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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【北省水?能资源开发》利用管理规》定, : 《河北省?人民政府令〔201!1〕:第13号 》 河】北,。省水能资源》开,发利用?管理规定已经201!1年11月9—日省政府第》96次常务会—。议通过?现,予公:布自2012年1】月1日起施行— 代省长 ! : 张庆伟《 二○一一年!十一月二《十一:日, , , 第一条 — 为合理《。开发利用水》能资源实现》水能资源《可持续利用根—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水?法、河?北省实施《〈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水法〉办—。法和其他有关法律】、法规的规定—结合本省实际—制定本规定》 第!二条 本省行【政区域内装机容量五!万千瓦?及以:下的水?能资源开发利—用及其监《督,管理活动《适用本?规,定  —。   本规定所称水!能资源是《指蕴藏在《水中、可以用于水】力发电的能量资源】。。 , 《 第三条— 水能资源的开】发利用应当在保护】生态环?。境的基?础,上遵循统筹规—划、合?理开发、统一管理】、有偿使用的原【则 : 《 , :第,四条 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!。水能资?源,的节约?、保:护和配置加大财【政投入力《度强化监督管理【提高:水能资源利》用率保障水能资源科!学有序开发利用【  》   鼓励》单位、个人依法【开发:利用水?能资源其合》法权益受《法律保护  !   支持》水,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!就近供电、自发【自用、余电上网 ! : 第五条 】 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水行政《主管:部门:负责本行政区域【。。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!的监督管理工作 】 :   ?  县级以》上,人民政府发展和改】革、:环,境保护、国土—资源、财政、—规划、建设》、农业?、林:业、地震《等有:关部门在各自的职】责范围内负责—水能资源的相关【管理工作 】 ? 第六条 县级以!上人民?政府水?行政主?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!的普查和调查评价】工作会同同级—人民政?府发展和改革等有关!部门编?制水:能资源开发利—用规划报《同级人民政》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!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!。行政主管部门、发展!和改:。革部门?。备案 ?。  《   经批准的水能!资源开发利用—规划需?要调:整和修改《时应当按规》。划编:制程序经原批—准机关批准 !    水》能资源开发利用规】划一经批准应当向社!会公布 》 : : 第七条 水能!资,源开:发利用规《划的编制按下列管】理权限负责 】     (—一)省主要》河流:水能资源开发利【用规划由省人民【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会同【。同级有关部门编制;!     (!二):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!。或者:边界:河,流的水能《资源开发利用规【划由:共同的上《一级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部》门会同?。。同级有?。关部门编制; 】   《  (三)其他河】流,的水能资源开—发利用规划》。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!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!编制 【 第八条 】编制水能资》源开发利用》规划应当综合—。考虑经济效益—、社会效益》。、生态效益》经过科学论证征求有!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!服从流域综合规划】、区域综合规划【与能源发《展规:划、城乡《。。规,划,、土地利用总—体规划?、环境?保护规划相协调并】兼顾防洪、供—水,、灌溉、生态用水】和水土保持等—方面的?需要 ! 第:九条 ? ,开发利用水能资【源应当严格按水能资!源开发利用规—划进行   ! , 不符合水》能资源开发利用【规划的水《。能资源开发利用项】。目有关部门不得审】批或者核准 —。 — 第十?条, 开发利用水能资!源应当取得开发利】用权新建水能资【源开发利用项目【。的开发利用》权,应当遵循公开—。、公平、公正的原】则通过招标、拍【卖、挂牌等方式出让!   —  水能资》源开发利用权—的年限不得》超过50年已—。经开发利用》水能资源的项—目开发利用》年限自项目取得立项!批准文件《之日起计《算;新建水能—资源开发利用—项目开发《利用年?限自获得水能资源开!。。发利:用权之?日起:计算 ! 第十?一条 省人—民政府?财政部门应当—会同省?发展和改《革、:水,利等部门依照—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水!能资源开发》利用权有《偿出:让管理办《法并按?规定报批后执行 !。。 第【十二条 水—。能资源开《发利用?。中扩大装《。机容量的应当提出】申请经批准后—方可实施 ! 第十三条 】 水能资源》开发利用权》的确定按《下列管理权》限负:责    】 (:一)装?机容:量,在一:千千瓦以上(含一】千千瓦)或者在【省主要河《流,上开:发,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!政主管部门负—。责;    ! ,(二)装机》容量五百千瓦—(含五百千瓦)以上!、一千千瓦以下的由!设区的?市人:民政:府水行?政主管部门负—责报省人民》政,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;?     (!三)装机容量五百千!瓦以下的由县级【人,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报省、设区【的市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部门备—案 ? :    省内—跨行政区域河流或】者边界河流的水能资!源开:发利用权的确定由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!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报省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?。部门备案 】 第十—四条: 水能资》。。源开发利用权可以】转让取得《水能资源开发—利用权的单位和【个人转让水能资源开!。发,利用:权应当自《签订转让合同之【日起:30日内《到原:出让机?关备案转让后的使用!年限:为原取得水能资【源开发?利用权的单》位和:。个人已使《用年限后的剩—余年限 》 :    未动工或者!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!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!总,。额百分之二十五的】不得转让 ! 第十五—条 水能资—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!应,当依法实行法—人责任制《、工程招标投—标制、工程监理【制和合同制其勘测】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!应当由具《备,相应资质的单位【承担 》 第—。十,六条 取》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!权的单位和个人在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!设项目开工前应【。当向有管《辖权的人民政府【。水行政主管》部门提交开工申请经!批,准后:。方可开?工     !建设项?目施工时应当遵【守技术规程》接受水行《政主管部门的监【督确保工程》质量:与安全   【   建设项【目的竣工《。验收应当由有管辖权!的人民政《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组织有关部门进【行验: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!入运行建设项目【未经验收或》者,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!入使用 ! 第十七条 】取得水能资源—开发利用《权的单?位和个人有下—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出!让机关依法收—回水能资源开—发利用权 —     (一】。)自:取得水能《资源开发利用权【之,日起2年未》提交开工《申请或经批准开工但!2年未进行建—设,的,; ?     (二)!工程开工《建设后?非因:不可抗力停工1年】或者超过批准竣【工,期限3年《未竣工的;》 ,     (三!)已运?行电站停产3年未】恢复生产的 】 第十八条! 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!政主:。管,部门应当加强对【水,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!的建:设、安?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!查,及时受?理社会?公众对水能》资源开发《利用过程中违法【行为的举报依法【查处违法行》为维护水能资源【开发利用和防洪、灌!。溉、供?水,、生态环境的安全 ! 《 : 第十?九条 县级以上】人民政?。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或者其?他有关部门及—。。其工作人《员,。在水能资源》开发利用管理工【作中有下列》。行为之一的由其上】级行政机关或者监】察机关责令》改正;情节严重的】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!员和其他直接责【任,人员依法给予—处分:。。;构成?犯罪的依法追—。究,刑事责任 —    》 (一)未按规定】。编制、调整或者修】改水能?资,源开发利用规划的】;   【  (?二)审批或》。者核准不符合—水能资源开发—。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!开发利用《项目的;  !   (《三)不?按规定?确定水能资源—开发:利用权的《;, , ?    (》四):不依法履行》水能资源开发利【用建设?项目开?工许可和竣工验收职!责的;?。     (!五)有其《他玩:忽职守、徇》私舞弊、滥用—职权行为的 【 , 第—二十条? 违反本规—定第十条《的规定未取得水能资!源开:。发利用权擅自—开发利?用,水能资源的由—水行政主管部门【。依照:中华人?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!五条的规定予—以处罚 ! 第二十》一条 违》反,本规定第十四—条第:二款规定的由—水行政主管部—门依法?。。收回开发利用权并处!一万元以上三万【元以下罚款 ! 第二—十二条 违—反本规定第》十六条规定》。的由水行政》主管部门责令停【止施工或《者运:行,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!以上三?万元:以下罚款;造—成损:失的依?法承担赔偿责任【 》 第二》十三条 》本规定自2》。0,12年1月1日起施!。行,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