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》城镇土地使用—税实:施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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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《省人民政府令〔20!07:〕第:9号
河!北省城镇《土地使用税》。实施办法已经2【007年6》月18日《省政:府第84次常务【。会议:通,过,现予公布,自公!布之日起施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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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《〇〇七年六月二【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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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根【据,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!土地使用税暂行条】例(以下简称条例)!。,结合本省实—际,制?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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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在本】省,。所辖的城《市、县城、建制【镇和工矿区范—围,内使用土地的—单位和个人,—为城镇土《地使用税(以下简】称土:地使用税)》。的纳税人,应当依照!本办法的《规定:缴纳土地《使用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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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前款所称单位,包!括国:有企业、集体企【业、私营企业、股份!制企业、外商—投,。资企:业,、外国企业》以及其他《企业和?事业单?位、社会团体—、国家机关》。、军队以及其—他单位;所》称个人,《包括个体工》商户以及其他个【人
第三!条 下列土地【。免缴土地使用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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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。。 (一《)国家机关、—人民团体、》。军队自用的》土地;
! (—二)由?。国家财政部门拨付】事业经费的单—位自用的土》地;
】 《 ,(三)宗教寺庙、公!园、名胜《古迹自用的土地;】
】 (四》)市政街道、广场】、绿化地带等公【共用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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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。五,。)直接用《于农、林、牧—。。、渔业的生产用地;!
! :(六)经批准开【山填海整治的土地】和改造的废弃土地】,从使?用的月份起免缴土】地使用税5年至【10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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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七)由财政—部另行规定免—税的能源、交通、】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!用地
】第四条 《 土地使用》税,由土地所《在地的地方税务【机关负?责征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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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—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!人实际占用的—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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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土!地,使用税每平方—。米年适用税额幅【度如下:(一—)石家庄、唐—山、邯郸市市—区,三元至十五【元;(?。二,。),承德、张家口—、,秦,。。皇,岛、:廊坊、保定》、沧州、衡水、邢台!市市区,三》元至十二元》;(三?)县级市市》区,二元《。。至九元;(四)县城!、建:制镇、?工矿区,《一元五角至六元【
【。 设》区市市区、县级市市!区、:县城、?建制:镇的范围,依照【行政:区,划确定?
—第,七条 市、县(】。市)人民政》府应当根据实际情】况,将本地》区土地划分为若干】。等级,在《本办:法,第六条确定》的适用税《。额,幅度内,制定—相应的适用税—额标准?其中,经济落后【地区的适用税额【标准可以适》当降低?,但降低额不得超过!本,办法第六条》规,定最低适用税额的】百分之三十
】。
【 设区的市、—县(市)《人,民政府制定的—适用税?额标准报省人—民政府批准后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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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八条 土地【使用税按年》计算、分《期缴纳?纳税人应当》于每年3月、6月】。、9月、《1,2,月的1日至》。10日向土地所在】地的地?方税务机关申—。报缴纳本季度的土】地使用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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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缴纳!2007年1月至6!月土地使用税—的外商投资企—。业、外s国企业和已!经按原适用税—额标准缴纳》2007年1月【至6月?土地使用税的纳税】人,应当于2—007年9》月1日至10—日,,补:。缴2:0,。07年?1月:至6月的《土地使用税或者【差额税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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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【 纳税《人占用的土地—跨越两个或者两个】以,上县(市、》区)行政区》的,应当按》占用的土地面—。积分别向土》地所在地《。的地方税务》机关申报《缴纳土地使用—。税,
第【十条 土地—权属争议《未解决的,》土地使用税暂由土地!的实际使用人或者占!有人申报缴》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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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一条 土地】使用税的征收管【理,依照中》华人民共和国税【收征收管理》法、条例及本办法的!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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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二条 本》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!行1989年—1月21日河—北省人民政府公布】的河:。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!实施办法和1—997年1》0月15日河北省】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!调整城镇土地—使用税税额的通【知同时?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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