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河北省燃气管理】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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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人民政府!令〔2012〕第6!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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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河北:。省燃气管理》办法已?。经,2012年9月2】7日省政府第1【10次?。常务会议通过—现予公?布自2?012年12月1日!起施:行
省《。长 张?庆,。伟 :
2》012年10月30!日
第一章】 总? 则
《
第一?。条 为加强—燃气管?理规范燃气经营和】使用行为保》障公民生《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!全根据国《务院城镇《燃气管理条例—结合本省实》际制: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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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,第二条 《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!行政:区域: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!急保障?、燃气经《营与服务、燃气设施!建,。。。设与保护、燃气【。燃烧器具安装与【维修、燃气安全事故!预防与处理》及相关管理活动
】
天】然,气、液化石油气的生!产,和,进口门站以外的天】然气管道《输送燃气《作为工业生产原【料的使用沼气、秸】秆气的生产》。和使:用不适用本办法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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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《条 省住房城乡】建,设主:管部门?负责全省的燃—气,管理工作《
— 设区《的市、?县(市)人民政府】确定的燃气管理【部门负?责本行政区域内的】燃气管理工》作
—。 ?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其他:有关:部门依照本办法【和其他?有关法律、法规的】规定在各自》职责范围内》负责有关燃气—管理工作《。
】第四: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?及有关部门》应当建立健全燃气】安全监督管理制度】鼓励、?支持燃气《科学: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!全、节能、》高效、环《保的燃气新技—术、新工《艺和新产品》
— 第?五条 燃气行业协!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!机制依法《制,定行业行《为准则和《服,务规:。范维护燃气经营【者和燃气《用户合法权益督促】。燃气经营《者守法经营、诚实守!信、严格自》律
第二》章,。 燃?气规划建设与应【。急保障
第—六条 ? 县级以上人—民,政府燃气管理部门】应当会同有关—部门依据国民经济】和,社会发展规划、土地!利用:总体规划、城乡规】划,、能源规划以—及上一级《燃气发展规划—编制本行政区域【的燃气发展规划【报本级?人民:政府批?准后组织实施并【报,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!管理部门备案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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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燃气》发展规划的内容应】。当包括?规划时限、》发展:目标、燃气气—源、燃气种类、燃】气供应?方,式和规模《、燃气?设施布局和》建设时序、》燃气设施《建设用地、燃气设施!保护范围、燃气【供,。应保障措施和安全】保障措施等
】
》第七条 城乡建设!应当按城乡规划和】燃气发展《规划的要求配—套,建设燃气《设施或?者预留燃《气设施?。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!设施配?。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!。程序批准任何—单位和个人不得【占用或者改》变用途
》 城乡】。规划主管部》门在:依法核?发选址意见书、建】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!许可证时应当就【燃气设?施建设是否符合【燃气发展规》划征求?燃气管理部门—。的意见燃气管理部门!应当:在10个工作日内】出具意见书
】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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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》条 在燃气管网】覆盖范围内不得【另外建设《独立的管《道,供气设施《已经建成《的独立管道供气设施!应,当并入燃《气管网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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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! 燃气设《施建设?工程竣工后》。建设单位应当依【法进行竣《工验收未《经验收或者》。经验收不合格—的不得投《入使用
— 建设【。单位应当自燃气设施!建设工程竣工验【收合格之日起1【5日内将竣工验收】情况报?所在地燃《气管:理,部门备案
】 在管道燃】气供气规划区域内与!新建、改建、扩【建工:程配套建《设的管道燃气设【施应:当与主?体,。工程同时设计—、同时施工》、同时竣工》验收
【
第十条 】。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应当建立健全【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!织编制燃气应急预】案,加强演练采取综合措!施提高燃气应急【保障能力《建设燃气《供应应急保》障,设施确保《在燃气供应》严,重短缺或者供应中】断等突发事件发【生后:能够优先保》障居民生活燃—。。气,。供应
第三章 】 燃气经营与服务】
:第十一?条 从事》。燃气经营《活动应当《。取得燃气经营许可】证并依照许可的【经营范围、经—营类别、期限和【规模:等从事?燃气经营活动—
个!人,从事瓶?装液化石油气经营】活动的必须具备包括!由接卸、储》存、灌装、倒残【等完整生产工艺【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!方可: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!
:。。 申请】。人凭燃气经营—许可证到工商—行,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!登记手续
】
第十—二条: 从事《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!。具,备下列条件》
】(一)符《合,燃气发展《规划要求依法取得规!划选址意见书或者】规划许可证;
【
(】二)有符合国家【标准:。的燃:气,气源和燃《气设施?工程项?。目经:验收合?。。格;
— (三)有固!。定,的经营场《所、完善的安全管】理制度?和健全的经营方案;!
(!四)主要负责人、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】以及运行《、维: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!培训并考核》。合格;
《
? , : (五)有与经营规!模、类?别相适?应的注册资》本金和专业技术人】员
】 第十?三条: 从事燃气气源】销售的?、从事瓶装液化【石油气经营的、【。液化天然气》加,气站、压《。缩天:然气加气《。子站其燃《气经营许可证由设】区的市燃气管理【部门核?发报:省住房城乡建设【主管部门备案
】 》 跨设区的市经营】燃气:气源销售的》、管道燃气经营企】业、:从事液化天然气【。经营的?、压缩天然气—加气母站《其燃:气经营许可证—由省住房《。城,乡建设主管》部,门,核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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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四条 申】。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!应当:向燃气管理部门提】交,下列材料
】。 (》。一)燃?气,经营许可证申请表;!
】(二)工《商行政管理》部门出具的名称【预先核准通知书;】
《 ? (三)《验资报告;
【 (四】)主要负责人—。、安全生产管理人】员的职务、》职称、?安全技能考核合【格证:书以:及,运行、?维护:和抢修人员经—专业培训并考核合】格的证?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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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!),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!。证明;
【 (六—),燃,气工程项目规划【、施工许可等—批准文件、工—程竣工验收》文件和特种设备、】建设:工程消防验收—。意见:等,资,料;
?
,。 》 (七)《供气:协议书?或者供气意向书【气源:来源证明;
【 (【八,)企业安全生—产管:理制度?安全技术岗位操作】规程事?故应急抢《险预案和《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!企业:服务规范等》
】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】除具备前款规定【的条:件外还应《当提供当地人民政府!或者燃气《管理部?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!域证明文件》或者特许经营—协议
! ,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!受理申请之》日起20《个工作日内作出【决定不予《许可的应当书面向】申请人说明理由
】
?。
《。第十:五条 《变更燃?气经营?许可证载明内—容的应当向原核发】部,门提出变更申请并】提交相关资料经审】查符合?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!当依法予以办理【
—。 第十六条 燃!气经营许可证有效】期为5年有效期【满后燃气《经营者继续从事【燃气经营活动—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!期满9?0日: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!换证申请经审查合】格后换领新证
!
第十【七条 管》道燃气经《营者应当每2—年至少对《。用户使用《的燃气设施、燃【。气计量表和燃气燃烧!器具及连接》件,和紧固件免费—提,供一次?入户安全检查并建】立,完整的检查档案
】
管道!燃气经营者巡查人】员入户检查时应当】提前通知管道燃【气用户并出》示有效工作证件
! , 管道燃气!经营:者应当将检查结【。果书面告知用户对用!户不:遵守安全《用气规定《出现安全隐患的【。应当提醒用户—整改用户《应,当及时进行整改;】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!改可: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管!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停!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!后立:即恢复供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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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用户应当对》管道:燃,气,经营者?。。入,。。户检查予《以配合
》
》 第十八条 【管道燃气经营—者对其供气范—围,内的市政燃气设【施,、建筑区划内—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!。燃气设施承担运【行、维护《、抢修和更新改造的!。责任
! 管道燃气》经营者维护、抢修】和更新改造建筑【区划内业主》专有部分以外的【燃气设施《时物:业服务企业和管【道燃气用《户应当予以配合
!
第【十九条 管道燃】气经营?者因施工《、检修等原》。因需要临时调—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!气的应当将作—业时间?和,影响区域提前—48:小时予以公告并书】面通:知,燃气用户施工、检修!等原因消除后应【当及时恢《复正常供气》恢复供气时间必【须,事先通?。知燃气用户》但不:得在:22时至《次日6时之间向【。居民:。用,户恢复供气因突【发事件?影响供气的应当及】时通知燃气用户【并采:取紧急?。措,施
《 ? 燃气经营—者停业、歇业的【应当对其供气范围】内的燃气用户—的正常用气作出安】排并在?90日前向》所在地燃《气管理部《门报: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!、,歇业
》
》第二十?条 燃气管理部门!应当建?立健全监督管理【制,度,对燃气经营者—。的,经营活动《、服务情《况、设备《设施安?全状况?等进行监督检查【并将监?督检查结《果向社?会公:布
】 第二十一条— :新型复合气体—燃料用于经》营使用的《。应,当经省住房》城乡建设主管部【门组织专家鉴定经】鉴,定合格的方》可投入使用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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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二?。条 :。 燃气?经营者应当对—其从事瓶装》液化石油气送—气服务人《员,实行持?。证,上岗制度并加强【对,送气服务人员和【车辆的管理承—担相应的责任
! 从—事瓶装液化石油气】。充装:活动应当遵守法【律、法?。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!。瓶充装?的规:定
?第四章 燃气使】用
第二十—三条 管道燃气经!营者应当在批准的供!气区域内《向具备?用气:条件的?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!服,务,并与管道燃气—用户:依法签订《。。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!的权利和义务保证】安全稳定供气—对,供气区域内》符合用气条件—。的单位和个》人无正?。当理由?不得拒绝供气
】
第二十!四条 ? 管道燃气》用户:需扩大?。用气范?围改变燃气用—。途或:者过户?、安装、改装、拆】迁固定的《燃气设?施的应当到管道燃气!经营企业办》理相关手续并按【国家有关《。工程建?设标准?实施作业
!
第二十五条 ! 管:道燃气经营者对【燃,气计量装置应当【依,法进行检定燃—气计量装《置使用到规定—年限后?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!责更换所《需费用?计入企业成》本
— 对管道燃气】计量:装,置,准确度?。有异议的可以申【请有资质《的计量检测机构【检定经检定燃—气计:量装置符合标准【的检定费用》由申请方承担;【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!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并!退还或者补交燃气费!用
》
第二十六条! 燃气《燃烧器?具生产单位》、销:售单位?应,。当设立或者》委托设立售》后服务站点配备经燃!气管理部门考核合】。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!装、维修《人员负责售后的安】装、维修服务
】 :
第二十七条! :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!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!列,规定
【 (一)按国家!标准和规范》安装、维修》燃气燃烧《。器具安装、维—修材料和配件符【合国家标《。准;
! (二?),不得:限定用?。户购买其指定产品】。;
? 《 , (三)不》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!表和表前燃气—设施:;
? —(四)燃气燃烧器】具安装后向燃—。气用户提供安装【检验合格证》。书;:
》 (五)—设定不低于1—年的安装保修期【
—。 对燃气用户提供!的不符合标准的燃】气燃烧器具》或者燃气用户提出】的,不符合安全》规范:的安装、维修—要求燃气燃》烧器:具,安装:、维修人员为—保障用气安》全应当向用户说明有!关技:术规范、标准要求其!采用合格器具或者采!取符合?安,全规范?的安装方式
【。
?
: 第二?十八条? 燃气管理部门应!当向社会公布产【品目录推广并—由燃气?用,户自愿?选择:使用燃气泄》漏安全?保护、报警装置和具!有,燃气泄漏安》全保护、报警—。。装置的?燃气器具《保障燃气燃烧使用】安全
第》五章 燃气设施保!护
第《二十:九条: 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在核发【建设工?程许可证《时应当按国家和【本,省的有关规范要求】保,障施工地界》内原有燃气设施【的,安全:
】第三十条 在生产!、输配和储存燃气】。的场所明火作业必】须遵守?。有关安全管理—和安全?操作的规定在带气】的燃气管《道上施工作业—。必须:采取消防《安全措施并由—专业人员操》作
【 第三《十一条 燃气经营!者改动市政燃气【设施应当制》定改动方案并符合下!列规定报设区—的市、县(市)【燃气管理部门批准
!
》 (?一)符合《燃气发展规划;
】
— (二)明确安【全施工要《求;
【 : (三)《有安全防护》和保障正常用气的】措施;
— 》(四)燃《气管理部门》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!
第六章 燃】气安:全事故预防与处【理
?第三十二条》 燃气管理—、,安全生产监督—管理、公安机关【消防:机构:等有关部门》应当: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!经营:、燃气?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!行监督检查发现燃】气安全事故隐—患,的应当通《知燃:气经营者、燃—气,用户及?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!。;,不及时消除隐患【。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!全的有关《部,门应当依法采—取,措施及?。时组织消除》。隐患有关单位和【个人:应,当予以配合
】
》第三:十三:条 燃气管理部门!应当会同有》关部:门制定燃《气安全事故应急【预案明确应急—机构的组成、职【责、应?急行动方《案等内容建立—燃气事故统》计分析制度》。定期通报事》故处理结果》。
燃!气经营者应当制【定本单?位燃气安全事故【应急预案《配备应急人员—和必要的应急装【备、器材并定期组】织演:练
《
第三十】四条 燃气管理部!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!程建设?、经营?、,使用、设施保护、燃!气,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!等活动的监》督检查监督检查时】可以:采取下?列措:施
【 (一)查阅复】制,有关文件《和资料;
【 》(二)向《相关人员《了,解,情况:作,好,记录;
《
【(三)?进入现场检查;【
? : ?(四)对存在安全】隐患的责令改正
】
《 , :有关单位《和个人对依》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!当予以配合
—。
:
第—三十五?。。条 燃气》经营者应当》建立:健,全燃气安全评估【和风险管理体系定期!对燃气?设施进行安全评估】对运行满10年【。以上:的输配管网应当每年!至少检查一》次发现?燃气安全事故—隐患的应当及时采】取措施消《。。除隐患安《全评估报告应当报所!在地燃?。气管:理部门?备案
! 第三十六》条 抢险抢修人】。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!急情况时对影—响抢险抢修的有【关,设施在?最大:限度地减少损失【的情况下《可以:拆除并通《知有关?部门因此《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!任单位或者事故【。责任人负责赔偿
!
《。 第三十七—条 发生燃气泄漏!等紧:急情况时燃气经【营者必须采取—紧急避?险措施的公安—机,关应:当支持燃《。气经营者实施入【户抢险、抢修作业】燃气用?户必须予以》配合
【
第三十八【条 发《生燃气安全》事故后燃气管理、】安,全,生产监督管理和公】安机关?消防:机构等有关》部门应当根据—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!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!有关情况启动—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!案
:
第七章 燃气】用户权益保护
】第三十九条 燃气!经营者应当向燃气】用户持续、稳定、】安,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!标准的?燃气指导燃》气用:户安全用气、节约用!气制定?安全用气《规则并免《费向用户发放—。
】燃气: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!流程、服务承—诺、收?费标准和服务—热线等信息并按国家!和本省燃气》服,务标准提供服务
】
》。 燃气经营者【应当设置并向—社,会公布服务》电话和抢险》抢修电话设专人【每日24小时值班
!
第四!十条 《燃气用户有权—就燃气收费、服务】等事项向燃气—经营者进《行,查询燃?气经营者应当自收】到,查询申请之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!
【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!气收费、服务—等,事项向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价格【主管部?门、燃气管理部门】以,及其他部门进行投诉!有关部?门应当建立投诉【。举报受理制》度公开投诉电话和】电子邮箱地址—等受理有关燃气安】。全、收费《和服务质量的投诉】燃气管理部门—应当自收到》举报或者投诉—之日起15》个工:作日内?作出:处,理涉:及安全?。的应当?立即作出处》理
!第四十一条 燃】气,经,营者停止供》气、调整《供气量时应当履【行明:确告知义务
】 燃气【经营者不得要求燃气!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】产品或者强买强卖】、,强制接气、》强行搭售等》强制服务《
【 第四十二条— 有下列情况【之一:的燃:气管:。理部门应当采取启】动燃:气应急预《案,、逐级动用应—急储备、协调有关】部门或者单位紧急】。调,度,、要求管道经—营者及时恢复供【气等措施保》障燃气?用户的正常》用气
— (》一)管道燃气经营】者临时调整供气【量或者暂停供—气未及时《恢复正?常供气的;》
,
— (二)管道—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!件影响?供气未采取紧急【措施的;
】 (三—)燃气经营者—擅自停业、歇业的】。;
— : (四?。),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!。。回、撤销、注—销、吊销燃气经【营许可的《
】。。第,。四,十三条? 燃气《经营者在接》到燃气用户的—燃气设施和》燃气燃烧器具发【生漏气?的报告后《。应当立即派人抢修】;燃气经营》者接:到其他?故障的报《。修应当按约定的时间!派人维修《
— 因?维修不?及时造成《燃气用户直接—经济损失的燃气【经营者应当》给予赔?偿
—
第四十四条】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价格主管【部门确定和调—整管道燃气销售价】格,应当召开听证—会征求管道燃气【用户:、,管道:燃气经营《者,和有关方《面的意见
! 对不符—合,。法律、法规》和价格主管部门【规定的?燃气价?格或者?燃气服务收费燃气用!户有权拒付》
第八《章 法律责任【
第四十五条【 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及其燃【气管理部门和—。其他:有关部门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的对直接负】责的主管人》员和其他直接责【任人员依《。法给予处《分;直接负责—的主管人员和—其,他直接责任人员的】行为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
》 (一)不依】法作出?行政许可决定或者】办理批准文》件的;
—。 》(二:)发现违法》行为或?者接到对违法行为】。的举报不《予查处?的;
! ,(三)其他》未依照本《办法:规定:履行:职责行为的
—
《
第四十六条】 公民、法人【。。或,者其他组织未经【行,政许可擅《自从:事燃气经营》活动的燃气管理、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】、公安?机关应当责令停【止,。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!缔;造成损失—的依法承担》赔偿责?任,
】第四十?七条 燃气—。经营者未按许—可证规定的》范围经营倒》卖、抵?押、出租《、出借、转让、【涂改燃?气经:营许可证要求燃气用!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!或者接受其提供的】服务的由燃气—。管理部门《责令限期改》正逾期?未改正的依法处以罚!款;情节严重—的吊销燃《气经营许可》证并通知《工商行政管》理、质?量技术监《督等部门《注销相?应的证照;》造成损失的依—法承:担赔:。偿责任?
《
第四十八条! 燃气《管理:部门发现不再—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】的条件或者严重违】反国家标准》规范存有重大—安全隐患《的应当责令燃气【经营者?限期进行《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!整,。改不合格的注销许可!证责:令,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!。行政管理、质—量,技,术,监督等部门注销相应!。的证:照
—
第四十九条 ! 擅自为非自—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由!质量技术监》督,。。部门责?令限期改正情节【严重的暂停充装吊】销充装许可证;【销售未经许可—。的充装单位充装的】。瓶装燃气的由—。。质量技术《监督部?门责令限期改—正并依?。法处以罚款
】
? 第五《十条 ? 燃气?。经营者违《反,燃气价格和服务【收费管理规定—的由价格部门责令】限期改正可以—并处罚款;情节严】重的责令停业整顿】或者由工商行政管】理部:门吊销营业执照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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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五:十一条 《 燃气燃《烧器具?。安装、维修企业不】。按国家标《。准和规范安装、维】修燃气燃烧器—具安装、维修材料】。和配件不符合—国家标准;限—。定,用户购买其指定【产品;擅自移—动燃气计量表—和表:前燃:气设施;燃气—。燃烧器具安装后不向!燃,气,用户:提供安装检验合格】证书:;未设定不低于1】年的安装保》修,期的由燃气管理部门!。责令限期改》正、停止《。违法行为《;构成犯罪》的依:法追究刑事》责任
《第九章?。 附 则
】第五十二条 本】。办法:自2012年1【2月1日起施—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