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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】省水能?资源开发利用管【理规定 【 河北省人—民政府令〔20【1,1〕第1《3号 《 —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!利用管理规定—已经2011—。年11月9》日省政府《。第9:6次常?务会:议,通过现予公布自【2012年1月1日!起施行 》代省长 ! 张庆伟《 :。 二○一一年【十,一月二十一日— 第一条【 为合理开—发利用水《能资源实现水能资】源,可持:续利用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?国水法、河》北省:。实施〈?中华人民共》和国水法〉》办法和其《他有关法律》、,法规的规定》结合本省实际—制定:本规定 】 第二条 【 本:省,行,政区域?内装:机容量五万千瓦【及以:下的水能《资,源开发利用及—其监:。督管: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! :  :   本《规,定所:称水能资源是指蕴】藏在水中、可以用】。于,水力发?电的能量《资源 ! 第三条 》 水能资源的开发利!用,应当在保《。护生态环境的基础】上遵循统筹规划【、合理开发、统一管!理、有?偿使:用的原则 【 第四【。。条,。。 县?。级以上人《民政府?应当加强《水能:资源的节约、保护和!配,置加大财政》。投入力度强化监督管!理提高水能资源利用!率保:。障水能资源科学有】序开发利用 !  :  :鼓励:单位、?个人依法开发—利用水能资》源其合法《权益:受法:律保护 》。   《  支持水能—资,源开:发利用项目就—近供电、自发自【用、余电上网 ! 第五【条 :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水行政主管》。部门负责本行—政,区域内?水能资源开》发利用的监督管理】工作  【。 ,  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!展和改革、环境【保护、国土资源、】财政、规划、建设】、农业、林业、地】震等有关部门—在各自?的职责范围内负责】水能资源的相—关,管,理工作 】 : 第六条《 县级《以上人民《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:负,责水:能资:源的普查和》。调查评价工作—会,同同级人民政—府,发展和?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!水能资源开》发利用规划》报,同级人民《政府批准后组织【实施并报上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:管部门?、发展和改革部门】备,案 》    经批准的水!能资源开发利—用规划需要调整【和修改时《应,当按规划《编制程序经原—批准机关批准 】 ,。    《 水能资源开发利】用规划一经批准应当!向社会公布 ! ? 第七条 水【能,资源开发利用—规划:的编制按《。下列管理权限负责】 ,    — (一)省主要河流!水能资源《开发利用《规划由省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管部—门,会同同级《有关部门《。编制; —  :   (二)省内】跨行政?区域:。河流:或者边界河》流的水能资》源开发利用规划由】共同的上《。一级人?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门会【同,同,级,有关部门编制;【  》   (三)—其他河流的》水,能资源开发》。利用规划《由所在地的县—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会同同级【有关:。部门编制 — 第八条! 编制水能资【源开:发利用规划应—当综合考虑》经济效?益、社会效益、生态!效益经过科学—。论证征求有关单位和!公众的意《。见服从流域综—合规划、区域—综合规划与能—源发展规划、城乡规!划、土地利用总【体规划、环境保【护规划相《协调并兼顾防洪、供!水、灌溉、生—态用水和水土保持等!方面的需《。要, ? ? 第九条 开】发利用?水能资?源应当严格按水【能资源?开发利用规划进【行    】。 不符合水》能资:。源开发利用规—划的水能资源开【发利:用,项目有关部》门不得审批或—者,核,准 !第十条 《 开发利用水能【资源应当取得—开,。发利用权新建水【。。。能资:源,开发利用项》目,。。的开:发利用权应当遵【循公:开,、公:平、公正的原则通】过招标、拍》。卖、挂牌等方式【出让 —。    水能资【源开发利用权的【年限不得《超过5?0年已经开发利【用水能资源的项目开!。发利用年《限自项目取得立项】。批准文件之日—起,计算;新建水—能资源开发》利用项目开发—利用年限自获得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!之日起?。计算 》 》第十一条 —省,人民政府财政部门】应当会同省发展和】改革、?水利等部门依照国家!有关规定拟定水能】。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!出让管理办法并【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! 》。。 :第十二条 》 水能资源开发【利用中扩《大装:机容量的应》当提出申请经批【准后:。方可实施 — 》 第十三条 — 水能资源开—发利用权的》。确定按下列》管理权限负责 【     【(,一)装机容》。量在一千千瓦—以上(含一千—千瓦)或者》在省主?。要,河流上?开发的由省人民政府!水行政?主管部门负责;【   —  (二)》装机容量《五百千?瓦(:含五:百千瓦)以上、一】千千瓦以下的由【。设区的市人民政【府水行政《主,管部:门负:责报省人民政府【水行政?主管部?。门备案?。;, ?     》(三)装机容量五百!千瓦以下的由—县级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:管,部门:负责报?省、设区《的市: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备案 】     省内跨!行,政,区,域河流或者边界【河流: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!权的确定由共同的上!级,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负责—报省人民《政府水行《政主:管部门备案 — — 第十四条 水】能资:源开发利用》权可以?转让取得水能—资源:。开发利用《权的单位和个人【转让水?。能资源开发利用【权应当自签》订转让合同之—日起3?0,日内到原《出让机?关备案?转让后的使用—年,限,为原:。。取,得水:能资源开发利用【权的单?位,和个人已《。使用年限《后的剩余年》限 》 ,   未动工—或者虽已《动工:但投入资金未—。达到建设项目—投资总额《百分之二《十五:的不:得转让 《 》 第?十五条 《。。 水能资源开发利】。用建设项《目应当依法实行【。法人责任制》、工:程招标投《。标制:。、工程监理》制和合同制其勘测】。、设:。。计、:施工、监理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!。的单位承担 【 》 第十六条》 取得水能—资源开发利用权的】单位和个人在水能】资源开发利用建设】项目开工前应当【向有管辖权的人【民政府?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!。开工申?请,经批准后《。方可开工 】 , , , 建设项目施工时】应当遵守技》术规程接受水行政】主管部门的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与!安全  》  :  建设项目的竣!工验收应《当由有管《辖,权的人民政府水行】。。政,主管部门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!收,验,收合格的方可—投入运?行建设项目未经【验收或?者验收不合格的不】得,投入使用《 》 第十七条 】 取得水能资源开】发利用权的单位和个!人有:下,列情形?之一的由原出让【机关:依,法收回水能资源【开发利用权 !    (一—)自:取得水能资源—开发利用权之日起】2年:未提:交开:。工申请或经批准开工!但2年?未进行建设的; !     (二)!工,程开工建设后非【因不可抗力停工1年!或者超过《批准竣工期限3年】。未竣:工的;   !  (三《)已运行电》。站停产?3,年未恢复《生,。产的 《 ? 第十八条【。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加《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!。用项目的建》设、安全《。生产情况的监—。督检查及《时,受理社会公众对水】能资源开发利用过】程中违法行为的举】报依法查处》违,法行为维护水能资源!开发利用和防洪、灌!溉、:供水、生态环境的安!全 【 第十九》。条 : 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水行政主管部门或】者,其,他有关部门》及其工作人员—在水能资源开—发利用管理工作中有!下列:行,为之:。一的由?其上:级行政机关》或,者监察?机关责?令,改正;情节严重的】对直接负《责的主?管人员和其他—直接责任人》员依法给予处分;】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》。。 ?   ?  (一)未—按规定编制、调【整或者修改水能【资源开发利用—规划的;  !   (《二)审批《或者核准不符合【水能资源开》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!源开发利用》项目的; —  ? ,  (三)》不按规定确定—水能资源开发—利用权的; 【  ? ,  (四)不依法履!行水能?资源开发利用建设】项目开?工,许可和竣工》验收:。职责的?;,     】(五:)有其他玩忽职【守、徇私舞弊、滥】用职权?行为的 》 》 第二十条 违反!本,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!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!用权擅自《开发利?用水能资源》的由水行政主管【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!和国:水法第六十五条【。的规定予以处—罚 】 第二?十一条 违—反,本规定第《十四: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!行政主管《部门依法《收回开?发,利用权并《处一万?元以上三《。万元以?下罚款 】 第《二十二条 违【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!定,的由水行政主—管部门责令停—止施工或《者运:行限期整改》。并处:一万元以上三—万,元以:下罚款;造》。成损失的依法承【担赔:偿责任 》 》 第二十三》条 本《。规定自201—。2年1月《1日起施行 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