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河北省》消防设施管理—规定
《
河北省—政府令〔2》011?〕第3号
【
河北省—消防设施《管理规定已经201!1年1月28—日省政府第》80次常务会议通】过现予公布》自2:011年《。4月:1日起施行
二○!。一一年二月九日【
第一章 —总则
第一条为加!强消防设施管理提高!社会:抗御:火灾的能力维护公】共安全,根据—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】防法和河《北省消防条例等法】律、法规的规—定结合本省实际【制定本规定
第二!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消!防设施的规划—、建设?、维护和管理工作适!用于:本规定
第三【条本规?定所:指消防?设,施包括公共》消防设?施和建筑消防设施
!
: 公《。共消防设施》包,括
(】一)消防队(—站)、消防趸船、消!防直升飞机停机【场(坪)《、消防训《练及战?勤保障设《施,;
》 (二)》市政消火《栓、消防水鹤、【消防水池、消防取水!。码头、消防》供水:管网及其他消防【取水装置;
—
? (三)消防【车通:道、消防《安全疏?散通道、防火—间距、消防安全【标志、户外消—防安全宣传设施;】
(四)!火警信?号传输线路、—户外通信机站及配】套设施;
】 (五)其—他防火、灭火、抢】。。险救:援装:备、设施和器材
! 建》筑消防设施包括
】
(—一)自动灭火系【统、火灾自动报【警及消防联动控制】系统;
《
(—二)防?烟排烟?系统;
!(三)消防通信【及火灾?应,急广播系《统;
》 : (四)消》。防供电、配电系【统和电气防火防【爆设施;《
《 (五)灭火【器和消防给水系统;!
—(六)防火》。门,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!施;
》。 (七》)火灾应急照明【、疏散指示标志【及疏散楼梯、疏散】走道、疏散》门、消防电梯—
第四条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及有关?。部门负责本》行政区域内公—共消防?设施的规划、建设、!维护和管理》工作
【 机:关、:团体、企业、事业】单位及其《他,组织负责《本,。单位建?筑消防设施的建设】、维护和管理工作】。
:第五条?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?公安机关消防机构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!防,设施的监督》管理
《第二章 公》共消防设施管理
!第六条各级》人民政府应当按城乡!规划:编制、修《订消防规划消防【规划必须包括详尽的!公共消防设施建设】内容
?
县级以上!人,民政府应当将公共】消防设施建设和维】护资金列入同级财】政,。年度预算
第七】。条设区的市》、县级人民政—府应当将公》共消防设施与城【市基础设施同步规】划、同步设计—、同步建设》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!经济社会发》展,相适应
第八条】发展和改《革部门应当依据【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!设施:建设和消防装—备器:材配备?列入地方固》定资产投资计划在】。审批城乡《基,础设施建《设、改造项》目时应当审查有关】公共消防设施的投】资计划?
第九条》城乡规划确定—的公:共消防设施建设【预,。。留用地由设区的【。市、:县级人民政府—城乡规?划、国土资源行【政主管部《门,进行控制任何单【。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!变用:途
:
第十条住》房,和城乡建设主—管部门在安排年【度城乡基《础设施建设、改造计!。。划时应当依》。据消: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!施纳入建设、改【造,计划统筹《实施
第十一条设!区的市、县级人民政!。府应:当按城乡规划—和国家、省有关规定!建设消防站》配备符合国家—标准的消防装备和训!练设施
— : ,设区的市人民—政府应?当根据?需要建?设消防调度》指挥中心
—第十二条供水—单位在进行供水【管网建设《。、改造时《应当:按,。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统!一,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!。共消防供水设施【供水管网不》能满足消防》。用水:要求的应当进行【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!池等储水设施—
》 规:。划区内有江》河、湖泊和水—塘,等天:然水源的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《有关部门应当修【建,通向天然水源的【消防车通道和—取水设?。施
?。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!防机构应当》为市政消火栓等公】。共消防供水》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提!供技术支《持和服务
— 有关的公】共消防供水设施建】设、改造项目—竣工后市政》公用设施主》。管部门应当》会同公?安机关消防机构进】行,综合验?收未经验收或者【经验收不合格的不】得投入?使用:。
第?十四条公共消—防,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!当明:确内部工《作职责确《定专人负责》维护:。管理工?作为:公,共消防设施设—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!其完好?有效
》 供水单位根】据实际配备专兼【职检:修人员负责》市政消?火栓的安装、维修】和保养
— 公安机—关消防?机构定期对公共消】防,设施进行测试—及时发现故障—隐,患并及时通》知有关?单位排除
第十】五条城市街区道【路应当按国家有关规!定建设保证道路【宽度、间《距、转?弯半径、《净空高度《。、承:载力及回车》场等符合国家消【防技术?规范:要求:设,。置,道路栏杆等障碍物的!道路应当预》留消防车通道
! 任《。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占用公共《建筑、?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!车通道、消》防车:工作场地
! 室外集贸市—场管理单位应当确】保消防车通道不【被占用
第十六条!公安机?关消防机构应当与】。住房和城乡》建,设、交通《运输:、通信等主管部门】以及供水《。、供电?、供气、医疗急救等!市政:公,用企业建立信—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!有关信息
》
《 ,市政公用企业和建设!等单位?在停电?、停水以及截—。断通:信,线路、修《建道路等影响公共】消防:设,施使用的应当—事先通知当地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
!
第三章《 建筑消防设施管】理
?第,十七条新《。建、改建、》扩建的?建,。。设工程应当》按国家和省》。有关规定进行消防】设计安装、配置建筑!消防:设施
?
: 鼓励使用【安全控制、报警、】逃生等先进》。消防:设备和产品
第十!八条:。。设有自?动消防设施》的建设?工程竣?工后自动消防—设施应当依法委托取!得资格的消防技术】服务:机构:进行专业技术检测】。未经检?测的公安机关—消防机构不予—受,理消防?验收或者消防—验收备案抽》查
第十九条【。投入使用的建—设工程建筑物的使用!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!当定期对建筑消【防设施实《施维修、保养每年】至,少进行一次全面检】测检测记录存档备】查,
: :。 固定《灭火系统、火灾报警!系统和机械》防烟排烟系统等【技术性能较高的【建筑消防设施的检】测应当依法委—托取:得资格的消》防技术服务机构【进行
《第二:十条建筑消防设施】的,使,用单位?或者管理单位—应当履行下》列日常?管理责任确》。保建筑?消防设施《完好有效
— (》一)明确建筑消防】设施的管理人员【及其职责;
【。 《(,二)制定落》实建筑消防设施维】修、保?养,、检测等操作规【程和管理制度—;
— (三)定期组织对!建筑消防设施进【。行巡视检查、测【。试检:查;
》 (四》)组织自动消—防设施的操作、【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!全培训;《
,
》(五)配备经消防安!全培训合格的—消防控制室值班、操!。作人员落《实消防控制室24小!时,两人值班制度及时】。发现并准确处置火】灾和:故,障报警;
》
(六)】建立建?筑消防设《施配置、运行、检测!等情况的《管理档案
第【。二十一条消防—技术服务机构—应当按有《关消:防法律?、法:。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!测维:修对出具的检测结果!及服务质量负责【并向公安机》关消:防机构备案》
第四章 —监督:管理
?。
第:二十二条上级—人民政府《应,当对下级人民—政,府和本级人》民政府有关部门履】行公共消防设—施规划、建设—、,维,护和管理职责的情】况进行监督》检查
第二—。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!机构:依,法单独或者联合【有关行政主管部【门,对公共消防设施的】设,计、建设、》。。维护、管理情—况和消防技术服务机!。构提:供,服,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!查,
,
第二十四条—公安机关消》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!应当按?法定的职权和—程序履行《检查职责不得—收取费?用不得利用职权为】。用,户、: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!相指:定消防产品》的品牌?。、销售单位或—者消防?技,术服务机构、消【防设:施施工单位》
第二十》。五条公共消防供水】设施建设、管理和维!护单位及公安—机关消防《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消!。防设施档案
第二!十六条?任何单位和》个人应当《爱护消防《设施对?破坏消防设施的行】。为任:何单位和个》人有权制《止或者?向公安机关》消防机构举报
】第五章 法律责任】
第二十七条【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有关部《门违反本规定的由】人,民政府或《者监察部门依—。照管理?权限予以《。通报责?令限:期改正对直接负【责的主管《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依法给予处分
!。
第:二十八条公安机关】消防机?构及其工作人员【违,。反,本规定有下》。列行为之一》的依:法给予处分
! (一)不依法履!行消防监督检查【职责:的,;
:
, (》二)在消防监督【检查时发现》问题不?依法查?处,的;
(!三)利用《职权为用户、建设单!位指定或者变—相指:定消防产品的品【牌、销售单》位或者消防》技术服?务机构、《消防设施施工—单位的;
! (四?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!忽职:守、徇私舞弊的行】为
第二十九条违!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!一款规定的》由公安机《。关消防机构》。责令限期改正—;逾期不改正的处三!千元以上一万—元以:下罚款
第三十】条违反?本,规定第十四》条第二款、第十六条!第二款规定》的,由公安机关消防【机构责令改正处【。一千元以下》罚款:
:。第三十一条违反【本规定有下》列行为之一》。的由:公安机关消防机【构责令?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!正的处一千元以【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】
》 (一)消防技【术服务机构未备案】。提供技术《服务的;《
? (二)—维护管理单位—未设置公共》消防设施消防安【全,标志:的;
(!三)未配备经—消防安全《培训:合,格的消防控》制室值班、操作人】员的;?
—(四)?消防控制《室未落?实24小时两人值班!制度的
《
第六章 》附则
第三十【二条乡镇、农村的公!共消防设施建设管】理参照本规定执行】
第三十三—条本:规定自2011年4!月1:日起施行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