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】。省水能资《源开发?利用管?。理规:定 :
:
河北省人【。民政府令〔》2011《〕第13号
【 ,
河北省水!能资源开发利用【管理规定已经2【011年1》1月9日省政—府第9?6次常务会》议通过现予公布【自20?。12:年,1月1日起施行
】
代省长 》 张庆伟!
? 二○一一年十【一月二十一日—
《第一条 》为合:理开发利《。用水能资源实现【水能资源可持—。续利用根据》。中华人民《共和国水法、河【北省实施〈》中华人?民共和?国水法〉办法和【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!的规定结《合本省实际制定【本规:定
:
》 :第二条?。 本?省,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!五万千瓦《及以下的水能资【源开:发利用?及其: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!规定
! 本:规定所称水能资源】是指蕴藏在》水中、可以用于【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!
第!三条 水》能资源的开发利【用应当在保》护生:态环境的基》础上遵循《统筹规划、合理开】发、统一管理、有】。偿使用的原则—
》
第四》条 县级》以上人?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!资源:的节约、保护和配置!加大财?政投入力度强—化监督管理提—高水能资源利—用率保障水能—资源科学有序开发】利用
【 , 鼓励单》位、个人依法—开发利?。用水能资源其合法】权益受?法律保护
— 支【持水能?资源开发利用—项目就近供电、自】发自用、余电上【。网
》
第五条 !县级:。以上人?。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负责本行政】区域内水能资源【开发利用的》。监督管理工作
! 县级以上!人民:。政府发?展和:改革、环境保护、国!土资源、财政、规】划、建设、农业【、,。林业、地震等有【关部门在各》自的职责范围内【负责:水能:资源的相关管理工】作
【 :第六条 县级【。以上人民政》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水能资源的【普查和调查评价【工作会?同同级人民政—府发展?和改革等有关部【。门编:制水能资源开发利】用,规划:报,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!组,织实施并报》上一级人《。民政府水行政主【。管部门、发展和改革!部门备案
! 经批》准,的水能资源开发【利用规?划,需要调整和修改时】应当按规划编制程】。序经原批准》机关批准
】 水能资源开!发利用规《划,一经批准《应当:向社会公布
!
第七—条 水能资—。源开发利用规划【的编制按下列管理】权限:负责
》 : (一)—省主要?河,流水能?资源开?发,利用规划由省人民政!。府水行政主》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!部门:编制;
》 —(二:),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!或,者边:界河:流的水?能资:源开发利用规—划由共同的上一【级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:管部门会《同同级有《关,部门编制;
! :。 :(三)其他河—流的水能《资源开发利用—规划由所在地的县】级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》门会同同级有—关部门编《制
】 第八条 编制水!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!应,当,综合考虑经济—效益、?社会效?益、生态《。效益经过科》学论证征求》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!见,服从流域综合规划、!。区域综合规》划与能源《。发展规划、城乡规划!、土地利用总—体规划、环境保护】规,划相:协调并兼顾防洪、供!。水、灌溉、生态用水!和水:土保持等方面—的需要?
?
第—九条 开发—利用水能资源应当】严格按水能》资源开?发利用规划进—行
— 不符》合水能资源》开,发,利用规划的水能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】有关部门不得—审批或者《核准
?
《
第《十条 开发—利用水?能资:源应当取得》开发利用权新建【水能资源开发利【。用项目的开发利用】权应当遵循公开【、公:平,、公正的原则通【。过招标、拍卖、【。挂牌等方式出让【
水!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!。年限不得超过—50年已经开—发利用?水能资源的项目开】发利用年限自项目】取得立项《批准文件之日起计】算;新建水》能,资源:开发利用项》目开发利《用年限自获得—水能资源《开发利用权之日【起计算
!。。 , 第十一条 省】人,民政府财《政部门应当》会同省发展和改革、!水利等部《门依照国《家有关规定拟定水】。能资源?开发利用权有—偿,出让管理办法并【按规定报批》后执:行
】 第十二条 【水能资?源开发利《用中扩?大,装机容量的应当提】出申: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!
》
, 第十三条 】水能资源《开发:利用:权的确定按下列【。管理权限负责—
【。 (一)装机容量在!一,千,千瓦以?上(含一《千千瓦)《或者在省主》要河流上开发的由】省,人民政府《水,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;
! (二)《装机容量五百—。千瓦(含五百—千瓦)以上》、一千千瓦以下【。。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!府水行政主》管部门负责报省人民!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备案;
— (三)!装机容量五百—千瓦以下的由县【级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报省《。、设区的《市人: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门备案—
省!。内跨行政区域河流或!者边界河流》。。的水能资《源开发利《用权的确《定由共同的上级人】。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:。部门负责《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备案
【。。
》 , 第十四条》 水能资源开【发利用权《可以转让取得水能资!。源开发利《用权的单位和个人】转让水能资源开【发利用权应当自【签订转让《合,同之日起30日内到!原出让?机关备案转让后【的使用年限》为原取得水能资【源开发利《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已!使用年限后的剩余】年,限
》 《未动工或者虽已【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!。到建设项《目投资总额百—分之:二十五的《不得转?让
? :。
第》十五条 《 水:能资源开发》利用建设项目—应当依法实行法人责!任制、工程》招标投标制、—工程监理制和合【同制其勘测、—设计、?施工、监理应当由具!备相应资质的—单位承担
!
?第十六条 取得】水,能资:。源,开发利用《权的单位和个—人,。在水能资源》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开!工前应当向有—管辖权的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管》部门:提交开工《申,请经批准后方可开】工
!建设项目施工时【应当:遵守:技术:规程接受水行政主】。管部:门的监督《确保工程质量与安】全
【 建?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!当由有?管辖权的《人民政?府水行?政主:。管部门?。组织有关部》门进行验收验收合】格的方?可投: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!验收或者验收—不合格?的不得投入使用【。
《
: :。第十七条 取【得,。水能资源开发—利用权的单位和个人!有下列?。情形之一的由原出让!。机关依法收回水能】资源开发《利用权
— 》(一)自取》得,水能资源《开发:。利用权?之日起2年未提交】开工申请或经批准】开工但?2年未进行建设的】;
!。(二:)工:程开工建设后—非因不可抗》力停工?1年或?者超过批《准,竣工期限3年未竣工!的;
— : (?三)已运行电站【停产3?年未恢复生产—的
:
,
》。 第十八条 县级!以上人民政》府水行政《。主,管部门?应当加强对水能资】源开发利《用项目的建设、安全!生产情况《的监:督检查?及时受?。理社会公众》对水能资源开—发,利用过?程中违?法行为的举报—依法查处《违法行为维护水能资!源开发利用》和防洪、灌溉—、供水、生态环境】的安全
】
, 第十《九条 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》部门或者其他有【关部门及其工作【人员在水能资源开】。发利用管理》工作中有下列行为】之,一的由其上》级行:政机关或者》监察机关责令改正;!情节严重的》对直接负责的—主管人员和其—他直: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!处分:;构: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事《责任
】 (一)未按【规定编制、调整或】者修改水能资—源开发利用规划的;!
(!二)审批或者核【准不:符合:水,能资源?开发利用规划的【水能:资源开发利用项目】的;
》 (—三)不按规》定确定水能资源开发!。利用权的;
【。 (四】),不,依法履行水》能资源开《发利用建设项目开】工许可和竣工验收职!责的;
— (五)有!其他玩忽职守、徇】私舞:。弊、:滥用职权行为—的
!第二十条 违反本!规定:第,十条的规定》。未取得水能资源开发!利用权?。擅,自开:发利:用水能资源的由水】行,政主管部门依—照中华人《民共:和国:水法第六十五条的】规定予以《。处罚
》
第二【。十一条 《 ,违反本规定第十四】条第二款规》定的由?水行政?。主管部门依法收【。回,开发利用权》并处一万元以上【三万元?以下罚款
】
《第二十二条 — ,违反本规定》第,十六条规定的由水行!政主管?部,。门责令停止施工或】者运行限期整改并处!一万元以上》三万元以下》。罚,款;造成损失的依】法承担赔偿责—任
《
:
, 第二十三—条 本《规定:自20?12年1月1日起施!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