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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【北省国?有土地上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】施办法? 河北省】。人民:政府令〔2012〕!第2号 【 《河北省国有》土地上房屋征收与】。补偿实施办》法已:经2012年—6月12《。日省政府第一—○六次常务》会议通过现予—公布自2《012年8》月1日起施》行 省长》 张庆伟 】。 二○一二年】六月二十六日— 第》一章 总》 , 则 第一条 !为了规?范国有?土,地上房屋征收与补】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!。保障被征收》房屋所?有权人的《合法权益根据国务】院国有土《地,上房屋?征,收与补偿条例(以】下简称条例》)结合本省实际【。制定本?。办法 —。 第二条 !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!有土地?上实施房屋征收【。。与补偿适《用本:办,法 】 第三条《 上级人民政府】应当加强对下级【人民:。政府房屋征收与补】偿工作的《。监,督, :    》。 省住?房城:乡建设厅应当—会,同省:财政厅、省国土资源!厅、省发展》改革:委,等有关?部门:加强对?房,屋征收与补》偿,实施工作的指导 !    》 监察机关应当加强!对参:与房屋征收与补【偿工作的政府—和有关部门或者【单位及其《工作人员《的监察 — 《 第四条 设区的!市、县(市》、区:)人民政府负责本】行政区域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】工作 《     设区的!市、县(市、区)人!民政府确定》的房屋?征收部门(以下简】称,房屋:征收部门)》组织实施本》行政区?域的房屋征》收与补偿《工作   】  设区的市、县(!市、:区)人?。民政府有关部—门,。应当依照本办法的】规定和?本级人民政》府的职责分工相【互配:合保障房屋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】顺利进行 ! 第五条 房!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!房屋:征收实施单位承担】房屋征收《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!屋征:收实施单位》不得以营利为—目的其性质、—经费由设区的—市、县(市、区【)人民政府依法确定!、,。拨付 《     房屋】。征收部门委托房【屋征收实施》单位实施征收—工作:的应:当出:具委托?协议书明确委托【范围、权限》、期限、经》费以及其《他相关内容 【。  ?   ?房屋征?收实施单位从—事房屋征收》。工作的人员应—当参加房屋征收部门!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!和业务知识的—培训并经考核合【格后持证上岗 【 第二章《 征收决定 第!六条 ? ,因公共利益的—需要确?需,征收房屋的由设区】的市:、县(市、区)【人民:政府:作出房屋征收—决定并应当及时【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!收补偿方案》和行政复议、行【政诉讼?权利等事项 — ,     房屋】被依法征收》的国有?土地使用《权同时收回》 《 《第七条? :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】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!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!区)人民政》府相关人民政府应】当组织?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!方案进行论证—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!公布:征求: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!限不得少于30日】  》 , ,。 设区的市、县(】市,、,区):人民政府应》当将征求公众意见情!况和根据公众—意见修改的征收补偿!方案情况及时公布】 》 第八条 因!旧城区改建需—要,征收房屋多数被征】收房屋所有权人【(以下简称被—征,收人)认为征收补偿!方案不?符合条?例,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设!区的市、县》(市、区)人—民,政府应当《组织有被《征收人和公众代表】参加的听证会并根】据听证会情况—修改征收补偿方案】 : 《 第九《条 设区的—市、:。县(市、区)人民】政府作?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!当按有?关规定进行社—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!征收决定涉及被【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!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!论决定 【    《作出房屋征》收决:定前征收补偿费【用应当足额》到位、专户存储【、专款专用 】 第十条 ! 设区的市、县(】市、区)人》民政府作《出,房,屋征收决定》前应当组织有关【。部,门依照法律法规【和有关规定对—征收:范围内未经登记【的,建筑物、《构筑物进行》调查:、认定和处理—对认定?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!批准期限《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!补偿;对认定为违】法建筑和超过批【准,期限的临时建—筑不予补偿 第三!章 ?征收补偿 —第十一条 被征收!人选:择房屋产《权调换的设》区的市、县》(市、区)人民【政府应当提供用【于产权调换的—房屋并与被征收【人计:算、结?清被征收房》屋价值与用于—产权调换房屋价值】。的差:价   【。  :。因旧城区改建征【收个人住《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!建地段?进行房屋产权调换】的作出房《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!市、县(市、区【)人民政府应当【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!近地段的《房屋 》 《 第十?二条: 被征《收,房屋室内装饰—装,修价值?机器设备、物资【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!停业损失等》补偿由房《。屋征收当《事人协商确定;协】商,不成的房屋征收【部门、被《征收人?、承租人等当—事人可以委托—具有: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!评估确定《 :。 第【十,三条 给予被征】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!偿的应当符合下列】条件  【   (一)被【征收房屋具有房屋】。权属:证明或者经》有关部门认》。定,为合法建筑; 】     (二)!被征:收房屋为非住宅【用房;   !  (三)》有合法?、有效?的营业执照或—者其他相关生产【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!营业:执照或者其他—相关生产经营行【政许可手续上载明】的,住所(营《业场所)为被征【收,房,屋;   】。  (四)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】。具有纳税凭证 】 —第,十四条? 因征收》房屋造成停产—停业:损失的补《偿按:征收房屋造成的实】际财产损失进行【。补,偿计算因征》收房屋造成的停【产停业损失应当【根据纳?税情况、经》营,。规模、停产停—。。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!     征】收房屋造成停产【停业的应当给停产】停业的?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!停产:停业的职工月生活】补助费按《当地社会《平均工资标准—计,算;其停产停业职工!数量:。。以,生产经营者在—征收决定发布前【12个月《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!。均,人数计?算;:发放停产《停业生?活补助费期》限按6个月》计算 ?     【征收非住《宅用房被征收人【选择货币补》偿,的被征收《房屋的临时安置补】偿费按6个月计算】;被征收人选择产权!调换的被征》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补!偿费按实际期限计算! ? 》第十五条《 生产《经营者依法承租房】屋进行生《产经营?且租赁合《同未到期所承租房屋!被征收?的其停产停业损失】补偿费应当依—照,生产经营者与被征】收人的约定分配【;无约定《的房屋征收》部门可将生产经营者!的停产停业》损失直接补偿给【生产经?。营者 — : 第十《六条 ?。 征收个人》住宅:被征收?人符合城镇住房【保障:条件的作《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!区的市、县(市【、区)人民政—府应当按下列原则】优先给予住房保【障 》    (一)实行!货,。币补偿的《属于低收《入家庭且住》。房总建筑《面积:不足三十平方米【的按三?十平: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!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!以住:房保障; —  ?   (二)实行】产权:。调换的依据》房地产市《场评估价格确定【被征:收住房的补偿—价格再调换》住房但调换》后,的,住,。房总建筑面积—不得小于三十平【方米属?于低收入家庭—且住房总建》筑面:积不足三十平—方米:的调换后的住—房三十?平方米以内部分被】征收人不需支付【房款超过部分被征】收人按房地产市场】价,格结清差价 【 :  :  :对难以支《付差价款的低收【入家庭其所》调换的住房可以【。与设区的市》、县(市《、区)人民政府【按一定比例共有【被征收人应当就保】。障标准内非自有产】权的:部,分向产权人支—付廉租住房租金【就保障标《准外非自有产—权的部?分向产权人支付【市场价?租金被征收人在【具备支付能》力且愿意购买—时可以按再次—购买时的市场—价格购买 — 第十七!条 征《收依照城镇》住房制度改革政【策确定?的标准价出售的住宅!时售房单位和购房】人应当共同作为【被征:。。收人:被,。征收人要求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】屋征收部《门应当根据房—屋所有权《证书载明的产—权比例分别给—予,补,偿;被征收人—要,求实行产权调换的】在对用于安》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!记时应当注明—产权:比例 ! ,第十八条《 征收依照城镇】住房制度《改革:政策:。允许出售的公—有住房承租人可以按!城镇住?房制度?改革政策《规定购买住房—后再与房《屋征收部《门签:订补偿安置协—议;对依照城镇【住房制度改革政策】不,。允,许出售的住房对产权!。人实行房屋产权调】换由承?租人继续承租产权】人与承租人应—当按补偿《安置方案《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!。。同, 第!十九条 安置【用房:的规划、建设—应当:以房屋征收》补偿安?置方案为基础充分考!虑被征收人》和房:屋征:收部门的意见 【  《  : 房屋征收部—门提供已经使—用过的房屋安置被】征,收人的其房屋应当】。符合国务院住房城乡!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!基本完好《房屋标准并具备供】水、供热和》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! 《 ? 第:二十条 《 房屋征《收部门?与被征?收人应当《依照条例《和本办法的规—定就补偿方式、补偿!金额和支付期限、用!于产权调换》房屋:的地点和面积、【。搬迁费、临时—安置补偿费或者【周转用房、停产【停,业损失、搬迁期限】、过渡方式》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!立补偿协议 【    》 补偿协议订立【生效:。后一: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!协议约?定义务的《。另一方?当,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!讼 —。 第二十一【条 实施房屋征收!应当先?补偿、后搬迁 !     作出【。房屋征收决定—的设区的市、县(】市、区)人民—政府对被征》收人:给予补偿后被征收】人应当?在补偿协议约—。定或者补《。偿决定确定的搬迁】期限内?完成搬迁《     任!何单位和个人—。不得:采取:暴力、威《胁或者?违反规定中》断供水、供热、供气!、供:电,和道路通行等非【法方式?迫使被征收》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!参与搬迁活动 【 【第二十二条 被】征收人在法定期【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!或,者不提起行政—诉,讼在补偿决定规【定的期限内又不【搬迁的由《作出房屋征收—决定的设区的—市、县?(市、区)人—民政:府依:法申请人民法—院,强,。制执行  】。   强制执行【申请:书应当附具补—偿,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!、产权?调换房?屋和周转用》房的地点《、面积以及人民【法院要求的其他【相关:材料 — : , 第二十《三条 ? 房:屋征收部门》应当依?法建立房屋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】分户补偿情况在房】屋征收范围内向【被,征收人?。公布    ! ,审计:机关应?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!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!监督并公布审—计,结果 《第四:。章 房屋估价【 第二十四条【 被?征,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!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!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!格,评估机构按有关房屋!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!。定,     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!当于每年年》初在其部门》网站公布符》合具备相应资质的房!地产估价《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!在规定时间内从中协!商选定房地》产价格?评估机构《;被征?收人:也可以在《规定时间内选择【其他区?域具备相应资质的房!。地产估价机构—在,规定时?间内协商不》成的由房屋征收【。部门通?过组织被征收人按】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!投票决定或者采【。取摇号等《。随机方式公开确定】并将结果在征收范围!内公示? 《 ? 第二?十,五,条 对评估确定的!被征:。收,房屋价?值有异议的可以向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】机构申请复核评【估对复核《结,果有异议的可以【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!起10日内向房地产!价格评估《。专家委员《会申请?鉴定房地产价格【评估专家委》员,。会应当在1》0日:内出具鉴定结果 ! ,   ?  对鉴定结—果仍有?异议的由房屋征收】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!收决定的《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!区)人民政府依【照条例的规定按征收!补偿方案作出—补偿决定并在房屋】征收:范围内?予以公告《被,征收人对补》偿,决定不服《的可以依法申—请行:政复议或《者,提起行?政诉讼 ! 第二十六条 】。 房地产价格—评估专家委员会由】。。设区的市《。人,民政府或者其房地产!。管理:部门组建《并向省住房城乡建】设厅备案《专家委员会成—员从省住房城乡【建,设厅确定的专家库中!选定 【 , ,。 第二?十七条? 房地产》价格评估机构、房地!产,估价师、房》地产价格评估—专家委员会成员【应当:独立:、客观、《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!评估、鉴定工作并】。对出具的评估、【鉴定意见负责房地】产估:价师、房地产价【格,评估专家《委员会成《员与房屋征收当事人!有,利害关?系的应当回避 !     房地产评!估机构应《当将:被,征收房屋和产—权调换房屋的评【估报告交房屋—。征收:部门备案存》档 》 , : 第二十八》条 房《屋,征收部门制定房【屋征收补偿方案前应!。当在征收范围内分】别按房屋的》区位、用途、建筑】结构、新旧程度【、建筑面《积,以及占地《面积、土《。地使用权等》因素选取若干标本房!屋进行预《评估 《     —实,施房屋预评》估应:当组织三个》以,上奇数的房地—产价格评估机—构对标?本房屋进行评估选取!各评估机构》评估结果的》中位:价作为标本房屋【的预评估价格 ! : 第二十九【条 : 选定或者确—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!构,后房屋征《收部门作《。为委托人应当与【其签订房屋征收【评估委托合同并出具!房,屋征收?评估委托书 —  《   ?。。房屋征收《评,估委托书应当载明评!估目:的、评估对象—范围、评估要—求以及?委托日?期等内容《 — 第?三,十条: 在房《屋征收评估》前,房屋:征收:部门:应当组织《有关单?位,对被征收房屋情【况进行调《查明确评《估对象评估对象【的,确定应当《全面、?客观不得遗漏—、虚构 《 ,   《 , 对:被征收房屋的调查】结果:房屋征收部》门应当在房屋—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!人公布 — 第三【。十一条 房屋征】收部门应当向受【委托的房地产—价格评估机》构提供征收》范围内的房屋—情,况包括已《经登:记,的房屋情况和—未经登记的建筑【物、构?筑物的认《定、处理《结果 【 第三十二条 ! 对于已经》登记的房屋其性质】。、用途和建筑面积】应,当以:房屋权属证书—。和,房屋登记簿的记【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!与房屋登记簿的【记载不一致的—除有:证据证明房屋登记】簿确有错误》外,以房屋登记簿的记】载为准;房屋权【属证书与房屋登记】簿对:房屋面积的》记载一致但有证据】证,明房:屋登:。记簿和房屋权属证】书确有错《误的房屋征收部门】应当组织《房屋登记机构核【实面积以核实后【的房屋面积为—准 《     对于【未经登记的建筑【物、:构筑物应当按—设区的市、》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的认定《、处理?结果进行评估 ! : 第三十—三条 被》征收房屋价值评估】时点为房屋征收【决,定,公告之日 》     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!价值评估时点应【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!。评估时点一致 】 》 第三十四条 房!地产:价格评估机构应当】安排房地产估—价师:对被征?收,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!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!摄反映被征收房屋】。内外部状况的照片】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!查,勘记:录并妥善保管 】     被【征,收人应当协助房地产!价格评估机构安排】的房地产估》价师对被征收—房,。屋进:行实地查勘并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】。被征收房屋价值【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!资料 《     房【屋征收部门、被征】收人和房地产—估价师应当在—实地:查,勘记录上签字或者】。盖章确认被》征,收人拒绝在实—地查勘记录》。上签字或者盖章【的应当?由房:屋征收?部门、房地》产,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!的第三人见证房【。地产估价师将有关情!况在评估报告中说明! :。 第【三十五?条 房屋》征收评估《。、鉴:。定费用?由委托?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!评估:结果的鉴《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!格评估机构承—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!房,地产价?格评估机构承担【 第五章 附 ! ,则, 第?三十六条 违反国!有土地上《房屋征收《与补偿有关》规定、应当承—。担法律责任的—依照条例的规—定执行 ! 第三十七条【 设区《的市:、县(市《)人民政《府可以依《照,。本办法制《定实施细则》 — 第?三十八条《。 本办法自20】12年8月》1日起施《。行条例施行前—已依法取得房屋【拆迁:。。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!用原有的《规定办?理,。但政府不得》责成有关部》门强制拆迁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