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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河》北,省,国有土地《上房屋征《收与补?偿实施办《法 : 河北省人】民,政府令〔20—12〕第《2号 【 : 河北?省国有?土地上?房屋征收《与补偿实《施办法已《经2012年6【月12日省政—府第一○六次常务】会议通过现予公布】自2012》年8月1日起施行】 :省长:。 张庆伟 】 二○一—二年六月二十六【日 ? 第?一,章 总《 则 第—一条 为》了规范国有土地上】房屋征收与补—偿活动?维护公?共利益保障被征【收房屋所《有权人的合法权益】根,据国务?院国:有土地?上房屋征收与—补偿条例《(以:下简称条例)结【。合本省实《际制定本办法 ! : ?第二条 在本省行!政区域内国》有,土,地上:。实施房屋《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!法, ? , 第三条 】 上级人民政—府应当加强对下级】人民政府房》屋征收与补偿工【。作的监督《     】省住房城《。乡建设?厅应当会同》省财政厅、省国土资!源厅、省发展改革委!等有关?部门加强《对房屋征《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!指导:     监!察机:关应:当加强?对参与房屋》征收与?补偿工作的》政府:。和有关部门或—。者单位及其工作人】。员的监察 ! , 第四条》。 设区的》市、县(市、—区)人民政府负责本!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!。与补偿工作 】  :   设区的—市、县(市、区)人!民,政府: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!(以下简称》房屋征收部门)组织!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!屋征收与补偿工作】 《    设区的市】、县(市、区—)人民?政府有?关部:门应:当依照本办法的规】定和本级《人,民政府的《职,责分工?相互配合保障—房屋征收与补偿工】作的顺利《进行 ? 第五!条 房屋征收部】。门可: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!单位:承担房?。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!工作房?屋征收?。。实,。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!目,的其性质、》经费:由设区的市、县(】市、区)人民—政府:依法确?定、拨付 【  :   房屋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】征收实施《。单位:实施征?收工作?的应当出具委托协】议书明确委托—范围、权限、—期,限、经费以及其他】相关内容 —   《  房屋征收—实施:单位:从事房?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!当参加房屋征收部】门组织的有关法律】知识和?。业务知?识的:培,。训并经考核》合格后持证》上岗 第二—章 征收决—定 第《六条: 因公共利益的需!要确需征《收房屋?的由设区的市、县(!。市、区)人民—。。政,府作出房《屋征收决《定并应当及时公告】。公告应当《。载明征收补偿—方案和行政复—议、行政《诉讼权利等事项 】  《   房屋被依法征!收的国有《土地:使用权同时收回【。 】第,七条: 房屋征收部【门负: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!报设区的市、县(市!、区)人民政—府相关人民政—府应当组织有—。关部:门对征?收补:偿方案进行论—证并在征收范围内】予以公布征求公众】意见征求意见—期限不得少于30】日  —   设《区,的市、县(市、【区)人民政府应当将!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!根据公众意见修改】的征:收补偿方案情况及】。时公布? 》 , 第八条》 因旧城区改建】需,要征收房屋》多数被征收房屋【所有权?人(以下简称被征收!人)认为《征收补偿《方案:不符合条《例以及本办法规【。定的设?区的:市,、,县(市、区》),人民政府应当组织】有被征?收,人和公众代》表参加的听证—会并根?据听:证会情况修改征收】补偿方?案 【 , 第九条 》 设:。区的市、县(市、】区)人民政府作【出房屋征《。收,决,定前应当《按有关规定进行【社会稳定《风,险评:估房屋征收决定【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!多的应当经政府常】务会议讨论》决定 —。    作出—房屋征收《决定:前征收补偿费用【应当足额到位、专】户存储?、专款?专用 》 , 《第十条 《 设区的市》、县(市、区—)人民?政府作出房屋—征,收决定前应当—组织:有关部门依照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】定,。对征收范《围内未经登记—。的建筑物、构筑物进!。行调查?、认定和处理对认定!为合法建《筑和未?超过批?准期限的临时建【筑应当给予补偿【;对认定《为,。违法建?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!临时建?筑,不予补偿 》 第三章 征收补!偿 第十一—。条 : 被征收人选择【房屋产权调换的设】区的市、县》(市、区)》人民:政府应当提供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】屋并与被征收人计】算、结清被征收房屋!价值与用于产—。权调换房屋价—值的差价 —     因旧】城区改?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!收人选择在》改建地段进行房【屋,产,权调换的作出房【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!市、县(市、区)】人民政府应》当,提供改?建地:段或者?就近地段的房—屋 》 , 第十二条 】 被征收房》屋室内装饰装修价】值机:器设:备、物资等搬迁【费用以?及停:产停业损失等补【偿由房屋《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!;协商不成的房屋】征收部门、被征收】。人、承?租人等当事人—可,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!的,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! , 》 第十三条 给】予被征收《人停产停业损失【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!条件    ! (一?)被征收房屋具有】房屋权?属证明或者》经,有关部?门认定为《合法:。建筑; 【    (》二,)被:征,收房屋为非》住宅用?房;  【   (三)有【合,法、有效的营业执照!或者其他《相关生产经营行政】许可手续且营业【执,照或者?其他相关《生产经营行》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!住所:(营业场所)—为被征收《房屋; 》 :    (四)【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!有纳税?凭证 《 第十】四条 因征收房】屋造成停《产停业?损失的补偿按征收】房屋:造成的实际财产损】失进行补偿》计算因征收房屋造】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!当根据纳税情况【、经营规模、—停,产,停业期限等因素【确定 —    征收房屋造!成停产停业》的应当给停》。产,停业:的职工发放生活【补助费停产停业【的职工月生》活补助费按当地社会!平均工?资标准?。计算;其停产停业职!工数量以《生,产,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!布前12个月缴纳】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!数计算;发放—停产停业生》活补助费期》限按6个月》计算    ! 征收非住宅—用房被征收》人选择货币》补偿的被征收房屋】的临:。时安置补偿》费按6个月计—算;被征收人选择】产权:调换:的被征收《房屋的?临时:安置补偿费按—实,际期限计算 【 第十】五条 生产经营者!依法承租房屋进行】生产经营《且租赁合《同未到期所承租房】屋被征收《的其停产停》业损失补偿》费应:当依:照生产经营者与被】征收人的约定分配;!无约定?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!。生,产经营者的》停产停业损失直【接,补偿给生产经营者 ! ? 第十六条】 征收个人住宅】被征收人符合城【镇住:房保障条件的—作,出房屋征收决定【的设区的市、县(】市、区)人民—政府:应当按下列原则优】先给予住房保障 】     【(一)实行货—币补偿的属于—低收入家《庭,且住房总建筑—。面积:不足三十平方—米的按三十平方米】予以补?偿补偿后仍符合条】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!障;   】  (?二)实行《产,权调换的依据—房地产市场评估价】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!补偿价格再调换住】房但调换后》的,。住房总建筑面—积不:得小:于三十?平方米属于低收入】家庭且住房总建【筑面积不足三—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!。。住房三十平方—米以内?部分被?征收人不需支—付房款超《。过,部分被征收人按【房地产市场价—。格结清差价》     对!难以:支付差价款的低【收入家庭其所调换】的住房?可以与设区的—市、县(市、区)人!民政府?按一定比例共有被】。征收:人应当就《保障标准内非—自有产权的部分【向产权人支付廉租住!房租金就《保障标准外非自【有产权?的部分向产权人支】付,市场价?租金被征收人在具】备支付能力且愿意】购买:。。时可以按《再次:购买时的市场价格】购买 【 , 第十七条 】征,收依照城镇》住房制度改革政【策确定的标准价出售!的住宅时《售房单位《和购房人《。应当共同作为—被征收人被》征,。收人要求《实行货币补偿的房】屋征收部门应当【根据房屋所有权证】书载明的《产权比例分别—给予补偿《;被征?收人要求实行产【权调换的在对用于】安,。置的房屋《进行产权登》记时应当注明产权】比例: : 第【十八条 》征,收依照城镇住房制度!改革政?策允许?。。出售的公有住房承租!人可以按城镇住房制!度改:革政策规定购买住房!后再与房屋征收部】门签订补偿》安置协议;对依照】城镇住房制度—改革政策不允许出】售的住房对产权人】实,行房屋?产权调换由》承租人继续承租产】权,人与承?租人应当按补偿【安,置方:案重新?订立房屋租赁—合同 》 第十九条! 安置用房—的,规划、建设应当以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!案为基础充分考虑被!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!。。门的意见《   —  房屋征收部门】提供已经《使用过的房屋安【置,被征收?人的其房屋应当符合!国务:院住房?城乡建设《主管部门规》定的基本完好—房屋标准并具—备供水、供热和供电!等基本生活条—件 】 第二十《条 房屋征收部】门,与被:。征收人应当依—照条例?和本办法《。的规定就补偿—方式、补偿金额【和支付期限、用于产!权调换房屋的—地点和面积、搬迁】费、临时安置—补偿费或者周转【用房、停产停业【损失、搬迁期—限、过渡方式—和过渡期限等事【项订立?补偿协议《 , ? ,。。  : 补偿协议订立生效!后一: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!协,议约:。定义务的另》一,方当事人可以依法】提起诉讼 】 《第二十一条 实施!房屋征收应》。当先补偿、后搬【迁 《     作—。出房屋征收决—定的设区《的市、县(市、【区)人民政府对【被征收人给予补偿】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!偿协: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!确定的搬迁》。期限内完成搬—迁   【。。  任何单位—。和个人不《得采取暴力、威【胁或者违反规定【中断供水、》供热、供气、—供电和道路通—行等非?法方式迫使》被征收人搬迁禁止】建设单位参与搬迁】活动: 【 ,第二:十二条 被—征收人在法定—期限内不申请行【政,复议或?者不提起行》政诉讼在补》偿,决定规定《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!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!的设区?的市、县《(市、区《)人民政府》依,法申请人民法院强】制执行? ?     》强制执行申》。请书应当附具补【。偿金额?。和,专户:存储账号、产权调】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!地点、面积以及【人民法院要》求的其他相关材【料 ? ?。。 第二十三条】 房屋征收—。部门应当《依法建?立房屋?征收补偿档案并【将分户补偿情—况在房?屋,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!人公布   !  审计机关应【。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!用管理?和使用情况的—监督并公布审—计结果 第—四章 房屋估价 ! 第二十四条 【 被征收房屋和用】于产权?调换房屋《的价值?由具:有相应资《质的:房地产?价格评估机》。。构按有关房》屋,。征收评估办法—评估确?。定 :     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!当于每年《年初在其部门网站公!布符合具备相应资】质的:房地:产,估价机构名单由被征!收人在规定时间内】从中:协,商选定房地产—价格评估机构—;,被征:。收人也?可以在规定》时,。间内选择其他区域】具备相应资》质的:房地产估价机构【。在规定时间内协商】不成的由《房屋征收部门—。通过:。组织被征收人—按少数服《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!定或者采取摇号等随!机方式?公开确定并将结果】在征收范《围内:公,示, 《 《第,二十五条《 对评《估确定的《被征收房《屋价值有异议的可】。以向原?房地产价格评估机】构申请复核评估对】复,核结果有异议的可】以自收到《复,核结:果之日起10日【内向房地《产价格评估专家【委员会申《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!估专家委员》会应:当在10《日,内出具鉴定结—果,     对!鉴,定结果仍有异议的】由房: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!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!的市、?。县,(市、?区)人民政府—依照条例《。的规定按征收补偿】。方案作出补偿决定】并在:房屋征收范围内【予以公?告,被征收人《对,补偿决定不服—的可以依法申—请行政复议或者提】起行政?诉讼 — 第》二十六条 房地】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!。会由:设区的市人民政【府或:者其房地产管理部】门组建并向省住房】城乡建设《厅备案专家》委员会成员从省住】房,城乡建设《厅确定?的专家库中选定 ! 第二十!七,条 房地产价格评!估机构、房地产【估价师、房地—产价格评估专家委】员会成员应当独【。立、客观、公正【地开展房屋征收评】估、鉴定工》作并对出具的评【估、鉴定意见负责】房地产估价》师,、房地产《价格评估专家—委员:会成员与房屋征收】当事:人有:利害关?系的应?当回避 —     房地【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!征,收房屋?和产权调换房—屋的评估报告交房】屋,征收部门备案存【档, : 第【二十八条 》 房屋征收部门制】定房屋征收补—。偿方案前应当—在,征收范围内分别按房!屋的:区位、用《途,、建筑结构》。、新旧?程度、?。建筑:面积以及占地面积】、土地使用权—等,因素选取若干标【本房屋进行》预评估  】   ?实施房屋预评估应当!组织三个以上—奇数的房地产价【格评估?机构对?标本房屋进行评估】选取各评估机—构评估结果的中位】价作为标本》房屋的预评》估价格 【 第二—十九条 》。选定:或,。者确定?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】构后房屋《征收:部门作为委托人应当!与其签订房屋征收】。评估委托合同—并出具房屋》征收:评,估委托书  !   房《屋,征收评估委托—书应当载明》评估目的、评—估对象?范围、评估要求以及!委托日期等内容 】 》 第三《十条 在房屋征】收评估?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!组织有关《单位对被征》收房屋情况进—行调查明《确评:估对象评估对—象的确定《。应当全面《、客观不得》。遗漏、虚构 】     对被【征收房屋的调—查结果房屋征收部门!应当:在房屋征收范—围内:向被征?收人公布 【 第—三,十一条 》。。房屋征?收部门应当向受委】托的:房地:产价格评估机构【提供征收范》围内的房屋情况包括!已,经登:记的房屋情》况和:未经登?记,的建筑?物、构筑物的—认定、处理结—果 】。 第三十二》条 对于已—经登记的房屋其【性质、用途和建筑面!积应当以房屋权【。属证书和房》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!房,屋权属证书》与房屋登记簿—的记载?不一致?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!登记簿确有错—误外以房《屋登记簿的记载为】准;房屋权属证【书,与房屋登记簿对房】屋面积的记载一【致但有证据证明房屋!。登记簿和房屋—权属证书《确,有错误的房屋—征收部门应当组织】房屋登记机》构核实面积以核实后!的房屋面积为—。准   【。。  对于《未经登?记的建筑《物,、构:筑物应当按设区【的市、县(市、区】)人民政《府的认?定、处理结》果进行评估 ! : :第三十三条 【被征收房屋价值【评估时点《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!之日 《。  ?   用于》产权调换的》。房屋价值评》估时点应当》与被征?收房屋价值评—估时点?一致: 第!三十四条 》 房地产价格—评估:机构应当安排房地产!估价:。师对被征《收房屋进行》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!房,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!收房屋内外》部状况的照片—等,影像资料《做好实地查勘记录】并妥善保《管,     】被征收人《应当协助房地产【价格评估机》构安排的房地—产估价师对被征【收房屋进《行实地查勘并提供】或者:协助搜集被征收房】屋价值评估》所必需的情况和资】。料 《 ,    《房屋征收部门、被征!收人和?。房地:产估价师应》当在实地查勘—。记录上?签字或者盖》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!在实地查《。勘记录上签字或者】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!。收部门、房地—产估价师和无利害】关系的第三》人见证房地》产估价师将有关情】况,。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! 《 第三》十五条? 房屋征收评估】、鉴定费用》。。。由委托人《承担但?鉴,定改:变,原评估结果的鉴定】费用:由原房地产》价格:评估机构《承担复?。核评估费用由原【房地产?价格评?估机构承担 第五!章 ?附 则 第三】十六条 违反国】。有土地上房》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!定、应?当承: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条!例的规定《执行 》 第三【十,七条 设区的市】、县(市《)人民?政府可以《依照本办法制定实】施细则 ! 第三十八—条 本办法—自2012年—8月1日起施行条例!施行前已依法取得】房屋拆迁许可—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!有的规?定办理?但政府不得责成【。有,。关,部门强?制拆迁 《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