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城镇【土地使用税实施【。办法
】河北省人民政—府令:〔,2007〕第9号】
河北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】实施办法已经—2007年》6,。月18日省》政府第84次常务】会议通?过,现予《公布,自公布之日】起施行?
—二〇〇七《年六月二十五日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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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【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!条,例(以下简》称条例),》结合:本省实?际,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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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!在本省所《辖的城市、县城、】建制镇和工矿—区范围?。内使用?土地的单位和—个人,?为城镇土地》使用税(以下—简称土地使用税)】。。的纳税人,应当依照!本办法的规定—缴纳:土地使用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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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前款所称单】位,包括国有—企业:、集体企业、私营企!业、股份制企业【。、外:商投资企《业、:外国企业以及其【他企:业和:事业单位《、社:会团:。。体、国家机关、军队!以及其他单位;【所,称个人,包括个【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!人
第三!条, :下列土地免》缴土地使用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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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一)国家机关、人!民团体、《军队:自用的土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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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(二)?由国家财政部—门拨付事《。业经费的单》。位自用的土》地,;
!。 ?(三:)宗教寺庙》、公园、名胜古迹】自用的土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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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四)市政街道、【广场、绿化》地带等公《。共用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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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(五)直接用于【农、:。林、牧、渔业的生】产用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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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(六)经批准开!山填: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!的废弃土地,从使】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!使用税?5年至10》年;
! ,。 , (七)由财政】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!源,、交通、水利设施】用地:和其他?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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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【。 土地使用—税由土地所在地【的地方税务》机关负责《征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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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— 土地使》用税以纳税人实【际占用的土地面积】为计税依据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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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【 土地使用税每平!方米年适用税—。额,幅度如?下:(一)石家【庄、唐山、邯郸市市!区,三元至十—五元;?(二)承德、张家】口、秦皇《岛、廊坊《、保定、沧州、衡】。水、邢台市市区【,三元至十二元;(!三)县级市市区,二!元至九元;(四)县!城、建制镇、工【矿区,一《。元,五角至六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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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设区市市》区、:县级:市市区、县城、建】制镇的范围,依照】。行政区划确》定
第】七条 ? 市、县(市)人】民政府?应,当根据实际情况【,将本地区土地划分!为若干等级,—在本办法第》。六条确定的适用【税额幅度内,制定】相应的?适,用税额标准》其中,经济》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!标准可以适》当降低,但降低额】不得超过本办法第】六条规定最低适用】税额的百分之三十】
— 设区【。的市、县(市)【人民政府《制定的适用税额【标准报省人》民政府批准后—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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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《 土地使用税【按年计算、分期缴】纳纳税人应》当于每年《3,月、6?月、9月、12月】的,1日至10日向土地!。所在地的地方税务】。机关申报《缴纳本季度的土【地使用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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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未缴纳2007年!1月至6月土—地使用?税的:。外商:投资企业、外s【。国企业和已经—按,原适:用税额?标准缴?纳2:。007年1月至6】月土地?使用:税,的纳税人《,应当于2》0,07年?9月1日至》10日,补缴2【007年1月—至6月的土地使用】税或者差额税款【
第九条! 纳税人占—用的土?地跨越?两个或者两个以上】县(市、区)行政】区的,应当按占用】的土地面积分别向】土地所?在地的地方》税务机?关申报缴纳》土,地使用税
》
第十【。条, 土地权》属争议未解决的,】土地使用税暂由【。。土地的实际使—用,人或者占有》人申报缴《。纳
第】十一条? 土地使用税的】征收管理《,依照中《华人民?。共,。和国税收征收管【理法、条例及本办法!的规定执《行
》
第?十,二条 《本办法自公布之【日起施行1989】年1月21日—河北省?。人民政?府公布?的河北省《城镇:土地使用税实施办】法,和1997年—10月15日河北】。省,人民政府下发的【关于调整《城镇土地使用税【。税额的通知》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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