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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!国有土地上房屋征】收与补偿实施办【法 》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!〔,2012〕第2号 ! , : 《河北省国有土—地上房?屋,征收与补偿》实施办法已经—2012年6月12!日省政府第一○【六次:常务会?议通过现予公布【自2012年8月1!日起施行 省长】 , 张?庆伟 二】○一二年六月二【十六日 《 第一章 】总 则《 第一条 — 为:了规:范国有土地上房【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!。。护公共利益保障被】征收房屋所》。有权人的合法—权益:根据国务院国有【土地上房《屋征收与补偿条例(!以下简称条例—)结合本《省实际制定》本办法 《 第二!条 在《本省:行政区域内》国,。有土:。地上实施房屋—征收与补《偿适用本办法— , —。 第三条 上【级人民政府》应,当加强对《下级人民政》府房:屋征收与《补偿工作的监—督, : ,     省住【房城乡建设》厅,应当会同《省,财政厅、省国—土资源厅《、省: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!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!补偿实?施工作的指导 【 ,     监【察机关应当加—。强对参?与房屋征《收与补偿工作的政】府和有关部门或者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!监,。察 】 第四条 设区】的市:、县(市、区)人】民政府?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!屋征收?与补偿?。工作 ? ?    《。设区的市、县—(市、区)》人民政府确定的【房屋:征收部门(以下简称!房屋征收部门—。)组织实施本行政】区域:的房屋征《收与:补偿工作 【     》设区的市《、县(?市、区)人民政【府有关?部门:应当依照本办法的】规定和?本,级人民政府》的职责?分工相互《配合保障房》屋征收与补偿工作】的,顺利进行 — 》 第五?条 ?房屋征收部门可以】委托:房屋征收实施—单位承担《房屋征收与补偿【的具体工作房—屋征收实施单—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!其性质?。、经:费由设区的市—、县(市《。、,区)人民政府依【法确定、拨》付     !房屋征收部门—委托房屋征收—。实施单位《。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!。出具:委托协?议书明确委托—。范围、权《限、期限《、经:费以及其他相关内】。容 ?   《  房屋征收实施单!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!的人员应当》。参加房屋征收部【门组织?的有关法律》知识和?业务知识的培训并】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!岗 第二章 征!收决定 《 第六?条, 因公共利—益的需要确需—征收房屋的由设区的!市、县(市、区【)人:民政府作《出,房屋征收决定—并应当及《时公告公告》应当载?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!政复议、行政诉讼】权利等事项 】     房—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!土地使用权同时【收回 ? — 第七条 房【屋征收部门负责拟】定征收补偿》方案报设《区的市、县》(市、区)人民政府!相关人民政府应【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!收补偿方案进行【论,。证并在?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!征求: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!限不得少于30日】    【 设区?的,市、县(市、区【)人民政府应当将征!求公:众意见?情况和根据》。公众意见修改的【征收补偿方案情【况及时公布》 — 第八条 — 因旧城区改建需】要,征收房屋多》数被征收房屋所【有权人(以下—简称:。被征:收人)?认为征收补偿方案】不符合条例》以及本办法》规定的设《区的市、县》(市、?区):人民政府《应当组织有被征【收人和公众代表参】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】听证会情况修—改征收补偿方—案 》 第九—条 设《区的市、《。县(市、《区)人民政府作出】房,屋,征收:。决定:前应当按有关规定】进行社会稳定风【险,评估房屋征收—决定涉及被征—收人数量较多的【应当经政府》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! ?  :  作出《房屋征收决定前征】收补偿费用应当足】额,到位、专户存储、】专款专?。用 【 第十条 — 设区的市、县(】市、:区)人民政》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!。前,应当组织有关部【。门依照法律法规和】有关规定对》征收范围内未—经登记的《建筑:物、构?筑物:进行调查、》认定和处《理对:认,定,为合:法建筑?和未超过批准期【限的临?时建筑?应当:给予补偿;对—认定为违法建—筑和超过批准期限】的临时建筑》不予补偿《 , 第三章《 征收补》偿 : 第十一条 被征!收人:选择房屋产权调【。换的设区《的市、县(市、区)!人民政府应当提【供用于产权调换【的房屋?并与被征收人—计算、结清被征【收,房屋价值《与用于产权》调换房屋价》值的差?。价     !因旧城区改》建征收个《人住宅被征》收人选择在》改建:地段进行房》屋产权调换的作出】房屋征收决》定,的,设区:。的市、县《(市、区)人民政府!应当提供改建地【。段或者?就近:地段的房屋 — , —第十:二条 被》征收房屋室》内装饰?装修价值机器—设备、物资》。等,搬,迁费用?以,及停产停《业损:失等补偿由房屋征收!当,事人协商确定;【协商不成《。的,房屋:征收部门、被征收】人、承租人等当【事人可以委》托具有相应》资质:的评:估机构评估确定 】 《 第《十三:条 ?给予被征收人停【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!当符:合下:列条件   !  (一)被征收房!屋,具有房屋权》。属证明或者经有【关部门?认定为合法建筑; !     (】。二)被征收房—屋为:。非住宅用房》; ?     (三】),有合法、《有效的营业执照或】者其他相关生产经】营行政许《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!。。者其他相《关生产经营行政【许可手续上载—明的住所(营业【场所)为被征收房屋!;     !(四)已《办理税务《。登记并具有纳—税凭:证 【 :第十四条《 , 因征收房》屋造成停《产停业损失的补偿】按征收房屋造成【的实际财《产损失进行补—。偿计算因征收房【屋造成的停产停业】。损失应?当,根据纳?。税情况?、经营规模、停产】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!     】。征,收房:。屋造成停产停—。业的应当给停产停】业的职工发放—生,活,补助费停《产停业?的职工月生》活补助费按》当地社会平均工【资标:准计算?;其停?产停业职工数—量,以生产经营者—在征收决《定发布前《12个月缴纳社会保!险的月平均人数计】算;发放停产—停业生活补》助费期限按6个月】计,算 《     征—收非住宅用房被【征收:人选择货币补偿的】被征:收房屋?的临时安置补偿费】按6个月《计算;被征收人选】择产权调换的被【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!补偿费按实际期限】计算 《 第十】五条 ? 生产经《营者依法承》租房屋进行生产【经营且租《。赁合同未到期所【。承,租房屋被征收的【其停:产停业损失补—偿费应当依照生【产经营?者与: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!;无约定《。的房屋征收》部门可将生产经【营者的停产》停业损失直接—。补偿给生产经—营者 ? ? ? 第十六条 征】收个人住《宅被征收人符合城】镇住:房保障条件的作出】。房屋征收决》定的设区的》市、县?(,市、区)人民政府】应当按下《。列原则优先给予【住房保障 》    — (一)《实行货币补》偿的属于低》收入家庭且》住房总建筑》面积:不足三十平方米的】按三: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!偿后:仍符合条件的优【先予以?住房保障; 【  ?   (二)实行】产权调?。换的依据房地—产市场评估价格确】定被征收住》房的:补偿价格再》调换住房《但调换后的住—房,总建筑面积不得【小于三十平方米属】于低收入家庭且住】房总建筑面积—不足三十平方—米的调换《。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!。以内部分被征—收,人不需支付房款超】过部分被征收人【按房地产市场价格】结清差价 —    》 对难以支付—差价款?的低收入家》庭其所?调换:的住房可以与设区】的市、县(市、区)!人民政?府按一定《比例共?有被征收《人应当就保障标准】。内非自?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!人,支付廉租住房租金就!保障标准《外非自有产权的部】分向产?。权人支付市场—价租金?被征收人在具备支】付能力且愿意—购买时可《以按再次购买—时的市场价格购【买 【 第十七》条 : 征收依照城镇住】房制:。度改革政策确—定,的标准价出售的住宅!时售:房单位和购房人应】当共同作为被征收】人被征收人要求实行!货币补偿的》房,屋征:。收,部门应当根据房屋】所有权证书载明【的产权比例分—别给予补偿;被征收!人要求实行产权调】换的在?对用于安置的房屋进!行产:权登记时应》。。当注明产权比—例 — 第十八条 】 ,征,收依照城镇住—房制度改革政策允许!。出售的公有》住房承租人可—。以按城镇住房—制度改革政策规定】购,买住房后再与—房屋征收部》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!;对依照《城镇住房制》度改革政《。策不允许出售的【住房对产权》人实行房屋》产权调换由承租人继!续,承租产权人与承【租人应当按补—偿安置方案重新订立!房屋租赁合同 】 第十九!条 安《置用房的规划—。、建:设应当以房屋—。征收补偿安置方【案为基础充分考【虑被征收人和房屋】征收:部,门的意见《  》   房屋征收部】。门提供已经使用过】的房屋安置被征【收,人的其房屋应当【。符合国务院住房城】。乡建设主管》。部门规定的基本完好!房,屋标:准并:。具备供水、供热和】供电:等,基本生活条件— — 第二十》。条 房屋征收【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!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!规定就补偿》方式:、补偿金额和—支付期限、用—于产:权调换房屋的地点】和面积?、搬迁费、临时安置!补偿费或者周—转用房、停产停业损!失、:搬迁期限、过渡方式!和过渡期限》等,事项订立补偿协议】 ,  《。。   ?补偿协议订》立生效后一方当【事人不履行》补偿协议约定义【。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!。以依法提起诉讼 】 第二!十一条?。 , 实施房屋征收应】当,先,补偿、后搬迁 】 ,   ?  作?出,房屋征收决定—的,设区的市、县—(市:、区)人民政府【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!后被征收人应当【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!补偿决定确定的搬】迁期限内《完,成搬迁   !  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采—取暴力、《威胁或者违反规定】中断供水、供热【、供气、供电和道】路通行等非法—方式:迫使被征收人搬迁】禁止建设《。单位参?与搬迁活动 】 , , ?。第二十二条 被征!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!。申请行政复议或【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!补偿决定规定的【期限内又《。不搬:。迁,的由: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!设区的市《、县:。(市、区《)人:民政府依法申请【人民法?院,强制:执行  【 ,  :强,。制执行?申请书?应当附具补》偿金额和专户存储】账号、?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!用房的地点、面积以!及人民法《。院要:求的其他相关—材料 】。 第二十三条【 房屋征》收部门应当依法建】立房屋征《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!补偿情况在房屋征】收范围内向》被征收人公》。布    】 审计机关应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】费用管理和使—用情况的监督—并公布审计结果 】 第四章 —房屋估?价 第二》十四条 被征【收房屋和用于—产权调?换房屋的价值由【具有相应资质的房】地产价格《评估机?构按有关房屋征收评!。估办法评估确定 !。 ,     省住【房城乡建设厅应当】于每年?年初在其部门网【站公布符合具—备相应资质的—房地产估《价机:构名:单由被?征收人在规》定时间内从》中协:商选定房地》产价格评估机构;】被征收人也可以在规!定时间内选择其【他区域?。具备相应资质的【房地产估价机构【在规定时间内协【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!部门:通过组织被征—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!的原则投票决—定或者采《取,。摇号等随机方式【公开确定并》将结果在征》收范围内公示 】。 第二】十五条 》对评估确定的被征】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!可,以向:。原房地?产价格?评,估机构申请复核【评估对复《核结:果有异议的可—以自收?到,复核结果之日起【10日内向房地产】价格:评估专家《。委员会申请鉴定房】地,。产价格评估专—家委员会应当在10!日内出具鉴定结果 !。 ,    》 对鉴定结果仍有异!。议的由房《屋征收部《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!决定的设《区的市、县(市、】区)人?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!定按征收《补偿方案作出补【偿决定?并在房屋征》收,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!收人对补偿》决定不服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】政复议或者提起行】政诉讼 】。 第二十—六条: 房地《。。产价格?评估专家委员会由】设区:的市:人民政?府或者其房地产管理!部,门组建并向省住房】城,乡建设厅备案专【。家委员会成员从【省住房城乡建—设厅确定的专家库中!选定: ? 第二十七!条 房地产价【格评估机构、房【地产估价师、—房地产?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!成,员,应当独立《、,客观:、公正?地开展房屋》征收:评估、鉴定工作【并对出具的评估、鉴!定意见负《责房地产估价师、房!。。。地产价格评估—专,家委员会成员与【房,屋征收当事人有【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! ,  《   房地产—评,估机构应当将被征】收房屋和产》权调换房屋的—评估报告交房—屋征收部《门备案存档 — ? 第二十【八条 ? 房屋征收部门【制,定房屋征收补偿【方,案前应当在征收【范围内分别按房屋】的区:位、用途、建筑结】构、新旧程度、建筑!。面积以?及占地面积、土【地使用权等因素选取!若干:标本房?屋进行?预评估 —。     》实施房屋预》。评估应当组织三个以!上奇数的房地产【价格评估机构对标】本房屋进行评估选取!各评估?机构评估结果的【中位价作为标本房】屋的预评估》价格 ? ? , : 第二十九条— 选?定或者确定房地产价!格评估机构后房屋】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!。应当:与其签订《。房屋:征收评?估委:托合同并《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!托书 ? ?   ? 房屋征收评估委】托书应当载明—评估目的、评估对】象,范围、?评估要求以及委【托日期?等内容 ! :第三十?条, 在房《屋征:收评估前房屋—征收部门应当组【织有:关单位对《被征: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!明确评?估对象评《估对象的确定—应当全面、客观不得!遗漏:。、虚构   !  对被征收房【屋的调?查结果房屋》征收部门《应当在?房屋征?收范围内《向被:征收人公布》 — 第?。三十一?条 房屋》征收部门应》当向受委托的房地产!价格评估机构提【供征收范围内的【房,。屋情况包括已经登】记的房屋情况—和未经登记的—。建筑物、构筑物的认!定、处理结果 【 《 第三十二条 ! 对于已经登记的】房,屋其性质、用—途和建筑面》积,应当以房《。。屋权属?证书和房屋登记【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!属证书与房屋登记】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!。。。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!簿确有错《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!记载为?准;房屋权属证书】与房屋登记》簿对房屋面积的记】载一:致,。但,有,证据证明房屋登【记簿和房屋》权属证书《确有错误的房—屋征收部门应当组】织房屋登《记机构核《实面积?以核实后的房屋面积!为准  【   对于未经登记!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】应当按设区》的市、县(》市、区)人民—。政府的认定、处【理结:。果进行评估 【 》 第三十三条—。 被征收》房屋价值评估时【点,为,房屋征?收决:定公告之《日 《。  :   用于产权调换!的房屋?价值评估时点应当】与被:征收房?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! 《 第》三十四条 —。房地:产价格评估》。机构应当安排房【地产估?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!行实地查勘调查被】征收房屋《状况拍摄反映被征】。收房屋?内外部状况》的,照片等影《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!记录并妥善保管 】     【被征收?人,应,当协助房地》产价:格评估机构安排的】房地产估价》师对被征收房—屋,进行实地查勘并提】供或者协助搜集【被征收房《屋价值?评估所必需》的,情况和资料 】     》房屋征收部门、被】。征收人和房地产【估价师应《当在实地查勘记录】上签字?或者盖?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!在实地查勘记—。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!应当由?房屋:征收部?门、房?地产估价《师和:无,利害关系《的第三人见》证房地产《估价师将有关情况在!评估报告中说—明 《。 , ,。。 第三》十五条 《 ,房屋征收评估—、鉴定费用》由委托人承》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!结,果的鉴?定费用由《原房地产价格评【估机构承担复核【评估费用由原—房地产价格评—估机构承担 【第五章 附— :则 第三十六条 ! 违反国《有土地上《。。房屋征?收与补偿有关规【定、应?。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!照条例?的规:定执行? — :第三:十七条 设区的】。市、县(市)—人民政府可以依【照本办法制定—实施细则 — 第三】十八条 《 本办?法自2012年8月!1日起施行条—例施行前已依法【取得房屋拆迁许【可证的项目继续沿】用原:有的规定办理但政】府不得责成有关【部门强制拆迁 【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