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!行办:法
—。河,北省:。人民政府令〔200!9〕:第,7号
河【北省停车场》管理暂行办》法已:经20?09年8月17日】省政府第40次常】务,会议通过现》予,。公布自2009年1!0月1日起施行【
省长 》 ,。胡春华
二○!○九年八月十八日】
第一章 总!则
第一条为规范!停车场的管》理适应社会车辆的】停车需求保障道路】交通:安全和畅通根据【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!的,规定:结合本省实际—制定本办《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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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?。条本办?法所称停车场是【指在城市和》镇(以下统称城市】)建成区内建—设(设?。置)的供《机动车停放的露【。天或者室内》。(含地下)》场,所包括供社会公众】。停放机?动,车的公共停车场;供!本单:位人员、本居—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!定人群停放机动【车的:专用停车《场;经?公安机关交通管【理部门批准》在单位、《。个人的待建土地【和空置场所》设置的机动车—临时停车场,以【及,为举办大《型群众性《。活动:设置的机动》车临时停车场;公安!。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】依法在城市道路【上为机动车设置【的道路停《。车泊位?
》。
: 第三条在》本,省行政?区域内进《。行停车?场的规划《、建:设、使用及相—关管理工作》。应当遵守本办—法
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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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设】区的市、县(市)人!民政府应《当加强对停》车场管?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!全停车场《规划:、建设工作的—协调机制;制定优】惠政策鼓励单位和】个人投资《建设公共停车—场及节约土地资源的!立体式、地下—停,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!。和有停车条》件的单位及个人向社!会开放其停》车场地?
【 第五条《县,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!理;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管部《门负责停车场—的建设管理;县【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公安机—。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!。停车场使用的监【督管:理,并参与停车场规划】、建设的有关管【理工作
》 , 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交通运【输行政?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!道路运?输,管理条例的规—定做好有关停车【。场设置的统筹安排】和相关监督》管,理工作
! 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其【。他有关部《门按照规定的职责】协同做好停车—场的有关《管理:工作
第二章【 规:划与:建设
第六—条,设区的市、县(市】)城乡?规划:主管部门应当会同】公安机关交通—管理部门和》其他:有关:部门:根据城市总体规划】制定城市综》合交通规划报本级人!。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】
【 城市综合交通规】划应当明确停车【场布局、规》模,和建设标准等内容】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!制性内容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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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七条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,商,业街区、居住区和】下,列建筑、场》。所时应?当,按照:城市综?合交通规《划和:城,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!建、增建停车场并不!得擅自取消或者【改变:用途
! (一)《火车站、港》口、航空港和公路】客运、货运枢纽【;
— ?。(二)行政事—业,单位办公场所、【学,校、幼?儿园、?体育(场)馆、影(!剧,)院、图书馆、【医院和?。会展场所《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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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》)风景名胜区及其他!旅游景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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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《四)大(《中)型?商,场、集贸市场、宾馆!、饭:店和商?务,办公场所等经营【。性,场所;
《
《 (《五,)设区的市、县(市!)人民政府规定的其!他公共建筑和—大(中)型建筑
!
第八】。条在进行《。城市新区《开发、旧区改—建和城市道路建设】时应:当,统筹规划、同—时建设公共停车场
!
第九!条公共停车场建设】。项,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!合国家和本》省有:。关设置标准、设计】规范的要求并根据残!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!残,疾人:。专用停车泊》位
!第十条公共》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!按照批准的设计进】行施工?
》 建设项目的主!。体工程与配建的【停车场应《当同时设计、同时施!工、同时《交付使用
!
第十》。。一,条有关单《位在进行公共停【车,场建设?项目以?及附:属设施含有》公共停车场的—建设项目竣工—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!机关交通管理部【。门参加未经验收或】者验收不合格的不】得投:入使用
! 第十二条设置】机动车临时停—车场:应当向?当地公?安机关?交通管理《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停!车场许可证并依法】确定临?时停车场的使用【期限
! ,第十三?条在公共《停车场不能满足【停车需求的区域公】安机关交通管理部】门在不影响行人【、车辆通《行的情况下和书面征!求市:政工程主管部—门意:见后可以《在城:市道路范围内设【置道路停车泊—位
:。
除】公安机关交通—管理部门外任—何单位和《。个人不得在城市道】路范围内设置道【路停车泊位
—
设】区,的市、?县,(市)人民》。政府可以根》据本地城市》道路交通《和社:会车辆停《。车,。。需求状况将部分道】。路停车泊位依—。。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!。停车泊位
—
第【十四条公安机关【交通管理部门在【设置道路《停,车泊位?时应当按国家—有关标?准的规定施》。划停:。车泊位线和设—。置停车标志
】 停车【标志应当清》晰标明停车类型【、泊位数量和泊位】使用时间
【
《 第:十,五条在不影响行人】、车辆通行的情况】下公安机关》交通管理部门可以】会同市?政工程、《交通运输等有关部】门在城市主要道【路上设置出租车【临时停车的道路【停车泊位供》出租车即时上—下乘客?
【 第十六条国—家机关?、社:会团体和其他从事】公共服务、公益事业!的单位具备停车条】件的应当为到本单位!办理公务的人员提】。供免费停《车泊位
】
, 第十七条在有】下列情形《之一:。的路:段,内不得设置》道路停车泊》位
!(一)停车》泊位设置后妨—碍市政公《用设:施和消防通道、医疗!救护通道、盲道【正常:使用的;《
: , 《 (二)停》。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!或者非?机动车道的宽—度不足二点五米的;!
》 ?(三: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!禁止停车的其他情】。形
!城,市道路的宽》度不足?十五米的《不得双向设置道【路停车泊位》
? ,
第十八【条利用政府投资建】。设的公共场所和【城市道路设置的【停车场不得》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!。但可以采用招标【、拍卖的《方式确定给单位或】者个人?经营管理《
— 招标、拍卖过】程应当向社》会公开并由有关部门!依法进?行监:督招标、拍》卖,等收入?全额上缴本级国库并!按规定用途使用【具体管理办》法由设区《的,市、县(《市)人?民政府制定
【
第【十九条公安机—关交通管理部门【应当会?同市政工程主管部】门定:期对道路停车泊位的!使用情况进》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!况增减或《者取消、重新—设置:道路停车《泊位
第》。三章 使用与管【理
第二》十条公共停》车场经营管理人【应当在停车场投入】使用之日的》5日前?向当:地公安机关交通【管理部门备案
!
? 第二十一条公安!机关交?通管:理部:门应当定《期向社会公》告本地停车场的【具体位置、泊位数量!和收费标准等—信,息
—。
第二十二条】公共停车场》投入使用后》不得改?作他用
《
公】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!不得停止使用有下】列情形之一的除外
!
? (一)【因周围施工或者【其他原因致使车辆不!能进出停车》场的;
— 》(二:)进行停《车场内部《设施、设备维修改造!的;
?
《 ?(三)停车场—所在建?筑或者场所拆—。。迁、改建的》;
》 (四)设区!的市、县(市)人民!政,府规定的其》他情形
— ,
: :第二十三条公共停】车场的经《营管理人应当遵守】下,列规定
《
》 (一)在—停车场附《近道路?和停车场出入口显】著位置设置醒目的】停,车引导及停车场【标志:;
【 (二)在—停车场内按规定【设置明?显的:出入口标志、行驶导!。向标志、通(坡【)道防滑线和弯【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!车泊:位线根?据需要配《置必要的通风、【照明、排水、—通信、?监控等设施和设备】并保证正常》使用:;
!(三)在停》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!公,示经:。营管理人的名称【。或者姓名、管理制】度、停?车场:使用:时间、收《费依据、收费标准】和监督举报电—话;:
《 (四)【安排配?戴统一服务标识的】工作人?员看:。管停车场负责—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!停放维护场内车辆】。行,驶和停放秩序并协】助交通警察疏导停】车场出入口的交通;!
(!五)有?工作人员看管和采】用人工方式收取【停车费的停车—场在车辆驶入时【向机动车驾》驶人出具《加盖:该停车场《印章有统一编号载明!停放:车辆的牌《号、停车时》间和停车场值—班人员姓名的停车】凭证并负责》保管车辆;
【 》 (:六)按照物价—部门核定的》标准收取停车—费严禁乱收费并对按!国家规定免收停【车费的车辆》和残:疾,人代步?。用机动车提供—免费:。停车服务《;
:
(】七)采用非》。。人工方式《收取停车费的在相】关设:。施、设?备的显?。著位置公示交—费,方法:;
!(八)定期》清点停车《场内:停放的车辆》发现可?疑车辆时《及时向当地公—安机关报告;
!。。 《 (九?),不得:在停车场内从事影】响车辆行驶和停【放,的经营活动;
! : (十)不【得采用?锁定车轮、》设置障碍等方—式,强迫机动《车驾驶?人缴纳停车》费用:;
— (十一)【做好停车场的防火】、,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!在发生?火警、交《通事:故和治安、刑事案件!等情况时《。立即采取相应处置】措施:并报警
—
第二十四!条专用停车场由其所!。有人或者《土,地使用权人负责【管理
》 专—用停车场为本单位】人员、本居住—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!人群提供《非经营性停车—。服务的适用本办【法,第,。二十三条第二项、】第八项和《第十:一项的?规定:;专用?停车场向《社会提供经营性【停车服务的适用【本办法第二十—三条的规定
【
第【二十五条根据城市】综合交?通规划建设》的停车场其道路【红线外业主》或者土地使用—。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!用,权的停车泊位和【其他区域业主或【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!作为专用停车场使】用,也,可以作为公》共停车场向社会【公众提供《停车服务《其他任何单位、个】人不得?。侵占或者设置停车障!碍
】 第二?十六条经营性—的机动车临时停【车场、道路停—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!应当遵守《下列规定
! (一)在停车!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!。置醒目的停车场标】志;
》 (二)】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!照明、监《。。控,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!正,常使用;
— ? (《。三,)本办法第二十三条!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!五项:、,第六项、第七项、】第八项、《第九项、第十项和】第十一项《的规定;
【 《 (四)在当地人】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!作出撤销《。停车场或者增—减停车泊位的决【定时按要求做好【。相关工作
】 ? 非经营性的—临时停车场、—道路停车泊位应【当在停车场出入口或!者道路停《车泊位的显著位置】设,置,醒目的停车场标志】并,公示停车场的使用时!间、:停车类型和其他【有关事项
》。
《
第二十—七条经营性停车【。场的收费实行—。。政,府定价并按》不同车辆类型—、,不同停车时间—、,不同:区域分?别定价和同一区域】路内:停车收费标准—高于路外停车的【原则确定《收费:标准:
?
第二【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!的经:营管理人应当—依法办理税》务登记使用》地方税务《部门监制的发—票,并依法纳税
】
第二十九!条,经,。。营,性停车?场工作人员》未配带统一》服务:标识、?不按:规定:。出具停车凭证和地】方税务部门》监制:的发票或者超过【物价部门核定—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!。机动车驾驶人有权】拒付:停车费?。。
《
? 第三十条》机动车驾驶》人,。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!当遵守下列规定【
: , , (一)遵】守停:车场管理《制度服?从停车场工作人员】指挥按照交通标【志、标线的指示行驶!和停放车辆;
! 《 (二)维护停【车,场环境卫生不得【。在停车?场内随意丢弃—。垃圾:或者其他废弃物【。不得损坏停车设施、!设备;
【 (三)遵守!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!;
【 (四)按照物价!。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!停,车费;?
: 》 (五)离开车辆】时采取安全防盗【措施
?
?
第》三,十一条公安机—关交:通,管理:部门应当《依法对停车》场的使?用及:管理情况进行—指导和监督》检查:对发现的《。违法行为和交通【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依!法,处,理或者移《交有关部门处理
!第四:章 法律责任
【
第三十《二条公安机关交通】管理部门及其交【通警察有下列行为】之一的对负有—直接:责任:的主管?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依法给予—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!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
— (一》)违法办理行政许可!的;
— ? (二)《对违反本办》法的行为《不依法?、不及时查》处的;
【 (三—)其他?玩忽职守《、滥用职权》、徇私舞弊的行【为
》
第!三十三条《对违:反本办法《的,行为道路《交通安全《、城乡?规划、建设和价【格管理?等,有关法律、法规对行!政处罚已作规—定的按其规定执行】
?
《 ,第,三十四条《未领:取临时停车》场,许可证设置》机动车临时停车【场或:。者公:。共停:车场投?入使用后改作他【用的由公安机—关交通管理》部门予?以警告责令限期【改正;逾《期不改正的对有违】法所得?的处以违《法,所得一倍以》上三:倍以下最高》。不超过?三万元的罚》款对没有违法所【得或者违法所—得不能计《算的:处,以五千?元,以上一万《。元以下的罚款
【
第三!十五条公共》停车:。场,、向社?会,提供经营《性停车服务》的专用停《车场的?经营:管,理人违反本办法第】二十三条第》一项、第二项、【第三项、第四项【、第:五项、第九项和【第十:项规定经营》性的机动《车临时?停车场、道路停【车泊位?的经营管理》人违反本办》。法,第二十三《条第三项、》第,四项、?第五项、第九项、第!十项和第二》十六:条,第一项?。、,第,。四项规定的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】理,部门予以《警告责令限》期改正;逾》期不改正的处—以五百?元以上一千》元以下的罚款
】第五章 附则
【
第三十六条法【律、:法规和规章》对城:乡公共交通》车辆停车场、道【路客货运输》场站停车场的管【。理另:有,规定的从其规定
! :
第三十七】条,设区的?市、县?(市)人民政—府可以根《据本:办法制定实》施,细则
》
第三十】八条本办《法自200》9年10月1日起】施行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