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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河北省南水【北调中线干线工程】建设征地《拆,迁,安置暂行办法 】。 河北省人民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!南,。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!建设征地拆迁安【置,暂行办?。法的通知 》 , :。冀政[20》05]?77号 石家【庄,、保定、邢台、【邯郸市人民政府有关!县(市?、区)人民政府【省政府各《部门  【   河北省南水】北调中线干》线工程建设征—地拆:迁安置?暂行办法《已经省政府第—。49次常务会议讨论!通过现印《发给你们请认真贯】彻执行 二○【○五年九《月十:六日 ? 第一章 总 则】 第一条 为【规范我省《南水北调中线干【线工:。程建设征地和拆【迁安置(以下简【称征迁安《置)工作保》证南水?。北调工?程顺利?实施:根据国家有》关法律?法规及南《水,北调:工程建设征》地补:偿和移民安》置暂行办法结合【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! 第?二条 征《迁安:置工作应严格按国】家有:关法律、法规及【政策进行做到公开】、公平、公》正接受社会监督【 第三条 征迁】安,置工作按照国务院】。确,定的管理体制—实,施结合我省实际实】行分:级、分部门负责【条块结合县为基础项!目法人?参与:的工作机制 — 第四条 南—水北调工程本着合理!利用土地《、保护?耕地的?原则按照国家批准的!数量、类别征收【土地任何单》位不:得借机多征多—占 第五条 各】级人民政府应对被】占地农民进》行妥善安《置并坚持以下原则 ! ,    (一)【统筹兼顾国》家、集体、》个人利益 》     》(,二)以人为本—尊重:群众:意愿维护《。被占地农民的合【。法权益确保被占地】农民生活水平不【降低   — , (三)因地制宜】统筹考虑农业—安置、就业安置、货!币安置、养老保【险安置、《投亲靠友安》置等方式优》。先考:虑本村农业安置 】 ,第六:条 专?。项设施和企事业【单位恢复严格执行】。。国家确定《的“原标准、原【规模或恢复原功【。能”政策第》七条: 占:压,文物发掘与保护坚】持保护为主、抢救第!。一、合理利》用、加强《管理的方针 第八!条 :征迁安置工作实【行任务与投资包【干责任制坚持责权】统一、计划管理的原!则 第《九条: 省、有关设区市(!以下简称市)及县(!市、区)(》以下:简称:县)人民政》。府应确定负责征迁安!置的工?作机构? 第十条 本办】法适用于我省南水北!调中线干线工程【初步设?计批复后的征迁安】置工作 《 第二章 各级【各,部门责任 第【十一条 省》人民政?府对南水北调—中线干线工程—省内征迁安置工作负!总责研究制定重【大方针政《策与:有关市人民政府签订!征迁安置责》任书落?实征迁安置任务 !第十二条 有关市人!民政府为辖区—内征迁安置责任【主体领导辖》区内征迁安置工作】与,沿线各县人民政府】签订:责任书将任务—分,解,落实到县 》 第十三条》 有:关县人民政》府为辖区内征—迁安置实施主—体负责组《织有关?部门和乡(镇)人民!政府、村集体经【济组:织按期完成本辖区】征迁安置任务及时提!供工:程建设?用地为工程建—设创造良《好的外部环境 【 第十?。四条 ?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!委员会?办公室(以下简称省!南水:。北调办)是省征【迁安置工作的综合管!理部:门负责编制计划落实!资金指导、协调、】。督促、检《查,各,。级各部门按期、【保,质完成征迁安置各】项工作 第—十五条 有》关,市南水?北调:工程建设委员—会办公室(以下简】称市南水北调办)】是辖:区内征迁安》置工作的主》管部门?指导、协调》、督:。促、检查市有关部】门和县征迁》安置:各项:工作组?织县编制实》施计划控制进度与】投资及时《处,。理实施过程中出现】的,问题 《第十六条 有关【县,确定:的南水北调征迁安】置工作?机构是县征迁安置工!作的主管部门(【以下简称《县,征迁安置主》管,部门:)负责编《制、:落实征迁《安置实施《计划完成承担的【具体征迁安》置工:作督促、检查、【协调相?关行业?部门完成各》自承担的征迁安置】任务 《第十七条 省国土】资源:、林业、通信、【电,。力、文?物、水?利、交通《、农业?。等,部门:(以下简称省—。行业主管部门—)是本系统》、本行业所》涉及征迁安置—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!。协调解决本系统征迁!安置工作中的问题】管理本?行业迁?建、恢复项目的实施!工作市?、县有关部》门要按市、县—人民政?。府及省行《业主管部门》的部署?和要求?按期、保质》完成任务 —。第十八?条, 各:级各部门都要按照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】。求,做好宣?传和:。沿线群众的》思想工作争取—群众:的理解和支持市、】县人民政府要—组织有关部》门制定辖区内预防】和处置群体》性突发事件的预案确!保社会稳定 第】三章 ?工程:建设用地征收— 第十九条 永】久性建设用地征【。收 ?     (—一)南水北调—中线干线工程项目】法人:(以下简称》项目法人)在工程建!设计划下达》后向:工程所在地》县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:(,以下简称县国土主】管部:。门)提出用地申【请涉及?占用林地的还应向县!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!。用,林地申请各单项工】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!复文件、初》步设计批复、建设】项目用地预》审、占压矿产资【源审核意见、—。地质灾害《危险性?评,估、占用林地审【核同意书等共—性用地报批》材料由项目法人【直接提?供给省国土资源厅】。被占地群众异地【安置、城镇和企【事业单位迁建—。、专项设施恢复用】地由县征迁》安置主?。管部门向县国—土主管?部门提出用》地申请?      (】二)县国土主管【部门按规定实行预公!告,会同县林业主管部】门、县征迁安—置主管?部门、?乡(镇)人民政府、!村,集体经济组织(或】企,事,业单位?),、项目?法,人对拟用地块—的权属?、地类?、面积等现》状进行调查并勘界埋!标共:同签字?确认耕地与》林地类别的划分【。由县国土、林业主管!部门根据现》状和相关《。规划:现场协商确》。定遇有争议》时由县?级人民政府依法【确定土地《权属有争议时按【。。土地权属《。争议处理暂》行办法处理  】    (》三)市、县征迁安置!主管部门《组织项目《法人、设计单位、监!理单位、县有关部门!。。及,被占压企事业法人】、乡(镇)人民政】府和村集体》经济组织随同—土地勘界对地—上,附着物和占》压影响?的各类专项设施情】况进行清《。点共同确认并—由产权人签》字,对主体工程外的附】属工程永久用地【应按照节约和—保护土地的原—则商项目法人与设计!单位:进行优?。化      】(四)县国土—主管部门《。依法编制建设用【地项目呈报》说明书、《农用地转用》方案、补充》。耕地:方案、征《收,土地方案、供—地方案沿线具有开】发,补充耕地条件的区】域应优先列入—县补充耕《地方案并与被—占地农民生》产安置有机结—合征收土《地方:案由县国土主管部门!会同县征迁安置【主管部门和有—关单位按市政府【依据国?家批:。复的有关政策所【确定的具体补偿标】准和安置方案告【。知被征地农村集体】经济:组织和农户并—听取意?见后编制    ! (五)县国土主】管部门?完成上述方案编制】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!后按规定《组,。卷,并逐级上报经省国土!资源厅审核》汇总后由省人民政】府报国?务院    【 (六)县国—土主管部门》会同:县征:迁,。。安置主管部门将批准!征地机关、批准【文,号、征?。收土地的《用途、范围、—面积、?征地补偿标准—、农业人口安置办法!和办理征地补偿的】期限:等在:被征收土《地的乡(镇)、【村予:以公告县征迁安【置主管部《门组织有关乡(镇】)人民政府、村集】体经济组织填写【省南水北调》办统一印制的分【村、分户兑现卡3】个月内?完成土地、青苗【、地上附着物等各项!补,偿费:兑付并及时落实【安置方案(七—。)市、县国》土主管?。部,门,按批准的《供地方案依法供地颁!。发国有土地》划拨决定书、建【设用地批准》。书    — (八)对控—。制工期?的工程可按有关规】定先行?用地在确《认所需使用土地【的权属?、地:类、:面积兑?。现地上?。附着物?和青苗补《偿费妥善《。处理好先行用地有】关问题?的前提下项目法【人向省国土资—源厅提出先行用地申!请并抄送《用地涉及的市—。、县:国土资源部》门省国土资源厅报】国土资?。源部审查同意后控制!工期的单体工程【可,先行用地 第【二十条 临时—使用土地 —  :  (一)项目法人!或建:设管理单位向县征】迁安置主管部门【报送:。临时用地数量—、,使用目的、拟占【用区域等《相关材料 —    (》。二)市南水北—调办根据国家—批复及现场实际【组织县征迁安置主】管部门、项目法人或!。建设管理单位和设计!单位:按照:方便:和满:足施工要求》、减少对当地居民影!响、:保护耕地《、节:约,用地的?原则对临时用—地方案进行优化【 : ,   (三)—项目法人《。或建设管《理单位根据优化后的!临时用地方案向【县国土主管》部门报?送临时用地申请【     (四】)县:国土:、林业主《管部门?。会同:县征迁安置主管【部门、乡(镇—)人民政府、村【。集体经济组织、【。项目法人或建—设管:理单位?、设计单位、监理】单位:进行实地勘察确认】地类、权属》和,面积县征迁安置主管!部门组织相关单【位、被占地村集体】经济组织和》个人对用地范围内地!上附:着物和专项设施进】行清点并签》字,确,认    — (五)县征迁安】置主管部《门、项?目法:人或建设管理—单位与被占地村【。集体:经济组织(或单位)!三方共同签》。。订,占用协议《明确临时占地—的位置、面积、【类别、补偿标准和】。。数额、支《付方式及占用时【间等    【 (六)县国—土主管部门与县征迁!安置主管《部门签订《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!议书明?确责任和复垦要【求等 《  :  (七《)县国土主》管部门?按有关规定颁发临】时用地批准》书 ?第四章 生活和生产!安置 第二十【。一,条 居民生》活安置  —   (一》)县征迁安置主管】部门以2004【年核查成果为—。基础对?被占压情况》进行核实会同乡(镇!)人民政府》。、村集体经济组【织(居委会)和被占!压,房屋户主依据土【地利用?总体规划和城市规】划,或村镇规划选址并】制定恢复方案签【订恢复协议》乡(镇)《人民政?府和村集体经—济组织(《居委会)负责落实】宅基地并按》。有关规?定办理手续   !  (?二)根据恢复方案和!签订的?恢,复,。。协议县征迁安—置主管部门组织开】展场地平整等基础】设施建设乡(镇)人!民,政府、村《集体经济组织负【责组织?被占压房屋户主按】期自行?拆建房屋有条件【的可本着群众自【愿原则建设村民住宅!楼,任何部门不》得强:行规定建《。房标:准 :  :   ?(三)被占地农【民需成建制》异地:安,。置,且,不出县的《由市南水北调办会】。同县人民政府组【织设计?单,位编制?。异地安置实施方【案(含?生产安置)报市人民!政府批准后抄—省南:水北调办备》案 市、》县征迁安置主管部】门组:织设计单《位编制异地安置居】民点及生产安置【的基础设施建设【设计并审查批复其】。设计应严格控制在国!家批准的初步设计】范围内 县征【迁安:。置主管?部门按照批准的【。实施方案《和设计组织》开展:场地平整《等基础设《施建设(含生产【。安置基础设施—建设)乡(镇)人民!政,府,、村集体经济—组织负责组织被【安置:农民自行拆》。建房屋 第二十】二条: 农民生产安—。置应结合当地实【际因:地制宜选《取适当?方式妥善安》置     (】。一)本村农业安置】村集体经济》组织耕地资源比较】丰富:所留机动地、新【。开垦的?耕地和依法》收,。回,。的,耕,地能基本满足被占】地农民生产需要的】应当依法落》实被占地农》民生:产用:地重新签订土—地承包?合同办理农村土【地承包经《营权证变更手续【本村农业安置—由县人民政府—组织:农,业,、国土、征迁安置】主管部门、乡(镇)!人民政府和村—集体经济组织—实施:。。     (二】)就业安《置由县征迁》安置主管《部门按国家批—复组织实《。施    — (:三)投亲靠》友安置投亲靠友仍】从事农业生产的本人!需出具迁《入地县级人民政府】同意接收、提供土】地证:明和户籍准迁—证经迁出《地乡(镇)》人民政府和县征迁】安置主?管部门同《意,三方签?。订合同办《。理,相,关手续 《    《 (四)自谋职业自!主安置(含投亲【靠友非农业安置【)需出具居住—地,(投亲接收地—)有关单位对其【职业与住房情况的证!明经村集体经济组】织、乡(镇)人【民政府和县征迁【安置主管部》。门审查确认其具备】自谋职?业条件后办理相【关手:续并予以公证  !   (五)—货币安置村集体经济!组,织无耕地资源—或不:足的可实行货—币安置经《村民代?表大:会讨论通《过乡:(镇)?人民政府同意报县】征迁安置主》管部门批准后实施】。     (六】),失地农民养老—保,险安置由乡(镇【)人民政府、—村集体经济组织提】出参保对《象县征迁安置—主,管部门审批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市!。人民政府另》有规定的从其—规定   —  (七)异地【农业:生产安置《由县人民《政府组?织农业?、国土、征》迁,安置:主管部门、乡(【镇)人民《政府按?照批准的实施方【案组织实施》 第五章 城镇】、企:事业单位和专项【。。设施:恢,复, :。第,二十三条 省南【。。水,北调办以《书面形?式向省级行业主【管部门通报专项【设施占压情》况电力、通信—、水利等省级—。行业主?管部门负责督促【、协调、落》实本行业、》本部门专项》设施恢复工作明确】专项设施恢复的具体!要,求管理恢复》项目的前期工作【并,组织:实施、?指,。导验收 《 第二十《四条 电力》、通信、水》利等省级行业主管部!门按照专《项设施?恢复要求安》排本:行业的恢《复项目设计会同省南!水北调办审查专项】设施恢复《方案和投资审查【成果作为市》、,县征迁安置主管部】门与:市,、县行?业主:管部门签订》恢复协议的依—据 第二十—五条 ?县征:迁安置主管部门根】据工程建设》。需要以书面形式通】知被占压专项设施】县级行业主管部【门明:确迁:建时:间和技?术要求并签订恢复协!。议第二十六条— 企事业单位—。恢,复由:。县征迁安置》。主管部门与》企事业主《管部门或企事业法人!签订恢复协》议企:事业主管部门或企事!业,法人按协议组织实】施 第二十七【条 城镇恢复工作由!县人民政府组织实】施 第二十八条 !具备:条件的电力、—通信、水利》等专项设施恢复【项目应实行》招投标制《、建设监理制—、合:同管理制 》 ,第二十九条》 中:央和:军队所属企业和专】项设施迁建恢—复由项目法》人或:。委托:有关部门组》织,实施: 第三十条 【乡(镇?)、村小型专—项设施恢《复由县征迁安—置主管部门组织乡】(镇)人民政—府和村集《体经济组《织实:施 第《。三十一条 不需恢】复的专项设施和企事!。业单位?由县征迁安置—主管部门将补偿资】金按协议《拨付权?属所有者 》 第三?十二条 文物保护与!发掘工作由省—南水北?调办与省《文物部?门签订工作协—议省文物部》门组织实施 【第六章 计划和【资金管?理 第三十三条】 征迁安置工作实行!计划管理除国家政策!调,整,、,重大设计变更和【不可抗力因素影响】外投资规模》。不作调整 —第三:十四条 征迁安【置,。资金实行专户—存储、专《款专用、专账核算任!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《。挤占、截留和挪用】市、县征迁安置【主管部门《应在一家《国有或国家控股商业!银,行,开设专用账》。户开设、变更、撤销!银行账户应报上【一级主管部》门,备,案 第三十五条】。 根据国家确定的】投资:规模和项目》。法人提出的工—程建设任务省南【水北调办《商项目法人编—制年度征迁安—置计划报国务院南】水,北调办核《定省南水北调—办,将核定的计》划分解?下达:到市:。 :第三十六《条 市南水北调【办,根据省下达的计划编!制分县征迁安—置实:施计划 》第,三十七条 省南水北!调办按照工作进【度及时将资金—拨付市南水北调办市!南,水北调办依据—实施进度将》资金拨付县征迁【安置主管部门 】第三十八《条 征迁《。安置:资金兑付方案由【县征迁安置主管【。部门和设计单位编制!由市南水北调办【审查批复后抄报省】南水北调办备案市】人民政?府可根?据实:际情况制定分解兑付!办,法 第三》十九条 县》征,。迁安置主管》部门在规《定时限?内按:照公开?、公平、公正—的原则组织乡(镇】)人:民,政府:。和村集体经》济组织经张榜公【示后将土《地补偿费、安置【补助费兑付给村【集体经济组织;将青!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!费兑付给青苗和【地上附着物所有者;!按,。协议拨付居民房屋】补偿资金《;按协议拨付—城镇、企事业单【位、专项设》施恢复补《偿资金 第—四十条 土地补偿】、安置补助》。资金的分《配和使用按国务【院关于?。深,化改革严格土地管】理的决定(国发〔2!。004〕28号)】和河北省人民政【府关于加强和改进】征地工作《建立被征地农民基】本生活?保障制度的》通知(冀政〔200!4〕37《号):执,行各级政府及—农业、民政、征迁】安,置等部门应加强监督!检查确保土》地补偿、安》置补助资金的分配和!使用符合有》关规定 》。第四十一《条 征迁安》置补偿?资金中的直接—。费,。市,南水北调办可在【单项工程内》部,。、县之间调剂—使,用并报?省,南水北?调办备案调》剂后的?节,余资金由市南—水北调办安排用于征!迁安置工《作 第四十—二条 其他费用的使!用,按国:家有关办法执行 】     (一【)管理费《由省:南水:北调办?。按省、市《、县:各自承担《的工作任务合理【分配国土等部门【的,工作经费由》县人民政府确定【从县级征迁安置【主管部门掌握—。的管理费中》解决:。    》 (二?),勘测设?计科:研费由?勘测设计《单位使用《地,方协作、配合—工作经费由设计【单位支付给市南水】北调办具体支付比】例,由省南?水北:调办根?据地方工作量核定 !     (三【)监理监测》费由项目法人—会,同省南水北调办【按招标或委托—协议拨付给监理【监,测单位  —   (四)技术】培训:费用于被占地农民】劳动技能和征—迁安置工《作人员业务培训由省!南水:北调:办按工作《任务划?分各级使用比例 !第四十三条 预备费!的50%由省统一管!理其余50%—。。由国务院南水北【。调办管理各市在通过!项目、?县际间?直接费调《剂后仍不《足确:。需动用预备费时向】省南水北调办—申请按?国家确定《的程序审批 — 第四十四》条 耕地占》用,税、耕地开垦费【、森林植被》恢,复费和?。新菜:地开发基金按关于南!水北调工程》建设征地有关税费计!列问题的通知(国调!委发〔2005〕3!号)及国《家批复缴纳由地方掌!握使用的税费应【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!南水北调征迁—。安置区国家未批准计!列的税费不》予缴纳 第四十】五条 设计单位【、监:理单位应《派驻现场设计代【表和征迁安》置监理工程》师遇有错漏》项和:用地方案调整等情况!时县征迁安置主【管部门组织设计单】位提出设计变更【经监理?工程师确认后按程】序,。上报     】(一)征迁安置【方案等重大设计【变更由县征迁安【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!逐级按程序上报【审批 《    (》二)农村的》补偿方案变更包括】。永,久用地、临时—用地、房屋及—附属建筑《物、基础设施—。、树木、坟墓—、小型?水利电力《。设施等?补偿方案变更不突】破已批复直》接费概算的由市【南水北调办负责【批复在项目》内,或,项,。目,间调剂资金》并报省南水北调办】备案    【 (三?),专项设施的设计【变更由县行业主管】。部门或企业法人向】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!提出:设计变更的书—面说明经《征迁安置《设计代表和》现场:监理核?实,确认报原恢复方【案审批单位批准【实施在市《、县内调剂资金【。    》 (四)设计变更】需动:。用预:备费:的报:省南水北《调办按?程序审批 第【四十六条 因故工期!后延造成临》时用地补偿费增【加应分清原因分别处!。理因征迁《安置:原因造成的可先在】市、县?掌握的直接费—中,。调,。剂解:决,仍有:资金缺口可申请动】用预备费解决;因项!目法人或《建设管?理单位、施工单【位造成的由项目法】人或建设管理单位】、施:工单位解《决 第四十七条 !征迁安置工作节【余资金按国》家有关规定使用【征迁安置资金—形成的银行》存款利息收入应用于!征迁安置工作不得】挪作它用 》 第七章 阶段验】收和土地使用权【移交 ? 第:四十八条 征—迁安置验《收以县为单位、以国!家,。批准的标段划分为】最小单元《进行验收内容主【要,包括工程建设用【地,征收被占地农民生活!和生产安《置城镇、《企事业单位和专项】设施恢复《资,金使用等 第【四十九条 南水北调!征迁安置验收—工作分为实施—单位自查、》县人民政府》自验:、市复验、》。省初验和国家—。终验:五个阶段《各实施?单位必?须对验收中发现的问!题及时整改》  ?。   各《实施单位在》单项工程完成后【开展自查其中专项设!施自查工作由行【业主管部门指导【完成自查完成具【备验收条件后向县人!民政府提《出验收申请  】  :。 ,县人民政《府组织?有,关部门进行自验写】出自验报告报—市南水北调》。办申请市复验 】    市南—水北调办组》。织辖:区内征?迁安置复《验写出复验报—告向省?南水北调办申请【进行省初验   !  省初验由省南】。水北调办组织有关】部门开展对发现的问!题进行整改》后由省南水北调办申!请国家终验 第五!十条 文物发掘与保!护验收由省文物部门!负责验收报告由【省南水北调办—纳入省初验报告【 第五十一—条 县人民政府自】验工作完成》后县征迁安置主管部!门填写南水北调中】线,干线:工程占地《移交:清单向项目法人移交!永久:用,地与临时用地控【。制性工程先行用【地在完成规定工【作后向?项目:。法人移交用》地 第五十—二条 项目法人向】县国土?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土!地登记?县国土主《管部门依法颁发【国有:土地使用权证 第!八章 监督管理【 第五十三—条 各?级人: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!应当加强对征迁安】置,工作的监督检—查各级征《迁安置主管》部门应定期》向,本级:人民政府和上—级主管部门报告征】迁安置实施情况 】 第五十四条— 各:级征迁安置》主,管,部门和实施》单位应主动接—受财政和审计机【。。关依法对征迁安置】资金拨付《、使用和管》理情况进行的—监督和审《计 ?第五十五条 各级征!迁安置主管》部门应加强》征迁安?置工作的检查、督促!、指导、协调确保各!项政策落实到位 】 ,第五十六条》 ,南水北调征迁安置实!行全过程监理—监理监测《单位由项《目法人会《同,省南水北调》办,招标选择 —  :  :(,一)监理监测单位】依据:有关法规、办法及经!批准的征迁安—置,规划、签订的有关】。合同、协议等文【。件按照公正、独立】、,自主:的,原则开展工作 【 ,    (》二)监理监测单位】的主要工作内容【包括监?督政策?执行情况控》。制征迁安置》。的进:度、质量和》投资进行合同—和信息管理协—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!作关系对《被征地居民生产生活!安,。置、收入水平恢复】专业项目迁建恢【复等情?况进行?监测评?估     【(三)征迁安置监理!。在征迁安置工作高】。。峰期采用《旁站:监理:一般工作采用—。巡视检查的方式征迁!安置:监测评估采用定期检!查的方式   】  (四)占压实】物数量变化》和补偿兑付需经监】理工程师签字—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!   《  (五)监—理,单位应按《南水北调工程建【设征地补偿和—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!。法,有关规?。定定期向有关单位】提,交监理月报》、半年报、年报等材!料 第《五十七?条 各级管理—和实施单位应按国家!有关规定《建立征迁安》置文书、技术、财务!等类别?。档案确保档》。案,。的规范?完整:、系:统、准确和安全 !第五十八条 —各实施单《位应及时向征迁安】置,主管部门报送统【计、财务报表— , 第五十《九,条 建立《省,南水北调工程建设】委员会办公会—议,制度和省南水北调】办每月通报、—调度制度建立县人民!政府与项《目法人或建》设管理单位的协调联!系机制及时解决存】在,的问题 《 第六十《条 对?在,南水北调工程征迁】安置工作中做出【突出成绩《的单位和个人由县】级以上人民政—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! ,第,六,十一条 征迁安【置所涉及的单—位、个人认为其合】法权益受到侵—害可依法向征迁【安置主管部》门或信访《部门:。反映征迁安置主管】部门及信《访部门?对反映?的问:题按照“属》。地管理、分级负责谁!主管、谁负责”【的原则?。责成有关《。部门及时《进行核实并妥善处】理 第九章— 附 则 第【六十二?条 有关市可根据本!办法制?定实施细则 第】六,十三条 本办法【自公布之日》起实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