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】省,燃气管?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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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人【民政府?令〔2012—〕第6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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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河?北省燃气《管理:办,法已经2《012年9月27日!。。省政府第11—0次常?务会议通过现—予公布?自2012年—12月1日起—施行
省长 张】庆伟:
2012!年10月3》0日
第一章! 总 则
第!。一条 为加强燃气!管,理规范燃气经—营和使用行为—保障公民《生命财产和社—会公共安全》根据国务《院,城镇燃气《管理条?例,结,合,。本省实际制定—本办法
《
第】。二条 本》。办法:适用于?本省行?政区域内燃》气发展规划》与应急保障、—燃气经营与服务【、燃气设施建设与保!护、燃气燃烧器具】安装与维修、燃气】安全事故预防—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!。动
? : 天》然气、液《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!口门:站以外的天》然气管道输》送燃气作为》工业生产原料的使】用沼:气,、秸秆气的》生产和使《用不适用本办法【
— 第三《条 省住房—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】负责全省《。的燃气管理工—作
】 设区?的,市、县(市)人民政!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!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的燃气》管理工?作
— 县级以—上,人,民政府其他有关部】门依照本办法和其】他,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!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!负责有关燃气管理】。工作
》
第四【条 县级》。以上人?。民政: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!立健:全燃气?安全:监督管理制度鼓励】、支持燃气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!用安全、节能—、高效?、,环保的?。燃气新?技术、新工艺和【新产品
! :第,五条 燃气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!业自律?机制依法制定—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!规范维护燃》气经营者《和燃气用户合—。法权益督《促燃气经《营者守法经营、诚实!守信:、严格?自律
第二章【 燃气规划建设】与应急保障
【第六条 县级以】上人: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!应当会同《有关部门依据国民】经济和社会发—展,规,划、土地《利用总体规划、城乡!规划、能源规—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!展规划编《制本:行政区域的》燃气发展规》划报本?级人民政《府批准后《组织实施并报—上一级人民》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!案
【 燃气发展规划的!内容应当包》括规划时限、发展】目,标、燃气《气源、燃气种类【、,燃气供应方式和规】模、燃气设》施,布局和建设时—序、燃气设施建设用!地、燃气设施保【护范:围、燃气供应保【障措施和安全保【障措施?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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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》条 城乡》建设应当按城乡【规划和燃气发展【规划的要求》配,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!预留燃气《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!燃气设施配套建设】用地未?经法:定,程序批准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《。得占用或者改变用】途
!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在依—法核发?选址意?见,书,、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证或者乡村建】设规划?许可证时应当就燃】气设:施建设是否》符合燃气发展—。规划征求《燃,气管理部《门的:意,见燃气管理部门应】当在:10个工作日内出具!意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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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八条 在燃!气,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!另外建设独》。立的:管道:供气设施已经建成的!独立管道供气设【施应当并入燃气管网!
》
, :第九条 《 燃气设施建—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!位应当依法进—行竣工验收未经【验,收,或者经?验收:不合格?的不得投入使用【。
? : 建设单位应】当自燃气设施建设工!程竣工验收合格【之日起1《5,。日,内,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!在地燃气管理部门】备案
?
? 在管—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!内与新建、》改建、扩建工程配】套,建设的管道燃气设】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!时设:计、同时施工、【同时竣工《验收
】 第十条 — 县:级以上人《民政:府应当建立健全【燃气应急储备制【度组织编制燃气应】急,预案加强演》练采取综合措—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!能力建?设燃气供应应急保障!。设施确保《在燃气供《应,。严重:短缺或者供应中【。断等突?发事件发《生后能够优》先,保障居民生活燃气】供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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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章 燃气经营与!。服,务
第《十一条 《。。 从:事燃气经营活动【应当取得燃气经营】许可证?并依照许《可,的经营范围、经【营类别、期限和规】模等从事燃气—经营活动
— 》 个人从事瓶—装液化石油气经营】活动的必须具—备包括?由接卸、储存、灌】装,、倒残等完》整生产工艺的液【化石油气储配站方】可申请?燃气经营许可证【
申!。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!证到工?商行政管理部—门,依法办理《登记手续
》
《
第十二条 !从事燃气经营活动】。的,应当具备下列条【件
:
— (一)符合燃【气发展规划》要求依?法取得规《划选址意见书或者】规划许可证;
】 》 ,(二)有符》合国家标准》的燃气气源》和,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经!验收合格;
! (三—)有:固定的经营场所【、完善的安》全管理制度和健【全的经营方案;【
《。 《(四)主要》负责人?、,安,全生产管理人—员以及运行、维【护和抢修人员经专】业培训并《考核合格;
—
— (五)《有与经营规模、【类,别相适应的》注册资本金和专业】技术人员
】。
《第十三条 从【事燃气气源销售的】、,从事瓶装液化—石油气?经营的、液》化天然气加》气站:、压缩天然气—加气:子站其燃气经—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!燃气管理《部门:核发报省住房—。城乡建设主管部【。门备案
【 跨设区【的市经营燃气气源销!售的、管《道燃气经营企业【。、从事液化天然气经!营的、压缩》天然气加气》母站:其燃气经营》许可证由省住房【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】核发
—
第十四【条 ?申请燃气经营—许可:证的应?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提!。交下列材料》
— (?一,)燃气经营》许可证申请表;
】
— ,(二:。。)工商行政管理【部门出具的名称预】先,核准:通知书;《
? ,。 (三)【验资报告;
】 (四)主!要负责?人、安全生产管【理人员的职务、职】称、安?。全技:能,考核合格证》书以及运《行、维护和抢—修人员经专业培训】。并,考,核合格的证》书;
?
, : : (五《)经:营,场所和办《公场所证明;
!。 》(六)燃《气工程项目规划、施!工许可?。等批准?文,件,、工程竣工》验收:文件和特种设—备、:建,设工程消防验收【意见等资《。料;
— (》七)供?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!向书气源来源证【明;
! ,(八)企业安全生产!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!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!抢险预案和抢险车】辆及设备《名录企业《服务规范等
【 , : 管道燃气经营!企业除?具备前款《规定的条件外还【应,当,提供当?地人民?政府或者燃气—管理部门为其划定】的经营区域》证明文件或者特许】经营协议
!。 燃气管理部门!应当自受《理申请之日起20】个工作日《内作出决定》不予许可的应—。。当书面?向申请人说》明理:。由
?。
》 第十五条 【变更燃气经营许【可证载明内容的应】当,向原核?发部门?提出变更申请并提】交相关?资料经审查符合【条件的原核发部门】应当依法予》以,。办理:
】第十六条《 燃?。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!。为5年?有效期满后燃—。气,经营者继续》从事:燃气经营活动的应】。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!90日前《向,原核发部门提出【换证:申请经审查合格后】换领新证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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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—条 管道燃—气经营者应》当每2年至少对【。用,户,使用的燃气设—。施、燃气《。计量表和燃气燃烧】器具及连《接,件和紧固件免费提供!。一次入户《。安,全,检查并建立完整【的检查档案
【 —管,道燃气经《营者巡查人员入户】检查时?应当:提前通知管道—燃气用户并出示【有效工作证件
】 , ? 管道燃气经【营者应当将检查【结果书面告知—用户对用《户不: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!现安:全隐患的应》当提醒用《。。户,。整改用户应》当及时进行整改【;用户不《按,规定落?实整:改可能造成安全【事故的管道燃气【经营者应《当停止供气并在隐患!。消除后?立即:恢,复供气
【 用户应当】对管道燃气经营者入!户检:查予以配合》
】第十八条《 管道燃气—经营者对《其供气?范围内的市》政燃:。气设施、建筑区划内!业主专有部分—以外的?燃气设施承担—运行、维护》、抢修和更新改造的!责任
《 : 管道—燃气经营者维护、】抢修和更《新改造建《筑区划内业主—专有部分《以外的燃气设—施时物?业服务企业和管【道燃气用户应—当,。予以配合
【
《 第十九条 — 管道燃《气经营者因施工【、检修等原》因需要?临时调整供气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!当将:作,业时间和影响—。区,域提前48小时【予,以,公告:并书面通知》燃气用?户施工、检修等【原因消除后应当及】时,。恢复正常供》气恢复供气时间必】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!但不得?在22时至次日6】时之间?向居民用户恢—复供气因突发—事件影?响,供气的?应当及时《通知燃气用户并采取!紧急措施
】 燃气经营】。者停业、歇业—的应当对其供气范】围内的?燃气用?户的正常用气—作出安排并在90】日前向?所在地燃《气管理部门报告【经批准后《方可:停业、歇《业,
【 第:二十条 燃气管】理部门?应当建立健全—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!经营者的经营活动、!服务情况、设—。备设施安全状况【等进行监督》检查并将监督—检查结果《向社:会公布
】
第二十一条】 新?型,复合:气体燃?料用于经营》使用的应当经省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!门组织专家》鉴定经鉴定合格【的方可?投入使用
【
《 第二十《二条 燃气—经营者?应,当对:其从事瓶装》液化石油气送—气服务人员实行持证!上岗制度《。并加:强对送气服务人员和!车辆的管理承担相应!的责任?
—。 从事瓶装液化】石油气充装活动【应,当遵守法律》、法规和《国家标准有关—气瓶充?装的规?定
第四章 燃!。气使用
》。第二十?三条 ? 管道燃气经—营者:应当:在批准的《供气:区域内?向具备用《气条件的《单位和个《人提供供气服务并】与管道燃气用—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!同明确?双方: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!全稳定?供气对供《气,区,域内符合用气条件】的单位和个人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!供气:
,。
【第二:。十,四,条 管道燃气用户!需扩大用气范—围改变燃气用—。途或者过《户、安装、改装、拆!迁固定的燃气设【施的应当《到,管道:燃气经营企业—办理相关《手续并?按国: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!实施作业
》
:。
? 第二十五—条 管道燃—气经营者《对燃气计量装置应】当依法进《行检定燃气计—量装置使用到—。。规定年限《后由管道《。燃气经营《者负:责更: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!成本
! 对管?道燃:气计量装置准确度】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有!资质的计量检—测机构检定经检定燃!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!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!承担:;不:符合标准的检—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!担并:退还或者《补交燃气《费用:
— 第二十》六条 《燃气燃烧器》具生产单位、销【售,单位应当《设立或者委托设立】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!燃气管理部门—。考核合格的燃—气,燃,烧,。器具安?装、维修人员负责售!后,。的安:装、维修《。服务
—
《第二十七条 燃气!燃,烧器具安《装、维修企业应当遵!。守下列规定
】 (一)按!。国家标准和规范安】装、维修燃气燃【烧器具安装、—维修材料和配件符】合国家?标准:;,
】。。。(二)不得限定用户!购买其?指定产品;
【。。 》 (三)不得—擅自:移动燃?气计量表《和表前燃气设施;
!
: 》(四)燃气燃烧器】。具安装后向燃气用】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!证书;
! (五)设定不】低于1年的安装保】修期
【。 对燃气—用户:提供的?不符合标准》的燃:气燃烧器具或者燃气!用户提出的不符【合安全规范的安装、!维,修要:求燃气?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!人员为保障用—气,安,。全应当?向用户说《明有关技《术规范、标准—要求其采用合—格器具或者》采取符合安全规范的!安装方式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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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八条 ? 燃气?管理:部门应当向社会公】布,产品:目录:推广并由燃气用户自!愿选择使用燃—气泄漏安《全保护、报警—装置和具有》燃气泄?漏安全保护、—报警装置的》燃气器?具保:障燃气燃烧使—用安全
第五章】 燃气设》施,保护
第二十九】条 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在核发】建设工程许可—证时应当《按国家?和,本省的?。有关规?范要求保障施工地】界内原有《燃气:设施的安全
—
?
第三十【条 :。 ,在生产、输配和【储存燃气的场所【明火作业必》须遵守有关安—全管理和《安全操作的规定在】。带气的燃气管道上】。施工作?业必须?采取:消防安全措施—并由专业人》员操作
】
第《三十一条 燃【气经营?者改:动市政燃气设施【应当制定改动方案】并,符合下列规》定报设区的》市,、县(市)燃气管】理,。部门批准
! : (一)符》。合燃气发展规—划;
【 (二)明确】安全施工《要求;?
(!三)有安《全防护和保障正【常用气?的措施;
》。
(四!)燃气管理部门【。要求:提供的有关材料
】
第六章《 :燃气安全事》故预防?与处理
第三十二!条 : 燃气?管理、安全生—产,监督管理、公安机关!消防机构等》有关部门应》当根据各自职责【。对燃气经营、燃气】使用的安全状况等】进行监督检查发【现燃:气安全事故隐—患的应当通知燃气】经营者、燃气用【户及时采《。取措施消除隐患【;不及时消除隐患可!能严重威胁》公共安全《的有:。关部门应当》依法采取措施及【。时组织消除》隐患:有关单位和》个人应当予以配【合
—
:。 第三?十三条 《 燃:气管:理部门?应当会同《有关部门制定燃气】。安全:事故应急预案明【确,应急:机构的组成》、职责、《应急行?动,。方,案等内容建立燃气】事故统?计分析制《度定期通报事故处】。理结果
》 》 ,燃气经营《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!气安全事《故应急预《。案配:备应急人员》和必:要的:应急装备《、器材并定》期,组织演练
【
:。
第《三,十四条 》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!强对燃?气工:程建设、经营—、使:用,、设施保护》、燃气燃烧器—具安装、维修等【活动的监督检查监】督检查时可以—采取下列措》施
《 (一【)查阅复制有关【文,。件和资料;
】 (—二)向相关人员【了解情况作好—记录;
! (三)进入【现场检?查;:
(!四)对存在安—全隐患的责令改正
!
《 有关》单位和?个人对依法实施的监!督检查应当予—以配合
》
》 ,第三十五条 燃】气经营者应当建立】健全燃气安全评【估和: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对!燃气设施《进行安全评》估对运行满1—0年以上的》输配管网应当每【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!燃气安全事故隐患】的应当及《时采取措施》消除:隐患:安全评估报告应当】报所在?地燃气管理部门备】。案
—
第三十六条 ! 抢险?抢修:人员在处理》燃气事故紧》急情:况,时对影响抢》险抢修的有关—设施在最大限度地】减少损失的情况下可!以,拆除并通知》有关:部,。门因此造《成的损失由事故责】任,单位或者《。事故责任人负责【赔偿
《
第三十!七条 发生燃【气泄漏等紧》急情况时燃气经营】者必须?采,取,紧急:避险措施的公—安机关应当》支持燃气经》营者实施入户抢险、!抢修作业《燃气用户必》须予以配合
—
?
: 第?。三十八条 发生燃!气安全事故后燃气】。管理、安全生—产监督管理和公安】机关:。消,防机构?等有关部门》应当根据各自职【责立即采取措—施防止事故》扩大: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!气安:全事故应急预案【。
第?七章 燃气用户】权益保护《
第三《十九条 》燃气:经营者应当》向燃气用户持续、稳!定、安?全供应符合国家【质量标准的》燃气指导燃气用【户安全用《气、节约用气制定安!。全用气规则并免费向!用户发放
【 》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!业,务流程、服务—承诺、收费标—准和: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!国家和本省燃气【服务标准提供服【务
!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!并向社会公布服务电!话和抢险抢修—电话设专人》每日2?4小时值班
!
? 第四十条 燃气!用户有权《就燃气收费、—服务等事项》向燃气?经营者进行查询【。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!到查询申请之日起】5日内?予以答复
— —。燃气用户有权就【燃气收费、》服务等事项》向县级以上》人民政?府价格?主管部门、燃—气管理部《门以及其他部门【进行投诉有关—部门应当《建立投诉举报—受理制度公开投诉】电话和?电子邮箱地址—。等受理有关燃气【安,全、:收费和服务质量的】投,。诉燃气管理部—门应当?自收:到举:报,。或者投诉之日起【15个工作日内【作出处理涉及安全】的应当?立,即作出处理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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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四,十一:条 燃气经营者停!止供:气、调整供气量时】应,当履行明确告知义】务,
】燃气经营《者不得要《求燃气用《户购买其指定的产】品,或,者强买?强卖、强制接气、】强行搭售等强制服务!
【 第四十二条 有!下列:情况:。之一:的燃气管理》部门应当采取启【动燃气应急预案、逐!级动用应急储备【。、协调有关》部,门或:者单:位紧急调度、—要求管道经》营者及时恢复供气等!措施:保障燃气用》户的:正常用气
】 (一)管】道,燃气经?营者临时调整供【气量或者暂停—供气未及时》恢复正常供气的;】
— (二)管—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!事件:影响供气未采取【紧急措施《的;
》 , (三)燃】气,经营者擅自停业【、歇业的;
—
, :。 , ?(四)?燃气:管理:部门:依法撤回、》撤销:、,注销、?吊销燃气经营许【可的
】。。 第四十三条 !燃气:经营者在接》到燃气用户的燃气设!施和燃气燃烧器具】发生漏?气,。的报:告后应当《立即派人抢修;【燃气经营者接到【其他故障的》报修应当按约定【的时间派人维修【
》 因维修不及】。时造成燃气用—户直接经济损失的】。燃气经营者应当给予!赔偿
《
《 第?四十四条 》。 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价格主】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!。道燃气销售》价格应当《。召开听证会征求管道!燃气用户、管道燃气!经,营者和有关方—面的:意见
】 对不符合法律】。、,法规和价格主管部】门规定的《燃气价格《或者燃气服务收【费燃气用户有权拒】付
第八》章 法律》责任
《第四十五条 — 县:级以:。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!管理部门和其他【。有关部门有下—列情形?之一:的对直接负责的【主管:人员和?其他直接《责任:人员依?法给予处《分;直接负责的主】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责任?人,员的行为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!。 (一)不依法作】出行政许可决—。定或者办理批准文】件的;
】 : (二)发现违法】行为:或者接到《对违法?行为:的,。举报不予查处的;
!
:。。 (三)其!他未依照本》办,法规定履行职责行】为的
【
?第,四,十六:条 公民、法人或!者其他组织未经【行政:许可擅?自从事燃气经营【活动的燃《气管理?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!、,公,。安机关应当责令【停止违法行》。为依法予以取缔;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!赔偿责任
!。。
, 第四《十七条 燃气经】营者未按许》可证规?。定的范围经营倒卖】、抵:押、出租、出借【、转:让,、涂:改燃气经营许可证】要求燃气用户购【买其指定的》产品:或,。。者接受其提供—的服务的由燃气【管理部门责令限【。期改正逾期未改正】。的依法处以罚款;情!节严重?的吊销燃《气经营许可》证并通?知工商行政管理、】质量技术监督等【部门注?销,。相应的证照;造成】损,失,的依法承担赔偿责】任
:
第】四十:八条 燃气—管理部门发现不【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!的条件或者严重违】反国:。家标准规范存有重大!安全隐患的应当【责令燃气经营—者限期进行整改逾】期未整改或者整改】不合格的《注销:许可证?责令停止《。经营并通知》工商行?政管理、质量技【术监督等《部门注销相应—的证照?
?
? 第四十九条 !擅自为非自有—气瓶充装燃气—的由质量技术—监,。督,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情节严重的暂【停充装吊《销,充装:许可证;销售未经】许可:的充装单位充装【的瓶装?燃气的由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】责令限期改正并【。依法处以罚款
】
第五】十条 燃气经营】者违反燃气价—格和服务《。收费管理规定—的由价格部》门责令限期》改正可以《并处罚款;情—节严:重的责令《停业整顿或者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!吊销营业执》照
? :
第》五十一条 》 燃气燃烧器—。具安装、维修企【业不按国家标准【和,规,范,安装:、维修燃气》燃烧器?。具安装、维修材料】和配件不符合—国家标?准;限定《。用户购买其指定产】。品;:擅,自移动燃《气计量表和》表前:燃气设?施;燃气燃烧器具】安装后不向燃气用户!提供安装检验合格】证书:;未:设定:。不,低于1?年,的安装?保修期的由燃气【管,理,部门责令限》期改:正、停止违法行为;!构成犯?。罪,的依法追《究刑事责任
【第九章 》。附, 则
第五十】二条 本办法【自2:012年12月1日!起施行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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