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城镇【土地使用税》实施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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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?北省人民政府—令,〔2007〕第【9号
河!北省城镇土地—使用税实《。施办法已经2—007年《。6月18《日省政府第84次】常务会议通过,【。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!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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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》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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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》 :根据中华人民—共和:国,城镇: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!(以下?简称条例),—结合本省实际,制】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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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条 在本省所】辖的城?市、:县城:、建:制镇和工《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!的单位和个人,为】城镇土地使用税(】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!)的纳税人,应【当,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!。纳土地使《用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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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前款所称单位!,包括国有企业、】集体:企业、私营企—业、股份制企业、】外商投?资企业、《外国企业以》及其他企业和事业】单位、社《会团体?。、国:家机关、军队以【及其:他单位;《所称个人,包—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!他个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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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— 下列土《地免:缴土地使用》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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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?)国家机关、人民团!。体、:军队:自用的土地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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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二)由【国家财政部》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!。位自用的土地;【
【 《。(三)宗教寺—庙、公园、名胜【古迹自用的》土,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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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(,四)市政街道—、,广场、绿化地带等】公共用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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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五)直?接用:于农、林、牧、渔业!的生产用地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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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(六)经—批准开山填海整治】的土:。地和:改造的废弃土地【。,从使用的月份起免!缴土地使用税—5年至10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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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七)由财政】部另行规定》免税的能源、交【通、水利设》施,用,地和其他《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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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!土,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!。地,。的地方税务机关【负责征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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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五条 土地【。使用:税以:纳税人实际占用的】土地面积为计税依】据
第六!条 土地使用税每!平方米?。年适用?税额幅度如下:(】一,),。石家:庄,、唐山、邯郸市市】区,三元至十五【元,;(二)承德、【张,家口、秦皇岛、廊】。。坊、保定、》。沧州、衡水、—邢台市市区,三【。。元至十二《元;(三)县级市市!区,二元至九元;】(四:)县城、建制—镇、工矿区,—一元五角《至六元
! 设—区市市区、县级【市市区、县城—、建制镇的范围【,,依,照行政区划》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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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市、县!(市)人民政府应当!根据实际情况,将】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!干,等级,在本办法第六!条确定的适用税【额幅度内《,制定相应的—适用:税,额标:准其:中,经济落后地区】的适:用,税额:。标准可以适当降低】,但降低额不得超过!本办法?第六条规定最低适用!税额的?百分之三十》
【 设区的市、!。县(市?),人民政?府制定的适用—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!府批准后执》行
第】。八条 土地使【用税按年计算、分期!缴,纳纳税人应当于每年!3月、6月》、,9月、?12月的1》日至10《日向土地《所在:地的地方税务—机关申报缴纳本季】度的土地《使用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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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? 未缴纳2—007?。年1月至6》月土地?使用:税,的外商投资企业、外!s国企?业和:已经按?原适用税额》标准:缴纳2007—年1月至《6月土地使用税【的纳税人,》应当:。。于20?07年9月1日【。至10?日,补缴2007年!。1月至6《月的土?地,使用税或者差额税】款
【第九条 纳税【人占用的土地—跨越两个或者—两个以上县(市、】区)行政《。区,的,应当按》占用的土地面积分】别向土地所在地【的地方税务》机关申报缴纳土【。地使:用税
】第,十条 土》地,权,属争议未解决的,土!地使:用税暂由《。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!者占有人申报缴纳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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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—条 土地使—用税:的征收管理,依【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税收征收管理法【、条例及本》办法的规定》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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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!本办法自公布—之日起施行198】。9年1月21日【河北省?人民政府公布—的,河北:省城镇土地使用【税实施办法和199!7年10月15日河!北,。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!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!税,。税额的通知同时废】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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