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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河,北省:消防设施管理规【定
—河北省政府令—〔2011〕第3】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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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河,。北省消防设施管【理规定已《经2011年—1月28日省政府第!8,0次:常务会议通》过现予?公布:自,2011年4月1日!起,施行
二○—一,一年二月《九日
《第一章 总》则
第一》条为加?强消防设施管—理提高社会抗御【火灾的能《力维护公共安—全,根据中华人民】。共和:国消防?法和河北省消防条】例等:法律、法规的—规定结合本省实际】制定本规定
【第二条本省行—政区域内消防设【施的规划、》。建设:、维护和管理工作适!用于本规定
第】三条本规定所—指,。。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!防设施和建》。筑消防设施》
—公,共,消防设?施包括
!(一)消防队(站)!、消防趸《船、消?防直升?飞机停机场(坪)】、消防训练及战勤】保障设施;
! (二)市政消】火栓、消防水鹤、】消防水池、消防【。取水码头、消—防供水?管网:及其他消《防取水装置;
! (三》)消防?车通:道、消防安》全疏散通道、—防火间距、消—防安全标志》、户外消防安—全宣传设《施;
【 (:。四)火警信号传【输线路、户外通【信机站及配套—。设施;?
(五】)其他防火、灭【火,、抢险?救,援装:备、设施《。和器材
!建筑消防设施包括】
?。 (《一)自动灭火—系统、?火灾自动报》警及消防联动—。控制系统;
【 (二)防烟!排烟系统;
【 ? (:三)消防通信及火灾!应急广播系统;【
(四)!消,防供电、配》电系统和电气防火】防,。。爆设施;
! (:五)灭火《器和消防《给水:系统;
》 《(,六)防火门和活【动式防火分》隔设施;
【 (七)火灾】应,急照明、疏散—。指,示标志及疏散楼梯、!疏散走道《。、疏散门、消防【电梯
第四条县】级,以上人民政府—及有关部门》负责本行政》区域:内公共消防设—施的:规,划、建设、维护和管!理,工作
【 机关、团体、【企业:。、,事,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!责本单?位,建筑消防设施—的建设、维护—和管:理,工作
第》五条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公,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!。本行政区域》内消防设《。施的监?督管:理
第二章 公】共消防设施管—理
第六条各级】人民政府应当按城乡!。规划编制、修订消防!规,。划消防规划必须包】括详尽的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!容,
县级】以上人民政》府应当将公共消防】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!。列,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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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七条设区的市、县】级人民政《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!施,与城市基础》设施同步规》划、同?步,设计、?同步建设保证公【共消防设施与经【济社会发《。展,相适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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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八条发展和改革部门!应当:依,据消防规《划将公共消防—设施建设《和消防装备器材【配备列入地方—固定:资产投资计划在审】批城乡基础》。。设施建设、》改造:项,目,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!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!
:第九条城乡规划确定!的公共消防设施【建设预留用》地由设?区的市、县级人【民政府城乡规划、】国土资源《行政主管部门—进行:控制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擅自【改变用途《
第十《条住房和城乡建【。设主管部门在安排】年度城乡基础设【施建设、改造—计划时应当依—据消防规《划将公共消防—设施纳?入建设、改造计划统!筹实施
第—十一条设区的市、县!级人民?。政府应当按城乡规】划和国家《、省有关规》定建:。设消:防,站配备?符合:国家标准的消防【装备和训练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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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区【的市人民政府应【当根据需要建设消防!。调度指挥《中心
第》。十,二条供水单》位在进?行供水管《网建设、《改造时?应当按国家》有关技?术标准统《一建设市政》消火栓等公共—消防供水设施供水】管网不能满足消防】用水要求《的应当进《行改造或者修建消】防水池等储》水设:施
— 规划区《内有江河、湖泊【和水:塘等:天然水?源的县级以上人【民,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修!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!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!
第十《三条公安机关—消防机构应当为市】政消火?栓等公共消》防供水设施的布局】和建设提供技术【支持和服务
【 《。有关:的公共消防供—水设施建设、改【造项目竣工后市【政公用设施主—管部门应当会同【公安机关《消防机构进行综合】验收未?经验: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!的不得投《入使用
第十四】条公共消防设施维】。护管理?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工!作职:责确定专人负责维护!管理工作为公—共消防?设施设?置消防安全标—志保证其《完好有效
! 供水单位根据实际!配备专兼职检修【人员负责《市政消?火栓的安装》、维修和保养
【。
, , ?公安机关消防机构】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!进行测试《及时发现故障—隐患并及时通—知有关?单位:排除
第十—五条城市街区—道路应当按国家有关!。规定建设保证道路】。宽度、?间,距、转弯半径、净】空高度、《承载力及回车场【等符合国家消防【技术规范要求设【置道路栏杆等障碍物!。的道:路应当预留消防【车通道
— 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占用公共建筑!、居民住宅》小区的消防车通【道、消防车》工作场地
】 :室外集贸市场—管理单位《应当:确保消防《车通道不《被占用
》第十六?条公安?。机关消防机构应【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!、交通运《输、通信等主管部门!以,及供水、供电、【供,气、:医疗急救等市政【公用:企业建?立信息?共享机制《及时通报《有关信息
【 市政公—用企业和建设等【。单位在停电、—停水以?及截断通信线路【、修建道路等影响】公,共,消防设施使用的【应当:事先通知当》。地公安机关消防【机构
《第三章 建筑消防设!施管理?
第十《七条新建、改—建,、,扩建的建设工程应】当按国家和省有关】规定进行消》防设:计安装、配置建筑】消防:。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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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鼓励使用安全控制!、,。报警、逃生》等先进消防设备【和产品
第十【八条设有自》动消防设施的建【设工程竣工后自动消!防设施?应当依法委托取得资!格的消防技术服【务机:构,进行专业技术检测】未经:检,测的公安机》关消:防机构?不予受理消防验收或!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!
第十九条投入】使用:的建设工程建—筑物的使用单位或】者管理单位应当定期!对建筑消《防设施实《施维修、保》养每年至《少进行一次全面【检测检测记录存档】备查
— 固定灭火系统】。、火灾报《警系统和机》械防烟排烟系统等技!术性能较高的建【筑消防?设施的检测应—当依法委托》取得资?格的:消防技?术服务机构》进行
第二—十条建筑消防—设施的使用单位或者!管理单位应当履【行下列日常管理【责任确保建筑消防】设施完好有效
! (一》)明确建筑消防设施!的管理?人员及其职责;【
(二)!制定落实建筑消防设!施维修、保养、【检,测等:操作规程《和管理制度;
】 , (三)定期组!织对建筑消》防设:施进行巡视检查、】测试检查;
】 (四)—组织自动消》防设施的操》作、管理人员接受消!防安:全培训;《
》。 (:五):配备:经消防安全培训【合格的消《防控制室值班、【操作人员落实—消防控制室24小时!两人值班制度及时】发,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!故障报警;
【 (六—)建立建筑》。消防设施配置、运行!、检:测等情?况,的管理档《。案
第《二十一条消防技术服!务机构?应当按有关消防法】律,、,法规:和技:。术标:准进行检测》维修对出具的检测】结果及服务质量【负责并向公安—机关消防机构—备案
第》四章 ?监督管理
第二】十二条上级人—民政:府应:。当对下级《人民政?府,和,。本级人民政》府有关部门》履行公共消防设【施规划、建设、维护!和管理?职,。责的情况进行监【督检:查
第二十三条公!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!单独:或者联合有关—行政主管《部门对公共消—防设施的设计、建】设、维护、管理情况!和消防?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!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!查
第二十四条】公安机?关消防机《构及其工作人员应】当按法定的》职权和程序》履行:检查职责不得收【取费用不《得利用职权》为用户、建设单位指!定或者变相指定【消防产品的品牌、销!。售单位或者消防【技术服务机构—、消:防设施?施工:单位
第二十【五条公共消防供【水设施建设、管理和!维护单位《及公安机关》消防机构《应当建立公》共消防设施档案
!第二十六条任何【单位和个人》应,当爱护消防》。设,施对:破,坏,消,防设施的行为任何单!位和个?人有权制止或者向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】举报:
第?五章 法律责任【
第二十七条县级!以,上人:民政府有关》部门违反本规定【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监!察部门依照管—理权限予以》通,报责:令,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!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!接责任人员依法给】予处分?
第二十八条公安!机关消防机》构及其工《作人:员违: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!
》 (一)不依法【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!责的;
》 (》二):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!现问题不《依法查处的;
】 (》三)利用职权—为用户、建设—单位指定或者—变相:指定:消防产?。品的品牌、销—售单位或者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、!消防设施施工单位】的;
(!。四):其他:滥用:职权、玩忽职—守、徇私《舞弊: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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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违反本!。规定第十二条第【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!关消防机构责—令限期改正》;逾期不改正—的,处三千元《以上一万《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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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违反【本规定第《十四条第二款—、第十?六条第?二,。款规定的由公—安机:关消防机《构责令改正》处一千元以下罚【。。款
第三》十一条违反本规【定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由?公安:机关消防机构—责令限期《改,正;逾?期不改正的》处一千元以》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】
—(一)消防技—术服务机构未备【案提供技术服务【的;
】(二:),维护管?理,单位未设置》公共消?防设施消防安全标】志的;
!(,三)未配备》经消防安全培训【。。合格的消《防控制?室值班、操作人【员的;
!。(四)消防控制室】未落实24小时两人!值班制度的
【第,六章 附则
【第,三十二条乡》。镇,、农村的公共消【防设施建《设管理参《照本规定《执行
第三十三条!本规定自2》011年4》月1日?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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