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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河北—省停:。车场管?理暂行办法 【 河《北省人民政府令【〔2009〕第7号! 河》北省停车场管理暂】行办:法已:经2009年8月1!。7日省政府第40】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!公,布,自2009年1【0月1日起施行 !省长 胡春—华, : 二○○九年【八月十八日》 第一章 总!则 : 第一条为规—范停车场的管—理适应社会车辆的停!车需求保障道—路交通安全和—畅通根据国家有【关法律、法》规的规?。定结合本省》实际制定本办法 】 —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!停车场是指》在城市和镇(—以下统称城市)建】成区内建设》(,设置)的供》机动车停放的露天】或者室内(含地【下)场所包》括供社会公众—停放机动车》的公共停车场;供】本单位?人员、本居住区【业主或者其他—特定人群《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!车场:;经公安机关交【通管理部门批准在】单,。位、:个人的待建土—地,和空置场所设—置的机动车》临时停车《场,以及为举—办大型群众性活【动设置?的机:动车临时《停车场;公安机【关交通管《。理部门?依法在城市道—路上为机动车—。设,置的道路停》。。车泊位? 】第三: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!进行停车场的规划】、建设、使用及相关!管,理工作?应,当遵守本办法 】 第四】条设区的《市、县?(,市)人民《政府应当《。加强对停《。车场管理工作的领】导建:立健:全停车?场规划、建》设工:作的协调机制—。;制:定优惠政策》鼓励单位和个人【投资建设公共—停车场及节约—。土地:资源:的立:体式、?地下停车场》鼓励专用停》车场和有停车条【件的单位及个—。人,向社会开放其—停车场地 !。 第五条—县级:以上: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负责停车场—的规划管《理;:县级以上人民政【。府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负责停【车场的建设管理【;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公】安机关交通管理部】门负责停车场使【用的监?督,管理:并参与?停,车场规划、建设的】有,关,管理工作 》     县级!以上人?民,政府:交,通运输行政主—管部门依照》河,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!例的规定做好有关】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!排和相?关监督管理工作【。 ,     【县级以上《人,民政府其他有关【部门按照规》定的职责协同做【好停: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! 第二章 规划】与建设? 第六条设区【的市、县(》市)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当会—同公安机关》交通管?理,。部门和其《他有关部门根据【城,。市总体规划》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!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!准,后实施 》  ?。   城市综合交】通规划?应当明确停车—。。场布局、规模—和建设标准等—内容并将其确—定为规划《强制性内容》 【 第七条新建—、改建?、扩建?商业街区、居住区和!下列建筑《。、场所时应当按照】城市综合《交通规?划和城市控》制性详细规划配建】、增:建停:车场并?。不得擅自取消或【者改变用途 !  :  (一)火车【站、港?口,、航空港和公路客】运、货运枢纽; !     (二)!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!所,、学校、《幼儿园、体育—。(场)馆、影(剧】)院、图书馆—、医院和会展—场所; 》     —。(三)风景名胜【区及其他旅游—景点; —    《 (四)大(中)】型商场?。、集贸市场、宾馆、!饭店和商《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!。场所;?    【 (五)设区的市、!县(市)人民政府规!定的其他公共建【筑和大(《中)型建筑 — , 》 第八条在进行城】市新区开《发、旧?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!设时应?当统筹规划、—同时:建设公共《停车场 《 第】九,条公共停车场建【设项目的设计—方案:应当符?。合国家?和本省有关设置标】准、设计规范的要求!。。并根据残疾人的停】车需求设《。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!位 【 第十条公—共停车场建设项【目,应,当按:。照批准的《设,计进:行施:工 :    — ,建设:。项目的主体工—程与配建《的停车场应当—同时设计、同时【施工、?同时交付使用 【 》 第十一条—有关单位在进行公】共停车场《建设项目以及—附属设施含有公【。共停车场《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!。时应当?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!理部门参加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!合格的不《得投:入使用? — , 第:十二条设置》。。机动车临时停车【场应当向当地—公安机关交通—管理部门申请领【。取临时停《车场许?可证并依法确定【临时:停车场的使用—。期,。限 : — 第十三条在—公共停?车场不?能满足停车需—求的区?域公: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!在不影响行人、【车辆通行的情—况下和?书面征求市政—工程主管《部,门意见后可以在城市!道路范围内》。设置:道路停车《泊位 》 ,    除公安机】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!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!。。城市道路范》围内:设,置道路?停车泊位《    【 设区?的市、县(市)人民!政府可以根据本【。地城市道路交通和】社会车辆停车需求】状况将部分道路停】车泊位依法确定【为经营性道路停【车泊位 】 第十四条公安!。机关交通《管理部?门在设置道路停车泊!位时:应当按国家有关标】准的规定施划—停车泊位线和—设置停车标志 】     —停车标志应》当,清晰标明停车类型】、泊位数量和—泊位使?用时间? 》 第十五条【。在不影响行人、【车辆通?行,的情况下公》安机:关交通管《理部门?可以会同市政工程、!交通运输等有关【部,门在城?市主要道路上设【置出租车临时停【车的道?路停车泊位供出租】车即时上下乘客 ! 》 第十六条国—。家机:关、社会《团体和其《他从事公共服—务、公益事》。业的单位具备停车】条件的应当为到本】单位办理公务的人员!提供免?费停车泊位》 》 : 第十七条在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路段【。内不得设置》道路停车泊位 】     (一】),停车泊位设》置后妨碍市政公用设!施和消防通道、医】疗救护通道、盲道正!常使用的;》  》   (二)停车】泊位设置后人行【道或者非机动车【道的宽度不足二点五!米的; 【    (三)【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禁止停车》的其他情形》  》   ?城市道路的宽—度不足十五》米的不得《双向设?置道路停车泊—位 《 第—十,八条利用政》。府投资建设的公共】。场所和?城市道?。路设置的停车场【不得改变《其国有资产》性质但?可以采用招标—、拍卖的方》式,。确,定,。给单位或者个人经营!管理 》     招标【、拍卖过程应当向】社会公开并由有【关部门?依,法进行监督招标【、拍卖等收入全额】上缴本?级国库?并按规定用途使用】具体管理办法由设】区的市、《县,(市)人民政府【制定 ! 第十九《。条公安机关交通【管理部门《应当会同市》政工程主管部门【。定期:对道路停车泊位的使!用情: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!估情况增减或者【取消、重新》设置道路停》车泊:位 : 第三章 使—用与管理 》。 第二十《条公共停车场经【营管:理人应当《在停车场投入使用】之日的5日前—向当地公安》机关交通管理部【门备案? — 第二十一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】理部门应《当定期向社会公告】本地:停车场的具》体,位置、?泊位数量和》收费标?准等信息 】 第二十【二条公共停》车场投入使用后不】得,改,作他用   !  公?共停车场投入使用】。后不得停止》使用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!外, ? , ,   (一》)因周围施工或者】其他原因致使车辆】。。不能进出停车—场的; 》 :   ? (二)进》行停车场内部设施、!设备:维修改造的; ! ,    (三)停】车,场,所,在建筑或者场—所,拆迁、改《建的;?   —  (四)设—区的:市、县(市)人民】政府:。规定的其《他情形 ! :第二十三条》。公共停车《场的经营管理—人应当遵守》下列规定 —  ?   (一)在停】车,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!出入口显著》位置设置醒目的【停车引导及停—。。车场标志; !    (二)在停!车场内按规定设【置,明显的出入口标志】、行驶导向标志、通!(坡)道防滑线【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!划停车泊位线根【据,需要:配置:必要的通风、照明】、,排水、?通信、监《控等设施和设备并】保证正常《使用:; 《 ,    《(三)在《停车场?出入口显《著位置公示经营【管理人?的名称或《者姓:名、管理制度、停车!场使用时间》。、收费依据、—收,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!话;: ?   ?。  (?四)安排配戴统一】服,务标识的工作人【员看管停《车场:负责指挥《车辆按序出》入和停放维护场【内车辆行驶和停【放秩序并《协助交通警察—疏导:停车场?出入口的交》通;   】  (五《)有工作《人员看管《和采用人工方—。式收取停车费—的停:车场在车辆驶入【时向机动车驾驶【人出具加盖》该停:车场印章有》统一编号载明—停,。放,车辆的牌《号、停车《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!员姓名的停车—。凭证并负责保管【。。。车,辆; —    (六—)按照物价部门【核定:的标准?收取停车费严—。禁乱收?费并对按国》家规定免收停车【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!步用机动车提—供免费停车服务; !     【(七)采用》非人工?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在!相关设施、设备的】。显著位置公示交费】方法;   !  (八)》定期清点停车—场内停?放,的车辆发现可疑车】辆时及时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!;    】 (九)不得—在停车场《内从事?影响车辆行驶—和停放的经营活动】;     !(十)不得》。采用锁定《车轮:、设置障碍》等方式强《迫机:动车驾驶人》缴纳:停,车费用; 【    《 (:。十一)做好停—车场的防火、防盗】等安:。全,防范:。工作在发生火警、交!通事故?和,治安、刑《事案:件,等情况时立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!并报警? —。。 第二十四条【。专用停?车场由其所》有人或者土》地使用权《人负责?管理 —。    《专用:停车场?为本单位《人员:、本居住区业主或者!其,他特定人群提供【非,经营性?停车服务的》适用本办法第—二十三条第二项、】第八项和第》十一项的规定—;专用?停车场向社会提供】经营性?停车服?务的适用本办法【第二十三条》的规定 ! 第二十》五条根据城市综【合交通?规划建设《。的停车?场其道?路红线外业主—或者土地使》用权人依法取得【土地使用权》。的停车泊位》和,其他区域业主或【。。者土:地使用?权,人可:以作:为专用停车》场使用也《可以作为公共停车】场向社会《公众提供停车—服,务其他任何单位【。。、个人不得侵占或者!设置停车《障碍 》 第—二十六条经营—。性的机动车临时【停车场、道路停车】泊位的经营管理人】应当遵守《下列规定《    【 (一)在停车【。场出入口显著位置】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!志; 》     (—二)根据需要配【置必要?的,照明、?监控等?设施和设备并—保证:正,常使用;  !   (三》)本办法第》二十三条第三—项,、第四项、第五项、!第六项、《第七项、第八项【、第九项、第—十项和第十一—。项的规定《。。; : ?    (》四)在当地人民【政府有关部门依【法作出撤销》停车场或者增减【停车泊?。位的决定《时,按要求做好》相关工作  !   非经营性【的临时停车场、道】路停车泊位》。应当在停车场出入】口或者道《路停车泊《。位,的显著?位,置设置?醒目的停车》场标:。志并公?示,停车场的使用时间、!。停车类型和》其他有关事项 【 , 第二】十七条经营性停【车场的收费实—行政府定价并按不同!车辆类型、不同【停车时间《、不同区域》分别定价和》。同一区域路》内停车收费》标准高于路外停车的!原则确定收费标【准 】。 第二十八条—经营:。性停车场的》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!。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!方税务?部门监?制,的发:票并依法纳税 【 第二!十九条经营性停车】场工作人员》。。未配:带统一服务标—。识、不按规定出【具停车?凭证和地方税务部】门监制的发票—。或者超过《物价部门核定—的标:准收取停车费—的机动车驾驶人有】权拒付停车》费 《 : : 第三十条》机动车驾驶人—。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!当遵守下列规定【。     】(一)遵《守停车?场管理制度服从【停车场工《作人员指挥按照【交通标志、》标线的指示行—驶和停放车》辆; 《    》 (二)维护停【车,场环境卫生不得在】停车场?内随:意丢弃垃《圾或者?其他废弃物》不得损坏《停车设?施、设备; 【     (【三)遵守有》关消防安全的—规定; 【    《(四)按照物—价部门?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!。。费; 《    》 ,(五)?。。离开:车辆时?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!。 【第,三十一?条公安机关交通【管理部?门应当?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!及管:理情:况进行指导和—监督检查《对发:现的违法行为—。和交通安全隐患【应当及时依法处【理,或者移交有关—部门:处理 第四章 】法律:责任 第》三十二条《公安机关《交通:管理部门及其—交通警察有下—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!直接:责任的?主,管人:员和其他直》接责任?。人员依法给》予行:政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《。究刑事责任 【。     (【一)违法《办理行政许》可的:;     !。(二)对违反—本办:法的行为不依法、不!及时查处的》。。;   【 , (三)其他玩【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】、徇私舞《弊的行为 —      【。。 第三十三条】对违反本《办法:的行为道路交—通安全?。、,城乡规划、》建设:和,价,格,管理: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】。对行政处罚已作规】。定的按其规定—执行 》 : 第三十四条未!领取临时《停车场许可证—设,置机动车临》时停车场或》者公共停车场投入】使用后改作他用的】由公安?机关交通《管理部门予以警【告责令?限期改正;逾—。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!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!一倍以?上三倍以下》最高不超过》。三万元的罚》款对没有违法—所得或者违法—所得不?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!以上一万元以下的】罚款 》 ? 第三十五—条公共停车场、向社!会提供?。经,营性停车服务的【。专用停?车场的经营管理【。人,违反本办法第二【十,三条第?一项:、第二项、第三项】、第四?项、第五项、第【九项和第《十项:规定经营性的机动车!。临时停车《场、道路停》车,泊位的经营》管理人违反本办【法第二?十三条第三项、【第四项?、第:五项、第九项—。、第十项和》第,二十六?。条第一项、第四【项规: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!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!令限期改正》;逾:期不改?正的处?以五百元以上一千】元以下的罚款 】第,五章 附《则 第三十六条】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对!城,乡公共交《通车:辆停车?场、道路客》货运输场《站停车场的管理另】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】 》 第三十七条设!区的市、县(市【)人民政府》可以根据《本办法制定实施细】则 《 第三【十八条本办法—自,2009年10月】1日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