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河北省燃气【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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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人民政府!。令〔2012—〕第6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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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—。北省燃气管理办法已!经,2012年》9月27日省政府第!110次《常务会议《通过现?予公布?自,201?2年12月1日起】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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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长?。。 张庆伟
【 , 2012年10月!3,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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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【 总 《则,
第一《条 为《加强:燃气管理规范燃气】经,营和使用行》为保障?。公民:生命财产和社—会公共安全根据【国务院城镇燃气管】理条例?结合本省实际制【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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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条 本《。办法适?用于本省《行政区域内燃—气发:展规划与《。应急保障、燃—气经营与服务、【燃气:设施建设与保护、】燃气燃烧器具—安装与维修》、燃气?安全事?故预防与《。处,理及相关《管,理活动
》 : 天然气【、液化石油气的【生产:和进口门站》以外的天然气管【道输送燃气作—为工:业生产原料的使【。用沼气、《秸秆:气的生产和使用【不适:用本办法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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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:第三:条 ?省住房?城乡建设主》管部门?负责全省的燃气【管理工?作
? ? : 设区的市》、县:(市)人民》政府确定的燃气管】理部门负责本行【政区域内的》燃气管理工作—
? 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其他有关《部门依照《。本办:法和其?他有关法《律、法规的规定【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!责有关燃《气管理工作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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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!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!门应当建《立健:全燃气安全监督管】理制度鼓励、支持】燃气科?学技:术研究推广使用安】全、节能、》高效、环《保,的燃气新技术—、新工艺和新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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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】燃气行?业,协会应当《建立:行业自律机制依【法制定行业行为准】则和:。服,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!者和燃气用户合法权!益督促?燃气经营《者守法经营、诚实守!信、严格自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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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》 燃气规划建设【与应急保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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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《 县级以上人民】。政府燃气《管理部门《应当会同有关部门】依据国民《经,济和社会发》展规划、土》地利用总体规划【、,城乡规划、能源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】气发展规划》。。编制本?行政区域的》燃气:发,展规划报本》级人民政府批—准后组?织,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!政府燃气管理部门】。备案
【 燃气发展规划!的内容应当包括【规划时限、发展目标!、燃气?。气源、燃《气种类、燃气—供应方式和规模、】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!时序、燃气设—施建设用地》、燃气设施保护范】围、燃气供应—保障:措施和安全保障【措施等?
第!七条: , 城乡建设应当【按城乡?规划和燃气发展规】划的要?。求配套建设》燃气设施或》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!用,地预留的燃气—设施配?套建设用地》。未经法?定程序?批准任何单》位和个人不得占【用或者改变用途
】
城】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在依法《核发选址意见书、】建设:用,地规划许可证或【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时应?当就燃气设》施建:设是否符合燃气发】。展,规划征求燃气—管理部门的意见【燃气:管理部门《应,当在10《个工作日内出具意】见书
】 第八条》 在燃《气管网覆《盖,范围内不得另—。外建设独立》的管道供气》设施:已经建成的独立【。管道供气《设,施应当并入》燃气管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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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】条, 燃气设施建【设工程竣工》。后建:。设单位应当依法【进行竣?工验收未经验—收,或者经验收不合格】的不得?。投入使用
! 建《设单:位应当自燃气设施建!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!之,日起15日内将竣工!验收情况《。报所在地《燃气管理部门—备案
《 在管】道燃:气供气规《划区域内与新建、】改建、扩建》。工,。程配套建《设的:管道燃?气设施应当与主体】工程同时设计、同】时施工、同》时竣工验收》
【 ,第十条 》县级以上《人,民政:府应当建《立健:全燃气?应急储备制度组【织编制燃气》应,急预案加《强演练采取综—合措施提《高,燃气:应急保障能力建设】燃气供应应急—保障设施《确保在燃气供应【严重:短缺或者《。。供应中断等突发【事件:发生后能够优—先保障居民生活【。燃气供?应,
第三《章 燃气经—营与:服务:
第十《一条 从事燃气经!营活动应当》取,得燃气?。经,。。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!的经营范围、经【营类别、《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!。气,经营活动
! , , 个人从事瓶装【液化石油气》经营活动的必—须具备包括》由接卸、《储存、?。灌装、倒残等完整】生产工艺《的液:化石油?气储配?站方可申请燃气【经营许可证
【 《 :申请人凭燃气—经营:许可证?到工商行政》。管理部门依法—。办理登记《手续
! ,。第十二条 从事】燃气经营活动—的应当具备下—列条件
! (一《)符合燃气发展规划!要求:依法取得规划选址】意见书或者规—划许可证;》
(!二)有符合》国,家,标准的燃气》气源和燃气设—施工程项目经验收合!格;
— (三)【有,固定的经营场所、完!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!健全的经营方案【;
《 (四)】主要负责人、—安全生产管理—人,员,以及运行《、维:护和抢修人》员经:专业:培训:并,考核合格;
【 ? (五)有与经!营规模?、类别相《适应的注册资本金】和专业技术人员【
— 第十三条— 从事燃气—气源:销售的?、从事瓶《。装,液化石油气经营【的,、液化天然气加气站!、,压缩天然气加气子】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!由设:。区的市燃气管理部】门核发?报,省住房城乡建设【主,管部:门备案?
? 跨设区】的市经营燃气气源销!售的、管《道燃气经营企业、】从事液化天然—气经营的、压缩【天然气?加气母站其燃气【经,营,。许可证由省住房【城乡:建设主?管部:门核发
— ,
? 第十四条》 申请《燃气:经,营许可?证,的应当向燃》气管:理,。部门:提,交下列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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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:一)燃气《经营许可《。证,申请表;《。
】(二:。)工商行政管理【部门出具的名称预】先核准通《知书;
】 (《。三)验资《报告;
》 (四】)主要负责人、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!职,务、职称、安—全技能考核合—格证:书以及?运行、?维护和抢修》人员经?专业培训《并考核合格的证书;!
》 (五)—经营场所和》办公场所证明;
! (六)!燃气工程项目规划】、施工许可等—批准文件、工程竣工!验收文件和特种设】备、建设《工程消防验》。收,意见等资料》;
:。
《 (七)—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!意向书气源来源【证明;
》 (【八)企业安全—生产管?理,制度安全技术岗【位操作规程事故应】急抢险预案和抢险】车辆及设备名录企】业,服务规范《等
《 管道【。燃气:经营: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!的条件外还应当提】供当地人民》政府:或者燃气管理部门】为其划定的》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!者特许?经营协?议,
《。 燃气管理部!门应: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!20个工作日内作】出决定不《予许可的应当—书面向申《请人说明理由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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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五,。条 变更燃气【经,营许可证载明内【容的应当向原核发部!门,提出:变,更申请?。并,提交相关资》料,经审查符合条—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!依法予以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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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】条 :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!。效期:为5年有效期满后】燃气经营者继续从】事燃气经营》活,动的应当在许—。。可证有效期满—90日前《向原:核发部门提出换【。证申请?经审:查,合格后换《领新:证
? :
第十七条】 管?道燃气经营者—应当每2年至少对】用,户使用的《燃气设施、燃—气计量表和燃气【燃烧器具及连接【件和紧固《件免费提供一次入户!安全检查并建立【完整的?检查档案
【 管道燃气!经营:者巡查人员入户检】查时应当提前—通知管道燃气—用户并?出,示有:效工作证《件
】 管道燃气经营者】应当将检《查结果书《面告知用户对用户】不遵守安《全用气规定出现【安全隐患的》应当提醒用》户整改用户应当及时!进行整改;用—户不:按规定落实整改可】能,。造成安全《事故的管道燃—气经营者应当停止供!气并:在隐:患消:除后立即恢》复供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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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用户应?。当对:管道燃气经营者【入户检查予以—。配,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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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! 管道燃气经营【。者对其供气范—。围内的市政燃气设】施、建?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!分以外的燃气设施】承担运?行、维护、抢修和】更新改造的责—任
》。。 管道燃气】经,营者维护、抢修和更!新改造?建筑区划内业主专】。有部:分以外?的燃气?。。设施时物《业服务企《业和管道燃》气用户应当予以【配合
! 第十九条 管】道燃气经《营者因施工、—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!调整供?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!应当将作业时间【和影响区域提—前,48小时予以公告并!书面:通知燃?气,用户施工、检—修等原因消除后【应当及时恢复正常】供气恢?复供气时间必须事先!通知燃?气用户但不得—在22时至次—日6时之间向—居民:用户恢复供》气因突发事件—影响供?气的应当及时—通知燃气用户—并采取紧急措施
! ? 燃气经营者停!业、歇业《。的应当?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!气,用户的正常用气作】。出安排并在9—0日前向所在地燃】气管理?部门:报告:经批准后方可停业、!歇业
】 第二十条 燃!气,管理部门应当—建立:健全:监,督管理制《度,对,燃气:经,营者:的,经营活?动、服务情况、设备!设施:安,全状况等进行—监督检查并将监【。督检查结果向社【会公:布
】 第二十一条 【 新型复合》气体燃料用于经营使!用的:应当:经省住房《城乡:建设主管《部门组织《专家:鉴定经鉴定合格【的方可投入使用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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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二,条 燃《气经:营者应当对其从事】。瓶装液化石油气【送气服务人员实行持!证上岗制度并—加强对送气服务【人员和车辆的管【理承担相应的—责任:
》 从《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!。装活动应当遵—守法律?、法规和国家标准有!关气瓶充装的规【定
?第四章 燃气使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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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【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!当在批准的供气区】域内向具备用气【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!供供气服《务并与管道燃—气用户依法签订【供用:气合同明确双方【。的权利和义务—保证安全稳》定供气对供》气区域?内符合用气条件【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!理由不得拒绝—供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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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四条 管道燃】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!围改变燃气用途或】者过户、安装、改装!、拆迁?固定的燃气设—。施的应当到管道燃】。气经营企业办—理相关?手续:并按:国家有关工》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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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五条 管道燃气经!营,者,对燃气计量装置应当!依法进?行检定燃《气计量装置》使用到规定年限后】由管道燃《气经营者《负责:更换所需费用—计入企业成本
! ,。 《对管道燃气计—量装置准确度有异】议的可以申请有资质!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!经检定燃气计量装】置符合标准的—检定费用由申请【方承担;不》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!由被:申,请方承担并退—还或者?补交燃?。气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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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二十六条 ! 燃气燃烧器—。具生产?单位、销售单—位应当设立》或者委托设》立售后?服,务站点配备经燃气】管理:部门考核合格的燃】气,。燃烧器具《安装、?维修人员负责售后】的安装、维修—服务
—
第二十七条! :燃,气燃烧?器具安装《、维修企业应—当遵守下列规定
! , : (一)按国家!标准和规《。范安装?、维修燃气燃烧【器具:。安装、维修》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!。。标准;?
《 (二—)不得限定用户【购买其指定产品【;
》 (三)【不得擅自移动燃气】计,量表和表前燃气【设施:;
》 (四)【燃气燃烧《器具安装后》向,燃气用户提供安【装检:验合格证书;—
【 (五)设定—不低于?1年:的安装保《修期
— 对燃气用】户提供的不符合标】。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!。者燃气用户提出的不!符合安全《规范的安装、维【修要求燃气》燃烧:器具安装《、维修人员为—保障用气《安全应当向用—户说明有关技术规】范、标准要求其采】用,合格器具或者采取符!合安全规范》的安装方式
—
第】二十八?条 燃气管理部门!应当:。向社:会公:布产:品目:录推广?并由燃气用户自愿选!择,使用:。燃气泄漏安全保护、!报警装置和具—有燃气泄漏安—全保护、报警装置的!燃,气器具保障燃气【燃烧使用安全
】第五章 燃气【设,施,。保护
第》二十九?条 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在核【发建设工程许可证】时应当按国》家和本省《的有关规范要求【保障施工地界内【原有燃气设施的【安全
《
第三】十条 在生产【、输配和储存燃气】的场所明火作业【必须遵守有关—安,全管理和安》全操:作的规?定在:带气的燃《气管道上《施工作业必须—采取:消防:安全:措施并由专业人员】操作
【
第三十一【条, :燃气经营者改动市】政,燃气设施《应当制定改动方案】并符合下列规—定报设区《的市、县《(市)燃气管理部】门批准
》 《 (一《)符:合燃气发展》规划;
】 (二)明确安!。全施工?要,求;
— : (三)有安全防!护和保障正常用【气的措施;
】 , (四)燃气!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!有关材料
》
第六章 —燃气安?全事故预防》与处理
第三十二!。条 燃气管—理,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!、公安机关消—防机构等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】。各自职责对燃气【经,营、燃?气使用的安全状【况等进行监督检【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!隐,患,的应当?通知燃?气,经营者、燃》气用户及时采—取,措施消除隐患;不】及时消?。除隐患?可能严?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!关部门应当依—法采取措施及时组】织消除隐患有关【单位和个《人应当予以配合
!
《 第三《十三条 燃—气管理?部门应当会同有关】部门:制定燃气安全—事故应急《。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!组,成、职责、》。。应,急行动方案等内【容建立燃气事故统】计,分析制?度,。定期通?报事故处理结果
! 燃【气经营者应当制定】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!应急:。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!必要的?应急装备、器材并】定期组?织演练
! 第三十四条 】 燃气?管理部门应》当加强对燃》气工程建设、经【营、使用、》。设施保护、》燃,气燃烧器具安—装,、维修等活动的【监督检查监督检查】。时可:以采:取下:列措施
】 (一)—查阅复制《有关文?件和资料;
! , (二》)向相关人员了解】情况作好记》录;
! (三)进入现场检!查;
》 》(四)对存在—安,全隐患的责令改【正
— , 有关单位和【个人对依法》实施:。的监督检查应—当予以?配合
—
第三十五条! 燃气经营者【应当建立健全燃【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!理体系定期对燃气设!施进行安全评估对】。运行满10年以上】的输配管网应—当每年至少》检,查一次发现燃气安全!事故隐患的》应当及时采取措施】消,。除隐患安全评—估报:告应当报所在—。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!
》
第三十六条 !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!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!时对:影响抢险抢修的有】关设施在最》大限度地减少—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拆!除并通知有关部【。门,因此造成的损失【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!事故责任《人负责赔偿
【
第三十!七条 发生—燃,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!燃气经营者必须【采取紧急避险措施】的,。公安机关应当支持】。燃气经?营者实施入》户抢险、抢》修作业燃气用—户必须予以配合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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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八?条 发生燃气安】全事故后燃气管理】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!和公安机关消防【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!根据各自《职,责立即采取措施【防止事故扩大根【。据有关情况启动燃】气安全事故应急预】案
第七章 燃!气用户权益保护【
第?三十九条 燃【气经营者应》当向燃气用》。户,持续、稳定、安【全供应符合国家【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!燃,气,用户安全用》。气,、节约?用气制定安全用气规!则并免费向用户发放!
】。燃气经营者应—当公示业务流—程、服务承诺、收费!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!息并按国家和本省】燃,气服务标准》提供服务
— , 《 燃气经营者应当设!置并向社会公布服务!电话:和抢险抢《修电话设专人每日】24:小时值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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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十条》 :燃气用户《有权就燃气收—。费、服务等事项向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】询燃气经营》者应当?自收到查《询申请之日起5日内!予以答?复
【 ,。 燃气用户有权【就燃:气,收费、?服务等事项向县【级以上人民政—府价格?主管部门、》燃气管理《部门以及其他—部门进?。行投: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!投,诉举: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!电话和?电子邮箱地址—等受理有《关燃气安全、—收费和服务》。质量的投诉》。燃,气管理?部门应当自收到【举,报或者投诉之—日起15个工作【日内作出处理—涉及安全的应当立】即作出处理
!
第》四,十一条 燃—气经营者停止供气】、,调整供气量》时,应当履行明确—告知义务
! 燃气经营者不!得要求燃气用户【购买其指定的产品】或者强买强》卖、强制接》气,、强:。行搭售等强制服务
!。
— 第四?十,二条: 有下列》情况之?一的燃气管理—部门应?当采取启动》燃气应急《预案、逐级动用应】急储备、协调有关】部门或者单位—紧急:调度:、要求管《。道经营者及》时,恢复:供,气等: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!正常用气
》。
(】一):管道燃气经》营者临时调整供气】量或者暂停》供气未及时恢复正】常供气的;
—
【(二)管道》燃,气经营者因》突发事?件影响供气未采取】紧,急措施的;》
《 : (三)燃—气经:营,者,。擅自停业、歇—业的:;,
,
【(四)燃气管理部门!依法撤回、撤销【、注销、吊销燃气经!营许可的《
《
第》四十:三条 燃气—。经,营者在接到》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!和燃气燃烧》器具:。发,。生漏气的报告后【。应,当立即?派人抢修;燃—气经营者接到其【他故障的报修应当】按约定的时间—派人维修
— 《 因维修不及时】造成燃气用户直接】经济损失的燃—气经:营者应当给予—赔偿
《 ,
第—四十四条 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价—格主管部门确定【和,调整管道燃气销售】价格应当召开—听证会征求》管道燃气《用户、?管道燃气经营者【和有关方面的—意见
【 对不符合法律!。、法规和价格主管】部门规定的》燃气价格或》。者燃气服务收费燃气!用户有?权拒付?。。
第八章 法】律责任
第四【十,五条 ?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及其《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!有关部门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的对》直接负?责的主管人》员,和其他直《接责任?人员依法给》予处:分;直接负》责的主管人员和其】他,直接责任《人,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!
《 (一)不依】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!。或者办理批准—文件的;
— 》 (二)发现违法】行为或?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!举报不予查》处的;
】 ?(三)其他未依【照本:办法规定履行职【责行为的
!
第《四十六条 公民】、,法人或?者其他组《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!从事燃气《经营:活动的燃气管理、工!商行政管理部门【、公安?机关应当《责,令停止违法》行为依法予以取缔】;造成损失的依法】承担赔偿责任
】
—第四十七《条 燃气经营者】未按许可《证规:定,的范围经营倒卖、抵!押、出租、》出,借,、转让、涂改燃气】经营许可《证要:求燃气用户》购买:其,指,。定的:产品或者接受其【提供的服务》。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!令限期改正》逾期未改正的依法】处以罚款;情—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!营,许可证?并通:知工商?行政管理、质量【。技术监督《。等部门注销相应【的证照;造成损失】的依法承担》赔,偿责任
【
,
第四十八条】 :燃气管理部门发【现不再符合》法律法规规定的【条件或者严重违【反,。国家标?准规范存有重大安全!隐患的应当》责令燃气经》。营者:限期进行整改—逾期未整改》或者:整改不合格》的注销许可》证责:令停止经营并通知】工,商行政管理、质量技!术监督等部门注【销,相应的证《照
【 第四十》九条 擅》自为:非自有气瓶充—装燃气的由质量技】术监督部门》责令限期改正—情节严重的暂—停充装吊销充装【许,。可,证;销售未经许可的!充装单位充装的【。瓶装燃气的由质量技!术监:督部门责令限期【改,正并依法处以罚款
!
:
《 第:五十条 燃—气经营者违反燃气价!格和服务收》费管理规定》的由价?格部门责令限—期改正?。可以并?处罚:。款;情节严重—的责令停业》整,顿或者?由工商行政管理【。部门吊销《营业执照
—
第五十!一条 《燃气:燃烧器具《安装、维修企—业不按国家》标准和规范安装【、维:修燃气燃烧器具【安装、维修材料和配!件不符合国家标准;!限定用户购》买其指定产》。品;擅?自移动燃气计—量表和表前燃—气设:。施;:。燃气燃?烧,器具安装后不—向燃气用户提供安】装检验合格证书;未!。设定不低《于1年的安装保修】期的由燃气管理部】。门,责令限期《改正、停止违—法行为;构》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?责任
《第九章 附 则!
第五十二条 !本办法自2》012年《12月1日起—。施行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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