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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河北【。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!(,试行) — 河北省政府【令〔20《1,1,〕6号? 河北【。。省城镇住房保障办】法(试行)已经20!11年5月31日省!政府第8《7次:常务会议通过现予】公布自2011【年8月?1日起施行 【二○一一年六月【九日 第》一章 总则 】第一条 为完善城!镇住: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!住房困难居民的基】本住房需求促进社】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国!家有关规定结—合本省?实际制定本办—。法 : — 第:二条 ? ,本省行政区域内【城市和县《人民政府《所在地的《镇(以下简称城【镇)住房保障的规】划、实施和监—督管理工作适用本】办,法 : 《 第三条 【 本办法所称的城】镇住房保《障是指通过出租【。、出:售保障?性住:房及发放住房—租赁补贴和》给予政策《支持:等方:式向符合《。条件的城镇住—房困难家《庭及新就业职工【、外来务工人员【(以下?统,称城镇住房困难居民!)提供救助和扶【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!的居住条件 】   ?  本?办法所称的保障【。性住:房是指?政府投资建设、【给予政策支》持或者?通,过其他途径筹集限】定面积、租金标准和!销售价格向符合条】。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!民出:。租、出售的具—有保障性质的—住房包?括廉:租,住房、公共租赁住房!、经济适用住—房,和限:价,商品住房《等     !本办法?所称的住房租赁补】。贴是指政《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!住房困难家庭提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!的货币补助 — , ? , 第四条 — 城镇住房保—障应当遵循以人为】本、:持续:发展政府主导、【社会参与分》层次保障和公开【、公平、公正的原】。则, : ,     》县级以上人民—政,府应当?。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!。难家:庭实行?应保尽保并根—。据当地?经济社会发展水【平对其他《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!困难居?民予以适度保障 ! —第五条 县级以】上人:民政府应《当将城镇住房—保障作为履》行公:共服务的重要职【责加大?财政投入《建立稳定的融资【和房源筹《集机制规范》住房保障工作稳步】扩,大覆盖范围》     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!通过优?惠政策引导》社会资金、》金融机构支》持城:镇住房?保障工作 】 :。 第六条 【省住房城乡建设部】门主管全省》城镇:住房保障工作— ?     省发展】改革、财《政、国?。土资源、民政—、税务、人力资源和!社,会保障、金融、公】安、监察、》审计等部门在—各自的职责》范围内?做好城镇住房保障】的相关工作 【 第【七条 设区的市、!县(市)住房保障】部门主管本行政【区域的城镇》住房保障工》作其所属的城镇住】房保障业《务,办理机构具体—办理下列城镇住房保!障事务 》  ?   (《一)城镇住》房保障申请和有关】信息的审核; 】 ,。。     (二【)保障性《住房出租、出售、】收回、收购》和住:。房租:赁补贴发放、—。调整、终止等事务】的执行以及保障【。。性住房入住》、退:出、使用情况的登】。记和检查; 【     —。(三)政府》出租的保《障性住?房的运营管理—。和,维修养护;》   —  (?四)对企事业—单位和社会组织所】有的保?障性:住房的监督管理【;     !(五)?城,镇住房?保障档案管》理及信息系》统的建?立,和维护;《 :     (六)!其他与城镇住房保】障有关的事》务    】 设:区的市、县(—市)人民政府有关】。部门在各《。自职责范围》内做好?城,镇,住房保障《的,相关工作《  》   ?有关街?。道办事?处、乡(镇)人民】政府:应当明确住》房保障机构和人员负!责城镇住房保—障工作形成城镇【住房:保,障服务网络 — ? 第八条 !。设区的市、县(【市):人民政府应当—将城镇住房保—障人员经《费和工作经费—纳入财政预算保证】工作的正常开展【 】第,九条: 县级以上—人,民政府对在城镇住房!保障工作中作出显】著成绩的《。单位和个人给予【表彰和奖励 第】。二章: 规划与》。建设: 第?十条 ?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。应当根据经济社会】发展水?平、居?民,住房状?。况和城镇《住房:保障的总体》要求结合财政能力】、,资源环境条件—以及人口《规模:和结构等编》制本行政区域—。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!年度计划并按规【定程序批准后公【布实施  】   城镇住房保】障,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住!房保障的目》标任务、总体要求、!保障性住房建设【和,供,应规模?、土地?。和资金安排以及【规划实施措施和工】作机制等内容 】    》 编制住房保障年】。度计:。划应当明确》年度内住房保—障资金安排、保障】性住:房建设用地》指标:、区域布局、—。。供应规?模、:供应结构《、出租、出》售比:例,。及保:障对象的《范围和主要政—策措施等《内容 ? :。 ,    城》。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!度计划应当纳—入本级?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并!与城乡规划、—土地利用总体—规,划,和住房建设规划相衔!接 】 第十?一条 ? 设:区的市、县(市【),人民政府应当建【。立保障性住房建设】用地储备《制度省人《民政府每年预—留一定比例新增【土地:指标根据《全省城镇《住房保障年度计【划及设区的市、【县(:市)保障性住—房建设规模、—规划选址、项—目审批等《情况将?。土地指标直接—。下达至项目》 :     列【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用!。。地,储备的?。土地:非经:法定程序不》得,改变:用,途以划拨方式—取得的土地任—何部门不《。得批准改变用—途提出改变土地【用途的即《收回土地使》用权 ! 第十二条 设】区的市、县(市)人!民政府应当》根据:城镇:住房保障规划和年】。度计:划,在,国有:建设用地年度供【应,计划中单独》列出保?障性住房项目—建设用地指标—优先供应应保尽保 ! ? ,   县级》以上:国,土资源部《门应当会同》。本级住房保障部门】商定保障性住房建】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!。并纳入?年,度土地供应计划【收回使用权的国【。有,土地和储《备土地应当优先安排!用,于保:障性:。住房建?。。设 ?    》。 ,年度保障《性住房(包括棚户区!改造住房)建设【用,地不得?低于当年《住宅建设用》地总量的一定比【例,具体比例应当—符合: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!定, : , 第十三】。。条 ?政府城镇《住,房,保障资金的来—源主要包括 】。     (一)】中央和省住》房保障补助资金; ! ,  ?  : (二)《设区的市、县(市】)财政预算安排【的资金; 》。   》。  (三《)土地?出让总收入》按规定比《例提取?的资:金;    ! (:四,)住房公积金增【值,收益:扣除管理费和风险准!备金:后,的资金; —     (五)!出租:、出: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!。政府收益;》     (!六)通过各种—方式的融资;—    【 (七?)社会捐赠的资【金,; 《     (—八,)通:。过其他途径、—。方式筹集的资金 !     政【府城镇住房保障资】金实行专《项管理、分账核算、!专款专用不得挤占】、挪用 【 第十四【条 省、设区【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!过划拨?资产、直接注资等方!式成:立,住房保障投资建【设公:司具体承担保障【性住房的融资—。建设任务 ! ?第十五条 鼓励】金融机构为保障性】住房建设项》目发放中长期贷款鼓!励,。担保机构为保—。。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!供担保 ! 第十六条— ,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:府通过土《地、财政、金融等】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!和,社会组织投资、【建设:和运营保障性住房鼓!励企事业单位、【社会组?织和个?人将符合《条件的自有住房向保!障对象出租或—者向社会《捐赠统一《纳入保障性住—房的管理范围捐赠的!住房依法享受—公益性捐赠税—。费减免相关政策 ! : 《第十七条 设【区的市、县(市【。)人民政府应—当统筹保障性住【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!、改建、《购买:。、长期租赁》、社会捐赠》、依法收回、收【购等多种途径筹集】   —  产权存在争议】或,者,纠纷、存在质量安全!。隐患:或者不符合》保障标准的房屋【不,。得作为保障性—住房房源 》 ?    设区的市、!县(市)住房保障部!门应当建立》保障性住房》房源管?理制:度保障性《住房:的地段、《户型、面积、价【格、交付期》限,和保障对象等信【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!。布 ? 《 , 第十八条 — 保障性住房—建设项目采用集中建!设,和搭配建设》相结合的《方,式建设  】。   保障性住房采!。用集中建设》。。的应:当充分、综合—考虑居民《对交:通、就业、》入学、医疗等生活配!套,设施的需求》 ?    《 保障?性住房与《商品住房搭配—建设的应当同时【规划设?计、:同时施工《建设、?同时竣工交付—使用 !。 第十九条 商品!住房项?目应当按省人民政】府规定的《。建筑面积《比例搭配建》设廉:租住房、《公,共租赁住房因按规】划设计要求不宜【搭配建设的》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!。批准并报上》一级住房保障部【门备案  】   以搭》配建设方式建设廉租!。住房:、公共租赁》住房的搭配建设【的,建筑面积、建设标】准、收回《和收购条《件、价格等内容【应当作为《取得国有建设用【地的前置条件并在】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!定书:或者国?有建设用地》使用权出让合同中】明确约定《  》   商品住—房项目?未按规定落实搭配建!设廉:租住房、《公共租赁住房的【。不得进行土地出【让不:得办理项目审批【手续不得办理—建设用地规》划,许可证、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、建筑工程!施工许可证、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】。等手续? :     搭配建!。设廉租住房》。、公共租《赁住房的具体办法由!设区的市、县—(市)人民》政府制定 — 第【二十条 保障性住!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!建筑工?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!节能、?环保等技术规范【以及住?宅产:业化的?技术要?求合理确定保障【性住房的套型—结,构、室内装饰装修标!准和配套设施确保】保,障性住房质量安【全,     承!担保障性住房—建设任务的》开发建设单》位不得擅自》改变:保障性住房》用地性质、》规划设计和建设【标准并严格按约定】搭配建设廉租住房】、公共租《赁,住房 》 ,    保》障性住房面积标准】按国家和本省有【关,规,定执行 — : ?第二十一条》 保障性住房【建设项目按国家和本!省规定享《受各项?税收优惠、免收各】项行政事业》性收:费和:政府:性基金涉《及经营服务性—。收费:的按相关《标准的下《限,收费或者《给予减免收费 【     符合!国家和本《省规定?的保障性住房建设】项目:小区:外的供水、》供电、供气、—供,。热等配套设施由相关!企业出资配》套建设并保》证正常使用小区【内的配?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自!行建设确需委托【相关企业和》单位建设的所涉【及,的收费不得高于【建设:成本除此之外—小区内外相》关配:套设施建设按—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!。不再缴?纳其他费《用 :。 【第二十二条 搭】配建:设保障性住房的商】品住:房项目按保障性住房!建筑面积占项—目中:住房总建筑面积的】比例:享受政策《优,惠 : 第三章 申【请与准入 第二十!三条 符合条件】的城镇住房困难【家庭:可以按规定的—程序申请租赁或者】购买一?套保:障性住房或者申请住!房租赁补贴符合【条件的新就业职工】、外来务工人员可】以按规定的》程序申请租赁—一套公?共租赁住《房 :    — 设区的市、县(】市)人民政府应当合!理确定出租、出【售保障性住房—和发放住《房租赁补《贴的比例并根据【居民收入、财产、】住房困难状况确定相!应的保障《方式 ?  《   本办法所【称的家庭是》指申:请人及与其》具有法定的赡养【。、扶养?。或者抚养关系并共】同生活的《人的集合具有—当地户籍《、达到当地人民政】府规定年龄》。的单身居《民按家?。庭对待 ! 第二《十四条 申请城镇!住房保障应当符【合下列?条件 ?     (一!)具:有当地户《籍或者?在当地连续》缴纳社会保险费【达到规定年限的外来!务工人员家庭成员的!户籍因就学、服兵役!迁出本地的》在就学、服兵役期间!视为:具有当地户》。籍;   】  :(,二):家庭财产总额及人】均年可支《配收:入不:超过当地规定的【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!准; 《  ?   (三》)在当地无任何形】式的住宅建》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!房或者虽有》。自有: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!当地规定的》住房保障《面积标准; —。   》。  (四《)家庭成员提出【申请时未在》当地和?国内其他地》区享受住房保障【;    】 (:五,)设区的市、—县(:市)人民政府规【定的其他条件 】     在外地!。有住房建设用—地或者自有》住房的可《以申请租赁保障性住!房但:不得:。申请购买《。保障性住房及住房租!赁补贴 !。 第二十五—条 设区》的市、县《(市)人民政—府,应当综合考虑—居民收入水平、家】庭财产状况、住房状!况、家庭结》构以及当地政府【财政能?力、资源《环境条件等因—素确定本《地的:收入线标准、财【产限额、连续缴纳】社会保险费年—限、住房保障面积】的,标准并?适时调整确定或者】调整后应当向社会公!布并报上一级住房保!障,部,门备:案 】 第二?十六:条 城镇》住房困难《家庭申请住》房保障的应当—由具:有完全民事行为【能力的家庭成员【。作,。。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!位向户籍所》在地或者居住1年以!上,。居住:地的街道办事处、】乡(镇)人民政府提!交书面?申请及有关证—明材料?申,请人应当如实申【报家庭住房、人【口、收入、财产状】况及其他有关—信息不得故》意隐瞒、《。虚报或者《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!取贿赂等不》正当:手,段骗取城镇住房保障!     】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!心家:庭可以分别》。申请城镇住房保【障但申请《家庭成员不能有【重,叠符合?条件: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!共同申请人一并【申,请 】 第二十《七条 街道办事处!。、乡(镇)人—民,政府:应当自受理申请【之日起15个工作】日内对?申,请,人是否符合》条,件进行初审》。并提出?初审:意见初审时应当【对申:请,人提:交的书面申》请及有?关证明?材料的真实性进行】调查核实  !   ?经初审认为符—合条件的《应当将申请》人申报的基本—情况和初审意见在】申请人?家,。。庭所在社区》、所有成年》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!示公示时间不—。少,于10日公示期间】如有举报《申请人所申报情况】不,实的街?道,办,事处、乡(镇)人民!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!报的:情况进行《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!无异议或者经—查证异议不成立的】将初审意见》连同申请人的—申请材料一并报县】(市:)、区住房保障部门! , 《 第二十八条】 区住《房保障?部门: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!之日起15》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!、公安、税务、人】力资源和社会保【障、工商、金融【等部门对申请—。人,的家庭住房、—人口、收入、车辆、!存款、有价》证券等有关情—况进行复审》提出:复审意见《认为符合《条件的将复》审意见?连同申?请人的?申请材料一》并,报设区的《市住房保障部门 ! 第【二十九条 设【区的市、县(市【)住房保障部门应当!自收到有关材—。料之日起15个工作!日内对申《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!行审核?县(市)住》房,保,障部:门在审核《时应当会同民政、】公安、税务、人力资!源和社会《保,障、工商、金—融,等,部门对申请人—的家庭住房、—人口、收入、—。车辆:、,。存款、有价证券等有!关情况进《行审核 《  《   对认为符合条!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!。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!媒,体进行公《示公示时间不—少于10日公示期间!。如有举报申请人【所申:报情况不实的—设区的?市、:县(市?)住房保障部门应】当会同有关》部门或者《。街道办事处、乡(镇!)人民政府对举【报人举报的情况【进行查证公》。。示期满?对公示无异议—或者经查证异议不】成立的纳入城镇住】房保障范《围 !第三十条 设区】的,市、县(市)—、区:住房:保障、民《政、公安等部门以】及街道办事处、【。乡(镇)人》民政府的调查核【。实、查?证工作可《。以通过?查档取证、入户【调查、邻里访问以】及信:函索证等《方式进行 》 ?    《申请人及其家庭【成,员以及?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!当予以配合如实提】供有关情况 【 第【三十一条 对【拒,不配合调查申—请材料不齐全、【不真实?或者经审《核不符合条件—的初审、复审或者审!。核部门应《当退回其申请—书面告知申请—。人并说明《。理由  【  : 申请人如有—。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!告知之日起20日】内向原初审、复审和!审核部门申请—复核原初审、复审或!者审核部《门应当自收》到复核申请之日【起15个工作日内进!行,复核并将复核结果】书面告知《。申请人 ! :第三十二条 【设区的市、县—(市)住《房保障部门》。应当对纳入》城镇住房保障—范围的申请人提供】住房保障或者进行】轮候轮候信息应当】向社会公开对符【合条件的孤、老、】病、残?等特殊困难家庭应当!优先出租或者—出售保?障,性住房?并享有优先选择出】入方便、楼层较【低住房的权利 !     住房保】障轮候的具》体办法由设区—的市、?县(市)人民政府】制定 — 第三—十三条 申请【人,住房保障的具体方式!确定后由设区—的市、县(市—)住房保障业务【办理机构与申请【人签订相《应的保?障性住房租赁—合同或者发》放住房租《赁补贴?。监,督购买保障性住【房,的出售人与》申,请人签订房屋买卖】合同 ?     城】镇住房保障需—要,金,融机:构办理?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!。应当在收到住房【保障:部,门提交的有关材料】。。后尽快办理不—得超过业务办理规定!时,限 : 》 :第,。三十四条 》 住房租赁补贴【标准根?据当地住《房市场租金的平均水!平、保障对象的【支付能力等因素【由设区的《市、县(市)人【民政府确定并—每年核定一次向社】会公布? 第!三十五条《 符合条件的【新就业职《工和外来《务工人员《有用人单位的应【当由用?人单位按规》定程序?统一向?当地住房保》障部: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!应当对申《请人基本情况和所】。提供材?料的真实性进—行担保 》 ,     新就【业,职工、?外来务工人员申【请本单位建设的【公共租赁《住房:的应当?向用人?单位提出申》请由用人单》位进行认定、审核、!公示并报当地住【房,保,障,部门备案 —     新就】业,职工和外《来务工人员无用【人单位的《应,当按规定《程序直接提出申请】 , 第四章 使用与!退出: 第三十六条 】 保障性《住房的租《。金标准?、,销,售价格?由设区的《市、县(市)—价格主管部门会【。同住房保障》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!经同:级人民政府批准后】公布执行 】    保障—性住房的具》体租金标准、销售】价格应?当考虑楼层、朝【向等因?素合理确定》 《。   ? 保障?性住房实际面积超过!规定的出租、出售面!积的超出部分的租金!标准和销售》价格参照《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!房的市场价》格水平确定 ! , 第《三十七条 —保障性住房》的租金标准应当按下!列规定确定 【     (【一)城镇低收入住房!困,难,家庭租金标准由维】修费、管理费等因】素构:成; ?   》  :(二)城镇》中,等偏下收入住房困】难,。家庭租金标准按低】于市场平均租—金的:一定比例核定 【 第】三十八?条 企事》业单位建设的公【共,租赁住房向》本单位新就》业职工、《外来:务工人员出租其【租金标准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!。定并向当地住房保障!部门备案 》。 ? 《第三十?九,条 经济》。适用住房和限—价商品?住房的销售价格【应当根据住房建设和!管理成?。本综合?考虑住房所在区域】、周:边环境和配套设施】情况、?保障对象的实际经】。济承受能《力等:因素:确定并与同区域商品!住房的市场》销售均?价保持?合理差价 ! 第四》十,条 : 出租、出》售的:保障性?。住房应当在房—地产登记《薄和:。权,利证书上注明保【障性住房类型共【有,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应!当注:明共:有份额 》。 《 第四十》一条 保障—性住房的承》租,人和未取得完全产】权,的购买人依法对保】。障性住房《享有占有和合理使】用的权利非经法定】事由:政,。府不:得收回或者》强制购?买,其保障性住房 【 : ,    保障性【住房的承租人—享有:按合同约定标—准缴:纳租金的权利任【。何部:门和个人不得以【任何理?由提高其租金标【准或:者强制改变》。其保障方《式  —   本《办法所?称承:租人:、购买人包括—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!定赡养、《抚养: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!生活的人员 — — 第四十二条 】租赁保障《性住房承租人应当】。在所承租住房内【实际居住并按期缴】纳租:金及承租期间发【。生的各?类必需费用》承租期间承》租人不得《闲置、转租、出【借所承租的保障【性住房不得损毁【、破坏不《。。得改变房屋用—。途、结构和配套【设施   】  购买保障性住房!购买人不得损毁【、破坏不得》。改变房屋用》途、结构和配套设】施,。自房屋收讫之日【起未满5年的—。不得:转让、出租、出借】和抵押但为购买本】套保:。障性住房《而设定?的抵押?除外确需《转让的?由政府按原价并考虑!折旧和物价水平等】因素予以收购国【家和本省另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】 , 第四!十,三条 出租的保】。障性住房及》。其附属设施》、共用部分、共用设!施设备?的运:营管理和维修养【护由出租人负—责     !出售的保障性住房】及其:附属设施、共用【部分、共用设施设备!的管理?和维修养《护以及其他依法应当!由业主负责的事务由!购,。买人负责 — ? 第四十四【条 : 廉租住房》。和政府的公共租赁住!房租赁合同约定【租赁期限《的如期限届满需【要续期申请人—应当:在期满前3个月重新!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!材料由住房》保障部门《予,以审:核并公示公示时间】不少于7日 !    经审核仍】符合条件且公—示无异议或者—有异议但《经核实异议不—。成,立的申请人可以重】新签订相《。应的租赁合同 】 :    未按规【定,申报:材料或者申报材【料经审核不再符合】条件的住房保障【。部门应当在原租赁合!同约定?租赁期限《届满之?日起收回保障性住】房 :   》  企?事业单位的公共租】赁住房?租赁期限届满需要】续期:的由用人单位—。按本:条,规定办理 ! 第四十—五条: 承租保》障性住房或》者享受住房租赁补】贴,的保障?对象的?家庭人口、收入、】财产状?况等信息发》生变动超过规定【条件的应当书—面告知住房保障部】门住房保障部—门应当会《同有: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!象的有关信》息进行?审核并?根据保障对象告【知,的,信息和审核的—结果作?出延续、《调整或者终止—住房保障的决定【于下:月,起执行 》 第四十!六条: , 保障对象》需,要终止租《。赁保:障,性住房或者停止住房!租赁补贴的应当书面!告知当地住房保障部!。门由住房保》障,部门收回保》障性:住房或者停止发放】住房租?赁,补贴并办理相—关手续 【 第四—十七条 承租保】障,性住房或《者享受住房租赁补】贴的保障《对象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住房—保障部门应》当解除合同收—回,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!发放住房租赁补贴】 《    (一)【。无正:当理由连续6个【月以上未在所承租】的保障?性住:房内居?住的;  】  : ,(,二):累计6个月以上未】缴纳租?金的;   !  (三)不再具】。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!件,经催告拒绝》退出:的; 《     (【四)有关信息—发生变动超过—规定条件不告—知的; 《 ?   ? (五)转租、【。出借保障性住房【的;  【   (六)损毁】、,破坏保障性住—房擅自改变》房屋:用途、?结构和配套》设施或?。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!损失的?;   【  :(七)法律、法【规规定?和合同约定的—其他情形 】 ,。 第四十八【条 购买保障性】住房自房《屋收讫之日起—满5年购买》人,要求:上市转让的经设【区的市、县(市【。)住房保《障部门批准》。后可以?转让政府《。享,有优先?购买:的权利转让给政府】以外的其他》受让人的应》当按:设,区的市、《县(市?)人民政府确定的】同地段?商品住房与保障性】住,房差价的一定—比例向政《府缴纳相关价—款购买人也可以在按!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政!府缴纳相关价款取】得完全?产权后自行》转,让 《。 第—四十九条 购【买的:保障性住房》购买人在《取得完?全产权?前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由政府强制【收,购 ?    》 (:一)已另《行,购买或者通过—继承:、,赠,予等:方式获得住房的;】     】(二)全部家—庭成员?。户籍均迁出本地的】。; 《     (—三)擅自转让—、出租、出借—或者:抵押保障性住房的】;    】 (四)损毁、破坏!保障性住房擅自改】变房屋用途、结构和!配套设施或者—。。不当使用造》成重大损失》的,。; ?     (五】)法律?、法规规定》和合同约定的其他】情形:。 《 第五十条 ! ,依,法收回或者收购【保,障性住房的应当为原!承租人或者》购买人提供》合理: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!原,。承租人或《者,购买人无正当理【由不搬迁《的设区的《市、:县(市)住房—保障部门应当—。。责令限期搬迁并【作出限?期搬迁决定书—;当事人逾期—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!的,部门申请人》民法院强制》执行 第》五章 《监督管理 》 ,第五:十一条 省—、设区的市人—民政:府对下级人民政【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!。情况实施监》督实行目标责任【制管理和绩效—考核年度《责,任目标纳入》政府:。领导班子和主要领】。导干部工作》实绩综合考》核评价内《容 ? 第五十!二条 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。应当在向同》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!的政府?工作报告中报告城镇!住房保障规划和【年度计划《实施情况在预算【执行情况《报告中?报告城镇住房保障】财,政支出预算决算【情况: 》 第五十三【条 城镇》住房保障的》规划:、,实施、监督检查和】保障性住房》。管理等情况以及【。其他相关信息—应当向社《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!密、商业秘密或者】个,人隐私的除外 【 ? : 第五十四条 】 ,城,镇住房保障资金的筹!集、拨付、使—用、管理和》。租,金收支依法接受【审计机关的审—计监:督和有?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! , 第【。五十五条 设区】的市、县(市)人】民政府应当建立城】镇住房保障信—息系统?与全省数字住房保障!信息管理系》统衔接并《应当:与政府?职能部?门其:他信息管《理平台建立信息共】享渠:道 》 第》五十六条 设区】的市、县(市)住】房,保障部?门应当加强出租【、出售的保障性住】房后续管理对违法行!为依:法处理   ! , 任何单位和个人】对城镇住房保障【中的违法《。行为有权《举报和投诉有关【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!。责及: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! 【第五十七条 设区!的市、县(市)住房!保障部门应》当规范和完善—城镇住房保障档【案管理?建,立保障性住房档【案和城镇住房—保障对象档案档案】内容应当《详细记载保障性【住房的建设、筹集】、,出租:和出售情况住—房保障对象的—申,。请、审核和轮候情】况住房?租赁补?贴的发放情况违【法违约情况等有【关信息 — 第五十】八条: 设区的市、县】(市)住房》保障部门应》当对住房保障对【象遵守本办法和合同!约定情况进行—监督检查并有权采】取以下措施 !    (一)查阅!、记录、复》制保障对象与—城镇住房保障相关的!资料了解其》家庭人口、收入、】财产状况《等信:息有:关单位和《。个人应当予以—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!料;: , :     (二)在!至少:。一名成?年家庭成员》陪,同下进入未取得完】。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!。检查住?房,。使,用情况;《 ,     (三!),对违反?。本办法和合同约定的!行,为予以制《。止并责令改正 !。    《 住:房保障部门对—在工:作中知?悉的公民个人—信息应当《予以保?密 第六章 】法律责任 第【五十九条 》 有关人民》政府有?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上级人民政府【责令改正通报—。批评;对《主管负责《人和其?他,直,。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!分  —   (一)未【按规定编制城镇住房!。保障规?划和年度计划的;】     】(二)未按规定在国!有建设用《地供应年《度计划中单独—列出保障性》住房建设《用地指标或者—保障性住房用地【年度供应量占—居住用地年度供【应总量的比例违【反有关?规定的; —    》 (三)《未按规定筹集和使】用住房保障》资金的?; :。。   》  (四)未—按规定确定和调整本!地的收?入线:标准、财产限—额、连续缴》纳社会保险》费年限、住房保【障面积?的标准以及未按期核!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!的 !第六十条 —住,房保障部门及其所】。属,的业:务办理?机构和其他有关【部门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由本级》人民政府《、上级人民政府住】房保障?部门、物《价,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!据职权?责令改正通报批【评,;对主管负责人【和其他直接责任【人依法给《予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?任 ?     (【。一,)向不符合规定条件!的申请?人提供保障性住【房、住?房租赁补贴的;【     (!二)未?按规定向符合规定条!件的申请《人,提供保障性住房、住!房租赁补贴的—; :     【。(三)擅自》变更住房《保障方式、住房保障!面积:标准、保《障性住房出租—出售价?格、装饰装修—标准或者住房租赁】补贴:标,准,的;: ?     (四【)以搭配建设方【式建设廉租》住房:、公共租赁》住房未将搭配建设】的建:筑面积、建设—标准、收《回条件、收》购价格等内》容纳入国有建设用】。地划拨决定书或者】国有建设用》地,。使用权出让》合同的; —     (【。五)未按规定建立】和完善城《镇住房保障》档案的; —    》 (六)对住—房保障管理中发【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!及,时依法处理的—;   【。  (七)》未按规定履行住【房保障职《责的; 《  《   (八)—其他玩忽职守、徇私!舞弊、滥用职权【的行为 !。 第?六十一条 —开发建设单》位擅自改变》保障性住房》。用地性质、规划【设,计和建设标准—的由国土资》源、规划、》建设等?部门依照各自职责】依法予?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》。事责:任 》    开发—建设单?位未按约定搭配建设!廉租住房和公共【租赁住房的应当【依法承担《。违,约责任并由住—房保障部门责—令改正处一万元以】上三万元以下罚【。款,     】。开发建设单位有上】述,不良行为的记入企业!。信用档案并向—社,会公布永久禁止该单!。位参:与保障性住》房建:设 !。第六十二条》 申请人故意隐】瞒、虚报或者—伪造有关信息或【者采:取贿:赂等不正当手—段在申请《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!的由住房保障部门】驳,回其申请《将当事人的行为记】。入河北省数》字住房保障信息【管理系统对不符【合条件的申》请,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!不再:。受理其城《。镇,住房保障申请;对】符合条件的》申请人处《一千元以上一万元】以下罚款并》自驳:回,其,。申,请之日起5年内不】受理:。其城镇住房保障【申请 】 :第六十三条 — 当事人故意隐瞒、!虚报:或者伪造有关信息】或者采取贿赂—等不正当手段已骗】。取城镇住《房保:障的由住《。房,保障部门责令退回保!障性住房或者住房】租赁补贴《资金对?不符合条件》的申请人处》三万元罚《款终身不再受理【其城:镇住房保障申—请;对?符合条件的》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!一万元?以下罚款并自责令】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!受理其城镇住房【保障申请同》时将当事人的行【为记入河北省数【字住:房保障信息管理【系统向社会公—布,并将:有关:行为抄告当》。事人所在《的社区和单位 ! 》第,六,。十,四条: 保障对象擅【自改变住《房用途和结构—或者造成《住房毁?损,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!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!正的处一千》元以上一万元—以下罚款;造成损】失的: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! , 第【六十五条 保【障对象因终止—城镇:住房保障或者拖欠】保障:性,住房:租,金的应?。当依据?合同:约定:。予以:补缴;拒《不补缴的依法向人民!法院:提起诉讼 》 , : 第六十六】条 : 有关单《。位和个人为住房【保障申请人或—者其家庭成员—出具虚假证》明材料?的由:。住房:保障:部门在本部门网【站予以公《示并对直接责任人】员处:三千元以上一万元】。以下罚款对》责任单?位处三?万元罚款《;属于国家工作人员!的依法给予处分;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 第七!章 : 附:则 第六十七条】。 有条《。件的设区《的市、县(市)人】民政府?可以将住房保障范】围扩大至除县人【民政府所《在地的镇《之外的建制镇—   —  棚户区改造住房!依照本办法规定享】受用:。。地保:障和政策优惠 】 第》六十八条 本【办法自?2011年》8月1日起施—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