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河北省?城镇土地使》用,税实:施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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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人—民政府令〔》2007〕第9【号
【。河北省城镇土地使】用税实施办法已【经200《7年6月1》8日省政府第—84:次,。常,务会:议通过,现》予公布,自公布之】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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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〇七【年,六月: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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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! 根据中华》人,民共:和国城镇土》地使用税暂行条【例(以下简称条【。例),?结合本省实》际,制定本办—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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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在本省!所辖:的城市?、县:城、:建制镇和工矿区【范围内使用土地【的单位和个人,为城!镇土地使用税(以下!简称土地使用税)的!纳税人?,应:。当依照本办法的规】定缴纳土地使用【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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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。。前款所称单位—,,包括国有企业—、集体企业、私【营企业?、股份制企业、外商!投资企业、外—国企业以《及其他?企业和事业单—位、社会团》体、国家机关、【。军队以及其他单位;!所称个人,》包括个体工》商户以?及其他个《人
第三!条 下列》土地免缴土地使用】。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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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!国家:机关、人民团—体、军队自用的土地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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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:二):。由国家财政部—门拨付事业经费的】单位自用的土—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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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三):。宗教:寺庙、公园、—名胜:古迹自?用的土地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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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。 《(四)市政》街道:、广场、绿化—地带等公共》用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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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?五)直接用于农【、,林、牧、《渔业的生产用—地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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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!)经:批准开山填海整【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!弃土地,从使用【的月份起免》缴土地使用税5【年至10年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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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(七)由财政部【另行规?。定免税的能》源、交通、水—利,设施用地和其他【用地
第!四条 土地使用】税由土地所在地【的地方税务机关【。负责:征收:
第【五条 土地使用税!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!土地面?积,为,计税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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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土】地使用税每》平方:米年适?用税额幅度》如下:(一)石【。家庄、唐山、邯【郸市:。市区,三元至—十五元;(》二)承德、张家口、!秦皇岛、廊坊、【。保定、沧州、衡水、!邢台市市区,—三元至十二元—;(三)《县级市市区,二【元至:九,元;(四《)县城、建制—。镇、工矿区》,一元五角至六【元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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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区市!市区、县级市—市区:、县城、建制镇的】范围,依照行—政,区划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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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《 市?、,县(市)人民政【。府应当根据实际情】况,,将本地区》土,地划分为若干等级,!在,本办法?第,六条确定《的适用税额幅度内】,制定相应的—适用税?。额标准其中,—。经济落后地》区的适?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!降低,但降低额不得!超过本办法第六条】规定最?低适用税额的百分之!三,十
! ?设,区,的市、县(市)人】。民政:府制定?的适用?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!府,批准后?执行:。
第八】条 土地使—用税按年计算—、分期缴纳纳税人】应当:于每年3月、6【。。月、9月、12月】的1日至10日向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!务,机关申?。报缴纳本《季,度的土地使用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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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未缴纳20】。07年1月至—6月土地使用税的】外商投资企业、外】。s国企业《和,已,经按原适用》税额标?准缴纳2《007年1月至6】月土地?使用税的纳税人【,应当于《2007《年9月?1日至?10日,补缴200!7,年1:月,至6月的土地使用税!或者差额《税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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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—条 纳税人—占用:的土地跨越两个或】者,。两个以上县》(市、区)》行政:区的,应《。当按占用的土地【面积分别向》土地所?。在地的地方》税务机关申》报缴纳土地使用【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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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土!地权属争议未—解决的?,土地使用税暂由】土地的实际使—。用人或者占有人申】报缴纳
!第十一条 》 土地使用税—的征收管理,依照】中华人民共和—国税收?征收管理法》、条例及本办法的】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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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二条 本办法自公!布之日起施行—1,989?年1月?21日河北省人民】政府公布《。的河北?省城镇土地》使用税实施办法【和1997年—。10月15日—河北省人民政—府下:。发的关?于调整城镇》土地:使用税税额的通【知同时废止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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