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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热力价】格管理办法 —。 河—北省人?民,。政府令〔2007〕!第3:号 《。 ?河北:省热:。力价格管理办法已经!200?6年12月21【日,省政府第7》4次常务会》。议通过现《予公布自2》00:7年:7月1?日起施行《 : : ,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!十七日 】 第一条为规范热】力价:格行为保《护热:力生产、热力经【营单位和热用户的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】人,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!关规定结《合本:省实际制《。定本办法 》 《 第二条在本省【行政区?域内制定或者调【整热力?价格以及热费的收取!和交纳?应当遵守本办法【 第三】条,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价《格,主管部门负责本【行政区域热》力价格的管理工【。作 : ,  》   ?热力价格实行政府定!价具体价格由—省人民政府授—权设区的市、—扩权县(市)人民政!府制:定和调整《 —第四条制定》和调:。整热:力价格应当遵—循科学界定成本合】理确定收益兼顾【承受能力优化资源】配置的原《则 【。第五条热《。力价格包《括热:力出厂价格和热【力销售?价格热力销售—。价格分为居》民用:热价格和《非居民用热价格 ! ? 第六条《制,定和调整《热,力价格应当以—热,力生产、《热力经营的社—会平均成本为基础】同,时考:虑以下因素 !   《 , (一)国》民经济与社会发展】要求; 】     (二)】居民收入水》平; 《。。 :    》 (三?)法定税金与合理利!润;: : ,     (】四)热?力,出厂:价格与热力销—售价格的合理比【价; 《 《    (》五,)政:府财政?补贴 ? 第—七条热力生产、热力!经,营单:位拟:制,定,热,力价格的应当向【设区的市《、扩权县(市)人】民政府价《格主:管部门提《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!下材料 】     (一【)拟制定的热力【价格; !  :  (二)》。拟制定热力价格【。的依据和理由;【  【   (《三,)拟制定《的热:力价格对相关行【业、热?用,户及对当地居民【消费价格《水平的?影响; 《。  —。 ,  (四)与制定热!力,价格有关的其他材料! ? 第八条热【力生产、《热力经?营单位生产》或者经营成本—发生较大变化时可】以向设?区的市?。、扩权县(市)人】民政府价格》主,。管部门提出》调整热力《价格的书面申请【。并提交以下材料【 》     (—一)现行《的热力?价格和拟调》整的热力价格; !  》   ?(二)拟调整热【。力价格的依据和理】由,; 》     (三)!拟调整的热力价格】对相关行业、热【用户及对当地居民消!费价格?。水平的影响》; 【    《(四)?近3年经审计的年度!。会计报表和热力价】格核算成本报表;】生,产、经?营期不满《3年:的应当?提,供生:产或者经营》以来:经审计的年度会计】报表和热《力价格核算成本报表!; ?     (!五):与,调整热?力价格有关》的其他材料 ! :第九条设区的—市、扩?权县(?市)人民政》府,价格主管部门—收到申请《后申请材料齐全的予!以,受理;?申请材料不》齐全:的应当当场或—者,在5日内《。一次:告知申请人需要补】正的全部《。内容 ? ? 第十条》设区的市、扩权县】(市)人民》政府价格《主管部门应当自【受理申请之日—起40日内》完成对?申请材料的审查和成!本监审 《 , 第》十一:条设区的市、扩【。权县(市)人民政】府,价格主管部门—认为可以制定—或者:调整热力《价格的应拟定制定】或者调?整,热力:价格:方案报省《人民:政府价格主管部门】原则同意《。后对制定或者调整非!居民用热价格的应当!采取:座谈会、书面或者】互联网等形》。式征求热力生—产、热力经营单位和!热用户及有关方【面的意见《;对制定或者调整】居民用热《。价,。格的应当通过新闻】媒体、互联网—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!开征求?意见并按照河北【省实施价格听证会】制度的?规,定召开价格听证会 !  —   参《加听证?会,的人员对调》整,热力:价格意见《分歧较大《的暂缓?或,者不予调整热—力价格;对暂缓调整!热力价格的设区的市!、扩权县《(市)人民政府价】格主管部《门认为有必要—时可以再次组织价格!听证会对制定热【力价格意见分—歧较大的《设区的?。市,、扩权?县(市)人民政府】价格:主管部门应》当修改制定热力【价,格方案再次组—织召开价格听证会】 ? ,。 第十二条—经听证、《征求意见《可以制定或者—调,整热力?价格的设区的市、扩!权县(市)人—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!应当根据《价格听证会和征求意!见情况吸收合—理意见修《改制定或《者调整?热,力价格?方案并?附价:格听:证,会会议?纪要、征求意见情况!一并:报请:。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! 第十【三,条制定或者》调整后的热力价格】由设区的市》、扩权县(市)【人民政府《价,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!布并:报省人?民政府价格》主管:部门备案 》 第—十,四条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?设,区的市、扩权县【。(市)人《。民政:府价格主《管,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!请人并说明理由 ! ?    《 (:一)不?予,受理制定《或,者调整热《力价格申《请的; 》 《    (二)经】。审查不?符合制?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!。规定的; 】。     —(三)经听》证,、征:求意见不予制定或】者,调整:热力价格的; 】 ? ,  :  (?四)未批《准制定或者调整热】力价格的《 第十】五条热用《。户可以向设区的市、!扩权县?(市)人民政府【价格主?管,部门提出调整—热,力价格的建议价格主!管部门?应当认真研究并【予答复 【 ,。 ,第十六条设区—。的市:、扩权县《(,市):人民政?府价: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!当地经济发展—情况、热用户的建】议以及?社,会各:方面的反映直接提出!。调整热力价》格的方案 》    】 设区的市、扩权】。县(市)《人民:政府价?格主管?部门直接提》。出调整热力价格方案!后按本办法第十一】条、第十二》条,、第:十,。三条有关调整热【力价格?的规定执行》。 —第十:七条热费可以—按用热量或者房【屋建筑面《积,的一定比《例计收按房屋建筑】面积一定比》例计收热费的其比例!最高不超过房屋建筑!面积:的,百,分之:九十:。具,体标准由设区的【市、扩权县(市)人!。民政府确定 — :  《   设《区的市、《扩权县(《市)人民政府—应当:采,取措施积《极推进按用热—量计收热《费并制定《具体收费办法逐步】取消按面积计—收,热费的?。制,度 第】十八条热力》。。经营单位可以向热用!户直接收取》热费也?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!收热费 !第十九条热用户应】当及时交纳热费 !  》   热力经—营单位可以》。制定优惠措施鼓励热!用户提前交纳热费 ! : ?第二十条对冬季取暖!用热的热力生—产、热力经营单位】应当按当地人—民政府?规定的供热》期供热?因特殊情况延迟【供热或者提前—停止供?热的必须提》。前告知热用户说【明,原因并于供热—期,结束之日《起30日内按—设区:的市、扩权》县(市)人民政府】。的规定向《热用户退还相—应的热?费, 第二】十一条热力经营单位!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服!务标准和《质量提供服务 !    — 因热力经营单位原!因达不到国家规定的!。温度等服《务标准和供热质量的!热力经营单位应当及!时向热用户说—明原因对《冬季取暖用热—的必须于供热期【结束之日起30【日内按设区的—市、扩?权县(市)人民政】府的:规定向热《。用户退还《相应的热费;—对企:业生产用热的按【双方签订的合同【执行 》 第二十二条县!级以:上,人民政?府应:当采取措施对享【受最低?生活保障及其他特】殊困:难的群?体实行救助 !。 第二十三条县】。级,以,上人民政府》。价格主管部门违【反本办法规定未按】规,定制定?或者调整热力价【格的由?同级人民《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!府价格?主管部门责令改正;!情节严重《的对直接负责的【主管人员和其—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!给予:行政处分《 , : 第二十四条】热力生产、热—力经营?单位不执行设区【的市:、扩权县(市)人】民政府制《定的:热力价格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价?格主管部《门按中华人民共和】国价格?法,的规:。定给予行政处罚 】 ? 第二十》五条本办《法自2007年7】月1日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