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河,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!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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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河北省人民政—府令〔?2,009〕《。第7号?
? 河北省《停车场管《。理,暂行办法已》经200《9年8月《17日省政》府第40次常—务会议通过现—予公布?。自200《9年10月1日【起,施行
省长 】胡春华
【二○○九《年八月十八日—
: 第一章 总【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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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条为规范停》车场的?管,。理适应社《会车辆的停》车,需求保障道路—交通安全《和畅通根据国家有】关法律?、法:规的:规定结合《本,省实际制《定本: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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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?条,本办:法所称停车场是【指在:城市和镇(》以下统称《城市)?建成区内建设(设置!)的供机《。动车停放的露—天或:。者室内(含》地下)场所包括【供社会公《众停放机《。。动车的公共》停车场;供本单位人!员、本居住区业主】或者:其,他特定人群》停放机动车的专用】停车场;《经公安机关交—。通管理?部门批准在单位【、个人的待建—土地和空置场所【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!车场,以《及,为举办大《型群众性活动设【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!。场;公安机关交【通管理部门依—。法在城市道路上【为机动车设置—。的,道路停车泊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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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三条在本【省行政区《。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!划、建?设、使?。用及相关管》理工作应当遵守【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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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条设区的市、县(市!。)人民?。政府应当《。加,强对停车场管—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!全停车场规划、【建,设工作的协调机制;!制定优惠政策鼓【励单位?和个人投资建设【公共停车《场及节约《土地资源《的立体式、地—下停车场《鼓励: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!条件的单位及—个人:向社会开放》其停车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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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第五条县级以上人】。民政: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。负责停车场的规【。划管理;《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建设行》政,主管部门负责停车】场的建设管理;【县,。级以上?人,民政:。府公安机关》交通管理部门—负,责停:。车场使用的监—督管理并《。参与停?。车场规划《、建设的有关—管理工作
》。
》。 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!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!省道路运输管理【条例的规定做—好有关停车场设【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!监督管理工作
】 县级】以上人民政》府其他有关部—门按照规定》的职责协同做好停】车场的有关管—理工作
第二章 !规划与建《设
第六》条设区的《市、县(市》)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应当会【同公安机关交通【管,理部门?和其他有关》部门根据城市—总体规划制定—城市综?合,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!政府批准后》实施
】 ,。 城市?综合交通《规,划应当明《确停车场《布局、规模和建设】标准等内容并—将其确?定为规?划强制性《内容
! 第七条新建、改建!、,扩建商业街区、【居,。。。住区和下《。列建:筑、场所时应当按照!城市综合交通规【划和城市控》制性:详细规划配建、增建!。停车场并不得—擅自取消或者—改变用途
! (一)火车站!、港口、航空港【和公路?客运、货运枢纽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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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。。 (二)行政—事业单位办公场所、!学校、幼《儿园、?体育(场)馆—、影(?剧)院、图》书馆、医院》和会展场所;
! , , (三)风景】名胜区及其》他旅游?景,点;
【 ?(四)大(中)【型商场、集》贸市:场、宾馆、》饭店和商务办公【场所等经营性场所;!
【 (五)《设区的市、》县(:市)人民政》府规定?的其他公《共建筑和大(—中)型建筑
【。。
第【八,条在进行城市新区】开发、旧区》。改,建和城市道路—建设时?应,当统筹规《划、同时《建,设公共?停车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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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】公共停车场建设【项目的设计方—案应当符合国家【和本省有《关设置标准、设计规!范的要求并根据残疾!人的停车需求设【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!位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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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《条公共?停车场建设项目应】当按照批准》的设计进行》。施工
! 建设项目的主体】工程与配建的停【车场应?当同时设计、—同时:施工、同时交—付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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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一条有【关单位?在进行?公共停车场》建设项目以及附属】设,施含:有公共停车》场的建设项目竣工】验,。收时应当通知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】。部门参加未》经,验收或者验收不【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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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】设置机动车临时停】车,。。。场应:当,向当:地公:安机关交《通管理部门》申请领取临时—停车场许可证并依法!确定临?时停车场的使用【期限
】 第十三条在公】共停车场不》能满:足停车需求》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!管理部门在不—影响行人、车辆通行!的情况下和书面征】求,市政工程主管部门】意见后?可,。以在城市道路范围】内设置道路》停,车泊位
! 除?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!门,外任何?单位和个人》不得在城市道路范】围内设置道路停车】泊,位
? —设区的市、县(【市)人民政》府可以根据本地城市!道路交通和社会车】辆停车需求状—况将部分道路停车】泊位依?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!停车泊?位
!第十四条公安机【关交通管理部门在】设置:道路:停,车泊位时应当按国】家有: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!。车,泊位线?和设置停车标志
! ? 停车标志【应当清晰标明—停车类型《、泊位数量》和泊位使用》时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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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五?条在不影《响行人、车辆—。通,行的情?况下: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!门可以会同市政【工程:、交通运输等—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!道,路上:设,置出租车临》时停车的道路停【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!上,下乘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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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六条国家机关、社!会,团,体和:其他从事公共服【务,、,公益:事,业的单?位具备停车条件的】应当为到本单—位办理公务的—人员提供免》费停:车,泊,。位
】 第十七条在—有下:列,情形之一的路段【内不得设《置道路?停车泊位
】 , (一》),停车泊位设置后【妨碍市政公》用设施?和消防通道、—医,疗救护?通道、?盲道正常《使用的;
】 ? ,。(二)停车泊位【设置后人行》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!宽度不足二点五米】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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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)—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】禁止停?车的其他情》形
!城市:道路的宽度不足十五!米的不?得双向设置道路停】车泊位?
【 第十八条利用政】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!。所和城市道》路,设置的?停车场不得改变【其国有资产》性质但可以采用招标!、拍卖的《方式: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!经营管理
【 ? 招标、拍—卖过程应当向社【会公开并由》有关部门《依法进行监》督招标、拍卖等【收入全额上缴—。本级国?库并按规定》用途使用具体管【理办法由设区的【市、:县(市)人民—。政府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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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九条公安》。机关交通管理部【门应当会同市政工程!主管部门《定,期对道路《停车泊位的使—用情:况进:行评估?并根据评《。估情况增《减或者取消、重新设!置道路停车泊—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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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章 使用》与管理?
第二十条公共停!车场:经营管理人》。应当在停车场投入】使用之日的5—日前向当《地公安机关交通管】理部门?备,。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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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【条公安机关交—通管理部门应当定】期向社会公告本地停!车场的?具体:位置、泊位》数,量和收费标准等信】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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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?十二条公共》停车场?投,入使用后不得改【作,他用
! 公共停《车场投入《使用:后不得停止使用有】下列情?形之一的《除外
【 , (一)因周【围施工或者其—他原因致使》车辆不?。能,进出停车场的;
】
, : (二)【。进行停车场内—部设施、设备维修】改造的;
!。 :。 (三)停车场所】在建筑或者场所拆迁!、改建的;
【 : ? (四?),设,区,的市、县(市—)人民政府规定的其!。他情形
】
?第二十三《条公:共停:车场的经营》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!规定
》 《 (一?)在停?车场附近《道路和停《。车场出?入口显著位置—设置醒目的》停,车引导及《停车场标《。志;
【 (二》)在停车《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!的出入口标志、行】驶导向?标志、?通(坡)《道防:滑线和弯道安全照】视镜施划停》车泊位线根据需要配!置,必要的?通风、?照明、排水、—通信、?监控等设施和—设备并保《。证正常使用;—
》 (《三)在停车场—出入口?显著位置公示经营】管理人?的名称或者姓名、管!理制度、《停车场使用》。时,间、收费《依据、收费标准和监!督,举报电话;
】 (四)安!排配戴?统一服?务,标识的工作》人,员看:管停车场《负责指挥车辆按序】出入和停放》维护:场内车辆行驶—。。和停:放秩序并协》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!场出入?口的交?通;:。
】(五)有工作—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!。方式收?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!车辆驶入时向机【动车驾驶人出具加】盖该停?车场印章《有,统一:编号载明停》放车辆的牌号—。、停:车时间?和停车场值》班人员姓名》的停车?。凭证并负责保管【车辆;
】 (六)—按照物价部门—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!费严禁乱《收费并?对按国家规》定免:收,停车费的车辆—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!车提供免费停车服】务,;
— ?。(七:),采用非人工》方式收取停》车费的在《。。相关设?施、设备《的显著?位,置公:示交费方法》;
】 (八)定期清【点停车场内停放的】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时!。及时向当地公安机】关报告?;
? 《 (九)》不得在?停车场?内,从事影?响车辆行驶》和停放?的经营活动;
【
》 (十《)不得采用锁定车】轮、:设置障?碍等方式《强迫机动车驾驶【人缴纳停《车费:用;
【 (十》一):做好停车《。场,的防:火、防盗等安—全防:范工作在发生火警】。、交通事故和治安】。、刑事案件等情【。况时立即采取—相应处置措施并【报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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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?十四条专用停车【场由其所有》。人或者土地使用【权人负责管理
】 专【用停车?场为:本单位人员》、本居?。住区业主《或者其他特定人群】提,供非经营性停车服】。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!十三条第《二项:。、第八项《。和第十一项的—规定;?专用停车场向社会】提供经营性》停车服务的适—用本办法第二十三】条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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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五条根据】城市综合交通—规划:建设的停车场其道路!红线外业主或者土地!。使用:权人依法取得土【地使:用权的停《车泊位和其他区域业!主或者?土地使用权人—可以作为《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!以作为?公,共停车场向社—会公:众提供停车》服务其他任何单【位,、个人不得侵占或者!设,置停车障碍
!
第二—十六条经营性的机】动车临时停车场【、道路停车泊位的】经营:管,理人应当《遵守下列规定—。
》 (《一):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!位,置设置醒目的停【车场标志;
】 : , (二)根据需】要,配,置必要的《照明:、监控?等设施和《设备并?保证正常使用;
! —。(三)本办法第【二十三条第三—项、第四项、第【五,项、第六项、第七项!、第八?项、:第九项、第》十项和第十一项的】。规定:;
《 (—四)在当地人—民政府有关部门依】法作出撤《销,停车:场或者增减》停车泊位《的决定时按要求【做好相关工》作
!。非经营性的临时停车!场、道路停车泊位】应当:在停车场出》入口或?者道路?停车泊位的显著位置!设置:醒目的停车场标【志并公示停车—场的:使用时间、停车类型!和其他有关事项【。
第!二十七条经营性停】车场的收费》实行政?府定价并《按,不同车辆类》型、不同停车—时间、不《同区域分别定价和】同一区?域路内停车收费标准!高于路?。外停车?的原:则确:定收:费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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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,十,。八条经营性停—车场:的经营管《。。理人应当依法—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!方税务?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!法纳税
【。
? 第二十九条经【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!未配带统《。一服务标识、不【按规定出具》停车凭?证和地?方税务?部门:监制的发《。票或者超过物价部】门核定的标准收取】停车费的机》动车驾驶《人有权拒付停车费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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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!机动车驾驶人在【停车场停放车辆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】
,
(一!),遵守停车《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!场工作人《员指挥按《照交通?标,志、标?线的指示行驶和【停放车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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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】维护:停车场环境卫生不得!在,停车场内随意丢弃】垃圾或者其他废【弃物不得损坏停【车设施?、设备;
】 《(三:)遵:守,有关消防安》全的规定《;
【 (四)按照【物,价部门核定》。。的标准?。缴纳停车费;—。
? (五)离!开车辆时采取安全防!盗措施
! :第三十一条公安【机,关交:通管:理部门应当》依法对停车场的【使用及?管理情况进行指导】。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!。违法行为《和交:通安全隐患》应当及时依法处理】或者:移交有关部门处理】
第四章 法律】。责任
第》三十二?条,公,安机关交通管—理,部门及其交》通,警察:有,下列行为之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】任的主管人员和【其他直接《责任人员依》法给予行政处—。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
】。 —(一)违《法办理行政许可的】。;
—。 (二)—。对违反本办》法的行为不依法【、不及时查处的【;
《。 (三)】其他玩?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!徇私舞弊的》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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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!法的行为道路—。交通安全、城乡【规划、建设》。和价:格管理等有关法律、!法规对行政处罚【已作规定的按其规】定执行
】
: 第三十四条未领取!临时停车场许可证】设置机?。动车临时停》车,场或者公共》停车场投入使—用后改作他》用的由公安》机关交通管》理部门予《以警告?。责令限期改正;逾】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!所,得的处以违法—所,。得一倍?以上三倍以下最【。。高不超?。过三万元《的罚款对没》有违法所得或者违】法所得不能计—算的:处以五千元以—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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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,十五条公共》停车:场、向?社会提?供经营性《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!场的经营管》理人违反《。本办法第二十—三条第一《项、第二项》、第:三项、?第四项、第五项、】第,九项和第十项规【定经营性的机动【车临时停车场、道路!停,车泊位的经营管理】人违反?本办法第二十三【条第三项《、第四项、第—。五项、第九项、第】十项和第二十六条】第一项?、第四项规定的由公!安机关交《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!责令限期《改正;逾期不改【正的处?以五百元以上一千】元以:下的罚款
第【五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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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《六,条法律、法》。规和规章对城乡【公共交通车辆—停车场、道路客货运!输场:站停车场《的管理另有规定的】。从其规定
】
: 第三十》七条设?区的:市、:县(市)人》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!法制定实施细则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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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【八,。条本:办法自20》。09年10》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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