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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《省城镇土《地使用税《实施办法 !。 河北?省人民政府令〔20!07:〕第9号《 河【北省城镇土地使【。用税实施办》法已经?。2,007年《6月18日省政府第!84次常务会议通】过,现予公布,自公!布之日?起施行 》 : 二〇〇七—年六月二《十五日 》 《第一条  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镇土地使用税【。暂行条例(》以下:简称条例),—结合本省《。实际,制定》本办法? —第二条?  在本省所辖的】城市、县城、建制】镇和工矿区》范,围内使用土地的【单位和?个人,为城镇土地】使用税(以下简称】土地使用税》),的纳税人,应—当依:照本办法《。的规定缴纳土地使】用税  ! ,   前款所称【单位,包《括国有企《业、集体企业、私】营企业?、股:份制企业、外商【投资企业、外国【企业:以及其他企业和【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!、国家机关、军队】以及其他单位;所称!个人,包括个—体,工商:户以及其《他,个人 《 第三条  !下,列土地免缴土地使】。用税: 【    》  (一)国家机关!、人民团体、军【。队自用的土地;【。 ,    】  (二《)由国家财政部门拨!付事业经费的单【位自用的土地; 】 ,  》    《(三)宗教寺—庙、公园、名胜古】迹自用的《土地; 《 》     (四)市!。政街道、广》场、绿化地》带等公共用》地;  !    (五)直接!用于农、林、牧、渔!业的生?。产用地; !      (六】)经批?准开山填海整治【的土地?和改造的《废弃土地,》从使用的月份—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!年,至10年;》。 ?。      (!七):。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!税的能源、交—通、水利设施用地】和,其他用地 — 《第四条 《 土地使用税由【土地所在《地的地方《税务:机关负责征》收 【。第五:条  土《地使用税《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!土地面积为计税依】据 《 第《六,。。条,  土地使》用税: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!幅度如下:(一)】石家庄、唐山、【邯郸市市《区,三元至十—五元:;(二)承德、张家!。口、:秦皇岛、《廊坊、保定、沧州】、衡水?、邢台市《市区,三元至十二元!;(三)县级市市区!,二元至九元;(】四)县城、建制镇、!工矿:。区,,,一元五?角至六元 》    】 ,。 设区市市区、【县级市市区、—县城、建制镇的【范围,依照行—政区划确定 】。 , , 第七条《  市、县(市)人!民政府应当根据【实际情况,将本地区!土地划分为若—干等级?,在本办法第六条】。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!。内,制定相应—的适用税额标—准其中,《经济落后地》区的适用《税额标?。准可以适当降低【。,但降?低,额不得超过本—办法第?六条规定最低适用】税额的?百分之三十》 《 :  :   设区的—市、县(市)—人民政府制定的适】用,税额:标准报省《。。。人民政府批准—后执行 【 :。第八条?  土地使》用税:按年计算、》分期缴纳纳税—人应:当,于每年?3月、6月》。、9月、12月的1!日至10日向土【。地所在地的地方税】务机关申报缴—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!税 》。      未】缴纳2007—年1月至6月土【地使用?税的外?商投资企业、外s】国企业和《已,经,按原适用《税额标?。准,缴纳2?0,。07:年1月至6月土【地使用税的》纳税人,应当于2】007年9月1日】至1:。0日,补缴200】。7年1月至6—月的土地使用税或】者差额?税款: 》 第九条《。  纳税《人占用的土地—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!上县(市、区—)行政?区的,应当按占用的!土,地面积分《。别向土地所》。在地的地方税务【。机关申报缴》纳土地使用税 ! 第十条—  土地权属—争议未解决的,土地!使用税暂由》土地的实际使用人】或者占有《人申报缴纳 【 , 第十》一条  土》地使用税的征收管】理,依?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、!条,例及本办法的规定】执行 》 第十二条  !本办:法自公布之》日起施行《198?9年1月《21日河北省人【民政府?公布的河北省—城,镇土地使用税实【施办法?和1:997?年10月15日河】北省人民《政府下发的关于【调整:城镇土地使用—税税额?。的通知同时废—止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