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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【北省停车场管理暂】行办法 河!北省人民《政,府令〔20》09〕第《7号 河北】省停车场管理暂行】办法已经200【9年8月17日省】政府第4《0次常务会议—通过现?予公布自200【9年10月1日起】施行 ? 省长? :胡春华 》 二○○》九年八?月十:。八日 第【。一章 总则 第一!条为规范停车—场的管理适应—社会车辆的停车需求!保障道路交》通安全和畅通根【据国家?有,关法律、法规的规】定结合本《省实际制定本办【法 : 《 , 第?二,条本办法所称停车】场是指在城市和镇】(以下统称》城市)?建成区?内建:设,(设置)的供—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!者室内(含地下)】场,所包:括供社?会公众?停放机动车》的公共停车场;供】本单位人员、—。本居住区业》主或者其他特定【人群:停放机动车的专用】停,。车,场;经公安》机关交通管》理部门?。。批准在单位、个人】。的待:建土地?和空置场《所设置?的机动车《临时停?车场,以及为—举办大型群众—性活动设置》。。的机动车临时停【车场;公安机—关,交通管理部门依法】在城市道《路上为机动车设置】的道路停车泊位 】 》 第?三条在本省》行政区域内进—行停车场的规划、建!设、使用及相关管理!工作应当遵守—本办法 》 : 第四条设】区的市、县(市【)人民政府应当【加强对停车》场管理工作的领导】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!。。、建设工作的协调机!制;制定优惠政策】鼓,励单位和《个人:投资建设《公共停车场及节约土!地资:源的:立体式、地下停车】场鼓励专《用停车?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!位及个人向社会【。开放其停车》场地: 《 第》五条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负》责停车场的规划【管理;县级以上人民!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停车场的】建设管理;县级【以上人民政》府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】部门负责停车—场,使用的监督管理并】参与停车场》规划、建设的—有关管理《工作:     县!级以上人民政—府交通运《输行政主管部—门,依照:河北:省道路?运,输管理条例的规【定做:好有:关停车?场设置的《统筹安排《和相关监《督管理工《作 ?   《  县级以》上,人民政府其他—。有关部门《按照规定的职责【协同做好停车场【的有关管理工—作 第二章— 规划与建设 】第六条设区的市、】县(市)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会同公安机关】交,通管理部门》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!城,市总体规划制定城】市综合?交通规划《报本级人民政—府批准后实施 【    — ,城市综合《交通:规划应当明确停【车场布?局、:规模和建设标准【等内容?并将:其,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!。容 : 》 第七条新建、改!建、扩建商业街区】、居住?区和下列建筑—、场所时应》当按照城《市综:合交通?规划和?城市控制《性,详细规划配建、增】建停车场并》不得:擅自取消或者—改变用途  !。   (一)火车】站、港口《、航空港和公路客运!、货运枢纽; !。     》(二)行政事业单位!办公:场所、学《校,、幼儿园《、体:育(场)馆、影【(剧)院、图书馆】。、医院?和会展?场所:;     !。(三)风景名胜区】。及其:他旅游?景点; 【 ,   (四)大【(中)型商》场、集贸市》场、宾馆、饭店【和商务办《公场所等经营—性场:所,;,   —  (?五)设区的市—、县(市)人民政府!规定的?其他公共《建筑和?大,(中)?型建筑 】 , 第八条在—进行城市新》。区开发、旧》区,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!时应当统筹规划【、同时建设公共停车!场, 【 ,第九条公共》停,车场建设项目的设】计方案应当符合【国家和本《省有关设置标准【、设计规范的要【求并根据残疾—人的停车需求设【。置残疾人专》用停车泊位 【 《 第十条公共停车!场建设项目应当【按照批?准的设计进》行施工 》   《  建设项目的主】体工程与配建的停车!场应当同时》设计、同时施—工、同时交》付,使用 《 第十一!条有关单位》在进行公共》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!附属:。设施含?有公共停车》场的建设项目竣【工验收时《。应当通知公安—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!加未经验收或—者验收不《合格的不得投—。入,。使用 】 第十二条—设置机动车》临时停?车场应当向》当,地公安?机关交通管理—部门申请领取临时】停,车场许可证并依法确!定临时停《车场的?使用期限 》 第十!三条在公共停车【场,不,能满足停车需求的】区域公安机关交【通管理部门》在不影响《行人、车辆通行的】情,况下:和书面?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!门意见后可以—在城市道路范围内】设置道路《停车泊?位 》    除》公安机关《交通管?理部门外任何单【位和个人《不得: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!置道路停车泊位【     】设区的?市、县(《市)人?民政府可以根据本】。地城市道路交—。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!求状况将部分道路】停车泊?位依法确《定为:经营性?道路停车泊》位 ? 第【十四条?。公安:机关:交通管理部门在【设置道路停车泊位】时应当按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】定施划停《车泊位线和设置停车!标志   】  :停,车标志?应当清晰标明停车】类型:。、泊位数量和泊位使!用时:间 !第十五条《在不影?响行:人、车辆通行—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!通管理部门可—。。以会同市政工程、】交通:运输: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!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!。。临,时停车的道路—停车泊位供》。出租车即《。时上下乘客》 ? , 第十六【条国家机关、社会】团体和其他从事公】共服务、《公益事业的》单位:具,备停车?条件:的应当为《到本:单位办理公务的人员!提供免费停车泊位】 — 第?十,七条在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路《段内不得设置道路停!车,泊位  【   (一)停车泊!位设:置,后妨碍?市政公用设施—和消防通道、—医疗救护通》道、盲道正常使用的!;   【  (二)停车泊位!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!。机,动车道的宽度不足】。二点五米的; 】    》 (三)法》律、法规规定—的,禁止停车的其他情】形  —   城市》道路的宽度不足【。十五米?的不得双向设置道路!停,车泊位 】 第十八—条利用政府投—资建设的公》共,场所和?城市道路设置的停】车场不得改》变其国有资产—性,质但可以采用招标】、拍卖的方式—确定给单位或—者个人经《营管理 》    》 招标?、拍卖过程应当向社!会公开并由有—关部门依法进行监】督招:标、拍?卖等收?入全额上缴本级国】库并按?。规定用途使用具体】管理:办法由设区的市【、县(市《)人民?政府制?定 — ?。第,十九条?公安机?关交通管理部门应】当会同市政工程【主管部门定期对道路!停车泊位《的使:用情况?进行评估并根—据评估情况增减或者!取消、重新》设置道路《停,。车泊位?。 第三章 —使,用与管理 第二】十条公共停》车场经?营管理人应当在【停车:。场投入使用》之日的5日》前向当地公安机关】交,通管理部门备案 】 》 第二十一条公安!机关:交通管?理部门应《当,。。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!停车场的具体位置】、泊位数量和收费】标,准等信息 ! , 第?二十二条公》共停车场《投,入使用后不得改【。作他:用  —   公《共停车场投》入使用后《不得停止使用有【下列情形之一—。的除外  】  : (一)《因周围施工或—。者其他原因》致,。使车:。辆不能进出停车【场的;  】   ?。(二)进行停车【场内部?。设施、设《备维修?改造的; 》     (】三)停车场》所,在建筑?或,。者场所拆迁、—改建的; 】    (》四)设区的市、【县(市)人民政府规!定的其他情形— 》 第二十三条公!共停:车场的经营管理【人应当?遵,。守下列规《。定 ? :   ? (一)《在停车场附近道路】和停车场出入口【显著: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!引,导及停车《场标志;  !   (《二,)在:停车:场,。内按规定设》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!、行驶导向标志、通!(坡)?道防滑线《和弯道安全》照,视,镜施划?停车泊位《线根据需要配置【。必要的通风、照明、!排水、通信、监控等!设施和设《备并保证正常使用;!  》   (三》)在:停车场出入口显【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!人的:名称或?者姓名、《管理制度、停车场使!用时间?、收:费依据、收费标准和!监,督举报电《话; —    (四)安排!配戴统一服务—标识:的工作人员看—管,停车场负责》指挥车辆按序—出入和停放维护场】内车辆行驶和—停,放秩序?并协助交通》警察:疏导停车《场出入口的交通; ! :    《 (五)有》工作人员《看管和采用》人工方式收取停【。车费的?停,车场:在车辆驶入》时向机动《车驾驶人《出,具加:盖该:停车场印章有统一编!号载明停放车辆的】牌号、停车时间【和停车场值班人【员姓名的《停车凭证并负—责保:管车辆?; 《     (六)】按照物价部门—核定的标准》收取停车费》严禁乱收费》并对按国家规—定,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!。残,疾人代步用机动车】提供免?费停车服务; 【     (】七)采用非人工方式!收取停车费的在相关!设施:、,设备的?显著位置公》。示交:费方法; 【   ?  (八)定期清点!停车场内《停放的车辆发—现可疑车辆》时及时向当地—公安机关报》告; 》  :  :。 (九)不得在【。停车场内《从事影响车辆行驶】和停放的经》营活动; —   《  (十《)不得采《。用锁定车《轮、设置障碍等方式!强迫:。机动车驾驶人缴【纳停车费用; 】 ,     》(十一)做好停车场!的防火、防盗等【安全防?范工作在发》生火警、交通事故和!治,安、刑事案件—等,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!处置措施并》报警 ? 《 第二》十四条专用》。停车场由其所—。有人或者土地使用】权人负责管》理 ?    》 专用停车场为【。本单位人员》、本居住区业主或】者其他特定人群【提供非经营性停车服!。务的:适用本办法第—二十三条第二项【、第八项和第十一】项的规?。定;:专用停车《场向社会提供—经,营,性停:车服:务的适用《本办法第二十—三条的规定 】 , 第二十五条!根据城市《综合交通规划建设】的停车场其道路红】线外业主或》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!取得土地使用权的】停车:泊位和其他区域【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!人可:以作为专用停车【场使用也可以作为】公共停车场向社【会,公众:提供停车服》务其他任何单位、个!人不得?侵占或者设置停车】障碍 《 , 《 第:二十六条经》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!车场、道路停车泊】位的经营管理人【应当:遵,守,。下,列规定?     (!一):。在,停车场出入口—显著位置设置—醒目的停车场标志】; 》    (》二,。)根据需要配置【必要的照明、监控】等设施和《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!;     !(三)本办法—第二十三《条第三?。项、第四项、—第五项、第六项【、第七项、第八项、!第九项、第》十项和?第十一项的》规,定,。;  —   (四)在【当,地人民政府》有关部门《依法作出撤销停【车场或者增减停车泊!位的:决定时按《要求:做好相关工作 【     非经!营性的临时停车场、!道路停车泊》位应当?在停:车场出入口或者道】路,停车泊?位的显著位置设【置醒目?的停车场标》志并公示停车场【的使用时间、停【。车类型和其他—有,关事:项 《 第二【十,七条经营《性停车场的收费【实行政府定》价并按不同车辆类型!、不同?停车时间、不同区】域,分别定?价和同一区域路【。内停车收费标—准,高,于路外停车的—原,则确定收费标准【 , — 第二?十八条经营》性停车?场的经营管理人【应当依法《办理税务登记—。。使用地方《税务部门《监制的发票并依【法纳税 — 第—二十九条经营性停】车场工作人员—未,配带:统,一服务?标识、不按规—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!方税务?部门监制的发—票或者超过物价【部门核定的标—准收取停车费—的机动车驾驶—人有权?拒付停车费》 , 第三!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在!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!遵守下列规定—。 :     (【一)遵守停车场【管理制?度服从停车场工作】人员指挥按照交通】标志、?标线的指《示行驶和停放—车辆; —。    《 (二)维护停车】场环境卫《生不得在停车场内随!意丢弃?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!不得损?坏停车设施》、设备; —。     (三】)遵守有关消—。防安全的规定;【。   —  (四《)按照?物价部门核》定的标准缴纳停车】费; —    (五)离开!车辆时采取安全【防盗措施《 《 《第三十一条公安机】关交通管理》部门应当依法对【停车场的使》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指!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!的,违法行为和》交通:安全隐患应当及【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!有关部门处》理 第四章 【。法律责任 》 第三十《。。二条公安《机,关交通管理部门【及其交通警》察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,对负有直接责任的】。主,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责任人《员依法给《。。予行政处分》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。究刑事责任 】     (一【。),违法办理行政许可】的; 《   《  (二)》对违:反本办法的行为【不依法、不及时查处!的; —    (》三)其?他,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!、徇私舞弊的行【为     ! ? 第三十三条对【违反本?办法的行为道—路交通安全》、城乡规划、建【设和价格管理等有】关法律、法规对行】政处罚?。已作规定的按其【规定执行 【 第三十】。四条未领取临时停】车场许可证设置机动!车临时停车场—或者公共停车场【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!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!理部门予以》警告责令限期—改正:;逾期不改正的对有!违法所得的》处以违?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!以下最高《不超过三万》元的罚款《对没有?违法所得或》者违法?。所,得,不能计算的处以【五千:元,以上一?万元:以下的罚款 !。 ? 第三十五条公共】停车场、向》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!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!经营管理人违反本】办法第二十三—条第一项、第—二项、第《。三项、第四项、第】五项、第《九项和第十项规【定经营性《的机动车《。临时:停车场、道路停【车泊位的《经营: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!二十三条第三项【、第:四项、?第五项、第九项【、第十项和第二十】六条第一项、—第,四项规定《的由公安机》关交通管理》部门予以警告—责令限期改》正;逾期不改—正的处以五百元以】。。上一千元《。以下的罚款 — 第五章 附则 !第三十六条法律【、法规和规章对城乡!公共交通车》辆停车场《、道路客货运—输场站停《车场的管理另—有规定?的,从其规定 ! 第三十—七条设区的市、县】(市)人民政—。府可以根据本—办法制定实施—细,则 :。 , 《 :第三十八条本办法】自200《9,年10月1日起施】。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