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河北省!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!理规定 》 《河北省人民》政府令〔2011】〕第:。13号 】 ?河北省水能资—源,开发利?用管理规《定已经2《011年1》1月9日省政府【。第96次常务会【议通过?现予公?布自2012—年1月1日起施行 ! 代省长 》 ? 张庆伟 【。 二○一一年十!一月二十《。一日 ? ?第一条 》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能!资,源,实现水能资源可持】。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!。。共和国水法、河北省!实施〈中华》人民共和国》水法〉办法和其他】有,关法律、法规的规】定,结合本省实际制定】本规定 — : 第二条— 本省行政区域】内,装机容量五万千瓦】及以:下的水能资源开发利!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!适,用本规定 】    本规定【所称:水能资源是指—蕴藏在水中、可【。以用:于水力发电的—能量资?源 ? : 第三—条 水能资源【。的开发利用应当【在保:护生态环《境,的基础上《遵循统筹规划—、,合理开发、统一管理!、有偿使用的原则 ! , 第【四条 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应—当加强水能》资源的节《。约、保护和配置加】大财:政投入力度强化监】督管理提高水能资源!利,用率保?障水能资源科学【有序开?发利用 【    鼓》励单位、个》人依法开发》利用水能《资源其合法权益【受法律保护》     支!持水能资源》开发利用项》目,就近供电、自发自】用、余电《上,网 》 : 第五条 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】。行政区域内水能资】。源开发?利用的监督管理【工作: :    》。 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发展和改革、【环境保护、国土资】源、财政《、规划、建》。设、农?业、林业、地震等】有,关部门在各自—的职责范《围内:负责水能资源—的相关管理工作【 , , 《 第六条》 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水行—政主管部门负责【水能资源的》普查和调查评价工作!会同:同级人民《政府发展和改—革等有关《部门编制水能资【源开:发利用规划报同【级人:民,政府:批准后组《织,实施并报上一级【人民政府水行—政主管部门、—发展和?改革部?门备案  】   经批准—的,水能资?源开发利《用规划需要调—整和修改《。时应当按规划编制】程序:经原批?准机关批准 —    — 水能资源开发利】用规划?一经:批准应当向社会公】布 — 第七条 水!能资源开发利用规】划的编制按》下列管理权限—负责 —   ? (一?)省:主要河流水能资源开!发,利用规划由省—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《管部门会同同级【有关:部门编?制;   】。  (二《)省内跨行政—区域河流或者边界】河流的水能资源开】发,利用规?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!。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》门会同同级》有关部?门,编制;   !  (三)其他河流!。的水能资源开发【利用规划《由所在地的县级【人,。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!部,门编制 — ? 第八《条 ?编制水能资源开【发利用规划应—当综合考《虑经:。济效:益、社会效益、【生,态效益经过科学【。论证征求有关—单,位和公众的意见【服从流域综》合规划、区域综合规!划与能源发展规【划、城乡规划、【土地利用总》体规划、环境保护规!划相协调并兼顾【防洪、供《水、灌?溉、生态用水和水土!保持等方面的需【要 》 第九—条 开发利用水能!资源应当严格按【水能资源开发利【用规划进行 — :     不符合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!划的水能资》源开:发利用项目有关【部,门不:得审批?或者核准 】 , 第十条 【 开发?利用水能资源应【当取得开发利用权】新建水能资》源开发利《用项目的开》发利用权应当遵【循,公开、公《。平、公?正的原则通过招【标、拍卖、挂牌等】方式出让《    【 水能资源开—发利用权的年—限不得?超过5?。0年已经《开,发利用水能资源的】项目开发利用年限】自项:目,取得立?项批:准文件之日起—计算;新《建水:。能资源开发》利用项目开发利【。用,年限自获得水能资源!。开,发利用权《之日起计算 ! 第十—一,条, 省人《民政:府财政部门应—当会同省发展和【。改革、水利》等部门依照》。国家有关规》定,拟定水?能,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!出让管理办法并按规!定报批?后执:行, 》 第《。十二条 水能资】源开:发,利,用中扩大《装机容量的》应当提出申请—经批准后方可—实,施 】 ,第十三条 水能】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确!定按下列管理—权限负?。责 》    (》一,),装机容量在一千千】瓦,以上(含一》千千瓦)《或者在?省主要河流上开发】的由: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负责; 【     (二!)装:机容量?五,百,千瓦:(含:。五百千瓦《)以上?、一千千瓦》以下的由设区的市】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报省人民政!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备案; !    (》三):装机:容量五百千瓦—以下的?由县级人民政府【水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?报省、?设区:的市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部门备【案  —   省内跨行政】区域河流或者—边界:河流的水能资—源开发利用权的确定!由共:同的上级人民—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负责报省人【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备?案, 第!。十四:条 水能资—源开:发利用权可以转让】取得:水能资源开发利用】权的单位《和个人转让水能资】源开发利用》权应当自签订转让合!同之日?起30日《内,到原出让机关—备案转让后的使用年!限为原取得水能【资源开发利用权的】单位和个人》已使用年《限后的?剩余年限 —     —未动:工,。或者虽已动工—。但投:入资金未达到建设】项目投?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!的不得转让》 ? 第—十五条? 水能资源开【发,利用建?设项目应《当依法实行法人责】任制:。。、工:程招标?投标制、工》。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其!勘测、设计、施【工、监理应当由具备!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! 【 第十六条 — 取得水能》资源开发《利用权的单位—和个人在《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】建设项目开》工前应当向有管辖】权的: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,。门提交开工申请【。经批准后方》可开工? :    》 建设项目》施,工时应当遵守—技,术规程接受》水行政主管》部门的监督确保工程!质量与安全  】    《 建设项目的—。竣工验收《应当由有管辖权的】人民政府《水,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!关部门进行验收【验,收合格的方可投【入运行?。建设项目《未经验收或者验收】。。。不合格的不得投入】使,用 》 《第十七条 》 取得水能资—源开发利用》权的单位《和个人有《下列情形之一—的由原出让机关依法!收回水能《资源开发利用权 】。  《  : (一?)自取得水能资源开!发利用权之日起【2年未提交开工【申,请或经批准开工【但2年未进行建设的!;    】 (:二)工?程开工建设》后非因不可抗力停工!1年或者超》。过批:准竣工期限3—年,未竣工的;》    【 (三)已运行【电站:。。停产3年《未恢复生产的 ! 《 第十八条 县级!以上人民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加?强对:水能资源开发利【用项目的建设、安】全生产情况的监督】。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!众对:水能:资源开发利用过程】。中违:法行为的举报依【法,查,。处违法行为》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!用和防?洪、灌溉《、供水?、生态?环境的?安全: — 第十九条 县!级以上?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门?或者其他有关部【门及其工作人员【在水能资源开发利】用管理工作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!。或者监察机关责令】。改正;情节严—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!管人:员和其?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法给予处分;—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《     (一】)未按规定编制、】调整或?者修改?水能资源开》发利用规划》。的; —。    (二)审批!或者核准《不符: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!规划的水能资源【。开发利用项目的; !   》 , (:三)不按规定确【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!权的:;, :    》 (:四)不依《法,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!用建设项《目开工许可和—竣工验收职责—。的; 《    》 (五)有其他玩忽!职守、徇私舞弊、滥!用职权行《为的: : 《 , 第二十条 违】。反本规?定第十条的规定【未取得水能资源【开发:利,用权擅自《开发利?用水能资源》的由水?行政主管部门依照】中华人民共》和国水法第》六十五条的规定【。予以处罚 】 : , 第二十一条 】违反本规定第十【四条第二款》规定的?由水行政主管部门】依,法收回开《发,利,用权并处一万元以上!三,万元以下罚款 !。 : 第二十二【条 ?。违反本规定第十六】条规定的由水行【政主管部门》责,。令停止施《工,。或者运?行限:期整改并处一万元】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!;造: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!偿责任 》 第二十!。三条 本规—定自20《12年?1月1日起施行【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