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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河北省建筑工程】。材料设备《使用管?理规定 《 , 河》。北省人民政府—令〔:2007《。〕第14号》。 : : 河北省建筑工】程材料设备使用管】理规定已经2007!年12?月1:1日省政府第9【2次常务会议通过】现予公?布自2008年2月!1日起施行 !。。 二〇〇七年十二!月二十九日》 》 第一条为加强建】。筑工程材《料设备的使用管理保!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!工安全推进建—筑工程资源》节,约和环境保护根据】中华人民共和—。国建筑法等法—律、法规的规定结合!本省实?际,制定本规定 — ? 第二条在本【。省行政区域内建【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!用及对使用》的监督管《理,必须遵守本规定!。 , , 《第三条本《。规定所称《。。建筑工程材料是【指用于房屋》。建,筑,工程和?市政基础设施—工程:的材料及制品—。、建筑构配件等【 , ,     本!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设!备是指房屋建筑工】地和市?政工程工地使—用的建?设机械设备、运输机!械设备、材料现场】加工机械设》备、:检测设备及》其他直接《用于工程施工的机】械设备 】 第四条《县,(市)以上人—民政府建设行政【主,。管部门负责》本行:政区域内建筑工程】。材料设备《使用:的监督管《理工作? 》  :   法《律、法规另有规【定的依照有关规定】执行 第!五,条县:(市)以上》人,民政府?应,。当推:广,应用:节约土地、》能源及技术工艺【先进:、有利于保》护,。环境的新型建筑工程!材料设?备鼓励新建》建,筑工程和既》有建筑工程节能【改,造中使用新型节【能材料设备推进太】阳能及工《业、生活垃圾等可】再生能源的》开发利?用 : 第六条】新建民用建筑工【程应当符合建—筑节能标准要求既有!民用建筑工程—改建:、扩建时应》当根据现行》节能标?准进行节能改造 ! 第七条建筑!工程:。应当使用符》合技术标准》的节能、节地、【。节材、节水、环保和!有利:于改善建《筑功能?的,新型:建筑工程材料—设备 ? 《 ,第八条建筑工程勘】察设: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!必须选?用符合国《家标准的建筑工程】材料设备并注明规】格、型号《、性能等技术指【。标 :    】 除有特殊要求的建!筑工程材《料、专用《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!指定生产厂》、,供应:商 — 第九条采》购,建,筑工程?材料设备的单位应当!按设计?文件和合同要求采】购合格的建筑工程材!料设备 【    》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!或者暗示施工—单,。位采购、租赁、【使用:不合格的《建筑工程材料—设备 《 《第十:条,施工单位应当使用】合格的建筑工程【材料使用前应当查】。验有:关证照并按工程设计!要求、施工技术标】准和:合同约定对建—筑工程材《。料进行检验检测未】经检验检测》或者检验检测不【合,格的不得使用— 《 , 检验检测应当有书!面记录和专人签字】 第【十一:。条建筑工程勘—察设计单位对设【计文件中规定采用】的可能影响工程【质,量和安全《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!的新材料应当提【供可行性依据并经】省人民?政府建设《行政主?管部门?组织的建设》工程技术专家委员】。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! , 《第十二条施工单位】对下列涉《及结构安全》、使:用功能的建》筑工程材料应当在建!设,单位或者工程监理】单位:监督:下现场取《样现场?取样数量《不少于有关》技术标准规定—应,当取:样数量的《30:%送通过计量认【证并具有相应资【质的检验检测机【构进行检验检测【 , 》。   ? (一)用于承【。重结构的混》。。凝土试块、钢筋【及连:接接头试《件、混凝土》。中使用的掺》加剂:;  】。   (二)—用于承重墙体—的砌筑砂《浆试块、《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!。; 【    (三)【用于拌?制混凝土和砌—筑砂浆的水泥—; —    《 (四)用于承【重,的钢结构试件;【 ?     【(五)地下》、屋面、厕》浴间使?用的防水材料;【 —  :  (?六)市政工程—的路:基,、,。路面的主要材料【及,试件 《   —。。  :省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应当根据》。有关法律、法—规规定和本省实际情!况对前款《规定的?建筑工?程材料适《时予以?调整并公布 】 第十三—条施工单位使用【建筑工程设备前【应当:进行自行检验—检测或者委托通过计!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!关部:。门核准?的检验检测机构进】行检验检测经—检验检测合格—方可:使用 】    建》筑工:程设备闲置6个【月以上不使用—。的使用前《应当重新进行—检验:检测 《     检!验检测?。报告应当有书面【记录和专人签字 】。 ? 第十四条施【工单位在使用建筑】起重机?械和整体《。提升脚?手,。架,。。、模板等自升式【架设:设,备前应当组织设备安!装、使用《、监理等《。单位进行验收也可】。以委托通过》计量认证或者经【国家:有关部?。门核准的检》验检:测机:构进:行验收经验收合格】后方:可使用?。    !。 验收报告应当有】书面记?录和专人签字并于】验收合格之日起3】0,。日内向设区的市【或者县(市》)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《登记领取登记标志 !     !登记:。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!着于该设备的—显著位置 — 第十五条施!工单位安装、使用建!筑起重机械有下【列情形的应当经通过!计量认证或》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!准的检?验检测机《构,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!使用 【   ?  (一)大修、】改造后使用的—; 【  :。。 , (二)发》生重:大机械事故修复【后使用的; !     (三】)遭:受自:然灾害破坏后可能影!响,安全技术性》能的; ! ,   ?(,四)达到国》家规定的《。检,验,检测:期限的? 《 第?。十,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作!业人:员,应当按国家有关【规定:经过专门的安—全,作业培训经省人民政!府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考核合格《取得: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!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!证上岗作业 【 :。 :第十七条本省建筑工!程,设备出租单位依【法取得?营,业执:照后:应当向当地建—设,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!外建筑工程设备【出租单位在本省【。出租建筑工程设备】应当向省人民政【府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备案 】。 ,第十:八条建筑工程设备】出租单位对出租的】建筑工程设备的【安,全性能应当》。进,行检:测,经检:测合格后《。方可:出租: 《     建筑工!程设备?出租单位与》承,租人应当签订租赁】协议 《 第十—九条省、设》区的:市人:。。民政府建设》行政主管《。。部门应当建立建【筑,工程材料设备信用】档案定?。期向社?会公布建筑》工程材料设备用于】。建,。筑工程的《情况  !   对首》次用于本省建筑【工程涉及《工程质量安全和节】能环保的《建筑工程材料设备】应当向省《人民: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:备案 【 第:二十:条对涉及建》筑工程结构安全、使!用功能和《。节能环保的》建筑工程材料设【。备,实行淘汰、推广【制省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定期发布】限制使?用产品、淘》汰产品和新型建【筑工程材料设备【。推广产品目录—并根据?国,家政策和行业—发展情况适时进【行调整 《 第—二十:一,条建筑工程设—计单位在设计—中应当优先选用【列入新型建筑工程】材料设备推广产品目!。录,的建筑工程材料【设备并按其配套【应用的技术标—准进行设《计   !  负责采购—建筑工?程材料设《备的单位应当优【先采购列入建筑工】程材料设备推广产品!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!设备 第!。二十:二条建设单位、【勘察设计单》位、施工单位和【工程监理单》位在进行《工,程勘察设计、—施工、监理时对列】入建筑工《程材料设备限制使】用产品和淘汰产品】目录的建《。筑工程材《料设备?应当予以限制或者】禁止使用 ! 第二十《三条公共建筑和【商品住宅工程—的装饰装修应当【使,用符合?国,。家、行业、地方标准!的装饰装修材—料  】   公共建筑和】商品住宅在》投入使用前建—设单:位,必须委托《通过计量认证并具】有相:。应资质?的检验检测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!进,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!检,测结果在工》程,显,著位置?。明示 《 第二十四条!县(市)以上人民政!府建设行政》主管:部门应当《对建筑工《程施工现场》材料:设备的质量进—行监督检查》并将检查《情况记录《在案由监督检查【人员、被检查单位有!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! : 第二》十五:条县(市)》以上人民政》府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依法对建筑工—程材料设备进行检】查时可以查阅、【复制有关《资料并抽取样品进】行检验检测被检查单!位不得阻碍或者【拒绝  !   检查结果以】书面形式通知—被检查单位并—可以向社《会公布 !第二十六条》。。县(市)以上人【。民政府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!工作人?员在实施监督检查】时,应当遵守《下列规?定   !  :(一)?依照法定程序—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!;  】   (《二):。与被监?督检查单位或—者有关个《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!应当回避;》 》     》(三)不得参与【被监督检查单—位或者个人安排的】有碍公正执法的活】动; ?     !(四)?不,得利用职权》谋取私利 》 》第二:十,七条县(《市)以上人民政府】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及?。工作人员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依法给【予行政?处分:    ! (一)不依法履】行,监,督管理职责或者发】现违:法行为?不予查处的》; 【    《(二)执法活动【中营私舞《弊、弄虚作假—有,失公平?的; —。     (三)!利用职权谋取私利】或,者,索贿受?贿收:受他:。人礼物的; — 》    (四)参与!监,督检查单位或者个】人安排的有碍公【正执法活动的 】 , 第《二十八条违反—本规定第六条、第八!条、第九条、—第,十,条,、第十三条、第【十四条、第十六条、!第十八条、第二十】二,条、第二十》三条规定的由县【(市)以上人民政】府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依照有关法律—。、法规的规定予以】处罚 】第二:十,九条违反本规—定第十五条》规定的由县(市)以!上,人民:政府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《责令限期《改正逾期未改正的,!有违法所得的处【以违法所得一倍以】上三倍?以,下罚款但最》高不得?超过三万元;没有违!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!无法计算的处以三】千元以上一万元【以下罚款《 , 》第,三十条违反本规【定二十?三条第二款规定【的由县(市)人民政!府以上建设行—政主管部《门责令限期改正逾】期未改正的有违法】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!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!款但:。最高不得《超过三万元;没【。有违法所得或者违】法所得无法》计算的?处以三千元》以上一万元以下罚】款 ? 第三—十一条用《于抢险救灾及—其,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!农民自建低层—住,。宅,的建筑工程材料【设备不适用本规定 ! , ? 第:三十二条本规定自】2008《年2月1日起施【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