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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河北:省水能资源开发【利用管理规定 【 , ?。 河北省人民政【府令〔2011〕第!13号? : ,。 河北【省水能资源开发利】用管理?规,定已经20》11年11》月9日省《政府第96》次常务会议》通过现予《公布自2《012?年,1月1日起施—行 : 代:省长 】 张庆伟《 , 二○一—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! , 第一条— 为合理开发利】用水能?。资源:实现水能资源可持】续利用根《据,中华人民共和国水】法、河北省》实施〈?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水法〉办法和其他有!。关法律、《法规的?规定结合本省实【际,制定本规定》 第!二,条 本省行政区】域内装?机容量五《。万千瓦及以下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】用及其监《督,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! ,   》 , 本规定所称—水,能资源是《指蕴藏在水中、【可以用于水》力发:电的能量资源— , ? 第》三条 水能资源的!。开发利用《应当在保护生—态环:境的基础上遵循【统筹规划《、合理开发、—统一管理、有偿使用!的,。原则 ! 第四条 县级】以上人民政》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!的节约、保护和配置!加大财政投入—力度强化监督管理提!高水能资源利用率保!。障水能资源科学有序!开发利用《    【 鼓励单位》、个人?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!。源其合法权》益,受法律保护 !    支持水能】资源开发利用项【目就近供电、自发】自用、?余电上网《 ? 》第五条 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本行政区—域内:水,能资源?开,发利用的监督—管理:工作    ! 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发展和》改革、环境保—护、国土资源—、财:政、规?划、建设、》农业、林业》、地:震等有关部门在各】自的职?责范围?内负责水能资源【的相关管理工作 ! 《。 :第六:条, 县级以》上,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《部门负责水能—资源的普《查和:调查评?价工作会同同级【人民:政府发展《和改革等《有关部门编制—水能资源开发—利,用规划报同级人【民政府批准后—组织:实施:并报上一级》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部门【、发展和改革部门】备,案   【  经批准的—水能: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!要调整和修改时【应当按规划编制【程,序,经原批准机关批准】 《    水能资【源开发利用规划【一经:批,。准应:当向社会公布 ! 第七条 ! 水能资源开发【利用:规划的编制按下列】管理权限《负责  【   (一)—省主要河流水—能,资源开发利用规划】由省人民政府水【。行政主管部门会【同同级有关部—门编制; 【  :   (《二)省内跨行—。政,区域河?流或者边界河—。。流的水?能资源开发》利,用规划由共同的上】一级人?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部《门会: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!; 》    (》三)其他河流的水能!资源开发利用—规划:由所:在地的县级人民政】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会?同同级有关》部门编制 】 ?。。 第八条 编制】。水能资源《开发利用规划应【当综合考虑》。。经济效益、社—会效益?、生态效益经过【科学:论证征求有》关单位和公众的意】见服从流域综—合规划、区域综合】规划:与能源发展》规划、城《乡规划、土》。地利:用,总体规划、环境【保护规划相协—调,并兼顾?防,洪、供水、》。。灌,溉、生态用水—和水:土保持等方》面的需?要 【 第九条 开发!利用水能资源应当】严格按水能资源开发!利,用规划进行 】     不符合水!能资:源开:发利用?规划的水能资源【开发利用《项目:有关部门不得审【。批或者核准 ! ? 第十条 开发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取!得开发利用权新建】水能资源开发—利用项?目的开发利用权应】当遵循公开、—公,平、公正的原则通】过招标、拍》卖、挂牌等方—式出:让 》    水》能资:源开发?利用:。权的年?限不得超过50【年已经开发》利用水?能,资源的?项目开发利用年限自!项目取得立》项批:准文件?之日起计算;新建水!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!开发利用年限自【获得水能资源开发利!。用权之日起计算 】 第】十一:条 省人民政【府财政部门应—当会同省《发,展和:改革、水利等部【门依照?国家有?关规定?拟定水能资源开发利!用权有偿出让—管理办法并按规定】报批后执行》 , 第十!二条 水能资【源开发利用中扩【大,装机容量的应当提】出申请经批》准后方可实施 【 》 第十三条 【 水能资源开发【利用权的确》定按:下列:管理权限负责 !     (一)】装机容量在一—千千:瓦以上(含一千【千瓦)或者在省【主要河流上开发的由!省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; 》 :    (》二)装机容量五【。百千瓦(含五百千】瓦)以上、一千千瓦!。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!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报省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;!     (!三,)装机容量五百千】瓦以下的由县级人民!政府:水行政主管》部,门负责报省、设区】的市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备案  !   省内》跨行政?区域河流《或者边界河流—的水能资源开—发利用权的确定由】共,同的上级人》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?部,门负责报省》人民政府水行—。政主管部门》备案 】 第十四》条 水能资源【开发利用权可以转】让,取得水?能资源开《发利用权的单位和个!人转让水能资源开】发利用权《应当自?签订转让合同之日】起30日《内到原出《让机关备《案转让后的使用【年限为原取得水能资!源开发利用权—的单位和个》人已:使用年限后的—剩余年限《 ?   ?。  :未动工?或者:虽已动工但投—入资金未达到建设】项目投资总额—百分:之二十五的不得转让! 【 第十五条 — 水能资源开—发,利用建设项目应【当依法实《行法人责任制—、,工程招?标投标制、工—程,监理:。制和合同制其—。。勘测、设计》、施:工、监理应当由具备!。相应资质的单位承】担 】 第十六《条 : 取得?水能资源开发利用】权的单位和个人在】。水,能资源?。开发利用建设项目】开,工前应当向有管辖】权的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部门提】交开工申请经批【准后方可开》工, :     建设项!目,施工:时应当遵守技术规】程,。。接受水行政》主管:部门:。的监督确保》工程质量与安全【 :。     建设】项,目的竣工《验收应当由有管【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!政主管部门》组织有关部门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!。方可投入运》行建设?项,目,。未经:验收:。或,者验收不合格—。的不得投入使用【 — 第十七条—。 取?得水能资源开发【利用:权的单位和个人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!原出:让机关依《法,收回水能资源开发利!用权   】  (一)自取【得水能资源开—发利用?权之日起2年未【提,交开工申请或—经批准?开,工但:2年:未进行建设的; 】     (】二)工程开工建设】后非因不可》。抗力停工1年或者超!。过批准竣《。工,期限3?年未:竣工的;《 ?    《 ,(三)?已运行电站停产3】。年未恢复生产的【 , , : ? 第:十八条 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!行政:。。主管部门应当—加强对水能》资源开?发利用项《目的:建设、安《全生产情况的监督】检查及时受理—社会公众对水能【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!违法:。。行为的举报依法【查处违法《行为维护水》能资:源开发利用和防洪、!灌溉、?供水、生态环境的安!全 ? 》 ,第十九条《。 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水行—政主管部门》或者其?他有关部《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!能资源开发利用管】理工作?。中有下列《行为之一的由其上】级行政机关或者监】。察,机关责令改正;情节!严重:的对直接负责—的,。主管人员和》。。其他直接《责任人员依法给予】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依?。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。    — ,(一)未《按规定编制、调整】或者修?改水能资源》开发利用规划的【; ?  ?  :。 (二?)审批或者核—。准不符?合水能资源开—发利用规划的—水,能资源开发利用【项目的?;  —   (三)不【按规定确《。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!。权的; 》 :    (四—)不依法履行—水,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!。项目:开工许可《和竣:工验收?职责的;  !   (五)—有其他玩忽》职,守、徇私舞弊、滥用!职权:行为的 】。 : 第二?。十,条 :。 ,违反:本规定第《十条的规《定未取得水能资源】开发利用权擅自【开发利用《水能资源的由水行政!主管部?。门依照中华》人民共和国水—法第六十五条—的,。规定予?以处罚? —。 :第二十一条 — 违反本规》定第:十,四条第二款规—定的由水《行政主管部》。门依法收回开发【利用权并处一—万元以上三》。万元以?下罚款 —。 第—二十二条 》 违反本规定第十】六条规定的》由水行政《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!。工或:者运行限期》整改并处一万—元以:上三万元以》下罚款;造成损【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!任 】。 第二十《。。三条 ? 本规定自》。20:12年1月1日【起施行 《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