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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!消防设施管理规定】 》河北:省政府令〔2—011〕《第3号 】 ,河北省消《防,设施:管理:规,定已经2《011年1月2【8日省政府》第80次常务会议通!过现予公布自20】11年4月1日【起施行? 二○一》一年二月九日 【 第一?章 总?则 第一条为加】强消防?设施:管理提高社会抗御火!灾的能力《维护公?共安全,根据中【华人民共和国—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!条,。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!定结合本省实际【制,定本:规定 《第二条本省行政【区域内?消防设施的规划、】。。建设、维护和管理工!作适用?于本规定 —第三条本规定—所指消防设施—包,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!筑消防设施》 :。 ,   公共》消,防设施?包括 ? ,    (一)消防!队(站)、消防【趸,船、消防《直升飞机停》机场(?。坪)、?消防训练及战勤【保障设施;  】   (二)市【政消火栓、》消防:水鹤、消防》水池:、消防取水码头、消!防供:水管网?及其他消防取水装】置;     (!三)消防车通—道、:消防安全疏散通【道,、防火间距、消【。防安全标志、—。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!施; 《    (》四)火警信号传输】线路、户外通信机】站及:配套设施; 【    (》五)其他防火—、灭火、抢险—救援装备《、设施和器材—  ?  : 建筑消防设施包括!     (一】)自动灭《火系统?、火:灾自动报警及—消防联动控制系【统,; :     (二)】防烟排烟系》统; ?    《 (三)消防通【。信及火灾应急广播系!统;   —  (四《)消防供电、配【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!爆设施;《  ?  : (五)灭火器和消!防给水系统;—。     (六】)防火门和活—动式防?火分隔设施;—     (七】)火:灾应急照明、—疏散指示《标志及?疏散楼梯、疏散走道!、疏散门、消防【电梯 《第四条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!责本:行政区域内公共【消,防设施的规划、【建设:、维护和管》理工作    】。 机关、《团体、企业、—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!负责本单位建筑消防!设施的建设、维护】和管理工《作 第五条县【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公安机》关消防机《构负责本行政—区域:内消防设施的监督】管,理 第二章 公】共消防设施管—理 第六条各级人!民政:府应当按城乡—。规划编?制,、修:订消:防规划消防规—划必须包括详尽【的公共消防设—施建设内容 【  :  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应—当,将公:共消防设施建设【和,维护资金列入—同级财政年度预【算 第七条设区】的市、?县级:人民政府应当将【公共消防设施与【城市基础《设施:同步规划、同步【设计、同步》。建,设保证公共消防设】施与经济社》会发展相适应 【 第八条发展和改革!部门应当依据消防】规划将公共消防【设施建设和消—防装备?器材配备《列入地方固定资【产投:资,计划在审批城乡【基础设施建设、改造!项目时?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!防设施的投资计划】 第九条》。城,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消!防设:施建设预留用地由设!区,的市、县级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《、国土?资源行政主管—部门进行控制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擅自改变《用,途 第十条住【房和城乡《建设主管部门在安排!年度城乡基础设【施建设、改造计划】时应当依据消—防规划?将公共消《。防设施纳入建设、】改,造计划统筹实施 !第十一条设区—的市:、县级人《民政府应当按城【乡规划?和国家、《省有关规《定建:设消防站《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!消防:装备和训练》设施  》   设区的—。市人民?政府应当《。根据需要建设—消防调度指》挥中:心, 第?十二条?。供水单位在进—。行供:水,管网建设、改—。造,时,应当按国家有关技术!标准统一《建设市政消火栓【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!供水管网不》能满:足消:防用水要求》的应:当进行改造或—者修建消防水池等】储水:设施 ? ,  :  规划区内—有江河、湖泊和水塘!等天然水源的县级以!。上,人民政府有》关部门应当修建【通向天然《水源的消防车通道】和,取水设施 —第十三条公安—机关消防《机构:。应当为市政消火栓】等公共消防供水设】施,的布局?和建设提供技—术,支持和?服务 ?     有关的公!共消防供水设施【建设、改《。。造项目竣《工后市政公》用,设施主管部门—应当会同公》安机关消防机构【进行综合验》收未:经验收或者经验【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!。使用 第十—四,。条公共消防设施维】护管理单位应当明】确内部工作职责确】定专人负责》维护管理工作为【公共消?防,设施设置消防安全】标志保证其完好有效!。。   《 , 供:水单位根据》。实际:配备专兼职检—修人员负责》市政消火栓的安【。装、:。。维,修和保养 —    公安—机关消防机构定【期,对公共消防设施进】行,测试及时发现故【障隐患并《及,时通知有《关单位排除》。 :第十五条城市—街区道路应当按【国家有关规定建设】保证道路宽》度、间距、转—。弯半径、净空—高,度、承载力及—回车场?等符合国家消防【技术规范要求—设置道路栏杆等【障碍物?。的道路应《当预留消防车通道 !     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占用公共建筑、】居民住宅《小,区的消防车通道【、消防?车工作场地 【。    室外集贸市!场管:理单位应当确保消防!。车通道不被占用【。 第十六条公安机!。关消防机构应当与住!房和城乡建设、交】通运输、通信等主】管部门以《及供水、供电—、供气、医疗急救等!市政公用《企业建立信息共享机!。制及:。时通报有《关,信息    【 市政公用企—。业,和建设等单位在停】电、停水以及截【断,通信线路、修建【道路等影响》公共消防设施使用的!应当事先《通知当地公安机关】消防机构 》 ,第三章? ,建筑消防设》施管理 》第十七条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的建【设工程应当按国【家和省有《关规:定进行消防设—计安装、《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!     鼓励使】用安全控《制、报警《。、逃生等《先进消?防设:备和产品 第十八!条,设有自动消防—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!后自动消防设施应当!依法委托取得资格的!消防技?术服务机构进行【专业:技术检?测未经检测的公安】机关消防《机构不予受》理,消防验收或者消防】。验收备案抽查 】第十九条投》入使用的建设工【程建筑?物的使用单位或【者管理单《位应当?定期对建《筑消防?设施实施维修—、保养每年至少进行!一次全面检测检测】记录存档备查 【   ?  固定灭》火系统、火》灾,报警系统和》机械防烟排》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!高的建筑消防设【施的:检测应当依法—委托取得资格—的消防?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! 第二十《。条建筑消《防设:施的使用单位或者管!理单位应当履行【下列日常管理责任确!保建筑?消防设施完好—有效  》   (一)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!管理人员及》其职责; 》     (二)】制,定落实建筑》消防:设施维修、保养、检!测等操作《。规程和管理制度;】     (三】)定:期组织?。对建筑消防》设施进行巡视检查、!测试检?查;   —  (四)组织自】动,消防设施的操作、管!理人员接受消防安】全培训;    ! (五?)配备经消防安全培!训,合格的消防控制【室值:班、操作人员落实】消防控制《室24小时两人【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并!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!报,。。警,;   》  (六)建—立建筑?消防设施配置—、运行、检测等情况!的管理档案 第】二十一条消》防,技,术服务机构应当按有!关消防法律、法规】和技:。术标准进行检测维修!。对出具的检测—结果及服务》质量负责并向公安机!关消防机构备案【 第四章 —监督管理 》 ,第二十?二条上级人》民政府应当对下【级人民政府》和本级人民》政,府有关部门履行公共!消防设?施,规划、建设、维护和!管理职责的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】 第二十三条公】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!单独或者联》合有关行《。政主管部门对公共消!防设施?的,设计、建设、维护】、管:理情况和消防技术】。服务机构提供服务】的质量进行》监督检查 —第二:十四条?公,安机关?消防机构《及其工作人》员应当?按法:定的职权和程序履】行检查职责不得收取!费用不?得利用?职权为用《户、:建设单位指定或者】变相指定消防产【品的品牌、销售单位!或者消防技术—服务:机,。构,。、消防设施施工单位! 第二十五条【公共:消防供水《设施建?设,、管理和维护—单位及公安机关【消防机构应当建【。立公共消《防设施档案 —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!。位和个人应当—爱,护消:防设施对《破坏消防设施的【行为任何单位和【个人有权《制止或者向公—安机关消防》机构举报 第五章! 法律责任 第】。二十七条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!部门违?反本规定的》由人民?政府或者监察—部,门依:照,管理权限予》以,通,报责令限期改正对直!接,负,责的:主管人员和其—他直: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!处分 第二—十八条公安机关消】防机构及其工作【人员:违反本规定》。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依?法给予处《分    — (一?)不:依法履?行消防监督》检查职?责的; 》    (二)【在消防?监,督检查时发现—问题不依法查处的】;   》  (三)利用【职权为用户、建设】单,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!。消防产品《的品牌、销售—单位或者消防—技,。术服务?机构、消防设施施工!单,位的:;     【(四)其他滥—用职权、玩忽职【守、徇私舞》弊的行为 第【二十九?条违反本规定—第十二条第一—款规定的由公安机】关消防?机构责令限期改【正;逾期不》改正的处三千—元以上一万》元以下?罚款 第三十条违!反本规定《第十四条第二—。款,、,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!。的由公安机关—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!一,千元以下罚款 【 第三十一条违反】本规定有《下列: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!关消防?机构责令《限,期改正;逾期不【。改正的处一千—元以上五千元—以下罚款    ! (一)消》防技术服务机构未】。备案提供技术服务的!;     (】二,)维护管《理单位未设置公共】。消防:设施:消防安全标志—的;   —  (三)未配备经!。消,防安全培训合格的】消防控制室》值,班、操作人》员的; 》    (》四)消防控制室未】落,实24小时》两人值班《制度的 《 ,第六章 附》则 第三十二【条乡:镇、:农村的公共消防【设施建设管理—参照本规定》执行 ?。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!自2:011年《4月1日起》施行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