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河北省!燃,气管理办《法 》 河北《省人:民,。政府:令,。〔2:01:2〕第6号 】 河北【省燃气管理办法【已经2012年【9,月,27日省政府第【。110次常务会议通!过现予公布自—2,。0,12年12月1日】起施行 省—长 :张庆伟 — 2012—年,10月?30日 《 :。 第:一章 总》 , 则 第一条【 为加《强燃气管理规范【燃气经营《和,使用行为《保障公?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!。共,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!燃气管理条》例结合本省实际【制,定,本,办法 ! 第二条《 本?办法适用于》本省:行政区?域内燃气《发展规划与应急【保障、燃气经—营与服务、》燃气设施建设与保】护、燃气燃烧器具安!装与维修、燃气【安全事故预》防与处理及相—关管理活《动,。 《  :  天?然气、液化》石油气的《生产和进口门站【以外的天然气—管道:输送燃气作为工业】生产原料《的使用?。沼气、秸秆气的生】。产,和使用?不适:用本办法 》 第三!。条 省住房城乡】建设主?。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!气管理工作 】     设—区的市、县(—市)人民《政府:确定的燃《气管理部门》负责本行政》区域内的《燃气管理工作 【     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!他有关部门依照本】办法和其《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!规定在各自职—责范围内负责有关】。燃气管理工》。作 《 》第四条 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及有】关部门应当建立健】全燃气安《全监:。督管理制《。度,。鼓励:、支持?燃气科学技术—研究推广使用安全】。、节:。能、高?效、环保的燃气新技!术、新工艺和新产】品 》 , : 第:五条 《燃气行业协会应当】建立行业自律—机制依?法制:定行业行为准则【和服务规范维护燃】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!合法权益《督促: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!、诚实守信、严【格自律 第—二章 燃气规【划,建设与应《。急保障 《 第六条 》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燃气管—理部门应《当会同有关部门【依,据国民经济》和社会发展规—。划,、,土地利用总体—规划、城乡规划、能!源规划以及》上一级燃气》发展规划编》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!发展规划《报本级人《。民政府批准后组织】实施并报《上一:级人: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!备案 ?     燃气!发展规?划的内容应当—包括:规划:时限、发《展目标、燃气气【源,、燃气种类》、燃气供应》方式和规模》。。、燃气设施》布局和建设时序、】燃气设施建》设用地、燃气设【施保护范围、—燃气供应保障措施】和安全保障措施等】 ? ? :。第七条 城乡建】设应当按城乡—。。规划和燃气发—展,规划的要《求配套建《设燃气设施》或者预留《燃,气设:。施建设用地预留的】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!地未经法定程—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占用或者改】变用途   !  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!见书、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《或者乡村建设规划】许可:证时:应当就燃气设—施建设是否》符合燃?。。气发展规划》。征求燃气管》理部门?的意见燃气》管理部?门应当在10个【工作日内出》具意见书《 , , 《 第八条 — 在燃?气管网覆盖范—围内不得另》外建设独立的管道供!气设施已经建—成的:独立管道供气设施应!当并入燃气》管网 ? : , 第九条 !燃气:设,施建设工程竣工后】建设单位《应当依法《进行竣工验收未经】。验收或者《经验收?不合格的不》得,投入使用《 《    《建设:单位:应当自?燃气设施建》设工程竣工验收合】格之日起15日【内将竣工《验收情况报所在【地燃气管理》部门备案 》    — 在管道燃气供【气规划区域内与新】建,、,改建、扩建》工程:配套建设的管道燃】气设施应《当与主?体工:程同: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】。。、同:时,竣工验收 ! ?第十条 县级【以上人民政》府,应当建立《健全: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!织编制燃气应急【预案:加强演练采取综合】措施提高《燃气应?急保障能力》建设燃气供》应应急保障设—施确:保在燃气供应严重】短缺或者供应中【。断等突发事件发生】后能够?优先保障居民生活】燃气供?应 :。 ,第三:。章 ?燃气:经营与服务》 第十一条— 从事燃气—经营活动《应当取得《燃气经营许可证【。并依照许可》的经营?范围、经营类—别、:期限和规《模等从?事燃气经《营活动 《。     【个人从事瓶装—液化石油气经—营活动的必须—具备:包括:由接:卸、储?存、灌装、倒—残等完整《生产工艺《的液:。化石:。油气储配站方可申】请燃气?经营许可证 !  :  申请人凭燃气】经营许可证到工【商,。行政管理部门依法】办,理登:记手续 《 ? 第》十二条 从事燃】气经营活《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!件    】 (一)符合燃气发!展规划?要求依法取》得规划选《址意见书或者—规划许可证; !  :   ?(二:)有符合国家标【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!设施工?程项目经验收合格】; 《。     (—三)有固《。定的经?营,场所、完善的—安全管?理制度和健全—的经营方案》;   【  (四《)主要负责人、安全!生产管理人员以及】运行、维护和抢修】人员经专业培训【并考核合格; 】     (五)!有与经营规》模、类?。别相适应的注册资本!金和专业《技术人?员 【 第十三条 从!。事燃气气《源销售的《、从事?瓶,装液化石《油气经?营的、液化天然气】加气站?、压缩天然气加【气,子站其燃气经营【许,可证由设区的市【燃气:管理部门核发—报省住房城乡—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!    — 跨:。设区的?市经营燃气》气源销售《的、管道燃气经营企!业、从事液化天然气!经营的、压缩天然】气加气母《站其燃?。气,。经营许?可证由?。省,住房城乡建设主管】部门核?发 《 ? , ,第十四条《。 申请燃气—。经营许可证的应当】向燃气管理部门【提,交下列?材料 ?   》  (一)燃—气经营许《可证申请表; !     (—二)工商行政管理部!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!准通知?书,; 》    (三)验】资报告;《 ?     (—。四)主?要负责人、安全【生产管理人员—。的职务、职称、安】全技:能考核合《格证书?以,及运行、维护和抢】修人员经专业培训】并考核合《格的证书; 】     (五)经!营,场,所和办?公场所证明; !     (六【)燃气工程》项目规?划、施工许可等批准!文件、?工程竣工《验收:文件和特种设备、】。建设工?程消防验收意见【等资:料; — ,   (《七)供气协议—书或者供气意—。。。向书气源来》。。源证:明; ? ,     (八】)企业安全》生,产管理制《。度安全技《术岗位操《作规程事《故应急抢险》。预案和抢险车—辆及设备《名录企?业服:务规范等 】    管道燃气经!营企:业,除具备前款规—定的条件外还应当】提,供当地人民政府【或者燃气管理部门为!其划:定的:。。经营区?域证明文《件或者特许经—营协议 》。    》 燃:气管理部门应—当自受理申请之【日起20个工作【日内作出决》定不予?许可的?应当书面向申请人】说明:理由 》 《 第十五条 变更!燃,气经营许可证—载明内容的应当【向原:核发部门提》出变更申请并提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!合条件的原核—发部门应《当依法予以办理 ! , 》第十六条 燃气经!营,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!有效期?。满后燃气经营者继续!从事燃气经营活动】的应当在《许可证有效》期满90日前向原核!发,部门提出换证—。申请:经审查合格后—换领新证 】 ?。 第十七条 管道!燃,气经营者应》当每:。2年至?少对:用,户使用的燃气设施、!燃气计量表和燃气燃!烧器具及连接—件和紧固《。件免费?提供一次入》户,安全检查并建立【完整的检《查档案?      管!道燃气经营者巡【查人:员入户检查时应【当提前通知管道燃气!用户并?出示:有效工作证》件, , : ,。   ? 管道燃《气经营者应当将检查!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对!。用户不遵守安—。全用气规定出—。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!。醒用户整改用户应当!及时进行整改;用】户,不按规定落实整改】可能造成安全事【故,的管道燃气经营者】应当停止《供气:并在隐患消》除后立?即恢复?供气  【   用《户应当对管》道燃气经营者入户检!查予以配合 】 第十【八,条 管道燃气经营!者对其供气范—围内的市政燃气【设施、建筑》区,划内业主专有—部分以外《的燃气设施》承,担,运行、?维护、抢修和—更新改造的责任 】     【管,道燃气经营者维【。护,、抢修和《更新改造建筑区划】。内业:主专有部分以外【的燃气设施时物业服!务企业和管》道燃气用户应当予以!配,合 : 》 第十《九条 管道—燃气:经营者因施工、检修!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!。供气量或《者暂:停供气?。的,应当将?作业时间和》影响区域提前4【8小时?予以公告并书面通】知燃气用户施工、】检修等原《因消除后应》当及时恢复》正常供气恢复供【气时间必须》事先通知燃气用【户但不?得在22时至次日】。6时之间向居—民用户恢复供气因突!发事件影响供气的】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!户,并采取紧《急措:施     !燃气经营者停—业、歇业的》应,当对其供气范围【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!用气作出安排并【在90日前向所【在地燃气管》理部门报告经批【准,后方:可停业、歇》业 《 》第二十条《。 燃气管理部【门应当建《立健全监督》管理制度对燃—气经营者的经营活】动、服务情况、设备!设施安全状况等进】行监督检查并将监】。督检查结果向社会】公布 ? 《 ?第二十?一条 新型复合】气体燃料用于经【。营使用的应当—。经省住房城乡建设】主管部门组织专【。家鉴定经鉴》定合格的方可投入】使用 】 , 第二十二条 【 燃气经营者—应,当对其?从事瓶装液化—石,油气送气《服务人员实行持【证上:岗制度并加强对【送气服务人员和车】辆的管理承》。担相应的责任 【    — 从:事瓶装液化石油【气,充装活?动应:当,遵守法?律、:法规和国家》标准有关《气瓶充装的规定【 第四《章 燃气使—用 ?第二十三条 —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!当在批准的供气【区域内向具备用气】条件的单位和—个,人提:供供气服务并与【管道燃气用户依【法,签,。订供用气合》。同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】义务保证安》全稳定供气》对供气?区域:内符合用《气条件?的单位?和个人无《正当理由不》。得拒绝供《气 ? 》 第二十四条 】管道燃气用户需扩】大用气范围改变【燃气用途或者过户】、安装、《改装、拆迁固—定的燃气设施的【应,当到管道燃气经【营企业办《理相关手续并—按国家?有关工程建》。设标准实施作业 ! : : 第二十》五条 ?。 管道燃气经营【者对燃气计量装置应!当依:法,进行检定《燃气计量装置使用】到规定?年限后由管》道燃气?经营者?负责更换所需—费用计入企业成【本    】 ,对管道燃气计量装】置准:确度有异《议,的,可以申请《有资质?的计量检测机—构检定经检定燃气】计,量装置符合标—准的检定费用由申】请方承担;不符合标!准的检?定费用由《被申:请方承?担并退还《。或者:补交燃气费用 】 第二】十六条 燃—气燃烧器具》生产单位《、销售单位》应当设?立或:者委托设立售后【服务站点《配备经燃气管理部】门考核合格的燃气燃!烧器具安《装、维?修,人员负责售后—的安装、维修服【。务 《 第二十】七条 燃气燃【。烧,器,具安装、《维修企业应》当遵守下列规定 !     (一)!按,国,家标准和规范安装、!维,修燃气燃烧器—具安装、维修—材料:。和配件符合国—家标准;  !   (二)不【得限定用户》购,买,其指定产品; 】  ?  : (三)不得擅【自移动燃《气计量表和表—前燃:气设施; 【    《 (:。四):燃气燃烧器》具安装后向燃气用】户提供安装检验【合格证书《。;    】 (五)设定—不低于?1,年的安装保修—期 《     对燃【气用:户提供的不符合标】。准,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!燃气用户提出的不】符合:安全规范的安装、维!修要求燃气燃—烧器具安装、—维,修人员为保障用【气安全应当向用户】说明有关技术—规,范、标?准要求其采用合【格器具?或者采取符合—安全规范的安装【。方式 ?。 《 : 第:二十八条 燃气】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!公布产品目录推广】并由燃气用户自愿】选择使用燃气泄漏安!全保:护、报警装置和具有!燃气泄漏安》全保护、《报警装置的》燃气器具保》。障燃气燃烧使用【安全 第五—章 燃气设施保护! , 第二十九》条 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在核发建—设工程许可证时应当!按国家和本》省的有?关规范要求保—障施工?地界内原有》燃气设施的安全【 第!三十条 在—生产、输配和—储存燃气的场所明】火作业必须遵守有】关安全管理》和安全操作的规定】在带气的燃气管【。道上施?。工作业必须采取消】防安全措施并—由专业人员操作 ! 第【三十一?条 : 燃气经营者—改动市政燃气设【施应当制定改动【方案并符合下—。列规定报设区的【市、县(市)燃气管!理部门批准 】。     (一【)符:合燃气发展规划【; 《  :   (二》)明:确安:全施:工要求?;     !(三)有安》全防护和保障正【常用气的措施; ! :。    (四—)燃气管理》。部门要求提供—的有关?材料 第六章【 :燃气:安,。全事故预防与—处理 第三十二】条, 燃气管理、安全!生产监督管理、公】安机关消防机构【。等有关部门应当【根据各自职责对燃】气经营、燃》。气使用的安》全,状况等进行》监督检查发》现燃气?安全事故隐患的【应当通知《燃气经营《者、燃气用户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】隐患;不及时消【除隐患可《能严重威胁》公共安全《的有:关部门应当依法采】取,措施及时组织消【。。除隐患有《关单:位,和个人应当予以配】合 《 , : 第三《十三:条 燃气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!关,部门制定燃气—。。安全事?故应急预案》。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!。、职责、应急行【动方案等内容建【立燃气事故》统计:分析制度定期通报】事故处?理结果 》    》 燃气经营者—应当制定本单位燃】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!。配备应急人员和【必要的应急》装备、器材》并定期?。组织演练 — , : 第《。三十:。四条 燃气管理】部门应当加强—对燃气工程建设、】经营、使用》、设施保《护、燃气燃烧器具】安装、?。维修等活动的监【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!以采取?下列措施 【     (—一)查阅复制有关】。。文件和资料》;   【  (二)向相【关人员?了解情况作好—记录;   !  (?三,)进入现场》检查; —   ?  (四)对存在】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!   —  有关单位—和个人对依法—实施的监督》检查应当予》以配合? , 》 第三十五条 !。燃气经营者应当建】立健全燃《气安全评估和风险】管理:体系定期对燃气设】施,进行安全评估对运】行满10年以上【的,输配管网应》。当每年至少检查【一次发现燃气—安全事?故隐患的应当及时】采取措施《消除隐患安全评估报!告应:当报所在地燃气【。管理部门备案 】 》 第三十六》条, , 抢险?抢修人员在处—理,燃,气事故紧急》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!修的有关设》施在最大限》度地减少损失—的情况下可以拆除】并通知有关部门因此!造成的损失由事【故责任单位或者【事故责任人》负责赔偿 ! 第三十七【条 发生燃气泄】漏,等紧:急情况时燃气经营】者必须采取紧急避险!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!支持燃?气经营者实施入【。户抢险、《抢修作业燃气用户】必须予以配合 【 第三!十八:条 ?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!燃气管理、安全【。生产监督管》理和公安机》关消防机构等—有关部门应当—根据各自职责—立即采取措施—防止事故扩》大,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!气安全事《故应急预案 第七!章 燃气用户【权,益保护 第三【十九条 燃气【经营者?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!、稳定、《安全:供应:符,合国家?质量标?准的燃气《。指,。导燃气用户安全【用气、节约用—气制定安《全用气规则》并免费向用户发放 !。    —。 燃气经《。营者:应当公示业》务流程、服务—承诺:、收费标准和服务】热线等信息并按国家!和本省燃气服务标】准提供服务 【  ?  : ,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!并向社会公布—服务电?话和抢险抢修电话设!专人每日24小【时值班 《 第】四,十条: :燃气用户有》权就燃气《收费、服务》等事项向燃气经【营者进行《查询燃气经》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!。申请之日起5日【内予以答复》    【 燃气?用户:有权就燃气收—费、服务等事项向】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!、燃气?管理部?门以及其《他部门进行投—诉有关部门应当【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!度公开投诉电话和电!子邮箱地址等受理】。。有关燃气安》全,、收费和服》务质量的投诉燃【气管理部门应当自】收,到举报或者投诉【之日起15个工【。。作日内作出》处理涉?及安全的《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! 【第四十一条 — 燃气经营者停【止供气?、调整供气》量时应?当履行明确告知【。义,务 《     》燃气经营者不得【要求燃气用户购买】其指定的产品—或者强买强卖、【强制接气、》强行搭售等强—制服务 ! 第四《十二条 《 有下?列情况之一的燃气】管,理部门应当采取【启动燃气应急预案】、逐:级动用应《急储备、协调有关】部门或者单位紧急】调度、要求》管道经营《者及时恢复供气等措!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!常用气 》     (一】),管,道燃气经营》者临:时调整供气量—或者暂?停供气未及》。时,恢复:。正常供?气,。的; 《  ?   (二)—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!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!取紧急措施》的;    ! (三)《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!、歇业的;》 ?     (四)】燃气管理部门依法】撤,回、撤销、注—销、吊销燃气经营许!可的 》 第四十】三条 ? 燃气经营者在【接到燃气用》户的燃?。气设施和燃气燃【烧器具发生漏气的】报,告后应当立即派【人抢修;燃气经【营者接到其他故障的!报修应当按》约定的时间派人【维修   】  :因维修不及时造成】燃气用户《直,接经济损失的燃气】。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! 第!四十四条 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价—格主:。管部门确定和调整】管道燃气销售价【格应当召《开听证会《征求管道《燃,气用户、管道—燃气:。经营者和《有关方面《。的意见?     】。对不符合法律、法】规和价格主管部【门,规定的燃《气价格?或者燃气服务收【费燃气用户》有权拒付 》。 第八章 法【律责任 《 ,第四十五《条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及?其燃气管理部门和】其他有关部门有下】列,。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!。责的主管人员—和其他?直接责?任人员依法给予处】分;直接负责的主管!人员和其他》直接责任人员的【行为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?刑事责?任    】 (一)不依法作出!。。行,政许可决定或者【办理:批准文件的; 】  ?  : ,(二)发《现违法行为或—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!举报不予查处的; ! , :    (三)【其他未依照》本办法规定》履行职责行为的 ! ? 第四十六条 !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!他组:织未经?行政许可擅自从【事燃气经营活—动的燃气《管理:、工商行政管理【部门、公安机关【应当责令停止违【法行为?依法予以取》缔;:造成损失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】任 :。 — 第:四十七条 —燃气经营者未—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!经营:倒卖、抵押、出【租、出借《、转让、涂改燃气】经营许可证要求【燃气:。用户:购买其指定的产【品或者接《受其提供的》。。服务的由燃气管理】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!处以罚款;情—节严重的《吊,销燃气经营》许可证并《通知工商行政管【理、质?量技术?监督等部门注销【相应的证照;—造成损?失的依法《承担赔偿《责任 ! 第四十八条— 燃气管理—部门发?。现不再符合法律法规!规定的条件或—者严重?违反国家标准规【范存有重大安—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燃!气经营者限期—进行整改《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!不合格的注销许可证!。责,令停止经《。营并通知《工,。商行政管理、质量】技术监督等》部,门注销相应》的证照 》 ?。 , , 第四十九条 擅!自为非自有》气瓶充装燃气的【由质量技术监督部】门责令限期改正【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!吊销充装许可—证;销售未经许可的!充装单位充装的瓶】装,燃气的由质量—技术监督部门责令】限期改正并依法【处,以罚款 】 第五十条 !燃气经营者违反【燃气价格《和服务?收费管理规》定,的由价?。格部门?责令限期改正可以】并处罚款;情节严】。重,的责令停业》整顿或者《由工:商行:政管理部门》吊销营业执》。。照 【 , ,。第五十一《条 燃气》燃,烧器:具安装、《维,。修企业?不按:国家标准和》规范安装、维修燃】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!修材料和配件—不符合国家》标准;限定用户购买!其指定产品》;擅自移《动燃气?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!施;燃气燃烧器具】安装后不向燃气用】户提供安《装检验?合格证书《;未设定不低于1】年的安?装保:修,期,的由燃气管理部【门责:令限期改正》、停:止违:。法行为;构成—犯,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 第九章 !附 则 第【五十二条 本【办法自201—2年12月1日起施!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