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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停车场!管理暂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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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《省人民政府令〔【2009〕第7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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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河:北省停车场管理暂】行,办法已?经2:。0,09年8月》17日省政府第【40次常务会—议,通过现予公》布自2009年1】0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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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长 《 胡春?华
? 二○○》九,年八月十八日
】 :第,一章 总则
第】一条为规范停车【场的管理适应—社会车辆的停车【需,求保障?道路:交通安全和畅通根】据国家有关法律【、法规的规定结合】本,省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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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条本办法《所称停?车场是指在城—市和镇(以下—统称城市)建—成区内?建设(设置》。),的供机?动,车停放?的露天或者室内(】含地下)场》所包括供社会—公众停放机动车的】公共停车场》。。。。;供本?单位人员、本—居住区业主》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!放机动车的专用【停车:场;经公安机关交通!管理部门批准在单位!、个:人的待?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!置的机动《车临时停车场—,以及为举办大型】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!动车临时停车场;】公安机关《交,通管理部门依法在】城市道路上为—机动车设置的道【路停车泊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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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条在本省行政【区域内进行》停车场的规划—、建:设、使用及相关管】理工:。作应当遵守本办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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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四条设区的—市,、县(市)人民【政府应当加强对停】。车场管理工》作,的领导建立健全停】。车,场规划、建设工作】的,协调机制;制—定优惠政策鼓—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!。设公共停车场及节约!土,地资源的《立体:式、地下停车场【鼓励专?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!件,的单:位及个人向社—会开放其停车场【。。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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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县】级以上?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负责【停车场?的规划管理;县级】。以上人民政府—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?停车场的《建设管理;县级以】上人民?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!理部门负责》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!理,并,参与停车场规—划、建设的有关【管理工作《
? ? ,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交通—运输行政《主管部门依照河北】。省道路运输管理条】例的规定做好有关】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!排和相关监督—管,理工作
】 ?县,级以上?人民政府其》他有关?部门按照《规定的职责》。。协同做好《停车:场的有关管理工作】
第二章 —规,。划与建设
第六】。条设区的市》、县(市《)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应》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!管理部门和》其,他有关部门根据【城市总体《规,划制定城市》综合交通规划报本】级人民政《府批准后实》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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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: 城市综合交【通规划应当明确停】车场布局、规—模和:建设标?准等内容并将其确】定为:规划强?制性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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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【新建、改建、扩【建商业街区、居【。。住区和下列建筑【、场所?时,应当按照城》市综合?交通规?划和城市控制—性,详细规划配建、增】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!取消:或者改变用途
! , (》一)火车站、港口、!。航空港和公路—客运、货《运枢纽;
】 ? (二)行政事业单!位办公?场所:、,学校、幼儿园、【体育:(场)馆、影—(剧)院、图书馆】、医院和会展场所】;
!(三)风景名—胜区及其《他旅游景点》;
】 (四)大(—中,。)型商场、集—贸市场、宾馆、饭】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!。经营性场所;—
【 (五?。)设区的市、县(】市,)人民政府规定的】其他公共建筑和【大(:。中):型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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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在【。进行城?市,。新区开发、旧区【。改建和城市道路【建设时应当统筹【规划:、同时建设公共停】车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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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九条公《共停车?场建设项目的设计】方案应当符合国家】。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!、设计规范的—要求并根据残疾人】的停:车需:求设置残疾人—专用停车泊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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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公!共,停车场建设项目应】当,按照批准的设—计进行施工
! ? 建设项目》的主体工程与配建】的停车场应当同时】设计:、同时施工、同时交!。付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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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【有关:单位在?进行公?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!。及附属?设施含有《公共停车场的建【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!当通知公安机关交】通管:。理部门参加未—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!格的不得《投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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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二,条设置机动车临时停!车场应当向当地公】安机关交通管理部】门申请领取临时停】车场许可证并—依法确定临时—停车场的使用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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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三,条在公共停》车场不能《满足停车需》求的区域公安机关】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!响,行人、车辆通行的情!况下和书面征—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!意见后可以在城市】道路范围内设置【道路停车泊位
! 除公【安机关交《通管理?部门外任何单位和】个人:不得在城《市道路范围内设置】道路停车泊位
【
— 设区?。的市、县(》市)人民政府可以】。根据本地城市道路交!通和社会车辆停车】需求状?况将部分道路—停车泊位依法确【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!。泊,位
】 第:十四条公《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!在设: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!当按国家有关—标准的?规定施划停》车泊位线和设置停】。车标: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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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停》。车标志?应当:清,晰标:明停车类型》、泊:位数量和《。。泊位使用时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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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第,十五条在不影响【行人、车辆通行的】情况下公安》机关交通管理—。部门可以《会同市?政,工程、交通运输等】。有关:部门在城市主要道】路上:设置出租《车临时停车》的道路停车泊位【供出租车即》时上下?乘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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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六条国家机】关、社会团体和【其他从事公》共服务、公益—事业的单位具备停】车条件的《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!公务:的人员提供免费停】车泊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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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—条在有?下列情?形之一的路段—内不得设置道路【停车泊位《
》。。 : (:一):停车泊?位,设置后妨碍》市政公用设》施,和消防通道》、医疗救护通道【、盲道正常使用的;!
(!二)停车泊位—设置后人行道或者】非,。。机动:。车道的?宽度不足二点五米】。的;
《 : (》三)法律、》。法,规,规定的禁止停车的】其他情形
! 城市道路【的宽:度不足?十五米的不得—双向设置道》路停:车泊: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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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利】用政府投《。资建设?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道!路,设置:。的停车场不》得改:变其国有资产—性质但可以采用【招标:、拍卖的方》式确定给单位或【者,个人:经营管理
】。 招标、拍】卖过程应当向—社会公开《并由有?。关部门依法进—行监督招标、拍卖】等,收入全额上缴本【级国:库,并按规定用》途使用具体管理【办法由设区的市【、县(市)》人,民政府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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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】公安机关交通—管理部门《应,当会:同市政工程》主管部门定》期对道路停车泊位的!使用情况《进,行评估并根据—评估:情况增减或》者,取消、重《新设置道路停车【泊位:
第三《。章 使?。。用与管理
—第,二十条公共停车场经!营管理人应》当在停车场投入【使用之?日的5日前向—当地公安机关交通】管理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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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一?条公安机关交通【管理部?门应当定期》向社会?公告本地停车场的】具体位置、泊—位,数量和收费标准等】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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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二》条,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!后不:。得改作他用
【 公共】停车场投《入使用?后不得停《止使用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除外
】 (【。一)因?周围:施工或者其他原【因致使车辆不能进】出停:车场:的;
》 ,。 (二)进】行停车场内部设【施、设备维修改造】的;
】 (三《)停车场《所在建筑或者场【所拆迁、改建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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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设—区的市、《。县(市)人民政府规!。定的: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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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三条公共】停车场的《经营管理人应—当,遵守下列规定—
(!一)在停车》场附近道《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!著位置设置醒—目的停车引导及停】车场:标志;
— : (二)在停车!场内按规《。定,设置明显的》出入:口标志、行驶导向标!志、通?。(坡)道防》滑线和弯道》安全:照视:镜施划?停车泊位线根据需要!配置必?要,的通风、《照,明、排水、通—信、监?控,等设施和《设备并保证正常使】用,;
】 (:三)在?停车场出入》口显著位置公示【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!者姓名、管理—制度、停车场使用】时间、收《费依据、《收费标准和监—督举报电话;
】 (四】)安排配戴统一【服务标?识的工作人员—看管停车《场负责?。指挥车辆按序—出入和?停放维护场内车【辆行:驶和停放秩》序并协助交》通警察疏《导停车?场,。出入口的交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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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五)有工作人员看管!和采: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!费的停车场在—。车辆驶入时》向机动车驾驶人出】具加盖?该停车场印章—有统一编号载明停放!车辆的牌《号、停车时间和【停车场值班人员姓】名的停?车凭证并《负责:保管车辆;
【 (【六)按照物价部门核!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!严禁乱收费并对【按国家?规,定免收停车费的车】辆,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!车提供免费停车服】务;
! (:七)采用非》人工方式收》取停车费的在相【关设施、设备—的显著位置》公示交费方法—;
— (八)定期清!。点停车?场,内停放的车》。辆发现可《疑车辆时及时向【当地公安机关报告;!
(!九)不?得,。在,停车场内从事—影响车?。辆行驶和停放的经】。营活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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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十)不—得采用锁定车轮、设!。置,障碍等方《式强迫机动车—驾,驶人:缴纳停车费用—;
】 (十?一)做好停车场【的防火、《防盗等安全防范工】作在发?生火警、交通—事故和治安、刑事案!件等情况《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!措,施并报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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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四条专用停车场!。由其所有人或者土地!使,用权人负责管—理
【 专用停》车,场为本单位》人员、本居住区业】主或者其《他特:定人群提《供非经营性停—。车服务?的适用?本办:法第二十三条第二】。项、第八项》和,第十一项的规定;】专用停车场向社会】提供经营性停车服】务的:适用本办法》第二十三《条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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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二十?五条根据《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建!设的停车场其道路红!线外业主或者土地使!用,权人:。依法取?得土地使用权的【停车泊位和》其他区?域业主或《者土:地使:用权人?可以作为专用停【车场使用也可—以作为公共停—车,场向社会公众—提供停?车服务其他》任何:单位、个人不得【侵占:。或者设?置停车障《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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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六条经营!性的机动车临时【。停车场、道路停【车泊位的《经营管理人应—当,遵,。守下:列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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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)在!停车场出入口显著】位置设置《醒目的停车》场标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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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二)根据需要配【置必要的照明、【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!保证正常《使用;
》。 (三)!本办法第二十三【条第:三项、第四项—、,第五项、第六项、第!七项、第八》项,、第九项、第—。十项和?第十一项的规定【;,
》 (四)在当】。地人民政府》有关部门《依,法作出撤《销停车场或者增减】停车:泊位:的决定时按要求做】好相关工作
【 《 非经营性的【临时停车场、—道路停车《泊位:应当在停车》场出入口或》者,。道路停车泊位的【显著位置设置醒【目的停车《场标志并《。公,示停车场的使—用时间?、停车类型》和其他有关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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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七条经【营性停车《。场的收费实行政府定!价并按不同车辆【类型:、不同停车》时间:。、,不同区域分别—定价和同一》区域路?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!路外停车的原—则,确定收费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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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八条《经营性停车》场的经营管理人应】当依法办理》。税务登记使用地【方,税务部门监》。制的发票《并依法纳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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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九条经营性》停车场工作人员【未配带?统一服?。。务标识、不按规【定出具停车凭—证和地方税务—。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!超过:物,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!取,停车:费,的机动车驾》驶人有权《。拒付停车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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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三十?条机动车驾驶—人在:停车场?停放:车辆应当遵守下【列规: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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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(一)》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!服,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!挥按照交通标志、】标线的指示》行驶和?停放车?辆;
! (二?)维护停车》场环境卫生》不得在?停,车场内随意》丢弃垃圾或者其他废!弃物不得《损坏停车设》施、设备;
! (三)遵守!。有关消防安全的规】定;
》 (四)按!照物价部门核—定的标准缴纳停车】费;
【 (《五)离开车辆时采】取安全防《盗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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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】部门应当依法对停】车场的?使用:。及,管理情况进行—指导和监督检查对】发现的违法行—为和交?通安全隐患应—当及时依法处理【或者移交有关部门】处,理
第四章 法】律,责任
第三—十二条公安机关交】通管理部门及其【交通警察有下—列,行为之一《的,对负有直接责任【的主管?人员:和其:。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!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
》 —(一)违法办—理行政许可》的;
】 (?二)对违反本办法】的行:为不依法、不及时查!。处的:;
【 , (三)其他玩【忽,职守、滥用》职权、徇私舞弊的行!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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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!本办法的行为—道路:交通安全、城乡【规划、建《设和价格管理—等有关法律、—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!规定的按其规定【执行
】 第三十四—。条未领取临时停【车场许可证设置机动!车,临时:停,车场或者《公共停?车场投?入使用?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!机关交通管》理部门予以警—。告,责令限期《改正;逾期》不改正的对》有,违法所得的处—。以违:法,所得一倍《以上三倍以下最高】不超过?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!违法:所得或者违法所得】不能:计算的处《以,五千元?以上:。一万元以下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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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!公共停车场》、向社会提供经营性!停,车服务的专用—停车:场的经营《。管,理人违反本》办法第二十三—条第一?项、:。第二项?、第三项、第—四项:、第五项、第—九项和第十项规定】经营性的机》动车临时《停车场?、道路停车泊位的】经,营管:理人违反本》办,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!、第四项、第五项】、,第九项、《。第十项和第》二十六条第一—项、第四项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!通,管理部门予》以警告?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!不改正的处以五【百元以上《一千元以下的—罚款
第五章 】附则:
第三十六条法】律、法规和》规,。章对城乡《公,共交通车辆停—车,场、道路客货运输场!站停车?场的管理另有—规定的从其规—定
】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!。市,、县(市《),。。人民政府可以—根据本办法制定【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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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三十八条本》办法自200—9年:10月1日起施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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