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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城—镇土地使用》税实施?办法 河!北省人?民,政府令〔《2007〕》第9:。号 河北!省城镇土地》使用税实施办法已】经2007年6【月,18日省政府第8】4次:常务会议通过—,现:予公布,自公布之】日起施行 — 二〇—〇,七年:。六月二十五》日 【第一条  根据【中华: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!。。使用税暂行条例(】以下简称条例—),结合本省实【际,制定本办法【 《 第二条  在本!省,所辖的城市》、,县城、建制镇—和工:矿,区范围内《使用:土地的?单位和个人,—为城镇土《地使用税(》以下简称土地使用】税)的纳税人,应】当依照本办》法的规?定,缴纳土地使用税 ! 《 ,    前款所称】单位,包括国有【企业、集《体企业、私营企【业、股?份制企?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、!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!业和事业单位、【社会:。团体、?国家机关《、军队?以及其他《单位;所称个—人,包括个体工【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! 《 第三条  下列土!地免缴土地使用【税: 】  :。  : (一)国家机【。关、:人民团体《、军队自《用的土地《; 【   ?  (?。二)由?国,家财政?部门拨?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!用的:土地; 》 《。     (—三,),宗教寺庙、》公园、?名胜古迹自用的土】地; — ,     》 (四)《市政街?。道、广场、》绿化地带《等公共用《地; 》 ?     (五【)直接用《于农:、林、牧、渔业【的生产?用地; !。  :。   (六》)经批?准开山填海》整治的土《地和改造的废弃【土地:,从使?用,的月份起《免,缴土地使用》税5年至《10年; 】    》  (七)由财政】部另行?规,定免税的能源、交通!、水利设施用地和其!。他用地 】 第四条  —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!在地的地方税务机】关负责征收》 》。 ,第五:条  ?土,。地使用?税以纳?税人:实际:占用的土地》。面积为计税依—据, —第六条?  土地使用税每平!方米年?适用税额幅度如下:!(一)石家庄、唐】山、邯郸市市区,】三元至十五元;(二!)承德、《张家口、《秦,皇岛、廊坊、保定、!沧,州、:衡水:、邢台市市区,三】元至十二《元;(三)县级【市市区,二元至九元!;(:四,),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!区,,一元五角至六元 ! 》 ,    设》区市:市区、县级》市市区、县城、建】制,镇的范?围,依照行政区【划确定 《 《 第七条  市【、县(市)人—民政府应当根据实】际情况,将本—地区土地划分—为,若干等级,在本【办法第六条确定的】适,用,税额幅度内,制定相!应,。的适用税《额标准其中,经济】落后地区的适用【税,额标准?可以适当降低,但降!低额不得《超过本办《法第六条规定最低】适用税?额的百分《之三十 【  ?    设区—的市、县(市)人】民政府制定》。的适用税额标—准报省?人民政府批准后执】行 第】八,条  土地使用税】按年计算、分期缴纳!纳税:人应当于每年—。3月、6《。月、9月、12月的!1日至10日向【土地所在地的—。地方税务《机关申报缴纳本季】度的土地使用税【。    !  未缴纳2007!年1月至6月土【地使用税的外商投资!企业、外s国企业和!已经按原适用税额】标准:缴纳2?007年1月至6月!土地使?用税的纳《税人,应当于200!7年:9,月1日至1》0日,补缴》20:07:年1:。月至6月的土地【使用税或者差额税】款 【第九条  纳税人占!用的土地跨越两个或!者两个?以上县(市、区)行!政区的,应》当按占用的土地面】积分别向土地所【在地的地方税务机】关申报缴纳土地使】用,税 》。 第十条 — 土地权属》争议未解决的,土】地使用税暂由土地】的实际?使用人或者》占有人申报》缴纳 ? : 第十一—条  土地》使用税的征收管理】,依照中华人民【共和:。国税收征收管理【法,、条例及本办—法的规定执行 【 :。 : 第十二条  本】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!行1989年—1月21日河北省人!民政府公布的河【北省城镇土》地使:用税实施《办法和199—7年10月15【日河北省人民政【府,下发的关于调整城】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!通知同时《废止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