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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河北省《建筑工程《。。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!定 : 》河北省人民》政府令〔2》007〕第1—4号 河!北省建筑工》。。程材料设备使—用管:。理规定已经2007!年12月11日省政!府第92次常务【会议通?过现:予公布自《2008年2—月,。1日起施行 】 二〇〇七【年十二月二十—九日 ? 第一【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材!料设备的使用管理】保障建?筑工程质量和施工】安全推进《。建筑工程资源节约】和环境保护》。。根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建《筑法:等法律、法规的【规定结合本省—实际制定本规定【 , 第二条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】建筑工?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!对,使用的?监督管理,必—须遵:。守本规定《 第三条!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!材料是指《用于房屋建筑工【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!程,的材料及制品、建】筑构配件等 !     —本规定所称建筑【工,程设:备是:指,房屋建筑《工地和市政工程工】地使用的建设—机械设备、运输【机械设备、材料【现,场加工机械设备、】检测设备及》其他:直接用于工程—施工的机械设备 ! 第四条县】。(市)以上人民政】府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本《行政区域内建—筑工程材料设—备使用?的监督管理工—作   !  法律、法—规另有规定》的依照?有关规定执行— : 《第五条县(市)以】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!。。应用节约土》地、能源及》技,术工艺先进》、有:利于保护环境—的新型建筑工程材】料设备鼓《励新建建筑工程和】既有建筑工》程节能改《造中使用新型—节能材料设备推进】太阳能及工业、生】活,垃,。圾,等,。可再生能源》的开发利用 】 第六条—新建:民用建筑工程应当】符合建?筑节能?。标准要求《既有民用建筑工【。程改建、扩》建时:应当根据现行—节能标?准进:行节能改造 】 : 第七条建》筑工程应当使用符】合技术标准的节能】、,节地、节材》。、节水、《环保和有利于改善建!筑功能的新型建【筑工程材料》设备 》 , 第?八条建筑工程—勘察设计单位在【设计文件中必须选用!符合国家《标准的建筑工程【材料设备并注明规格!、型号、性能等技术!指标 —     除有特!殊要求?的建筑工程材料、】。。专用设备《外设计单位不得指】定生产?厂,、供应商 》 第九条】采购:建筑工程材料设【备的单位应》当按设?计文:件和合?同要求?采购合格的》建筑工程材料设【备  】   建设》单位不得明示或者】暗示施工《单位采?购、租赁《、使用不《合格的建筑工程【材料:设,备 — 第: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使!用合格的建筑—工程材料使用—前应当查《。验,有关证照并》按工程设计要—求、施工技术—标准和合同约—定对建筑工》程材料进行检验检测!未经检验检测或【者检验检测不合格】的不得使用》。 ? 检验检测【。应当有?书面记录《和,专人签字 【 ?第十一条《建筑工?程勘察设计单—位对设计文件—。。。。中规定采用的可能】影响工程质量—和安全?又,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!新材料应当提供可】行,性依:据并经省人民政府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!织,的建: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!会审定后方可使用】 第【十二条施《工单位对下列涉及】结构安?全、使用《功能的建筑》。工程:材料应当在建设单】位或者工程监理【单位监督下现场取】样现:场取样数量不少于有!关技术标准规—定应当取《样数量的30%送】通过计量认》证并具有相》应资质的检》验检测机构》进,行,检验检测 》 《。    《 (一)用》于承重结构的混凝】土试块、钢》筋及连接接》。头试件、《混凝土中《使用的掺加剂—; 》 :    (二)用】于承重墙体的—砌筑砂浆试块—、砖和混凝》。土小型砌块;—  【   (三》)用:于拌制混凝土和【砌筑砂浆的水泥; ! 》    (四)【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!件; ?  —   (五)地【下、屋面《、厕浴间使用的【防水材料; —     !(六)?市政工?程的路基、路面的主!要材料及试件 ! ,     —省人:民政府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门应当根据有关法】律、法?规,规,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对!前款规定的建筑工】程材料适时予以调】。整并公布《 《 第?十三条施工单位使用!建,筑工:程设备前应》。。当进行自行检—验检:测或者?委托通过计量认【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!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!构进行检验检测经】检验检?测合格方可》使用 ?   【  建筑工》程设备闲置6个月】。以上不使用》的使用前应当重新】进行检验检测 !     检验!检测报告应》当有书?面记录和专人—签字 第!十四条施《工单位在使用建【筑起重机械和—整体提升脚手架、模!板等自?升式架?设设备前应当组织设!备,。安装、?使用、监理等单位】进,。。行验收?也可以委托》通过计量认证或者】经国家有《关部:门核准的检验检测】机构进行《验收经验收》合,格后方可《使用 —   《  验收报告应当】。有书:面记录?和专人签字并于验收!合格之日起3—0日内向《设区的市或者—县(市)人民政【府建设行政主—。管部门登记领取登记!标志 —    》 登记?标志应?当置于?或者附?着于该设备的—显著位置 —。 《第十五条施》工单位?。安,装,、使用建筑起重【机械有下《列情形的应当经通过!计量认证或者—经国:家有关?部门核准的检验检】测机构检验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!   】  (一)大修【、改造?后,使用的; 【 ?  :  (二)发—生重大机《械事故修复后使用的!;  】   (三)遭【受自然灾《害,破,坏后可能影响安【全技术性能的;【    ! (四?)达到?国家规定《的检验检测期限的 ! : 第十六条建】筑起重机械》作业人员应当—按国:家有关规定经过专】。门的安全作业培训】经省人民政》府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考核《合格取得《建筑起重机械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!书后持证上》岗作业 !第十七条本省—建,筑工程设备出租单】位依法取得营业执】照,后应当?向当地?建设:行政主?管部门备案省外【建筑工程设备出租】单位在本省》出租建?筑工程设备》应,当向省人《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备案《 》 第十八条》。建,筑工程?设备出租单位—对出租的建筑—工程设?备,的安全性能应—。当进行检测经检【测合格后《方可出租 】 :    建筑工程设!备出租单位与—承,租人应当签订—租,。赁协议 》 : 第十《九条省、设区的市】人,民,政府建?设行:政主:管部门应当建立建】筑工程材料设备信用!档案定期《向,社会公布《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用!于建筑工程的情况 ! 》    对首次用】于,本省:建筑工程涉及工【程,质量安全和节—能,环保的建筑》工程:。材料:设备应当《向省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! 第二十】条对涉及建筑工程】结构安?全、使用功能和节能!环保的?建筑工程材料—设备:实行:淘汰、推广》制省人?民,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定期发布【。限制:使用产?品、淘?汰产品?。和,新型建?筑工程材《料设备推广产品目】录并根?据国家?政策和行业》发展:情况适?时进行调整 】 ,。 第二十一条建】筑工程设《计单位在设计中应当!优,先选用列入新—型建筑工程材料【设备推广产》品目录的建》筑工程?材料设?备并按其配》套应用的技术—标准进行设计 !    — 负:责采购建筑工程材】料,设备的?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!入建筑工程材料【设备推广产品目录的!建筑工程《材料设备 — 第二—十二条?建设单位、勘察设计!。单位、施工》单位和工程监理单】位在进?行工程勘察设计、施!工、监?理时对?列入:建筑工?程材料设备》限制使用产品和淘】汰产品目录的建筑工!程材料设备》应当予以限》制或者禁止使用 】 第二十】三条公共建筑—和商品住宅工程的】装饰装修应当使用】符合国家、行业【、地方标准的装饰装!修材料 — ,     —公,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!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!必须委托《通,过计量认《证并具有相应资【质的检?验检测机构对室内】空气质量进行检【验检测并将检—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!著位置明示 — 第二十四!条县(市《),以上:人民政府建设—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对【。建,筑工程施工现场材】料设备的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!将,检查情况记录在【案由监督检查人员】、被检查单位有【关人员签字》后存档 !第二十五《条县(市《)以:上人: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依法《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!进,行检查时可以查阅、!复制有关资料并【抽取样品进》行,检验检测被检查单】位不得阻碍或者拒】绝  】 ,  检查结果—以书面?形式通知被检—查单位并可》以向社?会公布 《 ? 第二十六—条县(市)以上人民!政,府建设行《政主管部《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!监督检查时应—当遵守下列规定 】 》  :  (一)依照【法定:程序和内《容进行监《督检查; 【  《   (二)—与被:监督检查单》位或者?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!关系的应《。当回避; !     (—。。三,)不得参《与,。被监督检查单—。位,或者个人安排—的有碍?公正执法的活动;】    ! (四)《不,得利用?职权谋取私利 !。 第二十七条】。县(市)以》上人民政《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!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!予行政处分 ! :    (一)不】。依法履?行,监督管理职责或者】发,现违法行为不予查】处的; 《     !(二)执法》活动中营《私舞弊?、,弄,虚作:假有失?公平的; 【  《   (三》)利用职权谋—取私利或者索贿【受贿收?。。受他人?礼物:的; 】。    (四—)参:与监:督检查单《位,或者个人安排的有】碍公正执法活动的】 第二十!八条违反本规定【第六条、《第八条、《第九条、第十—条,。、,第十三条、第十四】条、第十六》条、第十八条—、第二十二条、【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!县(:市,)以上人民政府建设!行政主管《部门依?照有:关法律、《法规的规《。定予以?处罚 】第二十九条违—反本规?定第十五条规定的】由县(市)以上人】民政府建设行—政主: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!逾期:未改正?的,有?违法所?得的处以违》法所得?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!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!万元;没有》违法所得或者违【法所:得,无法计算的》处以三千元以—上一万元《以下罚款 】 第三十条违反】本规定二十》三条第?二款规定的由县【(,市)人民政府以上】建设行?政主管?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】逾期未改《正的有违法所—得的处以违法所得】一倍以?上三:倍,以下罚款《但最高不得》超过三万元;—没有违法《所得或者《违法所得无法—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!上一万元以》下罚款 — 第三》十一条用《于抢险救灾及其【他临时性房屋建【筑,和农民自建低层住】宅的建筑工程材【料,设,备不适用《。本规定? ? 第三》十二条本规定自【2008《年2月1日起施行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