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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热力价格!管理办法 — 河北省人】民政府令《。〔2007〕第3】号 ? 河北省热】力,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!006年12月【21日省政府第【74次常《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!自20?07年7月1日起】施,行 二〇!〇七:。年四月二十七—日 ? 第一条为】。规范热力价格行【为保护热力生产【、热力经营单—位和:热用户的合法权【益,根据中?。华,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】的有关规定结合【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! 《。 第二条》在本省行政区域【内制定或《者调整热《力价格以及热费【的收取和交纳应当遵!守本办法 】 第三条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价—格主管?部门负责本》行政区域热力价【格的管理工》作 》     —。热力价格实行政府】定价具体价》格由省人民政府授】权设区的市、扩权】县(市)人民—政府:制定:和,调,。整 》 第四条制—定和调整热》力价格应当》遵,循科学界《定成本合《。理确定收《益兼顾承受》能力优化资》源配:置的原则 — 第五条热力!价,格包括热力出厂价格!和,热力:销售价格热力销【。售价格分为居—民用热价格和非居】民用热价《格, 第六条!制定:和,调整热力价格—应当以?热力:生产、热力》经营的?社会:平均成本为基础【同时考?虑,以下:。因素:。 : 《 , ,  (一《)国民经济与—社会发展要求; !     (!二)居民收入—水平; 【 ,     (三)法!定税金?与,合理利?润; 【  :   (《四)热力出》厂价格与热力销售价!格的合?理比价; 】     (【五,。)政:府财政补贴 ! 第七条热力生】产、热力经》营单位拟制定热力价!格的应当向设—。。区的市、扩权县【(市)人民政府【价,格主管部门提出【书面申?请并提交以下材【料 ? ? ,    (一)拟制!定的热力价格—。; 》。 ,   ?  (二)拟—制定热力价格的依据!和理由; 】   《  (?三)拟制定的热【力价格?对相关行业、热【用户及对当地居民消!。费,价格水平的影响【。; 《    —。 ,(四)与制定热力】价格有关的其—他材料? : 第八条热力!生产、热力经营单位!生产或者经营—成本:发生较大变》化,时可以向设区的市】。、,扩权县(《市):人民政府价格主管】部门提出调》整热力价格的书面】。申请并提交以下材】料 —     (一【)现行的热力价格和!拟调整?的热力?价格; 【 :    (》二)拟调整热—力价格?的依据和理由;【 ?    — (三)拟调整的热!力价格对相关行【业、热用《户及对当地居民【。消费价格水平的【影响; ! , ,  (四)近3【年经审计的年—度会计报表》和热力价格核—算成本报表;生产】、经营期不满—3年的应当提供生产!或者经营以来经审计!的年度会计》报表和热力》价格核算成》本报:表; 《 ,    —。 (五)与调整热】力价:格有关的其他材【料, —第九:条设区?的市、扩权》县(市)《人,民政府价格主管【部门收到申请后申】。请材料齐《全,。的予以受理;—申请材料《。不齐:全的应当当场或者】在5日内一次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!的全部内容 — 第—十条设区的市—、扩权县(市)【人,民政府价格主管【部门应当《自受理申《请之日起4》0日内完成对申【请材料的审查和【成,本监审 《 :。 第十》一条设区《的市、?。扩权:县(市)人民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】。认为可以制定或者】。调整热力《价格的应拟》定制定或者》。调,整热力价《格,方案:报省:。人民政府价》格主管部门原则同意!后对制定《或,者调整非居民用热】价格的应当采取座谈!会、书面或者—互,联,网等形?式征:求热力生产、—热力经营单位和热】用户及有关方—面的意见;对制定】或者调整居》民用热价格的应当通!过新闻媒体、互联】网等形式《向社:会公布公开征求【意见并按照》河北省实施价格听】证会制度的规定【召开价格听证—会 :     !参加听证《会的人员《对调整?热力价格意》见分歧较大的暂缓或!者不:予,调整热力《价格;对暂》缓调整热力价格的设!区,的,市、:。扩权县(市)—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!门认为有《必要时可以再次组】织价格听证会对制】定热力价格意—见分歧较大的设区】的,市、扩权县》(市)人《民政府?价格主管部门应【。当修改?制定热力价格方案再!次,组织召开价格听【证会 《 第》。十,二条经听证、征【求意见可以制定【或者调整热力价格】的设:区的市?、扩权县(市—),人民政?府价格主管部—门应当根据价格【听证会和征求—意,见,。情况吸收合》理意见?修改制定或者调整】热力价格方案并附】价格听证会》。会议纪?要、征求意见情况一!并报请本级人民政】府,批,准 : 第十三】条制定或《者调整后《的,热力价格由设区【的市、扩权县—(,市)人民政府价格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!并报:省人民政府价—格主管部门》备案 《。 第十—四条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设区的市、扩】权县(市)人民【政府价格主管部【门应当书面告—知申请人并说明理】由 : 《     (一【)不予受理制定或】者调整热力价—。。格申请的; 】     【(二)经审查不符合!制定或者调整—。热,力价格规定的;【 —    (三)经】听证、征《。。求意见不予制定或者!调整热?力,价格的?; —   ?  (?四)未批《准制定?或者调整《。热,力价格的《 》 第十?五条热用户可—。以向设区的市—、扩权?县,(市)人民》政,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!调,整热:。力价格的《建议:价格: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!究并予答复 ! 第十《六条设区的市、【扩权县(市)—人民政府价格—主管部门《。。。可以根据当》地经:济发展情况、—热用户的建议—以及社?会各方面的反—映直接提出调整【热,力价格的方》案 【。    设区—的市:、,扩权县(市)人民】政府价格《主管部门直接提出】调整热?力价格方案后按本办!。法第十一条、—第十二条、第十三】。条,有关调?整热力价格》的规定执行 — 《 第十七条热费可】以按用热量或者房】屋建筑面积的一定】比例计收按房—。屋建筑面积一—定比例计收热费【的其比例最高不超】过房屋建筑面积的百!分之九十《具体标准由》设区的市《、扩权县(》市)人民政府确定 !     !设区的市《、扩:权县(?市)人民政府应【当采:取措施积极推进按】用,热量计收热费并制】定,。具体收费办法逐步取!消按面积《计收热费的制度【 , 《 第十?八条热力经营单位】。可以向?热用:户直接收取热费【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!代收热费《 —第十九条热》用户应当《。及时交纳热》费 《     【热力经营《单位可以制》定优惠措施鼓—励热用户提前交纳热!费 》 第二十条对冬季!。取暖用热的热力生】产、热力《经营单位应》当按当地人民—政府规定的供热期供!热因特殊情况延【迟供热或者》。提,。前停止供热的—必须提前告》知,热用户说明原因【并于供热《期,结束之日起3—0日:内按设区的》市、扩权县(市【)人民政府的规【定,向热用户退还相应】的热费 】 第二十一条—热力经营《单位应?当按国家规定—的服务标《准和质量提供服【务 【    因》热力经营《单位:原因达不到国家规定!的温度等服》务标准和供热质【量的热力经营—单位应当及时向【热,用户说明原因对冬季!取暖用热的必—须于供?热期结?束之日?。起30?。日内按设区的市、扩!权县(?。市)人民政府—。的,规定:向热用户退还相【应的热费;》对企业生产用热【的按双方签订的合同!执行 》 ?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应》当采取措《施对:享,。受最低生活保障及】其他特殊困难的【群体实行救助 ! ?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价》格主管部《门违反本办法规定】未,按规定制定或者【调整热力《价格的由《同级人民政府—或,者上级?人民政府价格—。主管部门责令—改,正;情节严》重的对?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!和其: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!给予行政处分 ! 第二十—四,条热力生产、热【力经营单位不执行设!。区的市、扩权县(市!。)人:。民政府制《定的:。。。热,力价格的由》县级以?上,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!。门按:中华人?民共和国《。价格法?的规定给《予行政处罚 【 , 第二》十五条本办法—自2007年7月】1日起施《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