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河北省停车场!。管理暂行办》法 —河北省人民政—府令〔20》09:〕第7号 河!北省停车场》管理:暂行办法已》经2009年8【月17日省政府【第40次《。常,务会议通过》现予公布自2—00:9年10《月1日起施行 【 省长 胡春【。华 二—○○九年《八,月,十八日 第】一章:。 总则? 第?一条为规范停车场】的管理适应社会车】辆的停车需求—保障道路交》通安全和畅通根【据,国家:有关法律、法规的】规定结合本》省实际制定本—办法 【 : 第:二条本办法所称【停车场是指在—城市和镇(以下统】称,城市:)建:成区内建设(设置)!的供机动《车停放的露》天或者室内》(含:地下)场所包括供社!会公众停放机动车】的公:共停车场《;供本单《位人员、《本居住区业主—或者其他《特定人群停放机动】车的:专用停车场;经公】安机关交通管理部】门批准在单位、【个人的待建》土地和?空置场?所设置的《机动车临《时停车场,以及为】举,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!置的机动车临时停】车场;?公安机关交通管【理部门依法》在城:市道路上为机—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!泊位 【 第《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!内进行?停车场?的规划、《建设、使用》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!遵守本办法 ! 第四条【设区的市《、,。县(市?)人民?。政府应当加强对停】车场管理工作的【领,导建立健全停—车场规划、建设工作!的协调机制;制定】优惠政策《。鼓励单位和个—人投资建《设公共?。停车场及《节约土地资》源的立体式、地下停!车,场鼓励专用停车【场和有停车条—件的单位及个—人向社会《开放其?停车场地 》 《 ?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《部门负责停车场【。的规划管理;县【。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建设行《政主管?部门负责停车场的】建设管理;县级【以,。。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!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!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!并参与停车场规【划、建设的有关管】。理工作 《  《   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【交通:运输行?政主管?部门依照河北—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!的规定做好有关【停车场?设置:的统筹安排和相关】监督管理工作— 《    《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!规定的职责协同做】好停车?场的有关管理工【作 第二章— ,规划与建设 — ,第六条设区的市、县!(市)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应当—会同公安机关交【通管理部门》和其他?有关部门根据城市】总体规划制》定城:市综合交《。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!府批准后实施 !     城市【综合交?通规划应当明确【停车场布局、规模和!建设标准等》内容并将其确—定为规划《强制性内《容 ? ? 第七》条新建、《改建:、扩建商业街区、居!住区和下列建筑、】场所时应当》按照城?市综合交通规划和】城市控?制性详细规划配【建、增建停车—场并不?得擅自取消或—者改变用途 【     (一】)火车?站、港?口、航空港》和公路客运、—货运枢纽;》 :   《  (二《)行政事业单位办】公场:所、学校、》幼儿园、体育—(场)馆、影(【。剧)院、《图书:馆、医院和会展【场所; —    《。 (三?)风:景名胜区《及其他旅游景点; !。     (四!)大(中)》型商场、集贸市【场、:宾馆、?饭店和商《务办公场所等经【营性场所; ! , ,  (?五)设区的市、县】(市)人民政府【规定的其他公共建】。。。筑和大(《中)型建筑 — ? 第八条在】进行城市新》区开发、旧区改【建和城市道路建设】时应当统筹》规划、同时建设公共!停车场 — , 第九条【公共停车场》建,设项目的设计方案】应当符合国》家和本省有关—设置标准、》设计规范的要—求并根据残疾人【的停:车需求设置》残疾人专用停车泊】位 【 第十条公—共停车场建设—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!设,计进行?施工    ! 建设项目的主体】工程与?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同!时设计?、同时施工、同时】交付使用 【 第—十,一条有关《单位在进行公共停】车场建设项目以及】附属设施含有公【共停车场《的建设项目竣工【验收时应当》通知:公安机关交》。通管理部《门参加?未,经验:收或者验《收不合?格的不得投入使【用 !第十二条设置机动】车临时停车》场,应当向当地公安机】关交通管理部门申】请领取临时停车【场,许可证并依法确定临!时停车场的使用期】限 】 第十三条在公【共停:车场:。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!区域公安《机,关交通管理部门在】不影响行人、车辆】通行的情《。况,下,和书面征《求,市政工程主管部门】意见后可以在—。城市道路范围内【设置道路停》车泊位   !  除公安机—关交通管理》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!。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!位 》    设区的市、!县,(市)人民》政府可以《根据本地城市道路】交通和社会车辆【停车需求《状况将?部分道路停车泊位】依法确?定为经?营性道路停车泊【。位 》 《第十:四条公安机关交通】管理部门在设—置道路?停车泊位时应当【按国家有关标准【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!。线,和设:置停:车标志  】 ,  停车标志—应当:清,晰标明停车类型、】泊位数量《和泊位使用》时间 】 第十五条在【不影响行人、车辆通!行的情况下公—安机关?交通管理《。部门可以会同市【。政工:程、交通运输—。等有关部门》在城市?主要:道路:上,设置出?租车临时停车—的道:路停车泊位供出租】车即时上下乘客 !。 《 :第十六条国》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】和其他?从事公共服务—、公益事业》的单:位具备停车》条件:的应当为《到本单位办理—公务的人员提—供免费?停,车泊位? 第!十七条在有下—。列情形之一的路段内!不得设置道路停车】泊位 《 ,     (一【)停车泊位》设置后妨碍市政公用!设施和消《防,通道、医疗救护通】道,、,盲道正常使用的【;     !(二)停车泊位【设置后人行》道或者非《机动车道的宽度【不足二点五米—的;  【。   (三》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!禁,止停车的其他情形】。   —  城市道》路的宽度不足十五】米的不得双向设置道!路停车泊位 ! 第十八【条利用政府》投资建设的公共场】。所,和城市道路设置的停!。车场不得改变其【国有资?产性质?但可:以采用招《标、拍卖《的方式?。确定给单位或者【个人经营管理 【     招标!、拍卖过程应当向】社会公开并由有【关部门依法》进行监?督招标、拍卖等收入!全额上缴本级国库并!按规定用《途使用具体管理办】法由:设区的?市、县(市)—人民政府制定 】 ? 第十》九,条公安机关交通管】理部门应《当会同市政》工程主管部门定期对!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!情况进行评》估并根据评》估情况?增减或者取消、重新!设置道?路停车?泊位 第三章【。 使用与管》理 第二十条公】共停车场经营管【理人应?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!之日的5日前—。向当:地公安机《关交通管《理部门备案》 】第二十一条公—安机关?交通管理部门应【当定期向社会—。公告本地《停车场的具体位置、!泊位数量和收费【标准等?信息 — 第二十二条!公共停车《场投入使用后不得】改作他用 【   ?  公?共停车?场投入使用》。后不得停止使—用,有下列?情形之?一的除外《   —  (?一)因周围施工或者!其他原因致使车【辆不能进《出停车场的; 】   《。  (二)进行停车!。场内部?设施:、设备维修改造【的; —    (三)停车!场所在建筑或者场】所拆迁?。、改建的; 【     (四】)设区的市、县(】市):人民政府《规,定的:其他情形 — 第二十!三条公共停车场的】经营管?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!定  —  : (一)在停车场附!近道:。路和停车场出入【口显著位置》设置:醒目:的停车引《导,及停车场标志; 】  《   (二)在【停车场内《按,规定设置明》显的出入口标—志、行驶导向—标,志、通?(,坡)道防滑》线和弯道《安全照视镜》施划停车《泊位线根据需要配】置必要的通风、【照明、排水》、通信、监控等【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!常使用; 》    —。 (三?。)在:停车场出入》口显著位置公—示,经营管?。理人的名称或者姓】名、:管理制度、停—。车场使用时间、【收费依据、收—费标准和监督—举,报,电话:; : :     》(四)安排》配戴统一服务标【识的工作人》员看管停车场—负责指挥车辆—按序出入和停放维】护场内车辆行驶【和停放秩序并协【助交通警《察疏导停车》场出入口的交—通;: 《    《(五)有《工作人员看管和采】。。用人工方《式收取停车费的【停车:场在车?辆驶:入时向机动车驾【驶人出具加》盖该停车场印—章有:。统一编?号载明停放车—辆的牌号、停—车时间?和停车?场值班人员》姓名的停车凭证并】负责保?管车辆; 【     (六)】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!标准收?取停车费严禁—乱收费?并对按?国家规定免收—。停车费的车辆和【残疾人?代步:用机:动车:提,供免:费停车服务; 【  《   ?(,七)采用《非人工方式收取【停,。车费的在相关—设施、设备的—显著位?置公示交费方法【;     !(八:)定期清点停车场】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!疑车辆时及》。。时,。向,当,地公安机关报告;】     (!九)不得在》停车场内从事影【响车辆行驶和停放】的经营?活动;   !  (十)不得采】用,锁定车轮、》设置障碍《等方式强迫机—动车驾驶人缴纳停车!费,用; —    (十一)】。做好停车场的防【火、防盗等安全防范!工作在发生火警【、交通事故和治安、!。刑事案件等情—况时立即采取相【应处置措施并报【警 】 第二十《四条专用停车场【由,其,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!权,人负责管理》 :   《  :专用停车场为本单】。位人员?、本居住区业—主或者其他特定【人群提供非经营性】停车:服务:的适用本办》法第二十三条—第二项、第八项和第!十一项的规定;【专用停车场向社会】提供:。经营性停《车,服务的适《用本:办法第二十三条的】规定 ? 第】二十五条根据城市综!合交通规划建设的停!车场其道路红线外业!主,或者土地使用—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!用权的停车》泊位:。和其他区域业—主或者土地使用【权人可以《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!。也可以作《为公: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!提,供停车服务其他任】何单位?、个:人,不得侵占或者设置停!车障碍 — 第二十】六条经营性的机动车!临,时停车场、》。道,。路停车泊位》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!。守,下列规?定   【  (一)》在,停车:场出入口显著—位置:设置醒目的停—车场:标志;   !  (二《)根:。。据需要配置必要的】照明、监《。。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!证正常使用;—     】(三)本办法第二十!三条:第三项?、第四项、第—五项、第六项、第】。七项:、第八项、第九项】、第十项和第—十一:项的规定《;     !(四)在当地人民】。政府有关部》门依法作《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!减停车泊位》的决定时按要求【做好相关工作 !    《 非经营性的临【时停车场、道路【停车泊?位应当在停车场【。出入口或《者,道路停车泊位的【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!停车场标志》。并公示停《车场:的使用?时间、停《车,类型和其他》有关事项《 》 第二十七条经!营性停车场的收【费实行政府》定价并按不同车【。辆类:型,、不同停车时间、不!同区:域分别定价和同一区!域,路内停车《收费:标准高于路外—停车的?原则:确定收费《标准 !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!停车场的经营管【理人应当依》。法,办理税务登记—使用地方税务—部门监制《的发票并依》法纳税 》 第【。二十九?条经营性《停,车,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!一服务标识、—不,。按规定?出具停车《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!监制的发票》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!定的标准收取停【车费的机动车驾驶】。人有权拒付停车费】 】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!。。人,在停车场停》放车辆应当遵—。守下列规定 !    (一—)遵守停车场管理】。制度服从停车—场工作人员指挥【按照交通标》志、:标线:的指示行驶和—停放车辆; 【  ?。   (二)—维护停车场环—境,卫生不得《在停车场内随—意丢弃垃圾》或者其他废弃物不】。得,损坏停?车设施、设备; 】    — (三)遵守—有关消防安全的【规定; —     (—。四,)按照物价部门核定!的标准缴《纳,。。停车:。费; —    (五—)离开?车辆时?采取安全防盗措【施,。 【 第三十一条公【安,机关交?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!对停车场的》使用及管《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!督检查对发现的违】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!患应当及时依法【处理或?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! 第四《。。章 法律责任 第!三十二条公》安,机关交通《管理部门及其交【通警察有下列行为】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!任的主管人》员和其他直接—责任人员依法给予】行政处分《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 】    《 (一)违法办【理行政许《可,的;  【   (二)对违】反本办法的行为不】依法、不及》时查:处的; —    《 (三)其他—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!、徇私舞弊》的,行为 ?    —  : 第三》十三条对违反—本办法的行为—道路交通《安全、城乡规划【、建设和价》格管理等有关法【律、法?规对行政处罚已作】规定的按其规定【执行 — 第三十【四,条,未领取临时》。停车场许《可证:设置:机动:车临:时停车场或》者,公共停车《场投入使用后—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!关交通管理部门【予以警告责令限【期改正;逾期不【改正的?对有违法所得的处】以,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!倍以下最高》不超过三万元的罚】款对:没有: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!。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!千元以?上一万元《。以,下的罚款 】 第》三十五条公》共停车?场,、向社会提供经营性!。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!。场的经营《。。管理人违反》本,办法第二十三条第】一项、第二项、第】三项、第四项、第】。五项、第九》项和第十项》规定经营性的机动】车临时停《车场、道路停车【泊位的经营》管理人?违反:本办法第二十三条】第三项、第》四项:、第五?项、第九项、第十】项和第二十六条【第一项、《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!机关交通管》。理部门?予以警?告责令限期》改正;逾期不改正】的处: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!以,下的罚款《 第五章》 附则 第三【十六条法律、法【。。规,。和规章?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辆!停车场、道》路客:货运输场《站停车场的管理【。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!。 》 第三十—七条设区的市、【县(市)人》民政府?可以根据本》办法制定实施—细则 — 第三十八】条本办法《自200《9年10月》1日起施行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