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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河北省水《能资源开发利用【管理规?。定, 河【北,省人民政府令〔2】01:。1〕第?13:。号 《 《 河北?。。省水能资源开发【利用管理规定已【经2011》年11月9日—省政府第96次【常务会议通》过现予公布自—2012年1—月1日起施行 】代省长 】 张庆《伟 《 二○?一一年十一月二【十一日 》 第一《条 为合》理开发?利用水能资》源实现水能资源可】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!民共:和国水法、河北【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!和国水法〉办法【和其他有关法律【、法规?的规:定结合本《省实际制定》本规:定 】 第二条 本【省行:政区域内装机容量五!万千瓦及以下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】用及其监督管理【活动适用本规定 !     本【规定所?称水能资源》是指蕴藏在水中、】可以用?于水力?发电的能量资源 】 — 第三条 》 水能资源的开【发利用应当在—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!。上遵循统筹规划、】合理:。开发、统《一管理、有偿使用的!原则 — 第四条 !。县级:以上人民《政府:应当:加强水能资源—的节约、保》护和配置加大财【政,投入力度强化监督】管理提高水能资源利!用率保障水能—资源科学有序开【发利用 《     鼓】励单位、《个人依法《开发利用《水能资源《其合法权益受—法律保护  !。   支持水能资】源开发利《用项目就近供电【、自发自用、—余,。电上网 《 , 》 第五条 —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水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!行政区域内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!监督:管理工作 —     —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,发展和改革》、环境保护、—国土资源、财政、】。规,划、建设、农—。业、林业、地震等】有关部门在各—。自的职责范》。围内负责水能资源的!相关管理工作 ! ? 第六条 县级!以上人民《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门负责》水能资源的》普查:。和调查?评价:工作会同《同级人民政府发展】和改革等《有关:部门编制水》能,资源开发利用规【划报同级人民政【府批准后组织实施】并报上一级人民政】府水行政主》管,部门、发展和—改革部门备案 【  《   经《。批准的水能资—源开发利《用规划需要》调,整,和修改时应当按规划!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!关,批准    ! 水能资源开发利】。用,规划:一经批准应当向社】会公布 》 ? 第七》条 水能资—源开发?利,用规划的编制按【下列:管理权限负》责 :     【(,。一)省主《要河:流水能?资源开发利用规【划,。由省人民政》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会同同》级有关部门编制;】 , :     (二)省!内跨行政区》域,河流或者边界—河流的?水能资源开发利【用规划由共同—的上一级人民—。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,会,同,同级:有关:部门编?制;    ! (:三)其他《。河流的水能资源开】发利用规划》由所在地的县级人】民政府水行政—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】。有关部门编制— : 第八条! 编制水》能资源?开发利?用规划应《当综合考虑经—济效益、社》会效益、生态—效益:经过科学《。论证征求有》。关单位和《公众的意《见,服从流域综合—规划、区域综合规划!与能源发展规划【、城:乡规:划、土地利》用总体规划》、环境保护规划【相协:。。调并兼?。顾防:洪、供水、灌溉、】生态用水和》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需!要 【。 第?九条 开发利用】水能资源应当严【格按水能资源开【发利用规划进—行   【  不符合水能【资源开发利用规【划的水能资源开发】利用项?目有关部《门不得审批或者核】准, 《 《第十条 《 开发利用水能资】源应:当取得开《发利用权新建水能资!源开发利《用项目的开发利用权!应当遵循公》开,、公平?、公正的原则—通过:招标、拍卖、—挂牌等方式出让 !    》 水能资源》开发利用权》的年:限不得?。超过5?0年已经开发利用】水能:资,源的项目《开发利用年》限自项目取得立项】批准文件之日起【计算;新《建水能资源开发【利用:项目开发利用年限自!获得水能资源开发】利用权之日》起计算 】。 : 第十一《条 省人民政府】财政部门应当—会同省?发展:和改革、水利—等部门?。依照国家有》。关规定拟定水能资】源开:发利用权有偿出让】管理办法并按规定】报批后执行》 【 第十?二,条 水能》资源开发利用—中,。扩大装机《容量的应当》提出:申,请经批准《后,方可实施 【 《。 ,第十三条 》 水:能,资源开发《利用权的确定按【下列管理权限—。负责:     (!一,)装机容量在一千千!瓦以上(《含一千千瓦)或者在!省主要河《流上开发的由—省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负责;【 ,  《   ?(二:)装机?容,量五百千《瓦(含?。五,。百千:瓦):以上、?一,千千瓦以下的由设区!的市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报省人》民政府水行政主【。。管部门备案;—。 ?     (三【。。)装机容量五百千瓦!以下的由县》级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门》负责报省、》设区的市《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!     【省内跨行政区域河】流,或,者边界河流的—水,能资源开发利—用权的确定》。。由共同的上级人【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负责报省人】民政府水《行政主?管部门备案 【。。 —第,十四条 水能【资源开?发利用权可以转让取!得水能资源开—。发利用权《的单位?和个人转《让水能资《源开发利用》权应当自签订—转让合同之日起【30日内到原出【让,机关:备案转让后的使用】年限为原取》得水能资《源,开发利用权的单位和!个人已?使,。用年限?。后的:剩,余年限 》 :    未动工或者!虽已动工但》投入资金未》达到建设项目投【资总额百《分之:二十五?的不得转让 ! 第》。十五:条 水能资源【开,。发利用建《设项目?应当依法实行法人责!任制、工程招标投标!制、工程监理制【和,合同制其《勘测:、设计、施工—、监理应当由具备相!应资质的单位承【担 【 第十六》条 : 取得水能资—源开发利用权—的单位和个人在水】能资:源开发利用建设项】目,开工前应当》。向,。有管辖?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提交开工申!请经批准后方可开】。工 《     建设项】目,施工:时,应当遵守技》术规程接受水行政主!管,部门:的监督确《保工程质《量与安全  【    建设【项目的竣工验收应】当由有管辖》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组织—有关部门进行—。验收验?收合格的方可投入】运,。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!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!得投入使用》 《 : 第十七条 】取得水能资》源开发利用权的【单位:和个人有下列—情形:之,。一的由原出让—机关依法收》回水能资《源开发利用权 【    — (一)自》取得水能资》源开发利用权之【日起2年《未提交开《工申请或经批准开】工,但2年未进》行,建设的; 【  :   (二)工程】开工建设后》非,因不:可抗力停工1年或】者超:过批:准竣工期限》3,年未竣工的; 【 :     (—三)已运行电—站,停,产3年未《恢复生产的 — 》 :第,十八:条 ?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水?行政主管部》门应:当加强对水》能资源开发》利用项目的建设【、安全?生产情况的监—督检查及时受理【社会公众对水能资】源开发利用》过程中违《。。法行为的举报依法查!处,违法行为《维护水?能资源开发利用和】防洪、灌溉、—供水、生态环境的安!全 : 第十!。九条: :县级以?上人民政《。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或者其他有关—。部门及其《工作人员在水能资】源开发利用管理【工作中有下列—行为之一的》由其上级行政机【关或者监察机—关责令改正;情节】严重的对直接负责】。的主管人员》和其他直接责任【人,员依法给予处分【。;构成?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?任    】 (一)未按规定】编制、?调整或者修改水【能资源开发利—。用规划的; — :  :   ?(二)审《批或者核准不符合】水能资源开发—利用规划的水能资】源开:发利用项《目的;   !  :(三)?不按:规定确定水能—资源开发利用—权的; —。     (四【)不依法履行水能资!源开发利用建设【项,目开工许可和竣工】验收职责的》;,     (!五)有其他玩忽【职守、徇私舞弊【、滥用职权行为的 ! 第】二十条 违反【本规定第十条—的,规定未取得水—。能资源?开发利用《权擅自?开发利?用水能资源的由水行!政主管部《门依照中华人—民共和国水》法第六十五条—的规定予以处罚【 】。第二十一《条 违反本规【定第:十,四条: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!政主管部门依法【收回开?发利用权并》处一万?元以上三万元以【下,罚款 《 , 第二十二!条 违反本规定第!十六条规《定的由水行政主【管部:。门责令停止施—工或:者运:行限:期整:改并处一万元—以上三万元以下罚】款;造成损》失,的依法承担》赔偿:责任 【 ?第二十三条 本】规定:自2012年1月1!日起施行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