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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河北省防—治船舶污《染水域管理办法 】 政府令〔2!005〕第》1,号 河北省防【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!办法已?。。经2005年1月2!。6,日省政府第40【次常:。务会:议通:过现予公布自2【00:5年:3月1日起施行 】 二○○五》年二:月三日 第一章总!则 : 第一条为防—治船舶以及与船舶】有,关作业?活动污染水》域保护水《域生态环境和资【源保障人体健康根】据中华?人民:共和国海洋》环境保护《法,、中:。华人民共和国水污】染防治法等有关【。法,律、法规的规定【结,合本:省实际制定本—办,法 第二条本办】法适用?于本省?沿海:和内河通《航水域(以》下简:称水域)航行—、停泊、作业—的船舶及其所有人、!经,营,人,以及从事与船—舶有关作《业活动的《单位和?个人: 第三《。条本省各级》地方海事管理机【。构和国务《院,交通行政《主,管部门设置》的,河,。北海事行《政,主管部门(以下统称!海事管理机》构):。按照各自的》职责负责《防治船舶以及与【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!染水域的监督管理】工作     】各,级,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!门按照规定的—。职责对内河》通航水域水污—染防治实《施统一监督管理 !第二章船舶及相关】作业 第四—条任何船舶以—及,从事: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!。。的单位和《个人都不得违反【法律、法规》和规章的规》定向水域排放污染物!、废弃物和压—载水、垃圾及其他有!害物:质, :第五条?船舶和码头、水【上装卸设施经营人】进行污染危害—性,货物装卸作业时【应当采取有效的防】治水域污染措施.避!免货物?散落:污染水域发生货【物,散落污染水域的应当!迅速打捞《清除并立即向—。海事管理机构—报告 第》六条:在沿海通《航水域运输油类等散!装,液体污染危》害性货物《的船:舶,在抵:达目的?港前:应当与符《。合规定?条件的污染物清除】单位签?订污:染物清除作业协【议,保,证在发生《污染事故后能够及时!、有:效地清?除污染物 —第七条沿海通航水】域的:船舶和?码头、水上装卸【设,施经营人在进行油】类等散装液体污染】。危害性?。货物装卸作业时【应当:安排:具有:相关知?识及专?业技能的人员进行现!场管理和《作业在进行》油类货物装卸作【业时应当布设围油】栏,并严格?遵守:安全防污操》作,规程 第八条在内!河通航水域不得运输!剧毒化学《品,以及国?务院:交通行政主管—部门禁止运》输的其他危险—化,学品     在!内河通?。航水域运输》前款规?定以外的《危险化学品的—应当委?托,取,。得危险化《学品运输资质的【水运企业承运 【 第九条《在沿海通《航水域进行下—列活动应当事—先依照有关法律规】定报海事管理—机构批准或者核准】 , ,。    (一)船】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!焚烧炉; 》  :   (二)—船舶在港区》水域内进行》洗舱、清舱、—驱气、排放》压载:水、残油《、含油污水接—收、舷?。外拷铲?及油漆?等作业; 》。。    《。 (三)《船,舶、码头、设施【使用化学消油—剂;     】(四)船舶》。冲洗沾有污染物【。、有:毒有害物质的甲【板,。;    — (五?)船舶进行散装液体!污染危?害性货物的过—驳作业; —    (》六)从事《船舶水上拆解、打】捞、修造和》其他水?上、水下船舶施工】。作业 第十—条运:输油类货《。物船舶的供受油作】业,必须在海事管理【。机构指?定的水域进行并【采取有效的防治【水域污染措施—     每年】6月20日至9月1!0日在秦皇》岛市沿海通航水域】禁止进行散》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!物的过驳作业—;除运输《油类货?物船舶外《。船舶的供《受油:作业必?须在码?头进行 第十一】条码头、水》上装卸设施、—船舶修造厂和—散装液体《污染危害性货物【过驳作业经营人应】当依照环境保护行政!主管部门和海事管】理机:。构的规定《配置处理船舶—污染物、《。垃圾:和其他有害》物,质的接收设施确【定人员维护管理使】设施处于良好—。状态 第》十二条?从事散装液》体污染危害性—货物装卸《和过驳船舶供受【油船:舶洗:。舱、清舱船舶污染】物接收处《理船舶修造、水【上拆解等作业活动】的单位应《当向海事管理机【构,备案其?作业人员应当经过】防治船舶污染知识和!。专业技能的培训【 第三章》船舶污染《物的排放与》。。接收 ? ,第十三条《沿海:通航水域一》百五十总《吨以上运输油—类货物的船舶和四】。百总:吨,以上的其他船舶【应当依?照,有关法律、法—规和我国加入—的有:关,国际公约的规定配置!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!材;不满一》百五十总吨运—输油类货《物的船舶《和不满四百总吨【的其他船舶应当配】置与船舶污染物、】垃圾和其他有—害物:质产生量相适应的处!理或者储存设备和】。器材   —  内河《通航水?。域的船舶应当配【置与船舶污染物【、垃圾?和其他有害物质产生!。量相适应的储存设备!和器材 《 第十四条》。船舶应当将》污染物、《垃圾和其他有害物】质及时?进,行分类?和收集?沿海通航水》。域的船舶《应当委托具备相【应能力的单位接【收处理;内河通航水!域的船舶应》当放置到码头—设置的接收设—。施由码头统》。一处理?。不,得随意丢弃   !  接收处理单【位必须依照有—关规定处理船舶污】染物、垃《圾和其他有害物质】并将接收和处理情况!报海事管理机构备】案 第十》五,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!依照国家《有,关规定对《通航水域的船舶采取!禁止:排,放污染物、垃—圾和其他有》害物质的《措施 第》十六条在船舶修造作!业过程中船舶—修造:厂应当依照有关规】定及:时回收、处理—船舶污?。染物、垃《圾和其?他,有害物质    ! 船舶修《造厂利用《船,坞修造船舶的—在修:造作业结束后应当】对现场进《行清理并向》海事:管理机构报告 】第四章船舶》污染事故应急反应】 第十《七条与?防治:船舶污染水域—工作有关的县级【以上人民《政府应当《组织制定重大水域】污染事故应》急预案 》。。   ? 因船舶污染水域造!成或:者,可能造成重大—水域污染事故时县】级,以上人民政府应【当依照有关专项【应急预案的》规定迅速启动应【急预案;设置在海事!管理机构的船舶污】染水域事故应—急反应机构应当依】照应急预案的规【定,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有!关单位?及,时,采取相应《的应急?处置措施 第十】八条船舶《和码头、水上装【卸设:施、船舶修造厂及散!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!物过驳?作业经?营人应当制定防止】水域污染《的,应急计?划配置?防污染应急》设备:和器材建立水域污染!应急处?置组织定期进—行培训和演练并【。在发生水域污染事故!后依照有关专—项应:急预案的规定参加】应,急处置工作》 第十九条—任何单位和个—人发现船舶污—染水: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!重大水域污染事故】时应当立即向海事】管理机构及》其他有?关部门报告并根【据具体情况采取相】应的防止污》染,损害扩大的措施【 第?二十:条船舶发生事故造】成或者可能》造成水域重大—污染:损害的海事》管,理机构可以依法强】。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!污染损害《的措施由《此发生的《费用由肇《事方:承,担 第五章法律责!任, 第二《十一条?违反本办法第—四条、第五条、【第八条、第十—一条、第十》三条、?第十四条《、第十六条和第【十,八条规定的》。由海事管理机构【依照中华人》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!护法、中华人—民共和国水污染【防治法、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水污染【防,治法实施细则以及】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!船舶污染《海域管理条例等有】关法律、法》规的:规定予以《处罚 《第二十二《条,违,反本办法第》六条、第七条和第十!二条规定《的海事管理机构【可以禁止《船舶进出港口或【者责令船《舶、:有关单位和作业人员!停止作?业并限期改正 】第二十三条违反本】办法第九条、第十条!规定没?有违法所得的由海事!管,理机构处以三千元以!上一万元《以下的罚款;有【违法所得的由海【事管理机《构处以违《法所得三倍以下【、最:多不超过《三万元的罚款 】第二十四条海事管】理,机构执?。法人员滥用职权、】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!造成水域重大—。污染损害的依法予以!行,政处:分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 第二十!五条:拒绝、阻碍》海事管理机构及【其工作人员依法执】。行,公务的由《海事管理《机构依法予以—行,政处罚;构》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!的由公安机关依【法予以?治安管理处罚;【构,成,犯罪:的依: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第六章附】则 ?第二十六条本办法】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!    《 (一)船舶是指】水上: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!的船、艇《、筏、水上飞行器】、潜水器、移动式】平,台和其他水上移动装!置     (】二)水上装》卸设施是指水上各】种固定或者浮—动的用于船舶装卸作!业的:建筑、?装置和平《台 ?    (》三):与船舶有关》作业活动是指与船舶!有关:的码:头和水?上装卸设施的货【物装卸水上过驳危险!。货物集装箱》拆(装)箱船舶供受!。油船舶洗舱、清舱】船舶污染物、垃【圾和其他有害物质】的接收?处,理船舶水上拆解、打!捞、修造和》。其他水上、水下【船舶:施工作?业     (四!)船舶污染物是指】船舶及有关作业向】水域排放的任何可】能对水域《环境:。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!包,括油类(《含类油物质)、油】性混合物、货—物残余?物、船舶洗》舱水、生活污—水、污压载水、废气!等    — (五)散装—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!是指散装油类、散】装液体危险化—。学品、散装液化【气体以及国际—散,装运输危险化学品】船舶设备与》构,造规则?规定的物质 第】二十七?条渔业船舶污染【。水,域的监督管理依照中!华人民?共和国海《洋环境保护》法、中?华人民共和国—。水污染防治法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渔港水域交通—。。安全管理《条例等法律、法规】的有关规《定执行 第二十八!条水上浮动设施污染!水域的?管理参照本办法执】行 ?第二十九条本办【法自2005年3月!1,日,起施行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