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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河北省【水能资源开发利【用管理规定 ! 河北省人民政府!令〔20《11〕第《13号 】 ?河北省水能》资源开发利用管【。理规:定已经2011【年,1,1月:9日:。省政府第96次常】务会议?通过:现予公布自201】2年1月1日起【施行 代省长 ! 《 张庆伟 》 二○一一年十!一,月二十一日 — : ,第一条? , 为合理开发利【用水能资源实现【水能资源《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!人,民共和国水法、【河北省实施》〈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水法〉办法和【其他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的规定结合本【省实际制定》。本规定 】 第二》条 本《省行政区域内装【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!下的水能《资源开发《利用及其监督管【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!     本】。规定所称水能资源是!指蕴藏在水》中、可以用于水力】发电的能《量资源 — 第—三条 ? 水能资源》的开发利用应—当,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!础上遵?循统筹规划、—合理开?。发、统?一管理?、有偿使用》的原则 》。 第四条! 县?级以上?人民政府应当加【强水能?资源的节约、保【护和配置加大财政】投入力?度强化监督管—理提高水能资源利用!率保障?水能资源科学有【序开发利用 !   ? 鼓励单位、个人依!法开发利用水—能资源其合法权益】受,法,。律保护 》 :    支持水能】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就!近供电、自发自用、!余电:上网 【 第《五条 县级以上】人,民,政府:水行政主《管部门负责本行【。政区域内水能—资源:开,发,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!     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!展和改革、环境保】护、国土资源、【财政、规划、建【设、:农业、林《业、地?震等有关《部门在各《自的职责范》围,内负责水《能资源的《相关管理工》作 【 第六《条 ?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水,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!能资源的《普查和调《查评价工作》会同同级人民政【府,发展和?改,革等有?关部:门编制?水能资源开发—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!政,府批:准后组织实》施并报?上,一,级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门、发【展和改革《部门备案  !   ?经批准的水》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!需要调整和修改【时应当按规划编制程!序经:原批:准,机关批准  !   ?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!划一经批准应当向社!会公布? 《 ?。 第七条 —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!划的:编制按下列管理权限!负,责,     (!一):省主:要河: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!规划由省《人民政?府,水,行政主管《部门会同同》级有关部门》编,。制;   】  (?二)省?内跨行政区域河流】。或,者边界河《流的:。水,能资源开发利用规】划,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!政,府水行政主》管部门会同同级【有关部门《编制; 《     【(三:)其他河流的—水能资源开发利【用规划由《所在地的县级—人民政?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会同同级有关部【门编制 【 : 第八条》 编制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】规划应?当综合?考虑:经济:效益、社会》效益、生《态效益经过科学论证!。征求有关单位—和公众的意见—服,从,流域综合《规划、区域综合规】划与能源《发展:规划、城乡规—划、土?地利用总体规划、环!。境保护规划相协【调并兼顾防洪、供】水、灌?。溉、生态用水和水】土保持等方面—的需要 》 : ? 第九条 开【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!严格按水能》资源开发利用—。规划进行 【     不—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!用规:划的:。水能资源开》发利用项目有关【部门不得审》批或者核准 ! 第》十条 ? 开:发利用水《能资源?应当取得开》。发利用权新建水能资!源开发利用》项目的开《发,利用权应《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!公,正的原?则通过招标、拍卖、!挂牌等方式出让 】     【水能资源开发利【用权的年限不得超过!50年已经开—发利用水能资—源的项目《开发利?。用年限自项目取【得立项?批准文?。件之日起计算;新】建水能资《。源开发?利用项目《开发利用《年限自获得》水能资源《。开发利用权之日起】计算 【 第十一—。条 省人民政府财!政部:门应当会同省发展和!改革、?水利等部门依照【国家有关规定拟【定水能资源开发利】用权有?偿出:让管理办法并按规】。定报批后执》行 : 第十!二条 水能资源】开发利用中扩大装】机容量的《应当提出申请—经批:准后方可实施 【 第】十三条 水能【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确!定,按,下列管理《权限负责 —     (一】)装机容《量在一千千瓦以【上(含一千千瓦)】或者在省主要河流上!开发的?由省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:; 《     (二【。)装机容量》五百千瓦(》含五百千瓦)以【上、一千千瓦—以下的由设区—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负责报省】人,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部门备案【; 》    (三—),装机容量五》百千瓦以下的由县级!人,民,政府:水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:报省:。。、设区的市人民政】府水行政《主管部门备案 !。 ,    省内—跨,行政区域河》流或者?边界河流的水能【资源开发利用—权的确定由共—同,的,。上级人?民,政府水?行政主?管,部,门负责报省人民政府!水,行政主管部门备【案 ? 《 第十《四条 水》。能资源开发利—用权可以转》让取得水能资源【开发利用权》的单位和《个人转让水能资源开!发利:用权应当自签—订转让合同之日起3!0日内到原出—让机关备案》转让后?的,使,用年限为原取得水能!资源开发利》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已!使用年限后的剩【。余,年限   】  未动工或—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!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!资总额百分之二十】五的不得转让 ! 第十五】条 : 水:能资源开发利用【建设项目应当依【法,实行法人责任—制、工程招》标投标制、工—程,监理制和合同制其】勘,测、设计、施工【、监:理应当由具备相【应资质的单位承【担 : — 第十六条 取】得水能资源开发利】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!水能资源开发利【用建:设,项目开?工前应当向有管【辖权的人《民政府?水,。行政主管部》门提交开工申请经】批准后方可开—工 《。。   ? , 建设项目施工时】应当遵?守技术规程接受【水行政主管部—门的监督确》保工程质量与安【全     【 建设项目的竣】工验收应当由有管辖!权的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?管,部门组织《有关:。。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!格,。的,方可投?。入运行建设项—目未:经验收?或者验收不合—格的不得投入—。使用 《 : : 第十七条 【 取得?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】权的单位《。和个人?有下:列情形之一》的由原出《让机关依法》收回水能资源开【发利用权 —     (一)!自取得水能资源开发!利用权之日》起2年?未提交开工申请【或经批准开》工但2年《未进行建设的; 】。 :     (二【)工程开工建设后】非因不可抗力停【工1年或《者超:过批准竣工期限3】年,未竣工的; — ?    (三)【已运行电站》停产3年未恢—复生产的 】 《第十八条《 县级以上—。人民政府水行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】强对水能《资源开发利用—项目的建设、安全】生产情?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!理社:会公众对《。水能:资源:开发利用过程中违法!行为的举报依法【查处违?法行为维护水能【。资源:。开发利用和防—洪、灌溉、》供,水、生?态环境的《安全 【 ,。。 第?十,九,条 县级以上人民!。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】。有关部门及》其工作人员》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!管理工作中》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由:其上级行政机关【或者监察机关责【令改正;情节严重】的对直接《负责的主《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任人: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,事责任?     (!一)未按《规定编制《、调整或《。者修改水能资源开发!利用规划的;— :     (二】)审批或者核准不】符合水?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!的水:能,资源开发《利用项目的; !  : ,  (三《)不按?规定确定水》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!; ?  ?   (四)—不依法履行》水能资?源开发利用建设【。项目开工许可和竣】工验收职《责的;?     (!五)有其他》玩,。忽职守?、徇私舞弊》、滥用职《权行为的 — : : 第二十条 】违反本?规定第十《条的规定未取得水】能资源开发》利用:权擅自开发利用水能!。资源的由水行政主管!部门依照中华人【民共和?国水法第六十五条】的规定予以处罚 】。 , , 第二十】一条 违》反本规定第十—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!水,。行政主管《。部门依法收回开发利!用权并处一万元【。以上三?万元以下罚》款 【 第二十二—条 违反本规定】。第十:。六条规定的由水行政!主管部门责令停止】施工或者运行限期】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!三,万元以下罚款;【。造成损失的依法承】担赔偿责任 【 第二十!三,条 本规定—。自2012年1月1!日起: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