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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】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!管理规定 !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!〔201《1〕第?13号 【 河北省水】能资:源开发利用管理规】定已经20》11年11月9日省!政府第96次—常务会?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!012年《1月1?。日起:施行 ? 代省?长 张!庆,。。伟 ? 二○一一年【十一月二十》一日 第【一条: 为合理开—发利用水能资源【实现水能资源可【持续:利用:根,据中: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、!河北省实施〈中华】人民共?和国水法〉办法和其!他有关?法律、法规》。的规定?结合本省《实际制定《本规定 《 》 第二条 本省!行政区?域内装机容量—五万千瓦及以—下的水能《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!督管理活动适用本】规定   】  本规定所称水能!资源是指蕴藏在水中!。、可以用于水—力发:电,的能量资源 ! , 第三条 【 ,水能资源《的,开发利用应当在【保护:生态环?境的:基础上遵循统筹规划!、合理?。开发、统《一,管理、有偿使—用的原则 — 第四】条 ?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!。节,约、:保护和?配置加?大财政?投入:。力度强化监督管理】提高水能资源利【用率保障水能资【源,科学有序开》发利用  】   鼓励》单位:。、个人?依法开发利用水【能资源其合法权【。益受法律《保护 — ,   支持水能资】源开发?利用项目就近—供电:、自:发,自用:、,余电上?。网, — 第五条 县级!以,上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《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水能:资源开?发利:用的监督管》理工作  】   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:发,展和改革《、环境保护、国土】资源、财政、规划、!建设:。、农业、林业、地震!等有关部门》在各自的《职,责范围内《。负责水能资源—的相关管理工作 ! 第【六条 县级—以上人民《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负责水能】资源的普查》和调查评价工作【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发!展和:改革等有关部门编】制水能资源开—发利:用规划报同级人【民政府批准后组【。织实施?并报上一级》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、发《展和改?革,部门备案 】  :  :经批准的水能资源开!发利:。用规划需要》调,整和修改时应当【按规划编制程序【经原批准机关—批准  【。   水《能资源开发利用【规划一经批准应当】向社会公布 ! 第七条 !水能资源《开发利用规》划,的,编制按下列管理权限!负责 ?     (一!)省主?要,河流水能资》源,开发利用规》划由省人《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:部门会同同级有【关部门编制; !   ? , (二)省内—跨行政区域河—流或者边《界,河流的水能资源开】发利用规划》由,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!府水行政主》管部门会同同级【有关:部门编?制; 》     (—三)其他河流的水能!。资源开发利用规划】。由所在地的县级【人民: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!制 】 第八条 编制水!。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!应,当综:。合考虑经《济效:益、社会效》益、生?态效益经过科学【论证:征求有?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!服从流?域综:合规划、区》域综合规划与能源】发展规划《、城乡规《划、土地利用—总体规划、环境保】护,规划相协调并—兼顾防洪、供水、灌!溉、生态《用水和水土保—持等方面《的需要 【 :。 :第九条 开发【利用水能资源应【当严格按水》能,资源开发利用规划】进行 ?     不符!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!。规划的水《能资源开发利用【。项目有关部门不【得审批?或者核准 —。 《 第十条 【开,发利用水《能资源应当》取得开发利》用权:。新建水能资源开发】利用项?目的:开发利用权应当【遵循公?。开、公平《、公正?的原:则通过招标》、拍卖、挂》牌等方式出》让 《  :   水《能资:源开发利用权的年限!不得超过《50年已《经,开,发,利用水能资源的项】目开发利用》年限自项目取得立】项批准文件》。。。之日起计算;—新建水能资源—开发:利用项目开》发利用年限》自获:得水能资《。源,开发利用权》。。之日起?计算 【 : 第十一条 省】人,民政府财政部—门应:当会同?省发展和改革、水】利等部门依》。。照,国家有关规定拟定】水能资源开发利【用权有偿出》让管理办法并按【规定报批后执行 ! 第十】。二条 《水能:资源开发利用—中扩大装机容量的】应当提?。出申请经批准后方】可实施 ! 第十三条 水!能,资源开发利用权【的确定按下列管理权!限负责 《。     (】一)装机《容量在一千》千瓦以上(含一【千千瓦)或者—在省主要河流上开发!的由省人民政府【水行政主管部门【负,。责; — ,   ?(二)装机容量【五百千瓦(》含五百千瓦)以上、!一千千?瓦以:下的由设区的市【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报》。。省人民?政府水行《政,主管部门备案; 】 :   ?  (三)装机【容量五百千瓦以下】。的由县级人民—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报?省、设区的市人民政!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!案 :     省内!跨行:政区域河流或者【边,界河流的水能—资,源开:发利用权的确—定,由共同?。的上级人民政府【水行政主《管部:门负责报《省人民政《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备案? , : 》第,十四条 《 水能?资源开发《利用:权可以转让》取得水能《资源:开发利用权的单【位和:个人转让水能资源开!发利用权《。应当自签订转让合】同之日起30日【内到原出让机关备】案转让后的使用年限!为原取得《水能:资源:开发利用《权的单位和个—人已使用年限后的】剩余:年限    ! 未动?工或者虽已动工但】投入:资金未达到》建设: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!二十五的不得转【让 【 第十五条— 水能资源开发】利用建设项目应【当依法?实行法人责任—制、工?程招标投标制—、工程监理制和【合同制其《勘测、设《计,、,施工、?监理应当《由具备相《应资质的单位承【担 — 第十六条 】 取得水能资源开】发利用权的单位和个!人在水能资源开发利!用,建设项目《开工前应当》。向有管辖《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提交开【工,申请经批准后—方可开工《 : ,     建设【项目施?工时应当遵守技术规!程接受水行政主管部!门的监督《确保:。工程质量与安—全   》。  : 建设项目的【竣,工验收应当由—有管辖权的人民政】府水行政《主管部门组》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!验收合格《。的方可投入运行建】设项目未经验收【或者验收不》合格的?不,得投:入,使用 《 第十】七条 取》得水能资源开发【利用权的单位和个人!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!原出让机关依法收回!水能资源开发—利,用权 《     (一】),自取得水能》资源开发利用权之】日起2?年未提交《开,工,申请或经批准开工】但2年未进行建设的!;    】 ,(二:)工程开工建—设后非因不可抗【。力,停工1?年或者超过批准竣工!期限3年未竣工的】;  —   (三)已【运,。行电站停产3—年未恢复生产的【 第!十八:条 ?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,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加强对水能资源【。开发利用项目—的建设、安全生【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!时受:理社会公《众对:水能资?源,开发利?用过程?中违法?行为的?举报依法查处—违法行为维护水能】。资源开发利用和防】洪、灌溉、供水、】生态环境的安—全 — : 第十九条 【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管《部,门或者其他有—关部门及其》工作人员在水能资】源开发利用管理工】作,中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由其上级行政】机关或?者监:察机关责令改正;情!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!的,主管人员和其他直】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!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依法《追究刑事《责任 《     (一】)未按规定编制【、调整?。。或者:修改水能《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!; 》   ? (二)《审批:或者核准不》符合水能资源开【发利用规《划,的水能资源开发利】用项目的; 【    》 (三?),不按规定确定—水能资源《开发利用权的; !   《  (四)不依法履!。行水能资源开发【利用建设项目开工许!可和竣工验收职【责的;   !  (五)有其【他玩忽?职守、徇私舞—弊,、滥用职权行—为的 【 第二》十条 违》反本规定第》十条的?规定:未,取得水能资》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!发利用水能资源的由!水行政主《管部:门依照中华人—民共和国水法第【。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!处罚 】。 :第二:十一:条 违《反本规定第十—四,条,第二款规定的由【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!收回开发利用权并】处一万?元以上三万元以【下罚款 】 第二十二条】 违反本》规定第十六条规定】的由水?行政:主管:。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!者运行限期整改并处!一万元以《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!。造成损失《的依法承担》赔偿责任 】 , : 第二十三条—。 本规定自20】12:年1月1《日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