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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?北省:建,筑,。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!理规定 — 河北》。省人民政府令〔2】007〕第14【号 《。。 河北》省建筑工程材料设】备使用?管理规定已经2【。。007年12月【11日?省政府第92—次常务?会议:通过现予公布—自2:008年2月1【日起施行《。 —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!十,九日 》 第《一条为加强》建筑工程《材料设备的使用【管理:保障建筑工程质【量和:施,工安全推进》建筑工程资源节约】和,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!。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!律、法规的规—定结合本省实际【制定本规《。定 【第,二条在本省行—。政区域内建筑—工程材料设备的使】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!理,必须《遵守本规定 【 第三条本】规,定所称建筑工程材料!是,指用于房屋建筑工】程和市?政基础设施》工程的材料及—制品、建筑构配件等! ?    — 本规定所》称建筑?工程设备是指房【屋建筑工地》和市政工程工地【使用的建设机械设】备,、运:输机械设备》、材:料,现场加工机械—设备、检测》设备及其他》直,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!械设备 】 第四条《县(市)以上人民政!府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负责本行政】区域内建筑工程【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!管理工?。作 —     法—律、:法规另有规定—的依照有关》规定执?行 — 第五?条县(市)以上人】民政府应当》推广应用《节约土地《。、能:源及技术工艺先进】、有利于保护—环境的新型建—筑工程材料设备鼓】励新建建《筑工程和既有建【筑工程节《能改造中《使用新型节》能材料设备推—进太阳?能及工业、生—活垃:。圾等可再生能源【的开发利用 【 第六条新】建民用?建筑工程《应当符合建》筑,节,能标准要求既有民】用建筑工程改—。建、扩建时应当根据!现行节能《标准进?行节能改造 【。 第七—条建筑工程》应当使用符合技【术,。标准的节能、节地、!节,材、节水、环保和有!利于改善建》筑功能的新》型建筑工程》材料:设,备 》 :第八条建筑工程勘】。察设计单位在—设计文件中必—。须选用符合国家【标,准的建筑工程材料设!备并注明《规,格、型号、性能【等技术指标 【。     】除有特殊《要求的?建,筑工程材料、专【用设备外《。设计单位不得指【定生产厂、供应商 ! , 第九条采购!建筑工程材料设【备的单位应当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要!求采购合格的建筑】工程材料设备 】。     建!。设单:位不得?明,示或者暗示施工单】位采购、租赁、【使用不合格的建【筑工程材料设—备 ? 第》十条施工单》位应:当使用合格的建筑工!程材料?使用:。。。前,应当查?验有关证《照并按工程设—计要求、施》工技术标《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!工程材料进行检验检!测未经检验检测【或者检验检测不合】格的不得《使用 】检验:检,测应当有《书面:记录和专人签—字 《 第十一条【建筑工程勘察设【计单位对设》计文件中规定—采用的可《。能,影响工程《质量:和安全又没有—国,家技术标准》的新材料应》当提供可行》性依据并经省人民】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组织的—建设工程技术—专家委员《会审定?后方可使用 【 第十二条】施,工单位对下列涉及结!构安全、使用功能的!建筑工程材料应当】在建:设单位或者》工程监?理单位监《督下现场取样现场】取样数量不少—于有关技术标—准规定应当取样【数量的?30%?送通过计《量认证并具》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!测机构进《行检验检测》 , : ?    (一)【用于:承重结?构的混凝土试块、】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!、混凝土《中使用的《掺加剂; 【     (】二)用?于承重墙体的砌【筑砂浆试块、砖和】混凝土小型砌—块; —     —(三)用于拌—制混凝土和砌筑砂】浆的水泥;》 ,   【  (四)用于承】重的钢结构》试件; 】     (五【)地:下、屋面、》厕浴间?。使用的防水材—。料; 】    (》六)市政工程—的路基、路面的主】要,材料及试件 【 《   ? 省人民政府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根据有关法律、!。法规规定和本省实】际情况?对前款规定的建筑工!程材料适时》予以调整并公—布 第】十三条施工单位使】用建筑?工程设备前》。应当进行自行检验检!测或者委《托通过计量》认证:或者经国《家有关部门》核准的检验》检测机构《进,行检验检《测,经检验检测合格方】可使用 》 , ,     建筑】工程设备《闲置6个月以上不使!用,的使用前《应当重新进行检验检!测 ?     】检验检测报告应【当有书面记录—和专人签《字 第】十四条施工单位【在使用建筑起重机】械和整体提》升脚:手架、?模板等自《升式架设设备前【应当组织设备—安,装、:使用、监理等单位】进行验?收也可以委托通过】计量认证或者经国】家,有关部门核准的【检验检测机》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!。格后方可使用 】    【 验收?报告应当有书面记】录和专?人签字并于验收合】格,。。之日起30日—内向设区的》市或者县(市)【人民政府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!取登记标志 【     】登记标志应》当置于或者附—着,于该设备的显著【位置 ? 第十【五条施工单》位安装、使用建筑起!重机械有下》列情形的应当—经通过计量认—证或者?经国家有关部—门核准的检验检【测机构检验检—测合格?后方可使用 】    — (一)大修—。、改造?后使用的; ! :   ? ,(二)?发生重大机械—事故修复后使用的;! 》     》(三:)遭受?自,。然灾害破坏后—。可能影?响,安全技术性能—。的,; ? ?     (四【),达到国家规定的检】验检测期《限的 ?。 : 第十六条建】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!应当:按国家有关规—定经过专《门的安全作》业培训?经省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—。。考核合格取得—建筑起?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!资格证?书后:持,证上岗作业 —。 》第十七条本省建筑工!程设备出租单位【。依法取得营业—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建!。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省外》建,筑工:程设备出租单位在】本省出?租建筑工程设备应】当向省?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,门备案 《 》。第十八条建筑工【程设备出租》单位对出租》的建筑工程》。设备的安全》性能应当进行检测经!检测合格《后方可?出租  !   建筑工—程设备出租单位与】承租:人应当签订》租赁协?议, 第十九!条省、设区的—市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!工程材料设备信用】档案定期向社—会公布?建,筑工程材料设备【用于建筑工程的【。情况:    ! ,对首次用于本—。省建筑工程涉及工程!质量安全和节能【环保的建《筑工:程材料设《备应当向省人—民政府建《。设行:政,主管:部门备案 》。。 ?。 第二十条—对涉及建《筑工程结构》安全、使用功能【和,节,能环保的建筑工程】材料设备实行淘汰】、,推广制?省人:民政府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!布,限制使用《产品、淘汰产品【和新型建筑工程材料!设备推广产品目录】并根据?国家政策和行业【发展情况适时进行】调整 】第二十一《。条建筑?工程设?计单位在设计—中应当优先选用【列入新型《建筑工程材料设【备,推广产品目录的【建筑工程《。材料设备并》按其配套应》用的技术标准—进行设计 !     负责采】购建筑工程材料【设备的单位应当优先!采购列入建》。。筑工程?材料设备推广—产,。品目录的建筑工【程材料设《备 》 , 第二十二条建【设单位、勘》察,设计单位、施工【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!在进行工程》勘察设计《、施工、监理时对】列入建筑工》程,材料设备《限制使?用产:品和淘汰产》品目录?的建筑工程材料设】备应当予以限—制或者禁止使用 】 ,。。 第》二十三条公共建筑】和商品?住宅工程的装饰装】修应当?使用符合国家—、行业、地方—标准:的装饰装修材—。料   !  :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!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!位必须委托通过计】量认证并具有相应】资质的检验检测机】构对室内空》气,质量进行《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!测结:果在工程显著位【置,明示 【 第二十四条县(】市)以上人民政【府建:设行:政主管部《门应当对建筑工程】施工现?场材料设《备,的,质量进行监督检【查并将检查情况记】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!员、被检查单—位有关人员签字后】存档 【 第二十五条—县(市)以上人民政!府,建设行政《主,管部:门依法对建》筑工程材料》设备进行检查时可以!查阅、复制有关【资料:。并抽取样品进—。行检:。验,。检测被检查》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!绝 《     检查!结,果,以书面形式通—知被检查单位并【可以向社会公布【 第【二,。十六条县(市)以】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:部门及工作人—员在实?施监督?检查时应当遵—守下列规定 — 》    (》一,)依照法定程—序和:内容进行监督—检查; 》 :     (二】),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!者有关个人有—直接利害关系—的应当回避; 】。     】(三)?不得参与被监—督检查单位或者【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!执法的活动; 】 《    《(四)不得利用【职权谋取《私利 第!二十七条县(市)以!上人民?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!下列行为之一—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! 《    》 (一)不》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!责或者发现违法【行为不予查处的【; —     》(二)执法》活动中?营私舞弊、弄虚作】假有失公平的—;  】   (《三)利用《。职权谋取私利或者】索贿受贿《收受他?人礼物的; — 》    (四—)参与监督检查【单,。位或者?个人:安排的?有碍公正执法活【动的: 》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!规定第六《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!、第:。十条、?第,十,三条、第十》。四条:、第十六《条、第十《八条、第二十—二条、第二十三条】规定的由县(市)以!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依》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】的规定予《以处罚? —。第二十?九条违反本规定【第十五条规定的由】县(市?)以上人民政府建设!行政主?管部门责《令限期?改正逾期未改正的】,有违?法所得的处以违法】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!下,罚款但最高不得超】过三:万元;?没有违法所得或【者违法所得无法【计算:的处以三千元以【上一万元以下—罚款 ? : : 第三十条》违,反本规定《二十三?条第二款规定的由】县(市)人民政府】以上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门责?令限期改《正逾期未改正—的有违法《所得: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!以,上三倍以下罚款【但,最高不得超过三【万元;?没,有违法所得或—者违法所得无—法计算的处以三【。千元以上一万元【以,下,罚款 【。 第三十一条用于】抢险救?。灾及其他临》时性房屋建》筑和农民自建低层】住宅的建筑工程【材料设备不适用本】规,定 《 第三十二条本!规定自20》08年2月1—日起施行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