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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!停车场管理暂—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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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人民政【府令〔2009【〕第7号《
河北省【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!已经2?009年8月17日!省政府第40次常务!会议通过现》予公布自2》009?。年10月1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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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长 胡春华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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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九年】八月十八日
】 第一章《 总则?
第一条为规【范停车场的管—理适应?社会车辆的停车需求!保障:道路交通安》全,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!。法律、?法规的规定》结合本省实》际制定?本,办,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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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条本办法所】称停车场是指在【城市和镇《(以下统称》城,市,)建成区《内建设(设》置)的供《机动:车停放?。的露天或《者室:内,(含地下)》场所:。包,括供社?会公众停放》机动车的公》共停车场《;,供本单位人员、本居!住区业主或者其他】特定:。人群停放机动车【的专用停车场—;经公安《机关交?通管理部《门批准在单位—、个人的待建土地和!。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!车临时停车场,【以及为举办大—型群众性《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!时停车?场;公安机关交【通管:理部门依法在城【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!置的道路停》。车泊位?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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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。条在本?省行政?区域:内进行停车场—的规:划、建设、使用及相!关管理工《作应当遵守本办【法
】 第四条设区的市】、县(市)人民政府!应当加强对》停车场管理工作的】领导:建,立健全停车》场规划、建》设工作?的协调机制;—制定优惠《政,策鼓励单位和个【人投:资建设公《共停车场及节约土地!资源:的,立体式、地下—停车场鼓励专用【停车场和有》停车条?件的单?位及个人《向社会开放》其停车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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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五条县级以上【人,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《管部门负《责停车场的规—划管理;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停?车场的建设管理【;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公:安机关交《通管理部门》负责停车场使用【的监督?管理并参与》停车场规划、建设】的有关管理工—作,
【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!主管部门依照河【北省道路运输管【。理条:例的规定做》好有关停车场—设,置的:统筹安排和相—关监督?管理工作
】 ?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其他: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!职责协同做》好停车场的有关【管理工作
第【二章 规划与—建设
第六—条设区的市》、县(?市)城乡《规划: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!安机关交通》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!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!划制定城市综—。合交通规划报—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!实施
》 《 城市综合交通【规划应当明确—停车场布局》、规模和建设—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!定,为规:划强制性《内,容
!第七条新建、—改建:、扩建商业街区、】居,住区和下列》建筑、?场所时应当按照城】市综合?。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!性详细规《划配建、《增建停?车场并不得擅自取】消或者?改变用途
! (一)—火,车站、港口、—航空港和公路—客运、货运枢—纽;
! (二)行政事【业单位办《公场所、学》校、:幼儿园、体育(场)!馆,、影(剧)院、图】书馆、医院》和会展场《所,;,
》 (三》)风景名胜区及【其他旅游景点—;
】 (四?)大(?中):型商场?、集贸市场、宾馆】、饭店和商》。务办:公场所?等经营性场所—;
? (五)!设区的市《。、县(市)人民政】府规定的其》他公:共建筑和大(中【)型建筑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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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—条在进?行城市?新区开发、旧—区改建和城》市道路建《设时应当统》筹规:划、:同时建设公共停车】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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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九?条公共停车场建设】项目的设计方案应】当符:合国家和《本省有?。关,设置标?准、: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!据残疾?人的停车需求设置】残疾人专用停车泊】位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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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条公—共停:车场建设项目应当】按照:批准:的,。。设计进行施》工
】 建设?。项目的主体工程与】。配建的停《车场应?当同时设计、同【时施工、同时—交付使用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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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十一条有关单位在进!行公共停车场—建设:。项目以及《附属设?。施含有公共停车场】的建设项目竣—工验收?时,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!通管理部门》参加未经验收—或者验收《不合格?的,不得投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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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:二条设置机动车临】时停车场《应当向当地公安【机,关交通管理》部,门申请领取》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并!依,法确:定临时停车场—的,使用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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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三?条,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!足,停车需求的区域【公安机关交通管【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!、车辆通行的—情况:。下和书面征求市政】工程主管部门意见】后可以在《城市道路范围内【设置道路停车泊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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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除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】部门外任《何单位?和个:人不得在《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!道,路停车泊《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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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设,区的市、县(市【)人民?政府可以根据—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!社,。会车:辆停车?需求状?况将部分道路停车泊!位依法确定为经营性!。道路:停车:泊位:
— :第十四条公安—机关交通管理部【门在设置道路停【车泊位时应当按国家!有关标准的规定【施划停车泊位线【和设置停车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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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停车标志《应当:清晰标明停车类型、!泊,位数量和泊位使用】时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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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五条在不影响行人!、车辆通行的情况】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!部门可以会同市政】工程、交《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!城市主要道路上【设置出?租车临时停》车的道路停》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!上下乘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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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六条?。。国,家机:关、社会团体和其】他从事公共服务、】公益事业《。的,单位具备停车条件的!应当为到本单—位办理公务的人员】提供:免费停车泊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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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七条?在,有下列情形》之一:的路段?内,不得设置《道路:停车泊位《
: ? (一)停车泊!位设置?后妨:碍市政公《用设施和消防通道】、,医疗救护通道、盲道!正常使用《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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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】停车泊位设置后人】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!的宽度不足二点五】。米的;
! (三)法—。律,、法规规定》的禁止停车的—其他情形
! 城市》道路:的宽度不《足十五?米的不?得双向设置》道路:停车泊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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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八条利用政—。府投资建设》的公共场所和城市】道,路设置的停车场【不得改变其国有【。资产性质但》可以采用招标、拍卖!的方式确定给单【位或者?个人经营管》理
《 : 招标、—拍卖过程《应当向?社,会公开并由有关【部门:依法:进行监督招标—、拍卖等收入—。全额上缴本级国库】。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具!体管理办《法由设区的市、县】(市)人《民,政府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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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十九条公安机关交】通管理部《门应当会同市政工程!主管部门定期对道路!停,车泊位的使用情况进!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!况增减或者取—消、重新设置—道路停车泊位
】第三章 使》用与管理
第二十!条公共停车场经【营,管理人应当在停【车场投入使用之日】的,。5日前向当地公安】机关交通《管理部?门备案?
】第二十一条公安机】关交:通管理部门应当【定期向社会公告【本地停车场的—具体位置、泊位【数量和收《费标准等信息—
—。 第?二十二条《公,共停车场《投入使用《。后不得改作他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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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公共—。停车场投入使用【后不得停《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:除外
】 (一)因周【围施工或者其他原因!致使:车,辆不能进出停车场】。的;
【 (《二)进行停车—场,内部设施、设—备维修?改,造的:;
】 ,(三:)停车场所在建筑】或者场所拆迁、改】建的;?
【 (四)设》区的市、《县(市)人民政【府规定的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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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三?。条公共停《车场的?经营管理人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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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在停车场附近道】路和:停车场出《入口显著位置设置】。醒目的停车引—导及停车场标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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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(二)在停车场【内按规定设置—明显的出入口—。标志、行驶导向标】志、通(坡)道防】滑线和弯《道安全照视》。镜施划停车泊位线根!。据,需要配置《必要的通风》、,照明、排水、通信】、监控等设施和设备!。并,保证正常使》用;
【 ?(三)在停车场出】入,口显著?。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!的名称或者姓名、】。管理制度、停车场】使用时间、收费【依据、收费标准【和监督举报电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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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? ?。(四)安排配戴统】一服务标识》的工作人员》看管停车场负责指】挥车辆?按序出入和》停放维护场内车辆】行驶和停放秩序【并协助?交通警察疏导—停车:。。场出入口的》交通;
【。 (》五)有工《作人员看管和采用】人工方式《收取停车费的停【车场在车辆驶入时】向机动车驾驶人出】具加盖该停车—场印章有《统,一,编号:载,明停:放车辆的牌》号、停车时间和停】车场值班《人员姓名的停车凭】证,并负责保管车—辆;
! (六)按照物价】。部门:核定:的标准收取》停车费严禁乱—收费:并对按国家》。规定免收停车费【的,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!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!服务;
— 》(七)采《用非人工方式收取】停车费?。的在相关设施—、设备的显著位置公!示交费方《法,;
《 (—八)定期清点—。停,车场内?停放的车辆》发现:可疑车辆《时,。及时向当地公—安机关报《告;
》 : , , (九)不》。得在停车《场内从事《。影响:车,辆行驶和停放—的经营活动;
! ? (十)》不得采用锁》。定车轮、设置障碍等!。方式强迫《机动车驾驶人缴纳】停车费用;
】 (—十一)做好停车场的!防火、防盗》等,安全:防范工作《在发生火警》、交通事故和治【安、刑事案件等情】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!置措施并报警
! ,
第二十四条!专用停车场由—其所: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!人,负责管理
!。 专用停车【场为本单《位人员?、本居住《区业主或《者其:。。他特定人群提—供非经?营,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!办法:第二十三条》第二项、第八—项和第十一》项的:规定;专用停—车场向社《会提供经营性停车】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!二十三条的规定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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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二十五条根—据城市综合交通【规划建设《的停车场其道路红】线外业?主,或者土地使用权人】依,法取得土《地,使用权的《停车泊?位和其他《区,域业主或者土地使用!权人:可以作为《专用停车场使用也】可以作?为公共停车场—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!服务其他任何单【位、个人不得—侵占或?者,。设置停?车障碍
— ,。
第二十六】条,经营性的机动车临】时停车?场、道路停车泊【位的经营《管理人应当遵—守,下列规?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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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在】停车场出入口显【著位置?设置:醒,目的停车场标志【;
《 》(二)根据需—要配置必要》的照明、监控等设施!和设备并保证正常】使用;
【 : (三)本办法第!二,。十三条第三项、【第四项?、第五项、第六项】、,第七项、第八项、第!九项、?第十项?和第十?一项的规定》;,
? 《 (四)在》当地:人民政府有》关,部门依?。。法作:。。出撤:销停车场或者增减】停,车泊位的《决定时按要》求做好相关工作
】
: ,。 非经营性】的临时?停车场、道》路停车泊《。位应当?在,停车场出入口或者道!路停车?。泊位的显著位置设置!醒目的停车场—标志并公示停—车,。。场的:使用时间《、停车类型和其【他有关事《项,
第!二十七条经营性停】。车场的收费实行【。政府定价并按不同车!辆类型、不同停车时!间、不同《区域分别定价和同】一区域路《。内停车收《。费标准高于》路,。外停车的原则确定】收费标准《
】第,二,十八条经营性—停车:场,的经营?管理人应当依—法办理税务登—记,使用地方《税务部?门监制的《发票并依法》纳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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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!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!员未配带《统一服务标》识、不按规定出【。具停车?凭,证和地方《税务部门监》制的发票或者—超过物价部门核定】的标:准收取停车》费的机动车驾—驶人有权拒付停车】费
!第三十?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停!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!守下:列规定
! :(一)遵守停—车场管理制度服从】停车场?工作人员《指挥按?照交通标志、标线】。的指示行《驶和停放车辆;
! 》 (二)维护停【车,场环境卫生》不得在停车场内【随意丢弃垃》圾,或者其他《废弃物不《得损坏停车设施、设!备;
【 , (三)遵—守有关?消,。。防安全?的规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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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!)按照物价》部门核定的标—准缴纳停《车费;
! (五)离—开车辆时采取安全】防盗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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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。十一条?公安机?。关交通管理部—门应当?依法对停车》场的使用《。及,管理情?况进:行指导和《监督检查《对发:现的:违,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!患应当及《时依:法处理或《者移:交有关部《门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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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》法律责任《
第三十二条公】安机:关交: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!警察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对负有直接责】任的主管人员和其】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!给予行?政处分;构成—犯罪的?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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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违法办理行—政许可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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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(二)【。对,违反:本办法的行为—不依法、《不及时查处的;
】
, , , (三)其】他玩忽职守、滥用】职权、徇私舞弊的行!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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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第,三,十三:条对违反《本办法?的行为道路》。交通安全、城—乡规划、建设和价】格,。管理等有关》法律、法规对—行政处罚已作规定】的按:其规定?执行:
【 第三?十四条未领取—。临时停车场》许可证设《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!或者公共停车场【投入使用后改作【他用的由公安机【关交通管理》部门予以警告责【令限期改《正;逾期不》改正的对有违法【所得的处《以违法?所得一倍《以上三倍以下最高】不超过三万元的罚】款对没有违法所【得或者?违法所得不》。能计算的处》以五千元以上一【万元以?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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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五条公《共停车?场、向社会》提供经营性》停车服务的专—用停车场的经营【管理人违反本办法】第二十三条第一项】、,第二项、第三—项、第四项、—第五:项、第九项和第【十项规定经营—性的机动车临时【停车场、道》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!理人违反《本办法第二十—三条第?。三项:、第四?项、第?五项、第《九项、第十》项和第?二十六条第一项、】第四项规定的—由公安机《关交通管理部门予】以,警,。告责:令限期改《正;逾期不改正的处!以,五百元以上一千【元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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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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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条—法,律、法规和规章对】城乡:公共交通车》。辆停车场、道—路客货运输场站【停车场的管》理另有规定的—从其规?定
【 第三十》七条设区的》市,、县(市)人民政府!可以:根,据,本办法制《定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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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十八条【本办法自2009】年10月1》日,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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