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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【北省水能资源—开发利用管理规【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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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河北省人民政府令】〔2011〕第1】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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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【省水能资源开发利】。用,管理:规定:已,经,2011年11月9!。日省政府《第96次常务会议通!过,。现予公?布自2012年【1月1日起施行
!代省长? ? , 张庆》伟
二—○,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!日
》第一条 为合理开!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!水,能,资源可持续利用【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水法、河北【省实施〈中》华人民共《和国水法〉办法和】其,他有关法《律、法规的规—定结合?本省:。实际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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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条 ? ,本省行政区域内装】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!下的水能资源开【发利用?。及其监督管理—活动适用本规定
! 《 本规定所称【。。水能资源是指—蕴,藏在水中、》可以用?于水力?。发电的能量资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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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条 【水能资源《的开发利用应当【在,保,护生:态环境?的基础上遵循统筹规!划,、,合理开发、统—一管理、有偿使用】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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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【 县级以上人—。民政:府应当加强水能资】。源,的节约、保护和配】置加:大财政投入力度强】化监督?管理提高水能资源】利用率保障》水能资?。。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!
鼓!励单位、个人依法】开发利用水》。能资源其《合法权益《受,法律保护
》
, 支【持水能?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就!近供电?、自发自用、—余电上?网,
【 第五条《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:水,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!。区域内水《能资源开《发利用的监》督管理?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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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发:展和改革、环境保护!、国:土,资源、财政、规划】、建:设、农业、林业、】地震:等,有关部门在各自的】职责范围内负—责水能资源的—相关管?理工作
】
第六条 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!政主:。管部门负责水—能资源的普查和【调查评价工作会同同!级人:民政府发展和改【革等有关部门编【制水能资源开—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!民政府批准》后组织实施并—。报上一级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管部门【、发:展和改革部》门备案
】。 经批准的水能!。资源开发《利用规划需》要调整和修改时应当!按规划编制程序经原!批,准机关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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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水能资源开发—利用规划一经—批准:应当向社《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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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七条 —水能资源开发利用】规划的编制按下列管!。理权:限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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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省主】要河流水能资源【开,发利:用规:。划由省人《。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门会【。同同级有关部门编】制;
【 (二》)省内跨行政区【域河流或者边界【河流的水能资源开】发利用规划》由共同?的上一?。级人民?政府:水,行政主管部》门会同同《级有关部《门编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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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三)其他河流的水!。能资源开发利—用规划由所在—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管部门会【同,同级有关部门编制】
第!八条 ? 编制?。水能资源开》发,利用规划《应当综合《考虑经济效益—、社会效益、—生态效益经过科学】论证征求有关单位和!。公,众的意见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、!区,域综合?规划与能《源发展规《划、城乡规划、土地!利用总体规划—、环境保护规划相】协调并兼顾防—洪、供水、灌溉、生!态用水?和水土保持》等方面的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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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九条 开】发利用水能资源【应当严格按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!划进行
】 ,。 不?符合水能资》源开:发利用规划的水【能资源开发利用【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!批或者核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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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条 开》发利用水能资—源应当取得开发【利用权新建》水能资源开发利【用项目的开》发利用权应》当遵:循公开、公平—、公正的原则通过】招标、?拍卖、挂牌》等方式出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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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水—能资源开发利用【。权的年限《不得超过50年已】。经开发?利,用水:能资源?的项目开发利用年】限自项目取得立【项批准文件之日起】计算:;新建水能资源【开发:利用项目开发—利用年限自获得水能!资源开发利用权之日!起计算?
— 第十一条 【 省:人民政府财政—部门应当会同—省发:展和改革、》水利等部门依照国家!有,关规定拟定》水能资源开》发利用?权有:偿出:让管理办法》。并按规定报批—后执行
》。
—第十:二条 水》能资源开《发利:用中扩大装机容量】的应当提出申请【经批准后方可—实施
! 第十三条 水能!资源开发利》用权的确定按—下列管理权限—负责
【 (一)装【机容量在一千—千瓦以上(含一千】千瓦)或者》在省主要《河流上开发的由【省人民政府》水行政主《管部门负《。责;
【 (二)装【机容量五百》千瓦(含五》百千瓦)以上—、一千千瓦以—下的由设区的—市人民政府水—行,政主管部门负责报省!人民政?府,水,行政:。主管部门备案;【
】(三)装机》容量五百千》瓦以下的由县级人民!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负责报省、!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
》 省—内跨行政区域河【流或者边《界,河流的水能资源【开发利用《权,的确定由共同的【上级人民政》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报《省人:民政:。府水行?政主:管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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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四条 水【能资源?开发利用权》可以转让取》得水能资源》开发利用权》的单位和个人—转让水能资源开发】。利用权应当自签订转!让合同之《日起30《日内到原出让机关】备案转让后的使【用年限为原取得水能!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单!。位和个人已使用年限!后的:剩余年限《
? 《 ,未动工?或者虽已动》工但投入资》金未达到建》设项目投《资总额百分之—二十五的不》得转:让
【 第十五条— 水能《资源:开发: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!。法,实行法人责任制、工!程招标投《标制、工程监理制和!合同制?其勘:测、:。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】应当由具备相—应资质?的单:位承担
! 第?。十六条 《。 取:得,水能: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单!位和个人在水能资源!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开!工前:应当:向有管辖权》的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门提【交开工申请经批【准后方?可开工
》 —。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!遵守技术规程接受】水行:。政主管部《。门的监督确保工程质!。量与安全
》
【建设项目的竣工验】。收应当?由有管辖权》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组织有—关部:门进行?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!。投入运行建设项【目,未,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!格的:不得投入使用—
】第十七条 》 取得水能》资源开?发利用权《。的单位和个人有【下列:。情形之一《的由原出让机关依】法收回水《能资源开发利—用,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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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:。(,一)自取得水能资源!开发利用权之日起2!年未提交开工申【。请或经批准》。开工但2年未—进行建设的》;
? (二】)工程开工建—设后:非因不可抗力停【工1年或者超过【批准:竣工期限《3年未竣工》的,;
:
(】三)已?。运行电站《停产3年《未恢复生产的
】
第十】八条 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门应当加】强对水能资》源开发利用项—目的建设、安全生产!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!受,理社会公众对水【能资源开发利用过】程中违法行为的【举报依法《查处违法行为维【护水能资《源开发利《用,和防洪、灌溉、供水!、生:态环境的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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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九条—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或者其他有关部【门及其工作》人员: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!管理:工作中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由其上级】行政机关或》者监察?机关:责令改正;情—节严重?的对直接负责的主】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责任人员依法【给,予处分;构成犯【罪的依?法追究刑事责—。任
? —(,一)未按《规定编制、调整或】者修改?水,能,资源:开发利用规划—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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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二】)审批或者核准【。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!利用规划《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!项目的;
— ? (三)不按】规定确?定水能?资,源,开,发利用权的;—
《 ,。。 :。 (四)不依法【履行水能资源—开,发利用建《设项目开工许可和】竣,工验收职责的;
! 》 (五)有其他【玩忽:职守、徇私舞弊【、滥用职权行为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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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《。二十条 违反【本规定第十条的【规定未取得水—能资源开发利用权】擅自开发利用—水能:资源: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!依照中?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!六十:五条的规定予—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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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。一,条 违反本—。规,定,第,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!由水行政主》管部门依法》收回开发利用权【并处一万元以—上三万元以下罚【款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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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二十二条 —违反本规定第—十六条规定》的由水行政主管【部门责?令停止?施,工或者运行》限期整改并处一万】元以上三万》元以下罚款;—造成损失的依法承】担赔偿责《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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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:十三条 本规【定自2012—。年,1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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