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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河《。北省国有土地上房】屋,征收与补偿》实施办法 】 河北省人》民政府令〔》2,012〕第2号【 》 河《北,省国有土地上—房,屋征收与补偿—实施办法已》经2012年—6月12《日省政?。府第一○六》次常务会议通过现】予公布自2》012年《8月:1,日,起,施行 省长 !张,庆伟: 二○一】二年六月二十六【。日 第一【章 总 则【 第一《条 为了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!征,收与:补偿活动《维,护公: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!屋所有权人的合【法权益?根据国务院国有【土地上?房屋征收与补—偿条例(以下简称条!例)结?合本省实际制定【本办法? 第!二,条 : 在本省行政区【域内国?有土地上实施房【屋征收与《补偿适?用,本办法 — : 第三条— 上级《人民政府应》当加强?对下级人民政府房】。屋,征收与补《偿工:作的监督 【 ,    省住房【城乡:建设厅应《当会同省《财政厅、省国土【资源厅?、省发展改革委等】有关部?门,加强对房屋征收与】补,偿实施?工,作的指导 》   》  监察机关—应当:加强:对参与房屋征—收与补偿工作的政】府和:有关部门或》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!的监察? ? 第四条】 设区《的市、县(》市、区)人》民政府负责本行政】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!偿工作 《    — 设区的市、县(】市、区)《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!征收部?门(以下简称房屋】征收部门)组织实施!。本行政区域》的房屋征收与补偿】工作 《   《  设区的》。市、县(《市、区)人民政【府有关?部门应?当依照本办法的规】定,和本级人民》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!配合保障房屋征收】与补:偿工:。作,的顺利进行 ! 第五条 !房屋征?收部门可以委托【房屋: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!屋征收与补偿—的具体工作房屋【征收实?施,单位不得以》营利为?目的其?性质、?经费由设区的—市、:县(市、《。区)人民政》府依法确定、拨付】 ?   ?  房屋征收—部,门,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!位实施征收工作的】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!明确委托范围、【。权限:、期限、经费以【及其:他相关内容 —     房屋!。征收:。实,施单位从《事房屋征收工作的】人员:。应当参加房》屋征收部门组织的】。有关法律知》识和业务知识的【培训并经考核合格】后持证上岗 — 第二?章, 征收决定 【 第:六条 因公共利】益的需要确》需征:收,房屋的由设区—的市:、,县(市、区)人【。民政府?作出房屋征收决定】并应当及时公告公】告,应当载明征收补【偿方案和《行政复议、》。行政诉讼《权利等事项 】 ,    房屋被依法!。征收:。的国有?土,地使用权《。。。同时收回 —。。。 第七】条 ?房屋征收部门负【。责拟定?征收补偿方案报设】区的市?、,县(:市、区)人民政【府相关人民政—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!对征收补偿方案进】行论证并在征收【范围内?予以:公布征求公众—意见征求意见期限】不得:少于30日》 :     设区】的市:、,县(市、区)人民】政府应当《将征求公众意见情】。况和根据公众—。意见修改的征—收补偿方案情况及】时公布 】 , 第八条 因旧!。城区改建需要征收】房屋多数被征收房屋!。所有权人(以下简称!被征收人)认为【征收补偿方案不【符合条例以及本【办法规定的》设区的市《、县(?市、:区)人民政府—应当组织有被征【收人和公众代表【参加的?听证会并根据听证】会情况修改征收补】偿方案 《 【第九条 设区的市!。、县(市、区—)人: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!。决定前?应当按有关》规定:进,行社会稳定风险评】估,房屋征收决定涉【及被征收人数量较】多的:应当经政《府常务会议讨论【决定   】  :作出房屋征收决定】前征收补《。偿费用应当足额【到位、专户存储【、专款专《用, , ? 第十条 !设区的市、县—(市、区)人民政】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!前应当组《织有关?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!。有关:规定对征收范—围,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!、构筑物《进行:调查、认定》和处理?对认定为合》法建:筑和未超过》批准期限的临时【建筑应当《给予:补偿;对认定—。为违法建筑》和超过批准》期限:的临时建筑不予补】偿 : 第三章 征收】补偿 第十一条】 被征收人选【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!。区的市、县(—市、区)人民—政府应?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!的房屋并与被征【收人计?算、结清被征收房屋!价值:与用:于,产权调换房屋—价值的?差价 ? :     》因旧城?区改:建,征收个人住宅—被征收?人选择在改建地段】进行房屋产权—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!决定的设区的市、】县(市、《区)人民政府应当】提,。供改建地段或者【就近地?段的房屋 】 《。第十二条《 被征收房—屋室内装饰装修价】。值机器设备、—物资等搬迁》费,用以及停产停业损】失等: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!人协商确定》;协商?不,成的:。房屋征?收部门、被征收人、!承租人等当》事人可以委托—。具有相应资》质,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! — 第十《三条 《给予被征收人停产】停业:损失补偿的应当符】合下列条件》     (!一):被征:收房屋?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!者经有关部》门认定为合法—建筑;?   —  (二)被—征收房屋为》非住宅用房》; 》    (三)【有合法、《有效的营《业执:照或者其他相—。关生产经营行政【许可手续且营业执】照或者其他相关生】产,经营行?政许可手《续上:载明的住所(营【业场:所)为被征》收,房屋; —     (四)】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!有纳税凭证 【。 :。 第十四条】 :因征收房屋》造成停产停业—损失的补偿》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!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!计算因征收》。房屋造成的停—产停:业损:失应当根据纳税情况!、,经营:规,模,、停产停业期限【等,因,素确定   !  征收房屋造成】停产停业的应—当给停产停业的职】工发放生《活补助费停产停【业的职工《月生活补助费按当地!社会平均工资—标准计算;》其停产停业职工数】量以生产经营—者,在征收决《定发布前《12个?月缴纳社会》保,险的:月平均人数计算;】发,放停产停业生活补】助费期限《按6个月计算—  》。   征收》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!选择货币《补偿的被征收房【屋的临时安置补偿】。费按6个月计算;被!征,收,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!征收房屋的》临时安置补偿费【按实:际期限计算 】 《。 第十五条 生】产经营者《依法承租房屋进行】生产经营且》。租赁合同未》到期所承租房屋【被征收的其停产停】业损失补偿费—。应当依照生》产经:营者与被征收人的约!。定分配;《。无约定?的房屋?征,收部门可《将生产经《营者的停产停业损失!直接补偿给生—产经营者 【 第十【。六条 ? 征收个《人住宅被征收人【符合城镇住房保障】条件的作出房屋征】收决定?的设区?的,市、县(市、区)人!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!则优先给予住房【保障    ! (一)实行货币补!。偿的:属于低收入》家,庭且住房总建筑面】积不足三十》平方米的按三—十,。平方米予以》补偿补偿后》仍符合?条件的优先予以住】房保障; —     (二)!实行产权调》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!评估价格确定被征】。收住房的补偿价格】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!的住:房总:建,筑面积不得小于【三,十,平方米属于低收入】家庭且住房总建【。筑面积不《足三:十平方?米的调换《后,的住: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!分被征收人不需支】付房款超过部分【被征:。收人按房地产市场】价格:结清差价  !  : 对难以《。支付差价款的—低收入家《庭其所调换的—。住,房可以与设区的【。。市、县(市、区【。)人民政《府按一?定比例共有被征【收人应?当就保障标准内非】自有产?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!。付廉:。租住房租《金就保障标》准外非自有产权【的部分向产权—人,。支付市场价租金【被征收人在具备支】。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!可以:按再次购买时的市】场价:。格购买 《 《 ,。 第?十七条 《 征:收依照城《镇住房?制度:改革政策《确定的标《。准价出售的住宅时售!房,单位和购《房人:应当共同作为被征】。收人被征《收人要求实行—货,币补偿的房屋—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!屋所有权证书载明】的,。产权:比例分别给予补偿;!被征收人要求实行】产权调换的在对【用于安置的房—。屋进行产权登—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!例 《 , 第十八条 ! 征收依照城镇【住房制度改革政【策允许出售的公【。有住:房承租人可》以按:城镇住房制度改【革政策规定购买住房!后再与房屋征收部】门签订补偿安—置协议;对依—照城镇住房制度【改革政?策不允许出售的住】房对产权人实行房】屋产权调《换由承?租人继续承租产【权人:与,承,租人应当《按补偿安置方案重新!订立房屋《租赁合同 》 《 第十九条【 安?置用房?的规划、建设应当以!房屋征收补偿安【置方:案为基?础,充分:考虑被征收人—和房屋征收部—门的意见  ! ,  房屋征收部【门,提,供已:经使用过的房—屋安:。置被征?收人的其房屋应【当符:合国:务院住房城乡—建设主管部门—规定的基本完好房屋!标准并具备供水【、供热和供》电等基?本生活条件 【 》 第二十条 —。 房屋征《收部门?与被征收人应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】法的规定就补偿方】式、补?偿金额?和支:付期限、用于—产,权调换房屋的地点】和面积?、搬迁费、临—时安置补《。。偿,费或者?周,转用房、《。停产停业损失、搬迁!期,限,、过渡?方,式和过?渡期限等事项—订立补偿协》议     !补偿协议订立生效】后,一方:。当事人?不履行补偿协议约】定义务的另》一方当事《人可以依法提起【诉讼 ! 第二十一条 【 ,实,。施房屋征《收应:。当先补偿、》后搬迁 【    作》出,房屋征收《决定的?设区:。的市、县《(市:、区)人《民政府对《被征收人给予补【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!补偿协议约定—或者补偿决定确【定的搬迁期限—内完:成搬迁 【 ,   任何》单,位,和个人不得》采取暴力、威胁【或者违反规定—中断:供水、供热、—供气、供电和道路通!行等非法方式迫使】。被征收人搬迁禁【止,建,设单位参与搬迁活】动 !。第二十二条 【被征收人《在法定期限内不【。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】不提起行政》。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!。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!。由作出房《屋征收决《定的设区的市、【县(市、区)—人,民政府依《法申请?人民法院强》制执行   !  强?制执行申请书应【当,附具补偿金》。额和专户存储—账,号、产权调换房【屋和:周转用房的地—点,、面积以及人民【法院要求的其—他相关材料 ! 第二十三】条 房屋征收部门!。应当依法建》立房:屋征收补偿档—案并将分户》补偿情况在房屋【征收范围内》向被:征收人公布》 《   ? 审计?。。机关应当加强—对征收补《偿费用管《。理和使用《情况的监督并—公布审计结果— 第四《章 房屋估价 !第二:十四条? :被征收房屋和用【于产权?调换房屋的价值【由具有?相应资质的房地【产价格评估》机构按有关房屋征收!评估办法评估确【。定     !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!当于每年《年初在其部》门,网站公布符合具备】。相应资质的》房地产?估价机构名单由被】征收人在规定时【间内:从中协商选定房地产!价格评估机构;【被征收?人也可以在规—定时间内《选,择其:他区域具备相—应资质的房》。地产:估价:。机构:在规定时《间,内协商不成的由【房屋征收部门通【过组织?被征: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!的原则投票决定【或者采?取摇号等随》机方式公开》确定并将结果在征】收范围内《公示 】 第?二十五?条 对评估确定的!被征收房屋》价值有异议》的可以向《原房地?。。。。产价格评估机构申】请复核评估》对复核?结果有?。异议的可以自—收,到复核结《果之日起10日内向!房地产价《格评估专家委员会】申请鉴定房地产价】格评估专家》委员会应《当在10《日内出?具鉴:定结果?    【 ,对鉴定结果仍—有异议的由房—屋征收部《门报请?作,。出房屋征收决—定的设区的市、【县(市、区)—人民政府依照条例】的规定?按,征收补偿方案—作出补偿决定—并在房屋征》收范围内予以公【告被征收人对—补偿决?定不服?的可以依法申请行】政复议?或者提?起行政诉讼》 ? 》第二十六条》 房地《。。。产,价格评估专家—委员: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!府或者其《房地:产,。管,理部门组建并向省住!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专!家委员会《成员从省住房城乡】。。建设厅确定的专【家,库中选定 】 第二十七条! 房地产价格【评估机构、房地【产估价师、房地产】。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!成员应当独立、【客观:。。、公正地开展房【屋征收评估、—鉴定工作并对—出具的评估、—鉴定意见负责房【地产估价师》、房地产价格评【估专家委员会—成员与房屋征收当】事人有利害关系【的应:当回避?  》   房地》产评:估机构?应当将被征收房屋】和产权调换房屋的评!估报告交房》屋征收部《门备案?存档 】 第?二十八条 》。 房:屋征收?部门:制定房屋征收—补偿:方,案前:应,当,在征:收范围内《分别:按房屋?的区位、用途、【建筑:结构、?新旧程?度、建筑面积以及】占地面积《、土地使用权—等因素选取若—干,标,本房屋进行预—评估  【 ,  实施房屋预评】估应当组织三—个以上奇数的—房地产价格评—估机构对标本房屋进!行评估?选,取各评估机》构评估结《果,的中位价作》。为标本房屋》的预评估价》格 !第,二十九条《 :选定或者确定房【。地产价格评》估机:构后房?屋,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!应当与其签订房屋征!收评估委托合同并】出具房屋征收评估】委托书 《。 :     》房屋征收评估委托】书,应当载?明评估目的》、评估对象》范围、评《估要求?。以,及委托日期等内【容 :。 【第三:十条: 在房屋征收评估!前房屋征收部—门应当组《织有关单位对被【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!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!对象的确定应当【全面、客观不—得遗漏、虚构— ?    《 对被征收房—屋的调查结果房屋征!收部门应当》在房:屋,征收范围《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! 第三!十,一条 《房,屋征收?部门应当向受—。委托的房地产价格】评估机构提供—征收范围内的房屋】情况包括已经登【。记的:房屋情?况和未经登记—的建筑物、构—筑物的认定、处理】结,。果 ? ? 第三十—二,条 对《于已经登记的房【屋其:。性质、用途和建【筑面积应《当以房屋权》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!的记载为准》房屋权属证书与【。房屋登记簿的记【载,不一致的除有证据】证明房屋登记簿确】有错误?外以房屋登记簿【的记载为准;—。房屋:权属证书与房屋登】记簿对房屋面积的】记载一致但有—。。。证据:证明房屋登记簿【。和,。房屋权属证书—确有错?。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!当组织房《屋,登记机构核》实面积?以核实后《的,房屋面积为准 ! ,  : , 对于未经登—记的建筑物》、构筑物应当按设】。区的市、县(市、】区):人民政府的认—定、:处理结?果进行?评估 — , , 第三十三条 !被征收房屋价值【评,估时点为房屋征收】决定公告之日 】   《  用于产权—调换的房《屋价值?。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!收房屋价《值评:估时:点一致? 》 , 第三十四条 】 房地产价格—评估机?构应当安排房地产】估价师对《被征收房《屋进行实《地查勘调查被征【收,房屋状况拍摄反映】被征收房《屋内外?。部状况的照片—等影:像资: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!并妥善保管》  》   ?被征收?人,应当协助房地产【价格评估机》构安排的房地产【估价:师对被征《收房屋进行实地查】勘并提供或》者协助搜集被—。征收房?屋价值评估所必【需的:情况和资料》     房!屋征收部门、被【征收人?和房地产估》价师应?当在实地查勘—记,录上签字或者—盖章确认被征—收人:。拒绝在?实地查勘《记录上签字或—者,盖章:的应当由房屋—征收部门、房地【产估:价师和无利害关【系的第三人见证【房地产估价师将有关!情况在评估报告中】。说明: 第!三十五条 —房,屋征收评估》、鉴定费用由委托】。人承担但鉴定—改变原评估结果的】鉴,定费用?由原房地产》价格评估机构—。承担:复核评估费用由【原房:地产价格《评,估机:构承担 第五【章 附 则 】。 第:三十六条《 违?反国有土《地上房屋征》收与补偿《有关规定《、应当承担法律【。责任的依照条例的规!定执:行 : ?。 第三十七条! , 设区的市、县【(,市)人?民政府可以》依照本?办法制?定实施细则 — — 第三十八》条 本办》法自201》2年8月1》日起施?行条例施行前已依】法取得房屋拆—迁许可?证的项目《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!办理但政《府不得责成有关【部,门强制拆《迁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