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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建筑工程!材料设备使用管理】规定 — , 河北省人民政府】令〔20《07〕第14号【 —河北省?建筑工程材料设【备使用管理规定【已经:2,00:。7年12月11【日,省政府第9》2次常?务会议通过》。现予公布自2—008?年2月1日起—施行 】二〇〇七年十二【月二十九日 — 《。 第一条为加—强建:筑工程材料设—备的使用管理保【障建筑工《程质量和施工—安全推进建》筑工程资源节约和】环境:保护根据中》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!等法律、法规的【。规定结合《。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! 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!区域内建筑工程【材料设备的使用及】对使:用的监督管理,必】须遵守?本规定 》 ? 第:三条:本规定所称》。建筑工?程,材料是指用于房屋】建筑:工程和市政》基础设施工程的【材料及制品》、,建筑构配《件等 【     》本规定所称》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!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!。程工地使《用的建设机械设备】、运输机械设备、材!料现:场加:工机械设备、—检测:设备及其他直接【用于工程施工的机】械设备 — 第四条县(】市)以上人民政【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负责本行《政,区域内建《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!的监督管理工作【   】  法律《、,法规另有规》定的依照有》关规定执行 — 》第五条县(市)以】。上人:民政:府应当?推广:应用节约土地、能源!及技:术,工艺先进、》有利:。于保:护环境?。的新型?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鼓!励新建建筑工—程和既有建筑—。工程节能改造—。。中使用新型》节,能材料设备》推进:。太阳能及工业—、生:活垃:圾等可再《生能源的开》发利用 — 第六条新建】民,用建筑工《程应当符合建—筑节:能标准要求》既有民用建筑工【程改建、扩建—时应当根据现行节】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! 第七】条建筑?工程应当使用符【合技术?标准的节能、节地】。、,节材、节水、环保和!有利于改善建筑功】能的新型建》筑工程材料设备 ! 第八条【。建筑工程勘察—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】。件中必须选用符合】国家标准的建—筑工程材料设备并】注明:规格、型号、性能】等技术指《标 —    《 除有特殊要求的】建筑工程材料、专】用设:备外设?。计单:位不得指定生产厂、!供应:。商 — 第九条采购建【筑工程材料设备【的单位应当按设计】文件:和合同要求》。采购合?格的建筑工程—。材料设备 — , ,     建设】单位不得明》示或者暗《示施工单位》采购、租赁、使用不!。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!设备 【。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!。当使用合格的建筑工!程材料使用前应当查!验有:关证照并按工程设】计要求、施》工技术标准和合【同约:。定对建筑《工程材料进行检验检!。测未经?。检验:检测或者检》验,检测不合格的不得】使用 】检,验检测应《。当有书?面记录和专人签【。字 【第十一条建筑工程】勘察设计单》位对设?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!可能影?响工程?质量和安全》又没有国家技术标】准的新材料应当【提供可行性依据并经!省人民?政府: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【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!专家委员会审定【后方可使用 — 第十【二,条施工单位对下【列涉:及结构?安全:、使用?功能的建筑工程材】料,应当在建设单位或】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!下现场取《。样现场取样》数,量,不,少于有关技术—标,准规定应当取样数量!。的,30%送通过—计量认证《并具有相应》资质:的检验?检,测机构进行检验检】测 — ,  :  (一)用—于承重结《构的混凝土试—块、钢筋及连—接接:头试件、《混凝土中使》用的:掺加剂; !。 ,    (》二)用于承重—墙体的?砌筑砂浆试块、【砖和混?凝土:小,。。型砌块; 【     (】三)用于拌》制混凝土和》砌筑砂浆的》水泥;? —。    (四)用于!承重:。的钢结构试》件; —     —(五)地下、屋面】、厕浴间使》用的防水材料; !  》   (六)市政工!程的路基、路—面,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!     !。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。主管部门应当根【据有:关法律、法》。规规定和本省实际情!况对前款规定—的建筑工程》。材料适时予》以调整并公布 】 第十三条】。施,工单位使用建筑工程!设备前应当进行【自行检验《检测或?者委托通过计量【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!部门核准的检—验检测机构进行检】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合!格方可使用》 , ?     建【筑,工程设?备闲置6个月以上】不使用的使用前应】当重新进行检验检】测 》    》 检验检《测报告应当》有书面记《录和专人签》字 第十!四条:施工单?位在使用建筑起重机!械和整体提》升,脚手架、模板等自升!式架设设备前—应当组织设备安装、!使用、?。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!也可以委托通过【计量认证或》者经:。国家有?关部:门核准的检验检测】机构进行验收经【验收合?格后方可使用 【 :   》  :验收:报告应当有书—。面记录?和专人签《字并于验收合格【之日起?30日?内向设区的市或者】县(市)《人民政府《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登记领—取登记?标志 】    登》记标志应《当置于?或者附?着,于该设备《的,显著:位置 》 第《十五:条施:工单位安装、使【用建筑起重机械【有,下列:。情形的应当经通过】计量认证或者—经国家?有关部门《核准的检验检测机】构检验?检测合格《后方可使用 —  —   (一》)大修、改造后使】用,的; 【    《 (二)发生—重大机械事故修复】后使用的; ! ,     (三)遭!受自然?灾害破坏后可能影】响安全?技术性能的; 】。 《    《(四)达到国家规】定的:检验检测期》限的 — 第十六》条建筑起重机械【作业:人员应当《按国家有关规—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!业培训经省人民政府!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考核【合,格取得建筑起重机】械特种作业操—作资格证书》后持证上岗作业 】 :。 第十七条【。本省建筑工》程设备?出租单位依法取【得营业执照后—应当:向当地建设行政主】管,部门备案省》外建筑工程设备出】租单:。位在本?省出租建《筑工:程,设备应当向省人民政!。府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!案 ? 第十八【条建筑工程设备【出租单位对出租的建!筑工程设备》的安全性《能应当进行检测【经检测合《格后:方可出租 【     建筑!工程设备出租单位】与承租?人应当签订租—赁协议 】 第十九条省、【设区:的市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!立建筑工程》材料设?备信:用,。档案定期向社—会公布?建筑工?程材料设备用于【建筑工程的情—况 《    — 对首次用于本【省,建,筑工程涉《及工:程质量安全和节能】环保的?建,筑工:程材料设《备应当?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备案【 第二十!条对涉及《建筑工程结构—安全、使用功能【和节能环保》的建筑工程》材料设备实行淘汰、!。推,广制省人民》政府建设行政—主,管部门应当定—期发布限制使—用产:品、:。淘汰产品和新型建筑!工程材料设备推广】产品目录并根据【国,家,政策和行业发—展情:况适:时进行调整 — 第二十一!条建筑工程设计单】位在设计中应当【优先选用列入新【。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!推广产?品目录?的,建筑:工程材料设备—并按其配套应—用的:技,术标准进行》设计 》    — 负责采购》建筑工程《材料:设备的单位应—当,。优先采购列入建筑工!程,材料设备推》广产品目录》的,建筑工程材料—设备 【 第二十二条建【设单位、《勘察设计《单位、施工单位和工!程监理单位》。在进行?工程勘察《设计、施工》、监理时对列—入建筑工程材料设】备限:制使用产《。品和淘汰产》品目录的《建筑工程材料设【备应当予以限制【或者:禁止使用 》 》。第二十三条公共【。。建筑和商品住宅【工程的装饰装修【应当使用符合国【家、行业、》地方标准的》装饰装修《材,料 【    《公共建筑和》商品:住,宅在:投入使用前》建设单位《必须:委托:。通过计量认证并具】有相应资《质的检验《检测机构对室内【。空气质?量进行检验检—测并将检验检测【结果在工程显著位】置明示 !。第,二十四条县(—市)以上人民—政府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!建筑工程施工现场】材料设?备的质量进》行监督检查并将检】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!督检:查人员、被检—查单位有《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! 》第二十?五条:县(市)《以,上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主?管部:。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材!料设备进行》检查时可以查—。阅、复制有关—资料并抽《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!被检查单位不得【阻碍或者拒绝— :    【 检:查结果以书面形式】通知被检查》单位并可以向社【会公布? 第【二,十六条县(市—)以上人《。民政府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及工】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!查时应当遵守下【列规定 》。 ?  :   (一)—依,照法定程序和—内容进行监督检查;! —    (二)【与被监督检查单位】或者有?关个人有直接利【害关系的应当—回,避; 】  :  (三)不—得参与?被监督检查单—位或者个人安—排的有碍公正—执法的活动; 】  》。   (《四)不得利用—职权谋取私利— 第二】十七条县(市)以上!人民政?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及工作人—员有:下,列行为之《一的依法给》予行政处分》    !。。 (一?)不:依法履行监督管【理职责或者发现违】。法行为不予查处的;! 《    》 (二)执》法活动中营私舞弊】、弄虚作假有失公平!的; 《 ?。     (三)】利用:职权谋取私利或者】索,贿受:贿收受他人》礼物的; !。     (—四)参?与,监督检查单位—或者个人安》排的有碍《公正执法活动的【 : 第二十【八条违反本规—定第六?条、第八条》、第九?条、第十《。条、第十三条—。、第十四《条,、,第十六?条,、第十?八条:、第二?十,二条:、,第二十三条规定【的由县?(市)以上人民【政府建设行》政,主管部?门依照有关法—律、法规《的规定予以处—罚 《 第《。二十九条违反本规】定第:十,五条规?定,的由县(市)以【上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主管《部门:责,令,限期改正逾期未改】正的,?有违法所得的处以】违法所得一倍—以上三倍以》。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!过三万?元;没有《违法:所得或者违》法所得无法》计算的处《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!以下罚款 【 第《。三十条违反本规定】二十三条第二—款规定的由县(市)!人民政府以》。上,建设行?政,。。主,管部门责令》限期改?正逾期未改正的【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!法所得一倍以—上,三倍以下罚款但最】高,不得:超过三万元;—没,有违法?所得或者违法所【。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!千元以上一万元【以下:罚款 【 第三十一条用【于抢险?救灾及?其他:临时性房屋建筑【和农民自建低—层住宅的建》筑,工程材料设》备不适用本规定【 : 第》三十二条本》规定自2《008年2月1日起!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