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】省燃气管《理办法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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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?北省人民政府令〔】2012《〕,第6号?
— 河?北省燃气管理办【法已经2012年9!月27日省政府【第110《次常务会议》通过现予公布自【2012《年1:2月1日起施行【
:省长 张庆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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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1!0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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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一章 总》 则
第一条】 :为加强燃气》管理规范燃气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】障公民?生,命财:产,和社会?公共安全根据国【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!例结合本省实际【制定:本办法
! 第二《条 本办法适【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!燃气发展规划与【应急保障、燃气经营!与服务、《燃气设施建设与保】护、燃气燃烧器具】安,装与维修、燃—气安全事故预防与】处理及相《。关管理活动》
— 天然《气、液化石》油气的生产和—进口门站以外的天】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!为,工业生产原料—的使用沼气、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】。用不适用本办—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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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—。 省住房城乡【建设主管部门负责】全省的燃气管理【。工作
【 设区的市、】。。县(市)人民政府】确定的燃《气,。管理部门《负责本?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!理工作
! 县级以上人民】。政府其他有关部【门依照本办》法和其他有关法律】、,法规: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!围内:负责有关燃气管理】工作
】。 , 第四条 县【级以上?人民政府及有关【部,门应当建立健全燃】气安全?监督管理制度鼓【。励、支持《燃气:科学技术研究推【广使用安全》、节能、《高效、环保的燃【气新:技术、新工艺和【新产品
! 第五条 — 燃:气行业协会应当【建立行业自律机制】依,法制定行业》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!维,护,燃气经营者》和燃气用户合—法权益督促燃气经】营者守法经营、【诚实守信、严格自律!
第二章 燃气!。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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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?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燃气管—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!部门: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!发展规?划、土地利用总【体规划、城乡规划、!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!燃气发展《规划编制《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!展,规划报?本,级人民政府》批准后?组织:实施并报上一—级人民政府燃气【管理部门备案
【。
— 燃气发展规划的】内,容应:当包括规划时限【、发展?目标、燃气气源【、燃气种《类、燃气供》应方式和规模—。、燃气?。。设施布?局和建设《时序、燃气设施建设!用地、燃气设施【保护范围、燃气【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!保,障措施等
【 ,
第七—条 城乡建—设应当按《城乡规划和燃气发】展规划?的要求配套建设【燃气设施或者—预留燃气《设施建设《用地预留的燃—气设施配套建设用】。地,未,经法定程序批—准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得《占用:或者改变《用途
】 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!意见书、建设用地】规划:。许可:证或者乡村建设规】划许可?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!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!展规划征求燃气【管理部门的意见燃】气管理部门应当在】10个工作日内【出具意见《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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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八条 《 在燃气《管网覆盖范围内【不得另外建设独立】的管:道供气设施已—经建成的独立管【道供:。气设:施应当?并入:。燃气:管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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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— 燃气设施建设】工程竣?工后建设单位应【当依法进行竣工验】收,未经验收或者经【验,收不合格的不得投】入使用?
》 建《设单位应当自燃气】。设,施建设工《程竣工验收合—。格之日?起15日内将竣工验!收情况报所在地燃】气管理部门备案【。
》 ?。。。。在管道燃《。气供气规划区域内】与新建、改建、【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!管,。道燃气?设施应当与主—体工程同时设计【、,同时施工、同时【竣工:验收
! 第十条 》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: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!急储: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!应急预案加强演【练采取综合措施【提高:燃气应急保障能【力建:设燃气供应应急保障!设施确保在燃气供应!严重短缺或者供应】中断等突发事件【发生后能《够优先保障居民【生,活燃气供应
【。第三章? :燃气经营与服—务
第十一条【 从事燃气经营】活动应当取得燃气】。。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!可的:经营:范围:、经营类别》、期限和规模等从】事燃气经营》活动
】 , ,个人从事瓶装液【。化石:油气经营活动的【必须具备包括由接】卸,、储存、《。灌装:、倒:残等完整生产—工艺:。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!方可申请燃气经营许!可证:
》 :。 申请人《。凭燃气?经营许可证到工商】行政管理部门依【法办理登记手续【
第!十二条 《。 从事燃《气,经营活?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!件
? —(一)?符合燃气发展—规划要求依法取得】规划选址意见—书或者规《划许可证;》
? (二)】有符合国家标—准的燃气气源和燃】气设施?工程项目经验收【合格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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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(:三):有固定的经营场【所、完善的安—全,管理制度《和健:全的经营方》。案;
】 (四)主—要负责?人、安全生》。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!、维护和抢修人【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!合格;
《
》 :(五)?有与经营规模、类】别相适应的注册【资本金和专》业,技,术人员
【
第十三条 ! 从事?燃气气源销售的、从!事瓶装液化石油【气,经营的、液化天【然,气加气站、压缩天】。然,气加气子站其燃【气经营许可》证由设区的市燃气管!理部门核《发报省?住房城乡建》设主管部门备—案
!跨设区的市经营燃气!气源销?售的、管道》燃气经营企业、从事!液化天然气经—营的、压缩天然气】加气母站其燃气经】营许可证由省住【。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!核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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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第十四条《 申请燃气经营许!可证的应当向燃【气管:理,。。部门提交《下列材料
— ? : (一)燃气经营】许可证申请表—;,
(!二)工商行》政管理部门出具【。的名称?预,先核准通知》书;:
】(,。三)验资报告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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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!)主要负《责人、安全生—产管:理人员的《职务、职称》、安全技能考核合格!证书:以及运行、》维护:和抢:修,人员经专《业培训并考》核合格的《证书:;
!(五)?经,。营场所和办公—场所证明;
】 , : (六)燃气工】程,项目规?划、施工许可—等批:准,文件、工程》竣工:验收文?件和特种设备、建设!。。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!资,料;
】 :(七)供气协—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!气源来?源证明?;
》 (八)企业!安全生产管理制度】安全技术岗》位,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!险预案和抢险车辆】及设备名录企业【服务规范等
】 管道【燃气经营企》。业除:具备前?款规定的《条件外?还应:当提:。供当地人《民政府或者燃—。气管理部门为其划】定的经营区》域证明文《件或者特《许经营?协议
】 燃气管》理部门应当自受理】申请之?日起20个工—作日内作出》决定不予许可的应】当书面向申请人【说明理由
!
: 第十五条 变】更燃气经营》许可:证载:明内容的应当向【原核发?部门提出变更—申请并提《。交相关资料经审【查符合条件》的原核发部门—应当依法《。予以办理《
】第十六条 燃气】经营许可证有—效期为5《。年有效?。期满后燃气经—营者继续从事—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!在许:。可证有效《期满90日前向原】核发部门提》出换证?申请经审查合—格后换领《。新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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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七条 管【道燃:气经营者应当每2年!至少对用户使—用的:。燃气设施《、燃气计量表—和燃气燃烧器具【及,。连接件和紧固件【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!全检查并建立完整】的检查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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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管道燃气经】营者巡查人员入户检!查时应当提前通【知管道燃气用户并】出示有效工作—证件:
》 : ,管道燃气经营—者应当将《检查结果《书面告知用户对用户!不,遵守安全《用气规定出现—安全隐患的应—当,提醒用户整改—用户应当及时—进行整改;用户不】按规定落实整改可】能造:成安全事故》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!当停止供气并在隐患!消除后立即恢复【供,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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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用户应当对管道!燃气经营者入户检】。查予以?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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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八条 管道燃气】经,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!的市政?燃气设施《。、建筑?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!以外:的燃气设施承担【。运行、维护》。、抢:修和更新改造—的责任
! 管道燃》气经营者《维护、抢修和更新改!造建筑区划内业【主,专有部分以外的燃】气设施时物业—服务企业《和管道?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!合
—
第十九—条 管道燃—气经营?者因施工、》检修等原因》需要临时《。调整供气量或者【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!业时间和影响区【域提前?48小时《予以公告并书面通】知燃气用户施工、】检修等原因》消除后应当及时【恢,复正常供气恢复【供气时间必须—事先:通知燃?气用:户但不得在22时】至次日6《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!复供气因突发—事件:影响供气《。的应当及《时通知燃气》用户并采取紧急措施!
《 ? 燃气经营者停【业、歇?业的应当对其供气】范,围内的燃《。。气用户的《正常用气作出安【排并:在9:。0,日前向所在地燃气】管理部门报》。告经批准后》方可停业、歇—业
【 第二十条 【 燃气?管理部?门应当建立健全【监督管理制度对燃】气经营者的经—营活动、服务情况】、设:备设施安全状—况等进行监督检【查并将监督》检,查结果?。向社会公《布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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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。十一条? 新型复》合气:体燃料用于经营使】用的应当经》省住房城乡建—设主:管部门组织专家鉴】定经鉴定合》格的方?可投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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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!条 燃气经营者应!当对其从事瓶装液】化,石油气送气服—。务人员?实行持证上岗—制度并加强对送气服!务人员和车》辆的管理承》担相应的责任
】 ? 从事瓶装【液,。化石油气充装活动】。应当遵守法律、【法规和国家标准【有关气?瓶充:装的规定《
第?四章: 燃气使》用
第《二十三条 管【道,燃气经营者应—当在批准的供气【区域内?向具备用气条件的】单位和个人提供【供气服务并与管【道燃气用户》依法签?订供:用气合?同明确?双方的权利和义【务保证安全》稳定供气对供气区】域内符合用》气条件的单位和【个人无正当理—由不得拒绝供气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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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四条? 管道燃气用户】需扩大用气范围改】变燃气用途或—者过户、《安装、改装、拆【迁固定的《燃气设施的》应当到管道燃气经营!。企业办理相》关手续并按》国家有关工》程建设?标准实施作业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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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五条 管道燃!气经营者对》燃气计量装置应【当依法进行检—定燃气计量装—置使用?。到规定年限后由管】道燃气?经营者负责更换所需!费用计入企》业成本
》 对【管道燃?气计量?装置准确度有—异议:的可以申请有资质的!计量检测机》构检:定经检?。定,燃气计量装置符【合标:准的检?定费用由申请方【承,。担;不符合》标准的检定费用【由被申请方》承担并退还或—者,补交:燃气费用
【
第二【十六条 燃气【燃,烧器具生《产单位、销》售单位应当设—立或者委《托设立售《后服务站点配备经燃!气管理?部门:考核:合,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!。装、维修人员负【责售后的安装—、维修服务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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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】 燃气《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!企业应?当遵守?下列规定
》
(】一)按国家标准【和规范安装、维【修,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!维修材料和》配,件符合国家》标准;
】 (二》)不得限定用户【。购买其指定产—品;
— (三—)不得擅自移—动燃气计量表和表】前燃气设施;
!。 》。(,四)燃气燃》。烧器具安装后向燃】气用户提供安装检】验合格证书;
】 ? ?(五)设定不低【于1年?的安装保修期
】 对燃气!用户提供的不符【合标准的燃气燃烧】器具或者燃气—用户提?出的不符合安全规范!的安装?、维修要求燃—气,燃烧器具安》。装、维修《。人员为保障用—气,安全应当向用—户说:明有关技术规范【、,标准要?求其:。采用合格器具或【者采取符合安—全规:范,的,。安装方式
【
第二【十八:条, :燃气管理部门应当】。向社会公布产品目】录推广并由燃气【。用户自?愿选择使用燃气泄】漏安全保护、—报警装?置和具?有燃气泄《。。漏安全保护、报警装!置,的燃气器具保障【燃气:燃,烧使用安全》
第五章》 燃气设施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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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— 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许!可证:时应当按《国,家和本省的有关【规范要?求保障施工地界内原!有燃气?设施的?安全
! ,第,三十条 》在生:产、输配和储存燃】气的:场所明火《作业:必须遵守有关安【全管理和安全操作】的规定在带气—的燃气?管道上施工》作,业,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!施并:由专业人《员操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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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一条 》 燃气?经营:者,改动市政燃气设施】应当制定改》动方案并符合—下,列,规定:报设区?。。的,市、县(市)燃气】管理部门批准
】 》 (一)符》合燃气?发展规划;
!。 ? ,(二)明确安全【施工要?求;
— (三)【有安: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!气的措施;
【。 》 (四)燃气管【理部门要求提—供的有?关材料
第六章】 燃气安全事故】预防与处《理
?第三十?二条 燃气—管理、?安,全生产监督》管理、公《安机关消防》机构:等有关?部门:应当根?据各自?职责对燃气经营【。、燃气使用的安【全状况等进行—监督:检,查发现燃气》安全事故隐患的【应当:通知燃气经营者、】燃气用?户,及时采?取措:施消除隐患;不及】时消除?隐患可能《严重威胁公共安【。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!法,采,。取措施?及时组织消除隐【患,有关单位和个—人应:当予以配合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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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十三条 燃气!管理部门应当—会同有?关部门?制定燃气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!。确,应急机构的组—成、:职责、应急行—动,方案等内《容建:立,燃气事故统计分析】制度:定期通报事故—处理:结果
】 燃气经》营者:应当制?定本:单位燃气安》。全事故应《急预案配备应急人】。员和必要的》应急装?。备、器材并定期组织!演练
《
《 第三十》四条 燃气管理部!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!程建设、《经营、?使用、设《施保护、燃气—燃烧器?具安装、维修等【活动的监《。督检查监督检—。查时可以采》取下列?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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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查》阅复制有关》文件和资料;
【
【(二:),向相关人员了解【情况作好《记录;
》 ,。。 (三)进!入现场检查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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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!)对存在安全隐患】的责令改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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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】关单位?和,个人对依法实施的】监督检?查应当予以配合
!
第三】十五条 燃—气经营者应当建【立健全燃《气安全评《估和风?险管理?体系定期对燃气【设施:进行安全评估—对运行满1》0年以?上的输配管网应【当每年至少检查【一次:发现燃气安全事故】隐,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!施消除隐患安全评】估报告?应当报所在》地燃:气管理部门备案【
】第三十六条 抢】险抢修人员在—处理:燃气事故紧急情况】时对影响《抢险抢修的有关设施!在最大限《度地减少损失—的,情况下可以拆除【并通知有关部门因】此造成的损失—由事故?责任:。单,位或者事故责任【人负责?赔偿
】 :第,三十七条 发【生燃:气,泄漏等紧《急情况时燃气经营者!必须:采,。。取紧急避《险措施的公安—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!营者实施入户抢险、!抢修作业燃》气用户必须予以【配,合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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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三十八条 发生】燃气:安全事故后燃气管理!、安全生产监督管】理和公安机关—消防机构等》有关部门应当根据】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!施防止事故扩—大根据有关》情,况启动?燃气安全《事故应急预案
【
,第七章? , 燃气用《户权益保护》
第三十九条【 :燃气经营者应—当,向燃气?用,户持续、稳定—、安全?供应符合国家质【量标: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!户安:。全用气、节约—。用气:制定安全用》气规:则并:免费向用户发放
】
《 ?燃气:经营者?应当公示《业务:流程:、服务承《诺、:收费标准《和服务?。。热线等信息并按【国家和本《省燃气服务标准提供!服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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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燃气经营者【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!布,服,务电话和抢险抢【修电话设专人—每日:2,4小时值班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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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十条 》燃,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!费、服务等事—。项向燃?。气经:营者进行查询—。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!到查:询,申请:之日起5日内予以】答复
! 燃:气用户?有,权,。就燃气收《费、服务等事—项向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价格主】管部:门、:燃气管理部》门以及其他部—门进:行,投诉有关《。部门应当建立投【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!投诉:电,话和电子《邮箱地址等受—。理有关燃气安全、】收费和服务质量的投!诉燃气管理》部门应当自》收到举报或者投【诉之日起15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!涉及安全的应当立即!作出处理
】
第四十【。一条 燃气经【营者停止供》气、:调整供气《量,时应当履《行明确?告知义务
【 燃气【经,营者不得要》求燃气用户购—买其指?定的产品或者强买强!卖、强制《接,气、强行《搭售:等强制服务》
】第四十二条 【有下列情况之—一,的燃:。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!启,动燃气应急预案【、,逐级动?用应:急储备、协调—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紧!急,调度、?要求管道经营者及时!恢复供气等措施【保障燃?气用户的正常用气】
】(一)管道燃气【经营者临时调整【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!未及时恢复正常供】气的;?
: , (—二):管道燃气经》营者因突发》事件影响供气—未采:取紧急措施的;
! : , (《。三)燃?气经:营者:擅自停业、》歇业的;
》
《 (四)燃气】管理部门依法撤回】、撤销、注销、【吊,销燃气经营》许可的
》
《。 第四《十三条 燃—。。气经营者在接—到燃:气用户的燃气设施】和燃气燃烧器具发】生漏气的报告后【应当立即派》人抢修;燃》气经营者接到—其他故障的报修【应当按约定的—时间派人《。维修
! 因:维修不及时》造成燃气用户直【。接经济损失》的燃气经营者—应,当,给予赔偿
》。
》 第四十》四条 县级以上人!民,政府价格主管—。部门确定《和,调整管道燃》气销售价格应当召】开,听证会征《求,管,道燃气用户》、管道燃《气经营者和有关【。方面的意见
】 对—不符:合法律、《法规和价格主管【部门:规定的?。燃气价格或者—。燃气服务收费燃气】。用户有权拒付
第!八章 法律责任
!
,第四:十五条? 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及其燃气《管理部门和其他有】关部门有下》列情形?之一的对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】员,和其他直接责任人】员依法给予处分【;直接?负责的主管》人员和其他》直,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!成,犯罪: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
【。 (一)不依法】作出行政许可—决定或者办理批准】文件的;
— 《 (?二)发?现违法行《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!为的:举报不?予查处的;
! (三)其】他未:依照本办法》规定:履,行职:责行为?的
】 第四十六》条 公民》、法人或《者其他组织》未经行政许可—。擅自从事燃》气经营活动的燃【气,管理、工商行政管】理部门、公安—机关应?当责令停《止违:法行为依《法,予以取缔;造—成,损,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!任,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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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十七条 《 燃气?经营者未按许可【证规:定的范围经》营倒卖、抵押—、出租、出借、转让!、涂改燃气经营许可!证要求燃气》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!品或者接《受其:提供:的服: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!责令限?期改正逾期未改正】的依法处以》罚款;?。情节严重的》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!并通知工《商行政管理》、质量技术监督【等部门?注销相应的证—。照,;造成?损失的依法承担【赔偿:责任:
】第,四十八?条 ?燃气管?理,部门发现不》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!的条件或者严—重违反国家标准【规范存有重》大安全隐患的应【当责:令燃气经营者限期进!行整改逾《期未:整改或者整改不合】格,的注销许可》证责令停止经营并通!知,。工商行政《管理、质量技术监督!等部:门注销相《应,的证照
! 第四十九条 !擅自为非自有气瓶】充,装,燃气: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!门责令?。限期改正情节—严重的暂停充装吊销!充装许可《证;销售《未经许可的充装单】位,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!质量:技术监督部门责令】限期改正并依法【处以罚款
》
《
: 第五十条 【燃气:经营:者,违反:。燃气价格和服务收】费管理规定的由【价格部门《责,令限期改正可以并】处罚款;情节严重的!责令停业整》。顿或者由工商行【政管理部门》吊销营?业执照
》 :
第》五十一?条 燃气》燃烧器具安装、维】修企业不按国—。家,。标,准,。和规范安《装、维修燃气燃烧】器具安装、维修【材料和配件不符【合,国家标准;限—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!品;擅自移动燃气计!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!;燃气燃烧器具安】装后不向燃》气用户?提供:安装检验合格证书】;未设定不低—于1年的安》装保修?期,的,由燃气管理部—门责令限《期改:正、停?止违法行为;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,
第?九章 附》 ,。。 则
第五十【二条 本》办法自?2012年1—。2月: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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