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【。北省水能资源开发】利用管理规定—
—河北省人民政府【令〔201》1〕第1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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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河北《省水能资《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!已经2011年1】1月9?日省政?府第96次常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】布,。自2012年—1月1日起》施行:
代省长 】 张》庆伟
二【○一一年十一—月,二十一日
— 第?一,条 为合理开发】利用:水能资源《实现水能资源可【持续利用根据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】法、:河北省实施〈—。中华人?民共:和国:水法〉?。办法和其他有关【法律、法规的规【定结合本省实—。际制: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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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条? 本?省行政区《域内:装机容量五万千【。瓦,及以下的水能资源开!发,利用及其《。。。监督管理活动—适,用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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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本规定《所称水能《资源:是,指蕴藏在水中—、可以用《于水:力发电的能量资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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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条 水能【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!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!。础上遵循《统筹规划《、合理开发、统一】管理、有《偿使用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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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! 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!水能资源的节约、】。保护和配置加大【财政投入力度强化】监督管理提高水能资!源,利用:率保障?水能资源《科学有序开发—利用:
— 鼓励《单位、个人依法【开发利用《。水能:资源其合法权益【。受法律保护
! 支持水【能资:源开发利《用项目就近供电、自!发,自用、?余电上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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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,五条 ?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本行政》区域内?水能资源开》发利:用的监督管理工【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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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—发展:。和改革、环境—保护、?国土资源、财—政、规划、建—设、农业、林业、地!震等有关部门在【各自:的,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!资源的相关》管,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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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条 县【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水行政主管》部门负责水》能资源的普查和【调,查评价?工作会?同同级人民政府【发,展和改革等有关【部,门,编制水能资》。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!级人民政府批准后】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!人,。民政府?水行:政主管部门、发【展和改革部门—。备案
》 《 经批准的水能资源!开,发利用规划需—要调整和修改时应当!按规划编制》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!准
】 水能资源开发【利用规划《一经:批准应当向社会【公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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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水!能资源开发利用【规划的编制按下列管!理权:限负责
! (一《)省主要河流水能】资,源,开发:。利用规划由》。省人民政府》水,行政主管《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!门编制;
】 《(,二)省内跨行—政区域?河,流,或,者,边,界河流?的水能资源开发【利用规划由》共同的上一级人【民,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会同同》级,有关部门编制—;
? 》 (三)其他河【流的水能资源—开发利用规划—由所:在地的县级人民【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会同同级有》关部门?编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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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八条 —编制水?能资源开发》利用规?划应:。当综合考虑经济效】益、社会效》益、生态效》益经过科学论证征】。求有关单位和公【众的:意见服从流》域综合规《划、区域综合—规划与能《源发展规划、城乡】规划、土地利用总】体规划、《环境保护《规划相协调》并,兼顾防?洪,、供水、灌溉、生】态用水和水》土保持等《方面的需要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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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九条 开【发利用水能资—源应当严格按水【能资源开发利—用规划进《。行
? 不符】合水能资源开—发利用规划的水【能资源开发》。利用项目有》关部门不得》审批或者核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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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十条 开发】利,用水能资《源应当取得开—发利用权新》建,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!。目的:开,发利:用权应当《遵循公开、》公平、公《正的原则通过招标、!拍卖、?挂牌:等方:式,出让
《 水能】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年!限不得超过》5,。0,年已经开发利—用水能资源的项目】开发利用年》限自项目取》得立项批准文件之】日,起计算;《新建水能《资源开发利》用项目开《发利用年限自获得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】权之:日起计算《
【 第十一条 — ,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!。应当会同《省,发展和?改革、水利》等部门依照国家【有关:规定:拟定水能资源开【发利用权有偿出让】管理:办法并按规定报批】后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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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二条 ? 水能资《。源开发利用》中扩大装机容—量的:应,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!方,可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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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三条 水》能资源?。开发利用权的—确定按下列管理【权限:负责
】 (一)装—。机容量在一》。千千瓦?以上(?含一千千瓦)或者】在省主?要河流上开发—的由省?人民政府水行—政,主管部门负责—;
!(二)装机》容量:五百千瓦(含五百千!。瓦)以上、一—千,千瓦以下《的由设区的市—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报》。省人民政府》。水行:政主管部门备案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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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。。 (三)】装机:。容量:五,百千瓦以下的由【县级人民政府—水行政?主管部门负》责报省、设区的【市人民?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备,案
— 省内跨行政区!域,河,流或者边界河—。流,的水能?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确!定,。。由共同的上级人【民政: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《报省人民政》府水:行政主管《部,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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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十四条 — 水能资源开发利】用权可以转让取得】水能资源《开,发,利,用权:。的单位?和个人转《让水:能资源开发利用【。权应当自《。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!30日内到原出【让机关备案转让后】。。的,使用年?限为原取得》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!。的单位和个》人已使用年限后的】剩余年限
【 》未动工或者》虽已动工但投—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!目投资总《额百分之二十五的】不,得转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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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】 水能资源开发利!用建设项目应当依】法实行法人责任制、!工程招标《投标制、工程监【理制和?合同制其勘测—、设计、《施工、监理应当【由具备相《应资:质的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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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《六条 《取得水?能资源?开,。发利用权的单—位和个?人在水?能资源开发利用建】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向!有管辖权的人—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提交》开工申请经批—准后方可开工
】 : 建》。设,项,目,施工时应当遵守技术!规程接受水行政【主管部门的监督【确保:工程质量与》安全
【 ?建设项目《的竣工验收应—当由有?管辖权?的人民政府水行政】。主管部?门组织有关部门进】行验收?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!运行建设项目未经】验收:或者验收《不合格的不得—投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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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七条 取得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!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!情,形之一的由》。原出让?机,关,依法收回水能资源开!发利:用权
》 (—一)自取得水—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之!日起2年《未提交开工申请或经!。批准开工但2年未】进行:建设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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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工!程开工建设》后非:。因不可抗力停工1年!或者超过批》准,竣工期限3年未竣】工的;
【 (》三)已?运行电站停产3年】未恢复生产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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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八条— 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《应当加?强对:水,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!的建设、安全生【产情况的监督检查】及时:受理社会公众—。对水能?资源开?发利用过《程中违法行为的举】报依法?查处违?法行为维《。护水能资《源开发利用和防洪、!灌溉、供水》、,生态环境的安全【
第!十九条? ,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,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或者其他有—关部门及其》工作人员在水能资】源开发利《用管:理工作中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其上:。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!机关责令改正;情】节严重?的对直接负责的主】管人:员和其他直》接责任人员依法给】予处分;构》成犯罪?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! (一)未》按规定编制》、调整?或者:修改水能资源—开发:利用:规划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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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】审批或者核准不【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!用规划的水能资【源开发利《。用项目的《;
》 (三)不按!规定:确定水能《资源开发《。利用权?。的;
— (》四)不依法履行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!设项:目,开工许可和竣工验】收职责的;
】。 , : , (:五)有其他玩—忽职守、徇私舞弊】、滥用职权行为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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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二十条 违反本】规定第十条的—规定未?取得:。水能资?源开发利用权—。擅自:开发利用水》能资源的《由,水行政?主管部门依照—。中华人民共》和国水?法第:。。六十五条的规定予】以处罚
! 第二十》一条: 违反本规定第】十,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!。水行:政主:。。管,部门依法收回开【发利用权并处一【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!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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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二十二条 违反】本,规定第十六条规【定的由水行政主【管部门责令停—止施工或者运行【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!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!;造成损失的依法承!担赔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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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【。条 本规定自20!1,2年1?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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