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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河北省停】车场:管理暂行《办法 》 :河北:省人民政府》令〔2009〕【第7号 —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!暂行:办,法已经200—9年8月17日【省政:府第40次》常,务会议通过现—予公布自200【。9年10月1日起】施,行 : 省长 《。 胡春华 【 二○○九年—八月十八日 — 第《一章 ?总则 第一条为】规范:停车场?的管理适应社—会车辆的停车需求】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!畅,通根据国家有关【法律、法规的规定结!合本省?实际制定本办法 ! 第二条!本办:法所称停车场—是,指在:。城市和镇(》以下:统称城市)建成【区内:建设:(设置)《的供机动车停放【的露天?或者室内(含—地下)场所包括供社!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!公共停车场》;供本单《位人员、本》居住区业主或者其】他特:定人:。。群停放机动车的专】用停车场;经公安机!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!在单:位、个人《的待建土《地和空置场所—设置的机《。动车临时停车场,以!及为举办大型群众】性活动设置的—机动:车临时停车场;【公安机关交通管【理,部门依法《在城市道路上—为,机动车设置》的道路停车泊位 】 》 第?三,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!进,行停:车场的规《划、建设、使用【及,相关管理工作—。应当遵守本》办,法 《。 》。第四条?设区的市、县(市】)人民政府》。应当加强对停车【场管理?工作的领导建立健】全停车?场规划、建设工【作的协调机制;【制定优惠政策鼓【励单位和《个人投资《建设公共停车—场,及节约土地》资源:的立体?式、地下停车—场鼓励专用停车【场和有?停车条?件,的,单位及个人向—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地! ? 第五条】。。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—门负责停《车场的?规划管?。理;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!建设管?理;县级以》上人民?政府公安机》关交通管理部门【负责停?车场使用的监—。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!。规划、建设的有关管!。理工作 《     【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!管部门依照河—北省道?路运输?管理条例的规定【。。做好有?关停车场设置—的统筹?。安排和相关监督管】。理工:作   【  县级《以上人民《政府其他《有关部门按照—规定的职《责协同做好停车【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! 第二章 规—划与建设《 第?六条:设区:的市、县(市)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会,同公:安机:关交通管理部门和】其他有关部门根【据城市?总体规划制定—城市综合交通—规划报?。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!实施 ? :     城市【综,合交通规划应—当明确停车》场布局、规模—和建设标准等内容】并,将其确定为》规划强制《性内容 》 第【七条新?建、改建、扩建商业!。。街区、居住区和下列!。建筑、场《所时应当按照城市】综,合交通?规划和城市》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】建、增建停车场并不!得擅自?取消或者改变用途】 ,     (】。一)火车《站、港口、航空【。港和公路《客运:、货运枢《纽;   】  (二)行政事】业单位办公场—所、学校《、幼儿园、体育【(场)?馆、影(剧)—院、图书馆、医【院和会展场》所; 》     (三【)风景?名胜区及其他—旅游景点; 【  ?   (四》),大(:中)型商场、集贸市!场,。、宾馆、饭店和商】务办公场所》等经:营性场所; !。    (五)【设区的?市,。、县:(市)人民》政府规定的其他公】共建筑和大》(,中):型建筑 【 ? 第八?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!发、旧区改建和城】市道路?建设:时应当统《筹规划、同时—建设公共《停车场 》 , 第九【条公共停车场建设】项目的设计方—案应当符合国家和】本省有关设》。置标准?、设计规范的要求并!根据:残疾人的《停车需求《设置残疾人专用【停车泊位 — : 第》十条公共《停车:场,建设项目应》。当按照批准的—设,计进行施工 【     建【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!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同!时设计?、同时施工、同【时交付使用》 , — 第十一《条有关单《位在进行公共—停车场建设项—目以:及附属设《施含有?。公共停车场的建【设项:目,。竣工验?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!关交通管理》部门参?加未经验收或—者验收不合格的【不得投入使用 】 , 《 第十二条设置机动!车临时停《车场应当向》当地公安机关—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!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!并依法确定》临时停车场的使【用期限 — 《 ,第十三条在公共【。停车: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!的区域公安机—关交:。通管理部门在不影】响,行人、车辆通行【的情况下和书面征】求市政工《。程主管部《门意见后可以在【城市道?路范围内设》置道路停车泊—位     !除公安机关交通【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!和,个人不得在》。城,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!路停:车泊位 》   《  设区《。的市、县(》市)人民政府—可以根据本地城市】道路交通和》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!况将部?分道路?停车泊位依法确定为!经营性道路》停车泊位 【 : ?第,十四条公安机—。关交通管理》部门在设置道—路,停车泊位时》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!。的规定施划停—车泊位线和设置【停,车标志 —    《 停:车标志应当清晰标】明停车类型、—。泊位数量和》泊位使用《时间 — 第十五【条在:不影响行人、车【辆通:行的情况下公安机】关交通管理部门可】。以会:同市政工程、交【通运输等《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!道路上设置出—租车临时停车的道】路停车?泊位供出《。租车即时《上下乘客 — ? 第十六条国】家机关、社》。会团体和其他从事】公共服务、公益事业!的单位具备停—车条件的应当为到本!单位办理《。公务的人员》提供免?费停车泊《位, 】第十七条在有下【列情形之《一的路?段内:不得设?置道路停车泊位【 :    》 (一)停车泊【位设置?后妨:碍市政公用设施【和消防通道》、医疗救护通道【、,盲道正常使用的【;   【 , (二)《停,车泊位设置》。后人行道或者非【机动车?道的宽度不足二【点五米的;》     (!三)法律《、法规规定的禁止停!车的其他情形— ?     城市道路!的宽度不足十五【米的不得双向设【置,道路停车泊位 ! , 第十八【条,利用政府投资建设】的,公共场?所和城市道路设【置的停车场不得【改变其国有资—产性:质,但,可以:采用招?标、拍卖的方式【确,。。定给单?位或者个人经—营管理 【    招标、拍卖!过程应当《向社会公开并由【有关部门依法进行】监督招标、拍卖【等收入全额》。上缴本级国库并按规!定用:途使用具体管理办法!由设区的市、县【(市)人民政—府,制定 — 第十九条公!。安机关交通管—。理,部门应?当会同市政工程主管!部门定期对道路【停车泊位的》使用情?况进行评估并根【据,评估情况增减—或者取消、重新设置!道,路停车泊位 第三!章 使用与管理【 第二《十条公共停》车场:经,营管:理人应?。当在停?车场投入使用之【日的5日前向—当地公安机关交【通管理?部门:备案 ? 》 , 第二十一条—公安机关交通管【理,部门应当《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!停,车场:的具体位置、泊【位数: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! 《。 第》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!投,入使用后不得改【作他用? :  ? ,  公共停车场投入!使用后不得》停止使用有下—列情形之一的除【外 》    (一—)因周围《施工或者其他—原因:致使车?辆不能?进出停车场的; ! :。。 ,。   (二》)进行停车场内【部设:施、:设备维修《改造的;  !   ?(三)停车场所在建!筑或者场所拆迁、改!建的;  】   (四)设区】的市、县(》市)人民政府规定的!。其他情形 !。 ?第,二,十,三条公共《停车场的经营管理】人应当?遵守下列规定 【    — (一)在》停车场附近道路和】停车场出入》口显著位《置设置醒目的停车】引导及停车》场标志;  !。   (二)在【停车场内按规定【设置明显《。的出入口标志、行驶!导向标志《、通(坡)》道防:滑线和弯道安全【照视镜施划停—车泊位线根据需要】配置必要的通—风,、照:明、:排水、?通信、监控等设施和!设备并保证正常使】用;    ! (三)在停车场】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!经营管理人的—名称或者姓名、【管理制度《、停车场使》用时间、收》费依据、收费标准和!。监督举报电话; 】   》 , (:四)安排配戴统一】服务标识《的工:作人员?看管停车场》。负责指挥《车辆按序出入—和停放维护》场内车辆行驶和停】放秩序并协助—交,通警察疏《导,停车场出《入口:的交通; — ,    《 (五)有工作人员!看管和采用》。。人,。。工方式收取》停车费?的停车场在》车辆驶入时》向机动车《驾驶:人出具加盖》该停车场印》章有统一编号载【明停放车辆的牌【号、停车时间和停车!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!车凭证并负责保管】车辆;   !  (?六):按照物?价,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!停车费严禁》乱收费并对按国家规!定免收?停,车费的车辆和—残疾人代《步用机动车提—。供,免费停车服务—;    】 (七?),采用:非人工方《式收取停《车,费,的在相关设施、设备!的显著?位置公示《交费方法; —     (八!)定期清《点停车场内停放【的车辆?发现可疑车辆—时及时?向当地公安》机关报告;》 ?     (—九)不得在停车场】内,从事影响车》。辆行:驶,和停放的经营活动】。;    】 (:十)不得《采用锁定车轮、设】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!动车驾?驶人缴纳停车费用】;  —   ?(十一)《做好:停,车场的?防火、防盗等安全】防范工作在》发生火警、交通事】。故和治安、刑事案件!等情况?时立即?采取相应处置措施】并报警? 《 第》二十四?条,专用停车《场由其所有人或者土!地使用权人负责【管理 《 :    专用停车场!为本:单位人员、本居住区!业主或者《其,他特:。定人群提《供非经营《性停车服务》。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!三,条第二?项,、第:。八项和第十一—项的规定;专—。用停:车场向社会提供经】营性停车《服务:的适用本办》法第二十三条的【规定 ! 第二十五》条根据城市综合交】通规划建设的停车】场其道路红线外业】主或者土地使用权】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!权,的停车?泊位和其他区域业】主或者土《地使用?权人可?以作为专用停—。车场使用《也可以作为公共停车!场向社会公众提供】停车服务其他任何】单位、个《人不:得,侵,占或者设置停车障】碍 《 ? , 第二十《六条经营性的机动车!临,时停车场、道路【停车泊位的经—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!列规定 《 ?    (》一)在停车场—出入口显著》位置设置醒目—的,停车场标志; !     (二)根!。据需要?配置必要的照明、】监控等设施和—设备并?。。保证正常使用; 】     (】三)本办法第—二十三条《第,三项、第《四项、第五项、【第六项?、第七项、第八项、!第九项、《第十项和《第十一项的规定【; 》  :  :。(四)在当地人【民政府有《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!停车:场或者增《减停车泊位的决【定时按要《求,做好相关工作— 《   ? ,非经营性的临时停】车场、道路停车泊位!应当在停车场出【。入,口或者道《路,停车:泊,位的:显著位置设置醒目】的停车场标志并公示!停车场的使》用,时间、停车类—。型和:其他有关《事项 《 第【二十七条经营性【停车:。场的:收费实行《政府定价并按不【同车辆类型》。、不同停《车时间、不》同区域分别定价【和同一区域路—内,停车收费标》准高于路外》停车的原则确定收费!标准 【 第《二十八条经》。营,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!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!登记使用地》方税务部门》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纳!税 【 :。第二十?九条经营性停车场工!作人:。员未配带统一—服务标?识、不按规》定出具停车凭证和】地方税务《部门监制的发—票或者超《过物价部门核定的】。标准收取停车费的】机动车驾驶》人有权拒《付,停车费 【。 第三—十条机动车驾驶【人在:停车场停放车辆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】 ?     (—一)遵守停车场【管理:制度服从停》车场工作人员—指挥按照《。交通:标志、标线的指示行!。驶和停放车辆—; 》    (二—)维护停车》场,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!。场内随?意丢弃垃圾或者其】他,废,。弃,物不得?。损坏停车《设,施、设备; —   》  (?。三,)遵守?有关消防安全—的规定;  !   (四)—按照:物价部?门核定的标准缴【纳,停车费;《   —。  (五)离开【车辆时采取安全防盗!措施 】 第三十》一条:公安机关交通管理】部门应当依法对【停车场的使用—及管理情况进行指导!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!违法行为和交—通,安全隐患应》当及时依法处—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!处理 《第四:章 :法律责?任 第三十二【条公安机关交—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!警察有下《列,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!接责任的主》管人员和其》他直接责任人—员依法给予行政【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【     》。(一)违《法办理?行政:许可的; 】    (二)对违!反本办法的行为不】依法、不及时查【处的; 【 ,  : (三)其他玩【忽职守、《滥用职权《。、徇私?舞弊的行为 】    《  第三十三!。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!为道路?交通安全、城乡【规划、建《设和价格管理等【有关法律、》法规对行政处—罚已:作,规定的按其规定执】行 ? : 第三十四条!未领取临时停—车场许可《证,设置机动车》临时:停车场?或者:公共停车《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!用的由公安机关交】通管理部门予以警】告责:令限期改《正;逾期《。不改正的对》有违:法所得的处以违法】所,得一倍以上三倍【以下最高不超—过三万元的罚—款对没有违法—所得或者违法—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!五千元以《上一万?元以:下的罚款 》 — 第三十五条公共】停车场、向社会【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!的专用停车场的【经营管理人违反本】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!项、第二项、第三】项、第四项、第五】项、第九项和—。第十项规定经—营性的机动车—。临时停车场》、道路停车泊位的经!营管:理人:。违反本办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三【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!、第九项、第十项和!第二:十六条第一》项、: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!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】予以警告责》令限期改正;—逾期不改正的处【。。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!以下:。。的罚款? 第五章 —附则 第》。三十六条法律、【法规和规《章对:。城,。乡公共交通车—辆,停车场、道路客【货运输场站停—车,场的:管理另有规定—的从其规定 】 第三【十七条设区的市、】县(市)人》民政府可《以根据本办》法制定实施细则 ! , ? :第三十八条本办法】自2009年10月!1日起施行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