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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河北省】城,镇住房保障办法(试!。行) 河北!省政府?令〔201》1〕6号《 河北省城!镇住房保《障办法(试行)已】。经2011》年5月31日—省政府第《87次?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!。布自20《11年8月》1日起施行》 二○一一—年,六月九?日 第一章 总!则 : ,第一条 》为完善城镇住房【。保障制度保障城镇】住,房困难居民》。的,基本住房需求促【进社会?。公平与和《谐根据?国家有关规定—结合本省实》。际制:定本办法 》。 第】二条 本省—行政区域内城市【和县人民政》府所在地的》镇(以下简称城镇)!住房:保障的规划、实施和!监督管理工作—适用:。本办法 — , 第三—条 :。 本办法所称—的城镇住房保障是】指通过出租》、出售保障性—住房及发《放住房租《赁补贴和《给予政策支持等【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!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!就业职工、》。外来务工人员(以】下统称城镇住房困难!居民)提供》救助和扶持以保障】其享有基本的居住】条件   】  本办《法所称的《保障性住房是指政】府投:资建设、《给予政策支持或者通!过其他途径筹集限】定面积、租金—标准和销《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!城镇住房困难—居民出租、出售【的具有保障性质的】住房包括廉租住房】。、公共租赁住—房、经济适用住房和!限价:商品住房等 —     本】办法所称的住—房租赁?补贴:。是指政府向符—合条件的城镇—住房困?难,。家庭提供的用—于其租赁住房—的货:币补助 【 : :第四条 城镇【住,房保障?应当遵?循以人为本、—持续发展政府主【导、社会参与分层】。次保障和《。公,。开、公平、公正【的原则   ! ,。 县级?以,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!镇低:收,入住:房困难家庭实行应】保尽保并根》据当地经济社会发】展水平对其》他符合条件的城【镇住房困难》居民予以适度保【障 : 《。 第五》条 县级以—上人:民政府应《当将城镇住》房保障作为履行公】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加!。大财政投入建立【稳定:的融资和房源筹【集机制规范住房保障!工作稳步《扩大覆盖范》围  — ,  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应当通过优—惠政策?。引导社会资金、【。金,融机构支持》城镇住?房保障工作 】 》第,。六条 ? 省住?房城:乡建设部门主—管,全省城镇《住,房保障工作 —     【省发展改革》、财政、国》土,资源、民政、税务、!人力资源《和社会保障、金融】、公安、监》察、审计等部门在】。各自: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!镇住房保障》的相关工作 —。 第】七条 ? 设:区的市、县》(市)住房》保障部门主管本【行,政区域的城镇住【房保:障工作其所属的城】镇住房保障业务办理!机构具体《办理下列城镇住房】保障事务《 ?   ? , (一)《城镇住房《保障:申,请和有关信息的审】核;    ! (二)保障性住】房出租、出售—、收:。回、收购《和住房租赁补贴【发放:、,调整、终止》等事务的执行以【及保:障性住?房入:住、退出、使用情况!的登记和检查; !    》 (三)政府出租的!保障性住房》的运营管理和维【修养:护;:     (!四)对企事业单位和!社会组织所有的保障!。性住房的监》督管理; 【 ,    《。(五)城《镇住房保障档案管理!。及信息系《统的建?立和维护; 】  :   (六)—其他与城镇住—房保障有关的事务 !     设区!的市、县(市)【人民政府《有关部门在各自【职责范围内做—好,。城镇住?房,保障的相关工作 】   》  有关街道—办事处?、乡(镇)人—民政府应当明—确住房保障机构和人!员负责城镇住—房保:。障工作形成城镇住房!保障服务网络 ! , 第八—条 设区》的市、?县(:市):人民政府应当将城】镇住房保障人—员,经费和?工作: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!证工作的正常开【展 : 》 第九《条, 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!城镇住房《保障工作《。中作出显著》成绩的单《位和个人给予表【彰和奖励 —第二章 《 规划与建设 【 第十?条,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应当根据经—济社会发展水平【。、居民住房状况和】。城镇住房保障的总】体要求结《合财政?能力、资源环境条】件以:及人口规模和结【。构等编制本》行政:区域城镇住房保【障规划和年》度计划?并,按规定程《序批准后《公布实施  ! ,  城镇《住房保障规》划,。。应当包括城》镇住房保障的—目标任务、总体要】。求、: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!应规模?、土地和资金—安,排以及规划实施【措施和?工作机制《等内容 》     编【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!。应当:明确年度内住—。。房,。。。保障资金安排—、保障性住房建设】用地指标、区域【。布局、供应》规模:、供应结构》、出租、出售比【例及保障对象的范围!和主要政策措施等】内容    ! 城镇住房保—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应!当,纳入本级国》。民经:济和社会发展—规划、年度》计划并与城乡规【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!划和住房建设—规划相衔接 ! 第十一【条 设区的市、县!。(市:)人民政府应当建】立,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】地储备制《度省人民政》府每年预留一定【比例新增《土地指?标根:据全:。省城镇住房保障年】度计:划及设区的市—、县(市)》保障性住房建设【规模、规划选址、】项目:审,。批,等情况将土地指标直!接下达至项目 【   》  列入保》障性:。。住房建设用地储备的!土地非经法定程序不!。得改变用途》。以划拨方式取—得的土地任》何部门不得批准改】变用途提出改变土地!用途的即《收,回土:地使用权 【 , 第十二条】 设区的市、县(!市)人民政府—应当根据城镇—住房保障规》划和:。年,度计划在国有建设用!地年度供应计划【中单独列出保障性住!房项:目建设用地指标【优先:供应应?保尽保?     】县级:以上国土资源—部门应当《会同本级《住房:保障:部门商定《保障性住房建设用】地年度供应》计,划并纳入年度—土地供应计划收【回使用?权,的国有土地和储备】土地应?。。当优先安排用于【保障性住房建设 !     年度保!障性住房(包括【棚户区改造住房)】建设用地不得低于当!年住宅建设用地【。总量的?一定比例具体—比例应当符合国家】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! ? 第》十三条 政—府城镇住房保—障资金的来源主要】包括 》  :   (一)中【央和省住房保—障补助资金; 【 ,     (二】)设区的市、县(市!),财政预算《安排的?资金; —     》。(三)土地出让总】收入按规定比—例,提取的资金》; 《     (四)住!房公积金增》值收益扣除管理费】和风险准《备金后的资金—; :     (五!)出租、出售保障】。性住房所得的—政府收益; 【。 ,     (六【)通过?各种:。方式的?融资;?。    【。 (七)社会捐【赠的资金; —  《   ?(八)?通过其他途径、【方式筹集的资—金     !政府:城镇:。住,房保障资金实—行专:项管理、分账核【算、专款专用不【。得挤占、《挪用 】 :第十四条 省【、设区?的市人民《政府应?当通:过划拨资产、直接注!资等:方式成立住房保【障投资建设公司具】体承担?保障性住房的融【资建设任《务 — 第十五条 】 鼓励金融机构为】保障:。性住:房建设项目发放中】长,期贷:。款鼓励?担保机构为》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!。。提供担保 》 : : 第十六条 !县级:以上人民《政府通?过土地?、,。财,政、金融《等政策支持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】。组织投资、建设和运!营保障性《住房鼓励企》事业单位、》社会组织和个人【将符合条《件的自有《住房向保障对象【出租或者向社会捐】赠统一纳入》保障性住房的—。管理范围捐赠—的住房依法享受公益!性捐赠税费减免相关!政策 ? : 第十七】条, :设区的市、县—。(市)人民政府【应,当,统筹保障性》住房房源《。可以通过新建、改建!。、购买、《长期租赁、》社会捐赠《。、依法收《。回、收购等》多种途径《筹集 ?   》。  产权《存在争议《或者纠纷《、存在质量》安全隐患《或者不符合保—障标准的《房屋:不得作为保障性【住房房源  !   设区》的市、?县(市)住房—保障部?门应当建立保障性】住房房源管理—制度保?障性住?房,。的地段、《户型、面积、价【格、交付期限和【保,障,对象等信息应—当及时向社会—公布 》 第十八】条 保障性住房】建设项目采用集中】建设和搭《配建设相结合—的,方,式建设 —   ?  保障性住—房采用集中建—设的应当充分、综合!。考虑居民对交通、】就业:、,入学、医疗等生活】配,套设施的需求 【    — 保障性住房—与商品住《房,。搭配:建设的应当》同时规划设计—、同时施工建—设、同时竣工—交付:使用 《 第十】九条 商品住房项!目应当按省人民政】府规定?的建筑面积比例搭配!建,。设廉租住房、公【共租赁住房》因按:规,划设计?要求不宜搭配建【设的应当经当—地,。人民政府批》准并报上一》级住房保障部—门备案?     以!搭配建设方式建设】。廉租住房、公共租赁!住房的搭《配建设的建筑—面积、建设标准【、收:。回和收购《条件、价格》。。等,内容应当作为取得】。国,有建设用《地的前?。置条件并在国有【建设用地《划拨:决定书或《者国有建《设,用地使用《权出让?合,同中明确约》定, ,。     商品!住房项目《未按规定落实搭配建!设廉租住房、公共租!赁住房的不得进行土!地出让不得办理项目!审批:手续不?得办理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、建—。设工程规划许—可,证、:建筑工程施》工许可证、商品房】。预售许可证等手续】。 :     —搭配建设廉》租住房、公》共租赁住房》的具体办法》由设区的《市、县?(市:)人民?政,府制定 》 ? 第《。。二十条 保障【性住房建设应当严】格,执行:建筑工程质》。量安全标准符—合节能、环保等技】术规范以及住宅【产业:化的技术要求合【理确定?保障性住房的套型】结构、室内装饰装】修标准和配》。套设施确保保—。障性住房质量安全】 ?    《 承担保障性住房】建设任务《的开发?建设单位《不得擅自改变—。。保障性住房用地【。性质、规划设—计和:建,设,标准并严格按约定】。搭配建设廉租住房、!公共租赁住》房 》 ,。   保障性—住房面积标准按国】家和本?省有关规定执行 】 , 《 第?二十一条 保障】。性住房建设项目按国!家和:本省规定享》受各项税收优—惠、免收各项—行政事业性收费和】政府性基《金涉及经营服务【性收费的按相关标】准的下限收费或者给!。予减免收费》 ,    — 符合国家》和本省规《定的:保障性住房建设【。项目小区外》的,。供水、供电》、供气、供热等【配套设?施由相关企业出【。。资配套建设》并保:证正:常使用小区内—的,配套设施由建设【单,位自行建《设确需委托相关【企业和单《位建设的《所涉及的收费不得高!于建设成本》除,此之外小区内外【相关配套设》。施建设按《国家和本省》有,关规定不再缴纳其】他费用? 第!二十二条 —搭配建?设保障?性住房的商品住房项!目按保障性住房建】筑面积占项目中【住房总建筑面积的】比例享?受政策优惠 第三!章 申请与准入】 第?二十:三条 符》合条件的城镇住【房困难?家庭可?以按规定《的程序申请》租,赁或者购买一套【保障性住房或者【申请:。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!件的新就业职工、外!来务工?人员可以按规定的程!序申请租赁一—套公共租赁住房 ! ,     设区的市!、县:(,市):人民政府应》当合理?确定出租、出售保】障性住房和发放【住房:租赁补贴的比—例并根据居民收入、!财,产、住房困》难,状况: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! ,     本】办法所称的家—。庭,是指申请人》及与其具有法定【的赡养、扶养—或者:抚养关系《并共同?生活的?。人的集合具》有当地户籍、达到】当,地人民政《府规定年龄的单【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! ,。 : :。 第二十》四条 申请—城镇:住房保障《应当符合下列条【件 》    (一)【具有当地户籍或者】在当地连续缴纳【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!年,。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家!庭成员的户籍因就】。学、服?兵役迁出本》地的在就《。。。学、服兵役》期间视为具有当【地户籍; 【     (二)】家庭财产总额及【人均年可支配收【入不超过当地规【定的:。财产限额及收入线】标准;  】   (三)—在当地无任何—形式的住宅》建设用地《或者无?自有: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!房但住房面积—低于当地规定—的住房保《障面积标准;—。 ?     (四【),家庭成员提》出申请时未在当【地和国内其他—地区享受住房—保障; —  : ,。。  (五)设区的】市、县(《市)人民政》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!     在】外地有住房建设用地!或者自有住房—的可以申请租—赁,保障:性住房?但不得?申请购?买保障性住》房及住房租赁补贴 ! : 》第二十五《条 设《区的市、县》(市)人民政府应】当综合考虑居民【收入水?平,、家庭财产》状,。况、住房状况—、家庭结《构以:及当地政府财—政能力、资》源环境条件》等因素确定》本地的收入线—标准、财产限额、】连续缴纳社会保【险费年限、住房保障!面积的标准并适【时调整确定或者【调整后应当向社【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!房保障部门备案 ! , ? 第二十六条 】 ,城,镇住房困难家—庭申请住《。房保障的应当由具】有完全民事行为【能力的家庭》成,员,作,为申请人《以家庭?为单位向户籍—所在地或者居住1年!。以上:居住地的街道办事】处、乡(镇)—人民政府提交书面】申请及有关证明材】料申请人应当如实】申报家庭住房、人口!、,收入、财产》状况及其他有—关信息不得故—意隐瞒、虚报—或者伪造有关信【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!正当手段骗取城镇】住房:保障  【   同一户籍【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!以分别申请城镇住】。。房保:障但申请家庭成员】不能有重叠符合条】。件的成?年子女可以》作为共同申请人【一并:申请 》 , 第二十【七条 街道办【事处、乡(镇)【。人民政府应》当自受理申》。请之日?起1:5个工作《日内对申请人是否】符合条?件,。进行初审并提出【初,审意见?初审时应当对申请】人提交的书面—申请及有关证—明材料的真实—。性进行调查核实 ! :    经初—审认为符合条件【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!的基本情况和初审】意见在申《请人家?庭所在社《区、:所,有成年家庭》成员所在单位公示】公示时间不少于10!日公:示期间如有举报【申请人所申报情【况不:实的街道办事处【、乡(镇)人—民政府应当》对举报人举》报,的情况进行查证公】示期满对公示—无异议或者经查证】异议:不成:立,的将初审意见连同】申请人的申请—材料一并报县(市)!、区住房《保障部门 【 第二【十八条 《 区住房《保障部门应当自【收到有关材》料,之日起15个工作日!内会同民政、公安】、税务、人力资源和!社会保障、工—商、:金融等部门对—申,请人的家庭住房【、人口、收入、车辆!、存款、有价—。证券等有《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!。复审意见认》为符合条《件,的将复审意见连【同,申,请人的申请》材料:一并:报设区的市住—房保障部门 — : , , : 第二十九条 【 设:。区的市、县(—市)住房保》障部门应当自—收到有关材料—之日起15个—工作日内《对申请人是》。否符合条件进行【审核县(市》)住:房保障部门》在审核时应当会【同,民政、公安、税务、!人力资?源,和社会?保障、?工商、金融等部【门对申请人》的家庭住《房、人口、收—入、车辆、存—款、有价证券—等有关?。。情况进行审》核     !对认为符合》条件:的应当?。将申请人申报的基】本情况?在当地?媒体进行公示公示】时间不少于10【日公示期间如—有,举,报申请?。。人所申报情况—不实的设区的市、】县(市)《住房:保障部门应当会【。同有关部门或者街】道办事?处、乡(镇》)人民政《府,对举报人举报的情】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!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!查证:异议不成《立的纳入城》镇住房保《障范围 【 第三十条 ! 设区的市、县(市!),、区住房保障、【民政、?公安等部门以—。及街:道办事处、乡—(镇)人民政—府的调查核》实、查证《工,作可以通过》查档取证、入—。户调查、邻》里访问以及》信函索证等方式进】行    】 申请人及其家庭成!员以及被调查单【位和个人应当予以】配合如实提供有关】情况 — 第三—十一条 《 对拒?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!不齐全、不》真实:或者经审核不—符合条件的初—审、复审或者—。。审核部门《应,当,退回其申请书—面告知申请人并【说明理由 【  :   申请人如【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!面告知之日起20日!。内向:原初审?、复审和审核部门申!请复核原初审、【复审或者审核部门】应当自收到复—核申请之日起—15个工作日内进】行复:核,并将:。复核结果书面—告,知申请人 — ?。 ?第三十二条 设区!的市、县(市)住】房保障部门》应当对纳入》城镇住房保障—范围的申请》人提供?住房保障《或者:。进,行轮候轮候》信,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对!符合条件的孤—、老、病、残—等,。特殊困难家庭应当优!先出租或者出售【保障性住《房并享有优先选择出!入方便、楼层较低住!房的权利 【     住房保】障轮候的具体办法由!设区:。的市、县《(市)人《。民政府制《定, ?。 , 第》三十三条 申【请人住房保障—的具体方《式确定?后由设?区的市、《县(市)住》房保障业务办理【机构与申请人签【订相应的保障性住房!租赁合?同或者发《。放住房租赁补贴监督!购买保障性住—房的出?售人与?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!合同    ! 城镇住房保障需】要金融机构办理【相关业务的金融【机构应当在收到【住房保?障部门?。提交的有关材料【。后尽快办理不得【超过业?务办理规定时限 】 第三!十四条 》住,房租赁补《贴标准?根据当地住》房市场?租,金的平均水》平、保?。。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!因素由设区的市、】县(市)人民—政府确定《并每年核定》一次向社《。会公布 】 ?。第三:十五条 符合【。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!。。外来务?工人员有用人—单位的应当》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!序统一?向,当地住房《保障部门提出申请】用人单位应当对申】请人基本情》况和:所提供材料的真【实性进行担保 !     新就业】职工、外《来务工人《员申请本单位建【设的公共租赁—住房的应当向用【人单位提《出申请由用人单【位进行认定》、审:核、公示并》报当地住房保障【部门备案 》  《   新就业职工】和外来?务工人?员无用人《单位的应《当按规定《程序直?接提出申请 【第四章 使用与】退出 第三十六】。条 保障性住【房的租金标准、销】售价格由《设区的市、县(【市)价格主》。管部:门会:同住房保障部门按】有关规定确》定经同级人民—政府批准后公布【。执行 ? ,     —保障性?住房的具体租金【标准、销《。售价:格应当考虑楼层、】朝向等因素合—理确定 》    》 保障性住》。房实际面积超过【规定的?出租、出售》。面积的超出》部分的租金标—准和销售价格—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!型住房的市场价格水!平确定 ! 第三十七条 !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!准,应当:按下列规《定确定 —     (一)城!镇,低收入住房》困难家?。庭租金?标准由维修费、管】。。理费等因《素构成; 】    (二)城】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!困,难家庭租金标准按低!于市: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!例核定 》 第三十!八条 ? 企事业单》。位,建设的?公共租赁《住,房向本单位新—就业职?工、外来务工人员】出租:其租金标准可以【根据具体情况确【定,并向当地住房保【障部门?备案 ! ,。第三十九《条 经《济适用住房》。和,限价商品住房的销】售价格应当根据住】。房建设和管理成本】。综合考虑住房所【在区域、周边环境和!配套:设施情况、保障【对象的实际》经济承?受能力?等,因素确定《并与同区域商品住房!的市场销售均—价,保,持合理差价 【 , , ,。 第四十条【 出?租、出售的》保障:性住房应当在房地】产登记薄和权利证】。书上注明《保障性住房类型共】有产权的《保障性住房应当注明!共有份?额 》 ? 第:四十一条 —保障性住房》的承租人和未取得】完全产权的购买人依!法对保障性住房享有!占,有和合理使用的【权利非?经法:定事由政《府,不得收回《或者:强制购?买其保障性住房 】     保】障性住房的承租人享!有按合同约定—标准缴纳租金的【权利:任何部门《和个人不得》以任何理《。由提高?其租金标准或—者,强制改变其》保障方式 】 , ,  本办《法所:称承租人、购买人】包括申请《人,及与:其具:有,法定赡养、抚养或】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!活的人员 ! : 第四十二条 】租赁保障性住—房承租人《应当在所承租住房】。。内实际居住并—。按期缴纳租金—及承租期间发生【的,各类必需费用承租】期,间,承租人不得闲置、】转租、出借》所承:。租的:保障性住《房,不得损?毁、破坏不得改【变房:屋用途?、结构和配套设施】   —  购买保》障性住房购买人【不得损毁《、破坏不得改变房】屋用:途、结构《和配:套设施自房屋—收讫之?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!转让、出租、出借】。和抵押但为》购买:本,套保障性住》房而设定的抵—。。押除外?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!原价并考《虑折旧和物价—水平等因素予以收购!国家和本省另有规】定的从其规定— 》 , 第四十》三条 出租的保障!性,住房及其附》属,设施、?共,用部:分,、共用设施设备的运!营管理和维修养护】由出租?人负责  】   出《售的保障性》住房及其附属—设施、?共用部分、共用设施!设备的管理和维【修养:护以及其他依法应当!由业主负责的事【。务,由购:买人负责 》 【第,四,十四条 》。廉租住房和》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!。租,赁合同?约定租赁期限的如】期限届?满需要续期申请人应!当在:期,满前3个月重新提】出申请?并申报有关材—料由:住房保障部门予【以审核并《公示公示《时间不少于7日 】     经审!核仍符合条》件且公示无异议或】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!议不:成,立的申请人可以【重新签订相应的租】赁合同   !  :未按规定申报—材料或者申》。报,材料经审核不—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!障部:门应当?在原租赁合同约【定租赁?期,限届满之日起收【。。回保障性住》房, , ?   ? 企事业单位的公共!租赁住房租》。赁期:限届:满,需要续期的由用人单!位,按本条规定办—理 — 第四十五条】 承租《保障性住房》或者享受住房租赁】。补贴的?保障对象的家—庭,人口、收入、财【产状况等信息发【生变动超过规定【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!住房保?障部门住房保—障,部门应当会同有【关部:门定期对《保障对象的有关【信息进?行,。审核并?根据保障《。对象告知的信—息和审核的》结果作?出延续、调整或【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!定于下月起执—行 【 第四十》六条 保障—对象需要终止租赁保!障性住房或者停止住!房租赁补贴的—应当书面告知当地住!房保障部门由住房保!障部门收回保障【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!。住房租赁《补贴并办理相—关手续 — 第四十七!条, 承?租,保障性住房》或者享受住房租赁补!贴的保障《对象有下《列情:形之一的《住房保障部门应当】。。解除合同收回保障】性住房或《者停止发放住房【租赁补?贴 ?     (【一,。)无正?当理由连续6—个月以上未在所【承,。租的:保障性住房》。内居住的《;,   —  (二)累计【6个月以上未缴纳】。租金的;《 , , :。 ,   ?(三)?不,。再具备租赁保障性】住房条件经催—告,拒绝退出的》;     !(四)有关信—息发生变动超—过规定条件不—告知的;《  》   (五》)转租、出》借保障性住房—的;    ! (六)《损毁、破坏保—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!屋用途?、结构和配套设施】或者不?当,使用造?成,重大损失的; 【     (七!)法律、法规—规,定,和合同约定的—其他情形 ! 第四十八【。条 购《买保障性住房—自房:屋收讫?之,日起满5年购买人要!。求上市转让的经设】区的市、县》(市)住房保障部门!批准:后可:以转让政府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!转让给政府》以外:的其他受让人的【应当按?设区:的市、县(市)人民!政府确定《的同地段商品住房】与保障性住房差价的!一定比例向》政府缴纳《相关价?款购买人也可—以在按?政府规定的》标准向政府》。缴纳相关价》款取得完全产权后】自行转让《。 第!四十九条 —。购买的保《。障性住?。房购买人在取得完】全产:。权前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:由政府强制收购 !。     (一】)已另?行购:买或者通过继—承、赠予等方式获】得住房的; —   》  (二)全部【家庭成员户籍均【迁出本地的; !     (三【)擅:自转让、出租、【出借或?者抵押保障性住房的!;     !(四)损毁、破【坏保障性《。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!途、结构和配—套设施或者》不当使用造成—重大损失的; !  :   (五)—法律、法《。规规定和合同约【定的其他《情形 — , 第五十条【 依?法收回或者收—购,保障性住房的应【当为原承租人或者】。购买人提供合理的】搬迁期限《搬迁:期满原承租人或者购!买,人无正当理由—不搬迁的设区的【市、县(市》)住房保障部—门应当责令限期搬】迁并:作出限?期搬迁决《定,。书;当事《人逾期?不搬迁的由作出【决定的?部门申请《人民:法,院强制执行》 第五章 监督!管理: 第?五十一条 —省、设区的》市人民政《府对下级人民—政府城镇住房保【障,工作情况实施监督】实行目?标,责任制管《理和绩效《考核年度责任—目标纳入《政府:领导班子《。和主要领导干部【工作:实绩综合《考,核,。评价内容 — 第五】十二:条 县《级以上人《民政府?应当在向同级人民】代表大会所作的【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!城镇:住房保障规划—和年度计划实施情】。况,在,。。预,算执行情况》。。报告中报告》。城镇住房保障—财政:。支出预算决算情况 ! , 《 第?五十三条 》 ,城,镇住房保障的—规划、实施、监督】检查和保障》性住房管《理等情?况以及其他相—关信息应《当向社会公》开但涉及《国家秘密、》商,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!的除外 — , ? 第五十四条 】城镇住房保障资【金,的筹集?、拨付、使用—、,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!接,受审计机关的审计】监督和有关》部,门的监?督检查 《 — 第五?十五条 设—区的市、县(—市)人民政》府应当建立城镇【住房保障《信息:系统与全省数—字住房保障》信息管理系统衔【接并应当《。与政府职能》部门其他信》。息管理平台建立信】息共享渠道 【 —第五十六条 设】区的市、县(—市)住?房保障部门应—当,加强:出租、出售》。的保障性住房—后续管理对违法【行为依法处理—     】任,何单位?。和个人对城镇住房保!障,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!报和投诉《有关部门《应当依照各自职责】及时核查并依法【。处,理, 《 第五十七】条 设区》的市、县(》市)住房《。。保障部门应当规范】和完善城镇》住房保障《档案管理建立保【障性:住房档案和城—镇住房保《障对象档《案档案内容应当详细!记载保障性住—房的建设、筹集、】出租和出售》。情况住房保障对【象的申请、》。。审核和轮候》情况住房《租,赁补贴?的发:放情况违法违约【情,况等有关信》息 : 》 第五十八—条 ?设区的市、县(市)!住房保障《部门:应当对住房保—障对象遵守本—办法和合同约定情况!进行监督检》查并有权采取以下】措施:   —  (一《)查阅、《。记录、复《制保:障对象与城镇住房保!障相关的资》料,了解其?家庭人口、收入、】财产状况等信息【有关单位和》。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!实提供有关资料; !    — (二)在至—少一名成年家庭【成员陪?同下:。进,入未取得完全产权】的,。保障:性住房检查》住房使用情况; 】 ?    (三)对】违反本办法和合同约!定的:行为予以制止并【责令改正  !   住房保障部门!对在工作中知悉【的公民?个人信息应当予【以保密 》第,六章 法律责任 !。 ,第五十九条 有】关人民政府》有下列?行为之一《的由:上级人民政府责【令改正通报批评;对!主管:负责人和其他直接】责任人依法》。给予处分 —  ?   (一》)未按规定编制城】镇住房保《。障规划?和年度计划的;【    【 (二)未》按规定在国有建设】用地供应年》度计划中单独列【。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!地指:标或者?保障性住房用地年】度供:应,量占:居住用地年度供应总!。。量的比例违》反有关规定的—;   【  (?三,)未按规《定筹集和使》用,住房保障资金—的;  【   ?(四)未按规—定,确定和调《整本地?的收入线标》准、财产限额、连】续缴:纳社:会保险费年限—、住房保障面积的标!。准以及未按》期核定?住房租?赁补贴标《准的 》 《 第六十条 — 住房保《障部门及其所属【的业务办理机—构和其?他有关部门》有下列?行为之一的由本【级人:。民政府、上级—人民:政府住房保障部门、!物价部门或者监【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!。改正通报批评;【对主:。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!责任人依法》给予处分;构—成犯罪?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   【 (一)《向,不符合规定》。条件的?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!房、住房租赁—补贴的;  ! ,  (二)》未按:规定向符合规定条件!的申请人提供保【障性住?房、住房租》。赁补贴的;》 :     (【三)擅自变更—。住房保障方式—、,住,房保障面积》标准、保障性—。住房出?租出售价格》、装饰装修标准或】者住房租赁补贴标准!。的;   】  (四)以搭配建!设方式建设廉租住房!、公共租《赁住房未将搭配建】设的建筑面积—、建设标准、收回】。条件、收购价格等内!容纳入?国有建设用地划拨】决,定书或者国有—建,。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!同的; 《     (】五)未按规定建立和!完善城镇《住房保障档》案的;?    【 (六)对住房【保障管理中发现的违!法违规行《为未及时依》法处理的; 【     (七)!未按:规定履?行住:房保障职责的—;, ,     (】八)其他《玩,忽职:守、徇私舞弊、滥用!职权的?行为 — 第六—十一条 开—发建设单位擅自改】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!质、规划《设计和建《设标准的由国—土,资源、规划、建设等!部门依照各自职【责依法予以处罚;构!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《 : ,   开发》建设单位《未,按,约,定搭配建设廉租【。住房和公共》租赁住房的》应当依法承》担违约责任并由住房!保,障部门责《令改正?处一万元以上—。。三万元以下罚款 】     【。开发建设单位有上】述不良行为的记入企!。业,。信用档案并向社会】公布永?久禁止该单位—参与保?。障性住房建设— — 第六十二—条 : 申请人故意—隐瞒、虚报或者【伪造有关信息或【者采:取贿赂等不》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!取城镇住房保—障的由?住房保障《部门驳回其申请将】当事人的《行为记入《河北省数字住—房保障信息》。管理系统对不符合】条件的申请》人处三万元罚—款终身不再受理【其,城镇:住房保障申》请;对符《。合,条件:的申请人《处一千?元,以上一万《元以下罚款并自驳回!其申请?之日起5年》内,不受理其城镇住【房保障申请 】 : 第六十三条】 :当事人故意隐瞒、】虚报或者《伪造有关信》息或者采取》贿,赂等不正当手—段已骗取城》镇住:房保障的由住房【保障部门责令—退回保障《性住房或者》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对!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!处三万元《。。罚款终?身不再受理其城【。镇住房?保障申请;》对符:合,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!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!款,并自责令退回之日起!5年内不《受理其城镇住房保】障,申请同时将》当事人的行为—记入河?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!息管理系统向—社会公布并将有【。关行:为抄告?当事人所在》。的社区和单位— 【 第六十四条— 保障对象擅自】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!或者造?。成,住房毁损的由—住房保障部》门责令限期》改正逾期不改正【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!元以:下罚:款;造?成损失的依》法承:担赔偿责任》 — 第六十五条【 保障对象因终止!城镇住房《保障或者拖欠保障性!住房租金的应当依】据合同约定予—以补缴;拒不补缴的!依法向人民法院【提起:。。诉讼 ? 》 :第六十六条 有】关单位和《个人为住房》。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!庭成员出具虚假【证明材料的由住房】保障:部门:在本部门网站—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!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!一万元?以下罚款对责—任单位处《三万元?罚款;属《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】依法给予处分;构】成犯: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? 第七章 【。附则 ? 第六?十七:条 有条件的设】区的市、县》(市)人《民政:府可:以将住房保障范【围扩大至《除县人民政府所【在地的镇之外的建】制镇 》   ?  棚户区改造住】房依照本办法规定】享受用地《保障和政策优—惠 第】六十八条 本办法!自2011年8月1!日起:施行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