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【北省停车场》管理:暂行:办,法
河【。北省人民政府—令〔2009〕第7!号
河—北省停车场管理【暂行办?法已经?2009年》8月17日》省政府第40次常】务会议?通过现予公布—自2009年10月!1日起施行
省】长 ?胡春华
二○!○九:。。年八月十八日
【。
第一章 【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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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为规范【停车场的管理适应】社会车辆的停车需求!保障道?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!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!规的规定结合本省】实际制定本办法【
第!二条本办法所称停】车场是指在》城,市和镇(《以下统称城市—),建成:区内建设(设置【)的供机动》车停放?。的露:天,或,者室内(含地下)】场,所包括供社会公【众停放机动车的【公共:停,车,场;供?本单位人员、本【居住:区业:主或:者其他特定人群【停放机动车的专用】。停车场;《经公安机关》交通管理部门批【。准在单位《、个人的待建土【地和空置《场所设置的机—动车临时停车场,】以及为?举,办大型群众性活【动设置?的,机动车临时停车【场;公安机关交【通,管理部门依》法在城市道路上【。为,机,动,车设置的道》路停车泊位》
【 第三条在》本省行政区域内进】行停车场的规划、建!设、:使用及相《关管理工《作应当遵《守本办法
【 ,
第四条【设区:的,市、县(市)人【民政府?应当加强《对停车场《管理工作的领导建】立健全停《车,场规划、《建设工作的协调机】制,;制定优惠政策鼓励!单位和个《。人投资建设公—共停车场及节约土地!资源的立体式、【地下停车场鼓励专】用停:车场和有《停,车条件的单》位及个人向社—会开:放其停车场地—
【 第五条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【负责停?车场的规划》。。管理;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负责停】车场的?建设管理;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公安:机关交通管理部【门负责停《车,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!参与停?车场规划、建设的】有关管理《工,作
【 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】部门依照河北省道】路运输?管,理条例的规定—。做,好有关停车场设置】的统筹安排和相【关监:督管理工作》
《 , : 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!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!的,职责协同做好停车】场的有关管理—工,作,
第二章 规划与!建设
第六—条设区的市、—县(市)《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!交通管理部门和【其他:有关部门《根,据城:市总体规划制—定城市综合交通【规,划报本级人民—政府批?准后实?施
【 :城市综合交通规划】。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!、,。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!容并将其确定—为规:划强制性内容
】
》。 第七条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商业街区、】居住区和《下列建筑、场—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!合交通规划和—城市控制《性详:细规划?配建:。、增建停《车场并不得擅自取】消或者改《变,用途
《 《 (一)火车站、!港口:、航空港和》公路客运、货运枢】纽,;
? ? ,。 (二)》行政事业单位—办公场所《。、学校、幼儿—园、体育(场)馆、!影(剧)院、图【书馆、?医,院和会展《场所:。;
:。
(】。三)风?。景名胜区及其他【旅游景点;》
,
— (四)大(中)】型商场、集》贸,市场:、宾馆、饭店—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!营性:场所;
【 《(,五)设区的》市、县(市)人民】。政府规定的其他公】共建筑和大(中)】型建:筑
》
,
第八条在【进行城市《新区:开发、旧区改—建和:城市道路《建设时应当统筹【规划:、同时建设公共【停车场
【
第九条【公共停?车场建设项》目的设计方》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!省有关设置标准、设!计规范的要求并【根据残疾人的停车】需求设置残疾人专】用停车泊《位
?
第【十,条公共停《。。车场建设项》目应当?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!。施工:
,
》 建设项目—的主体工程与配建】的停车场应当—同时设?计,、同时?施工、同时交付【使用
》
? :第十一条《。。有关单位在进—。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!目,。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!共停车?。场的建设项目竣工】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!机关交?通管理部门参加未】经验收或者验—收,不合格的不得投入】使用
?
:
第—十二条设置》机动车临时停—车场应当向当地公】安机关交通管理部】门申请领取临—时停:车场许可证》并依法确定》临时停车《场,的使用期限
!
第十三条在!公共停车场》不能满足停车—需求的?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!理部门在《不影响行人》、车辆通《行的情况下和书面】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!门意:见后可以在城市【道路范围《内设置道路停车泊】位
!除公安?机关交通管》理部门外任》何单: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!道路:范,围内设置道》路停车泊位
! ? 设:区的市、县(市【)人民?政府可以根据—本地城市道路—交通和社《会车辆停车》需求:状,况将部分道路停车】泊位依?法确定为经营—性道路停《车泊位
—
第十【四条公?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!在设置道《路停车泊位时应【当按: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!施划停车《。泊位线和设置停【车标志
!。。 :停车:标志应当清晰—标明停车类型、【。泊位数量和泊位【。使用时间
【
第—十,五条在不影响行【人,、车辆通行》的情况下公安—机关交通《管理:部门可以会同市政工!程、交通运输—等有关部门在城【。市主要道路上设置】出租车临时》停车的道路》停车泊?位供出租车即时【上下乘客
】
第十—六条国家《机关、社会团体【和其他从事公共【服务、公益事—业的单位具备停【车条件的应当—为到本单《位办理?。公务的人《员,提供免?费停车泊位
】
《 第十七条在有下】。列,情,形之:一,的路段内不得—设置道路《停,。。车泊:位
!(,一)停车泊位设【置后妨碍市政—公用设?。施和:消,防通道、医》疗救护通道、盲道正!常使用的;
! (》。二)停车泊》位,设置后?人行道或《者非机动车道的【宽度不足二点五米】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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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三)法律、》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!的其他情《形
《 , 城》市道路的宽度—。。不足十五米的—不得双向设置—道路停车泊》位
《
第—十八:条利用政府》投资建?设,。。的公共场所和城【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!不得改变其国有资】。产性质但可》以,采用招标、拍—。卖的:。方式确定《给单:位或者个人经营【管理
?
《 : 招:标、:拍卖:过程应当向》社会公开并由—。有关部门依》法进行?监督招?。标、拍卖等》收入全额上缴本级】国库并按规定用途】使用具体管理办【。法由设区的市—、县(市)人民【政府:制,定
—。
第《十九条公安机关交】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!市政工程主管部门】定期对道路》停车泊位的使用【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!评,估情况增《减或者取消、重【。新设:。置道路?停,车泊位
第三章 !使用与管理》
第二《十条公共停车—场经营?管理人应当》在停车场投入使【用之日的5》日前向当地公—安机关交通管理部】门,备案
《。
第【二十一条《公安机关交》通管:理部门应当定期向】社,会公告本地停车【场的具体《位置:、泊位数量和—。收费标?准等信息
》
:
第二十】二条:公共停车《场投入使用后—不得改作他用
】 《 公共停车场投】入使用后不得停【止,使用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除《外
:
》 (一)因周【围施:工或者?。其他原?因致使?车辆不能进出停车场!的;
?
(二!),进行停车场内部设】施、设备《维修改造的;
】 —(三)停车场所【在建筑或者场—所拆迁、改建的;
!
《 ?(四)设区的市、】县(:市)人民政府规定】的其:他,情,形
:。
,。 :
第二十三】条公共停车场的【经营管理人》应当遵守下》。列,规定
】 (一)在—停车场附近道—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!著位置设置》醒目的停车引导及】停车场标志;
! , (二—),。在停车场内按规定】设,。置明:显的出?入,口标志?、行:驶导向标志、通(坡!。)道:防滑线和弯道安全】。照视:镜施划停车泊位线】根据需?要配置必要的—通风、?。照明、排水、通信】、监控?等设施和设》备并保证正》常使用;
【 : (三)在【停车场?出入:口显著位《置公示经营管理人】的,名称或者《。姓名:、管:理制度、停车场使用!。。时间、收费》依据、收费标—准,和监:。督,举报电话;
—
(】四)安排配》戴统一服务标识【的工作人员看管【停车场负责》指挥:车辆按序出入和【停放维护场内—车辆行?驶和停放秩序—并协:助交通警察》疏导: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!;
》 (五)有】工,作人员看管和采用】。人工方式收取停车】费的停车场在车辆】驶入时向机动车驾】驶人出具加盖该停】车场印章有统一编号!载明停放车辆的牌】号、停?车时间和停车—场值班人员姓名的】停车凭证《并负责保管车—。辆;
》 《 ,(六)按《照,物价部门核定—的标准收取》停车费严禁乱收费并!对按国家规定—免收停?车费的车辆和残疾】人代步用机动—车提供免费停—。车服务?;
【。 (七)采用非人!工方式收取停车【。费的在相《。关设:施、设备的显著【。位置公示交费方【法;
【 (八)定期】清,点停车场内停—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!辆,时及时向当地—公安机关报》告;
— , , (九)》不得在停《车,场内从事影响—车辆行驶和停放的】经营活动《;
》。 , , (十)不得采用!锁定车轮《、设置障碍》等方式强迫》机动车驾驶人缴纳停!车费用;
— 》 (十一)做—好停车场《的,防火、?防盗等安《全防范?工作在发生火警、】交通事故和治—安、刑事案件等【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!处置措?施并报警
—
第二十!。四条专?用停:车场由其所》有人或者《土地使用权》人负责管理》
《 专用—停车场为本》单位人员、本—居住区业主或者【其他特定人群提供】非经营性停》车服务的适用本【办法第?二十三条第二—。。项、第八项》。和第十一项的规定;!专用: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!营性停车服务的【适,。用本办?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!。
《
,
第《二,十,五条根据城》市综:合交通规划建设的停!车,场其道路《。红,。线外业主或者土地】使用权人《依法取得土》地使用权的》停车泊位和其他【区,域业:主,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!以作为?。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!以,作,为公共?停车场向社会公众】提供停?车服务其《他任:何单位、个》人不得侵占》或,者设置停车》障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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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六《条,经,营性的机动车—临时停车场、道路停!车泊位的经营—管理人应《当遵守下列规定
! (一】)在停?车场出入《口,显著位置设》置醒:目的:停车场标志;—
】(二)根据》需要配置必要的照】明、监?控等:。设施和设《备并保证正常使用;!
,
【(三)本办法第二十!三条第三项、第【四项、第五》项、第六《项、第七项、第【八项、第九项、第十!项,和第十一项的规定】;
? (四)!在,当地人民政》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!撤销停车场或者【增减停车泊》位的决定时按要求做!好相:关工作
】 非经营性的】临时停车场、—道路停车泊位应【当,。在停车场出入口或者!道路停车泊位—的显著位置设—置醒目的停车场【。标志并公示》停车场?的使用时间、停【车类:型和其他《有,关事项
—
第二【十七条?经营性停《车场的收费》实行政府《。定价并按不同车【辆类型、不同停车】时间:、不同区《域分别?定价和同一》。区域路内停车收【费标:准高于路外停车的】原则确定收费—。标准
》。
第二【十八条经营性—停车场的经营—管理人应当依法办】理,税务:登,记使用?。地,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!票,并依法纳税
【。
第二】十九条经营》性停车场工作人员】未配:带统一?服务标识、不—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!和地方?税务部门监制的【发票或者《超过物?。价部门核定的—标准:收取:停车费的机》。动,车驾驶人有权拒付】停,车费
】。 第三十条—机动车驾驶》人在停车《场停:放车辆应当遵守下】列规定
《
(】。一)遵守停》车,场管理制度服从【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!按照交通标志、标】线的指示行驶—。和停放?车辆;
— (二)维!。护停车场《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!场内:随意丢弃《。垃圾或者其》他废弃物不得损坏】。停车设施《、,设备;
【 : (三)遵—守有:关消防安全的规定】;
!(四:)按照物价部门核】定,的标准缴纳停车【费;
《 《 (五)离—开车辆时采取安全】防,盗措施?
【 第三?十一条公安》机关交通《管理部门应当依【法对停车《场的使用及管理情况!进,行指导和《。监督检查《对,发现的?违法行为和交—。通安全?隐患应?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!移交有关部门处理】
第四章 法律责!任,
第三十二条【。公安机关交通管【理部门及其交通警】察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对》负有:直接责任的》。主管:人员和?其他直?接责任人员依法【给予行政处分;构】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》。事责任?
: ? (《一)违法办理行政】许可的;
【 《 ,(二)对违》反本办法《的行为不依法、【。。不及时查处的—。;,
,
(三!)其他?玩忽职守、滥用【职权、徇私舞—弊,的行为
!
第【三十三条对》违反本?办法的行为道路交】。通安全、城乡规【划、建设和》价格管理等有关法】律、法规对》行政处罚已作规定】的按其?规定执行
》
》 第三十四—条未领取临时—停车场许可证设置机!动车临?时停:车场或者公共停【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!他,用的由公安》机关交通《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!令限期改正》;逾期?不,改正的对有违—法所得的处以违法】所,得一倍以上三倍【以下最?高不:超过三?万元的罚款》对没有违法所得或】者违法所《得不能计算的处以】五千元以《上一万?元以下的罚款
!
第—三,十五:条公共停车场—、,向社会提供》经营性停车》服务的专《。。用停车场《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!办,法第二十三条第【一项:、,第二项?、第三?项、第四项、第【五项、第九项—和第十项规定经营性!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!、道路停《。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!违反本?办,。法第二十三条第三】项、第四项》、第五项《、第九项、第十项】和第二十《。六条第一项》、第四?项规:定的由?公安机关《交通管理部门予【以警告责令》限,期改正;逾期不改】正,的处:以五百元《。以上一千元》以下的?罚款
第五章【。 附则
》第三十六条法律【、法规和规章—。对城乡公共交—通车辆停车场—、,道路客货运输—场站停车场的管【理另有?规定的从《其规定
—
》第三十七条》设区的市、县—(市)人民》政,府可:以根据本办法制定】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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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条】本办法自2009年!。10月1日起施【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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