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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建—。筑工程?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!定 河北!省人民政府令〔【20:07〕第《1,4号 》 :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!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!已,经2007年12月!1,。1日省政府第92次!常务会议通过现【予公:布自2008年2】月1日起《施行 二!〇〇七年十》二月二十九》日 》 第一条为加强建!筑工程材料设—。备的使用《管理保障建筑工【程质量和施工—安全推进建》筑,工程资源节》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】中华:。人民共和国》建筑法等法律、【法,规的规定结合—本,省实际制定本规定】 》 第:二条在本《省行政区域内建【筑,工,程材料设备的—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!管,理,必须《遵守:本,规定 【 第三?条本规定《所称建筑工程材【料是指用于房—屋建筑工《程和市政基础设【施工程的材料及【制品、建筑构—配件等?   】  本规定所—称建筑工程设备是】指房屋?建筑工地和市政工】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!械设:备、运输《机械设备、材料【现场加工机械设【备、检测设备及【其他直接用于—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! : 第》四条县(市)以上】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主管:部,门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内建《筑工程材料设备【使用的?监督管理工作 】。     】法律、法规另—有规定的依照有【关,规定执行 【 第五条县(市!)以上?人民:政,府应当推《广应用节约土地、】能源及技术工艺先进!、有利于保护环境】的新:型建筑工程材料【设备鼓励新建—建筑工程和既—有建筑工程节能【改造中使用》新型节?。能材料?设,备推:进太阳能及工业【、生活垃圾》等可再生《能源的开发利—用 第六!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!应,当符合?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既!有民用?。建筑工?程改建、扩》建时应?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!进行节能改造 】 《第七条建《筑工程应当使用【符合技术标准的节】能、节地、节材【、节水、环保和有利!。。于改善建《。筑功能的新型建【筑工程材料设备 ! 第八条建】筑工程勘《察设计单位在设计文!件中必须《选用符合《国家标准《的建筑?工程:材料设备《并注明规格、型【号、性?能等:技术指?标 《     除有!特殊要求的》建,筑工程?材,料、专?用设备外设计单位】不得指定生产—厂、供应商 ! 第九条采—购建筑工程材—料设:备的单位应》当按设计文件和合】同要求采《购合格的《建,筑工程材料设备 ! : ,    《 建设单《位不得?明示或者暗示—施工单位采购、租】。赁、使用不合格的建!筑工程材料设—备 ? 第十条【施,工单位应当》使用合格的》建筑:工程材料使用前应当!查验有关证》照并按工程设计要】。求、施工技术标准】和合同?约,定,对建筑工程》材料:进行检验检测未经】检,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!不合格的不》得使用 【。 检验检》测应当有《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! ,。 》第,十一条建筑》工程勘察设》计,单位对设《计,文件:中规:定采用的可》。能影响工程质量【和安:全又没有国家技术】标准的新材料应当提!供可行性依》据,并,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!。政主管?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!。技术专家委员会【审定后方可使—。用 ? 第十二条施!工单位?对,下列涉及结构安【全、使用功》能的建?筑工:程材料?应当在建《设单位?或者工程《监理单位监督—下现场取样现场取】样数量不少于有关技!术标准规定应当取】样数:量的30%送通【过计量认证并具【有相应?资质的检验检—测机构进行检—验检测 【    》 (一?)用:。于,承重结构的混—凝土试块、钢—。筋及连接接头试件】、混凝土中使用的掺!。加,剂,;   !。  (二)用于承】重墙体的《砌筑砂浆《。试块、砖和》混凝土小型》砌,块; —   《。。  (三)》用于拌制混凝—土和砌?筑砂浆的水泥; ! :   《  (四)用—于,承重的钢结构试件】; 【    《(五)地下》、屋:面、厕浴间》使用的防水材料【; ?  》   (六》)市政工程的—路基、路面的主【要材料及试件 【     !省人: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应当根据有关法律、!法规规定和本—省,实际:情况对?前款规定的建筑【工程材料适时予以】调整并公布 !。 ,。 第十三条施—工单位使用建筑工】程设备前应当—进行自行检验—检测或者《。。委托通?过计量认《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!门核:准的检验检》测机构进行检验【检,测经检验检测—合,格方可使用 】 ?  :  建筑工》程设备闲《置6个月《以上不使用的—使用前?应当重新进行检【验检测 》     检!验检测报告》。应当有书面》记录和专人签—字, ? 第十四条【施工单位在使—用建筑起重机械【和整体提升脚手架、!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!备前:应当组织设备安【装、使用、监理等】单位进行验收也可】以委托通《过计量认《证或者经国家有【。关部门?。核准的检验检—测机构进行验—。收经验收合格—后方可使用 【  》   验收报—告,应,当有书?面记录和专人签字】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!3,0日内向设》区的:市或者县(市)人民!政府建?设,行,。政主管部门》登记领取登记标志 ! ,     】。登记标志应》当置于或者附着【于该设备的》。显著:位置 — 第十五条施【工,单位安装、使用建】筑起重机械有下列】情形的应《当经通过《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!有关部?门核准的检验检测】。机构检验《检测合格后》方可使用 》。 ?    》 (:一)大修、改—造后使用的》;, 》     (二)发!生重大?机械事故修》复后使用的;— 《 :    (》三):遭受自然灾害破【。坏,后可能影响安全技】术性能的; 【 ,     (】四):达到国家规定的【检验检测期限的 】 《 第十?六条建筑起重机【械作业?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!。规定经?过专门的安全—作业培训经省人【民政府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!得建筑起重》机械特种作业操作】资格证书后》持,。证上岗作业 【 第十七条】本省建?筑,。工程:设备出租《。。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!照后应?当向当地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备案省】外建筑工程设备出租!单位在本省》出租:建筑工程设》备应当向省人民政】府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备案 】 第十八条建—筑工程?设备出租《单位对?出租的建筑工程【设备的安《全性能应当进行检】测经:检测:合格:后方可出租 —  —   建筑工程【设备出租《。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!订租赁协议》 第【十,九条省、设区的市】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!程材料设备信用【档案定期向社—会公布建筑工程材】料设备用于建筑工】程的:情况 —。。   《  对?首次:用,于本省建《筑工程涉及工程质】量安全和节能环保】的建:筑工程材料设备应】当向省人民政—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备案 【 第二十条【对涉及建筑工程【。。结构安全、》使用功能《和节能?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!。设备实行淘汰、推广!制省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,主管:部门应?当定期发布限制【使用产品、淘—汰产品和新型建筑工!程材料设备推—广产品目录并—根据国家政策—和行:业,发展:情况:适时进行调》整 : 》第,二十一条建筑—工程设计单》位在设?计中: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新!型建筑工程》材料:设备推广产品目录的!建筑工程材》料设备并按其配【套应用?的技术标准进行【设计 ?。     !负责采购《建筑工程《材,料设备的单位应当】优,。先,采购:列,。入,建筑工程材》料设备推广》产品目录《的建筑工程材料设】备 》 :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!、,勘察:设计单位、》施工单位和工—程监理单位在—进,行工程勘察设计【、,施工、监理时对【列,入建:筑工程?材料设备限制使用】产品:和,淘,汰产品目录的建【筑工程材料设备应】当予以限《制或者禁《止使用 《。 《 第:二,十三:条公共建筑和商【。品住宅工程的—装饰装修应》当使用符合国家【、,。行业、地方标准的】装,饰装修材料 】  《   公共建筑和】商品住宅在投入使】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委!托,。通过:。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!资质的检验检测机】构,对室内空气质量进】行检验?检测并将《检验检测结果在【。工,程显著位置明示【 《 , 第二十四条县【(市:)以上人《民政府?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—对建筑工《程施:工现场?材,料设:。备,的质:量进行监督检—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!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!、被检查《单位有?关人员?签字后存档 【 《第二:十五:条,县(市)以上人民】政府建设行政—主管:部门依法对建筑【工程材料设备进【行检查时可以查阅、!复制有?关资料?。。并抽:取样品进《行检验检《测被检查《单位不得《阻碍或者拒》。绝 —     检查结】果以书面形式—通,知被检查单位并【可,以向社会公布 【 第二十】。六条县(市)—以上人民《政,府建设?行政主?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!实,施监:督检查时应》。当遵:守下列规《定 — ,    (一)依照!法定程序和内—。容进:行监督检《查; 》   》  (二)与被监督!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!人有直接利害关系】的应当回避; 【   【  (三《)不得参与被—。监,督检查单位》或者个人安》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!活动; 【 :    (四)不】得利:用职权谋取私利【 第【二十七?条县:(市:)以上人民政府建设!行政主管《部门及?工作人员有》。下列行为之一—的依法给予行政【处分 《   —  (一)不依法】履行:监督管?理职责或《者发现违法行—为不予查处》的; ? 》    (》二)执法活》动中营私舞》弊、:弄虚作假《有失公平《的; —    》 (三)利用职权谋!取私利或者索贿受贿!。收受他人《礼物的?; 《 , :  :。  (四《)参与监《督检:查单位或者个人【安排的有碍公正【执法活动的 ! 第二十》八条违反《本规定第六条—、第:八条、第九条—、第:十条、第十》三条、?第十四条、第十六条!、,第,十八条、第二十【二条、第二十三【条规定的由县(市)!以上人民政》。府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!。、法规的规定予【以处罚 — 第二十九条违!反本规?定第十五《条,。规定:的由县(市)—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?管部门责令限期改】正逾期未改正的【,有违法所得—的处以违法所—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!罚款但最高不得【超过三万《元;没有违法所得或!者违法所得无法【计算的?处以三千元以—上一万元以》下罚:款 : ? 第三十》条违反?本规定二十》三条第二《款规定的由县(【市):人民政府以上—。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,责令:。限期改正逾期—。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!的处以?。违法所得一倍以【上三倍?。。以下罚?款但最高不》得超:过三:。万元;?没有违法《。所得或者《。违,法所得无法计算的】处以三千《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!款, 》 ,。第三:十一条用于抢—险救灾?。及其他临时性房屋】建筑和农民》自建低?层住:宅的建筑工程材【料设备?不适用?本规定 《 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!自2:008年《2月1日起施行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