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河北省停车场管】理暂:行,办,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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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人》。民政府令〔20【09〕?第7号
【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!行办法?已经200》9年8月17日【省政府第40次常】务会议通《过现予?公布自?2009年10月1!。日起施行
省【长 胡《春华
二【○○九年八》月十八日
】第一章 总则
】第一:条为:规范停车场的管理】适应社会《车辆的停《车,需求保?障道路交通安全和】畅通根?据国家有关》法律、?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!实际制定本》办法
】 第二条本办法】所称停车场是—指在城市和镇(以下!统称城市)建—成区内?建设(?设置)的《供机:动车停放的露天【或,者室内(含》地下)场所》。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!机动车的公共停【车场;?供本单位《人员、本居》住区业?主或者其他特定【人群:停放机动车的专【用停车场;经公安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】批准:在单位、个人的【。待建土地和空置【场所设置《的机动?。车临时?停车场,以及为举】办,大,型,群众性活《动,设,置的机动车》临时停车《场;公安机关交通管!理部门依《法在城市道路上【为机动车设置的道】路停车泊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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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。。第三条在本省行政】区域内进行停—车场的规划、建设】、使用及相》。关管理工作应当【遵,守本办法《
— 第?四条设区的市—、县(市)人民政】府应当加《。强,对停车场管理工【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停!车场规划、建设【工作的协调》机制;制定优惠政】策鼓励?单位和?个人投资建设公共】停车:场及:节约:土,地资源的立体式、地!下停:车场鼓励专用—停车场和有停—车条件的单位—及个人向《社会:开放:其停车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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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!县级以上人民—。政府城乡《规划主?管部门负责停—车场的规划》管,理;县级以上人【民,。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负责停—车场:的,建设管理;》县级以上人》民,政府公安机关交【通管理部门》负责停车场使用【的监督管理》并参:与停车场规划、【建设的有关管—理,工作:。
—。 县?级以:上人民政府交通【运输行政《主管部门依照河【北省:道路运输管理条【例,的规定做《好有关停车场设【置的统筹安排和【相关监督管理—工作
《 , : 县《级以上?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!门按照规《定,的,职责:协同做好停》车场的有关管理【工作
第二章 规!划与建?设
第《六条:设区的市、县(【市):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应》当会同公安》机关交通管理部【门和其他有关部【门根据城市总体【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!通规:划报本级人》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】
】城市综?合交通规划应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、!规模和建设标准【等,内,。容并将其确》定为:规划强制性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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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七条新建》、改建、扩建商业】。街区、居住区和【。下列建筑、》场所时?应当按照城市综合】交通规划《和城市?控制:性详细?规划:配,建、增建停车场【并不得?擅自取消《或者改变《。用途
《 》 (:一)火车站、港【口、航空港和—公路客运、》货运枢纽;
! (二)行】政事:业单位?办公场所、学校【、幼儿园、》体育(场《),馆、影(剧)院、图!书馆、医院和会展场!所;
】 (三)风—。景名胜区及其他旅】游景点;
【 ,。 ?。 (四)《大(中)型商—场、集贸《。市场、?宾馆、饭店和商【。务办公场所等经【营性场所;
【 (【。五):设,区的市、《县,。(市)人民政—府,规定的其他》公共建筑和大—(中)型建筑
】
第八】条,在进行?城,市新区开发、旧区】改建和城市道—路建设?时应当统筹》规划、?同时建?设公共停车》场
】 第九条公共停【车,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!案应当符《合国家和本省有关】设置标准、设计规】范的要求并》根据残疾人的—停车需求设置残【疾人专用停车—泊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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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!公共停车场建设【项目应当按照批【准的:设计进行施工
! 建设项】。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建!的停车场《应当同时设计、【同,时施工、同》时交付使《用,
】第十一条有》。关单位在进行—公,共停车?场建设项《目以及附《属设施含《有公共停《车场:的,建设项目竣》工验收时应当通知】公安: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!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!。不,合格的不得投入【使用
《
《。 第十《二条设置《机动车临时停车【场应当?向当地?。公,安机关交通》管理部门申请—领取临时《停车场?许可证并依法确定临!时停:车场的使《。用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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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在公!共停车场《不能:满足停?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!关交通管理部门【在不:影,响行人、车辆—通行的情况》下和书面征求市【政,工程主?管部门意见后可【以在城市道路范【围内设置《道路停车《泊位
— : 除公《。。安机关?交通:管理部门外任何单】位和个人不得—在城市道路范围【内设:置道路停车泊位
!。 《 设区的市、县(!市)人民《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!市道路交通和社【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!将,部分道路停车泊【位依法确定》为经营性道路—停车泊位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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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四条》公安机关《交通管理《部门:在设置道路停车【泊位时应当按—国家有关《标准的规定施划【停车泊位线和设置】停车标志
【 , : 停车标志应当清!。。晰标明停《车类:。。型,、泊位数量和—。泊位使用时间
【
【第十五条《在不影响行人、车辆!通行的情况下公【安机关?交通管理部门—可,以会同市政》工程、交通运输等有!关部门在城市主要】道路上?设置出租车临时【停车的道路停车泊】位供出租《车即时上《下乘客
! 第十六》条国家机关》、社:会团体和其他—从,事公:共服务、公益事【业的单位具备停车】条件的应当为到本】。单位办?理公:务的人员提供—免费停?车泊位
!。 第十七》条在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路段—内不得设置道路【停车泊位
】 (一)停】。。车泊位设置后—妨碍:市,政公用?设施和消防》通道、?医疗:救护通道、盲道正常!使用的;
【 , 《(二)停车泊—位设置后《人行道?或者非机动》车道的宽《度不足二点五米【。的;
】 :(三)?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禁!止停车的其他情形】
》 城市道路的】宽度不?足十:五,米的不得双向设【置道路停车泊位【。
【 第十八《条,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!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!。设置的停《车场不?得改变其国》有资产性质但可以】采用招标《、拍卖的《方式确定给》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!理
? 》 ,。招标:、拍卖过程应当向社!会公开并由有关部】。门依法进行监督【招标、拍卖等收【入全额上缴本级【国库并?按规定用途》使用具体《管,。。理,。。办法由设区的市【、,县(:市)人民《政府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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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十九条公安机—关交:通管理部《门应当会同市政工程!主管部门《定期对?道路停车泊位—的使用情况》进行评估并根据评】估,。情况增减或》者取消、重新设【置道:路停车泊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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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使—用与管?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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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》公共停车《场经营管理人应当在!停车:场投入使用》之日的5日前向【当地:公安机?关交通管《理,部门:备案:
【 第二十《一条公安机关交【通管理部门应—当,定期向社会公告【本地停?车场的具体位置、】泊位数?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!
第!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!投入使?用后不得改作他用
!
公共!停车场投入》使用:后不得停止使用【。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除外
! ,。 (一)因周!围施工?或者其他《原因致使车辆不【能进出停车场—的;
—。 (二)进行!停车场内《部设:施、设备维》修改造?的;
— (三)停】车,场,所在建筑或者场所拆!迁、改?建的;
》 (四)!设区的市、县—(市)人民》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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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【条公共停车场—的,经营管理人应—。当遵守下列规定【
? 》(一)?在停车场附近道【路和:停车场出入口显【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!车引导及停车场【标志:;
:。
《 (二)—在停车场内按规【定设置明显》的出入?口标志、行驶导【向,标志、通(坡—),道,防滑线和《弯道:安全照视《镜施划停《车泊:位线根据《需,要配置必要的通风】、照明、排水、通信!、监控等设施和设备!并保:证正常使《用;
》 , (三)在】停车:。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!示经营管《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!、管理制度、—停车:场使用时间、—收费依据、》。收费标准《和,。监督举报《电话;
! (四)安排配戴!。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!人员看管停车—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!出入: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!行驶和?停放秩序并协助交通!警察:疏导停车场出入【口的交通;
】 : ?(五)有工作人员】。。看管和采用人—工方式收取停—。车费的停车场在【车,辆驶:入时:向机动车驾》驶,人出具加盖》该停车场印章有统】一编号载《明停放车辆的牌号】、停:车,时间和停《。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!停,车凭证并《负责保管车辆;
】
: 》(六)?按照物价部门核【。定,的,标准收取停车费【。严禁乱?收费并对按国—。家规定?免收停车费》的车辆?和残疾?人,代步用机动车提【供免费停车服务;】
【 ,(七)采用非人工】方式收取停车费【。的在相关设施、设】。。备的显著位置—公示交费《方法:;
? (【八)定期清》点停:车场内?停,放的车辆发现可【。疑,。。车辆时及时向当【地,公安:机关:报告;?
《 (九—)不得在停车场【。内从事影响车辆行】驶,和停:放的经营活动;【
【 (十?)不得采用锁定车】轮、:设置障碍等方式强】迫机动车驾驶人缴纳!停,车费用;《
: (【。十一)做好停车场的!防火、防《盗,等安:全防:范工作在发》生,火警、交通事—故和治安、刑事【案件等情况时—立即采?取相应处置措施【并报警
《
第】二十四条《专用停车场由—其所有?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!负责管理《
? , 《专用停车场为本【单位人员《、本居住区业主或者!其他:特定人群《提供:非经: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!本办法第二》十三条第《二项、?第,八项:和第十一项的规定;!专用停?车场向社《会提供经《营性停车《服务的适用本办【法第二十三》条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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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五条根?据城市综《合交通?规划:建设的停车场其【道路红线外》业主或者土地使用】权人依法《取得土地使用权的】停车泊位和》其他区域业主或【者土地使用权—人可: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!用,也可以作为公共停车!场向社?会公众提供停车【服,务其他任何单位、个!人不得?侵占:或者设置停》车障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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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】经营性的机》动车临时停车场、道!路停车泊位》的经营管理》人应当遵守下列规】定
— , (?一)在停车场出入口!。显著位置设置醒目】的停车场标志;
! ,。 》(二)根据需要配】置必要?的照明、监控等【设施:和设备并保证—正常:使用;
《
? (三)本】办,法第二十三条第【。三项、第《四项:。、第五项、第六项】、第七项、第八【项、第九项、第十项!和第十一项的规定;!
(!四)在当地人民政府!有关部门依法作出】撤销:停车场或者增—。减停车泊位》的决定时按要求做好!。。。相关工作《
—。 非?经营性的《临时停车场、道路停!车泊位应当在停车】场出入?口或者道路停—车泊位的显著—。位置设置醒目—的停车场标志—并公示停《车,场的使用时间—、停车类型和其【。他有关事项
】 ,。
第二十七条!经营:。性停车场的收—。。。费,实,行政府?定价并?按不:同车辆类型、不同】停车时间、不同【区,域分别定价和同一区!。域路内停车收费标】。。准高于路《外停:车的:原则确定收费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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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】经营性停《车场的?经营管理人应当【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使!用,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!。发票并依《法纳税?
第!二十九条经营—性停车场《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!服务标识、不按【规,定出具停车》凭证:和地方税务部—门监制?的发票或者超过物】价部门核定的—。标准收取停车—费的机动车驾—驶人:有权拒付停车费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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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停!车,场停放?车辆应当遵守下列】规,定
》 (一)【遵守停?车场管理《制度:服从停?车场工作人员指挥】按照:交通标志、标线【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!辆;
《 ? , :(二)?维护停车场环境【。卫生:不得在停车场内随意!丢弃垃?圾或:者其他废《弃物不得损坏—停,车设施、设备—;
? (三】)遵守有《关消防安全的规【定;
?
(】四):按照物价部门—核定的标准缴纳【停,车费;?
: (五】)离开车《。。辆时采?取安:全防盗措施
【 :
第三十一】条公安机关交—通管理部门应当依】法对: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!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!检查对发现的违法】行为和交《通安全隐《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!或,者,移交:有关部门处理
【
第四章 法律责】任
第《三十二条《公安机关《交通管理《部,门,及其交通警察—有下列行《。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!责任的主管》人,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!分;: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,刑事责任
! (一)违法】办理行政许可的【;
【。 , (二)对违反本】办法的?。行为不依法、不及】时查:处的;
【。 : (三)其他玩忽!职,守、滥用职权—、徇私舞弊》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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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三十三条对违反】本办法的行为—道,路交:通,安全、城乡规划【、建设?和价格?管理等有关法律、】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!规定的按其》规,定,。执,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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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。四条未领《取临时?停车场许可证—。。设置:机动车临《时停车场或者公【。共停车场投入—使用后改作》。他用:的由公?安机关交通管—理部门予以警告责】令限期?改正;?逾期不改正的对【有违法所得》的处以违法所—得一:倍以上三倍以下【最高不超《过三万元的》。罚款对?。没有违法所》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!计,算的处以五千—元,以上一万元》以,下的罚?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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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十五条公》共停车场、向社会】提供经营性停车服】务的专?用停车场的经营【管理人违反本—办法第二十三条第】一项、第二项、【第三项、第四项【、第:五项、第九》项和:第十项规定经—营性的机动车临【时停车场、》道路停车《泊位的?经,营管理人违》反,本办法第二》十三条第三项、第四!项、第五项、第九项!、第十?项,。和第二十六》条第一项、第四项】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!通管理部门予—以,警告责?令限期改正》;逾期不改》正的处以五百元以】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!
第五章 —附则:
第三十》。六条法律、法—规和规章对城乡【公共交?。通车辆停车》场、:道路:客货运?输,场站停车场的管【理另:有规定的从其规定
!
【第,三十:七条设区的》市、县(市)人民】政府可以《根据:本办法制定实—。施细则
! 第三十八条本】办,。法,自2009年1【0,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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