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!燃气管理办》法
河】北省人民政府令【〔2012》〕第6号
】
?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!法已经2012年9!月27日省政府【第110次常务会议!通过现?予公布自201【2年12月1—日起:施行
省长 【张庆伟 《
2012】年10月《30:日
? 第?。一,章 总 则
!第一条 》为加强燃气管—理规: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!为,。保障公民生命财产】和社: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!院城镇燃《气管理?条例结合本省实际】制定本办法
】
第二【条 本办法适用于!本,。省行政区域内燃气】。发展规划与》应急保障、》燃,气经营与服务、【燃气设施建设—与保护、燃气燃烧器!具,安装与维修、燃气】安全事故预》防与处理及》相关管理活动
】 —天然气、液》化石油气的生产【和进口门站以外【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!气,作,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!用沼气、秸秆气【的生产和使用不【适,。用本办法
【 ,
第三条 !省住房城乡建设主】管部门负责》全,省的燃气《管,理工作?
《 设区的市、!县(市)人民—政府确?定的燃气《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的燃》。。气,管理:工作
【。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其他有关部】门,。依照本办法和其【他有关法律、法规】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!。。围内:负责有?关燃气管《理工作?
》
第四条 【 ,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及有关—。部门应?当建立健全》燃,气安全监督》。管理制度《鼓励、支《持燃:气科学技术研—究推广使用安全、节!能、高效、环保【的燃气新技》术、新工艺和新产】品
:
— 第五?。条 燃气行—业协会应《当建立行《业自律机制依—法制:定行业?行为准则《和服务规范维护【燃气:经营者和燃气用户】合,法权益?督促燃气经营者【守法经营、诚实守】信、严格《自律
第》二,章 燃《气规划建设》与应急保障
【第六条? ,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:府燃气管理部—门应:。当会:同有关部门依据【国民经济《和社:会发展规划、—土地:利用总体规划—、城乡规《划,、能:源规划以《及,上一:级燃气发展规划【编制本行政区域的】燃气发展规划报本】级人民政府》批准后?组织实施并报上一】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!部,门备案?。
【 燃气发展规划的】内,容应当包括规—划时限、发展目【标、燃气气》源、燃气种类、燃】气,。供应方式和规模、燃!气设:施,布局和建设时序、燃!气设施建设用地【、燃气设施保—护范围、《。。燃气供?应保障?措施:和安全保障措施【等
:
?。
第》七条 ? ,城乡建设应当按城乡!规划和燃气发展【规划的?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!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!建设用地预留—的燃气设施配套【建设用?地未经法定》程序批准任何—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!或者改变用途
! ? , 城乡?规,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!发选址意见》书、建设用地规划】。许可证或者乡村建】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!就燃气设施建设是】否符合燃气发展规】划征求燃气管理【。部门的意见燃气【管理部门应当在10!个工作日内出—具意见书
【
》第八:条 : 在燃气管网—覆,盖范围?内不得另外建—设独:立,的管道?。供气设?施已经建成的独立管!道供气设《。施应当并《。入,燃气管?。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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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九条 【燃气:设施建?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!位应当依法进行竣工!验收未经《验收:或者经验收不合格】的不得投入使用
】
【建设单位应当—自燃气设施建设【。工程竣工验收合【格之日起15日【内将竣工验收—情况报所在地燃气管!。理部门备案》
— 在?管道燃气《。供气规划《。区域内?与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工:。程配套建设的—管道燃气设》施应当与主》体工程?同,时设计、《同时施工、同时竣工!验收:
,
《
,。 第?十条 《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应【当,建立健全《燃气应?急储备制度组—织编制?燃气:应急预?案加强演《练采取综合措—。施提:高燃:气应急保障能力建设!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设!施确保在燃》气供应严重短—缺或者供应中断等突!发事件发生后能【够优:先,保,障居民?生活燃气供应
】第三:章 燃气经营与】服务
《第十一条 从【事燃气经营》活动应?当取得燃气经—。。营许可证并依照【许可的经营范围【、经营类别、期限和!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!活动
》 个—人从事瓶装液化【石油气?经营:。活动的必须具—备,包括:由接卸、储存—、灌:装、:倒残等完整生产工】艺的液化石》。油气储配站》方,。可申请燃气经—营许可证
【 》。申请人凭燃气经营】许可证到工商行政】管理部门《依法办理登记手续】
,
第十!二条 从事燃气经!营活:动的应当《具备:。下列条件
— , ?。 (一)符合燃】气发展规划要求依法!。取得规划选址—意见书或者规划【。许,可证:;
》 (二—)有符合国家标【准的燃气气源—和燃气设施》工程项目经验收合】格;
【 , , (三?)有固定《的经营场所、完【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!健全的经营方案;
!
? (四)主要!负责人、安全—生,。产,。管,理人:员以及运《行、维护和抢—修人员经《专业培?。训并考核合》。格;
】。 (五)有—与经营规模、—类别相适应的注册资!本,金和专?业技术?人员
《
?
第十三—条, 从事燃气气源】销售:的、从事瓶装—液化石油气》经,营的、液化天然气加!气站、压缩》。天然气加气子站其燃!气经营许可》证由设区的市燃气管!理部门核发报省住房!城乡:建设主?管部门备《案
?。。 》 跨设区的市经【营燃气气源》销,售的、管《道燃气经《营,企业、?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!的、:压缩天然气加—气母站?其燃气经营许可【证由省住房城—乡建设主管》部门核发
】
: 第十四条 申!请燃气经营许可【。证的应?当向燃?气管理部《门提交下列》。材料
?。
— (一?)燃气经营许—可证申请表;
【
(二!)工商?行政管理《部门出具的名称预】先核准通知书;
! 》 (三)验资报【告;
【 , (四《)主要负责人、【。安全生?产管理人《员的职务、职—称、安全技能考【核合格?证书以及《运行、?。维护和抢《修人员经专》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!证书;
— , :。。 , (五)《经营场所和》办公场所证明;
! ? (六》)燃气工程项—。目规划?、施工许可等批【准文件、工》程竣工?验收文件和》特种:设备、建设》工程消防验收—意见等资料》;
? ,。 《 (七)供气—协议书或者供—气,。意向书气源》来源:证明;
《
? (八)【企业安全生产管【理制度安全技—术岗位操作》规程事故应急—抢险预案和抢—险车辆及设备名【录企业服务规范等
!
管】道燃气经营企业【除具备前款规定【的条件外还应当提】供当地人民政—府或者?燃气管理部门—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!。证明文件或》者特:许经营协议
! ?。 燃气管理部门应】当,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!0个工作日内—作出决定不》予许可的应当书【面向申?请人说明理由
】
第【十五:条, 变更燃气—经营许可证载—。明内容的应当向原】核发部门提出变【更申请并提交相关】资料经审查》符合条件的原核发】部门应当依法予【以办理
【
第》十六条? :燃气经营许可证【有效:。期为:。。。5年有效《。期满后燃气经—营者继续从事燃气】经营活动《的应当在许可—证有效期满90日前!向,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!申请经审查》。合格后换领新证
!
《 第十七条— 管道燃气经营者!应当每2年至少【对用户使用的—。燃气:设施、燃气计量【表和燃气燃烧—器,具及连接件》和紧固?件免:费提供一次入户安】全检查并建立—完整的检查档案
】
: 管道【燃,气经营者巡查人【员入户检查时应【当提:前通知管道燃气【用户并出示》有效工作证件
! , 《管,道燃气经营者应当】将检查结《果书面告知用户对】用,户不遵守安全—用气规定出现—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!用户整改用户—应当及时进行整改】;用户不《按规定落《实,整改可能造成安全】事故的?管道燃气《经营者?应当停止《供气并?在隐患消除》后立即恢复供—气
!。用户应当对管道燃】气,经营者入《户检:查予:以配:合
!第十八条《 管道燃气经营】者对其供《气范围内的市—政,燃气设施、建筑区】划,内业:主专有部《分以外的燃气—设施承担运行—、维护、抢修和更新!。。改造的责任
】 ? 管道燃气经营者!维护、抢修和更新改!造建筑区《划内业主专有部【分以外?。的燃气设施》时物业服务》企业和管道燃气【用,户应当予以配合【
》
第十九条【 管道燃气—经营者因《施工、?检修等原因需—要临时调整供气【量或者暂《停供气的应》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!区域提前4》8小时予以公—告并书面《通知:燃,。气用户施工、—检修等原因消除后应!当及时恢复正常【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必!。。须事先通知燃气用】户但不得在》22:时至次日6时之【间向居民《用户恢复供》气因突?发事件?影响供气的应当及】时通知燃气用户并】采取紧急措施
!。 燃—气经营者停》业、歇业的应当【对,其供:气范:围内:的燃气用户的—正常:用气作?出安排?并在:90日前向所在地燃!气管理部门》报告:。经批准后方可停业】、歇业
—
第二十条! :燃气管理部门应【当建立健《全监督管理制度对】燃,气经:营者的经营》活动:、服:。务情:。况、设备设施—安全状况等进行【监督检查《并将监督检查—结果向社会》公布:
》
第二十—一条 新》型复合气体燃—料用于?经营使用的应当经】省住房城《乡建: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!鉴定经鉴定合格的】方可投入使用
】
?
: 第二十《二条: 燃气经营者应当!对其从事瓶装—液化:石,油气送气服务—人员实行持证—上岗制度并加强对送!气服务人员和—车辆的管理承担相应!。的责任
》 从事瓶!装液化?石油气充装活—动应当遵《守法律、法》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!瓶充装的规定—
第四章 【燃气使?用
第二十三条 ! 管道燃《气经营者应当—在批准的《供气区域内向—具备用气《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!供供:气服务并与管道【燃气用?户依法签订供用气】合同明确双方的【权利和义务保证安】全稳定供气对供气】区域内符合用气【条,件,的单位和《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!拒绝供气
—
》 第二十四条 管!道燃气用户》需扩大用气范—围改变燃气用途【或者过户、安装、改!装,、拆迁固定》的燃气设《施的:应当到管道燃气经营!企业办理相关—手续并按国》。家有:关工程建《。设标准实施作业
】
《
, 第二十五条【 管道燃气—经营者对燃气计量装!置应当依法进—行,检定燃气计量装置】。使用到规《定年限后由管道燃气!经营者?负责更换《所需费用《计入企业成本—
,
对】。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!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!请有资质的计—量检测机构检定【经检定?燃气计量《装置符合标准的【检定费用由》申请方承《担;:不符:合标准的检定费用】由被申请方》承担:并,退还:或者补交燃气费用
!
【第二十六条 燃气!燃烧器具生产单位】。、销售单位应当设】立或者委《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!配备经燃气管理部】门考核合格的—燃气燃烧器》具,安装、维修人员【负责售后的》安装、维修服务
!
《 :第二:十七条 》。燃,气燃烧器具安装【、维修企业应当遵】守下:列规定
】 ?(一:)按国家标准和规范!安装、维修》燃气: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!材料和配件符—合国:家标:准;
《 (二)!不,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!定产品;
!。 (三》)不得擅自移动【燃气计量表和表前】燃气设施;
【 (四】)燃气燃烧器—具安装后向燃气【用户提供安装检验】合格:证书;
】 (五》)设:定不低于1年的【。。安装:保修期
! 对燃气用—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!的燃气燃烧器具【或者燃气用户—提出的不《符合安全《规范的安装》、维修要求燃—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!修人员为保障用气】安全应当向》。。用户:说明有?关技术?规范、标《准要求其《采用合格《器具或者采取符合安!。全规范的《安,装方式
》
?
第二十八【条 燃气管理【部门应当向社会【公布产品目录—推广并由燃气用户】自,愿,选择: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!护、报警《装置和具有燃气泄漏!安全:保护、报《。警装置?的燃:。气器具保障燃气燃烧!使用安全
第五】章 : 燃气设施保护
】
,第二十九条》 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!核发建?设工程许可》证时应当按》国家和?本省的有关规范要】求保:障施工地界内原有】燃,气设施?的安全
【
第三—十条 在生产、】。。输配和储存燃—气的场所《明火作业必须遵守】。有关安全管理和【安全操?作,。的规定在《带,气的燃气管道—上施工作业必须采取!消防安全措》施并由?专业人?员操作
》
》 ,第三十一《条 燃气经营【者改动市政》燃气设施应当—制定改动方》案并符合下列规定报!。设区:的,。。市、县?(市)燃气管—理部门批《。准
】 ,(一)符合燃气【发展规划;
!。 (二)【明确安全施工要求】;
【 :(,三)有安《全防护和保障正【常用气的措施;
! —(四)燃《气管理部门要求【提供的有关材料【
,
第六章《 燃气《安全:事故预防《。与处理
第三十】二条 燃气管理、!。安全生产《监督:。管理、公安机关消防!。机构等有关》部门:应当根据各自职责】对燃气经营、—燃气:使用的安全》状况等进行》监督检查发》现燃气安《全事故隐患的—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!、燃气?用户及时《采,取,措,施消除隐患;—不及时消除隐—患可能?严重:威胁:公,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应!当依法采取措施及】时组织?。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!。。个人:应当予以配》合
【 :。第三十三条 燃】气管理部门》。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!定燃:气,安全:事故应急预》。案明确应急机构的】组成、?职,责、应急行动—方案等内容建立【燃气事故统计分【析制度定期通报事】故处理结果
】 》燃气经营者应当【制定本单位燃—气安全事故应急预】案配备?应急:。人员和?必,要的应急装备—、器材并《定期组织演》练,。
:。
?
: 第三十四条— , 燃气管理部—门应当加《强,。对燃气工程建—设,、,经营、使《用,、设施保《护,、燃:气,燃烧器具《。安装、维修等活动的!监督检查监督—检查:时可以采取》下列:措施
! (一)查阅—复,制有关文件》和资料;
【。 (二)向!相关人员了解情【。况,作好:记录;
《。
【(,。三)进入现场—检查;
— : :。 (四)对》存,在安全隐患的—责令改正
》
: ? 有关单位—和个人对依法实施的!监督:检查应?当,予以配合
【
? ,。 第三?十五条 燃—气经:营者应当建》立,健全燃?气安全?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!定期:对燃气设施进—行安:全评估对《运行:满10年以上的输配!管网应?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!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!患的:应当:及时采?取措施消《除隐患安《全评估报告应当报所!在地燃气管》理部门备案
【 :
第三十六】条 抢险抢修人】员在处理燃气事【故,紧急情况时对影【响抢险抢修的—有关设施在》最,大限度地减少损【。失的情?况下可以拆除并【。通知有关部门—因,此造:成的损失《由事故责任单位或】者事故责任人负责赔!偿
】 第三十《。七条 发生燃气泄!漏等紧急《情,况时燃气《经,营者必须采取紧急】避险措施的》公安机关应当支持】燃气经营者实—施入户抢险、抢【修作业燃气用户【必须予以配合
!
》第三十八条》 ,。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!后燃气管理》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!。和,公安:机关消防机构—等有:关部:门应当根据各—自,职责:。立,即采取措施》防止事故扩大根据】有关情况启动燃气】安全事故应急预【案
第七章 】燃气用?户权益保护
第三!十九:条 燃气》经营者应当向—燃气用户持》续、稳定、安全供】应符合?国家质量标准—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!安,。全用气、节约—。用气制?定安全用气规则并】免费向用《户发放
! 燃?气经营者应当公示】业务流程、服—务承诺、收费标【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!并按:国家和本《省燃气服务标—准提供?服务
】 燃气《经,营者应当设置并向社!会,公布服务电话和抢】险抢修电话设—专人每日24小【时,值班
—。
: 第四《十条 ?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!气收费、服务等事项!向燃:。气经营者进》行查询燃气》经营:者应当自收到查【询申请?之,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!
《 燃气用户】有权:就燃气收费、—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!。。。上人:。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!、燃气管《。。理,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进!行投:诉,有,关部门?应当建立投诉举【报受理制度公开投】诉电话和电》子邮箱地址等受【理有关燃气安全【、收费和服务质【量,的投诉燃气管理部门!应,。。当,。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!之日起15个—。工作日内《作,出处:理涉及安全的—应当立即作出处理
!
:
:
: 第四十一条 燃!气经营者停》止供:。气、调?整供气量时应—。当履行明确告—知,义务
【 : 燃气经营者—不得:要求燃气《用户购买其指定的】产品:或者强买强卖、强】制,接气、强行搭售等强!制,。服务
】 第四《。十二条 《 ,有下列情《。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!门应当采取》启动燃气《应急预案、》逐级动用应急—储备:、协调有关部门【或者:单位紧急《调,度、要求管》道经营者《。及时恢复《供气等措施保障燃气!用户:的正常用气
【。 (【一)管道燃气经营者!临时调?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!气未及时恢复正常】供气的;
】 :。 :(,。二,)管道燃气经—营者:因,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!采取紧急措施—的;
— ? (三)燃气—经营者擅自停业、歇!业的;
! (四)燃气【管理部门依》法撤回、撤销、【注销、吊销燃—气经营许可的—
《
,
第四十—三条 燃气经营】者,在接:到燃气?用户的?燃气设施和》燃气燃烧器具—发生漏气的报告后应!当立即派人抢—修;燃气经》营者:接到其他故》障的报修应当按约定!的时间派人维—修
:
? 因》维修:不及时?造,成燃气用户直接【经济损?失的燃气经营者应当!。。给予赔偿
【
:
第四十四条】 , ,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价格】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!管道燃气销售—价格:应当召开听证会征】求管道燃气用户、】管道:燃气经营者和有关】方面的意见》
: 对【。不符合法律、法【规和价格《主管部门《规定的燃气价格或者!。燃气服?务收费燃《气,用户有?。权拒付
第八章 ! 法律责任
第】四十五条 》 县:级以:上人民?政府及其燃气—管理部?门和其他有关部门】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对直接《负责的?主管人?员和其他直接—责任人?员依法给《予处分?;直接负《责的:主管人?员和其他直接责【任人员的行为构成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
?
, —(一)不依》法作出行政许可【决,定或者办理》批准文件的;
【。
(】二)发现违法行【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!为的举报不予查【处的;
— (—三)其他未依—照本办法规定履行】职责:行为:的
《
第四十六!条 公民》、法人或《。者其他组织未经【行政许可擅自—从事燃气经营—活动的燃气管理、工!商行政管理部门、公!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!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!缔;:造,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!偿责:任,
— 第四十七条【 燃气经营者未】按,许可:。证规定的《范围经营倒》卖、抵押、出—租、出借、转让【、涂改燃气》经营许可证要求【燃气用户购买其【指定的产品或者接】受其提供《的,服务的由燃》气管理?。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逾期未改正—的依法处以》罚款;情节严重的】。吊销燃气经》营许可证并》通知工商行政管【。理、质量技术监督】等部门注《销相应的证照;【造成损失的依法承】担赔偿责《任
《。。
? , ,第四十八条 燃】。气管理部门发现不再!符合法律《。法,规规定的条件或者】严重:违,反国家标准》规范存有重大安全】隐患的应当责令【燃气经营者限期进】行整改逾期未整改】或者整改《不合格的《。注销许可证责令停止!经营并通知工商【行政管理、》质量技术监督等【部门:注销相?应的证照
— ,
第四十九!条 擅自为—非自有?气瓶:充装燃气的由质【量技术?监督部门责令限【期改正情《节,严重:的暂停充装吊销【充装许可证;销【售,未经许可的充装【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!的由质量技术—监督部?门责令限期改—正并依法处》。以罚款
—
第五十条!。 燃气经营者违反!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!管理规定的由价格部!门,责令限期改正—可以并处罚》款;情节《严重的责令》停业整顿或者—由工:商行:政,管理部门《吊销营业执》照
!第五十一《条,。 燃?气燃烧器具安—装、维修企业—不按国家标准和【规范安装、维修【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!维,修材料和配件不符】合国家标准;限定用!户购买其《指定产品;擅—自移动燃气计量表】和表前燃气设—施;燃气《燃烧器具安装后不向!燃气用户提供—安装检验《合格证?书;未设定不低【于1:年,的安装保修期的由】燃气管理部门—责令限期改正—。、停止违法》行为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
《第,九章 ? 附: 则?
第五十二条 !本办法?自2:012年《1,2,。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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