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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》。 河北省燃气管【理办法 !河北省人民政—府令〔?2012《〕第:6,号 》 河北省【燃,气管理办法已经【2012《年9月27日—省政府第11—0次常务《会议通过《现予公布自2012!年,12月1日起施行】 省?长 张庆伟 【 201—2年10月30【日 第一【章 总 则 !第一条 为加强燃!。气管理规范燃—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!障公: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!共安全根《据国务院城镇燃气】管理:条例:结合:本省:实际制定本办法 】 第二!条 本办》法适用于《本省行政区域—内燃气发展规划【。与应急保障》、燃气经营与服务】、,燃气设施建设与保】护、燃气燃烧器具安!装与维修、燃—气安全事故》预防与处理及—相,关,管理:活,动 :     天然!气、液化《石油气的《生,产和进口门》站以外的天》然气管道《输,送燃气?作为工业生产—原料的使《用沼气?、秸:秆气:的,生,产和使?用不适用本办法 】 , 第三】条 省住房—城,乡,建设主管部门负责】全,省的燃气管理—工作 ?    — 设区?的市:、县(市)人—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!理,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!内的燃?气管理工《作 《   ?  县级以上人民政!。府其:他有关部门依照本】办法:和其:他有关法律、法【规的规定在》各自职责范围内【负责有?关燃气管《理工作 《 第】四条: , 县: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及有关部门应】当建:立健全燃气安—全监督管理制度鼓励!、支持燃气科学技】术,研究推广使用安全】、节能、高效、环】保,的燃气新技术、新工!艺和新产《品 : : 第五条 ! 燃气行业协—会应当建立行业【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!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!。范维护燃气经—营者和燃气用户【合法权益督促燃气】经营者守法经营、诚!实,守信、严格自—律 第二章 】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!保,障 第六条 】县级以?上人民?政府燃气管理部门】应当会同有关部门】依据国民《经济和社《会,发展规划、土地【利用总体《。规划、城乡规划、】能源规划《。以,及上:一级:燃气:发展规划《编制本行《政区域的燃气发展】规划报本级人民【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!并报上?。一级人民政府—燃气管理部门备【案     !燃气发?展规划的内》容应:当包括规划时限、发!展目:标、燃气气源—。、燃气种类、燃【气供应方式》和规模、燃》气设施布《局和建设时序、燃】气设施建《设用地、《燃气设施保护范围、!燃气供应《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!措,施等: 【 第七条 城【乡建设应当按—城乡规划和燃气发】展规划的《要求配套《建设燃气《设施或?者,预留燃气《。设施建设用地预留】的燃:气设施配套建—设用地未经》法定程序批准任何】单位:和个:。人不得占用或—者改变用途 【。  ?   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在依法【核发选址意见书【、建设用地规—。划许可?证或者乡村建设【规划许可《证时应当《就燃气设施建设是】否符合?。燃气:发展规划征求燃【气管理部门的—意见燃气管理部【门应当在1》0个工作日内出【具意:见书 ! 第八?条 在《燃气管网覆盖范【围内:不,得另外建设独立的】管道供气设施—已经建成的独立【管道:供气设施应当并入】燃气管网 》 《 第九条 【 燃气?设施建设工程竣工】后,建设单位应当—依法进行竣工验收】未经验收《。或者经?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!入使用 —     建设单位!应当自燃气设施建】设工程竣工验—收合格?。之日起15》日内将竣《工验收情况》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!门备案 》 ,。   ?  在管道燃气供气!规划区域内》与新建、《改,建、扩建工程配【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!施应:当与主体工》程同时?设计、同时施工、】同时竣?工验收 】 第十条 】县级以上人》。民政府应当建立【健全:燃气:应急储备制》度组织?编制燃气应急预【案加强演练采取综】合措施?提高燃气应》急保障能力》建设燃气供》应,应急保障设施确【保在燃?气供应严重》短缺或者供应中断等!突发事件发生—后能够?优先保障居》民,生,活燃气?供应: 第?三章 《燃气经营与服务【 , 第十一条》 从事燃气经营活!动应当?取得燃气《经营: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!经营范?围、经营类别、【期限和规模等—从事:燃气经营活》动  —   个人》从,事瓶: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!动的必须具》备,包括由接卸、储【存、灌装《、,倒残等完整生产【工艺的液化石油气储!配站方可申请燃【气经营许可》证 ?  ?   申请人凭燃气!经营许?。可证到工商行政管】理,部门依法办理—登记手续 — : ? ,第,十二条? :从事燃?气经营活动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!   —。  (一)符—。。合燃气发展规划要】求依法?取得规划选址意【见,书或者规划许—可证;?     (!二)有符合国家标】。准的燃气气》源和燃气设施工程】项目经验收合格; !   》  (三《)有固?定的经营场所—、完善的《安全管理《。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!案;    ! (四)主要负责】人、安全生产管【理人员以《及运行、维护和抢】修人员经专》。业培训并考》核合格; 】  :  (五)有与【经营规模、类别相适!应的:注册资?。。本金:和专业技术人员【 》 : 第十三条 — 从事燃《气气源?销售的、从事—瓶装:液化石?油气经营的、—液化天然气加气站、!压缩:天然气?加气:子站其燃气》经营许可证》由,设,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!核发报省住》房城:乡建设?。主管:部门备?案     !跨设区的市经营燃】气气源销售的、管】道燃气经营企业、从!事液化天然气—经营:的、压?缩天然?气加气?母站其燃气经—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城!乡建设主管部门【核发: 《 第》十,四条: 申请《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!。当向燃?气管理部《门提交下列材料 ! ,   ? , (:。一)燃气《。经营许可《证申请表《;     !(二:)工商行《政管理部《门出具的名称预【先核:准通知书; 【  ?   (三)—验资报告; 】。     》(四)主要》负责人、安全生产】管理人员的职务、】职称、安全技—能考核合《格证书以《。及运行、维护和抢】。修人:。员经专业《培训并考核合格的】证书; 【    (五—)经营场《所和办公场所证明;! :     (六)!燃气:工程:项目规划《、施工许可等批准】。。。文件、工《程竣工验收文件和特!种设备、建设工【程消防验收》意见等资《料; 《   《  (?七)供气协》议书或者供》气意向?书气源来源证—明; —。    (八)企业!安全生产管》理制度?安全技术岗位操【作规: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!和抢险车辆及—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!范等 》   ?  管道《燃气经?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!定的条件外还应【当提供?。。当地人民政府或者】燃气管理部》门为其?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!文,件,或者特许经》营协议 【    燃》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!理申请之《日,起,。20个?工作日内作》出决定不予许可的】应当书?面向申请人说—。。明理由 【。 《第十五条《 变?更燃气?经,营,许可证载明》内容的应当向原【。核发部门《提出变更申》请并提交相》。关资料?。经审查符合条件的】原核发部《门应当依法予以办】。理 — 第十六条 !燃气:经营许可证有效期】为5年有《效期:。满后燃气经营者【。继续从?事燃气经营活—。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!。效期满9《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!提出换证申》请经审查合格后【换领新证 【 ? 第十七》条 管道燃气经营!者,应当每?2年至少对用—户使用的燃气—设施、燃气》计量表?和燃:气燃烧器具及连接】件和紧固《件免:费提: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!。并,建,立完整的检查—档案      ! ,管,道燃气?经营者巡《查人员入《户检查时《应当提前《通知管道燃》气用户并《出示有效工》作证件?  》 ,  管道燃气—经营者应《当将检查《结果书面告知—用户对用户不遵【守安全用气规定出】现,安全隐患的应当【提醒用户整改—用户应当及时—进行整改;》用户: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!能造成?安全事故的管道【。燃气经营者应当停止!供气并?在隐患消除后立【即恢复供气 】     用户【应当对管道》燃气:经营:者入户检查》予以配合 【 第十八条! ,。 ,管道燃气经营者【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!政燃:气设施?、建筑区划内—业主专有部分以【外的燃气设》施承担运《行、维?护、抢?修和更新《改,造的责任 》  《   管道燃气经】营者:维护、抢《。修和更新改造建【筑区划内业》主专有部分》以,外的燃气设施—时物业服务企—业和管?。道燃:气,用,。户应当予以配合 】。 【第十九条 》 管道燃气经营者】因施工、检修—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!供气量或者暂—停供气的应当将【。作业时间《和影响区域》。提前4?8小时予《以公告并书面—。通知燃气用户施【工、检修《等原因?消除: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!供气恢复《供气时间必》须事先通知》燃气用户但不—得在:22时至次日—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!恢复供气因》突发事件影》响供气?的应:当及:时通知燃气》用户并采《取紧急措《。施 》  :  :燃气经营者停业、】歇业:的应当对其供—。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!的,正常:用气:作出安排并在9【。0日前向《所在地燃气管理【部门报告经批准后】方可停业、歇业【 】第二十条 —燃,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!健全:监督管?理制度?对燃气经营者—的经:营活动、《服,务情:况、设备设施安【全状况等进行监督】。检,。查并:将监:。督检查?结果向社会公—布 【 第二《十一条 》新型复合《。气体燃?料,用于经营《使,用的应当经》省住房城《乡建设主管》部门组织专家—鉴定经鉴定合格的】方可投?。入使用? 】第二十二条 燃气!经营:。者,应当对其从事瓶装】液化石油气送—气服务?人员实行《持证:上岗制度并加—。强对:送气服务人》员和车辆的管理【承担相?应,的责任  】   从事瓶—装液化?石油气充装活动应】当遵:守法律、法规和国家!标准有关气》瓶充装的规定 【 第四?章 燃气》使用 第二十三】条, , 管:道燃气经营者应当】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!向具备用气条件的】单位和?。个,人提供供气服—务并与管道》燃气用户依》法签订供用气合同】。明确双方的》权,利和义务保》证安全稳《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!。符合用气条件—的单:位和个人《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!供气 — 第二—十四条 》管道燃气用》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!变燃气用途或—者过户?、安装、改装、拆】迁固定?的燃气设施的应当】到,管道燃?。气经营企业办理【。相关手?续,并按国家有关工【程,建设标准实》施作:。业 《 第二【十五条 管—道燃气经营者对燃】。气计:量装置应《当依法进《行检:定燃气计量装置使用!到规定年限后—由管:道燃:气经营?者负责?更换所需费用计【入,企业成本 》 :     对管【道燃:。气计量装置准确度】有异:议,的可以申请有资【质的计量《检测机构检定—经检定燃气计量装置!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!。由申请方承担;不】符合标准的检—定费用由被》申,请方承担并退还【或者补交燃气费用 ! , —。第二十?六条 燃气燃烧】器具生产单》位,、销售单位应当【设立或者委托设【立售后服务》站点配备经燃—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!的燃气?燃烧器具安》装、维修人员—负责售?后的安装、》维修服务 【 《 第二十七条 】燃气燃烧《器具安装、维—修企业?应当遵守下列规【定    】 (一)按》国家标?准和规范安装、维修!燃气燃烧器具安【装、维修材》料和配件符合—国,家标准; 》     (】二)不得限定用户购!买其指定产品; ! ,   ?  (三《)不得擅自》移动燃气计量表【和表前燃气》设施; 《 ,     (【四)燃气燃烧—器具安装后》向燃气?用户提供《安装检验合》格,证书;  】   (五)设【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!保修期 《   》  :对燃气?用户提供的》不符:合,标准:。的,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燃!气用户提出》的不符?合安全规《范的安装、维—修要求燃气燃烧【器,具,安装、?维修人员为保障用】气,安全应当向用户说明!有关:技术:。规,范、标准要求其采用!。合格器具或》者,采取符合《安全规范的安装方】式 ? —第二十八《条 燃《气管理部门应—当向社会公布产品】目录推广并由燃气】用,户自愿?选择使用《燃气泄漏安》全保:护,、报:警装置?。和具有燃气泄—漏安全保护、报【警装置的《燃气器具保障燃气燃!烧使用安《全 第五章 燃!气设施保护 第】二十九条 》 城:。乡规:划主管?部门在?核,发建设工程许可【证时应当按国家和】本省的有关规—范,要,求保障施工地界【。内原:。有燃:气设:施,的安全 》 —第三十?。。条 在生产、【输配和储存燃气的】场所明火作业必须】遵守有关《安全管理和安全操】作的规定在带气【的燃气管道》上施工?作业必须《采取消防安全措【施并由专业人员操】作, 》 第三》十一条 》燃气经营者改动市】政燃:气设施应当制定【改动方案并符—合下列规定》报设区的市、县(市!。)燃气管理》。部门批准《   — , (一)符合—燃气发?展规划?;, , :     (二)明!确安全施工》要求; 《  《   (三)有【安全防护和保障正】常,用,气的措施; 】     (四【)燃气管理部门要求!提供:。的有关材料》 第六章 — 燃气安全事故【预防:与处:理 第三十二条 ! 燃气管理、安【全生产监《督,管理、公安机关【消防:机构等有关部门应】。当根:据各自职责》对燃气经营、燃气】。。使用的安全状—况等进行监督—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!故隐患的应当—。。通知燃气《经营者、燃》气用户及时采取措】施消除隐患》;不及时《消,除隐患?可能严重威胁—公共安全的有关部】门应当?依,法采取措《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!。。有关:单位和个《人应当予以配合 】 第】三十三条 燃【气管:理部门应当会—同有关部门制定【燃气安全事故—应急预案明》确应急?机构的组成、职责】、应急行动方—案等内?容建立燃气》。事故统计分析制度】定期通报事故—处理结果 【     燃气经】营者应当制定本【。单位: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!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!要的应?急装备、器材—。并定期组织演—。。练 !第三十四条 燃气!。管理部?门应:当,加强对燃气工程【建设:、经营、使用、设】施保护、燃气燃烧】器具安装、维修等】活,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!。查时可?以采取下列措施【 : :   ? (:一)查阅复制有关】文,件和:资料;? , :     (二)】向相关人员了解情】况作好?记录; 》    》。 (三)进》入现场检查》; 《     (四)】对存在安全隐—患的责令改正 !  :   有关单位和个!人,对依法?实施的监督检查应】。当予以配合 ! 第三十五】条 :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!立健全燃气安—全评估和风险—管理体系《定期对燃气设施【进行安?全评估对运行满1】0年:以上的输配管网【应当每年至少检【查一次发现燃气【安,。全事故?隐患的应当及时采】取措施消除隐患安】全评估?报告:应当报所在地燃【气管理部门》备案 《 —第三十六条》 , 抢:。险抢修?。人员在处《理燃:气,事故紧?急情况?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!有关设施在最大限度!地减:少损失的情况下【可,以拆除并通知有关】部门因此造成的【损失由事故责任【单位:或者事故责任—。人负责赔偿 】 第三十】七条: 发生燃》气泄:漏等紧急《情况时燃气》经营者必须采取【紧急:避险:措施的公安机关应】当支:持,燃气经营者》实,施入户抢险、抢【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!予以配合 【 第三十】八条 《发生燃气安》全事故?后燃气管理、安全】。生产监督《管理和公安》机,关消:防机构等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!自职责立即采取措】施,。防止事故《扩大:根据有关《情况启动燃气安【全事故应急预案 】 第七章 燃气】用户权益保护 第!三十九条 燃【气经营者《。。。应当向燃气用—户,持,续、稳定、安全供应!。符合国家质量标准】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!安全用气《、,节约用气制》定安全用气》规则并免费向用户发!放 : ,     —燃气:经营者?应当公?示业务?流程、服《务承诺、收费—标,准和服务热线等【信息并?按国家和本省燃【。气,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!     燃】气经营者应当设【置,并向社?会公布服务电话和】抢险抢修电话设专人!每日24小时值【班 《。 : ?第,四十条 燃气用】户有权就燃气收【费、服务等事项向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】询燃气经营者应【当自收到《查询申请之》日起5日内予—以,答复  【   ?燃,气用户有权就燃【气收费、服》务等事?项向县级《以上人民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】、,。燃气管理部门—。以及其他部》门进行?投诉有关《部,门,应当:建立投?诉举:报受:。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!和,电子邮箱地》址等受理有关燃气安!全、收?费和服务质量的投】诉燃气管理》部门:应当自收《到举报或《者投诉之日起15】个,工作日内《。作出处理涉》及安:全的应当立即—作出:处理 ! ,。第四:十一条 《 燃气经营者停止】供气:、调整供《气量时应《当履行明确》告知义?务 : ?    燃气经营】者不得要《求燃:气,用户购买其》指定的产品或者强买!强卖、强《制,接气、强行搭—售等:强制服务 ! 第四》十二:条, 有下《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!理部门应《当采取启动》燃气应急预案、逐】级动用应急储—。备、:协,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!紧急调度、要—求管道经营者及【时恢复供气等措【施保障燃气用户【的正常用气 】    《。 (一)管道燃气】经营:者,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!暂停供气未及时【恢,复正常供气的; 】。 : , ,   ?(二)管道燃气经】营,者因突发事件影【响供:气未采取紧急—措施的; 【    《。 (三)燃气经营者!擅自停业、》歇业的; — :    (四—)燃:气管:理部门依《法撤回、撤销、注】销、:吊销燃气经营许【可的 ? : :。 ?。第四:十三条 燃气【经营者在接到燃气】用户的燃气》设施和燃气》燃烧器具发》生漏气的《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!抢修;燃气经营者接!到其:他故障的报修应当】按约定的时间派人维!修 《。     因维修不!及时造?成燃气?。用户直?接经济损失》的燃气经营者应当给!予赔偿? 《 第四十四】条 ?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!主管部?门确定和调整管道】燃,气销售价格应—。当召开?听,证会征?。求管道燃气用—户、管道《燃气经营《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! : :    对不—。符合法律《、法规和价》格主管部《门规:定的燃气价格或者】燃气服务收费燃气用!户有权拒付 第】八,章 法律责任【 第四十五条 】 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!其燃气?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!部门: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对》。直,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和其他直接责—任人员依法给予【处分;直接负—责的主?管人员和其他—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!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 !     —(一)?不依:法作出行政许—可决定或者办—理批准文《件的; 《     (】二)发现违法行【为或者接到对违【法行为的举》报不予查处的; 】 :    《 (三?)其他未《。依照本办《法规定履行职—责行为的 【 : 第四十六条 ! 公民、《法人:或,者其他组织未经行】政许可擅《自从事燃气经—营活动的燃气管理、!。工商行政管理—部门、公安机关应】当责:令停止违法行为依】法予以取缔》;造成?损失的依法》承担赔偿《责任: 第!四十七条 》 燃气?经营者未按许可【证规定的范围经营】倒卖、抵《押、:出租、出借》、,转让、?涂,改燃气?经,营许:可证要求燃气用户购!买其指定的产品【或者接受其提供【的服务的由燃气管理!。部门责令限》期改正逾期未改正】的依法处以罚款;情!节严重的吊销燃【气经营许可证并通知!工商行政管理—。、质量技术监督【等部门注销相—应的证照《;造成损失的依法承!担赔偿责任 ! 第四十八条! 燃气管》理,部门发现不再符【合,法律法规规定的条】件或:者严重违反》国家标准规范存【有重大安全隐患的】应当:责令:燃气:经营者限期进行【整改逾期未整改【或者整改《不合格的注销—许可:证,责令停止经营并通】知工商行《政管理、质》量技术监督等部门】注销相应《的证照 ! 第四十九条【 擅自《。为非自有气瓶充【装燃气的由质量【技术监督部门—责,令限:期改正情《节严:重的暂停充装吊【。销充装许《可证;销售未经【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!的瓶装燃《气的由?质量技?术监督部门责令【限期改正并》依法处以罚款 【 《 , 第五十条 】燃气经营者违—。反燃气?价格:。和服务收费》管理规?定的由价格部门【责令限期改正—可以并处罚款;情】节严重的《责令停?业,整顿或者由工商行】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!执照: , 第五!十一条 燃气燃】烧器具安装》。、维修?企,业不按国家》标准:和规范?。安,装,、维修燃气燃烧器】具,安装、?维修:材料:。和配件不符合—国家标?准;限定用户购买】其,指定产品;擅自移】动燃气计量表和表】前燃气设施;燃气燃!烧器具?安装后不向燃—气用户?提供安装检》验合格?证书;未设》定不低?于1年的安》装保修期《的由燃气管理部【门责令限期》改正、停止违—法行为;构成犯罪】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任 !第九章 附 【。 则 第五十【二条 本》办法:自2012年—12月1日起施行】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