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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!设,备使用管理规定【 ? , 河北省人民政府!令,〔,2007〕第14号! —河北省建筑工程【材料设备使用—管理规定《已经:2007年12月】。11:。。日省政府第92次常!务会:议通过现予公—布自2?0,08年2月1—日起施?行 : 二—〇〇七年《十二月二十九日【 第【一条为加强建筑工】程材:料设备的使用管理保!障建筑工程》。质量和施工安全【推进建筑工程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】。护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建筑《法等法律、法规的】。规定结合《本省实际制定本规】定 — 第二条在本省【行政区?域内建筑工程材料】设备的使用及—对使用的监督管理】,必须遵守》本规定 《 第三条本!规定所?称建筑工程材料是】指用于房屋建—筑工程和市政基【础设施工程的材料】及制品、建筑构【配件等 《  —  : 本规定所称建筑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】建筑工?地和市政工》程工地使用的—建设机械设备、【运输机?械设备、材料—现,。场,加工机械设备、【检测设备及其他【直接:用于工程施工—的机械设备 【 第四条【县(市)以》上人民?政府建设行政—主,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:建筑工程材料设【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!作 : ,。     法!。律、:法规另?有规定的依照有关】规定执行 》 : 第五》条县(市)》以,。上人民政府》应当推广应》。用节约土地、—能源及技术》工艺先?进,、有利于保》护环境的新》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!鼓励新建建筑工程和!。既有:建,。筑,工程节能改造中使】用新型节能材—料设备推进太—阳能及工业》、生活垃《圾等可再生》能源:的开发利用 【 , 第六条新建】民用建筑工程应【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!要,。求,既有:民用建筑工程—改建、扩建》时应当根据现行【。节,能标准?进行节能改造 【 《 第七条建筑工程】应当使用符合—技术标准的节—能,、节地、节材、节水!、环保和有利于改善!。建,筑功能的新型建【筑工程材《料设备? 第八条!建筑工程勘察设计】单位在设计》文件中必须》。选用符?合国:家标准的建》筑工程材料设—备并注明规》格,、型号?、性能等技》术指标 】     除—有特殊要《求的建筑工程—材料、专《用设备外设计单位不!。得指定生产》厂、供应商 】 : 第九条采购建【筑工程材料设备【的单位应当按设计文!件,和合同要求采购【合,格的建筑工程材【料设备 》 :     建【设单位不得明—示,或者暗?。示施工单位采购、租!赁、使用不合格【的建筑工程材料【设备 】第十条施工单位应】。当使用合格的建筑】工程材料使用—前应当?查,验有:关证:照并按工程》设计要?求、施工技术标【准和合同约定对建】筑工程材《料进行检验检测未】经,检验检测或者—检验检测不合格的】不得使用 【。 : 检验检测》应当有?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! 第十一!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!单位对设计文—件中规定采用的可】能影响工程质量【和安:全又没?有国家技术标准【的新材料应当提【供,可行:性依据并经省—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?。部门组织《的建设工程技术专】家委员会审定后方】可使用 《 第—十二条?施工单位对下列涉】及结构安《全、:使用功能的建筑工】。程材料应当在建【设单:位或:者工程监理单—位监督下现》场取:样现场取《样,数量不少于有关技】术标准规定应当【取样数量的3—0%:送通过计量》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!的,检验检测机构—。进行检验检测— : ,  《  : (一)用于承重】结构的?混凝:土试块?。、钢筋及连接接【头试件、混》凝,土中使用的》掺加剂?。; —     》(,二)用于承》。重墙体的砌筑—砂浆试块、砖和混凝!土小:型砌块; — 《  :  (三)用于【拌制混凝土》和砌:筑砂浆的《水泥; 》    【 (四)用于承重】的钢结构试件;【    ! (五)地下—、屋面、厕浴—间使用的《防水材?料; 】    《(,六):市政工程的路基【、路面的主》要材料及试件 【 : :  :   省人民政府】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!关,法律、法规规定和本!省实际情况对前款规!定的建?筑工程材料适时予以!调整并公布 【 第十三【条施工单位》使用建筑工》程设备前应当—。进行自行检》验,检测或者委托通过】计量:认证或者经国家【有关部门《核准的?。。检验检测机构进【行检验检测经—检验检测合》格方可使《用 【    《。建筑工程设备—。闲置6个《月以上?不使用的《。使用前应当》重新进行检验—检测 】    检验检测】报告应当有书—面记录和专人签【字 第】十四条施工单—位在使用建筑起重】机械和?整体提升脚手架、】。模板等自升式—架设设备前》应当组织设备安【装、使用《、监理等《单位进行验收也可】以委托通过计量认】证或者经国家有【关部门核《准,的检验检《测机构进《行验收经验》收合格后方》可使用 《   【 , 验收报告》。应当:有书面记录和—专人签字并》于验收合格之—日起:30日内《向设区的市或者县(!市)人民政府建【设行政主管部—门登:记领取?登记标志 !  :   登记标志【应当置?于,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!显著位?置, 》 第十五条施—工单位安《装、使用建筑—起重机械有》下列情形《的,应当经?通过:。计量:。认证或者经》国家:有关:部门核准的》检验检?。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!后方可使用》。 》 ,  :  (一)》。大,修,、改造后使用—的,; 《   》  (?二)发生重大机械事!故修复后使用的; ! 《     (三)】。遭受自然灾害破坏后!可,。。能影响安全技—术性能的; — 《 ,    (四)【达到国家规定—的检验检测期限的 ! : 第十六条建筑!。。起重机械作业人员】应,。当按国家《有关:。规定经过专》门的:安全作业培训经省人!民政府建设行政【。主管部门考核—合格取得建筑起【重机械特种作业【操作资格证书—后持证?上岗作业 】 第十七条本【省建筑?。工程设备出租单【位依法取《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!当地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备案《省外建筑工程设【备出租?单位在?本省出租《建,筑工程设《备应:当向省?人民政府建》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备案 【 第十八条建!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!对出租的建》筑工程设备的安全性!能应当进《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!。方可出?租 》。     建【筑工程设《。备出租?单,位与承租《人应当签订租—赁协议 !第十:九条省?、设:区,。的市人民《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门应当建立建【筑工程材料设备信】用档:案定期向社会公布】建筑:工程:材料:设备用于建筑工程的!情况 ?     !对,首次用?于本省建筑工—程涉及工程质量【安全和节《能环保的建筑—工程材?料设备应《。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!行政:主,。管部门备案 ! 第二十》条对涉及《建筑:。工程结构安》全、使用功能和节】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!料,设备:实行:淘,汰、:推,广制省人民政府【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定期》发,布,限制使用产品、淘汰!产品:和新型?建筑工?程材料?设备推广产》品目录并根据国家政!策和行业发展—情况适时进行调整】 —第二十?一条建筑工程设计】单位在设计中应当优!先选用列入新—型建筑工程材料【设备:推广产?品目录的建筑工程】材料设备并按其配套!应,用的技?术标准进行》。。。设计 ?  —  : 负责采《购建筑工程》材料设备的单—位应当优先》采购列入建筑工【。程,材料设备推广产品】目录的建筑工—程材:。料设备 【 ,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!。位、勘?察设计单位、施【工单位和《工程监?理单位在《进行工程《勘察设计、施工、】监理时?对列入建筑工程材料!设备限制使》。用产品和淘汰产【品目录?的建:筑工程?材料:。设备应当予以限制】或者禁止使用 【 , : 第二十三条公共!建筑和商品住宅工】。程的装饰装修应当】使用符合《国家、行业、地方标!准的装饰装修—。材料 【  :。   公《共建筑和商》品住宅在投入使【用前建?设单位必须委—。托,通过计量认证并【具有相应资质—的检:验检测机构对—。室内空气质量—进行:检验检测并将检【验检测结果在—工程显?著位置明示 !。 第二十四条县】(市)?以上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对建?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!设备的?质量进行《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!况记录在案》由监:督检查?人,员、:。被检查?单位有关人员签字】后存档 》 第二十五条!县(市)以上—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依法对建【。筑工程材《。料设:备进行检查时可【以查阅、《复制有关资料—并抽取样品进—行检:验检:测,被检查单位不得【阻碍或者《拒绝 —     —检查结果以书面【形式通?知被检查《单位:并可以向社会—公,布, ? 第二十六条】县(市)以》上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—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监!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!列,规定 ? :。 ,  ?   ?(一)依照法定【。程,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!查; 】   ? (:二)与被监督检查单!位,或者有关《个人有直接利害关】系的应当《回避; 【。 ,     》(三)不《得参与?被监督检查》单位或者个人安排】的,有,碍公正执法的活【动;  !   (四)不【得利用职权谋取【私利 — , 第二十七条县(市!)以上人民政府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及:工作:人员:。有下:列行:为之一?的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  】   (一)不依】法履行监《督管理职责或者【。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!处的:;,    ! (二)执法活动中!营私舞弊、弄虚【作假有失公平的;】  【   (三》)利用职《权谋:取私利或者索—贿受贿?收受:他,人,礼物的; — ,。 ?    (四)参】与监督检查》单,位或者个《。人安排的有碍公正】执法活?。动的 》 第二十八【。条违反本规定—第六条?、第八条、第九【。条、第十条》、第十三条》、第十四条、第【十,六,条、第十八条、第二!十二条、第二十三】条规定的由县(【市)以上人民政府】。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!。法,律、法规的规定【予以:处罚 — 第?二十九?条违:反本规?。定第十五条规—定的由县(市)以上!。人民政府《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责:令限期改正逾期未】改正的?,有违法所》得的:处以违法所得—一,倍以上三倍》以下罚款但》最高不得超过三万】元;没有违法所得或!者违法所得无法计】算的处?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!以下罚款 】 第?三十条违《反本规定二十—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!县(:市)人民政府以上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限期《改正逾?期未改?。正的有违《法所得的处以—违法所得《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!款但最高不得超【。过三万元;没有【违法:所得或者违法—所得无法计算的处】以三千元《以上一万《。元以下?罚款 】第三十一条用—于,抢险救?灾及其他临时性【房屋建筑《。和农:民自建低层》住宅的建筑工程【材,料设:备,不,适用本规定 】 ?第三十?。二条:本规:定,自2008》。年2月1日起—施,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