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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河北?省燃气管理办法 】 ,。 河北省人民!政府令〔20—12〕第6号— : : : 河北省燃气【管理办法已经—20:12年9《月27日省政府【第110《次,常务会议《。通过现予公布自20!12年12月—1日:起施行 省长 张!庆伟 — 2012年10月!30日 — ,第一:章 : ,总 则 第一条! 为加强》燃气管理规》范燃气经《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!民生命财产》和社会公《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!镇燃气?管理:条例结合本》省实际制定本办法】 , 第二!条 ?本办法适用于本省】行政区域内》。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!保,障、燃气经营—与服:务、燃气设》施建设与保护、燃气!燃烧器具安装与维】。修、燃气安全事故】预防与处理》及,相关:管理活动 》  《。 ,  :天然:气,、液化石油气的【生产和进口》门,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!输,。送燃气作为工业【生产原?料的使用沼气、秸】秆,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!用本:。办,。法 :。 《 第三条—。 省住房城—乡建设主管》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!管理工作 —     设区】的市、县(市)人】民,政府确定的燃气【管,理部门负责本行【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!工作  【。   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其他有【关部门依照》本办法和其他有【关法:律、法规《的规:定在各自职责范【围内负责有》关燃气管理工作 ! 第四】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:。。府及有关《部,。门应当建立健全【燃气安全监督—管理:制度鼓励《、支:持燃气科学》技术研究《。推广使?用安全、节能、高效!。、,环,保的:燃气:新技:术、新?工艺和新《产品 》 《 第五条 燃气】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!业自律机《制依:。法制定行业》行,为准则和服务规【范维护燃气》经营者和燃气用户】。合法:。权益督促燃气经【营者:守,法经营、诚实守信】、严:格自律 《 第二章 燃气规!划建:设,与,应急:保障 第六条【 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燃】气管理部门》应当会同有关—。部门依据国民—经济和社会发—展规划、土地利用总!体规划、城乡—规,划、能源规划以【及,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!编制本行《政区域的燃气—发展规划《报本级人民政府【批准后组《织实施并报》上一级人民政府燃】气管理部门备案【 ,  《。 ,  燃?气,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!包括规划时》限,、发展目标、燃【气气源、燃气种类】、燃:气供应方式》和规模、燃气—设施布局和建—设时序、燃》气,设施建设用》地,、燃气设《施保护?范围、?燃气供应保》障措施和《安全保障措施等 ! 第七条! 城乡建设应【当按城乡规划和【燃气发展规》划的要求配》套建设燃气设—施或者预留》燃气设?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!气设:施配套建《设用地未经》法定程序批》准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占用》或者改变用途— 《    《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!选址意见书、建设用!地规划?许可证或者乡村【。建设规划许可证时】应当就燃气》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!气发展?规划征求《燃气管?理部门的意见燃【气管理部门应当在】10个工作日—内,出具意?见书 ? : 第八条 ! 在燃气管网—。覆盖:范围内不得另外建】设独立的管道—供气设施《已经:。建成的独立管—道供气设施应当【并入燃气管网— 】第九条 燃气设】施建设工程竣工后】建,设单位应当》。依法进行竣工—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!验收不合格的不【得投入使用 —     建设!单位应当自燃—气设: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!合格之日起1—5日内将《竣工验收情》况报所在地燃气管】理部门?备案 ? ,  ?   在《管道燃气供气规划】区域内?与新建、改建—、,扩建工程配套建【设的管?道燃气设施应当【与主体工程同时设】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!竣,工验收 【 第十—条 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应】当建立健全燃气【应,急,储备制度组织编【制燃气?应急预案《加强:演练采取综合—措施提高《。燃气应急保障能力】。建设燃气供应应急保!障设施确保在—燃,气供:应严重短《缺或者供《应中断等《突发事件《发生后能够优先保障!居民生活燃气供应】 第三章 燃】气经营与服务 第!十一条 从事燃气!经营活动应当—。取得燃气经营许可】。证并依照《许可的经《营范围?、,经营类别、》期限和规模等从事】燃气经营活动 【 ,    》 个人从事瓶装液】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!必须:具备:包括由接卸、储存、!灌装、倒残等—完整:生产工艺的液化【石油气储《。配站方可申请—燃气经营许可—证   【  申?请人:。凭燃气经营许可证】到工商行政管理部】门依法?办理:登记手续 】 第十二【条 从《事燃气?经营活动的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!   》  (一)》符合燃气发展规划】要求依?法取得规划选址意】见书或?者,规划许可证; 】     —(二)有《符,合国家标准的燃【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工!程,项目经验收合格【; : :     (三)有!固定:的经营?场所、完善的安【全,管,。理制度和健全的【经营方案; !    《(四)主要负责人、!安全生产管理人【员,以及运行、》维护和抢修人员经】专业培训并考核【合格;   ! , (五)有与—经营规模、类别相】。适应:的注:册资本金和》专业技术人员 】 第【十三条 从事【燃气气源销售的、】从,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!营,的、液化《天然气加气站—、压缩天《然气加气《子,站,其燃:气经营许《可证由设《区的市燃气管理部】门核发报省住—房城乡建设主管部】门备案   ! , ,跨设区的《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!的、管?道燃气经营企业、从!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!。。、压缩?天,然气加气母站其【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!住房城乡建设主管】部门核发 】 《第十四?条, 申请燃》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!向燃:气管理部《。门提交下列材—。料  —   (一》)燃气经营许可【证申请表; 【 ,     (二)工!商行政管《理部门?出具的?名称预先《核准通知书; 【 :     (三【)验资报告》;,。 ,  《  : (四?)主要负责人、【安,全生产?管理人?员的职务、职称、安!全,技能考核合格证【书,以及运行、维护和】抢修人员经专—业培训并考核—。合格的证书; 】     (五)!经营场所和办公【场所证明《; : :     (六)燃!气工程项《目规划、施工许【可等批?准文件、工程—竣工验收《文,件和:特种设备、建—设工程消防验—收意见?等资料;  ! ,。  (七)供气【协议书?或者供?气意向书《气源:来源证?明;  【。  : (:八)企业安》全生产管理制—度安全技术岗位【操作规程事故—应急抢?险预案和抢险车【辆及设备名录企【业服务规范等 【     管】道燃气经营企业除】具备前款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】当提供当地》人民政?府或者燃气》管理部门为其划定】的,经营区域证明文【件或者特《。许经营协议 【     燃气管!理部门应当》自受理申请》之日起?20个工作》日内作出决定—不予:许,可的应当书面向申】请人说明理》由 !第,十五条 《 变更燃气经营许】。可证载明内容—的应当向原》核发部门提出变更】申请并提交相关资】料经审查符合条件】的原核发部》门,应当:依法予以办理— 第!十六条 燃气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!5年有效期满后燃气!经营者?继,。续从事燃气》经,营活动的《应当在许可》证,有,效期满?90日前向原核【发,部门提出《换证申请经审—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! ? 第》十七条 管—。道燃气经营》者应当每《2年:至少对用户使—用的燃气设施、燃】气计量表和》燃,气燃:烧器具及连接件【和紧固?件免费提供一次入户!安全检?查并建立完整的【检查档案  【   ? 管道燃气经【营者巡查人员—入户检查时》应当提?前通知管道燃气用户!。并出:示有效工作证件 !   《  :。管道燃气经营者【应当将检《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!对,用户不遵守安全用】气,规定:出现安全隐患—的应当?提醒用户《整,改用户应当》及,。时进行整改;用户不!按规:定落实整改可能【造成安全事故的【管道:燃气经营者应当停止!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!立即恢?复,供气   】  用?户应当对管道燃气】经,营者入户检查—。予以配?合 》 第十八【条 ?管道燃气经营者对】其供气范围内的【市政燃气设施、【建筑:区划内业主专—有部分以《外的燃气设施承担】。运,行、维?护、抢修和更新改造!的责任 — ,   ? 管道?燃气经营者维护、抢!修和更新改造建【筑区划内《业,主专:有部分?。以外的?燃气:设,施时物业服务企业】。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!予以配合 》 —。 第十九条 管】道燃气经《营,者因施?工、:检修:。等,原因需?要临时调《整供气量或者暂停】供气的应当将作业】。时间:和,影响:区域提前《48小时予以公告】并书面通知燃—气用户?施工、检修等原因】消除后应《当及时恢复》。正常供气恢复供【气时间必《须事先通《。知燃气用户但不【得在22《时至次日6时之间】向居民用户》恢复供气《因突发?。事件:影响供气的应当及时!。。通知燃气用户并【采取紧急措施— :     燃【气经营者停业、【歇业的应《当,对其供?。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!的正常用气作—出安排并在》9,0日前向所在地燃气!管理部?门报:告经批?准后方可停业、歇】。业 — 第二十条 】 燃气管理部门【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!理制度?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!活动、服务情—况、设?备设施安《全状况等进行监【督,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!果向:社会公?布 【 第二十一条 !新型复合气体—燃料用于经》营使用的应当—经省住房城乡建【设主管部门组—织专家鉴定》。经鉴定合《格,的,方可投入使用 】 —第二十二条 — ,。燃气经营者应—当对其?从事瓶装液化石油】气送气服《务人:。员实行持证上岗【制度并加强对送气服!务人员和车辆的管】理,承,担相应的责任 【    — 从事瓶装液化石油!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!法律、法《规,和国家标《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!定 第四章— 燃气使用— 第二十三条【 , 管道燃《。气经营者应当在批】准的供?气区域内向具备用】气条:。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!供气服务并与管【道燃:气用户依法签—订供用气合》同明确双方的—权利和?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!气对供气区》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!单位和个人无正当】理由不得拒绝—供气 】 第二十四—条 管道》燃气用户需扩大【用气范围《改变燃气用》途,或者过户、安装【、改装、拆迁—固定:的燃气设施的—应当到管道》燃气经?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!并按:国家有关《工程建?设标准实《施作业 — 第二十五!条 管道燃—气经营者对燃气【计,量装置?应当依法进》行检定燃气计量装置!使用到?规定年?。限后:由管道燃气经营者】。负责更换所需费【。用计入企业成本 !    》 对管道燃气计量装!置准:确度有?异议的可以申请有】资质的计量检—测机构检定》经检定燃《气计量装置符合【标,准的检定费用由【申请:方承担;不》符合标准《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!方承担并退》还,或者:补交燃气费用 ! 第二十六!。条 燃《气,燃烧:器具生产《单,位、销售单位应当】设立或者委托—设立售?后服务?站点配备经》燃气管理部门考【核合格?。的燃气燃烧器具【安装、维《。。修人员负责售后的】安装:、,维修服?务 《 : 第二十七【条 燃气燃烧【器具安装、维修企】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! ,     【(一)按国家标【准和规范安装、维】修燃气燃烧器具安】。装、维修材料和配】。件符合国家标准;】。     (!二)不得限定用【户购买其指定产品】;    】。 (三?)不得擅自》。移动燃气计量表和】表前燃气设》施; —    《(四)燃《气,燃烧器具《安装后向燃气—用户提供安装检验】合格证书; —。     (】五)设定《不低于1年的—安装:保修期  】   对燃》气用户提供的—不符合标准》的燃气燃烧器具【或者燃气用户提出】的不:符,合安全规范的—安装、维修要—。。。求燃气燃《烧器具?安装:。、维修人员为—保障用气安全应【当向用户说明有关】技术:规范:、标准要求其—采用:合格器具或者—采取符合《安全:规范:的,。安装方式 ! 第二》十八条? 燃气《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!公布:产品目?录推广并由燃气【用户自愿选择使用】燃,气泄漏安全保—护、报?。警装置和具有燃【气泄漏安《。全保护?、,报警装置《的燃气器《具保障燃气燃烧使用!安,全 第五章 【 燃气设施保护【 第二十九条 !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!许可证时《应当按国家和本省的!有关规?范要求保障施—工地界内原有燃气设!施的安全 ! 第三十—条 在生产、【输配和储《存燃气的场所—明火作业必须—遵守有关《。安全管理和安全操】作的:规定在带气的燃气】管道上施工》作业: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!施,并由专业人员操作】 】第三十一条》。。 燃气经营者【改动市政燃气设【施,应当制定改动方【案并符合下列规定】报设区的市》、县(市《)燃气?管理部?门批准   !  (一)符合燃】气发展规《划; 《     —(二)?明确安全《。施工要求; !   ? (三)有安—全防护和保障正【常用气的《措施; 》     —(四)?燃,气管理部门》。要求提供《。的有关材料 — 第六?章 : 燃气安全事—故,预防:与处理 《 第三十二条 燃!气管理、安全—生,产,监,督管理、公安机【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!门应当根《据各自?。职责对燃气》经营、燃气》使用的安全状况【等进行监督检查发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】患的:应当通?知燃气?经营者?、燃:气用户及《时采取措《施消除隐患;—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!严重威胁《公共安全的有关部】门应:当依法?采取措施《及时:组织消除隐患有关】单位和个《人,应当予以配合 !。 : : 第三十三》条 燃气》管理部门应当—会同有关部》门制: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!。。预案明确《应急机构的组—成、:职责、应急行动【方,案等内容建立燃气】事故统?计分析制度定期通】报事故处理结果 !。    》。 ,燃气经营者应当【制定:本单位燃气》安全事故应急—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!必,要的:。应急装备《、器材并定期组织】演练 【 第三十—四条 燃气管理部!门应当加强对燃气】工程建设、经营【、使用、设施保【护、燃气燃烧—器具:安装、维《修等活动的》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!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! ,。     —(一)?查阅复?制有关文件》和资料; — ,     (二)向!相关人员《了,。解情况作好记录【; ? ,     (三)进!入现:场检查; 】    (四)对】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!。改正   】  有关《。单,。位和个人对》依,法实:施的监督检查应【当,予以配合 》 , 第三】。十五条 》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!健全燃气安》全评估和风险管【理体系定期对—燃气设施《进行安?全评估对运行满1】0年以?上的输配《管网应当每年至少】检,查一次发《现燃气安全》事故隐患的应当【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!患安全评估报—告应当报所在—。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! ? 》第三十六条》 , 抢险?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!事故紧急《情况时对影响抢险】抢,修的有?关设施在最大—限度地减少损失的情!况下可以拆除并通】知有:关部门因此造—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!单位或者事故—。责,任人负责《赔偿 【。 , 第三十》七条: 发生燃气泄漏】等,紧急情况时》燃气经营者》必须采取紧急避险】措施的公《安机关应当支持燃】。气经营者实施入户抢!险、抢修作业燃【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! ? 《 第三十《八条 发生燃【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管!理、安全《生产监督管理和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!有关部门应当根据】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!施防:止事: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!启动燃气安全事【故应:急预案 》第七章 《 燃气用户权—益保:护 ?第三十九《。条 燃气经营者】应当向燃《气用户持续、稳【定、安全供应符合国!家质量?标准: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!安全用气、节约【用气制定安全用气】规则并免费向用户发!放 《     燃—气经营者应当—公示:业务流程、服—务承诺、《收费标准《和服:务热:线,等信息并按国家【和本省?燃气服务标》准提供服务 !    燃》气经营者应当设【置并向社会》公布服务电话和抢】险抢修电《话设专人《每日24小时—值班 《 《 第?四十条 》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!收费、服务等事项向!。。燃气经营《。。者,进行查?询燃气经营者应【当自收?到,查询申请之日起5日!内予以答复 !。 ,   燃气用户有权!。就燃:气收费?、服务等事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价格主管部门、】燃气管?理部门以及》其他部门进行投【。诉有关?部门应?当建: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!公,开投:诉电话和电子邮【箱地址等受理—有关燃气《安全、收《费,和服务质量的投【诉,燃气管理部门—应当:自收:到,举报:或者投诉之日—起15个工》作日内作出处理涉】及安全?的应当?立即作出处理 【 《 :。 第四十一条 燃!。气,经营者停止供—气、调整供》气量时应当履行【。明确告知义务 【     【。燃气经营者不得【要,求燃气用户购买其】指定:的产品?或者强买强》卖、强制接气—、强行搭售等强【制服:务, — 第?四十二条 —有下列情况之—一,的燃气管理部门应】当,采,取启动燃气应急预案!、逐级动用应急储备!、协调有关》部门或者单》位紧急调度、要求管!道经:营者及时恢复供气】等措施保障燃—气用户?的正常用气 】     (—。一,)管道燃气经营者临!时调整供《气量:或者暂停《。供气未及时恢复正】常供气?的; 》     (二)】管道燃气经营者【。因,。突发事?件影响供气未—采取紧?急措施的《; 《     (三【)燃气经营者—擅自停业、歇业的】;   【  (四)燃气管】理部门依法》撤回:、撤:销、注销、吊—销燃气经《营许可的 — , 第四【十,三条:。 燃气经营者【在接到燃气用户的燃!气设施和《燃气:。。燃烧器具发生漏【气的报告后》应,当,立即派人抢》修;燃气《经营者接到其他故】障的报修应当按约】定,的时:间派人维修 】   ?  因维修不及时造!成燃气用《户直:接经:济损失的燃》气经营者应当给【予,赔偿 】 :第四十四条 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价格】主管部门确定—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!价格应当召开听证会!征求管道燃气用户、!。管道燃气经营—者和有关方面—的意见   ! , 对不符《合法律、法规—和价格主管部门规】定的:燃气价格或》者燃气服务收—。费燃气用户有权【拒付 ? 第八章 法【律责:任 第《四十:五条 《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及其燃气管理部【门和其他有》关部门?有下列情形之—。一,的对直接负责的主】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责任人员依法【给予处分;》直接:负责的主管》人员和其《他直接责任人员的】行为:构成犯罪《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    !(一:)不依法作》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!办理批准文件—的;    ! (二)发现违【法行为?或者接到对》违法行为《的举报不予查处【的; 《  ?   (三》)其他未依照本【办,法规:定,履行职?责行为?的, : 第四】。十六条 》。公民、法《人或者其《他组织?未经行政《许可擅自《从事燃气经营活【动,的燃气管理》、工商行政》管理部门、公安机关!应当: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依法予以取缔;造】成损失?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! — 第四十七—条 ?。燃气经?营者:未按许可证规—定的范围经营倒卖】、抵押?、出租、出》借,、,转让、涂改燃气经营!许可证要求》燃气用户购买—其指定的《产品或者《接受其?提供的服务的—由燃气管《理部门?。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!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!;情:节严重的吊销燃【。气经营许可证并【通知工商行政管理】、质量技《术监:督等部门注销相应的!证照;?造成损失《的依法承担赔—偿责任 》。 : 第四十八】条 燃气管理【部门发现不》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!的条件或者严重违】反国家?标准规范存》有重:。大安全隐患的应当】责令燃气经》营者限期进行整改】逾期未整《改或:者整改不合格的注销!许可证责令停—止经营并通》知工商行政》管理、?。。质量技术《监督等部门注—。销相应的《证,照 】 ,第四十九条 —。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!充装燃气的由质量】技术监督《部,门责令限期改正情】节严重的暂停充【装吊销充装许可【。证,;销售未经许—可的充?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!气的由质量技—术,监督:。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!依法处以罚款 !。 第五【十条 燃气经营】者,违,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!费,管理规?定,的由价格《部门责令限》期改正可以并—处罚款;《情节严重《的责令停业整—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!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! — 第?五十一?条 燃《气燃:烧器具安装、维修】企业不按国》家标准?和规范安装、维【修燃气燃烧器—。具安装、维修材【料和配件不》符合国家标准;限】定用户?购买:其指定产品;擅自移!动,燃气计量表和表前】燃气:设施;燃气燃烧器】具安装后不向燃【气用户提《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!;未设定《不低于1年》的安装?保修期的由》燃气管理《部,门责令限期改正、停!止违法?行为;构成犯罪【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第九章 【 附 则 — 第五十二》条 本办法自2】012年12月1日!起施行?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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