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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城镇土地!使,用税实施办》法 》 河北省人民政】府令〔2007【〕,第9:号 — 河北?。省城镇?土地使用税实—施,。办法已经200【7年6月1》8日省政府第84】次常务会议通—。过,现?予公:布,自公布之日【起施行 【 二〇《〇七年六月二十五】日 — 第一条  根【据,中华人?民共和国《城镇土地使用—税暂行条例(以【下简称条例)—。,结合本省实际【,制定本办法 ! 第二条 【 在本?省所:辖的城市、》县城、建制镇和工】矿区范围内使用【土,地的单位和个人,为!城镇土地《。使用:税(以下简》称,。土地使用税)的【纳,。税人,应《当依照本办法—的规定缴《纳土地使用税 】 ,      前!。款所称?。单位,?包括国有企业、集】体企业、《私营企业、》股份制企业、外商投!。资企业?、外国企业以及其】他企业和事业单位】、社会团体》、国家?机关、军《队以及其他》单位;所称》个人,包括》个体工商户以及【其他个人 ! 第三条  下【列土地?免缴:。土地:使用税: 【   》   (一)国【家,机关、?人民:。团体、军队自—用的土?地;: ,   【   (《二)由?国家财政部》门拨付事业经费的】。单位:自,用的:土地:; :   【   (三》)宗教寺庙、公园、!名,胜古迹自用的土地;!。 , :    — ,。。。 (四)市政街道】、广场、绿化地带】等公共用地; 【  —。    (五)【直,接,用,于农:、林、牧、渔业【。的,生,。产用地; — ,。     【。 (六)经》批准开山填海整【治,的土:地和:改造的?。废弃土地《。,从使用的》。月份起免缴土地【使用税?5年:至10年; —。 ?    》 , (七)《由,。财政部另行规—定免税?的能:。源、交通、水利【设施用地和其他用】地, —第四条 《。 土地?。使用税由土》。地所在地的地方【税务机关负》责征收 《 第五【条  土地使用【税以纳税人实—际,占用的土地》面积:为计税依据 ! 第六条  【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!年适用税《。额幅度?如下:(一)—石家庄、唐山、邯郸!市市:区,三元至十五元;!(二)承德》、,张家口、秦皇岛、】廊坊、保定、沧州、!衡,水、邢台市市—区,,三元?至十二元《。;(三)县级市市区!,二元至《九元;?(四)县城、建【制镇、工矿区—,一元?五角至六元 【 , ?     设区【市市区、《县级市市区、县城、!。。建制:镇的范?围,依照行政区【划确定?。 : 第七条 】 ,。。。市、县(市)人民政!府应当根据实际情】况,将本地》区土:地,划分为若干等—级,:在本办法第六—条确定的《适用:税额幅度内》,制定?相应:的适用税额标准其】中,经济落后—地区的适用税—额标准可《以适当降低》,但降低额》不得超过《本办法第六条—。规定最低适用税【额的百分之三—十  】    设区的市】、县(市)人民【政府制?定的:适,用税额标准报省人】民政府?批准:后执行 — 第八条—  土地《使,用税按年计算、分】期缴:。纳纳:税人:应当于每年3—月、6月、9月【、12月的1日【至10日向土地所在!地的地方税》务机关申报》缴纳本?季度的土地使—用税 《  》    《未缴纳200—7年1?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!的,外商投资企业、外】s国企业《和已经?按原适用税额标准缴!纳2007年1月至!6月土?地使:用税的纳《税,。人,应当于》20:07:年9月1《日至10日,—补缴:2007《年1:月至6?月的土地《使用税或者差额税款! 第九条!  纳税人占用的】土地:跨,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!县(市、区》)行政区的,应【当按:占用的土地面积分】别向土地所在—地的地?方税务机关申报【缴纳土?地使:用税 ? 第十条 ! ,土地:权属争议未解决的,!土地使?用税暂?由土地的实际—使用人或者占有人申!。报缴纳? , : 第十一条【  土?。地使用税《。的征收管理》,,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!税收征收管理—。法、条例及本办【。法的规定执行 】 第》十二:条 : 本办法《自公:布之日起《施行1989年1月!2,1日:河北省?人民政?府公布的河北省城镇!土地使用《。税实施办法和—199?7年10月15日河!北省:人民政府下发的关】于调整城镇土地【使用税?。税额的通知同时废止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