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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河北省城》镇土:地使用税实》施,办法: —河北省人民政府【令〔2007〕第9!号 — 河北省城镇土【地,使用税实施办法已】经2:007年6》月18?日省政府第84【。次常务会议通过【,现予公布,自公】布之日起《施行 【。 二〇〇七年六【月二十五日 】。 ?第一条  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】镇土地使用》税暂行条例(—以下简称条例),】结合本省实》际,,制定本办法 】 :。 第二条  在】本省所辖的城市、】县城:、建:制镇和工矿》区范围内使用土【地,的单:位和个人,为城镇】。。土地使用税(以【下,简称:土,地使用税)的—纳,税人,应当依照本办!法的规?定缴纳土《地使用税 》  — ,   前款所称单位!,包括国有企业、集!体企业、私营企业】、股份?。制企业、外商投资】企业、外国企—业以及其他企—业和事?业单:位、:社会团体、国家机】关,、军队以《及其他单位》;所称个人,包括个!。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!人 》。 第三条  下列!土地:免缴土地使用税: !   【  : (一)《国,家机关?、人:民团体、军》队自用的土地;【 》  :    (二)【由国家?财政部?门拨付事业经—费的单位《。自用的?土地:; 《    —  (三《)宗教寺庙、公园】、名胜?古迹自用的土地; ! :    —。  (?四)市政街》道、广场、绿化地带!等公共用地》;,  【    (五)直接!用,。于农、林、》牧、渔业的生—产用:地; 《     】 (六)《经批准开山填—海整治的土地—和改造的《废,弃土:地,:从使用的月份—起免缴土地使用税】5,年至10年; 】  》    (》七)由财政》部另行规定免税的】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】设施用地和》其他用地 ! 第四条  土【地使:用,税由:土地所在地》的地方税务机—关负责征收 — 第—五条 ? 土地使用》税以纳?税人实际《占用的土地面积【为计税依据 ! 第六条  土地!使用税每平方米年】。适,用税额幅度如下【:(一)石》。家庄、?唐山、邯郸市市【区,三元至十五【元;(二)承—德、张家口、秦皇】岛、廊坊、保定【、沧州、衡水—、,邢台市市《区,三?元,。至十二元;(三【)县级市《市区:,二元至九元—;(:四,。)县城、建制镇、】工矿区,一》元五角至六元 !    —  :设区市市《区、县级《市市区、县城、建】制镇的范围》,依照行政区划【确定 《 第七—条,  市、县(市)人!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!情况,将《本地区土《地划分为《若干等级,在—本办法第六条确【定的适用税额幅度】内,制定相应的适用!税额标准《其中,经济落后地区!的适:用,税额标准《。可以适当《降低,但降低额【不,得超过本办法第六】。条规定最低适—用税额的百分之【三十 》 ? ,    《设区:的市、县《(市)人民政府制】。定的适用《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!府批准后执行—。。 第【。八条  土地使用】税按:年计算、分》期缴纳?纳,税人应当于每年3】月,、6月、9月、12!月的1日《。至10日向土地所在!地的地?方税务?机关申报缴纳本【季度的土地》使用税 —   》   未《缴纳:200?。7年1?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!的外商投《资企:业、外s国企业和已!经按原适用税额标准!缴纳2007年1月!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!纳税人,应》当,于20?07:年9月1《日至10日,补缴2!007年1月至6】月的:土地使用税或者【差额税款《 第九条!  纳税《人占用?的土地跨越两—个或者?两个:。以上县(《市、区?)行政区的,应当】按占:用,的土地面积》分别向土地所在地】的地方税《。务机关申报》缴纳土?地,使,用税: 第十条! ,。 土地权属争议未解!决的,土地使用税暂!由土地的实际—使,用人或者占有人申报!缴纳 】第十一条  土【地使用税《的征收管理,依照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!征收管?理法、条例及本办法!的规定执行 — 第—十二条  》本,办,法自公布《之日起施行》1,989年1月2【1日河?北省人民政府—公布的河北》省城镇土地使用税】实施办?法和19《97年10》。月15日河》北省: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!调整城?镇土地?使用税税额的通【知同时废《止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