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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河—北省水能资源开发】利用管理规》定 : 》河北省人《民,。政府令〔2》011〕第13【号, : 河【北省水能《资,源开发利用管—理规定已经201】1年11《月9日?省政府第96次常务!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!201?2年1月1日起【施行 代省长 】 张庆】伟 二○一】一,。年十一月二》十一日 》 第一条》 为合《理开:发利用?水能:。资源实现《水能资源可持续【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:水法、河北省实【施〈:中华:人民共和国水—法〉办法《和,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!的规定结合》本省实际制定本规】定 》 第二—条 ?本省行政区域内【装,机容:量五万?千,瓦及以下的水能【资源开?发利用及其监—督管理?活,动适用本规》定     !本,规定所称水能资【源是指蕴藏在水中、!可以用?于水:力,发电:的,能量资源《 , , —第,。三条 ? 水能资源的开【发利用应当在保护】生态环境的基—础,上遵循统筹规划、合!理开发、统一管理】、,有偿使用的原则【 , , 第四】条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应当加强—水能资?源的节?约、保护和配置加】大财政投入力—度强化监督管理【提高:水能资源《利用率保障水—能,资源科学有序—开发:利用  【  : 鼓励单位》、个人依法开发利】用水能资源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!护  —  :。 支持水《能资源开发》利用项目就近供【电、自发自用、【余电上网 ! 第五》。条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水,能资源开《发利:用的监督管》理工作 【 ,  : 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发展和改】革、环境保护、国】土资源、财》政、规划、建—设、农业、林—业、:地震等有《关部门在《各自的职责范—围内:负责水?能,资,源的相关管》理工作 — 第六条】 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管》部,门负责水能资—源的:普查:和调查评《价工作会同同—级人:民政府发《展和改革等有关【部门编制《水能资源开发利【用规划报同级人民】政府批准后组织【实施并?报上一级《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《、发展和《改革部门备案 【     经批!准的水能资》源开发?利用规划需》要调整和修改时应】当按规划编制程【序经原批准机—关批准  】   水能资源【开发利用规划—一经批准应当向【社会公?布 ? 第七】条 水能》。资源开发利用规划】的编制按下列—管理权限负》。责     !(一)省《主要河流水能资【源开发利用规—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!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!有关部门《编制; 》     (二】)省内跨行政—区域河流或者边【界河:流的水能《资源开发利》用规划由共同的上一!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,管部门?会同同级《有关部门编制; 】     (】三)其他《河流的水能资源开】。发,利用规?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!民,政府:水行政主管部—。门会同同级有关部】门编制? 【 第八条《 编制水能资【源开发利用规划【应当综合考》虑经济效益、社会效!益、生?。。。态效益经过科学论】证征求有关》单位和公众的意见服!从流域综合规划、】区域综合规划与能源!发展规划、》城乡:规划、土地利用【总体规?。划、:环,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并!兼顾防洪、供水、灌!溉、生态用》水和水土保持等方】面的需要 》 《 第《九条 开》。发利用水能资源【应当严?。格按水能资源开【发利用规《划进:行,   —  不符《合,水能资源开发利【用规划的水能资源】开发利用《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!批或者核《准 : 》。 第十条 —。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!应当取得开发利【用权新建水能资【。源开发利用》项目的开发》利用权应当遵循【公,开、公平、公—正的原?则通过招标、拍卖、!挂牌等方式出—让 《。 ,  :  水能资源开发】。利用权的年》限不:得,超,过50年已经开发】利用水能资源的项目!开发利用年》限自项?目取得立项》。批,准文件之日起—计算;新建水能资源!开发利用《项目开发利用年【限自获得水》能,资源开发利用权之日!起计算 》。 , 第十一】条 省《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!当,会同:。省发展?和改革?、水利等部门依照】国家:有关规?定拟定水能》资源开发《利用权有《偿出让管理办法并】按规定报批后执行】 第!十二条 水能资】源开发利用》中扩:。大装机容量的应【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!方可实施 ! ?第十三条 》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!权的确定按下列管理!权限负责  ! ,  (一)装—机容量在一千千瓦】以上(含一千千瓦】)或者在省主—要河流上开发的【由,省,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负责;【 《。 ,  : (二)装机容量五!百千:瓦(含五《百千瓦)以上、一千!千瓦以?下的由设区的—市人民?。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负责《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备案; 】     【。(三)装机容量五百!千瓦以下的由县【级人民政府水行【政,主管部?门负责?报省、设区的—市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》门备案 【    省内跨【行政区域河流—或者边界河流的【水能资源开发—利,。。用权:的确定由共同的上】级人民政府》。水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报省人民政府!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备案 》 : 第—。十四条 水能资】源开发?利用权可以转让取】得水能资源开发利】。。用,。。权的单?位和个人转让—水能资源开发利【用权应当自》签订:转让合同之日起【30日内到原—出,让机关备案转—让后的使用年限为】原取得水能资—源开发利用权的单位!和个人已使用—年限后?的剩余年限 —     未动!工,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!资金:未达到建设项目投】资,总额百分之》。二十五的不得转【让 》 第十五【条, 水能资源开发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!法实行法人责—任制、工程招—标投标制、》工,。程监理制和合同【制其勘测、》。。设计、施工、监【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!质的:单位承担《 】第十六条《。 , 取:。得,水能资源开发利用】权的单位和个人在】水,能资源开发利用建】设,项目开工前应当向】有管辖权的人民【政府水行政主—。管部门提交开工申请!经批准后方》可开工 —     建设项】目施:。工时:应,当遵守技术规程【接受水行政主—管部门的监督—确,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! , ,   ? 建设项》目的竣工验收应【当由有管辖权—的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门组【织有关部《门进行验收》验,收合格的方可—。投入运行建设项【目未经验收》或者验收不合—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! , 第十七!条 取得水能资源!开发利用权的单位和!。个人:有下列?情形之一《的由:原出让机关依法收】回,水能资源开发利用】权 ?    》 (一?。)自取得水能资源开!发利用权之日起【2年未提交开工申请!或经批准开》工但2年未进—行,。建设的;  !   ?(二)工程》。开工建设《后,非,因不:可抗力停工1—年或者超《过批准竣工期限3】年未竣工《的;  【 ,  (三)已运行电!。站停产3年未恢复生!。产,的 》 第十八条】 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】。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!对水能资源开发【利用项目的》建,。设、安全生产—。情况的?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!会公众对水能资源】开发利用过程中违法!行为的举报依—法查处违法》行为:维护水能资源开发】利用:和,防洪、灌溉》、供水、生》态环境?的安全 》 , 第—十九条 县级以】。上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!有关部门及》其工作人《员在水能资源—开发:利用管理工》作中有下列》行为之一《。的由其上级行政【机关或者监》察机关责令改正;情!节严: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!管人员?和其他直《接责任人《员依法给予处分;】构,成犯罪?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 【 ,    (一)未】按规定编《制、:调整或者修改水能资!源开发利《用规划的;》     】(,二)审批或者核【准,不符合?水能资源开发—利用规划的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】项目的?; 》    《。。(,三,)不按规定确定【水,能资源?开发利用权》。。的; —    (四)【不依法履行水能【资源开发利用—建,设项:目开工?许可和竣工》验收:职责的;  !   (五》),有其他玩忽职守、徇!私舞:弊、滥用职权—行为的 】 第二十条【 违反本规定第十!条的规?定未取得水能资源】开发利用权》擅,自开:发利用水能资—源的:由水行政主》管部门依照》。中,华人: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!五条的?规定予以《处罚 《 , ? 第二十一条 !违反本规《定,第十四?条第:二款:规,定的由水行政—主管部门依法收回】开发利用权并处一万!。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!款 》 第二十二】条 ?违反本规《定第:十六:条规定的由》水行政主管》部门责令《。停止施工《或者运行限期—整改并处一万元【以上:三万元以《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!。依法:承担赔偿责任 【 》 , 第:二十三条 本规】定自2?012年1月1【日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