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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河北省停车场管!理,暂行办?。法, :。 河北省人【。民政府令〔2—009〕第7号 】 河北省停车场!管,理暂行办法已经2】009年8月17日!省政府第40次常务!会议通过现予公【布自200》9,年10月1日起施行! 省长 胡【春华 —。二,○○九年《八月十?八日 第一】章 :总则 第一条为规!范,停车场的管理—适应社会车辆的停车!需求保?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!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!、法规?。的规定结合》本省实?际制:定本:办法 — 《第二条本《办法所称《停车:场是指在城市—。。和镇(以下》统称城市)》建,成区内?建设(设置)—的供机动车停放【的露天?。或,者室内(含》地下)场所包括【供社会?公众停放机动车的】公共停车场;供【本单位人员、本居住!。区业主或者其他特】定人群停放》机,动车的专用停车场】;经公安机关—交通管理部门批准】在,单,位、个人的待建土地!和空置场所设置【。的,机动车临时停—车场,以及为举【办大:型群众性活动设【置的机动车临时【停车:场;公安《机关交通管》理部门依《法在城市道路—上为机动车设置【的道:路停车泊位 — : 第三条在!。本省行政区域—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!、建设、《使用及相关管理工】作应当遵守》本办法 《 》 第四条设区【的市、县《(市:)人民?政府应当加强—对停车?。场管理工《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停!车场规划、建—设,工作的协《调机制?;制:。定优惠政策》鼓励单位和》个人投?资建设?公共停车场》及节:约土地资源的立【体式、地下停车场鼓!励,专用停?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!单,位及个人向》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地! : : 第》五,条县:级以上人《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负责停车场】的规划管理;县【级,以上人民《政府: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停车》场的建设管》理;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公安》机关交通管理部【门负责停车》场使用?的监督管理并参与】停车场规划》、建:设的有关管理工作】 :     县级以!上人民政《。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!部门依照河北省【道路:运输管理条》例的规定《做好有关停车—场设置的《统筹安排和》相关监?督,管理工作 】    县级—。以上人民政府其【他有关部门》按,。。。照规定的《职责协同做好—停车场的有关—管理工?作 ?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! 第六条设—区的市、《县(市)城乡—规划主?管部: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!交通管理部》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!据城市总《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!。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!政府批准后实施 !     城【。。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!明确停车《场布局、《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!容并将其确定为规】划强:制,。。性内容 】 : 第七条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商业街区、居!住区和下《列建筑?、场所时《应当按照城市综合】交通规划和》城市控制性详细【规,划配建、增建停车】场并:。不得:擅自:取消或者改变用【途  —   (一)火【车站、港口》、航:空,港和:公路客运、货运枢纽!; ?     (【二,)行政事业单位办】公场所、《。学校、?幼儿园?、体育(场)—馆、:影(剧)《院、图书馆、—医院和会展》场所;   !。  (三)》风景名胜区》。及其他?旅游景点; !    (四)大】(中:)型商场、集贸【市场、宾《馆,、饭店和商务—。办公场所等经—营性场?所; 《     (五】)设区的市、—县(市)人民政府规!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!大(中)型建—筑 【 , 第八条在》进行城市《新区开发、》旧区改建《和城市道路建设时】应,当统筹规划、同时建!设公共停车》场 》 第九—条公共停车场建设】项目的设计》方案: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!有关:设置标准、设计规】范的:。要,求并根据残疾人的停!车需求设置残疾【人专用停车泊—位 【 第十条公共停车!场建设项目应—。当,按照批准《的设计进行施工 】    — 建设项目的—主体工?程与:配建的停《。车场应当同》时设计、同时施【工、同时交》。。付使用 【 第十一条】有关单位在》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!项目:。以,及附属设施》含有公共停车—场的建设项目竣工】验收时应当通知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!门参加未《经验收或者验收【不合格的《不得投入使用 】 —第十二条设置—机动车临时停车【场应当向当地公【。安机关交通》管理部门申请领【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!。并依法确定》临时:停车场的使用期【限 !第十三条在公—。共停车场不能—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!。公安: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!。不影响行人、车【辆通行的情况下【和书面征求市—政工程主管部门意见!后可以在城市—道路范围内设置【道路停车泊位 !     除公安机!关交通管理部—门外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在城》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!路,停车泊位 】 ,   设区的市、】县(市?。)人:。民政府可以根—据本地城市道路交通!和社会车辆停—车需求状况将部【分道路?停车泊位依》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!停车泊位 【。 第十四条!公安机关《交通管理部》门在设置道》路停车泊位时应【当按国家有关标准的!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!和,设置停车标志 】  ?   停车标志【应当清晰标明停【。车类型、《泊位数量和泊位【使用时间 【 第十五】条在不影响行人、】车辆通行的情况【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!部门可以会同市政】工程、交通运—。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!主要道路上设置出】租车临时《停车的道路停车泊】。位供出租车即时上】下乘客 —。 第十六】条国: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】和其他从事公—共服务、《。公益事业《的单位?具备停车条件的应当!为,到本单位办理公【务的人员《提供免费停车—泊位 《 : 第十—七条在有《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段!。内不得设《置道路停车泊位【 ,     (】一):停车:泊位设?置后妨碍市》政公用设施和—消防通?。道、医疗救护通道】、盲道?正常:使用的?;     !(二)停车》泊,位设置后人行道【或者非?机动车道的宽—度不足?二点五米《的;  【   (三)法【律,、法:规规定的《禁止停车的》其他情形 》     城】市道路?的,宽度不足十五米【的,不得:双向设置道路—停车泊位《 — 第十《。八条利用政》府投资建设的公【。共场所和城市道路设!置的:停车场不《得改:变其:国有资产性》质但可以采用—招标、拍《卖的方式确定给【单位或者个人—经营管理《。 ?   ?。 ,。 招标、拍卖过程应!。当,向社会公开》并由有关部门—依法进行监督招【标、拍卖等》收,。入全:额,上缴本级《国库并?按规:定,用途使用具体—管理办法《由设区的市、县(】市)人民政》府制定 — 第十九条!公,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!应当会同市政工程主!管部门?定期对道路停—车泊位的使》用情况?。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!情况:增减或者《取消、重新》设置道?路,停车泊位 》 第三章 使—用与管理 》 第二?十条公共停》车场经营管理人应】当,在停:车场:投入使用之》日的5日前向当地公!安机关交《通管理?部门:备案 《 第二十!一条公安机》关交通管《理部门应《当,定期向社会公告本】。地停:车,。场,的,。。。具体位置、泊位【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!息 !第,二十二条公》。共停车场投入使用】后不得改作》他用    ! 公共停车场投【入使用后不得停止】使用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除外 —  ?   ?(,一,。)因周围施》。工或者其他原因【致使车辆不能进出停!。车场:的; ?  《   (《二)进?行停:车场内?部设施、设备—。维,修改:造的; 【。    《(三:)停车场所在—建筑或者《。。场所拆迁、》改建的; — :    (四)设区!的市、?县(市)人民政府】规定的其他情形 】 第】。二,十三条公《。共停:车场的经营管理人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】    【 (一)在停车场】附,近道路和停》车场出入口》显著:位置设置醒目—的,停车引导及停车【场标志; 【    《 (二)在停—车场:内按规定设置—明显的出入口标志、!行驶导?向,。标志、通(坡)【道防滑?线和弯道《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!泊位线?。根据需要配置—必要的通《风、照明《、排水?、通信、监》控等设施和》设,备并保证正常使用;!     (!三,)在停车场出入【口显著位《置公示经营》管理人的名称或者】姓名、管《理制度、停车场【使用时间、收费依据!、收费标准》和监督举《报电:话;    ! ,(四)安排》配,。戴统一服务标识【的工作?。人员看管停》车场负责《指挥车辆《按序出入和停放【维护场内《。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!并,协助交通警察疏导】停车:场出入口的》交通:; 》    《(五)有工作人【员,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!收取停车费》的停车场在车辆【驶入时?向机动车驾》驶人出具加盖该停车!场印章有《统一编号载明停放车!辆的牌号《、,停,车时间和《停车场值班人员姓】名的:停车凭?证并负责保管车辆】; : ,  ?   (《六)按照物价部【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!车费严禁乱收费并对!按国家规定》免收停车费的车辆】和残疾?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!免费停车服务—。; :    — (七)《采用非人《工方式收《取停:车费的在《相关设施、设备的显!著位置公示交费方法!; 《     (—。八)定期《清点停?车场:内停放的车辆发现】可疑车辆时》及时:向当地公安机—关报告;  !   (九)不【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!响车辆?行,驶和:停放的?经营活动; !    (》十):不得采用《锁,定车轮、设置障碍等!方式强迫机动车【驾驶人缴纳停车费用!; :  《   (十一—)做好停车场的防火!、防盗等《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!火警、交通事故和】治安、刑事案件等】情况:时立即采取相—应处置措施并—报警 《 : 第二—十四条专用停车【场由其所有人—或者土?地,使用权?人负责管理 【 :  :  :专用停?车,场,为本:单位人员、本居住区!业主或者其他特【定人群提《供非经?营性停车服务—的适:用本办法第》。二十三条第二项【、,第八项和第》十一项的规定;【专用停车场向—社,会提供经营性停车】服务的适用本办【法第二十三条的【规定 《 第二】。十五条?根据城市综合交通】规划建设的》停,。车场其道路红—。线外业主或者—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!得,土地使?用权的停车泊位和】其他区?域业主或者土—地使用权人可以作】为,专用停车场使用【也可以?。作,为公共停车场—向社会公众》提供停车服务其他任!何单位、个》人不得侵占或者【设置停?车障碍 — 第—二十六条《经营性的机》动车临时停》车场、道路停车泊位!的经:。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!列,规,定 ? :。  :  (一)在停车场!出,入口显著位》置设置醒目的停车】场标志; 【    《 (二)根据需要配!置必:要的照明、监控【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!正常使?用; ?    — (三?)本办法第二十三】条第三项、第四项】。、第五项《、第六项、第—七项、第八项、第九!项、第?十,项和第?十一项的规定—; ?    》 (四?)在当地人民政【府有关部门依法【。作出撤销《。。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!泊位的决定时按【要求做?好相关?工作 —。    非经营性的!临时停车场、道【路停车泊《位应当在停车场【出入口或者》道路:停车泊位的》显著位置设置—醒目的停车场—标,志并:。公示停车场的使用】时间、停车类—。型和其他有关事项】 【 第二十七条经【营性停车场的收费实!行政府定《价,并,按,不同车辆《类型、不同停—车时间、不》同区:域分别?定价和同一区域【路内停车收费—标准高于《路外停车的》原则确?定收费?标准 【 :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!停车场的《经营管理人应当依】法办理?税务登记使用地方】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!并依法纳税 — — 第二十《九条经营性停车场工!作人员未配》带统一服《务标识、不按规定出!具,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!部门监制的》发票或?者超:过物价部门核定的】标准收取停车费【的机动车驾》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!。。。 , 第】三十条机动车驾驶人!在停车场停放—车辆应当遵守下【列规定 —    《 (一)遵守停车场!管理制度服从停车】场工作人员指挥按】照交:通标志、标线的指示!行驶和停放车—辆; 》 ,    《(二)维护》。停车场环境卫生【不得在停车场内随意!丢弃垃圾或者其他】废弃物?不得损坏停车—设施、设备;—     】(,三,)遵守有关》消防安全的规定; !    —。 (四)《按照物价部门核定】的标准?缴纳停车费;—。   —  (五)离开车辆!时采取安全防盗【措施 ? , 《 , 第:三十一条公安—机关交通管理—部门应当依法对【停车场的使用—及管理情况进—行指:。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!的违法?。行为:和交通安全隐患应】当及:时依法?处理或者移交有关】部门处理 —第四章 法》律责任 第三十二!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!部,门及其交通警察有】下列行为之一的对】负,有直: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!其,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法给予行政》处分:;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 ? ,   《  (一)违法办理!行政:许可的?; 》    (二)对】违反本办法的行【为不依法、》不,。及时查处的; 【 ,     (三】)其他玩忽职守、】滥用职?权,。、徇私舞弊的行为】 ,   》。   ? 第三十三条】对违反本《办法的行《为道路交通安全【、城乡规划》、建设和《价格管理《等有关法律、—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!规,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! — 第三十四条未领】取临时?停车场许可证—设置机?动车临时停车场或者!公,共停:车场投入使》用后改作他用的【由公安机关交通【管理部?门,。予以:警告责令《限期改正《;逾:期不改正的对—有违法所得的处【以违法所得一倍【以,。上,三倍以下最高不【超过三万元的罚款】对没有违法所得或】者违:法所:。得不能计《算,的处以五千》元以:上一:。。万元以下《的罚款 【 第三十五】条公共停车场、向社!会提:供经营性《停车服务的专—。。用停车?场的经营管理—人违反?。。本办法第《二十三?条第一项《、,第二项、《第三项、第四项【、第:五项、第九项和第】十项规定《经,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!。车场、道《路停:车泊位的经营—管理人违反本办法】第二十三条第三项、!第四项、第五项、】第九:项、第十《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!项、第四《项规定的由公安【机关交通管理部【门予以警告》责令限期改正;【逾期不改《正,的处以五百元以【上一千元以》下,的罚款 第五章 !附则:。。 第三十六条法】律,。、法规和规章对城】乡公:共交通车辆停车场】、道路客货运—输场:站停车场的管—。理另: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! ? ? 第:三十七?条设区的市、县(】。市)人民政》。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!定实施细则》 【 第三十八条—本办法自20—09:。年,10月1日起施行 !。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