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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:。河,北省水能资》。。源开发利用管理【规定 《 《河北省人民》。政府令〔20—11〕第13—号 】 河:北省:。水能资?源开发利用管理规】定已经201—。1,年11月9日省【政府第96次—常务会议《通过现予公布自2】012?年1:月1日起施行 【 代省长 》 张【庆伟 二○一!一年十一月二—十一日 第一!。条, 为合《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!实现水能资源可持】续利用根据中华人】民共:。和国水法、河北省】实施〈中华人民共】和国水法〉办—。法和其他有关法律】。。、法规的规定结合】本省实际制定—本规定 】 第二条— 本省行政区域】。内,装机容?量五万千瓦》。及,以下的水能资源【开发利用《及其监督管理活【动适用本规定 !     本规定】。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!藏在水中、可—以用于水力发电的】。能量资源 【 , 《第三条 水能资源!的开发?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!环境:的基础上遵循统筹】规划、合理开发、统!一管理?。、有偿?使用:的原则 】 第四条 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应当加?强水能资源的节约】、保护和配置加大】财政投入力度强化监!督管理提高水能资】源利用率保障水能】资源科学有序开发】利用  【。   鼓励单位、】个人依?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!。其合法权益》。受,法,律保护   !。  支持水》能资源?开发利用项目—就近供电《、,自发自用、余电上】网 《 第—五条 县级以【。上人民政《府,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本,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!开发利用的监督【管,理工作 【    县级以上人!民政:府发展和改革、环境!保护:、国土资源、财【政、规划、建设、农!业、林业《、地震等有》关部门?在各自的职责范围】内负责?水能:资源的相关管理工作! , ? 第六条【 县?级以上人《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?负责水能资源的【。普查和调《查评:价,工作会同同级人【民政府发展和—改革等有关部—门编制?水能资源开发利用】规,划报同级人民政府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!上一级?人民:政府水行政主—管,部门:、发展和改革—部门备案 【     经批准的!水能资源开》发利用规划》需要调整和修—改时:应当按规《。划编:制程序经原批准机】关批:准    】 水能资《。源开发利用规划一】经批准应当向社会公!布 】 第七条 水能】资源开发利用规【划,。的编:制按下列管理权限】负,责 《     (一【)省主要河》流水能?资源开发利用—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管部门—会同同级有》。关部门编制; 】。  ?  : (二)省》内跨行政区域河【流或者边界河流的水!能资源开发利—用规划由共同—的上一?级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,。管部门会同同—级有关部门编制【。; ?  ?   (三)其他】河流的水《能,资源开发利用—规划由所《在,地的县?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会同同—级,有关部门《编制 ? , —第八条 编制【水能资源开发—利用规划应当综合考!虑经济效益》、社会效益、生【态效:。益经过科学论证【征求有关《单位和?公众的意见服从流域!综合规划、区域综合!。规划与能《。源发展规划、城【乡规:划、:土地利用总》体规划、环境保护】规,划相协调并兼顾防洪!、供:水、灌溉、》生,态用水和水土保持等!方面的需要》 】第九条? 开发利》用水:。能资源应当严—格按水能资》源开发?利用规划进行 !     不符【合水能资源》开发利用规划—。的水能资源开发【利用项目有关—部门不得审批—或者:核准 》 , ? 第十条 —开发利用水能资源】应当取得开发利用】权新建水能资源开】发,利用项目的开发【利用权?应当遵循《公开、公平、公【正的原则《通过招?标、拍?卖、挂牌等方式【出让  【 ,  水能《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年!限,不得超过50年已】经开发?利用水能《资,。源的项目开发利用年!限自项目取得立【项批准文件之—日起计算《。;新建水能》资源开?发利用项目开发利用!。。年限自获得水—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之!。日起计算《 — , 第:十一:条, 省人民》政府财政部》门应当会《同省:发展和改革、水利】等部门?依照国家有关—规定:拟定水能资源—开,发利用权有偿—出让管理办法并按】规定报批后执行 】 《 第十二条【 水能资源开发】利,用中扩大《装机:容量的?应当提出申请经批准!后方可实《施 《 ? 第?十,三条 水能资源】开,发利用权的确定按下!列管:理权限负责 !    (一—。)装机?容量在一千》千瓦以上(》含一千千瓦》)或者在《省主要河流上开发】的,由省人?民政: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; 】    《 ,(二)装机容量【五百千瓦《(含:五百千瓦)以—上、一千千》瓦以下的由设区【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负责报省人!民,。政,。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!案; —    《(三)装机》容量:五百千瓦《以,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!水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报省《、设区的市人民政】府水:行政:主管部门备案—  》 ,  省内跨行政区域!河流或者边界—河流的水能资源【开发利用权》的确定由共同的上】级,人民政?府水行政《主管部门负责报省】人民政?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备:案 【 , ,第十四条 》 水能?资源开发利》用权可以转》让,取得水能资源开【发利用权的单位和】个人转让水能资源开!发利:用权应当自签—订转让合《同之日起《30:日内到原出》。让机关?备案转让后的使用】年,限为原取得水能资】源开发利用权的单位!和个人已使》用年限?后的剩余年》限 :     未】动工:。或者虽已动工—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!设项目投资总—额百分之二十五的不!得转:让 — ?第十五?条 水能资源开】发利用建设项目【应,当依法实《行法人?。责任制、工程—招标投标制》、工程监理制和合同!制其勘?测、设计、施工【、,监理应当由具备相】应资质的单位承【担 !第十六条 取得】水,能资源开发利用权】的,单位和个人在—水,能资源开发利用建】设项:目开工前应当向【有管辖权的人民政】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提:。交开工申请》经批准后方可开【工 :     【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!遵,守,技术规程接受—水行政主管部门【的监督确保工程【质量与安《全      !建设项目的竣工验】收应当由有管辖【权的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部门组】。织,有,关部门进行验收验】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!行建设项目未经验】收或者验收不合格】的不得?投入使用 》 — ,。第十七条《 取?得水能资源》开发利用权的—单位和个人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由—原出让机关依法收回!水,能,资源开发利用权 ! ,     (一【)自取得水能—资源开?。发利用?权之日起《2年:未提交开工申请【或经批准《开,工但2年《未进行建设的—;   【  (二)》工程开?。工建设后非因—不可抗力停工1年】或者超过批准竣工】期限:3年:未竣工的; ! , ,  (三《),已运行电站停产3】。年未:恢复生产的 【 《 第十八条 【。。 县级以《上人: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】对水能资《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!设、: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!检查及时受理社【会公众对水能资源】。开发利用过程—中违法行为的举报】。依法查处违》法行为维护》水能资?源开:发利:用和防洪、灌溉【、供水、生态环境】的安全 【 《第十:九条 县级—以,上人民政府》水,行政主管部》门或者其他有—关部门及其工作【人员在水能资源【开发利用管》理工作中有下列【行,。为之一的《由其上级行政机关】或者监察《机关责令改正;情节!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!主管人?员和:其他:直,接责任人员依法【给予处?分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 【    《(,一)未按规》定编制?、,调整或者修改水【能资源开发利用规】划的;? , :   ? , (二?。),审批或?。者,核准不符合水能资】源开发利《用,规划的水《能资源开发利用项】目的:;    】 (三)不》按规定确《定,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】权的;  】   (四)不依】法履行水能》资源开发利用建设】项目:开工许可和》竣工:验收:职责的; 》  《  :。 (五)有其—他,玩忽职守、》徇私舞弊、滥用【职权行为的 ! , , 第二十条 】违反本规定第—十条:的规定未取得水能】。资源开发利》。用权擅?自开:发利用水能》资源的由水行—政主:管部门依照中—华人民?共和国?水法第六《十五条的规》定予以处罚》 》 第二十一条】 违反本规—定,第十四条第二款规】定的由水行》政主管部《门依:。法收回开发利用【权并处一万元—以上三万元以—。下罚款 》 :。 : , 第二十二》条 违反本规定第!十六条规《定的:由,水,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!止施工或者运—行限期整改并处一万!元,以上三万元以—下罚款;造成损【失的依?法承担赔偿责任【。 , 《 : 第二十《三条 本规定【自2012年1【月1日起施行 【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