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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热力【价格管理办法 ! 河北省—人,民政府令《〔,2007〕第3号】 , : 河北省热【力,价格管理办法已经】2006年12月】21日省政》府第74次》。常务会议《通过现予公布自20!07年7月1日起】施行 】。二〇〇七《年四月二十》七,日 【第,一,条为规范热力价【格行为?保护:热力生产、热—力经营?单位和热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!中华人民《共和国价格法的有】关规定结《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!法 》 第二条在本省行!政区域内制定或者】调整热?力价格以及热费【的收取和交纳应【当,。遵守本办法 ! ,。 第三条县级—以上人?民政府价格》主管部门负责本【行政区域热》。力价:格的管?理工作 》 《   ?。。 热力价格实行【政府定价具体价格由!省,人民政府授权设【区的市?、扩权县(市)人民!政,府制定和调整 【 》第四条制《定和调?整热力价格应当遵循!。科学界定成本—合理确定收益兼【顾承受能力优化资】。源配置的原则 【 , 第五条热力!价格包括热力—出厂价格和热力【销售价格热力销售价!。格分为居民用—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!价格 】第六:条制定和《调整热力价格应当】以热力生产》、热:力经营的社会平均成!本为基础同时考【虑以下因素》  【   (一》)国民?经济与社会发—。。展要:。求; 】 ,   (二)居民】收入水平《; ? 《    《(三)法定》税金与合理利—润,。; ?     (!四)热力出厂价格与!热,。力销售?。价格的合理比价;】 ?     【(五)政府财政补】贴, 第七条!热力生?产,。、热力?经营单位拟制—。定,热力价格的应当向设!区的市?、扩权县(市)【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】并提交以下》材料 》     【。(一)?拟制定的热力价格】。;  】   ?(二)拟制》定热力价格的依【据和理?由;: ?     (三!),拟制定的热力价格对!相关:。行业、热用户及对当!地居民消费价格水】。平的:影响; 《 ,     】(四)与制定—热力价格有关的其他!材,。料 : 第八条热!力生产?、热:力经营单位生产或】者经营成本》发,生较大?变化时?可以向设区的市、扩!权,。。县(市)人》民政: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!调整热力《价格的书面申请【并提:交以下材料 【 ?    《。 (一)现行的热】。力价格和《拟调整?的热:力价格; 】    》 (:二,)拟调整热力价【格的依?据和理?由; 】。    (三)拟调!整的热力《价格对相《。关行业、热用—户及对当地居民消费!。价格水平的影响;】  【。   (四)近【3年:经,审计的?年度会计报表和热力!价格核算成本报【表;生?产、经营期不—满3年的应当提【供生产或者经营以】来经审计《的年:度会计?报表:和热力价格核算成】本报表;《   】  (五)与调【整热力价格有关的其!他材料? 第【九,条设区?的市、扩权县(市】)人民政《府价:格主管部门收到【申请后申请材料【齐全的予以受理【;申请材料》。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!者在:5日内一《次告知申请》。人需要补正的全【部,内容 ? ? 第?十条设区的市—、扩权县(市—。)人民政府价—格主管部门应当【。自受:理,申请:。之日:起40日内完成对】申请材料《的审查?和成本监审》 第十】一条:设区的市、扩权县(!市)人民政府—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可!以制定或者调—整热力价格的应拟定!制,定或者调整热力【价格方案《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!管部门原则同意后对!制定或者调整—非居民用热价格的】应当采取座谈—会、书面或者—互联网?等形式征求》热力生产、热力经营!。单位和热《用户及?有关:方面的意见;对【制,定或者调整》居民用热价》格的应当《通过新闻《媒体、互联网等【。形式向社会公布公】。。开征:求意见并按》照河:北省实施价格—听证会制《度的规定召开价【格听证会 【  《  : ,参加听证会的人【。员对调整热力—价格意?见分歧较大的—暂缓或者《不予调整热力价格】;对暂?缓调整热力》价格的?。设区的市《、扩权县(市)人民!政,府价格主《管部门认《。为有必要《时可以再次组织【价格听证会对制定热!力价格意《见,分歧较大的设区的】市、扩权县》(市)人民》政,府价格主《管部门应当修改【制,定,热力:。。价,格方案再次组织召开!价,格听证会 ! 第:十二条经听证、征】。求意见可以制定或】者调整热力价格【的设:区的市、扩权县【(市)人民政府价格!主管部门应当根据】价格听证会》。和征:。求意见情况吸—收合理?意见修改制定或【者调:整热力价格方案【并附价格听》证会:。会议纪要、征求【意见情况《。一,并,报请本?。。级人民?政府批准 】 :第十三?条制定或《者调整后的热力价】格由设区的市—、扩权县(市—。)人民政府价—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!。布并报省人民—政府价格主管部【门备案 — ?第十四条《有,下列情形之》一的设区的市、扩权!县(:市)人民政府价格】主管部门《应当书面《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!由   !  (一)》不予受?理制定或者调整热力!价格申请的;— —    (二)经审!查不符合制定或【者调整热力价格规】定的; 《   【  (三)经听证】、征求意见不予制】定或者调整》热力价格的; 】   —。 , ,(四)未批准—制,定或者?调整热力价格的 ! 第十五条】热用户可以向—设区的市、扩权【县(市)人民政府价!格主管部门提出调】整,热力价格的建议【价格主管部》门应当?认真研究并予答复】 《 第十六》条设:区的:市、扩权县(市【)人民政《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!。根据当?地经济发展情况【、热用?户的建议以及社会】各方面的《反映直接提出—调整热力价格—的方案 — :  :   设区的—市、扩?权县(市)人民【政府价格主管部【门直接提出》调整热力价》格方案后按》本办:法第十一条、第十二!条、第十三条—。有关调整热》。力价格的规定执行 ! ?。 第?十七条热费可以按用!热量或者房》屋建筑面《积的一?定比例计收按房【屋,建筑面积一定—比例计收热费的【其比例最高》不超过房屋建—筑面积的百分之九十!具体:。标准由?设,区的市、扩权县(市!)人民政府》确定  !。。   设区的—市、扩权县(市)人!民政府应当采取【措施积极推进按【用热量计《收热费并《制定具?体收费办法逐步取消!按面积计收热费的】制度 【 第十八《条热力经营》单位可?以向:热用户直接收—取,热费也可以委托【有关单位代收热费】 第十】九,条,。。热用户应当及时交纳!热费 》。     热力!经营单?位可以制定优惠措施!鼓励热用户提—前交纳热《费 第二!十条:。对冬季取暖用热【的热力生产、热力经!营单位应当按当地】人民政府规定的【供热期供热因特殊情!况延迟?供热或者提前停止】供热的必须提前【告知热用户说明原因!并于供热期结束之】日起:30日内《按设区的市、扩权】县(市)人民政【府的规定向热—用户退还相应的热费! , 第二【十,一条热力经营单位】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服!务标准和质量—提供服务 !     因热【力,经营单?位原因达不》。到国家规定的温度等!服,务标:准和供热《质量:的热力?经营单位应》当及时向热用—户说明?。原因对冬季取暖用热!的必须于《供热期?结束之日《起,3,0日内按设区的【市,、,扩,权县(市)人—民政府的规定向热用!户退还相《应的热费;对企【业生产用热的按双】方签订的《合,同,。。执行 》 第二》十二条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应当采取【措施对享受最低【生活保障及其他【特殊困难的群—体实行救助 【 : 第二十》三条:。县级以上人民—。政府价格主管部【门违反本办法—规定未按《规定制定或》者调整热《力价格的由同级人】。。民,政府或?者上级人《。民政府价格主—管部门责《令改正;情节—严重的对直接负责】的主:管人员和《其他直接责任—人员:依法给予《行政处?分 — 第二十四》条热力生产、热【力经营?单位不执行》设区的市、扩权县(!市)人民政府制定的!热力价格的由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价格主管部》门按:中华人民《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!给,予行政处罚 ! 第二十五—条本办法自2—0,07年7月1日起施!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