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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建筑【工程材料设备使用】管理规定 【 河北省人【民政:府令〔2007〕】第14号 】 河北省建筑工】程,材料设备使用管理】规,。定已经200—7,。年12?月1:1日省政府》第92次常务会议】通过现予公布—。自2008年2月1!日起施行 》 二〇〇】七年十?二月二十九日 ! : 第一条为加强【建筑工程材》料设备的使用管理】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!施工安全《推进建筑工程资源节!。约和:环境保护根》据,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建筑法等法】律、法规的规定结】合本省实际制—定本规定 》。 , 第二条在】本省:行政区域《。内建筑工《程材料设《备的使?用及对使用的监【督管理,必》须遵守?本,规定 】第三:条本规定所称建筑】工程材料《是指用?于房屋建筑》。工程:和市: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!料及制品、建筑【构,配件等 —     本】规定所称《建筑:工程设备是指房【屋建筑工地和—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!。建设机械《设备、运输机械设备!、材料现《场加工机械设备、检!测,设备及其他》直,接用:于,工程施工的》机械:设备 第!四条县(市》)以上人民政府建】设行政主《管部门?负责:。本行政区域》内建筑?工程材料设》备使:用的监督管理工【作 : ,。    【 法:。律,、法规另有》。规定的依照》有关规?定执行 【 第五条县(市)!以上人民政府应【当推广应用节约土】地、能?源及技术工艺先进】、有利?于保护环境的新【型,建筑工程材料—设备鼓励新建—建筑工程和既有【建筑工程节能—改造中使用新型【节能材料《设,备推进太阳能及工业!、生活垃圾等可【再,生能源的开》发利用 《 , , : 第六条新建民用】。建筑工程应当符【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!既有:民用建筑工程改建、!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!节能:标准进?行,节,能改造 《 》第七条?建筑工程应当使【用符合技术标—准的节能、节地、节!材、节水、环保【和,。有利于改善》建筑功?能的新型《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! 第八条】建筑工程勘察设计】单位:在设计文件中必须】选用符合国家标准】。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!并注明规格》、型号、性能等技】术指标 》。 :。   《  除有特》殊要:求的建筑工程材【料、专用《设备外设《计单位不《得指定生产厂—、供应商 ! 第九条采购—建筑工程材料—设备的单位应当按设!计文件和《合同要求采购—合格的建筑工—。。程材料设备 — 《     建—设单位不得明示【或,者暗示?施工单位采购、【。租赁、?使用不?合格:的建筑工程材—料设备 》 第十条施工!单位:应当使用《合格的建筑》工程材料使》用前:应当查验有关证照】并按工?程,设计要求、施工技术!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!筑工程?材料进行检验检测】未经:检验检测或》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!不得使?用 《 ?检验检测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】专人签字 ! 第十一条建—筑工程勘察设—计单位?对设计?文,件中规定《采用的可能影—响,。工程:。质量和?安全又没有国—家技术?标准的新《材料应当提供可行】。性依据?并,经省人民政府—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组《织的建设工程—技术专家《委员会?审,定,后,方可使用 !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!对下列涉及结构安】全,、使用功能的建【筑工程材料应当在建!设单位或者工—程监理单位监督下】现场:取,样,现场取样《数量不少于有—。关技术标准规定应】当取样数量的3【0%送?通过计量《认证并具有》相应:资质的检《验检测机构》进行检?验检测 !  : , (一)《用,。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!。试块、钢筋及连接接!头试件?、混凝土《中,使,用的掺?加剂; 】     (—二)用于承重—墙体的砌筑砂—浆试块、砖和—混凝土小型砌—块; 】  :  (三)用于【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!浆的水泥《; —     (四)】用,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!; —     (五)地!下、屋面、厕浴【间使用的《防水材料; —     !(六)市政工程的】路基、路面的—主要材料及》试件 》     【省人民?政,府,。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根据有关法律、【法规规定《和本省实《际情况对前款规【定的建筑工程材料】适时予以调》整并公布 【 第十三条施工!单位使用《建筑工程设备—前应当进行》自,行检验检测或者委托!通过计量《认,证或者经国家有关】部,门核准?的检验?检测机构进行检【验检测经检验检【测合格方可》使用 ?。     !建,。筑工程设备闲置6】个月:以上不使用的使【用,前应当重新进行【检验检测 【    — 检验检测报告应当!有书面记《录和专人签字— , 第十四】条施工?单位在使用建筑起重!机械和整体》提,升脚手?架、模?板等自升《式架设设备前—应,当组织设备》安装、使用》。、监理等单位进行】验收也可以委—托通过计《量,认,。证或者经《国家有关部门核准】的检验检测机—构进行验《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!使用 —     验【收报告应当》有书面记录和专人】签字并?于验收?合格之日起》30日内向设区【的,。市或者县(》市)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登记领】取登:记标志?。 —    《登记标志应》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!设备:的显著位置 【 第十—五条施?。工单位?安装、使《用建筑起重机械【有下列情《形的:应当:经,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!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!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!测合格后《方可使用 【   》 , (一?)大修、改》造后使用的; 】 《。   ? (二)发生—重大机械事故—修复后使用的; !    【 (三)遭受自然灾!害破坏后可能影【响安全?技,术性能的《; —     (四)】。达到:国家规定的检验【。检测期限的 】 第十六条【建筑起?重机械作业人员应】当按国家有关规【定经过?。专门的安全作业培】训经: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:部,门考核?合,格取得建《筑起重?机械特?种作业操作资—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作!业 ? 第十七【条本省建筑》。工程设备《出租单位依》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!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备《案省外?。建筑工?程设备出租》单位在本省出租【。建筑工程设》备应当向省人民政】府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备》案 ? 第十八条建!筑工程设备出—租单位对出租的【建筑工程设备—的安全性能应当进】行检测经检测—合格后方可出—租   !。。  :建筑工程设》备出租单《位与:承租人应《当签订?租赁:协议 【 第十九条省、设】区的市?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应当建立建—筑工程材料》设备:信用档案定》期向社会公布建【筑工程材《料设:备用于建筑工—程的情况 》    】 对首次用于本【省建筑?。工程涉及工程质【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!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!当,向省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! 第二十条!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!安全、使《。用功能和节》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!料设备?实行:淘汰、推广制省【人民:政,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:应当定期发》布限制使《。用产:品、淘汰《产品:和新型建筑工程材料!设备:推广产品目录—并根据?国家政策《和行业发《展情况适时进行【调,整, 第【二十一?条建筑?工程设计单》。位在设计《中应当优先选用【列入新型建》筑工:程材料设备》推广产品目录—的建筑工程材—料设备并《按,其配套应用》的技术标《准进行设《。计 《     【负责采购建筑—工程材料设备的【单位应当优先采【购列入建《筑工程材料设备推广!产品目录的建筑工】程材料设备 — ? 第二十二—条建设单位、勘察设!计单位、施》工单位和工程监【理单位在进行工程】勘,察设计、施》工、监理《时对列入建筑工程】材料设备限》制使用产品和—淘汰产品目录的建】筑工程材料设备【应当予以限制或者】禁止使用 【 第二十三【条公共建筑和商【品住宅工程的—装饰装修应》。当,使用符合国家、行】业、地方标准的装饰!装修材?料 : ?    》。 公共建筑和—商品住宅在投入使】用前建设单》位,必须委托通过计【量认证并《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!检测: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!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!验检测结果在工【程显:著位置明示 — , 第》二十四条县(市)以!上人民政《府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!程施工现场材料【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!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!录在案由监督检【查人员?、被检?查单位有关人—员,签字后存档 【 第二十五条!县,(市)以上》人民政府《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依法》对建筑工程材料【。设备进行检查时可以!查阅、复制》有,关资料?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!检测被检查》单位不得阻碍或【者拒绝 【     检查】结果:以书面形《。式通:。知被检查单位并可以!向社会公布 — 《 第二十六条县(】。市)以上人民—。政府: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,及工:作人:员在实?施监督检查时应【当遵守?下列:规定 — ,   ?  (一)》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!进行监督检查; 】 《     》(二)与被监督【检查单位《或,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!害关系的《应,当,回,避; 《     】(三:)不得参与被监督】。检查单位或者个【人安排的《。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!; 【    (四)【。。不得利用职权谋【取,。私利 《 第》二十七条县》(市)?以上人民政府建【设行政主管部—门,。及,工作人员有下列行】。为之一的依法—给予行政《。处分 】    (一—)不依法履行监督管!理,职责或者发现违【法行为不《予查处的;》 》  :   (二)执法活!动中营私舞弊—、弄:虚作假有失公—平,的,; 《   》。  :(,三)利用职》权谋取私利或者索】贿受贿收受》他人礼物的; 】 《    (四)【参与监督检查单【位,或者个人安排—的有:碍公正执法活动【的 【第二十八条违—反本规定第六条、】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!。。十条、第十三条、第!。十四条、第十六【条、第十八》条、第二十二条、】第二十?三条规定的由—县(市)以上—人民政府《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!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!规定予以处罚 【 ?。 第二《十九条?违反本规《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!。县,(市)以上人民【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限期改正【逾期未?改正的,有违法所】。得,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!以上三倍以下—罚款但最高不得超】过三:。万元;?没有违法所得—。或者违法《所得无法计算—的处以三千元以【上一万元《以下罚款 ! ,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!二十三条第二款【规定的由县(市【)人:民政府以上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!正逾期未改正—的有:违法:所得的?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!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!高不得超过三万元;!没,。。有,。违法所?得或者违《法所得无法计算【的处以三千元以上】一,万元以下罚款— 第三】十一条?用于抢险救灾及【。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!和农民自建低—层住宅的建筑工【程材料设《备,不适用本规定 ! 第三十二【条,本规定自2008年!2,月1日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