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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河北:省城镇住房保障办】法,(试行) 》 河北省政府!令〔20《11〕6号 】 河北省城镇【住房保障办法—(试行)《。已经201》1年5月31日省】政府第8《7次常务会议—通过现予公布自【2011年8月1日!起施行? 二○《一一年六月九—日 ?第一章 总则 】 第一条 为完善!城镇住房保》障制度保障城—镇住:房困:。难居民的基》本住房?。需求促进《社会公平与》和谐根?据国家有关》规定结合本省—实际制定本办—法 《。 ? 第?。二条 ?。 本省行政》区域内?城市和县人》民政:。府所:在地的镇(》以下简?称城:镇)住房《保障:的规划、《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!适用本办法》 】第三条 本—办,法所称的城镇住【房,保障是?指通过出《租、出售保》障性住房及发放住房!租赁补贴《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!。。式向符合条》件的:。城镇住?房困:难家庭及新》就业职工、外来务】工人员(以下统称城!镇住房?困难居民)提—。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!其享有?基本的居住条件【   — ,。 ,本,办法所称的保—。障性住房是》指政府投《资建:设、给予政》策支持或者通过其】他途径筹集限定面积!、租金标准》。和销售?价,格向符?。合,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!居,民出:租,。、出售的具有保障性!。质的住房包括—廉租住房《、公共租赁住房、经!济,适用住房和限价【商品住房等 】     》本办法所称的住房】租赁补?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!件的城?镇住房困难家庭【提供的?。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!币补助 【 第四条 】 城镇住房保障【应当遵循《以人为本、》持续发?展政府主导、社会】参与分层次保障和公!开、公平、》公正的原则 —     县级!以,上人民政府应当【对城镇低《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!行应保尽保并根据】当,地经:济社会发展》水平对?其,他符合条《。件的城镇住房困难】。居民予以《适度保障 【 第五【条 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应当将城镇住—房保障作为履—。。行公共?服务的?重要职责《加大财政投》入建立?稳定的融资和房【源筹集机制规范【住房保障工》作稳步扩《大覆盖范《围   【  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应当通过】优惠政?策引导?。社会:资金、金融》机构支持城镇住【房保障工作 — 第】六条 ? 省住房城乡建【设部门主管全省城镇!住房保障《工,作  — ,  省发展》改革、财政、国【。土资:。源、民政、税务【、,人力资源和》社会保障《、金融、公》安、监察、审计等】部门在各自的职责】范围内做好城—镇住房保障》。的相关工作》。 ? 第—七条 《设区的?市、县?(市)住房》。保障部门主管本行】政区域?的城:。镇住房保障工—作其所属《的,城镇:住,房保障业务办—理机构具体办理下列!城镇住房保障事【务 《     》(一)城镇》。住房:保障申请和有关信】息的审核; —     【(二)保障性—住房出租、出售、收!。回、:收购和?住房:租赁补贴发放、调整!。、终止等《事,务的执行以及保【障,性,住房入住、退出、使!用情况?的登记和检查—; 》。    (三)政府!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的!运营管?理和维修养》护;  【   (四)对企事!业单位和社》会组:。织所有的保》障性住房的监督【管理; 》 ,     》(五)城镇住房【保障档案管理及信】息系统的《建立和维护; !   ?  (六)其他与城!镇住房保障有关【的事务?  》 ,  设区的市、【县(市)人民政府有!关部门在各自职责】范围内做好城镇住】房保障的相》关工作 》 ,     有关街】道办事处、》乡,(镇)人民政府应】当明确住房保—障机构?。和人:。员负责城镇住—。房,保障工作《形成:城镇住房保障服务网!络 !第八:条 ?设区的?市、县(市》)人民政《府应当?将城镇住房》保障人?员经费和工》作经费纳《入财:政预算保证工作的】正常开展 【 , 第九条【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对在》城镇住?房保障工作中作出】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!。人给予表彰和—奖,励 第《二章 ? 规划与建设 【 第:十条: 县级以上—人民:政,府应当根据经济社】会发展水平、居民】住房状况和城镇住房!保障的总体要—求结合财《政能:力、资源环境条件以!及人口规模和—结构等编制》。本行政区域城镇【住房:保,障,规划:和年度计《划并按规定程序批准!后公布实施 !   ? 城镇住房》。保障规?。划应当包括城镇住房!保障的目标》任务:、总体要求、保障性!住,房建设和供应—规,模、:土地和资金安—排以及?规划实?施措施?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!     编】制住房保障》年度计?划应当明《确年度内住》房保障资金安—排、保?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!标、区?域布局、《。供应:。规模、?供应结?构、出?租、出?售比例及保障—。对象的范《围和主要政策措施】。。等内:容 ?     城镇】。住房保?障规划和年度计【。划应当纳入本级国民!经济和社会发展规】划、年度计划并与】城乡:规划、土地》利用总?体规划和住房—建设规划相衔接 】 第十!一条 ?。 ,设区的市、县—(,市):人民政府应当—。建立保?障性住房建设用地】储备制度省人民政】府每年?预留一定比例—新增:土地指标根据全省城!镇,住房保障年度计划】及设区的《。市,、县(市)保障【性住房建设规—。模,、规:划选址、《项目:审批等情《况将土地指标直接】下达至项目 【     列入保!障性住房建设用【地储备的《土地非经法定程【序不得改变用途【以划拨方《式取得的土地—任何部门《不得批准改变用途提!出改变土地用途的即!收回土地使用—权 【 第十二条— 设区的》市、县(市)人民政!府应当根据城镇【住房:保障规划和》年度计划在国有建】。设用地年度供应【计划中单独列出保】障性住房项》目建设用地指标【优,先供应应保尽—保     !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!门应当?会同本级住房—。保障:部门:商定保障性》住房建设用地年度】供,应计划并纳入年度】土地供应计划收回使!用权的国《有土地和《储备土地应》当优先安《排用于保障》。性住房建设》。。 《  :  年度《保,障性住房(包—括棚户区改》造住房)建设用【。地,不得:低于当年住宅建【设用地总量》的,一定比例《具体比例应当—。符合: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!定 《 《 ,第十三条 政【府城镇住房保障【资金的来源主要包】括 ?。  ?   (一》)中央?和省住?房保障补《助资:金,;  —   (二》)设区的市、县【(市)财政预算安排!的资金;《 ?     (—三)土地《出让总收《入按规定比例提【取的资金; 】。   ?  (?。四)住房公积金增】值收益?扣除:管,。理费和风险》准备金后的资金; !     【(五)出《租、出售保》障性住房所得的【政府收益;》 , ,     (【六)通过各种方【式的融资; 】     》(七)?社会捐赠的》资金;   !  (八)通过其他!途,径、方式筹集的资】金  —   政府城镇【。住房保障资金—实行专项管理、分账!核算、专款专用不】得挤占、挪用 】。 第【十四条? 省、设区的【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!。划拨资?产,、直接注资等—方式成立住房—保障投资建设公司】具体承?担保障?性住房的融资—建设任务 】 《第十:五条 鼓励金【融机构为保障性住房!。建设项目发》。放中长期贷款鼓励】担,保机构为保障性住】房建:设项目提《供担保 《 : 》第十六?条 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通》过土地、财政、【金融等政策支持【企事业单位和社会】组织投资、建设和】运营保障《性住房鼓励企事业】单位、社会组织【和个人将符》合条件的《自有住房向保—障对象出租或者向】。社会捐赠统》一纳入保障性住房】的,管理范围捐赠的【住房依?法享受公益性捐【赠税费减免相关政】。策 】 第:十七条 设区的市!、县(市)人民政】府,应当统筹保障性住】房房源可以通—过新建、改建—、购买、长期租赁】、社会捐赠、依法】收,回、收?。购等多种途径筹【集 》    产权存在争!。议或者纠纷》、存在质量安全隐】患或者不符合保障】标准:的房屋不得》作,为保障?。。性住房?房源 《 :    设区的【市、县(市)住房保!障部门应当建立【保障性住《房房源管理制度【保障性住房的地【段、户型、》面积、价格、交【付期限和保障对象等!信息应当及时向【社会公布 》 ,。 —第十八条 》 保障性住》房建设项《。目采用集中建设【和搭:配建:设相结合的方式【建设  【   保障性住房】。采用集中建设的【应当:充,分、综合考虑—居民对交通、就业】。、入学、医》疗等:生活配?套,设施的需求 】   ?  保障性住房与商!品住房?。。搭,配,建设的应当同时规】划设:计、同时施工建【设,、同时竣工交付使】用 》 第十九条】 商品住房—。项目应当按》省人:。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!积比:例搭配建设廉租住房!、公共租《赁住房因按规划设计!要求不宜《搭配建设《的,。应当经当地人—。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!级住房保障部门【备案 》     以—搭,配建设方《式建设廉租住房【、公共租赁住—房,。的搭配建设的—建筑面积、建设标】准、收回和》收购:条件、价格等—内容应?当作为取得》国有建设用地的前】置条:。。。件并:在,国有建设用地—划拨决定《书或者国有》建设用?地使用权出让—合同中明确约—。。定 : :     商品【住房项目《未按:规定落实搭配建设廉!租住房、公共—租,赁住:房的不得进行土地】。出让不得办理项目审!批手续?不得办?理建设?用,地规:。划许可证、建设工】程规:划许可证、建筑工】程施工许可》。证、商品房预售许可!证等手续《 《。    搭配建【设廉租住房、公共】租赁住?。房的具体办》。法由设区的》市、县(市)—人民政?府制定 》 : , 第二》十,。条 保障性住【房,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!筑工:程质量安全标准【符合节?。能、环保《等,技术规范以》及住宅产业化的【技术要求合理确【定保:障性住房的套—型结:构、室内装饰装修】。标准和配套设施确】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!全     !承担: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!的开发建设单位【不得擅自《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!性质、规划设计【和建设标准并—。严格按约定搭—。配建设廉租住房、公!共租赁?。住房  【   保障性住【房面积标准按国家】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! , — 第二十一条— 保障性住—房建设项《目按:国家和本省》规定享受各项税【收优:惠、免?。。收各项行政事—业,性收:费和政府性基—金涉:及经营服务性收费】的按相关标准的下】限收费?或者给予减》免收费?     符!合国家和本省—。规定的保障性住房】。建设项目小》区外的供《水、供电、供气【、供热等《配套设施由相关企业!出资配?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!用小区内的配套设】施,由建:设单位?自行建设确需委托】相关企业和单位【建设:的所涉及的收—费不得高于建设【成本除此《之外小区内外—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按!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!不再缴纳其他费用】 【 第二十二条— 搭配建设保障】性住房的商品住房项!目按保障性住房建筑!面积占项目》中住房总《建筑面积的比例【享受政策优惠—。 第三章》 申请与准—入, 第二十三条 !符合条?件的城镇住》房困难家庭可以按规!。定的程序申请租【赁或者购买一—套保障?性,住房或者《申请住房租赁补贴】。。符,合条件的新就业职】工、外来务工—人员可以按》。规,定的程序申请租赁】一,套公共租赁住房 】     设】区的市、县(市)】人民政府应》。当合理确定出租、】出售保障性》。住房和发《放住:房租赁补贴的比例】并,根据居民收》入、财?产、住?房,困难状况《确定相应的》保障:方式:  》   本办》法,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!人及与其具有法定】的赡养、扶养或者】抚养关?系并共同生活—的,。人的集合具有当地户!籍、达到《当地人民政府规【。。定年龄的单》身居民按家庭—对待 ?。 第】二,十四:条 申请城—镇住:。房保障应当符合下】列条件 》     (一】)具有当《地户籍或《。者在当地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】费达到规定》年限的外来》务工:人员家庭成员—的户籍因就学、服】兵役迁出本地—的,在就学、《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!当地户籍; !   ? (:二)家?庭财产总《额及人均《年可:支配收入不超过【当地规定的》财,产限额及《收入线?标,准; ?     (三!)在当地无任何形式!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!。无自:有住房或者》虽,有自有住房但住【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!的住房保《障面积标准》;, 《    (四)【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!未在当地和国内其】他地区享受住—房保障; 】   ? (:五)设?区的:市、县(市)人民政!府规定的其他—条件 《。    》 在外地有住房【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!房的可以申请租赁保!。障性住房《但不得申《请购:买保障?性住房及住房租【赁补贴 ! 第二十五—条 设区的市、县!(市)人民政府应当!综合考虑居民收入】水,平、家?庭财产状况、住房】状况、家庭结构以】及当:。地政府财《政能力、资源环境】条件等因素确定【本地的收《入线标准、》。财产限额、连续缴纳!社会保险费年限、住!房保障面积的标【准并适时调整确定或!者调整?后应当向社会—公,。布并报上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】。备案 《。 —第二:十六条 《 ,城镇住房困难家庭】。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当!由具有完《全民事?行,为能力的家庭成员】作,为申请人以家庭【为,。。单位向户籍所在地】或,者居住1《年以上居《住地的街《道办事处、》乡(:镇)人民政府—提交书面申请及有】关证明材料》。申请人应当如实【申报家庭住房、人口!、收入、《财产状?况及其?他有关?信息不得故意隐【瞒、虚报或》者伪造有关信息【。或者采取贿赂等【不正当手段骗取城】镇住房保《障 》    同》一户籍上的》多个核心家庭可以】分别申请城镇住房】保障但申请家庭【成员不能有》重叠符合《条,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!为共同申请》人一并申请 — 》 第二十七条 !街道办事处、—乡,(镇)人民政府应当!自受理申请之日起】15个?工作日?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!条件:进行初审并》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!应当对申请人提【交的书面申》请及有关证明材料】。的真实性进》行调:。查,核实 ?     经初!审认为符合条件的】应当将申请人申报】。的基本情《况和初审意见在【。。申请人家庭》所在社区、》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!在单位公示公示时】间不少于10日【公示期间如有举【报申请人《所,申报情况《不实的街道办事处】、乡:(镇)?人民政府应》当对举报人》举报的?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!满对公示无》。异议或?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!的将初审《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!请材料一并报县(】市)、区住房保障】部门 《 : 第》二,十八条 区住【。房保障部《。门应:当自:收到有关《材料之日起1—5个工作日》内,。会同民政、公安【、税务?、人力资源和社会】。保障、?工商、金融等部【门对申请人的家【庭住房、人口、收】入、车辆《、存款、有》价证券等有关情况】进行复审提》出复审意《见认为符《合,条件的将复》审意见连同申—请人的申请材料【。一并报?设区的市《住房:保障部?门 《 ? 第二《十九:。条 : ,设区的市、县—(市)住《房保障?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!材料之日起1—5个工作日》内对申请人是—否符合条件进行审】核县(市《),住房保障部门—在审核?。时应当会同》民政、公安、税务】、人力资源》和社会保障、工商、!金融等部门》对,申请人的家庭—住房、人口、收【入、车辆、存款、有!价证券等有》关情况进行审核【  》   对认》。为符合条《件的应当将申—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!在当地媒体》进行公示公示—时间不少于》10日?公示期间如有举报】申请人所《申,报情况不《实的设区的市、县】(市)住房》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!关部门或者街道【办事:处、乡(镇)人民政!府对举报人举—报,的,情况进行查证公【示期满对公》示无异议或者经查】证异议不《成立的纳入城—镇住房保障范围 ! —第三十?条 设区的市【、县(市)、区住房!保障、民政》、公安?等,部门以及《街,道办:事处、乡(》镇)人民政》。府的调查核实、【查证工作可以—通过查档取证—、入户?调查、邻《里访问以及》信函索证等方式【进行 》     申—。请人及其家庭—成员以及被》调,查单位和《个人应?当予以?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!况 】 第三十《一条 对拒不配】合调查申请材料【不齐全、不真实或者!。经,审核不符合》条件的初审》。、复审或者审核【部,门应当退回其申请】书面告知申》请人并说明理由【 ?     申—请人如?有异议可《以,自,收到书面《告知之日起20日内!向原初审、复审和审!核部门?申请复核原初审、复!审或:。者审核?部门应当《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!起15个工作日【内,进行:复核并?。将复核结果书—面告知?申请人 】 第三十—二条 《设区的市、县(市】)住房保障部门应】当对纳入《。城镇住房《保障范围的申请人】提供住房保》障或者进行轮候轮候!信,息应当向《社,会公开对符合条件的!孤、:老、病、残等特【殊困难?家庭应当优》先出租或者出售保障!性住房?并享有优先选择出入!方便、楼层较低【住,房,。的,权利    !。 住房保障》轮,候的具体办法—由设区的市、—县(市?)人民政《府制定 】 第三十—三条 ? 申请人住》房保障的具》体方式确定后由设】区的市、县(市)住!房,保障业务办理机【。构与:。申请人签订相应的】保障性住房租赁合】同或者发放住房租】赁补贴监督》。购买保障性》住房的出售人与【。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!合同   】  城?镇住房保障需—要金融机构办理【相关:。业务的?金融:机构应当《在收到?住房保障《部,门提交的有关—材,料后尽快办理—不得超?过业务办理规定时】限 !。第三十?四条 住房租【。。赁补贴标准根据当地!。住房市?场,租,。金,的,平均水平、保障对象!的支付?能力等因素》由设区的市、县(市!)人:民政府确定并每【年核定一次向社【会公:布 】 第三十五条— 符合条件的新就!业职工?和外来务工人员【有用人单位的应【当由用人单位按规定!程序:统一向当地住—房保:障部:门,提出申请用》人单位应当对—申请人基本情—况,和所提供材料的【真实:性进行担保 —     【新就业职工、外来务!工人员申请本单位】建设:的,公共:租赁:住房的应《当向用人单位提【。出,申请由?用人单位进》。行认定、审核—、公:示并报当地住房【保障部门备案 】     新【就业:职,工,。和外来务《工人员无用人单位】的应当按规定程序】直接提出申请 第!四章 使》用与退?出 第三十—六条 《保障:。。。性住房?的租金标准、销售价!格由设?区的市、县(市【。)价格主管》部门:会,同,住房保障部》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经!同级人民政府—批,准后公布执行 】  ?   保障性住房的!具体租?。金标准、销售价格应!当考虑楼《层、朝向等因—素合理确定 】    《 保障?性住房?实际面?积超过规定的—出,租,、出售面积的—超出部分的租金标准!和销售?价格参照同》。期同区?域同类?型住房?。的市场价格水—平确定 【 第三十七条! 保障性住房的租!金标准应当按下列规!定确定  】   (一)城镇低!收入:住房困难家庭租【金标准由维修—费、管理费等因素构!成;  【 , ,。 (二)城》镇中等?偏下收入《住房困难《。家庭租金《标准按低于市—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!。例核定 ! 第三十》八条 企事—业单位建设的—公,共,租赁住房向》。本单位新就》业职:工、外?来务:工人员出租》其租金标准可—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!并向当地住》房保障?。部门备案 》 第三!十九:条 经《济适用住房》和限价商品住房【的销:售价格应当根据住房!建设和管理成—本综合考虑住房所】在区域、周边环境】和配套?设施情况、保—障对象的实际经济承!受能力等因素确定】并与同区域商品住】。房的市场《销售:均价保?持,合理差价 — , 第四十条! , 出租、出售的保】障性住房应当在【房地产登记薄和权】利证书上注明保障性!住房类型共有产【权的保障性》住房应当注明共有份!额 — ?第,四十一条 保障性!住房的承租人和未】取得完全产》权的购买人依法对保!障性住房享有占有和!合理使?用,的权利非经》法定事由政府—不,得收:回或者强制购—买其保?障性住房《    【 保障性住房—的承租人《享有按?。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租!金的权利任何部门和!个人不得以任何理】由提高?其租金?标准或者强制—改变其保障方式 !   《  本办法所称承租!人、购买人包括申请!人及:与其具有法定赡养、!抚养或者扶养关【系并共?同生活的人员 】 第四十!二条 租赁保障性!住房承租《人应当在《所承: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并!按期缴纳租金及承租!。期间发生《的各类必需费用【承租期间承租人不】得闲:置、转?租、出借《所承:。租,的保障性住房—不得损毁、》破坏不?得,改,变房屋用《途、:结构:和配套设施 !    购买保障性!住房:购买人不得》损毁、破《坏不:得改变房屋》用途、?结构和配套》设施自房《屋收讫之日起未【满,。。5,。年的不得转让、出】租、出?借和抵押但为—购买本套《保障性住《房而设定的》。抵押除外确需转【让的由政府按原价】并,考虑:折,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!予以收购国家和【本省另有规定的从】其规定 《 : , :。 第四十三条【 出租《。的保障性《住房及?其附属设施、共用部!分、共用设施设备】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!护由出租《人负责   ! , 出售的保》障性住?房及其?附属:设施、共用部分【、共用设施设备的】管理和维修养护以】及其他依法应当由】业主负责《的事务由购买人负】责 》 第四十【四条 ? 廉租住房和政府的!公共租?赁住房?租赁合同约定租【赁期限的如期—限届:满需要续期申请人应!当在期满前3个月】重新提出申请并【申,报有关?材料由?住房保?障,。部门予以审》核并公示公示—时,间不:少于7日  !   经审核仍符合!条件且公示无—异议或者有异议【但经核实异议—不成立的《。申请人可以重—新签订相《应的租?赁合同  】 , , 未按规定申报【材料或者申报材【料经审核《不再符合条件的住房!保障部门应》。当在:原,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!限届:满之日起收回保障】性住:房     !企事业单位的公共】租赁住房《租赁期限届满需【要续期的由用人【单位按?本条规定办理 【 【第四:十五条 承租【保障性?住房:或者享受住》房租赁补贴的保【障对:象的家庭人口—、收入、财产—状况等信息》发生变动超》过规定条件的应当】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!门,住房保障部门—应当会同有》关部门定期对—保,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!行审核并根据—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!。和审核的结果作出延!续、调整或者终【止住房保障的决定】于下月起执》行 — 第四十—六条 保障—对象需要终止租赁】保障性住房或者【停止住房租赁补贴的!应,当书面告《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!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!保障性住《房,或者停止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】并办理相关手续 】 — 第四十七》条 承《租保障性住房或【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!的保:障对象有下列情形】之一:的住房保障部门应】当,解除合同收回—保障性住《房,或者停止发放住房】租,赁补贴 【    (》一)无正《。。当理由连续6—。个月以上未在所【承租的保障性住房】内居住的;》    【 (二)累》计6:个月以上未缴—纳,租金的;《   — , (三)不再具备】租赁:保障性住房》条件经催告》拒绝退出的; !     (四)】有关:信息发生变动超过】规定条件《不告知的; 【     (【五,)转租、出》。借保障性住》房的; 【 ,   (六)损毁】、破坏保障性住【房擅自?改变房屋用途、【结,构和配套设施—或者不当使用造【成重大损失的—;, :     —(七)法律》、法规规定》和合同约定的其【他情形 — 第四十八!条 : 购买?保障性住房》自房屋收讫》之日:起满5年购买—人要求上市》转让的经设区的【市、:县(:市):。住房保障部门批【。准后可以转让—政府享有优先购买的!权利转让《给政府以外》的其:他受让人的应当【按设区?的市、?县(市)人民—政府确定的同—地段商品住房与保】障性住房差价的一定!比例向政府缴纳相】关价款购买人—也可以在按政—府规:定的标准向政府缴】纳相关价款取得完全!产,权后:自行:转让 【。 , 第四十九条 !购买:的,保障性住房购—买人在取《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!情形之?一的由政府强—制收购   ! , (一)已》另行购买或者—通,。过继承、《赠予等方式获得住房!的; 》     (二)全!部家庭成员户—籍均迁出本地的;】    【 (三?)擅自转让、出租】、出借或者抵押保障!。性住房的; !   ? (:四)损毁、破坏保障!性住房擅自》改变房屋用途、【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!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!失的;?   —。  (五)》法律、法规规—定和合同约定的其】他情形 【 ? ,第五十条 依法收!回或者收购保—。障性住房的应当为原!承,租人或者购买人提】供合理的搬》迁,期限搬迁期满—原承租?。人,或者购买《人无正当理》由不搬迁《的设:区的市、县》(市)住房》保障部门应》。当责令限期搬迁【并作出限《期搬迁决《定书;当事人—逾期不搬迁的由【作出决定的部门【申请人民《法院强制《执行 ? 第五章 监督管!。理 第五十一条 ! 省、设区》的市人民政府—对下级?人,民政府城镇住房保障!工,作情况实施监督实】行目标责任》制管理和绩效考【核年度责任目标【纳入政府领导班子】和主要?领导干部工作实绩】综合考核评价内容】 第!。五十二条 —县级以?。上人民?政府:应当:在向同?级人民代表》大会:所作的?政府:工作报?告中报告《城,镇住房保障规划【和年度计划实—施情况?在,预算执行情》况报告中报告城镇】住房:保障:财政:支出预算《决算情况 — 第五十!三条 ?。 城镇住房》。保障的规划、实施】、监督检查和保障性!住房管理等情况以】及其他相《关信息应当向社【。会公开但涉及国家】秘密、商业秘—密或者个人隐—私的除?外 : 【第五十四条 城镇!住房保障资》金的筹集、拨付、】使用、管《。理和租金收支—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!审计:。监督和有关部—门的:。监督检查 【 ?。 第五十》五条 设区的【市、:县(市)人民政府应!当建立?。城,镇住房保障》信息系?统与全省《。数字住?房保障信息管理【系统衔接并应当【与政府职能部—门其他信息》管理:平台建立信》息共享渠《道 ? —第五十六条》 , 设区的市、县(市!)住房保障部门【。应当:加强出租、出售的保!障,性住房后续管—理对违法行为依【法处理 —    《。 任:何单位和个人对城镇!住房保障《中的违法《行为有权举报和投】诉有关部门应当【依照各自职责及【。时核查并依》。。法处:理 : 《 ?第,五十七条 设区的!市、县(市》)住:。房保障?部门应当规范和完善!城镇住房保》障档案?管,理建:立保障性住房档【案,和城镇?住房保障对象—档案档案内容—应当详?细记载保障性住房的!建设、筹集、出【租和出售《情况住房保障对【。象的申请、审核和】轮候情况住房—租赁补贴的发放【情况违法违》约情况等有》。关,信息 】 第五《十八条 设区的】市、县(市)住房】保障部门应当—。对住房保障对象【遵守:本办法?和合同?约定情况进行—监督:检查并有《权,采取:以下措施 —。    》 (一)查阅、【记录、复制保障对】象与城?镇住房保障相—关的资?料了解其家》。庭人口、收》。。入、财产状况等信】息有关单位》和个人应当》予以配合如实提【供有关资料; !   ?  (二《)在至少一名成【年家庭成《员陪同下进入未取得!完全产权的》保障:性住房检查住房使用!情况; 《。   》。 , (三?)对违反本办法和合!同约定的行为—。予以制止并责令【改正    ! 住房保障部门对】在工:作中知悉的公民个】人,信,息应当?予以保密 第【。六章 法律责任 ! 第五十九条— 有关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由上级人】民政府责令改正通】报批评?。;对主管负责—人和其他《直接:。。责任人依《法给予处分 !    (一)未按!规定编制城镇—住房保障规划和【年度计划《的;   】  :(,二)未按《规定在国有建设【用地供应年度计划】中单独列出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!指标或者保障—性住房用《地年:度供应量占居—。住,用地年度《供应总?量的:比例违反有关规定的!; :     【(,三)未按规定筹【集和:使用住?房,保障资金的; 】     —(四)未按规定确定!和调整?本地:的收入线标准、财产!限额、连续》缴纳社?会保险费年限、住房!保障面积的标准以及!未按期核定住房租】赁补贴标准的 】 : 第六—十条 住房保障部!门及:其所属的业务办理机!构和其他有关部【门有下列行》为之一?的由本级人民政府】、,上级人民政府住房保!障部门、物》价,部门或者监察—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!正通报?批评;对主管负责人!和其:。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!予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任 ! ,     (—一)向不符》合规定?条件的申请》人提供保障性住【房、:住,房,租赁补贴的》; 》。   ? (:二)未按《规定:。向符合规定条件【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!住房、?住房租赁补贴—的; —   ? (:三)擅自变》更住房保障方式、住!房,保障面积《标准、保障性—住房出租出售价格】、装饰装修标准或者!。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!;  —   (四)以搭】配建设方式建—设廉租住《房、公?共租赁住房未将搭配!建设的建筑面—积、建设标》。准、收回条件、【收购价格等内容纳入!国有建设用地—划拨决定书或—者国有建设》用,地使用权《。。出让:合同的; 】    (五)未】按规定?建立和完善》城镇:住房:保障档案的; 【    — (六)对》住房保障管理中发】现的违法《违规行?为未及时依法—处理的;《。    【 (七)《未按规定履行住【房保障职责的; 】     【(八)其他玩忽【职守、?徇私舞弊、滥用职】权的行为 》 第】六十一?条 开发建—设单位擅自改变保障!性住房?。用地性质、规划设计!和建设标准的—由国土资源、规划】、建设等部门依【照各:。自职责?依法予?以处罚;《构,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?。刑事责任 —     —开发建设《单位未?按,约定搭配建设—廉租住房和公共租】赁住房的应当依【法承担违约责任【并由:住房保?障部门责《令改正处《。一万元以上三万【元以下罚款 —     开】发建设单位有—上述不良行为的记】入企:业信用档案》并向社会公布永久禁!止该单位参与保【障性住房建》设 !第六:十二条 申请人故!意隐瞒?。、虚报?或者伪造有关—信,息或者?采取贿?赂,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!时骗取城《。镇住房保障》的由:住房保障部》门驳:回其:申请将当《事人的行《为记:入河北省数字住【。房保障信息管—理系统对不符—合条件的申》请人处三《万元罚款终身—不,再受理其《城镇住房保障申【请;对符合条件的】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!一万元?以下罚款并自驳回】其申请之日起—5年内不受》理其城镇住房—保障申?请 》 , ,。 第六十三条 】 当事人故意隐【瞒、:虚报或者伪造有关】信,息或者采取》贿赂等不正当—手段:已骗取城镇住房【保障的?。由住房保障部门【责令退回《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!租赁补贴资金对【不符合条《件的申请人处三万】元,罚款终身《不,再受理其城镇住房】保障申请《;,对符合条《件的申请人处—一千元以上一—万元以下罚款—。并自责令退回—之日起5年内不受】理其城镇住房保障】申请同?。时将当事人的—行,为记入河北省数字】住房保障《信息管理系统—向社会?公,布并将有《关行:为抄告当事人所在的!社区和单《位 !第六十四条 — 保障?对象擅自改变住【房用途和结构或【者造:成住房毁损》的由住?房保障部门责—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!正的:处一千元《以上一万元》以下罚款;造成【损失:的依法承《担赔偿责任 ! 第六—十五条 保—障对象因终止城镇】住房保障《或者拖欠保障—性住房租金的—应当依据合同约定】予以补缴;拒不【补缴的依法向人民】法院提起诉讼 ! , 第六十六】条 ?有关单位和个人【为住房保障申—请人或者《其家庭成员出具【虚假证明材》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!在本部?门网站予以公示并】对直:接责任人《员处三?千元以上一》万元以下罚款—对,责任单位《处三万元罚款;【属于国?家工作人员的依【法给予处《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,究刑事责任 【第七章 附—。则 第六十七条 ! 有:。条件的设区》的市、县(市)人民!政府可以将住房保】障范:围扩大至《除县人民政》府所在?地的:镇之外的建制—。镇    】 ,棚户:区,。改造住房《依,照本办法规》定享受用地保障和政!。策优惠 《 ?。 第六十》八,条 本办法—自2011年8月1!日,起施行 》