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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消【防设施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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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政府令!。。〔2011》〕第3号《
—河北:省消防设施管—理规定已经20【11年1月2—8日:省政府第8》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!予公布自201【1年:4月1?日起施行《
二○《一一:年二月九《日
第一章 总则!
第一条为—加强消防设施—管理提高社》。会抗御火灾的能力维!护公共安全,根【。据中华?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】和河北省《消防条例《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!结合本省《实际制?。定本规定《
第二条本—省行政区域内消防设!施的:规划、建设、—维护和管理工作【适用于?本规定
》第三条?本规:定所:指消防设施》包括公共《消防设?施和建筑《消,。防设施?
公共消!防设施?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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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一)消《防队(站)》、消防趸船、消防直!升飞:机停:机场(坪)、消防训!练及:战勤保障设施;【
》 (二)《市政消火《栓,、消防水鹤、消防水!池、消防取水码【头、消防供》水管网及其他消防取!水装置;
【 : (三?),消,防车通道、消防安】全疏散通道、防【火,间距、消防》。安全标?志、:户外消?防安全宣传设—施;
》 (四)火警信!号传输线路、—户外通信机站及配】套设: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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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?五)其他《防火、?灭火、?抢险救援装》备、设施和器—材
【。建筑消?防设施包《括
【(一)自动》。灭火系统、》火灾自动报警及【。消防:联动控?制系统;
— (二)【防烟排烟系统;【
—(三:)消防通信》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!;
《 (四)消防供!电、配电系统和电气!防火防爆《设施;
《。
》(,五)灭火器和—消防给水《系统;
【 (六)防火门和!活动式防火分隔设】施;
— ,。 ,(七:)火灾应急》照明、疏散指—示标志及疏散楼【梯、:。疏散走道、疏散【门、消防电梯
第!四条县级《以上人民政》府及有关部》门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内公共》消防设施的规—划、:建设、维护和管【理工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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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—关、团体、企业【、事业单位及—其他组织负责本单】位建筑?消,防设施?的建设、《维,。。护和管理《工作
第五条【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公安机【关消防机构负—责本行政《区域内消防设—施的监督管理
第!二章: ,公共消防设施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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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六条各级人》。民政府应当》按城乡规划编制、修!订消防规划》消,防规划必须包括【详尽的公《共,消防设施《建设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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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县: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应《当,将公共消《防设施?建设和维护资金列】入同级财政年度预】算
第七条—设区的市、县级人】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!防设施与城市基础】。设施同步规划、同】步设计、同步建设】保证:公共消防设》施与经济社会发展】相,适应
第八条发展!和改革部门应当【依据消防规》划,将公共消防设施【建设和消防装备器】材配:备列入地方固定【资产:投资计划《在审批城乡》基础设施建设、改】。造,。项目时应《当审: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!的投资计划》
第九条》城乡规划确定的公】共消:。防设施建设》预留用地由设—。区的市、县级—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、!国土资源行政主【管部门?进行控制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擅自改?变用:途
第十》条住房和城乡建【设主管部门在安【排年度?城乡基础设施—建设:、改:造计划时应》当依据消防》规划将公《共,。消防设施纳入建设、!改造计划统筹—。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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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设—区的市?。、县级?人民政?府应当按城乡规【划和国家、省有【关规定建设消防站配!备符合国家》标准的消防装备【和,训练:。设施
设!。区的市人民政—府应当根据》需要建设消防调【度指挥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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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二条供水单位【在进行供水管网建】设、改?造时:应当:按国家?有关技术标准统【一建设市政》消火栓等《公共消防供水—。。设施供水管网不能】满足消?防用水要求的—应,当进行改造或者修】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!施
规划!区内有江河、湖泊】和水塘等天然水源的!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有关部门应当修】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!防,车通道和取水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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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《条公安机关》消防机构《应当为市政》消火栓等《公,。共消防供水设施【的布局和建设—提供技术支持和【。服务
】。有关的公共消防供水!。设,施建设、改》造项目竣工后市政公!用设施主管部—门,应当会同《公安机关消防—机构进?行综合验收未经验】收或者经验收不【合格的不得投—入使用
第十四】条公共消防设施维】护管理?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工!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!维护管?理,工作为?公共消防设施设置】消,防,安全标志保证其完】好,有效
供!。。水单位根据实际【配备专兼职检修人】员,。负责市政消火栓的】安装、维修和保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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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机】关消防机构定期对】公共:消防设施进行测试及!时发现?故障隐患并及时通知!有关单位排》除
第十五条【城市:街区道路应》当按国家有关规【定建设保证道路宽】度、间?距,、转弯半《径、净空高度—、承载力及回车【场等符合国家—消防技术规范要【求设置道路栏杆【等,障碍物的道路应当】。预留消防车通—道
【任何单位和个人【。不得占?用公共建筑、居民住!宅小区的《消防车通道、消【防车工作场地—
室【外集贸市场管理单】位应当确保消防车通!道不被占《用
第十六条【。。公,安机关消防机构【。应当与住房和城乡】建设、交通》。运输、?通信等主管》部门以及供水、供】电、供气、》。。医疗急救《等市政?公,用企业建立信息【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有!关信息
】 市政公用》企业:和建设等单位—在停电、停水以及截!断,通信线路、修建道】路等影响公共消防】设施使用的应当事】先,。通知当地《公,。安机关消防机构
!第三章 建筑消【防设施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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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》。新,。建、改建《、扩建的建设—工程应?当,按国:家和省有关规定【进行消防设计安装】、配置?建筑消?防设施?
—。。鼓励使用安全—控制:、报警、逃生等先】进消防设《备和:产品
第十—八,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!的建设工程竣工【后自动消防设施应当!依法委?。托取得资格的—消防技术服》务,机构进?行专业技术检测未】经检测的公安机【关,消防机构不予—受理消防验收或者消!防验收备《案抽查
第十九条!投入使用的建设工】程建筑物《的使用单位或—者管理?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!消防设施实》施维修、《保养每年至少进行】一次全面《检测检?测,记录存?档备查
【 固定灭火系统、!火灾:报警系?统和机?械防烟排烟系统等技!。术性能较高的—建筑消防设施—。的,检测应当依》法,委托取得资格的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!行
第二》十条建筑消》防设施的使》用单位或《者,管理:单位应?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!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!施完好有效》
: : (一《)明:确,建筑消防设施的管】理人员及其职—责;
》 , (二《)制定落《实建筑消防》设施维修《、保养、检测等【操作规程和管理【制度;
】 (三)定期组【织对:建筑消防设施进行】巡视检?查,、测:试,检查;
》 (四)组织!自动:消防设施的操作、管!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!培训;
!(,五)配备《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!的消:防控制室值班、【操,作人员落实消防【控制室24》小时两?人值班制度》及,时发现并《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!。报警;?
》 (六)建立建筑消!防,设施配置、运行、】检测等情况的管【理档:案
第《。二,十一条消防技—术服务?。。机构应当按有关消防!法律、?法规和技术标准进】行检测维修对出具的!检测结果及服务【质量负责并》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!备案
第四章 监!督管理
》第二:十二条上级人—民政府应当》。对下级?人民政?府和本级人民政【府有关部门履—行公共消防设施规划!、,建,设、维护和管理职】。。责,的,情况:进行监督检查
【
第二十三条—公安机?关消防机构依法【单独或者联合—有关行政《主,管部门对公共—消防设施的设—。计、建设、维—护、:管理情况和消—防技术服《。务机构?。提供服务的质—量进行监督》检查:
第二十四条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!其,工作:人员应当按》法定的职权和程【序,履行检查职责不得】收取:费用不得利用职权为!用户:、建设单位指定【或者变相指定消防】产品的品牌》、销售单位或者消】防技:术服务机构、—消防设施施工单【位
第二十—五条:公共消?防供水?设施建设、管—理和:维,护单位?及公:安机关消防机构【应,当建立公《共消防设施档案
!第二十?六条任何单位—和个人应当爱护消】防设施对破》坏消防设施的行为】任何单位和》。个,人有权制止或者向公!安机:关消防?机构举报《
第五章 法【律责任
第二【十七条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有《关,部门违反本》规定的由人民政【府或者监察部门【依照:。管理:权限予以通报责令】限期改?正对: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!和,其他:直接责任人》员依法给《予处分
第—二十八条公安机【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!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!列,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!。。处分
【 (一)不》依法履行消防—监督检查职责的【;
(二!。)在消防监督检查时!发现问题不依法查处!的;
《 ? (三)利用职权】。为,用户、建《设单位指定或—者变相指定消防【产品的?品牌、?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!术,服务机构、》消防设施施工—单位的;
! (四)其他滥用】职权、玩《忽职守、徇私舞弊】的行为
第二【十九条违反本—规定第十二条第一】款规定的由公安机】关消防机构责—令限期改正》;,逾期不改正》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!元以:下罚款
第—三十:条违反?本规定第十四条第】二款、第《十六条?第二款规《定的由公安机关消】防机构?责令改正《处一:千,。元,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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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违反】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由公安机关消】防机构责《令,限期改正;》逾期不改正的处【一千元?以,上五千?元以:。下罚款
— (一)—消防技?术服务机构未备案】提供技术服务—的;
》 (《二,),维护管理单位未设置!公,共消防设施消—防安:全标:志,的;
》 (三)未配备!经消防安全》培训合格的》消防控制室》值班、操作人—员的:;
(】四)消防控》制室:未,落实24小时两人】值班制度的
【第六章 附则
】第三十二条乡镇、农!村的:公共消防《设施:建设:管理参照本规定【执,。行
第三》十三条本规定—自2011年—4月1日起施—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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