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河北省建筑工程【材料设备使》用管理规定》
—河北省人民政府【令〔:2007〕第1【4号
【。
河北省建筑工【程,材,料设备使用》管,。理规定已经2—007年12月1】1日省政府第92次!常务:会议通过现予公【布自:20:08年2月1—日起施行《
二〇】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!日
【。第一:条为加强《建筑工?程材料设备》的使用管理保障【建筑工程《质量和施工安—全推进建筑工—程资源节《约和:环,。境保护根据》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建筑法等法】律、法规的规定结】合本省实《际制定本规定—
第【二条在本省》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!材料设备的使—。用及对使用的监【督管:理,必?。须遵守本《规定
】。第三条本规定所【称建筑工程材料【是指用于房》屋建筑工程和市【政基础设施》工程的材料》及制品?、建筑构配》件等
《。
《 ? 本:规定所称建筑—工程设备是指房【屋建:筑工:地和市政工程工【地使用的《建设机械设备、【。运输:机械:设,。备、材料现场—加工机?械设备、检测—设备:及其他?直接用于《工,程施工的机械设备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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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条县?(市)以上》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!政区:域内建筑《工程材料设备使用】的监:督管理工作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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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法律、《法规另有《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!。执,行
:。。。
《
第五条县》(市)?以上人民政府—应当推广应用节约】土地:、能源及技术—工艺:。先进、有利》于保护?环境的新型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】鼓,励新建建《筑工程和既有—建筑工程《节能改造中使用【新,型节:能,。材料设备《。推进太阳《能及:工业、生活垃圾等】可再生能源的开【发利: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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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第六条【新建民?用建筑工程应当符合!建筑节能标准要【求,既,。。有民用建筑工程改】建、扩建时》应当:根,据现行节能标准【进,行节能改造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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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》条建筑?工程应当使用—符合技术《标准的节能、节地、!节材、节水、环【保和有利于改善建】筑功能的《新,型建筑?工程:材料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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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建筑工程勘!。察设计单位在设【计文件?中必须?选用符合国家标【准的建筑工》程,材料设备并注—明规格、型》号、性?能等技术指标
【。
《
》除有特殊要求的建】筑工:程材:料、:专用设备外设—计单位不得》指定:生产厂、供应商
】
》第九条采购建—。筑工程材料设备的单!位应当按《设计文件和》合同要求采购—合格的建筑工程【材料设备
】
《 建设单位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】施工单位采》购、租赁《、使用不合格的【建筑工程《材料设?备
第十!条,施工单位应当使用】合格的建筑工程【材料使?用前应当查验有【关证照并按工程设】计要求?、施:工技术标准》和合同约定对建筑】工,程材料进行检验检测!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!验检测不合格的不】得使用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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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检验检测应当—有书:面记录和专人签字】。
》。
第十一条建筑工】程勘察设《计单:位对设?计文件中规定—。采用的?可能影响《工程质量和安全又】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!新材料应当提供【可行性?依据并?。经,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,管部门组织的—建,。设工程技术专家【委员会审定后—方可使用
】
第十二》条施工单位对下列】涉,及结构?安全、?使,用功:能的建筑《工程材料应当在建设!单位或者工》程监理单位监督下】现场取样现场取样数!量不少于有关技术】标准规定《应当取样数》量的30%送—通过:计,量认证?并具有?。相应:资质的检《验检测机《。构进行检验检测
!
【。 (:一)用于承重结构的!混凝土试块》、钢:筋,及连接接头试—件、混凝土中使【用的掺加《剂;
》
—。 (二?)用于承重》墙体的砌《筑砂浆试块、砖【和混凝土小型砌【块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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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)用于—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!浆的水泥;
!
(四】)用于承《重的钢?结构试件;
】
:
《 (五)地下—、屋面?、厕浴?间使用?的,防水:。。材料;
—
(】六):市政工程的路基【。、,路面的主要》材,料及试件
!
省人【民政府建设》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根据—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!和本省实际情况对前!款规定的建筑—工程材?料适时予《以调:整并公布
!
第十三条施—工单位使用建筑工】程设备前应当进行】自行检验检测或【者委托通《。过计量认证或者经】国家有?关部门核准的检【。验检测机《构进:行检验检测经检【验检测合格方可【使用
】 :。 建筑工程—设备闲置6个—月以上不使用的【使用前?应当重新进行检【验检测
《
》 ? 检验检测报告应】当有书面记录和专】人签字
【
第?十四条施工单—。位在使用建筑起【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!。手架、?模板等自升式架设】设备前应当组织设备!安装、使《用、: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!也可以?委托:通过计量《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!部门:核准:的检验检测机—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!格,后方可使用
—
— 验收报—告应当有书面记【录和专人签》字并于验收合—格之日起30日内向!设区的市《或者:县(市)《人民政府建设—行政:主,管部门登记领取登记!。。标志
【
: 登记标志【应当置?。于或者?附着于该设》备的显著《位置
—
第十《。五条施?工单位安《装、使?。用,建筑起重机械有下】列情形的应当—经通过计量认证【。或者经?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!检验检测《机构检?验检测合《格后方可《使用
—。
—(一)大修、改【造后:使用:的;
?
!(二)发生》重大机械事故修复后!使用的;
】
—。(三)?遭,受自:。然,灾害破坏后》可能影响安全—技术性能的;
!
(四!)达到?国家规定《的检验?检测期限的》
:。
第十—六条建筑起重机【械作业人员应当按】国家有关《规定经过专门的安】全作业培训经—省人民政府建—设行政主管》部门考核合格取【得建筑起重机械特】种,作业操作资格证【书后持证上岗作业
!
》第十七条本省建筑】。工程:设备:出租单位依》法取得?营业执照后应当向】当,地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备案?省外建筑工程设【备出租单位在本省】出租建筑《工程设备应当向【省人民政府建—设,行政主管《部门备案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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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八条建筑工程【设,备出租单《位对出租的建筑【工程设备《的安全性能应当【进行检测经检—测合格后《方,可出租
! 建筑工程】设备出租单位—与承租人《应,当签订?租赁:协,议
第十!九条省、设区的市】人,民政府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建立建筑《工程材料设备—。信,用档案定期向社会】公布建筑工程材料】设备用于建筑—工程的情《况
《
【对首次用于本—省建:。筑工程涉及工程质】量安全和节能环保】的建筑工《。程材料设备应—当向:省人民政府建—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?
第二十!条,。对涉及建筑工—程结构?安全、使用功能和节!能环保?的建筑工程材料【设,备,实行淘汰、推广【制省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定期发布限【制使用产品、淘【汰产品?和新型建筑工程材】料设备推广产品【目录并根据国家政】策和行业发展情【况适时进《。行调整
!第,。二十一条《建筑工?程设计单位在—设计中应当优先选用!列,入新型建筑工程材】料设备推广产品目】录的:建,筑工程材料设备【并按其配套应用的】。技术:标准进行设》计
—
, 负责采【购建筑工程》材料设备的》单位应当《优,先采:。购列入建筑工程【材料设备推广—产品目录的建筑工】程材料设备》
第二】十二条建设单位、勘!察设计单位、施工】单位和工程监理单】位在:进行工程勘察设计】、施工、监》理时对列入建筑工】程材料设备》限制使用产品—和淘汰产品目录【。的建: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!予以限制或者—禁止使用
》。
第二十】三条公?共建筑和商》品,住,宅工程的装》饰装修应当使用【符合国家、》行业、?地方标准的装饰【装修材料
】
: ? 公共建筑和商品】住宅在?投入使?用前建?设单位必须委托通过!计量:认证:并具有相应资质的】检验检测机构—对,室内空气质量—进行检验检测—。并将检验《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!位置明示
》
?
第二《十四条县(》市)以上人民—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!工现场?材料:设备的?质量进行监督—检查并?将,检查情?况记录在案由监督】检,查人员、被检—查单位有关人—员,签字后存档
】
第《二十五条县(—市)以上人民政府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!对建筑工《程材料?设备:进,行,检查时可以查阅、复!制有关资《。。料并抽取样品进行】检验检测被检查单位!。不得:阻碍或?者拒绝
—
《 检查结果以书!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!。位并可以向社会公布!
?
第二十六条】。县(市)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!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!。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!
— (》一)依照法定程序】和内容?进行监督《检,查;:
【 (二)与【被,监督检?查单位或者有关个】人有直接利》害关:系的:应当回?避;
【
(三)不!得参与?。被监督检查单位【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!公正执法《的活动;
—。
— (四)》不得:利用职权谋取私【利
?
,
第二十七条县!(市)以《上,人民政府《建设行?政,主管部门及工作【人员有下列行为【之一:的依法?给予行政处分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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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不依法【。履行监督管理职【责或者发现》违法行为不予查【。。。处的;
—
(二!),执法活动中营私【。舞弊:、弄虚?作假有失公平的;】
》
(三)利!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!索贿受?。贿收受?他人礼物《的;
?
】 (四)参与监督检!查单:。位或:。者个人安排的—。有碍公正执法活【动的
—
第二十八条违】反本规定第六条、第!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!。条、第十《三条、第十四条【、第十?六,条、:第十八条《。、第二十二条、【第二:十三条规定的由县】(市)以《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依照—有关法?律、法规的规定【予以处罚
】
第二十九条【违反本?规定第十五条—规定的由《县(市)以上人【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】。正逾期未改正的【,有违法所》得的处?以,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!倍以下?罚款但?最高不?得超过三万元;没】有违法所得》或者违法《所得:。无法计算的处以三】千,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!款
?。
第三—十条违?反本规定二十—三条第?二款规?定的由?县(:市)人民政府以上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限期改正》逾期未?改正的有违》法所:得的处以违法—所得一倍以上三倍】以下:罚款但最《高不得超过三万【元,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!违法所得无法计【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!一万元以下》。。罚,款
第三!十一条用于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】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!自建:低层住宅的建—。筑工程材料设—备,不适用本《规定
《
《第,。三十二条本规定自】2,008年《2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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