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》 河北省燃气—管,理办法 !河北省人民》政府令〔20—12:〕第6号 【 河北省】燃气管理办》法已:经2:012年《9月27日》省,政府第110—次常务会《议通过现予》。公,布自2012年1】2月1日《起施行 省长 】张庆伟 】2,012?年10月3》0日 第一章! 总 则 】第一条 为加强】燃,气管理规范》燃气:经营和使用》行为:保障公民生命—财产和?社会公共《安全根?。据国务院城》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!。本省实际制》定本办法 ! ?第,二,条 本《办法适用《于本省行《政区域内燃气发展】规,划与应急《保障:、,燃气经营与服务、】燃气设?施建设与保护、燃】气燃:。烧器:具安装与维修、燃】。气安全事《故预防与处理及【。相关管理活动 】  ?   天然》气、液?。化石: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!站以外的天》然气管道输送燃气】作为工业《生产:原料的使用沼气、】秸秆气的生产和使】用,不适用本《办法 》 ? 第?三条 ? 省住房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】负责:全,省的燃气管理工作】。  》 ,  设区的市、县(!市):人,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!理,部门:负责本?行政:区域内的燃气管理】工作   】 , 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》其,他有关部门依照本】办法和?其他有关法律、【法规的规定》在各自职《。。责范围内负责—有关燃气管理工【作 《 第—。四条 ? ,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:及有关部门应当【建立:健全燃气《安,全监督管理制度鼓励!、支:持燃气科学技术【研究推广《。使用安全、》节能、高效》、环保的燃气新技术!、新工艺和》新产品 — : 第五条 燃!气行业协会应当【建立: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!定行业行为准则和】服务规?范维:护燃气经营》者和燃气《。用户合?法权益督促》燃气经营者守—法经营?、,诚实守信、严格自律! , 第二章 —燃气规划建设—与,应急保障 第六】条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燃气《管理:部门应当会》同有关部门依—据国民?经济和社《会发展规划、土地】利用总体规》划,。、,城乡:规划、能源规划【以及上?一,级,燃气发展规划编【制本行政区域的燃】气发展规《划报本级人民—。。政府批准后组—织实施并报上一【级,人,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!备案 —   ? 燃: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!当包括规划》时限、发《。展目:。标、燃气《气源:。、燃气种类、燃【气供应方式和规【模、燃气设施布局和!建设时序、燃气设施!建设:用地、燃《气设施保《护范围、燃》气供应保障措施【和安全保障措施等】 第!七条 城乡建设应!当按城乡规划和【燃气发展规划—的,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!施或者预《留燃气设施》建设用地预留的燃】气设施配《套,建设用地未》经,法,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!和,个人不得占用—或者改变用途 【     【。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在依法核《发选址意见书、【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!。。规划许可《证时应?当就燃气设施建【设是否符合》燃气:发展规划征求燃气】管理部门《的意:见,燃气管理部门应当】在1:。0个工作日内出具】意见书 《 — 第八条 在燃】气管网覆盖范围内】不得:另外建设独》立的管道供气设【。。施已经建成的独【立管道供气设—施应当并入燃气管】网 — 第九条 【 ,燃气设施建》。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!位,应当依法进行竣工】验收未?。经验收或《者经验收不合格【的不得投入使—用 : ?    建设单【位应当自燃气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!收合格之日起1【5日内将《竣工验收情况—报所:在地燃气管理—部,门备案 》     在管】道燃气供《气规划区《域内与?。新建、?改建、扩建》。工程配套建设—的管道燃气》设,施应:当与主体工程—同,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】、,同时:竣工验收 》 ? , , :第十条 县级以上!人民:。政府应?当,。建,立健:全燃气应《。。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!燃,气应急预案》加强演练采取综【合措施提高》燃气应?急保障能力建设【燃气供应应急保障】设施确保在燃—气供应严重短缺或者!供应中断等突发【事,件发生后《。能够优先保障居民】生活燃气供应 第!三章 ? 燃气经《营与服务 —第十:一条 从事燃气经!营活动应《当取得燃气经—营许可证《并,依照许?可的经营范围—、经:营类别、期》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!经营活动《。。 :     —个人从事瓶装液化石!油气经?营活动?的必须具备包—括由:接卸、储存、—灌装、?倒残等完整》生产:工艺:。的液化石油》气储配?站方:可,申请燃气经营许【可证   】  申请人凭燃【气经营许可证到工】。商行政管理》部门依法办》理,登记手续 》 : 第—十二条 》从事燃?气经营活动的—应当具备下》列条件 —。 ,   ? (一)符合燃气】发展规划要求—。依法取得规划选【址意见书《或者规划许》可证; —     (二)有!符合国?家,标,准的燃气气源和【燃气设?施工程项目经验收合!格; 《 ,     》(三:)有:固定:的,经营场所《、,完善的安全管理【制度和健《全的经营方》案,;     !(四)主要负责人】、安全生产管理【人员以及运》行、维护和抢修人员!经专业?培训并考核合格; !  《   (五》)有与经营规模【、,类别:相适:应的注?册资本金和专—业,技术人员 ! 第《十三条 《 从事?燃气气源销》售的、从事瓶装液】化石油气《经营的、液化天然气!加气站?、压缩天然气加气】子站其燃气经营许可!证由:设区的市《燃气管理《部门:核发: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!管部门备《案  —。   跨设区—的市经营燃》气,气源销?售的、?管道燃气经》营企业、从事液化天!然气经营《的、压缩《天然气加气母站其燃!。气经营许可证由省】住房城乡建》设主:管,部门核?发 !第,十四条 》申,请燃气?经营许可证的应【当,向,燃气管理《部门提交下列材【料     !。(一)燃《气经营许可证申请】表; ?     【(二)工商行—政管理部门》出具的名称》预先核准《通知:。。。书;    !。 (三)《验资报告《;    】。 (四)主要负【责人:、安全?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!、职称?、安全技能考核【合格证书以及运行、!维护和抢修》人员经专业培—训并考核合格的证】书; ?。     (五!)经营场所》和办公场所》证明;  】   (六)燃气工!程项目规划、—施工许可等批—准文:件,、工程竣工验收文件!和特种设备、—建设工程消防验【。收意见等资料; ! ,    《 ,(七)?供气协?议书或者供气意【向书:气源来?。源证明; 【     (八【)企业安全》生产管理制》度安全技术岗—位操作规程事故应】急,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!及设备名录企业【。服务:规,范等 《    》。。 管道燃气经营企】业除具备前款规【定的条件外还—应当提供当地人民】政府或者燃气管【理部门为其》划定的经营》区域证明文件或者】特许经营《协议 》    《 燃气管《理部门?应当自受《理申请之日起—20个工作日内作】出决定不予许—可的应当《书面向申请人说明】理,由 ? ,。 ?。。 第十五条 】变更燃气经营许【可证载明内容的应】当向原核发部门【提出变更申请并【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!。符合:条件的原核》。发部门应当依—法予以办《理 : , , 第—十,。六条 ? 燃气经营许—可证有效期》为5:年有效期《满后燃气《经营者继《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!的应当在许可证【有效期满90日前向!原核发部门提出【换证申请经审—查合格后换领新【证 : 第】十七条 管道【燃气经营者应当【每2年至少对用户】。使用的燃气设—施、燃气计量表和】燃气燃烧器》具及连?接,件和紧固件免费提供!一次入户安》全,检,查并:建立完整的检查【档案      ! 管道燃气经营【。者巡查人员入户检查!。时应当?提前通知《管道燃气用户—并出:示有效工《作证件?    【 ,。管道燃气经》营者应当将检查结】果书:面告知?用户对用户不—遵守安全《用气规定《出现安?全隐患的应当—提醒用户整》改,用户应当及时进【行整改?;用户不《按规:定落实整改可能造】成安:全事:故的管道燃气经【营者应当停止供气并!。在隐患消除后立即恢!复供气 —     用户【应,当对管道《燃气经?营,者入户检查》予以配合 — : , ?第十八?条 管道燃—气,经营者?对其供气范围内【的市政燃气》设施、建筑区划【内业主?专有部分以外—。的燃气设《施承担运行、维【护、:。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!任 ?   《 ,。 管道燃气经营者维!护、:。抢修和更新》改,造建筑区划》内业:主,专,有部:分以外的燃气设【施时物业服务企业和!管道:。燃气用?户应当予以配合 ! 第十】九,条 管道》燃气经营《者因施工、检—。修等原因需要—临时调整《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!的,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!响区域提前48小时!予以公告《并书面?通知燃气用户施工】。、检修等《原因:消,除,后应当?。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!复供气时间必须【事先通知燃》气用户但《不得在22》。时至次日6时之间】向,居民:用户恢复供气因【突发事件影响供气】。的,应,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!并采取紧急措施【 ?     燃气经营!者停业、歇》业的应当对》其供气范围内—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!气作出安排》并在:90日前向所—在地燃气管理部【门报告经《批准后方可停—业、歇业《。 第!二,十条 燃气—管理部门应当建【立健:全监督管理制度【对燃气经营者的经】营活:动、服务《情况、设备设—施安全状况》等进行监督检查【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!社会:。公布 ? , —第,二十一条 新【型复合气体燃料用】于,经营使用的应—当经省住房城乡【建设主管《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经!鉴定:合格的?方可投入使用 【 【第二十二条》 :燃气经营者应—当,对其从事瓶装液【化石油气送气—服务人?员实行?持证上岗制度并加强!对送:气服务人员和车辆】的,管理承担相》应的责任 】。    从事瓶装】。液化石?油气:充装:活动应当遵守—法律、法规和国家】标准有关气》瓶充装的规定 【 ,第四章 燃气【使用 第》二十三条 管道燃!气经:营者:应当在批准》的供气区域》内向具备《用气条件的单—位,和个人?提,供供气服务并与【管道燃气用》户依法?。签订供用气合同【明确双方的权利【和义务保证安全稳】定供气对供气区域】内符合用气条件【的单位和个人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】绝供气 — 第—二十四条 管道燃!气用户需扩大用气】。范围改变《燃,气用途或者过户【、安装、改装—、拆迁固定的燃气设!施的应当到管道燃气!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!续,并按国家《有,关工程建设标—准实施作业 【 ? 第二十—五条 管道燃气】经营者对燃气计【量装置应当依—法进行检定燃气【计量:装置使用到规定年】限后由管道燃气经】营者:负责更换所需费用】计,入企业成本 —     对】管道燃气《计,量装置准确度有【异议:的可以申请有—资质的?计量检测机构—检定经检《定燃气计量装置符合!标准的检《定费用由《申请方承担;—不,符合标准的检定【费用由被申》请,方承担并退》还或者补交燃—。气,费用 》。 第二十】。六条 燃气燃烧器!具生产单位、销售】单位应当设立—。或,者委:托设立?售后服务站点—配备经燃气管理部门!考,核合格的燃》气燃烧器具安装、】维修人员《负,责售后的《安装、?维,修服务 】 第二十七【条 燃《气燃烧?。器具安装、维—修企业应《当遵:守下列规定 【     (【一,。)按国家标》准和:规范安装《、维修?燃气燃烧器具—安装:、维修材料和配件】符合国家标准—; 》  :  (二)不得【。限定用户购买其指】定产品; 【。  :   (三)不【得擅自移动燃气【计量表?和表:前燃气设施;—。   —  :(四)燃《气燃烧器具安装【后向燃气用户提供安!装检:验,合格证书; 【   《  (五《)设:定不低于1》年的安?装保修期 】。    对》燃气用户提供的【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!烧器具或者燃—气用户提出的不【符合安全规》范的安装、维—。修要求?燃气燃烧器》具安:装、维修人》员为:保障用气安》全应当向用户说明有!关技术?规范、标准要求其】采用合格《器具或者采》取符合安全规—范的:安装方式 ! 第二十八条】 :燃气管理部》门应当向社》会公布产品目录推】广并由燃气用户【自愿:选择使用燃气泄漏】安全:保护、?报,警装:置,和具有燃气泄漏安全!保护、报《警装置的燃气—器具保障燃气燃烧使!用安全 《。 第:。五章: 燃气设施—保护 第二—十九条 城乡规划!主,管部门在核》发,建设工?。程许可证时应当按】国家:和本省的有关规范】要求保障施工—地界内原有燃气设施!的安全 —。 , 第三—十条 在生产、】输配和储存燃气【的场所明《火作: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!管理和安《全操作的规定在带气!的燃气?。管道上施工作业必】须采:取消防安《。全措施并由》专业人员操作 ! 第三十】一条 燃气—经营者改动》市政燃气设施应当】制定改动方》案并符合下列—规定:。报设区的《市、:县(市)《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!  《   (一》。)符合燃气发展规】划; 》     (二【)明确安全施工【要求:; 》    (三—。)有安全防护和【保障:正常用气的措施; !     【(四)燃《气管理?部,门要求提供》的有关材料 【第六章 燃—气安全事故预防与】处理 第三十二】条 :。 燃:气管理、安全—。生产监督管》理、公安机关—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!。应当根据《各自职责《对燃气经营》、燃气使用的安全】。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!发现燃气安全—事故隐患的应当【通知燃?气经营?者、燃气《用户:及时采取措》施消除隐患;不及】时消除隐患可—能严重威胁》公共安全的有关部】门应当依法采取措】施及时组织消除【隐患有?关单位和个人—应当予以配合 【 : 》第三十三条 【燃气管理部门应【当会同有关部门制】定燃气?安,全事故应急预案【明确应急机构—的组成、职责、应】急行动方案等—。内容:建立燃气事故统【计分析制《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!结果 《  ?   燃《气经营者应当制定】本单位燃《气安全?事故应急《预案配备应急—人员和必要的应【急,装备、器材》。并定:期组织演练 【 第三十!四条 燃气—管理部?门应当加强对燃【气工:。。程建:设,、经:营、使用、设—施保护、燃》气燃烧器具安—装、维修等》活动的监督》检查监督检》查时可以采取—下列措施 】。    (一)查】阅复制?有关文?件和资料; 】     (二【)向相?关人员了解情况作好!。记,。录;  【   (三)进【。入现场检查》;     !(四)对存在安全隐!患的责令改正 !     有—关单位和《个人对依法》实施的监《督检查应当予以配】合, : : , 第三十五条】 燃气经营—者应当建立健全燃】。气,安全评估《和风险管理体—系定期对燃气设施进!行安全?评估对?运行满10》年以上的输配管网】应当每年至》少检查?一次: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!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!施消:除隐患安《全评估报《告应当报所在—。地燃气管理部门【备案 — 第三—十六条 抢险抢】修,人员在?处理燃气事故—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!险抢:修,的有关设施在—最大限度地》减少损失《的情况?下可:以,拆除并通知有关部】门因:。。此造:成的损失由》事故责任《单,。位,或者事?故责任人负》责赔偿 ! 第三十七条 !发生燃气泄漏等紧】急情况时燃气经【营者必须采》取紧急避险措施的】公安机关应当支持】燃气:经营者实《施入:户抢:险、抢?修作业?燃气用?户,必须予?以,。配合 ! 第三十八条 】发生燃气安全—事故后燃气管理【、安全?生,产监督?管理和公安》机关消防机构等有】关,部门:应当根据《各自职责立即采取】。。措,。施防:止事故?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!。动燃气安全事—故应急预《。案 第七章 【 燃气用户权—。益保护 第三【十九条 燃—气经营者应当向燃】气用户持《。续、稳定、安全供应!。符合:国家质量《标准的燃气指导燃】气,用户安全用》气、节约用气制【定安全?用气规则并免费向用!。户发放 【。    燃气经营者!应当公示《业,务流程?、服:务承诺?、收费标准和服务】。热线:。等信:息并按?国家和本省燃—。气服务标准提供【服,务  —   燃气经营者】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!布服务电话和—抢,险抢修电话》设专人每日24【小时值班 】 第》四十条? 燃气用户有权】就燃气收费、服【务等事项向燃—气经营者进》。行查询燃气》经营者应当自收【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!日内予以答复 【 :     燃气用】户有权就《燃气收费《、服务等事》项向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!门、燃气管理—。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进!。行,投,诉有关部门应当【建立投诉举》报受理制度公—。开,。投诉电话和电子邮】箱地址?等受理有关燃—气安全?、收费和服务质【量的投诉燃气管理部!门应当自收》。到举报或《者投诉之日起—15个工作日内作出!处理涉及安全的【应当立即作出—处理 【 : 第四十一》条 ?燃气:经营者停《止供气?。、,调整供气量时应当】履行明确告知义【务     !燃气经营者》不,得要求燃气用户【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!。者强买强卖、强制接!气、强行搭售等强制!服务 《 —第,四十二?条 有下》列情况之《一的燃气管理—部门应当采》。取启动燃气》应急预案、》逐级动用应急储备、!。协调:有关部门《或者单位《紧急调度、要求管】道经:营者:及时恢复《供气等措施保—障燃气用户的正【。常用气 —     》(一)管道燃气经】营者临时《调整:供气量或者暂停【供气未及时恢复【正,常供气的《;   【。  :(二)管道燃气经营!者因突发事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!急措施的; !    (三)燃】气经营者擅》自停业、歇业的;】 ?    《 (四)燃气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、!撤销、注销、—吊销燃气经营许【可,的 【 第四十三条 !燃气经营者在—接到燃气用户的【燃气设施和》燃气:燃烧器具发生漏【气的报告后应—当立即派《人抢修;燃气经营】者接到其他故—。障的报修《应当按约定的时间】派人:维修 《。 :    因维修不及!时造成燃气用户直接!经济损失《的燃气经营者应当】给予赔偿 ! : 第四十《四条 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】部门确?定和调整管》。道燃气销售价—格,应当召开听证—。会征求管道燃气用户!、管道燃气经营者】和有关方《面的意见 — :    对不符合】法律、法规》和价格?主,。管部:门规定的燃气价【。格或者燃气服务收费!燃,。气用户有权》拒付 第八—章 法律责—任 第四十五【条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!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!部门有下《列情形?之一的对直接—负责的?主管人?员,和其他?直接:责任人员《依法给?予处分?;直接负责的主管】人员和?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!行为构?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,责任 《 ,     (一【)不依法作出行政】。许可决定或者—办理批准文件的【;    】 (:二)发现《违法行为《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!的举报不予》查处的;  !   (《。三)其他未依照本】。办法规?定履行职责》行为的 《 , : 第四十【六条 公民、【法人或者其他组【织未经?行政许可擅自从【。事燃气经营活动【的,燃气:管理、工商行政【管理部门、》公安机?关应当责令》停,止,违法行为《依法予以取缔—;造成损失的依法承!担赔偿责《任, — 第四十七条 !燃气经?营者未按许可证规定!的范围经《营倒卖、抵押、出租!、出借、转让、涂】改燃气经《营许可证要求燃气用!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!或者接受《其提供的服务—的由: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!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!。依法:处以罚?。款;情节严重的吊】销燃气经《营许可?证并:通知:工商行政管理、质量!技术监督等部—门注销相应的证照;!造成损失的依法承】担赔偿责任 【 —第四十八条 【燃气管理部门—。。发现不再符》合法律法规规定【的条件或《者严重违反国家【标准规范存有重大安!全隐患的应当责【令燃:气经营?者,限期:进行整?改逾期未整改或者】。整改不合格》的注:。销,许可:证责令停止经营并】通知工商行政—管理、质量技—术监督?等部门注销相应【的,。证照 】。 第四十九条 !擅自为非自有—气瓶充?装燃:气的由质量技术【监督部门责令—限期:改正情?节,严重的暂停充—装吊销充《装许可?证;:销售未经许》可,的,。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!。燃气的由质》量技术?监督部门责令—限期改正并依法【处以罚款《 《 第五十条】 燃?气经营?者违:。反燃气?价格和服务收费【。管理规定的由价【格部门?责令限期改正—可以并处罚款;情】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!顿或者由工》商,行政管理部门吊销】营,。业执照 《 【第五十一条 燃】气燃烧器具》。安装、维修》企,业不按国家标—准,和规范安装、维修燃!气燃:烧器具安装、—维修材?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!标准;限定用户购】买其指定产品;【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!和表前?燃气设施;燃气燃烧!器,。具安:装后不向燃气—用户:提供安装检》验合:格证书;《未设:。定不低?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!的由燃气管理部【门,责令限期改》正、停?止违法行为;构【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:刑事:责任 第九章【。 附 《 ,则 第五十二条】 本办法自20】。12年12月1日起!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