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《省城镇土《地使用税实施办法
!
《
河北?省人民政《府令〔2007【〕第9号
!
河:北省城镇土地—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!20:07年6月18【。日省政府第84【次常:务会议通过》,现予公布》,自公布《之日起施《。。行,
《
二〇《〇七年六月》二十五日
【
:
第一条 根【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城镇土《地使用税暂行条例(!以下简称条》例),结合本省实】际,制定本办法【
,
第—二条 ? 在本省《所辖的?城市、?县城、建制》镇和:工矿:区,范围内?使用:土地的单位和个人】,为城镇土》地使用?。税(以?下简:称土地使用税)的】纳,税人,?应当依?照本办法《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!税
】 前款所【称单位,包》括国:有企业、集》体,。企业、私营企—业、股份制企业、外!商投资?企业、外国》企业以及其》他企:。。。业和事业《单位、社会团体、】国家机关、军队以】及其:他,单位:;所称个人,包括个!体工商户以及—其他个人《
—第,三条 下列—土地免缴土地使【用税:
—
《 (一)国】家机:关、人?民团体、军队—自用的土地;—
】 ?(二)由国家财【。政,部门拨付事业—经费的?单位自用的》土地;
! (三【)宗教寺庙、公【园、:名胜:古迹自用的土地;】
— 》(四)市《政,街道、广场、绿化】地带等公共》用地;
【
(】五)直接用于农、】林、牧、渔业的生】产用地;
!
? (六)经批准!开山:填海整治的土地和】改造的废弃土地【,从使?用的月份起免缴土】地使用税《5年至?1,0,年,;
【。 》(七)由财政部另行!规定免?税的能源、交通【、水利设施用—地和其他用地
】
第四条 !土地使?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!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!收
第】五条 ?。 土地使用》税,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!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!
》
第六条 土地】使,用税每平方米年适】用税额幅度如—。下:(一)石—家,庄、唐?山、邯郸市市区,三!元至十五元;(二】)承德、张家口、秦!皇岛、廊坊、—保定、沧州》、衡水?、邢台市市区—。,三元?至十二元;》(三)?县,级,市市区,二元至九元!。;(四)县城、建制!。镇、工?矿区,一元五角至六!元
?
?
? : 设区市《市,区、县级市市—区、:县城、建制镇—的范:围,依照行政区划】确定
】第七条 市、【县(市)人》民政府?应当根据实际情况,!将,本地区土《地划:分为若干《等级,在本》办法第六条确定【的适用税额幅度内,!制定:相应的适用》税额标准其》中,经济落后地区】的适用税《额标准可以适当降】低,,但降低额不得超】过本办法第》六条规定最低适【用税额的百分—之三十
【。
》 设区的》市、县(市》)人民政《府制定的适用税额标!。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!后执行
】
第八条《 土地使用—税按年计算、—分期缴纳纳》税人应当于每年【。3月、6月、9月】、12月《的1日至10日向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!务机关申《报缴纳本季度—的土地?使,用税
【
未缴】纳20?0,7年1月《至6月土地》使用税的《外商投?资,。企业、外s国企【业和已?经按原适《用税额标准缴—纳2007年1月至!6月土地使用税的】纳税人,《应当于2《007年9月1【日,至10日,补缴【2007年1月至】6月的土地使用税或!者差额?税款
—
第九条 纳】税人:占用的?土地跨越两个或【者两个以上县(市】、,区,)行政区的,—应当按?占用的土地面积【分别向土地所—在,地的地方税务机【关申报缴纳土—地使用税《
《
,
第十条 》 土地权属》争议未解决的,【土地使用《税暂由土地的—实际:使用人或者》。占有人申《。报缴纳
】
第:十一条 《 土地使用税的征】收管理,依照中华人!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!理法、条《例及本办法》的规:。定执行
》
:
第十二条 】本办法自公》布之日起施行—。1989年1月2】1日河?北省人民政府—公布的河北省—城镇土地使用税【实施办?法和1997年【10月15日—河北省?人民政?府下发的关》于调:整城:。镇土地使用税税额】的通知同时废止【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