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!水能资源开发—利用管?理规定
】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!。。〔2011〕第13!号,
《
河北省【水能: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!定已经2011年】11月9日》省政府第96次【常务会议通过现【予公布自201【2,年1月1日起—施行
代省—长 张!庆伟:
《二,○一一年十一—月二十?一日
—第一条 为合理】开发利用水能—资源:实,现水能资《。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!华人民共和国水【法、河?北省实施〈中—华人民共和国—水法〉办法和其他】有关法律、法规的】规定:结合:。本省实际制定—本规定
》
—第二:条 ?本省:行政区域内装机【容量:五万千?瓦及以下的水能【资源开发利用—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!用本规?定
!本规定所称水能【资源是?指蕴藏在水中—、可以?。用于水力《发,电的能量资》源
】 第三条 水能资!源的开发利用应当】在保护生态环境的】基础上遵《循,。统筹规?划、合理开发、【统一管理《、有偿使用的原【则,
【 第四条 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!当,加强:水能资源的节—约、保护和配置加大!。财政投入力度强【化监督管理提高【水能资?源利用率保障水能资!源科学?有序开?发利用
! 鼓?励,单位、个《人,依法开发利用水【能资源其合法权益受!法,律保护
— 支持【水能资?源开发利用》项目就近供电、自】发自用、余电—上,。网
!第五:条 : ,县级:以,上人民政《府水行政主》。管部门负《责本行政区》域,内水能资源开发【利,用的监督管》理工作
】 县《。级,以上人民政府发【展,和改革?、环:境保护、国土资源、!财政:、规划、建设—、农业、林业、地震!等,有关部门在各自的】职责范围内负责【水能资源的相关管】理工作?
】第六条 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水【行,政主管部门负责【水,能,资源的普查和调【查评价工作会同同级!人民政府发展—和改革?等有关部门编制【水能:资源开发利用规划】报同级?人民政府批》准,后组织实《。施并报上一级人【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《部门、发展和改革部!门备案
— 经批准的!水能: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!要调整和修》改,时应:当按规划编制—程序经?原批准机关》批,准
:。
? 《水,能资:源开发利用规划一】经批准应《当向社会公布
】
《 第七条 水能!资源开发《利用规划的编制【按下列管《理权限?负责
《 (一)!省主要?河流水能资源开【。发利用规划由省人民!政府水?行政主管部门会同】同,级有:关部门编制》;
:
— (二)省》内跨行政区域—河流或者边界河流的!。水,。能资源开发》利用规?划由:共同的上一级人【民政府?水行政主管部门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!制;
! (三)其他—河流的水《能资源开发利用【规划由所《在地的县级》人民政府水》行政:主管部门会同同【级有:关部门?编制
—
第》八条: 编制水能资源】开,发,利用:规划应当综》。合考:虑经济效益、社会】效,益、生态效》益经过科学论证征】求有:关单位和公众—的意见服从流域综】。合,规划:。、区域综合规划与能!源,发展规划、城乡规划!、土地利用总体【规划、环《境保护规《划相协调并兼顾【。防洪、供水、—灌溉、?生态用水和水土保】持等方?面的需要
—
《 第九条 — 开发利用水能【资源应当严格—按,。水能资源开》发利用规划进行【
【 不符合水能—资,源开发利《用规划的水能资源】开发利用项目有关】部,门不得审批或者核】准
【 :第十条 》。开发:利用水能资源—应当取得《开发利?用,权新建水能资源【开发利用项目的【开发利用《权应当遵循》公开、公《平、公正的原则通】过招标、拍卖、挂牌!等方式出让
】 水能资】源开发?利用权的年限—不得超过50年已】经,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!项,目开发利用年—限自:项目:取得立项《批准文件之日起【计算:;新建水能》资源开发利》用项目开发》利,用年限自获得水能资!源,开发:利用:权之日?起计算
】
, 第十《一条 省》人民政?府财:。政,部门应?当会同省发展和改】革,、水利等部门—。依照国家有》关规定拟《。定水能资源》开发利?用权有偿《出让管理《办法并按规定报批后!执行
《。
—第十二条 水能】资源:开发:利用中扩大装机容量!的应当提《出申请经《批准后方可实—施
【 第十三》条 水能》资源开发利》用权的确《定按下列《管理权限负》责
》 (一)装机!容量在一千》千,瓦以上(含一千千瓦!)或者在省主—要河流上开》发的由省人民—政府水行政》。。主,管部门负《责;
】 (二)装机容】量五百千瓦(含五】百千瓦?)以上?、,一千千瓦以下的由】设区的市人民政【。。府,水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报省人民政府】水,行政主管《。部门备案《;
!。(三)装机容—量五百千瓦以下的由!县级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报省、设区】的市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部门》备案
《。 , 省内【跨行:政区域河流或者边】界河:。流的水能资源开发】利用权的确定由共同!的上级人民政府【水,行政:主管部?门负责报省人—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备案
》
第】十四条 《 水能?。资源开发《利,用权可以转》。。。让取得水能》资源开发《利,用权的?。单位和个人》转让水能资源开【发利用权应当自【签订转让合同之【日起30日内—到原出?让机关备案转让【后的使?用年限为《原取得水能资源【开发利?用权的单《位和个?人已使?用年限后的剩余【年限
—。 , , 未动工或—者虽已动《工但投入《资金未达到》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百!分之二十五的不得转!让
》
第十五【条 : 水能资源开发【利用建设项目应【当依法实行法—人责任制、工—程招标投标制—、工程监理制和【合同制其勘》测、设计《、施工、监》理应当由具备相应】资,质的:。。单位承担
】
:。 第十六条— :取得水能资源—开发:利用权?的单位和个》人在: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!设项目开工前—应当向有管》。辖权:的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门提交【。开工申请经》批准后方可》开工
》 建设【项,目施工时应当—遵守技术规程接受】水行政主管部—门的监督确保工程】质量与?安,全,
建!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!当由有管辖》权的人?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:部门组织有关部门】进行:验收验?。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!行建设?项目:未经验?收或者验收不合【格的不得投入使用
!
,
》 ,第十七条 取【。得,水能资源开发—利用权的单》位和个人有》下,。列情形之《一的由原出让机关】依法收回水》能资源开发利用权】
(!一):自取得?水能:资源开发利用权之日!起,2年:未提交开《。工申请或经批准开工!但2年未进》行建设的;
【 》 (二)工程—开,工建设后非》因不可抗力停工1】年或者超过批准竣工!期限3年未竣工的】;
》 : , (三?。)已运行电站停产】3年未?。恢复生产的
】
《 ,第十八条《 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水【行政:。主,管部门应当加强对】。水能资源开发利【用项目的建设、安】全生产情况的监督】。检,查及时受理社会公】众对水能资》源开发?利,用过程中违法行为】的举报?依法查处违法—行为:维护水能《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!。、灌溉、供》水、生态环境的安】全
】 第十?九条 《县级以上人》民,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!有关部门及其工作】人员在水《。。能资:源开发利用管—。理工作中有下—列行为之一的由【其,。上级行政机关—或,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!;情节严重》的对直接负》责的主管《人员:和,其他直接《责任人员依法给予】处分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!
《 (一)—未按规定编制、【调,整或:者修改水能》资源开发利用—规划:的;
【 ?(,二)审?批或者?核准不符合》水能资?源开发利用规划的】水能:资源开?发利用项目的;
! 》 (三?)不按规定确定水能!资源开?发利用?权的;
】 ?(四)不依法履行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!设项目?开工许可和竣工验收!。职,责的;
! (五)》有其他玩忽》职守、?徇私舞弊、》滥用职权《行为的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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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条 违!反本规?定第十?。条的规定未》取,。。得水能?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!。开发利用水能资源】的由水?行政主管部》门依照中华》人民共?和国水?法第:六十五条的规定予】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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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一条 违反本】规定第十四条第【二款规?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!门依法?收回开发利用权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!。元以下?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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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二条 违反本】规定第十《六条规定《的由水行政》。主管:部门责?令停:止施工或者运行限】期整改并处一万元】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!。;造成损失的依法承!担赔偿?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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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! 本规定自201!。2,年,1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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