请材料后】应当组织《专家:评审并?在10个工作—日内:完,。成征求省人民政【府,发展和改革部—门意:见提出初审意见连】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!交,通运输主《管部门审批 【 : 第》九条 对申—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!线的设区的市港【口管理?部门受理后应当在】20个工作日内【完成征求意见、现场!核,查、核实《申,请材料工作报省【港口管?理部门审批》。 ?     省港口】管,理,部,门收到申请材料【后应:当组织专家评审并】依照条例的有关【规定进行审批 【 ? , , 第十条 【港口岸线使用专【家评审的内容包括】     (!一)建?设项目是否》符合国家和省—产业:发展政策和港口规】划,;, ?     (—二)建设项目—。的必要性分析;【     (!三)工程可行性研究!报告提出的岸线使】用,方,案是否符合》国,家技术标准和规范;! ?     (—四)岸线《使用方?案的科学性、合【理,性分析;  !   (五)岸线使!用方案是否满—足航道、通航—安,全的相?关要求; 》 ,   《  (六)法律、】法规和国家规定的】其他要求 【 《 第十一条 —。 省港口管理部【门审查决定》。批,。准港口非深水岸【线使用申请的应【当出具港口》。非深水岸线使用批准!文件:不予批准的应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】并且说明理由— 【。 第:十二条 《 经批准使用港【口,非深:水岸线的建设—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!取得审批、》核准文件后的1【0,个工作日内持港口】非深水岸线》使用批准文件和建设!项目审?批、核?。准文件向《省港口管理部门领取!港口非深水》岸,线使用证《 :     对【港口深水《岸,线使用?证的管理按国—家有关规定执行【 】第十三条 港【口非深水岸线使【用证包括以》下内容 —     (一)】岸线使用人》; ?     (【二)项目主》要建设内容; 】 ,     》(三)岸《线的位置《、范围、长度、用】途;    ! (:四)岸线使用—期限; —     》(五:),其他有关事项 】。 —第十四条 》。 批准使用港口【非深水?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!在取得岸线批准文】件之日起1年内开工!建,设逾期未开工—建设的批准文件失效!已经领取《港口:岸线使用证的应当】。予以注销 】。  :  批准文件失效后!如,继续建设《该项目需要》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!新办理港口岸线使】用审批手续 】 《 第十五条 港口!岸线使用人发生【。变更:时应当按原审—批程序重新》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】 《。 : 第十六》条 有下》列情形之《一的省港口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!理,港口非深《水岸线使用证的注】销手续 《  《   (一)—使用期?限届满未延》期的;  】   (《二)项目法人依法终!止,不再使用港口岸【线的; 》。     —(,三)因港口规划调整!建设项目所使用的】。岸,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!的 !第十七条 利用港!口规划?区域内岸线》建设的项目应当由】省人民政府发展和】改革部门会同省人】民政府?交通运输、》国土资源、环境保】护、城乡《规,划等有?关,部,门研究审《核提出?意见并报省人民【政府同意后》方,可开:展前期工作 【 第【十八条 《 ,港口岸线批准使用】期限按相关海域、土!地使用及码头—主体设?计规范等因》素确定使用期—限不得超过》50年超过期限继】续使:用的港口《岸线使用人应当在】。使用期限届满3个】月前向原批准机关】提出申请 》 【第十九条 》 港口管理部门应】。当及时公开港口【岸线使用情》况信:息,并在相关政府网!站、新闻媒》体发布 【 第》。二十条 《 港口岸线可以实行!有偿使用具体办【法,由,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!会同省人《民政府发展和改革、!交通运输等部门依】照有:关规定拟定并按规定!报批后执行 ! : 第二十一条 !鼓励和?。支持利用港口岸【线建:设、经?营集装箱和》杂货码头并按有关规!定减免有关费用 ! 《 第二十二—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交通运输【主管部门、港—口管理部门》应当建立健》。全,港口岸线资源—。评估机制鼓》。励和支持港口经营】人通过产《权重:组等方式对利用【率,低的港?口岸线进行整合提】高港口岸线利用【率 》 第》二十三条 使用】港口岸线的港口建】设项目同时占用土】地和:海,域的:应当:由同一?。主,体使用 》 》。 第二?十四条 《 港口?建设项目开工建设】时设区?的市港口管理部门】。应当对?港口岸线的具体坐标!位置进行核定— 第!二十五条《 建设单》位或者个《人依照有关》规定:取,。得临:时使用港口岸线批准!文,。件后,应当按批准】的使用期限、范【围、功?能等要?求使用港口岸线【临时使用期届满或】者因:。公共利益《需要拆除临》时设施?的建设单《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!予以:拆除 【 第《二十六条 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交通运输《主管:部门、港口管理部门!应,当加强对港口岸线资!源的监督管理建【立健全监督检—查制度及时依法【查处港口岸线使【用,、管理活动中的违】。法行:为 》    公民、法人!或者其?他组织有权举—报违法使用》、管理港口》岸线的行为省人民政!。府交:通,运输主管部门、港口!管理:部门应?当,设,立举报电话》、信:箱或者电《子邮箱接受公—民、法人和》其他组?织的举报对》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核!。实后应当依法—予以处理 】 第二—十七条 县级【。以,。上,人民政?府交:通运输主管部门【、港口管理》部门或者其他—有关部门及其—工作: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对直接负》责的主管人员和其】他,。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!予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 》  《  : (一)《不按规定的权限【、,程序批准使》用港口岸线的; 】。。 :     (二)违!反港口规划批—准使用港口非深水】岸,。线,。的;  【   (三)未取得!港,口岸线批《准文件审批或—者核准港口建设项目!的; — ,   (四)—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!职守、徇《私舞弊?的行为 】 , 第二十八条 】 擅自?。改变港?口岸线使用范围【或者使用功能—的依照?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相!关规定予以处罚【 《 第二十九—条 本规》定自20《13年1月1日【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