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 , 河北?省水能资源》。开发利用管理规定】 》 河北省人民—政府令〔2011〕!第13号 】 ?。 河北省水能资【源开:发利用管理规定已经!20:11年?11:月9日省政府—第96次常》务会议通《过现予公布自2【012?年1月1日起—施行: 代省长 — —张庆伟 二○!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!。日 》第一条 《。 为合理开发—利用水能资源—实,。现水能资源可持【续利用根据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!、河北省实施〈中】华人民共《和国水?法〉办?法和其?他有关法《律,、法规?的规定结合本—省实际制定本—规定 《 ? : 第二条 本【省行政区域内—装机容量五万千【瓦及以下的水能资】源开发利用及—其监:督管理活《动,适用本规定 —    — 本规定所称水能】资源:是指蕴藏在水中、可!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!。量资源 》 第【三条: 水能资源—的开发利用应当【在保护生态环—境的基础上遵循【。统筹规划《、合理开发、统一管!理、有?偿使用的原则 【 》 第?四条: :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:应当:加强水?。能资源的节约、保】护和:配置加?大财政投《入,力度强化监督管理】提,高水能资源利用【率保障水《能,资源科学《有序开发《利,用   【  鼓励单位、个人!依法开发《利用水能资源其【合法权益受法—律保护 —。     支—持水能?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就!近供电?、自发自用》、余电上网 ! 第五条 】 县级?以上人?民政: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本行政区域—内水能资源开—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!作   【  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!改革:、环境保护、—国土资源、财政【、规划、建》设、:农业、林业、地震等!有关部门在各自的】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!资源的?相关管?理工作 》 ? 第六条 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水能》资源:的普查和《调查评价工》作会同?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!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!水,。能资源开发利用规】划报同?级,人,民政府批准后组【织实施并报上一级】人,。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《部门、发展》。和改革部门备案 】  《   ?经批准?。的水能资《源,开发利用规》划需:要调整和修改时应当!按规划编《制程序经《原批准?机,关批准?  》 ,。  水能资源开发利!用规划?一经批准《应当向社会公布【 【 第七条 水能】资源开发利用规划】的编制按下列管【理,权限负责 》 :     》(一)省主要河流水!能资源开《发利:用规划由省人—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会同同级有】。关部:门编制?; 》    (二)【省内跨行政区—域河流或者边界【河流的水能资源开】发利用规划由共同】的上一级人民政【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会同同级有关—部门编制《; 》    (三)其】他河流?的水能资源》开发:利用规划由所—。在地的县级人民【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》会同同?级有关?部门编制 — : 第八条【。。 :编制水能资源—开发利?用规划应当》综合考虑经》济效益、社会效益、!生态效益经过科【学论证征《求有关单位》和公众的意见服【。从流域综合规划、】区域综合规划与能源!发,展规划、城乡规划】、土地利《。用总体规划、环【境保护规划相—协调并兼顾》防洪、供水、灌溉、!生态用水和水土保持!。等方面的需要— , 》 第九条 —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!应当:。严格按水《。能资源开发利用【规划进行 】    《不,符合: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!划的水能资源开发利!用项目有关部门不得!审批或者核准—。 — 第十条 开】。发利用水能资源应】当取得开《发利用权《新建水能《资源开发利用项目】的开发利用》权应当遵循》公,开、公平、》公,正的:原则通过招标—、拍卖、挂牌—等方式出《。让 :     【水能:资源开发利》用权的?。。年,限不得超过5—0年已经开发—利用:水,能资源的项目开【发利用年限自—项目取得立项批准文!件之日起计算;新】建水:能,资源开发利用—项目:。开发:利用年限《自获得?水能资源《开发利用权之日起】计算 】 :第十一条 —省人:民政府财政》部门应当会》同省发展和》改革、水利等部门依!照国家有关规—定拟定水能资源开】发利用权有偿出让】管,理办法并按》。规定报批后执行【 : 第十】二条 水能资【源开发利用中—扩大装机《容量的应当提出【申请经批《准后方可实》施 : 第十!三条 《。水,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!。确定按?下列管理权限负责】。 《 ,   (一)装机】容量在一千》千瓦以?上,(含一千千瓦—)或者在省主—要河流上开发的【。。。由,省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; 》     (【二)装机《容量五百千瓦—(含五百千瓦)【。以,上、一千《千瓦以下的由—设区的?市人:。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?。部门负责报省—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;! ,。     (】三)装机容量五百千!瓦以下的由县级【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报省、设区的!市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备案 !   ?  省内跨》行政:区域河流或者边界】河流的水能资源开】发利用权《的确定由共同—的,上级人民政》府水行政主管—。部门负责报省人民政!府水行?政主管部门备—案, , ,。。 : 第十四【条 水《能资源开发》利,用权可以转让取得水!能资源开发》利用权的单位和【个人转让水》。。。能资源开发利用权】应当:自,。签,订,转让合?同之:日,起30日内到原【出让机关备案转让】后,的使用年限为原取得!水能资源开发利用】权,的单位和个人已【使,用年限后的剩余【年限 》   ?  未动工》或者虽已动工但投】入资金未达》到建:设项目投资总额百分!之二十五的不得转让! , 第十!五条: 水能资源—。开,发利用建设》项目应当依》法实:行法人责任制、【工,程招标投标》制、工程监理制和合!。同制其勘测、设【计、施工、监理应】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!单位承担《 第!十六条? 取得水能—资源:开发利用权的单【位和个人在水能【资源开发利》用建设项目开工【前应当向《有管辖权的人—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部门提交开工!申请经批准后方【可开工   ! , ,。建设项目《施工时应当遵守技术!规程接受《水行政主管部门【的监督确保工—程质量与安》全 ?     —建设项目《的竣工验收》应当由有管辖—权的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部》门组织有关部—门进行验收验收【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!。建设项?目未经验收或—者验收?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!用, 《。 : 第十七条 【 取得水能资源开】。发利用?。权的:单位和个《人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由原出让机关依!法收:回水能资源开发利】用权 《     (【一):自取得水能资源【开发利?用权之日起》2年未?提,交开工申请或经批准!开工但2年未进行建!设的;  】。   (二)工程】开工建设后非因不可!抗力停工1年—或者超过批准—竣工期限《3年未竣工的; 】 ,  ?   (《三)已运《行电站停《产3年未恢复生产的! 【 第:十八:条 县《级以上?人,。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?部门应当加强对水】能资源开《发利:。用项目的建设、安全!。生产情?况的监督检查及时】受理社?会,公众:对水能资源开发利】用过程中违法行【为的:举报依?法查处?违法行为维护—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!防洪、灌溉、供水】、生态环境的安全】 ?。 ? 第?十九条 县级以上!。人民政?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或者其他有关部门】及其工作人员在水】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!工作中?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!关或者监《察机关?责令改正;》情节严重的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】人员和其他直接责】任人员依法》给,予处分?;,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。刑事责任 】。    (一—),。未按规定编制—、调整或《者修改水《能资源开《发利用规划的; !     —(二)审批或者核准!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!。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!开发利用《项目的?; :   》 , (三?)不按规定确定水能!。。资源开发利》。。用权的?;,    【 ,(四)?。不依法履行水能资源!开发利用《建设项目开工许可】和,竣工验收职责—的;   】  (五)有—其,他玩忽职《。守、徇私《舞弊、滥用职权行】为的 》 第二十】条 违反本规【定第十条的》规定未取得水能【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!开发利用水能资源】的由水行《政主管部门依照中】华人民共和国水【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!。予以处罚 — —。第二十一条 — ,违反:本规定第十四—条第二款规定的【由水行?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!开发利用权并处一万!元以上三万》。元以:下罚款 — 《 第二十二条 违!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!定的由水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停止施工】或者运行限期—整,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!万,元以:下罚款;造成损【失的依法《承担赔偿责任 【 : 第二十三!条, :本规定自《2012年1月1】日起施行 》。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