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【北省停?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!
河北—省人民政府令—。〔20?09〕第7》号,
河北省停】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已!经2009年8月1!7日省?政府第40次常务会!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!009年10月【1日起施行
省】长 ?胡春华
二】○○九年八月十八】。日
? :第一章 总则
】第一条为规范停车场!的管理?适,应,社会:车辆:的停车需求保障【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!根据国家有》关法律、法规—的规定结合》本省实际制定本办】法,
【 第二条本办—法所称停车场是指】在城市和镇(以【下,统称城市)建成区】。内建设(设置)的】供机动车停放—的露天或者室内【(含地下)场所包】括供社会《公众停放机动车【的公共停车场;供本!单位人员、本居住区!业主或者《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!动车的专用停车场;!经公安?机,关,交通管理部门批【准在单?位、个人的待建土地!和,空置场?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!。停车场,以及为举办!大型群众《性活动设置的—机动车临《。时停车场;》公,安机关交通管理【。。部门依法在城市道】路上为机动》车设:置的道路停车泊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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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
第》三条:在本省行政区—域内进行《停车:场的规划、建设、】使用及相《关管理工作》应当遵守本办法【
,
【第四条设区的市、县!。(市:)人民政府应当加】强对停车场管—理工作的领导建立】健全停车场规划、】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!;制定优惠政策鼓励!单,。位和个人《投资建设《公,共停车场及节约土】地资:源的立体《式、地下停车场鼓】。励专用停车场和有】停车条件的单位及个!人向:社会开放《其停车场地
【
—第五条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管部—门负:责停车场的》规划管理;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负责?停车场的建》。设管理;《县,级以上人《。民政府公安机—关交通?。管,理部门负责》停车场使用的监督】管理:并参:与停车场《规划、建设的—。有关管理工作—
— :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交通运输行政【主管部门依》照河北省道》路,运,。输管:理条例的规定—做好有?关停:。车,。场设置的统》筹安排和相关监【督管理工作
【 : 《。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—其,他有:关部:门按照规定的职【责协:同做好停车》场的:有关管理工作—
第二章》 规:划与建?。设
第六》条设区的市、县(】市)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!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!门和其?。他有关部《门根据城市总—体规划制定城—市综合交通规划报本!级人民政《府批准后实施
【
: 城—市综合交通规—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!局、规模和建设【标准:等内容并将》。其,确定为规划强—制性:内容:
《
第七条新建!、改建、《扩建商业街区、居住!。区和下列建筑、场】。所时应当按照城【。市综合交《通规划和城市控【制性:详细规划配建、【增建停?车,。场并不得擅自取消】。或者改变用》途
? (一】。。)火车站、港口、航!空港和公路》客运、货运枢纽【;
【 (二)行政事业!单位办公场所、学】。校、幼儿《园、:体育:(场)馆、影(【剧)院、图》书馆、医《院和会展场》所;
《 —(三)风景名胜【区及其他旅游景点;!
— (四)大—(中)型商场、【集贸市场、宾馆、】饭店和商《务,办公场?所,等经营性《场所:;,。
(!五)设区《的市、县《(市)人民政府规定!的其他公共》建筑和大《(中)?型,。建筑
!。。 第八条在》进行城市新区开发、!。旧区改建和城市【道路建设时应当【统筹规划、》同时建?设公共?停车场
】
第《九,条公共?停车:。。场建设项目》的设计方《案应当符合国家和】本省有?关设置标准、设计】规范的?要,求并根?据残:疾,人的停车需》。。求设:置残疾人专用—停车泊位
】
第十条【公共停车场建—设项目应当按照【批准的?设计进行施》。工
》 《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!与配建的停车场应】当同时设计、同【时施:工、同时《交付:。使用
—
《第十一?条有关单位在进【行公共停车场—建,设项目以及》附属:设施含有公共—停车场的《建设项目竣工—验收时应当通知【公安机关交通—管理:部门参加《未经:验,收,或者验收不》合格的不《得投入使用
【
》 第十二条设置【机动车临时》停车场应《当向当地公安机关】交通管理《部门申请《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!证并依法确定—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期!限
】 第十三条在公共停!。车场不能满足停车】需求的区域》公安机关交通管【理部门在不》影响行人、车辆通行!的情况下和书—面,征求市?。政工程主管部门意】见后可以在城市道】路范: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!位
:
《 除公》安机关交通》。管理部门外任何单】位和个人不得在城】市道路?。范围内设置道路【停车泊位
】 : 设区的市、县】(市)人民政府【可,以根:据本地城市道路交通!和社会车辆》停车需求状况将【部分道路停车泊位】依法确定为》经营性?道路停车泊位
】
》 第十四条》公安: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!设置:道路停?车泊位时《应当按国家有关标】准的规定施划—停车:泊位线和设置停车】标,志
!停车标?。志应当清晰标明停】。。车类型、泊位数【量和泊位使用时【间
】 第十五条在不影】响行:。人、车辆通行的情】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!。理,部门可?以,会同市政《工程、?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!在城市主要》。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!时停车的道路停车】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!下乘客
—
第十六条!国家机关、社—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公!共,。。服务、公益事—业的:单位具备停车条件的!应当为到本单位办】理公务的人员—提供免费停车泊【位
【 第十七条在有】下列情形之》。一的路段内不—得设置?道,。路停:车泊:位
? 《 (一)》停车泊位设置后【妨碍市政公》用设:施和消?防通道?。、医疗救护通道、盲!道,正常使用《的;
【 , (二)停车泊】位设置后人行道【或,。者非:机动车道的宽度【不,足二:点五米的;
—
? (三)【法律、法《规规定?的禁止停车》的其他?情形
— 城市—道路的宽度不足十五!米的不?得双向设置道—路停车?泊位
《
》 第:十八条利用》政府投?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!城市道路设》置的停车场不得改】变其国有资产性【质但可以采用—招标:、,拍卖的?方,式确定给单位或者个!人,经,营管理
【 招》标,。、拍卖过程应当【向,。。社会公开并由有关部!门依法进行监督招】。标、拍卖《等收:入,。。全额上缴本级国库】并按规定《用,途使用具体管理办法!由设区的市》、县(市)人民政府!制定
】 第十九条—公安机关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!同市政工程主管【部门定期《对道路?。停车泊?位的使用《情况进行《评估并根据》评,估情况增减或者取】消、重新设》置道:路停车泊位
—
第三章《 使:用与管理《
第二《。十条公共《停车场?经营管理《人应当在《停,。车场投入《使用之日的5日【前向当地公安机【关交:通管理部门》备案
【
第二十—一条公安《机关交通管理—部门应当定期向社】会公告本《地停车场的》具体位置、泊—位数量和收费标准】等信息
》
—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!场投入使用后不【。得,改作他用
》
— 公共停车场投入】使用后不得停止【使用有下列情—。形之一的除》外
【 ,。 (一)因》周围施?工或:者其:他原因致使》车辆不能进》出停车场的;—
: (二)!进行停?车场:。内部设施、》设备维修改造的;】。
【 (三)停车场【所在建筑或》者场所拆迁》、改建的;
】 《 (四)设区—的市、县《(市)人民政府规定!的其他情形》
】第二十三条公共停】。车场的经营管—理人应当遵》守下:列规定
】 ?(一)在停车—场附:。近道:路和停车《场出入?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!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!标志;
【 (二)【在停车场内按—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!口标志、《行,。驶导向标志、通【(坡)道防滑线和弯!道安全?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!线,根据需?要配置必要的—通风、照明、排水】、通信、监控等设施!和设备?并保证正常使用【;
— (三)在【停车场出入口—显著位置公》示经营管《理,人的名?称或者姓名、管【理制度、停车场使】用时间、收》费依据、收费标准和!监督举报《电话;?
,
— (四)安排配戴】统一服务标识—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!场负责指挥车辆【。。按序出入和停放【维护场内车辆行驶】和停:放秩序并协助交【通,警察:疏导停车场出—入口的交通;
!。 《 ,(五)有工作人员看!管和采用人工—方式收取停车—费,的停车?场,在车:辆驶入时向》机动车驾驶人—出具加盖该停车【场印:章有统一《编号载明停放车【辆的牌号《、停车时间和停车场!值班人员姓名的停】车凭证并负》责保管车《辆;
! (六)按照物价部!门,核定:的标准收取停—车费严禁乱收费并对!按国家规定免收停】车费的?车辆和残疾人代步】用机:动车提供免费停车】服务;
— (七【)采用非人工方式】收,取停车费的在相【关设施、设》备的显著位置公【示交费方《法;
《 》 (八)定》期清点停车场—内停:放的车辆《发现可?疑车辆时及》时向当?地公安机关》报告:;
:
《 , (九)》。不得在停车》。场内从事影响—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!营活动;
【 ? (十)不得采用!锁定:。车轮、设置障—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!驾驶人缴纳停车费用!;
? ?。 (十一)做】好停:车场的?。防火、防盗等安全防!范工作在《发生:火警、交通事故和】治安、刑事案件等】情况时?立即采取《相应处置《措施并报警
】
第—。二十四?条专用停《车场:由其所有人或者【土地使用权人—负责管理
【 专用停】车场为本单位人【员、本居住区业【主,或者其他特》定人:群提供非经营—性停车服务》的适用本《办法第二《十,。三条第二《项、第八《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!;,。专用停车场》向社会提供经—营性:停,车服务的适用本【办法第二十三—条的规?定
】 ,第二十五条根—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!建设:的停车场《其道路红线外—业主或者土》地使用权人依法【取得:土地使用权的停车泊!位和其他《区域业主或》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!作为专用《停,车场使用也可—以作为?公共停车《场向社会公众提供】停车:服务其他《任何单?位,。、个:人不得?侵占或者设置停【车,障碍
?
—。 ,第二十六《条经:营性的?机动车临时》停车场、道路—停车泊?位的经营管理人应当!遵守下列规定
【
》 :(,一)在停《车场出入《口显著位置》设,。置醒目的《停车场标志;—
】(二)?根据需要配置必【。要的照明《、监控等设施和【设备并保《证正常使用;
!。 , (三)本办!法第二?十三条第《三项、第四项—、第五项、第六项】、第七?项,、第八项、第九【。项、第十项和—第十一项的规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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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!)在当地《人,民政府有关部—门依:法,作出撤销停车场【或者增减停》车泊位的决定时【按要:求做好相关工—作
【 非经营性的【临时停车场、道【路停车泊位应当【在停车?场出入?口或者道路停车【泊位的显著》位,置设置醒目的停【车场标?志并公示停车场的】使用时间、停车类】型,和其他有关事项
】
《
第二》十,七条经?营性停?。车场的收费实行政】府定价并按不—同车辆类型、不同】停车时间、不同区域!分别定价和同—一区域?路内:停车收费标》准高于路外停—车的原?则确:定收费标准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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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八条经营性停—车场的经营管理人】应,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!使用地方税务部门】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纳!税
《
《 第:二十九条经营—性停车场工作—人员未?配带统一《服务标识《、不按规定出具【停车:凭证和地《方税务?部门监制的发票或】者超过物价部—门核定的标准收取】。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!人有权拒付停车费】
【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!驶人在停车》。场停放车《辆应当遵《。守下列规定
! (》一)遵守停》车,场管理制度》服从停?车,场工作人员》指挥按?照交通标志》、标线?的指示行《驶,和停:放车辆?;
!(二)维护停车【场环境卫生不得在】停车场内《随意丢弃垃圾或者其!他废弃物不得损坏停!车设施、设备;
! —(三)遵守有关【消防安全的规—定;
! (四?),按照物价部门核定】的标准缴《纳停车费《。;
】 (五)离开—车辆时采取安—全防盗措施
【
第三十!一条:公,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!应当:依法对停车场的使】用及管理《。情况进行指》导和监督检查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】和交通安全》隐患应当《。及时依法处理或【者,。移交有关《部,。门处理
第四章】 法律责任
【第三十二条》公安机关交通—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!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对负有直接责—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。直接:责任人员依法—给予行政《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
! (》一)违法办理行【政许可的《;
—。 (二》)对违反本》办法:的行为不依法、不及!。时查处的;
】 (三【)其他玩忽职守【、滥用职权、—徇私舞?。弊的行?为
》
— 第三十三条对】违反:本办法的行为道【路交通安《全、城乡规划、建设!和价格?管理:等有关法《。律、: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!规定的按《其规定执行
】
第三十四!条,未领:取临时?停车场许可》证设置机动车临时】。停车场或《者公共?停车场投入》使用后改作》他用的由公安—。机关:交通管理部门予以】警告责?令限期改正;—逾期:不改正?的对有违法所得的】。处以违法所得—一倍以上三倍以【下最高不超过三【万元的?罚款对没有》违法所?得或者违法所得不】。能计算的处》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!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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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五条公共停车场、!向社会提供经营【性停车服务的—专用停车《。场的经营管》理人违反《本办法第二》十,三条第一项》、第二项、第—三项:、第四项、第五【项、第九项和第十项!。规定经?营,性的机?。动车临时停车—场、道路停》车泊位的经营管理】人违:反本办?法第二十三》条第三项、第四项、!。第五项、第》九项:、第十项《和第二十六条第一】项、第四项规—定的由公安》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!以,警告责令《限期:改正;逾期不改正】的处以五百元—以上一千元以—下的罚款
第五】章 附?则
第三十六条】法,。律、法规《和规章对城》乡公共交通》车辆:停车场、《道路客货运输场站】停,车场的管理另有规】定的从?其,。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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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条】。设区的市、》县(市)人民政府】可以:根据本办法制—定实施细则
【。
第【三十八条本办法自】2009年10月】1日起施行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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