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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河,北省:停车场管理暂—行办:法 —河北省人《民政府令《〔200《9〕第7号》 ? 河北省《停车场管理暂—。行办法已《经2009年8【月17?日省政府第40次常!务会议通过现—予公布自200【9年10月1—日起施行 省【长 胡春华 【 ?。二○○九年八月十八!日, 《第一章 总》则 第一条—为,。规范停车《场的管理适应社【。会车辆的停》。车需求保《障道:路交通安《全和畅?通根据国家》有,关法律、《法规:。的规定结合本—省,实际制定本办法 】 第二!条,本办法所称停—车场是指在城市和】镇(以下统称城【市)建成《区内建设(设置)】的供机?动车停放的露天或】者室内(含地—下):场所包括《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!车的公共停车场;】供本单位人员、【本居住?区业:。主或者其他特定人】。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!停车场;经公安【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!准在单位、个人【的待:建土地?和,空置场所设置—的机动?车,临时停车场,以及为!举办: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!的机动车临时—停车场;公》安机关交通》管理部门依》法在:城市道路上为—机动车?设置:的,道,路停车泊位 】 第三条在!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!停车场?的规划、建设—、使用?。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!。遵守本办法 】 , 第四条设区!的市:、县:(市)人民政府应】当加强对停》车场管?理工:作,。的领导建立健全【停车场规划、—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!;制定优惠》政策鼓?励单:位和:个人投资建设公共】。停车场?及节约土地》资源的立体式、【地下停车场鼓励【专用停车场和—。有停车条件的单【位及个?。人向社会开》放其:停车场?地 : 第五!条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负—责停车?场的:规划管理;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建设:行,政,。主管部?门,。负责停?车场的建设管理;县!级以上?人,民,政府公安机关交通】管理部门负责—停车:场使用?的,监督管理并》参,。与停:车场规?划、建设的有关【管理工作 】    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》交通运输行政主【管部门依《照河北省道路—运输管理条例—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!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!相关:监督管?理,工作 《     —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其:他有关部门按照规】定的职责协同做【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!。工,作, , 第二?章 :规,划与建设《 第六条》设区的市、县(市】),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应《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!管理部?门和:其他有?关部门根据城市总】体规划制《定城市综合》交通规划报本级【人民:政府批准《后,实施   】  城市综》合交通规划》应当明确停车场布】局、规模和建设【标准等内《容并将?其确:定为规?划强:制性:内容 》 第—七条新建、》改,建、扩建《商业街?区、:居,住,区和下列建筑、场】所时应当按照—城市综合交通规划】和城:。市控制?性详细?规划配?建、增建《停车:场并:不得擅自取消或【者改变用途 【。  ?   (一)火【车站、港口、航【空港:和公路客运、货【。运枢纽;《     】(二:)行:政事业单位办—公场所、学校、幼】儿园、体育》(场)馆、影(【剧)院、图书—。馆,、医院和《会,展场所?; : :     (—三):风景名胜区及其他】旅游景?。点;    ! (四)大(中)】型,。商场、集《贸市场、宾馆、饭】店和商务办》公场:所等经?营性场所; —。   》。  (五)设—区的市、县(市)人!民政府规《定的其他公》共建筑和大》(中:)型建筑 【 第—八条在进行城市【新区开?。发、旧区改建和【城市道路建设—时应当统《筹规划、同时建【设,。公共停车《场 《 ?。 第九条》。。公共:停,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!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!本省有关设》置标:准、设计《规,范的要求并根据残疾!。人的停车需求设【置残:疾人专用停车泊【。位 【 第十条公—共停车场建》设项目应《当按:照批准的设》。计进:行施工  】   建《设项目的主体工【程,与配:建,的停车场应当—同,。。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!同时交?付使用? 《 : 第十一条有【。关单位在《进行公共停车场建】设项目以及附属设】施含有公共停车场】的建设项目竣—工验收时应当—通知公安机》关交通?。管理部门参加未【经验收或者验收不】合格的不得投入【使用 》 ? 第十二》条设置机动车临时停!车场应当向当地公安!机关交?通管理部门》申,请领取?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并!依法确?定临时停车》场的使用期限 【。 — 第十?三条在?公共停车场不能【满足停?车需求?的区域公安机关【交通管?理部门在不影响【行人、车辆通—行的:情况下和《书,面征求市政工程【主管:部门意见后可以【在城:市道路?范围内设置道路【停车泊位《 《    除公—安机关交《通管理部《门外任?。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在城市》道路范围内设—置道路停《车泊位 》  ?。   设区的—市、县(市)人民政!府,。可以:根据本地《城市道路《。交通:和社会车辆》停车需求状况将部】分道路停车泊位【依法确定为》经,营性道路停车泊位】 第!十四条公安机—关交通管理部门【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!时应当按国家有【关标准?的规定施划》。停车泊位线和设置停!车标志   !  停?车标:志应当清晰标—明,停车类型、泊—位数量?和,泊位使用时间 】 ? 第十》五条在不影响行【人,、车辆通行的情【。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!理部:门可以?会同:。市政工程、》交通运输等有—关部门在城市主要】道路上设置出租车】临时停车的道路停】车泊位供出租—。车即时上下乘客【 》 第十六—条国家机关、社【。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公!共服:务,、公益事业的单位具!备停:车条件的应当为到】本单位办理公务的】人员提供免》费停:车泊位 【 第十七条在!有,下列情形之一—的,路段内不得设置【道路停车泊位 !     (—。一)停车《泊位设置后妨碍市政!公用设?施和消防通道、医疗!救护通?道、:盲道正常使》用的;?     】(二)停《车泊位设置后—人行道或者非—机动车道的》宽度:不足二点五米—的; 》     (三【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!禁止停车的》其,他情形 —    《 城市道路》的宽度不足十五【米的不得双向设置】道路停车泊位 【 【第十八条利用政【府投:资建设的公共场【所和城市道路设置的!停,。车场不得改》变,其国有资产性质【但可以采用招—。标、拍卖的方式确】定给单位或者个人】经营管理《     】招标、拍卖过程应当!向社会?公开并由有关部门】依法进行监》督招:标、拍卖等收入【全额上缴《。本级国?库并按规定用途使】用具体?管理办法由》设区的?市、县(市)人民政!府制定 《 — ,第十九条公》安机关交通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】。市,政工程主管》部门定期《对道路停车泊—。。位的使用情况进行评!估并根据评估情况】增减或者取消、【。重新设置道路停【车泊位 第—三章 使用与管理】 第二《十,条公共停车场经营】管理:人应当在停》车场投入使用之日的!5日:前,向当地?。公安机关交通管【理部门备《案, , :。 第二十一!条公:安机:关交通管理部—门应当定期向社【会公告本地停车场】的具体位置、泊位】数量和?收费标准等信息 ! , 第—二十二条公》共停:车场投入使用—后不得改作他用 】    — 公共停车场投入】使用后不得》停止使用有》下列情?形之一的除外 】     (一】。)因周围施》工或者其他》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进!出停车场的; 【  《   (二)—进,行停车场内部设施】、设备维修改造的;!   —  (三)停车场】所在建筑或者场【所拆迁、改建的【; 《。。     (—四):设区的市《、县:(市)?人民:政府规定的其他【情形 ! 第二十三条—公共:停,车场的经营》管理人应当遵—守下列规定 —     (一!),。在停:车场附近道路—。和停车场出入口显】。著位置设《置醒目的停车引【导及停车场标志;】 ?     (二【)在停车场内按规】定设置明《显的出入口标志、】。行驶:导向标志、通(【坡)道防滑》线和弯道安全照视】。镜施划停《车泊位线根据—需要配置必要—的通:风、照明、排水、】通信、监控等设施和!设,备,并保证正常》使用; 》 :  :  (三)在—停车场出入口—显著位置公示经【营管理人《的名称或者姓名【。、,管理制度、停—车场使用时间、收】费依据、收费标【准和监督《。举报电话;》     】(四)安排》配戴统一服务标识】的工:作人员看管停车场负!责指挥车辆按序【。出入和停放维护【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!秩序并协助交通【警察疏导《停车场出入口—的交通?;,     (!五)有工作人员看管!和采:用,人工:。方式收取《停车:费的停车场在车【辆,驶入时向机》动车驾驶人》出具加盖该停车【场印章?有统:一,编号载明停放车【辆,的牌号、停》车时间和停车场【。值班人员《姓名:的停车凭证并负责保!管车辆; —     (六】),按照物价《部门核定的标—准收取停车费严禁乱!收费:并对按国家规定免】收停车?费的车辆和残疾人】代步:用机动车提供—免费停车服务—; 》  :  (七)采用非人!。工方式收取停—车费的在相关设【施、设备的显—著位置公示交—费方法;《。    【 (八)定》期清点停车场内停】。放的:。车辆发现可疑—车,辆时及时《向当地公安机—关报:告; 》    《 (九)不得在停】。车场内从事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】放的经营活动; 】    — (:十)不得采用锁定】车,轮、设置障》碍等方式《强,迫机动车驾驶人缴纳!停车费用; —     【(十一)《做好停车场的防【火、防盗等安—全防范?工作:在发生火警、交【通事故和《治安、刑事案件等情!况时立即采取相应】处置措施并报警 !。 第二】十四条专用停—车场由其所有人【或者土地使用权人】。负责管理《。     】。。。专用停车场为本单】位人员、本居住区】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!群,提,供非经营性停—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!第二十?三条第二项、第八】项和第?十一项的《规定;专用停车场向!社会提供经营性【停车服务的适—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!的规定? — 第二《十,五条根据城市—综合交通规划建设的!停车场其道路红线】外业主或者土地使】用权人依法》取,得土地?使用权的停》。车,泊,位和其他区》域业主或者土地【使用权?人可以作为专用停】车场使用也可以【作为公?。共停车场向社—会公众提供停车服】务其他任何单位、个!人不得侵占》。或者设置停车障【碍 《 第二【十六条经营性的机动!车,临时停车场、道路停!车泊位的《经营管理人应—当,遵守下列规定—     】(一)在《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!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!标,志; —。  :  (二《)根:据需要配置必—要,的照明、监控等设】施,和设备?并保证正常使用;】 :     —(三)?。本办法第二十—三条:。第三项、第四项、】第,五项、第《六项、第七项、【第,八,项、第九项》、第十项和》第十一项《的规定;  !   (四)在当地!人民政府有关部门】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!或者增减停车泊位的!决定时按要求做【好,相关工?作  —   非经》营性的临《时停车?场、道?路停车泊位》应当在停车》场出入口或》者道路停车》泊位的?显著位置设置醒【目的停车场标志并】公示停?车,场的使用时间、停车!类型和其他有—关事项?。 】第二十七条经营【性停车场的收费实】行政府定价并按不】。同车辆类型、不同】停车时间、不—同,区,域分别定价和同一区!域路内?停车收费《标准高于路外停车】的原则确《定收费标《准 !第二十?。八条经营性停车【场的经营管理人【应当依法《办理税务登》记使用地方税务部】门监:制的发票并依—法纳税 】 第二十九条】经营性停车场工【作,人员未配带统一【服务标识、不按规定!出,具停车凭证》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!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!部门核定《的标准收《取停车费的机动【车驾驶人《有权拒付停车—费 【 :第三十?条机动车驾》驶人:在,停车场停《放车:辆应当?遵守下?列规定 【    (一)遵】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!从停车场工作—人员指挥按》照交:通标志、标线的指】示行驶和停放—车辆:; :。     (二!。)维护?。停,车场环境卫生不得】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!垃圾或者其》。他废弃物《不得损坏停车—设施、设备;—。     (!三):遵,守有关?。消防安全《的规定;《  》   ?(四)按照物价【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!。停车:费;    ! (五?)离开车辆时—采取安全防》盗措施 】 第三》十一:条公安机关》交通管理部门应当】依,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!管理情况《。进行:指导和监督》检查对发现的违【法行为?和交通安全隐患应】当,及时:依法处理或者移交】有关部门处理— :第,四章 法律》责任 第三—十二条公安机关【交通管理部门及【其交通警察》有下列行为》之一:的对负?。有直接责任的主管】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依法给》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 —。  《   (一》),。违法:办理行政许可的;】     (!二,)对违反本办法的行!为不依法、不及时】查处的;  !   (三)其他】玩忽职守、滥用职】权、徇私舞弊的【行为 《 :。     》 第三十三条对!违反:本办法的行为道路】交通安全《。、城:乡规划、建设和价格!管理等有关》法律、法《规,对行政?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!规定执行 【 第三十】四条:未,领取临时停车场许】可证设?置机动车《临,时停车场或者公共】停车场投入使用【后改作他用的—由公安机关》交通管理部门予以】警告责令限期改【正;逾期不》改正的?对有违法所》得的:处以违法《所得一倍以上三【倍以下最高》不超过三《万元的罚款》对没有?违法: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!能计算的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!元,以下的罚款 — ? 第三十五】条公共停车场、向】。。社,会提供经营性—停车服务的专—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!。人违反本办法第【二十三条第一项、】第二项、第三—项、:第四项、第五—项、:第九项和第十—项规定?经营性的机动—车临时停车》。场,、道路停车泊—位的经营管理—人违反本《办法第?二十:三条第三项、第四】项、第五项、第九项!、第十项和第二十】六条第一项、第四】项规定的由》。公安:机关交?通管理部门予以警】告责令限期改—正;逾期不改正的】处以五百元以—上一千元《以下的罚款 【第五章 附则 】第三十?六条法律《、法规和规章对城乡!公共交通车辆—停车场、道路客【货运输?场站停车场的管【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!定 ? , ? 第三十七—条设区的市、—县(:市,)人:民政府可以根—据本办法制定—实施细则 】 第三十【八条本办法自2【。00:9年:10月1日起施行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