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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河北省?城镇土地使用—税实施办《法 》 河?北省人民政府令〔2!007〕第9—号 — 河北省城镇土【地使用税实施—办法已经2》007年6月—18日省《政府第84次常务会!议通过,现》予公布,自公布之】日起施行 —。 《二〇〇七年六月【。二十五?。日 ? , 第一条  】根据中华人民—。共和国城镇》土地使用税暂—行条例?(以下?简,称条例),结—合本省实际》,制:定本办法《 ?。 第二》条  ?在本省?所辖的?城市:、县城、建制镇和】工矿区范围内—使用土?地的单位《和个人,《为城镇土地使用税(!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!)的纳税人,应【当依照本办法的规】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! :。   》。   ?前款所称单》位,:包括国有企》业,、,集体:企,业、私营企》业、股份制企业、】外商投?资企业?、外国?企业以?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!位、社会团体、国】家机关?、军队以及其他【单位;所称个人,包!括个体工商户以及】其他个人 》 《 第三条《  :下列土地免》缴土地使用税—: 【     (—一)国家《机关:、人民团《体、军队自》用的土地; — ?      (二!)由国家财》政部:门拨付事业经费的】单,位自:用的土地; !     — ,(三)宗教》。寺,庙、公园、》名胜古迹自》用的土地; 【      !(四)市政》街道、广《。场、绿化地带等【公共用地《;  】。。    (五)直接!用于农、林》、牧、渔《业的生产用地—; 【  :   (《六)经批准开山填】海整治的土地和【。改造的废《弃土地,《从使用的月份—起免缴土地》使用税5年》至10年; 【      !(七)由财政部另行!规定免?税的能源、交通、水!利,设施用地《。和,其他用地 】 第四《条  土地使用【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!方税务机关》负责征收 ! 第五条  土地】。使用税以《纳,税人实际占用的土】地面积为计》税依据 【 第?六条  土地使用税!每平方米年适用税】。额幅:度如下:《(一)石家》庄,、唐:山、:邯郸市市区,三元至!十五元;(二)承】德、张?家口、秦皇岛、廊】坊、保定、》沧州、衡水》。、邢台市市区,三】元至十二元》;(三)《县级市?市区,二元至九【元;:(四)县城》、建制镇、》工矿:区,一元五角至六】元, ?。  《    设区市【。市区、县级市市区、!县城、建制》。镇的范围《,依照行政区划确】定 第七!。条  市、》县(市)人民政府应!当根据实际》情,况,将本地区土【。地划:。分为若?干等级,在》本办法?第六条?确定:的,适用税额《幅度内,制》定相应的适用—税额标?准其中,经》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!额标准可以适—当降低?,但降低额不得超】过本:办法第六条规定最】低,适用税额的百分之】三十 ? :   》 ,  :设区的市、县(市)!人民政府制》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!省人民?政府:。批准后执行 【 《。第八条  土地【使用税按年计算、】分期缴纳纳税人【应当于每年3—月,、6月、《9月、12月的1日!至10日《。向土地?。所在: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!报缴纳?本,。季度的?土地使?用税 》 ,      未】缴纳2007年1】月至6月土地使【用税的外《商,投资企业《、外s国企业和【已,经,按原适?用税额标准缴—纳2007》。年1月至6月土地】使用税的纳税人,应!当于200》。7年9月1》日至10日,—补缴2007—年1月至6月的土地!使用税或者差额税款! , :。 第九条  纳!税人占用的土地跨越!两,个或者两个以上【县(:市、区)行政区的,!应当按占用的—土,地面积?分别:向土地所在地的地】。方税务?机关申报缴》纳土地使用税— 第【十条  土地权【属争议?未解决的,土地【使用税暂由土—地的实际使》用人:。或者占有《人申报缴纳》 第十一!条  土地使用【税的征收管理—,依照中华人民共和!国,税收征收管理法、条!例及本办法的规【定执行 》 ? ,第十二条《  本办法》自公布之《日起施行1989】年1月?。21日?河北省人民政府【公布的河北省—。城镇土地使》用税实施办法和【。1997年10月1!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!下发:的关于调整》城镇土?地使用税税》额的通知同》时废止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